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银行个人账户管理经验及启示(共8篇)
1.汇丰银行个人账户管理经验及启示 篇一
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
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发布是人民银行顺应市场发展需求和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多样化支付服务需求的重要举措,对完善银行账户管理体系、提升银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以改进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和满足社会公众支付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核心,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建立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规范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强化银行内部管理和改进银行账户服务五方面进行了规范。
《通知》明确,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应核实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通过有效身份证件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银行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银行可采取多种方式对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进行交叉验证。
《通知》规定,银行应建立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根据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及风险评级,审慎确定银行账户功能、支付渠道和支付限额,并进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以往通过银行柜面开立的账户划为Ⅰ类银行账户,今后开户申请人可通过柜面、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开立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或Ⅲ类银行账户。存款人可通过Ⅰ类银行账户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业务;通过Ⅱ类银行账户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业务;通过Ⅲ类银行账户办理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不得存取现金,不得配发实体介质。
《通知》指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原则上应由本人亲自办理;确有必要的,可以由他人代理办理。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开户申请人,可由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人员代理办理。银行对代理人身份信息的核验比照本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进行,并联系被代理人核实。
《通知》强调,银行应从细化银行账户业务操作规程、实行限额管理、检查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合理确定存款人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数量等方面强化内部管理,切实保障银行账户实名制贯彻落实。
《通知》要求,银行应积极利用新技术创新支付服务产品,不断改进银行账户服务;应制定差异化的收费策略,为存款人提供低成本或免费的支付结算服务,鼓励银行对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的一定金额以下的转账汇款业务免收手续费;鼓励银行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锁定存款人支付风险,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
2.汇丰银行个人账户管理经验及启示 篇二
1. 以个人结算账户代替单位基本账户, 逃避账户监管。
许多个体私营企业, 甚至民营企业都纷纷以企业老板 (法人代表) 或亲属的名义在多家银行 (包括邮政储蓄机构) 开立多个个人结算账户, 用于存取经营 (销售) 资金。如某市某饭店的法人代表以其本人名义在某市的5家商业银行分别开立了9个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这样做的目的是将企业资金化整为零, 以逃避各方监管。
2. 通过个人结算账户大量提取现金, 逃避现金监管。
一方面现场检查中发现, 许多企业的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基本不用, 甚至连工资、奖金及日常费用开支所需的现金都无需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而个人结算账户的资金交易却相当频繁, 且取现数额巨大。另一方面从银行的《大额现金支取登记簿》中可以发现:个人支取大额现金主要集中在少数几个个人结算账户上, 但是, 这部分人有的几乎天天都有大额现金支取, 如农行韶钢支行16个个人账户的大额现金支取量占该网点整个个人部分的90%以上。
3. 利用个人结算账户存储企业生产经营性资金, 逃避税收监管。
由于税务部门主要通过稽查企业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交易量, 确定企业应纳税额和相应税率。企业为达到少纳税的目的, 将其销货款、营业收入款等生产经营性资金转移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储蓄账户, 绕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变相降低企业“规模”, 减少应税额, 逃避税务征管。如某市曲江区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农行韶钢支行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 但其基本账户2005年7-12月平均每天不到2笔, 且交易额大多在50万元以下。而该公司法人代表以其个人名义在各商业银行开立了6个个人结算账户, 其中农行韶钢支行的1个个人结算帐户在2008年3月20日单日资金交易多达28笔, 其中转入或存入资金223.6万元, 当日支取现金211.3万元。仅此1个个人结算账户在2007年累计存入资金量就超过1亿元, 可见其通过个人结算账户这个避风港逃税漏税是何等严重。
4. 银行工作人员明知是生产经营性资金在个人账户结算, 却难以监管。
许多个人结算账户的资金在支取的同时绝大部分都是转存入了供货企业用于购买商品 (如某市曲江区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一例中所支取的现金全部转存入了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用于购买钢材) , 银行工作人员可以据此判断这些资金完全属于生产经营性资金或单位资金。但由于此类账户的资金主要来自异地现金存入或通过网上银行和自助银行自动转账存入, 对于开户银行来说根本无法监控或拒绝办理资金收入业务, 只得在办理大额现金支取手续时, 按现金管理和反洗钱相关规定做好预约、登记和报备工作。而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在收到这些可疑交易报告时, 也只能选择重点对象报告税务机关, 而无实质性措施对此进行约束和制止。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被不法分子利用的主要原因
1. 企业法人大张旗鼓使用个人结算账户有利可图。
一是个人结算账户方便快捷, 转账提现自如, 且有自助银行随时可以转账, 资金到账既及时, 又易查询。二是与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相比, 个人结算账户提取大额现金, 无需审批, 只要预约和出示身份证登记即可, 且可以节省大量通过基本账户支取大额现金应负担的手续费, 因为通过个人账户支取多少现金都不要支付手续费, 同时以现金购货还有一定的优惠。三是可以绕过税收征管, 达到逃税漏税的目的, 这也是不法分子广泛开立和使用个人结算账户的最根本原因。
2. 开户银行对个人结算账户监控难。
一是个人结算账户带有储蓄性质, 由于“存款不问来源, 取款不问用途”的个人存款经营理念束缚了思想, 银行工作人员对大额可疑交易不敢主动询问, 无法掌握资金的来龙去脉, 只能被动地在事后向上级行和人民银行报送可疑交易报告。二是由于网上银行、自助银行自动转账的开通, 对资金交易频繁的个人结算账户, 开户银行无法从源头上防止生产经营性资金或单位资金进入个人结算账户。三是当客户将现金从个人结算账户支取后, 同时存入供货方企业账户银行时, 在这种明知是生产经营性资金或单位资金的情况下, 也难以制止其将资金存入供方企业账户, 因为附近银行很多, 开户人在这家银行支取现金后, 如果不能同时在这家银行存入相应企业, 他也可以将现金支取后在另一家银行将现金存入供方企业账户。这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生产经营性资金或单位资金存入个人结算账户的状况。
3. 人民银行查处难。
尽管开户银行在个人结算账户及其现金管理上违犯了有关规定, 但考虑到资金主要来自异地现金存入或通过网上银行和自助银行自动转账存入到本地银行的个人结算账户的, 这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 光在某一地区查处, 起不到根本性的效果。
4. 账户管理办法存在缺陷和漏洞。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 规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同时, 有关现金管理规定也明确严禁生产经营性资金进入个人结算账户, 《账户管理办法》规定:“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 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的要给予严厉处罚。由此可见, 个人结算账户的用途主要在于自然人的投资、消费、结算, 而结算主要是指《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项目和委托银行代理收费项目, 自然人绝对不可能在短期内有频繁的资金出入, 不可能在短期内有数十万元、数百万上千万元的现金支取, 如果有, 也只能是生产经营性资金或单位资金。但是, 开户银行却不能凭此定性而拒绝开户人的上述行为。
三、对策建议
1. 完善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严格限制个人结算账户开立数量。
为了防止企业以自然人名义多头开户, 将单位资金或生产经营性资金化整为零通过个人结算账户结算和大量套取现金, 建议人总行进一步完善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参照单位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要求每个自然人只能开立一个个人结算账户。目前,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已经联网, 对申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者, 开户银行只要上账户管理系统查询即可知道该人是否已经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
2. 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个人银行账户的现金管理和可疑交易监控。
