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申请书

2024-08-20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申请书(精选10篇)

1.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申请书 篇一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申请书

××司法局:

三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条件,自愿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现将设立许可申请材料报送贵局,请审查并予以办理设立许可手续。

申请设立理由如下:

申请人自年开始执业,先后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执业年,承办过大量的民事、刑事案件、非诉讼案件,执业期间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的行为。

申请人自先后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执业年,承办过大量的民事、刑事案件、非诉讼案件,执业期间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的行为。

申请人自年开始执业,先后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执业期间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的行为。

三申请人结合自己的情况,经充分协商一致,自愿申请办所。我们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正正当竞争法》,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办一个机构健全、规范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三申请人郑重声明:我们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全部真实、合法,如有 1

虚假,愿意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请审查上报,核准我们的申请。

申请人(签名):

2.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申请书 篇二

关键词:合伙;律师;规范化;发展;创新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2-140-2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人合加资合的共生体,人合是基础,资合是最基本的利益分配体现,人合加资合,能体现出执业律师的基本价值取向和促进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平衡,但人合之间埋藏的矛盾与资合之间的利益分配冲突,都不应被社会所忽视,特别是不应被最初合伙人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所忽视。

解决合伙人之间、律师事务所主任与其他合伙人之间以及合伙人与聘任律师之间和聘任律师之间的矛盾,应当是社会管理的新课题,也是社会法制化进程的必然产物,因此,解决好这些矛盾,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也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展与创新的动力源泉。

县域和中、小城市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最初改制时,大多律师事务所仅是人合所。所谓人合所,是指改制时合伙人并没有出资或出资不规范,改为合伙制,是大势所趋,以人合为基础,制作的多数改制文件会有不同程度的虚假成份,合伙人没有按《合伙协议》的规定出资,注册资金是虚假的或是由牵头的合伙人一人出资或者是其想方设法筹资进行注册的。这样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最初应当是有生命力的,这是因为长时间受国资所某方面的束缚,一旦激情被释放,很可能会成为工作中的某种动力。但时间一长,各种矛盾就会暴露出来,特别是律师事务所出现大的风险,律师事务所就有土崩瓦解的可能。大多数合伙人认为应按出资额分担风险而对出现的风险不管不问,而牵头成立合伙所的合伙人或主任则会认为应按《合伙协议》的规定分担风险份额,矛盾若化解不了,律师事务所就会解体。若所内有所积累,合伙人之间也会因如何占有积累或分享积累而发生矛盾,这些矛盾的出现和不化解,迟早会导致部分合伙人退出合伙或导致律师事务所解体。

在司法行政机关的干预下,改制时,有些合伙人确实出了资,但由于不乐意和其他合伙人共同组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只是另外组建律师事务所不够条件,不得已才和其他合伙人共同组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一旦条件成熟或有其他原因,没有人合基础的合伙人肯定会退出合伙,另外组建新所或到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

组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时,确实是以人合为基础,再加上按照《合伙协议》规定的资合,应当说这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但这样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也会因增加新的合伙人新增实收资本或新增资产,合伙人退出合伙其他合伙人承受退出合伙人的股份份额而产生矛盾,这些矛盾虽不太深,但处理不当,也会为产生新的矛盾埋下隐患。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内部,所认出资额相同的合伙人,会因为所付出的工作量不一而产生矛盾;出资额不同的合伙人,会因承担风险或分得利益不同而产生矛盾,这些矛盾均会阻碍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更会阻碍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与创新。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长时间运作,会出现一些以局部利益为目标的利益集团,特别是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各利益集团往往会因某些利益分配不平衡而产生矛盾,这些矛盾主要是规范化管理下的利益分配不均或规范化管理与以往管理模式冲突而发生的利益添加或减少,这种矛盾的产生往往与部分最初合伙人或资深合伙人重视私利有关,最初合伙人或资深合伙人总认为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应该与其利益相结合,应该与其惯常的不规范做法相适应,最初合伙人或资深合伙人这些做法,不仅不能使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贯彻始终,而且还会使律师事务所因不能规范化管理而分崩离析。

律师事务所内部受理案件也会因有些律师为争揽案源降低同一案件的收费额或给介绍人好处而造成律师之间产生矛盾;工作中,也会因有些律师对相同案件压低收费数额造成不正当竞争导致争抢案源而使律师之间产生矛盾,这些矛盾的出现,常常会导致律师之间的互不配合、相互拆台而使全所律师形不成合力。

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与创新、发展,离不开合伙人的共同奋斗,更离不开全所律师的理解和支持,律师事务所主任不把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放在首位,放在自己的利益之上,律师事务所自身矛盾不化解,该所就不可能实现规范化管理,更不可能有健康发展和创新,因此,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创新,应当以全体合伙人的目标一致和共同奋斗为基础,以全体律师的理解和支持、律师事务所自身矛盾化解为途经,以律师事务所主任统筹、统管为主导,只有这样,律师事务所才会有管理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与创新。

合伙人之间经常交流,能使合伙人之间减少误解和增进了解,能化解合伙人之间的矛盾;合伙人与外界交流,能更多地吸取他人的创新方法和管理经验;合伙人与本所律师经常交流,则能更多地了解本所实际和使全所律师理解律师事务所及合伙人、化解与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及其他律师之间的矛盾;多方位、多渠道地进行交流,能化解律师事务所主任与合伙人、聘任律师之间的矛盾,更能化解合伙人律师之间以及合伙人律师与聘任律师之间的矛盾,更能增强律师事务所的活力,减少律师事务所内部矛盾、减少内耗和增强律师事务所发展、创新的动力。

