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法心得(共10篇)
1.防空法心得 篇一
近年来,各种金融案件频频发生,发案率高居不下,案件防范形势严峻。纵观金融案件的发生,尽管形式各异,但追究原因归结为一点,这就是制度缺失,管理缺位。
首先,银行防患意识不强,管理缺失。最近几年,随着金融行业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一个地区可能有多家银行,银行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这就导致了银行内部把重点放在了业务开展上面,而对内部的监督管理投入太少,忽视了案件防范,无形中将“安全性”淡化。在一些银行当中,安全演练戏剧化,安全教育形式化,这是不可取的。其次,法纪意识淡薄,组织纪律观念不强。分支机构多,员工多,长期以来,大部分的员工都在第一线工作,接受的安全教育比较少,导致部分员工风险意识淡薄,有章不遵,给心怀不轨之人有机可乘。再次,内部监督核查力量不足。一方面由于银行点多、面广、线长,客观上难以长期全面的进行监督;另一方面,监督核查人员有的责任心差,原则性不强,稽核检查图形式,走过场,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发现的问题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而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有些事情虽然发现了,也下达了整改通知,但对落实情况没做进一步的督促检查,使问题越积越大,最后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案件。通过对案件的深刻剖析,我认为要有效减少银行案件的发生,切实有效的执行防控机制,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加强规章制度建设。虽然银行内部的各种规章制度很多,规定的也很严格,但是在广大员工看来,大部分的规章制度也就是一个摆设,并没有很好的落实,员工不按规章制度办事而造成风险事件的情况屡有发生。虽然按照工作规章制度不可能完全避免风险的发生,但却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风险,把风险降到最低。由此可见,规章制度建设是必需的,不可或缺的。我们更要进一步提高制度执行力,堵塞管理漏洞,促使制度覆盖到业务经营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面是十分重要的。一切要用制度落实责任,用制度说话。说先,每一位员工都要提高遵守规章制度的思想意识,不凭经验,不走关系,不惟命是从。要树立起“遵守规章制度从我做起”的思想,不再把规章制度束之高阁。对于在工作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员工要大力表扬,必要时可以进行一些物质方面的奖励,让其起到一个积极向上的作用;而对于那些屡次违反规章制度或造成严重风险隐患的员工,要严肃处理,可以从工资绩效方面做出一些惩罚,情节特别严重的,要进行离岗培训。
第二,加强风险的监管,完善防范机制。机制漏洞是各项案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每一件有内部员工参与的案件背后,无不有作案人长期处心积虑的身影,他们正是利用了工作机制上存在的一些漏洞,精心准备,伺机作案。我们要通过工作机制的转变,来防范案件的发生。例如,邯郸农行金库案,如果领导能够多看一眼,身边的同事能够多劝一句的话,震惊全国的5300万金库被盗案也不会发生,党和国家培养出来的那么多优秀的领导干部也不会因此案而受到处分。因此,我们要把重视员工道德风险防范提上重要日程,把对员工思想排查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对员工要班前看神态、班中看情绪、吃饭看胃口、交流看心情、下班看快慢、班后看做啥,及时发现员工心态是否失常,行为是否失真,举手投足是否失措。做到密切关注员工思想动态,将各种诱发案件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工作机制方面,可以以制度化的形式进行岗位轮换,以制度化的形式做好稽核监察工作,以制度化的形式作好员工的培训工作等等,避免员工在同一岗位长期工作带来的负面效应,避免因熟知了监管漏洞而产生的犯罪诱惑,要以制度化的形式作好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第三,要加强员工风险教育工作。要树立全员风险意识,要找出一些风险大,易出错,涉及面广,影响大的风险点,作为员工日常工作当中的“高压线”,要做到风险教育天天讲,人人自觉避风险,要员工树立起“规避风险就是保护自己的职业生涯,规避风险就是为企业创造效益”的意识,同时,领导干部要把案件防控治理和完成业务经营目标结合起来,把风险案件专项案件治理同增强员工风险意识、提高员工整体素质结合起来。提高全员风险防范意识。
2.防空法心得 篇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护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掩蔽、疏散等工程和设施不受侵害。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省军区领导本省的人民防空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政府人防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受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其职责和任务,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共同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建设、规划等部门各司其职,做好相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国家部属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防空工作,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领导,以所在地人民政府领导为主。
市区街道、镇和重点防护目标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按国家人民防空分类防护确定的城市,是省组织人民防空的重点。
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确定省人民防空重点市、镇。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要求,分类规定本级重点防护目标,并将防护措施列入规划。
前款所称重点防护目标,是指城市党政机关,广播电视系统,交通、通信枢纽,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桥梁、江河湖泊堤坝、水库、仓库、电站和供水、供电、供气工程,以及其他空袭次生灾害源等目标。
重点防护目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制定的措施和方案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级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批准,并组织演练。
拟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指定专人完成有关拟定任务。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人民防空等部门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其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必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
对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中与人民防空相关的工程设施,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的建设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提供。
