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管理办法(精选9篇)
1.集体合同管理办法 篇一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权流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加强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结合全国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范围内的集体林权流转,适用本办法。国有林流转,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集体林权权利人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合作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转移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给他人的行为。出让人是指拥有林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职责。
林权流转合同登记备案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2.集体合同管理办法 篇二
市人力社保局表示, 为完善集体合同制度, 提高集体合同质量, 规范集体合同档案管理, 发挥集体合同档案作用, 制订了上述管理办法。《办法》中首次规定, 集体合同档案将作为各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确保集体合同档案的齐全完整,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将档案据为己有。据悉, 该《办法》所指的集体合同档案, 是指集体合同订立、履行、管理、备案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办法》中指出, 集体合同应采取集中归档方式, 在每年6月底以前将归档文件材料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归档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手续完备、字迹工整、载体和书写材料符合要求。同时, 《办法》中还规定集体合同档案具有档案阅览、复制摘抄、出具档案证明等效用。单位和个人对所需查询业务, 应当按照集体合同档案查阅程序提出申请, 各有关单位依法在业务范围内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集体合同档案原则上不外借, 相关单位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查取证或办理案件时, 须持本单位介绍信, 经档案形成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查阅相关内容。
《办法》中还明确了各类集体合同档案的保管期限。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0年、10年。其中职工 (代表) 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集体合同文本等须永久保管。
此外, 《办法》中强调,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严禁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公布涉密集体合同档案信息。同时未经鉴定和批准, 禁止擅自销毁档案。据悉, 该《办法》自今年2月1日起执行。
3.试论集体合同制度 篇三
关键词:劳动法;集体谈判;集体合同;和谐劳动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25-0140-03
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的转型时期,劳动关系正在发生深刻而迅速的变化,劳资关系紧张化,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长,劳资冲突不断显性化。有鉴于此,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已成为市场经济国家调节劳资矛盾、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的最基本的权利保障。
一、集体合同制度的来源与概念
集体合同制度最早产生于18世纪的英国、美国和德国,是资本主义进入自由竞争时期的产物。当时的劳资矛盾十分尖锐,在斗争中工人发现单个的个人无法与雇主抗衡,根本不能保护自身的权益,于是工人开始联合起来,自发组成工会,依靠工会来与雇主进行交涉和谈判,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应运而生。最初各国政府普遍对集体合同制度持禁止态度,英国议会1799年至1800年通过了《禁止结社书》,宣布组织工会为非法。不仅法律不承认集体合同的效力,而且法院也不受理工人依据集体合同提起的诉讼。但是随着工人运动的深入发展,斗争手段日益激烈,国家不得不重新调控劳动政策,到19世纪后期,各国政府开始承认集体合同制度。新西兰在1904年制定了有关集体合同的各种法律,成为世界上最早进行集体合同立法的国家[1]58-61。二战过后,随着集体合同制度在调整劳资双方利益纠纷、促进劳资合作方面的功效突显,各国政府更是全面支持集体合同制度。现在,集体合同制度已经成为一项专门的劳动法律制度,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
我国在1995年《劳动法》中就对集体合同制度做了相关规定,2004年5月1日起执行的《集体合同规定》,特别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更是对集体合同制度做了详细的规定,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这些年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集体合同,又称劳资合约、团体协约或集体协议,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中指出: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2008年实施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第54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所以根據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集体合同应当表述为: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组织,通过集体协商,以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报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制度是针对集体合同订立、内容、效力及其救济的一系列法律制度,是当前世界各国调整本国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集体合同制度的有效建立对于解决劳资矛盾、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
二、集体合同制度的内容及特征
(一)集体合同制度的内容
集体合同制度的有效行使离不开团结权、集体谈判权、争议权,即“劳动三权”。 “劳动三权”是劳动者通过集体力量对抗用人单位以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它是集体权利的基本内容,也是集体合同制度的核心内容。
1.团结权。团结权是集体合同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是劳动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2.集体谈判权。集体谈判权又叫集体协商权,是集体合同制度的核心,是劳动者通过行使团结权,利用工会这一集体组织取得与用人单位平等的地位,在共同协商基础上,双方签订以维护劳动者集体权利为内容的集体合同的权利,是集体合同制度的终极目标。
3.争议权。争议权是实现集体谈判权的辅助性权利,当集体谈判无法进行下去时,工会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行使如罢工或关闭工厂等手段,保障集体谈判得以开展的权利。
团结权、集体谈判权、争议权构成的“劳动三权”,最终使劳动者获得与用人单位平等的地位,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劳动条件,达成劳动集体合同[1]36-50。通过集体合同制度来解决劳资双方的矛盾和纠纷已成为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和有效途径。
(二)集体合同制度的特征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我国现有的集体合同根据内容划分,可以分为普通集体合同(综合性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根据主体划分,可以划分为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和全国性集体合同。整体而言,我国集体合同的基本特征如下。
1.集体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在集体谈判中,一方是工会或工会指导的职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组织。改变了传统劳动合同中单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不对等失衡状态,加强劳动者一方力量,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实力,使劳动者真正处于与用人单位平等的地位上,针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共同协商,订立集体合同,使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得到实质的保护。另一方面也限制了用人单位的权利,保障了契约的自由性,使劳资双方真正实现平等协商、责任共负、利益共享、共同发展的良性互动关系,使集体合同制度成为化解劳资冲突的重要制度保证。
