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全县教育事业跨越式发展的决定(精选4篇)
1.关于促进全县教育事业跨越式发展的决定 篇一
内政发„2010‟7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加快教育强区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现就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发展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
(一)民办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入渠道、推动教育事业全面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促进民间资本转变、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创新教育竞争机制、增强教育发展活力的有效途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健全支持服务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观念、体制、政策、方法上不断创新,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发展民办教育
(二)鼓励多种形式发展民办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发展民办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合法经费依法独资、合资、合作办学。鼓励境外教育机构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参与民办教育活动或联合办学,外资或港澳台资金举办或合资举办民办教育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积极探索发展民办教育的多种办学形式,鼓励开展民办公助、股份合作等形式的办学试点,鼓励大胆尝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推动教育改革发展的各种教学模式。
(三)引导社会资金重点发展非义务阶段教育。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等形式举办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民办高等、中等职业教育、社区教育和各种知识、技能培训,积极发展各种类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努力扩充优质教育资源。重点扶持发展一批民办院校(幼儿园),逐步形成规模适度、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社会信誉良好的优秀民办学校。支持有条件的民办专科院校升格为本科院校,支持有条件的民办本科院校申报硕士点。通过改革创新、鼓励规范等重要举措,积极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
(四)创新民办教育培养模式。引导民办职业院校按照终身学习的要求,坚持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结合,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职业教育与社区教育融合,实行灵活的学制和学习方式,满足求学者升学、就业、知识和技能更新等多种需求。鼓励和引导民办学校面向社会、适应市场、突出特色,提高质量和效益,形成多元投资、多元办学的格局。
三、优先发展民办民族教育事业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7‟103号)精神,对以弘扬少数民族文化特别是我区主体民族文化为内容的、以蒙语为第一教学用语的民办学校,应给予特殊的扶持政策,在设置标准和初始办学条件等方面可适当放宽;在经费补助、师资培训等方面应与公办民族学校统筹考虑,给予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包括利用境外资金)来我区特别是教育资源相对短缺的民族地区投资办学,发展民族地区民办教育事业。
四、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切实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地位。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地位和权益,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扶持政策。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及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在用地、建设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应列入当地建设用地使用规划,对于符合设置要求的,按照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民办学校将教育用地改作其他用途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在校舍配套建设等方面,民办学校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基本建设优惠政策。在水、电、暖等公共服务供给方面,民办学校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
(七)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工作的,应参加社会保险,其工龄连续计算。民办学校教师如被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在民办学校从业的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人事档案等方面均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统筹管理。
(八)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学生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毕业生就业及户口办理、乘车(船)票价优惠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待遇。对民办学校学生的资助要纳入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资助体系。民办高等院校学生与公办高等院校学生同样享受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同样享受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所执行的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制度与公办高等院校学生一致。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与同类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同样享受国家助学金优惠政策。
