灞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共12篇)
1.灞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篇一
东津新区(经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即时结报服务协议书
甲方:东津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乙方:
为确保参合农民享受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方便参合农民住院即时结算报销医药费用,根据市卫计委关于印发《襄阳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襄卫生计生发【2014】88号)文件规定,规范我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经平等协商后,就东津新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服务自愿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经乙方主动申请,甲方评审考核,确定乙方作为东津新区新农合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即时结报单位。根据上一新农合工作情况,结合实际,确定东津新区参合住院患者例均住院费用控制在3500.00元以内,住院人次控制 1人次。
第二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新农合政策法规的培训,及时向乙方提供新农合的政策信息。指导、帮助乙方开展医院信息管理系统与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对接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甲方随时提供《新农合药物目录》变动及新农合政策调整情况,并向乙方做好宣传及咨询工作。根据《东津新区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和《东津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每半年对乙方的新农合工作进行分级评审考核。积极组织协商处理乙方因参合患者就医补偿问题产生的争议。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提交即时结报审批资料等资料30天内给予审批核拨乙方垫付补偿款,并在核拨垫付款中暂扣5%作为考核基金,年底考核后按考核得分给予返还、核减或奖励。定期与乙方进行沟通,采取座谈或会议等形式主动了解和听取乙方对新农合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采取乙方合理建议。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乙方应认真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新农合的相关政策以及甲方《新农合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使其掌握新农合相关政策、热情接待参合患者、提供参合患者农民的政策咨询,不得随意推诿参合农民。
第六条
乙方把新农合工作作为本院工作重点进行安排部署,新农合服务、宣传、教育、操作系统管理等工作应做为常态化管理并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
第七条
乙方要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应认真进行身份证和证件识别,查看病本人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或户口本)、转诊证明等资料,若所携带证件不足证明其身份可联系参合患者所在地新农合管理机构予以核实。杜绝冒名顶替等各种套取新农合基金行为。
第八条
乙方要加强医院人才培养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综合服务能力,严格控制参合患者住院流向,严格住院指征,认真落实双向转诊制度,充分发挥区属医疗机构各项优势,正确引导参合患者合理转诊。
第九条
乙方要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不得诱导参合农民住院,不得有过度医疗行为发生。同时,向患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引导患者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得满足患者的不正当需求。对于连续住院明显过长、住院病人费用明显过高、短期内重复重复住院等情况,要及时向甲方书面报告,协助甲方的核查。应根据参合患者病情,对症下药,因病施治,在用药及耗材上遵循“能用普通的不用贵重的,能用口服的不用注射的,能用国产的不用进口的”的原则,努力控制用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并积极遵守甲方出台的医疗费用控制措施。
第十条
乙方要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控制新农合目录外药品及治疗耗材费用。因病情需要必须使用《药品目录》外药品或项目的。应当告知病人或其家属,并经其签字同意。对不符合要求或超规定使用的药品,市三级医疗机构目录外费用控制在20%以内;市二级医疗机构目录外费用控制在15%以内;区级医疗机构目录外费用控制在10%以内;乡镇级控制在5%以内。
第十一条
乙方医务人员应严格掌握大型设备检查的指征,能够使用常规检查确诊的不得使用特殊检查,不得使用与诊疗无关的特殊检查。因病情需要做大型设备检查的,应告知病人及家属,并经其签字同意。
第十二条
乙方不得将新农合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变更为可报销项目,更不允许分解在其他项目中,也不得要求在外自行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外的药品。
第十三条
参合患者出院时,乙方应按照《东津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法》为患者即时结报医疗费用,按月上报报销制单(住院报销制单统一日期为本月20号),定期汇总装订参合住院患者证明,费用清单(汇总清单及一日清单)正规住院发票原件,出院小结(盖章),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等有效凭据,于次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前向甲方递交报销审批资料、全省统一《新农合月报表》及《医院补偿垫付款拨付申请表》申报结算报销的垫付费用。
第十四条
乙方应对参合患者中经民政部门认定的贫困户人口和特困优抚对象(根据民政部门发放的证件和名单予以确认)给予适当的医疗费用减免,减免的费用不得纳入想新农合补偿范围。
第十五条
乙方应主动配合甲方对参合患者就诊情况和医院医疗服务行为进行咨询、调查和处置;主动配合甲方关于新农合工作的检查考核工作,评审考核每降一个“A”级本院新农合报销比例下调5%,达不到“A”级自动退出东津新区新农合定点资格。
三、违约责任
乙方在违反以上第五条至第十五条任意三条或三条以上,甲方可按照省、市和甲方新农合管理文件对乙方进行处理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乙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四、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双方均可以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五、附则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第十八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201 年
月
日至201 年 月
日。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法人代表签字)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 单位(盖章)
****年**月**日
2.灞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篇二
1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审计主体
审计可分为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 外部审计主题主要指审计局、卫生局等对新农合资金进行的专项审计, 内部审计主题主要指内部审计机构和部门采取的内部审计, 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2 制定审计方案
2.1 具体审计目的
规范医疗定点机构的行为, 提高新农合资金利用率。
2.2 具体审计方法和程序
由于时间有限, 因此, 不可能对期内所发生的事项及相关资料进行详细的审计, 应根据审计需要, 灵活运用各种审计方法, 如采取询问、审阅法、核对法、函证法、抽查凭证法、实地考察法等等[2]。
2.3 预定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
2.4 其他有关内容。
3 审计内容
3.1 抽查审核在院患者合作医疗证、身份证 (户口簿) 、转诊证明等, 审核就诊者与所持新农合证件身份是否相符;否存在虚挂住院患者、造假病例, 套取新农合资金现象;对已出院新农合患者应采取抽查实地问询等有效方法检验其真实性。
3.2 审核新农合患者门诊及慢性病费用;抽查就诊者与所持新农合证件身份是否相符, 是否存在与病症不对症用药等现象。
3.3 审核新农合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费用;
3.3.1 审核其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是否符合新农合用药规定, 是否存在过度用药、不对症用药、开搭车药回扣药及串换药品现象;对目录外药品费用、不予报销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 (指纳入补偿比例为0的项目) 费用所占比例分别不得超过药品总费用或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总费用的15%。
3.3.2 抽查审核其是否重复、滥用大型仪器检查。MRI、CT、彩色多普勒等大型检查的阳性率应在70%以上。
3.3.3 抽查是否存在重复化验检查, 分解收费, 乱计费和升级收费现象[3]。
3.3.4 抽查审核住院患者的遗嘱、检查、治疗、用药是否清晰完整, 有据可查;住院患者的遗嘱、报告单、费用清单三单是否一致。
3.3.5 抽查审核其出院带药量, 出院带药一般不超过7d量, 特殊情况下 (出院时病情无好转或加重) 不超过15d量;带药品种一般不超过3种, 特殊情况下 (出院时病情无好转或加重) 不超过5种。
3.3.6 审核其医疗费用增长情况 (可选择某病重或与上年度同期比较的方法) , 确定其不合理部分, 找出医药费增长过快的原因。
3.3.7 审核其是否存在主管故意的放宽入院体征、延长住院天数、故意提高复诊率和重复住院率。
3.3.8 审及其账务处理情况是否规范, 是否存在账目混乱、少做或多做收支, 有意规避或掩盖新农合医药费增幅过高或与有关部门之间的舞弊行为。规范的账务处理如下[4]:
汇总某期新农合门诊住院基金垫付款是应作会计分录为:
收到市财政部门新农合基金补偿款是应作会计分录为:
接到有关部门新农合基金核减通知用应作会计分录为: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核减通扣减个人款项是应作会计分录为:
定点医疗机构核减欠款时
2.4审计报告
2.4.1审计结束后, 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的基本要素: (1) 标题; (2) 收件人; (3) 正文; (4) 附件; (5) 签章; (6) 报告日期。
2.4.2其中审计报告的正文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 审计概况:说明审计立项依据、审计目的和范围、审计重点和审计标准等内容; (2) 审计依据:应声明审计是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 若存在未遵循该准则的情形, 应对其做出解释和说明; (3) 审计结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 对被审计的医疗定点机构的新农合资金控制制度和控制获得做出评价; (4) 审计决定: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 (5) 审计建议: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改善的建议。
2.4.3审计报告的附件应包括对审计过程与审计发现问题的具体说明、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等内容。
2.4.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 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 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
2.4.5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 应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送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
2.4.6审计机构应将审计报告提交被审计单位和组织适当管理层, 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
摘要: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实施以来, 在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 定点医疗机构的的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 个别定点机构非法套取新农合资金数目巨大, 对新农合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带来了阻力。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新农合资金的审计的重要性凸现出来。
关键词:新农合资金,定点医疗机构,审计
参考文献
[1]吴海波, 吴爱萍, 违法违规侵占新农合资金的成因分析及预防[J].中国卫生经济, 2011, 30 (11) :60.
