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计划管理实施办法(8篇)
1.专项资金计划管理实施办法 篇一
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财综[1999]69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l997]14号)精神,规范我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和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l 99 8]157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章)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依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 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的,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本省范围内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按本办法缴纳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缴入国库的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16 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16 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第五条专项资金征收标准:
水泥生产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等)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缴纳1 元专项资金;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缴纳4 元专项资金。第六条
专项资金征收渠道:
(一)水泥生产企业应上缴的专项资金,按企业隶属关系,由省、市、县三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称散办)直接征收或委托其他部门代征。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城市建设项目(不包括市政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按建设项目每平方米2元收取专项资金预收款,由各级散办委托建委、计委、规划等部门代征,工程竣工三个月内,交款单位凭全部水泥的原始发票办理专项资金预收款的结算手续,按实际使用袋装水泥量,每吨征收4 元专项资金。
(三)道路、桥梁、水利、市政、农村(农民建房除外)建设项目以及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使用袋装水泥按每吨4 元墩纳专项资金,由各级散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征收。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委托代征业务费按实际缴纳国库数额的2 ‰计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对于征收任务完成得好的单位可给予一定奖励,奖励费用由财政部门核定。对农民建房暂不征收专项资金。
第七条
为便于征收管理,各地征收的专项资金和专项资金预收款可先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再由财政专户缴入国库。对应上缴省级的部分,由当地财政专户上划省财政专户后缴入省库。具体解缴办法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在财政专户内设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两个明细科目,分别进行核算。各级散办在向财政部门缴款时,应将专项资金和专项资金预收款分开缴纳。
第八条
为便于交款单位办理专项资金预收款的退款结算手续,各级财政部门可向同级散办拨付适量备付资金。每季度终了后5 日内,散办持有效退款凭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专项资金结算手续,结算后的专项资金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科目转到“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科目。
第九条
各市县实际征收的专项资金中,10%由省级调控使用。各地应缴省级使用的资金通过各级财政专户逐级解缴。各地具体解缴数额由省财政厅与省散办另行下达。终了,省财政厅将对各市解缴情况进行检查,对完成省下达解缴任务的市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各省辖市对所属县(市、区)不集中专项资金。
第十条
收取专项资金和专项资金预收款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收据”和“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专用收据”(收据式样附后)。专用票据经省财政厅审批后,由各省辖市财政局印制,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发放与管理。
各地在收取专项资金预收款时应开具预收款专用收据,交款单位结算后,按实际缴纳的专项资金开具专项资金收款收据,同时收回预收款专用收据。预收款专用收据不作报销凭证.
第十一条
各级散办要建立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情况季报制度,报表格式和报送要求由省散办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使用。使用方向具体规定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
(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四)代征业务费开支;
(五)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其中
(一)、(二)两项开支,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支出总额的90%。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应于每年11 月底前,编制下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终了三个月内,应编制上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可参照《省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制定各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用于散办经费开支的部分,原则上比照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标准,经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散办对以专项资金形成的设施、设备要按国家对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资金的,各级散办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逾期每日加收3 ‰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处以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今后,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地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2.专项资金计划管理实施办法 篇二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畜牧业发展, 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 增加农民收入, 省级财政设立现代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结合我省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 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现代畜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民办公助的原则, 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方式, 实行县级报账制。
第二章补助范围、对象及环节
第四条补助范围:纳入规划的现代畜牧业发展培育县 (市、区) 以及年度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确定的其他县 (市、区) 。
第五条补助对象: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畜禽良种繁育场。
第六条补助环节:
(一) 畜禽标准化养殖圈舍建设。
(二) 饲养设施设备购置。包括污水处理设施、自动饮水装置、通风设施购置等。
(三) 畜禽品种改良。包括畜禽原种场、扩繁场、人工授精改良体系建设等。
(四)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建设主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除上述补助环节外, 还支持开展信息、培训、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服务等。
具体补助环节和补助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省畜牧食品局下发的年度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执行。
第三章项目安排与资金拨付
第七条现代畜牧业发展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畜牧食品局共同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是落实专项资金预算, 审核、拨付资金, 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及组织绩效考评等。
省畜牧食品局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检查及验收等。
第八条省畜牧食品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畜牧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当年支持重点, 研究提出现代畜牧业发展项目年度任务计划, 制定并下发年度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第九条县 (市、区) 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年度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要求, 结合各地实际, 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申请报告, 经市 (州) 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后, 以财政部门文号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畜牧食品局。
扩权试点县 (市) 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上述要求, 直接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畜牧食品局, 并抄报市 (州) 财政部门和畜牧部门。
