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协议承诺书(精选9篇)
1.框架协议承诺书 篇一
采购协议框架协议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产品采购事宜协商一致,签署订立本框架协议,内容如下:
一、价格执行:双方将严格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的价格执行,供货周期内价格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将依照本框架协议等所确定的产品范围向乙方采购。
2、甲方根据实际使用要求,确定最终采购的货物、规格型号、数量和相关服务的内容。
3、甲方有权按照本框架协议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现乙方违反本框架协议的有关规定或承诺,甲方有权依照相关规定、本框架协议,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直至停止乙方的供货资格,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4、甲方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货款。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的货物皆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采购计划要求的合格品。
2、乙方负责把货送到甲方指定地点,运输物流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运输中的安全责任。
3、乙方保证依据本框架协议和采购计划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乙方在框架协议供货期内按照双方协定的价格供货。乙方保证在供货周期内供货价格不变。
4、当乙方供货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乙方承诺进行退货、换货或重新提供服务。对由于供货产品或服务存在问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供货资格,并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5、货物交期:乙方保证在甲方提出采购需求后7个工作日内供货,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需征得甲方同意。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及时供货给甲方、施工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6、乙方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供货数量、价格等相关信息。
四、货款的支付及结算方式
1、验货结束,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的100个工作日内付清款项;
2、乙方需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发票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以中国合同法为准,本合同一式二份,本合同复印、扫描、传真均有效。
甲方:
乙方: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署时间:
签署时间:
2.框架协议承诺书 篇二
3月3日,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将充分发挥各自优势, 在产品互供、物资采购等方面开展合作。
中煤集团是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大型能源企业, 主营业务包括煤炭生产及贸易、煤化工、坑口发电、煤矿建设、煤机制造、煤层气开发, 以及相关工程技术服务等, 是我国第二大煤炭生产企业。中煤能源是中煤集团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公司, 2006年12月在香港上市, 于2008年2月回归A股。
3.历史回放:朝美核框架协议 篇三
冷战后核问题一直是美国与朝鲜之间的核心议题之一。1990年,美国根据卫星拍摄的照片,认为朝鲜到90年代中期可能拥有核武器,朝鲜则声明这纯属美国捏造。1993年初,美朝就国际原子能组织(IAEA)对朝鲜核设施实行“特别检查”一事发生严重对抗。美国加大了对朝军事压力,而朝鲜则宣布退出于1985年参加的核不扩散条约(NPT)。1993年6月,美朝代表在纽约举行了自从1953年停战协议签订以来的首次高级会谈,达成协议:美国帮助朝鲜改造核设施,朝鲜则暂不退出NPT。7月,在美朝日内瓦会谈中,美国首次表示可以考虑帮助朝鲜将其石墨减速反应堆换成不易被用于军事目的的轻水反应堆。1994年3月,美国指责朝鲜未能给予IAEA人员充分合作,决定取消即将举行的美朝会谈并恢复与韩国的“协作精神”军事演习。朝鲜方面则宣布不再接受IAEA检查并称要重新考虑其暂不退出NPT的承诺。半岛局势再度恶化。4月下旬,朝鲜表示可以允许IAEA人员检查其核设施。但由于朝鲜在IAEA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更换了反应堆燃料棒,与IAEA发生激烈对抗,IAEA宣布中止对朝鲜的民用核技术援助。朝鲜宣布退出IAEA。6月15日,美国驻联合国大使奥尔布赖特向安理会提出对朝制裁方案。朝鲜也毫不退让,宣称“制裁则意味着宣战”并威胁要将汉城变成“一片火海”。据时任美国国防部长的佩里后来回忆,当时美国还差一天就要向韩国大规模增兵并开始撤出平民,局势已到了一触即发的关头。为化解危机,经克林顿总统同意,美国前总统卡特访问了平壤并同金日成举行了会谈。访问后卡特宣布“危机已结束”。两国于7月初在日内瓦重开高级会谈。在这次会谈中双方代表均表现出较大的灵活性,取得了重大进展。10月21日双方签订了框架协议。
各退半步后的成果
根据这一协议,朝鲜将不退出NPT,同意冻结并最终拆除其核设施,其中包括在宁边核研究中心正在运行中的50兆瓦的实验型石墨减速反应堆,一处已部分完成的再处理设施以及在太昌的一个正在建设中的200兆瓦的反应堆,这样朝鲜就不可能从核燃料中分离出可能被用于生产核武器的武器级钚。作为交换条件,美国同意在2003年前帮助朝鲜建造两座轻水反应堆以代替石墨反应堆(总功率2000兆瓦)。在轻水反应堆建设过程中,美国每年将向朝鲜提供50万吨重油以弥补其因冻结其核反应堆而遭受的能源损失。朝鲜承诺贯彻1992年签署的“北南无核化联合宣言”,美国则正式保证不对朝鲜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此外,双方保证将共同致力于改善经贸及政治关系,最终实现关系正常化。
协议签订以后,朝鲜半岛局势得到了很大改观,由紧张对峙变成“大缓和,小紧张”。朝鲜冻结了协议所规定的核设施。1995年1月,为实现框架协议所规定的在签约后90天内向朝鲜提供5万吨重油的目标,克林顿政府下令动用国防部550万美元应急资金用于购买重油。由美国、日本和韩国等国为主组成的朝鲜半岛能源开发组织(KEDO)于1995年3月在纽约成立,选定了一家韩国公司作为两座轻水反应堆的主承包商。1997年8月,轻水反应堆核电站正式开工,2002年8月8日,KEDO在建设工地上举行了反应堆混凝土浇灌仪式,从此工程进入了一个新的实质性阶段。到目前为止工程投入已超过10亿美元。
4.代维框架协议 篇四
项目名称: 基站(室内分布)等通信设备代维技术服务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基站(室内分布)等通信设备代维技术服务框架合同
委托方(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受托方(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基站(室内分布)等通信设备代维技术服务项目(“项目”)进行[维护]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 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1技术服务的内容:[基站主设备、天馈线、室内分布系统、接入层传输设备及其他配套等通信设备维护类项目(具体项目详见【附件1】]。
1.2技术服务的方式:[ 由乙方上站维修甲方指定的项目]。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2.1技术服务地点:广东省。
2.2技术服务期限:[自维护目标出具初验报告后一年。]。2.3技术服务进度:[按甲方每次发出的基站日常维修项目订单 中规定的时限完成]。
2.4技术服务质量要求:[按照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下发的工程施工规范及工程验收规范执行]。2.5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按甲方每次发出的基站日常维修 项目订单中规定的期限 ]。