从大额现金支取登记和可疑交易报告入手检查, 发现金融机构有资金频繁交易或频繁大额现金支取的个人结算账户或储蓄账户, 经查证确属生产经营性资金或单位资金的, 要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从严处罚。同时将情况及时知会有关税务机关, 建议给予进一步的查处。
3. 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相关人员的个人结算账户的资金检查。
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经营规模、盈利状况调查, 对其企业账务所反映的情况与其实际生产经营规模明显不相称的, 要及时对以该企业法人代表及其亲属、财务人员等自然人名义开立的结算账户的资金交易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这些账户资金交易频繁的, 经查证确属生产经营性资金或单位资金的, 要按照有关税法规定从严处罚。
4. 明确规定个人银行账户资金交易频度与限额。
3.韩国网络银行的发展经验及启示 篇三
一、韩国网络银行的发展特点
1.网络银行成为银行服务的主要形式
韩国利用网络进行的金融服务迅猛增长,网络银行已经超过传统的柜台服务,成为了最重要的金融服务渠道。截至2004年12月,韩国20家银行的汇总统计数据显示,在柜台业务、ATM业务、电话银行业务和网络银行业务中,网络银行业务占比达到29.3%,基本和柜台业务的占比30.1%持平(见表1)。据韩国《朝鲜日报》报道,2006年9月份,韩国国内19家银行的网络银行业务占其总业务量的比重超过35.7%。 根据韩国央行公布的《网络银行系统服务使用现状》报告,网络银行业务的比重于去年9月达到30.9%,首次超过银行传统的柜台业务所占比重(29.8%)。此后,网络银行业务的比重不断攀升,而银行柜台业务的比重则持续下降。韩国中央银行的最新统计显示,2006年韩国7家全国性银行的网络银行业务快速发展,其业务处理量达到柜台业务量的近2倍。网络银行已成为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手段和方式。
注:八家分别为:国民、韩亚、朝兴、友利、新韩、外换、第一、农协银行
相比之下,中国的网络银行服务还处于一种从属地位,柜台业务仍然占据着银行业务中的较大比重。网络银行只是商业银行实现业务创新、提升品牌形象的方式之一。
2.网络银行的用户普及率高
韩国网络银行发展势头迅猛,喜欢并接受这种金融服务形式的用户不断增加。截至2004年12月,韩国20家银行的网络银行注册客户达2427.1万,比上年同期增加6.7%,其中个人客户2309.4万户,企业客户117.7。据韩国央行分析,排除重复登录者,网络银行实际用户占韩国总人口的30%以上。
相比较而言,中国银行用户接受网络银行的服务方式相对要谨慎一些,截至2004年12月底,中国网络银行的用户数1736.3万户。另据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简称CFCA)2005年公布的一项网络银行用户行为调查报告显示,在我国经济最发达10个城市中,个人中有19.4%使用了网络银行服务,企业中有10.1%使用了网络银行。
3.业务覆盖面广
韩国商业银行通过网络银行提供的服务包括缴纳各种费用(如电费、水费、煤气费、电话费、学费、保险费和其他手续费等)、各种账户的转账、偿付贷款、贷款利息支付、分期付款方式的购物自动付款等服务。除此之外,网络银行客户还可在网上预购新开发商品房。
相比较而言,中国商业银行还很少有在网络上提供贷款服务,其原因之一是我国贷款的审批手续和程序还是延用传统柜台业务的做法。
4.网络银行的业务密度高
2004年,韩国网络银行交易量达900万笔/天,比上年同期增长24.6%。其中,查询服务750万笔/天,比上年增加21.8%;转账服务149万笔/天,增加41.5%,交易金额达到89 110亿韩元/天,同比增加15.4%;贷款申请平均2300笔/天,同比增加53.0%,交易金额为158亿韩元/天(约1.32亿人民币)。见表2。这些数据在2006年又有大幅度提升,如2006年第二季度,韩国网上银行交易量达到日均1240万笔。
注:括号内数字为改交易类型在网络银行业务中的占比
资料来源:刘志力,《韩国网络银行发展概况、监管政策和申办流程》,《中国金融电脑》,2005年第10期,68页
二、韩国网络银行快速发展的原因
韩国网络银行快速发展是与其法律保障、监督保障、先行赔付等“三重”安全保障制度分不开的。
1.完善的法律保障促进网络银行的发展
韩国对网络银行业务具有一套完备的金融监管政策。韩国关于电子金融交易的法令及韩国金融监督院的监管规定主要有:《电子商务基本法》、《数字签名法》,《电子金融交易通条款》等,对网络银行业务的进入及具体业务开展进行规定,使得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建立在法律的框架之内。
相比之下中国的网上金融监管政策没有韩国的完善,尽管近两年相关部门已颁布了《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等法律法规,但面对网络银行新兴业务的快速发展仍显滞后。
2.针对性的网络银行监管体系保障网络银行的安全运行
韩国网络银行业务除需遵守电子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外,韩国金融监督院还对网络银行的开办规定了特别的审查内容。韩国金融监督院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工作十分具体,监管重点为交易当事人身份认证、交易信息的完整性、加密通信、防抵赖功能、OPT(One Time Password,一次性密码)的使用及错误次数限制、防黑客对策、系统的可用性保障及应对服务中止的紧急措施(包括数据备份和异地保存、应急方案、灾难恢复中心)、对服务器及会话的访问控制、网络端口的安全性、故障处理措施、系统开发人员的情况、是否有专用的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的容量是否足够、人员配置管理、对人员出入机房等的管理。相比而言,中国网络银行业务的监管则一直沿用传统模式,对网络银行监管的针对性不强。
3.网络银行服务的安全机制促进了网络银行的快速发展
韩国网络银行实行的用户免责制,即当用户使用网络银行服务时出现问题时,由银行先行赔付。这一制度消除了用户对网络银行的安全性担忧。先行赔付,是指当客户使用网络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由银行先行给予消费者相应赔偿的制度。我国几乎不可能用先行赔付制的方式来消除客户对网络银行安全的担忧。
4.网络银行的服务费用和运行成本要远远低于柜台业务
在韩国,一方面,从用户角度看,网络银行的服务费比传统柜台低80%~85%,用户从网络银行的使用得到了实惠。韩国央行认为,通过网络银行办理业务手续费相对较低,这是韩国网银业务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从商业银行的角度看,由于网络银行服务已具有规模效益,所提供网络银行服务的成本不及柜台服务成本的10%,大大降低了银行的运营成本,使得各商业银行非常乐于推广网络银行服务。包括地方银行在内的韩国众多银行为了节省运营成本,越来越多地通过提供网上银行开展金融服务。正是因为客户和商业银行都从网络银行中得到了好处,从而使得韩国网络银行的发展非常迅速。相比之下,中国的网络银行服务规模远远不够,还没有达到规模经济的水平,此时商业银行开展网络银行业务的运行费用还相当高。同时,客户从网络银行的服务费用上得到的优惠也十分有限,有限的优惠还不能构成吸引用户选择网络银行的理由。
三、借鉴意义
1.消除客户对网络银行的安全性担忧至关重要
2005年,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的一项调查表明:个人用户65.8%、企业用户59.2%关注网上银行安全性,潜在用户没有使用网上银行服务的原因是担心安全的,高达54.1%。我国商业银行通常用技术手段来提高网络银行的安全性,这样的做得结果会使网络银行的使用难度提高,从而出现了安全性的提高的同时也阻止了网络银行的普遍。在韩国,依托“三重”网络银行安全保障和简便的网络银行开户流程,用户可以轻松体验网络银行业务的快捷、方便和安全,使得越来越多的人接受网络银行。这一点值得我国商业银行认真思考和借鉴。
2.完善网络银行的法律法规
为了使网络银行迅速顺利发展,必须加快关于网络银行的法律制度建设,政府有关部门应就市场准入、通讯安全、控制权的法律责任、存款保险保护措施和争端的仲裁等问题上加快立法步伐,尤其是对电子货币支付交易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出明确清晰的界定。关于网络银行的法律涉及《银行法》、《票据法》、《合同法》等,应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修正和补充,如对以电子证明书和数字签名作为支付指令和认证中心的权威性加以确认合法,为网络银行的持续发展提供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和服务支持体系。
3.加强网络银行的研究工作和客户培育
应加快对网络银行的设立、管理、具体业务功能的实现及硬件和软件系统的应用进行研究,选择安全标准,设立全国统一的安全认证体系。另外,大多数消费者没有很快接受网络银行的原因之一是因为他们没有意识到网络银行除了可以方便支付、转账和查询以外,还有很多便利之处。如何让消费者认识到网络银行的好处,是网络银行市场培育的重要方面。
4.汇丰银行个人账户管理经验及启示 篇四
第一条乙方自愿选择在甲方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并为乙方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条乙方在甲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存款账户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甲方的相关业务规章制度。
第三条乙方在甲方开立个人存款账户,需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并接受甲方的审核。乙方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第四条 乙方开户后,身份证件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并出具相关证明。甲方根据系统记录的乙方证件信息作为今后办理挂失、大额取款等需校验证件交易的校验依据。
第五条乙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在甲方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如乙方违法或违规使用个人存款账户,甲方有权采取措施停止乙方使用个人存款账户。
▲第六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账户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因乙方泄露密码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丢失存款凭证或遗忘密码,应立即向甲方申请挂失。临时挂失有效期最短为5天,乙方在挂失手续办妥前及挂失有效期满后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应主动与甲方核对账务。如果乙方从交易发生日起2年内未对账务信息向甲方提出疑问,则视为对交易记录无异议。如乙方查询的交易超过甲方可提供查询的时限,甲方不再提供对该交易的账务核对服务。
第八条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服务,按甲方制定和公布的服务收费标准支付各项费用。
第九条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的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或扣划存款。
▲第十条 甲方若对协议内容、服务功能、收费项目或标准等进行调整,须对外公告,无需另行通知乙方。如乙方不同意修改内容,可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撤销个人存款账户,如乙方继续使用该账户,则视为同意接受公告内容。
▲第十一条若乙方账户因甲方征收账户管理费或绿卡年费等原因余额不足扣款,甲方有权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将乙方账户销户,账户所对应凭证作废,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及其他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控制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甲方应协助乙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协助,但甲方不成当相关责任。
