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律师执业流程(通用9篇)
1.申请律师执业流程 篇一
申请实习律师——实习律师申请执业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成为实习律师
(一)准备材料和北京市律师管理平台申请单号
材料:《实习律师备案申请表》首都律师网可下载
注意事项及申请条件:
1、开具的存档证明: A:存档证明需由北京市人才或各区人才开具(非北京户
口人员同样办理)。
B:存档性质:个人存档或者以事务所名义存档的集体存
档。
C:存档证明上需要注明期限。(字提交材料起往后至少
一年)。
D:存档证明需注明政治面貌是否是党员。——党员需
要把党组织关系转到事务所名下,同时在申请实习备
案时附上转党组织关系的回执。
2、实习协议原件(首都律师网上有模板)
3、劳动合同原件(所里劳动合同)
4、指导老师要求:执业满五年的专职律师、指导老师名下最多两名实习律师。
5、申请实习律师人员法律资格证要求:只限于考取“A”类证书人员.(二)、提交材料
材料提交到北京市律师协会,二层办事大厅,实习人员接待窗口。
(三)、领取《实习证》
北京市律师协会审核通过后,律师管理平台会出现该律师的实习证号,实习律师领取《实习证》,领取地点为北京市律师协会二层办事大厅。
二、北京市律师协会:参加培训(实习律师本人自己办理)
申请培训期限:实习备案申请成功后的一年内
费用:学费1800;书本费150
报名地点:http://
培训时长:一个月
培训要求:培训期间严格实施打卡记考勤,参加培训人员需保证出勤。
培训请假:可以请假的时长是20个课时(两天半)如果超过了可以跟着下个学
期的一起把差的学时补回来,结业证以最后补齐了学时为准,不能代为打卡记考勤。事假条需要所里出证明并盖章,病假条需要出具医院病假证明。
培训考核:书面论文一篇,两篇庭审报告观后感
结果:培训结束后,通过考核,取得《结业证》
三、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实习面试(实习期满)
(一)材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鉴定书》首都律师网可下载
注意事项:
1、事务所开具收入证明
2、社保机关开具存档证明,体现该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一直在事务所工作,事务所按劳动合同给该实习律师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二)、提交材料
材料提交到北京市律师协会
(三)、面试考核
材料提交后等到北京市律师协会通知,按通知时间参加考核
考试合格后领取证明—《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鉴定意见书》
四、区司法局:申请律师执业证
(一)准备材料和平台申请单号
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许可申请表》(律师管理平台可下载)注意事项及申请条件:
1、开具的存档证明: A:存档证明需由北京市人才或各区人才开具(非北京户
口人员同样办理)。
B:存档性质:个人存档或者以事务所名义存档的集体存
档。
C:存档证明上需要注明期限。(字提交材料起往后至少
一年)。
D:存档证明需注明政治面貌是否是党员。——党员需
要把党组织关系转到事务所名下,同时在申请实习备
案时附上转党组织关系的回执。
E:注明是否曾经被开除过公职
2、劳动合同原件:司法局在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许可申请表》时,同时收取一分劳动合同原件用于备案。
五、领取执业证
1、申请执业司法局办理时间:40个工作日
2、审批通过后,按通知时间领取执业证,同时按通知要求,先去北京市律师协会办理实习人员备案,备案后北京市律师协会开具证明,凭证明去区司法局领证。
2.律师执业申请书 篇二
本人自实习一年以来,在本所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参与了本所各项业务的实践活动,逐步将所学的法律知识与实务操作结合起来,完成了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现已具备了独立办理案件和法律事务的能力。
实习期间,本人注重思想道德和政治理论的学习和提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正确思想,践行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
在工作中,作为一名实习律师,能够严格遵守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按时完成所里交给的各项工作。在实习期间,作为一名实习律师,本人勤奋、虚心,在指导律师的帮助下,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协助指导律师和其他同事办理了多起民、刑事案件及非诉法律事务,受到了同事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经过一年多的实习,更加坚定了我做一名律师的信念,也更深刻的意识到了律师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今后,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正确处理和当事人、其他律师、法官等的关系,本着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原则,努力将自己塑造成一名合格的优秀律师。恳请上级机关对我的申请予以批准为盼。
申请人:曹全聪
年 月 日篇二:律师执业申请书
律 师 执 业 申 请 书
本人,年 月从 毕业,于 年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自 年 月份开始,即在 辅助指导律师办理了大量刑民事案件,积累了基本的法律执业经验和办案技巧,已经具备独立办理律师业务的能力,现实习期已经满一年,已经符合律师法规定的申请执业条件,现申请执业。
本人一定恪守《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决心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在律师所的领导和帮助下,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法学理论水平和律师实务技能,按照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做好律师各种业务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和法制建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自己的努力,争取成为一名合格称职的律师。请上级机关对我的申请予以审核批准为盼。申请人 某某 某年某月某日篇三:律师执业申请书
律师执业申请书
本人路佳伟,2014年7月取得律师资格,2014年7月在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参加实习,现实习期已满1年,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执业条件,现申请执业。
3.申请律师执业聘用合同 篇三
聘用方:(以下简称甲方)事务所地址: 联系电话:
受聘方:
(以下简称乙方)户籍所在地: 资格证号: 联系电话:
经甲方合作人会议研究聘用乙方为甲方专职律师,现根据《律师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签订如下聘用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
一、聘用期限
双方通过甲方首次办理律师执业证,聘用期限首次领证之日起二年。
二、乙方的工作内容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积极纳税,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事务所的规定,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制度。