第十条省财政厅和省畜牧食品局对各地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后, 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资金。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各市 (州) 、县 (市、区) 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和资金整合力度, 统筹用于现代畜牧业发展。要及时拨付资金, 加强资金监管, 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二条县 (市、区) 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并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 确保项目建设任务按时完成。市 (州) 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三条县 (市、区) 畜牧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地点。如确需调整, 须报省畜牧食品局和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和畜牧部门要建立现代畜牧业发展项目绩效考评机制, 健全考评指标体系, 组织开展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和挪用。对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 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 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市 (州) 、县 (市、区) 财政部门和畜牧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畜牧食品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有效期五年。
3.专项资金计划管理实施办法 篇三
管理办法指出,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安排,责任清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
专项资金现阶段支持重点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支持各地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引导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二是支持各地在优化布局的基础上,改扩建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实验实训场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推动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三是支持各地加强“双师型”专任教师培养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兼职教师岗位,优化教师队伍人员结构。四是支持其他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相关工作。
4.专项资金计划管理实施办法 篇四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201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2011计划”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资金、行业部门和企业投入资金以及高校自筹资金等。
第三条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经教育部、财政部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开展协同创新体制机制改革,主要包括中心的创新团队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合作交流、日常运行等方面。地方财政资金、行业部门和企业投入资金以及高校自筹资金等,根据地方、行业部门、企业、高校的规定和“2011协同创新中心”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2011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统筹规划,分年实施;分类支持,动态调整;专款专用,绩效考评。
第五条 凡使用“2011计划”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2011计划”专项资金纳入牵头高校预算,专项用于协同创新中心建设。
第七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2011计划”总体规划,确定经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在建设周期内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同时预留一部分资金,根据中期检查和绩效评价情况,对建设成效显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好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 经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建设周期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统筹考虑中心建设需求以及地方财政资金、行业部门和企业投入资金、高校自筹资金等,自主编制“2011协同创新中心”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经财政部审核后,按程序纳入下一部门预算。
第九条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牵头高校可根据“2011协同创新中心”相关协议、发展规划和预算,将协同单位所需资金拨付协同单位。
第十条 “2011计划”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2011计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新团队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合作交流、日常运行等方面的开支。
(一)创新团队建设。指“2011协同创新中心”根据创新团队绩效情况给予的一定奖励。不得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之外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一律不准提高现有津贴、补贴、奖金的标准和水平,一律不准以现金或其他任何形式发放新的福利。
(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指“2011协同创新中心”在创新人才培养方式、课程体系内容方法改革等方面所需要的开支,包括中青年优秀人才培养、学生联合培养、专业培训等。
(三)合作交流。指“2011协同创新中心”用于合作交流的开支,主要包括差旅费、学术交流费等。从严控制出国经费支出。
(四)日常运行。指“2011协同创新中心”日常运行中所必需的开支。
第十二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2011计划”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2011计划”建设内容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2011计划”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科研项目等支出。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终了,牵头高校应将“2011计划”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决算统一编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牵头高校上报决算时需对“2011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六条 牵头高校应加强管理,确保“2011计划”工作进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年末未列支的专项资金应按照财政部现行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 “2011计划”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检查制度。财政部、教育部及有关主管部门将对“2011计划”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2011计划”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暂停其后续拨款。牵头高校应督促“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真整改。在限期内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可恢复或适当调整拨款,否则将取消并终止拨款。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牵头高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及协同单位要建立健全“201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2011协同创新中心”负责人和参与单位负责人要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承担首要责任。牵头高校对专项资金使用要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承担管理责任。牵头高校有权对其他协同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对于经济活动不规范的协同单位,责令进行整改。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拒不整改的协同单位,牵头高校和“2011协同创新中心”有权从该体系中将其除名。
第十九条
牵头高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及协同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确保“2011计划”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2011计划”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财政部、教育部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作为“2011协同创新中心”检查和阶段评估的重要依据。凡发生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高校,财政部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扣减经费等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牵头高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2011协同创新中心”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5.专项资金计划管理实施办法 篇五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监管,建立监管长效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和《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结合丽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预算内安排的农业、林业、水利、扶贫、气象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
凡分配、管理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承担监管责任。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的各级政府、各级农口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落实财政支农资金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和公告公示制度,对本部门预算中各项支农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