[2]杨金侠, 李士雪.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不规范行为监管的思路[J].中国卫生经济, 2006, 25 (1) :27.
[3]昂慧, 医院内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方法和一般程序[J].中国卫生经济, 2011, 30 (5) :97.
[4]杨金侠, 李士雪.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不规范行为监管的思路[J].中国卫生经济, 2006, 25 (1) :27.
3.灞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篇三
【关键词】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问题;解决对策
自从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为新农合)开展以来,各级部门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然而由于许多新农合政策认识不到位,加上各个地区没有统一的新农合转诊规定,导致参合农民在城市医院就医时仍然存在转诊与报销难度大的问题。所以有关的医疗机构需要强化认识、建章立制,政府则要严格实施督查与监管,提高管理水平。
一、城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面临的问题
1.政策认识不足
目前一些城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与领导层并没有认识到新农合政策的严肃性和重要性,不具有长远发展与全局观念,管理水平低,未明确责任到人,只重视个人与医院的短期利益,执行新农合政策时没有真正地惠及参合农民,而是试图投机取巧,根据政策的盲点谋求利益,更有甚者打着“报销农民费用”的幌子串通患者骗取基金。
2.各地缺乏统一的转诊规定
大多数参合病人并未办理办理转诊手续,只持新农合证到三级医院就诊;部分患者拿着当地医院医师开具的转诊纸条或诊断书前往三级医院就诊;一些患者虽然拿到的转院审批表是正规的,但是并未接受当地合管办审批。需要住院治疗的新农合患者要去当地的新农合管理机构和就诊医院办理手续,为参合患者与医院平添了许多麻烦。
3.参合农民难以转诊和报销
许多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了追求个人利益,不愿意将患者转出,甚至是一些疑难重症的患者也很难得到转诊证明,要奔波于各个部门之间,经历许多繁琐的报销手续,花费很长时间以及不必要的路费等。
二、有效开展城市新农合工作的对策
1.深化认识,使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提高
新农合工作的开展与广大农民的利益息息相关,是至关重要的民生问题,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必须认真落实这项政策。城市的各个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深化认识,真正重视新农合工作,将其作为医院的核心工作之一。作为新农合管理的首要负责人,院长需要制定可行性、可操作性高的管理措施,加强内部管理,院方应当和科室负责人、医师等签订管理协议,对其行为准则与规范加以明确,新农合目录之外的药物、超标费用以及过度的治疗、检查和用药都应实行重点限制。同时要加大力度管理住院患者和病房,遵循查房制度,并且要坚持每晚认真落实,认真剖析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行调整和改进。有关部门应当要求城市新农合医疗机构的工作和领导人员学习新农合的规定和政策,使其认识提高,促进管理的规范化,从而持续、有序地开展新农合工作。
2.完善制度,使新农合运行机制更加规范
首先各城市新农合医疗定点机构要以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为依据,规定不能住院补偿的新农合病种目录,为出院指征的判断提供依据,并且要确定目录内药品的限制价格,避免患者的住院费用过高,真正使参合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减轻,参考我国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集中议价采购新农合药品。其次要对患者请假率加以控制,针对参与农合的患者医疗安全意识薄弱、管理不严、随意请假,甚至造假请假条等情况,对请假率实施严格控制,危重患者严谨请假,若患者违规和超标则无法得到补偿。再次,要加大力度调查、审核与控制医疗费用,各定点机构要对患者的单病种费用、自费药品比例、次均住院天数、次均总费用、次均日费用等指标加以统计,按规定处罚违规与超标者。同时要对财务管理实施全面规范政策,将漏洞从源头上堵住,提高基金的安全性。住院收入与门诊收入要全额入账,收取患者的医疗费用时要采用统一的发票,确保真实性,不可弄虚作假。最后要增加财政投入资金,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并且实施网络实时监控,提高管理水平。
3.大力督查,使新农和监管措施逐渐完善
首先要加大力度进行稽查和查处。由新农合管理机构以及卫生厅计财、监察、纪检等部门的领导或管理人员共同成立督查组,努力建设新农合管理机构的稽查队伍,不定期稽查定点医疗机构,一旦发现有个人或单位存在违规违纪行为,需要及时查处并予以通报。其次,需要强加城市新农合医疗定点机构的责任与工作纪律。定期培训有关的工作人员,提高其业务水平,同时要加强管理,要求其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工作责任加以强化,完善并落实患者连带责任追究、出入院登记报告、不定期查岗、电话签到、考勤管理等制度。最后,要制定严格的责任追求办法,严肃处理违规违纪的城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与有关工作人员。以相关的程序规定和法律法规为依据,监察、人事、卫生部门共同制定处罚措施。
三、结语
完善的制度保证是开展新农合的重要基础,是顺利实施该项工作的必要前提。政府有关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需要共同协商、努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新农合工作在城市的开展有章可循。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培训有关的工作人员,使其系统、准确、全面地掌握新农合政策,真正体会到开展该工作的意义和目的,以及自身的义务与责任,服务观念增强,为参合农民提供方便。
参考文献:
[1]高和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可持续性研究——基于部分经济发达城市的经验[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22-128.
