健全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

2024-07-14

健全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共11篇)

1.健全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 篇一

论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社保13-1

何红靖

1313060106 【摘要】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城镇反贫困的最主要手段,是我国实施的一项社会救助措施,它在维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需求,克服贫困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文根据对阜新市海州区低保情况的一系列调查,反映出低保户这一低收入人群的基本情况,情况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低收入人群带来的影响、低保户在享受地保待遇的同时所面临的问题以及根据这些问题所提出的一些相关建议。【关键词】最低生活保障;城镇低保;问题;对策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现状

据阜新市民政局低保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结合阜新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和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对居民基本生活影响情况,市政府决定提高阜新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本次调整包括以下几个标准: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的城区保障标准由280元提高到330元;阜彰两县、海州区等五区所辖农村乡镇,保障标准由250元提高到330元;阜蒙县、彰武县所辖农村乡镇保障标准由220元提高到27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530元/年提高到2010元/年;农村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金年人均增加额不低于600元,具体供养标准由县区政府确定。据了解,调增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1月1日起执行。

具体以海州区为例,本小组通过调查对该区城乡低保工作有了基本了解,其城乡低保工作基本情况如下:海州区自2002年开展城市低保工作,2004年开展农村低保工作以来,经过几年的努力探索,保障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工作水平逐年提高,城乡低保工作由点到面、由量力施保到应保尽保,城乡低保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轨道。城市低保标准由2002年90元每人每月调整到380元每人每月,农村低保标准由2004年800元每户的年补助标准调整到255元每人每月。2012年,区财政累计拨出低保资金203.49万元,争取上级低保资金1107.55万元,充分发挥了政府在困难群体社会保障中的主渠道作用。截止2012年底,全区享受低保家庭有2270户,共4913人,其中城市900户1823人,农村1370户3090人,基本达到应保尽保要求,有效地保障了城乡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为建设和谐海州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观念问题

一方面,制度的实施主体在救助理念上还存在较大缺陷,没有树立好正确的政绩观,为了自己的政绩去实施政策,消极救助与补偿甚至中饱私囊,利用权力挪用保障资金。另一方面,不少低保人群对低保形成依赖心理,并影响周围群众,出现了“低保养懒汉”,在“政府的钱不拿白不拿”的思想支配下,向政府部门隐瞒收入,争保、赖保。针对低保对象的优惠待遇越来越多,少数人把低保当成永久性福利,当做养老保障,造成“就业不如吃低保”等现象。

(二)受保对象审核难以确定

申请对象多,收入核实难。低保范围均以家庭收入为标准,家庭收入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不确定性,低保工作人员不可能完全准确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这也是容易造成低保对象不准确的制度性根源,同时也为“人情保、关系保”提供了滋生的空间。科学、准确地计算低保人申请人及其家庭收入是判定其能够接受低保的最为重要的手段。在实际运作过程当中,存在着不少申请者通过隐瞒实际家庭收入,提供虚假信息的方式来骗取低保资格,占用了救济特困人员的有限资源,出现“低保富翁”的现象。

(三)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体系

在对申请者的收入核查、低保金的审批、发放等工作缺少严格的管理,甚至还有些混乱;低保金发放不及时,甚至有截留扣压现;城市低保信息公开、违规、处罚都缺少必要的监督;一些基层社区低保工作人员没有电脑,低保对象申请、发放都是靠手工操作,不能实现信息的共享,导致冒领、多领现象的发生。同时,部分基层低保工作人员对低保政策了解不够,运用低保政策不够熟练,在执行中容易出现偏离或违背低保政策的现象,从而造成一些不好的社会影响。

(四)缺乏配套措施

低保制度与相配套的就业、医疗、教育等社会保障制度脱节,没能形成一个综合的援助系统,受助面窄。一些有劳动能力,有一技之长的低保对象很想通过自己的劳动摆脱贫困,但因身份原因就业无门;部分低保户家庭成员生病无钱医治,小病拖成大病,最后拖垮全家;由于缺乏合理的学杂费减免政策或是减免幅度不足以让低保家庭承受,很多低保户家庭子女拖欠学杂费、辍学的现象比较普遍,丧失了通过获取知识来摆脱贫困的机会,陷入了“一代又一代地贫困”这个恶性循环。

三、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对策

城乡低保工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和基础工程,是保障民生、维护民利、稳定民心的重要举措。针对我区城乡低保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思想认识。城乡低保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在干部群众中广泛、深入宣传低保法规、政策,提高全社会对低保工作的认识。要改变落后观念,积极引导群众由“主动申请低保”向“积极走出低保”的转变。通过宣传,不断提高政策公开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从而降低上访率,推动城乡低保工作的有序开展。

2、强化动态管理,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与低保相配套的救助制度,把低保与医疗救助、子女入学、廉价住房等配套政策结合起来,完善以低保为主体的社会救助体系。就业部门要加强对低保对象的就业培训,努力促进低保对象就业,使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逐步退出低保。二是加强对全区城乡低保对象的跟踪调查核实,力求动态管理的准确性、及时性,要根据低保家庭收入变化进行核审调整,根据具体情况取消或降低补助金,对低保对象做到进出有序。

3、建立科学合理的测算指标体系。农村低保涉及人员多,居住分散,家庭收入复杂且变动大,首先这要求工作人员必须进行艰苦细致的调查研究,对农村贫困人口进行全面的排查和摸底。其次,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通过理论研究和实际调研,从而准确界定低保对象,科学核定收入。为了更有效地消除“属地管理”的弊端,民政局应以全国各地区制定的低保标准为基础,并在对他们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几个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科学的具有指导性的标准制定方法。

4、夯实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城乡低保工作水平。基层低保管理工作力量薄弱是影响低保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问题。要根据工作需要,选配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低保工作队伍中来。同时,要加大对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定期组织低保工作人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在培训中突出理论与实际结合,注重工作经验交流,不断强化低保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提高业务能力,增强责任意识,确保城乡低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陈颂东.财政支出结构的国际比较与我国财政支出结构优化改革,2004(01)

2.王朝明.中国转型期城镇反贫困理论与实践研究[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

3.李薇薇.关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J],社会保障制度,2002(1O)4.杨馨璇,滕建华,尹岳伟.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社会保障制度,2012(06)

5.徐月宾,张秀兰.我国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问题探讨[J].东岳论丛,2009(02):23—24.

