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程序施行办法(8篇)
1.县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程序施行办法 篇一
苏州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实施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苏发〔2001〕19号)、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有关部门协调与配合的意见》(经审办字〔2003〕3号)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新时期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完善干部监督机制的重要环节,是纪检、组织、监察、人事、审计等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级党委、政府的要求和上级部署,认真做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四条市及市(县、区)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纪检、组织、监察、人事、审计等部门组成,上述单位的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审计部门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其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其职责。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精神,交流、通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讨论确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计划建议,研究解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部门,负责处理联席会议确定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提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建议;向审计机关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有关举报材料和其它相关情况;受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将移送的案件线索核查情况向联席会议通报;对下级机关执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利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提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计划建议,经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讨论确定后报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实施审计前,向审计机关送达审计委托书;向审计部门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自然情况、任职经历等有关情况;积极运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必要时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情况向联席会议通报;对下级部门执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以及利用审计结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组织部门委托,依法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向党委、政府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报送审计结果;向纪检监察机关及时移送审计查实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和审计发现的经济案件线索;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向联席会议通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下级机关执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审计部门应配备与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市及各市(县)审计机关应设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机构。
审计机关履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预算,报同级政府审批后,由财政拨付使用。
第二章审 计 管 辖 与 权 限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审计管辖范围分级分层次组织实
施。
(一)市直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市(县、区)委书记、市(县、区)长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委组织部委托市审计局组织实施。
(二)市(县、区)直党政机关、市(县、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县、区)级组织部门委托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三)市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区)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四)各单位(部门)内部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单位(部门)内部自行组织实施。
(五)其它干部管理权限与审计管辖范围不一致的,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协商确定审计管辖。实施审计时须办理有关授权手续。
第十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调任、晋升、转任、轮岗、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的,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特殊情况下需要在离任后进行审计或暂缓审计的,以及需要在任职期间实施审计的,应当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意见,报经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后执行。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安排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经被撤并,有关当事人无法找到的;
(二)领导干部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三)领导干部已经离开任职岗位二年以上的;
(四)领导干部已经被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五)领导干部已经被提拔或者任用到可能影响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公正进行的岗位的;
(六)其它不宜安排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三章审 计 实 施 程 序
第十一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体现“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突出重点,保证质量”的原则。每年12月上旬,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应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提出下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计划建议,经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提交本级党委、政府审定后,列入审计机关工作计划。
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审计项目计划的,应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审计实施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部门向审计机关送达审计委托书,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要求和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告知审计机关,并将审计委托书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二)审计机关选调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组长一般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审计机关主要领导担任。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三)审计组将组织部门委托审计通知书上的具体要求、审计组进点时被审计领导干部与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相关资料等内容告知被审计领导干部与被审计单位。
(四)审计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进行审前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的要求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五)审计机关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单位应当做好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六)审计机关有关领导应带领审计组进点并召开进点会。对市(县、区)党政领导和重要部门领导审计时,可与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联合组织召开由被审计单位的现任领导干部、被审计领导
干部及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领导等参加的审计进点会。由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工作要求,审计部门通报审计实施安排。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根据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在进点会上介绍本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或向审计组提交书面材料。