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其建设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就地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经政府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进行易地修建。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列入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内容的或者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承担人民防空工程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与该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资格),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等。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人民防空工程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外,在不影响防空效能的条件下,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均可以开发利用。对于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的,有关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保障用水用电,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规费减免。
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的使用权发生变更时,应当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实行分类负责。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单位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按照国家规定由单位负责;个人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投资者负责。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一)在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进行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挖洞、开沟、植桩等;
(二)在影响人民防空工程进出和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新建建筑物;
(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四)在人民防空工程内或者危及其安全的范围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五)擅自将埋设的城建管网、线缆穿越人民防空工程;
(六)毁损人民防空工程孔口的防洪、防倒灌设施,堵塞或者截断人民防空工程的进排风竖井、进排水管道;
(七)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防护设施,进行影响防护效能的改造和装修。
第十七条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组织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对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网建设所需的专用线路、无线信道、无线电频率、微波路由等,有关部门应予以保障和保护。
禁止擅自搬迁或者拆除、毁坏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必须按照城市通信警报规划和战备要求进行易地重建,拆迁和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防空警报试鸣,试鸣的五日前必须发布公告。
鸣放防空警报信号时,邮电、广播、电视部门和建有通信系统的单位,必须按照预定方案做到迅速准确地接收、传递和发放,并协助完成有关通信任务。对延误传递防空警报信号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人民防空通信设施,平时应当为抢险救灾及应付突发事故服务。
第二十条人民防空疏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人民防空疏散必须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实施,任何组织不得擅自行动。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组织人民防空、计划、公安、民政、交通等部门,制定本级人民防空疏散计划。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平时应当组织预定的疏散对口地区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搞好预定的疏散地区建设。
城市人民防空疏散组织实施后,交通、通信、治安、生活物资、医疗卫生等有关保障,由城市人民政府会同预定的疏散地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解决。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专业对口组建群众防空组织。
负责组建群众防空组织的部门和群众防空组织各专业队战时的主要任务:
(一)建设、公用、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承担公共设施的抢险抢修,以及抢救人员、物资等任务;
(二)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和卫生防疫队,承担医疗救护和防疫灭菌等任务;
(三)公安消防部门组建消防队,承担消防和洗消等任务;
(四)公安部门组建治安队,承担治安保卫、交通管理、灯火管制等任务;
(五)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承担对核、化学、生物武器袭击的监测、侦察、化验、消毒、洗消等任务;
(六)邮电部门组建通信队,承担通信保障等任务;
(七)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承担运输人员、物资等任务。
第二十三条群众防空组织平时应当协助政府完成抢险救灾任务。
平时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或者战时执行人民防空勤务的`群众防空组织的伤亡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置和抚恤。
第二十四条群众防空组织平时由负责组建的部门训练、管理,接受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和军事机关的业务指导,定期组织整组,确保组织、训练的落实;战时接受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国防教育计划和普法教育规划。
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教育和政府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培训教员,并提供专用器材和教材。
第二十六条人民防空经费是进行人民防空战备建设的专项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政府人防主管部门统筹管理,接受上级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和同级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
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包括: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经费;
(二)维护本单位人民防空工程的经费;
(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社会负担的其他人民防空经费。
第二十七条政府人防主管部门筹集的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必须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擅自减免。
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的人民防空经费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规费减免。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将人民防空工作纳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政府人防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防空安全心得体会600字 篇三
突然,我猛地坐了起来,问奶奶:“今天几月几号?八月一号吗?”奶奶笑了笑说“当然!”“怪不得!”我说。“什么怪不得?”奶奶听了一头雾水。“我听说,八月一日建军节总要吹号!所以今天才吹得吧?”“来来来,孙子,奶奶来告诉你,这可不是什么号角,这叫做人民防空信号。那什么是人民防空信号呢?他是指在战争时期,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防备敌人空中袭击,消防空袭后果,简称人防。人民防空与军事防空、要地防空共同构成我国的防空体系。人民防空是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和平战结合”的方针。”奶奶一张口就是知识,真不愧是校长啊!
