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关闭通知通告范文

2024-09-20

学校关闭通知通告范文(精选10篇)

1.学校关闭通知通告范文 篇一

XXX学校图书室开放通知

老师们,同学们:

为了丰富师生的校园文化生活,发挥图书室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功能,为广大师生提供学习、阅读、查询资料的平台,特别是为了让我校的孩子们能沐浴书香,尽快养成读书的好习惯,学校图书室将于2018年3月24日开始开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放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每天下午5:20 —— 6:20。

二、开放对象:全校师生

三、具体要求:

1、图书室老师带领志愿者每天值班,放假期间图书室不开放。

2、阅览者要爱护公物,严禁在图书室墙面、桌椅等地方乱涂乱画,破坏者按照原价赔偿。

3、严禁在图书室吃零食,不乱扔垃圾,保持好图书室内环境卫生。

4、爱护书籍,按时归还书籍,如人为破坏书籍、损坏公物就加倍赔偿。

5、每次阅览完毕,把书放回原处。只有办理借书证,才可以借书出图书室。教师从图书馆借书籍,要做好登记。

6、请严格执行阅览室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7、不准在图书室大吵大闹或者追逐嬉戏,保持安静!

XXX学校图书室

2018年3月24日

2.学校关闭通知通告范文 篇二

关于组织开展内江市第二届中小学生读书征文活动的通知

本部各班主任、各完小:

根据资中县教育局转发的《内江市教育局关于举办第二届中小学生读书征文活动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现将我校第二届中小学生读书征文活动安排如下:

一、活动主题:好书伴我成长

二、活动时间:2012年4月初至5月底。

三、参赛对象:4-8年级中小学生。

四、活动要求

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认真开展中小学生读书活动的组织和指导;在开展读书活动的同时,努力为学生提供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等相关活动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源,为学生提供开展活动所必须的条件。并结合观看有关影视,举办专题讲座、报告会,进行社会实践等内容生动、形式活泼的学习教育活动,使广大中小学生从中受到深刻教育。

五、活动内容

1、在上述有关读书活动的基础上围绕活动主题,积极组织和指导学生通过阅读有关优

2、征文要求:

(1)观点正确、健康向上、情感真挚。贴近中小学生的生活实际,符合中小学生的认知特点。

(2)征文可以采用记叙文、散文、议论文等体裁,小学生500~700字,初中生800~1000字。

(3)征文必须由学生写作,可以请教师、家长指导。

(4)所有参赛作品要求是原创作品,不得抄袭。

(5)本部4-8年级各班一篇,完小4-8各年级一篇。

(6)在题目下注明学校、班级、作者姓名、指导教师。

3、时间要求:于2012年5月15前报送。

六、报送方式:文稿均用电子文档,本部直接发到下面电子邮箱,完小请团队负责人汇总后发送。

七、奖项设置:各年级分设一、二三等奖1、2、3名,中心学校组织相关教师评审,并对作者和指导教师颁发获奖证书。

附:联系电话:5340119蔡 格 林 ***

QQ邮箱:673919711qq.com个人邮箱:cgllove21@163.com

资中县孟塘镇中心学校

3.学校关闭通知通告范文 篇三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秋季临近,也是新学期即将开学之际,加强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显得尤为突出。为做好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现将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 夏秋之交直至秋季仍是食源性疾病高发季节,各地要高度重视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从维护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采取措施,加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防止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强化学校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严格落实责任。

二、加大监管力度,全面开展监督检查

各地要制定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方案,重点检查学校食堂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情况。督促学校食堂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加工制作食品,加强对学校食堂关键环节的控制和监管。要把学校食堂列为重点监督抽检场所,加大对用量较大的米、面、油等品种的监督抽检工作力度。各地要在秋季开学前对辖区内学校食堂开展一次全面监督检查,督促硬件条件不到

位、食品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学校食堂立即整改,并及时追踪整改效果。

三、加强宣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各地要加强对学校食堂负责人、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强化其食品安全责任意识、自律意识,提高其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要在学校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大食品安全和预防食物中毒知识的宣传力度,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食物中毒知识,引导广大师生科学、健康消费,增强广大师生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积极防控,加强应急管理