6.王有捐.对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执行情况的评价[J],社会保障制度,2007年第02期

2.健全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 篇二

摘 要 城乡低保一体化建设对覆盖江西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具有先导和基础性意义。十七大提出把“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作为2020年构建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和主要任务。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城乡低保体系的建设成为我党的施政纲领,这表明了对于城乡一体化建设,对于江西城乡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的基础性作用。本文从两城乡低保的必然性和可行性来分析江西城乡低保一体化建设。

关键词 城乡低保制度 一体化 可行性

一、江西省城乡低保一体化必然性

1.江西省城乡低保一体化是实现江西进位赶超、跨越发展的必然要求

2009年《鄱阳湖生态经济去规划》上升为国家战略,江西省人民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视察我省时提出的“三保一弘扬”总体要求,全力以赴保增长,千方百计保民生,加大力度保稳定,大力弘扬伟大的井冈山精神,全省经济社会保持平稳较快发展。也是江西省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社会保持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2.城乡低保一体化对江西实现城乡一体化具有现实及长远的意义

首先,城乡低保一体化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理念。公平、平等是建设城乡统筹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理念,既是城乡统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思想基础,也是构建城乡低保一体化的基本原則,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是以城乡居民平等的享受社会保障的制度发展的成果为基础,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的的,最终实现江西人民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其次,城乡低保一体化是着力保障民生、构建和谐江西的关键一环。

扎实推进和谐平安江西建设,推动江西城乡低保制度的发展,截至2010年7月,江西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为982102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数447035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1497525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数612523户,基本覆盖江西城乡居民。城乡低保一体化建设是构建和谐稳定江西的关键环节,目前江西城乡低保在城乡的差距正在逐步缩小,江西城乡经济,特别是以县域这个环节来看,江西实现城乡低保一体化,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缓解城乡社会矛盾和对立情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江西省推行城乡低保一体化建设的可行性

一是江西省城乡低保制度建设的成就为实现城乡低保一体化建设提供了实践基础。

江西省已有城乡低保制度虽然不够完善,但是制度建设的框架已经基本建立起来,江西省城市低保制度,初建于1996年,经省政府批准,在南昌、新余开展试点,2000年在全省基本建立,我省农村低保制度是在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2003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农村特困户救助,将全省100万农村特困群众纳入了救助范围。2008年江西农村低保在全省覆盖,做到应保尽保。

经过十四年的努力,江西省城乡低保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比较科学的低保标准确定、调整方法,并在实践和实施过程中制定了符合我省省情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要求的低保标准;形成了由省财政、市县财政参与的完善的城乡低保资金供给制度,建立了较完善的工作程序和筛选真正需要低保的城乡低保对象的甄别方法。并成功实施了对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机制;因此,我省还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城乡低保管理机制,建立了以乡镇为基础的完善的低保工作机构,有一支政治素养较高的低保工作队伍。总而言之,江西省城乡低保制度在为江西的和谐社会发展、为江西在中部地区率先崛起,为维护江西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是城乡低保制度建设存在着某些相似和相通的地方。由于我省也是一个农业大省,初期是以农补工的较为特殊的社会经济发展道路。导致我省城乡二元结构的发展,也直接滞后了农村低保工作的开展,也直接滞后了本该一体化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农村和城市形成了二元结构的程序低保制度的格局。虽然农村和城市低保制度建设在两个不同的领域,但是并不是两个领域的低保制度建设没有相通之处。城乡低保制度建设内容、程序、原则等都有相通之处。比如城乡低保制度建设需要遵循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城乡低保对象都必须通过个人申请审核批准和动态管理,低保水平还需要政府的财政支持等因素。所以,江西省城乡低保一体化建设也是融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相通之处,化城市和农村的二元结构为一体,实现制度建设过程中城乡低保标准,低保程序,低保机构等相关因素的高度整合。

三、我省社会经济发展为城乡低保一体化建设提供较好的经济后盾

在城乡低保建立之初,由于低保制度受制于城乡二元体系,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基础严重制约了城乡低保建设的发展,国家及省级的财政实力也作茧自缚,自1999年以来,我省向城乡低保制度建设投入了大量的财力,但是低保制度的建设大部分还是依赖地方财政,各个地市的财政良莠不齐,不同地区的财力导致了城乡低保千差万别,我省南昌、新余、九江的城乡低保发展较好,但是在一些贫困县,革命老区的城乡低保就较为落后,近几年来,江西经济发展迅速,特别是2006年以来,我省财政大幅度增加对城乡低保制度建设的支持力度,2009年,中央和省级共投入社会救助资金42.5亿元,其中:城市低保资金19.76亿元,比2008年增加2.63亿元,增长15.3%。农村低保资金14.21亿元,比2008年增加4.86亿元,增长52%。

参考文献:

[1]陈雯."城乡一体化"内涵的讨论.现代经济探讨.2003(5):16-18.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篇三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廊坊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之规定,自愿申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现将家庭收入情况申报如下:

此致

敬礼!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

一. 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办理窗口: 民政办公室窗口

3.事项类型: 上报件

4.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4.健全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 篇四

