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培训办法

2024-11-02

煤矿安全培训办法(精选8篇)

1.煤矿安全培训办法 篇一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煤矿字[2005]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监督检查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将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反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请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各产煤市(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煤矿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监督检查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第四条 煤矿矿长必须参加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矿长资格证颁发的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矿长资格证。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煤矿矿长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未取得上述两证的不得任职。

第五条 煤矿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作业培训,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

全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井下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下列知识和技能: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二)矿井概况、工作环境及井下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伤害和伤亡事故,该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撤离现场的责任、义务与权利;

(四)应急救援预案和发生瓦斯爆炸、水害、火灾、顶板等灾害的自救、互救方法与避灾路线;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六)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装备和设施的使用与维护;

(七)入井需知、通风安全系统、报警系统和安全指示标志;

(八)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性质、危害及瓦斯积聚的预防;

(九)其它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的煤矿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一、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的监督检查。

负责制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考核标准,评选、推荐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教材,制发相关证件;负责组织实施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的总公司、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

第九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煤矿企业(含辖区内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颁发的部门负责对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负责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推荐教材、考核具体操作程序或者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具备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训范围,制定并至少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考核计划;在规定时限内,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相关的证件,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告知本人或者用人单位。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对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不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与临近具备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或者大中型煤矿企业签订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协议,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三条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大纲组织教学活动,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培训计划。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检查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自纠活动,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责任落实到人。年终进行总结,表彰先进,改进提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落实情况;教育和培训活动的记录、档案;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发放等。

上述监督检查应当作为对煤矿安全实施日常性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可采取抽查和定期检查的方式。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证件的合法性(颁证机关、印章、项目内容是否过期等);人员、证件是否相符;在岗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等。

监督检查应当作为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的重要内容之

一。每年开展一次对重点地区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专项监察。

第十八条 负责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部门,发现煤矿企业聘用未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人员担任矿长从事生产或者安全管理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未依法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负责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处理或者实施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煤矿安全培训办法 篇二

安全培训可以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增强安全技能, 形成良好的安全习惯, 达到期望的安全行为表现, 从而提高安全生产现状, 从根本上预防事故的发生, 从而保证了员工的生命安全, 使企业经济效益和企业长远发展得到保证。煤矿作为高危行业之一, 各类安全事故不断发生, 究其原因, 有90%以上的事故都是人因失误造成的, 因此, 加强煤矿员工的安全培训, 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可以从根本上防止事故的发生, 所以这也是煤矿企业发展的重要任务。

1 煤矿安全意识培训的必要性

近年来, 我国煤炭产量逐年增加, 但同时, 煤矿的安全生产形势也日益严峻, 各类安全事故频繁发生, 事故的发生给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有许多工作人员的鲜活生命就在此消失了, 使无数幸福的家庭陷入到悲伤中。造成煤矿事故发生虽然有很多的客观因素, 如在煤矿开采中所要面对的不仅有水、或、顶板、煤尘、瓦斯这五大五大自然灾害因素, 同时随着煤矿开采深度的增加还有其它不定危险因素。虽然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多, 但是最后可以发现, 大多数的事故都是由于煤矿工作人员在实际作业中操作行为不规范所导致的, 究其根本, 一方面就是因为煤矿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凭经验去做, 存在着侥幸心理, 在思想上放松了警惕, 法律法制观念差;另一方面就是因为煤矿人员缺乏安全技术, 对安全措施学习不注重, 安全操作水平低, 存在着违规指挥和违规操作的现象。而之所以会出现这些情况的原因就是因为安全培训不足。

如果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 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就可以从根本上避免煤矿事故的发生。因此, 培养安全意识, 提高员工素质, 对于煤矿安全管理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 培养和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价值和行为理念, 以规范的思想来指导行为, 以正确的行为来保证安全, 以安全的生产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从而保证煤矿的安全开采, 保证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

2 加强煤矿安全培训, 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1 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培训

通过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教育培训, 从而提高员工的安全法制意识, 增强员工依法生产的自觉性。如《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教育培训, 并且可以通过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竞赛等多种方式来进行教育, 将“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作为指导方针。在实际生产中将“安全”放在第一, 对安全生产管理要做到谋事在先、事前控制, 也就是对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提前做好防范措施。而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意识, 就是最有效的防范措施。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让员工知晓和明确, 自己在安全生产中所要承担的责任, 以此来约束员工在煤矿生产中的实际行为, 不断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感, 以此加强员工的自我保护防范意识, 最大限度的防止因违反劳动纪律、安全规则而造成的人为事故。

2.2 安全技术和安全技能培训

加强员工的安全技术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以此来强化和提高煤矿一线职工队伍的业务素质。一是通过培训让员工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尤其是针对煤矿开采这一高危行业, 员工必须逐字逐句的背诵煤矿开采操作规程, 熟练掌握煤矿开采中各项工艺流程和操作方法, 相关设备的性能和潜在危险。尤其还要着重讲解违反劳动纪律、在煤矿开采中的习惯性违章操作的主要表现。二是加强对员工的实际操作训练, 要让员意识到, 岗位安全操作流程是从业人员工作的准则、行动的指南, 在煤矿的开采中必须按照相关规程来进行, 不能仅凭自己的经验来进行煤矿开采。同时还要加强员工的应急处理、应急救援和自我保护知识的培训, 在煤矿开采中一旦发生事故可以沉着应对和正确处理。

2.3 安全意识的习惯养成

安全意识的培养, 这是需要一定的过程积累的。根据调查发现, 人们日常活动的90%来自于习惯。在生产过程中, 人们常常会出现这种意识, 如果在生产现场中出现违规操作, 而又没有及时的对其进行制止和处罚, 身边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很可能出现盲目跟从的现象, 并产生“大家这样做都没有问题, 我这样干也不会出现问题”的思想意识。如果这种意识和心理长时间不能够得到纠正, 就可能出现群体违章或群体伤害的。从大量的煤矿事故中可以发现, 不但违规者本人的安全技术、行为习惯和心理状态存在侥幸心理, 思想放松警惕, 自认为不会出现什么问题, 同时也可以发现违规人员身边的人也会产生这种侥幸心理, 安全意识不强, 出现盲目跟从的现象。员工思想意识上出现这种“从中心理”, 究其原因也是因为缺乏安全意识。因此, 要长期的开展安全培训, 对员工进行安全行为习惯的培训, 从而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2.4 亲情和责任的教育

每个人都有割舍不下的亲情血缘关系, 明确自己对亲人不可推卸的责任, 明确作为一名企业员工应该承担的义务的职责。不幸和灾害通常就发生在短暂的一瞬间, 就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 就因为自己的漫不经心, 就因为自己所存在的侥幸心理, 最后带来的就是生与死、血与泪、残和缺的教训。一旦出现事故, 不仅使自己造成伤害, 还会对亲人带来痛苦。所以, 在煤矿开采中, 决不能拿自己的身体和生命开玩笑。为了亲人、为了责任, 于公于私员工都应该提高安全意识, 将安全放在心中第一位位置, 严格按照相关操作流程进行煤矿开采, 从根本上杜绝事故的发生, 避免因事故给人们带来的惨痛教训。

2.5 先进经验和事故案例教育

先进的经验是从长期实践中得来的, 是人们的智慧结晶, 也是人们学习的榜样;事故案例是人们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沉痛教训, 在进行员工的安全培训时是最有说服力的反面教材。首先为员工普及和推广有关煤矿安全开采的先进典型案例和先进的经验, 见贤思齐, 会使员工产生一种向榜样看齐的思想, 并赶超目标, 从而有利于形成一个人人讲安全、个个守安全的的良好气氛。同时, 还要对员工进行煤矿事故案例的教育, 一是要分析煤矿事故产生的原因, 事故责任的确认和划分;二要让员工了解到事故发生的危害, 特别是在煤矿开采中, 事故的发生直接对工作人员的生命带来威胁;三是对不利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条件下要怎样的及时整治, 怎样及时的采取有效地安全防范措施。通过事故案例教育, 让员工看到事故给人们带来的惨痛损失, 通过血的教训, 来提高员工的警戒, 进一步加强员工的安全生产自觉性。从而提高全体员工的煤矿开采的安全意识。

3 总结

总而言之, 加强煤矿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这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有效途径。以规范的安全意识来指导员工在煤矿生产中的规范操作, 以正确的规范操作行为来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 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只有不断地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才能够减少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张国光.我国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方案设计[D].中国地质大学 (北京) , 2012.

[2]王艳.安全培训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石[J].中国产业, 2012, 09:12.

[3]陈源.关于加强煤矿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思考[J].中国职工教育, 2013, 16:22-23.

[4]汪永芝, 吴健斌.提高员工安全素质确保煤矿安全生产[J].煤矿安全, 2011, 04:181-183.