当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不能满足部分合伙人的欲望,一些管理规则与这些合伙人的惯常做法有冲突时,其他合伙人不应漠视不管,更不应该直接或间接地支持这些合伙人的错误做法,特别是律师事务所主任应想方设法做这些合伙人的思想工作,给其创造条件让其接受规范化管理的每一项规则,寻找各种途经引导这些合伙人理解、接受和支持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使之不成为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的阻力,并争取这些合伙人投身到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中来,使之成为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与创新的动力源泉。但由于一些最初合伙人或资深合伙人长时间积累的陋习很难改正,这些合伙人又将自己的利益置于律师事务所的利益之上,若长时间将这些合伙人争取不过来,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其他合伙人则应统一思想,劝这些合伙人退出合伙,反之,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由于有这些合伙人的存在而很难实现,更无法实现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创新。

劝退这些合伙人应该首先使其他合伙人意见一致,这些合伙人感到孤立也有可能会幡然醒悟,若他们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而加以改正,这对于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是有利的,若这些合伙人想组建新所,则应创造条件使其目的达到,这样做,不仅对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有利,而且也有利于这些合伙人换位思考问题而会去掉原来的不良习惯,实现相互包容、共同发展的目的。

化解律师事务所内部矛盾,使合伙人及全所律师形成合力,是律师事务所发展与创新的基础工程,主任将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发展与创新放在首位,放在自己的经济利益之上,是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的基础工程中的根基,只有律师事务所主任有发展、创新的理念,只有律师事务所主任勤于学习,不图私利,有发展、创新的追求,律师事务所才会有健康地发展,才会有创新,反之,律师事务所就不会有发展与创新可言。

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创新,应建立在合伙人的思想统一、齐抓共管和有明确的目标之上,也应建立在全体律师的理解和支持之上,没有合伙人之间的矛盾化解和统一思想,没有合伙人的目标明确,没有全体律师的理解与支持,也很难有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创新。

规范化管理是律师事务所发展、创新的重要基础。管理混乱的律师事务所,根本不会有发展和创新的机遇,管理混乱的律师事务所,也没有发展和创新的基础与动力,因此,只有加强规范化管理,律师事务所才会有健康发展、创新之路可走。

3.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申请书 篇三

1、与数量的迅速增长相适应,律师的素质也将水涨船高。目前的执业律师中,本科学历以上者已占绝大多数,由于司法考试的门槛已经提高,未来新加 盟律师队伍的人才学历只会越来越高,在加上外资所的进入与国内律师的同台发展,律师之间 的竞争永远都是强者之间的对话。

2、律师的社会地位将不断提高,政府和社会公众对律师寄予厚望。律师正在成为司法界的人才蓄水池。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公开讲话中表示: “提倡具有 多年律师经验
、品行端正、阅历丰富、声名卓著、资产富有的律师来当法官,以改进法官队伍 的构成。”同时,一批资深的学者型律师进入高等学府、研究机构,律师进入学界将解决理论与 实践相脱节的问题,使学界更增活力。另外,有为数不少的律师逐渐成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或直接介入商界,在法律空白领域创造规则及保护规则的实施。目前我也兼任杭钢股份等多家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律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不是赚每年几万元的小钱,在乎的是社会 对律师业的认可程度,比如我们须积极参与立法,这是我们法律人的最高境界,也是律师改变 社会形象与地位的有力途径。

3、律师的执业领域将继续扩大,将涉足许多高端和新兴的领域。律师的执业范围从传 统的民事、刑事、经济诉讼扩展到证券、税务、金融、投融资等新兴领域的趋势已经非常明显,我本人的专业领域就在证券、金融等方面,这些领域的市场潜力非常大,正是我们年轻律师施 展拳脚的大好舞台。

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将进一步完成专业化定位,法律服务市场的成熟度日益提高。以 往什么都会,什么都不精的执业模式注定将会被淘汰。在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的今天,律师必 须形成自己独特的专业优势以完成自身的品牌积累,以独特的专业服务占据独特的细分市场。有了以上的认识,我们再来谈谈如何成为一个成功律师。

一、要热衷这个职业。首先我认为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对这个职业的热爱,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一个律师成长需 要再学习的过程,需要相当的时间完成。一个刚刚执业的律师至少需要三五年的打拼,才能具 备一定的竞争力。一个年轻律师要案源没有案源、要资源没有资源、要人脉没有人脉,要经验 没有经验,注定了青年律师的成长初期将是一条充满了荆棘坎坷的道路,如果一个人对律师事 业不是最有热情的选择,执业生涯将是一个非常痛苦的过程,没有热情就无以持之以恒,更不 能保证做到顶尖水准。热情是事业永恒的保证。对这一点我有很深的体会,我本人之所以选择 律师职业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我热爱这个职业,有挑战性并且能带给我巨大的成就感。没有这种 执着的热爱我是不可能走到今天的。

二、对律师行业要有坚定的信念。要有长远的职业规划和人生目标很多人出于各种动机,从事律师工作,对律师行业的现状和挑战缺乏认识,没有长远的打算和职业规划,没有明确的 人生目标,以为只要做了律师就能发财,于是表现出来的急于求成、急功近利,让客户“敬”而 远之。我想青年律师可以通过以下这么几步来规划自己的职

业生涯。首先,了解自己的需求,想成为怎么样的律师或者说想通过做律师达到什么目的,如果只是想赚钱,那我劝你别做律师,做生意更能发财,做律师我个人的体会更多的还是它的挑战性和成就感是普通职业所不能带给 你的。分析完你的需求,试着分析自己性格、所处环境的优势和劣势。以及一生中可能会有哪 些机遇;职业生涯中可能有哪些威胁?这是要求你试着去给自己定位。根据你认定的需求,自 己的优势、劣势、可能的机遇来勾画自己长期和短期的目标,在此基础上来制定自己的计划,比如说你想成为一个在社会上比较知名的律师,那么也许你就会选择更多地做一些诉讼业务,因为大家都知道做诉讼容易出名,短期的你可以自己设定每年、每个月的任务甚至每天需要联 系哪些客户,需要看哪方面的书,需要写哪些文章,没有这一点一滴的积累,一年一年很快就 会过去,回过头去看才发现浪费了很多的机会。在这个过程中,还有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很多 青年律师会忽略这一点,那就是及时地反省和总结。通过反省和总结自己的缺点,所处环境中 的劣势。这些缺点一定是和你的目标有联系的,而并不是分析自己所有的缺点。它们可能是你 的素质方面、知识方面、能力方面、创造力方面、财力方面或是行为习惯方面的不足。当你发 现自己不足的时刻,就下决心改正它,这才能使你不断进步。