盘县民政局课题组

〔内容摘要〕通过对盘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关 键 词〕 城乡居民生活保障 调研报告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防线”。盘县自1998年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在上级民政部门的大力指导下,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建立了以城乡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廉租房补助等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对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盘县城市低保对象约22555户44999人,年发放保障金6732.6万元,月人均补助125元;农村低保对象59655户112001人,年发放保障金5918万元,季人均补助132元;全年发放医疗救助金400.386万元,其中:支出117.111万元帮助112001名农村低保对象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金,为5976名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大病医疗救助金283.275万元。

一、存在的问题

由于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涉及面广、基层工作力量薄弱,现阶段,还存如下问题:

(一)工作难度大。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涉及面广、人员复杂,其隐性经济收入、家庭财产、就业情况难以准确掌握,群众、基层组织和社会监督有其局限性,较难界定申请对象实际收入和确定低保对象补助标准。由于人户分离,低保受理、调查难度较大。

(二)保障对象的界定不规范。当前,对低保对象的界定普遍采用的是按人均纯收入的办法来计算,对家庭月人均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纳入城市低保,对家庭年人均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纳入农村低保。但实际上,人均纯收入的计算程序复杂、项目繁多、计算繁琐,较难把好低保对象入口关。盘县目前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对象有80%以上属于工业占地农转非的失地农户和在校的贫困大中专学生,除户口性质有变化外,在收入结构上与农村居民无异,而农村居民收入因其自身特点,使得在收入界定上存在一定困难:第一,收入难以货币化。由于农村居民收入中粮食等实物收入占相当比重,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第二,收入的不稳定性。除农作物收成的季节性及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等因素外,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稳定性。第三,相关农村社保制度未完全普及。特别是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还未完全普及,那些丧失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的老年人口的生活、就医、子女求学等方面的困难加大。在审查、审核低保对象时,个别地方还存在人户分离,把年老父母与子女分开,由父母申请农村低保,而把法律规定由子女承担的赡养义务推给政府。此外,个别基层工作人员因人情关系,没有按

照低保标准认真核定核实,草率估算,随意填报,将不属于低保对象的人确定为低保对象,使一些人钻空子、占便宜等;而对一些家庭生活困难,按要求应纳入保障的对象,因与基层工作人员关系不好,被拒之门外。

(三)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困难较大。通过银行发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可有效保障资金发放安全,及时将资金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减轻管理人员工作压力,但因各种因素的制约,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工作还面临着许多困难,一是金融部门营业网点少,除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较多以外,其它金融部门根本不具备开展社会化发放条件;二是乡镇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够,提供资金发放资料不及时、不准确,如2007年通过盘县邮政储蓄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过程中,出现过资金发放不及时或发放错误等问题;三是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没有给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带来便利,由于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大多生活在较为偏远的地区,交通不便,到银行取款和到乡镇取款相比较,需付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

(四)工作经费不足,管理人员少,人员素质亟待提高。为保证所有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及时有效保障,低保管理办法规定,对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按季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年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次调整需走访对象几万人次,年填写各类表册数十万份,年发放各项救助资金1.26亿元,由于大多数乡镇民政社会事务办、低保办只有一至二人,同时还要承担乡镇中心工作,工作压力不堪重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千头万绪,工作繁琐,熟悉业务需花费较长时间。乡镇进行机构改革后,一些熟悉业务的人员被调整,新调整到岗位的工作人员缺乏必要培训,在短期内难以胜任。经测算,全县一年共需必要的工作经费约315万元,但现在各乡镇基本没有安排工作经费,难以保证工作正常运转,严重制约了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质量和健康发展。

二、对策及建议

(一)科学测算收入、准确界定低保对象。科学准确地测算低保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确定保障对象及补助标准的主要依据,家庭收入的类别应为种植、养殖、加工、劳务等纯收入和接受或应该接受的扶(抚、赡)养费等。由于农村家庭经营收入类别繁杂,价格按地域高低不一,因此在家庭收入的具体计算上,应本着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制定一个科学的量化标准(比如农作物的地域亩产量、扶养费支出比例等),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分类进行匡算,但必须计算纯收入。如种植、养殖、加工等收入的计算,应以总收入减去种养加过程的投入费用,才能计算出实际收入。

(二)加大低保对象疏通渠道。促进就业仍是积极和根本的脱贫手段。一是应逐步健全促进就业的政策体系,落实促进就业的责任制,并作为各级政府考评的重要内容。二是健全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促进就业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对安置贫困人群的企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三是重视职业介绍。在劳动市场管理职能和政策上给予支持,尽可能多地为这部分人群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三)建立健全民政工作机构,确保人员编制。目前,大多数乡镇民政社会事务办、低保办,只有一至二人。民政工作的对象在基层,根基在基层,实效也体现在基层。随着以人

为本,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有关改善民生的政策措施也会随之增多,民政工作任务也会越来越重,因此,建议各级党委、政府制定出台相关文件,统一建立基层民政工作机构、编制和人员,特别是健全和完善乡镇城乡低保工作社会救助所(站),真正做到有人做事,有人做好事,好事有人做。

(四)切实解决城乡低保工作专项经费。建议各级党委、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实行分级负责制管理,由县、乡两级按照城乡低保社会救助资金总支出的比例,预算和安排工作经费,由财政专款划拨,妥善解决城乡低保业务工作经费,不受领导者的变动或业务工作增加等因素的影响,彻底改变城乡低保工作“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现状,为基层民政干部积极创造工作条件,确保城乡低保工作正常运行。

(五)进一步完善监管模式。进一步探索具体的低保监管新模式,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评定、审核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切实提高低保工作监管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切实加强对入保对象入保前的评定审批,进一步细化审查标准,最大限度地做到公平公正,应保尽保,杜绝关系保、人情保、工作保。着力强化对入保对象入保后的动态管理,力求做到能进能出,彻底打消入保者固有的低保“铁饭碗”、“终身制”思想。继续加大督查力度,建立健全预防和纠正机制,不定期对入保对象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使低保政策在我县得到全面的落实,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和民心效应。