5.汇丰银行个人账户管理经验及启示 篇五
中国人民银行文件 银发〔2016〕3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Ⅱ、Ⅲ类个人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个人开立Ⅱ类、Ⅲ类银行账户(以下简称Ⅱ、Ⅲ类户)可以绑定本人I类银行账户(以下简称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不得绑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二)个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柜面开立Ⅰ、Ⅱ、Ⅲ类户。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的Ⅱ、Ⅲ类户,无需绑定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银行依托自助机具为个人开立Ⅰ类户的,应当经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审核开户人身份。
(三)银行开办Ⅱ、Ⅲ类户业务,应当遵守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和反洗钱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制度要求,留存开户申请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有条件的银行,可以通过视频或者人脸识别等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作为辅助核实个人身份信息的方式。
(四)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Ⅱ类户,应当向绑定账户开户行验证Ⅱ类户与绑定账户为同一人开立且绑定账户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第三方机构只能作为验证信息传输通道。验证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绑定账户是否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等5个要素。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已增加对手机号码和信用卡账户的验证功能(具体接口报文见附件),银行应当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接口开发和修改工作。
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Ⅲ类户,应当向绑定账户开户行验证Ⅲ类户与绑定账户为同一人开立,验证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等4个要素。
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Ⅱ、Ⅲ类户时,应当要求开户申请人登记验证的手机号码与绑定账户使用的手机号码保持一致。
(五)银行可以通过柜面或者电子渠道为个人办理Ⅱ、Ⅲ类户变更业务。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办理Ⅱ、Ⅲ类户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变更业务时,应当按照新开户要求重新验证信息,并采取措施核实个人变更信息的真实意愿。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办理Ⅱ、Ⅲ类户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变更,且绑定账户为他行账户的,应当要求个人先将Ⅱ类户所有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赎回、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将Ⅱ、Ⅲ类户资金全部转回绑定账户后再予以变更。
(六)银行可以通过柜面或者电子渠道为个人办理Ⅱ、Ⅲ类户销户业务。
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办理Ⅱ、Ⅲ类户销户时,绑定账户已销户的,个人可按照银行新开户要求重新验证个人身份信息后绑定新的账户,将Ⅱ、Ⅲ类户资金转回新绑定账户后再办理销户。
(七)银行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运行时间以外办理Ⅱ、Ⅲ类户开户业务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对开户申请人身份进行联网核查:一是银行可先为开户申请人开立Ⅱ、Ⅲ类户,该账户只收不付,在银行按规定联网核查个人身份信息后账户才能正常使用;二是银行可以通过公安部认可的其他查询渠道联网核查。(八)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发布〈全国集中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接入接口规范——个人银行账户部分〉的通知》(银办发〔2016〕168号)要求,对Ⅰ、Ⅱ、Ⅲ类户和信用卡账户有效区分、标识,并按规定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报备(报备时间另行通知)。
(九)银行为个人开立Ⅱ、Ⅲ类户时,应在与客户签订的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长期不动户、零余额账户处置方法。(十)社会保障卡、军人保障卡管理事项另行通知。
二、关于Ⅱ、Ⅲ类户的使用
(一)银行应当积极引导个人使用Ⅱ、Ⅲ类户办理小额网络支付业务,在移动支付中便捷应用,建立个人银行账户资金保护机制。(二)Ⅱ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
其中,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
Ⅲ类户可以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Ⅲ类户还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
其中,Ⅲ类户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限额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为10万元;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10万元。
银行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客户需求,在规定限额下设定本银行的具体限额。在确保支付指令的唯一性、完整性及交易的不可抵赖性的前提下,Ⅱ类户向绑定账户转账可以不采用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Ⅱ类户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是指购买银行自营或代理销售的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三)银行可以通过Ⅱ、Ⅲ类户开展基于主机的卡模拟(HCE)、手机安全单元(SE)、支付标记化(Tokenization)等技术的移动支付业务。
(四)个人可以将在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绑定本人同名Ⅱ、Ⅲ类户使用。
(五)银行可以向Ⅱ类户发放本银行贷款资金并通过Ⅱ类户还款,Ⅱ类户不得透支。发放贷款和贷款资金归还,不受转账限额规定。(六)银行可以在确保个人账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Ⅱ、Ⅲ类户向绑定账户发送指令扣划资金。
三、建立健全绑定账户信息验证机制
(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应当发挥协调作用,推动辖区内地方性法人银行积极利用小额支付系统或者其他渠道,协助建立辖区内地方性法人银行的绑定账户互验机制,实现对绑定账户的客户账户信息查验。(二)除小额支付系统外,银行可以使用中国银联等机构提供的验证通道,实现Ⅱ类户开户银行与绑定账户开户银行间的信息验证,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70号)规定,加强账户信息安全保护。
四、相关要求
(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督促辖区内银行全面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指导银行加快行内系统的改造,开办Ⅱ、Ⅲ类户业务,实现账户分类标识。
(二)银行应当以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为契机提升银行服务水平,加大对网点柜员的培训和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并积极利用Ⅱ、Ⅲ类户来满足多样化支付需求和资金保护需求。
(三)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规范存量Ⅱ、Ⅲ类户的开立和使用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立即整改。对未按照规定验证绑定账户信息的Ⅱ、Ⅲ类户,自2017年4月1日起暂停业务办理。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
6.银行账户管理的问题及方法研究 篇六
时间:11-10-25来源:代写职称论文作者:职称晋级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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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围绕银行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方法进行了探讨。首先从存款人类别认定方面明显缺乏依据,专用账户与临时账户开户与现有规定相抵触以及账户管理系统的功能设计存在缺陷等方面分析了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现行银行账户管理方法改进的建议上,本文提出了完善和修订《办法》,改革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模式,制定严格、合理的开销户制度,加快业务创新,提高服务效率以及尽快开发全国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强化对银行账户的监管等。
一、引言
银行账户管理作为中央银行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一种重要手段,在银行会计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地位。银行账户是支付结算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银行账户管理是人民银行结算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账户管理,对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中央银行为强化账户管理,从账户的开立、审批和使用都加以严格的规范,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银行业竞争的加剧,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还存在诸多问题,现行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在诸多方面已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对现行的账户管理模式进行改进已是必然要求。需采取措施加以规范。