三、要有敬业精神。做事先做人,做律师也一样,尤其是青年律师必须做到真诚待人,做到百分之百地忠于自 己的事业,百分之百地忠于当事人的利益,百分之百地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工作要主动和及时,要具备专业的精神,只要达成协议,不管收费与否,收费多少,都要以同一水准提供服务。这 样才能积累自己良好的口碑,才有发展的基础,否则一心想着赚钱,颠倒了处理事务的顺序关 系,往往欲速则不达。

四、要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准,成为专家。一个成熟的律师成长大致需要在实践中磨练3到5年,要成为一个有影响力的律师一般都要 社会上跌打滚爬在10年左右的时间,如果没有专业的坚持,是很难走完这漫长的10年路的。对 专业的坚持还表现在对理论研究的重视上,我的体会是理论研究对律师综合素质的完善及实际 业务能力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千万不可小看了理论研究。

4.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篇四

(供申请设立普通合伙所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设立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决定共同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执业经历等:

第二条 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第三条 本所的组织形式: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第六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推选本所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组织本所的考核(包括本所执业情况和律师执业情况);

(五)审议本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六)决定吸收新合伙人;

(七)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臵;

(八)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九)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十)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的十日内。经三分之二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内容进行认可并签字,以备合伙人查阅。

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六条

(六)、(九)、(十)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

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六条所列

(一)、(二)、(三)、(四)、(五)、(七)、(八)、(十一)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分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从合伙人中产生。每次选举得票最多的为本所负责人人选,第二至第三名为副主任。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本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

第十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全面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

决定聘用和辞退,对合伙人会议负责。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岗位津贴在终了时由管理合伙人根据行政主任的工作表现提出方案交合伙人会议审议,最高不超过全所全年业务收入的X%。

第十一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二条收入分配。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或者薪金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三条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事务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四条 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如当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五条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则先由律师事务所承担支付责任,律师事务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变更

第十七条 吸收新合伙人。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

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符合上述条件并申请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报市司法局批准,并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合伙人退伙。

(一)退伙须提前三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并办理变更登记。

(二)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三)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1.退伙时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85%进行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十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0%结算;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进行支付;

3.留臵所退财产份额的15%,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臵期间的利息;

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人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第十九条对合伙人的处罚。

(一)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会议通过和制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罚。

上述处罚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经3名以上合伙人提议、过半数合伙人附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该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超过90%及以上合伙人表决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三)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15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如超过15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报市司法局批准,并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四)经全体合伙人(除当事人外)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

1.按除名时合伙人会议所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70%进行核算;

2.均以现金支付;

3.应留臵其可领取财产的20%,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臵期间的利息;如其行为可能对本所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有权增加该留臵的比例和时间及扣留其相应的财产。

时支付确有困难,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条事务所因合伙人退伙、被除名、对合伙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发生争议的,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通过市、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解,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调解意见或裁决,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的解释权归全体合伙人会议,本协议的补充或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后生效。

合伙人签名:

5.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 篇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 英文名称:

第二条 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XXX X市XX路 身份证号:

XXX X市XX路 身份证号:

XXX X市XX路 身份证号: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XX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XXX X 万元 X%;

XXX X 万元 X%;

XXX X 万元 X%;

第四条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六条 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 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条 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可生效;

(二)第八条所列(一)、(二)、(三)、(四)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三条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 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四条 收入分配。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五条 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 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如当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七条 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 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九条 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符合上述条件并申请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须提前三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并报原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三)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1.退伙时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85%进行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十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0%结算;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15%,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人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第二十一条 对合伙人的处理。

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经3名以上合伙人提议、过半数合伙人附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该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决权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三)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15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如超过15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四)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

1.按除名时合伙人会议所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70%进行核算;

2.均以人民币现金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应留置其可领取财产的20%,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如其行为可能对本所千万财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有权增加该留置的比例和时间及扣留其相应的财产。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当时支付确有困难,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二条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成立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

第二十四条 清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对剩余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当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制定清算方案报合伙人会议及有关机关通过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所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本所的执业许可证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 合伙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本所主任签名并盖章,在15日内上报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机关批准注销后,原管理合伙人应当及时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第六章 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七条 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对合伙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发生争议,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通过市、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解,本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调解意见或裁决,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合伙人商定,具体条款列入本协议)。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协议的补充或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生效。合伙人签名:

6.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申请书 篇六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律师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巩固和扩大我市去年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成果,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增强律师行业自律管理能力,促进律师队伍和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市属各律师事务所中广泛开展了规范化建设活动,目前已按活动要求,基本完成此项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结合实际,认真部署,细致安排

为全面落实司法部《司法部关于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意见》和《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积极开展我市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年建设活动。2005年4月1日,律师协会和律师公证管理处组织召开了市属律师事务所主任例会,对全市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活动做出全面部署。

第一、确立了每月第一个周五召开各律师事务所主任例会的制度,作为交流规范化建设经验和督促检查规范化建设活动开展进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方案》及详细的实施计划。要求各所在5月10前上报本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市律协在5月13日第二次主任例会时,对未上报或迟上报的律师事务所予以点名批评并责成其纠正。至5月16日,市属40家律师事务所,除正在改制的国法所和新成立的九德所外,其余38家均制定并

