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见义勇为民法定性的意义论文(精选3篇)
1.研究见义勇为民法定性的意义论文 篇一
党课,是每名共产党员的必修内容,也是开展党员教育、提升党员综合素养的重要途径。向农村党员讲党课,单靠念理论文章、读政策文件,内容“深奥”“晦涩”,不易被接受;若换种方式,讲授党课带点“土味”,用更接地气,更贴近实际、贴近农村日常生活的话语来传达,相信一定会事半功倍,农村党员教育工作也将登上新台阶。
少些官方语言,让“土味”党课通俗易懂。
很多农村党员都是留在家中的老一辈,知识文化水平有限,若上党课完全按照书面材料“照本宣科”,当中的很多专业词汇文化水平高的人可能都需品读多次才能理解,农村党员自然更难明白。这个时候,就需要授课者将“官方语”转化为“大白话”“口头语”,换个让普通百姓都能明白的说法进行解读,才更容易被农村党员所接受。在党课学习过程中,要改变“上传下达”的机械授课模式,讲课不一定要在会场,还可以在“田间地头”、在“院坝门前”,与农村党员们进行现场交流,同他们谈认识、提意见、聊感受,用不一样的“土味”方式让农村党员接受更多、收获更多。
多些真实案例,让“土味”党课深入人心。
在农村,经常会看到三五人坐在一起,其中一人在中间讲故事、讲新鲜事,旁边人听得津津有味。对农村党员讲“党课”也可以如此,多些真实案例,多些周边故事,让党课变得生动起来,虽是“土味”,但也“芳香”,农村党员们定会喜欢。如一堂《民法典》宣讲课,可以先从本镇、本村发生过的一起纠纷讲起,如何发生、如何解决、当中谁对谁错,缓缓道来,最后再向大家讲述对这类案例《民法典》中的哪条哪款是如何评判,这样的方式,定然会让在场党员们听得聚精会神,内容也更加让人入脑入心,宣讲效果自然大大提升。
注重因材施教,让“土味”党课学能所用。
为农村党员上党课,若为他们讲机关党建、讲城市治理之类与他们生产生活不相关的内容,他们不会感兴趣也听不明白。所谓“看菜吃饭,量体裁衣”,针对农村党员,要讲好党课,不仅讲课方式要“土”,讲授内容也要“土”,这个“土”,是接地气,是农村党员能学有所用。可以多为他们讲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讲讲党员带领群众致富增收的典型经验、讲讲乡村有效治理的关键所在。总之,农村群众盼望什么、农村党员想学什么,就为他们讲什么,让农村“党课”真正成为农村党员提升能力、带领群众致富增收、奔向小康的重要阵地。
2.研究见义勇为民法定性的意义论文 篇二
关键词:见义勇为,民法,保护,界定
一、见义勇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一) 概念
见义勇为是在没有法定的义务下, 自觉地保护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个人的生命及财产的一种正义的, 同时会对他人产生救助效果的一种实施帮助的行为。在我国, 法律上没有关于见义勇为的统一规定, 只是在一些法律条文中有一些说法, 但是也是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解释。
(二) 构成要件
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首先是主体要件, 主体应该是没有法定责任、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自然人, 通俗的讲, 就是没有法律上规定负有相关义务的人。主观要件, 就是行为必须符合“义”的定义, 所谓的义, 就是正义, 既包括法律上的正义, 还有社会大众通俗认为的义, 即符合正常的社会道德观念, 如果是恶意或者违背道德的行为, 都不构成见义勇为。客观要件, 主要由以下三点:首先, 需要受到保护的对象在客观上即将或正在受到不正义行为的侵害, 其次, 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的时候, 被保护的对象必须处于危险当中, 最后, 见义勇为者是出于自己的思想自觉挺身而出的, 没有收到其他客观因素的因素。这些要件也是确定行为是够构成见义勇为的标准, 如果有不符合上述要件的因素, 就有可能不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其次还有一些其他的因素, 比如说是在自己能够提供的力量范围之内, 见义勇为主要是“义”, 切不可将“勇”放到第一的位置上。
二、见义勇为立法的现状
(一) 对见义勇为的立法规定较为模糊, 缺少统一界定
由当前我们国家的法律环境来, 我们国家对见义勇为在立法上缺少统一的规定, 常见于地方的法规上, 但是地方法规对见义勇为的探索缺乏广度和深度, 不能够真正的走上立法的层面上, 而且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和奖励制度上都没有统一的规定, 所以导致现在见义勇为的行为只能通过媒体的报道, 通过媒体将某种行为进行宣传, 然后由大众对这种行为进行评价, 但是由于人们的受教育程度和经历的不同, 对同一种行为的褒贬不一, 甚至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发生的利益冲突, 依靠道德和司法行政机关也不能够得出一个完美的方案。由此可见, 法律上进行统一的界定很重要。
(二) 民法中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机制存在漏洞
