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评议考核反馈

2024-06-21

执法评议考核反馈(精选10篇)

1.执法评议考核反馈 篇一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 根据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年终科室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局各行政执法科室、事业单位依法行政情况和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进行。

第三条 考核内容及要求:

1、行政执法个体合法。

(一)执法人员经过上岗培训,申领《行政执法证》。

(二)具备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

(三)执法时凭证亮证执法。

2、行政行为内容合法、适当。

(一)本部门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明确。

(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程序和内容合法。

(三)对本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积极主动履行,无放弃、推诿和拒绝履行等情况。

(四)严格落实行政审批改革的各项规定。

(五)作出处罚、许可、收费、检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

(六)具体行政行为属职权范围。

(七)具体行政行为公平、公正、适当。

3、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一)公开本部门的办事制度和执法程序。

(二)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了法定形式。

(三)具体行政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

(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六)拟作出的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告之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七)行政处罚文书完整,符合规范要求。

(八)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4、依法行政各项监督制度落实、完善。

(一)带头学习依法行政的有关法律知识,定期参加专业法律和业务培训的。

(二)及时接受群众投诉,及时答复。

(三)有复议工作人员,依法办理复议案件。

(四)本部门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及时报告。

第四条 评议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各执法科室和事业单位在每年12月底,将本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书面总结,报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可结合公务员年终考核工作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考核、评定晋升级别和奖励的条件之一。

2.执法评议考核反馈 篇二

为落实省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案评议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行政执法检查,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升运政执法队伍依法行政能力。现将我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按照市处《关于做好2012年全市运管系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为了把“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工作落到实处,建立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运政执法队伍,年初我所就成立了专门的法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了以所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所长为直接责任人,科室负责人为具体负责人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体制。日常监督由分管所长具体组织;行政一把手定期抽查。通过这种监督机制,及时了解、发现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防止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和重大过失,维护广大车主、驾乘人员的合法权益,塑造“依法行政,秉公执法”的运政形象。

二、规范执法,加强监督

我所十分重视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知识,积极组织培训,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理念,强化责任意识。做到执法文明、规范,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和自身实际,结合机关效能建设,政风行风评议活动,制定了相应的责任制度,积极接受上级各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开制度,不断落实和完善政务公开工作,通过网站,政务公开栏、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聘请监督员等多种形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也促进了交通行政执法不断完善、健全、规范。

为全面提高我所职工的执法水平,我所着重从运政人员自身素质和法制意识入手,开展了多形式、多层次的法制培训活动。一是积极参加市处组织的法律专家和从事法律工作的领导讲授法制课活动,对职工开展系统的《宪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教育;二是积极组织全所职工参加市处组织的法制培训考试,普法知识考试。通过学习使职工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和正确执法;三是利用各种会议和文件对职工进行法律知识和警示教育。通过这些宣传教育,全所职工的法制意识、法律观念、政策水平、业务能力普遍提高,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为依法管理道路运输市场奠定了基础。从年初到目前我所没有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更没有行政赔偿案件发生。

三、内部自查具体情况

1、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件文书总体情况较好,能够做到主体、程序、依据准确,处罚标准适当,文书制作较为规范。但少数处罚案件在细节上不够严谨,部分内部文书陈述简单,部分执法文书证据收集不够详细,只有被询问人笔录,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其次是文书的归档不够规范,有关案件登记台帐不够细致;个别案件不够慎重,缺少当事人身份证号。针对存在的问题,我所及时对有关案件处理人员进行教育和警示,正确面对出现的问题,积极做好补救工作,及时消除不良影响。

2、相关执法监督机制较为健全,人员明确,能够正常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能够及时进行处理。但执法监督工作还不够细致,执法监督台帐登记不具体、不全面,且执法监督次数较少,我所已要求稽查科积极改正,提高执法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日常执法工作的监督力度。