五、认真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九)加大民办教育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从2011年起,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应随同级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长,并纳入财政预算。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教育部门提出安排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使用。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达到国家评估合格标准的、有学历颁发资格的民办高等院校,应按照高等教育生均定额事业费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应由所在地政府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学生享受“两免一补”政策。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十)拓宽民办学校融资渠道。支持民办学校通过贷款获得发展资金。金融部门应根据国家对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信贷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给予与公办学校同等的贷款支持。支持民间资本采用公益信托投资、公益教育基金、协议投资等形式,参与民办学校的项目和办学。支持民办学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发展教育事业。鼓励社会向民办学校捐资或设立专项奖励与发展基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十一)支持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招生委员会要统筹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服务。民办高等院校招生计划列入全区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计划;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列入当地招生计划,并与同类型同层次的公办学校安排在同一批次招生。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其招生工作纳入当地划片招生范围。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以市场化、社会化为导向自主招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安排,积极支持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
六、规范履行民办教育的法定职责
(十二)民办学校要规范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民办学校必须依法落实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法人登记,并按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变更学校名称,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的,须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核备案,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学校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得随意发布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
(十三)民办学校举办者要履行出资人义务。民办学校举办者对投入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办学出资要依法办理验资过户手续。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校舍安全标准,负责维修加固校舍。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民办学校终止时,要依法清算办学过程中形成的资产,凡是政府划拨以及企业赞助投资、社会捐资形成的资产,均要上交并纳入社会公共资产进行管理,同时要留足偿还债务、安置学生以及教职工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剩余部分可归投资者所有。终止办学的学校必须对在校生进行妥善安置,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退回办学许可证及印章。
(十四)民办学校要规范内部管理。民办学校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监督机制。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银行专户,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财务报表,并按规定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学校的财务审计由审批机关负责组织。民办学校应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接受社会舆论和学生家长的监督。要加大教育投入,强化教学管理,提升教师素质,加强教育科研和校园文化建设,不断提升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七、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
(十五)建立健全民办教育的监督管理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好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民办教育“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准入、年检、评价等工作,建立对民办学校办学质量、办学效益和办学信誉的评估机制,规范其办学行为。评价结果应作为对民办学校进行经费支持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十六)做好民办学校的指导服务工作。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把工作重点放在政策规划的修订完善、办学标准和办学行为的制定规范、办学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激励机制的建立完善等宏观管理上来,指导民办学校端正办学思想,树立良好的办学理念。自治区税务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印制“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专用发票”,供民办学校吸纳社会资金、接受捐赠及依法收取费用时使用。
(十七)优化民办教育的发展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加快民办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民办学校的合法教育活动和正常教育秩序,未经审批机关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随意进入民办学校检查、审计等。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导向,及时宣传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舆论环境。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教育 民办教育△ 决定
抄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0年8月24日印发
2.关于促进全县教育事业跨越式发展的决定 篇二
教育部副部长杜占元指出, 要做好教育信息化工作, 首先, 要准确把握《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 (2011-2020年) 》的精髓, 必须吃透两个关键点:一是教育信息化的核心理念是“教育信息技术与教学过程的紧密融合”;二是纲要的关键思路是“应用驱动”和“机制创新”。其次, 教育信息化工作的重点要做好“三通两平台”。三通即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教育资源班班通、网络空间人人通;两平台即教育管理信息平台和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
刘延东在会议上强调, 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 创新教育模式和学习方式, 加强优质教育资源和信息化学习环境建设, 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全面深度融合, 加快提升教育信息化整体水平, 为实现教育现代化、建设学习型社会和人力资源强国提供坚实支撑。
