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说明

2024-07-02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说明(共8篇)

1.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说明 篇一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

(电梯)

申请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台电梯注册登记

申请材料: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营业执照或代码证书(自然人出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使用登记的授权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

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纸质,盖章,另提供电子表);□

3、电梯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电梯使用单位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电梯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当由制造企业提供免费维修保养且其期限到达时,须向注册登记机构补报维修保养合同;□

5、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复印件;□

6、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

7、安装、维修、改造告知书复印件;□

8、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表。□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使用单位公章或自然人签字)

申请单位(印章):年月日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下载传真、电话:87866152

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说明 篇二

(压力容器)

申请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申请材料: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营业执照及代码证书复印件(盖章),法人身份证复印

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使用登记的授权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每台2份纸质,盖章,另提供电子表);□

3.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复印件、定检报告、安全附件合格证明;□

4.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复印件;□

5.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应急预案;□

6.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开工告知书(有开工要求的)复印件;□

8.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表;□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使用单位公章或自然人签字)

申请单位(印章)

年月日

3.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说明 篇三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云南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或受委托实施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还应遵守本细则。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实施的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两项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要求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依法实施或受委托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公开(云南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和具体项目详见附件一)。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包括以下事项:

(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四)气瓶和罐车充装许可;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特种设备许可事项中不同级别、种类的划分、许可条件和许可实施主体,根据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四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采取颁发许可证的形式,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订,其名称如下:

(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四)气瓶罐车充装许可证;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第二章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第五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云南省省、州(市)两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六条 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需要委托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总局令第64号)办理。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受委托的机关超过委托范围、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的机关不得将被委托的行政许可权限再委托。

第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工作部门”)是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在行政许可的实施与监督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使用规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文书。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八条 申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单位、机构、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所申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相关条件(详见附件二),并向受理行政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行政许可书面申请(申请书样式详见附件三)和相关材料(需要申报的材料详见附件四)。

申请人有权拒绝向受理机关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建立必要的制度,并具备符合要求数量的持证作业人员,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的前提下,在其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的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携带有关资料到工作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条 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申请条件的人员,申请特种设备作业许可或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许可,应当填写相应人员登记表并附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办理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证的工作部门,或其指定的考试、考核机构提出考试考核申请。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许可的人员,应受聘于特种设备使用或生产单位;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许可的人员,应受聘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第十一条 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下同)、气瓶和罐车充装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申请人,应当取得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除外),且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法人资格。

第十二条 申请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申请人,单位主要资源(生产厂房、场地,主要加工设备)允许采取租赁制。专业性较强的加工工序(如热处理)、部件制作(如封头),检测(如无损检测),可以是对外协作方式,但应提供相应租赁或协作协议等见证材料。

第十三条 许可条件中规定性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种人员,应当是本单位固定人员或者是正式聘用人员,且人员年龄不超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从业年龄;有专业学历要求的人员,在本岗位从业3年以上相近专业学历或者5年以上其它同类专业学历的人员,可视为本专业人员。

许可条件中有规定性数量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种人员,仅在同一个法人单位中的不同单位资格中可以重复计算,在2个以上法人单位从业的,只能在一个单位有效;在同一个单位同一个资格中的从业岗位超过2个的,只按2个岗位计算。

第十四条 申请人按照有关行政许可要求,向行政许可受理单位提交资格申请资料时(含呈报),应当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技术人员资历证明、技术工种人员作业资格证明的原件(审验后退回)和复印件;

公民个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审验后退回)和复印件。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照公示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提交申请材料。按规定需要提供书面材料的,或不方便按上述方式提供材料的,必须提供书面材料。第十六条 申请人对所申报的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内容的真实、可靠性负责,并附书面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第二节 受理和形式审查

第十七条 工作部门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应指定专人统一受理或由多人按照业务分工分别受理各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以下称为受理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具体受理人应对外公示。

第十八条 受理人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形式审查,确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必要时,可到申请人现场核实有关情况。

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的合法性,申请材料的齐全、完整性。

第十九条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符合公示要求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的,受理人应当提请工作部门领导批准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依法可当场办理行政许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应予当场受理,在其设备登记表或人员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属于当场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出具书面受理决定,但不同意受理的,经工作部门领导批准后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二十条 决定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人应根据所申请事项的许可条件和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其应接受的检验、检测、型式试验,或专家鉴定评审事项。

需做检验检测的,申请人应与工作部门指定的检验检测单位联系检验检测事宜。

需作型式试验或进行现场鉴定评审的,申请人应约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型式试验或鉴定评审机构进行。受理人不得指定型式试验或鉴定评审单位。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被受理后,申请人原则上应当在1年内(锅炉压力容器等大型设备生产或安装可以延长至2年,压力管道安装或元件制造可以延长至1年半)完成各项申请条件的准备、样机或样品的检验、鉴定、型式试验、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条件鉴定评审、以及不合格项的整改等全部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该次申请的受理自行终结,且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同样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当场书面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一)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二)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第二十三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及格式。逾期不一次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并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二十四条 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人应当相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相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人应在其申请书相应栏目内签署意见,同时还应向申请人发出《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

受理人接收申请人有关申请材料,应当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送达以上各式文书,均应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省局受国家总局委托实施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以上各类文书的落款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专用章⑶代章]”;省内下级机关受上级机关委托实施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以上文书的落款应为上级机关,并加盖上级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注明日期,并填写《送达回证》。送达文书应经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收悉。

第二十五条 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书和相关资料之日起,工作部门应在15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其中,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须到申请人现场核实有关情况的,或者需告知利害关系人,听取意见陈述或进行听证的,应当在10日内完成。在期限内完成受理审查确有困难的,应填写《行政许可延长办结期限告知书》,经工作部门领导和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瓶和罐车充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等行政许可申请被受理后,受理人应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该项行政许可条件,告知申请人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按以下要求做好接受现场鉴定评审、型式试验或样机监督检验的准备,并获取相应的鉴定评审报告、型式试验报告或监督检验报告。

(一)需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的,应将设计文件报送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具备鉴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样机或样品的制造。

(二)样机、样品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批准受理的范围制造(安装、维修、改造)。

(三)需进行样机或样品检验、检测的,应在样机或样品生产(安装、改造、修理)前,携带经批准受理的申请资料与指定的检验检测单位联系监督检验事宜,并接受监督检验,取得样机或样品合格的监督检验报告。

(四)须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人应当约请具有相应型式试验资质的单位进行型式试验,并取得型式试验报告。

(五)须进行实地条件鉴定评审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携带经批准受理的申请资料在1年内,并至少提前四个月书面约请具备与所申请许可项目相应评审资质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单位”对其进行实地条件鉴定评审,并取得鉴定评审报告。

第四章 检验、检测、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

第二十七条 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或者鉴定评审机构不得拒绝申请人送交待检产品或者擅自改变约定的评审时间。

第二十八条 工作部门应当督促检查申请人、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或者评审机构完成检验、检测、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工作的进度。

第二十九条 由于申请人的原因,超过行政机关告知的检验或者评审期限,检验机构或者评审机构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行政机关。承担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检测、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型式试验机构和鉴定评审单位,相关工作结束,应按规定向申请人和工作部门及时出具相应的监督(验收)检验检测报告、型式试验报告或鉴定评审报告。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接到申请人的评审约请,应在初步审查申请材料及其基本条件(必要时到现场核实)的基础上,在5日内作出具体鉴定评审的时间和安排,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含评审、整改、复查和出具报告时间)。评审单位应在接受评审约请时向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事项相应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指南》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第三十一条 鉴定评审前,评审机构应提前7日发出《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将预定评审时间、地点、被评审单位、评审组人员等事项告知受理该项行政许可的工作部门和被评审单位。被评审单位提出要求部分评审组人员回避,理由正当的,评审机构应予调换。