3、在承办的案件结案后二十日内将卷宗归整入档。
4、服从甲方管理和对工作的统一安排,积极参加甲方的政治、业务学习和社会公益活动。
5、积极维护甲方的名誉和利益,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
6、执业期间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7、乙方应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修养和业务水平。
8、不得在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同时兼职,不得私自受理和办理律师业务。
三、甲方提供的工作条件、保险、福利待遇
1、甲方依法定程序及时为乙方办理律师执业证注册手续。
2、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办案所需各类手续、材料用纸等,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办理。双方解除合同时,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转移。
4、乙方完成业务收费定额的,甲方按每月500元发放工资,倘若超额完成任务的,按事务所的规定提成。
5、甲方应积极支持乙方接受专业培训教育和深造。
四、终止劳动合同约定如下:
1、乙方不再从事律师职业
2、合同期满不再续订的
3、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合同争议的处理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律师协会调解;调解无效,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条款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和市规定执行。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聘用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聘方(签字):
4.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总结 篇四
转眼间一年的实习期就过去了,经过一年的学习、实践、积累,我逐渐完成从法科生向律师的转变。在这一年里,我除了掌握律师执业的各种经验和技能,同时对律师行业也有了更为直观和清晰的认识。
不管从事什么工作,对之前的工作及时的复盘总结,对于接下来的工作都大有裨益,律师行业尤其如此,在实习期满之际,我对自己一年的实习总结如下:
一、对于律师行业的认识
(一)终身学习
从事律师职业,需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法律法规持续更新变化,不断的学习,才能使自己不被法律行业所淘汰。对于现在这样一个学习型的社会而言,一劳永逸的学习已不复存在,持久高效的学习能力是备的一个律师必须具基本素质。所以,律师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变更,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库,及时跟进自己的法律研究。
(二)压力较大
律师是一个看起来很美、听起来很阔、说起来很烦、做起来很难的职业。对于初入社会的年轻律师来说压力更大,不仅要承受案件本身的压力,还要承受生活的压力。客户不认可,没有案源,这些对于年轻律师来说都是很大的压力。对于委托人交办的案件,律师须保证案件效率和质量,加班加点是常有的事。指导律师曾经对我说过,律师的工作时间是五加
二、白加黑,工作强度很大。付出了努力,但是案件代理结果不理想,客户的不理解,这些都是律师所面临的压力。
然而,既然踏上了这条路,虽有涩酸辣苦, 寂寞和孤独,但我义无反顾。
二、实习期间的收获
(一)法律调研能力
曾有位律师说过:“律师的成功不是来自学历和天赋,而是技能。”而调研能力就是律师必须要掌握的基本技能。不管是对于熟知的领域还是陌生的领域,在起草、审阅合同,提供法律意见,出具备忘录,做尽职调查,进行谈判或出具项目建议书时,都需要进行法律调研。
在实习过程中,法律调研也是最基础的工作,基本上每天的工作都伴随着法律调研。通过实习期不断的实务调研以及参加各类业务学习,我的法律调研能力有明显的提高。在接到一个调研课题时,我会根据调研目的,拟定调研路径。如果只是通过网络检索就可完成的调研工作,我会将需检索的网站和关键词列明,逐项检索,穷尽调研方式,以得出最佳调研报告。
有的法律调研工作,还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咨询相关主管部门,了解主管部门对相关规定在实践操作中的具体态度。曾经,我为了一个与基本农田有关的调研项目,走访了南京市农业局、林业局,江苏省农业局、林业局以及一些学术研究机构,最终的调研结果获得当事人的认可。
此外,法律研究还是一项持续的任务,只要从事法律行业,必定需要进行法律调研工作。因此需要不断学习调研技巧,总结调研经验,提升法律调研的效力,提高调研质量。
(二)文书起草
很多人都认为律师是靠嘴吃饭,其实律师最为大量的工作却是文字工作。在律师的业务中,非诉讼类的业务基本上都需要靠文字来完成。就诉讼类案子来说,也有大量的文字工作,比如起诉书、答辩状等,好的起诉状和答辩状能让法官一目了然。
前述文件的起草能力都不是一朝一夕养成的,都需要不停的锻炼,不断地积累经验,不断地纠正错误,并且不断地注意细节问题,才能逐渐形成自己的感悟、理解和判断,才能提高自己的文件起草能力。
(三)诉讼实务
实习期间,我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了多起案件的代理工作。从撰写各类法律文书到陪同指导律师出庭诉讼,参与了案件代理的各个环节,较为全面的掌握了诉讼实务的能力和技巧。
在接到一个新案件时,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先熟悉案情,通过分析现有证据,拟定最有利的诉讼方案。然后围绕既定的诉讼方案撰写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法律文书,通过文字的形式将自己的主张和观点呈现给法官。通过实习期的锻炼,我现在在接到新案件时,已经可以很快找到争议点。
通过与指导律师一起参加庭审活动,我对庭审的各个环节也有了直观的认识。法庭是律师的主战场,是律师价值体现之处。对于实习律师来说,多参与诉讼庭审,对于自己诉讼实务能力的提升有很大的帮助。我 者,一个咨询可以接待个把小时,但最终的处理效果缺不理想。
在之后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我就有意识的学习指导律师接待当事人的方式。指导律师在接待当事人时,对于节奏的把控很老道,在当事人滔滔不绝时会及时制止,并通过主动发问的形式来了解案情,往往可以通过简单的几个问题就能够把案情了解清楚,并准确把握当事人的诉求。通过多次与指导律师一起接待当事人,我学习了接待咨询以及与当事人沟通的技巧,有时即使一个人面对当事人,我也可以做到游刃有余。
2、与客户的沟通
与客户沟通能力,实际上是各项能力中的软实力。俗话说,顾客是上帝。对于律师业务来说,良好的客户沟通能力,既可以维系已有的客户,也可以协助争取到更多的客户。所以,在实习过程中,客户沟通能力是我重点学习的能力。
在与客户前期接触时,不能为了接下案件,而向客户做出对案件结果的承诺,应当实事求是的为客户分析案情,做出客观的判断。在接下案件以后,应与客户保持必要的沟通,及时将案件最新进展让客户知道,不能等到客户问起的时候才说,这样会让客户产生不信任感。在与客户保持良好沟通的情况下,还需要与客户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防范自身可以遇到的一些风险。
对于客户提出的不合理的意见,应当向其做出必要的解释,不能听之任之,因为律师要有自己的独立判断。只要用心处理案件,客户会看到我们的努力,即使最后结果不理想,我想客户也不会怪罪律师。
总之,在代理案件及与客户沟通时,需要真诚以待,但是也要有一定的技巧,需要自己在工作学习中不断总结,以提升自己的能力。
