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授权许可证明(精选7篇)
1.软件授权许可证明 篇一
《飞雪桌面日历》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
一、用户许可协议
本《用户许可协议》(以下称《协议》)是您(个人、团体或单位)与飞雪桌面日历软件之间的法律协议。任何与《协议》有关的软件、电子文档等都应是按本协议的条款而授予您的,同时本《协议》也适用于任何有关本软件产品的后期发行和升级。您一旦安装、复制、下裁、访问或以其它方式使用本软件产品,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各项条款的约束。如果您拒绝接受本《协议》,请您停止下载、安装或使用本软件及其相关服务。
二、拷贝和使用本软件
1.本软件为共享软件,版权归作者所有。
2.未注册版本:任何单位、团体及个人在保证本软件的任何文件、版权、商标、文字等有关本软件的所有资源原样、完整的前提下,可以复制、分发和传播无限制数量的未注册版本。
3.已注册版本:已注册版本的注册码只限于单个用户在一台电脑使用,任何组织、单位、团体及个人对本软件的已注册版本及注册码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势进行修改、复制、分发和传播。
4.作者不承诺对任何用户由于使用本软件而引起的任何理论上的或实际上的损失负责,不对任何用户保证本软件产品的适用性和准确性,同时不保证无故障产生,也不对任何用户使用此软件所遭遇到的任何理论上的或实际上的损失承担负责。
三、免责声明
本软件的用户不能使用它进行任何违反法律的活动。禁止跟踪、反编译、或者破解本软件。同时禁止任何形势的拆分本软件,拆分包括主程序及任何构成本软件的文件,禁止任何未获得作者授权的销售活动。不得制作和提供该软件的注册机及任何意义上的破解程序。
对违反上述声明的行为本作者将保留依法追纠的权利。
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C)2005-2011 肖彤
官方网站:http://
作者邮箱:xt263@163.com
2.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篇二
法定代表人:
被委托机关:
法定代表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绥芬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如下管理职能:
一、委托权限: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报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
二、被委托机关行使权限的范围: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辖区内。
三、被委托机关行使权限的期限:10月1日至10月1日。
四、委托机关须承担的责任
1、指导和监督被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行为;
2、依法承担因被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委托机关有过错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行为,委托机可依法追偿被委托机关的过错责任;
3、对被委托机关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为被委托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许可(审批)证书、表格。
五、被委托机关必须承担的责任
1、被委托机关以委托范围、权限内,就委托事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审批);
2、被委托机关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再委托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审批);
3、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行政许可(审批)监督检查;
4、建立、完善行政许可(审批)公示制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5、按照绥芬河市政府的.相关规定,不断规范行政许可(审批)行为。
6、被委托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许可(审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委托机关自行承担。
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被委托机关:
3.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 篇三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若委托人为自然人应填写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地址:
委托人(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若委托人为自然人应填写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地址:
受托人(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若委托人为自然人应填写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地址:
委托事项:办理北京xxxxxx设立有关事项
委托权限:(注:具体委托权限由委托人视情况决定,并在方框内画勾)
√□ 代为提交、更正、补充申请材料;
√□ 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
√□ 代为接受行政审批机关有关本许可事项的询问并予以答复;
√□ 代为行使、履行与本许可事项相关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签署的有关文书委托人予以承认,并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该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结止。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4.软件授权许可证明 篇四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址: 委托代理人: 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住址: 委托事项:
现委托 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以我(单位)的名义代为提出 的申请,并保证所有提供申请资料真实、有效。
委托权限:(注:具体委托权限由委托人视情况决定,并在方框内画勾)
□ 代为提交、更正、补充申请材料; □ 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
□ 代为接受行政审批机关有关本许可事项的询问并予以答复; □ 代为行使、履行与本许可事项相关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权限内签署的有关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文书我单位予以承认,并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该消防行政许可(备案)事项办理完结止。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被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5.软件授权许可证明 篇五
兹授权人授权被授权人拥有《
》手机网络游戏韩文版在韩国地区的独家运营及发行权,并有权进行以上权利的分授权。
授权人:(以下称为“授权人”)拥有合作产品(下称“授权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合作产品本身及其文字、曲谱、声音、影像、图片、肖像、编码、程序以及包含部分或全部上述要素的材料、文件、页面、系统及程序等)的著作权及相关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产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被授权人:
(以下称“被授权人”)
授权期限: 2013年5月1日—2016 年4月30日
特此授权。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6.法人授权委托证明 篇六
××××××开发有限公司:
为我公司唯一指定代理商,全权代表我公司在该项目中的××××的销售、施工、合同的签订及一切与之相关的商务活动,我公司均予以承认。
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签发日期:年月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营业执照号码:主营(产):兼营(产):
说明: 1.委托书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
2.委托书不得转让、买卖。
3.此文件最终解释权归新化县西利德工程材料有限公
7.品牌销售授权证明 篇七
一、《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
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项目申报备案材料的通知》(商资字28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申请条件:
一、汽车总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获得汽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独自拥有对特定品牌汽车进行分销的权利;
(三)具备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主要包括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和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
(三)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
(四)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新开设店铺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申请材料:
一、外商投资设立(含并购、变更经营范围)汽车总经销商应申报的材料
(一)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上报函。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企业设立申请书,主要包括:
1、项目概况:企业名称,公司注册地及分支机构地址,总投资、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基本情况,出资比例及方式,经营范围、规模及期限。
2、建设及配套内容:主要设施;经营商品来源,采购、配送方式;环保、消防安全方案。
3、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分析: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的具体内容、组织机构、人员设置及构成。
其中:网络建设应明确网点建设布局、规模及进度。
(三)汽车生产企业出具的《汽车总经销商授权书》。其中汽车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的,应提供企业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四)拟设立企业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五)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外商投资设立(含并购、变更经营范围)汽车品牌经销商应申报的材料
(一)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上报函。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企业设立申请书,主要包括:
1、项目概况:企业名称,公司注册地及分支机构地址,总投资、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基本情况,出资比例及方式,经营范围、规模及期限。
2、建设及配套内容:设立分支机构(含店铺)数量、营业面积,新设店铺应提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商业发展规划的意见;主要设施;经营商品来源,采购、配送方式;环保、消防安全方案。
3、汽车经营范围、规模与场地、设施、专业技术人员相适应的分析说明。
(三)汽车供应商(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总经销商,下同)出具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其中经营进口汽车的,应提供其在境内的汽车总经销商出具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
(四)拟设立企业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五)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三、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应备案的材料
(一)汽车供应商授权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使用和销售的备案材料:《汽车供应商授权信息备案登记表》。
(二)新设立(含并购、变更经营范围)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备案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汽车总经销商信息备案登记表》、《汽车品牌经销商信息备案登记表》。
许可程序:
一、汽车总经销商、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人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申请人分别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拟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商务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批准的,说明原因。
三、外商并购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汽车品牌销售经营范围的,按前述程序办理。
四、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总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汽车品牌经销商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告知方式:商务部批件
承诺时间: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审批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外资司***
【软件授权许可证明】推荐阅读:
软件源代码授权协议07-30
授权证明范本10-06
关于授权委托证明书06-18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存根)--广厦07-03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08-06
预留印鉴被授权人,授权书09-09
授权合同07-23
商标授权文件08-22
授权会议范文09-10
服务授权合同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