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 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3.1提供技术资料:[提供需维修项目的技术资料 ]。
3.2提供工作条件:[ 为乙方的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便利条 件 ]。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4.1技术服务费框架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 ]元。按实结算,合同金额允许有20%的浮动。该费 用已包括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报酬和所需的全部费用。除另有约定 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 其他费用。以下工作内容以订单形式按次支付:
4.1.1基站应急发电保障。对停电基站、应急通信车及其他需要紧急发电保障的无线网络设备,使用油机进行应急发电,保障设备的正常运作。对于限额以外的发电费用。
4.1.2网络调整及整改。包括基站载波、天线、机架、电路的调整、搬迁,以及相关配套设备的整改;室分系统的线路、设备、天线的移位、拆装、日常零星整改等.4.2甲方凭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支付技 术服务费,并按以下第[(2)]种方式向乙方付款:
(1)一次性支付
乙方每完成一项技术服务工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30]个工作 日内,凭下列单据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技术服务费。
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②具体项目业主签署的项目终验报告一份;
③甲方或者具体项目业主的审计机构或其委托的审计单位审定 或审核确认的结算单据一份。
(2)分期支付:按季度结算。甲方凭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支付技术服务费用。甲方在收到乙 方开具的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技术服务费用。
4.3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账号:[ ] 4.4若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则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
第五条保密
5.1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 中所接触到的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 资料和信息(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 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 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 其内部有知悉保密资料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 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5.2乙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乙方不 得以任何方式(如软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等)留存 保密资料。乙方应当在完成委托事项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将保密资 料原件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乙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密资 料,并对保密资料在乙方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资料 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5.3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的限制不适用。当保密 资料:
(1)并非乙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
(2)已通过该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乙方独立开发的。
(3)由乙方从没有违反对甲方的保密义务的人合法取得的。或(4)法律要求乙方披露的,但乙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通知甲 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
5.4如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密的约定,乙方应赔偿因此而给甲 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5本保密条款自保密资料提供或披露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或解 除后/内持续有效。
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 书面请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书面请求后[ 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 全部服务工作转由第三人承担。
第八条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 进行验收:
8.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按甲方每次发出的基站日 常维修项目订单中的要求完成]。
8.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按甲方每次发出的基站日 常维修项目订单中的要求执行]。
8.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按甲方每次发出的基站日 常维修项目订单中的要求执行]。
8.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按甲方每次发出的基站日常维修项目 订单中的要求执行]。
第九条侵权处理
9.1乙方应当保证,其依本合同为甲方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和 / 或其为甲方提供的服务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有人 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甲方侵犯了其知识产 权等合法权益的,乙方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甲方就此所承担的一切
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合理 的律师费用、调查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9.2如果在侵权指控的审理过程中有关机关禁止甲方继续使用技 术服务成果的部分或全部,乙方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使甲方重新免费获得使用上述技术服务成果的权利,或(2)免费更换或改造上述技术服务成果,使甲方不受上述禁令 限制继续使用技术服务成果。
(3)其它使甲方对技术服务成果拥有合法使用权,或其它弥补 甲方受损利益、实现合同目的的合理方式。
乙方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免除乙方就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 偿的义务。
第十条项目服务成果的权利归属