二、银行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包括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一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文)等是中国境内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的主要文件依据。《管理办法》及71号文等已经不适应目前办理业务的要求,某些方面还和国家2003年以后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存在冲突,并且当前使用的人民币账户管理系统运行中也发现一些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情形,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存款人类别认定方面明显缺乏依据。银行账户的开立前提是存款人必须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管理办法》将存款人划分为12类,账户管理系统将其细分为14类,但是没有详细说明划分标准和遵循原则。而且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许许多多不同形式的经济主体不断产生,14类账户划分已不能涵盖众多的经济主体。由于缺乏相关的适用文件,许多从事账户管理工作的人员在面对很多问题时往往无所适从,比如,事业单位或非企业性质的管理机构、单位的新类别附属及下属机构、服务机构等是否有资格开户,它们的开户应属什么类别,需要提供怎样的开户依据。农村目前出现了一种新型的经济合作关系,如“××养殖公司”,“××养殖场”,“××养殖社”。对此,工商管理部门向其颁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而技术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却认定为“其他机构”。《管理办法》没有提供认定存款人类别的依据,有些地方专业银行录入后,人民银行却核准为“个体工商户”。有的城市还出现新的下属机构。这类主体在《管理办法》中并没有说明和提示,因此人民银行不予开户。这种由于《管理办法》中仅规定14类存款人,不能涵盖众多主体又缺乏详细的账户分类依据和遵循原则作参考,从而引起的混乱现象比比皆是。
2。专用账户与临时账户开户与现有规定相抵触,不能满足现实需要。《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按法律、法规要专门纳入管理的基本建设基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等,存款人可以申请开专用户。第14条对临时户的开户明确规定是对于设立临时机构、注册验资等情形,存款人可以申请开临时户。但是这两条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却难以执行。《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验资须采用临时户。但目前工商管理的实际情况是,企业验资基本上是通过中介财务公司开立基本账户完成的。当前使用的人民币账户管理系统运行也限制非预算管理单位开预算类专用户。但是这种单位实际是预算拨款,而且目前由于地方财政部门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将预算类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统一上收,实行集中管理,按国库集中支付制的要求必须开立专用存款户。这样就出现了《管理办法》和其它制度的矛盾。
3。账户管理系统的功能设计存在缺陷。(1)系统不能执行唯一性。按《管理办法》规定,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户。但在实际操作中账户管理系统不能执行唯一性。操作员即使输入相同的证明人文件号与相同资金性质,系统都准予通过。可见,相同的证明人、相同资金性质号与相同资金性质文件,是可以在系统中重复开立专用户的。但在有的情况下,例如国库执行集中制时,用同一文号、相同资金性质的文件给上百个单位开专用账户,这也是实际需要的。而异地预算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可以异地开立业务支出,汇缴专用户,但系统却不允许通过。(2)系统不允许修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是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运作的。但在金融机构录入开户信息、人民银行进行核准开出开户许可证的实际运作中,系统不能满足业务需求。一是金融机构在录入开户信息提交后,发现有错误,却不能查询进行修改,只能重录或由人行修改。二是人行审核提交开户信打印出开户许可证后,发现账户名称、账号有误,只能销户重开,金融机构只好让开户人重新提交开户资料、从头录入,人行重新审核开证。这无疑增大了各方的工作量。
三、对现行银行账户管理方法改进的建议
现实的形势告诉我们,强化银行账户管理已是刻不容缓。但要从根本上解决好银行账户难于管理的问题,就必须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完善和修订《办法》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建议中国人民银行要进一步修订、明确《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使其更具普及性、操作性和法规性。如:提高基本存款账户主办账户地位,对附属机构的基本账户开立必须以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上级主管(或上级财务主管)意见证明为准;增加账户管理系统模糊比对功能,限制双重身份的存款结算账户的开立数量,减少银行营运成本;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条件,保证其真实性、合规性;完善与现行结算制度需要并适合市场经济需求的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提高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多角度数据汇总、查询。下放并增加冻结账户、销户的账户管理权限到人民币账户管理系统4级操作员;加快出台与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相配套的结算存款账户收费标准。
2。改革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模式。改善现有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条件,取消纸质开户资料人工传递方式,利用互联网资源惯穿企业、开户银行、人民银行。实现以互联网为补充,内联网为主导的现有账户管理系统网络资源模式。以商业银行为前台,实现开户申请资料影像导入,以工作日为单位批量上传至人民银行,人民银行作为后台审核确认方,审核并联网核查各项申请开户的影像资料及数据资料,并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备案后回执提交行“已核准开户”信息。这样不但减少商业经营成本,也杜绝了因企业或商业银行网点资料变更而引起的换证频繁行为,从而降低了人民银行的行政管理成本。
3。制定严格、合理的开销户制度,提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效率与监督水平。针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量大、管理难度大等问题,建议人民银行总行进一步完善账户管理办法中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规定,制定严格、合理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销制度。如:对同一申请人开立账户的数量进行适当限制;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业务的睡眠账户实行强制销户制度;出台商业银行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年检制度;定期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梳理。同时,建议商业银行间建立统一的个人账户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减少银行间账户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不断提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效率与监管水平。
4。加快业务创新,提高服务效率,树立服务促监管的大局意识。人行应建立与金融机构、地方政府以及相关经济部门共享的区域性金融信息通道,将需要和能够向社会公布的账户管理信息发布到公众网络上,使政府、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能够及时、准确掌握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法规、制度,在授权范围内随时查询有关单位、个人的开户信息。人民银行也可通过连接政府、工商、税务、技术监督部门的网站,适时了解存款人因撤消、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迁址等造成存款人基本信息变动,督促开户银行及时进行信息更正,确保开户资料的合规性和账户管理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不断提高账户管理水平。
5。尽快开发全国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强化对银行账户的监管。完善账户管理数据库,实现账户管理数据库与同城清算系统的联网,实现账户管理系统的全国联网,从而达到信息资源共享。同时,单位开户要使用实名全称,不让多头开户有藏身之所。人民银行应定期不定期对商业银行的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查明原因,限期整改。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多次发生多头开户的银行和企业,应列入“黑名单”,进行严密监控。
总之,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只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不断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才能使人民银行的行政许可工作更好地为新时期经济发展服务。
关于改善金融服务促进创新型
农村金融组织健康发展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福银„2008‟222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精神,为保证我省创新型农村金融组织[1]正确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依法经营,规范运作,改善服务,坚持面向“三农”,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到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的交纳范围及代理国库业务
(一)村镇银行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的交纳范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通知》(银发[2008]47号)规定,目前暂比照当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执行。今后视业务发展情况由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会计财务部门另行核定。
(二)村镇银行目前暂不代理国库业务和国债业务,今后视业务发展需要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二、利率定价机制和利率报备制度