(七)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审计组提交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八)实行审前公告制度。审计机关在审计进点时,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发布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姓名职务、审计组人员组成、审计内容及期间、联系电话、意见箱设立地点及审计纪律等。
(九)审计组按照审计实施方案依法独立实施审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它机关、团体、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三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向审计组提交本人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书面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职责范围;
(二)任期主要经济工作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
(三)直接决定或参与决定的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情况;
(四)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情况;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相关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经济工作中的长期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主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及其完成情况;
(三)预算和决算的编制,预算的批复、执行及调整资料;
(四)预算外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及其它专项资金(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五)重大投资决策和国有资产处置决定及其实施结果情况;
(六)重要经济合同、协议以及重大担保、诉讼事项;
(七)监督部门对重大事项的检查结果、处理意见以及纠正情况;
(八)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会议纪要(记录)、会计资料;
(九)工作计划与总结;
(十)审计组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对审计组要求提供的资料,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并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对提供虚假资料的有关责任人员,审计机关可建议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受举报掌握的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作为审计重点进行查证核实。如果与经济责任审计无关或超出审计执法权限的,应当按有关程序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在法定期限内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相关单位意见,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代拟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于审计查出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问题,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对领导干部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审 计 内 容 与 范 围
第十八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围绕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的相关事项确定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决算;
(二)预算外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及其专项资金(基金)的收入、管理、使用情况;
(三)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四)重大投资决策和效益情况;
(五)任期内与财政收支相关的主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六)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情况;
(八)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九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任期一届以上的以本届任期为审计时限;任期不满一届的以实际任期为审计时限。审计重点一般为任期内近三年,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其它和延伸其它相关单位。
第五章审 计 方 法
第二十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审计机关在制定审计立项计划时,应当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事项统筹安排,避免重复审计;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建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资料库;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以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审计结果,已经过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除进行必要的补充审计和取证外,一般不重复审计。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考、利用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资料和审计结果;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组织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的国家审计机关人员或者所在单位的内部审计人员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具体审计事项。
第六章审 计 结 果 及 运 用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及时向党委、政府、委托部门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报送审计结果报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依据。包括实施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等依据。
(二)审计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单位的基本情况;实施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审计过程情况。
(三)审计结果。包括审计方案中所列审计内容的查实情况。审计查明的情况与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工作目标及任期前情况的比较。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四)责任确定。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划分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被审计领导干部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失职、渎职的行为等应当划分为直接责任;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应当划分为主管责任。
(五)审计评价。审计评价应当紧紧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相关经济责任进行,与其不相关的经济责任不评价。应当依据审计报告所列的事实进行评价,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审计评价应当既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工作业绩,又反映执行财经法规和廉政纪律规定方面的问题,避免相互矛盾。应当以写实的方式进行,既要明确、具体,又要客观公正。一般性问题可以不评价。
(六)必要的审计建议。
第二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利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一)作为对领导干部追究责任的一项依据。对审计查实的违纪违规问题按规定应该对领导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其它处理的,应当进行处理、处分,追究相应责任;
(二)作为查办经济案件立案的一项依据,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经济案件线索应当予以受理;
(三)作为对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制定相应规定措施的参考依据;
(四)其它利用形式。
第二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从以下方面利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一)作为领导干部奖惩、任免及诫免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作为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的一项依据。根据审计结果情况,对工作认真,成绩突出的,应通过一定形式予以表彰;对工作平庸,有一般性问题的,应当给予提醒谈话教育;对问题较多,但够不上党纪政纪处理的,应当予以诫勉谈话教育。
(三)作为领导干部考评的一项重要依据。
(四)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情况应归入干部个人档案。
(五)其它利用形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苏州市五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县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程序施行办法 篇二
一、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计划性不强,部门协调不到位
