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分析研判

2024-09-13

情报分析研判(精选8篇)

1.情报分析研判 篇一

智慧公安情报研判系统开发大数据分析系统开发

随着互联网相关前沿科技的加速应用,各地的智慧警务建设如火如荼,因为对于各地来说,智慧警务的构建在现代社会显得尤为重要。并且随着大数据的进一步发展,各地公安通过向科技要警力,要战斗力。从而致使公安干警全面进入大数据时代。

1、全面呈现重点目标基础信息

完成重点目标建筑物的周边环境、内部结构,室内设置,包括内部门口、通道、楼梯以及单位和楼层负责人的基本信息等数据的采集,分别以空中全景、室内全景、平面图和2.5维图的形式进行全面呈现。并可通过移动警务通、移动终端随时进行查看,使指挥员、战斗员在赶赴现场的过程中能够先期对现场基础信息进行全面了解。

2、应急处突预案管理 智慧公安系统开发:前面138中间2315后面3201 建立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处置预案数据库,通过重点目标空中全景图上所分布的各警种图标,指挥员可以对警力分布和职责分工做到全面了解,各参战单位和参战人员能够清楚的了解自己所担负的任务和执行任务的位置。

3、预案推演 系统接入公安网,各警种均可利用本系统,安排部署本单位警力实现了对突发事件的模拟布警指挥、网上推演。

4、GPS警力监控调度

当突发事件发生时,可通过警用350M集群查看案发现场周边警力,并进行指挥调度,安排离案发地附近的警力到达现场。

5、精确调警

针对发生的突发事件,通过系统预设的预案,对所有参战单位以短信通知进行一键式调警。

进一步加强公安应急处突工作,提高应急处突能力,根据各地公安应急处突工作部署要求,将城市中容易受到侵害的重点区域、部位、场所,如:市政府、车站、学校、大型商场等,依托GIS平台,利用实景三维技术,实现了建筑物周边实景三维环境及内部360度全景影像展现,全面了解案发现场真实环境,应用于现场应急处突工作,使参战人员身临其境,制定科学预案,辅助决策指挥。

源中瑞按照“科信+警种”的战略部署,努全面构建科学、完整、涵盖全警种的智慧警务系统。能有效的全面提升公安实战效能和为民服务能力,让每一个民警、每一个市民都能真真切切感受到智慧警务带来的福利。

2.情报分析研判 篇二

总体来看, 自2007年以来, 婚姻家庭案审理呈现出以下四个特点:1.离婚案件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均占最大比例, 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在所受理的离婚案件中, 能判 (调) 和好的机率较小, 离婚的占过半比例以上;3.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下降, 当事人低年龄化趋势明显, “闪婚”、“闪离”不在少数;4.受当地风俗影响, 婚姻登记制度在农村受到广泛轻视, 由此产生的彩礼返还问题矛盾突出。

(一) 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

1. 从案件数量分析, 婚姻家庭案件中主要几类案件情况比例未显著变化, 离婚案件仍高居婚姻家庭案件之首, 分家析产、抚养赡养、遗产继承等案件增幅甚微, 与城市居民离婚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相比, 农村居民返还彩礼纠纷则占有较大比例, 凸显出婚姻登记制度在当地农村均遭受一定程度的忽视。

按照当地传统风俗, 订婚、结婚的细节环环相扣, 但对于最主要的法定登记要件却往往不予优先考虑, 产生矛盾时导致法律关系的定性有质的不同。通过与基层法院民事法官的交流了解到:一、虽然社会大调解机制的建立, 使得许多婚姻家庭案件, 尤其是离婚案件, 通过妇联、乡镇、街道等社会调解机构得到了解决, 但起诉到法院的离婚案件数量未明显下降, 离婚案件总数仍不断攀升, 离婚当事人的主体年龄不断降低, 目前70后已占离婚案件的半壁江山;二是目前一对夫妻基本上只有一个子女, 离婚时夫妻双方以及双方家庭对子女抚养权的争夺日趋激烈, 使得涉及子女抚养权、抚育费等纠纷呈上扬趋势;三是随着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元化发展, 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量越来越大, 种类也愈来愈多, 许多夫妻虽然通过自行协商、基层调解组织解决了离婚问题, 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日渐增多, 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的难度;四是部分当事人试图通过离婚的方式, 将财产全部转移给夫或妻, 并通过司法程序取得法律文书, 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即所谓的“假离婚”, 通过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已经发现此类情况有上升的势头, 应当引起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

2. 从离婚原因上看, 性格不合居多, 隐性家庭暴力次之。

“性格不合”成为多种离婚原因的托辞, 既包含有双方所受的文化教育、成长经历、家庭环境、道德修养、脾气个性等诸方面的不和谐, 也包括因夫妻一方有生理缺陷、性生活不合、家庭经济纠纷乃至赌博、吸毒、偷盗恶习等因素致家庭矛盾, 以及第三者插足破坏夫妻感情等。当事人因顾及其隐私均以“性格不合”为理由而加以掩饰。此外,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物质生活日渐丰富, 人们对夫妻生活有全新的理解, 夫妻间共同生活的动力已不仅仅局限于物质生活上的满足, 而是更多地追求精神上的满足和交流, 伴随着夫妻间因精神方面的分散而导致夫妻间的“冷战”现象已屡见不鲜, 社会上称之为“家庭冷暴力”。这种另类暴力日渐成为扼杀夫妻间感情生活的杀手, 已成为夫妻感情破裂、最终导致离婚的重要因素之一。

3.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从以人身关系为主转向以财产和子女抚养为主。

离婚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 属于复合之诉, 既包含身份关系的解除与否, 又涉及到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 这是离婚案件中必须同时解决的三个重要法律问题。而这几个问题在离婚中产生的作用也是相互的:既有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已产生较大裂痕, 只因顾虑离婚会使子女失去家庭温暖而勉强维持婚姻关系的, 也有因不愿承担扶养无劳动能力的夫妻一方、抚养教育子女 (尤其是残疾子女) 责任而企图以离婚甩掉“包袱”的;既有夫妻双方因担心离婚失去财产而保持貌合神离的婚姻关系的, 又有企图通过短期的婚姻关系获取对方财产而致使婚姻迅速解体的。所以, 有关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已经成为离婚案件中审查的重点和难点。