4.灞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篇四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项“政府得民心,农民得实惠,卫生得发展”的利民政策,为了积极配合新农合工作,常泊洛村卫生室特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申请校验。现将我室基本情况介绍如下:
一、常泊洛村卫生室位于四营乡常泊洛村所在地,我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庭院宽敞,卫生干净。
二、医生马翠,2010 年取得乡村医生资格证,多年实习和行医,理论联系实践,积累了不少经验,深受患者和广大农民群众满意。
三、在市、县、镇、乡卫生部门引导支持下,我室不断完善硬件,规范软件管理,合理处方配方,合理收费,热情服务。积极参加初保,宣传预防保健、康复科普知识。
5.灞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篇五
(2016)
为保障参合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构建和谐医、保、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5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等新农合相关政策规定,经市级新农合管理部门授权同意,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补充协议。
一、医疗服务协议补充内容
根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三十条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测算指标。
(一)次均费用管理
经过对乙方次均费用经科学测算,乙方2016年次均费用控制指标 元/人以内。甲方对乙方实行住院次均费用控制制度,采取当月警告、次月平衡、季度扣款的方法。以平台实际补偿为准,超出限额以上部分,按医疗机构实际补偿比予以扣款。
(二)康复治疗管理
1、因脑血管后遗症造成的肢体障碍需要康复治疗的患者,且初次发病6个月内(超出康复时限范围无效)并将初次发病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装入此次康复病历中,作为此次康复唯一依据,各经办机构需网上核查否则不得进行补偿。
2、接诊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专业康复资格(外包、内包科室出外)。同时,应与各农合管理中心单独签定医疗服务协议,并出具相关资质材料,否则不得开展康复项目治疗活动。
3、协议签定后,每月或季度需要单独报表(疾病名称、治疗项目、收费标准、治疗时间等,表格由接诊医院制定)。患者治疗过程中严格按照2016年补偿方案康复项目要求执行,对参合人员在限定支付范围内的医疗康复费用给予支付。对超过规定支付时限的患者,由省内具有康复医学诊疗资质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评估并认为确有必要,经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支付时限。医疗康复项目、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和物理治疗项目日均费用合计不得超过230元,超出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三)门诊特殊疾病管理
对于没有纳入和开通我区特殊疾病门诊的定点机构,一律不得开展此项工作业务。开通门诊特殊疾病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门诊治疗方案及检查和用药范围标准执行。
(四)区级医疗机构互认管理 2016年区级互认定点医疗机构(区属公立),要本着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开展区级互认工作,并能严格遵守协议约定的次均费用和其它管理,具体事项如下:
1、对于各种小针刀、针灸、理疗、按摩等项目,须经双方协商确定后,方可开展此项工作。同时,医院农合科每月要详细记载患者出入院时间、科室、电话、补偿信息等(由相关医院制作表格),按月(结转日后)通过网络单独上报电子表格。农合管理中心将对上述入院病人治疗情况进行跟踪随访,因电话信息不准确,且无法联系的病人,其所产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负责。
2、发生下列情况将不予补偿。因次均费用协议管理,不能按双方约定执行的;双方协商后未达成区级互认协议管理的;协议签定前发生医疗补偿费用的;
3、对于各种腔镜微创治疗、腰椎间盘手术治疗(包括介入治疗等)、关节置换、省方案确定的42种重大疾病患者,原则上不在互认之内,特殊情况必须提前征得属地农合管理部门同意,方可按区级比例补偿,否则一律按20%报销。
4、对于医院内部、外部协作科室、出租、承包科室,一律不得参与新农合补偿工作,否则不予补偿,同时取消互认资格。
(五)继续执行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严格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在二级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乳腺癌等50 种单病种住院定额付费管理》吉市卫办发〔2013〕9号文件执行。
本协议有效期自2016年2月1日起至下一签定日期止(因特殊原因造成未签定协议时,按此协议继续执行)。
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时,按调整后法律法规执行。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协商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解除协议。医疗服务协议取消后,同时停止该医疗机构转诊限制,一律按无转诊补偿。并由医疗机构在患者入院前告知。由此而造成的患者投诉上访等事宜,由医疗机构负责。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同意,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其它未尽事宜按***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执行。
甲方: 乙方:(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6.灞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篇六
1 研究设计与基本技术
1.1 目标
在查明现状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北京市10 个远郊区、 县乡村的社会经济状况、 人口情况、 地理情况和医疗资源的现状, 采用科学的规划方法, 达到既要满足群众就近利用合作医疗的需要, 又使村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达到数量最小化的目标。
1.2 规划的方法和技术
1.2.1 通过各区、 县上报数据及抽样调查, 查明现有村卫生室、 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布局情况, 在此基础上查明村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布局情况, 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 、 社区卫生服务站和部分村卫生室。
1.2.2 通过百度地图的北京市公交网, 对各个行政村到其最近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时间进行计算: 各区、 县按照平原20 分钟内与山区30 分钟内是否到达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整理分析。 百度地图的北京公交网上有明确的从某村到某地的交通距离, 和使用公交车或步行需要的时间。
1 . 2 . 3LINDO软件实现规划: LINDO ( Linear INteractive Discrete Optimizer) 是一个线性和整数规划的软件系统。 一般用LINDO解决线性规划 (LP—Linear Programming) 和整数规划 (IP — Integer Programming ) 问题。 其中本研究使用的LINDO 6 .1 学生版至多可求解多达300 个变量和150 个约束的规划问题。
1.2.3.1 目标函数:
i=1, 2, 3…m。 其中: i:行政村个数; xi:第i个行政村; ci第i个行政村的综合布局系数。
ci意义: ci值越小, 医疗服务点设在第i个服务小区的必要性越大。 ci的计算方法: 本文采用主成分分析确定服务小区的布局系数。 主成分分析是利用降维的思想, 通过构造原始指标的适当线性组合, 以产生一系列互不相关的综合性指标, 并从中选出几个综合指标并使它们能够尽可能多地反映原始指标含有的信息, 进而用这几个综合指标构造综合评价函数, 计算综合评价值。 由于此方法具有消除指标间的相关性而降维以及指标权重确定的客观性 (以各主成分方差贡献率作为指标的权重值) 等特点, 近年来日益被人们所关注, 逐渐成为一种应用比较广泛的多指标评价技术[2]。 ci计算的指标确定: 首先综合考虑服务小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人口状况、 医疗资源状况和交通状况等因素, 确定影响医疗机构布局的指标, 具体见表1。
从理论上说, 还应该把人口状况中的自然增长率、 65岁以上老年人口比例、 经济文化状况中的人均收入、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比例、 疾病谱和两周患病率等因素考虑在内, 但是这些数据中有的数据项北京市仅有以区、 县为单位及部分乡镇为单位的数据, 没有各个行政村的数据 (如人口自然增长率、 人均收入) 。 还有一些数据项目前没有调查统计 (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疾病谱和两周患病率) 。 基于此, 本研究只能对可得的数据进行相应的分析。 用主成分法求得服务小区的综合评价值Ii: Ii=w1y1+w2y2+… +whyh。 其中, wi为权重: wi=λi/Σλi; yi为主成分值。 主成分分析所得的综合评价值Ii有正有负, 故将其转化为1~10 之间的布局系数: ci=10-9* (Ii-Imin) / (Imax-Imin) 。
xi的含义: xi=1 表示服务点设置在第i行政村; xi=0 表示服务点不设置在第i行政村。