10.1双方确定,乙方所完成的服务成果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权和所有权,归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10.2双方确定,甲方利用乙方的服务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 果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权和所有权,归中 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第十一条双方确定,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根据甲方 要求,为甲方指定的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
11.1技术指导和培训内容:[ /]。11.2地点和方式:[ /]。11.3费用及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双方确定,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 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2.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期提供技术服务的,每逾期[1]日,乙方应当按照技术服务费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数 额累计达到技术服务费总额的[30]%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 仍应支付上述违约金、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并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同时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
12.3乙方提供技术服务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乙方应当按照甲
止本合同,乙方应当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并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 款利率计付利息,并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
第十三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 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 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 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4.1发生不可抗力。14.2[ / ]。
第十五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5.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5.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 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 均可采取下述第[(2)]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 /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 /]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5.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 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六条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 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6.1“不可抗力”: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 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 克服的客观情况。
16.2[ / ]。
第十七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 ]方 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7.1技术背景资料:[ /]。
17.2可行性论证报告:[ /]。17.3技术评价报告:[/ ]。17.4技术标准和规范:[/ ]。17.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 /]。17.6其他:[ /]。
第十八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18.1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 的签订及其内容。甲方向其关联公司透露的,不在此限。
18.2任何与本合同相关但未在本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事项将由双 方另行友好协商解决。对本合同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与其补充合同 或补充协议冲突时,以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为准。
18.3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 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8.4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18.5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 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
18.6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 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 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 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 准。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6 ] 份,甲方执[3 ]份,乙方执[3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 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本合同附件为:
附件1:代维工作对象及内容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合同 正文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
1.甲方同意乙方作为甲方基站日常维修项目的供应商,在合同 期限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具体合同或订单,承担具体项目的 维修。
2.就具体项目的维修事宜,乙方须按照本协议约定以及甲方要 求,与具体项目的业主(“具体项目业主”,可能为甲方或其下属机构)另行签订的《日常维修项目订单》(“订单”)。
3.乙方承担具体项目维修工作时,应当履行本协议及具体合同/ 订单。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具体合同/订单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 本协议为准
4.如采取“订单”的方式约定具体项目中的维修工作事宜,则
具体项目业主与乙方应将订单原件在5日内送达具体项目业主(否则,具体项目业主有权拒绝付款)。如乙方在订单发出24小时后仍未回传 订单或者对订单进行了任何修改,则具体项目业主有权予以拒绝,且 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5.订单确认方式为:具体项目业主与乙方签字盖章确认。确认 的订单一经传回,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未经具体项目业主同意,乙 方不得再对所传回订单进行变更或撤销。
6、第四条支付条款
乙方申请付款所提供的单据中发票应符合国家规定,类型适用以 下第[1]种方式:
(1)甲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乙方需提交相应金额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应于发票开具后[15]工作日内送达甲方。(2)甲方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后,乙方需提交相应金额的增 值税普通发票。
(3)乙方为非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如遇国家财政或税收政策调整,甲乙双方同意按法律、法规要求 同步调整本合同项下的发票开具、款项支付及结算方式。
甲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广东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代维工作对象及内容
1、代维对象
1.1 基站主设备、天馈线系统。
1.2 室内分布系统部分:无线直放站、光纤直放站、干线放大器、移频直放站等有源设备,室分系统的天馈线、无源器件设备等。
1.3 接入层传输设备:包括基站内部的SDH、PDH、PTN、ONU、PDH微波、SDH微波、PTN微波、FSO等传输设备,以及相应配套包括综合机柜、配纤盒、UPS、DDF/ODF、走线架、线缆、光尾纤、地线、分光器,电源转换器等。
1.4 相关配套设备:铁塔、空调、动力、照明、环境告警以及节能减排相关的设备等。
2、代维工作内容 2.1日常维护类工作
2.1.1机房安全巡视及卫生清洁。包括基站机房安全、密封、周边环境、照明和插座、温湿度、室内外配电箱、供电路由的检查以及机房卫生清洁、室外环境设施 安全检查(如围墙、院内杂草等)。
2.1.2各类设备的日常作业。包括基站主设备、接入层传输设备、动力设备、环境监控设备、节能减排等相关设备的月度、季度、半和的检查、测量、拨测、校准和设备清洁等工作。
2.1.3各类设备的故障排除。要求对基站主设备、动力设备、接入层传输设备、环境监控设备、室分系统等相关设备故障做到正确判断、准确定位、迅速 处理和恢复,其中疑难故障能够在铁塔公司维护人员或设备厂家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解决。故障排除过程中根据相关维护规程的要求,进行设备更换。包括对损坏件的更换、失效器件的更换、超出使用期限且无法正常工作的器件更换、设备整治的器件更换等。
3、基础维护分析。对负责维护的基站、室分、接入层传输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并提交分析报告,进一步提升代维工作水平。
4、基础资料整理及录入。包括资源管理系统基础数据在内的基站所属设备的配置情况、调动情况、入网时间、维修记录,基站机房的相关资料,基站铁塔的相关数据,室分接入层传输设备的相关基础维护资料的整理与录入。
5、定期开展资产盘点。建立站点资产台帐明细清单,运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定期核对站点资产变动情况,更新资产异动信息,保证资产实物帐实相符。
6、对其它单位的协作。为其他合作单位进出站点施工提供协助,协助维护部门进行工作质量监督。
7、重大通信保障。组织相关资源配合完成通信保障,具体包括保障物资的调运、保障现场值守、故障抢修等工作,确保基站、室分及WLAN系统正常运行。原则上对于可预期的通信保障,如春节、中秋等,相关费用包含到日常维护费用中不再另行结算。
8、其它与维护相关的工作。具体的日常作业内容以专业组制定的技术支撑方案为准。
9、按次结算类工作
9.1 基站应急发电保障。对停电基站、应急通信车及其他需要紧急发电保 障的无线网络设备,使用油机进行应急发电,保障设备的正常运作。对于限额以外的发电费用,按照计次单价以订单方式予以结算。
5.采购框架协议 篇五
采购框架协议
买
方:XXXXXXXX
卖
方:
签订地点:
XXX省
XXXX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惠、诚信共赢、持续发展”的原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合意,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标的及单价
单位:元
序号
名称
材质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合同含税总价(人民币):
大写:
合同不含税总价(人民币):
大写:
税额(人民币):
大写:
备注:
二.交易原则
买卖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期限内,当第三方采购条件相同时,优先向买方销售。
三.产品数量
1.本协议是
框架协议,买卖双方必须在每年
月
日前协商确定下一采购计划,年采购最高量为
。为确保履行协议的严肃性,买卖双方应根据协议按计划执行,首次采购数量为,以后每次采购
日前双方书面确定下次的分月供货数量。
2.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有需要,经买卖双方书面同意,可对产品数量进行增加或减少,以实际到货并经买方确认的数量为准进行结算。
四.合作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如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的有效期可以延长。
五.合同价款及结算
1.本协议暂估总价为人民币(含税):
元(大写:)不含税金额
元,税额
元,大写与小写不相符时应以大写为准。以本协议第一条单价为计价原则,每结算金额,以双方签字确认的数量据实结算。
2.卖方承诺合同货物单价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内保持不变,当市场挂牌价上下浮动超过
%时双方协商调整价格,协商达不成一致时,合同自动终止。
3.该协议总价格为合同货物到达买方的综合价格。.卖方承诺协议价格已经包含产品材料费、制作费、除锈及油漆、运费、检验检测费、现场配合卸车费等一切费用。
4.买卖双方在每月
日核对买方产品的实际到货数量,在确认数量并验收合格后,卖方向买方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买方审核无误后
个月内支付产品总价
%的货款。
5.产品总价的%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卖方将须交付给买方的全部资料交付完毕,买方审核无误,质量保证期满并通过最终验收后卖方向买方提交质保金收据,买方审核无误后
个月内一次性支付质量保证金,卖方所交付的资料不及时或不完整,则买方扣压质量保证金,直至卖方将资料交付完毕后,返还给卖方。
6.支付方式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六.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1.卖方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行业标准以及买方对产品的特殊技术要求提供产品。卖方应在供货的同时向买方提供所有产品的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所有资料要求一式
份并加盖卖方单位公章。如果本协议有技术协议附件,质量标准需满足附件的规定。
2.卖方供应的货物如包含化工及其它特殊材料的,应符合行业通用标准及环保要求。
七.交(提)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卖方应于
****年**月**日前将合同货物运至买方指定地点。交货前,卖方必须提前
日通知买方,将本次到货清单传真至买方,并将电子版发至买方电子邮箱中,使买方做好接货准备,否则由于接货延误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责。
八.运输方式及到达地点和费用负担
运输由卖方负责。除非双方另行约定,货物的全部所有权及其风险自货物交付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起转移给买方。
迟延交付的,由造成迟延交付的一方承担迟延期间标的物的风险责任。
九.合同损耗及计算方法
本协议不接受运输损耗,买方按照实际交货数量验收。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损耗,由卖方补齐或从货款中核减。
十.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卖方负责做好产品包装,确保产品完好不损坏,买方接受货物时发现包装损坏,有权要求卖方到场验收。无论是质量还是外观如果发生损坏,卖方均无条件退换货。卖方拒不到场,买方有权独自验收或拒收货物。无特殊说明包装物不回收。
十一.验收标准、方法及异议期限
买方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行业标准以及买方对产品的特殊技术对货物进行验收,货到现场卖方必须将产品合格证等所有相关资料加盖公章后交付买方。质量保证期及产品质量异议期限为货物实际使用12个月或产品验收之日起24个月,以先到为准。
十二.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