我笑着问奶奶:“这防空警报光鸣有什么用?导弹一来,鸣一鸣一样被炸,有什么用?”
奶奶摇了摇头,把手放在我嘴上笑了笑说:“这防空警报只是把我们的警惕性提高,并不起主要防守防御作用,主要靠防空洞来防止爆炸。”
我听了一知半解:“可海门哪儿有这洞啊?再说,现在又没战争要养熊吗?”
奶奶用手指顶了顶我的头:“小傻瓜!这防空洞我们是没有,但我们有防空室,一样有用啊!再说不是战争时期也一样有用,在发生自然灾害、工业事故时,也可以投入抢险抢修、抗灾救护来用。现在我们中国的小城海门也成功鸣信号3次了呢!”
4.防空安全心得体会600字 篇四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虽然我们如今生活在一个和平的年代,但也要采取各种有效的防护措施,因为各种各样的危险依然存在。我们要做到居安思危,有备无患。
在每年的9月18日,我们都能听到这样一个声音,它响彻大江南北,它唤醒了中华的灵魂,它使全中国十三亿人都热血沸腾。在六十多年前,中国的这片土地曾被外来侵略者疯狂地践踏,疯狂地摧残。沃土被鲜血浸没,江河被鲜血染红。防空警报时刻提醒我们:勿忘国耻!
我国人民防空专业队成员平时坚持岗位练兵,在发生自然灾害、人为灾害、工业事故时,可以投入抢险抢修,抗灾救护,为减少灾害损失发挥重要作用。今年的5月12日,是一个无法用时间抹去的记忆。大地那剧烈的颤动,给汶川划开了一道永远无法愈合的伤口。在山崩地裂的那一刻,子弟兵到了,医疗队到了,不知名的志愿者到了。眼看着一双又一双眼睛闭上,听着一个又一个人的心跳声停止。“我还再救一个!”一名消防官兵的呼喊使在场所有人滚下热泪。“求求你了,让我再救一个吧!”为了换来他人的生,宁可牺牲自己。又岂止是这一位消防官兵的心声?他们,就是中国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成员,因为有了他们,才能在汶川地震发生后如此短的时间内,如此快速地进行重要的抢险救灾工作;因为有了他们,才能把一个又一个脆弱的生命从死神的手中夺回来。我们永远不会忘记,人民防空专业队!
我们不能总是依靠他人的力量,因为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我们每一个人都应通过接受人民防空教育,掌握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的求生技能,在平时遇到突发灾害或事故时,就能有序地进行自救互救,保护自己,减少伤亡。最近,在上海商学院的女生宿舍中,因为某种原因而引发了一场火灾。在宿舍中的六名女生,有四名在发生火灾时没有经过冷静思考,而逃到了阳台上,她们心中的求生欲望十分强烈,在惊慌中,她们作出了一个意想不到的决定,从六楼的阳台上往下跳。一个跳下去了,另一个也下去了,……最终,我们不得不承认,这个意想不到的决定,是一个大错特错的决定,在她们四人中,没有一个幸存。与这四名同学作出不一样决定的,是另两名女生。她们俩都沉着,从容地作出了一致的选择,从楼梯往楼下逃,接着去报警。她们,在那一刹那,选择了生。而另四个从六楼往下跳的女生却早早结束了自己宝贵的美好的生命。由此事看出,我们必须要掌握一些自互自救的基本知识和救生技能。才能在面对突发事件时,用冷静的头脑和正确的方法逃生。
5.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心得体会 篇五
建设人防
保卫家园
2017年月,老师组织我们学习了人民防空的相关知识。我学习到了人民防空的知识,知道了什么叫人民防空,也受到了深刻教育。
人民防空是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防备敌人的空中袭击,消除空袭后果所采取的行动,简称“人防”,它属于国防的一部分。人民防空的指导思想是: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为依据,紧紧围绕新时期军事斗争的特点,努力适应打赢高科技局部战争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在这之前,我对人民防空一无所知,并且觉得,现在是和平年代,战争已离我们一去不复返,像现在这样无忧无虑安安稳稳的生活,会一直伴随着我们。通过学习,我知道了我们应该有居安思危的意识,在这个世界上,还有很多地方存在战争,空袭还在时时威胁着当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还有许多人在经受着战争的蹂躏和折磨,他们每天都有人流血,也每 天都有人离开这个美丽的世界,父母失去孩子,孩子失去父母,多么悲惨啊!而我们新中国的少年儿童,能生活在这样一个安稳的环境中,每天在学校快乐学习,还能吃免费的营养餐,这样的生活是多么幸福和珍贵啊!