3.如何提高煤矿安全培训质量 篇三

关键词: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安全意识

生产安全对促进国民经济稳定以及经济持续高效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同样也是保障企业健康稳步成长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对相对较为大型以及地理位置特殊的企业而言,安全更是进行煤矿工作的重点前提。为有效提升煤矿安全培训质量,下文将从如下几方面进行探究。

一、加强对安全培训重要性的认识

在日常的煤矿安全培训中,其涉及的培训机构包括多个机构,其中包括专业负责的培训教师以及专业的培训机构等,其中任何一个方面对安全培训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1.增强管理层以及员工的安全意识

进行煤矿安全培训不仅是一种形式化的培训任务,同时也应当让企业高层连同员工全面地重视安全,具有一定的安全意识,对于煤矿企业而言,其最重要的是保障生产安全,任何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都会给企业甚至是国家带来不可预料的影响,因此,企业应当增强安全意识,进行煤矿安全培训,从而有效确保企业的生产安全。

同时,除了企业管理层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其员工应当注重自身的安全生产意识,务必在工作中认识到,自身的些许差错可能带来不可预知的后果,提升自身面对安全事故时的应对能力,从而具有保护自我的能力。

2.培训机构的任务

在煤矿安全培训的过程中,培训机构对煤矿安全培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培训机构肩负着煤矿安全培训的组织以及有效的实施,对于出现的培训效果有着极其重要影响。因此,培训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培训教师自身应当有充足的安全意识以及面对安全隐患时的应对措施。因此,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方案,采用有效的教材,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进行安全培训。从而有效地提升煤矿安全培训质量。

二、加强企业以及培训机构的合作

在煤矿安全培训中,为了进一步有效地提升煤矿工作安全,国家应当建立良好的煤矿行业准入制度,保障从业人员的专业性以及职业性,而煤矿从业人员应当每年参加机构组织的培训以及学习,不断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意识。因此,对于煤矿企业而言,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或者是煤矿企业可以连同专业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相应的合作,相互合作进步,这样煤矿企业可以为安全培训机构提供相应的实践基地,而安全培训机构能为煤矿企业提供相对专业的教育教师。

安全培训机构连同煤矿企业应当建立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两者共同的学习并且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共同研究相关的安全培训重难点,从而取得高效的安全培训效果。此外,安全培训机构可以通过同煤矿企业的合作来充分了解企业的需求,不断地完善其安全培训内容,促进学员连同企业的良好对接,从而有效地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提升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综上所述,加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是保障煤矿生产的重要途径,只有通过良好的、合格的安全培训机制来加强并且完善员工的煤矿生产安全意识,保障企业生产的安全。因此,煤矿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保障煤矿安全性,增强企业以及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切实地落实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从而有效保障企业的生产安全。

参考文献:

[1]张长喜,郭奉贤.基于煤矿安全培训基地建设的思考[J]. 科技资讯,2010(22).

[2]卢海旭.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博弈分析[J].西安邮电学院学报,2009(2).

[3]杨联合.煤矿基层班组安全培训的探讨与应用[J].中国煤炭,2013(9).

(作者单位 山西省煤炭职工培训中心)

4.煤矿安全培训办法 篇四

(试 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依据与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1号)有关规定,按照《安全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等国家局要求,结合自治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煤矿矿长资格和“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以及班组长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以下简称煤矿安全培训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发布新规定或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有变化时,适时修改、补充本办法。

第四条

按照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类指导、教考分离、分级实施、的原则,各部门、机构职责分工如下:

(一)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自治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对全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实施监督管理。盟市、旗县(区)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职责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依法对辖区内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内蒙古煤矿安全培训考务中心(以下简称考务中心)具体职责: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申请材料接收、登记和初审工作;负责全区煤矿矿长资格、矿长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考试、评卷等考务工作;负责上述证件的印制、打印、发放等证件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煤矿安全培训教材编写、题库建设等工作;负责全区煤矿安全培训和发证资料汇总、档案管理及上报等工作。

(三)自治区境内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相应的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第五条

证书式样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章 三项岗位人员

第六条

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矿业公司、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法人代表、总经理、各类煤矿矿长。

第七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二)煤矿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三)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区、科、队、井)负责人。

第八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瓦斯检查作业、安全检查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瓦斯抽采作业、防突作业、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第九条

根据目前露天、灭火工程实际情况和煤炭开发科学技术发展状况,需要增加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的,由盟市级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职责的部门申请,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审定并报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纳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在国家局未批准新的特种作业类别和特殊工种前,仍按原来其他类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

第三章 培训上岗

第十条 煤矿 “三项岗位人员”及班组长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准入条件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安全培训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3号、第30号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安全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考试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还必须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考试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但分别审核颁证。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考试合格取得相应操作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的班组长和其他从业人员经培训考核、考试合格,发放培训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煤矿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持新证上岗。

第十五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可免予复训。

第四章 培训范围

第十六条 内蒙古煤矿安全培训中心负责煤矿矿长资格培训工作。二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工作。三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负责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四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负责。不具备四级资质的煤矿企业,由旗(县、区)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统一组织委托具备四级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五章 审核及材料

第十八条

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时,必须要有盟市级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职责的部门审核意见,并持审核表及以下材料到培训机构报名培训。

(一)盟市级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职责的部门审核意见表(央企由所在盟市级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职责的部门负责)

(二)学历证明及身份证明(毕业证、身份证原件)

(三)所在煤矿的采矿许可证

(四)工作经历证明及单位意见

(五)身体健康证明(体检报告或医院证明)

第十九条 班组长和其他从业人员参加培训时,必须要有旗(县、区)级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职责的部门审核意见,并持审核表及以下材料到培训机构报名培训。

(一)旗(县、区)级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职责的部门审核意见表(央企由所在盟市级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职责的部门负责)

(二)学历证明及身份证明(毕业证、身份证原件)

(三)所在煤矿的采矿许可证

(四)工作经历证明及单位意见

(五)身体健康证明(体检报告或医院证明)

第六章 复审要求

第二十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4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

第二十一条 证书到期复审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6 0日内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复审手续。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相应的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条

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证书的,向考务中心提交体检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或操作证原件办理相关手续。

复审合格的,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原因。申请延期复审的,审核合格后,重新颁发证书。

第二十三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体检不合格的;

(二)发生事故,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四)年龄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

“三项岗位人员’’复审、延期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未申请复审的,资格证或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对初次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证书记载信息发生变化或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更换。

第七章 审批制度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审批二级(含二级)以上培训机构和各盟市的年度培训计划;盟市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职责的部门负责审批辖区内三级(含三级)培训机构和辖区内国有(地方)煤炭(矿业)集团公司的年度培训计划;旗(县、区)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职责的部门负责审批辖区内四级(含四级)培训机构和辖区内各煤矿的年度培训计划。

第二十八条

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开班培训前,由煤矿企业填写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培训申请表,并报相应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审查汇总后,填写开办班审批表(附表一),报请盟市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职责的部门审批后,方可开班。

第二十九条 区队级管理人员、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安全培训开班前,由煤矿企业填写安全资格培训申请表,并报相应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审查汇总后,填写开办班审批表(附表二),报请盟市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职责的部门审批后,方可开班。

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要经所在区域的旗(县、区)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职责的部门审批后,方可开班。

第八章 考核考试

第三十一条

盟市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职责的部门按照准入条件和实际操作技能进行审核。全区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按照国家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内容进行相应的培训、考核;考务中心按照《关于我区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考核、发证交接等工作的通知》(内煤局字〔2010〕431号)进行审查、考试、发证。

第三十二条

煤矿矿长资格和 “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考试使用国家题库进行考试。具备联网考试条件的,由考务中心进行网上考试,盟市或旗县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职责的部门派员现场监考;仅具备计算机考试条件的,由考务中心派员或委托盟市派员现场微机考试,盟市或旗县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职责的部门派员现场监考;不具备计算机考试条件的,可暂时使用卷面考试,盟市或旗县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职责的部门派员现场考试、监考。

第三十三条

考试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考务中心负责公布考核、考试成绩。

第九章 颁证程序

第三十四条

经盟市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职责部门初审合格的煤矿矿长资格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由负责培训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填写办证审批表(附表三、四)并附相应资料,报考务中心。考务中心按程序审核,并填写相应的申领证件呈报表(附表五、六、七),报请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审批后颁发证件。

第三十五条

区队级管理人员和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由负责培训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填写办证审批表(附表八、九),并经盟市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职责的部门审查盖章后,附相关材料报考务中心审核颁证。

第三十六条

班组长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由负责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填写办证呈报表,并经旗(县、区)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职责部门审查后,报请盟市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职责的部门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十章 颁证时限

第三十七条 安全培训考试成绩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由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向考务中心申请办理资格证或操作证,或向盟市级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职责的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也可由本人或所在单位申请)。

第三十八条

考务中心收到培训机构报送的相关办证材料后,10日内按程序完成相应资格证的复核工作,经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批准后10日内完成制证,并通知培训机构领证或邮寄。

第三十九条

盟市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职责的部门收到培训机构报送的相关办证材料后,10日内按程序完成培训合格证的复核工作并完成制证,并通知培训机构领证或邮寄。