工作部门届时应派出人员对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监督,认真填写《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监督记录》。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工作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和鉴定评审机构,并说明理由;按照规定可以改进的,允许限期改进。

第三十二条 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后,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符合相应许可条件的,应在完成鉴定评审后30日内向该项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不符合相应许可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照规定可以整改的,允许限期整改,并书面告知需整改的内容和要求。

整改后,申请人应书面报告整改情况,逾期不提交整改报告的视为放弃申请,并向工作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经鉴定评审机构复审,符合相应许可条件的,应在完成鉴定评审后30日内向该项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仍然不符合相应许可条件的,应向工作部门和申请人出具结论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鉴定评审报告,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对鉴定评审过程有异议,要求中断评审,并向负责该项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如理由成立,工作部门可责成该鉴定评审单位重新安排鉴定评审。

第三十四条 进行检验、检测、鉴定和评审工作的期限不计入行政许可的期限,但各工作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承诺并兑现相应的工作期限。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期限自检验机构或者评审机构收到待检产品或者评审工作能够实施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审查、审核和批准

第一节 审查和审核

第三十六条 工作部门应指定专人统一审查或按照业务分工分别审查各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鉴定评审报告或型式试验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下简称经办人)。

第三十七条 经办人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样机(样品)检验检测报告或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出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报告》、《气瓶和罐车充装单位许可鉴定评审报告》、《气瓶检验站许可鉴定评审报告》或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单位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

第三十八条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填写《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办理报批书》,并在“初审意见”栏内提出“建议准予许可”的意见,提交工作部门领导审核;其中,由上级单位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经办人同时起草上报委托机构审批文件(稿),提交工作部门领导审核。

第三十九条 依法可当场办理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和要求》和相应设备的使用登记办法等安全技术规范办理。符合要求的,可直接办理,不需填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办理报批书》;不符合要求的,按本细则第四十五条处理。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一般应在受理后的15日内完成,一次登记数量多的,应在30日内完成。

第四十条 依法可当场办理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考核,按照相应人员的考核办法等安全技术规范办理。符合要求的,可直接办理,不需填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办理报批书》;不符合要求的,按本细则第四十一条处理。

工作部门应在20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并在之后的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证件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书。

第四十一条 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填写《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办理报批书》,在“初审意见”栏内提出“建议不予许可”的意见和理由,提交工作部门领导审核。

第四十二条 工作部门领导应对经办人报送的该项行政许可的有关资料(申请书及其附件资料、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核查记录和核查意见书、鉴定评审报告和型式试验报告、样机样品相关检验检测报告、鉴定评审监督记录、听证记录及其它相关资料)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办理报批书》进行审核,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办理报批书》中“报批意见”栏内提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

第四十三条 工作部门领导认为许可事项重大复杂的,组织工作部门集体审议,提出意见报局领导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存在争议、举报、异议或需要核查、听证的,分别组织核查或听证。

第四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听证的,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组织听证。

本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听证工作。

第四十六条 以上全部审查、审核工作,包括到现场核查等,应在10日内完成并提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但需要举行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不包括在内。

第二节 批准和送达

第四十七条 由本级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不含依法可以当场办理的行政许可),经局领导批准并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报批书》“审批意见”栏内签署“准予行政许可”的,经办人制作相应《许可证》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第四十八条 由上级机构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经局领导批准准予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报批书》“审批意见”栏内签署“拟准予行政许可”,并签发上报审批文件的,进入公文办理程序。成文后,经办人向上级机构报送正式的上报审批文件。

第四十九条 由上级机构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经上级机构批准准予行政许可,发出相应许可证书,本局工作部门收悉后,办理人应送达申请人。

第五十条 经局领导批准,决定不准予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报批书》“审批意见”栏内签署“不予行政许可”的,由经办人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省局受国家总局委托实施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落款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代章)”,省内下级机关受上级机关委托实施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以上文书的落款应为上级机关,并加盖上级行政机关印章),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原因和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相同的行政许可申请。

第五十一条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办理人应将行政许可决定、结论和相关证书、材料统一送达申请人。

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制作送达回证。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予公开。

第五十二条 办理时限。以上行政许可的审核、审查、核查、听证、陈述申辩、批准、发证(由本级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发出报批文件(由上级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等全部工作应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或样机样品检验检测报告和相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办结期限的,应经批准后向申请人发出《延长办结期限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实施检验、检测的,可以在检验、检测合格的产品、设备上加贴检验合格印证或者加盖检验、检测印章。

第六章 变更、增项、复查换证与延续

第五十四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变更,指被许可人(依法取得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下同)取得行政许可后,在其许可有效期内,发生以下变化,需要改变许可证书内容的:

(一)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化的;

(二)申请减少许可内容的;

(三)经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

(四)获得有效证件的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更的。

发生以上第(一)、(二)两款变化的,被许可人应当填写《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变更申请书》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工作部门仅对申请变更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10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发生以上第(三)款变化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发生以上第(四)款变化的,被许可人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出具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变更证件。

准予变更的,应当收回原许可证件,重新颁发变更后的许可证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增项,指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在其许可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或申请提高许可证级别。增项应当按照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复查换证或复试,指被许可人的许可有效期(由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即将届满,被许可人认为需要继续取得该项许可,申请对其基本条件和许可后的业绩进行复查、复试和再次许可。被许可人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照许可申请程序和要求,向作出行政许可的原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复查换证;获得有效证件的人员可直接向原发证机关指定的考试机构提出复试申请。

复查换证或复试的具体要求见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本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办理增项或者复查换证,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且经工作部门审查,认为能满足所申请事项的法定条件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但其样品、样机仍应进行监督检验或验收检验、型式试验并合格。

被许可人超过规定期限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复查换证书面申请的,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行政机关应当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延续,指被许可人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换证申请后,由于单位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以及发证机关认为可以延续的其他原因等原因,需要延续取得的许可有效期,或者获得有效证件的人员在按照规定办理复试申请后,由于单位变化、疾病、灾害、战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力以及发证机关认为可以延续的其他原因等原因,需要延续取得的资格有效期。被许可人申请许可延续,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延续申请,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被许可人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延续,该项行政许可是有效的行政许可,应当简化对被许可人的审查程序,简化办理环节。行政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规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行政许可的延续不应按照新的行政许可申请办理。

被许可人超过规定期限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延续书面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行政机关应当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准予延续的,应当收回原许可证件,重新颁发延续后的许可证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章 撤销和注销

第五十七条 除依法应予撤销的行政许可外,在监督检查中若发现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或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或者特种设备不再符合法定的许可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且不可能改正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许可、核准、登记。

第五十八条 发现被许可人存在需要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况的,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应指定有关部门在发现之日起七日内立案进行调查核实。

有关部门应当在20日内依据行政执法有关办案程序规定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是否撤销行政许可的建议。

第五十九条 是否撤销行政许可的建议,以及全部证据材料应当在调查完毕之日起5日内送法制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局领导审批,必要时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需要撤销的,应向委托机关提出建议撤销的书面报告(附相关证据材料),报委托机关决定。

第六十条 决定撤销行政许可的,或者由委托机关决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工作部门应当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受委托实施的,落款应为委托机关,并注明本行政机关代章),载明被撤销的行政许可事项、内容、范围和撤销的法律依据等内容,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许可人,并收回原行政许可证件。

办理撤销行政许可,使用统一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一条 依法被注销的行政许可证件应收回。特种设备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件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六十二条 行政许可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应当注销的行政许可提出注销建议,报局领导审批。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需要注销的,应向委托机关提出建议注销的书面报告(附相关证据材料),报委托机关决定。

注销行政许可的结论应当在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公告。

第六十三条 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装订归档。

第八章 时限和收费

第六十四条 办理行政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办结期限。但是应当将延长办结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十五条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细则的期限之内。