但是,如果我们不建立人民防空,来保卫我们国家和人民的安全,那么,说不定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就会失去现在美好的生活。因此,我们要建设强大的国防,强大的人防,来保卫我们的国家,保卫我们的幸福家园,不能让它受到敌人的空袭。现在,我们的祖国已经很强大了,经济发展非常迅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建设成果,我们就能动用国家的经济力量建设人民防空,让我们每天都过上宁静安稳的日子,这都要感谢我们伟大的祖国,感谢我们伟大的党!
6.人民防空与人民防空教育 篇六
一、人民防空
人民防空(简称人防)是国防的级成部分。国外一般称民防。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人民防空是一项全民性的长期战备工作,关系到国家的安危、民族的生存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人民防空是阻碍敌人空袭兵器发挥和消除敌空袭后果为手段的防空。主要防护手段是“走”、“藏”、“消”。
二、人民防空的任务
人民防空的根本任务是根据现代战争的特点,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采取防护措施,与敌人的空中袭击作斗争,保护人民生命安全,避免或减少国家经济损失,保存战争潜力。
战时任务是:做好紧急情况下宣传动员;适时发放空袭警报;及时组织群众疏散、隐藏;指导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生;组织群众防空组织开展抢险抢修工作,消除空袭后果;配合城市防卫作战,协助有关部门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平时任务是:宣传、贯彻人防法规;组织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人口疏散计划及各项保障计划;开展人民防空知识教育;积极参加城市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的抢险救灾等。
三、人民防空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它是有效的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法律,也是开展人民防空教育的法律依据。
所谓人民防空教育,就是组织教育人民,使之学会在各种危害应急条件下的防护知识和生存技能。
开展人民防空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1、人民防空教育是扎实的爱国主义教育;
2、人民防空教育有利于形成和提高城市的整体防护能力;
3、人民防空技能在平时灾害事故中直接发挥作用;
7.防空防灾演练方案 篇七
一、指导思想与目的
为全面提高我园防空“防、藏、抗、救、消、管”的整体能力,建立完善我园防空组织指挥体系,积极探索防空防灾紧急疏的指挥程序与方法,特制订本方案。
二、活动时间
2018年3月8日(星期四)下午3:00
三、演练地点 幼儿园操场
四、参加演练人员:幼儿园全体师幼
五、演练内容结合警报鸣放组织全体教职工和幼儿进行防空防急疏散。
六、组织机构 总指挥:张飞云 指挥:张晓彦
疏散组:各班老师、后勤保障、全体后勤人员
七、演练准备
1.各班提前组织安全教育主题活动,让幼儿熟悉防空应急的正确方法,分析防空应急的环境条件,明确防空应急演练的重要意义,讲明演练的程序、时间和纪律要求,以及各个班级疏散的路线和到达的区域,同时强调演练是预防性、模拟性练习,并非真正的应急疏散,以免发生误解而引发谣传。
2.演练前后勤保障人员对疏散路线必经之处的“安全地带”进行实地仔细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消除障碍和隐患,确保线路畅通和安全。
八、演练要求
1、不要惊慌,听从指挥,服从安排。
2、带班教师要给小朋友做示范动作。
3、安全撤离后,各班级能迅速清点人数并汇报。
九、演练程序
1、预先警报。3月8日下午3:00,发放预先警报(鸣响方式为: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3分钟为一周期)。当听到预先警报信号后:师幼做好疏散准备,楼层疏散引导员迅速就位,准备指挥幼儿有序疏散。食堂工作人员关闭电、气设备,切断电源。
2、空袭警报。3月8日下午3:05,发放空袭警报(鸣响方式为: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3分钟为一周期)。当听到空袭警报信号后:师幼按照预定方案进行疏散。楼层疏散引导员指挥幼儿有序疏散。
3、解除警报。3月8日下午3:10,发放解除警报(鸣响方式为:警报信号连续鸣3分钟)。当听到解除警报信号后:师幼恢复正常工作秩序秩序。
4、演练小结。张晓彦老师作演练小结。
十、疏散路线
8.防空演练感想 篇八
2014年9月20日是全民国防教育日,当天我们班级组织了一次防空袭演练,意义在于让我们在这次演练中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和军事技能,自觉履行国防义务,关心、支持、参与国防建设。
经过了这次演练,我意识到了国防的重要性,国无防不立,民无防不安。作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最重要的无非两件大事。一个是发展问题,一个是安全问题。国防是人类社会发展与安全需要的产物。它是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生死存亡的根本大计。它还是以经济和科技为主的综合实力的竞争,是国家安全保障,国家独立自主的前提,国家繁荣发展的重要条件。
强大的国防,是国家、民族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正确处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是建设强大国防的重要前提;科学技术是建设强大国防的根本动力;人民群众是建设强大国防的力量源泉;坚持党的领导和建立一支忠于党、忠于人民的现代化革命军队是建设强大国防的根本保证。经济发展是国防强大的基础。政治昌明是国防巩固的根本。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是国防强大的关键。中国是一个拥有56个民族的多民族的人口大国。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发展历史证明,民族的团结和统一既有利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开发和发展,也有利于整个中华民族的生存与发展。但是,由于国际气候的影响,特别是外国敌对势力的插手、干涉,使极少数民族分裂主义分子与外国势力相勾结,时而蠢蠢欲动,企图制造民族纠纷,分裂国家。这种情况,不仅严重干扰我国经济建设的大局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而且威胁到国家的主权和安全。维护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反对国家和民族的分裂,是党的一贯主张,是国家的一贯政策,也是国防的一项职能。当外国敌对势力插手我国的民族事务,破坏我国的民族团结,危及国家的安全时,国防力量必须予以坚决打击,发挥其维护国家团结、统一和稳定的职能作用。国家的统一与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都有着紧密的联系。
因此,捍卫国家的统一,必然是国防的重要任务。维护国家利益,一是要始终把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放在第一位,把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维护统一、反对分裂、作为国防政策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二是要为国家的改革开放和发展提供一个和平稳定的内外环境。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并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中国根据自己的国情所选择的社会制度、发展战略和生活方式,不会产生对外侵略扩张的因素,因而也就不会制定扩张性的国防政策。中国始终不渝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不同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结盟,主张通过协商和平解决国家间的纠纷和争端,主张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同所有国家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因此,中国不会对任何别的国家构成威胁,而只能是维护世界和平和地区稳定的重要力量。