刘延东指出, 教育信息化是教育理念和教学模式的深刻变革, 是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有效手段, 是实现终身教育、构建学习型社会的必由之路。多年来, 我国教育信息化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基础设施初具规模, 数字教育资源开发与应用不断扩展, 信息化人才培养和应用技术培训持续推进, 信息化在教育改革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刘延东强调, 要深刻把握新形势、新要求, 将教育信息化作为国家信息化的战略重点优先部署, 切实加快教育信息化进程。要明确发展导向, 坚持育人为本、应用驱动, 统筹兼顾、有序推进, 优先保障农村和边远地区发展, 加快缩小城乡、区域、校际间的“数字差距”。要推动“宽带网络校校通”, 多管齐下, 加快推进学校接入宽带, 探索建立可持续的运营维护机制, 完善学校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要推动“优质资源班班通”, 重点建设名师和名校网络课堂, 集中开发音乐、美术、英语等短缺课程, 加快优质教育资源共享。要推动“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 教师率先使用, 职业教育率先部署, 发达地区率先示范, 促进教学方式与学习方式变革, 实现教与学、教与教、学与学的有效互动。要建设教育资源和管理两大公共服务平台, 加强信息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为教育信息化提供保障。刘延东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学校明确责任、齐心协力, 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深化改革、创新机制, 推动教育信息化科学发展。
此次教育信息化电视电话会议的召开对信息技术在教育领域的全面应用起到了强大的推动作用, 四川、贵州等省的先进经验也为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带来了新的工作思路。信息技术和网络的飞速发展势必将为教育带来更大更好的革新, 是提升教育水平的科学战略选择。我国的教育信息化道路将沿着更加科学规范的道路继续更好更快地发展下去。
3.关于促进全县教育事业跨越式发展的决定 篇三
关于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2号)、《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和《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建设发展规划纲要》,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特作以下决定。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加快美丽广西和生态文明建设为重要途径,创新机制,科学规划,扩大开放,整合资源,打造品牌,把旅游产业培育成为我区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为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破除旅游产业发展体制机制障碍。坚持规划引领、政策推动,加快旅游产业发展方式转变。坚持科学发展、生态优先,以旅游产业促进“五位一体”协调发展。坚持统筹兼顾、互促联动,带动旅游产业与相关行业全面融合发展。坚持扩大开放、合作交流,不断增强旅游产业发展动力和活力。坚持市场驱动、共赢发展,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始终把游客满意和富民增收作为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发展目标
2015年,全区旅游业总收入达到3000亿元,接待游客总人数突破3亿人次,入境过夜游客人数超过450万人次。新增4A级以上景区30个、四星级以上酒店50家,扶持100家营业收入超亿元旅游企业,“十二五”期间实现全社会累计旅游总投资3000亿元以上。旅游产品体系基本形成,旅游基础设施体系基本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旅游品牌竞争力不断增强,多元化市场不断拓展,区域旅游合作不断深化,旅游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依法治旅水平不断提高,旅游产业规模稳步壮大,旅游产业素质明显提升,旅游关联带动效益充分显现。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北部湾国际旅游度假区、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三大国际旅游目的地建设全面推进。
2020年,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北部湾国际旅游度假区、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基本建成,广西建成旅游强区,成为全国一流、世界知名的区域性国际旅游目的地和集散地。
二、主要任务
(四)打造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充分发挥龙头带动作用
合力推进旅游胜地建设。将打造桂林国际旅游胜地作为我区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富民强桂的一项重要任务,举全区之力,将桂林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的旅游目的地、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全国旅游创新发展先行区、区域性文化旅游中心和国际交流的重要平台。桂林市及自治区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能,抓紧完善相关机构设置,拟定方案,编制规划,配套政策,明确职责,强化考核,积极主动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建设的主要任务有序推进。
加快实施品质旅游战略。深化改革开放,加强统筹协调,提升产业素质,推动产业融合,拓展产业功能,着力打造消费层次丰富、产品体系完整、服务水平一流、产品线路完善、市场秩序规范,能满足多样化现代需求,与桂林国际旅游胜地相符合的旅游精品和旅游品牌。加快山水观光、休闲度假、历史文化、民族风情、红色经典、生态乡村、户外运动、浪漫婚典等八大系列旅游项目建设。重点打造一批旅游精品,培育一批旅游新产品,完善一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一批旅游服务基地、特色旅游村镇和休闲养生度假基地。
充分发挥龙头带动作用。遵循大空间、大产业、大市场的要求,充分发挥桂林市在旅游项目开发、旅游宣传营销、旅游管理服务、旅游人才培育、旅游信息建设、旅游企业发展、旅游设施配套、旅游线路整合、旅游市场共享、旅游发展创新等方面的辐射带动作用和改革试验示范效应,加快全区旅游业跨越发展,带动全区旅游业转变发展方式,提升旅游产业整体素质和区域市场竞争力。全区各市突出各自旅游主题特色,积极为承接桂林旅游辐射和形成互动格局创造条件。
(五)完善旅游产业发展体系,全面推进旅游强区建设
——优化发展格局。全面构建“一个旅游龙头、两条旅游发展带、三大国际旅游目的地、四大旅游集散地”的旅游产业区域协调发展格局。即:以桂林为龙头,重点建设“桂林—柳州—来宾—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南北旅游发展带和“梧州、贺州—贵港、玉林—柳州、来宾—南宁—崇左、百色、河池”西江(东西)旅游发展带。推动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建设,加快与周边区域在资源开发、产品建设、线路联动、市场开拓、宣传营销、人才培养、开放交流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合作,共同构建大桂林国际旅游圈;加快北部湾国际旅游度假区建设,打造首府休闲、养生、娱乐、健身旅游圈,努力将北部湾建设成为开放度高、集聚力强、特色鲜明、服务一流、生态良好的中国—东盟旅游枢纽;以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建设为重点,依托自然环境、长寿生态、民族风情、历史文化等优势资源,将红水河流域打造成为以养生度假、生态休闲、文化体验为主体功能的国家生态旅游基地。建设南宁、桂林、梧州、北海四大旅游集散地。分期分批创建一批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市、区)。整合全区旅游资源共同打造广西旅游精品线路,形成发展合力。