3、投诉举报渠道通畅,投诉举报电话对社会公示,有具体的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机构和明确的办理人员,能够依法及时办理投诉、举报案件。截止到目前今年已受理投诉13起,处理13起,回复率达到100%。同时有相关投诉登记台账,对于重大投诉案件制订了投诉处理档案。

4、认真落实部、省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出台了具体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没有出现隐瞒执法过错案件的现象。

5、相关执法制度建设情况良好,各有关制度健全,制度落实情况良好。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重大案件法制部门审核制度,有完备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6、执法指导情况良好。能够组织相关执法人员对执法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对一些疑难案例、典型案例的分析和探讨,逐步提高执法人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推进执法规范化、证据规范化、自由裁量规范化,能够在日常执法过程中推行便民、惠民措施,为运输经营者提供规范化、人性化的服务,不断提高整体的执法质量和水平。

3.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总结 篇三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总结

为了贯彻落实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从而进一步提高海事(航务)行政执法监督及执法水平,根据遵市交发[2011]142号《关于开展2011年全市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要求,对我县海事(航务)行政执法评议工作作如下总结:

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制度建设与落实

1、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已制定推行海事(航务)实施方案并组织贯彻实施,对海事(航务)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一次认真的梳理,进行了分类排列、制定目录,汇编成册,把日常考评与考核相结合。因目前人员有限,暂无法制机构或法制工作职能股室和与之相适应的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扣3分。

2、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

暂未落实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扣2分。

3、行政执法公示制

暂未建立执法公示制度,未将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种类、职权、依据、标准、程序、期限和具体办事机构、监督电话等向社会公开,扣2分。

4、行政执法监督制

未完善和落实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扣5分,无登记、统计、上报各类执法情况时的弄虚作

假、隐瞒不报的情况,无未受理和审查案件当事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申诉、检举情况。

5、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

暂未建立案卷评查制,未定期开展案卷评查工作,扣2分。

二、行政执法能力建设

1、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培训

对新上岗人员已进行规范岗位前培训,按规定对执法人员进行了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

2、执法队伍建设

执法人员均持有有效执法证件,无执法人员不符合持证条件现象,对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使用情况进行了有效的监督管理,严格对执法人员申领、换领、补领执法证件的条件进行初审把关,对不再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及时将其执法证件收回并报省厅,无违反规定执法的现象。

三、规范执法行为情况

1、主体合法

执法主体和执法主体资格均合法。

2、内容合法

执法行为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认定事实准确、证据充分,证据、材料收集和采用规范、合法,处罚对象符合规范。

3、程序合法

执法时亮证执法,并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依法举行听证,依法发行回避义务,依照法律法规进行集体讨论,严格遵守法定时限,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依法执法执法案件。

4、文书填制与案卷归档

严格按照使用程序填制相应的文书,无填制不方便或不规范现象;无字迹潦草,书面不清洁或者随意涂改现象;无应当编注案号的文书无案号或者随意乱编案号现象;无询问笔录上无执法人员或者当事人签名现象;无询问笔录上有更改现象,无没有当事人的手印或者签章现象;使用后的执法文书均按规定归档保存。

四、执法效果评价

1、地方人民政府的评价意见

未受到政府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现象。

2、无收到有效投诉现象。

4.执法评议考核反馈 篇四

按照2017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要求,我处认真开展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现将自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我处隶属于。。。。

二、主要工作情况

(一)推进执法改革,提升执法效能

一是创新实施执法改革。为防止队伍僵化、执法软化、服务弱化,我处今年在全省率先探索推进港航执法改革,创新实施水上交通大综合执法,倾力打造一支竞进有为、战斗有力的 “铁军”。此次改革打破体制格局,改变沿用了数十年的定人、定点、定区域的传统执法模式,设立4个水上管理科,构建完成“分组联动”、“区域轮动”、“竞比驱动”的执法新模型,充分发挥“1+1+1+1>4”的协同效应。自3月份实施改革以来,全处各部门及执法人员执法履责的动能明显增强,严格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上半年查处一般程序违法行为XX件,在XX系统名列前茅,占XX一般程序违法案件总数的XX%。