5.健全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称低保)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和《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低保工作。区县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称街镇)负责本辖区内低保的管理审批。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负责低保的受理、审核等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下称社区(村))受街镇委托,负责低保日常服务工作。

财政、人社、统计、物价、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低保的有关工作。

公安、住建、交通运输、住房公积金、工商、税务、残联等部门以及金融、保险等机构协助做好居民家庭收入的核查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三条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四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含长期或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具体包括:夫妻;父母与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其他经区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共同生活的成员。

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分户籍家庭,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本人户口已迁出但仍由家庭供养的全日制在校就读学生,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经司法机关认定的失踪人员、正在服刑和劳动教养的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但由司法行政部门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享受低保:

(一)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1、有汽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且未用于客货运营的除外)、大型农机具的;

2、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3、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

4、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投资行为的;

5、拥有2处以上房产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住建部门公布的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

6、享受低保期间或者提出低保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因国有土地征收、征地拆迁安置经济适用房的除外;

7、家庭人均存款超过当地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

8、享受低保期间或者提出低保申请之日前2年内进行高标准装修房屋的;

9、家庭水、电、气月人均支出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5%的,家庭通讯费月人均支出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0%的;

10、家庭成员购置贵重首饰,或经常享用高档烟酒等非生活必需品,以及经常参加高消费娱乐休闲活动的;

11、享受低保期间或者提出低保申请之日前1年内家中购买单件价值超过低保标准10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

(二)户籍由外地迁入本市在5年以内的。

(三)拒绝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核查,无法核实真实收入情况的。

(四)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和证明的。

(五)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荐就业的。

(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享受低保期间,1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2次以上的。

(七)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八)故意规避法律政策规定,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

(九)外地来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

(十)擅自将土地承包权转租他人或者对承包土地人为抛荒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在申请低保之前,已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

(十二)按照国家、省、市规定不能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农村五保对象、孤儿不得申请低保。

第三章 保障标准

第七条 低保标准分为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实行城乡一体的低保标准。

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超过6个月以上、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适用城市低保标准;其他居民,适用农村低保标准。

第八条 各区低保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20%的比例,结合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物价和城乡统筹政策等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溧水县、高淳县低保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并由县政府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四章 家庭收入

第九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数所得到的人均数。

第十条 下列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计入家庭收入:

(一)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二)离退休养老金、退养退职生活费、遗属生活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困难企业困难职工生活保障费、失业保险金;

(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四)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赔)偿金、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偿)费;

(五)出租、转让或变卖家庭财产所得;

(六)接受资助、赠与和继承所得;

(七)存款及利息;

(八)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捕捞业等经营所得;

(九)自谋职业所得;

(十)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

(十一)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计入家庭收入或允许从家庭收入中抵扣:

(一)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三)各级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政府奖励扶助资金;

(五)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

(六)老年人按照政策规定享受的高龄老人长寿补贴;

(七)残疾人按照政策规定享受的护理补贴;

(八)因公(工)负伤职工的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职工的丧葬费;

(九)因病、因就学困难接受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中用于治病、学业支出的部分,以及因突发性灾难接受的临时性救(资)助款物;

(十)由单位统一扣缴,个人自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个人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中,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部分;

(十一)以自谋职业者名义,按照最低缴费标准向人社部门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需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本人当月收入为限);

(十二)由单位统一扣缴,个人自缴的住房公积金;

(十三)获得的国有土地征收、征地拆迁补偿款中,用于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及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十四)以赚取租金差价为目的,出租家庭原有住房所得租金中用来租赁自住房屋的部分;

(十五)廉租住房补贴;

(十六)低保对象参加社区组织公益性劳动所得的奖励;

(十七)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不应计入家庭收入或允许从家庭收入中抵扣的费用。

第十二条 家庭收入的计算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家庭月收入按照其提出低保申请之日前不少于6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二)实物收入按照当地市场价折算为家庭收入。

(三)自谋职业收入,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市、区县出台行业评估标准的,按照行业评估标准计算。

(四)在职人员或自谋职业人员的月收入(含个人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超过市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超出部分按照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扣除必要就业成本。

(五)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资收入超出市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无法计算的,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六)离退休养老金、离退休费、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生活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按照市政府公布的相关标准计算;超过相关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七)享受病假工资的职工、病退内退人员、学徒工、大中专毕业实习期人员的工资或生活费收入,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八)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生活补助(补偿)金的,需凭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扣除领取人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

龄前个人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低保。剩余部分为负数的,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九)获得的国有土地征收、征地拆迁补偿款,凭有效凭证,扣除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及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费用后,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低保。剩余部分为负数的,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十)具有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不在一起共同生活,义务人应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文书确定的数额计算。

没有法律文书的,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视为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应将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分摊到每名被赡养人、被扶养人或被抚养人,计入其家庭收入。

(十一)长期在外务工人员,不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按照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十二)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等收入,可以参考当地统计等部门测算的收入数核定家庭收入;高于测算数额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十三)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照租赁、转让协议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的,或租赁、转让协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按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第五章 低保金的计算

第十三条 低保金按照被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当地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家庭月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0%的,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20%计算。

同一家庭中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按照家庭实际常住地相应适用城市或农村低保标准。

第十四条 特殊对象的低保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同时符合多项优惠政策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一)低保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月增发低保标准的10%:

1、70周岁以上的老人;

2、在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3、独生子女家庭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父母,未成年独生子女;

4、单独生活的居民;

5、归侨;

6、少数民族居民。

(二)低保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月增发低保标准的20%:

1、80周岁以上的老人;

2、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3、父母一方死亡的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

4、独生子女死亡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父母;

5、幼儿园学童、在校就读的高中生和大、中专学生。

(三)低保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130%发放低保金: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

2、持有一、二级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

3、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器官移植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特殊病种的人员。