4. 以调解为结案主要方式。

根据民诉法及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离婚案件必须以调解作为必经程序。而对于婚姻家庭案件来说, 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一般均由家庭琐事引发矛盾导致, 当事人之间都存在姻亲或血亲关系, 这种亲缘上的联系与传统民众“厌诉”心理相结合, 能够作为人民法院调解此类案件的切入点。经调查了解, 2010年, 笔者所在基层法院审理的一审婚姻家庭案件中, 调解 (含撤诉) 结案的占58.3%, 判决结案的只占40.1%。基层法官按照既保障离婚自由, 又反对轻率离婚的原则, 为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同时从反馈的社会效果上也再次证明了调解结案是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最行之有效、最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的方式。

(二) 婚姻家庭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1. 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如何认定

无论是离婚案件还是子女抚养、赡养等案件, 都涉及到当事人身份关系, 民事诉讼法对于该类诉讼当事人参与程度都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 因此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 婚姻家庭案件审理过程中特别关注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在调研过程中发现, 基层法院一线法官对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如何认定均存在疑问:如在离婚诉讼中,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不申请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或者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也明显感觉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 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均不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 人民法院如何确认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诉讼须委托法定代理人进行, 而对于当事人行为能力的确定, 一方面必须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书面证明, 另一方面对于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的确定又不适用普通程序, 因此如何协调一类案件涉及的两种不同法律关系, 已成为困扰基层法官的难题。

2. 送达难, 缺席审理离婚案件问题凸显

实践中, 常常存在着这样一些情形:一方在外打工, 从未与家人联系, 或者只与父母等亲人联系;一方是外地人, 夫妻关系发生矛盾后一走了之, 另一方无法查找其下落。这种情况下, 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起诉方无法提供另一方当前确切住所地, 人民法院也无法查找其下落, 只有通过公告送达诉讼材料, 而公告送达常常只是法院完善法律手续而已, 公告的案件经常出现的结果是缺席审理。虽然缺席判决对解除那些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在缺席审理离婚案件也会引发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比如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难以认定, 子女抚养问题处理难, 财产状况查明难。因此最终的判决可能与当事人的真实情况相去甚远, 这对法院裁判的权威性有一定影响, 因而此类案件上诉率很高。二审因为一审缺席一方提供新证据导致改判、发回的数量较大, 在目前以发改率作为法官业绩考核主要标准的框架下, 也令一线法官颇为头痛。

3. 当事人举证难

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举证较难。由于离婚案件涉及的是家庭内部事务, 事关当事人的感情生活, 感情破裂与否, 外人很难了解清楚, 加上老百姓往往本着“宁拆一座桥, 不破一桩婚”的思想不愿出庭作证, 因此双方当事人虽各执一词却往往证据匮乏;二是一方过错举证难, 无过错方获得损害赔偿率极低。在婚姻纠纷案件中,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而导致离婚的多, 但无过错方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却很少, 离婚损害赔偿难以实现, 盖因通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要利用合法手段取得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极为不易, 且因涉及他人, 一着不慎, 会陷入侵犯他人隐私反成被告的境地。即使千方百计取得证据, 法院往往会因取证手段不合法而否认证据的效力;三是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债务的举证较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双方往往分工明确, 存款、支出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由一方掌管, 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以及对方对外的债权债务状况可能并不十分掌握。离婚时常常会出现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或者制造虚假债务, 另一方却难以举证的问题。四是在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 被继承人生前在多个子女家轮流居住, 生前立多份遗嘱或相应意思表示的情况时有发生, 特别是对公证、自书、代书遗嘱以及实际处分遗产上存在较大出入, 而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往往知情人较少, 难以保存证据, 造成该类案件当事人举证上的难题。

4. 彩礼处理难

具体难在彩礼的认定、返还主体的确定、返还尺度的把握等。受历史、经济条件的影响, 彩礼这一习俗在一些地区程度不同地存在着, 故实务中因彩礼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我国婚姻法长期以来一直回避彩礼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仅有一个关于解除婚约时对数额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财产应予返还的规定。《婚姻法解释 (二) 》 (以下简称《解释二》) 第十条首次对彩礼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但仅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条件, 而对彩礼如何定性则语焉不详。彩礼与赠与的区别如何把握常常困扰着法官。而且即使构成彩礼, 因送彩礼或收受彩礼的主体有时非婚姻的男女双方, 可能是双方父母、亲友或媒人的行为, 那么一旦发生纠纷, 谁来返还?还有部分地区存在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已多年, 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 根据《解释二》属于应返还彩礼的范围, 但由于同居多年, 双方财产已经混同, 更有甚者, 女方在此期间多次流产, 身体受到一定损害, 此时再依据该解释判令女方返还彩礼是否合适, 法律适用与风俗习惯存在较大背离, 如何在二者之间取得平衡?再有, 《解释二》所规定“虽已结婚, 但因彩礼给付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应予返还”, 此处的“生活困难”是绝对困难还是相对困难?对于该类事实的认定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 部分基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免存在较大差异。