上报了本所《规范年建设实施方案》和实施时间安排表。

第二、为避免规范建设活动流于形式,我局结合乌鲁木齐市的实际情况,有重点、有步骤地实施规范年建设活动。目前,我市市属律师事务所共有40家,其中合伙所36家、国办所1家、北京等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的分所3家,合伙所占到了市属律师事务所总数的90%。合伙律师事务所通过提供法律服务,为维护国家、企业、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发展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1、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存在人员少、规模小、效益差,硬件设施不完备的情况。在我市36家合伙所中,不足10人的小所有22家,占到了近三分之二。

2、个别合伙所存在登记合伙人与实有合伙人不符、合伙人变更后不及时备案或名为合伙,实为个人办所的情况。

3、部分合伙所管理制度不完善,甚至连最

基本的规章制度也未建立。

4、有的合伙所合伙人管理意识、责任意识比较淡薄,收结案制度不严谨或落实不力。

5、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导致律师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时有发生。

6、有的合伙所党团活动不正常,党支部战斗力、凝聚力不强,有的甚至软弱涣散。针对上述问题,我局根据《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的基本规定,要求各所在规范建设活动中必须完成包括《合伙律师事务所章程》、《收结案制度》、《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律师违纪查处制度》等十五项制度的制定、完善和实施工作,并及时将本所制度汇编报律师协会备案。

二、实地调研,查找问题,有的放矢

根据《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工作安排,7月28日,律师和公证管理处组织市属十五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参加规范建设年活动调研

座谈会,当天到会的还有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处长任鸿祺、自治区律师协会会长金山等一行九人。到会人员汇报了本所规范建设活动的开展情况并提出了自身建设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难题:

第一,在内部管理方面:部分律师事务所在收费分配中不认真执行司法厅下发的有关规范,私自提高分配比例。个别律师事务所对聘用律师只收取一定费用后不对其管理;部分律师事务所不为律师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让律师自行投保;律师事务所管理机制较为普遍的是合伙人会议下设主任办公会议。但实践中合伙人会议未充分发挥作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只依赖于主任和个别合伙人;律师事务所在人员管理上只有聘用、转所和辞职制度,没有解聘制度,这不利于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及律师整体素质的提高;由于对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实行属人管理,造成部分律师流动无序,加大了律师事务所的管理难度和无形损失。

第二,在律师业务合同执行方面:目前使用的律师业务合同为自治区律师协会推荐的文本。该业务合同内容较原则、笼统。民事、非诉讼等案件均使用同一合同,一些争议与投诉也因业务合同规定不明确而造成。

第三,在收费管理方面:部分律师事务所不认真执行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采取低收费、竞相压价等不正当方式争揽案源,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

第四、在制度建设与完善方面:大部律师事务所尚未建立内部矛盾处理机制;自治区及我市律师协会都要求律师事务所建立错案赔偿制度,但对认定“错案”的标准,“错案”赔偿的额度均无明确规定。

第五,在业务培训方面:律师业务培训内容不够深入、形势较为单一,培训效果不好。

第六,在执业环境方面:律师会见刑事案件当事人难,涉黑及重大刑事案件尤为严重;民事及非诉讼案件调取工

商档案难和律师到基层法院查阅案卷难问题依然存在。

第七,在党建方面:对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职责作用的认识模糊不清,直接影响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党支部人员少难以开展工作;党员律师与普通律师没有区别。

为更深入了解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活动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8月8日至8月11日,律管处长和律师协会副秘书长又带着上述问题,利用四天时间,陪同自治区律师协会的两个调研组,走访了市属近20家律师事务所,向各所合伙人及聘用律师全面了解情况。除上述由各所主任反映的问题以外,部分合伙所还存在下述几项问题:

第一,未给聘用律师办理社保或虽办理社保但单位不按规定比例承担缴费义务。

第二,有超比例提成或费用包干等违规行为。

第三,收费后不提供正规收费票

据。

第四,缺乏实习律师帮带制度,新律师培养制度不健全,导致新老律师间贫富差距加大。

第五,结案率普遍偏低,平均在40%左右,个别所甚至为零。

第六,自动化办公程度较低,近40%的律师不会使用电脑,35%的律师仅能使用电脑打字,只有近25%的律师能够使用电脑完成自动化办公工作。

通过座谈和实地调研活动的开展,使我局律管干部充分了解到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活动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并采取了相应对策,切实作到了有的放矢。具体措施如下:

第一,将规范建设年活动与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强化党员律师的凝聚力,充分调动党员律师的积极性,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开展文明律师事务所评选活动,将所的硬件建设、网络建设、归档率和人员培训工作情况作为重要的评分

标准,以此来引导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

第三,加大对收费不开票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发现此类问题的律师事务所一律予以通报批评,且该所及所主任三年内不得参加先进和优秀的评选活动。

第四,年检注册时,各所必须提供已为聘用律师办理并缴纳社保的凭证,否则不予注册公告。

第五,着手制定《乌鲁木齐市律师利益冲突处理规则》,实现指导各所建立内部矛盾调处机制。

三、虚心学习,充分交流,取长补短

为充分开展交流和学习,更好地完成合伙律师事务所建设活动,市律师协会采取外派学习和内部交流相结合的方式,积极组织各合伙所主任交流经验,探讨如何完善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机制。

第一,8月23日至8与31日,由市律师协会会长郭国峰同志带队,率市

属十二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赴北京参加《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研讨交流会》,学习北京、上海等地的先进管理理念。回来后,市律师协会又组织参加学习人员进行讨论,探讨内地先进经验本土化的方式,以结合实际,合理借鉴,避免不顾实际盲目模仿的现象发生。