打造旅游品牌。打造“天下风景,美在广西”广西整体形象品牌。培育桂林山水、滨海度假、长寿养生、边关揽胜、民族风情、红色福地等六大旅游品牌。加强旅游标准化体系和旅游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培育一批旅游基地品牌、旅游商品品牌和旅游服务品牌。实施乡村旅游品牌工程,建设一批旅游特色乡镇和特色乡村旅游区。
开发特色精品。以创建5A级景区为抓手,力促景区景点提档升级,打造一批有区域影响力的景区景点;加快推进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北海涠洲岛旅游区、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龙象谷国际旅游度假区、中越国际旅游合作区等重点旅游区域和重大旅游项目的建设,培育多种旅游新业态,优化提升全区旅游产品结构。
提升公共服务。实施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强化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旅游厕所、旅游停车场、旅游导向系统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强旅游保险、旅游紧急救援、旅游安全等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加快网络布局和工程推进,逐步构建与国际接轨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实施“智慧旅游”工程,大力提升旅游管理、旅游服务和游客体验的智能化水平。
(六)促进旅游与文化的结合,增强旅游产业核心竞争力 打造文化旅游精品。以旅游产业为平台,促进文化精品战略实施,深入挖掘我区丰富特色的山水、历史、民族文化资源,推动文化与时俱进,创作生产更多体现地域特色、反映时代精神、艺术水准精湛、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旅游精品,推动广西文化旅游产业向品牌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提高文化旅游品质,促进民族文化强区和旅游强区建设。
丰富旅游文化内涵。坚持以文化为灵魂,把提升文化内涵贯穿到旅游产业各环节和发展全过程,增强广西旅游的文化吸引力和市场竞争力。强调地域文化元素与旅游产品的有机结合,强化文化创意,提高附加值,开发系列特色旅游文化产品。加强自然文化遗产的申报、保护与开发,打造旅游文化品牌。加快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建设,打造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培育旅游文化节庆品牌、旅游文化演艺品牌、民族旅游文化娱乐品牌。加快丰富和提升城市夜间文化生活消费。建设一批具有浓郁民族特色、地方特性、文化标识的旅游商品研发、生产和销售基地。开发特色旅游文化餐饮。加快完善旅游公共文化休闲设施。推动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在民族特色文化符号方面的运用。
建设文化旅游基地。依托桂林、北海、柳州三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建设文化旅游中心城市。积极探索建立文化旅游实验区。培育一批文化厚重、个性突出、风情浓郁的文化旅游示范县、文化旅游名镇名村、文化旅游产业园区以及特色文化旅游街区、民族文化生态旅游村寨。加快各级各类博物馆、艺术馆、文化馆、纪念馆、规划馆、科技馆以及演艺厅、影剧院、动漫园、科普园、教育基地的建设。形成覆盖城市、城郊、村镇的文化旅游基地。引入国内外品牌赛事、会展、文化演艺活动,建立国际性文化旅游交流基地。
发挥传播教育作用。整合全区宣传、文化、广电、出版等各方资源,积极宣传广西特色文化,让游客走进文化广西、体验广西文化,塑造广西旅游整体形象,提升广西文化软实力。大力开展文明旅游教育,努力引导国民文化旅游消费,规范公民旅游行为,促进提高游客文明水平。
(七)强化规划科学引导,实施重点项目带动战略
强化旅游规划科学引导作用。加快编制体现现代产业发展方向、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各级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各类区域旅游发展规划,使旅游业发展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行业规划以及上位旅游规划相衔接。编制和调整与旅游业相关的土地利用、城乡统筹、交通建设、环境保护、文化发展等各类专项规划须充分考虑旅游产业发展的需要,充分征求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努力形成科学的产业配套体系、完善的产业空间布局、合理的产业发展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强化旅游规划的法律权威性,建立健全旅游规划编制、论证、审批、执行、监督、检查的各项制度和工作机制,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加强规划科学引导,加大落实督查力度。
实施重点旅游项目带动战略。按照优化全区旅游协调发展格局等要求,在全区策划、筛选一批品牌价值高、主题特色浓、发展规模大、关联带动性强、建设条件具备的旅游项目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旅游项目表(2013-2017年)》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旅游项目表(2013-2015年)》,建立完善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旅游项目工作机制,分期分批加快项目建设,并予以立项、审批、用地、资金、政策等方面的倾斜扶持。强力推进一批重点旅游景区景点、一批星级旅游酒店、一批休闲养生度假基地、一批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一批特色旅游村镇以及一批影响力大、带动性强的旅游综合体的建设。
(八)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化配置旅游资源 壮大市场主体。优化旅游企业发展环境,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加快国有旅游企业改革创新步伐,增强发展动力、经营活力和竞争能力。充分发挥广西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整合和优化配置旅游资源的作用。鼓励全区企业投资旅游业。积极扶持有实力的民营经济和社会资本经营旅游业。引进境内外知名企业进入我区旅游市场。支持各种形式的旅游联合体和旅游联盟,着力培育一批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旅游企业集团。引导旅游市场主体的自主研发和商业创新。积极引导扶持中小旅游企业发展。优先扶持有实力、守诚信、业绩好的旅游企业发展。
拓宽融资渠道。搭建融资平台,积极开展银企对接,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增加对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的授信额度,放宽旅游企业享受中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的条件,对有资源优势和市场潜力的旅游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加大融资性担保机构对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的担保力度。推动中小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业主实现小额融资。支持旅游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企业债券等融资工具,采取多种形式上市融资。鼓励引导民间资本、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特别是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开发旅游资源、兴建旅游项目、参股旅游企业,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社会各方采取项目特许权、运营权、旅游景区门票质押担保和收费权融资等方式,参与旅游项目开发。