二是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围绕群众办事“跑一次是原则,跑多次是例外”的总体目标,积极抓好“最多跑一次”改革基础工作,为群众“最多跑一次”全面开花提供坚实保障。首先,积极做好事项梳理工作,自2月份以来,我处根据上级部署先后5次进行了“最多跑一次”事项的梳理,将15个事项纳入“最多跑一次”事项。1 其次,加快落实交通行政审批“一窗受理”措施,正在安排人员、设备进驻交通行政服务中心(公、航、运3家集合),同时编写完成10个审批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统一规范办事流程、办理时间、申请材料。再者,建立邮寄送达渠道,由市交通运输局作为代表,与中国邮政公司统一签定了《快递送达服务合作协议》,实现文书、证照、文书邮政快递送达。目前,我处正在尝试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对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登记造册,主动向申请人申明可免费快递送达,确保除申请人自愿窗口取件外,证照、文书送达均实现邮政快递送达,想方设法提高“最多跑一次”实际办件量。

三是积极探索执法方式改革。一方面,积极探索非现场执法方式,但是由于受到信息化条件的限制,主要以“非现场查找违法行为+现场检查确认”的方式进行。目前,我处申报新增25个航道视频监控点,正在招投标过程当中,随着信息化条件的进一步完善提升,我处将进一步扩大推广非现场执法方式,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另一方面,努力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增加执法案卷照片证据的使用,同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规则,巡航执法视频保存至少半年以上。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升队伍素养

一是完善执法队伍教育长效机制,印发了《XXX法制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制定了“十三五”时期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计划。

二是完善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机制,一方面,处领导班子成员 2 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初任资格培训,另一方面,处内部认真落实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通过处内部集体学法、分管领导讲课领学、集体参加交通局法制培训等形式,每年集体学法不少于4次。

三是加强队伍素质教育,提高队伍执法、管理、服务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3月份开展了为期8天的执法队伍“大练兵”活动,每天上午由专业教官组织军训,每天下午由相关专家讲授业务知识和廉政课程,共有40名一线执法管理人员和窗口工作人员全程参与“大练兵”,平均每人参训52课时。

四是规范执法岗位培训,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积极组织安排新进在编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执法证件资格培训,去年3人通过岗位资格考试并成功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今年上半年又有2人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全处所有编外人员(不符合持证规定)均不持有执法证件,主要从事执法辅助工作。

五是加强队伍技能训练,积极开展船舶驾驶、游泳、救生、消防等技能训练。6月中旬,在XXX开展了油污泄露和船员落水应急演练。7月份,将组织游泳技能专项培训,11人参加游泳入门培训,44人参加游泳技能提升训练。与此同时,4个一线站所通过以老带新的方式,自行组织驾驶、消防等训练,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技能。

(三)完善基础建设,加强执法保障

近年来,我处以基层站所“三基三化”建设为契机,从站房、装备、制度等多方面入手,不断完善硬件和软件建设,进一步夯实法制基础,为全面建设“法治港航”提供强力保障。

一是及时调整一线站所,为服务XXXX开发建设,适应XXX航道内河水上交通执法监管需要,把原有XX站拆改为XXX站,目前已完成土地预审、规划选址、发改立项等前期工作,计划8月份开工建设。

二是按照《XXX港航视觉识别系统》统一的标准,完成了4个一线站所的标准化改造,统一了外观标识,提高了港航行政执法的辨识度和形象力。

三是加强执法装备管理,4个一线站所均设置了执法装备室,配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应急水泵、急救箱、救生衣等设备,满足日常执法、管理和服务需要。

四是完善基础制度建设,尤其今年以来,为了适应执法改革的需要,我处全面更新完善了一线站所基础管理制度,统一建立会议、培训、技能训练、执法装备管理、巡航检查、执法监督等35项工作制度,每项工作均建立相应的台账,实现了精细化管理。