(四)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家庭成员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以及器官移植的,本人单独全额享受低保金,家庭其他成员不享受低保户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 低保金的申请、审批及发放

第十五条 申请低保,由户主向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诚信申报承诺书(授权书)》。有特殊情况的,可由非户主家庭成员或者法定监护人、社会组织等代为提出申请。涉农街镇人员,可到社区(村)领取、填写申请表及承诺书,提供相关材料,社区(村)出具接收单,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申请低保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独生子女家庭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收入证明、房产证明,农村居民应提供土地承包经营证明;

(三)申请之日前12个月家庭存款账户的流水单;

(四)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未就业的,应提供户籍地街镇以上人社机构出具的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失业人员应提供人社部门发给的失业证明;

(五)患病的,提供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诊断证明及治疗记录等材料;

(六)其他特殊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符合户口迁移规定的,应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后方可提出申请;不符合户口迁移规定的,申请人在户籍地申请,实际居住地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 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明显不符合低保申请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委托社区(村)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自然村、组)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家庭收入等情况,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定期将受理的申请家庭相关信息报本区县民政部门汇总,汇总情况报市家庭收入信息核对机构核对,核对结果由区县民政部门告知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第十九条 对申请人家庭状况可通过以下方式调查核实:

(一)入户调查。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对象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二)邻里访问。走访社区(村)居民和街坊邻居,了解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三)信函索证。通过信函至申请对象就业单位或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支出推算。根据家庭消费支出,推算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

(五)民主评议。对有隐性收入和能够自行维持家庭基本生活,但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的申请对象,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应组织召开民主评议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表决,评议小组一般由低保工作人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居民代表组成,评议结果经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二十条 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审批。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审核期限,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区县民政部门接到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办结审批手续。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审批期限,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一)不予批准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由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拟批准的,由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委托社区(村)在其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自然村、组)公示申请人基本情况及拟发低保金,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没有异议的,由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发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知书》;有异议的,重新核查。

区县民政部门审核时,按照不低于申请数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低保申请对象,从审批当月起享受低保金,由街镇在批准享受的次月按月发放低保金。

第二十三条 低保对象户籍迁移的,在原户籍地领取迁移当月的低保金,次月起凭原户籍地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书到迁入地领取低保金,待遇不变。迁入地民政部门和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在30日内进行核查,重新确定低保金。

第二十四条重大、疑难、复杂低保审批事项,应经区县民政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记录存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按照下列规定,对低保对象进行定期核查:

(一)对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应当每年复核一次;

(二)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应当每半年复核一次;

(三)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一次。

复核由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组织,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实施。复核人员应2人以上,复核结果由复核人员、低保对象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对低保对象进行随机抽查,定期通报抽查情况。

第二十七条 复核后,低保对象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材料由复核机构报区县民政部门,由区县民政部门及时作出低保金调整或停发的决定,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低保对象。

第二十八条 享受低保期间,低保对象应当在每年的1月和7月向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报告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或者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应在1个月内报告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第二十九条 因就业或自谋职业致使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采取缓退方式退出低保:

(一)就业或自谋职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自实际收入发生变动起的6个月内保留原低保不变,第7个月退出低保,出保后6个月内不受理低保申请;

(二)就业或自谋职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自实际收入发生变动起的3个月内保留原低保不变,第4个月退出低保,出保后3个月内不受理低保申请。

第三十条 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未就业的,连续享受低保不得超过6个月,除有特殊情况外,累计享受低保不得超过36个月。

第三十一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由区县民政部门或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

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依法予以清退、停发低保金,冒领的低保金根据有关规定追缴;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多领取的低保金在保障期内逐月扣除;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低保申请人或低保对象严重扰乱低保工作秩序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低保对象应享受的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社会救助政策,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设立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定期将财政预算安排的低保金转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及时足额拨付。

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应安排必要的低保工作经费,保障低保工作顺利开展。

民政部门每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低保金预算。

区县财政、民政部门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向市财政、民政部门分别报送上季度《低保金使用情况表》。市级承担的资金和农村低保补助金,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拨付至区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低保家庭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或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低保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所有条款涉及到的“以上”、“高于”均含本数,“以内”、“低于”均不含本数。

6.健全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 篇六

摘 要 包头市在实施最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当前包头市在最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思想认识存在差距;低保资金投入严重不足;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测制定不科学;覆盖范围比较狭窄;社会化管理和监督体系不健全;工作机制不够完善;低保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严重不足。提出完善包头市最低最低生活障制度一些对策。

关键词 最低 生活 保障 制度 构建 和谐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是根据维持最起码的生存需求的标准而设立一条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一项社会基本制度,社会中的每一个公民,当其收入水平低于社会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而出现生存困难时,他们都有权利得到国家、政府按照公布的法定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和实物救助。作为一项普遍的、有效的社会制度安排,最低保制度在保护社会中弱势群体、解决他们生存问题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有利于和谐社会构建。但从近年来的实践看,随着包头市经济不断发展,包头市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虽然在不断完善,但同构建和谐包头来讲,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目前我市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

首先,2009年在过去已出台的各项救助政策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完善规范出台了《包头市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和《包头市临时救助实施意见》,不断完善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为主体,以教育、医疗、取暖、廉租住房、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为配套,以慈善捐助、临时救助为衔接,以各项优惠政策为补充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其次是依托包头市民政数字化网络管理平台,对城乡社会救助各项工作内容和流程进行信息化管理。依托互联网,建立了上与民政厅联通、横向接入市政府电子城域网,下与旗县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互联互通的网络体系;建设开发了包头市民政数字化管理平台和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软件,为实现网上办理社会救助各项业务和数据资源共享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建立了包头市城乡低保中心数据库,初步建成了社会救助民生信息系统。