各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对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严格审核,按照批准的预算及时下达拨付资金,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必要时,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财政监督检查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或中介机构进行。财政部门内部的监管工作由农业、预算、国库、监督检查、绩效评价、投资评审等部门共同配合完成,各部门既相互合作,又相互监督、制约。
第五条
凡使用财政支农资金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加强项目管理,完成项目目标。要积极配合审计、财政、行业主管等部门开展审计、检查。
第六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两种方式进行监督。
第七条
日常监督主要通过报表统计分析、信息化监管等形式实现。主要监督各部门、单位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及决算情况、非税收入管理情况,贯彻执行财税政策、财经法规情况,专项资金拨付情况。信息化管理主要由基层各农口主管部门将有关指标录入“数字乡村”信息平台,逐级进行数据收集、整理、汇总,形成项目检查、考核报告,通过数字乡村信息网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专项检查主要通过抽查、交叉检查、联合检查、委托检查等多种形式实现。主要检查各部门和单位的财务、会计信息质量,重点项目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和效益情况,资金量大、覆盖面广的支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群众举报的违反财经法规事项。
第九条 农口部门每年必须组织一次系统内的垂直专项检查,检查的专项资金量不低于当年上级和本级投入资金总量的50%,对上级财政资金一次预算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专项资金,要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财政部门根据各农口部门的检查结果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20%。
第十条 财政支农资金监管实行绩效考评制度。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每年选择部分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的重点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加强管理的制度措施及落实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财政支农资金监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市级财政、农口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必须在检查完毕后20 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包括汇总报告和分县(区)的检查报告)。由市财政局将各部门的检查结果和财政部门的抽查结果一并上报市政府。对查出的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的处理、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三条
6.专项资金计划管理实施办法 篇六
2016湖南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目录
专题一 科普专题..........................................................................1 专题二 县域经济发展专题..........................................................4 专题三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题.................................................9 专题四 众创空间建设专题........................................................14 专题五 技术市场发展专题........................................................16
专题一 科普专题
一、申报重点与条件
1、科普活动(1)重大科普活动
申报重点:重点支持2016年科技活动周系列重大科普活动。主要包括开幕式、2016年全省科普讲解大赛、第五届全省优秀科普作品评选、科技下乡活动、科普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等活动,以及重点专题科普活动包括健康科普行动、农村基层科普行动、水环境科技宣传系列活动等。
申报条件:重点专题科普活动必须有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主题明确、形式新颖,受众广泛,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和示范效应。
(2)主题科普活动
申报重点:优先支持市州及省直管县市科技局主导的,省级科普基地、高校院所或企业合作开展的示范性科普活动。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模式,整合社会资源,开展各类科普讲座、论坛、技术咨询与培训、竞赛、会展等主题活动,重点集中在以下两个方向选题:
①面向社区居民和青少年等重点科普人群,开展健康养生、环境保护与节能、食品安全与健康、核安全、婴幼儿养育、青少年教育等系列科普活动。
②面向我省贫困地区,结合科技脱贫有关举措,开展农村 卫生知识宣传、多发病和高发病防控、民俗文化保护与宣传、农业实用技术普及与培训等系列科普活动。
申报条件:优先支持纳入2016年市州科技活动周实施方案的有关特色主题活动,要求有具体的工作方案,有较好的科普工作基础,有专业技术团队。
2、科普能力建设(1)省级科普基地建设
申报重点:支持省级科普基地开展群众性科普活动,定期向社会公众开放,服务科普人才队伍建设、科普宣传培训等。
申报条件:主要面向省科技厅认定的“湖南省科普基地”,重点支持第十批省级科普基地。
(2)科普作品
申报重点:支持反映科学发现、科学传播、科学史、博物、科学探险、科学文化类的原创科普图书和(微)视频,尤其是面向青少年等重点科普人群,通俗易懂,兼具科学性与艺术性的的科普作品。
申报条件:科普图书必须有明确的创作方向和目标,优先支持与出版机构联合申报的项目。科普(微)视频必须有明确的主题或创意,优先支持与传媒机构尤其是新媒体联合申报的项目。
3、科普传播与科普基础性工作
申报重点:支持报纸、电视、网络媒体等公众传媒通过联合举办专栏、开设科普节目、制作专题片或其他方式,进行科普宣传,提升社会公众对科普工作的关注度。开展科普资源调研和科普产业发展研究、公民科学素质测评等工作。申报条件:申报科普传播项目的单位要求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创意策划科普宣传的能力。
(二)申报条件
1、符合科普专项计划对申报者的主体资格要求;
2、热心科普工作及公益事业,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申报项目的目标任务;
3、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力条件和技术装备;
4、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4、实施期限
科普项目的实施期限一般为1-2年。专题二 县域经济发展专题
一、申报重点与条件
(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县
1、申报重点
择优支持县市区加快支柱特色产业领域的成果转移转化。
2、申报条件
(1)县市区政府对科技创新驱动产业发展高度重视;(2)拥有国家及省级科技园区、基地、产业集群;(3)产业优势突出,属当地主导产业或特色优势产业领域;(4)产业链和产业创新链初具雏形,产学研协同基础好;(5)产业领域拥有若干骨干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6)产业领域拥有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
3、实施期限及资助额度
择优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县15个左右,实施期限3年,统筹安排园区、基地、平台、项目、人才经费。
(二)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含农业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企业科技特派专家)
1、申报重点
择优支持省市派科技特派员(含农业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企业科技特派专家)和县域产业专家服务团,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开展科技创业和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为县域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2、申报条件
(1)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在岗的科技特派员(含农业科技特 派员、“三区”科技人才、企业科技特派专家);
(2)项目申报主体必须是科技特派员(含农业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企业科技特派专家)创办、领办或服务的企业或社团服务组织。科技特派员(含农业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企业科技特派专家)、科技特派员所在单位、服务企业或社团服务组织签订科技服务合同或协议;
(3)项目技术先进适用,对当地产业发展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市场前景广阔,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3、实施期限及资助额度
项目实施期限1-2年,支持经费10万-20万元。
(三)农业“星创天地”建设
1、申报重点
“星创天地”是新型农业创新创业的综合服务平台,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低成本化、便利化和信息化,以星火燎原之势推动农业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2016年,湖南省“星创天地”试点建设,支持以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院所(新农村研究院)、农业骨干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和其他农村技术服务组织等为载体,立足区域特色农业产业和农业资源禀赋,提供融科技创新、技术集成、创业孵化、平台服务为一体的农业农村创新创业服务。
2、申报条件
(1)具有良好的产业背景和明确的实施主体。“星创天地”要立足我省农业产业或区域特色农业产业发展需要,依托农业科技园区、农业骨干企业等实施主体,搭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实施主体有明确的技术依托单位,并确立首席专家制度,落实 责任。
(2)具有良好的创新创业孵化基础。“星创天地”建设,要有创新示范场地、创意创业空间、网络信息平台等软硬件条件。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打造能够为农业创新创业者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平台体系。
(3)具有良好的专家团队基础。“星创天地”,要有协同创新意识强的科技特派员团队或高校、科研院所和重点企业组成的涉及科技、教育、市场营销和经济管理等学科专业的科技人员和创新性企业的技术骨干队伍。
3、实施期限及支持方式
项目实施期限1-2年,支持经费10万—20万元。实行先认定后补助方式。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1、申报重点
具有良好的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发展方向明确,成长性好,通过引导和支持能较快建设成为符合科技部相关认定要求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支持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2、申报条件
我省国家级和省级园区中注册的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
3、资助额度
对孵化器的管理运行费用给予后补助补贴,补贴范围为自2015年以来发生的以下费用:以自建、购买、租赁等方式发 生的场地使用费、场地改造费;无偿为入驻企业提供宽带网络、公共软件、公共技术、培训、法律、财务等服务的费用;设立的种子资金投向入驻企业的投资费用。