十三.违约责任
1.卖方向买方提供所有产品的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材质单、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应真实、合法。如发现存在虚假,买方有权要求全部退货,卖方应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责任,如果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则由卖方另行支付。
2.卖方全部或部分迟延交付货物的,每迟延一周应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超过两周时,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解除合同,并另择供应商。卖方应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买方因为另择供应商而额外增加的费用)。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并终止本协议,并不免除卖方按前述规定支付延期违约金的义务。
3.在验货过程中,如发现交货产品的规格、型号、及质量不符合买方所需产品的要求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买方有权拒收,并由卖方负责立即更换,因更换造成延期交付使用的,由卖方按上述延期交货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买方有权从应支付给卖方的货款中扣除。
4.卖方如有以下行为构成严重违约:
a.向买方开具的发票为虚假发票,或提供由他人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b.向买方开具的发票无法认证、认证不符或其他任何因发票瑕疵导致发票作废;
c.未按约定时间向买方开具发票、或拒绝开具发票;
d.发票遗失,卖方未配合买方获得其他可抵扣凭证或重新获得发票;
e.卖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买方;
f.卖方未向税务机关按时缴纳对应增值税税款,导致买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g.其他因卖方原因,导致买方无法实现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
h.发生以上情形(卖方虚开除外),经买方催告卖方拒不改正违约行为,且造成买方进项税额损失单次或累计金额达20000元(贰万元)及以上,应当认定为严重违约。
卖方构成上述严重违约情形的,买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卖方解除合同,卖方以买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5.买方可在未付款项中扣除卖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及应赔偿买方的损失。
十四.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不能抗拒、无法避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等等。协议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履行时,则延迟履行协议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协议单价。
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的15日内,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3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3.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调试和验收付款等问题)。
十五.知识产权
1.卖方应保证买方不受由于使用了卖方提供的协议货物(包括技术)而引起的对任何第三方的设计、工艺方案、技术资料、商标专利产生的侵权。
2.如果发生任何第三方的侵权指控,买方于上述指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尽快通知卖方,卖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处理此事,并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从而使买方免受由于第三方索赔从法律及经济责任上所造成的损害。
十六.协议的变更、中止和终止
1.本协议一经生效,协议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协议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变更(包括修改补充限制)。
2.如果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时,买方将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做出修正,如果认为在14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
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买方将保留中止本协议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权利。对于这种中止,买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卖方负担。
3.如果买方行使中止权利,买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协议中预付给卖方的中止部分款项索回。
4.如果卖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收购、解体、注销)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买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卖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终止协议。
十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协议约定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纠纷:
1.向
阜新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阜新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其他方式。
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提交有关争议事项,协议仍应继续履行。
十八.合同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合同章后生效。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共
份,买方执五份,卖方执
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部分
廉洁保证合同
(以下无正文)
签章页:
买
方
卖
方
名
称
XXXX公司
地
址
XX省……
邮
编
123000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
子
邮
箱
开
户
行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X海州支行
账
号
075
税务人登记号
签
字
盖
章
甲
方
单
位
乙
方
单
位
XX公司(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部分
廉洁保证合同
甲方: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为了保证合同项目质量,规范管理,防止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经双方同意,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以下条款。
一.甲方廉洁责任