1.2.3.2 约束条件: 约束条件确保每个行政村的农民发生新农合报销需求时, 患者能够在有效时间内到达村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诊报销。
当i∈Nj时, aij=1;当i∈j时, aij=0。
tij表示服务点设在第j行政村时, 由i行政村通过公交车或步行到达j的时间。 T为有效时间。 Nj表示所有可布局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行政村集合中设在第j个行政村内时满足有效时间的行政村的集合。 即表示在特定规划区内, 假设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设在j行政村内, 到达其他服务行政村的时间tij不超过有效时间T时, aij=1; 否则, aij=0。
2 研究结果
2.1 北京市10 个远郊区、 县新农合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无法覆盖的行政村概况
北京市10 个远郊区、 县乡村两级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情况: 查明每个区、 县每个乡镇行政村个数、 多少个村卫生室和设有多少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在此基础上了解每个区、 县内每个行政村的村民通过公共汽车、 步行在20 分钟内 (平原) 或30 分钟内 (山区) 无法到达本区、 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情况。 其中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站和部分区、 县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的村卫生室。 北京市10 个远郊区、 县共有3 386个行政村, 其中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已覆盖的行政村为2 384个, 未覆盖的行政村1 002 个, 空白村333 个, 具体见表2。
2.2 主成分分析及LINDO 6.1 规划结果
个
10 个远郊区、 县通过LINDO 6.1 计算, 需要在608 个行政村中增设的村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才能满足未覆盖的1 002 个行政村村民的新农合报销需求。 其中608 个行政村中, 已有村卫生室的有444 个, 无村卫生室的164 个, 见表3。
个
3 讨论
本研究的目的是为优化远郊区、 县村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布局提供技术上的支持。 以上分析主要是运用线性规划方法提出调整方案, 但是还有若干政策和认识上的问题需要讨论。
3.1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满足农民就医报销需求
长期以来, 农村医疗机构的设置主要依照行政区划, 对行政区划导致的不同的地域范围, 所产生的对农村居民医疗服务的可及性的差异重视不够。 北京市10 个远郊区、 县大部分区、 县是一个乡镇设一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有3 个区、 县有些乡镇不止设一个乡镇卫生院, 通州区2001 年的行政区划调整, 合并了部分乡镇, 但原有的乡镇卫生院没有撤销, 其中有7 个乡镇有2 家乡镇卫生院, 目前有11 个乡镇, 18 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顺义区19 个乡镇, 有24 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大兴9个乡镇3 个地区, 有14 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按照这种模式配置的乡镇医疗机构, 造成医疗机构在地理分布上的问题是: (1) 密度较稀。 北京市远郊10 个区、 县有的乡镇平均面积超过城市中心的一个区, 难以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就医报销需求。 (2) 分布不均匀。 如房山区霞云岭乡最大面积220 km2, 良乡镇面积最小31 km2, 经过计算, 大部分行政村村民到所在乡镇卫生院的时间大大超过几十分钟, 如房山区霞云岭乡15 个行政村, 仅4 个行政村可在数10 分钟内到达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房山区良乡镇有15个行政村, 也仅有5 个行政村可在10 分钟内到达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这说明仅仅依靠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 是无法满足农村居民不断增长的就医报销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3.2 各个区、 县虽然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农民就医报销问题, 但效果不明显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北京市及远郊区、 县相关单位也意识到远郊区、 县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就医报销需求, 制定并实施了相应的措施改善农村居民就医报销问题, 主要措施包括: 在部分行政村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站; 2 个远郊区、 县 (密云、 房山) 将部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2005 年北京市提出《关于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 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 要求社区卫生服务全面覆盖城乡所有社区。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向农村扩展, 原有的乡镇卫生院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变, 部分村级卫生机构转变为社区卫生服务站。 截至2012 年年底, 10 个远郊区、 县3 386 个行政村共建设738 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密云县332 个行政村, 282 个村卫生室, 其中将235 个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房山区403 个行政村, 317 个村卫生室, 仅韩村河镇的3 个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既使各个区、 县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改善农村居民就医报销的需求, 但是由于国家卫生部、 北京市都没有出台关于新农合村级定点机构设置的硬性规定, 各个区、 县也没有明确的布局规划及统一的改善标准, 改善措施的力度仍然明显不足, 如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不足、 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村卫生室村医待遇、 资质等, 仍然难以满足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就医报销需求。
3.3 如何科学制订新农合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布局方案
当前, 北京市10 个远郊区、 县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站和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村卫生室难以满足各个乡镇农村居民的就医报销需求。 如何改善农村居民持续增长的就医报销需求, 科学地制订村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布局方案是本研究的重点。 若单纯从方便农村居民就医报销的角度考虑, 那么需在每个行政村设置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这样虽然方便了农村居民就医报销, 但是成本高、 利用率不足, 造成卫生资源的浪费。 若从节约成本的角度考虑, 就不需要再增设村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保持现有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及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村卫生室即可。 这样虽然节约了成本, 但是显然不能满足农村居民的就医报销需求。 那么, 在方便农村居民就医报销和节约成本中寻找一个均衡点是科学制订布局方案的中心原则。 科学制订布局方案需要有一定的方法及标准 (农村居民到村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有效时间) 。 通过文献研究, 一般有3 种设置方法: (1) 按每千人口数设置。 (2) 按面积设置。 (3) 按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出行时间设置。
3.4 制订方案需要考虑的因素: 标准的建立及调整
若按每千人口数设置村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难以考虑行政村的实际面积及地理环境; 若按照面积设置村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难以考虑行政村的常住人口数。 因此本研究者认为, 较为合理的是按照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就医出行时间设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 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5]24 号文件, 其工作目标是:“到2008 年, 社区卫生服务全面覆盖城乡所有社区, 基本实现城镇地区居民出行15 分钟以内、 远郊平原地区居民出行20 分钟以内和山区居民出行30 分钟以内可及社区卫生服务的目标”。 此标准从居民出行的有效时间考虑, 在方便就医上提出了一定的时间范围。依据以上的标准, 即平原地区的村民20 分钟以内 ( 含20 分钟) , 山区地区的村民30 分钟以内 ( 含30 分钟) 能够到达最近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报销。 测算出北京市10 个远郊区、 县共3386 个行政村中, 现有乡镇级和村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覆盖的行政村有2 384 个, 未被覆盖的行政村有1 002 个。 未被覆盖的1 002 个行政村中, 本研究依据最大服务半径的原则, 利用LINDO 6.1 等软件, 计算需增设608 个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才能覆盖1 002 个行政村。