由于干部交流较频繁,交流的范围较大,有时组织部门委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的随意性大,审计机关只是被动接受任务,实际工作中难以做到查深查透,审计质量和效果难以保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互配合不到位,所建立的联席会议普遍局限于开开会、通报有关情况,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沟通协调配合,有的甚至连联席会议也常年未开,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形同虚设。
(二)审计方法传统单一,审计质量不高
审计实施过程中的经济责任审计特性不明显,基本上沿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方法和手段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没有对权力行使效果的监督,体现不出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主要停留在就账查账的基础上,一些问题不能从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角度查深查透,缺少量化对比分析,造成审计结论内容比较笼统,评价不够深入。没有就审计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透过现象看本质,从宏观上、体制上、机制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促进制度法规的修改完善,而是就事论事,泛泛而谈,所提出的审计建议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差,难以有效地为党委、政府宏观决策提供服务。
(三)审计结果运用滞后,问题整改难以落实
先离后审、先升后审等现象,造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不够,审计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没有与领导干部的升迁、奖惩紧密相联系,影响了审计结果的运用,审计监督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也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同时,通过审计,虽然明确了领导干部任期内负有的经济责任,分清了是非,但落实审计结果的责任要由继任者承担。实际执行中,继任者往往推诿,不愿承担纠错改错或接受处理处罚的责任,致使许多应该处理的问题,都最终无法处理处罚。反映出审计问责机制的欠缺,未能触及违纪违规者的灵魂,也难以实现举一反三,以儆效尤,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权威性的发挥。
(四)审计力量与审计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突出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具有广泛性,不同行业、不同性质部门或单位,不同时期、不同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各不同,其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也各不相同。而实际上,审计队伍大部分人员都是财务类人员出身,知识面相对比较窄,缺乏法律、计算机、经济贸易、工程技术等方面人才。由于审计干部力量不足,素质参差不齐,而审计任务繁重,特别遇到班子换届时,集中委托,突击审计,短时期完成,质量难以保证,加大了审计风险形成的可能性。
二、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效途径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制度
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对于审计项目计划要提前谋划,提出拟审计名单建议;经济责任审计审计联席会议应及时审核批复,便于审计机关组织、准备。年度计划应服从和服务于干部监督管理和选拔任用的需要,不断加强任中审计和党政领导干部“同步审计”的比重,建立重要岗位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突出对掌握项目审批权、资金支配权、执法执收执纪权等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的审计;以及拟提拔使用和群众上访不断、反映问题较多的领导干部的审计。要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和落实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解决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遇到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突出经责特点,提高审计质量
经济责任审计涵盖了对权和钱运行的依法监督,不仅要对地方、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还要对领导干部的决策及决算实施和依法行政情况进行审计。把审计重点放在工作思路是否清晰、发展成效是否明显、财政收入是否增加、群众生活是否改善、社会事业是否发展、财政资金的效益是否达到了最大化等方面。要紧紧围绕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两大重点,把握审计范围,确定审计重点;评价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为干部管理部门提供了既量化又直观的可靠可信的依据。同时,把经济责任审计与相关审计项目结合起来,使各专项审计结果转化为经济责任审计资源,注意吸收利用以往财政、投资等各项审计的成果和经验,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效率和质量。
(三)落实审计整改,强化结果运用
要把审计整改最为提高审计质量的关键环节,坚持“边审计、边整改、边规范、边提高”,力求查出的问题得到彻底解决。要认真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制,切实维护审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高审计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审用结合,注重审计结果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真正成为组织部门选拔、任用、考核干部的主要依据。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评议,把部门审计结果和干部的任免考核相结合,为对“一把手”的监督找到了一个有力的抓手,也是干部任免制度的一个主要进步。同时,领导干部自觉遵守财经法纪的观念和严格履行经济责任的意识不断加强。
(四)强化队伍建设,提升人的素质
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繁重,工作难度较大,需要既熟悉财政、投资、绩效、企业等各项具体审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又有较强的宏观分析能力和较高政策理论水平的复合型人才。审计机关要建立相关的激励机制,让肯钻研、有成果的审计人员脱颖而出;采用“走出去”和“引进来”的方法加强干部交流和培训工作。另外,审计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依法审计的能力和业务水平,以尽快适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需要。
(五)搞好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3.县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程序施行办法 篇三
(征求意见稿)
第五章评价方式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综合分析各项评价指标基础上,采取指标权重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等方法,就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社会经济发展责任、科学民主决策责任、规范管理责任和廉洁从政责任等情况进行分类评价。
(一)对领导干部履行社会经济发展责任,促进所在地区(部门和企业)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发展的评价,应当根据完成年度经济工作目标考核任务的情况,分别给予:“××同志任职期间……,全面完成了(较好完、基本完成或未完成)上级下达的经济工作目标(或经营目标)考核任务”的评价意见。
(二)对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科学决策责任履行过程中,重大经济政策制定和重大经济活动决策合法合规性、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浪费或流失情况评价,根据审计情况,结合重大经济政策制定和重大经济活动决策的社会影响程度、国有资产损失浪费严重程度等提出。
1、根据重大经济政策制定和重大经济活动决策合法合规性审计情况,分别给予:“在审计范围内,根据提供的审 1
计资料,××同志领导制定的重大经济政策和作出的重大经济活动决策,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价意见。
2、根据国有资产损失浪费审计情况,分别给予:“在审计范围内,根据提供的审计资料,未发现(或发现)由于领导干部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或部分或重大损失浪费)的问题”的评价意见。
(三)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工作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责任的评价,应根据领导干部结合本地区(部门、单位)实际,执行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的财政经济方针、政策以及执行效果情况,分别给予:“××同志在履行经济工作职责过程中,严格执行了(较好执行、基本执行或未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政经济方针、政策,收到明显效果(较为明显成效、一定成效)或成效不明显”的评价意见。
(四)对领导干部财务责任情况进行评价,应根据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公共财政决算、单位(企业)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提出。
1、根据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公共财政、财务决算和企业会计报表真实性审计情况,分别给予:“××同志任职期间,××财政财务决算真实(较为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地反映了该地区(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状况”的评价意见。
2、根据其所在地区(部门和企业)财政、财务收支合规、合法性审计情况,分别给予:“××同志在履行经济工
作职责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较好遵守、基本遵守或未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理财,不存在(存在部分或存在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的评价意见。