9.防空安全知识讲座 篇九
一、什么是空袭
空袭,就是使用航空器、导弹等兵器对地面(下)、水面(下)目标进行的袭击。空袭一般可分为常规空袭与非常规空袭。非常规空袭主要指使用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等大规模杀伤和破坏性武器的空袭。除此之外都属常规空袭。
二、空袭来临时的个人防护
1.听到预先警报时:应立即关闭煤气、熄灭炉火、切断电源;携带准备好的用品,照顾好老人和小孩;迅速、有序地进入指定的防空设施;夜间应严格遵守灯火管制的规定。
2.听到空袭警报时:应就近进入防空设施。如情况紧急无法进入防空设施时,要利用地形地物就近隐蔽。
3、在街上:车辆应迅速靠路边停下(注意,不要影响救援车辆的通行),行人要就近进入地下室、地铁车站或钢筋混凝土建筑底层等处隐蔽,不要在高压电线、危险房屋和油库等易燃易爆危险处停留。
4、在公共场所:商店影剧院以及车站、码头的人员应听从指挥有秩序地利用地形地物分散隐蔽,不要慌张、拥挤、乱跑。
5、在室内:可在钢筋混凝土楼房(5层以上)的底层、走廊或底层楼梯下,或在跨度较小的独用卫生间、灶间等处藏身。以上条件不具备时,也可趴在床下、桌子下或蹲在屋角边,切忌站在露天阳台上。
10.防空法心得 篇十
30-01-04
(根据 2004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修正,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号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省军区领导全省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土地、地税、公安、交通、电力、电信、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的人民防空工作。国家部署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领导,以所在地人民政府领导为主。市区街道、乡镇和重点防护目标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增长水平应当与当地人民防空建设的需要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包括: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的经费:
(二)维护本单位人民防空工程的经费;
(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应当由社会负担的其他人民防空经费。
第六条 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标准由省财政、物价部门会同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截留人民防空经费,不得擅自减收、免收人民防空经费。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经费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和防护标准,对所在城市进行防护。
第八条 重点防护目标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确定。重点防护目标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人民防空的要求,贯彻合理布局、分散配置、有效防护的原则。前款所称重点防护目标,是指城市党政机关,广播电视系统,交通、通信枢纽,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桥梁、水库、仓库、电站和供水、供电、供气工程,以及其他空袭次生灾害源等目标。
第九条 城市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按照下列规定报请批准、备案:
(一)国家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按国家规定办理;
(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批准,送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城市的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批准,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备案。
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计划、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其口部等关键部位和重要设施必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增强防控抗毁能力。前款所列工程建设的实际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二条 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县城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十层以上(含十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以及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迁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前款第(二)、(三)项所指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确定。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城市防护要求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其他城市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第十三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规定统一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有关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必须按照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应当报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人民防空工程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和与其相配套的出入口、进出道路、口部管理房等设施的建设用地,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外,在不影响其防空效能的条件下,鼓励平时予以开发利用。单位或者个人平时利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书》,并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省有关规定缴纳使用费。各级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使用费收取、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平时利用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省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平时开发利用,给予税收、用电、用水等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经常性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单位合并、分立的,由合并、分立后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