2.集体合同的内容是特定的。集体合同调整的是集体劳动关系,主要针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谈判,目的在于改善和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减少劳资矛盾,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3.集体合同的形式是要式的。劳资双方集体谈判后达成的集体合同必须是书面的协议,并且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只有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的集体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通过的,必须重新签订集体合同并且重新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严格的谈判机制使众多的劳动者都能参与到集体谈判中来,真正做到平等协商,平等行使否决权,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同时通过严格的审查、批准、备案手续,使政府介入到集体谈判中来,对整个集体谈判提供良性指导,间接调控集体谈判的平稳运行,并且做好劳资双方的监督人和裁判,保证集体合同制度有序高效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4.集体合同的效力是法定的。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法律效力。针对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不仅对集体谈判的当事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时其效力还扩展到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还明确规定:集体合同效力高于一般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从而使集体合同具有代替和补充劳动合同的效力。通过保障集体合同的效力,让劳资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其内容,限制了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对单个劳动者权益的损害行为;同时给予劳动者平等的对话权,使之能够与用人单位相抗衡,并且能够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劳资双方相互依存、各尽所能、平等协商、共同发展的良性互动关系。
5.集体合同的法律责任是特定的。集体合同中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其核心内容是对劳动者劳动条件和劳动生活的改善和提高,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对用人单位责任的要求。以劳动者为代表的一方承担的主要是道义上的义务,即使出现违约也不承担经济责任。反之,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规定不仅承担经济责任,更多的是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而且这种责任不仅针对于集体合同的违约,在整个集体合同的谈判、磋商、签订、履行全过程中都时刻贯穿着。
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以团结权、集体谈判权、争议权为基础,并且通过建立有效机制保障上述权利的行使,使之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和机制,为和谐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发挥出重要作用。
三、集体合同制度是促成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
不可否认,劳资双方的矛盾从劳动关系产生之初就是客观存在的。这种矛盾使劳资双方长期以来一直处于压迫——反抗——再压迫——再反抗的恶性循环中,不仅造成工人的消极怠工,也导致劳动资源得不到很好的利用,同时使社会矛盾不断加剧,引发社会动荡和变革,也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如何缓解和消除这一矛盾是各国政府一直长期关注和致力解决的重要问题。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在数百年的摸索和市场经济实践中已逐步建立以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为核心的劳动关系调整体制,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和调节劳动关系方面,具有其他劳动法律制度、劳动关系协调制度无法取代的功能。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更是现阶段我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
第一,集体合同制度是劳资双方的必然选择。我国现有劳动力市场的供大于求的局面一时难以改变,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現很大程度上受到用人单位的制约。劳资双方之间的不平等、失衡地位,一方面是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话语权,只能被动地向用人单位妥协、让步,而这一切都是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愿的;另一方面则是用人单位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肆意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害和无视。长此以往,必然导致劳动争议增多、劳动矛盾日益尖锐,社会冲突也会加剧。而这一切,不仅使社会生产停滞、劳动力闲置,也会造成用人单位生产资料浪费、无法获利,对整个的社会资源不仅是一种浪费,同时对社会财富的创造也是百害而无一益。
要改变这一切,最根本的就是打破劳资双方不平等、失衡的地位,给予劳动者话语权,使劳动者能真正平等地与用人单位协商劳动权的实现问题。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成为解决这一矛盾的有力途径。通过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者拥有了与用人单位平等的对话权,改变了劳动者只能受制于用人单位的被动局面,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落实。用人单位虽然看似让步,但实质只是使原有的优势地位适当向劳动者倾斜,不仅能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消除矛盾,而且从长远上看,能够带动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对整个社会财富的创造起到极其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是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最终使劳资双方虽然各自利益不同,但利益相关,总体目标一致,双方形成相互依存、各尽所能、平等协商、共同发展的良性互动关系。
第二,集体合同制度是现有法律法规的有力补充。现有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对社会主义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法律的滞后性使其不可能详尽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面对复杂多样的现代社会劳动关系,通过劳动者自身与用人单位共同协商达成集体合同予以解决,不仅弥补了个体劳动合同的单一性,而且规范了用人单位的雇佣行为,落实劳动法律法规,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
第三,集体合同制度是调节劳动关系,使其高效运行的保障。团结权使劳动者团结起来组成工会,合法地与用人单位向抗衡,通过集体谈判、共同协商这些和平的方式解决劳资纠纷中出现的争议。不仅改善了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而且提高了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促使劳动者主动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为谋求企业和个人的长远发展出谋划策。与此同时,政府在集体劳动关系中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信息咨询,宏观监测和间接引导工会的建立及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订立,在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时予以必要的行政处理,更好地发挥政府调控者、协调者、裁判者、制裁者的作用,保障社会劳动关系的和谐、高效运行。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制度的作用和功效。法律上明确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程序,以及集体合同的责任机制等问题;政策上准确定位政府在集体合同制度中的职能和作用,实现政府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角色转化;实际操作中有效保障工会作为集体合同的主体地位,使工会真正成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有力组织。最终确保集体合同制度成为解决劳资双方的矛盾和纠纷、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职工的共同发展、建立协调而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和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4.集体合同管理办法 篇四