各地要加强应急值守,进一步加大对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事故和突发事件的防控力度,健全应急处置机制。一旦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按照法定程序快速果断、有力有序地予以处置。要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理能力。要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做到防患于未然。

各地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请于2012年10月10日前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科。

4.学校关闭通知通告范文 篇四

文号:赣财企[2010]94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工信委:

现将《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根据今年的实际情况,2010关闭小企业计划不另行编制和下达。各设区市财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通知要求,于2010年10月12日前联合报送2010中央财政业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2010年10月25日前,补报2011关闭小企业计划。逾期不报不给予关闭小企业资金补助。

二、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照关闭小企业的工作任务和重点,会同同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地区关闭小企业计划,并于每年3月30日前,按要求联合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报送下一个关闭小企业计划。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批复我省关闭小企业名单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及时下达到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主管部门在收到批复名单后一个月之内,按要求向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报送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请文件。

四、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后,将资金拨付到关闭的小企业政部门。

联系人:

省财政厅企业处

徐雪梅

电话:7287589: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产业政策处 张斌华 电话:6219241

附件: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认真做好关闭落后小企业工作,加快推进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修改制定了《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同时将申请2010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及编制2011年关闭小企业计划工作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根据今年的实际工作情况,2010全国关闭小企业计划不另行编制和下达。各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于2010年10月15日前联合报送2010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申请。

二、各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于今年10月31日前,补报2011关闭小企业计划。

三、今明两年补助资金支持的重点是:围绕促进节能减排、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安全隐患治理,重点关闭小冶炼、小化工、小建材以及小造纸、小制革、小印染、小酿造等能耗高、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的小企业。

联系人: 财政部企业司 张爱辉,电话:68552838;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何映昆,电话:68205187。

附件: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

附表:1.二O一 年地方小企业关闭计划申报表

2.二O一 年地方小企业关闭基本情况汇总表

3.关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

4.关闭小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花名册

附表合表.xls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5.学校关闭通知通告范文 篇五

当通知栏的图标没有显示,我们的启动关闭配制为灰色不能选中的时候 ,我们应该怎么办??

1、一般我们通知栏都是我们经常会用的图标,有时候我们误删除,再也找不到时候,我们右键启动和关闭电脑图标可以解决,

2、但有时候我们会遇见下边的问题就是图标开启和关闭时灰色的,我们不能设置,这时我们必须打开注册表更改设置就可以,

3、运行界面输入下图所示

4、如下步骤的依次点开

5、找到下边所示

6.学校关闭通知通告范文 篇六

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01年9月16日 国办发[200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2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下发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关闭整顿小煤矿(含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国有煤矿以外的各类小煤矿,下同)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由于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认识不足,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关闭整顿小煤矿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部分地区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并没有全部关闭,乡镇煤矿停产整顿流于形式,以停代整;一些已关闭小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地区整顿验收标准不够严格,小煤矿重大、特大伤亡事故仍时有发生,不但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而且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煤炭工业形势的根本好转,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小煤矿关闭工作进度

(一)凡属“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即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即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小煤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四证”(即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书)不全以及生产高灰高硫煤炭(灰分超过40%、含硫超过3%)的小煤矿,必须按照《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全部予以关闭。未按《紧急通知》要求时限完成关闭任务的地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实现关闭目标;关闭任务重的地区也要加快进度,确保在2001年10月底前全部关闭。

(二)小煤矿的关闭工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凡属应予关闭的小煤矿,政府有关部门要限期注销或吊销证照,炸毁井筒,填平场地,发布公告,并按要求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

(三)对已关闭而又擅自恢复生产的小煤矿,一律按无证开采论处,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煤炭管理、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监察、环保等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予以关闭。同时,要严肃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妥善处理关闭小煤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1.地方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安置被关闭小煤矿的职工,属于城市居民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要按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农民合同制工人,发给经济补偿金;本单位已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按规定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国有煤矿矿办小井中与国有煤矿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且合同期未满的职工,由所在煤矿重新安置。对已被所在煤矿安置或失业后重新就业的职工,要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2.关闭小煤矿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地方承担。关闭小煤矿和职工安置任务重、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由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加大小煤矿整顿工作力度