5. 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认定难

我国实行的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解释二》则对此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如: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都明确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社会的不断发展, 物质财富的种类也发生的重大变化, 审判实践中就遇到诸如人身保险收益、买断工龄款、违章建筑产生的收益等, 司法解释尚没有明确, 容易引起争议。此外对个人财产增值部分的性质如何认定, 也是司法实践的难点, 特别是银行存款、股权增值、不动产增值的价值认定, 性质上颇有不同, 如何处理, 争议较大, 亟待统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目前司法实务中的突出表现是虚假债务满天飞。在案件审理中, 当事人往往提供出自一方当事人亲友的“白条”, 要求确认为共同债务。从常理上讲, 夫妻对外举债一般都是以亲友为主, 且形式简单, 证据很难留存, 而在离婚案件中, 亲友往往旗帜鲜明地站在关系近的一边, 既是证人又是利害关系人, 因此对于该类债务性质的认定非常困难。对于债务去向的证明, 当事人往往也只有口头说明, 除购买不动产等大项支出外, 鲜有完整证据提交, 因此, 法官往往以证据不足将很多债务将被排除在共同债务之外。实践中还有恶意诉讼的情况, 即夫或妻一方先凭借据由债权人诉至法院, 在该债务案件的审理中, 债权人主张债务成立, 债务人并不否认, 双方并无争议, 由此法院出具判决书或调解书对该债权予以认定。一旦债务案件的判决或调解书生效, 当事人便再以生效的裁判文书到离婚案件中主张配偶承担一定数额的返还之责。意图通过生效法律文书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铁证”。对在先判决效力的认定, 对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也是一个考验。

二、对策与建议

(一) 高度重视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

作为民事审判法官应当清醒认识到, 当前的婚姻家庭纠纷早已非昔日情景, 越来越多地融入了物质文明发展的成果以及主流社会思想的影响。婚姻家庭中也出现了许多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 各类法律规范以及司法政策对审理该类案件规定的越来越细, 婚姻家庭案件已不再是难断的“家务事”, 但这对于民事审判法官的职业化水平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仅仅熟悉一门婚姻法是远远不够的。物权法、合同法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的适用也越来越广泛, 当事人恶意制造虚假债务, 如何从证据规则的角度去分析把握, 婚姻案件如何处理得圆满妥当, 不仅要求民事法官有高深的法律素养, 更要懂得诉讼心理, 掌握诉讼技巧。应当意识到, 类似的矛盾不仅影响一个小家庭的离合聚散, 影响小社区、大社会的和谐, 更对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产生一生的影响, 所以, 法官应本着对社会、对当事人高度的责任心来进行案件的审理。

(二) 举证难处理对策及建议

1. 加大司法宣传力度, 教育公民发生家庭纠纷时及时收集证据, 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教育公民在产生家庭纠纷时可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提前做好相关的准备。当事人不应拘泥于封建保守的思想, 或是怕发生了更大的矛盾。因为等到矛盾激烈的时候, 也可能就没有机会收集证据了。能协商解决的便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 协商过程中双方对事实方面的陈述有时也可以作为比较重要的证据。每一种纠纷、每一次都可以采取一种固定证据的方法。这样到最后如果能继续共同生活, 可以将证据隐藏或者销毁。如果对簿公堂便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当然, 使用此种方法收集证据一定注意保密, 如果被对方发现很可能使矛盾更加激化。

2. 举证责任的合理转移

民事案件审理中举证责任一般为“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婚姻家庭案件中, 有时穷尽了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也不能达到证明标准, 很多的事实法庭无法采信, 使得很多名存实亡的婚姻得以延续, 也加深了当事人的痛苦, 这显然是违反公平正义违反公序良俗的。由于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 严格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很难查清事实, 这就需要我们民事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根据案情对举证责任予以合理分配, 如一方所列举的间接证据足以达到可以推定事实存在时, 对方否认的应责令其举证行为或者事实不存在。如不能证明行为不存在, 应推定受害人所述事实成立。这样分配举证责任更容易查明案件事实,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 处理彩礼返还的对策与建议

1. 加强法制宣传、强化公民法律意识。

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 对广大群众进行婚姻法等基本法律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宣传, 逐步消除农村婚约缔结活动中的陈规陋习, 增强群众结婚登记的自觉性。

2. 对返还彩礼的数额不能机械简单地确定, 彩礼的范围、数额、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比例等方面, 都可以参考当地的风俗习惯, 综合认定。

对于未办理登记但同居时间较长的, 一方解除婚约的负有主要过错, 均应作为认定返还彩礼数额的重要因素予以考虑。

3. 借助各种力量, 加大调解力度。

对此类案件, 应当在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 加大调解的力度。必要时可通知双方的家人参与调解, 还可以借助人民调解组织或者邀请陪审员参与调解。

4. 谨慎行使裁判权。

考虑农村婚约财产纠纷的特点, 在久调无果的情况下, 综合考虑当地的婚约习俗以及个案的实际作出判决, 力争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理论上通常用两个标准来判断债务的性质: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 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而在《婚姻法解释 (二) 》出台后, 其24条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确定为否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对于上述两种标准, 我们认为前一种标准适用于夫妻离婚时如何进行债务承担, 而《婚姻法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是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角度所作的规定, 两种标准针对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因此在债务性质认定标准、抗辩事由、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上规定不同是完全合理的, 人民法院应当区别场合准确使用法律, 不能将夫妻内部关系和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的债务性质认定标准混为一谈。因此, 对于债权人起诉的案件, 其仅需举证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若否认共同债务需证明《婚姻法解释 (二) 》第24条规定除外情形存在。当夫妻双方对外共同偿还债务后, 离婚时则可对该部分债务以第一种标准加以区分, 如果该债务确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在夫妻内部则产生求偿关系, 在先的债权债务纠纷对债务性质的认定对在后的离婚纠纷中事实认定并当然产生既判力的效力。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 传统家庭的功能结构、生活方式、价值取向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方面, 民主、平等、和谐的婚姻关系是传统家庭观念的主流, 另一方面, 家庭矛盾增多、离婚率上升、年轻化日趋明显, 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单位, 婚姻家庭关系的不稳定, 也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不和谐影响。文章将以笔者从当地案件审理实际出发, 深入分析新形势下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特点和问题, 以期探寻化解家庭矛盾和构建和谐婚姻的对策和途径。

3.情报分析研判 篇三

网络舆情研判的类型分析及其制度建设的途径思考

●李昌祖

网络舆情研判已经成为基层组织的常态工作,但在实践中理念的模糊造成了制度建设的空白,也出现了网络舆情研判与网络舆情处置混同的现象。本文分析了网络舆情研判与网络舆情处理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即时研判与深度研判的两种模式及相应的制度建设,旨在为实践工作提供新思路。