1.甲方工作人员有责任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洁建设的制度、规定。甲方纪检监察人员有权对双方在合同项目中执行廉洁情况进行监督。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贿赂、收受回扣、好处费等;不得接受乙方馈赠的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娱乐活动和宴请;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合同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和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不得要求乙方为其装修房子、为亲戚、朋友等安排工作、安排出境和国内旅游等;不得借婚丧嫁娶之机收受乙方钱(含有价证券)、物。
3.对乙方主动给予的钱(含有价证券)、物,甲方人员要坚决谢绝,无法拒绝的要在两周内上交甲方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4.甲方人员负责每季召开一次廉洁会议,通报情况。
二.乙方廉洁责任
1.乙方有权了解甲方廉洁建设方面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并主动配合甲方遵守执行。
2.乙方不得向甲方行贿、提供回扣或其他好处费等;不得向甲方人员馈赠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给甲方报销任何费用;不得为甲方购置或长期无偿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电、办公用品等;不得邀请甲方参加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娱乐活动和宴请;不得接受甲方介绍的家属或亲友从事与合同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和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不得为甲方装修房子、为甲方亲属及朋友等安排工作、安排出境和国内旅游等;不得借婚丧嫁娶之机向甲方赠送钱(含有价证券)、物。
3.乙方有责任对本单位合同项目工作人员进行廉洁教育,按时参加甲方廉洁会议。
4.乙方发现甲方人员有不廉洁的暗示或行为,应及时报告甲方纪检监察人员或有关领导。
三.违约责任
1.甲方人员违反廉洁责任,经调查属实的,甲方将依据党政纪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乙方违反廉洁责任,经调查属实,甲方有权一次性扣罚乙方经济合同总款项的0.5-2%,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在今后的项目中,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系统不再考虑与乙方的合作。
四.附则
本廉洁保证合同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
方: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乙
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6.框架合作协议 篇六
甲方:怀化金澳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贵州勇能能源(集团)开发有限公司
为了确保于2011年8月2日、2012年3月16日与盘县人民政府签订的《盘县招商引资项目》及《电解锰建设项目补充协议》的履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仅就合作经营电解锰厂项目,盘县乌都河水电站项目,二氧化锰还原焙烧厂项目,硫酸厂项目,锰矿山项目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项目名称:
1、在盘县保基乡合作投资建设贵州省盘县聚星源锰业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解锰厂项目、将盘县乌都河水电站扩容建设达7.5万千瓦。
2、在贵州省水城经济开发区合作投资建设:(1)年产40万吨电解金属锰厂项目;(2)年产45万吨二氧化锰还原焙烧厂项目;(3)年产50万吨硫酸厂项目。
3、在水城县境内合作投资开发、重组、兼并整合锰矿山四座。
二、经营范围:以电解锰金属锰项目、盘县乌都河水电站项目、硫酸厂项目、二氧化锰焙烧厂项目、锰矿山项目的工商营业执照所载明的内容为准。
三、本合作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对盘县聚星源电解 1
金属锰厂项目,盘县乌都河水电站项目,锰矿山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对财务数据进行审查,对经营风险及前景进行充分评估。
四、甲、乙双方根据尽职调查报告的数据,盘县聚星源电解金属锰厂项目、盘县乌都河水电站项目、二氧化锰还原焙烧项目、硫酸厂项目、锰矿山项目合作的总投资及参股比例,甲方占合作项目49%的股份,乙方占合作项目51%的股份。
五、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负责完成年产40万吨的电解金属锰厂,年产45万吨二氧化锰还原焙烧厂,年产50万吨硫酸厂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甲方负责电解锰厂、二氧化锰还原焙烧厂、硫酸厂项目设计业务技术,同时负责项目投资融资或寻求合作投资人参与工作,乙方要积极配合。
3、乙方负责办理合作项目电解解锰厂、二氧化锰还原焙烧厂、硫酸厂项目立项、环保、国土、林业、水利审批相关手续,项目使用土地征地拆迁,协调工农关系工作,完成三通一平工作,争取合作项目享受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乙方负责将其在水城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3*35万千瓦的热动力发电项目年发电80亿度按供电部门上网价,供给解锰厂、二氧化锰还原焙烧厂、硫酸厂项目的用电,同时乙方将其投资的双巢气源点的燃气按厂价供气、供煤、焦炭
给合作项目使用。
5、甲方提供技术相关资料报告和立项所需。
6、甲方保证在合同签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筹备前期资金不低于壹亿元(¥100000000.00元)到勇能集团指定的银行,在资金未到帐之前乙方不做相关工作。
7、具体股份份额与其它事项待资金到位后以双方鉴定正式合同为准。
六、甲、乙双方根据合作项目进展及完善相关手续后,双方协商另行签订具体项目合作协议,并注册成立专门运营公司,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运作。
七、本合作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框架合同作协议从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作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两份。
甲方:怀化金澳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
乙方:贵州勇能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
7.框架协议承诺书 篇七
2009年11月13日, 中国农机院与国能生物发电集团有限公司“生物质能研发基地”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字仪式在国能公司举行。中国农机院常务副院长李树君、院党委书记李韵涛、院总工程师兼科技产业发展部部长方宪法、院务部部长李惠、规划投资部部长李树伟、科技产业发展部副部长杨炳南、生物质中心综合部部长燕晓辉, 以及科技产业发展部吕黄珍博士出席了签字仪式。
本次协议的签订紧紧围绕我国大力发展生物质能的战略任务需求, 充分利用中国农机院在农业机械化研发领域雄厚的科技实力和强大的农机工程装备实践能力, 充分利用国能公司在生物质直燃发电产业领域的开拓创新能力和丰富的实践运作经验, 通过强强联合, 尽快把中国农机院生物质能中心建设成为我国乃至世界一流的生物质能综合研发基地。共同开展生物质能产业链技术的研究, 努力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 加快推进生物质能工程技术的快速发展, 切实转变农业增长方式, 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8.海上货物运输框架协议的效力认定 篇八
航运实践中,多有托运人基于与承运人的长期合作关系,与之签订长期的运输代理协议,在协议中对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进行框架约定。界定此类协议的法律性质,应以当事人签订协议时的真实意思为标准。若当事人签订协议时有意向表明将来须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进一步确定的,则该协议为预约。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限于合同文义,应综合考虑双方继续磋商权利义务的必要性、协议签订后的履行行为及涉案纠纷发生前的交易惯例或业务操作惯例等因素。违反预约合同的损害赔偿范围应限于信赖利益损失。