单个项目按照孵化器实际运行经费的50%给予后补助,后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申报材料要求
(1)申请单位基本资料: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2)《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申请表》;工作绩效自评报告(围绕评价指标重点总结2015年开展的工作,3000~5000字);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五)中药材全产业链发展
1、支持重点:围绕湘产特色中药资源种质创新、优质中药材栽培技术研究与种植推广、中药材产地加工、提取物、饮片生产提质研究与示范、大健康产品创制与示范、中药材物联网与市场质量保障体系构建、特色中药材长产业链研究开发与示范等,具体详见各项目、课题。
2、申报条件:方向一、二、三、四、六优先支持在51个贫困县增设种植基地的省内外企业,方向五支持为湖南境内中药材拓展销售市场的各类企业,项目由企业或种植合作社牵头、与专家支撑相结合形式进行申报。2016年重点支持农民以资金和土地入股等形式参与项目的企业。(六个申报方向详见附件)
实施期限及资助额度范围:2016年项目实施期限为3-5年,单项资助额度一般为10-20万元。
二、相关要求
(一)按属地化原则推荐申报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县和县域科技园区基地申报,以县市区本级人民政府为申报主体,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程序申报推荐。每个市州推荐的县市区总数不超过2个。省直管县(市)直接报送省科技厅。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信息表和三年规划。
其他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按申报通知规定程序进行申报推荐。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信息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工作要求
1.注重质量。各地在组织项目申报时,要结合当地实际,注重发挥科技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体现产业导向,组织推荐一批技术水平高,对产业转型升级和科技富民强县有支撑作用,对提升经济质量效益有带动作用的好项目。
2、明确目标。各地要深入基层摸清项目现有基础和实施现状,围绕地方特色优势产业进行设计,做到项目总体目标明确,实施方案可行,技术经济指标可分考核。
3、严格把关。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县市科技部门要认真履职,切实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把关,并对审核结果负责。专题三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一、申报重点和条件
(一)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补助资金
1、申报重点
加大对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力度。通过加强服务和后补助等形式,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培育一批拥有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研发投入强度大、注重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能力强、成长性高的企业,成长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壮大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群体。
2、申报条件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为目标,重点选择具有较好的创新基础、有一定的研发能力、有较大的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入库培育。基本条件为:
(1)企业主营业务或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2)企业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高新技术企业;
(3)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以上;(5)近两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湖南省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 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6)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0%以上;
(7)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8)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销售和总资产成长性指标良好。
同时,凡是当年新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评审,综合评分在60-70的企业,当年自动转入省高企培育库。
3、支持方式和资助额度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入库企业按逐年降低的方式每年择优给予后补助经费5-10万元,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培育期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3年期满仍未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动出库。后补助资金用于补助企业知识产权获取费用及研发费用等。
4、申报材料要求 企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发立项证明材料、产品检验检测及生产证明材料;
(4)企业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 年限),近1个会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二)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项目
1、申报重点
围绕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主导产业,在储能材料、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北斗导航、智能电网等领域,支持一批创新型产业集群龙头骨干企业的技术创新产业化项目,带动全产业、全区域产业创新能力整体提升。
2、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必须是我省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的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项目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已进入产业化开发,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
(3)项目成长性好,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市场占有率较高,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4)项目研发投入过1000万元;
(5)企业资产及经营业绩良好,市场开拓能力强,管理科学规范,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具备较强的筹资、信贷能力,能为完成项目任务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3、支持方式和资助额度
采取贷款贴息与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相结合支持方式,每个项目事前立项后贷款贴息不超过50万元,2-3年验收后后补 助不超过50万元,用于补助企业创新项目的产业化贷款贴息和研发费用。
4、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单位直接在“计划管理系统”填报申报书。
(三)科技企业上市(挂牌)补助资金
1、申报重点
积极发展和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和再融资。重点支持具备条件的科技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交易。
2、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必须是我省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2)完成股改工商变更登记,与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主办券商等签订推荐挂牌新三板服务协议,按协议履行费用支付,并于2016年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上市。
3、支持方式和资助额度
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上市的,补助资金50万元,用于补助企业创新研发费用和挂牌相关费用。
4、申报材料要求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上审计报告和申报前最近1个月的会计报表;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4)股改工商登记变更等证明材料;与法定中介机构签订的股份改制顾问协议、上市辅导协议、费用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5)股权交易中心同意企业挂牌的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
二、相关要求
1、按照《湖南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科技计划(专项)后补助管理试行办法》以及资金后补助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2、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的论证、立项、评估验收和绩效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专项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省科技厅根据评审情况,按照择优、均衡的原则,按程序予以立项和后补助经费支持,并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3、专项项目属于后补助项目,全部纳入省级科技计划管理。获补助单位要切实履行法人责任,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财政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后补助资金的核算和管理,行使财务监督职责。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获补助单位后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省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获补助单位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检查等方式,对后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同时,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专题四 众创空间建设项目
一、申报重点与条件
众创空间指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的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具有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特征,集成用户参与、互帮互助、创业辅导、金融支持等功能。2016年湖南省众创空间建设专项资金支持专业化众创空间和综合性众创空间两类项目。