第三是依托各级社区中心的办事大厅实行三级联审联批。在工作实践中探索出来的低保申报、审核、审批模式,就是以信息化管理为手段,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把申请享受低保对象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家庭影像资料录入资料数据库,经过入户调查后把社区居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和旗县区民政部门三级工作人员和社区评议小组的成员集中在一起,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托各级社区服务中心的办事大厅,由申报对象现场陈述,并进行申报,各级工作人员与申请对象面对面地进行评议,现场集体审批,一次性办结。

二、目前我市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市在最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一)从领导层面看,一些基层党政领导干部认为低保工作只是“发发钱、拜拜年”,还没有把这项工作当作构建和谐社会与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环节去对待;有些领导干部甚至认为低保和整个社会救助工作是花钱工程、不出政绩,存在只求最低限度维持而不愿过多投入的片面观点。从群众层面看,有人认为只要生活困难就可以“找民政,吃低保”,对低保工作有不恰当的理解和不切实际的期望。有的甚至把享受低保待遇看作是吃国家“大锅饭”,抱着“不吃白不吃”的心理,明知不符合条件,也不惜采取隐瞒家庭收入、分户居住等手段钻低保政策的空子和管理上的漏洞,想方设法争取低保,存在不劳而获的企图。

(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严重不足。当前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最突出、最难解决的就是资金来源严重不足的问题。尤其是旗县区,特别像东河区、固阳县贫困人口多、地方财力又十分有限的旗县区,更是困难重重,僧多粥少的现象比较普遍,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全覆盖的工作难以做到。由于低保资金来源不足,致致该保对象补差标准不科学、不能及时足额补齐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制定不科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低保制度的核心和关键。我国采取的“消除绝对贫困为主、消除相对贫困为辅”的方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按照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自行制定,本应是综合了各种因素和兼顾各方面的结果。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更多的是根据我市财政的承受能力,使最低生活保标准成为“我市财政能力保障线”。而且,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具体过程中,在最低生活必需品品种和数量的确定上,调查和测算方法过于粗放、可操作性差,有些甚至建立在经验和个人主观判断以及其他人为因素的基础之上。

(四)覆盖范围比较狭窄。目前保障对象仅限于有居住地户口的贫困群体,那些在城镇有固定职业、固定居所和相对稳定收入但无城镇户口的进城务工、经商人员还没有被纳入到这一体系当中。当这一部分人群的生活出现经济困难、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无法获得相应的救济,可以说,这一部分人是漏掉的弱势群体。

(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的社会化管理和监督体系不健全。我市低保制度实施的历史相对较短,很多制度需不断完善,由管理监督体系不够完善而导致的问题不断出现,其中最难的问题就是如何有效核实家庭收入。对低保户进行入户调查时,就发现了有的低保户养名贵宠物、用高档手机、已就业有了收入隐瞒不报等现象。因此,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需健全的社会化管理体系和有效的监督体系,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就显得尤其重要。

(六)工作机制不够完善。从我们调研的情况来看,低保工作还缺乏一个透明、公平、有效的工作机制。一是有些不应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享受了低保,不同程度存在“人情保”、“关系保”现象。二是贫困户列入低保容易,初步脱贫后退出低保比较困难。三是确定低保对象的标准和范围未能规范化。目前我市民政部门采用“家庭人均收入”的办法来确定低保对象,但这种“家庭人均收入”测算由于程序复杂、项目繁多、计算繁琐而难以具体实施。

三、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构建和谐包头

从全国来看:包头市2009年GDP城市排名第40,人均GDP排第11,人均可支配收入第排18,一般财政收入130.3排第45。从自治区来看,2009年内蒙古“金三角”的呼包鄂三个城市各项经济指标,GDP包头市排第一,财政总收入和一般财政收入排第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排第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排第一,农牧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排第二。我市經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有了财力和实力,应该让全体人民共享发展的成果,将民生工作作为重点,尤其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应加大投入力度,以构建和谐包头。

(一)进一步完善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政策、法规方面建设。应依据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有关条款,依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我市低保政策法规及实施细则。要结合我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社会互助和临时救济解决低保对象的生活困难,而且制定低保对象在就医、子女上学、住房等方面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在低保工作程序上,从低保工作的入口到出口要切实建立一整套规范统一的可操作的运作程序;在低保资金的发放方面,做到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防止问题的出现,通过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直接把低保金发放给低保对象。通过科学的制度和规范,运用可操作的程序,确保低保工作有效实施。

(二)要实施救助与职业培训相结合,在接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对象中,对他们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可以组织一些“以工代赈”的方式参加社会公益劳动,一方面让受助者回报社会,另一方面最低生活保保障金是以劳动报酬的形式发放的,减轻低保对象的心理压力,同时也便于低保工作人员通过此项工作了解低保对象是否已经重新就业,杜绝就业者还在吃低保的情况。加强对低保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支持力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下岗、失业将是长期存在的,仅靠低保措施不能保证家庭生活质量的,也不能保证完全解决低保户的生存问题,应着重提高这些低保对象的职业技能,给这些人员以就业机会。对那些有就业愿望的要积极进行职业培训,对不参加培训的低保对象视为没有就业欲望,要逐渐减少甚至撤销对他们的救助。还可以制定一些政策措施,比如激励再就业,对主动要求工作的低保对象规定3个月内原来的低保金照常发放,而且不但不停止,作为鼓励措施还提高他们的低保金予以鼓励。

(三)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形成公平合理的工作机制。要从制度和机制上保证低保对象“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一是要统一低保准入“门槛”,完善低保对象评定机制。建议由市政府牵头,以民政部门为主,会同财政、物价、统计、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定指导意见》,统一全市家庭收入核定标准,统一低保准入门槛,做到应保尽保。二是要统一低保审批程序,完善申报审批机制。确定低保对象应经过申请、评议、调查、复核、审批、答复六道程序,实行姓名、人数、金额三项内容在整个乡镇(街道办事处)乃至全市、区旗县范围的统一公开公示。三是要构筑群众评议平台,完善监督管理机制。要定期组织审计、财政等部门联合对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督查,杜绝贪污、挤占、挪用低保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将城乡低保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政策规定全部公开,让广大市民都知道。聘请有威望的社会知名人士为社会救助工作监督员,拓宽监督渠道。要建立城乡低保信访举报受理制,设立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的举报投诉,及时调查反馈。四是要把市、区旗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居民低保资金纳入全市财政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实行财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在城乡低保金拨付发放方面,应采取预拨结算制。要强化资金管理,实行钱账分离,减少资金发放中间环节,做到准时足额发放。