首先, 缺少统一性和公正性的法律适用。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的操作中, 对于见义勇为的损害救济都有着不同的观点, 每个人的判断方式和标准也是不同的, 导致有很多见义勇为者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时候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却没有得到救济。其次, 收益主体不明确, 很多情况是见义勇为者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 同时被救助者也没有受益, 这个时候如果见义勇为者向被施救者所要补偿, 在道义上似乎也说不过去。最后, 在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上没有统一的标准, 存在诸多问题, 有的法律规定“根据受益人受益多少进行补偿”, 实际上这个规定就很不合理, 因为受益人受益的程度很难评定, 两个标准都是非常的模糊, 没有科学的解释和界定, 都是根据判定者自己的思想和经历进行的判定。这些漏洞都是亟需进行填补的, 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三) 在法律上没有给予见义勇为者报酬请求权
在当前的民法中, 并没有规定见义勇为有报酬的请求权, 这其中的原因有很多, 但是主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的传统的道德观念和长时间的计划经济, 以及受到前苏联的民法的影响, 但是在没有报酬请求权下, 逐渐的暴露了很多的问题。首先, 没有报酬权导致见义勇为行为具有很大的虚伪性, 会影响一部分人进行见义勇为行为的心理, 可能会因为对自己的利益很少甚至损害自己的利益不会见义勇为;其次, 过于高估了民众的道德现状, 对于目前的国民的道德素质盲目的乐观;最后, 人们不得不考虑危险情况下见义勇为的后果, 这种情况是很尴尬的, 但是也是必须要考虑到的问题。西方一些国家在这一方面做的很好, 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三、完善见义勇为的民法保护手段
(一) 在立法上为见义勇为行为划定明确的范围
当前我过对于见义勇为相关法规的制定都是地方上的一些法规, 而在中央层面上没有统一的规定, 在地方的法规具有的效率和影响有限, 所以在中央层面上统一规定见义勇为的行为和范围是非常有必要的。目前, 我国已经具备了在中央层面上建立统一的见义勇为法的条件了, 随着大部分地区民法的逐渐完善和奖惩制度的不断补充, 见义勇为法的建立已经有了很好地基础。同时在学术界关于见义勇为的讨论也是非常激烈的。从种种表现来看见义勇为行为已经引起了很大的关注, 而且是由于划定的界限和规定不明确的原因造成的, 所以在立法上为见义勇为行为划定明确范围很必要, 也很符合目前的局势。
(二) 增加和确定见义勇为者的请求权范围
民法上规定的请求权, 是在形成权力和义务的关系以后, 一方要求另一方做出一些合法的行为的权力, 其中有请求权一方的是债权人, 另一方是债务人。在立法上增加和确定见义勇为者的请求权和范围, 见义勇为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接触一定的后顾之忧, 有利于人们更多的做出见义勇为行为。在实际的操作中, 赋予见义勇为者的请求权可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 向侵权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即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生对象;第二, 向受益人请求补偿的权利, 即向受益人请求进行经济和精神上的补偿等权利;第三, 向国家请求补偿的权利, 赋予向国家请求补偿的权利, 是一个国家和社会的进步的表现, 体现了国家对个人利益财产的重视。
(三) 立法建立见义勇为的责任豁免机制
立法建立见义勇为的责任和面机制, 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在实际的见义勇为的行为中, 有很多的时候, 实施见义勇为的同时会对一些公共设施和侵权者造成一定的伤害, 就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 如果对公共设施和侵权者造成伤害的话, 可能存在赔偿问题, 甚至有的时候会负刑事责任, 所以在立法上, 要对见义勇为建立责任豁免机制。当然, 也要对这个责任有一定的限度, 对于公共设施设和侵权者可以进行相关的规定, 当然, 对于侵权者也可以采用正当防卫的认定办法进行相关的认定。总之, 如果见义勇为者造成可公共设施和侵权者的伤害, 可以在一定程度减轻和免除其责任, 让见义勇为这种正义的精神得到更好的发扬。
(四) 对相关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正
对相关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正, 通俗的说, 就是将和见义勇为行为的一些法律法规进行重新的修订, 将其中一些模糊的规定进行明确化的修整, 同时对一些法律法规进行补充, 例如关于见义勇为行为, 可以划定等级, 将见义勇为行为按照内容、形式和危险系数的评定进行等级的划分, 同时根据等级, 对国家和侵权人进行补偿的数额的底线进行规定, 对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由双方自由协定, 协定不能达成的可以交由司法机关, 按照见义勇为行为的等级评定和受益者的实际情况, 由司法机关进行强制性的要求。总之, 通过对相关法律的补充和修正, 可以使得国家的见义勇为变得更加正式, 也更加对见义勇为行为有积极地嘉奖和促进作用。
四、结语
总之, 见义勇为不论是在学术上还是在道义上都一种正义的行为, 通过完善立法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规范, 健全民法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 这两者, 都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一种肯定。其次, 需要注意的是, 在见义勇为的时候要注意保全自己, 虽然这是正义的行为, 但是这毕竟有很高的风险值, 所以在见义勇为以前要经过一定的考虑, 量力而行, 不能够盲目, 争取最大的可能性, 让风险值降到最低, 将受益者的利益和自身的利益提高到最大, 最后要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 不可采用过激的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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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见义勇为之民法问题的研究 篇三