1、专业化众创空间: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建设众创空间;支持科研院所、高校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众创空间;支持在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现代农业、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医药卫生、文化创意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领域先行先试,针对产业需求和行业共性技术难点,在细分领域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支持高新区结合国家战略布局和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发挥重点区域创新创业要素集聚优势,打造具有当地特色的众创空间。
2、综合性众创空间:能有效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具有较强创新创业服务能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
二、支持方式和资助额度
实行先认定后补助方式,对众创空间的管理运行费用给予后补助支持。补贴范围为众创空间上一发生的以下费用:以购买、租赁等方式发生的场地使用费;租赁、使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其它社会单位的闲臵厂房、楼宇建设众创空间的 场地改造费;无偿为入驻企业和团队提供宽带网络、公共软件、公共技术、培训、法律、财务等服务的费用;众创空间设立的种子资金投向入驻企业和团队的投资费用。
专业化众创空间项目,按照实际运行经费的5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综合性众创空间项目,按照实际运行费用的5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相关要求
1、按照《湖南省科技计划(专项)后补助管理试行办法》、《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资金后补助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2、省科技厅根据评审情况,按照择优、均衡的原则,按程序予以立项和后补助经费支持。专项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至众创空间依托单位。
3、专项项目属于后补助项目,全部纳入省级科技计划管理。获补助单位要切实履行法人责任,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财政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后补助资金的核算和管理,行使财务监督职责。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获补助单位后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省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获补助单位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检查等方式,对后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同时,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专题五 技术市场发展项目
一、申报类别
(一)技术转移交易类
包括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输出(转让)补助,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承接补助。
(二)成果市场服务类
包括科技成果登记服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科技成果评价服务,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技术转移培训服务绩效补助。
二、申报重点与条件
(一)技术转移交易类补助
1、支持重点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输出(转让)补助(技术输出方):重点支持我省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输出方),以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和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等形式,将本单位的应用科技成果在湘进行转移转化的活动。根据其2014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实现的技术交易额和进行转移转化的区域,给予适当补助。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承接补助(技术受让方):重点支持我省企业(技术受让方)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方式承接省内、省外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和产业化的活动。根据其2014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实现的技术交易额,结合经认定登记后,技术成果的转化成效(形成的销售收入、上缴利税等),给予适当补助。
2、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输出(转让)补助的相关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湖南省技术市场培育与发展专项申报表(技术转移交易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输出补助)》。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书(全省统一制式,含合同项目名称、登记编号、合同类别、技术交易额等,认定登记时由登记机构审核盖章后交卖方留存)及合同复印件、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收款发票(或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3)本单位开展技术转移活动的其他说明材料。——申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承接补助的相关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湖南省技术市场培育与发展专项申报表(技术转移交易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承接补助)》。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书(全省统一制式,含合同项目名称、登记编号、合同类别、技术交易额等,认定登记时由登记机构审核盖章后交卖方留存,技术承接方可向技术转让方索要)及合同复印件、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收款发票(或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3)成果转化效益(销售收入、上缴利税等)相关证明材料;
(4)本单位开展技术转移活动的其他说明材料。
(二)成果市场服务类补助
1、支持重点
科技成果登记服务:重点支持全省15个科技成果登记与统计服务点,综合考虑其2015科技成果登记的总数量及 有转化需求的成果征集数量等,给予绩效补助。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重点支持全省15个区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与统计服务点,以其2015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的份数、实现的技术交易额及相比2014登记份数和实现技术交易额的增长幅度为基础,综合考虑其全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与统计工作绩效,给予绩效补助。
科技成果评价服务:针对我省获批的国家一期、二期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机构,以试点机构2015按标准完成科技成果评价的总数量、出具的科技成果评价报告在项目和奖励申报、成果转化项目库、技术交易、产品推广、市场投融资等方面的采纳应用情况为基础指标,综合考虑其全年试点工作成效,给予适当后补助。
技术转移中介服务:重点支持我省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含创新驿站)促成境内外科技成果向我省企业转移转化的服务活动。机构须与科技成果卖方或买方签署委托协议、并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为技术中介合同。综合考虑其2015促成的经认定的各类技术交易合同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以及开展线上线下各类技术转移、技术对接活动成效,择优给予适当后补助。
技术转移培训服务:重点支持我省经认定的专业从事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的机构2015开展非营利性的技术经纪人培训、技术转移业务培训活动等,根据其培训场次、人数、成效等,给予适当后补助。
2、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科技成果登记服务的相关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湖南省技术市场培育与发展专项申报表(成果市 场管理服务绩效类)》。
(2)组织开展科技成果登记业务培训、深入企业对接服务等工作情况及佐证材料、典型案例等。
(3)申报主体为市州科技局委托的下属事业单位,须提供市州科技局与之签订的业务委托协议书。
——申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的相关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湖南省技术市场培育与发展专项申报表(成果市场管理服务绩效类)》。
(2)组织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业务培训、深入企业对接服务等工作情况及佐证材料、典型案例等。
(3)申报主体为市州科技局委托的下属事业单位,须提供市州科技局与之签订的业务委托协议书。
——申报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的相关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湖南省技术市场培育与发展专项申报表(成果市场管理服务绩效类)》。
(2)上一本机构受理评价的所有项目的业务委托合同(协议书)、评价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3)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跟踪服务等工作情况及佐证材料、典型案例等。
——申请技术转移中介服务补助的相关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湖南省技术市场培育与发展专项申报表(成果市场管理服务绩效类)》。
(2)与技术供需方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及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的技术中介合同。(3)促成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书及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收款发票(或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4)本机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活动的其他说明材料。——申请技术转移培训服务补助的相关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湖南省技术市场培育与发展专项申报表(成果市场管理服务绩效类)》。
(2)开展技术经纪人培训、技术转移业务培训活动的工作情况及佐证材料、典型案例等;
(3)技术经纪人培训、技术转移业务培训活动的会务材料(培训手册、签到表等)、培训成效证明材料(资格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等;
(4)本机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活动的其他说明材料。
三、其他要求