三、对未来的展望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往往伴随着社会分工细化,律师行业也是如此。只有走专业化路线,在某一专业领域有专长,做出自己 特色和名声,才有发展前途。一个律师不可能擅长所有的专业领域,在自己不熟悉的领域执业,必然是一个全新的学习过程,做起来也比较辛苦。所以只有专业化、品牌化,才能跟得上社会的进步、适应社会对法律服务的要求,在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中脱颖而出,走向成功。
但是对于年轻律师而言,从执业初期就想走专业化路线很难。首先,对于年轻律师来说,生存问题是头等大事,没有稳定的客户,没有稳定的案源,没有稳定的收入,很难谈专业化。其次,年轻律师不够专业,想走专业化路线,必须在某个专业领域精通,但是年轻律师对于各个专业领域的掌握程度都谈不上精通,因此也很难谈专业化。即使对外标榜自己是某个领域的专家,也很难得到客户的认可。
因此我认为对于初入职场的年轻律师来说,执业初期应当博,广做业务,在实务操作的过程中,不停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并摸索适合自己的专业化道路。在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社会资源的情况下,再转入专业化律师领域。
四、结语
5.律师执业证申请书 篇五
本人某某,某某年某月从某大学法学院毕业,某年某月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即同时取得律师资格,某年某月在某某律师事务所参加实习,现实习期已满1年,已经符合律师法规定的申请执业条件,现申请执业。
本人一定严格遵守《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决心在上级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在律师所的直接领导和帮助下,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法学理论水平和律师实务能力,按照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做好律师各种业务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国家的法治统一和法制建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自己的努力,争取成为一名合格称职的律师。
请上级机关对我的申请予以审核批准为盼。
6.湖北省申请律师执业(定稿) 篇六
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8年1月18日湖北省律师协会第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为规范我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实习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保障实习活动的秩序和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湖北省境内的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品行良好;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四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省司法厅批准登记之日算起设立满1年;
(二)内部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
(三)有2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县域律师事务所可不受此条限制);
(四)办公场所和条件能够满足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需要;
(五)没有《实习管理规则》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的情形。
第五条具备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须经过备案后方可接收实习人员实习。需要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委托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向申请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作出答复。
第六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实习人员申请实习的,应当向经过核准备案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由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批准,并经实习所在地市(州)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向省直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的(以下简称省直所),由省律师协会审核登记。
第七条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八条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市(州)律师协会(省直所向省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受实习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分数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国有企业工作的,应提交有人事权的机构批准其辞职的证明原件;申请实习人员原为非国有性质企业的,应提交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和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原件;申请实习人员无业的,应提交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八)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符合《实习管理规则》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说明。
第九条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时,除提交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从事高等法学教育工作的教师资格证或法学研究单位工作证复印件,以及高等法学院校或法学研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实习的证明文件原件。
第十条实习人员和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必须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实习人员姓名;
(二)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所址;
(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实习人员和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约定。