(五)对领导干部履行规范管理责任情况的评价,应根据所在地区(单位和企业)管理制度建设执行情况、资金物资管理情况及对下属地区(部门、单位)经济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情况,分别给予:“××同志任职期间,制定了××管理规定,采取了××管理措施,有效(或较为有效)加强了对本地区(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管理”或“××同志任职期间,没有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没有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对本地区(部门、单位)的财政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的评价意见。
4.县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程序施行办法 篇四
审计的内容和重点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以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为主要内容,注重对关系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经济事项和重要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情况的审计,突出重点,提高效率,保证质量。
第三十四条
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重点。
(一)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1.预算内外资金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
(1)是否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预算与实际是否相符;财务收入计划的执行情况;主管部门有无拨款不及时,克扣、截留基层单位经费问题。
(2)预算外收入来源是否合法,收入是否全额、及时入账,有无隐瞒收入、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问题;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问题;有无将应缴财政的罚没款和应缴财政的专项款计入本单位预算外收入,截留国家财政收入的问题;有无拖欠、坐支、截留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的规费收入和应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收入问题;
(3)其他收入包括不必上缴财政的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有价证券及银行利息收入、房租收入等,其来源是否合法,收入是否全额、及时计入单位财务账,统一管理使用,有无账外账和“小金库”以及贪污、私分等问题。
2.预算内外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1)各项支出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有无会计核算失真、白条抵库、大量公款私借、多头开设银行账户、账实不符等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2)是否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列支,有无违反预算列支问题;有无违反规定发放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问题;有无贪污、私分、侵占公有财物和挥霍浪费问题;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问题;有无违反专款专用原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和专项资金问题。
(3)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是否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无损失浪费问题。
(二)资产情况
主要审计核实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各类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应收款项、库存材料、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其他资产等,其中对外投资要进行重点审计。
(三)负债及信用担保情况
主要审计核实任职初、离任时所在部门、单位各类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重点审查向银行贷款规模,摸清银行贷款资金的使用去向,特别是基建工程举债是否有偿还能力,是否存在急功近利、搞短期行为,造成入不敷出、干部职工工资难以兑现、行政职能无法履行等问题;往来款项的清理是否及时,有无长期挂账和被其他单位或个人占用等问题;有无呆账、死账和账外债务;债务的增减变化情况以及有无违反规定进行信用担保的问题等。
(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管理情况
通过审计任职初、离任时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一般利用净资产指标分析),确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管理情况,检查资产核算是否合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国有资产有无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
(五)代政府管理的各项基金、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
主要审计有无隐瞒、少交、漏交、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各种基金、资金是否安全、完整,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按规定投入使用后,是否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经济工作目标或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针对不同部门、单位的性质、职责、任务和特点,围绕财政、财务收支的内容,具体确定各自的审计内容。
(七)重大经济决策及实施效果(益)情况
(八)本人遵守财经法纪情况
重点检查有无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贪污私分公款、侵占公有资产、挥霍浪费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本级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重点
(一)本级财政预算内、外收支审计
1.各项财政预算收入的征收、解缴、退库等情况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是否完成预算,有关基金、行政性收费及罚没收入等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2.财政支出的预算分配、调整以及资金拨付、管理使用情况,是否严格按批准的预算和用款计划执行,并有重点地延伸抽查下级政府的专项补助支出。
3.财政收支平衡情况,办理的结算是否准确、合规,有无人为减少财政结余或隐瞒赤字等问题。
4.财政预算外资金的来源是否正当,是否纳入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合规有效。
5.本级政府债权、债务情况,有无违规投放财政资金或举债等问题。
6.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情况,有无因为监管严重失控或处置不当给国家财产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分配使用是否合规,有无在财政体外循环。
(二)财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审计
1.审查地方政府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政政策以及“收支两条线”管理和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2.审查各项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体制是否得到贯彻落实,有无超越权限,违反规定自定政策侵蚀税基、开政策口子减免税收、擅自降低税率等问题。
(三)重点部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1.审查各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项目的设置、规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2.审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发放情况,有无拖欠、截留、挤占、挪用、转移资金等问题。
3.审查教育、交通、农业、水利、扶贫、救灾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4.审查国有资产、国有土地划拨、转让、处置及其收益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四)主要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重点围绕上一级政府与该级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中的有关经济指标进行审计。除财政、财务收支等情况外,其他经济指标可参照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在审查各项经济指标的真实性的基础上,将各指标与责任目标进行比较,评价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效果情况
通过查阅党委政府关于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文件,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重大决策过程中的行为。重点审查决策的依据是否充分;决策的事项是否经过科学论证;决策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超越职权决策、盲目和个人独断决策,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决策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及建成投产后的效益情况。
(六)本人遵守财经法纪情况
重点检查有无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贪污私分公款、侵占公有资产、挥霍浪费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七)其它需要审计的问题。
党委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侧重于其任职期间的经济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活动的审计;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侧重于其任职期间财政预算执行、财政收支和经济决策执行情况的审计。
第三十六条