第十一章 公告和监督

第四十条

考务中心和盟市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职责的部门要及时在网上公布培训人员名单、培训班次、培训机构、考试考核成绩、证件(培训合格证)发放等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和考务中心、盟市负有煤矿安全培训职责的部门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5.煤矿安全管理办法 篇五

2014年度

为了加强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牢固树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核心理念和安全理念,落实和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煤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一、日常安全管理

1、各科室及有关施工生产单位必须认真组织每周五的安全隐患排查,未组织检查、弄虚作假者每次罚款200元。煤矿组织的安全检查及每月的安全大检查(包括上级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各有关单位必须安排人员参加(至少一名领导和一名电工),未参加检查,每次罚款20—100元。

2、矿召开的各种安全会议、专题会议、隐患排查会议及其它会议无故不参加的单位(科室或个人)罚款50元/次,迟到罚款20元/次。

3、安全隐患的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下井时必须对当班职工是否持证上岗、所到的生产场所安全环境是否具备、所经过的生产系统是否完好运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可靠进行认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存在的隐患,及时反馈到井口安全信息中心,填写好记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填写安全隐患记录不低于3条,内容包括隐患内容、处理方式、处理结果,书写字迹清楚,并由安通科汇总,制定“四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及时按整改时限进行复查验收,验收部门和人员必须签字,对隐患排查整改方案建档。安全隐患自查治理情况每月向县(市)煤炭管理部门书面报送,煤矿企业安全隐患自查治理情况由县(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实现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闭环”管理。

1)、凡是上级或部门到现场查出隐患,安检员、跟班矿领导、班长在现场未查出或虽已查出隐患既未汇报、未在排查记录本上填写和未安排排除的,一般问题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条,主要隐患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条,造成事故的另外加倍处罚。跟班矿领导、班长未在隐患排查记录本上签字的每次考核100元。

2)、凡施工前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或当班隐患未及时处理擅自离开现场的,对现场责任人按“三违”办理,跟班矿领导、班长等管理人员进行履职考核。

3)、对出现一般隐患单位每次考核500元,对出现主要隐患的单位每次考核单位1000元,责任人按照“三违”论处。同一条隐患,安通科发送《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或在调度会等场合通知单位整改,单位仍然不予整改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单位主管200元/次;同一条隐患,安通科在不同时间段连续发送两次《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或在调度会等场合连续两次通知单位整改,单位仍然不予整改的,除责令停产整改外,罚责任单位2000元,罚单位主管500元/次,情节严重的单位主管给予履职考核,对因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给予加重处罚并追究责任。

4)、凡出现电气失爆、煤层自燃发火、积尘超标、超挂车、斜巷走勾走人、空顶作业等重大安全隐患及严重“三违”的单位,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责任人按照严重“三违”办理并处以500元罚款,给予单位主管每人500元罚款、分管人员8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处分。

5)、月度内,同一单位出现2次以上(含2次)重大安全隐患,单位给予停产整顿,月度工程质量按不合格考核,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黄牌警告,并处500元的罚款。

6)、凡被上级部门及矿领导或安全生产部门责令停头、停面、停止生产、工程质量不合格品的,一律按重大安全隐患标准处罚。

7)、对矿长安全办公会安全提案和隐患排查会确定的安全隐患解决方案不按时解决的单位,给予责任单位和业务部门每条给予1000元罚款,单位主管给予200元罚款。

8)、不按时、按规定要求派人员参加隐患排查会议的单位和责任人各给予50元罚款,排查不认真、而被上级排查出的专业、单位责任人各给予300-500元罚款。

9)、矿井受到上级处罚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承担双倍罚款,另对责任单位干部承担罚款总额的20%。

10)、明确隐患治理责任。矿领导、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业务部门技术主管及以上人员)在现场查处的安全隐患,限期未整改的,承担该隐患罚款的20%。

11)、基层单位未按矿要求组织安全隐患排查的,每次对单位党政主管各罚款200元。排查出的安全隐患,专业部门未落实整改单位、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措施的,每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安全隐患整改未按要求建档,实现闭环管理的,每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未到安通科信息中心填写安全隐患或由别人代填的,每次对责任人考核100元;凡是填写安全隐患记录低于3条、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及字迹了草的,每次对责任人考核50元。

3、岗位工或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按20元/人次处罚。

4、井口检身人员工作失职,造成职工携带烟火下井或酒后下井,罚检身人员50元,罚责任者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工作籍。

5、发生事故不及时汇报或不积极组织抢救的,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由矿研究处理。

6、规程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会审制度,对不组织会审的科室主管每次罚款100元,•对无措施指挥生产的责任者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长研究处理。

7、职工变更工种,新工人入矿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技术培训或未建立师徒合同,罚责任者50元。

8、入井人员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入井者罚款50元。

9、工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50--100元.⑴、脱岗者(情节严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⑵、在岗上或井下睡觉者(情节严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⑶、在岗上或井下打架斗欧者(取上限)。

⑷、在岗上打毛衣、打牌、看小说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⑸、未经有关领导同意,自找他人代岗者。⑹、酒后上岗者。

⑺、不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者(要害工种取上限)。⑻、作业人员不听从安全生产指挥者。

10、损坏机电设备、通风设施、通讯设施、井下路标和各种安全设备设施者,除对责任者按经济损失的两倍赔偿外,还执行100--200元的罚款,属于有意破坏者,一经查实,将给予降级,情节严重者开除工作籍。

11、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区队长不认真执行“一班三汇报”制度者,罚款20元/人次。

12、对敢于坚持安全生产、抵制“三违”的人和事进行打击报复者,一经查实,将给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13、采煤、掘进等施工生产单位,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当安检员及科室部门人员提出整改而被拒绝或无故拖延,•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有权作出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的决定,每停采(掘)整改一次,罚款100--1000元。

14、有关施工单位对于矿长临时安排的工作未完成或未落实的,视情节每次按100—1000元处罚,二次安排在规定的时间未完成的,将按第一次的罚款金额加倍处罚。二、一通三防(一)通风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因巷道布置不合理,造成不必要串联通风,罚技术主要负责人100元;并采取措施,尽量杜绝串联通风。

2、系统风量达不到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罚通风负责人100元,技术负责人50元,并责令立即制定措施对系统风量调整,做到以风定产。

3、调整和改变通风系统时,无总工程师批准的调整和改变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总工程师批准的通风系统调整和改变方案进行通风系统调整的,•罚通风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100元,并且追究责任给予处分。

4、未经矿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批准,擅停主扇运转者,罚有关责任人300元,对主要责任按“一通三防”管理规定执行。

5、掘进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中无局部通风设计者,罚编制和审批人员各50元。

6、局扇不按规定上架或吊挂,未安消音器和过渡铁风筒的,罚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各100元;安通科不予监督而使局扇投入运转的罚通风科长、技术负责人各50元。

7、局扇未落实人员看管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

8、在有风筒处进行施工不采取保护措施而影响掘进头正常通风的,罚施工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50元,当班施工人员20元/人,并包赔被影响掘进头施工人员工资。

9、巷道贯通前,无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罚通风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50元,并按重大事故追究。

10、巷道维修或老巷回收没有制定落实通风措施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技术负责人30元。

11、供风地点风筒口到迎头距离超过规定者,罚当班负责延接风筒负责人每超1m罚20元。

12、凡发生局扇吸循环风的,罚通风工区500元,负责人150元,技术主管100元,其余250元由测风员及当班瓦检员承担。

13、风筒有一处破口漏风罚责任者30元,有一环没吊或一处不平直罚责任者5元,以此类推。

14、在通风巷道内堆放物料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者,罚堆放者50元;测风站前后20m内堆放杂物者罚堆放者30元。

15、随意打开风门不立即关闭或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导致风流短路罚责任者100元,罚看风门工50元。

16、被损坏的通风设施不及时修复,造成风流失控者,罚通风负责人150元,技术负责人100元,并且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7、推车过风门时用车直接撞开风门的,罚责任者50元/人。

18、损坏通风设施者除按该设施原值的两倍进行赔偿外,对主要责任者降一档工资,直至开除矿籍。

19、利用扩散方式通风距离超过6m者,罚责任者30元。

20、无计划停电造成主扇或局扇停风影响安全者,罚责任者50元;导致无计划排放瓦斯的,对责任者罚200元,并另行追究责任,特殊情况系统停电除外。

21、挤压、撕裂、断开风筒或擅自将迎头风筒摘下者,罚责任者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22、主扇或局扇停风后,井下任何地点风流未恢复正常且未证实瓦斯浓度在1%以下即擅自送电者,•除对责任者罚款200元外另行严肃追查处理。

23、测风员不按规定及时测风或填写测风牌板者,罚测风员15元/天。(二)瓦斯管理有下列情况者,执行罚款:

1、瓦斯检员漏检、假检或不及时填写牌板及手册者,罚100元/天,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直至开除。