第二,9月9日召开四届六次理事会议暨规范化建设研讨交流会,将市属各律师事务所按规模大、中、小三个层次进行分类,选出各层次中管理规范,具代表性的几家所介绍经验,使已经在本土得以施行有效的管理制度能够得到推广。

四、诚信在规范,规范保诚信

配合局机关开展的“诚信在岗位、诚信在行业”活动,律师和公证管理处与律师协会加强了律师行业诚信管理体系的建设,要求各所在规范建设活动中将诚信制度建设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所须制定诚信档案的建立、管理制度和诚信活动实施方案,将诚信建设

融入到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活动中去。为此,特将9月1日至11月25日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活动的总结提高阶段同时定为律师诚信制度建设月。此次诚信活动共分:

(一)工作准备(9月1日——9月10日);

(二)宣传动员(9月11日——9月20日);

(三)梳理对照(9月21日—11月10日)

(四);总结提高(11月10日——11月25日)四个阶段。以期借此将诚信制度切实与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使诚信制度成为规范化办所的必需条件,从而打造律师行业的诚信新形象。

五、对照检查,整改提高

按照《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市律师协会将通过座谈和调研所了解到的问题归纳整理后,下发各合伙律师事务所,要求各所对照检查。凡在本所存在有同类问题的,要求积极提出整改方案,并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对于发现问题隐瞒不报也

不采取措施改正的所,将给予严厉处分。

截止目前,市属40家律师事务所除一家国办所刚改制完成、一家合伙所正处于筹备阶段外,其余35家合伙律师事务所和3家北京律师事务所分所均结合自身存在的问题提交了整改报告,将所内部管理制度上报备案,并采取了相关措施处理解决了发现的多数问题,各所的内部管理水平较规范建设活动开展前均有大幅提高。

7.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 篇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第六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九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书面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四)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个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

(六)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七)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八)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办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三)律师事务所章程;

(四)设立人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五)住所证明;

(六)资产证明。

受理申请的区(县)司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准确核实申请人情况及申请材料真实性。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具体情况,与申请人面谈,制作谈话笔录,应当实地检查办公场所,形成审查意见,并同全部申请材料一起报送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县)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必要时可以与申请人进行面谈,并实地检查办公场所。

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文件范本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执业证号 所属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人符合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条件,特提出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申请,请依法予以许可。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以上签名系申请人本人签署,如提供虚假材料,由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 律师事务所章程

提示:下列条款为律师事务所章程必备内容,具体内容由申请人起草

第一章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第四章 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第五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个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

第六章 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第七章 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章 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第九章 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第十章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第十一章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以上签名系本人签署,如提供虚假材料,由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律师事务所开业登记手续告知书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六十日内,按照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变更执业机构

提示:按照本地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相关规定办理。

二、刻制律师事务所印章

提示: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章、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为律师事务所必备印章。其它印章如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为选刻印章。请在提交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交选刻印章的种类。

2、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在北京市公安局登记备案的印章刻制公司刻制印章。如申请人自行选择印章刻制公司,请在提交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交印章刻制公司经北京市公安局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和办理印章刻制事宜人员姓名(开具刻制印章介绍信)。如申请人未选择印章刻制公司,司法行政机关将负责推荐。

三、团体会员登记

提示:办理部门市律师协会会员事务部,联系电话64515981/67。团体会员登记,原则上需要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一人即可)亲自办理。如需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及委托书办理。

四、财务登记手续

提示:办理部门市司法局律师监管处612室,联系电话:58575806。持批文原件登记备案、购买财务软件,领取《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人员审核表》。

五、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提示:办理部门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中心,联系电话:12365。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时,须持律师事务所公章,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全部复印),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完成后,须将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报住所地区县司法局,以便制作律管平台电子钥匙。

六、办理税务登记

提示:税务登记办理部门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税务登记部门。

七、办理银行开户

提示:在银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开设集体户,将申请人出资存入集体户,妥善保管银行出具的进账凭证。

八、办理北京双高人才存档集体户登记

提示: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办理北京双高人才存档集体户登记,需携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公章和开户费。联系电话:57803831/32/33。

九、印章印模和银行账户备案

8.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申请书 篇八

该实习律师,在为期一年的实习过程中,认真学习办案实务与法学理论,勤奋好学,无论细小的咨询还是接待当事人,都能踏实认真,一丝不苟,特别是处理顾问单位的一些非诉的法律意见和审核事宜,经验相对丰富,在办理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也是不错的助手,实践出真知,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办案经验的逐步积累,该实习律师将有一个不错的执业前景。

xx同志在我所实习期间,能虚心接受指导律师—宋正发律师的指导,积极参与办理各项律师业务,认真负责,大胆实践,努力掌握律师实务的操作技能。同时,在政治上,刘雪华同志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品行良好。

9.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申请书 篇九

取保候审申请书

2017苏中爵刑字第 号

申 请 人:江苏中爵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鹤园路22号6号楼3楼

联系电话:xxx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XXX,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申 请事 项:对犯罪嫌疑人XXX申请取保候审。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XXX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于2017年6月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现根据本案案情,并结合犯罪嫌疑人XXX的家庭实际情况及其犯罪的具体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XXX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XXX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历史上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法律意识淡薄才导致了此次违法犯罪。

二、犯罪嫌疑人XXX涉嫌罪名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系非暴力性犯罪。另案发前后犯罪嫌疑人XXX也能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说明情况,配合调查,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愿意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人(或为其缴纳保证金),保证他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做到:(1)遵纪守法;(2)保证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6)办案机关要求的其他事项。

综上所述,恳请考虑犯罪嫌疑人XXX的实际情况,对为其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予以批准为谢。

此致

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

申请人: 江苏中爵律师事务所

二O一七年 月 日

10.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申请书 篇十

(2013-01)