舆情管理;实情研判;即时研判;深度研判

网络舆情管理是各级政府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开展网络舆情研判工作已经成为网络舆情管理的关键环节。然而,在现实工作中,往往容易把社会“网络舆情研判”简单地理解为地方政府对社会网络舆情的应急处理。鉴于此,本文旨在厘清两者的关系,并探讨如何进行网络舆情研判工作,这也是一个网络舆情管理的基础性问题。

一、网络舆情研判与网络舆情处理的关系

网络舆情研判和网络舆情处理是地方政府进行网络舆情管理的两大具体措施。网络舆情研判是指通过对网络舆情信息进行系统收集、分析和归纳,提取并整理出具有指导性意义的预警性、线索性和资料性的信息或报告的过程。其目的在于从基础的、散乱无序的内容中提取专门而有序的综合信息。

网络舆情研判和网络舆情处理是一对相互依存的关系,但又具备了各自不同的内涵。舆情必须及时应对,这就是舆情处理。而网络舆情研判是网络舆情处理的必不可少的手段。但网络舆情处理不能局限于研判工作,它还包括网络舆情管理内容。同时,网络舆情研判也不能将眼光仅仅停留在具体处理阶段的研判工作,还应该从收集到的信息中提取网民关注的话题、事件,挖掘和统计网民的看法、态度,从中发现舆情中的热点话题,预测热点话题的发展趋势,并对过热的话题和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发布预警信息。由此可见,网络舆情研判不等于网络舆情处理。

二、网络舆情研判的两种模式:即时研判和深度研判

1.即时研判。所谓即时研判,是指在网络舆情的具体处理中,网络舆情管理者根据本拨舆情的具体内容以及运行的具体情况,对本拨舆情产生的直接原因、本拨舆情的“意见领袖”以及其他意见进行分析,着重对本拨舆情的发展与政府部门的应对行为进行相关性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本拨舆情下一步的发展状况作出预判。即时研判是网络舆情处理的重要手段,它既是舆情处理工作应当具备的内容,同时,对舆情的预判又是接下来舆情处理的基础。即时研判的内容包括:一是刺激本拨网络舆情产生的中介性社会事项。这是本拨网络舆情的产生源,对它的具体研究与分析是处理本拨网络舆情的首要环节。当然同时需要分析出现这一事项的直接原因,以全面了解本拨舆情的信息,在舆情处理时不至于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局面。二是政府响应状况。主要分析政府响应行为与舆情处理的要求是否合拍。三是信息透明程度。信息公开与透明是网络舆情引导和处理的黄金法则,而信息的不公开不透明恰恰又是网络舆情发生的一个重要诱因,因此要加强对这方面的研判。四是政府后续行为与舆情后续发展的相关性。这是即时研判的关键性内容,对这种相关性的把握将决定舆情处理的成败。

2.深度研判。所谓深度研判,是指在舆情处理完毕之后,舆情管理者为了全面了解网络舆情发生发展的特点以及网络舆情运行过程中舆情主体所表现出来的社会意识,对所有舆情信息进行专门化、系统化的研究。深度研判是在即时研判之后所作的一次更系统的研判工作,两者的目的不同。即时研判的目的在于能够及时处置网络舆情,后者则侧重于网络舆情运行规律性特征的把握以及对网络舆情主体思想状态的把握。深度研判的内容包括:一是中介性社会事项发生、发展的特点以及规律分析。这是政府管理的应有内容,也是我们经常说的排摸社会非稳定因素的过程。二是网民的网络舆情表达方式。这是当前网民行为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进行针对性管理和做好预防工作必须考虑的因素。由于网友的言论既有具有建设性观点,也有一些缺乏理性的具有煽动性的发言。因此,对网民舆情表达方式的引导,必须建立在对网民网络舆情表达方式深度研判的基础之上。三是网络舆情中所显示的思想观念。这是新时期网民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具体体现,也是信息社会中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研究对象,因此要加强对这一内容的研判。

三、依据研判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网络舆情研判制度

1.确立有效的舆情收集制度。舆情收集是舆情研判工作的基础,同时,舆情收集总是与舆情应急处理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在舆情收集中既要有宏观规划,又要有微观实施,从而实现舆情收集工作的可测化。可以依托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建立舆情信息采集模块和网络舆情研判模块,前者可以包括通用采集和聚焦采集以及页面内容提取,后者包括数据预处理、内容分词和文本聚类等。

2.建立分级分层的研判工作制度。在政府层面成立网络舆情研判工作领导小组或协调小组,确立由宣传部门牵头,公安部门、专项内容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信息化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各单位积极参与协作的网络舆情研判工作管理体制。这一管理体制需要成立两个层面的研判组织:一是即时研判的组织机构。这一机构主要是由具体的行政职能部门自行组织,而具体行政职能部门的确定以刺激网络舆情的具体的中介性社会事项所涉及的行政职能为依据。二是深度研判的组织机构。这一机构可以由宣传部门牵头,公安部门、专项内容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信息化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3.加强研判队伍建设。宣传部门、公安部门要组建一支网络舆情研判队伍;在各职能部门中要建立网络舆情日常研判队伍。同时,要建立几支专家队伍:一是网络舆情分析师,二是危机谈判专家,三是心理干预专家,四是新闻发言人队伍。但最主要的是具有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与舆情管理经验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地方政府应当注重培养这方面的人才队伍。

4.确立科学的研判期间。深度研判工作要讲究确立科学的研判期间,形成舆情研判例会制度,定期对网上重大的舆情进行研判,特别是要对重点网站后台监控系统过滤掉的有害信息进行分析,掌握更具动态的、深层次的舆情。

5.采取网上与网下相结合的研判方式。深度研判要根据超脱于具体舆情压力的特点,结合研判时间充沛的优势,采取网上与网下相结合的研判方式。网上研判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在注重信息收集的完整性的前提下,建立网络舆情分析系统。该系统除了网络舆情分析模块外,还应该建立用户权限管理模块、系统管理配置模块、综合查询模块、热点话题发现模块、敏感话题提取模块、话题趋势预测模块和预警形成模块。网下研判可采取大规模的访谈、调查问卷、专家学者座谈以及依托大学学科进行系统研究的方式进行研判,以提高研判的质量。