2、井下作业地点停电停风或瓦斯超限,不果断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或不及时向矿调度汇报者,•罚施工单位现场责任人50元,瓦检员不汇报、不撤人工作失职给予降级直至开除。

3、超过6m的盲巷不及时处理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技术负责人30元;

4、除瓦检员进入栅栏内检查瓦斯外,其他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的,罚责任者30元;

5、瓦检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和瓦斯报警断电仪探头不及时检查校正,造成指示偏差时,罚责任者50元/台件;

6、瓦斯日报表不及时送交矿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的,罚责任者20元/次;

7、综采工作面上隅角(落山角)瓦斯超限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者,罚责任者50元/次;

8、老巷、盲巷或采掘工作面回收完毕不及时封闭者,罚通风负责人50元,技术负责人20元。

(三)排放瓦斯无专门措施或措施不按要求编制审批以及不按措施规定排放者,属严重违章,须从重追查处罚,直至开除工作籍。

(四)局扇及其启动设备安设不合理,造成循环风、串联风的,罚责任者100元。

(五)采掘工作面正常开工,没有及时安装瓦斯自动报警断电仪或甩开两闭锁不用者,属严重违章,严肃追查从重处罚。断电仪发生故障必须立即修复或更换,每拖延一个班,罚款500—5000元,依此类推。

(六)损坏安全监测设备的,除按设备原价两倍赔偿外,按“一通三防”规定进行处罚。未按规定设置瓦斯传感器报警值、断电值或闭锁装置不灵敏可靠的,每次罚款200—1000元。(七)防尘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不用的,罚责任者50元。2、煤尘堆积不及时清扫,罚责任者50元。

3、采掘工作面无防尘水或水量不足,不积极组织解决的,罚责任者50元。

4、巷道的转载点以及其他所有安设防尘管路的巷道未按规定安设喷雾装置和防尘三通闸阀者,每少一个罚责任单位30元。

5、测尘员不及时测尘或报送测尘报表者,罚15元/次。

6、采煤机、掘进机无水割煤(岩)罚责任者100元/次,正常出煤时回风巷道内喷雾设施不开启罚责任者50元/组,•运输机巷道出煤(矸)时转载点喷雾不正常开启(稀煤除外)罚责任者20元/组。

(八)构筑通风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采面结束后一个月内有关单位不及时回收完毕而影响采空区封闭的,罚责任单位有关责任者100--200元。

2、密闭周边不硬帮硬底,罚施工的班排长50元,其他施工人员30元/人。

3、通风工区无通风设施安装设计、质量验收记录,罚通风工区单项工程通风设施20元/项。

4、密闭等通风设施前后20m范围内杂物堆积不清理运出的,罚责任者50元。

5、封闭巷道或采空区时,未经有关矿领导认可,把设备、材料封闭在巷道内的,除按损失价值的两倍赔偿外,并对责任者罚款100元(根据情况进行追究)。

6、在使用巷道内或备用巷道内构筑风门、风墙等设施时,不设计和施工电缆管线孔的,罚责任者20元。

7、启封密闭和火区或在车辆过往频繁的巷道内构筑通风设施时,无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不兑现措施者,罚责任者100元。

8、构建密闭时,不按设计安设测定密闭内气体的导管或留泄水孔等时,罚责任者20元。

9、对通风设施不建立台帐和牌板管理,罚通风工区技术负责人200元。(九)井下防灭火出现下列情况的予以罚款:

1、井下主要运输机巷、机房、硐室等要害场所无齐全完好的防灭火器材者,罚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50元/处;不认真执行交接班而损坏或丢失者,除按原价赔偿外,并罚款50元。

2、井口房、通风机房和水泵房附近20m内严禁有烟火,其内不得用炉取暖,不得有明火,否则对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3、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和电炉取暖,否则对责任者降一档工资,开除矿籍处分。

4、井下和井口房从事焊接工作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5、井下严禁存放可燃性油脂和乱丢用过的棉纱、布头等物,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下,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6、井下火区封闭后,通风区和救护队要经常检查火区内有害气体的浓度并取样化验,建立台帐,否则,罚责任者20元/处。

7、井下电气设备着火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并只准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灭火,否则,罚责任者50元。

8、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9、井下电气设备的过流保险大于规定值时,按失爆性质予以罚款。

10、每月井下由通风科、地面由保卫科组织一次防火工作检查,不组织者罚50元/次,不参加者50元/次。

11、对查出的火灾隐患不及时组织整改者,罚责任者50元/次。(十)井下路标牌板管理中出现如下情况时予以处罚:

1、井下的岔道口都必须设置路标,写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到地面安全出口的方向,否则,罚责任单位或责任者20元/处。

2、涂抹路标或破坏牌板者,对责任者降一档工资的处分。3、涂抹或破坏路标牌板的责任者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连带责任,处以罚款50元/次。

(十一)其它有关处罚按矿“一通三防”十项管理制度执行。

三、安全培训

(一)安全培训

1、矿安通科全面负责我矿各部门安全培训(安全培训包括:以传授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知识为主的全员培训、以作业规程及操作技能为主的岗前培训、以提升安全素质,增强安全意识为主的安全培训、以各工种理论及实践能力为主的的分工种培训,及每周各科室自行组织安排的以宣传安全文化建议、先进管理理念等知识为主的安全学习)工作,并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安排和矿实际需要,认真组织教学和教学管理,并由各科室及区队技术员进行协助。

2、坚持全员安全培训。无论新、老工人都必须参加全员培训,以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和现场操作技能为培训重点,经考核合格后上岗。未经过安全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3、按照国家局统编教学大纲的要求,所有在岗安全培训都必须按照规定的课时,确保培训时间。在岗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学时。

4、新工人上岗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然后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5、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实际和大多数职工文化水平较低的现状,充分利用电视、多媒体、等图文并茂的直观方法进行培训,坚持针对性教育与系统讲解相结合、形象化培训与老工人“传、帮、带”相结合。

6、联系矿实际,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把安全培训与安全宣传教育密切结合起来,通过开展安全知识竞赛、百日安全活动、安全月等活动,使安全知识的培训和宣传达到人性化、实效化的要求。

7、加强培训管理,认真执行各项培训管理制度,严格培训过程控制。建立职工培训档案。

8、各职能单位及区队要充分利用每周安全学习时间,有计划地组织在岗职工学习《煤矿安全手册》和岗位必知必会知识与技能,确保职工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生产素质。

(二)安全培训考核

1、培训考核由矿安通科负责出卷、监考。

2、所有安全培训实行闭卷考试,理论考试每考场监考人员不低于2人,实际操作考核每考场考核人员2~3人。个别工龄在20年以上的低文化素质人员,经落实后可进行口语考试。

3、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前各单位自主组织能力测验,不具备上岗能力的,不得安排上岗。

(三)监督管理

1、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涉及安全教育培训的职能管理部门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和管理职责进行监察。

3、矿安通科负责对全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安全培训奖罚

1、经培训考核合格但基层单位上岗能力测验不合格退回重新培训。

2、每期培训班根据考核成绩按10%的比例择优择差对等奖罚,每人奖励或罚款30元。考核不合格人员,允许交50元补考费补考一次,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3、出卷人泄露试题、阅卷人判分不准确及监考人员不负责任的,第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罚款200元并在一年内取消出卷、阅卷或监考资格;

4、不按要求安排人员参加培训和各类考核的,每少一人罚单位200元,罚单位主要负责人各50元;因个人原因不参加培训和考核的,对单位的罚款由个人承担。

5、不持证或持无效证上岗的,责令终止作业,强制参加培训并给予重罚。四、三违

(一)一般“三违”界定范围

1、井下不按规定正确佩戴矿灯、自救器的;

2、乘罐、乘车不按规定排队的;

3、井下作业粉尘较大时不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

4、工作时间干私活,看书(专业书籍除外)、看报的;

5、井下不戴安全帽、脱靴子、关闭矿灯、自救器不随身携带的;

6、井下不正确使用矿灯,背后甩灯,灯绳打结的;

7、“三违”人员拒绝检查或谎报单位、姓名的;

8、井底车场未按照规定路线行走的;

9、井底车场及主要大巷随地大小便的;

10、井上下把钩工未按规定负责把钩、搜身、开关罐门、目接送罐等工作的;

11、井下临时停车地点未按规定使用便携式阻车器或掩车 的;

12、巷道内推矿车过巷道交叉口、弯巷及前方有人时不吹 哨的;

13、上下罐人员擅自打开、关插罐门的;

14、井下没有系矿帽帽带的,升井未冲刷胶靴的;

15、人车内吃饭的、乱扔垃圾的;

16、井下坐高压注浆管的;

17、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二)、严重“三违”界定范围

1、无规程、措施安排或组织生产的;

2、安全设施不完备,强令职工作业的;

3、现场存在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未处理,强令职工作业的;

4、特殊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未持证上岗或岗证不一致的;

5、高空作业时(脚底铅垂距地面大于或等于2米),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6、重点岗位没有在现场对手交接班的;