随着我国法制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律师个人出资兴办律师事务所有如雨后春笋,多数为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那么,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的收入构成有哪些?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出资律师取得的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律师行业是道德诚信要求较为严格的行业之一,国家税务总局自2002年起,就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以及国税发„2010‟54号和国税发„2011‟50号文等文件,强调对律师等中介行业施行查账征收。如果律师所行业未形成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制的风气,对于本行业和其他行业的自律和发展难有正面影响。同时,在个税全员全额管理下,施行核定征收的出资律师将难以获得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也将影响律师本人的纳税资信。

因此,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的查账征收是符合行业发展的根本利益,有利行业健康发展的一项工作,为使广大出资律师能够对现有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深入了解,现将查账征收律师事务所律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和有关规定讲解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不同律师身份,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同: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以身份划分,可以分为:

1、出资律师;

2、雇佣(聘用)律师;

3、兼职律师;

4、律所雇佣的律师助手及行政辅助人员;

5、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的助手。

根据人员身份不同,其自律师事务所取得应税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不同,具体详见:•律师所人员身份个税缴纳明细表‣

特别说明:

1、出资律师从律所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计算纳税,律所上述税后对出资律师的分红不用再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缴个税;

2、律所如从事股票、期货、矿产等投机产品交易所得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出资律师的个税,从事其他投资取得的分红则单独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出资律师个税,不并入生产经营所得计算。

3、自2013年1月1日起,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1:

某律师所2013年9月份开业,共有5名人员,其中出资律师甲乙2人,利润分配比例40%、60%;雇佣律师丙一人,兼职律师丁一人,行政辅助人员戊1人,2013年9-12月份,该律师所税前调整后的利润为40万元,其中12月份当月,出资律师甲、乙2人各从律师所领取工资6000元,办案分成收入各5万元,丙取得工资1万元,办案分成收入10万元,从某单位取得律师顾问费2000元;丁未领取工资,但取得办案分成收入5万元,戊取得工资6000元,2013年9-11月份甲乙两人未预缴个人所得税。则1、2013年12月份上述人员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多少?

2、假设2013年9-11月份甲乙两人均未领取工资及办案分成,则2013汇算扣除上述已预缴税款后,甲乙还应汇算补缴或退税款多少?

解:

甲:应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出资律师每月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出资律师每月应预缴个人所得税=【出资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累计生产经营月份数×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当年累计生产经营月份数-当年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出资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律师所当年累计经营会计利润×出资律师个人分配比例+出资律师个人当年已取得的工资收入及办案分成净收入-个人可扣除费用-费用扣除标准(3500/月)×当年累计生产经营月份数

出资律师办案分成净收入=出资律师办案分成收入×(1-办案费用扣除比例)

根据厦门律师事务所行业实际和省地税局规定,办案费用扣除比例确定为30%,自2013年1月1日起,调整为35%。

12月份预缴的税款为:

[(40万×40%+0.6万+5万×(1-35%)-3500×4)÷4×12×0.35-14750]÷12×4=59658.33元,该部分税款应在2014年1月份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出资律师汇缴公式: 出资律师汇缴个人所得税=出资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年已预交的个人所得税

出资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年终税前调整扣除额(例如财产损失,弥补亏损等)+年终税前调整增加额(已会计列支出但税法不允许扣除,但不包括出资律师工资))× 个人分配比例+个人从律所领取的工资+办案净收入-个人可扣除费用-费用扣除标准(3500/月)×实际经营月份数

出资律师办案分成净收入=出资律师办案分成收入×(1-办案费用扣除比例)

则出资律师汇算清缴2013经营期内的个人所得税为:(40万×40%+0.6

万+

5万×(1-35%)-3500×4)×0.35-14750-59658.33=-9833.33元,因此,2013结束后,甲应在2014年1-3月份办理9833.33元的申报退税手续。

注:如果律师所当经营不满一年,则以实际当经营所得直接作为经营所得套用税率进行计算。

乙:

应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12月份预缴的税款为:

[(40万×60%+0.6万+5万×(1-35%)-3500×4)÷4×12×0.35-14750]÷12×4=87658.33元,该部分税款应在2014年1月份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汇算清缴2013经营期内的个人所得税为:(40万×60%+0.6万+5万×(1-35%)-3500×4)×0.35-14750-87658.33=-9833.33元,因此,2013结束后,乙也应在2014年1-3月份办理9833.33元的申报退税手续。

丙:

丙:从律所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法律顾问费根据税务总局2012年53号公告应自2013年1月1日起并入丙从律所取得的其他收入一起,按工薪所得由律所一起扣缴。律师所2014年1月份申报期内应扣缴申报的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应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收入+当月办案分成净收入-月费用扣除标准)×工薪税率-工薪所得速算扣除数

当月办案分成净收入=当月办案分成收入×(1-办案费用扣除比例)(办案费用扣除比例为35%)。

【1万+10万×(1-35%)+0.2万元-3500】×0.35-5505=20220元,该部分税款应在2013年1月份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丁:应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律师所2013年1月份申报期内应扣缴申报的个人所得税为(注意,此处不能扣除3500标准扣除费用):

5万×(1-35%)×0.25-1005=7120元

丁个人2014年1月份申报期内如果还应汇总各处工薪所得,合并计算申报个人所得税,假设另一处工薪所得为6000元,已扣缴个税200元,则合并计算应补的税款为:【5万×(1-35%)+0.6万-3500】×30%-2755-7120-200=425元(合并时,可以扣费用标准3500元)。

戊:

应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6000-3500)×10%-105=145元。

二、出资律师分配利润的调整以及汇算税款的计算

出资律师分配利润的调整主要依据•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其他未明的成本费用列支规定则可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相关政策进行处理。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1、通讯费补贴:律所人员使用个人通讯工具所发生的公务通讯费,凭合法凭证实报实销的,可分别按以下标准扣除,超过标准部分或者是以补贴形式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并入纳税人当月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律所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400元/月(含),其中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总人数的50%;