第二十二条 邮电、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等应当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保障计划,制定传递防空信号的方案,保证战时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建设惹您防空通信、警报网所需的专用线路、无线电频率、微波电路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战备要求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确定疏散地区,做好战时的组织指挥、人员疏散、隐蔽和物资储运、供应等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后,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群众防空组织的专业训练计划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由组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群众防空组织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提供;防核、防化学、防生物武器等特殊的专用装备、器材,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人民防空教育,增强公民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教育计划,并纳入同级国防教育计划和普法教育计划。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列入国防教育内容,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列入国防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科技、卫生等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其防护能力的行为。
(一)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钻探、打桩、挖洞、开沟等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二)在人民防空工程机动车辆进出和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或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四)毁损人民防空工程孔口的防洪、防灌设施,堵塞或者截断人民防空工程的进排风竖井或者管道;
(五)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拆除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原工程面积及标准在规定期限内补建,其中拆除简易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补建同面积六级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拆除后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当地现行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支付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损坏工程内部人民防空设施设备原有的性能和结构,不得降低其防空效能。
第二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擅自报废。确需报废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报经省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安装。拆除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申请拆除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并可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四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加收滞纳金。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救完善,逾期不补救完善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第三十五条 侵占、挪用或者截留人民防空经费,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经费应当依法追回。
第三十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改内容对照
30-01-04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办法》,1999年9月3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公告第十五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办法》第九条第(二)、(三)项和第十二条分别为:
(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批准,送主管大军区备案;
(三)其他城市的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报市(地)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批准,送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备案。
第十二条 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市、县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十层以上(含十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底层面积修建。
(二)九层以下并且基础埋置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其总建筑面积达七千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
(三)其他民用建筑,除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项目以外,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修建。
2004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进行了修改,以第八号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二)、(三)项分别修改为:
“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批准,送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城市的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批准,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修改为 :
“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县城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
(一)十层以上(含十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以及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迁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
(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前款第(二)、(三)项所指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确定。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城市防护要求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其他城市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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