7、隐瞒工伤不报的;

8、值班期间空岗、脱岗的;

9、值班期间喝酒的;

10、在岗睡觉的;

11、带烟、电子表或违规带打火机、火柴入井的;

12、井下打架的;

13、井下私自拆卸矿灯的;

14、井下及井口吸烟的;

15、故意制造安全隐患的;

16、让别人代替打入井卡、升井卡,或入井打入井卡升井后又入井打升井卡的;代替别人打入井、升井卡的;

17、骑摩托车上下班的;

18、乘车、乘罐拥挤的;

19、在井底车场等时间打升井卡的;

20、入井人员不按照规定携带自救器、矿灯的;

21、通风报信人员;

22、大巷行人不躲避电机车,行人在道岔处躲避电机车的,坐轨道的;

23、人车未停稳摘防护链,下人车后禁奔跑的;

24、不按规定乘坐架空乘人装置的;

25、不按规定私自摘挂猴车座椅的;

26、大巷架空线下行走肩扛超过300mm长的金属物件的;

27、装车不符合要求的;

28、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私自使用的;

29、胶带机、刮板机运转期间,不走行人过桥随意跨越的; 30、其它认为严重“三违”行为的。

(三)、恶性“三违”界定范围

1、掘进工作面割煤或爆破后,永久支护没有形成之前,没有使用临时支护空顶作业的;

2、采煤工作面在生产期间,端头顶板锚杆螺帽拆除后,提前进行窜棚,回柱放顶的;

3、带电作业、不按规定执行停送电程序的;

4、乘座矿车、平板车、花架车、无极绳绞车梭车、胶带机、刮板机等非规定的运输人员设备的,扒车、跳车、蹬钩头的;

5、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挡”安全设施、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的、放飞车的;

6、爆破警戒距离不够、安全警戒地点设置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未进行验炮就作业的、私藏爆炸材料的;

7、耙装机作业期间,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作业的;掘进机运行期间,掘进机机身尾部至前方有人作业的;

8、酒后入井的。

(五)、处罚规定

1、凡发生一般“三违”的,根据“三违”情节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2、凡发生严重“三违”的直接责任人停工学习;

3、凡发生恶性“三违”的,直接责任人开除矿籍三个月;

当班跟班队长停工学习;当班值班队长罚款1500元,队长各罚款2500元。

4、凡发生“三违”的,其它考核按照矿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五、火工品管理

(一)、管理制度

1、矿每旬由安全副矿长,火工品管理小组组织一次矿井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规定兑现罚款。

2、每旬火工品管理小组,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旬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

3、每年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即“四员”的复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四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

4、采掘工区每班组必须配备有两名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

5、区队长是本区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凡一个季度内出现三次不按规定管理火工品的单位,单位的主管区队长,视情节给予相应有处理,并予通报。

6、煤矿井下放炮,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十不准放炮”制度。

7、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和班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

8、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必须持放炮合格证,及携带瓦斯便携仪制度。

9、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10、各采掘放炮地点,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

11、各单位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盒、哨子等物品使用期为一年,中途损坏自行修理,损坏严重矿发新并按价赔偿。

(二)奖罚办法:

1、供应科必须到市县公安局指定的厂家购买,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2、火工品由专车运输,车上有“危险”标志的黄旗和防火设施,司机按有关规定,听从押运员的指挥,按照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途中不得停留,否则罚司机50元。

3、火工品到矿后,由供应科火药库保管员验收签字,并及时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口把钩工、信号工,火工品严禁在井口或井下车场、巷道内停留,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及时运往井下炸药库,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4、押运员严格执行条例和各项管理制度,认真押运,并亲自在规定时间内从厂家押往井下炸药库,中途不得换人,并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否则发现一次不符合规定罚款50元。

5、仓库保管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帐、卡、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库房人员不得脱岗、离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炸药库,消防器材齐全。否则发现一次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

6、专库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并符合要求。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即炸药2吨,雷管4000发。

7、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健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

8、所有的电雷管必须在专用的导通室内导通编号,没有导通编号的电雷管严禁发放。否则发现一次罚仓库保管员50元。

9、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否则,每错发雷管一发,罚当班炸药库值班员5元。

10、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登记造册,根据可存数字雷管不超过500发,炸药不超过100kg,若达到规定及时报告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

11、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否则发现一次一项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

12、放炮员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填写在专用的火工品领料单上,经带班区队长签字审批后,持放炮合格证及领料单到矿安通科审批,没有当班带班区队长签字或与生产现场不相符,一律不准审批。

13、放炮员持放炮上岗证、便携仪和审批过的火药领料单到井下炸药库领取火工品,否则炸药库发放员严禁发放。库房保管员按照审批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放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及编号等,否则责任自负。

14、领取火药应有正付炮手两人领取,有一人休班,有安全网员或班组长代替,领到火工品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运往工作地点,并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及雷管盒内,严禁乱扔、乱放、埋藏等。每发现一管药或一发雷管罚放炮员10元,罚带班区队长5元。火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方,每次放炮都必须把火药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15、仓库保管员坚持“八不发放制度”。

(1)没有合格证不发。

(2)放炮员不持放炮合格证,不带瓦斯便携仪,不对号不发。

(3)不是专用领料单,没有审批不发。

(4)不是双人领料不发。

(5)没有雷管盒不发。

(6)雷管盒没有锁不发。

(7)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

(8)质量有问题不发。

16、认真执行火工品领发、清退制度。各单位火工品清领、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盖章。

17、各单位火工品现场用量必须在当班下班之前,经当班班长核发,在清退单上签字后,放炮员亲自退库,炸药库保管员按清退单查收,若发现不按规定办理一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重处。

18、炸药库必须切实抓好火工品班后清退工作,凡放炮员无清退单或清退单填写不符要求的,炸药库值班员必须及时上报安监站或炮管组,每人次给予10-50元的处罚。

19、号召广大职工认真搜捡丢失在煤炭中的雷管,井下拾到的雷管必须交炸药库,由当班炸药库值班员出具证明报安通科;井上捡到的雷管必须及时主动的交安通科。无论是交井下炸药库还是交安通科,上交者必须讲清拾到雷管的地点(最好有证明人),矿对上交雷管个人按每发20元给予现金奖励。

20、安通科对收到的雷管,要做好专项记录台帐。暂存雷管的箱子要双人双锁保管,并定时送往中央炸药库,炸药库对收到的雷管必须做好记录,要专箱存放,并查明雷管编号及使用单位。

21、安通科、炮管组、保卫科积极配合,对收到的雷管做好追查处理工作,丢失雷管至少要追查到班组。

22、凡发现私自携带雷管上井的,每一发罚100元,三发及以上的除罚款外,交公安部门处理,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搜捡到雷管不主动上交的,经查实同样按私自携带雷管上井处理。

23、加强门卫管理和检查,凡发现携带雷管、炸药出矿的,一律开除矿籍,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井下放炮:

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放炮合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无放炮证的人员严禁放炮,任何领导无权指派没有放炮合格证的人员放炮,否则,违反规定按严重三违处理。

2、放炮员应按照本单位施工措施,严格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作业放炮。

3、井下各采掘地点放炮,不坚持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不携带瓦斯便携仪罚放炮员50元。

4、放炮前,班组长没有向所通往放炮地点的通道上指派警戒人员罚50元,没设警戒放炮罚放炮员50元,警戒人员失职罚50元。

5、放炮必须采用矿规定的放炮线进行放炮,放炮线长度符合规定(岩巷100米,半煤岩80米,采煤工作面35米)用电缆线、雷管脚线、铁丝等做母线进行放炮的,放炮线长度不够的,每一项罚款100元。

6、放炮距离和掩护放炮员的安全地点违反有关规定,(以作业规程为准)罚放炮员50元。

7、放炮时放炮钥匙放炮员没有随身携带、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没有执行放炮员一人操作的,放炮时没有首先发出放炮警号,再等5秒钟放炮的,放炮后未立即摘下钥匙,未将母线摘下并扭结,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

8、放炮员在装配引药时,未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装炮前,炮眼内浮煤、岩粉没有掏净,没有充填足够的炮泥,或炮泥材料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

9、采掘作业地点没有爆破作业图表,或没有按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的,每项罚50元。

10、放炮员放炮时,严禁放明炮、糊炮、及烟炮。

11、各采掘地点必须执行正向装药,实行一次装药一次全部起爆。否则,发现一次罚放炮员50元。

12、出现拒爆处理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及时处理。

13、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技术科应提供准确的图纸资料,当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20米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贯通,另一个头必须停止作业,但保持通风。

(四)、奖励办法:

1、各单位放炮员完成当班的爆破任务,无三违行为,奖励500元。

2、实现矿安全目标,年度内经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矿被评为火工品管理先进单位,矿内评出先进管理区队前三名给予奖励,第一名奖1000元,第二名奖800元,第三名奖500元。

3、实现矿安全目标,年度内经上级管理部门检查矿被评为火工品管理先进单位,矿火工品领导小组每人奖励100元。

4、对在平时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经领导小组批准奖励50-200元,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报请矿给予记功表彰。