(2)其他人员200元(含)/月。

2、差旅费津贴

(1)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2)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行„2008‟7号)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见附件二)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3)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两份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律所向单位员工租赁其个人所有的车辆用于办公。

租赁双方应按照市场价格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间车辆发生相关费用的归属。费用归承租方负担的,律所应取得合法发票作为依据列支成本,同时出租方应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此处的“工资薪金总额”计算口径包括了律所发放给出资律师的月固定工资及办案分成。

注意,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 文件规定: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五)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六)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七)律师所向司法局缴纳的行业会费可以据实扣除;

(八)企业的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九)企业在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十)企业在纳税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

(十一)企业的预收收入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逐期确认结转收入。

(十二)出资律师和雇佣律师的办案分成费用扣除比例为35%。注意,使用35%定额计算办案费用的案件,其案件所发生的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不得在律所作为成本进行列支。如果不使用35%扣除办法的,可以凭合法票据据实列支相关办案费用(除有扣除比例规定的项目外),因此,每一位出资及雇佣律师都应与律所明确案件分成的费用扣除方式。

(十三)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出资律师的应并入经营所得计征个税,雇佣律师应并入工薪所得计税。

(十四)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上述费用不受税法规定的有关费用扣除比例限制。律师事务所应凭经当事律师签字确认的相关证据按人归集费用金额,在计算当事律师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未经签字确认或当事律师已按照35%计算办案费用的,不得再按本标准计算扣除。

(十五)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在计算当事律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不得作为律师所费用进行扣除。

(十六)上述第(十五)和(十六)条可扣除的费用应汇总填入•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二‣新增第十三栏“个人可扣除费用”栏。

(十七)律所计提的执业风险金和事业发展金可以在计提税前扣除,但在以后转出用于个人分配时,应并入分配计征个人所得税。鉴于律所计提的社会保障金以及培训基金与上述允许扣除的社保和职工教育费性质重复,因此律所社会保障金以及培训基金不允许在计提税前扣除,其他计提的准备金也不允许扣除。

(十八)根据财税„2006‟10号,出资律师根据规定缴纳的社保费(包括单位和个人负担部分)可以在计算出资律师分配利润时扣除,其中单位负担部分作为计算利润前的成本费用扣除,个人负担部分(包括单位参保或独立个人参保)在计算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申报时,个人负担部分也填入•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二‣新增第十三栏“个人可扣除费用”栏。

因此,出资律师在进行年终汇算调整的公式为:

年终汇算清缴应纳税款=【(会计利润-年终税前调整扣除额(例如财产损失,弥补亏损等)+年终税前调整增加额(已会计列支出但税法不允许扣除,但不包括出资律师工资))× 个人分配比例+个人从律所领取的工资+办案净收入-个人可扣除费用-费用扣除标准】 ×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款

例2.甲、乙、丙、丁四位执业律师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一家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比例分别为25%、25%、30%、20%。另聘请一位雇佣律师,一位办公室行政人员,会计、出纳由出资律师兼任。该事务所规定,雇佣律师可按办案收入提成60%,办案费用自理,出资律师一律不领办案分成,办案费用实报实销。2013,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实现营业收入420万元,其中甲乙丙丁四位律师的营业收入各为100万元,雇佣律师营业收入20万元。会计报表总支出367.4万元。其中包含四位出资律师领取工资80万元,雇佣律师固定工资3万元,办案分成12万元,出资律师用发票报销的办案费用180万元(四位出资律师各45万元),业务广告费和宣传费支出20万元,行政人员工资10万元,本律所拨付本所工会经费账户金额2.4万元,教育经费支出10万元,员工福利费支出10万元,业务招待费支出40万元(四位出资律师各签字确认10万元)。除上述费用外,甲乙丙丁及雇佣律师参加律协培训还每人自行支付1.25万元的培训费,此费用不在律所账上列支。计算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四位出资律师分别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年终汇算清缴应纳税款=【(会计利润-年终税前调整扣除额(例如财产损失,弥补亏损等)+年终税前调整增加额(已会计列支出但税法不允许扣除,但不包括出资律师工资))× 个人分配比例+个人从律所领取的工资+办案净收入-个人可扣除费用】 ×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款。

我们分析一下该合伙律师事务所会计报表总支出的367.4万元中,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和金额:

(1)工资。四位出资律师领取的80万元工资(四位各20万)不能在税前扣除,这里指的不能扣除是在核算利润时可以扣除,但在分别计算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时,还要在计算个人分得利润后把该部分工资加回来。雇佣律师和行政人员分别领取的10万元工资和5万元办案分成符合正常市场工资水平,属于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2)办案费用。因四位出资律师不拿办案提成,所以,只要符合正常办案费用,且取得合法票据报销的180万元办案费用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雇佣律师由于其领取的办案分成,其办案分成可固定扣除办案费用35%,因此,其办案费用不得再列入律所成本中。

(3)业务广告费和宣传费,广告费是指通过媒体的宣传支出,业务宣传费是指未经过媒体的广告费支出,如宣传单印制,印有企业标志的宣传品等,65号文规定,业务广告费和宣传费在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15%内,准予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以留待以后继续结转扣除,该所本年营业收入420万,可以据实扣除的业务广告和宣传费限额为420万×15%=63万,因此,实际发生的20万费用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4)工会经费。律师所向工会经费账户拨付的工会经费可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内据实扣除,即150万(出资律师工资算在内)×2%=3万,实际拨付2.4万,则可以在税前全部扣除;

(5)职工福利费。65号文规定可在工资薪金总额的14%内据实扣除,即150万×14%=21万,实际列支10万元,则可以在税前全部扣除;