目前, 京政发[2005]号文件对村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范围没有界定, 本研究在借鉴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服务范围标准的基础上, 根据农村地理环境的实际情况, 选取按照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标准计算结果增设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超过70 个行政村的通州区、 房山区、 昌平区、 怀柔区和延庆县, 对村民出行时间进行了适当的延长, 即平原地区村民出行30 分钟内 (含30分钟) 、 山区地区村民出行40 分钟内 (含40 分钟) 。 依据这2 个标准测算结果见表4。
个
经过测算, 把村级新农合定点机构的有效时间扩大到平原30 分钟、 山区40 分钟后, 未被覆盖的行政村数从710 个减少到357 个, 需增设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数从435 个减少到217 个。 在实际应用中, 各个区、 县可根据本地的财力、 人力和地理环境来选择适合的标准。
3.5 在实际设置中面临的困难
3.5.1 虽然有社区卫生服务站, 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力资源有限: 2006 年6 月30 日, 卫生部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 号文件, 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配备要求如下:“ (1) 至少配备2 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2) 至少有一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至少有一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 (3) 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一名注册护士。 (4) 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北京市10 个远郊区、 县共有149 个乡镇, 161 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880 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按照国家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配置标准的最低要求 (2 名全科医生、 2 名注册护士和1 名其他协助人员) , 至少需要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派的工作人员有4 400名。 通过实地考察, 房山区、 平谷区、 怀柔区、 密云县、 通州区和大兴区在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的人员上远远没有达到国家的基本要求,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也没有能力下派足够的人员, 很大一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的人员都来自乡村医生队伍, 见表5。
3.5.2 虽有村卫生室, 但村医没有能力胜任: 如村医不会操作计算机、 年龄偏大和面临退休问题等。 实地考察了6 个区、 县12 个乡镇、 24 个村卫生室和25 名村医, 24 个村卫生室中, 政府购买服务的 (含新农合定点) 村卫生室有21 个, 政府购买的村卫生室, 通过2005 年北京市农村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 “1486” 工程的改建或重建, 房屋等基本设备进行了标准化的配备。 房屋等基本设施虽然达到了要求, 但是若要把这些村卫生室都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仍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 实地考察的基本情况见表6。
调查的25 名村医中, 年龄最小的40 岁, 最大的74 岁, 21 名 (84%) 在55 岁以上, 年龄普遍偏大; 学历最低为初中, 最高为大专, 高中以上学历6 名 (24%) , 学历普遍偏低; 执业资质: 21 名 (84%) 为乡村医生, 4 名为执业助理医师 (16%) ; 工资待遇方面, 政府购买的村卫生室村医大部分为800 元/月, 房山区政府购买承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责任的村卫生室为1 500 元/月, 自主经营的村医相对较多。 若要把这些村卫生室都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那么, 村医退休的执业资质、 学习操作信息化能力及待遇问题都需要解决。
3.5.3既无社区卫生服务站又无村卫生室的行政村如何规划布局:北京市10个远郊区、县的行政村既无社区卫生服务站又无村卫生室的有939个。这类行政村, 其中通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新农合定点村卫生室可以得到新农合定点机构医疗卫生服务及报销的行政村有606个, 还有333个行政村未能得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及报销。333个行政村, 按照平原20分钟内、山区30分钟内的标准进行核算及规划, 仍有164个无站无室的行政村需要增设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来提供相应的服务。这164个行政村需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还是村卫生室, 各个区、县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配置。
3.5.4 当地财力不足: 北京市 “1486 工程” 总投资1.43 亿元, 北京市发改委投入8 970 万元, 区县投入5 330 万元, 新建和改造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站587 个, 新建和改造村卫生室899 个。 通过对各个区、 县的相关负责人员的深入访谈及计算, 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平均需要12 万元/个, 村卫生室需要7 万元/个。 若村卫生室要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还得配置1 台电脑、 1 台打印机等信息设备, 这些信息设备平均每个村卫生室需要投入3 万元。 本研究通过计算, 不论是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还是增设村卫生室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 增设的村卫生室需要至少投入3 万元/个, 无站无室的需要至少投入7 万元/个, 这仅仅是房屋、 设备的预算, 相应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等还未进行考虑。 对于某些区、 县, 特别是财政相对紧张的区、 县, 相应的投入更加困难。
3.6 本研究所用布局规则方法的可信性、 可靠性及进一步改进的问题
布局规划方法学研究为村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源的布局调整提供了科学的方法和理论。本研究在对北京市10 个远郊区、县村级医疗卫生系统分析的基础上, 探讨村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布局规划的科学方法, 特别是布局模型的构建, 为不同地理环境农村的村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布局规划提供了可借鉴的理论方法。
本研究仅仅采用了最短出行模型与最大覆盖模型来计算村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现有布局情况。 在今后的研究中, 可以进一步尝试利用地图分析对村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布的合理性进行研究[3]; 引入GIS和Voronoi多边型分析村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地理可达性和服务范围, 对村级新农定点医疗机构空间布局的合理性及服务获取的公平性进行评估[4,5]。
本研究借鉴了城市医疗机构布局规划的模型, 但是由于农村与城市医疗机构的考虑因素有所不同, 在城市医疗机构布局规划模型的基础上, 选取适合与农村的指标进行构建村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模型。 对于其他影响因素如村医的年龄、 资质和学历等没有做进一步的探讨。 布局指标体系如何进一步完善或优化, 目标函数和约束条件的具体形式等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论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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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晓西.试论我国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J].中国卫生经济, 2002, 21 (2) :1-6.