(四)加强我市低保工作队伍建设。要让低保工作人员和享受低保的人员充分认识到我国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最后一道“安全网”,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性工程,是关系改革、发展、和谐、稳定的大事,更是关系社会特困群众的生存。这就要从两个方面着手:第一,要系统地对全市低保工作人员进行有效培训,让他们能够准确把握低保政策、制度的精神实质,严格掌握享受低保人员的条件、对象,做好低保救助金发放的有效核实工作,做到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坚决不发,符合低保条件的就必须按规定发放。第二,要加强对困难居民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体谅政府的困难,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困难居民自谋职业、自食其力,政府要给予帮助和支持,通过自己劳动增加家庭收入,逐步改善家庭生活质量,要让这些人克服安于现状和等靠的思想。同时,帮助他们不断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争取困难群众对低保工作的支持、理解和配合。

参考资料: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河北财政厅.

[2]黄亚平.简析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的难题和解决办法.

[3]張松.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的思路与对策.

7.健全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 篇七

一、所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城市低保所需材料

书面申请报告;

持家庭户口簿或家庭所有成员户籍、身份证档案复印件;

家庭所有成员从业的各种固定收入和非固定收入证明;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须提供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乡)劳动保障所核发的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情况等记录材料、就业承诺书;

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无刑事案件、社会治安不良记录的证明材料;

家庭前三个月水、电、气、电话费消费清单及其它社区居委会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申请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

(2)申请农村低保所需材料:

书面申请报告;

家庭户口簿和所有成员身份证(或复印件);

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

残疾对象等级证书、患病者医院诊断书等相关证明;

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调解)书;

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等居住情况证明;

其它需要涉及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办理时限:30日内办结

三、咨询电话:87352386

扬州市广陵区民政局

城乡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流程图

一、所需提供的材料:

(1)、《扬州市广陵区民政局城乡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

(3)、有效《特困职工证》;

(4)、《社会基本医疗救助证》;

(5)、身份证、户口簿;

(6)、三级甲等医院和慈善医院的诊断书、病史材料;

(7)、诊治符合救助条件的重大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收据;

(8)、患者的家属所在单位为患者报销的医疗费用证明;

(9)、相关单位或部门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办理时限:收到齐全材料15日内办结。

三、咨询电话:87352386

扬州市广陵区民政局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审批流程图

一、所需提供的材料:

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遭遇突发性灾难相关证明,残疾(重病)证明等。

二、办理时限: 10日内办结。

三、咨询电话:87352386

扬州市广陵区民政局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员生活

救助审批流程图

一、所需提供的材料: 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等。

二、办理时限: 30日内办结。

8.健全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 篇八

发布日期:2012-03-31 来源:鞍山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24 鞍政办发[20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

鞍政办发[2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72号)要求和我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水平的总体情况,市政府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面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城市低保标准调增幅度。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由330元调整为406元;海城市城市低保月标准由272元调整为335元;台安县、岫岩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由222元调整为273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调增幅度。城区农村低保年标准由1900元调整为2400元;海城市农村低保年标准由1800元调整为2300元;台安县、岫岩县农村低保年标准由1700元调整为2200元。

(三)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调增幅度。城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年标准由4360元调整为4960元,分散供养年标准由2820元调整为3420元;海城市、台安县集中供养年标准由3160元调整为4360元,分散供养年标准由2020元调整为3000元;岫岩县集中供养年标准由2860元调整为4060元,分散供养年标准由1520元调整为2500元。

二、资金保障

提高城乡居民低保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5:5比例纳入预算解决。

三、相关政策调整

(一)按省政府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停止发放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和肉价临时补贴。

(二)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鞍山市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通知》(鞍政办发〔2008〕108号)规定,相应调整城乡低保边缘户界定标准。

(三)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城市低保分类救助工作。对城区低保或低保申请人按照“先上浮后保障”的原则予以救助或审批,具体标准如下:对城市低保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人员,每月按低保救助标准上浮203元予以全额救助;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一、二级重度残疾和经鉴定终身或阶段性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本人及未成年子女,每月按低保救助标准上浮203元予以差额救助,其他成员每月按低保救助标准上浮102元予以差额救助;70岁以上老人本人,每月按低保救助标准上浮102元予以差额救助;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本人,每月按低保救助标准上浮102元予以差额救助;有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病残人员(三、四级残疾和经鉴定终身或阶段性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人员)的城市低保家庭,单亲家庭中有未成年人、有在校大学生或高中阶段学生的城市低保家庭,家庭成员每人每月按低保救助标准上浮102元予以差额救助;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的未婚残疾人的抚养费按父母人均收入超出当地低保标准6倍以上部分的25%计算,本人月收入(含抚养费)低于当地保障标准(含分类救助上浮部分)的,予以差额救助。

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适当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水平的通知》(鞍民发〔2010〕17号)中有关分类救助的规定相应废止。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城市低保分类救助标准参照城区上浮数额自行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面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是市委、市政府重点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民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积极组织落实保障资金,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全面完成调标任务。

(二)加强动态管理。各县(市)、区在调增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标准时,要进一步做好动态管理工作,认真核对保障对象家庭的经济状况,按新标准确定保障对象的进出和保障金的增减,将符合保障标准的城乡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三)做好低保边缘户管理救助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界定标准的调增工作,适时加强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管理,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城乡低保边缘户的各项社会救助政策。