甲方:中国南方人才市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中国南方人才市场集体户为暂无落户地址的引进人才提供过渡性户口,经协商,甲、乙双方就乙方申请迁入中国南方人才市场(以下简称人才市场)集体户口事宜,自愿签定合同如下:
一、考虑乙方暂未能解决入户地址,甲方同意乙方暂时迁入人才市场集体户口,作为过渡性户口,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政府制定的计划生育政策,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在乙方提供入户材料、计生材料齐全且真实有效的条件下,为乙方办理入户手续。3)认真做好在户人员的户口卡原件的管理。
4)在乙方确认新入户地址后,及时协助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5)严格执行广州市公安机关集体户籍管理规定。
6)主动配合当地计生部门,积极做好集体户口挂靠人员日常管理、人员变动管理、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等计生管理工作;协助当地计生管理部门督促乙方自觉执行国家、地方计划生育政策。
2、乙方责任:
1)自觉执行国家、省、市政府制定的计划生育政策,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严格履行以下相关承诺:
a.乙方清晰落户甲方集体户口为暂时过渡行为,确认新入户地址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迁出集体户籍手续,并承诺在本合同期满前将户口迁出甲方集体户。(档案转出市外的,集体户籍须在3个月内迁出;档案属市内迁转的,须先迁出集体户籍)
b.在合同期内,乙方确实未找到迁出落户地址,须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书面延期申请,在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前提下,经甲方同意后办理续期手续。
c.承诺所提供的婚育证明、联系地址、电话号码均为本人的真实信息,如有变更,须在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如提供虚假信息,名单报居住地所属派出所、集体户籍所属派出所及街道办事处备案,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d.承诺如出国(境)定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户口注销或其他备案手续。e.如在集体户期间办理结婚登记,乙方承诺婚后配偶及所生育子女户口不入南方人才市场集体户,并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
f.按当地计生部门要求,已婚人员需自觉到居委及街道计生部门办理计生备案事项。
3)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工作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已婚已育人员每半年提供一次查环查孕结果,乙方须自行到居住地计生部门、医院进行查环查孕或到南方人才市场借户口卡到户口所在街道进行查环查孕,相关报告需15天内送甲方备案,如未按规定办理,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4)、向甲方领取新身份证时,须提交本人旧身份证及身份证办理回执。
三、借用户口卡原件,须持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到南方人才市场办理借用手续;如需代办借用户口卡事宜,需同时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本人手写的委托书办理,当次借用期限为十个工作日,。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经办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5.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 篇五
(参考文本)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区域内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平等协商、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经区域内职工方与企业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周、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第三条
用人单位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每年
月,与职工方平等协商确定以下事项:
(一)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分配形式和支付办法;
(二)加班加点工资;
(三)津贴、补贴;
(四)奖金分配办法;
(五)试用期、病假、事假等期间的工资;
(六)工资调整办法;
(七)下岗、待岗、内部退养等情况下的生活费标准、调整办法及支付办法;
(八)其他需要协商的内容。
第四条
用人单位实行岗位工资制、绩效工资制、等多种工资制度。
第五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总额、职工工资平均水平和岗位工资标准时,综合考虑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 要素的贡献,主要参照以下指标:
(一)最低工资标准、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以及人工成本信息等
(二)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三)本单位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和上一工资水平;
(四)双方约定参考的其他指标。
第六条
经双方协商确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
元。试用期职工月工资为
元,职工工资总额和年平均工资水平增长不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居民消费价格涨幅,具体增长幅度为2%---15%。
第七条
用人单位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单位实际,提出方案,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定、修改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劳动定额标准要确保在同等劳动条件下,同岗位9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第八条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以职工本人月工资或月计件工资标准为基数,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和300%劳动报酬。日工资=月工资/21.75,小时工资=日工资/8。
第九条
用人单位每月应与工会约定具体时间发放工资(遇节假日、双休日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支付职工工资、生活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个人工资清单。第十条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应向职工说明情况,与工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用人单位超过约定时间仍无法支付工资,双方 2 协商不成的,工会或者职工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十一条
因职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职工赔偿经济损失。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工资的20%,剩余部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扣款前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扣款的原因、依据、金额和起止时间。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至,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就是否续订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订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