5、没有实现安全目标的区队,不予评先。

6.煤矿企业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篇六

为加快全市煤矿“矿井现代化、矿山新型化、矿区城镇化、矿域生态化”建设步伐,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决定对煤矿实行分类监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和《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等规定,结合我市所辖煤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评定标准适用于全市所有地方监管煤矿企业。

二、等级划分 本办法对评定标准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煤矿企业安全

条件分为十二大项,总分值为1000分。评定得分在950分及以上为A级,900—949分为B级,850—899分为C级,849分及以下为D级。

三、评定办法

1.煤矿企业安全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并根据评定等级实行分类监管。2.煤炭主管部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对全市所有地方监管煤矿进行检查并按标准进行评分。采取企业自评、县(市、区)初评、市级终评的办法,评定等级以市级终评结果为准。

3.评定级别后,查出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中明确的15种76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之一的,评定等级降一级。

4.评定级别后,发生一起一般事故的,责令停工停产整顿一个月,评定等级降一级;发生一起较大事故的,责令停工停产整顿三至六个月,评定等级降为D级。5.评定结果即为该矿下一年的等级,评定结果经市煤炭工业局审定后在相关媒体发布。

四、评分办法

对所评定矿井按照评定标准和评分方法逐项进行打分,扣完本项标准分值为止,不出现负分;对存在不涉及评定项目矿井的评估按下列公式折算得分(四舍五入取整数):该大项得分=检查实得分×〔该大项标准分÷(该大项标准分-不涉及评定项目标准分)〕

五、评定结果的应用

矿井的评定结果,今后将作为行政监管的主要依据。

1.评定为A、B级的矿井,原则上不受非正常因素停工停产整顿的影响,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2.对达到A级的矿井,建议办矿(者)主体给予煤矿“六长”每人10万元的奖励。

3.对达到B级的矿井,建议办矿(者)主体给予煤矿企业“六长”每人8万元的奖励。

4.对达到C级的矿井,不奖不罚。

5.对评定为D级或降级为D级的矿井,须进行停工停产整顿,经重新认定达到C级以上标准后,方可复工复产。

6.对连续三年无死亡事故的煤矿(从2010年算起),在评定总分基础上加10分;对连续五年无死亡事故的煤矿(从2010年算起),在评定总分基础上加20分;对连续三年荣获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从2010年算起),在评定总分基础上加10分;对连续五年荣获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从2010年算起),在评定总分基础上加20分。

附件:1.生产矿井安全信用等级标准评定表 2.建设矿井安全信用等级标准评定表 建设矿井安全信用等级标准评定表

序号 项目 瓦斯高瓦斯矿井 等级 瓦斯矿井 极复杂 水文复杂 地质类型 中等 简单 立井 井筒混合 开拓方式 斜井平硐 开拓多水平布置 布置 单一水平布置 采掘工作面个数 两采三掘及以上的 一采两掘 内容 标准分 10 20 5 10 15 20 8 12 16 20 10 20 10 20 10 20 10 10 20 依据批复的改扩设计,分类给分 依据批复的改扩设计,分类给分 依据批复的改扩设计,分类给分 考核评分方法 按批复预测报告,分类给分 实得分 备注 查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和批复,分类给 分 基本条一 件150 分 掘进炮掘 工艺 综掘 建设主体建设资金按期拨付到位 资金 建设持证改造矿井 性质 纯建设矿井 查掘进工作现场,分类给分(同时存在综 掘和炮掘按炮掘给分)按期拨付不到位不给分 分类给分 序号 项目 内容 煤矿“六长”经县局考核批准,市局注册,省厅备案 煤矿“六长”学历满足要求 标准分 15 考核评分方法 查县级批准文件,未经县局批准扣15分,未在市局注册,扣5分,未在省厅备案,扣5分 “六长”均为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有1人为非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扣3分,满分15分扣完为止 查矿上的任命文件,管理部门责任人、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每少一人,扣3分,满分15分,扣完为止 成立安全科、基建科、机电科、地质测量科、通风科、调度室、监控室、培训中心等机构,少1个机构,扣3分,满分15分,扣完为止 未成立的不得分 实得分 备注 15 建设单位副总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管理人员配备60分 到位 15 分管职能科室 安全机构及管理队伍120分 15 二 成立施工项目部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机电负责人、工程质量负责人等成员配备到位 施工瓦斯检单位配备足够的专职通风瓦斯管理人员和通风、50分 查人员 专职安全员、矿建、机电、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齐全 水文地质专业人员配备齐全 监理监理人员数量满足监理要求 单位10分 监理人员监理资格符合要求 10 10 10 10 10 5 5 项目部主要成员全部到位,少一人扣2分:具有相应的资格,缺一个扣2分,满分10 分,扣完为止 人员有一项配备不足的扣3分,满分10分,扣完为止 人员有一项配备不足的扣4分,满分10分,扣完为止 配备不足不得分 不能满足要求的,不得分 每缺少一个监理资格证,扣3分,满5分,扣完为止 序号 项目 内容 标准分 考核评分方法 实得分 备注 三 安全管理制度50分 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建设单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矿用设备器材使用位25分 管理制度、矿井主要灾害防治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入井人员管理制度、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安全操作管理制度、安全举报制度等。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施工单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位 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会议制度、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等 监理单制定完善工程质量监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位10分 监理日志齐全 合同签订率 用工备案率 年检率 培训率 25 查矿井制度汇编,少一项制度扣2分;制度存在没有实质内容,不具备有指导性、可操作性或者照抄照搬的,每项扣2分。满分25分,扣完为止。15 10 查矿井制度汇编,少一项制度扣2分;制度存在没有实质内容,不具备有指导性、可操作性或者照抄照搬的,每项扣2分。满分15分,扣完为止。少一项制度扣2分;制度存在没有实质内容,不具备有指导性、可操作性或者照抄 照搬的,每项扣2分。监理日志不齐全或无实质内容的扣8分 查劳动用工管理档案,有一项未执行,扣 8分;有一项未达100%,扣4分 未缴纳保险的,扣8分;未达100%,扣4分 未达到晋煤劳法【2011】1166号文件规定 达标比例,扣4分 8 8 8 8 8 8 4 4 4 四 劳动用工 参加社保率 管理制度60分 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率 逐步实现变招工为招生 各类人员学历达标 各类人员执业(执业资格)达标 序号 项目 内容 严格执行矿井领导“双带班”下井制度 严格施工队伍资质管理 优先选择资质高的设计单位 优先选择资质高的施工单位 施工项目部按规定进行招投标,中标备案 监理项目进行中标备案 标准分 8 8 5 10 5 5 8 6 10 10 10 30 5 考核评分办法 实得分 备注 建设或施工单位领导有一次未带班的,该 项不得分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在省厅进行资质备案的、挂靠或借用资质的扣8分 设计单位资质为甲级资质的得5分,低一 级减2分 设计单位资质为甲级资质的得5分,低一级减4分,有两家以上施工单位的按平均 分计算 未进行招投标或未备案的扣5分 未按规定进行中标备案的扣5分 五 施工组织及管理120分 严格控制施工队伍数量 有正式的施工图纸且满足施工要求 编制科学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 有符合实际的作业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井筒、车场、大巷、及采区巷道严格按照批复的设计进行施工建设 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按顺序施工 按时完成施工安排 施工队伍数量在三家以上的不得分,两家 得6分,一家的8分 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十一种图纸,少一 种图纸扣2分,满分6分,扣完为止 未编制的扣10分,编制未经会审的扣5 分,编制不科学的扣5分 少一种操作规程扣3分;一个作业规程与 实际不符的扣2分,满10分,扣完为止 有一项内容与设计不符的,扣10分 一期工程未完进入二期工程的扣20分; 一、二工程未完进行三期工程的扣30分 对照施工组织设计,滞后半年以上的扣5分;滞后3至5个月的,扣3分 序号 项目 内容 建立通风管理制度,严格进行测风 建立瓦斯检测制度,严格进行瓦斯检测 通风员数量、瓦斯员数量满足要求 测风站、测风牌板设置满足要求 测风牌板、测风记录、测风报表数据真实、一致 瓦斯牌板、手册、瓦斯报表数据真实、一致 测风报表、瓦斯报表签字规范 标准分 4 4 5 5 4 4 4 15 10 10 10 5 5 5 5 5 考核评分办法 实得分 备注 未建立管理制度扣2分,未严格进行测风 扣4分 未建立管理制度扣2分,未严格进行瓦斯 检测扣4分 有一项数量不足的,扣5分 有一处数量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有两 处及以上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数据不真实或不一致的,扣4分 数据不真实或不一致的,扣4分 签字有一处不规范,扣2分 高瓦斯矿井未实现的扣15分;瓦斯矿井未实现的扣10分 现场查看有一处风量不合格,扣10分;有一处风速不符合规定的扣4分 存在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扣10分 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的扣10分 采掘工作面临时停风的扣5分 井下洒水防尘系统、隔爆设施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未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的,扣5分 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形成瓦斯抽放系统扣5分 查阅气体检测和监控设备巡检记录,少一次,扣2分 六 一通三防 100分 矿井施工进入二期工程前,形成地面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 矿井总需风量和作业地点实际风量、风速符合设计要求 没有违法规定进行串联通风 掘进工作面通风实现“三专两闭锁” 掘进工作面临时停工不停风 井下洒水防尘系统完善、隔爆设施符合要求 开采自然煤层和容易自然煤层时,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 高瓦斯矿井建立瓦斯抽放系统 有害气体检查及监控设备巡查符合规定 序号 项目 机构、制度建设及人员培训20分 内容 成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有经验的防治水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配备足够的探放水工并持证上岗 建立健全防治水岗位责任制和各种管理制度 建立5种图纸: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建立健全防治水15种基础台账 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及台账 严格执行物探先行,成立物探作业机构,配备物探作业人员 标准分 10 5 5 5 考核评分办法 实得分 备注 未成立专门的防治领导机构,没有满足工作需要的、有经验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扣10分 探放水工人员不足或不能持证上岗的扣5分 防治水各种制度缺一项扣1分 防治水5种图件缺一项扣1分 防治水15种台账每缺一项扣1分;满分5分,扣完为止 矿井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不详或台账不健全的扣10分 未进行物探先行的扣5分,未成立机构扣10分,无物探记录成果扣10分 未编制探放水设计、施工措施、作业规程或没有按规定审批的各扣2分,满分6分,扣完为止 受承压水威胁的煤矿没有在带压区域采掘前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扣6分 未编制防治水计划和规划的扣4分 为审定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及审批的扣4分 探放水牌板不规范、内容不真实的扣5分 没有在确认安全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的扣15分 探放水设备数量和能力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未严格执行探放水设计进行施工的扣10分 未建立的扣10分 基础 资料 20分 5 10 10 6 6 4 4 5 5 15 5 10 10 七 防治水 120分 技术 管理 30分 按规定编制探放水设计、施工措施和作业规程,并按规定审批 受承压水威胁的煤矿在带压区域采掘前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按要求编制防治水计划和规划 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及审批情况 严格执行探放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制度 为严格执行探放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制度的扣5分 现场 工作 40分 探放水牌板内容真实、规范 在确认安全的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 探水设备数量和能力符合要求 严格按探放水设计进行施工 排水系矿井进入二期工程优先施工水仓、水泵房,建立永久排水统10分 系统