检验、检测、鉴定评审所需的时间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按照承诺的办理期限完成。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有关时限的规定,均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之外,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规定的方式收取。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已经取得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单位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和承担相应检验检测、型式试验、鉴定评审的机构采取必要的措施和形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行政许可工作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情况进行核查。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的稽查机构依法对被许可人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根据法定许可条件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情况应向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通报。

对被许可人进行执法检查,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十条 实施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检查,应当使用统一的执法文书,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七十一条 查处被许可人违法行为的执法机关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不一致的,执法机关应当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第七十二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承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型式试验、鉴定评审的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应当遵照国家质检总局和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三条 取得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设计鉴定的,必须将其设计图样及相关资料报送承担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的机构鉴定。

第七十四条 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单位在生产施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监督检验或型式试验的,必须将其生产计划、品种、规格、数量和相关资料报送承担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机构或型式试验的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或型式试验。

第七十五条 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施工地的省或州、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书面告知。接受告知的监察部门应在其《告知书》上签署意见,并指定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对其安装、改造、维修质量进行监督(验收)检验。发出《告知书》的被许可人应与上述检验机构联系具体监督(验收)检验事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认为该告知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应当当场或5日内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指出问题,责令整改。

第七十六条 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对检验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必须切实整改消除。隐患严重,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不能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又不能消除隐患或实施有效监控确保安全的,可按照本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应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程序规定。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的公示信息,以及具体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需要修改的信息,应当填写《行政许可修改单》,报法制部门审核同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以本行政机关的名义发布。

第七十九条 行政许可的程序、工作规则,或者办理行政许可中的其他工作要求需要变更或者作出规定时,省局可以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规定优先适用。

第八十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有关行政许可规定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自200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一律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八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应加强对下级机关的层级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应加强对本单位的内部监督。

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八十二条 本细则由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4.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说明 篇四

1级压力容器安装、GC2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鉴定评审迎审工作汇报

评审组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首先对您们万忙之中来到鄂州市祥龙化工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我们1级压力容器安装、GC2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鉴定评审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XXXXXXX公司位于开发区的中心地带, 成立于XXX年, 注册资金达400万元。现有员工60余人,主要从事金属结构、非标设备制作,工艺管道及电器仪表的安装、防腐、保温工程。

公司拥有较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员及经验丰富的技术和施工人员,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质保、工艺、材料、焊接、检验、理化、热处理、设备等方面的专业人员7人, 焊工、管工、电工、起重工等技术作业人员30余人,设备60余台套。公司拥有较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的管理规范,齐全的加工设备,已为XX集团、XXXX等多家化工、医药企业提供了非标设备、钢结构的制作安装、防腐保温等一批优质工程,获得建设单位的好评和信赖。

公司遵循“管理务实、精益求精、顾客满意、持续改进”的质量方针,坚持“求实创新、优质高效”的经营思想,牢记“质量就是企业生命”的宗旨,努力使企业健康、快速地向前发展。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公司组织质量保证体系各责任人员及相关员工学习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

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等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法规、规程、标准,使员工充分认识到特种设备安装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增强了员工对特种设备安装的质量意识。

二、加强特种设备安装质量保证体系动态运转

公司的特种设备安装质量体系是按照TSGZ0004《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等有关法规对1级压力容器安装、GC2压力管道安装质量体系基本要素、目标管理和系统控制的要求运行。公司完成了《质量保证手册》及相关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和宣贯工作。

公司的《质量保证手册》对组织机构、职责、过程、资源及质量体系文件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建立健全了质量组织体系、质量控制体系、质量法规和质量反馈系统,从而形成自上而下层层控制和自下而上层层保证质量体系,明确了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强调过程控制,以保证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符合现行规程、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确保实现公司质量目标并满足顾客需求。

5.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说明 篇五

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鉴定评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特种设备许可申请、受理

(一)申请填报。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便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可分别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报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机关:

1.具备上网申请条件的,应当从网上填报申请表。申请路径为:登陆

附件:声明(格式)

附件:

声明(格式)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取得了(填写发证机关)颁发的(填写设备级别代码、种类)(填写许可项目,如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许可(核准)证书,证书单位名称为:,证书编号为:,有效期至

****年**月**日。(填写作废原因)。

现声明该证书作废。

6.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提交材料 篇六

目录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页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页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页

1.2.四、提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具备有产权的经营场所,或者租用租期应不少于2年的固定经营场所);提供办公设施清单(具备电脑、电话、传真、档案文件柜等办公设施以及信息管理系统………………………………………..()页

1.2.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页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页

1.2.其中:已经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仅限于第一次申请行政许可的单位):

七、经营情况以及上财务审计报告………()页

八、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页

1.2.九、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页

十、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页

1.2.十一、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页

1.2.十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页

十三、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页

7.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说明 篇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政务公开)。

申请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人)要取得某项行政许可,首先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组织名称、住址或组织地址、申请许可的内容、理由及自己所具备的相应法定条件。这就要求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应提供相应的文件和材料来证明自己所申请的行政许可已具备行政许可规定的法定条件。

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较多,分散于执行的各个主体法中,适用行政许可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第一、市场主体申请准入,申请退出的行政许可,包括: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行政许可;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4、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5、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6、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7、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8、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9、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10、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11、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的行政许可;12、企业年度检验的行政许可;1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第二、申请广告经营的行政许可,包括:1、店堂广告的行政许可;2、房地产广告发布的行政许可;3、广告显示屏的行政许可;4、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5、化妆品广告的行政许可;6、酒类广告的行政许可;7、临时性广告的行政许可;8、食品广告发布的行政许可、9、印刷品广告的行政许可。

第三、其他方面申请的行政许可,包括:1、经纪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2、申请开办商品展销会的行政许可;3、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政许可。

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以上三方面的行政许可。应提交哪些文件和材料,才能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对提起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但都分散于各个主体法中,现归纳如下。

一、市场主体申请市场准入,申请退出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一)、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内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组建协议书(国有独资公司附上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批文)。(2)全体股东签署的委托书。(3)由全体股东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表格(工商行政

[1] [2] [3] [4] [5] [6]

★ 工商行政管理简历

★ 复议申请书

★ 信息系统项目范围管理论文

★ 价格复议申请书

★ 民事复议申请书范文

8.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说明 篇八

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

目 录

一、机构设立

(一)法人机构设立

农村信用合作社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农村合作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

(二)非法人机构设立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分社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支行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分理处

合作金融机构储蓄所

合作金融机构自助银行

二、机构变更

(一)法人机构变更

变更名称

变更住所

变更组织形式(改制)

变更股权

变更注册资本

修改章程

存续分立

新设分立

吸收合并

新设合并

收购

临时停业

(二)非法人机构变更

变更名称

变更住所

机构升格

机构降格

临时停业

三、机构终止

(一)法人机构

解散

破产前审批

(二)非法人机构

办事处

信用社、分社、支行、分理处、储蓄所

自助银行

四、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一)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

(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和发行次级债券

募集次级定期债务

发行次级债券

(三)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四)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增加或变更电子银行业务品种

(五)发行银行卡

(六)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七)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八)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九)开办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

(十)开办离岸银行业务

(十一)开办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十二)开办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十三)开办个人理财业务

(十四)开办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业务

五、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一)法人机构

(二)非法人机构

六、申请材料格式要求

一、机构设立

·

(一)法人机构设立

·农村信用合作社

2.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农村信用合作社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37 37 38 38 38 39 39 39 39 40 40 41 42 43 43 44 45 46 46 47 47 48 49 49 50 50 51 52

1.申请书。内容应载明拟设立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名称(中英文)、业务范围、拟注册的资本金额和住所、发起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条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情况、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未来业务发展规划(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机构、客户、农业贷款比率、不良贷款比例、新增不良贷款比例、资本充足率、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