〖案情〗
原告:上海泛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3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署“出口运输代理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办理70DZ石油钻机壹套及部分石油井设备配件自中国上海港/天津港运至伊朗阿巴斯港的货运事宜,纠纷解决方式为诉讼。同年4月29日,被告与原告就出运第二套钻机设备签订“租船协议”,纠纷解决方式为仲裁。
双方分别于同年8月9日和年底签订“8.9协议”及“履约协议”,明确约定被告承诺运至伊朗阿巴斯港或霍梅尼港的后续三台钻机设备(每台11 000立方,正负5%)交由原告承运,运费为41.50美元/立方,运输合同其他条款参照原合同不变。
被告于2012年3月20日就出运至伊朗阿巴斯港的MAPNA项目的钻机设备,首次向原告询价,要求分两批出运,原告更改运费为46.50美元/立方,且款项一个月内结清。该钻机因技术原因迟延出运,被告于2012年6月19日对该台钻机再次向原告询价,原告未予以答复,该钻机最终由案外人航通公司承运。
被告于2013年11月21日就出运至伊朗霍梅尼港的NIDC项目的钻机设备向原告询价,原告于同月25日回复,但并未给出具体报价,被告于同月27日电邮邀请原告于28日参加招标就海运协议进行洽谈,原告前往但仍未报价。
原告诉称: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委托原告承运后续钻机导致原告遭受巨大利润损失,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利润损失132 000美元。
被告辩称:原告未提供其因运输事宜另行租船等成本支出,无法计算可得利润,且本案“8.9协议”、“履约协议”非完整的合同,仅为预约条款,不存在可得利益损失。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运输的目的港为伊朗阿巴斯港或霍梅尼港,故本案具有涉外因素。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中国法律,故确定以中国法律作为审理本案的准据法。
关于双方签订的协议性质是“预约”还是“本约”。据“8.9协议”及“履约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可知,双方需在钻机实际出运时订立新合同,以最终明确双方间货物运输的具体内容及相应的纠纷解决方式;从当事人的磋商、履行行为及业务操作惯例等可以看出,双方就特定出运的钻机无论是在已决条款还是未决条款中均有需磋商和调整的意愿。因此无论从合同约定还是从双方行为均可认定,双方签订的“8.9协议”和后续的“履约协议”应为“预约”。
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润损失。本案中双方签订的“8.9协议”为预约,即使被告有缔约过失,也只需向原告承担信赖利益损失,即原告为同被告签约而实际发生的损失。原告诉请的利润损失系以本约的全面履行为基础计算原告可能实现和取得的财产权利得出,不属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范畴。故该诉请不应在预约违约请求赔偿之列。
〖评析〗
本案系因海上货物运输框架协议的效力认定引起的纠纷。实践中,多有托运人基于与承运人的长期合作关系,与之签订长期的运输代理协议。协议中对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进行框架约定,具体航次运费则以实际运输时另行约定为准。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框架协议中对运费等内容作出了具体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相对确定。在该类案件中,正确地识别和界定框架协议的性质成为确认其效力的关键。我们认为,该类框架协议系基于双方合意缔结而成的合同,应从合同内容确定性、双方履行行为、当事人交易习惯等方面综合考量,探究合同双方缔结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而确定合同的法律性质。
一、海上货物运输中框架协议的法律性质
海上货物运输框架协议的效力不应一概而论,应首先界定框架协议的性质是“预约”还是“本约”,从而确定框架协议合同效力以及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的约束力。预约是相对于本约而言的,是当事人以订立本约为目的而事先订立的合同。2012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首次在法律上正式承认预约,确认了预约作为一种合同形式的基本性质。
预约以订立本约为目的,但其自身具有相对独立性。预约有明确的双方或多方订约主体,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其成立也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故其本质为形式完备的合同。有的预约中条款非常详尽,将未来应由本约规定的内容几乎都在预约中作了明确约定,导致在案件审理中难以对合同进行定性。我们认为,判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系预约还是本约的根本标准应当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若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有意向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在双方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则该合同为预约。当事人的意向性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解读双方之间已达成框架协议的书面约定,分析双方是否有将来订立新合同的意向。本案中“8.9协议”明确了拟进行运输的货物出运货量、目的港、相应的海运费金额、款项支付条件及逾期付款的相应罚息,具备了正式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但当事人在该“8.9协议”中同时约定,运输合同其他条款参照“原合同”条款不变。在“8.9协议”签订前,原告为被告出运两套钻机至伊朗,双方就第一套钻机签订了“出口运输代理合同”,就第二套钻机签订了“租船协议”,该两份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差异较大,且纠纷解决方式亦有不同。因此,“原合同”指代不明,有待于双方在将来进一步明确,以最终确定具体的运输权利义务和相应的纠纷解决方式。
nlc202309032121
2.综合当事人签订框架协议后的履行行为等客观事实,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1)从合同磋商的必要性层面,判断该框架协议是有待于进一步磋商还是可直接履行。本案中,尽管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数额明确的海运费,但并不意味着合同价款内容的完整。即使海运出运总量和目的港相同,因被告钻机设备构造的不同,也会形成不同的陆路运输包干费。故陆路运输包干费会根据货物出运时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整,仅凭“原合同”不足以确定具体金额。合同内容需双方当事人进一步合意确定。
(2)从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的行为层面,判断双方是为订立本约而继续磋商还是对合同约定的内容实际履行。该标准的审查不仅有助于判断合同的基本性质,也有助于判断违约的责任主体和对损失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本案中,被告并未直接按照原协议运价交运货物,而是向原告再次询价,原告在回复中以船价和油价上涨为由调高了相应的承运单价,这些行为足以说明双方仍在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积极磋商,并非径行履行原协议。
(3)从双方交易惯例层面,判断签订正式合同是否为双方交易之必要。本案中,从被告通常的钻机出运的业务操作惯例来看,其出运的每套钻机均有相对应的正式合同签订。
二、违反预约合同的损害赔偿范围