6.借助社会力量建立舆情会商制度。舆情研判应当会商。首先,在既定的研判体制内建立会商制度,最大限度地整合力量,确保舆情研判结果的科学性。其次,以“舆情会商室”的名义在网民中倡导建立舆情会商制度,这是“网上来网上去”的网络舆情应对策略的具体体现。在浩瀚如烟的网民中培育理性团体,构筑网民联动的舆情处置机制。

四、探索建立多种机制,充分运用研判结果

1.建立网络舆情预警信息发布机制。网络舆情的预警工作,必须转化为政府层面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当然这种信息发布工作必须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和网络舆情管理的实情确立预警信息发布的范围,并探索经常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确保预警工作真正起到引导舆论、化解矛盾的效果。

2.建立区域性的网络舆情应对能力排行榜。可以选择本区域内有一定影响的网络舆情样本,设计相应的舆情处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并设置对应分值,将舆情发展过程中的即时研判内容和深度研判内容进行科学选择,组织专家对照指标体系进行打分,根据分值确定排行榜进行社会发布。

3.建立年度网络舆情分析报告制度。在一定区域内,对网络舆情的各要素进行科学分析,内容包括网络舆情主体状况、刺激产生网络舆情的中介性社会事项的特点、政府部门应对舆情的行为特点以及两者的相关性分析,面向社会进行全面的报告。

4.建立网络舆情研判成果的社会交流平台。网络舆情的社会交流涉及具体的研判内容,也必然延伸到网络舆情分析手段与系统的讨论,延伸到网络舆情监测体系的建设。因此,必要的网络舆情研判成果交流平台建设,将有利于网络舆情管理条件的进一步完善。

D64

A

1009-928X(2010)06-0041-02

作者系浙江工业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浙江工业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4.分析研判报告 篇四

乐至县“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今年以来,我局认真贯彻“预防为主,调防结合”的工作方法,继续开展各种形式的矛盾排查调解工作。现将我单位今年以来劳动纠纷分析研判报告如下:

一、今年矛盾纠纷排解化解工作基本情况

今年共调处劳动争议案件101起,调处成功96起,成功率达95.1%,涉及人数992余人,涉及金额600余万元。与往年相比,今年的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群体性事件增多和个案涉及金额增大的特点。

二、矛盾纠纷产生原因

当前矛盾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总结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我县重大建设项目,特别是成安渝遂资眉两条高速公路的相继开工,劳动用工人数大量增加,特别是由于有些建设单位管理不规范,造成劳动争议纠纷增加。

二是劳动者片面维护自身利益,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增加,但是部分劳动者没有全面了解劳动相关法律法规,而是片面强调维护自身利益。

三、今年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一是调解人员队伍不够稳定,具有专业素质的调解人员较少;二是经费不到位,导致很多工作难以开展。

四、工作对策

一是加大调解能力建设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大调解组织,健全劳动纠纷排查、信息分析、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在早、处臵在小,发挥好“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是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形成化解劳动纠纷的整体合力。注重和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特别是加强和县信访局、建设局、交通局等单位的配合,积极推动信息联通、工作联动和劳动纠纷的联排、联防、联调,形成推进劳动纠纷化解工作的强大合力。

三是加大调解工作宣传力度,营造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良好氛围。加大对劳动纠纷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提升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使“处理劳动争议首选调解、调解也是法制建设、调解反映工情民意、调解小成本大效益”等全新的理念深入人心。

乐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群众矛盾纠纷研判分析 篇五

为全面摸排我所辖区内各类矛盾纠纷现状,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确保我所辖区社会稳定,我所辖区对2020-2021全辖区发生的矛盾纠纷现状进行了摸排、分析,现将相关情况研判如下:

1、矛盾纠纷的类型及特点

2020-2021全辖区共调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100件,其中村80集镇20,大体分为以下6大类,具体分类情况是:借款纠纷15件,占15%;一般民事赔偿纠纷10件,占10%;房屋宅基地纠纷35件,占35%;涉法涉诉纠纷2件,占2 %;林地纠纷28件,占28%;婚姻家庭纠纷10件,占10%。

对我辖区一年来调处的矛盾纠纷进行分析,总体来看,当前我辖区社会矛盾纠纷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种类的多样性。

在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继承、赡养、邻里等民间纠纷扩展到涉法涉及诉、土地承包、劳动争议等以经济利益诉求为主要特征的新型矛盾纠纷。这类矛盾纠纷以利益冲突为特征,涉及政策、法律、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调处难度大,易形成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而值得注意的是,传统型矛盾纠纷也出现了利益诉求的新特点,此类纠纷虽然不会引起集访事件,但易引发非正常死亡和“民转刑”事件。

二是主体的群体性。

当前我辖区的一些特殊矛盾纠纷,如由借款纠纷。这些矛盾由于纠纷主体多,利益一致,要求相似,往往“一枝动而百枝摇”,易造成群体性事件,有的借款户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或者在国家信访局写信发贴,或串联到省市县上访,或者鼓动、支持、参与集访。

三是调处的复杂性。

一是有些群众一旦发生纠纷就找政府解决,甚至本不属于地方政府解决的事,有时将矛头指向政府部门,导致个人与组织、干部与群众之间矛盾不断上升。二是有些矛盾纠纷当事人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想法,为引起政府关注而采取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形式,以求解决问题,情绪容易失控,行为较为激烈,给矛盾的调处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和复杂性。三是一些“好事者”、“歪律师”从中出馊主意,挑拨当事者上访,“打官司”,从而增加了调处的难度。

四是调处的长期性。

有些矛盾纠纷处理起来往往要好几个月甚更长时间,一是由于一方当事人外出或不愿参与调解,需要较长时间做通思想工作;二是当事人一方或两方自认为通过自己的方式能获取更大的利益,或将损失减到更少,当认为行不通或不划算时,才能接受调解,这也需要一个过程。