序号 项目 内容 标准分 考核评分办法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行二期工程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建成双回路供电的,扣10分 现场检查,设备完好率未达85%以上,扣5分 现场检查,缺一项保护,扣3分,满分8分,扣完为止 检查井下设备,无MA标准或防爆合格证,扣8分 有一个掘进工作面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扣8分 有失爆的电气设备,扣8分 存在使用明令禁用或淘汰设备、工艺的,扣10分 主提升绞车少一项保护装置,扣5分;无深度指示器的扣5分 防坠装置不合格或未定期检查的,扣10分 斜井和井下斜巷有一处无“一坡三挡”及防跑车设施的,扣2分,满分10分扣完为止 带式输送机缺一项保护,扣2分,满分10分扣完为止 提升绞车、钢丝绳、容器、架空乘人器、斜井人车等有一种无MA标准,扣10分;未定期检测的,扣10分 实得分 备注 双回路供电建设 10 设备完好率达到85%以上 八 机电设备60分 有接地、过流、漏电等保护装置 井下设备必须有MA标准、防爆合格证 掘进工作面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 电气设备无失爆 使用明令禁用或淘汰设备、工艺 主提升绞车保护装置及深度指示器 主井提升人员使用的罐笼有合格的防坠装置并定期检查 九 提升、运输50分 斜井和井下斜巷有“一坡三挡”及防跑车设施 带式输送机及安全保护装置 提升绞车、钢丝绳、容器、架空乘人器、斜井人车等有MA标准,并定期检测 8 8 8 8 8 10 10 10 10 10 10

7.煤矿安全培训办法 篇七

做好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 是防止煤矿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 也是全面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全面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的有效途径。据有关部门对煤矿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 全部事故都是事先可以预防的, 究其原因, 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之一, 是职工的安全意识淡薄, 责任心不强。因此, 在煤矿安全培训中有必要加强安全意识教育。

一、鉴于煤矿职工安全意识淡薄的心理, 从心理学的角度探讨职工安全意识淡薄的原因

1.麻痹心理。

有的职工由于从事的工作是经常干的工作, 自认为一切都熟悉, 导致思想上麻痹大意, 没有注意到作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仍以习惯的方式去对待, 结果导致事故的发生。

2.从众心理。

有的职工由于平时不注意学习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安全素质低, 对作业中应注意的安全问题模糊不清、不能察觉自己的违章行为, 自己不动脑, 事事依赖别人。一遇到稍不熟悉的问题, 别人在违章操作时不但不制止, 自己也稀里糊涂跟着干, 以至做出愚蠢的荒唐事。

3.侥幸心理。

由于偶然的、意外的原因而得到成功或免于灾害, 是人产生侥幸心理的原因和根源。在现实工作中, 发生侥幸心理的人时有所见。不是不懂安全操作规程、也不缺乏安全知识, 而且技术水平也不低, 是“明知故犯”。觉得违章不一定出事, 出事不一定伤人, 伤人不一定伤己。

4.惰性心理。

也称为“节能心理”, 是指在工作中尽量减少能量支出, 能省力便省力, 能将就凑合就将就凑合的一种心理状态。干活图省事, 嫌麻烦。总想节省时间, 得过且过。

5.压抑心理。

有的职工不安心本职工作, 人际关系紧张或生活中的不顺心等诸多原因, 精神上压抑, 导致心理疲劳, 结果作业中精力不集中, 警觉意识减弱, 责任心下降, 反应迟钝, 甚至会失去自控能力。

6.逆反心理。

有的个别职工有一种对抗心理, 无组织、无纪律、不服从领导, 你说东, 他偏西, 为所欲为;甚至有挺而走险的, 结果酿成大患。

7.逞能心理。

这是一种对安全生产极为有害的心理。争强好胜、易冲动, 为了表现自己“突出”, 往往不顾客观条件, 过高估计自己, 不懂装懂, 只考虑一时的痛快, 甚至失去理智, 明知是违章, 有危险, 但偏要去干, 结果害人又害己。

8.好奇心理。

好奇心人皆有之, 是对外界新异刺激的一种反应。以前未见过, 感觉很新鲜, 乱摸乱动, 使一些设备处于不安全状态, 而影响自身或他人的安全。

二、在煤矿安全培训中强化安全意识教育的对策

安全工作依赖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 物质的主要是安全设施, 精神的主要是安全意识。广义的安全意识, 包括有关安全的意愿、意识、知识等。如何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 必须遵守安全实践中的三大法则, 即安全知识胜于安全设施、安全意识强于安全知识、安全意愿优于安全意识。

明白了为什么, 职工才能主动地去学习安全知识, 主动地去学习安全技能, 才能把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一个不具备安全生产意愿的职工, 一定不具备主动履行职责的行为。

安全意愿是安全意识的前提和基础。因此, 安全培训要从学员的安全意愿入手, 用意愿强化意识, 用意识保证安全。

要让学员形成强烈的安全意愿, 教师就需要从情感角度入手, 有了情感依托, 才会有态度的转变。

第一, 要使学员知道“安全是为了谁”, 才能从“要我安全”变成“我要安全”。

明白“安全为了谁”, 学员才能理解工作单位管理层的良苦用心, 才会清楚为什么要那样做。一个个安全制度, 才能当成是有效的保护;一次次安全教育, 才能当成是善意的提醒。安全教育才能入脑入心, 安全意识才能在深处扎根, 正所谓是“我要安全”。

第二, 要使学员知道“安全为了谁”, 才能警钟长鸣, 紧绷安全弦。

现实生活中, 很多人不是没有一点安全意识, 而是不能长期保持安全意识, 很多事故往往就发生在一时的疏忽上。究其原因, 要么是不觉得安全重要, 要么是长时间的生产安全出现“安全意识疲劳”。

明白“安全为了谁”, 学员才可以战胜单调、枯燥和紧张, 消除麻痹等意识, 克服“安全意识疲劳”, 保持安全警惕性。

第三, 要使学员知道“安全为了谁”, 才能让安全成为一种习惯。

“习惯决定性格, 性格决定命运”, 人生成败在于习惯, 安全与否也在于习惯。习惯性违章, 违章成为习惯, 习惯会让人抱憾终生。

安全也可以成为习惯。只要人们明白“安全为了谁”, 就可以保证“第一次就做对”。当职工心中有了安全意愿, 第二次做对就不存在问题。正确的一再重复, 就会形成习惯。安全的习惯, 会让人终生受益。