(一)四类机构要提高利率风险意识,建立健全并执行科学的利率定价机制,按照贷款利率定价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并符合司法部门相关要求。四类机构建立完善利率机制及实施新的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等相关情况要及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通过利率监测和调研,及时掌握四类机构定价情况,指导其完善利率定价机制,规范贷款利率定价行为,以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
(二)四类机构利率报备的程序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月填报利率监测报表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26号)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月填报利率监测报表有关事宜的通知》(福银[2008]49号)要求,将利率报备相关文件转发至四类机构,由四类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货币信贷部门对其利率报备人员进行培训。四类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利率监测报备,于每月规定时间内(详见上述文件规定)将纸质报表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核备案。第二阶段,由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统一向国家外汇交易中心申请全省四类机构用户使用权,待批准后由四类机构直接在中国货币网上填报利率监测报表,其所在地人民银行各设区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部门负责对其利率填报人员进行网络使用相关培训,并负责审核、上报利率报表,确保其利率监测报表的准确、及时、真实。四类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有关要求,按时准确真实地报备利率。
三、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和系统连接
(一)四类机构要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计算机机房建设,配备专兼职计算机系统管理员,承担网络规划、应用建设和安全管理等工作。严格实行内网与外网、资金网与办公网分离。配备防火墙系统,将外联应用系统服务器安装在停火区内,采取地址转换、访问控制、关闭非必要端口等技术手段,限制外网用户对内网资源的访问。采用数字证书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安全管理。做好防黑客入侵、防病毒感染工作,及时升级防病毒系统的病毒库、安装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的安全补丁,确保应用系统信息安全。建立重要应用系统备份机制,制定并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真正做到应急能救急。
(二)四类机构原则上要通过专线采用委托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方式间接接入人民银行互联的金融城市网。具体接入方式和安全保障事宜可参照与人民银行互联的金融城市网建设要求,由四类机构和受托银行业金融机构遵循市场规律和计算机信息安全原则,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根据业务成本协商自主确定费用,并签订协议。省以下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人民银行总行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将四类机构直接接入金融城市网。
四、支付清算管理
(一)四类机构按照文件规定可以申请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因为不办理存款业务,目前暂不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今后在经营指定业务时按照业务操作规定必须加入的可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四类机构加入上述系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人民币账户业务、人民币信贷业务、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的其他银行业务;
2、经营指定业务按规定操作必须加入的;
3、具备合格的支付结算工作人员;
4、规范、安全的科技信息系统并已具备接入的相关条件;
5、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四类机构加入上述系统申请流程: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申请材料。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核后,对符合加入条件的,将申请材料上报其所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审核后,对符合加入条件的予以书面批复。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收到书面批复后,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机构代码新增业务,在新增申请书上填写系统生成的银行机构代码,并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办理银行机构代码新增业务次日,银行机构代码信息正式生效。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及时将辖区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报备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二)四类机构由于业务量小、人手紧、素质参差不齐,可自主选择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申请加入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同意,任何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准擅自将其接入现代化支付系统。
村镇银行加入现代化支付系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福建省内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
2、支付结算业务已具一定规模,通过受托行代理已不能适应业务发展需要;
3、原则上应选择福建省内直接参与者代理清算资金,以代理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
4、配备具有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实践经验两年以上的工作人员;
5、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具有可行的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村镇银行申请加入流程: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申请材料。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完成初审后,对符合加入条件的,形成正式文件(附申请材料复印件)逐级上报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收到正式文件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批复。村镇银行收到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同意其加入现代化支付系统的书面批复后,由代理其资金清算的直接参与者通过行名行号系统提交申请信息,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通过行名行号系统初审后转报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无误后确定村镇银行加入现代化支付系统日期,并通过行名行号系统公布。
村镇银行加入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福建省内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
2、已加入小额支付系统;
3、以分散方式加入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
4、具备合格的支付结算工作人员;
5、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村镇银行申请加入流程: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申请材料。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完成初审后,对符合加入条件的,形成正式文件(附申请材料复印件)上报其所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对符合加入条件的村镇银行,通过行名行号系统向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提交申请信息,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通过行名行号系统初审后转报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无误后确定村镇银行加入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日期,并通过行名行号系统公布。
(三)四类机构票据凭证及印章制作。四类机构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可由受托行提供票据凭证及相关印章。具备条件的可申请自行印制票据凭证和刻制相关印章。
四类机构票据凭证印制的申请条件:
1、经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票据业务;
2、支付结算业务已具一定规模,通过受托行代理已不适应业务发展的;
3、已建立健全票据领用、保管、使用及销毁制度,并具备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四类机构申请票据凭证印制流程: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申请材料。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对符合票据制版条件的,形成正式文件(附申请材料复印件)逐级上报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向人民银行总行转报。总行批准后委托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统一制版,交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印制厂印制。
印章的刻制要随同业务的开办审批同步进行。
1、汇票专用章。根据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的汇票专用章格式,确定汇票专用章式样,并报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备案。汇票专用章应由经公安机关批准、具有承制公章资格的印章经营单位刻制。