摘 要:见义勇为是一种良好的传统的美德,数千年来使人们一直弘扬继承的道德的精神力量。本文主要就是再见义勇为的概念入手,通过一系列的法律的方面进行的分析和探讨,从而达到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健康,通过法律的保障,这样使见义勇为的高尚精神在社会中弘扬起来并且予以传承。
关键词:见义勇为;民法问题;研究
一、前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地的加深的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生活差距也越来越大,因此,在现实生活当中,一些人们为了生活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恶劣的手段,骗取人与人之间的正常的信任。比如说,现在的社会上如果一位老人不慎的摔倒,有人担心因为一不小心浸会让自己掉入陷阱里,不敢上前扶助,因此,本文就是在见义勇为的法律问题方面的引发的各种探讨,通过研究表明,见义勇为的举措不但涉及了民法,而且涉及了见义勇为者和被见义者的关系,根据法律法规表示,见义勇为者与侵权者之间可能产生的刑事法律或者是其他的法律关系,见义勇为者受到我国的民法的保护,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見义勇为的基本的概念
综合国内外的发展,见义勇为之所以受到立法机构的管理,并不是将其当做法律的一种形式,只是为了免除见义勇为者怕自己好心没有好报的后顾之忧,让见义勇为之心在度的出现在这个社会当中。见义勇为的基本概念可以在两个方面进行剖析,其一是:在道德上来说,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的美德,为正义的事业去努力的奋斗,为正义的事业奉献自己,坚持自己的正义的精神,通邪恶的势力作斗争。其二就是在在法律问题上来说:见义勇为是为保护国家的利益而战,制止违法犯罪的行为,但是不管在哪个方面来说,见义勇为者是值得我们尊重的,都是为了社会的平静安宁做出贡献,见义勇为者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做出的行为,其实质就是保障了其他人的人身的安全,维护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又对有困难的人实施了救助,因此在法律上的问题来说,见义勇为又被列入了无因管理的行列。所谓的无因管理是:指在没有法律条纹的约束时,施救者自愿的进行帮助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三、见义勇为的研究
在危险的情况下,见义勇为的人会对即将发生危险的人进行施救,帮助危险的人脱离危险,保护他们的合法的权益和他们的人身安全,但是见义勇为者却将自己的合法权益置身度外,这是一种伟大的无私奉献的精神,所以在法律上进行总结就是,见义勇为主要的体现机能是法律的激发,但是在危险中的自保与其截然不同。对于见义勇为者在进行施救的过程中如果导致人身安全的受损,或者是财产安全的受损,根据法律文献可知,见义勇为是一种高尚的品质,在过程当中如果是故意的对他人造成侵权行为,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否则,施救者不会承担任何的法律约束,但是对于如果见义勇为者的利益收到侵害的话,则不管是否故意,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见义勇为是维护他人的利益的,如果在过程中让施救者自己承担法律后果是非常的不公平的,因此,根据法律的条纹条款来说,见义勇为者的施救方法如果不当造成他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也要承担法律的惩处,对任何人都十分的公平。
经过长时间的对于见义勇为的行为的讨论,见义勇为的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进过研究表明,见义勇为人数多的国家更容易有一个和谐的社会。因此,为了共创一个和谐的美好的社会,所有的法律都应该积极地保护这种美德的合法的权益,对他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的安全给与有效的保障措施。对于故意伤害见义勇为者的权益的人,法律应给与严重的处罚,让他们认识到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是神圣不可以侵犯的,如果置之不理的话,只会是这种现象更加的猖獗,不利于我国社会向着和谐的方向发展。
四、结束语
见义勇为是一种优良的传统美德,体现了中华民族的高尚的文明的精神,本文通过对见义勇为者民法方面的研究探索,全面的介绍了相关的民事法律对于见义勇为者的道德的规范,和相关的法律条文,通过对法律的全面的认知,我们也很清楚的了解到见义勇为者在进行帮助他人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了一些其他的困难,根据法律的相关文献是如何管理的,根据法律的相关知识,公平正义的保障了见义勇为者的人身的安全,在他们积极地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法律也有效的保障了他们的人身的安全,通过法律的保障,更加促进了见义勇为的义举的出现,有利于我国社会在发展过程中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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