(一)《紧急通知》规定应予关闭之外的所有小煤矿,均列入此次整顿的范围。小煤矿的整顿工作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整顿的重点是:煤矿矿井通风,以及防瓦斯、防尘、防火(以下简称“一通三防”)等安全设施的建设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安全生产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煤矿矿长是否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否有职业资格证书;煤矿开采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排放污染物是否达到环保标准;资源利用是否合理,矿业秩序是否良好。

(二)小煤矿整顿工作原则上于2001年年底前结束,经整顿后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律依法关闭。经整顿后保留的小煤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防范能力;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符合环保要求;矿长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三)整顿后保留的小煤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验收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负责组织实施。小煤矿验收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制定。验收合格的小煤矿,由验收人员及乡(镇)、县(市、区)、市(地)政府负责人逐级签字,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四证”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在验收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级监督、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严禁采矿权人以承包、转包和租赁等方式,将部分和全部采矿权转给他人开采。对已有的以承包、转包等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要认真清理,并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

(一)严格新建煤矿的审批程序和标准,防止重复建设。“十五”期间新建煤矿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新建煤矿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法规、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煤矿建设布局和“三同时”(即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各项安全条件;实行正规开采,资源回收率达到50%以上。在关闭整顿小煤矿期间,暂不批准新建小煤矿项目。

(二)严格“四证”的审核发放,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将“四证”的审核发放权力一律上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矿许可证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发放;煤炭企业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后,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矿长资格证书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核发放。

(三)负责审核发放“四证”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对本通知下发前发放的证照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予以关闭的小煤矿持有的各种证照,有关部门要在2001年10月底前全部依法予以注销或吊销;凡属停产整顿的小煤矿持有的证照,经验收合格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恢复生产的,再重新核发各种证照;经整顿实行关闭的,有关证照要在2001年年底前全部注销或吊销。在小煤矿关闭整顿期间,暂停对小煤矿审核发放新的“四证”。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发证照的,要严肃查处;导致发生特大责任事故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劳动用工管理。小煤矿用工必须报当地劳动保障、公安部门备案。劳动保障和公安部门应对小煤矿用工依法进行监管。小煤矿从业人员必须与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严禁女工从事井下劳动。煤矿井下作业作为特殊工种,其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国家认定的培训机构所组织的安全和操作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擅自上岗。

(五)各煤矿企业都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规定,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权益。

(六)加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和煤矿伤亡事故查处力度,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加强煤矿安全执法监察。对煤矿发生的重大、特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严厉查处;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公安机关要加大侦查力度,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要及时清理收缴关闭的小煤矿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防止散落流失。要依法打击暴力抗拒关闭整顿小煤矿的行为,为关闭整顿小煤矿提供执法保障。

四、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堵塞漏洞,减少事故隐患,进一步落实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重点产煤地区要把煤矿安全生产作为重点,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于小煤矿集中的地区,县、乡两级政府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要引导煤矿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搞好煤矿“一通三防”等安全生产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完善各项保障措施,提高煤矿企业防御事故的能力,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煤矿安全执法和监督检查。凡加挂煤炭工业局牌子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2001年年底前都要完成机构、职能和人员的分离工作,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重心真正转到安全监察执法上来。对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行为,要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从严查处。

(三)要严厉查处关闭整顿小煤矿中暴露出的腐败问题。对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股办矿,收受贿赂,公开或暗地包庇袒护,使应关闭小煤矿迟迟未能关闭的,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

(四)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各界对关闭整顿小煤矿的监督作用。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加强舆论监督,电视台、报纸要开辟专题、专栏,明察暗访,搞好追踪报道。各地要设立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方便群众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要予以奖励,并切实保护举报人。