乡镇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乡镇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1.乡镇财政、财务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
(1)财政收入真实性。主要审查:财政收入来源是否真实,有无虚假收入;核算是否完整,有无将财政收入不入账或转作往来挂账;各项收入的征收数与入库数、上解数是否一致,有无隐瞒、截留、转移收入等问题。
(2)财政收入合法合规性。主要审查:各项收入来源是否合规,有无自定项目或扩大范围、标准乱收费、乱罚款,加重农民负担等问题;各项税款征收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征收或擅自减免税问题;预算内收入是否按规定上解,有无坐支挪用;征收机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因管理不善造成财政收入流失问题;
2.乡镇财政、财务支出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
(1)财政支出真实性主要审查:支出项目是否真实,有无虚列支出项目,套取财政资金;支出内容及支出报销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有无假发票报销问题;支出资金去向是否真实,有无人为调节财政收支结果,造成会计核算失真等问题。
(2)财政支出合法合规性。主要审查:支出内容和支出标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规搞非生产性建设、超标准购买小汽车和专控商品、浪费国家资财等问题;支出去向是否合法合规,有无私设小金库、贪污等问题;支出凭证和支出审批手续是否合法合规,有无白条或不合规的原始凭证报账和自签自报问题。
(3)财政支出效益性。主要审查:专项资金支出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对支出资金的分配和使用,乡镇政府和财政部门是否进行了有效监督;财政专项资金是否做到了专款专用,有无损失浪费。
3.财政结余和乡镇负债的真实合法,财政结余是否真实,有无水分;债务是否真实,负债资金的来源、去向是否合法合规,有无举债购车、建房和平衡机关财务收支,加重农民负担等问题;核实接任与任期债务数额。
4.乡镇本级党委、人民政府部门和重点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二)执行国家经济政策情况
重点审查农民负担、税收政策、财经法纪执行等情况。
(三)投资决策与效益情况
主要审查投资决策是否科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合规合法;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及效益情况。
(四)乡镇经济发展情况
围绕县(市、区)政府与该乡镇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中的有关经济指标进行审计。除财政、财务收支等情况外,其他经济指标可参照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在审查各项经济指标的真实性的基础上,将各指标与责任目标进行比较,考核完成情况。
(五)本人遵守财经法纪情况
重点检查有无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贪污和分公款、侵占公有资产、挥霍浪费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审计方法
第三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除采用一般常用的技术方法,对上述内容进行审计外,还要注重搞好以下几个方面的结合:
(一)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类型审计相结合。合理利用审计部门(当地审计机关、社会审计、部门单位内部审计)以往的审计资料,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专项资金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资产负债损益审计、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审计等其他类型审计的结果。
(二)地区、部门、单位自查与审计机关重点检查相结合。审计前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提供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自查报告。
(三)账目审计与账外调查相结合。审计中除审查账簿等会计资料外,还需要进行群众性的调查,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通过纪检、监察部门了解有没有典型的举报,有没有案件遗留,掌握一些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等,以获取较为全面的信息,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确定审计重点。
5.县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程序施行办法 篇五
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标志着经济责任审计已成为加强干部监督的重要环节之一。通过有效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既促进了领导干部全面履行经济责任,又开创了审计工作的新领域。
乡镇党委政府作为我国基层的政权组织,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基层的代言人,也是党的路线方针在农村的执行者。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在带领广大群众致富奔小康的进程中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县级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各地县级审计机关对这种类型经济责任审计做出了积极的探索,也总结了一定的工作经验。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不断发展,对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对乡镇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本文就结合工作实际,对建立健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及评价指标作些粗浅的探讨。
一、建立健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及指标的必要性
自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来,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也必须做到与时俱进,否则就不能完整的、客观的评价其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一)建立健全评价体系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起初,对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侧重于所在地区经济总体状况和有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有关重大经济决策的合法性以及决策程序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管理的状况。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的不断发展,乡镇领导干部如何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构建和谐社会逐步纳入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畴,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的内涵也得到进一步发展,上述新增发展考核指标也必须及时纳入到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中来。通过强化对此方面考核指标的检查、评价,更好地促使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好工作职责,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
(二)建立健全评价体系是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的需要。县级审计机关一线审计业务人员相对偏紧,而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又比较多,尤其是遇到党委政府换届选举时,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相对集中,审计力量就更加显得力不从心。通过建立健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及指标,审计机关可以将相对集中的工作任务与日常审计工作有机结合,在开展乡镇财政决算、涉农资金等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相关的评价指标,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前做好准备,这样,在日后党委政府换届选举时,也不会因为经济责任审计任务重、时间紧而影响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
(三)建立健全评价体系是防范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风险的需要。在实践中,由于审计人员职业判断不同,导致评价不一致、评价内容和评价范围差别较大,不同的审计人员面对同样的问题或同样的审计人员面对不同单位的相近问题,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审计评价,甚至出现言过其实或不正确的评价,存在较大的经济责任评价风险,影响了审计的客观公正和审计的权威性。建立健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进而形成统一、规范、操作性较强的评价标准,就有利于审计人员把握好审计评价尺度,防范和化解审计评价风险。
二、设置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需遵循的原则
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最重要的成果就是在对被审计对象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后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最终可能对县级党委政府选拔任用干部及对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个人的“政治前途”产生一定影响。因此,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除了应遵循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在设置具体审计评价指标时,还须注意把握好以下几项原则:
(一)重要性原则。要围绕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对重要的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开展,侧重于对重要的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情况、惠民政策落实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洁规定情况等设置评价指标。
(二)客观性原则。要明确界定每个指标的内涵、外延,对评价标准进行量化,尽可能做到量化分析为主,把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具有可操作性,以统一评价口径和考核标准。
(三)谨慎性原则。根据乡镇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要在审计职能和手段所涵盖的范围内设定评价指标,做到既实事求是,又客观可行。要利于审计评价过程中的运用,保证审计评价的客观公正。
(四)准确性原则。设定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指标尽量与上级对乡镇考核的经济发展等指标和财政收
支指标衔接,要综合考虑当时的政策、法规及经济运行环境,力求评价指标准确。
(五)可操作性原则。在设置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时要考虑到可操作性。一方面考虑到审计人员获取数据的渠道和计算的可行性,减少审计人员操作难度,以便获得可靠的数据;另一方面要使选择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具有可比性,尽可能剔除不相关因素的影响,以便在评价被审计对象经济责任时更加客观,更有说服力。
三、建立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及评价指标要注重科学性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落脚点,是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体现出审事评人。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着重围绕 “四责一廉”来设定评价指标体系,即围绕乡镇党政领导干部 “经济发展责任、经济管理责任、经济执行责任、经济决策责任和廉洁守纪情况”,设定可量化的评价指标,确定评价方法和相应分值,并根据所在地区乡镇经济发展的特点,适时调整评价指标和相关评价方法及分值。有关评价数据和资料可以通过有关渠道获取,从统计部门获取被审计对象所在镇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以及其他方面全市的平均水平指标等;从财政部门获取如全市财政收入平均水平等指标;从纪检部门获取如被审计对象个人廉洁自律及所在镇廉洁遵纪情况;从被审计对象所在镇获取部分数据、资料,通过对有关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获取财务数据和有关非财务数据,如经济发展责任、经济执行责任等方面的一些具体指标、镇党委政府出台的内部管理文件、制度、党委政府有关重大事项决策的会议纪要等。具体例举审计评价指标和方法:
(一)经济发展责任及主要评价指标: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财政收入增长率、税收收入增长率、公益事业财政投入增长率、社会保障投入增长率,上述指标的内涵、数据来源及计分要求均作出了具体规定。通过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镇的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与全市平均水平的相比,来测算出某项具体指标的得分,当增长率高于或等于平均数时得全分,低于全市平均数的,以该镇的增长率除以全市平均数(对于经济欠发达的镇,可以将全市平均水平适当下降,如将全市平均水平乘以0.8作为被除数)的得数,乘以权重分值的积分为其最终得分。
(二)经济管理责任及主要评价指标:
1.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一是制度建立情况。检查所在镇内控制度建立情况,以已建立的内控制度数量占应建立数量(须明确一般情况下镇需要建立的内控制度)的比例,乘以权重分值的积数为其最终得分,高于权重分值按权重分值进行计,低于权重分值的按实际分值计分。二是制度执行情况。采取扣分法打分,直至扣完为止。即某一项资金审计中发现违反制度金额占该项资金总额的比例,该比例乘以权重分值的积数来进行扣分。(对发生以下情况的,采取一票否决,即一次性扣完该项分值。如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私分、截留、挪用社会保障、救济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救灾、扶贫、移民等专项资金的。)
2.国有(集体)资产管理情况。一是国有(集体)资产价值增值率=任期末所有者权益数/任期初所有者权益数,相比得数大于或等于1的得权重分值,小于1的则乘以权重分值的积数进行计分。二是国有(集体)资产处置情况,以发现资产处置不规范的金额占整个资产总额的比重,乘以权重分值的积数来进行扣分。(注:对资产的购置是否通过政府采购、日常管理是否到位方面可以通过检查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来反映)
3.政府性负债情况。一是任期末财政负债率=任期末财政负债余额/任期最后完整的gdp,与任期初的该比率相比,相比得数小于或等于1的得权重分值,大于1的,按得数减去1后的余额乘以权重分值的积数来进行扣分。二是任期内债务增加情况与债务化解情况相比较,相比得数小于或等于1的得权重分值;大于1的,按得数减去1后的余额乘以权重分值的积数来进行扣分。
(三)经济执行责任及主要评价指标:
1.财政收支综合平衡情况。任期内财政预算内、外收支是否平衡。如实现了财政预算内外综合平衡,该项评价得权重分值。如通过空调资金等手段虚假平衡的,则按违规资金占整个预算内外财政资金的比例,乘以权重分值的积数进行扣分。
2.规范津贴、补贴发放情况。任期内违反财政、人事部门规定,超范围发放各种津贴、补贴,以违规金额占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总额的比重,乘以权重分值的积数进行扣分。
3.招待费支出情况。任期内招待费支出占整个公务费支出的比重(不得超过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每超出标准一个百分点即扣减0.2分,直至扣完为止。
4.招商引资费用情况。一是实际利用外资平均增长率=任期内各个利用外资增长率之和/任期数,与全市平均水平相比,以得数乘权重分值的积数进行计分。二是对利用外资过程中发生的汇兑损失,实行扣分制,即审计每查实汇兑损失x万元,则扣0.5分,直至扣完为止。
(四)经济决策责任及主要评价指标:
1.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建立情况。主要针对镇级的重大决策议事规则或制度的建立,主要指镇公益设施及镇村基础设施建设、国有和集体土地转让、农业专项资金使用等较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注:可以用经济数量来衡量,即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公益事业或镇村基础设施建设达到x万元起,国有、集体土地出让x亩起,农业专项资金使用达到x万元起,就必须提交集体讨论决策)。实行扣分制,发现核实每缺少一项制度的扣减0.2分,直至扣完为止。
2.检查经济决策执行情况。收集领导干部任期内的重大经济事项,通过审计核实是否存在未经集体民主决策的情况发生,每发生一起采取扣0.2分,直至扣完为止。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该项指标不得分。
(五)廉洁守纪情况及主要评价指标:
1.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对任期内违纪金额领导干部应负直接责任的每5万元扣1分,应负主管责任的每10万元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2.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任期内有无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金额每3000元扣1分,超过一定时间(x个月)借用公款(x万元)或借用公物金额达(x万元),每查实一起扣1 分。
3.所在镇干部职工廉政建设情况。任期内所在镇干部职工有无因违反财经法规,被镇纪委查处的每一起扣0.2分,被市纪委查处每一起0.5分,被法院判刑的每一起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以上各项评价指标的汇总得分,可以作为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重要参考依据。
6.县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程序施行办法 篇六
文】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规定。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贯彻实施意见。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同时废止。
审计署有关负责人就《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答记者问
2010年12月08日 19:47:16 来源: 新华网 【字号 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新华网北京12月8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华社记者就此采访了审计署有关负责人。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
答:《规定》的颁布实施对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规定》把组织监督、纪检监督和审计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是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措施,使党内监督制度更加完善,监督手段更加有效,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规定》的颁布实施对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将促进领导干部推动科学发展作为审计目标,有利于引导领导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促进领导干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思考、规划和部署经济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
《规定》的颁布实施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将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作为审计重点,有利于促使领导干部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推动从机制上、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规定》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审计法制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规定》是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有利于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
问: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有哪些?