7.灞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篇七
为规范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及配送,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切实减轻患者负担,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若干意见》(卫办农卫发[2005]243号,以及XX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XX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药品配送工作负完全责任。
二、定点医疗机构凡竟价目录内的药品(精神类药品、麻醉药品、中草药除外)全部纳入竟价采购、统一配送。
三、医疗机构计划采购的药品只要通用与竟价目录内相同的必须使用竟价目录规定的药品。不得以规格、产地、含量、包装、商品名等不同为由拒绝使用该药品。
四、凡竟价目录以外的药品采购必须执行采购价格备案制:医疗机构将采购计划报送药品配送XXX药品竟价招标 1
采购统一配送领导组办公室,配送办公室核定采购价格后优先选择中标公司采购,中标公司不能供货时,再由其它公司供货采购,在其它公司采购的药品要将发票及随货同行单报送卫生局药品配送办公室签章确认备案。
五、药品配送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医疗机构药品配送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时,有权查阅各医疗机构的财务、会计报表资料,各医疗机构必须配合、支持。
六、从其它公司购进中标药品、购进未实行价格备案的药品以及未经药品配送领导组办公室在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上签章确认的备案药品,一律视为私自采购。私自采购的,经查实按私自采购金额的20%处罚,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承担,不得在单位报销。私自采购一次,医疗机构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县通报。第二次私自采购的,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诫免谈话,连续发现三次私自采购的,县直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负责人进行免职,其它医疗机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七、各医疗机构必须按月填报药品采购、配送执行情况月报表。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所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如出现迟报、虚报,医疗机构负责人必须在3日内说明原因,并写出书面检查报卫生局药品配送办公室。
八、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货款结算办法及承诺协议按时付款,延期付款按0.3%交滞纳金,直接上交到卫生局药
品配送领导组办公室支付配送公司。其中20%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承担,不得回单位报销。
九、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建立药品管理制度,对因盲目报送计划造成药品过期、报废的损失,由医疗机构负责人、实物负责人、计划填报人共同承担。
十、乡镇卫生院必须对村级卫生所的药品进行配送。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价。一经发现,由卫生院双倍返给村卫生所。
十一、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XX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竟价采购统一零售价格。
十二、本管理规定同时适用于卫生材料的配送。
十三、本管理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此件发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定点医疗机构)
二00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卫生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药品配送 规定报:
送
8.灞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篇八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卫生局,各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省卫生厅制定了《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新农合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签订服务协议,履行为参合人员提供质优价廉医疗服务职责,遵守新农合相关规定,接受新农合管理机构、参合人员及社会广泛监督的合法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分为省、市、县、乡、村五级,也可按照医院级别确定。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在全省范围内互认。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按照分级认定、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管理与监管。各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业务实施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方便就医、结构合理、动态管理的原则审查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认定、评估,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六条 原则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实行分级认定: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直医疗机构定点资格认定;
(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市直医疗机构定点资格认定;
(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县级医疗机构、乡级医疗机构、村级医疗机构定点资格认定;
(四)民营医院、驻地企事业单位医院、中外合资及外商独资医院等向对其作出行政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认定。
第七条 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专业诊疗技术服务准入许可;
(三)自愿承担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执行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有健全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控制医疗费用的各项措施,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
(四)具备承担定点医疗服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医院HIS系统与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对接,按要求对辖区内参合人员开展即时结报;
(五)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具备上述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三)遵守新农合管理规定的承诺书;
(四)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乡级医疗机构1万元以上,县级医疗机构10万元以上,市级医疗机构20万元以上,省级医疗机构30万元以上);
(五)近两年医院的统计和财务报表,包括医疗业务收入情况,门诊人次、次均门诊费用、住院人次、次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等。
(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程序:
(一)医疗机构自愿提出申请;
(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三)经评审合格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并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医疗机构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及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注明级别,签订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内容应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医疗费用控制和结算等内容,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
第十二条 按照“省、市、县级代签,统筹地区间互认”的原则,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全省统一格式,分别同所属省、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参合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即时结报协议,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患者的补偿标准由负责认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按医疗机构级别进行确定。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服务资格有效期一般为二年。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于有效期结束前三个月申请延续。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申请延续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认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可在30日内经认真整改后申请再次考核。逾期不申请延续、考核不合格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原认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收回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取消定点资格。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新农合有关政策为参合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落实新农合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并对医务人员进行新农合政策全员培训。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新农合管理机构,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新农合工作,按照每150张床位1人的标准,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工作人员(包括财务和医务人员)管理经办新农合具体业务,配备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数码相机等信息化管理所需办公设施。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在出院结算处设立新农合补偿窗口,设置新农合政策宣传栏和投诉箱,将新农合的主要政策规定、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价格等向参合人员公示,保证参合人员知情权;向社会公布新农合监督、咨询电话,并保证在上班时间有人值守,随时解答和办理参合人员的咨询和投诉。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建设,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参合人员提供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医疗服务。
第二十条 参合患者入院后,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管理部门应及时核对其参合身份,并在参合患者住院病历的适当位置标注参合标识,跟踪检查诊断、治疗、用药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执行相关疾病临床路径或诊疗指南,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和手术指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正确引导参合患者就诊,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河南省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目录外药品费用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目录外诊疗费用占诊疗总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同级医疗机构规定比例,并严格执行目录外药品、目录外诊疗项目使用前告知签字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大型设备检查指征,能够用常规检查确诊的不得使用特殊检查。上级医院已经检查并出具检查结果报 5 告的,下级医院应当予以认可,同级医院出具的检查结果报告应当予以互认,不得重复检查。MRI、CT、彩色多普勒等大型仪器检查结果的阳性率应在70%以上。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对处方药一律使用药品化学名或常用名(可以标注商品名),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应严格控制出院带药量,一般不超过7天量,带药品种一般不超过5种。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规范药品采购渠道,保证药品质量。药品加成率和药品零售价格不得高于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医疗服务价格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参合患者实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方便参合患者查询和新农合管理机构审核,实施新农合按病种付费病种和重大疾病保障病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服务中的特点和作用,提倡使用中医药,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参合人员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即时结报,并按规定提供审核、结算所需的相关诊疗资料和帐目清单。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现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与医院信息系统(HIS)实时联网对接,确保对参合人员住院费用、新农合补偿费用结算等服务“一站式”管理。