7.学校关闭通知通告范文 篇七

煤矿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通报文件的通知

京安办字[2005]55号

房山、门头沟区人民政府,京煤集团:

2005年11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巴音赛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6人死亡,3人受伤。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严防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吸取内蒙古乌海“11.11”煤矿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的通报》(安委字〔2005〕2号)的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两个重要文件精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煤矿企业违法生产行为。

二、区、乡政府要加大对停产整顿矿井的监管力度。凡停产整顿煤矿一律不准采煤,要真正按照停产整顿的内容、时限、措施进行整改。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违法生产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并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依法追究责任,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落实《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煤安安监字〔2000〕10号)文件精神,煤矿发生伤亡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对延报、瞒报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四、进一步完善举报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各区、乡(镇)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举报办法》和《关于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区、本部门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处理办法,建立生产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及时受理安全生产举报事项。

五、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加大对隐瞒事故责任追究力度。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严肃查处和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同时要认真查处隐瞒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对参股分红,充当“黑后台”、“保护伞”的党政干部,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迁就。

六、请房山、门头沟区政府、京煤集团认真落实通报精神,并将文件转发到辖区各产煤乡镇和煤矿。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七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吸取内蒙古乌海“11.11”煤矿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报

安委字[20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5年11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巴音赛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6人死亡,3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严防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巴音赛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原属地方国有煤矿,1999年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有矿井3对,年产煤能力9万吨,属低瓦斯矿井。由于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瓦斯监控系统不起作用、不认真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问题,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先后多次到该矿检查,并下达整改通知书;9月21日,乌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产整顿并向社会公告;10月16日,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再次明确要求其停产整顿。但该矿拒不执行停产整顿的指令,仍然超层越界、非法组织生产,造成矿井之间相互贯通,破坏了原有通风系统,形成瓦斯积聚,由于违章作业,引发了这起特大事故。经初步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典型的停产整顿矿井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违法生产造成的责任事故。

这起事故发生在全国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精神,严厉打击煤矿非法生产的关键时期,充分暴露了该煤矿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不顾职工生命财产安全,“要钱不要命”的严重问题,是典型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法行为,性质十分恶劣。

各产煤省(区、市)、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深刻吸取这起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绝停产整顿矿井非法生产,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一、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依据《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督促乌海市按照《特别规定》的要

求,对事故矿井依法进行关闭,并实行经济处罚。事故调查报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向社会公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煤矿关闭整顿工作进一步作出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全面落实煤矿整顿关闭的各项措施,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整顿关闭责任。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把煤矿整顿关闭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防止只整顿不关闭、停而不整等走过场现象的发生。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对无证非法开采的煤矿坚决关闭取缔,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矿井要依法立即关闭。截至10月底,全国停产整顿已验收煤矿中,不合格应关闭的占27.6%,但各地的情况差异很大。各产煤省(区、市)要结合实际确定年内应关闭矿井的数量目标,并落实到各产煤市(地)和县(市),于2005年11月30日前,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认真落实停产整顿措施,严把复产验收关。目前,各产煤省(区、市)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展很不平衡,一些煤矿不认真制订整改措施,明停暗采或拒不停产整顿;部分地区验收标准过低、把关不严、验收复产矿井比例偏低。各停产整顿煤矿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工作,提出验收申请,对验收不合格或逾期不提出申请的一律予以关闭。验收合格的矿井复产前要制订恢复生产方案,加强人员培训,确保安全生产。各产煤省(区、市)要按照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所具备的基本条件,结合实际制订严格的整顿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分期分批地搞好停产整顿矿井的验收工作,避免将所有停产整顿矿井的验收时间都集中在年底。各产煤省(区、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监察机构,要组织对本地区停产整顿矿井的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四、强化检查监督,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行为。各产煤省(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紧急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停产整顿矿井的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落实整顿措施,加快整顿进度,保证整顿质量。要向停产整顿矿井派驻安全监督员,监督检查煤矿停产整顿情况。严厉打击停产整顿矿井非法生产行为,发现停产整顿矿井明停暗采、只停不整、假整顿真生产的,要按《特别规定》要求立即予以关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检查复核,加大瓦斯治理力度。各地区要对技改、改扩建、新建和资源整合矿井进行检查复核。凡是工程项目及设计未经审批、未履行“三同时”审核手续、擅自违法施工或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技改、改扩建、新建矿井,坚决整顿或关闭;资源整合必须坚持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差的原则,被关闭矿井的资源仍有开采价值的,要纳入整合范畴。严禁借“技术改造”、“改扩建”、“资源整合”之名,拖延或逃避关闭。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确定的瓦斯治理七项措施,把瓦斯监控系统联网和核定矿井通风能力作为重点,加快工作进度。2005年年底前,国有煤矿必须在集团公司(矿务局)内部实现瓦斯监控系统联网,产煤县必须在县域内实现联网。尚未完成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省(区、市),要结合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抓紧完成矿井通风能力核定。要继续抓好安全督导,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将本通报转发至各产煤市(地)、县(市)、乡镇及各煤矿企业,并认真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8.冬季停工通知范文 篇八