3.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股份(股金)认购、组织管理架构[包括股东(社员、股东代表、社员代表)大会、董事(理事)会和监事会设置及具体构成]、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内设机构和从业人员配置、选址方案(地址、营业场所取得方式、面积、营业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的配备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4.征集发起人说明书。内容包括本次股份(股金)发行概况[股权设置、每股票面金额、发行定价、股份(股金)总数],发起人的条件、权利和义务[如主动声明关联入股的义务(约定:如果存在任何隐瞒,则该发起人在本社的投票权受到限制)等],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预测,面临风险因素及主要对策,认购资金运用,未来股利分配政策,发起人认股预先登记日期,本次认购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发起人可撤回所认购股份(股金)的说明、附录和备查文件说明等。

5.发起人协议书。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发起人入股金额和入股比例、发起人权利和义务[如主动声明关联入股的义务(约定:如果存在任何隐瞒,则该发起人在本社的投票权受到限制)等]、筹建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附则。发起人应在发起人协议书上签名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1)企业法人发起人名录包括发起人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认购股份(股金)数、净资产占总资产比例、权益性投资(含本次)占资本总额比例、近两年盈利状况、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2)最大十户自然人名录;

(3)自然人分类汇总表,按职工、非职工自然人分类。每类包括人数、认购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自然人名录,包括每个发起人身份证号码、住址、拟认购股份(股金)数(签字册、委托书与自然人名录报送受理机关,不报送决定机关,由受理机关在验收报告中反映)。

6.筹建工作小组成立文件和成员简历。

7.境内非金融机构和境内外金融机构有权机构同意出资入股的决议及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有效书面文件。

8.境内非金融机构和境内外金融机构对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入股情况、其本身与设立后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关系、提供资料真实性以及向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股金)比例等情况]出具的书面声明。

9.发起人为外国金融机构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发起人在其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则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同时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2.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农村信用合作社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业务范围、发起人认购股份(股金)情况、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章程、创立大会、董事(理事)会、监事会组成及通过的各项决议情况、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方面是否符合开业条件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筹建工作小组对拟任职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要按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类逐人说明情况,需个案审核的董事(理事)长、副董事(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详细说明具体原因、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情况]。

3.筹建工作小组的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和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4.章程草案。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验资报告,应详细说明股东(社员)资格的情况;

(2)附件:包括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汇总表,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企业法人股东(社员)投资资格一览表[列示每个企业法人股东(社员)权益性投资比例、净资产比例、近2年盈利状况、近3年归还银行贷款等情况]、入股股东(社员)名册及其出资额(企业法人要有住所和企业法人代码)和出资比例、验资事项说明;持有注册资本5%及以上股东(社员)经审计的近2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资信证明(包括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法人股东(社员)入股凭证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资质证明。股东(社员)名册、自然人股东(社员)入股凭证复印件和持有注册资本5%以下法人股东(社员)近2年资产负债表、损

益表由受理机关保存,不报送决定机关,由受理机关在验收报告中反映。

6.拟任职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1)任职资格申请表(筹建工作小组、受理机关审核后应加盖公章);

(2)原任职机构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3)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4)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5)个人承诺书(对个人有否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及诚信和公正履职进行承诺);

(6)对拟任人的任职资格谈话记录;

(7)个案审核人员通过任职资格考试的证明。

除董事(理事)长、副董事(理事)长外,其他董事(理事)拟任人不提供综合鉴定和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7.监事会成员名单和简历。

8.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人员的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结构)。

9.职能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10.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11.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和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2.创立大会、董事(理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

(1)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的决议;

(2)审议通过章程草案的决议;

(3)审议通过股东(社员、股东代表、社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4)审议通过选举董事(理事)的决议;

(5)审议通过选举非职工监事的决议;

(6)审议通过支持“三农”发展和明确今后三年农业贷款比例的决议;

(7)审议通过董事(理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8)选举董事(理事)长、副董事(理事)长的决议;

(9)聘任主任、副主任、财务负责人及审计(稽核)负责人的决议;

(10)审议通过部门设置、职责分工及主要管理制度的决议;

(11)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的决议;

(12)审议通过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13)选举监事长的决议。

各项决议应注明决议编号、实到人员所持表决权占全部表决权的比例、通过决议的赞成、反对和弃权表决权数及比例并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签字,选举董事(理事)、监事的决议应注明当选人的赞成、反对和弃权的表决权数及比例,股东(社员、股东代表、社员代表)大会、董事(理事)会决议应由董事(理事)签名,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签名。

13.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三会”议事规则、财务、人力资源、信贷、审计、安全保卫等办法。

14.组织结构图。

15.经营方针和计划。内容包括市场定位、发展战略、经营理念、整体经营目标(资产负债、盈利、机构、客户、不良贷款比例、新增不良贷款比例、农业贷款比例、资本充足率、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和专项准备分年计提情况)、发展计划(业务开发、产品开发、人员培训计划和扩充、技术开发和创新、机构建设、再融资、完善公司治理)、拟定业务发展计划的条件、实施上述计划面临的主要困难和业务发展趋势预测。

16.筹建批复或延期筹建批复的复印件。

17.实行律师见证制度的应提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2.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载明拟设立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名称(中英文)、业务范围、拟注册的资本金额和住所、发起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设立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条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情况、组建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履行行业管理职责规划、未来业务发展规划(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机构、客户、农业贷款比率、不良贷款比例、新增不良贷款比例、资本充足率、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

3.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股份(股金)认购、组织管理架构[包括股东(社员)大会、董事(理事)会和监事会设置及具体构成]、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内设机构和从业人员配置、选址方案(地址、营业场所取得方式、面积、营业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的配备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4.征集发起人说明书。内容包括本次股份(股金)发行概况(股权设置、每股票面金额、发行定价、股金总数)、发起人的条件、权利和义务、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发展预测、面临风险因素及主要对策、认购资金运用、未来股利分配政策、发起人认股预先登记日期、本次认购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发起人可撤回所认购股份(股金)的说明、附录和备查文件说明等。

5.发起人协议书。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中英文)、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发起人入股金额和入股比例、发起人权利和义务、筹建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附则。

(1)全体发起人要在发起人协议书上签字,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要签字并加盖公章,并附发起人名录,发起人名录上要明确每个发起人企业法人代码(身份证号码)、住所、拟认购股数、拟认购金额和签名。

(2)职工自然人分类汇总表。每类包括人数、认购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自然人名录,包括每个发起人身份证号码、住所、拟认购股数(签字册、委托书与自然人名录报送受理机关,不报送决定机关,由受理机关在验收报告中反映)。

6.筹建工作小组成立文件和成员简历。

7.农村信用合作社股东(社员、股东代表、社员代表)大会同意出资入股的决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2.4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开业申请材料目录参照农村信用合作社开业核准申请材料目录。另附分支机构名录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名单。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5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载明拟设立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名称(中英文)、业务范围、拟注册的资本金额和住所、对县联合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清产核资和验收整改情况、净资产处置、发起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设立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条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情况、组建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未来业务发展规划(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机构、客户、农业贷款比率、不良贷款比例、新增不良贷款比例、资本充足率、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

3.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股份(股金)认购、组织管理架构[包括股东(社员、股东代表、社员代表)大会、董事(理事)会和监事会设置及具体构成]、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内设机构和从业人员配置、选址方案(地址、营业场所取得方式、面积、营业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的配备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4.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联合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股东(社员、股东代表、社员代表)大会同意取消法人资格合并为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决议。内容包括与辖内其他农村信用社新设合并为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设立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继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联合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债权债务,清产核资和净资产处置方案并委托筹建工作小组统一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和确认净资产,清产核资评估基准日至开业期间经营成果的处置意见,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联合社职工股份(股金)和农村信用社的社员股份(股金)在量化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转为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股金),授权法定代表人签署法律文件等内容(决议内容可分开)。股东(社员、股东代表、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应由董事(理事)签名。

5.征集发起人说明书。内容包括本次股份(股金)发行概况[股权设置、每股票面金额、发行定价、股份(股金)总数],认购人的条件、权利和义务,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展预测,面临风险因素及主要对策,认购资金运用,未来股利分配政策,发起人认股预先登记日期,本次认购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发起人可撤回所认购股份(股金)的说明,附录和备查文件说明等[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