(九)优化发展环境,夯实旅游产业发展基础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将旅游业作为推动生态产业化的战略性先导产业积极培育和发展。依托广西山青水秀生态美的优势,发挥旅游业对美丽广西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促进作用。以良好的生态环境为旅游业发展提供基础资源,在保护好生态的前提下加大旅游资源的开发力度,建设一批生态旅游示范区,强力推动“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和城乡风貌改造,继续实施“绿满八桂”工程,形成生态文明建设与旅游产业发展的良性循环。依法保护和开发桂林漓江、北海银滩、巴马盘阳河等重要生态旅游资源,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政策。加强自然遗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湿地公园的有效保护与科学开发。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构建以航空、高速铁路、城际铁路、高速公路为主骨架,干线公路、景区专用道路、内河航运为补充,互联互通、便捷进出的现代旅游综合交通体系。重点加强旅游景区与干线公路以及旅游景区之间连接的道路建设,强化重要交通节点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旅游功能;加强高铁、机场、公路、航运、城市交通等多种交通连接的规划与建设,加快城市交通客运枢纽站场及重要旅游港口、码头建设,提高重点旅游县(市)的乡村客运站场等级;提升南宁、桂林等干线机场规模,加快全区支线机场、通用机场、通勤机场、水陆临时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场的建设步伐,积极开发国际航线、国内航线和区内航线,支持通用航空发展,构建以中心城市为枢纽、辐射全区的旅游空中交通网络;完善口岸基础设施及配套服务设施,营造安全、便捷、高效的口岸通关环境。
扩大开放合作。用好用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北部湾开放开发、沿海开放、边境开放和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建设等多重叠加政策,进一步解放思想,以泛北部湾地区和大湄公河次区域为重点,深化与东盟国家的旅游开放与合作,推进环北部湾旅游圈、南宁—新加坡陆路跨国旅游通道和中越国际旅游合作区建设,把广西建成中国与东盟旅游开放合作的重要平台。深化桂港、桂澳、桂台旅游合作与文化交流,引进优质资本和先进经验,通过资源整合、产品建设、线路开发、市场营销、客源互送、交通对接、人才交流、教育培训、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等方面全方位、多领域深化开放合作。深化泛珠三角区域更紧密旅游合作,积极对接海南国际旅游岛开放建设。办好桂林世界旅游趋势与展望国际论坛和桂林国际旅游博览会。推进北部湾海上航线、中越跨国自驾游、中国(广西)—东盟多语言旅游信息交换平台系统等一批重点旅游合作项目建设。不断提高广西旅游的市场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
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加强旅游安全工作,完善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联合监管机制。推进旅游安全保障信息化,建立健全旅游气象、地质灾害、生态环境等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和突发事件应急系统,增强灾害防范能力。依托公共安全体系和应急救援、公共医疗、卫生检疫防疫等构建旅游安全救助体系。努力营造一个监管到位、安全有序、服务快捷、诚信友善的旅游产业发展环境和社会氛围。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努力推动旅游人才队伍实现总量稳步增长、结构全面优化、竞争优势显著增强、使用效能明显提高,建立起与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旅游人才队伍。加强高等院校旅游学科建设,大力发展旅游职业教育,优先将旅游专业列为特色专业予以扶持,积极推动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专升本”工作,完善广西旅游研究机构设置,强化专业智库作用。建立广西旅游人才小高地,加快建设中国—东盟旅游教育培训基地。完善旅游人才交流引进和培养使用激励机制。
(十)发挥关联带动作用,促进富民强桂新跨越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大力发展旅游业,扩大社会消费,拉动内需增长,提高服务业规模和比重,促进三次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实现全区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均衡发展;大力倡导健康旅游、文明旅游、绿色旅游,引导游客文明出行和业主诚信经营,促进现代文明,扩大开放交流,提高国民人口素质;以出入境旅游的提升发展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借助旅游宣传和服务窗口,提升对外美誉度,塑造良好形象,改善投资环境;深入挖掘和展示我区丰富的特色文化旅游资源,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不断完善城镇旅游集散功能,加快城市休闲群及环城游憩带建设,促进城镇化跨越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产业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强化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拓展旅游新领域,发展旅游新业态。积极构建旅游与农业、工业、建设、林业、水利、文化、海洋、地质、体育、商业、金融、科技、教育、房地产、交通、信息、环保、医药保健等相关产业行业融合发展大格局,扩大旅游消费市场,优化旅游产业结构,构建旅游大产业,开发旅游大市场,推动旅游大发展。
促进城乡居民增收。延伸旅游产业链条,提升社会就业吸纳能力。大力发展乡村旅游,拓展乡村养生度假、康体运动、生态休闲、异地旅居、农事体验、民俗节庆、自驾游基地等旅游新业态,积极开展乡村旅游区和农家乐质量等级评定以及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点)、特色旅游名镇名村、森林人家等创建工作,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重点抓好旅游扶贫工作,引导贫困地区群众参与景区景点以及乡村旅游的建设和运营,支持休闲农业、农家旅馆、特色餐饮、商品购物、民俗展演、食品加工、村镇客运等与旅游相关产业的发展。在新一轮扶贫攻坚中加大对旅游扶贫产业的扶持力度和政策倾斜,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探索建立各级旅游扶贫试验区和试验基地。发挥对口扶贫潜能,引导发达地区的资金、人才、技术、产业、市场、企业向贫困地区旅游产业发展转移和输出。
(十一)坚持依法治旅和依法兴旅,促进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
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破解体制机制障碍,提升旅游发展品质,树立依法兴旅和依法治旅的理念,强化旅游法制机构建设,健全旅游执法队伍,充实旅游执法人员,建立公安、文化、物价、工商、旅游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旅游执法和市场监管力度,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推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各级各部门切实履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所赋予的旅游保障、规范、促进等方面的职责和任务。
全面落实《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休闲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保障休闲时间,营造休闲环境,完善休闲设施,丰富休闲产品,改善休闲服务,不断促进国民旅游休闲的水平增长、规模扩大、体系完善和品质提升,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国民生活质量。