2、矛盾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当前我辖区矛盾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我们认为有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是没有严格按现行政策规定办事。

农村一些农户或私营业业主不按市场经济和法律政策办事。比如在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民间借贷等经济活动方面程序不合法、手续不完备甚至没有相关手续,由此导致出现种类纠纷。

二是群众片面“维护”自身权益。

当自身与他人、集体、或政府发生矛盾时,群众学会了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这本无可厚非,但是有些群众片面要求维护自己的利益,只认对自己有利的“死理”,爱钻“牛角尖”,认为是自己该得的一定想“要”,该尽的义务则想方设法“躲”,从而造成矛盾纠纷事态升级,调解难度增大。

三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实不到位。

矛盾纠纷的预警机制不够健全,信息不够灵,渠道不够畅,许多矛盾在苗头和萌芽状态没有被排查发现,只有矛盾爆发了才知道,这给处置带来了困难;重处置轻排查,一些社区重处轻排,超前排查意识不强,工作主动性不积极,往往造成了工作的被动;职能部门的责任不清,某些矛盾纠纷本属村委会解决,但村民往往不愿意相信村委会,更愿意找执法机关,致使问题无法解决。

3、我辖区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

在今后一个时期,我辖区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主要集中在土地流转、承包经营、劳动争议、房屋宅基地,可能会发生单个或集体上访案;目前我辖区潘合兵的上访最为频繁,仍可能会重访。为此,应未雨绸缪,及早采取相应措施,做好相关群众工作,防止发生矛盾纠纷,以维护社会稳定。

4、化解矛盾纠纷的对策。

一是加大调解能力建设力度。要进一步健全纠纷排查、信息分析、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在早、处置在小。要着力把握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发展、变化规律,抓住要害化解矛盾,形成化解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方式方法。要重视加强居民调解组织建设,发挥好“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是加大各个职能机构协调配合力度,真正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大调解工作需要在不同部门、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积极推动信息联通、工作联动和矛盾纠纷的联排、联防、联调,形成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强大合力。但是,目前一些部门仍未“联动”起来,使大调解未能发挥最大作用。应搞好“土调对接”、“房调对接”、“婚调对接”和“劳调对接”,真正实现各个职能机构的有机结合,提升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

三是加大调解社区工作宣传力度,营造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良好氛围。结合社区工作的空闲时机,加大对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提升大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使广大老百姓知道调解、信任调解、选择调解、使用调解。

6.治安形势分析研判报告6 篇六

六月份,我镇社会治安工作继续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认真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始终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放在突出位置,积极探索建立维护社会治安长效工作机制的有效途径,扎实推进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确保了一方的平安。现报告如下:

一、全镇社会治安大局的总体状况

(一)强化平安建设的各项措施

我们继续在强化基础建设上下功夫,全力推进平安村建设。加大对学校安全管理和校园及周边治安整治力度。认真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努力提升安全创建水平和档次,全力促进全镇社会治安和谐平安。

(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

六月份我镇共排查调处矛盾纠纷3件,调处3件,调处成功率100%。镇党委、政府针对突出的热点、难点、新情况、新问题开展调解。包片领导带领督查定期不定期深入各村监督与检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力求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

(三)积极开展平安建设活动

我镇积极响应县创建平安建设活动的工作,在创建平安建设活动中,开展主要三点工作,具体如下: 一是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行“月排月调月报表季分析”制度,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是加强特殊群体教育,通过创建“无毒社区”、“反邪教警示教育”等活动,健全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机制。

三是深入开展矿业管理、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整治等专项行动,解决突出治安问题。

二、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主要因素

一是征地拆迁,部分群众不满意征地拆迁的补偿款上访事件。二是治安案件,偶尔发生在民间纠纷和夜晚(小偷小摸、打架等)较多。

三、下一步工作对策

(一)积极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及时化解不安定因素 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作用。要及时发现、调处、化解各种不安定因素。加强信息沟通,深入开展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工作提高纠纷的调处率,要妥善处置好群体性事件,防止和减少因处置不当而激化矛盾。

(二)加大防范力度,减少和堵塞违法犯罪发生的几率 以“平安创建”活动为载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全面落实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重点加强人防、物防,通过经常宣传,增强全镇群众的防范意识,加大对案件易发时段、场所、区域的治安防范力度;强化基础,提高管控能力,坚持从源头上治理,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加大对周边重点工程在建工地的治安防范力度。

7.情报分析研判 篇七

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加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意义

虽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数量较少, 但是这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非常大, 它的直接危害是造成广大公民个人的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由于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和批量买卖, 使一些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在掌握他人的家庭、财产情况下, 易导致敲诈勒索、绑架、抢劫、诈骗等犯罪的发生。同时由于公民在接到陌生人的电话或者短信后, 会认为自己在办理购房、购车、求职、金融、电信、教育、医疗等业务时登记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了, 从而对这些单位和经办人员产生不信任感, 对和谐诚信社会的建设造成极大破坏。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属于个人隐私, 是个人隐私的一种载体,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实质上就是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保护公民的私生活不受干扰。在信息时代, 个人信息作为一种资源越来越容易被泄露, 公民的个人生活安宁也不断被侵扰。所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核心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对于建立人们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信心, 保障国家信息化进程, 推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发展和建设和谐诚信社会的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特点分析

(一) 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方式的多样化

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网络购买交易个公民人信息。二是发布虚假广告骗取求职者个人信息。三是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复制公司的客户资料。四是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或个人私自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由于网络交易方式具有便捷性和低风险性特点, 它是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最主要作案方式。2013年某区检察院受理的6件案件全部采用网络交易方式作案。犯罪分子首先利用搜索引擎或者加入特定的QQ群, 在互联网上查找个人信息提供者, 再通过QQ或者电子邮箱等方式传送接收公民个人信息, 并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完成交易。