明白“安全为了谁”, 是安全意识之母, 是安全工作之魂。

我们每个人都离不开爱。爱人和被人爱, 是生活的全部。家人的关爱, 是最普遍的形式。然而, 家人的爱, 在突如其来的变故中会显得无比脆弱。“幼年丧父, 中年丧夫, 老年丧子”, 是中国人早就认识到的人生三大不幸。在和平的环境中, 除了疾病, 事故是造成一个人人生三大不幸的罪魁祸首。在教学中教师要告诫学员在工作中:

第一, 莫忘子女的祝福。

第二, 莫忘爱人的心愿。

第三, 莫忘父母的期盼。

在教学中可以把集团公司内部发生的一些事故案例的相关人员请进课堂。让伤残职工或工亡家属“现身说法”:残疾工人坐着轮椅讲述自己是如何伤残的, 伤残之后如何地痛苦;女儿讲父亲是如何工亡的, 工亡之后给家庭带来什么样的悲痛和困难等等。也可以用一些影像资料、图片资料等来感化学员, 动情的同时反思自己的安全行为, 并让学员进行假想, 如果自己残疾或不在了, 孩子的成长道路上会受到哪些伤害?对孩子幼小的心灵会有哪些影响?夫妻又称伴侣, 没有了伴侣的路会是什么情形?可怜天下父母心, 为了不让父母伤心, 你应该怎么做?这样每一位学员都会陷入沉思, 更加明确自己身上肩负的责任, 从而有了“我要安全”的意愿, 进而提高了安全意识, 自觉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努力做到“四不伤害”。

职工安全意识的高低, 同安全生产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对保护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 在安全培训中, 教师有必要提高安全意识教育, 并将它贯穿始终。

参考文献

[1]贾宗太.煤矿特殊工种安全培训的几点经验[J].煤炭高等教育, 2003, (05) .

[2]臧松清.关于如何提高安全培训效果的思考[J].煤炭科技, 1997, (03) .

8.关于做好煤矿安全培训的探讨 篇八

【关键词】煤矿;安全培训;主要问题;对策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是一个动态性、多环节、多因素的系统性工程,而特大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率过高不仅是现阶段我国煤炭行业亟待解决的一项问题,同时也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产生了严重的阻碍作用。现阶段,随着各个煤矿企业对于安全生产重要性认识的逐步深化,员工安全培训和教育的重要性也逐渐受到了企业管理者的重视,在员工安全教育过程中融入安全心理学的相关知识也成为了煤矿企业安全心理培训的主要发展趋势,然而,依然有很多企业的安全培训效果不是很理想,下面,本文就谈谈如何做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1.煤矿安全培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认识不足,责任落实不到位

一些煤炭企业没有把煤矿安全培训纳入安全生产总体工作部署,无培训计划和措施;一些企业安全培训责任不落实,全员培训工作有名无实,流于形式。特别是部分安全生产条件差的小煤矿,职工安全培训得不到保障,对新入矿工人不按规定组织培训,致使井下工人没有基本安全知识,冒险违章作业,酿成事故。

1.2培训的针对性不强,培训质量不高

部分煤矿职工的岗位技能水平与实际岗位操作技能要求有差距。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井下工人的实际操作技能,与所从事高危险作业岗位的要求不适应。部分培训机构培训教学走过场,考试把关不严格,特种作业人员侧重理论知识培训、考核,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内容达不到实际岗位需求水平。

1.3煤矿安全培训信息化建设工作进程缓慢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当前及今后较长时期,煤矿从业人员人数多、流动性大,对“三项岗位”人员的证件的发放、查询、监督管理等带来诸多困难。目前,国家正在开展煤矿安全培训信息化建设推广试点工作,但进程缓慢。

1.4缺乏对培训的理论研究

没有专门从事培训策划和开展培训理论研究的工作人员,对成人学习特点、现代培训理念等缺乏深入的认识。

2.做好煤矿安全培训的对策

2.1研究成人学习的特点

关于成人的学习特性,著名美国成人教育理论家诺尔斯、达肯沃尔德、梅立安等人都进行过深入的研究,归纳起来,包括以下几方面:

(1)具有独立的、不断强化及自我指导的个性。从儿童到成人,人的个性逐步由依赖、他律阶段向独立、自律阶段发展。因此,成人总是希望作为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人参与一切活动,希望别人把他视为有自我导向能力的人。

(2)具有丰富多样以及个性化的经验。成人的学习是在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基础上的再学习、再教育。诺尔斯认为,经验是成人学习过程中的一种宝贵的资源。成人学员的丰富经验除了可供其个人在学习中充分利用之外,还可供学员群体之间相互利用,以取长补短,共同探索。因此在学员培训的教与学的过程中做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3)成人的学习目的明确,指向清醒,学习以及时实用为取向,以解决问题为核心。成人学员一般带着问题去学习,其学习的重点放在解决实际问题和应用上,尤其以解决当前面临的问题为核心,追求学习的直接有用性和实效性。

(4)成人的学习能力并不是随年龄的增长而明显下降,在某些方面还具有优势。现代成人学习理论认为,成人的学习能力在30岁时达到顶峰,30岁到50岁之间是平稳的高峰期,50岁以后才开始下降。虽然成人在机械记忆能力、感知能力方面有所下降,但在意义记忆、抽象逻辑和思维能力方面却有着青少年无法比拟的优越性。

2.2促进培训工作信息化

各培训机构通过加强培训网络建设、构建信息交流平台、促进培训工作信息化,让各企业及时了解到煤矿安全形势和培训信息及国内外最新的科研成果,以加强受训学员、培训机构及教师相互之间的交流,提高培训的实效。

2.3加强煤矿安全培训的理论研究

目前,许多培训机构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把主要精力放在如何增加培训人次和数量上,缺乏对培训工作的理论研究,因而开展的培训工作缺乏创新,难以提升培训层次。为了保证培训工作持续、健康地发展,不断推进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各级培训机构必须加强理论研究,学习、吸取国内外先进的培训理念和管理制度,结合行业特点和自身实际,不断创新培训教学模式。

2.4精心策划培训

2.4.1培训需求分析阶段

通过广泛深入的调研,运用各种有效途径和方法,获取煤矿企业培训需求信息,了解需要解决的难点和热点问题,提高培训的针对性。

2.4.2培训课程设计阶段

(1)课程设计遵循的原则。以需求分析为依据,以提高能力为中心,以现实问题和未来变革为导向,以学员的认知规律为立足点。

(2)课程模式。采用“宽基础、重实际、活模块”的集群式模块课程的模式,以提高课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3)课程内容。课程内容的选择主要涉及知识、技能和态度情感三个方面;同时,在课程内容的编排上要注意顺序性和连续性、整合性和关联性。

(4)教学方法。应灵活多样,包括讲授法、研讨法、角色扮演法、案例法、模拟法和观摩法。具体应用时应针对不同的受训对象加以选取。

2.4.3培训实施

在培训实施阶段,主要需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采用现代化的培训设施;采用专家指导小组、项目研究和学员论坛等措施来提高培训实效。

2.5提高煤矿安全培训质量的特殊措施

与其他主要产煤国家相比,我国煤矿开采大多为井工开采,地质条件复杂,危险因素多,事故多,相比其它行业而言为高危行业。因此,在提高培训质量上应与一般培训有所不同、有所侧重。

2.5.1培训重点应放在安全态度和行为习惯的培养上

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不良的环境以及管理缺陷所造成的。对煤矿企业而言,经过培训可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因此在开展知识和技能培训的同时,更应强调安全态度的培养。通过典型案例让学员牢记血的教训,使安全的态度和行为逐渐成为习惯。

2.5.2开发虚拟现实模拟仿真培训系统

虚拟现实技术作为模拟仿真技术的最新、最高层次,为人们探索宏观世界和微观世界中由于种种原因不便于直接观察运动变化规律的事物,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目前,美国、英国和德国在煤矿安全培训方面已有所应用,如英国诺丁汉大学的AIMS研究所已经开发了许多与采矿工业安全培训相关的桌面虚拟现实系统。将虚拟现实技术应用于煤矿安全培训,能够使受训人员以安全、良好的视觉和交互的行为方式置身于危险的虚拟境地,模拟展示实际的矿井布置、动态的操作和开采环境以及瓦斯爆炸、矿井火灾等矿井的主要灾害,认识灾害机理和发生、发展及演变过程,训练遇险情况下的应对处置能力。该技术系统的开发不仅可提高培训的实效,减少实际环境培训的危险性,而且可大大减低培训费用,节省培训投入。

3.结束语

煤矿安全培训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实践“三个代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提高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保障,是实施科技兴国战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好转的客观要求。煤矿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不断加大安全培训投入;各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严格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负责、培训机构具体落实、监管监察机构监督管理的煤矿安全培训体系,层层落实煤矿安全培训责任,为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好转发挥应有的作用。 [科]

【参考文献】

[1]李乃文,徐超.煤矿企业安全心理培训体系的构建[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0,1(7):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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