损害赔偿系民法之核心。本案中的争议在于违反预约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即限于信赖利益损失还是可及于可得利益损失。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是指意欲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基于对订约对象合理善意的信赖,而自身支付了一定的成本,由于对方当事人没有遵循其信赖关系,信赖一方可以请求对方予以弥补因信赖而遭受的不利益。所谓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在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后,债权人可以获得利益,但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未获得而遭受的损失。
笔者认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约的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应包括可得利益损失,而违反预约的损害赔偿则应限于信赖利益损失。理由如下:①信赖利益损失是明确的已发生的损失,而可得利益损失是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失。在预约阶段,当事人一方为签订本约作了大量准备工作,并实际花费了一定费用,若当事人拒绝签订本约,则此部分损失可以确定。另一方面,虽则预约已签订,但本约是否成立尚属未知,当然不能据此主张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②当事人签订预约的目的在于在将来某一时间与对方签订本约,其所能期待的也应止于与对方在特定日期签订本约;至于将要签订的本约的内容,以及本约签订后是否会得到双方全面履行均不确定。综上,可得利益应系基于本约而言,本约既未签订,自然不存在可得利益损失,更谈不上进一步确定损失金额。本案中被告的赔偿范围应仅限于原告的信赖利益损失。
9.战略框架协议 篇九
与
深圳招银国金投资有限公司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2014年 月 *****有限公司与深圳招银国金投资有限公司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实现双赢的目标,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成为战略合作伙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遵循诚实守信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原则
(一)平等原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签署本协议,协议内容经过双方充分协商。
(二)长期、稳定合作原则。双方的合作基于彼此充分信任,着眼于长期利益,双方致力于长期、稳定的合作。
(三)共同发展原则。本协议旨在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且符合双方的根本利益。
(四)重点支持、梯次推进原则。双方通过重点领域的深入合作,最终实现全方位的战略对接和持续合作。
(五)诚实守信、市场化原则。双方恪守本协议中所作之承诺,确保双方的共同利益,具体合作事项应按市场化方式运作。
第二条 合作内容、方式
为满足甲方在融资、并购投资、市值管理过程中,对资金、项目开发、策略研发、产品发行、谈判服务等方面的需求,乙方利用自身的品牌和专业优势,向甲方提供广泛而有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三条 合作事项
3.1 甲、乙双方在融资、并购重组、市值管理等方面开展合作,乙方可为甲方提供项目开发、方案设计、产品发行以及谈判服务。
3.2 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寻找优质并购项目推荐给甲方,甲方或甲乙双方合作进行投资。
3.3 甲乙双方可合作成立定向增发基金、并购基金等形式共同进行投资。3.4 双方具体合作方式及内容另行约定。
3.5 在不造成负面影响和利益损失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可在各自网站及宣传资 料上使用对方的公司名称和标志。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有权了解乙方推荐项目的真实信息、情况等。4.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所推荐项目的背景资料等。
4.3 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所委托工作需要的有关文件、资料、信息,并保证上述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4.4 甲方根据需要指定专门人员,与乙方配合,按照甲方与乙方认可的并购方案,共同努力完成此次并购重组;
4.5 及时向乙方提供所委托工作需要的有关文件、资料、信息,并保证上述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4.6 甲方对乙方所提出的建议或其他相关材料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与本项目无关的任何第三方。
4.7 在不造成负面影响和利益损失的前提下,甲方可在各自网站及宣传资料上使用乙方的公司名称和标志。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根据甲方的并购需求、战略发展规划和行业特点,乙方通过行业渠道或其他合法渠道寻找合适的目标公司建立初步联系;
5.2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项目,乙方有权与甲方一同参与项目调查,投资分析、投资模型设计等一系列工作。
5.3 乙方有权了解甲方与企业洽谈的进展阶段。
5.4 乙方应将自己所获悉的推荐项目的相关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并可协助甲方提供相关的沟通、协调。5.5 对于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和股权重组等重组类业务,乙方将积极推动方案及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并购的协同效应;
5.6 为甲方推荐优秀的中介机构,包括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
5.7 对甲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在工作中所知和可知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5.8 在不损害甲方利益和名誉的前提上,乙方可以在其网站和宣传材料上使用甲方的公司名称和标志。
第六条 顾问佣金及支付方式
6.1 具体项目的相关费用和报酬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 保密义务
7.1 甲方承诺对在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知悉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乙方的商业信息进行保密。同时,乙方对在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和甲方所推荐的企业的商业信息进行保密。但下列商业信息除外:(1)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商业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2)非因乙方或甲方的行为、疏忽或责任,而在本协议签署之后,商业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3)在本协议签署后,由经授权的第三人合法透露给乙方或甲方的商业信息。
第八条 纠纷解决
8.1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先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无法解决,双方一致同意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
第九条 其他
9.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一年。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协议的有效期限可延长一年,此后依此类推。9.3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合作的框架协议。具体项目的合作协议,以具体项目的单独约定为准。
9.4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深圳招银国金投资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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