(二)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要目的有推销产品、非法牟利和违法犯罪

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已得到广泛认知, 受利益驱动, 犯罪分子利用获取的个人信息应用到业务的扩展之中, 以挖掘潜在客户, 这也是催生了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交易市场的源头之一。2013年某区检察院受理的6件案件中有4件是将获取的公民信息用于健身器、化妆品、美容仪等各类产品的推销。1件是犯罪分子以倒卖个人信息赚取差价为职业, 采取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方式牟利。1件是采用欺诈方式诱骗个人购物骗取财物。同时这类犯罪也容易导致其他犯罪的发生。一些犯罪团伙和非法调查公司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诈骗、敲诈勒索、绑架、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种类齐全、数量巨大, 涉及面广, 并形成产业链条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人群类别主要包括股民、私家车主、银行、保险公司的客户、企业负责人和高收入人群、新生儿名单、网络购物和网络注册用户人群、购房者、求职者等, 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收入、爱好、联系电话、邮箱、地址、职业等各个方面。同时一次性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巨大, 都是以万条计算涉及面广。由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有利可图, 这类犯罪已经形成了巨大的信息犯罪网络产业链条。现代社会的先进手段让信息的搜集、保存、复制变得便捷, 而且一份信息可以被反复转卖, 属于“一本万利”的交易。如金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中, 犯罪嫌疑人一次性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近9万条, 非法交易金额达15万元。

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原因分析

首先是市场竞争的需求。在信息社会中, 我们能够非常方便、快捷地获取到许多对我们有用的信息, 在许多依赖信息生存的企业眼中, 个人信息是一种生产力, 是一种商机, 有了大批客户的信息之后, 推销工作的开展也变得便捷, 对于信息的这种求之若渴的态度也催生了买卖信息的行业。

其次是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在信息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 人们需要频繁地与外界交往, 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家庭住址、职业等个人信息经常需要向商家或者单位提供, 造成个人信息时刻处于被泄露的危险边缘。但相关部门没有针对此类情况制定出有效的提示、预警和防治措施。

再次是公民个人的信息保护意识不强, 且怠于维护自身权利。公民因工作、生活需要随意将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 往往疏于防范没有认真考察对方的使用目的, 在出现信息泄露情况时, 往往因无法确定是哪个机构泄露了信息或者是无法预期到维权的后果而放弃了诉诸法律的权利。

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一) 完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情节严重”程度以及此类犯罪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衔问题, 弥补法律空白。进一步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制订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供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在实践中执行。尽快出台《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 对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部门和机构收集、加工、转移、使用、管理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予以严格规范, 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和要求, 落实工作职责和法律责任, 把公民信息的保护真正纳入法制轨道。

(二) 加大宣传力度, 增强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防范意识

一方面, 由政府主导在全社会大力开展诚信教育, 教育全体公民把尊重他人隐私, 不随意宣扬、传播他人信息作为一种诚信与道德责任来履行。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对学生、公民进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 让每个公民认识到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 增强防范意识。另一方面, 公民个人要养成良好的信息保密意识, 在提供个人信息时要了解对方的诚信度, 并对其获取信息的目的及使用范围进行了解。在已经获知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他人利用, 涉嫌诈骗、敲诈勒索行为时, 要坚决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积极配合提供线索证据, 消除隐患避免更多的群众上当、受骗。

(三) 加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监管

一方面, 强化个人信息持有单位和个人责任意识。规定对因工作关系取得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用途和范围使用, 发生泄露或者违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情况时给予严厉制裁。相关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和部门, 要利用技术手段健全制度, 明确授权审批流程, 对查询信息的要建立备案和登记制度, 定期检查信息查询记录, 能通过信息系统后台查询相关记录。另一方面, 建议建立由信息产业部门牵头, 工商、公安、文化、宣传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动工作机制, 共同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共同治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 规范信息产业的市场秩序, 规定除政府公益性短信、电话外, 对群发短信广告、推销骚扰电话予以禁止, 并明确对此类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惩处措施, 防范违法犯罪分子通过手机干扰人们的正常日常生活。

摘要:近年来在信息技术发展和商业利益驱动的双重作用下, 公民个人信息遭受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 使人们的个人生活和隐私不断遭受干扰, 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文章通过某区检察院近几年来查办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实证分析, 对完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法律实践提出了相关对策和建议。

8.情报分析研判 篇八

自古以来,知识与权力、学问和治理之间就有密切关系。在各伟大的前现代文明中,大概都有“贤人统治”(meritocracy)的要素和印记,都有把学识灌注于政治的意图和努力。但是在传统社会里,关于人和社会的知识处于低度分化和低度制度化的状态,经常与宗教和伦理相交叠混同,并且常常没有专门化的、具有技术功能的知识,能够在政治和治理中发挥作用。只有到了较为晚近的现代社会,专业化的社会知识才被大规模地、系统地、日常地运用于政府运行和公共生活。现代社会中知识和政治的这种新关联方式,是以专业化的、制度化的社会科学学科体系的出现为前提,也以作为专家的知识人以专业知识服务于社会需要的自觉努力为前提。

在美国,这正是19世纪晚期以来所发生的事。“大学革命”时期,各社会科学学科进入大学并在自然科学的旁侧确立稳固的制度地位;而在进步主义运动中美国版的科学主义勃然兴起,把新生的社会科学作为推动社会进步的主要手段加以倡导和实践。大学革命的知识运动和进步主义的政治运动在时间上大体重合,这绝非偶然。在这两个运动发生之后的20世纪,多个学科以系统和制度化的方式生产具有“科学”形制的知识,同时也不断地拓展其知识产品被运用的社会空间。在美国建国时期固然可以通过国父们的政治思考和辩论看到其具有厚重学养,但那时知识的形态和内容,以及知识运用的方式和范围,实在与20世纪的情况相去甚远。