联社发起人为原县联合社职工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员,且发起人不再新认购股份(股金)的,可以不上报征集发起人说明书,并对申报材料涉及认股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6.发起人协议书。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中英文)、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发起人入股金额和入股比例、发起人权利和义务[如主动声明关联入股的义务(约定:如果存在任何隐瞒,则该发起人在本联社的投票权受到限制)等]、筹建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附则。发起人应在发起人协议书上签名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1)企业法人发起人名录包括发起人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认购股份(股金)数、净资产占总资产比例、权益性投资(含本次)占资本总额比例、近2年盈利状况、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2)最大十户自然人名录;

(3)自然人分类汇总表,按职工、非职工自然人分类。每类包括人数、认购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自然人名录,包括每个发起人身份证号码、住址、拟认购股份(股金)数(签字册、委托书与自然人名录报送受理机关,不报送决定机关,由受理机关在验收报告中反映)。

7.筹建工作小组成立文件和成员简历。

8.资产评估、认定和净资产处置方案。内容包括资产评估认定的对象、目的、原则,评估基准日,清产核资基本方法、程序,净资产处置意见,工作安排等。

9.清产核资报告。聘请中介机构清产核资的,应包括清产核资报告书、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书以及最近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介机构资质证明(从事清产核资工作应有审计资格、从事整体资产评估有资产评估资格)、参与审计评估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10.净资产确认书和筹建工作小组的净资产处置报告。

11.清产核资验收报告。内容包括总体评价、验收方法及过程、验收重点、存在主要问题和整改要求,附验收小组人员名单。

12.筹建工作小组对清产核资验收报告提出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13.境内非金融机构和境内外金融机构有权机构同意出资入股的决议及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有效书面文件。

14.境内非金融机构和境内外金融机构关于对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入股情况、其本身与设立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关系、提供资料真实性以及向境内银行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等情况)出具的书面声明。

15.发起人为外国金融机构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发起人在其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则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同时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6.清产核资后的合并资产负债表。

1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非新设合并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不申报第4、8、9、10、11、12和16条等材料。

2.6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开业申请材料目录参照农村信用合作社开业申请材料目录,并同时提交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另附分支机构名录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名单;已经开办外汇业务的县联社,应在所有文件和章程中进行说明,并提供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资本金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7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筹建申请材料目录参照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筹建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2.8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开业申请材料目录参照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开业核准申请材料目录(不须提供监事会的相关情况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安全合格证明)。

·农村合作银行

2.9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载明拟设立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名称(中英文)、业务范围、拟注册的资本金额和住所,申请人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清产核资和验收整改情况、净资产处置,发起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设立农村合作银行的条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拟改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基本情况,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业务发展目标、财务发展目标、风险管理目标。业务发展目标包括转换经营机制、目标市场、发展战略、业务规模及资产组合;财务发展目标包括盈利能力及利润分配预案;风险管理目标包括加强内部控制、风险控制策略及控制目标,不良贷款逐年下降计划、新增不良贷款控制指标、资本充足率达标及资本补充计划、呆帐准备提取方案等)、开业后金融风险分析(如支付危机、资产质量恶化、亏损、资本充足率不足等)。

3.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增资扩股方案,公司治理架构[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下专业委员会设置及具体构成],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4.申请人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代表大会同意发起设立为农村合作银行的决议。内容包括同意取消法人资格与其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新设合并为农村合作银行,新设立的农村合作银行承继申请人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通过清产核资和净资产处置方案,委托筹建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报告中的委托人应与此一致);清产核资评估基准日至开业期间经营成果的处置意见;原社员股份(股金)在量化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转为农村合作银行股份(股金);申请人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委托授权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发起人协议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另附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征集发起人说明书。内容包括本次股份(股金)发行概况[股权设置、每股票面金额、发行定价、股份(股金)总数],发起人的条件、权利和义务,机构基本情况(业务、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和主要财务会计指标等),农村合作银行发展预测、面临风险因素及主要对策、认购资金运用、未来股利分配政策,发起人认股预先登记日期,本次认购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发起人可撤回所认购股份的说明,附录和备查文件说明等。

6.发起人协议书。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中英文)、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发起人入股金额、股份和入股比例、发起人权利和义务、主动声明关联入股的义务(约定:如果存在任何隐瞒,则该发起人在本行的投票权受到限制)、附则。发起人应在发起人协议书上签名盖章[自然人和原社员(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在发起人协议上签字]。

其附件包括:

(1)企业法人发起人名录,包括发起人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认购资格股数、投资股数、净资产比例、权益性投资(含本次)占净资产比例、近2年盈利状况、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2)最大十户自然人名录;

(3)自然人发起人分类汇总表。按职工、非职工自然人分类。每类包括人数,资格股、投资股、转增、新认购股份、以及各占总股份比例。自然人名录,包括每个发起人身份证号码、住所、拟认购资格股和投资股数(签字册、委托书与自然人名录报送受理机关,不报送决定机关,由受理机关在验收报告中反映)。

(4)企业法人有权机构同意向农村合作银行出资入股的决议及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有效书面文件。

(5)法人机构关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入股情况、关联企业向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其本身与设立后农村合作银行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关系和提供资料真实性等情况出具的书面声明。

(6)发起人为外国金融机构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发起人在其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则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同时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7.筹建工作小组成立文件和成员简历。

8.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及净资产分配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资产评估认定的对象、目的、原则,评估基准日,清产核资基本方法、程序,净资产处置意见,工作安排等。

9.中介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报告,包括清产核资报告书、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书以及最近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10.中介机构的资质证明(从事清产核资工作应有审计资格、从事整体资产评估应有资产评估资格),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土地估价师)的相关证明。

11.净资产确认书,由中介机构、筹建工作小组、拟改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三方签字确认。

12.筹建工作小组出具的关于净资产分配报告。

13.组建工作验收报告。内容包括总体评价、验收方法及过程、验收重点、存在主要问题和整改要求,并附验收小组人员名单。

14.筹建工作小组针对验收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1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10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业务范围、发起人认购股金情况、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例、章程、创立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及通过的各项决议情况、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方面是否符合开业条件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筹建工作小组对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要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类逐人说明情况,需个案审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详细说明具体原因、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情况)。

3.章程草案。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验资报告,应详细说明股东资格的情况。

(2)附件:包括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汇总表,企业法人股东投资资格一览表(列示每个企业法人股东住所、企业法人代码、出资额、出资比例、权益性投资比例、净资产比例、近2年盈利状况、近3年归还银行贷款等情况),最大10户自然人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自然人股东投资情况分类汇总表,验资事项说明;持有注册资本5%及以上法人股东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资信证明(包括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法定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资质证明。自然人股东名册、股东入股凭证复印件和持有注册资本5%以下法人股东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由受理机关保存,不报送决定机构,由受理机关在验收报告中反映。

5.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1)任职资格申请表(筹建工作小组、受理机关审核后应加盖公章);

(2)原任职机构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3)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4)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5)个人承诺书(对个人有否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及诚信和公正履职进行承诺);

除董事长、副董事长外,其他董事拟任人不提供综合鉴定和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6)对拟任人的任职资格谈话记录;

(7)个案审核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任职资格考试说明。

6.监事会成员名单一览表及简历。

7.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人员的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结构)。

8.职能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9.法人机构总部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10.公安、消防部门对法人机构总部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1.创立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

(1)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的决议;

(2)审议通过章程草案的决议;

(3)审议通过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4)审议通过选举董事的决议;

(5)审议通过选举非职工监事的决议;

(6)审议通过支持“三农”发展和明确今后三年农业贷款比例的决议;

(7)审议通过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8)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决议;

(9)聘任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审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10)审议通过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管理制度的决议;