第十三条
本合同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项义务。双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5日内,联合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长由
担任。双方首席代表应每年1次向对方通报本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监督检查小组每年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第十四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7日内,用人单位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及有关资料,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
第十五
条用人单位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3 本合同正式文本,同时送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合同内容与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用人单位(盖章):
工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6.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最新文本 篇六
甲方名称:
企业性质:非公有制企业 企业法人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乙方名称: 职工人数:
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企业和工会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签订本合同必须由工会和企业双方进行平等协商并达成一致。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
第三条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平等合作、协商一致、权利与义务统一和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工会的各项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工会依法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动员和引导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第六条 本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 1 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 用工管理
第七条 企业招聘职工必须在本合同的规范下,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须在职工上岗之前订立;已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补签劳动合同。工会要帮助、指导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 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得少于2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订立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条件。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在合同期满后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0日内依法续签劳动合同。
第九条 职工在企业工作满8年,或者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以上,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本人到期的劳动合同自动延续至任职期或者哺乳期满为止。当事人双方已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三章 工资、福利及津贴
第十一条 企业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建立企业工资制度。同时,根据职工工作业绩,建立奖金制度。
企业应通过对各工种和岗位的劳动条件、实际劳动消耗量以及对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等诸因素进行劳动评价,分别确定企业的工资标准和职工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每月向职工支付工资。企业在每月 日前(遇节假日、双休日提前),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和拖欠。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三条 企业工会每年年初,根据上本地企业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劳动力资源变动状况和企业经济效益等情况,经征求职工意见,向企业提出本调整工资的要求。
第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工资增长应坚持企业行政与工会集 体协商谈判的方式,制定增资方案,决定增资手段和方法。
第十五条 对于计件工资报酬,企业根据工作物等级、劳动定额等因素,合理地确定计件单价和分配办法,并定期予以修改和公布。
第十六条 企业根据当地政府颁布的当最低工资标准,会同工会制定本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一)在当地政府颁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加浮20%至50%。
(二)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得的实得货币工资。
(三)不包括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企业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企业依照国家和政府有关规定,发放各类津贴。
第十八条 对于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报酬,企业依照规章制度予以扣罚的,在符合本合同第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基础上,每月扣罚的金额总数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实得工资额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九条 企业依法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
对于企业因生产特点决定,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工种和岗位,企业在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后实施。
第二十条 企业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二十一条 企业按照规定应该安排补休的,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安排职工休息;无法安排职工补休的,发放加班工资。职工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提出补休时间,如果职工申请补休的要求被企业拒绝,可以继续保留这些补休时间一年有效。因生产设备及工程抢修、发生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可以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职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产)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第五章 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 第二十三条 企业依照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同时,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对 岗位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新建、扩建、改建及实施技改工程时,应该同时建设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设施;企业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企业工作场所、机械设备、电力设备、危险物品的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工会积极配合企业对职工进行各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每年组织 次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好“安康杯”竞赛活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企业应及时通过工会协助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