冬季停工施工现场质量及安全管理的

紧 急 通 知

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

现已进入冬季施工阶段,为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及安全,各项工程原则上全部停止施工。若施工单位确实需要冬季施工的,要有切实可行的冬季施工措施及动火申请,经监理单位核实批复后,方可施工,否则坚决不允许施工。

目前气温逐渐下降,已达到冬季施工温度。为保证工程质量,各单位应提前做好停工准备。我站将于11月10日开始要求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装饰装修中镶贴砖、抹灰、保温及涂料工程等受温度影响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停止施工。若有特殊原因必须进行冬季施工的工程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冬季施工准备做好冬季施工方案。若达不到冬季施工要求,严禁继续施工。

为了确保冬季停工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止火灾、防冻、防滑、防风、防煤气中毒、防触电为防范重点,就相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1、各建筑工地停工前应进行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并做为记录备查。停工期间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工地安全。遇有恶劣天气,按照要求采取应急措施,作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2、排除脚手架、起重设备、深基坑、高支模和工地实地围墙、临时板房等事故隐患;做好防火、防毒和监控工作;起重设备的吊钩和吊篮要降落至地面,对起重设备要进行维护保养。3、加强对留守人员的安全管理,要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同时加强防火、防触电和防中毒等管理。

4、施工现场必须作好防火、防煤熏、防盗、防触电工作。职工宿舍内不准使用煤炉、电褥子取暖。施工现场物料要求堆放整齐,要求各工地必须有人员值班工作,值班人员不少于两人。

5、各停工建筑施工现场的领导要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停工要做到料净场清,值班值宿人员要加强停工现场周边的巡视,发现问题要立即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滦平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滦平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9.假期安排通知范文 篇九

一、初一初二到校时间:

2014年1月25日8:30(查作业、布置作业)

2014年2月16日8:30(查作业、布置作业)

2014年2月28日8:30(查作业、进行劳动)

2014年3月1日全体学生正常上课(7:25学生进楼)

学生到校时间时全体科任教师也要上班,查作业布置下一阶段作业

初三到校时间:

2014年2月10日8:00(上课及检查作业)全体初三教师上班

二、2月24日学校领导及教师进修学校部、室主任以上人员上班,2月25日教师上班。

三、寒假前各校要认真总结本学期工作,制定新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于2014年1月14日前,工作计划于2月26日前上交教育局办公室。

四、假期教师各处作业

1、认真学习课改,整理课改笔记,开学上交。如何利用假期做好后进生的提高工作。(利用假期找学生谈话等方式)

2、:如何推进课堂改革?如何推进课改模式?

3、教务处、教研室:如何推进课堂改革?师友互助和小组合作如何有机的结合?如何加强教研;出台教学人员考核细则?如何组织开展社团活动

4、政教处:如何加强各班的精细化管理?如何考评班级?如何有效有序组织各种活动

5、班主任:制定班级管理公约?学生如何分组(每两人一小组,每四人或八人一大组)?确立组名、组规、组训?如何加强班级管理、培养学生管理能力?如何师友培训?怎样培训值日班长、值周班长?确立家庭生日榜?