五是全新建立了岗位流程清单,对一线站所每个岗位、每项工作的操作程序进行了规范,进一步提高了工作质量,提升了工作效能。

(四)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

一是开展执法“飞行”检查。首先,建立法制巡查制度,每年至少4次到一线站所,针对《交通行政执法规范》、《交通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禁令》、《着装管理规定》等制度的落实情况,开展执法程序、三基三化建设、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着装等为主要内容的法制督查,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和日常行为,今年已开展法制督查2次。其次,加强编外工作人员专项考查,4月份新制定《XXXX编外工 4 作人员综合考核细则》,对“违规”行为实行即时记分制,实现对编外工作人员的常态化严格化管理。再者,加强执法实务督查,专门成立内部督查小组(《关于成立内部督查小组的通知》(XXXX„2017‟24号),重点对一线站所是否切实履行职责查处违法行为进行实地监察,防止出现“执法不作为”现象。

二是规范行政监督检查行为。落实“双随机”抽查制度,积极推行随机抽查监管,既依法严格监管,又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此,我处运管科建立了关于XXX水路运输(辅助业)企业的“一单两库一细则”,内港科建立了关于XXXX内河码头经营企业的“一单两库一细则”,上半年共抽查对象24家,整改问题15项。

三是加强案卷审查。首先,加强办案事中审查,在站点提交调查报告环节,由业务部门、法制部门进行网络审查,严把审批关。其次,加强案卷流转审查,业务部门和法制部门在签字过程中对照质量标准认真审查案卷,凡发现问题,及时向全部站点及相关部门通报,督促整改,避免类似错误反复出现。再者,开展案卷集中评查,各科室集中相互交流、学习、监督,提高案卷制作水平,6月份,组织10个科室集中评查案卷65卷,评选出优秀案卷5卷。

四是做好执法公示。近年来,我处积极开拓渠道做好执法公示工作,对所有处罚事项、许可事项,均通过窗口便民查询系统、XX外网对外公布,实现阳光操作、阳光监督。今年,为进一步提高执法公示的全面性、广泛性和规范性,我处全新依托XXX政务服务网进行执法公示,各一线窗口便民查询系统均在首页显示“XXX政务服务网”,5 方便群众查询。

五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政务公开栏公开省、市上级部门监督电话,设立举报投诉意见箱,接受群众的广泛监督。加强网络舆情工作,及时回复地方热门网站、论坛上的相关咨询和投诉,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妥善处理来信来访,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回复,确保群众满意,今年已理群众信访件6件。

(四)加强执法保障,提高服务水平

为建设“法治港航”,树立有担当、负责任的良好形象,我处积极回应服务对象和广大群众的呼声,严格依法治理重点、难点、焦点问题,努力提高执法服务水平,让社会放心,让群众满意。

一是集中整治无证船舶施工顽疾。今年以来,针对无证船舶参与水上活动带来的安全隐患,我处果断采取措施,加大执法整治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全力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畅通。一方面,开展集中整治,统一调度4个水上管理科联合执法,集中对XXXX进行拉网式巡航检查,严厉打击无证船舶违规施工作业行为,查扣违规船舶7艘,有效遏制了此类违法行为的蔓延势头。另一方面,搭建信息桥梁,通过“水运通”平台向广大船户发布用船信息,帮助施工单位寻找有证船舶施工作业,已有4艘船舶适航、船员适任的船舶在我处备案后参与运泥,无证船舶一律停止施工作业。

二是联合开展航道“清网行动”。为进一步保障辖区内河航道畅通,确保内河水上交通安全,6月21日,我处处联合水上派出所、渔政部门,结合前期实地勘测摸排的渔具分布情况,对辖区内航道 6 水域私设渔具的行为开展了一次“清网行动”。当日共拆除扳罾网20个,地笼网200余米,消除了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对航道内违章私设渔具的行为起到了威慑作用。为防止此类行为死灰复燃甚至蔓延,我处还与水上派出所、渔政部门建立了联合行动长效机制,将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碍航渔具的清理整治行动,及时消除水上安全隐患,确保辖区水上安全形势稳定。