2、本票专用章。已加入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村镇银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刻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对机构全称、规范化简称、银行机构代码、本票专用章管理制度等进行描述;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初审后逐级上报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向本票专用章指定刻制厂家组织刻制后下发。
3、结算专用章。四类机构自行组织刻制和管理,在内容及摆布与汇票专用章基本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业务管理需要增加其他内容。
(四)村镇银行发行银行卡和布放ATM、POS(含固定电话转账设备)必须符合银行卡联网通用的有关规定,坚持“一柜一机、联网通用”的原则,事先应征得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同意后,向银联提出入网申请。
(五)支付信息报送:四类机构每季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支付工具结构情况季报表》、《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情况季报表》、《行内系统支付业务情况季报表》、《支付结算业务收入季报表》和《银行卡业务情况季报表》(如无银行卡业务可暂不填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汇总后,于季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五、会计财务、金融统计信息资料的报送
(一)村镇银行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转发人民银行总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福银[2004]76号)的要求,及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报送相关会计财务管理信息资料。报送会计财务资料的种类:
1、会计决算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业务状况表、决算说明书等;
2、会计核算基本制度;
3、会计科目表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4、涉及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的资料;
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会计财务资料。报送时间:会计决算资料应于次年4月底前报送;其他会计财务资料应在发布或调整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报送方式:逐级上报省内人民银行各级会计财务部门。
(二)四类机构要按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调查统计部门报送金融统计信息资料。报送内容:四类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定期报送统计报表的通知》(银调发[2008]22号)要求,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格式见附件)。报送时间:目前执行季报制度,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调查统计处要求省内各市中心支行报送时间为每季后25日内上报。四类机构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数据具体时间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确定。报送方式:电子文件以U盘或移动硬盘等存储介质的方式送达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同时送达加盖公章的纸质报表。具体要求见《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定期报送统计报表的通知》(福银调[2008]20号)。今后四类机构逐步实现电子化报送方式。
六、征信管理系统的加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规范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接入流程的通知》(银征信中心[2007]68号)要求,具备条件的四类机构可以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根据“先建立制度、先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做好申请加入的相关工作。
申请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需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或金融许可证;
2、必须是金融机构顶级机构;
3、规范、安全的科技信息系统并已具备接入得相关条件,可生成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要求的报文文件;
4、保证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所要求的数据完整、及时、准确上报。接入的申请程序:四类机构需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经福建分中心审核后,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审批。
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前期准备工作: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的指导和培训。加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业网间互联前臵综合系统;接受相关法规、制度、接口程序开发或人民银行数据报文生成系统、前臵系统的使用等培训;建立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数据报送、信息查询、异议处理、安全管理、查错纠错机制、用户管理和岗位设臵等);配合做好网络和数据测试。
申请用户和邮箱:经征信中心批准加入企业征信系统的机构,需向征信中心企业部申请机构代码、测试生产环境用户和征信中心内部邮箱。申请流程如下:填写“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机构代码申请登记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总部用户管理员申请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电子邮件用户申请表”;将申请登记表及相关附件传真至征信中心,同时将申请表原件寄至征信中心。
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方式与途径:接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四类机构,应将每日发生的信贷业务信息于第2个工作日内录入前臵系统,并生成报文后,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业网间互联前臵综合系统上报征信中心。接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四类机构每月将上月发生的个人信贷业务数据用接口程序或人民银行报文生成系统生成报文后,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业网间互联前臵综合系统上报征信中心。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2005]3号令)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加强对四类机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主要是:
1、四类机构的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2、四类机构是否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数据;
3、信息是否安全合法地被查询使用;
4、异议处理情况;
5、四类机构是否存在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
七、大额现金存取及反洗钱管理
(一)加强大额现金存取管理。四类机构可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自主选择当地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存款银行办理现金存取业务。四类机构开办业务中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大额现金存取管理职责,积极推行非现金结算,防止利用现金结算中断洗钱资金链条行为。要强化客户尽职调查,加强大额现金存取监测,引导其向非现金结算转化,改变其用现偏好,健全大额现金存取登记制度和内控制度,严格责任追究。
(二)认真履行反洗钱法定义务。四类机构要严格依据反洗钱法律规章及有关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行反洗钱职责,落实反洗钱组织机构和岗位设臵,明确反洗钱岗位职责,每个单位应至少配备反洗钱专兼职人员1名。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机制、反洗钱内部检查机制、反洗钱技能考核机制、反洗钱专题会议制度等,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银行有关反洗钱工作部署。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客户身份进行有效地识别,审查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严格按照反洗钱法律规章的要求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对可疑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应当按照要求对内开展反洗钱培训,对外开展反洗钱宣传。协助、配合人民银行、司法部门打击洗钱活动。
(三)及时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四类机构要于每季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报表格式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254号)。
八、风险监测、处臵及应急管理
(一)各级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四类机构的风险监测,凡有四类机构的所在地人民银行都要设立定点监测点。坚持以支持四类机构规范发展、确保改革不偏向为宗旨,按季开展监测,主要包括信贷投向是否支持“三农”、资产质量、损失准备、内控制度、操作风险等情况。重点关注四类机构流动性风险和支付能力问题,对出现异常或高风险情况的要详细分析,并督促四类机构根据风险快报要求,第一时间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金融风险状况。
(二)根据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文件的精神,各级人民银行依据法定职责准确定位,切实实施审慎监管。对高风险的四类机构本着“谁批设谁处臵、谁主管谁负责、谁入股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予以处臵,及时化解风险。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履行维护辖区金融稳定职责,及时开展风险提示,协助做好化险工作。