实习协议自有权进行审核登记的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受理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对实习人员、指导律师、拟接受实习律师事务所条件的审核工作。对于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以下简称《实习证》);对于不符合实习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及申请实习人员,并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实习人员或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其上一级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实习证》由省律师协会统一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领,省律师协会按需求向各市(州)律师协会发放。各市(州)律师协会应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颁发《实习证》,并于每年年终向省律师协会作出专门报告。
第十四条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故意毁损。《实习证》损坏的,由接收该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市(州)律师协会提出换领申请,省直所向省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换领《实习证》的,应当交回原证。《实习证》遗失的,实习人员应当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在遗失声明刊登10个工作日后,向颁证的律师协会申请办理补发手续。第十五条集中培训由省律师协会负责组织进行,采用集中教学、训练的方式。集中培训期限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十六条省律师协会每年年初制定集中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培训计划和方案及其实施情况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省律师协会应当遵循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的要求,按照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指定教材落实教学任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部分选修课程。集中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等。
第十八条集中培训师资力量主要由本省执业律师构成。同时,可根据培训内容选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推荐的律师、专家,高校从事法学教学的教授,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省律师协会有关人员担任授课教师。
省律师协会按照《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授课教师的条件,组建“湖北省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培训讲师团”。培训时,根据授课内容,结合律师业务特长,从“湖北省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培训讲师团”中确定授课教师名单。
第十九条集中培训采取半封闭式管理,实习人员应严格遵守省律师协会制定的集中培训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集中培训结束时,省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对参加培训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笔试、面试和遵守集中培训工作管理制度的情况。笔试、面试的内容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和培训期间的教学内容确定。
第二十一条集中培训考核中如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
(一)没有按时参加笔试考试又不按要求参加补考的;
(二)没有按要求参加面试活动的;
(三)笔试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的;
(四)集中培训期间无故缺课超过二天的;
(五)集中培训期间请假累计超过五天时间的;
(六)集中培训期间无故不接受培训班上分配的工作任务或不参加培训班组织的活动累计达二次以上的;
(七)有严重违反集中培训工作管理制度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经考核合格的,由省律师协会发给《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由省律师协会安排其再次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二十三条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以下简称《实务训练指南》),指派指导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并为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具备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在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二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二十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接受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了解律师事务所的战略计划、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事管理、信息管理等内部管理机制。基本完成以下具体工作任务:
(一)至少参与10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
(二)至少参加3次签定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
(三)至少跟随指导律师参与2次出庭活动;
(四)比较熟练地掌握案卷整理归档的实际操作;
(五)阅读案卷材料10件以上;
(六)撰写100天以上工作日志;
(七)撰写3篇以上法律文书;
(八)撰写1篇3000字以上的实习论文。
第二十七条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实务训练指南》和本细则的规定要求,认真安排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协会有权取消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人员的资格。
(一)不认真安排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放松管理的;
(二)给实习人员分派收费任务或允许实习人员单独受理、承担法律事务的;
(三)失去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该具备的条件的;
(四)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或屡被投诉的;
(五)出具内容虚假的《实习鉴定书》的;