(11)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的决议;

(12)审议通过监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13)选举监事长的决议。

各项决议应该注明决议编号、实到人员所持表决权占全部表决权的比例、通过决议的赞成、反对和弃权表决权数及比例并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签字,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应注明当选人的赞成、反对和弃权的表决权数及比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应由董事签名,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签名。

12.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对股东代表大会代表产生的过程及合法性、股东(代表)大会召开程序、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合法性,表决结果有效性见证的意见,附律师资质证书与律师事务所执照。

13.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三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及监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财务、人力资源、信贷、审计、安全保卫等办法。

14.组织结构图。

15.分支机构名录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16.经营方针和计划。未来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财务发展计划及风险管理计划。业务发展计划包括目标市场、发展战略、支农业务、存贷规模、市场份额、金融创新、资产组合。财务发展计划包括盈利能力、收入结构、利润总额、分红计划、利润分配方案。风险管理计划包括对各类风险的预测及评价、风险控制策略、风险控制目标(如不良贷款下降目标、新增不良贷款控制指标、资本充足率达标及资本补充计划、专项准备提取方案等),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人员素质的措施和步骤。

17.已经开办外汇、银行卡业务的,应提供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18.筹建批复或延期筹建批复的复印件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1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农村商业银行

2.1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筹建申请材料目录参照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2.1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开业申请材料目录参照农村合作银行开业核准申请材料目录。

·

(二)非法人机构设立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分社

2.1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分社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是否符合设立分社的条件、拟设立分社名称、营业场所、营运资金、业务范围、筹建工作方案等。

2.董事(理事)会同意设立分社的决议。

3.可行性研究报告(参照法人机构)。

4.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近2年的经营管理情况。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2.14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分社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营运资金拨付及占资本总额比例情况、经营方针和计划、安全防范设施等筹建落实情况。

2.主要管理制度和业务授权书。

3.拨付营运资金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4.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人员的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结构)及名册(包括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

5.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7.筹建批复或延期筹建批复的复印件。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

2.15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筹建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参照2.12申请材料目录。

2.16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及资格证明:

(1)任职资格申请表[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受理机关审核后应加盖公章];

(2)原任职机构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3)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4)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5)个人承诺书(要对个人有否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及诚信和公正履职进行承诺)。

2.其余开业申请材料目录参照2.14申请材料目录。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

2.17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设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载明拟设立办事处名称、住所、授权职责范围等。

2.理事会同意设立办事处的决议

3.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对办事处的授权书

4.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的有关材料:

(1)任职资格申请表[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监管部门审核后应加盖公章];

(2)原任职机构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3)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4)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5)个人承诺书(要对个人有否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及诚信和公正履职进行承诺)。

5.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人员的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结构)及名册(包括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

6.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7.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改建为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的,应提供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解散的相关文件。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支行

2.18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支行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筹建申请材料目录参照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筹建申请材料目录。

2.19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开业申请材料目录参照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开业核准申请材料目录。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分理处

2.20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分理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筹建申请材料目录参照2.13申请材料目录。

2.2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分理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开业申请材料目录参照2.14申请材料目录。

·合作金融机构储蓄所

2.2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储蓄所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筹建申请材料目录参照2.13申请材料目录。

2.2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储蓄所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开业申请材料目录参照2.14申请材料目录。

·合作金融机构自助银行

2.24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自助银行设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地址、拟设置的机型、数量及提供的服务种类等内容。

2.有权机构关于设立自助银行的有效书面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地点的市场分析,包括市场目标、服务需求、竞争状况等;联网系统情况;管理控制部门和管理方式等。

4.拟负责自助银行日常管理的机构、人员及联系方式。

5.安全监控方案及维护措施。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安全和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二、机构变更

·

(一)法人机构变更

·变更名称

2.25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变更名称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更名的原因、目的、拟变更的名称(中英文)等。

2.董事(理事)会同意变更名称的决议。

3.因行政区划变动变更名称的,需要提供行政区划变动文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因变更住所等原因造成变更名称的,在变更住所等变更事项时应同时申请变更名称。

·变更住所

2.26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变更住所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董事(理事)会同意变更住所的决议。

3.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因行政区划、街道名、门牌号等情况变化,而实际机构地址没有变动的,变更住所时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有权部门出具的行政区划、街道名、门牌号等情况变化证明。

3.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变更组织形式(改制)

2.27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变更组织形式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为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不涉及机构名称和社员(股东)的变动或者不涉及社员(股东)和注册资本的变动]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股东(社员、股东代表、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机构改制方案。

4.涉及需要审批或核准的其他变更事项的,应同时提交其他变更事项应提交的材料。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的,申请材料目录参照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申请材料目录。

其他金融机构改制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目录参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设立申请材料目录。

·变更股权

2.28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向境内非金融机构转让股权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股权转让协议(草案)。

3.股东(社员、股东代表、社员代表)大会或经授权的董事(理事)会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

4.拟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5.拟受让方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拟受让方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拟受让方有权机构同意投资入股的决议。

8.拟出让方有权机构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

9.拟受让方的资信证明,包括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诚信状况和归还银行贷款等情

况。

10.拟受让方关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入股情况、其本身与拟入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关系和提供资料真实性等情况出具的书面声明。

11.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2.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29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向境内金融机构转让股权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材料目录参照2.28申请材料目录,同时提交拟受让方资本补充能力的证明材料。

2.30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向境外金融机构转让股权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股权转让协议(草案)。

3.股东(社员、股东代表、社员代表)大会或经授权的董事(理事)会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

4.境外金融机构有权机构同意投资入股的决议。

5.境外金融机构近2年的年报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6.银监会认可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境外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经营情况等证明材料。

7.经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该外国金融机构近2年的长期信用评级报告和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作出的风险评级结论或审慎性监管意见。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9.境外金融机构保证遵守中国相关法律的声明。

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1.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变更注册资本

2.3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公积金或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载明变更注册资本的实施情况。

2.股东(社员、股东代表、社员代表)大会或经授权的董事(理事)会关于公积金或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决议。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验资报告;

(2)附件,包括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汇总表、转增实收资本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验资事项说明、验资机构和验资人员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2.3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配股增加注册资本审批

配股方案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当说明机构基本情况、配股原因、配股金额和资金来源及用途。

2.股东(社员、股东代表、社员代表)大会或经授权的董事(理事)会关于配股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

3.配股方案。

4.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变更注册资本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载明配股实施情况报告。

2.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验资报告;

(2)附件,包括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汇总表、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法人社员(股东)入股凭证复印件、法人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要有住所和企业法人代码)、最大十户自然人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自然人股东投资情况分类汇总表(自然人名册不需要上报)、验资事项说明。

3.配股方案批复的复印件。

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配股中涉及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参照向境外金融机构转让股权审批提交申请材料。

2.3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定向募股增加注册资本审批

定向募股方案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说明机构基本情况、定向募股原因和资金的用途。

2.股东(社员、股东代表、社员代表)大会或经授权的董事(理事)会关于定向募股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

3.定向募股方案。

4.中介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5.征集发起人说明书。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定向募股中涉及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参照向境外金融机构转让股权审批提交申请材料。

变更注册资本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载明定向募股实施情况报告。

2.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验资报告,应包括定向募股的股东资格情况;

(2)附件,包括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汇总表、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法人社员(股东)入股凭证复印件、法人社员(股东)投资资格一览表(逐笔列示长期投资比例、净资产比例等项目情况)、法人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要有住所和企业法人代码)、最大十户自然人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自然人股东投资情况分类汇总表(自然人名册不需要上报)、验资事项说明、持有注册资本5%及以上社员(股东)的近2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资信证明,境内非金融机构和境内外金融机构有权机构同意投资入股的决议,新入股境内非金融机构和境内外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效书面文件,拟入股境内非金融机构和境内外金融机构股东关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入股情况,其本身与拟入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发生违规关联关系和提