三、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对旅游产业的组织领导,把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相关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充实和调整自治区旅游产业发展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重大问题和部署有关重大活动。各级党委、政府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成立自治区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建设领导小组。组建自治区旅游综合性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旅游相关行业和部门的旅游管理职能,提高旅游综合服务和管理水平。强化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旅游产业规划执行、项目开发、市场监管、服务供给、依法治旅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十三)加大政策扶持
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落实在财税、投融资、用地、产业融合、富民增收、生态补偿、项目推进、企业扶持、人力资源、国民休闲等方面的支撑性、扶持性、鼓励性、奖励性和引导性政策。同时,切实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北部湾开放开发、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建设、旅游强区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对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给予政策倾斜和保障扶持,并切实抓好落实。
(十四)落实主体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是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推进主体和责任单位,整合资源,抓好落实,厘清责任,明确分工,切实将旅游产业作为战略性支柱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龙头重点培育和积极扶持。建立各级重大旅游项目领导负责制,确保重大项目有序推进。自治区各部门将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作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制定计划,落实任务,主动参与,积极推进。自治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决定贯彻落实的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十五)强化督查考核
建立健全督查和考核机制。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部门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各级绩效部门将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各项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绩效考评体系,对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市、区)实行动态管理和差异化考核,重点考核生态环境建设、旅游核心竞争力及产业发展水平。建立完善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奖励激励机制。
自治区《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全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3〕9号),特制订如下政策。
一、财税政策
(一)2013年至2017年,加大自治区财政支持旅游业发展的力度,多渠道筹集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其中2013年自治区财政安排4.2亿元,以后根据财力情况逐年增加。
(二)在财政部代我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时,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债券资金支持全区旅游业发展。其中2013年安排桂林市2亿元、北海市1亿元。
(三)各市、县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扶持旅游业发展措施,根据财力情况和发展需要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或专项安排用于加快当地旅游业跨越发展的专项资金,不断加大扶持力度。
(四)2013年至2017年,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北部湾国际旅游度假区、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等旅游目的地以及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名镇、名村建设。
(五)对新创建国家5A级和4A级旅游景区实行奖励政策:对列入自治区创建国家5A级景区计划、成立创建机构、制定创建方案并编制完成总体规划的单位补助100万元;对通过自治区国家A级景区评定委员会初评的创建5A级景区单位增加补助100万元;对通过国家A级景区评定委员会评定的5A级景区增加补助1000万元、4A级景区补助10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及旅游宣传促销等。
(六)对新评定为五星级的酒店补助100万元;对与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签定三年以上管理合同的酒店补助100万元;对新评定为五星级的休闲度假型酒店补助30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饭店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维护以及市场宣传促销等。
(七)对新创建的五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100万元,四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50万元;五星级农家乐奖励20万元,四星级农家乐奖励10万元。
(五)、(六)、(七)条款规定的补助、奖励资金为一次性补助、奖励,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
(八)大力支持和鼓励通用航空企业发展高端观光旅游,对其投放符合驻留我区机场过夜条件的飞机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开展国际、地区航线航班旅游包机业务,对国内外企业、旅行社、个人采用包机模式运作国际、地区航线航班达10个往返航班以上(含10个)给予相应补助。补助资金分别从自治区、各市设立的航线培育专项资金中安排。
(九)自治区通过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项目时,对符合资金支持范畴的重点旅游市和特色旅游名县(市、区)相关项目予以倾斜支持。
(十)加大对旅游配套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快以旅游交通为重点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把重点景区(投资规模达1亿元以上,景区资源等级达到四级以上)、通往3A级以上景区和四星级以上乡村旅游区的公路建设优先列入自治区和市县交通规划,交通部门与旅游部门及各设区市制定计划,按轻重缓急积极推进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加大景区及沿线的水、电、通信、排污、通往景区旅游道路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的投入。
(十一)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享受西部鼓励类优惠的旅游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二、投融资政策