(六)律师事务所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或受律师协会行业惩戒的;
(七)律师协会认为其它不具备继续接受实习人员资格的。
第二十八条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指导、监督实习指导律师严格按照《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认真履行实习指导律师的任务和职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一)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指导律师职责,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二)指派实习人员单独办案的;
(三)违纪违规执业被司法行政部门处罚或受律师协会行业惩戒的;
(四)多次被当事人投诉的;
(五)律师协会认定其它理由不具备继续担任实习人员指导律师资格的。
第二十九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七)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实习证》;
(九)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三十条建立实习人员违反纪律报告制度。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应当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发现实习人员有违反《实习管理规则》和本细则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实习关系,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州)律师协会报告,省直所向省律师协会报告。第三十一条实习人员无正当理由解除实习协议,或者因违反实习协议被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的,由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市(州)律师协会报告,省直所向省律师协会报告,并收缴其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第三十二条实习人员因律师事务所的原因被中断实习的,有权自中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实习所在地市(州)律师协会报告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继续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可合并计算实习时间。转入省直所实习的,直接向省律师协会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实习人员因不可抗力中断实习超过一个月的,应当依中断的时间顺延实习截止的期限,并自该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十日内,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市(州)律师协会报告,经认可后其实习期可以顺延。在省直所实习的人员,向省律师协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书面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期满考核申请,并由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市(州)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省直所向省律师协会提交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报告;
(二)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业务技能能力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的《实习证》。
第三十五条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按照《实务训练指南》的内容和要求,遵循以下考核程序。
(一)成立考核专班;
(二)对记录反映实习人员完成实习任务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看是否真实和达到实习要求;
(三)认真征询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实习表现的意见和评价;
(四)采取座谈等形式,听取律师和群众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行等方面的意见和评价;
(五)组织面试,让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和律师业务基本知识的答辩,看实习人员是否比较熟练地掌握律师业务基本技能,做到律师业务基本知识应知应会,并按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级作出客观评价。
(六)根据考评情况,考核专班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在《实习鉴定书》上签署意见。
第三十六条受理实习人员期满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对律师事务所依据本细则第三十四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掌握律师职业道德、执业基本技能、执业管理制度的情况,以及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律师协会、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在对实习人员的考核过程中,如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可确定为不合格。
(一)没有按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圆满完成实习期间具体工作任务的;
(二)存在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
(三)面试考核不合格的;
(四)实习人员提供虚假实习记录材料的;
(五)律师和群众一致反映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行较差,不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的;
(六)没有领取《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