6、学年主任:学年组如何管理?如何提高整体合作

7、教研组长:如何加强教研实现资源共享?如何加强备课提高本学科的教学效率?

10.学校关闭通知通告范文 篇十

鲁教职字〔2012〕6号

各市教育局,省直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的授予秩序,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和中等职业学校声誉,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和《关于进行中等职业学校新学历证书规范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1〕18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我省启用新版《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属于国家法定证件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毕业证书和学历证明(认定)书。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发放工作,按照统一印制、集中分发、学校填写、市地验印、省教育厅监督的原则执行。

新版《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将《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三种证书合并为一种证书,增加了防伪措施,实施全省统一序列号。自2012年5月1日起,原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毕业证书停止使用。

二、以中等职业学校名义招生、按照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管理,以及省教育厅、原省劳动厅共同认定的双证互通学校中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三、省教育厅统筹管理和监督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发放工作,统一印制空白的《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和《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认定)书》,为各市教育局统一配发“山东省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专用章”(按各市序列分别编号01-17),受理各市上报当年毕业生信息数据库,检查毕业证书验印、发放过程,抽查毕业证书信息准确性。

四、山东教育印务中心具体负责《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和《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认证)书》的印制和分发。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

密规定,明确具体责任人,建立专门制度,确保证书印制质量,确保空白证书专人保管、安全分发。分发过程要做好详细记录,落实每一本证书的去向,并将记录情况定期向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报告。

五、各市教育局负责本市域内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的核发、验印、认证及其他管理工作,审核毕业生的入学信息、学习过程、学习成绩以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核对毕业证书载明信息准确性。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制度,明确验印及学历认证流程,并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规定保管、使用“山东省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专用章”(各市原使用的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专用章自2012年5月1日起停止使用)。

要以市为单位,通过验印工作建立本市域内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信息查询数据库,数据库内容主要包括毕业证书序列号、毕业证书编号、毕业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专业、学习起止年月、学制、毕业证书类型、颁发时间及毕业生电子照片等。每年验印工作结束后,各市应将该数据库上报我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各中等职业学校同时留存本校毕业生上述信息数据库。

六、中等职业学校负责学生毕业证书的填写、颁发工作。各中等职业学校对毕业证书载明信息负责,毕业证书填写内容要统一规范,证书中括号内“中专”二字前按招生类别分别填写“普通”、“职业”、“成人”字样,用于区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和“成人中专”。证书编号共18位,按学校代码(10位数,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学校代码)、年份(4位数,如2012)、本校当年颁发毕业证书顺序号(4位,如0001)顺序编号,加盖学校印章和校长名章,经当地教育局验印后颁发给学生。毕业证书所需费用由学校统一支付,不得向学生收取。

七、毕业证书遗失以及需要开具学历认证报告的,由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学校留存的毕业生及毕业证书信息数据库填写《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认证)书》,提供学生入学信息登记表、学习成绩单、毕业生信息登记表,由学生本人持上述资料到学校所在市教育局办理相关手续。《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

证明(认定)书》编号由市教育局编写。学历证明(认证)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八、经电子注册后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发生留级、转学、休学、退学、出国或未修满全部课程(学分)等情况,需提供学习经历和学历证明的,学校应根据教职成〔2010〕7号文件规定,给予办理写实性学习证明。写实性学习证明应包括:学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修学起止年月、专业等信息,加盖学校公章。

九、各市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制发的监督管理,对违规操作、滥发毕业证书的学校,要责令其收回,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毕业生所在学校对毕业证书内容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对伪造、变造和买卖毕业证书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教育厅将加大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监管力度,对管理不善或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市,收回配发的“山东省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专用章”,取消验印资格。要逐步实现毕业证书信息网络查询,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各市教育局和有关学校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联系。联系人:王志刚,联系电话:0531-81916646,81916577。

附件:各市“山东省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专用章”顺序号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各市“山东省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专用章”顺序号

济南市山东省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专用章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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