(十二)支持创新适合旅游业的信贷产品和贷款担保方式,对不同类型的旅游项目采用有针对性的信贷产品和相应的抵、质押担保方式。
(十三)改进旅游业的支付结算服务。扩大银行卡在全区旅游等相关行业的应用,开发满足旅游消费需要的金融产品,推进网银支付、手机支付等旅游支付电子化进程,扩大银行卡在旅游景区景点、酒店、餐饮、旅行社、旅游集散中心等各地旅游服务区域以及高速公路、汽车客运、铁路等旅游交通领域的受理范围。
(十四)推动旅游企业通过股票和债券市场融资推进改组改制和兼并重组,支持优质旅游资源和项目向重点旅游企业倾斜和整合。充分发挥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融资平台作用。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境内外上市,自治区财政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大扶持力度推动企业上市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05号)规定给予补助和奖励。支持优质旅游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十五)鼓励保险资金支持我区优质旅游项目和旅游企业,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积极介入新兴旅游业态,支持旅游企业通过产权置换、合作开发等形式,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多元资金支持旅游业发展,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境外资本投入旅游业,鼓励通过BOT、BLT等方式介入政府主导的旅游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银行业机构探索BOT项下民间资本各项权益的质押贷款业务。鼓励支持自治区各平台公司投资旅游业,做大做强广西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研究设立广西旅游产业发展基金。
(十六)稳固扩大旅游保险覆盖面。鼓励保险公司通过电子保单、网上投保和网上核保等灵活销售模式,促进扩大旅游保险覆盖面。根据自驾游、自由行、自助游、跨国游等新兴旅游特点,探索推出新型旅游保险产品。
三、土地政策
(十七)自治区优先保障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北部湾国际旅游度假区、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重大旅游项目用地需求,重点保障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旅游项目用地。各级人民政府对重点旅游项目用地优先列入用地计划,统筹分类予以支持。
(十八)旅游景区以外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旅游公共厕所、游客休憩站点、旅游停车场、景观绿化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
(十九)对旅游项目用地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可按单独选址项目报批用地;植物观赏园、农业观光园、森林公园、绿地水体等项目用地及其它旅游项目用地中,未改变原农用地用途和功能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对以出让方式取得旅游景区及附近荒山荒地使用权并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或旅游资源开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为40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二十)属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不含基本农田),其耕地开垦费按自治区耕地开垦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对占用25度以上涉及退耕还林的坡耕地进行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的,可暂不实行占补平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各类旅游用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以按缴纳。
(二十一)外商投资旅游项目用地,确属必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非公益性企事业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利用存量房地产资源发展旅游业,并合理确定供应方式。
(二十二)规范发展高尔夫球场、大型主题公园等,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前提下,加强引导,合理布局。对使用荒山、荒坡、滩涂、废弃矿山、石漠化土地发展旅游业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二十三)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积极发展乡村旅游。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自主开发旅游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明确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利用非耕农用地、林权、集体土地承包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作价出资、投资入股、租赁方式与开发商合作开发旅游项目;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用地者可通过土地流转方式获得使用权。
(二十四)实施旅游产业用地差别化和精细化管理。支持重点旅游区域探索旅游产业用地新政策,在旅游项目用地报批、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农村土地流转等方面采取更加灵活政策。
四、产业融合政策
(二十五)大力推进旅游与文化、体育、农业、工业、林业、商业、海洋、水利、地质、环保、气象等相关产业和行业的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展生态旅游、乡村旅游、商务旅游、体育旅游、演艺旅游、休闲农业、工业旅游和康体旅游等。充分发挥文化在旅游业全面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大力培育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旅游工艺美术产品及休闲、登山、露营、探险、高尔夫等各类户外活动用品和宾馆饭店专用产品。大力发展旅游商品,提高旅游购物在旅游消费中的比重。
(二十六)加强旅游与其他发展规划的衔接。旅游主管部门积极参与交通建设、土地利用、生态宜居等各行业规划的编制工作。交通、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保、工业、农业、水利、林业、文化、体育、商务、会展等行业在编制规划时,需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十七)加大资金整合支持力度,通过整合旅游、文化、工业、农业、城建等相关专项资金,拉动和促进旅游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二十八)区直各有关部门应加强项目规划,在向国家申报项目和资金时,在符合资金申报条件的情况下,对与旅游相关的项目倾斜支持。
(二十九)自治区相关部门从规划、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加大对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北部湾国际旅游度假区、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以及重点旅游市和特色旅游名县(市、区)的支持力度,并协助相关单位向国家各部委争取加大对旅游发展的支持,探索开展竞猜型体育彩票,推动设立国家一类铁路口岸,促进发展低空飞行。