供资料真实性等情况出具的书面声明以及验资机构和验资人员的资质证明复印件[自然人社员(股东)入股凭证复印件和持有注册资本5%以下社员(股东)的近2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报送受理机关,不报送决定机关,由受理机关在验收报告中反映]。

3.定向募股方案批复的复印件。

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2.34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减少注册资本审批

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说明机构基本情况、减少注册资本原因、对本机构的影响和准备采取的改善措施。

2.股东(社员、股东代表、社员代表)大会或经授权的董事(理事)会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3.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外金融机构有权机构要求减持股份(股金)的决议。

4.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减少注册资本后的资产负债表(预测)。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变更注册资本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载明减少注册资本实施情况报告。

2.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1)验资报告;

(2)附件,包括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汇总表、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减少实收资本账务处理原始凭证复印件、验资事项说明以及验资机构和验资人员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3.减少注册资本方案批复的复印件。

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修改章程

2.35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修改章程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股东(社员、股东代表、社员代表)大会或经授权的董事(理事)会同意修改章程的决议。

3.修改章程说明。

4.章程草案。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

·存续分立

2.36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存续分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股东(社员、股东代表、社员代表)大会或经授权的董事(理事)会关于机构存续分立的决议。

3.分立实施方案。

4.拟分立双方签订的分立协议(草案)。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经审计的分立前的资产负债表和分立后双方资产负债表(预测)。

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新设分立

2.37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新设分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股东(社员、股东代表、社员代表)大会或经授权的董事(理事)会关于机构新设分立的决议。

3.分立实施方案。

4.拟分立双方签订的分立协议(草案)。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经审计的分立前的资产负债表和分立后双方资产负债表(预测)。

7.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吸收合并

2.38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吸收合并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吸收合并双方股东(社员、股东代表、社员代表)大会或经授权的董事(理事)会关于吸收合并的决议。

3.吸收合并方案。

4.吸收合并双方签订的吸收合并协议(草案)。

5.吸收合并后一方解散的,应提交解散方遗留业务处置及风险控制方案。

6.经审计的吸收合并双方资产负债表和吸收合并后资产负债表(预测)。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9.涉及需要批准的其他变更事项的,应同时提交其他变更事项应提交的材料。

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1.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新设合并

2.39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新设合并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新设合并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参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设立时筹建和开业申请材料目录。

·收购

2.40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收购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收购和被收购双方股东(社员、股东代表、社员代表)大会或经授权的董事(理事)会关于收购和被收购的决议。

4.收购方案。

5.收购双方签订的收购协议(草案)。

6.被收购方解散的,应提交解散方遗留业务处置及风险控制方案。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9.经审计的收购前双方的资产负债表和收购后资产负债表(预测)。

10.涉及需要批准的其他变更事项的,应同时提交其他变更事项应提交的材料。

11.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2.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临时停业

2.4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临时停业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载明临时停业原因、停业期限、恢复营业措施等情况。

2.董事(理事)会关于临时停业的决议。

3.临时停业后的善后处理方案,包括存贷款等金融服务处理办法等。

4.临时停业公告样式。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

(二)非法人机构变更

·变更名称

2.4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变更名称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因行政区划变动的而变更名称的,需要提供行政区划变动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因变更住所等原因造成变更名称的,在变更住所等变更事项时应同时申请变更名称。

·变更住所

2.4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变更营业场所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拟变更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3.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因行政区划、街道名、门牌号等情况变化,而实际机构地址没有变动,需要变更营业场所的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有权部门出具的行政区划、街道名、门牌号等情况变化证明。

3.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机构升格

2.44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机构升格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载明营运资金拨付及占资本总额比例情况的说明。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拟升格机构的服务区域现有同业竞争状况、业务重点领域和经营策略、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三年发展规划并附主要经营指标预测表及其预测依据和说明。

3.法人机构对拟升格机构的主要管理制度和业务授权书。

4.法人机构拨付营运资金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5.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人员的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结构)。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升格为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或支行的,同时应提供关于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和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机构降格

2.45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机构降格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法人机构对拟降格机构的主要管理制度和业务授权书。

3.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人员的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结构)。

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临时停业

2.46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临时停业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载明临时停业原因、停业期限、恢复措施等情况。

2.临时停业后的善后处理方案,包括存贷款等金融服务处理办法等。

3.临时停业公告样式。

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三、机构终止

·

(一)法人机构

·解散

2.47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解散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载明解散理由。

2.股东(社员、股东代表、社员代表)大会关于解散的决议。

3.解散方案。内容包括债权债务清单及清偿计划、财产清单及处理安排和员工安排计划等。

4.拟成立清算组成员名单、简历和职责。

5.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解散公告样式。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解散不需要提供停止对外吸收存款公告样式。

经批准解散后,清算期间应当向受理机关和决定机关上报下列材料:

1.清算组成立文件(停止经营活动十五天内)。

2.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停止经营活动九十天内)。

3.金融许可证(停止经营活动当日)。

4.申报债权的公告复印件(停止经营活动六十天内,至少公告三次)。

5.定期报送销户情况明细、贷款情况明细、贷款回收、资产处置和债务清偿等情况报表和报告(每月十日至清算终止)。

6.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册(清算终止后十天内)。

7.注销登记手续复印件(注销登记后十天内)。

8.注销登记公告复印件(注销登记后十天内)。

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省(市、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解散不需要提供存贷款清偿情况,其债权债务仅涉及社内(社员)资金的,不需提供第4条申请债权的公告复印件。

·破产前审批

2.48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破产前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载明破产理由。

2.股东(社员、股东代表、社员代表)大会关于申请破产的决议。

3.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经营管理情况。

4.破产公告样式。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

(二)非法人机构

·办事处

2.49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机构终止营业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载明终止理由。

2.理事会同意机构终止的决议。

3.机构终止方案。内容包括财务处理和员工安排等。

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信用社、分社、支行、分理处、储蓄所

2.50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信用社、分社、支行、分理处、储蓄所机构终止营业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载明终止理由。

2.董事(理事)会同意机构终止的决议。

3.机构终止方案。内容包括债权债务、财务处理和员工安排等。

4.机构终止小组成员名单、简历和职责。

5.停止吸收存款公告样式。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自助银行

2.5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自助银行市场退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应载明终止理由。

2.终止方案。

3.停止吸收存款公告样式。

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四、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一)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

2.5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1)经营外汇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

(2)经营外汇业务的成本和收益预测;

(3)经营外汇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

(4)经营外汇业务的支持系统;

(5)经营外汇业务的实施方案。

3.经营外汇业务人员的名单、简历。

4.经营外汇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5.经营外汇业务的场所和设施。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合作金融机构持批文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购汇并确定结算代理行,向核准机关提交验资机构对外汇资本金的验资报告和法定验资机构的资质证明以及结算代理行的有关证明材料后,经决定机关书面确认后方可正式办理外汇业务。

·

(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和发行次级债券

·募集次级定期债务

2.5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1)最近3年的财务状况(资本构成、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状况、盈利水平等);

(2)资本补充渠道及最近3年资本补充情况;

(3)债务募集的成本效益分析(募集债务的对象、规模、时限、债务定价及成本分析、募集资金用途、收益预测等);

(4)目标债权人的确定及其状况;

(5)次级定期债务的偿还(包括期间转让、提前或到期偿还等)。

3.招募说明书。应当根据《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规定,向目标债权人披露本行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公司治理、重大事项等信息。

4.次级定期债务的协议(合同)文本。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

7.股东大会有关发行次级定期债务的决议。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招募说明书、次级定期债务的协议(合同)文本及律师意见书中,均应明确规定定期次级债务的定义、管理方式、招募方式、期间转让、提前或到期偿还等内容。

·发行次级债券

2.54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发行次级债券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包括:发行规模、期限,募集资金用途,批准或决议的有效期。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发行人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5.发行章程(格式见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告[2004]第4号)。