第三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规范新农合补偿票据管理,对出院时即时结报新农合补偿费用的参合患者,按要求设计住院收费票据,在住院收费票据上显示补偿费用信息。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详细考核方案,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
第三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落实运行分析通报机制,对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管理、服务质量、费用控制及参合农民补偿等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对主要指标超出协议控制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警示通报。
第三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落实定期督导检查机制,强化日常管理,促使各定点医疗机构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强化内部监管,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落实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新农合有关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服务行为实时监控机制,通过监管平台对参合人员在各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明细及补偿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合理费用进行及时查处。
第三十六条 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参合患者医疗费用进行检查和审核。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如实向新农合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供有关资料,主动接受有关方面的审核检查。
第三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新农合运行分析和考核评估,将新农合政策执行情况和医疗费用控制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与绩效工资和奖金分配挂钩。
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严禁弄虚作假,采取出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假票据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变相骗取新农合基金;严禁不按病情需要收治住院病人,有意放宽住院标准或延长住院时间;严禁违反新农合基本诊疗服务项目和报销基本药物目录的有关规定;严禁擅自更改补偿标准,拖延兑付时间,或向参合患者索取、收受好处;严禁通过分解住院、分解支付、外购目录外药品、院外检查治疗等方式增加参合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新农合不予支付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变通为可报销项目,或分解在其他项目中,不得使用与所患疾病无关的任何检查和治疗。
第四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有关新农合政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协议规定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并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下发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9.灞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篇九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的自查报告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一项代表最广大农民利益的“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将会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看病难、看大病更难以及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早日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人民医院作为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在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内部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欢迎光临517878秘书网 将按照《**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暂行规定》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对内进一步强化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真正做到“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
10.灞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篇十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拓宽参合群众就医渠道、缓解参合群众就医难的问题,按照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管理办法》、《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湘卫合医发[2008]4号)等规定,根据各医疗机构的自愿申请,市卫生局拟于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开展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评估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 医疗机构应按规定的时间、内容主动向市卫生局提交申请资料。
(二)公正、公开原则 不管医疗机构属于何种所有制性质,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经过评估都能获得定点资格;公开评估认定工作的全过程,相关环节广泛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在主流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免费原则 评估认定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卫生局统筹安排,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评估认定范围
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位于中心城市现行规划区域内、向市卫生局递交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资料的医疗机构纳入本次评估认定范围,包括市属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高校、驻地部队、国有(控股)企业、国家机关举办的各类医疗机构。
三、评估认定程序
本次评估认定工作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申请 评估认定范围内的医疗机构主动提出定点资格延续或认定申请,提交规定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的真实、完整,具体见附件1。
(二)审查 市卫生局对医疗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医疗机构。申请资料不完整的,限期由医疗机构进行补充;逾期或资料不真实、不合法的,不予评估认定。
(三)评估 根据日程安排,市卫生局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现场评估工作。现场评估采取看现场、查资料等方式进行,主要内容是近两年来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质量和医疗费用控制等。现场评估实行百分制,具体见附件2。
(四)公示 现场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上的医疗机构在永州市卫生网或永州日报上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及县区卫生局意见。
(五)确定 现场评估结果、公示或征求意见结果提交市卫生局党组或局务会议讨论。讨论通过的医疗机构确定为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三、人员分工及日程安排
市卫生局农合科承担评估认定的全部工作,包括下发通知、资料审查、组织开展现场评估、向局党组或局务会汇报评估的结果等。现场评估工作人员根据医疗机构开展的诊疗项目确定,主要由临床医学、护理、财务、医院管理、新农合管理、卫生监督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初步的日程安排为:2009年12月底前下发评估认定工作通知;2010年1月8日前完成申请、资料审查工作;2010年1月10日至17日完成现场评估工作;2010年1月底前确定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具体的人员及日程安排另行通知。
四、其他要求
(一)实行个人负责制 资料审查、现场评估结果一律以参与评估工作的人员亲笔签字为准,实行“谁签字、谁负责”制度。
(二)有关情况的处理 评估认定过程中,医疗机构被反映或举报存在重大问题、短期难以查实的,暂缓对其评估认定。评估认定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参与评估认定工作的人员与受评医疗机构存在人事隶属关系或与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存在姻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等情形,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相应工作由市卫生局另行安排。现场评估时应该将扣分物证予以封存或以复印件的形式进入评估认定工作档案。
(三)建档和培训 所有申请新农合市级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的评估情况分单位将建立专门档案,以备查询。同时,对确定为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新农合工作主要管理人员进行新农合政策、财务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四)遵守廉政纪律 凡受评医疗机构有干扰评估工作的行为,取消评估认定;参与评估工作的人员要自觉遵守有关廉政纪律规定,不得私自接受受评医疗机构的馈赠和宴请,工作期间不得饮酒,情节严重、造成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严禁重复定点 省市文件规定,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在全市范围内有效。严禁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向县区卫生局重复申请定点,县区卫生局不得对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二次定点。凡发现医疗机构有重复定点行为的,取消其市级定点资格;凡发现县区卫生局对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二次定点的,该新农合工作不得评优。
附:
1、永州市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资料清单
2、永州市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基本信息采集表
3、永州市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现场评估表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抄报:省卫生厅合管处
抄送:各县区卫生局、合管办 附件1
永州市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资料清单
1、永州市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内容包括: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成立时间、座落位置、在岗人员情况、主要业务科室和诊疗项目、设备配备、近三年经营业绩、机构或在岗人员取得的有关荣誉等),申请理由,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不干扰评估工作等的承诺。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收费许可、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及助产等业务准入证(文)件的副本复印件。
11.灞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篇十一
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一)县内:
县妇幼保健医院、星沙医院、县二医院、榔梨医院、干杉医院、暮云医院、黄兴镇医院、仙人市医院、跳马医院、团然医院、五七医院、江背镇中心医院、五美医院、梅花医院、黄花镇医院、果园医院、春华镇医院、大鱼医院、县一医院、路口镇医院、高桥镇医院、县三医院、双江镇医院、白沙医院、开慧医院、福临医院、青山铺医院、县中医院、安沙镇医院、水塘医院、北山医院、仁康医院
(二)县外:
市八医院、湘雅附
一、附
二、附
三、省人民医院、中医附
一、中医附
二、省中医研究院附属医院、市一医院、市中心医院、市三医院,市四医院、163医院、融城医院、省妇幼、省肿瘤、省脑科医院、省儿童医院、长沙市精神病院、旺旺医院、康宁医院、浏阳市骨伤科医院(社港)、爱尔眼科医院
二、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湘雅附三医院、163医院、市八医院、市三医院、市中心医院、融城医院、县二医院、星沙医院、南方骨外科医院、手外科医院,省劳卫所职工医院、浏阳市骨伤科医院(社港)、省工伤康复中心(工伤康复机构)
三、城镇职工生育定点医疗机构