答: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经过了范围逐步扩大、级别不断提高的过程。1999年5月,两办《暂行规定》明确的审计对象,只包括县级以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审计署自2000年开始进行省部长经济责任审计试点。
根据目前全国各地经济责任审计发展情况,以及中央关于全面推进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同时对审计对象范围进行了扩展,涵盖了从乡镇级到省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具体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问: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等。
为了全面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在审计前述主要内容时,《规定》强调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问:如何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7.县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程序施行办法 篇七
经济责任审计的思考
新形势下,乡镇党政领导班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切实做到四个结合:即乡镇党政领导班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必须与党政领导干部践行科学发展观相结合、与财政财务收支改革管理及其财经法规制度执行相结合、与贯彻落实新廉政准则相结合、与加强对“一把手”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完善相结合,以不断深化乡镇党政领导班干部任期经济审计工作。在此基础上,应着力突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审计重点:
一、任期主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近年来,不少县级审计机关,对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一般仅局限于对乡镇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就收支论收支,对与财政收支有密切相关的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检查较少,审计面较为狭窄。因此,在新形势下,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必须拓展审计内容,扩大审计的覆盖面,加大对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总体目标完成情况的审计和审计调查,不断提升审计的深度和广度。审计调查了解的主要经济指标应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定报企业销售收入、利税指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指标、农民人均纯收入,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投入指标。审计人员要对这些主要经济指标实绩进行审计统计分析和抽样审核,重点掌握了解完成或未完成这些指标任务所采取的决策措施、具体做法以及存在问题,检查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是否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发展统筹兼顾,是否真正体现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任期财政收支预算执行及其管理情况。
重点审计:
1、财政预算内收支执行情况。审计财政预算收支是否圆满实现,财政决算是否真实、合法以及资金效益是否充分发挥,是否真正体现正确的政绩观。
(1)财政收入是否真实、准确,检查实现财政收入中有无弄虚作假和违规操作收入的行为,如:有无存在用各种资金垫交“空转”财政收入;有无存在“寅吃卯粮”,超税负向企业征收过头税;有无存在“挖取”上级财政收入或其他地区财政收入;有无存在化预算内收入为预算外收入;有无存在擅自违规减缓免税收行为等。审计分析财政收入的构成及其增减变化原因,了解领导干部任期内乡镇税源培植
情况,掌握分析这些税源对财政收入增长的影响。
(2)财政支出是否真实、合法以及效益高低情况。检查财政支出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要求,保证农业、科技、教育等重点支出的增长和到位;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按预算执行,是否符合有关财经纪律规定,各项专款是否坚持专款专用,各项强农惠农资金、救灾救济款、专项补助款是否被挤占挪用,行政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否控制在核定的数额之内。年终有无突击花钱,乱支滥用以及虚列支出等违纪违规行为,财政专项资金投入使用的效益是否充分发挥,各项社会事业是否得到协调的发展,财政供给人员工资是否得以及时足额发放等。
(3)财政收支平衡是否真实,检查财政采取了哪些平衡措施,动用了哪些财力进行弥补赤字缺口的,有没有采取空转财政收入,虚增财力、虚假调入预算外资金,财政支出转挂暂付往来款项等手段,达到实现虚假平衡的。
2、预算外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基金)的收入、管理、使用情况。重点审计这些资金(基金)收入的形成依据是否合规,检查是否存在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增加企业和农民负担的行为,是否存在乱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擅自减缓免行为。资金使用是否坚持专款专用,有否乱支滥用行为。管理方面:重点检查这些资金(基金)有否纳入财政管理,有否建立收支两条线制度和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核算统管制度等。
3、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重点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乡镇财政及乡镇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净资产情况及其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摸清财政及其有关部门、村组家底状况,查明领导干部个人有无侵占国有资产问题,查明困扰乡镇财政运行的债务形成情况及其原因,检查有否采取措施,压缩削减乡镇财政以及部门债务,促进乡镇财政正常运转的。
4、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审计乡镇财政有否建立比较规范、严格地增收节支管理办法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是否建立较为健全合理的财务会计核算体制;各部门、各单位是否按制度要求相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等。检查财政在收入、支出、体制和制度方面的改革创新举措,正确评价财政改革所取得的成效,揭示存在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检查各项制度是否做到严格执行,效果到底如何,是否切实可行。
三、任期“一把手”权力运行情况。
重点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有否积极推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工程项目建设的规定,是否建立健全这一权
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
(1)、审查任期内是否规范选人用人权。检查领导干部在选人用人方面存在的各项舞弊行为,加强对乡镇党政正职选人用人责任审查、机构编制责任审核、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三责联审”工作。
(2)、审查任期内是否规范财务管理权。检查领导干部重大支出集体研究制度建立及其执行情况,审查任期内 举办了哪些重大项目,作出了哪些重大投资决策,检查其中是否存在由于个人专断,违反民主程序,导致决策失误,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学浪费问题;有无存在个人指令财政为有关经济事项担保,结果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行为,有无存在不量力而行,大额举债搞建设或行政性消费,最终影响财政正常运转等负面影响行为等。
(3)、审查任期内是否规范物资采购处置权。检查任期内大宗物资采购是否纳入政府采购部门统一招标采购,国有资产处置有否通过产权交易市场以拍卖、竞价等方式公开处置,检查有否存在高价物资采购以及资产低价处置而造成国有资产资金流失问题。