第三十八条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在《实习人员登记表》中签署考核合格意见,并作为实习人员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有效证明文件,报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在考核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将考核结果公示七日。公示无异议的,发给《考核合格通知书》。有证据表明通过考核的实习人员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撤销对其签署的考核合格意见,并向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报告。第四十条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有权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及其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和复核。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舞弊情形并查证属实的,对实习人员将撤销对该实习人员的考核合格意见并在两年之内禁止其再次申请实习;对于违规的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由省律师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或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对于违规的市(州)律师协会,由省律师协会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及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在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书》之日起三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三年申请的,应当由省律师协会或所在地市(州)律师协会依照本细则的规定重新进行考核。
第四十二条律师协会必须建立健全实习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市(州)律师协会自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将实习人员、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的有关资料立卷归档,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省直所实习人员的档案由省律师协会建立。
第四十三条省律师协会应对实习人员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对于未建立档案或档案不齐全的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将予以通报批评。省律师协会在检查档案的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舞弊情形,将依据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省律师协会应当分期分批将实习人员的全部名单及有关证件编号在“楚天律师”网站和《律师世界》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五条根据本细则规定应当由市(州)律师协会承担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在暂未建立律师协会的市,由省律师协会委托市司法行政部门承担。
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实习申请表》、《实习协议》、《实习鉴定书》、《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实习人员登记表》,由省律师协会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样式统一印制,各市(州)律师协会根据实习人员的数量统一到省律师协会领取相关表格。
7.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保证书 篇七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律师)告知书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七)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九)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二、发现有违反《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违反上述情形的,常州市律师协会将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实习,收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三、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二)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8.申请律师执业流程 篇八
在山东远信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一年中,接触了大量的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从中学习到了基本的办案技巧,也掌握了大量的法律知识。
实习过程中指导律师对我的帮助让我各方面能力提升迅速,每个案件接触的不管是当事人、法官还是对方律师都是我学习的对象。他们的言谈方式、开庭模式、辩论技巧都在助力我的发展。实习过程中学到了许多知识更感受到了自身的不足。以下是我一年中的工作总结:
一、接待当事人的首要目的是了解诉求。首先让当事人详细叙述一遍案情,在他第一遍陈述期间不要打断其的讲话,注意当事人所说的每个细节并记录下来。或许我已经知道他接下来会说什么但我也不去制止他,因为每个细节都可能对案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当事人叙述案情时,我要找到案件的焦点问题(开庭审理中法官在法庭调查前总结案件焦点类似)。
第二遍我会叙述当事人所说的案情,但是重点在询问焦点问题是否有证据证实,即将案件事实证据化。通过一个个确凿的证据组成证据链来构建己方的法律事实,从而能让法官尽可能的采信己方事实。
第三遍我会通过证据来叙述当事人的案情,并给出多种解决方案,是调解、仲裁、诉讼,或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最终,回归到当事人的诉求上来。
二、开庭的目的是让法官采信己方事实。如果我的解决方案中当事人选择了诉讼的方式,接下来就开始着手书写诉状,起诉立案。我觉得诉状的书写尤为重要,诉状就像一个人给别人的第一印象一样,一旦确立不好改变。诉状是整个案情给法官的第一印象,这个印象可能关系到判决的结果。在事实理由中将基本案情叙说清楚,附上证据递交法院。
2015年8月份有个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件,我在书写诉状时将“成远”误写成了“成运”,并在开庭时才发现错误。如果撤诉导致当事人案件诉讼费用成本和时间成本增大,发现错误时非常懊恼,深深地自责。在和法官沟通,要求其行使释明权未果的情况下,我突然想到可以追加被告,将名称正确的被告起诉,所有的问题都迎刃而解。虽然事情最终得到圆满的解决,但是这件事对我触动很大,在之后所有案件书写诉状中,我更加仔细的对待每一个字,害怕稍有疏忽就会导致当事人不可挽回的损失。
在多次开庭中,我总结道法庭上这三尺代理人席位才是律师真正的战场,唇枪舌战,一句话就可能决定案件走向。2015年6月份代理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中,我们代理的上诉人(原审原告、受害人)被雇主雇佣在一工地上施工时受伤,两被上诉人之间是加工承揽关系,一审法院只支持了上诉人向一个被上诉人(承揽方、雇主)的赔偿请求。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承揽方、雇主)无意间提到了一句当天的工钱是另一被上诉人(定作方)向上诉人直接支付的。我突然一想这是案件的突破口,接着申请法院向两被上诉人追问工钱如何发放,双方实际法律关系是什么。最终法院审理查明在发生事故的当天被上诉人(定作方)确实直接向上诉人发放工资,单独指挥其工作。认定被上诉人(定作方)与上诉人成立雇佣关系,支持上诉人的赔偿请求。