(三)根据《福建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督促四类机构制定切实有效金融风险应急预案,出现金融突发事件时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协助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做好应急处臵工作,切实维护辖区金融稳定。
7.汇丰银行个人账户管理经验及启示 篇七
一、单项选题:
甲公司,每日零星现金支付额为2000元,根据规定,甲公司库存现金的最高限额应为()元。
A4000元 B6000元,C8000元 D10000元
2、下列各项中,不可以使用现金结算的有()。
A.职工工资、津贴
B.购买国家专控商品
C.个人劳务报酬
D.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4.受理现金管理系统客户现金存入业务时,不必审核()。A.现金缴款单各联次账号、户名是否正确,有无涂改。B.现金缴款单各联次大小写金额是否正确,有无涂改。C.收款人账号是否本行开立的账号。D.款项来源
5.银行受理现金管理系统客户现金付款业务时,不列说法错误的是()。A.应审核付款人账号是否为本行开立的账号 B.应审核印鉴与预留银行印鉴是否一致
C.收款人是个人的,不必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D.大额取现的,应审核是否预约并经有权人员审批
6.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为了保证开户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预留一部分现金,其金额的最高限一般按照单位()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来确定。
A.1~2天
B.2~3天
C.3~5天
D.2~5天
7.关于现金收支的要求,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开户单位收入现金一般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B.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C.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D.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8.下列关于银行结算帐户特点的表述中,不准确的为()。A.办理人民币业务 B.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C.是活期存款帐户 D.是定期存款帐户
9.下列关于银行结算帐户的说法,正确的是()
A.银行结算账户既包括人民币存款结算业务,也包括外币存款结算业务 B.银行结算账户属于单位定期存款帐户
C.银行结算帐户不同于储蓄帐户 D.银行结算帐户限于单位存款人结算开立
10、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多头开户
B.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帐户,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 C.银行应当为存款人的银结算帐户信息保密,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查询
D.对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的存款和有关数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11.会计人员交接时,对现金票据根据会计账簿记录的()进行当面点交。A.数量 B.金额 C.余额 D.全额
12、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现金管理原则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B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C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D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开户银行执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核
13.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为了保证开户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预留一部分现金,其金额的最高限一般按照单位()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来确定。
A.1~2天
B.2~3天
C.3~5天
D.2~5天
14.关于现金收支的要求,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开户单位收入现金一般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B.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C.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D.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15.下列关于银行结算帐户特点的表述中,不准确的为()。A.办理人民币业务 B.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C.是活期存款帐户 D.是定期存款帐户
16.下列关于银行结算帐户的说法,正确的是()
A.银行结算账户既包括人民币存款结算业务,也包括外币存款结算业务 B.银行结算账户属于单位定期存款帐户 C.银行结算帐户不同于储蓄帐户
D.银行结算帐户限于单位存款人结算开立
17.存款人开立存款账户,不需要实行核准制的是()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18.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外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A.3 B.5 C.7 D.10 19.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外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一定期限内通过账户和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该期限为()。
A.2个工作日 B.3个工作日 C.5个工作日 D.10个工作日 20.银行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A.60日
B.10日
C.30日
D.20日
21.关于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A.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
B.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C.存款人因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D.存款人尚未结清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二、多项选择:
1除()另有规定外,银行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A法律 B规章 C行政法规 D地方性法规
2、下列事项中,单位开户银行可以使用现金的有()。
A.发给公司甲某的800元奖金
B.支付给公司临时工王某的2000元劳务报酬 C.向农民收购农产品的1万元收购款
D.出差人员出差必须随身携带的2000元差旅费
3、关于现金管理中现金使用的限额,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B.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0天
C.开户单位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D.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4.允许办理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存通兑的业务种类有()。A.现金业务B.转账业务C.汇兑业务D.代理转汇业务 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存通兑错账处理,必须做到更改有据、处理及时
B.交易行与账户行必须认真对待收到的查询,及时进行查复,不得相互拖延推诿
C.应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先行联系,再发出查询书 D.接收方以查询书为准,应立即配合核查,给予发送方明确答复
6.支付结算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等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A.票据 B.现金 C.汇兑 D.托收承付 7.票据的下列记载事项中,可以更改的是()A 收款人名称 B付款人名称 C金额 D付款日期 8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票据的金额可以更改 B.票据的金额不得更改 C.票据的出票日期不得更改
D.票据的收款人名称可以背书更改
9、关于票据保证,下列说法中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是()A 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
B 被保证的汇票,如果没有注明保证方式,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C 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D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10.下列事项中,单位开户银行可以使用现金的有()。
A.发给公司甲某的800元奖金
B.支付给某公司的2000元劳务报酬
C.向农民收购农产品的1万元收购款
D.出差人员出差必须随身携带的2000元差旅费
11.关于现金管理中现金使用的限额,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B.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0天
C.开户单位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D.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12.银行结算帐户按用途分类,可以分为()。
A.基本存款帐户 B.一般存款帐户 C.专用存款帐户 D.临时存款帐户 13.关于银行结算帐户的分类方式中,下列选项准确的为()。
A.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和临时存款帐户 B.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帐户和个人银行结算帐户 C.按存入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结算帐户和外币结算帐户 D.按存款期限不同分为定期存款帐户和活期存款帐户 14.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是()。
A.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B.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C.守法原则 D.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保密原则 15.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