第六章 社会保险
第二十八条 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企业新招收的职工以到企业工作的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的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缴费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
第二十九条 职工出现因工造成职业病、负伤、致残、死亡,或者患病、非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者退职退休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等情况,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当协助该职工获得物质帮助,并按规定为该职工提供相应的待遇。
第七章
合同的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修改或者变更。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分别由行政指派代表、职工推选代表组成,负责对本合同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在协商会议中通报。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都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协调处理,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章
变更、解除、终止、续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3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合同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
2、本合同条款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
3、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条款不能履行。第三十五条 企业续订集体合同程序:
(一)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双方提出继续履行集体合同的意向;
(二)双方协商代表对原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协商,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形成新的集体合同草案;
(三)按照签订集体合同程序,履行续订集体合同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企业依据本合同签订的《工资集体协议》、《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劳动安全与卫生专项协议》等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自劳动主管部门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公布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一份,报上级工会一份。
企业工资集体协议
为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实行按劳动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以建立现代企业薪酬制度为目标,不断完善内部分配制度,形成岗位能上能下,工资能增能减的激励机制。
第二条
企业实行以岗位工资制(或岗位技能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等级工资制等)。
第三条 企业依据经济效益并根据城镇居民物价消费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本地区和本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因素中任何一项的变化,与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协议,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使职工工资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挂钩幅度为:企业经济效益增长 %,职工工资增长 %。
第四条 企业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 元(该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具体计发基数和办法为:企业安排职工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六条 企业每月 日前对职工支付月工资,工资以货币形式发放,如遇节假日则相应提前。企业不得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抵付职工工资。
第七条 工资协商双方应就一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有关工资分配问题和事项(如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办法;各种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带薪年休假;违约责任等)进行协商。本企业有关内容如下: 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本企业工资分配标准、形式和办法为。
第八条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内容,不得低于本协议的规定。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未予明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签订前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本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并按规定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企业应建立工资协议履约监督检查机制和履约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机制。
等情况,双方可按规定程序协商修改、变更或解除协议。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更改本协议的内容。
第十三条
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采取依法申请调解、仲裁等方式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并于期满前60日内进行下一轮工资集体协商。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报送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一份,同时报送当地总工会一份,乡(镇)工会一份,企业和企业工会各保留一份。
企业首席代表签字 职工首席代表签字
企业盖章 企业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十二条
7.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福建范例 篇七
福建省7部门的通知规定了推广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的重点行业、时限要求, 以及各有关部门、企业在职业病防治中的工作职责;合同文本规定了企业的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工会组织与职工的权利义务、合同履行情况检查等内容, 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如, 《集体合同》第五条规定企业需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机构, 并注明组长及成员;第六条规定需注明本企业职业危害因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别规定企业应为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发放岗位津贴及适时调岗、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并以表格的形式予以明确 (详见所附《集体合同》) 。由于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各有不同, 企业需根据自身情况将相关信息填入合同中, 这样就使得《集体合同》具有了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尤其第六条, 明确了企业在合同期内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点, 指导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以促进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逐步提高。