三是全力护航海河联运。多年以来,我处不断强化XXX内河交通管制措施,对进出XXX内河船舶实施报港分流,全力维护海河联运的安全畅通,重点保障电煤、成品油等能源物资的疏运安全,今年上半年,安全发送煤炭260万吨,发送成品油49万吨。

三、工作打算

近年来,尤其今年以来,我处大力实施执法改革,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执法成效明显。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例如,执法队伍老龄化问题比较严重,平均年龄达到48岁,执法队伍结构亟待优化;执法案卷制作水平参差不齐,个别科室及人员的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为加快推进港航转型发展,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我处将进一步加大力度,全面推进“法治港航”建设

(一)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加强服务型港航建设

一是结合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和上级要求,以“分工明确、流程简洁、责权对应”为原则,推动港航管理职能由事前审批更多地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的有效衔接。二是努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建设好面向公众的网上办事大厅,逐步实现水路行 7 政审批事项从申报受理到发证办结的全程网上审批。三是全面铺开“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最多跑一次”事项覆盖率和邮政快递送达比例,努力实现“跑一次是原则,跑多次是例外”的总体目标。

(二)推进“三基三化”建设,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进一步巩固和提升“三基三化”建设成果,加强以规范内务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执法监督等为重点的基层站所基础管理制度建设,促进站所基础管理规范化,加强执法队伍培训教育,组织执法比武训练,着力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三)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积极探索推进非现场执法方式,进一步提高水路交通行政执法效能。进一步推动航道视频监控、行政执法记录仪等信息化手段以及移动执法终端在现场执法管理中的应用,提高执法信息化水平。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提高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四)加强港航法制宣传,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围绕“五水共治”、“五气共治”、“三改一拆”等中心工作,结合港航实际,重点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以及其他主要行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执法人员和社会大众知法、守法、用法意识,积极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5.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总结 篇五

为贯彻落实《XJ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评议考核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推进行政依法监督,促进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现将我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自检自查工作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正常进行

我局充分认识到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直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了以局长为第一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领导小组,确保了路政海事管理依法行政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推进,切实将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作用落到实处,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从组织上得到了保障。具体做法是:一是进一步深入宣传学习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切实提高全体路政海事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并认真落实学习制度,有计划、分阶段地组织路政海事执法干部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交通运输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XJ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等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全体路政海事执法干部在 具体操作中能够熟练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解决问题,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同时,配合县法制部门搞好行政执法干部岗前培训和验证法律知识考试,努力提高全体路政海事执法干部的整体素质。二是成立了依法行政责任制领导小组,成立内部监督考核组织、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组织,逐级落实行政执法领导责任制,为有效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三是结合工作实际,强化路政海事责任,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局路政海事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梳理行政法规、分解执法任务、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确定考核目标。坚持做到执法责任、监督机制和评议考核“三到位”,努力创建主体明确、权责统一、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路政海事执法新机制。

二、严格执法程序,加强制度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管理

为了加强行政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路政海事办事质量和效率,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增强为人民服务意识,必须做到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坚持实行“办、审、定 ”三分离制度,按照“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准负责 ”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责权,落实责任。二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各执法业务部门严格依照执法程序办事。在执法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干部共同执法,要事先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并按规定向当事人事先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在办理登记、许可审核、审批等环节上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在办理行政案件时,要认真调查取证,仔细制作并正确使用法律文书,规范文书管理制度,真正做到一案一卷,集中保管、专人负责。三是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公开工作。采取口头答复或书面公开等有效形式,认真落实“六公开”制度,即:公开法律依据,让广大人民群众清晰路政海事管理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公开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把办事条件、标准、要求和办事时限—一公开,使前来办事的人明白各项要求,一次性把事情办好;公开收费和罚款标准,便于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 公开案件办理结果,避免办人情案或循私枉法;公开文书档案资料,答应相关人员的查证质询,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包括群众投诉办法及对不践诺、假公开、敷衍了事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的追究措施,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群众监,确保路政海事执法工作的公开、公正。