(三十)自治区各级新闻媒体将旅游宣传作为重要内容,广西日报、广西电台、广西电视台、广西新闻网等新闻单位开辟旅游专栏专版。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大旅游宣传投入力度,在主要口岸(机场、车站等)、城市出入口和重要的公共场所设立旅游公益形象广告,在交通主干线设立主要旅游景点景区指示标志,并纳入相关市政建设规划。
五、旅游富民政策
(三十一)大力扶持发展乡村旅游。2013年至2017年,每年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发展乡村旅游。对符合规划及相关规定的乡村旅游项目,经认定后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工商、税务、卫生、环保、消防、公安等职能部门主动、快捷、优质地为乡村旅游区和农家乐经营户办理相关证照,有关证照费用从优,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收取。金融部门积极为乡村旅游经营户提供信贷服务,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授信额度,并给予利率优惠,及时提供小额贷款。对乡村旅游发展单位用电、用水按优惠价格执行。强化从业人员培训,鼓励乡村旅游经营业主组团经营。出台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奖励办法,将创建星级乡村旅游区和星级农家乐纳入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名镇、名村评定考核体系。
(三十二)支持发展红色旅游。2013年至2017年,每年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发展红色旅游。继续加大红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深化红色旅游经典景区、精品线路、重点教育基地建设,进一步挖掘红色旅游资源,丰富红色旅游产品体系。
(三十三)加大旅游产业扶贫力度。重点扶持贫困地区旅游产业发展,结合重点旅游发展项目,引导当地群众参与景区景点建设和运营,支持与旅游相关产业的发展,在石漠化片区扶贫攻坚中加大对旅游产业扶持力度和政策倾斜。
六、配套扶持政策
(三十四)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设立漓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在漓江游览船票中提取部分收入作为漓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来源,建立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确保漓江保护落到实处。探索建立北海银滩、巴马盘阳河等重点生态旅游资源保护补偿机制。
(三十五)对投资规模大、带动效应强、前期工作完备的重大旅游项目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三十六)对旅游饭店按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电、用气、用水价格执行。新投资的景区景点项目,属于自治区、市、县(市、区)各级收入的行政性收费,减按50%收取。旅游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且污水处理厂已经运行的,环保部门不再征收排污费。
(三十七)加快旅游人才教育培训基地建设。重点支持高等院校旅游学科建设。优先将旅游专业列为特色专业予以扶持。大力发展旅游职业教育,鼓励集团化发展。积极推进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专升本”工作。完善广西旅游研究机构设置,强化专业智库作用。建立广西旅游人才小高地,加快建设中国—东盟旅游教育培训基地。积极培养旅游职业经理人队伍。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等级考试和资格认证工作。
(三十八)鼓励旅游企业、高等院校引进一批国内外旅游高端策划、经营管理等领军人才,在住房、工资、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相应待遇。
4.关于促进全县教育事业跨越式发展的决定 篇四
(政协新化县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3月13日
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不断涌向城镇,城市范围迅速扩张,教育发展格局也随之变更。一方面,农村学校生源严重萎缩,规模小,布点散,办学成本偏高,师资力量薄弱。另一方面,城区学位紧张,大班额问题突出,学生入学难。教育资源配置和生源负载不均衡,中小学校结构布局不合理等问题日渐凸显,已成为制约我县教育事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县委、县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将作出深化教育改革、促进全县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决定,提出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调整学校布局、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列入今年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县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组织全体委员对学校布局调整工作进行了认真讨论。
会议认为,调整优化中小学校布局,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民心所向、势在必行。县委、县政府作出“调整学校布局”的决策审时度势、英明果断。对中小学校布局进行调整优化,是实现教育公平、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需要。可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缩小城乡之间、乡镇之间、学校之间的 办学差距,逐步推进教育均衡发展,尽可能使每一个少年儿童都能享受到优质教育。对中小学校布局进行调整优化,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教育投资效益的需要。可以有效节约师资,减轻财政负担,充分利用教育资产,最大限度地发挥教育资源的集中优势,进一步提高我县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效益。对中小学校布局进行调整优化,是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提高教师专业水平的需要。可以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有利于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稳定教师队伍。对中小学校布局进行调整优化,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减轻农民家庭负担的需要。通过调整布局,大部分初中学校将改办成寄宿制学校,以解决农村学生入学难的问题和家长们的后顾之忧。
会议要求,学校布局调整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既要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又要尊重民意,保持社会和谐稳定。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既要立足长远发展,又要着眼当前实际,循序推进,统筹安排。要加大教育投入,千方百计改善办学条件。要加强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师资和教育管理水平。使学校布局更加科学,资源配置更加优化,师资结构更加合理,办学效益更加明显,城乡教育更加均衡。会议强调,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没有教育公平就没有社会公平。学校布局调整工作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教育事业长远发展。我们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科学谋划,未雨绸缪,积极稳妥地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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