平等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方法。各级工会组织正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加大工作力度, 提高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的质量和整体水平, 充分发挥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作用, 更好地维护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
附:福建省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
(参考文本)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维护职工健康权益, 促进企业安全发展, 依据《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经双方平等协商, 签订本专项集体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监督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机制, 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二条
企业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度, 不断完善职业卫生条件。
第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企业职工有获得职业卫生危害场所告知权和职业卫生的保障权利, 并负有认真遵守企业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执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职业病防治责任主体
第五条
企业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机构, 由___任组长, 成员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做到机构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企业决定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重大事项, 须经职代会讨论审议通过。企业每年年终向职代会报告职业卫生情况以及本合同履行情况, 接受职工监督。
第六条
本企业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有:1.________2.________3.________4.________5.________6.________7.________8.________
第七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对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有效治理, 保证作业场所尘毒等物质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第八条
企业应当设置公告栏, 公布职业病防治计划、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并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车间、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 载明尘毒等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企业在与职工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 应当告之并详细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必须采取的防护措施、劳动保护待遇等内容。
第九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建立企业职业卫生档案, 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治方案及实施情况。
第十条
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帮助职工掌握职业病防治的基本知识, 增强职工对尘毒等职业危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未经培训的职工不得安排其上岗。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从事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等物质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以及应急性的职业健康检查, 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并将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对从事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等物质的职工, 按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补贴标准发放岗位津贴;岗位工作满_____年以上的职工适当调整其工种。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按时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并指导、督促其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第十五条
企业发现疑似职业病职工, 应当及时安排诊断。对确诊为职业病的, 及时给予治疗、疗养和伤残度等级鉴定, 并按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三章 工会与职工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企业工会应当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防止和纠正侵犯职工合法健康权益的行为;参与企业制定和修改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对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企业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 协助企业加强职业卫生宣传教育, 组织职工开展各种防治职业病的活动, 不断提高职工的自我防范能力。
第十七条
企业发生职业危害事故, 应及时通知工会,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 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支持工会按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实施群众监督, 并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工会每季度组织一次职工代表巡回检查。
第十九条
工会依法对企业开展涉及职业危害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工会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的方针, 通过开展群众性的“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月”、推广“一法三卡”等活动, 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组织职工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不断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一条
工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发现明显职业危害时, 工会有权提出停止作业并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 工会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
第二十二条
职工在岗位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紧急情况时, 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有权拒绝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 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企业不得因此对其刁难或打击报复或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学习和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遵守操作规程, 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