6.公告(格式见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告[2004]第4号)。

7.募集说明书(格式见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告〔2004〕第4号)。

8.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

9.次级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2.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

(三)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2.55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业务计划书或交易展业计划。

4.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1)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指导原则、业务操作规程(业务操作规程应体现交易前台、中台与后台分离的原则)和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计划;

(2)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

(3)交易品种及其风险控制制度;

(4)风险报告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5)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研究与开发的管理制度及后评价制度;

(6)交易员守则;

(7)交易主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对各级主管人员与交易员的问责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8)对前、中、后台主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

5.衍生产品交易的会计制度。

6.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

7.风险敞口量化或限额的授权管理制度。

8.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

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0.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

(四)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增加或变更电子银行业务品种

2.56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拟申请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及拟开展的业务种类。

4.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划。

5.电子银行业务运营设施与技术系统介绍。

6.电子银行业务系统测试报告。

7.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报告。

8.电子银行业务运行应急计划和业务连续性计划。

9.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及相应的规章制度。

10.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部门、管理职责,以及主要负责人介绍。

11.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2.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57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增加或变更电子银行业务品种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拟增加或变更业务类型的定义和操作流程。

3.拟增加或变更业务类型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

4.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

(五)发行银行卡

2.58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发行银行卡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银行卡章程草案:

(1)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

(2)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3)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

(4)卡的账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5)发卡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4.卡样设计草案。

5.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措施、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配备情况。

7.经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合格的测试报告。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申请统一品牌银行卡,按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

(六)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2.59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专项验资报告。

4.最近3年案件情况。

5.设立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6.基金托管部门内部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规定。

7.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执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拟任执业人员名单、履历、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专业培训及岗位配备情况。

8.关于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有关条件的报告。

9.关于基金清算、交割系统的运行测试报告。

10.办公场所平面图、安全监控系统设计方案和安装调试情况报告。

11.基金托管业务备份系统设计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应急处理能力测试报告。

12.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清算管理、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内控与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应急处理及其他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所需的规章制度。

13.开办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计划书。

1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

(七)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2.60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1)拟开办业务的定义;

(2)拟开办业务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

(3)拟开办业务成本和收益预测;

(4)拟开办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

(5)拟开办业务的支持系统;

(6)开发和实施拟开办业务品种的方案。

3.拥有高效的、快速的信息技术系统的证明文件。

4.拟开办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5.外汇指定银行资格证明。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

(八)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2.6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1)拟开办业务的定义;

(2)拟开办业务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

(3)拟开办业务成本和收益预测;

(4)拟开办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

(5)拟开办业务品种的支持系统;

(6)开发和实施拟开办业务品种的方案。

3.拟开办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4.拥有高效的、快速的信息技术系统的证明文件。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

(九)开办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

2.6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1)拟开办业务的定义;

(2)拟开办业务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

(3)拟开办业务成本和收益预测;

(4)拟开办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

(5)拟开办业务的支持系统;

(6)开发和实施拟开办业务品种的方案。

3.拟开办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

(十)开办离岸银行业务

2.6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1)拟开办业务的定义;

(2)拟开办业务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

(3)拟开办业务成本和收益预测;

(4)拟开办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

(5)拟开办业务的支持系统;

(6)开发和实施拟开办业务的方案。

3.拟开办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风险控制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4.最近3年案件和违法违规情况。

5.离岸银行业务主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名单、履历。

6.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场所和设施情况简介。

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

(十一)开办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2.64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开办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1)拟开办业务的定义;

(2)拟开办业务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

(3)拟开办业务成本和收益预测;

(4)拟开办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

(5)拟开办业务的支持系统;

(6)开发和实施拟开办业务的方案。

3.拟开办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4.拥有高效的、快速的信息技术系统的证明文件。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

(十二)开办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2.65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开办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1)拟开办业务的定义;

(2)拟开办业务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

(3)拟开办业务成本和收益预测;

(4)拟开办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

(5)拟开办业务的支持系统;

(6)开发和实施拟开办业务的方案。

3.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

(十三)开办个人理财业务

2.66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开办个人理财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1)拟开办业务的定义;

(2)拟开办业务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

(3)拟开办业务成本和收益预测;

(4)拟开办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

(5)拟开办业务的支持系统;

(6)开发和实施拟开办业务的方案。

3.业务实施方案。包括:拟申请业务的管理体系、主要风险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

(十四)开办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业务

2.67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开办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1)拟开办业务的定义;

(2)拟开办业务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

(3)拟开办业务的成本、收益预测;

(4)拟开办业务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配备情况;

(5)拟开办业务的支持系统;

(6)开发和实施拟开办业务的方案。

3.拟开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五、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

(一)法人机构

2.68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理事(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要对照任职资格相关条件逐项说明,需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详细说明具体原因、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情况)。

2.任职资格申请表(加盖申请人和受理机关公章)。

3.股东(社员、股东代表、社员代表)大会选举董事(理事)的决议。

4.董事(理事)会选举董事(理事)长、副董事(理事)长,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5.原任职机构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6.个人证明文件:

(1)身份证(外籍人士为护照,港、澳、台地区的居民为港、澳通行证或台胞回乡证)复印件;

(2)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复印件;

(3)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证明材料复印件。

7.如为外籍拟任人,应提供安全部门意见函及拟任人签署的保密协议。

8.离任审计(经济责任)报告。离任审计(经济责任)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分管业务经营状况,包括资产质量、盈利水平等;

(2)分管业务合规合法情况;

(3)分管业务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

(4)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5)审计结论。

9.个人承诺书(要对个人有否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及诚信和公正勤勉履职进行承诺)。

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任职资格谈话记录和考试证明由银行业监管机构提供。

2.69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董事(理事)任职资格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要对照任职资格相关条件逐项说明情况)。

2.任职资格申请表(加盖申请人和受理机关公章)。

3.股东(社员、股东代表、社员代表)大会选举董事(理事)的决议。

4.个人证明文件:

(1)身份证(外籍人士为护照,港、澳、台地区的居民为港、澳通行证或台胞回乡证)复印件;

(2)专业技术职务复印件;

(3)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证明材料复印件。

5.个人承诺书(要对个人有否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及诚信和公正勤勉履职进行承诺,独立董事(理事)应增加独立性方面的内容)。

6.如为外籍拟任人,应提供安全部门意见函及拟任人签署的保密协议。

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

(二)非法人机构

2.70行政许可项目名称: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要对照任职资格相关条件逐项说明情况,需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详细说明具体原因、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情况)。

2.任职资格申请表(加盖申请人和受理机关公章)。

3.原任职机构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4.个人证明文件:

(1)身份证(外籍人士为护照,港、澳、台地区的居民为港、澳通行证或台胞回乡证)复印件;

(2)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复印件;

(3)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证明材料复印件。

5.离任审计(经济责任)报告。离任审计(经济责任)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分管业务经营状况。包括资产质量、盈利水平等;

(2)分管业务合规合法情况;

(3)分管业务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

(4)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5)审计结论。

6.个人承诺书(要对个人有否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及诚信和公正勤勉履职进行承诺)。

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任职资格谈话记录和考试证明由银行业监管机构提供。

六、申请材料格式要求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应同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

(一)电子文档报送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的基本信息及附件。

格式使用银监会下发的客户端程序填写(程序及使用说明可以从银监会官方网站的“行政许可”栏目下下载)。基本信息依照客户端程序预设的内容填写,附件报送以下内容:

1.机构业务类行政许可事项附件内容包括所有申请材料目录的电子文档。

2.高管类行政许可事项附件内容包括所有申请材料目录的电子文档。

(二)纸质材料应符合以下格式:

1.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其中一份按规定提供原件,另一份可为原件的复印件。如有抄送机关的,应增加一份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的纸张应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3.申请材料均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书写,一般应两面印制,并装订成册。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4.申请材料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页码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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