1、各补助类别申报机构应为独立的法人治理机构,具有规范的服务程序,健全的内部人事、财务管理制度,并能够提供相关的、真实可靠的服务业绩和工作绩效佐证材料及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如有造假,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并纳入黑名单,限定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科技计划。
2、上述项目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统一评审,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以及资金后补助管理试行办法与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后补助支持。
技术转移交易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输出补助,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承接补助)按技术交易额比例进行补助,单个机构补助额最高分别不得超过80万元和100万元。
其他类在综合考虑服务成效的基础上,按照分类分档的原 则进行补助,给予单个服务机构的补助总资金不超过80万元。附件:
县域经济发展专题
中药材全产业链项目支持方向
方向
一、特色中药资源种质创新
申报要求:企业牵头申报。着眼中药材产业长远发展,实施中药材种质资源创新与种苗繁育等应用基础研究,为持续脱贫提供源头种质保障。申报单位要有较好前期研究基础,有省内高校或科研机构参与的同时,鼓励与省外一流的科研机构协同攻关。
项目1.特色中药材品质性状与调控技术研究
研究内容:创新中药材基因组学的研究方法和技术,选择有重大市场前景的湖南特色中药材品种生产上重要的生物学问题,解析产量、品质等复杂性状的遗传基础,深入开展重要品质性状全基因组关联分析;应用遗传学、分子生物学和生物化学等方法,克隆主要中药材外观品质、药效品质、加工品质和健康功能品质等性状的基因及调控元件,明确其对品质性状的遗传贡献,解析其功能及调控网络,阐明品质性状形成的分子基础,发掘10个以上有育种利用价值的品质性状基因,并应用于育种;应用转录组、表观组、蛋白质组和代谢组学等方法,阐明生物碱类、多糖类、黄酮类和挥发油类等品质成分生物合成关键路径,解析品质形成这一重要生物学过程的调控网络;根据遗传多样性分析和种质资源评价,探讨栽培环境因素对中药材有效品质含量的影响,结合人工调控方法,研究遗传、生境和人为干预的品质调控规律,从50多种湖南省地方种植的 中药材资源中筛选10种示范药材,形成10套基于品种选择、适宜栽培环境与田间管理的协助调控技术。
考核目标:构建3~5种中药材基因组精细图;挖掘10个品质性状关键基因,阐明3个活性成分重要生源合成途径;探索10种示范药材基于遗传、生境和人为干预三个方面的品质形成的调控技术;发表高水平论文10篇,获得发明专利20项;帮助贫困山区种植药材既保证品质,又能提高产量赢得市场,为持续脱贫提供技术保障与可持续发展,并为整个专项其他项目研究提供基础与技术支持。
项目2.特色中药材高品质高产量新品种选育
研究内容:以我省主要栽培或加工企业急需的特色大宗中药材为主要对象进行种质资源的调查、收集、整理与评价,筛选特色育种资源,建立相应的种质资源圃;重点关注药用植物的定向育种研究,育种途径包括系统育种、杂交育种、多倍体育种、辐射育种、化学诱变育种以及现代生物技术育种等。开展品种特征特性研究: 包括种子、植物、药材等三者的特征性状,生长习性,生理特性,适应推广区域等;开展品种鉴定研究: 包括物种鉴定、药材性状鉴定、药材化学成分特征鉴定(主要参考《中国药典》或部、省、地方标准),主要化学成分指纹图谱特征鉴定和 DNA指纹图谱特征鉴定;开展抗性分析: 包括抗病、虫性,如抗当地主要病害、虫害的程度,依各药材主要的病虫害种类而定; 开展抗逆性研究,如抗主要逆境环境的程度,依在产区推广可能遇到的主要逆境环境确定。
考核指标:完成50种湖南特色中药材种质资源的收集和活体标本库建设,做到省内每县1份,省外分布地域每地级市至少1份;筛选有育种利用价值的地方品种纯系和导入系100 份,创新50份目标性状突出且综合性状较好的优异种质,适应推广栽培的新种质资源5-8种,定向选育新品种3-5种并每种推广栽培面积10000亩,申请专利10项,制定有关标准或规范10项。
项目3.中药材生物转化与代谢工程研究
研究内容:从我省特色中药材中选择确切功效成分基于组织培养、悬浮培养、器官培养、新型植物生物反应器、内生菌与组织共培养等技术高效率获得目标产物;克隆活性成分合成途径中关键功能基因并构建工程菌进行生物转化;筛选高产细胞株和利用生物转化生产活性更好的药物;利用工程菌或生物反应器对与活性成分生源关系相近或结构类似的成分或低活性成分进行生物转化;探索有价值中药材的发酵加工生产技术,阐明其发酵代谢机制并开发中药发酵产品;构建药材低成本组培及生物反应器技术方法体系。
考核指标:开发中药材发酵产品技术2项,通过组织细胞悬浮培养或微生物代谢工程实现生物制造,获得不少于2个有成药性价值的天然产物;创新3个菌类药材菌种提高品质与产量,申请或获得专利15项以上。
项目4.特色中药材种苗繁育技术与示范
研究内容:以我省特色中药材为主要对象,开展种子育苗、扦插或分株等营养繁殖育苗、组培快繁、无毒苗生产、种质退化与复壮等中药材种苗繁殖技术研究,建设优良种子种苗繁育基地,为我省中药材栽培提供优质种子种苗,推动我省中药材种业的良种化、规范化、标准化,为促进农民脱贫致富服务。
考核指标:突破5种左右中药材脱毒及组培快繁技术;建立10种左右中药材种子或营养繁殖育苗技术;在武陵山片区 和罗霄山片区建设优质中药材种苗繁育技术示范和优质中药材种苗供应基地50个,每个基地优质种苗生产与年供应优质种苗能力达到20万株以上;申请专利5项,制定有关规范或标准10项以上。
方向
二、优质中药材栽培技术研究与种植推广
申报要求:湖南省中药材产业联盟牵头申报,涉及中药材原料的企业、种植合作社、高校或科研单位参与实施。课题由企业或种植合作社牵头。地方政府和省扶贫办的扶贫资金不低于80%直接用于补助解决贫困人口参与本专项所需土地租金和种苗、化肥、设备实施等,并由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和省扶贫办按预算分别与课题承担单位协议列支,并接受对应管理部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资源,采用公司(中成药、饮片、提取物生产企业或中药材营销企业等)+技术依托(高校或科研院所等)+生产基地(合作社或中药材种植企业等)+农户(尤其是贫困户)等合作形式,形成产-销直接对接体,在质量安全上采用生产溯源体系,减少农药和重金属残留,充分保护生产环境,实现安全化生产,实行专项内对接销售的订单农业方式,实现精准扶贫,在质量保障上采用生产溯源体系。推广规范化种植100万亩,技术与种植精准到户,对接种植合作社、企业及流通市场,使不少于21万人精准脱贫。
项目5.特色中药材连作障碍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 研究内容:开展湘产中药材品种引起连作障碍的因素研究,包括土壤性质改变、土壤生物群落组成变化、微量元素的释放与缺乏、土壤肥力变化与营养平衡、化感物质释放与累积、病虫害等因素对中药材连作的影响,解决连作障碍中药材的规 范化、可持续的种植关键技术。对引起中药材连作障碍的化感物质危害,解析缺素机理,了解不同药材与土壤、微生物、环境等因素的相互作用,分析土壤中化学成分、营养元素变化和微生物的变化以及病虫害的残留、迁徙规律,摸清不同药材产生连作障碍的主要原因,形成克服连作障碍的关键技术。通过采用水-旱轮作制、耕-休交替制、与修复物种轮作、清除病虫害栖居或寄居条件、天然屏障隔离、土壤变性改良、元素补充、土壤理化性质修复、土壤有益生物群落恢复等方法,建立相应的解决连作障碍的方案和措施,形成规范化操作规程和种植模式,开展连片种植,实现规模化推广和应用。
考核指标:阐明5种大宗湘产药材的连作障碍因素机理,获得至少3种解决连作障碍中药材的规模化种植关键技术,形成3种规模化种植模式,发布至少5种中药材标准化操作技术规程,建立规模化生产基地50个。培养专业技术骨干1500人,培训农户15000人次,编写、印发专业技术资料2万册。扶贫推广20万亩,脱贫4万人。发表论文10篇,申请专利5件,制定技术标准5项。
项目6.花果药材营养及生殖生长调控技术与扶贫示范 研究内容:以湖南规模化种植的或有发展潜力的大宗花果类药材如枳壳(实)、山/金银花、吴茱萸、栀子、山苍子等为研究对象,系统研究其生物学特性,摸清其营养生长与生殖生长的发育生长规律,通过整形修剪、理想株型培育、测土配方施肥、病虫草害绿色防控等技术手段,调控营养生长与生殖生长,使亩产量提高20%以上。总结出花果类药材种植共性技术特点,建立不同类型花果类药材(木本、灌木、藤本、草本)规范化种植技术规程(SOP),涵盖种子种苗繁育、理想株型 修整、合理施肥、病虫害绿色防控、采收加工等,并利用新思路、新技术、新方法应用于中药材的栽培,从而形成一套在湖南省内可重复、可操作、简单易行的花果类中药材种植技术,以使中药材的质量达到安全、有效、稳定、可控。通过组织技术培训,推广花果类药材规范化种植技术,带动农民脱贫致富。
考核指标:单个花果类药材品种核心种植面积不少于2000亩,推广示范不少于5000亩,帮助不少于2万人脱贫;通过技术的实施,使药材的亩产量与对照相比,增产20%以上;开展技术培训,推广花果类药材实用技术;发表论文10篇,申请专利3件,制定技术标准15项;在贫困重点县合计推广示范10万亩,帮助脱贫2万人。
项目7.农用中药材标准制订与规范化种植示范与推广 研究内容:选择我省适宜用于畜牧、兽医用药材,建立畜牧、兽医用药材标准;研究栽培技术,建立规范化种植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积极发掘高蛋白的饲用植物(草)资源,并实现养殖推广,建设饲用植物与兽医用药材规范化种植推广基地。培育和开发兼具观赏和药用价值的中药材品种,如灵芝、芍药、牡丹、玫瑰、月季、金银花、菊花、辛夷、射干、百合、麦冬、紫苏、银杏、厚朴等中药材园艺品种,创新探索中药材盆景造型与盆栽技术,开发居室药用园艺中药材产品。将中药材应用于现代生态、休闲、景观、养生农业基地,拓展基地功能,依据休闲养生对环境的要求,建立以具有观赏价值中药材为主的中药材园艺景观创意示范基地并推广。
考核指标:制定10种饲用植物或兽医用药材的规范化种植标准操作规程和建立5个饲用植物新标准,并争取列入国家饲用资源目录,建设基地20个,在贫困重点县推广示范10 万亩。开发20个居室园艺中药材产品和盆栽技术,示范推广5个中药材园艺景观基地,制定居室园艺中药材技术标准10个。直接扶贫2万人,申请或获得专利5项以上,发表论文15篇。
项目8.特色中药材规范化种植与推广
研究内容:开展湖南省特色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关键技术的研究、包括种植密度、施肥试验、灌溉与排水、中耕除草、病虫害防治、最佳采收期和产地加工技术等各生产环节;制订湖南省特色中药材的规范化种植和产地初加工标准操作规程。根据各县市的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以及当地药材生产的历史和群众基础,取得地方政府支持,开展适宜中药材品种和种植基地的规划布局,实施规范化种植,对种植合作社的技术员和生产人员以及农户进行中药材规范化种植的技术培训。开展湖南省特色野生中药材和珍稀濒危适产中药材品种的野生变家种技术研究并制定规范化人工种植技术规程,提高仿野生人工抚育关键技术水平与效益,推广林下或林间药材种植的林、药结合模式,实现植被保护和农民增收有机结合,生态和产业并重。
考核指标:制定并发布不少于50个湖南特色中药材规范化种植标准操作规程,制定并发布5-10个大宗野生中药材或珍稀濒危道地中药材野生变人工规范化种植或仿野生人工抚育关键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建立湖南省特色中药材规范化种植药材基地100个以上(每个扶贫县2个),野生人工抚育基地5个,林、药结合模式5个。培训基地技术员和生产人员5000人次,农户10万人次,编撰技术资料10万册。推广种植面积总计60万亩,脱贫15万人。 方向
三、中药材产地加工、提取物、饮片生产提质研究与示范
申报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本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新版GMP认证的中药饮片或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资质,上的饮片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有完成项目相关工作基础和必要条件。课题11可由植物提取物企业或组织承担,申报的中药材品种中应有90%以上涉及贫困地区的特色中药材;针对扶贫脱贫目标,应详细说明扶贫的方法、途径及措施,并根据省扶贫办提供的信息,将扶贫任务分解落实到县、乡、镇、村、合作社和种植贫困户。必须对接项目二协议解决贫困户种植的60万亩中药材销售。
项目9.饮片炮制技术及标准研究与示范
研究内容:针对我省贫困地区的特色中药材资源,开展中药饮片炮制加工(包括炮制辅料)规范化研究与饮片质量研究,建立中药饮片生产的可控工艺参数、标准操作规程及饮片的质量标准;开展不同规格中药饮片炮制品的对比研究,建立中药饮片的分级标准;开展湘产药材的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工艺与质量研究,建立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标准;开展中药饮片加工炮制技术及标准的培训研究。
考核指标:完成我省贫困地区50种特色中药材的饮片炮制工艺及质量标准(包括分级标准)的研究;完成50种特色中药材的配方颗工艺及质量标准的研究;建成中药饮片规范化炮制加工示范生产线3条;完成50种特色中药材炮制加工的产地初加工方法与标准的研究;对接项目二相关课题,协议解决贫困人口种植的40万亩药材的销售。培育产值过亿的饮片企业3~5家;3年实现我省中药饮片企业销售产值达30亿元 以上,收购对接贫困地区中药材4亿元以上。