20世纪美国构建“大政府”历史进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对专业化社会科学知识的利用。政府扩张其责任和权力、建立新的职能部门的过程,也是社会科学知识被动员、被利用和向学术之外的领域渗透推广的过程。可以说,脱开对知识史的考察,美国现代政治史将缺失一个必要的立足点。以中央情报局为首的、由多个文职和军方部门组成的美国“情报共同体”是二战以来美国大政府中醒目的新分枝,而社会科学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是关于知识史和政治史的关联交叠的一个有趣案例。在二战和冷战中,美国这个资本主义国家也总能在各方面显现出“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组织优势,美国情报共同体的历史即为其一端。而美国情报史也显示出美国之注重和擅长动员利用学术、智力资源服务于国家目标,相比之下很多其他国家谈不上有这个优势。

情报共同体与学术共同体

在二战以前漫长的“孤立主义”时期,美国对外政策大体上是在不必考虑重大外部威胁和战争风险的条件下运行,其目标和活动范围相对有限。与此相关的是高层决策活动对情报的需求维持在低水平上,情报部门的发育不充分。陆海军和少数文职部门有各自的情报部门,但配置弱小、活动分散,缺乏海外情报的分析评估和汇总协调的中心制度设施。(而且美国的政治文化传统对情报机构有一种内生的排斥,如成尔逊总统曾专门论述说,只有专制政府才豢养间谍,而民主政府不需要专门的情报机构。)但是这种情况在总体战时代越来越难以持续。时至二战前夕,美国人终于认识到,大规模的、日常的情报供给是美国对外政策有效运行的基础,于是生发出“战略情报”(相对于战场战术情报而言)和“中央情报”(面向高层决策的综合性情报)的理念,着手打造现代“情报共同体”。1941年7月,罗斯福总统下令建立情报协调办公室(COI);次年6月,COI改名为战略情报局(OSS)。OSS是1947年成立的中央情报局的前身,也是战后美国情报共同体的基石和母体。

美国“情报共同体之父”、OSS的创建者和领导人比尔

多诺万将军有两个相互联系的清晰理念:情报工作本质上是处理信息的智力活动,有价值的情报更多地靠的是以合理、得力的方法对公开渠道资料信息、予以收集和分析,而不是秘密渠道和间谍活动;面向高层决策的情报工作必须系统地、大规模地利用社会科学家的专门知识。这使得多诺万属意于将情报活动建立在学术共同体的已有基础之上。早在1941年夏,多诺万就延请著名外交史学家、戚廉斯学院院长威廉-巴克斯特第三在COI内组建了一个分析家委员会,吸收各学科专家加入其中。在COI向OSS演变的一年内,社会科学家的研究分析工作已在这个新生的情报机构落地生根了。于是当OSS正式成立时,就毫无争议地设置了一个力量强壮的研究分析处。此时巴克斯特因身体原因退出,杰出的欧洲史和外交史专家兰杰出任研究分析处处长。

兰杰后来回忆说:“多诺万对知识和想象力予以同等重视。他坚信,在许多美国大学里平静地从事教学研究的人中不乏专攻外国历史以及外国地理和语言的人,(情报工作)不去吸收利用这一巨大的知识储备,乃至于这种密集的学术研究训练和这种从更广阔的视野中看问题的习惯,是一个莫大的错误。”在这种理念下创建的OSS自始就拥有一种浓重的学术色彩。英国的军事情报工作有悠久传统,美国在创建其情报共同体的过程中对英国经验多有效法吸收。但情报机构从学术界系统地汲取社会科学智力资源,在两者间建立一种密切协作的关系,却是美国情报系统甚于、胜于英国的特色。兰杰断言:“显然多诺万比我们的英国盟友更看重学术,也更努力地、更好地利用了我国的学术人。”

由社会科学家组成的研究分析处无疑是政府官僚机构里的异类,不时会遭到些轻慢排斥。而且最初上司也没有对研究分析处的工作职责加以清晰规定。但是社会科学家在学识和判断力上的优长在战争环境中总能更快地表现出来。研究分析处下设一个项目规划委员会,大多数情况下自主选择重点开展的研究项目。而他们做出的研究成果被送达政府各个部门,经常被认为具有极高的价值。战后杜鲁门总统授予兰杰以“功绩勋章”(美国政府授予文职人员的最高奖章),授勋辞中称,兰杰“掌管着关于世界许多地区的社会、政治、经济和地理情报的收集、密集分析和分发。应参谋长联席会议、国务院、陆军部、海军部和其他许多机构的要求,他率其部下开展先驱性的工作,生产r大批研究、调查、手册和指南,对战争的进行产生了无可估量的价值”。这些话,当然也是对整个研究分析处的作用的恰切评价。

“学术明星的银河”

美国东部大学中向来有所谓“老男孩网络”(old boy networks),在情报共同体的创建中,这种社会精英的人脉关系再一次成为一种服务于国家目标的“社会资本”。巴克斯特,特别是兰杰,从一开始就在美国各大学中寻访征召社会科学学者,也把自己的同事以及博士研究生带进OSS,而先来的人又继续把他们的同事朋友拉入,使得研究分析处像一个快速滚动的雪球,在短时间内扩充起来,最多时聚集了大约900名学者。来自哈佛、哥伦比亚、耶鲁、普林斯顿、滨州大学的杰出学者充斥着研究分析处,以至于曾供职于OSS的著名作家斯图尔特·阿尔索普称研究分析处为“由学术明星组成的名副其实的银河”。而兰杰则称:这些情报机构里的社会科学家是二战期间“高层决策和大战略的全部历史中被遗忘的人”。

一个情报机构有如此高的智力密集度,着实是一件令人称奇的事。在研究分析处供职的学者往往要求别人称呼他们时要带上“博士”(Dr.)的头衔,但研究分析处的智力品级远非博士这个称呼所能代表。在成名学者之外,研究分析处里还聚集着一批出类拔萃的年轻学者,他们当中有很多人即便在当时还算不上名家火腕,战后也都在各个学科充当领军人物。1943年以后,研究分析处还招募到多位来自欧洲的流亡学者,包括一些大名鼎鼎的学者。更足可惊叹的是,研究分析处里出了,七位美国历史学会的主席、五位美国经济学会主席,以及两位诺贝尔奖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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