在仔细倾听主审法官总结的争议焦点后,将准备好的证据目录作出相应的调整,将争议焦点通过证据佐证转变成对己方有利的案件事实。作为原告举证时通过证据构建完善案件事实,作为被告质证时先去找到对方证据瑕疵击破、混沌对方案件事实,再去构建完善己方的案件事实。使得在法庭调查结束后,能够让法官更多的采信己方案件事实(最完美的结果是判决书中“审理查明”所写是己方代理人法庭调查所述),从而更顺利的进行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阶段是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的结合过程,原告在辩论时力求使己方诉求符合法律,被告在辩论时着重使对方诉求违背法律。我认为法律条文是权力机关在意识形态领域对公民行为作出的诸多规范,是一种具有强制力的行为准则。法官将认定的事实找到对应法律条文从而作出合法的判决。我认为法庭辩论阶段就是帮法官找发条的过程。原告的律师需要确保找到的法条支持诉求,被告的律师需要确保找到的法条反驳诉求(最完美的结果是判决书中“本院认为”所写尽是己方律师的辩论意见)。
三、专业知识的积累是至关重要的
在实习的一年中我给自己制定严格的学习计划,将学习项目分为劳动争议案件、交通事故案件、婚姻纠纷案件、继承纠纷案件、民间借贷案件。每半个月为一期,将本期所要学的案件涉及的卷宗、法条、法理知识汇总学习。这样使我在专业知识层面获得了很大的提高。
四、正确职业理念的形成 经过这一年的实习,我学会了许多,也成长了许多。尤其,我实习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我的指导律师,为帮助我尽快的从一名实习律师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付出了极大的心血与艰辛的努力,借此机会,我对给予我极大帮助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指导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经过这一年的实习,我熟知并领会了最基本的律师职业道德与准则。我知道要想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应该时刻谨记律师职业道德与准则。诚信做人,认真做事,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我今后的律师职业生涯中,争取将每一个案件做成精品,不求达到令每一个当事人满意,但至少要尽力做到无愧我心,无愧我心中对法律的信仰。
经过这一年的实习,我掌握了最基本的案件处理流程,在协助指导律师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我不仅学会如何起草各种法律文书,还学会了如何分析案情。在沟通成为时代主旋律的大背景下,我最大的收获是学会了与人沟通,学会了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
经过这一年的实习,我还深刻的认识到,要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还要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不仅要不断学习业务理路知识,还要不断学习与之相关联的各学科知识。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还需要有着坚实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由李庄案引发的,不仅是对律师职业环境的思考,而且引发了对律师职业伦理的反思。法律职业伦理的构建需要我们每个人共同的努力。对于我个人而言,培养正当的职业道德,坚守法律人的职业底线,塑造坚定的正义观、价值观,是我在走向律师执业之路时首先需要实现的目标。
五、基本素养
1、高尚的品质。俗话说:“知识不如能力,能力不如品质。”律师首先要解决生存问题,但是律师的职业道德、律师的良知和律师的爱心远比金钱、名利更为重要。
2、渊博的知识。律师的知识储备不限于法学,成功律师要有渊博的知识。在知识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纠纷千变万化的今天,律师一天不学习就要被淘汰。律师应多涉猎经济知识、科技知识、管理知识和外语知识等,这对律师的发展有很大的作用。
3、坚定的信念。做律师容易,做一名成功律师不容易。律师要明辨是非、仗义执言,崇尚法治、捍卫正义,律师要时刻准备着为法治呐喊、为自由奔走,让证据说话、让正义永存。
4、积极的心态。该赢的官司没赢,则是法治的悲哀;该输的官司却没输,却未必是法治的幸事只要我们尽心尽力了,就无怨无悔了。因此,律师必须具备超强的抗击打能力、身心承受能力和过硬的心理素质。
5、时刻面带微笑。微笑是世界上最好的通行证和润滑剂,由于太稀却了,所以才显得更为可贵。律师要面对各种当事人,微笑显得亲善;律师要面对警官、法官,微笑显得尊重;律师要面对公诉人和对方律师,微笑显得自信;律师要面对同事、朋友和家人,微笑显得轻松。把微笑刻在脸上,把自信装在胸中,无往而不胜。
6、当事人交纳的代理费,律师一定要出具正规的发票;律师代当事人交纳的诉讼费用,律师一定要妥善保管,并及时转交当事人。律师办案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交通费、食宿费、鉴定费和复印费等,律师必须保存相关的票据,便于和当事人及时核对。
7、不要轻信当事人的一面之词,不要感情用事。当事人往往只说对自己有利的,而且,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律师作为代理人,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以调取的证据为根据,以现行有效的法律为准绳。受当事人委托,又不受当事人思想的左右。
8、时刻维护律师整体的形象,坚决与一切危害整体利益的行为做斗争。学会尊重前辈,学会关心后生,与同事、亲友和当事人建立和谐的关系。
9、律师要熬得住寂寞,顶得住压力,耐得住诱惑,战得胜自己。“既然选择了就无怨无悔,要做就做最好”。相信自己的选择,亮出勇士的风采,不断锤炼自己,不断超越自己,坚持不懈,直到成功。
9.申请律师执业流程 篇九
第一条【总则】 为完善我会实习人员期满考核规则,规范实习人员期满考核工作。根据《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期满考核指引。
第一章 申请考核
第二条【申请人】本指引所指的申请人是根据《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在我市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后向我会申请期满考核的实习人员。
第三条【申请条件】申请人员必须在实习证载明的实习期满后方可向我会提出面试申请。
第四条【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申请期满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原件一份,内容应体现下列内容:
(1)辅助办理的案件应体现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10 次接待当事人、不少于3 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案卷整理归档的实际操作及参与的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
(2)“个人总结”部分详实、准确,并由本人签名;
(3)“指导律师意见”应由指导律师本人撰写并签名;
(4)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的“品行鉴定”及“执业能力鉴定”应由事务所进行评价,并由所主任或负责人签名,加盖事务所公章;
(二)实习期间的工作日志复印件一份;同时应提供在实习鉴定书中“实习期间辅助办理律师业务情况”中列明的案件材料复印件一套并由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骑缝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1)已结案的诉讼案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以及裁判文书;