9.健全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 篇九

鞍政办发[201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乡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61号)要求和我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水平的总体情况,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11月1日起,全面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城区城市低保标准由292元调整为330元;海城市城市低保标准由244元调整为272元;台安县、岫岩县城市低保标准由194元调整为222元。

(二)城区农村低保标准由1720调整为1900元;海城市农村低保标准由1610元调整为1800元;台安县、岫岩县农村低保标准由1510元调整为1700元。

(三)城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4000元调整为436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2600元调整为2820元;海城市、台安县集中供养标准由2800元调整为316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

1800元调整为2020元;岫岩县集中供养标准由2500元调整为286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1300元调整为1520元。

二、资金保障

提高城乡居民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所需新增资金,由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

三、切实做好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工作

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鞍山市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通知》(鞍政办发[2008]108号)精神,适时加强对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的管理,认真做好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工作。

四、工作要求

此次全面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是省、市党委和政府在综合分析经济形势基础上作出的决策。各级民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积极组织落实保障资金,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全面完成调标任务。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0.健全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 篇十

宜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的通知

(宜府发〔2003〕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三年八月十八日

宜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为保障我市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低保),是指对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实施救助的制度。城市低保实行按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与居住地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予以发放的办法,同时辅之以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等配套措施予以保障。

第三条实施城市低保,应坚持以下原则:

(1)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2)属地管理的原则;

(3)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各级城市低保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城市低保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1)制定全市城市低保工作规范性文件和政策;

(2)编制城市低保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和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消费水平,向政府提出调整中心城区城市居民低保标准的建议,并负责承担县(市)保障标准和保障对象的备案工作;

(4)指导、监督、检查县(市、区)的城市低保工作;

(5)编制全市城市低保资金预算计划,对全市低保资金提出分配方案,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6)设立低保咨询举报电话,受理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和投诉工作,负责全市低保工作的行政复议工作;

(7)会同有关部门对在城市低保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8)协调市直相关部门出台城市低保配套优惠政策,组织、协调和指导社会救助机构对中心城区低保特困户实施扶助、救济;

(9)负责城市低保统计工作和低保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工作;

(10)制定城市低保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第五条县级民政部门城市低保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1)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编制低保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低保工作;

(2)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居民每月人均最低生活消费水平,拟定当地城市居民低保标准,并负责当地低保适时标准的调整和上报备案工作;

(3)编制低保资金需求计划,并向政府提出低保资金的分配意见,实行资金监管;

(4)审批低保对象,核发证件;

(5)指导、督促、检查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的低保工作;

(6)及时向上级反映低保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受理公众有关低保工作的咨询与投诉,并对群众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查处;

(7)负责低保有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加强档案管理;

(8)负责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城市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六条街道(乡镇)低保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1)负责申请低保家庭的情况调查、核实工作,并上报低保工作有关资料;

(2)发放低保款、物及有关证件;

(3)定期核查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并实行动态管理;

(4)组织有一定专长或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性服务和社会公益性劳动;

(5)为居民提供低保政策咨询服务;

(6)对骗取、冒领城市低保款、物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7)与劳动部门联系,为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提供劳动就业机会或参加业务技能培训;

(8)负责管理低保对象档案,及时上报有关低保工作情况和统计数据。

第七条社区居委会低保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1)接受居民低保申请,收集申请人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并认真填写《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登记表》;

(2)负责对申请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审意见;

(3)负责将初步评审确定的城市低保对象的基本情况张榜公布,公开征求群众意见;

11.健全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 篇十一

建政函〔2014〕16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3号)精神,原我市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覆盖城乡、惠及全民,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坚持积极稳妥推进,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健全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完善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二、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2015年1月1日起,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十三个档次,市政府可根据本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及省市有关规定适当调整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本市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社会统筹基金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市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2015年1月1日起,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选择2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70元;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80元;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选择6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00元;选择7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10元;选择8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20元;选择9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30元;选择10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40元;选择12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50元;选择15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80元;选择20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250元。

持有效期内《建德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建德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建德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户主,其个人缴费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四、个人账户

参保人参保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身份证号码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市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息。浙政发〔2014〕28号文件下文之日起,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贴资金余额及其利息可依法继承。

五、待遇标准和领取条件

(一)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定为每人每月13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办理退休时的计发月数(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计发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累加计发:缴费年限为15年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为30元;缴费年限为16年以上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在30元的基础上,从第16年起,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增发5元。

浙政发〔2014〕28号文件下文之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待遇人员及参保缴费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复员退伍军人养老金计发办法和高龄老人补贴等按原规定执行。

(二)领取条件。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

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继续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15年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浙政发〔2014〕28号文件下发前,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待遇领取可按原规定执行。本市户籍人员年满60周岁,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申请延长缴费的,在职工养老保险延长缴费期间,可申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六、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一)转移接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在参保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二)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停止缴费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符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不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也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助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不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三)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凡已参加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其老农保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合并享受,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遇不再重新计算;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当年当地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最长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并继续参保缴费,其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待遇。

老农保参保人员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老农保储存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折算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折算的最长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折算年限往前推。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办理退保手续的老农保参保人员,也可参照执行。

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农保参保人,可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本人,并终止老农保参保关系。

(四)与其他保障待遇的衔接。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精减职工、计划外长期临时工、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与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的待遇衔接按相关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同时符合享受其他丧葬待遇条件的,其丧葬待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不重复享受。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工作,优化银行存款结构,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市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八、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进一步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基层经办力量,强化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长期妥善保存。要根据实际,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设施设备、经费保障。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要配备专职人员,村、社区要落实代办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实时联网;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的应用,方便参保人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九、组织领导

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市人力社保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订、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

本意见自2014年7月11日起实施,其中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相关政策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建德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9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武部,市各群众团体。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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