(6)教育经费。实际发生的教育经费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5%内准予税前扣除,即150×2.5%=3.75(万元)。所以,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实际支出的10万元教育经费中,有6.25万元(10万元-3.75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

(7)业务招待费。65号文规定,与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40万元的60%是24万元,超过了营业收入的5‰(420万元×5‰=2.1万元)。所以,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中有37.9万元(40万元-2.1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综上,不能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合计为:6.25+37.9=44.15万元。2013该合伙律师事务所会计利润为:420-367.4=52.6万元。根据上述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调增后的利润为:52.6+44.15=96.75万元。

按照分配比例,甲、乙、丙、丁四位出资律师分别取得的调整后的利润为 甲:96.75×25%=24.1875万元; 乙:96.75×25%=24.1875万元; 丙:96.75×30%=29.025万元; 丁:96.75×20%=19.35万元;

此外,根据总局53号公告,没有合法票据但与业务相关的费用以及参加律协组织的培训费都可以按一定标准在计算当事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则:

甲乙丙丁每人可扣除的“个人可扣除费用”为:

50万×8%+50万×6%=7万,实际的业务招待费扣除可税前列支的余额归结到甲个人的名下部分为(40-2.1)÷4=9.475万元大于7万元,因此甲、乙、丙、丁最多只能再按比例扣除7万元业务招待费,加上53号公告规定参加律协培训的可以据实扣除,则甲、乙、丙、丁每人的“个人可扣除费用”为7+1.25=8.25万元。

注:雇佣律师的1.25万元培训费可以在计算其工薪所得税款时扣除,一次不够扣除的可在以后月份扣除。

四位出资律师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甲、乙各自应纳税额=(24.1875万+20万-8.25万-3500元×12个月)×0.35-14750=96331.25(元)

丙应纳税额=(29.025万+20万-8.25万-3500元×12个月)×0.35-14750=113262.5(元)

丁应纳税额=(19.35万+20万-8.25万-3500元×12个月)×0.35-14750=79400(元)

四位出资律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96331.25×2+113262.5+79400=385325(元)

注:上述列支调整仅限于汇缴申报和终止经营的清算申报,月份预缴申报时,律师所只要按实际会计制度计算出资律师分配所得即可,不用进行上述列支调整,对于个人可扣除费用的归结和计算也建议在终了后一并计算,但不做强制要求。

三、日常申报事项

(一)按月申报事项

1、每月十五日内办理上月雇佣律师及行政人员工资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使用的申报表为:•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一‣;

2、每月十五日内办理出资律师个体经营所得(累计利润+工资+办案分成)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使用申报表为:•个人所得明细申报表二‣(月度预缴报表);

3、工薪所得需要补缴或退以前月份税款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明细补、退税申报表‣;

4、出资律师需要补缴当未预缴的税款,只要在本月预缴申报表中一并计算申报即可,需要补缴以前汇算补缴税款的,应填报使用申报表为:•个人所得明细申报表二‣(报表);

(二)按季申报事项

1、每季度结束的次月十五日内,上门或通过我局网站表报报送功能,报送律师所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季报表‣(注,本表仅为类似财务报表报送功能,不做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用);

2、每季度结束的次月十五日内,上门或通过我局网站表报报送功能,报送律师所本季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申报事项

1、终了后三个月内,办理出资律师个体经营所得(累计利润+工资+办案分成)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使用申报表为:•个人所得明细申报表二‣(报表);

2、终了后三个月内,上门或通过我局网站表报报送功能,报送律师所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年报表‣(注,本表仅为类似财务报表报送功能,不做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用);

3、终了后三个月内,上门或通过我局网站表报报送功能,报送律师所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中改变征收方式或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年税款的计算:

举例:某查账征收律师事务所只有一位出资律师王某,该所2013年1-8月份(税款所属期)为定率征收,9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查账征收,该所1-8月累计经营利润800000元,9月份当月经营收入10万,成本费用6万元,王某当月领取的工资为1万元,则

(1)王某9月份税款所属期应预缴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解:该所1-8月份为核定征收,已纳税款为应缴税款,因此9月份税款所属期改变征收方式后,可视为9月份为该所当按查证征收的第一个月,即查账征收以9月份作为当第一个经营月份换算全年所得,计算税款后,再换算为月应纳税额计算预缴税款,则该月份应预缴税额为:

{【((10-6)×100%+1)÷1(个月)×12(个月)-3500×12】×35%-14750}÷12(个月)=1.5万元。

(2)假设该所9-10月份(税款所属期)累计收入30万元,成本费用20万元,王某2个月累计领取工资2万元,则王某11月份在申报9-10月份累计税款所属期时,应预缴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解:在计算第二个月应预缴税额时,应按照当年连续经营两个月换算全年所得,计算税款。然后在汇算回两个月累计应预缴税款,减去第一个月已预缴的税款后,方为第二个实际应预缴税款:

{【((30-20)×100%+2)÷2(个月)×12(个月)-3500×12】×35%-14750}÷12(个月)×2(个月)-1.5万元(已预缴税款)=2.209万元。

(3)假设该所9-12月份(税款所属期)累计收入45万元,成本费用25万元,王某4个月累计领取工资4万元,9-12月份(税款所属期)已预缴经营所得税款5万元,则王某2014年1-3月份在办理2013查账征收税款汇算时,应汇算清缴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解:由于该所自2013年9月份(税款所属期)改为查账征收,因此与2013年9月份新办的律师事务所一样,在汇算2013所得税款时,应以实际经营所得直接作为经营所得套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45-25)×100%+4)-3500×4(实际经营期4个月)】×35%-14750}-5万元(已预缴税款)=1.435万元。

课件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

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二[2000]2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

7、•律师所人员身份个税缴纳明细表‣;

8、•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一‣;

9、•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二‣;

10、•个人所得税明细补、退税申报表‣;

1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季度、年)‣。

12、•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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