A.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B.守法合规原则
C.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D.国家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16.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开立下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临时存款账户 D.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7.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A.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B.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C.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D.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18.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事项中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是()
A.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B.存款人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C.存款人因迁址但不变更开户银行的 D.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行的 19.企业发生下列情况应该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银行结算帐户的是()。A.企业宣布破产 B.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C.企业迁址从安庆至合肥 D.投资者发生变更
20.存款人下列事项的变更,需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相关
证明,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为()。A.更改名称 B.法定负责人变更 C.住址变更 D.改变开户银行
三、判断题
1.只要营业机构现金量充足,大额取现可不必预约。(2.办理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存通兑业务适用“有偿服务”原则,必须按照中间业务价格管理相关规定向委托人收取相应费用。()3.开户单位收入现金应于次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4.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5.开户单位收入现金应于次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6.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7.所有以自然人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都应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8.单位银行卡账户的的资金可以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也可以以收到的现金存入。()9.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自开立之日起即可使用该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10.为了便于结算,一个单位可以同时在几家金融机构开立银行基本存款帐户。11.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12.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于5日内提出变更申请或书面通知开户银行,银行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中为人民银行报告。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2B、3C、4D、5C、6C、7B、8D、9C、10C、11C、12C、13C14B、15D、16C、17B、18A、19C、20C、21B
二、多项:
1AC、2ACD、3ACD、4ABCD、5ABCD、6ACD、7BD 8ACD 9ACD、10ACD、11ACD、12ABCD、13AB、14ABCD、15ABC、16AC、17ABC、18AB、19ABC、20BC
三、判断题
8.汇丰银行个人账户管理经验及启示 篇八
2010-10-21 18:33:55
[摘要]中小银行要实现科学发展,可以考虑借鉴发达国家中小商业银行的发展经验,往银行同业竞争中准确定位,找出适合自身发展的途径。具体而言,一是要立足于区域优势,在注册所在地集聚客户资源。二是运用差异化竞争战略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三是以规模增长推动质量增长。四是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完善城市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
(中经评论·北京)近年来,中小银行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开始崭露头角,凭借其对本地企业较强的风险定价能力和评估能力,经营绩效显著提升,经营地域和业务规模快速扩展。这种本地色彩较强的经营模式在跨区经营和扩张中能否成功复制则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相对单一的业务结构在地域扩张中也不易形成协同效应。中小银行要实现科学发展,可以考虑借鉴发达国家中小商业银行的发展经验,在银行同业竞争中准确定位,找出适合自身发展的途径。
一、部分发达国家中小商业银行经验值得借鉴
与欧洲国家相比,美国一直坚持限制垄断、鼓励自由竞争的经济金融政策,银行业市场化程度较高,结构比较分散,商业银行数量之多居全球之冠,存在为数众多、颇具经营特色的中小商业银行和储蓄机构。由于美国银行业市场竞争激烈,市场化程度高,中小银行准入和退出机制十分健全,只有那些管理机制健全、服务有特色、能够适应经济环境变化冲击的银行才能够生存下来。中小银行为避免在激烈的竞争中遭到淘汰,大多都将基本服务对象确定为中小企业和当地居民,不论存贷额多少,均一视同仁,服务周到。在业务范围上,实行差异化经营,在大银行不愿介入的居民小额零星贷款、住宅抵押贷款、中小企业的短期融资及不动产贷款等方面,发挥了主导作用。
日本的中小银行主要以地方银行为代表。地方银行是将总行设在地方城市,以总行所在的都道府县为主要营业地区的银行。日本地方银行的功能包括:一是为振兴地方经济服务。日本地方银行的经营是与所在地区的经济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其资金来源于当地,又用于当地,因此有“故乡银行”的美誉。地方银行主要通过吸收社会闲散的资金,为地方企事业单位提供贷款,其业务活动大大支持了本地区产业和生活服务行业的生存和发展。二是促进日本的地方经济逐步走向国际化。日本地方经济走向国际市场与地方银行的积极配合是分不开的,地方银行以进出口贸易结算、贸易金融、外汇兑换等业务为中心,积极配合本地区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活动,甚至主动配合企业到国外考察,参与企业的海外开发活动。
德国中小银行的发展模式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公立银行,包括州立银行和储蓄银行,这些银行最初服务于公共事业和当地市政建设。它们受到政府的保护,享受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并且由于其债务得到政府提供的担保,因此可以得到远高于其实力的信用评级,获得低于市场价格的廉价资金来源。在宽松的外部环境下,这些银行特别是州立银行逐渐向全能银行模式发展。另一类是私有银行,众多的中小银行共同出资组建一个代表各家中小银行利益的合作集团。合作集团主要从事中小银行难以介入的业务领域,为中小银行提供技术和网络支持,统一建立业务平台、开发业务系统、研发金融产品。这样使各家中小银行能够在付出较小成本情况下拥有发达的网络支持,并在相对独立的区域开展业务,避免了中小银行之间的交叉竞争。通过这种合作安排,各家中小商业银行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管理层次少,决策链条短,保证了决策机制灵活高效。德国中小银行的发展模式使德国的中小银行基本集
中在自己所在地区发展业务,因此都具有鲜明的地方色彩。
二、对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启示
立足于区域优势,在注册所在地集聚客户资源。区域优势是城市商业银行的先天优势,城市商业银行就其本质来说是地方性金融机构,对地方市场比较熟悉,在合规经营的前提下应充分借助于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加大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的归集力度,提升在地方政府优质项目的融资份额。与其他银行相比,城市商业银行这种经营安排成本较低,人力、物力和财力集中,拥有市场先入优势。
运用差异化竞争战略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这是城市商业银行在与国有银行、中型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等的激烈竞争中赢得主动、扩大市场份额的关键所在。与其他商业银行相比,城市商业银行更能实现服务中小企业的专业化。长期以来,城市商业银行通过满足中小企业客户的需求,开发出各种金融产品,已经形成了在中小企业服务方面的专业化竞争优势和品牌效应。以北京银行开发的“小巨人”服务品牌为例,其产品就是根据中小企业的生命周期,为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提供差异化的产品组合。这类产品能满足中小企业融资的“小、快、灵”需求,即金额小、需求快、借贷方式灵活。而大型银行却很难做到这一点,城市商业银行应坚守这一优势。
以规模增长推动质量增长。城市商业银行往往由于规模小而导致抗风险能力较低,实现跨区域经营也应成为城市商业银行的一个重要发展战略。目前,一些规模较小的城市商业银行通过联合重组,发展成为区域性商业银行。一类是以省会城市商业银行为龙头,吸收地方城商行及信用社组建,如徽商银行、晋商银行;另一类是由二线城市城商行及信用社合并组建,如江苏银行、长安银行。在银监会相关政策指引下,一些资产质量较好的城市商业银行也纷纷开始跨区域设立机构,如北京银行、天津银行、南京银行等。城市商业银行经营区域的扩大,不仅增强了抵御风险的能力,也创造了更大的市场拓展空间。
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完善城市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上存在的政府过度干预和内部人控制等问题,这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地方政府“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因此,应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完善城商行的所有权结构,真正形成有一定刚性约束的资本运营机制,从而防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出现行政化倾向,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促使董事会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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