(4)、审查任期内是否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权。检查任期内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全部实行招投标,检查领导干部有否存在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
8.县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程序施行办法 篇八
为贯彻落实新《规定》,为贯彻落实新《规定》,笔者结合近几年来的乡镇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实践,谈谈同步审计的审计方法。
一、做好资料收集工作
基于乡镇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复杂性,决定了审计调查的重要性。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审计调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机构设置和职责情况。乡镇党政机构的设置、具体职责、人员编制,乡镇党政领导的职责分工,特别是书记和乡镇长之问的职责划分、工作程序和各自的分管单位。通过调查机构和职责情况,弄清乡镇政权的特点,党政“一把手”各自所承担的直接经济责任以及履行经济责任所涉及的部门、单位和事项。
2.机关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如党委、政府办公会议制度,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财政、财务资金支出的审批制度和签字手续。
3.主要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情况。从经管部门了解乡镇的所属行政村、人口状况,工业、农业和第三产业发展情况,国内生产总值、农民人均纯收入等指标。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分析性复核。一是经济发展情况分析,在任期内哪些产业得到了较快发展或超常规发展,哪些方面发展比较滞后。二是结构分析。一、二、三大产业结构分析,财政收入和支出结构分析,通过分析弄清乡镇的经济工作发展重点。如有的乡镇还是停留在传统的农业经济,有的则已经转化为城镇经济发展模式。因此,审计的重点也有很大区别。三是相关分析。对一些相关经济指标进行关联,找出相互间的“矛盾点”,即审计的风险点或称之为审计重点。如,国内生产总值发展速度与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当地用电量的增长速度之间的关系比较,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城乡居民储蓄之间的关系。
4.乡镇财政、财务管理体制和会计核算体制情况。县对乡镇实行的财政体制,乡镇财政预算编制程序和执行管理办法,乡镇对所属机构、事业单位是否实行了“收支两条线”、“集 中核算”管理办法。
5.任期内重大经济决策及落实情况。可通过查阅党委、政府办公会议纪要、工作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对乡镇出台的重要经济决策事项列出清单并了解决策执行情况。重点放在兴建公益设施、国有和集体土地转让、企业改制、小城镇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涉及经济责任较大的方面。
6.有关部门对乡镇经济工作的考核和检查情况。县委、县政府和县直机构对乡镇从不同的方面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检查,其检查考核结果对开展乡镇党政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要通过走访纪检、监察、财政、统计等重点部门收集这方面的情况资料。对这些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从中把握乡镇的基本情况,主要业绩和经济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找准审计工作重点,提高工作效率。
7.以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机关以往对乡镇财政、财务审计或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了解乡镇内部审计情况并进行评价。尽可能的利用和借鉴以往审计成果,缩小审计延伸面,减少重复审计。
二、突出审计重点
除新《规定》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外,基于实际审计中的考虑,笔者认为应围绕书记镇长的权责关系,突出审计重点。应该紧紧抓住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轨迹,关注领导干部决策。凡是体现党政“一把手”直接经济责任,直接决策和经办的事项,涉及本人廉政的财务收支事项、群众反映比较大的热点问题和举报事项均应作为审计重点。
(一)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重点。一是从资金流入和流出入手,分析认为属于非正常和有疑点的资金运动,管理上有明显漏洞的资金作为重点。二是从票据入手,对财税部门管理发放的票据进行突击盘点、核对。财政所和有关部门领用的票据反映的资金收支与帐面反映是否一致,有无资金“体外循环”、虚列挪用资金和偷漏税金等问题。三是从银行帐户入手。清理银行帐户,审阅收支事项。四是调阅有关文件资料反映的财政收支数字与帐面数字衔接核对,寻找需要延伸或核实的问题线索。五是从群众和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入手,如:农民负担、职工工资发放、挪用扶贫等专项资金、重大资金损失浪费问题。六是影响书记镇长政绩、业绩的重大经济活动,如重大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和效益情况。
(二)书记审计的重点
书记应侧重于决策、监督和宏观管理。
一是决策机制和程序审计。重点检查党委重大经济决策制定情况,分析党委决策机制是否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则。检查决策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决策程序是否民主、透明,检查有无独断专行的问题。
二是决策内容和效果审计。重点检查任职期内对本乡镇的经济社会发展制定了什么样的战略目标,提出了哪些发展思路,制定了那些配套政策,决策是否是否符合科学发展理念。检查决策是否得到有效的执行,决策是否保证了上级党委和政府目标的实现,是否促进了本乡镇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个人廉政建设审计。重点审计工资收入、出国考察、公务用车及其有无利用职权无谋取私利等问题。以监督制约领导干部个人行为为重点,突出廉政审计。
(三)镇长审计的重点
镇长审计应侧重于执行、管理、服务。
一是贯彻执行决策审计。重点检查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指示和本级党委决策情况,检查政府行为是否保证了党和国家,以及和上级组织和本级党委决策在本乡镇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二是政府制定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审计。重点检查政府的规划、计划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政府宏观经济发展政策,是否符合本乡镇实际。
三是财政及经济管理活动审计。重点检查政府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民生建设、计划生育等经济活动,检查政府制定财政政策、规章,以及政府经济活动是否合规合。
四是经济发展目标完成情况审计。重点检查政府是否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是否促进了本乡镇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五是个人廉政建设审计。重点检查在履职范围内中有无渎职失职、谋取私利等问题。
(四)根据与书记镇长经济责任的关联程度,将审计单位和事项划分为必审单位和事项、一般抽审单位和事项、延伸审计或调查核实事项三个层次。
一是必审单位和事项。把党政办公室和党政“一把手”直接分管的单位和事项,乡镇财政所,计生办,民政所等经费纳入乡镇财政管理的作为必审单位和事项,严格按审计程序组织实施。
二是抽审单位和事项。对虽不是直接分管但经济活动量大且管理资金较多的乡镇所属单位进行抽审;审计时抓住重点查深查透,非重点事项可适当简化审计程序。针对乡镇存在的站所,对上级部门垂直管理的单位,经费不纳入乡镇财政,一般不列入审计单位,必要时可就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乡镇机构设置不一,资金和核算方式不同,审计时须根据乡镇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抽查范围和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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