省妇幼保健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县妇幼保健医院、市八医院、融城医院、县一医院、县二医院、县三医院、县中医院。
四、有关事项。
1、自2011年4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必须按照医疗保险实 1
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基金报销范围。
12.灞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篇十二
综合考核暂行办法(修订)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减轻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负担,确保参合农民享有更好的医疗服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卫农卫„2007‟8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通知》(桂卫农卫„2009‟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目的:促进我市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开展新农合各项工作,使参合农民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医疗服务和公正及时的费用补偿,保障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以绩为准的原则;坚持符合政策、农民满意、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内容
第三条
医疗机构新农合组织管理
第一款 医疗机构院领导高度重视新农合工作,对新农合工作有安排、有部署、有措施、有检查、有落实,有年度新农合服务工作计划及总结。
第二款 医疗机构院领导班子有专人负责新农合管理工作,成立有新农合管理机构,配备至少1名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全院新农合医疗质量管理,并建立逐级质控体系。院领导及管理人员切实履行职责,经常深入科室督导检查工作。同时配备2-3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新农合业务管理(包括慢性病管理及银行委托
支付业务管理),检查监督,参合农民住院登记,费用审核、分析,对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等工作。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在门诊大厅等醒目位置设置新农合宣传栏、公示栏,必须于每月10日前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上月新农合补偿有关资料。
第三款 医疗机构应建立和制定新农合就诊、检查、用药、收费管理、医疗质量与医疗费用控制、投诉举报受理及处理等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第四款 医疗机构应建立对科室、医务人员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工作实绩、工作奖惩挂钩。
第五款 医疗机构应对全院职工进行新农合政策宣传、教育,医护人员熟悉新农合政策规定。
第六款 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拒收各种回扣、“红包”,对患者一视同仁,不得推诿新农合病人。
第四条 医疗机构新农合财务管理
医疗机构应有专/兼职财务人员,负责新农合财务管理,新农合会计监督审计制度健全,严格票据管理,遵守财经纪律。
第五条 医疗机构新农合收费管理
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各级各类医疗收费价格政策,杜绝乱收费、多收费、分解收费等不合理收费现象。
第六条 医疗机构新农合医疗业务管理
第一款 住院管理: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不得放宽住院指征入院;不得出现挂空床住院行为;杜绝冒名顶替住院现象;应提供住院费用日清单和出院清单;科室入院登记本标示出新农合患者,出院结算时有新农合患者补偿台账。
第二款 严格执行《国家基本用药目录》、《新农合检查项目及诊疗目录》和《新农合住院病种目录》。
第三款 门诊处方管理:处方各项填写规范,无漏项;遵守门诊处方用药规定,单张处方不能超出5种药品,普通门诊处方量不能超过7天用量,慢性病处方按慢病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款 住院医疗服务管理: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评定要求,病历和病程记录等各项必须填写及时、清楚、真实、准确;医嘱各项检查、治疗、用药及收费记录完整、无伪造;使用《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和《新农合检查项目及诊疗目录》外项目须有知情告知书;不进行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诊疗活动;用药指征明确,用药合理。
第七条 医疗机构新农合医疗服务管理
第一款 医护人员自觉向参合农民宣传新农合的各项政策规定,起到积极引导作用。
第二款 医疗机构新农合结算流程简捷、便民。结报垫付(直补)规范、准确、及时。
第三款 医疗机构应受群众监督,主动配合新农合经办机构的核查、监督,提供各种相关材料。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指标
第八条 均次住院费用考核指标:指全年新农合普通住院的病人均次费用。即以上一年度全市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均次住院费用和柳州市农民纯收入增长率为依据,确定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均次住院费用控制基数和标准(具体指标在每年的2月下达)。约定项目不列入均次费用控制指标范围。
第九条 每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增补的纳入到药物目录内的药品费用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达30%以上(含30%,乡镇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为100%)。
第十条 大型检查项目(CT、SPECT、MRI)阳性符合率:3级医院CT>60%,SPECT>70%,MRI>70%;2级医院每项降低3个百分点。
第十一条 均次住院天数控制:全年参合人员均次住院天数,三级医院≤18天(中医≤23天),二级医院≤16天,一级医院≤12天。专科医院可根据病情需要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接诊病人住院率控制(限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年中心卫生院新农合住院患者人数不超过本院总接诊人数的6%,普通卫生院不超过本院总接诊人数的5%。
第十三条 服务态度好,随机抽查新农合参合人员满意率要达到90%以上。
第十四条 按国家临床路径卫生部规范开展医疗活动。
第四章 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标准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包括日常分项监管考核和年终服务质量考核。其中日常分项监管考核得分占全年总评分40%,年终服务质量考核得分占全年总评分60%。
第一款 日常分项监管考核满分100分,指合管办每月对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审核材料进行审核,发现违规问题即可进行分项处理,拒付违规发生金额并按规定扣分。具体指标及评分标准见《柳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细则(日常分项监管)》(附件1)。
第二款 年终服务质量考核满分100分,每年进行1次,具体指标及评分标准见《柳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细则(年终)》(附件2)。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与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考核的组织实施与信息公开
第一款 市区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由市合管办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由当地县合管办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的组织实施情况报市合管办备案,市合管办根据县合管办上报情况予以抽查复核。
第二款
各县合管办建立监测与定期发布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医疗服务信息、参合农民平均医疗费用通报和警示制度,每季度通报各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服务管理信息。对群众举 4
报或反映强烈的新农合管理不善、医药费用过高、医药费用增长过快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不定期督查。
第六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采取现场调查、入户调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包括:听取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实施新农合工作的情况介绍;询问住院参合人员对医院医疗服务的意见和评价;查阅相关资料,重点查阅有关文件、病历、补偿记录和补偿账目等资料;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八条 合管办对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前,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通知、电话通知或不通知医疗机构,但考核时必须有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新农合工作的人员陪同。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向定点医疗机构下达督查整改通知,并由陪同人员签收。
第七章 奖惩办法
第十九条 建立考核预备金制度。合管办以医疗机构申请结算的当年12月份的垫支资金为基数,在扣除因均次住院费用指标超标及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不达标所发生的违规金额后的剩余资金作为考核预备金。在一个参合年度结束后,经年终考核合格或日常考核未发现有违规情况,考核预备金全部返还定点医疗机构;如年终考核不合格或日常考核有违规情况,扣除当年考核罚金,余下的部分返还定点医疗机构。如12月份补偿金不足以扣除罚金,则从次年的补偿垫付金扣除,扣足为止。
第二十条 合管办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考核,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考核内容的,视为违反《柳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协议》约定,除拒付违规发生金额外,视情节轻重处违规金额数值一至两倍的罚金,罚金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 合管办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方法,以日常考核与年终服务质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综合考核为合格,得分在90
分以上(不含90分)评为年度新农合服务满意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表彰;在75~84分的,每降低1分,处当年各级合管办与医院结算新农合补偿资金总额数值1%的罚金,累加计算;得分在60~74分的单位,除要按比例缴纳处罚金外,合管办予以通报批评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得分低于60分的单位,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确认为定点医疗机构,罚金从进行考核预备金中扣除,扣完为止。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例从全年综合考核总评分中扣减10分,由该单位追回新农合补偿款。视情节轻重,由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对医疗机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1﹒对合作医疗工作领导、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影响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
2﹒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随意放宽入院指征; 3﹒将非参合人员的治疗费用记入新农合账内;
4﹒违反新农合医疗用药规定,开大处方、人情方,不按规定限量用药,损害参合人权益;
5﹒将当事人的诊疗费用记入他人新农合账内;
6﹒将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记入新农合支付账内;
7﹒违反物价部门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的;
8﹒将自费药品及生活用具串换成可以补偿的药品套取合作医疗资金;
9﹒提供虚假病历、证明、处方和收据套取合作医疗资金; 10﹒利用其他各种手段非法获得新农合基金。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管办按照日常监管分项处理原则不予或暂缓审核、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新农合补偿款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1﹒处方书写不规范;一次开具超过规定天数用药量的处方; 2﹒参合患者补偿资料不全的;
3﹒使用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外自付药品无患者或家属签字的,患者自费药品比例超过有关文件规定的;
4﹒外伤原因未注明的;
5﹒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参合患者医药费用时未按规定剔除不可补偿费用,造成实际补偿费用大于应补偿费用;
6﹒对病历中不作记录以及不合理的检查、治疗、用药费用; 7﹒在治疗期间有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等费用; 8﹒病历书写不及时完善的;
9﹒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药品、诊治等项目多收、套收费用;
10﹒将门诊病人或门诊留观病人作住院处理,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变相套取的新农合基金;
11﹒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票据管理政策的; 12﹒其他按文件规定不予补偿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柳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细则(日常分项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