(2)未结诉讼案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起诉状、答辩状或代理词;
(3)法律顾问服务的,提供工作记录或归档的材料;
(4)非诉讼业务应提供证明本人参与服务的材料,以及证明本人参与辅助办理法律事务的材料。
除考核小组认为需要核实外,上述材料将在考核完毕后退还。
(三)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四)《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一份;
(五)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申请人社保《个人缴费历史信息》和《养老年帐户信息》复印件各一份或者《广东省社会保险缴费花名册》复印件一份。
(六)我会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按照上述要求提交材料的材料,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等为由拒绝提供。
第五条【递交申请】申请人可在逢周一、三的工作日向我会提交考核申请。
第二章 申请审核
第六条【材料审核】我会进行形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将签发收件回执。
第七条【书面审核】我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第一次书面审核。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我会将要求进行补充或改正,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补充或改正。第一次书面审核完毕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第二次书面审核。
第八条【审核结果】审核通过后将在十个工作日以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参加期满考核。
审核不通过的,我会将通知申请人不通过原因。
第九条【请假及缺席】申请人应在接到面试考核的通知后,若有突发事情需要请假的,应向考核委员会书面提出。因故不能在指定时间参加面试考核的,其申请日期自请假之日起重新计算。情节严重的,提交实习考核管理委员会执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考核小组
第十条【考核小组组成】考核小组由三名实习人员管理考核委员会委员组成。第十一条【考核小组组长】考核小组设组长一名并担任主考,组长由执行委员担任;没有执行委员的,由执行委员会指定其中一名委员担任。
第四章 考核纪律
第十二条【考核参与人】考核参与人是指参加考核的申请人、考核小组、工作人员及参加考核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考核纪律】考核参加人应遵守以下考核纪律:
(一)考核参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面试地点。
(二)考核参与人均应注意考核仪表,男士应穿西服、系领带,女士应穿职业套装。
(三)应保持会场安静。考核参与人的通讯工具应调至静音或振动状态,考核过程不得接打电话。
(四)考核过程中应注意仪表和谈吐,不谈及与考核无关的内容
(五)保守秘密。除评议讨论外,考核参与人应对面试考核过程中接触到的信息予以保密,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提供的案件、业务材料信息,考核小组引用的其他信息等。
(六)遵守规则。考核小组应严格执行面试程序和面试评判标准,保证全过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申请人不得与考核小组交换名片或以其他方式互留联系方式。
(七)其他影响考核顺利进行的行为。
第五章 考核
第十四条【考核签到】申请人应在考核正式开始前十五分钟到达指定地点签到,并在指点的地点等候考核;申请人在签到截止时间后超过半小时仍未到达的,不再安排参加当次面试。
第十五条【考核顺序】申请人考核顺序根据签到顺序依次进行。
第十六条【考核开始】考核小组三名成员到齐后考核方可开始。
第十七条【考核告知】考核开始时,考核小组应向申请人告知考核小组成员的姓名、律师事务所,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并询问申请人是否申请回避。需要申请回避的,根据本指引第二十五条处理。
第十八条【面试问答】考核小组可要求申请人进行自我介绍,结合申请人协助办理的案件从品行表现、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等方面进行提问。申请人应正面、系统回答考核小组提出的问题。
第十九条【面试总结及点评】考核结束时,考核小组应就申请人在考核过程中的表现进行总结及点评。
第二十条【考核记录】考核全程录像、录音。
第六章 回避及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回避事由】申请人及考核小组成员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申请人在同一律师事务所工作的;
(三)曾经考核过申请人的;
(四)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面试公正、公平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申请回避】申请人申请回避的,应在面试开始前提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自行回避】考官或工作人员可自行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回避决定前的工作】被申请回避人员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考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回避决定】考核小组成员的回避由实习人员考核管理专门委员会(以下称“实习委”)主任决定,主任担任考核小组成员的,由市律协分管副会长决定;
第二十六条【回避决定形式】回避申请,记录后以口头形式作出。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如实记录后,不影响面试的继续进行。
第七章 考核评议
第二十七条【考核评议】考核评议由考核小组视情况采取逐个评议、综合评议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小组三名成员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就申请人的综合表现进行评议并作出评议结果。
第二十八条【评议结果】考核小组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八章 合格公示
第二十九条【合格公示】合格考核结果,将在广州市律师协会网站上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的次日起,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可到我会领取考核合格证书及提交的案件材料。
第三十条【不合格的评议的处理】考核小组认为申请人考核不合格的,应提交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执行委员会认为合格的,根据本指引第二十九条进行公示;执行委员会认为不合格的,将以书面形式告知不合格结果及原因。
附则
第三十一条【解释权】本指引由广州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考核管理专门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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