职工在生产过程中, 应当严格执行企业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由企业行政方代表和工会方代表组成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检查组, 每季度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发现问题应限期整改, 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劳动保护检查员负责班组日常检查, 查出的问题先由班组解决, 解决不了的报企业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_____年, 自_____年___月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按《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条例》有关程序签订, 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分别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上一级工会。
第二十八条
8.集体合同管理办法 篇八
不能以集体合同否定劳动合同
【案例】高先生应聘到某公司经销部门工作不久,其业务能力被一家外资公司看中后,以高薪、高职将其“挖”走,并任命为该公司经销部门经理,薪水是其原工资的两倍。双方签订的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中还明确约定“未经乙方(高先生)同意,甲方(公司)在合同期内,不得任意变动合同约定的乙方工作岗位、降低工资。”最近,因高先生与主管不和,公司为达到调整高先生工作岗位与薪水目的,提出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集体合同中有关“企业可以随时调整企业员工工作和劳动报酬”的规定,否定与高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将其调离经销部门,并降低高先生工资。
【点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该条法律表明两点:一是在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上,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二是其引申含意为劳动合同的标准可以高于集体合同,且不为法律所禁止。那么,当劳动合同的标准高于集体合同,且劳动者主张按劳动合同标准履行时,不为法律所禁止。况且,签订集体合同的目的是协调劳动关系、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从这一立法目的考虑,劳动合同相对于集体合同更有利劳动者的,应执行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公司不能以集体合同否定劳动合同,强行调整高先生的工作岗位,降低高先生的工资。
不能以“新人”新办法否定集体合同
【案例】2015年9月,小王应聘到一家电力电容器公司,与同事大张从事组装技术工作。该公司早在2014年3月与工会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约定大张等组装技术工作岗位工资标准不低于每月3600元。大张当时已在此工作,所以至今沿用此工资标准,而小王等新员工入职时,因公司效益下滑,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小王的工资为2800元。显然,比之集体合同薪酬,小王的合同工资低了四分之一。小王向公司质疑,得到的答复是:大张他们是“老人”,按集体合同约定其工资就是这么多。你是新人,“老人”按老规定,“新人”按新办法,并无不当。
【点评】《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小王虽不是公司的老员工,且集体合同订立于他入职前,但这并不影响小王要求按集体合同标准支付薪酬。因为无论新、老员工都应遵守集体合同之规定。更何况,公司与小王签订的个人劳动合同关于工资一项,明显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故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而无效。据此,小王要求适用集体合同工资待遇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不能以集体合同代替劳动合同
【案例】2014年12月初,刘小姐系某法援出版销售公司业务员。入职时,正赶上公司与工会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该集体合同对销售业务员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均作出明确约定。其中销售业务员的月薪为底薪2800元+提成+奖金。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8月,公司怀疑刘小姐暗中为另一出版社推销业务赚取外快,便以降薪方式“赶”刘小姐走人。刘小姐同意辞职,但提出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公司认为,其集体合同已经对刘小姐等业务员的劳动报酬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这些内容实质与劳动合同并无两样,无需再另外签订劳动合同。
【点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就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单个劳动者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该公司以签有集体合同,故不需与刘小姐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
9.股份公司集体协商及集体合同制度 篇九
l 总则
1.1 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职工和工会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1.2 工会和公司在集体协商和制订集体合同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a 合法;
b平等合作; c 协商一致;
d 兼顾国家、公司和职工利益; e 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集体协商制度
2.1 集体协商是指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协调的行为。
2.2 公司工会应当与公司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一般一年举行二次,特殊情况可临时约定。2.3 集体协商的内容:
2.3.1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对己订立的集体合同履行监督检查;
2.3.2 公司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2.3.3 集体合同中的所有条款的内容; 2.3.4 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2.3.5 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2.4 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三至十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2.5 公司代表,由其法人代表担任或指派。
2.6 参加集体协商的工会一方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负责人为首席代表。
2.7 工会一方的其他代表可由工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女职工组织的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工会可聘请有关专业人员作为顾问参加集体协商。
2.8 工会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因特殊原因空缺,应当由工会重新指派代表。
2.9 参加集体协商的工会代表受国家法律保护,除个别人的严重过失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进行歧视性的辞退或作不利于其就业条件的工作变动。
2.10 双方首席代表应在协商前一周,将拟定协商的事项通知对方,并约定协商的时间和地点。
2.11 协商中应由提议方将协商事项按相互约定的程序进行,如有临时提议,应在各项议程完毕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2.12 协商形成一致意见,须形成书面条文,提交公司职代会讨论审议。
2.13 如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暂停协商,中止期限不超过60天,具体中止期及下次协商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集体合同制度
3.1 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3.2 经双方签订的集体合同主要规定当事人的义务和履行义务的措施,它对公司和职工均有约束力。3.3 集体合同的内容: 3.3.1 劳动报酬;
3.3.2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3.3.3 劳动保险; 3.3.4 生活福利; 3.3.5 职业培训; 3.3.6 劳动保护; 3.3.7 纪律与奖惩; 3.3.8 合同的执行;
3.3.9 合同期限,变更及解除。
3.4 签订集体合同之前工会应当收集职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单独或与公司共同拟定集体合同草案。3.5 工会根据拟定的集体合同草案按规定与公司进行集体协商达成一致并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工会主席签字。如集体合同草案经审议未获通过时,由双方重新协商,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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