项目10.鲜药材产地初加工、仓储及饮片一体化技术研究与示范
研究内容:针对本省贫困地区特色中药材的药用特点展开鲜药材产地初加工方式及选取10味大宗药材进行饮片一体化技术示范研究。开展鲜药材最佳采收集期、采后适宜的干燥方法及仓储方法研究,建立药材等级的质量标准;选取10味大宗鲜药材,展开趁鲜炮制加工成饮片、或配方颗粒的工艺和质量标准的一体化技术示范研究,建立标准的操作规范、产品加工优化工艺及质量标准;开展加工产品贮存方法和包装材料的研究,建立加工产品适宜贮存与包装形式;并建立可溯源的鲜药材初加工质量控制体系,从源头上确保中药用药安全有效。支持有规模的种植企业或合作社集中建设规范药材干燥及仓储基地50个,补偿有一定规模的贫困种植户建设产地初加工小型晒坪或干燥设施1000个,鼓励中成药或饮片加工企业、大健康企业在贫困地区完成建设趁鲜一体化加工生产示范基地3~5个,并制定标准操作技术规范。
考核指标:建立50种药材初加工技术或工艺标准,明确其对中药材等级、药用质量影响;制订出50种中药材加工产品的质量标准体系,确定适宜贮存与包装形式,建立可溯源的质量控制体系;建立鲜药材产地初加工和饮片一体化加工基地30~50个,其中在贫困地区设点建厂的5个,操作规范并具有示范性;建立适用于农户要求的干燥方式3~5种,形成湖南贫困地区50种大宗中药材可靠的初加工技术与饮片一体化加工质量保障体系,协议解决项目二相关课题15万亩的贫困人口种植药材的销售。建成饮片一体化加工的示范基地5个。项目11.植物提取物产品开发及标准体系构建与推广应用 研究内容:以我省主要栽培并有一定产量的植物,如山/金银花、绿茶、博落回、五倍子、虎杖、枳实、橙皮、杜仲、红豆杉、厚朴、藤茶、甜茶、罗汉果、生姜、千层塔、栀子、银杏等针对国际市场基于湘产药材开发满足国际市场需要的提取物产品,充分利用超临界萃取、动态逆流提取工艺色谱等现代化技术提升提取物工艺水平并完善产品标准,生产出高品质的植物提取物,应用于药品、保健品、食品、化妆品、饲料等领域或者出口外销。依据农业部“《饲料原料目录》、结合品质成分完成饲用植物提取物功能评价;完成植物提取物(包括饲用)标准化体系构建。
考核指标:开发10种源于湘产中药材的植物提取物工艺及产品,建立其质量标准,实现单品种销售超过2000万元;制定20个饲用植物提取物(或粉)产品标准并完成其功能评价和验证;构饲用植物(粉及提取物)标准生产体系;协议对接项目二相关课题5万亩贫困人口种植药材的销售。
项目12.饮片及中药材初加工生产装备开发
研究内容:研究3-5种特色含挥发油类成分中药材,3-5种含大量多糖成分中药材,3-5种含热敏性成分中药材,3-5种易褐变中药材的产地初加工的工艺技术,作为初加工的装备设计参数。研发满足山区使用的可移动式小型中药材产地干燥设备,产地干燥设备采用模块设计,安装拆卸方便,维修简单,方便移动,可适用多种中药材的产地烘干;研发满足基地规模化生产的环保节能型干燥设备;研发适应含挥发油类成分、含大量多糖成分、含热敏性成分中药材烘干的专用干燥设备。研发多种中药材采收后产地初加工装备。以满足传统的捡选、清
洗、切片、蒸、煮、烫、撞、揉搓、剥皮、发汗、保鲜和储藏等加工的需求。同时,开发相适应的机械化设备,建立自动化炮制生产线,使每个过程都能严格按照国家药典的药材质量要求进行加工作业,确保最终中药饮片的质量。
考核指标:完成含挥发油类成分、含大量多糖成分、含热敏性成分、易褐变等中药材5-8种的产地加工工艺参数研究及其装备参数设计,申请专利5项以上。研发满足山区使用的移动式小型中药材烘干设备(每天加工干药材能力不低于1吨)。能满足多种中药材产地烘干的要求,安装拆卸方便,维修简单,移动方便;建立10个以上的示范点,示范点必须落实到贫困县的种植大户或合作社;申请或获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研发满足基地规模化生产的环保节能型干燥设备;建立2个生产示范点,示范点必须落实到贫困县的初加工基地;申请或获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研发适应含挥发油类成分、含大量多糖成分、含热敏性成分中药材烘干的专用干燥设备;建立2个生产示范点,示范点必须落实到贫困县的初加工基地;申请或获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研发多种中药材品种采收后进行产地加工装备;研发根、茎、叶、花、果实等不同需求生产饮片的炮制过程所需的机械化设备,产业化生产线可供小型移动干燥设备年产超过1000台。
方向
四、大健康产品创制与示范
申报要求:项目由相关具实力的企业牵头申报。项目13.功能成分发现及有效组分提制工艺研究与成药性评价
研究内容:立足我省贫困山区湘产特色中药资源,实施创
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原始创新,加速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衔接融合,筛选并挖掘新的活性成分(群),对潜在活性成分结构进行修饰和功能评价,优化活性成分提制工艺,对活性成分成药性进行评价,建立活性成分的生产标准和质量标准,旨在逐步实现新技术、新产品与企业的无逢转移,为湘产特色中药资源的综合利用、深度开发提供关键技术支撑。
考核指标:发现新成分500个,完成50个成分动物活性评价,完成5个活性成分功能机制的研究和结构修饰;完成5个活性成分提取纯化工艺研究,并完善其已有工艺;对5个活性成分的药效学、药代动力学和安全性进行评价,研究其药物开发的潜能;确定5个中药有效部位候选药物,5个具有一类创新药物开发前景的候选药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30篇以上,申请发明专利30项以上。建立湘产药材活性成分筛选提制工艺研究体系平台的搭建,为提升中药产业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研究水平和研发效率,为培育可持续中药材需求市场提供科学保障。
项目14.中成药、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等健康产品开发与示范
研究内容:以我省贫困山区主产黄精、猴头菌、龙脑樟、茯苓、湘莲等湘产特色中药资源为载体,围绕产品的提质和产业链延伸的核心问题,强化应用研究与产品产业的无缝对接,重点突破我省中药资源下游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候选药物、新药、保健品、功能食品、化妆品、日用品和环境消毒剂等大健康产品的研发;同时选择我省优势中成药品种,链接湘产中药资源,强化二次研发,培育大品种,实现产业提质增效。培育成湖南省中药材市场,为中药材持久扶贫提供种植市场保
障。
考核指标:完成5个候选药物评价,获得2个天然药物或中药新药的临床批件;研究3个湘产中药大品种材的药效物质基础,并对其进行二次开发;获批食品加工助剂或添加剂以及保健食品注册批件20个,功能食品、化妆品、日用品和环境消毒剂等产品30余个,培育3个以上大品种;对接项目二相关课题,协议解决20万亩贫困户种植中药材的销售;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0篇以上。形成湘产中药材健康大产业;完成2个五类中药新药或天然药物的临床前研究;申请或获授权相关发明专利20项;实现3个以上单品种上10亿。
项目15:植物源饲用抗生素替代技术及产品开发与推广 研究内容:以我省主要栽培或加工企业有实际需求的中药材及饲用植物为主要对象,开展不少于5个活性成分(群)其活性成分的提取工艺与质量标准研究并进行营养和风味品质评价及“整肠、抗炎、促生长”的饲用抗生素替代技术研究;深入开展活性成分调节胃肠道微生物和抗炎的作用机制研究,阐明植物功能成分--肠道微生物--宿主机体抗病及抗炎三者之间的关联作用机理,明确饲用抗生素替代技术开发中兽药或药物饲料添加剂替代产品,其相关产品形成良好销售,带动下游种植。
考核指标:开发出植物源饲用抗生素替代的中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共 5-8个,其中2类中兽药产品1-2个,产品的销售额达到2亿。对接项目二相关课题,协议解决贫困人口种植药材5万亩的销售。申请专利 5项,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50篇以上。
方向
五、中药材物联网与市场质量保障体系构建 申报要求:由中药材专业市场、信息技术企业、中药电商等相关企业牵头申报。
项目16.湖南省中药材大数据分析精准决策服务研究开发与示范
研究内容:本课题主要研究湖南省中药材大数据库分析精准决策服务,具体研究内容包括整合湖南省中药材信息资源库,全方面整合中药材资源信息;研究开展精准扶贫大数据分析挖掘技术,支持决策层制定精准扶贫政策;研究如何用多技术、多终端形式展示扶贫信息,保证精准扶贫信息公开透明化;制订精准扶贫效果评估模型,利用大数据分析估算扶贫效果。
考核指标:整合中药材资源资源库1个;建立大数据分析系统一套;利用4种以上终端技术展示扶贫信息;研究制定精准扶贫效果评估模型1套;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4项以上;发表论文6篇以上。
项目17.湖南省中药材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研建与应用示范 研究内容:本课题主要研究如何构建一个面向全省农民和农业企业提供中药材综合信息服务的信息化平台并进行应用示范,具体研究内容包括:研建集精准扶贫、公益服务和运营服务一体的全省中药材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能够实时发布和展示中药材的资源分布、种植品种、种植规模与产量、价格、企业需求和贫困人口的动态变化等信息,对中药材产供销信息采集、统计分析,提供行业市场信息精准预测;研究与开发多应用系统异构数据集成技术;研究与开发适合中药材精准扶贫供给侧模式的B2B电商系统;研究与开发适合中药材需求侧模式的产供销信息自动匹配撮合技术;联合中药材销售市场、中
药材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精准扶贫户进行精准扶贫综合信息服务应用示范推广,行成标准规范实体。
考核指标:行业综合信息发布、产品展示、精准市场信息撮合、市场信息精准预测和网络营销(以B2B为主)等多系统集成服务综合信息服务平台1套;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可行性运营和示范推广方案1套;联合50家以上中药材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建设基层服务站点。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5项以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包含EI(SCI)收录3篇以上。
项目18.湖南省中药材质量溯源平台研建与应用示范 研究内容:本课题主要研究湖南省中药材质量溯源平台,具体研究内容包括研究并开发湖南省中药材质量安全可溯源平台,整合中药材种植、收购、流通、仓储、加工生产和供应各环节的质量溯源信息,确保中药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透明公开;研究中药材加工生产线智能质量溯源技术;研究中药材物流仓储精准质量溯源技术;研究中药材精细化种植质量溯源技术;研究制订中药材产地溯源与质量标准规范;联合中药材企业、中药材现代物流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开展基层服务站点建设,进行应用示范推广,行成标准规范实体,以点带面扩大服务覆盖面。
考核指标:中药材全产业链质量溯源平台1个;中药材加工生产线智能溯源系统1套,溯源系统1套,中药材产地溯源与质量相关标准规范2套;联合20家以上中药材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开展示范推广。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4项以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包含EI(SCI)收录3篇以上。
方向
六、特色中药材长产业链研究开发与示范 申报要求:由中药企业牵头申报。申报单位要有较好前期研究基础,有省内高校或科研机构参与的同时,鼓励与省外一流的科研机构协同攻关。
项目19: 研究内容:选择5~10个湘产特色中药材品种,要求综合利用产业市场前景显著;围绕种质创新、栽培技术、饮片或植物提取物、大健康产品开发围绕产业链,布臵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产品创制的创新链,实现产业化示范。
7.专项资金计划管理实施办法 篇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
为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中央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我们制定了 《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5年5月31日
附件:
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工商、 科技、供销合作、知识产权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 管理。 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 一) 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资金额度; 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 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 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二)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 会同财政部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 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具体包括:
( 一) 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 二) 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 三) 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 四) 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 五) 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 六) 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 七) 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第六条专项资金优先采取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等市场化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和单位予以支持,也可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述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第三章资金分配方式
第八条专项资金原则上以因素法分配,确需考虑专业规划布局、项目特点的,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九条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产业行业布局、支持重点、各地区相关发展指标、工作基础、及当年预算规模、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 地方财力等因素,经测算后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项目法分配资金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选拔,专项资金安排到符合要求的企业或单位。
第十一条需要选择试点地区时,试点地区以有关专业规划布局或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等方式统筹确定。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视业务需要及工作基础,印发工作通知,明确当年专项资金的实施目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重点及工作要求等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符合工作要求及条件的地区,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财政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本省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对各省报送的实施方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预算初步建议进行审核后,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专项资金全部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 应当在7月15日前全部下达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及工作通知要求, 结合前期报送的实施方案,制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于资金下达三个月内报财政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绩效目标、具体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 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等。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备案前应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将项目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报财政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以及中央财政其他资金的统筹使用,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要求,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并及时验收, 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及绩效情况总结。
第二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二) 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 三) 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
( 四) 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 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社会及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将不定期抽查。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实施细则应进一步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列支范围、项目实施单位遴选条件、 遴选程序、资金支付方式和进度、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及信息公开等内容,突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8.专项资金计划管理实施办法 篇八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中央财政设立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农业部、财政部共同制定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刊登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中央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做好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资金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农业部负责项目组织管理,财政部负责预算资金落实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机具招标、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在申请人多于当年能够享受补贴的人数时,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身上,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四条 补贴的对象是农民个人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第五条 中央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制定。
第六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主要补贴小麦、水稻、玉米、大豆四大粮食作物作业机械:
(一)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二)农田作业机具,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
(三)粮食及农副产品的产后处理机械;
(四)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
年度重点补贴的机具种类,由各省(区、市)根据农业部的项目指南确定。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与下达
第七条 农业部根据中央财政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国家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重点及各地的需求状况,制定并下达补贴资金年度项目指南。项目指南内容包括:补贴机具种类、补贴区域、补贴资金额度及工作要求等。
第八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下达的项目指南和各市县申报情况,组织编制本地区的《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农业部。《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内容包括:实施区域、补贴机具种类和规格、补贴标准、补贴机具数量、补贴资金结算方式等。
第九条 农业部对各省(区、市)上报的《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批复,并按照国库直接支付的要求,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省级农机主管部门。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批复要求,组织项目实施。
经农业部批复下达的《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报农业部审批。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
第十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批复,进行公开招标,确定年度补贴机具的种类、型号、价格及供应厂商。
第十一条 省级和项目实施区农机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及乡村张榜等形式,向农民公布补贴机具的种类、型号、价格、供应厂商和补贴数量、补贴金额、优先补贴条件等。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合同,并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汇总结果,统一与中标企业签订供货意向协议。
第十四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购机者向供货方购机,购机时农民应提交购机补贴合同,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
第十五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对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
供货方凭补贴合同和发票存根向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结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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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07-16
河北省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09-02
杭州发展循环经济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09-03
上海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09-25
安徽省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07-31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