三、加强考核,严格监督,加大过错责任追究力度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的具体规定,按照综合考核、广泛监督的原则,制定本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的考核细则,科学确定考核目标和标准,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执法考核与政绩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考核相结合的新型考核监督机制,切实加大对 路政海事执法干部的考核监督力度。同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对违反行政执法规定的执法干部,要按《XJ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进一步增强路政海事执法干部工作责任心,有效杜绝滥用职权、知法犯法现象,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各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正确贯彻执行。半年来,没有一起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件而引起复议和诉讼,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路产路权和法律的尊严。

**局行政执法

评议考核自查报告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第2号)、《XJ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新交体法„2011‟3号)的要求,我局对路政海事行政执法积极开展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是根据“关于印发《XJ省维吾尔自治区路政管理、地方海事系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新机编办„2010‟5号)的规定,于2010年7月批准成立,2011年4月挂牌正式运行,现有路政海事执法人员117人。

二、自查情况

(一)实施行政处罚(分值25分,自评分25分)根据《XJ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成立了由副书记副局长周辛任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周晓明任副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阿迪力〃依布拉音任副组长,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党(行)办政策法规办公室。

(一)实施行政处罚(分值25分,自评分25分)目前实施行政处罚情况:行政执法主体合法,符合执法权限,案件调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依法告知陈诉、申辩、听证的权利,执法程序合法,无粗暴和不文明执法,使用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二)行政强制措施(分值15分,自评分15分)我局所有实施强制措施案件,程序合法,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实施强制主体合法,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无拖延行为。

(三)行政许可办理(分值30分,自评分24分)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合法,具有相应的行政许可权,许可事项的受理依据、条件、办理日期流程示意图都已公示,保证了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使用法律文书规范,部分案件使用文书也有不完备的现象,扣6分。

(四)行政复议办理(分值4分,自评分4分)按要求告知当事人复议权利、复议机关,畅通复议渠道,积极运用调解、和解等方式,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半年来没 一起行政复议案件发生。

(五)行政诉讼(分值2分,自评分2分)本局无行政诉讼案件。

(六)国家赔偿案件(分值2分,自评分2分)本局无国家赔偿案件发生。

(七)控告申诉案件(分值2分,自评分2分)半年来本局无控告申诉案件发生。

(八)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和(分值20分,自评分20分)

定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严格执行上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决定和命令,无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等 情形,处理举报投诉及时,对已经发现的错误案件及时纠正,无故意隐瞒、拒不纠正的情形,依法及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无应当追究而不追究或者降格追究的情形,能定期开展案件评查活动。

通过自查,我局能以规范执法行为为切入点,紧紧围绕严格监督执法工作,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这个主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认真开展执法工作,使行政执法工作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得到提高,促进了路政海事工作顺利开展。自评分为94分。

6.市水务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篇六

第一条 为强化依法行政工作,规范水行政行为,促进依法管水,根据法律、法规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 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局属各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局属各执法机构负责对本机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四条 各执法机构必须按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把相关职权、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将执法责任追究、执法公示、法制学习和培训、文明执法等与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结合起来,设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组织并负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 评议考核内容如下: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七)案卷质量情况;

(八)法制学习、培训情况;

(九)文明执法、依法办案有无投诉情况;

(十)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十一)其他情况。

第六条 行政执法考核采取日常监督考核(30分)与集中综合考核评定(70分)相结合,满分为100分的考核标准。

(一)考核标准由局水政法规处制定;

(二)日常考核主要是根据平日的工作交流情况、报送备案资料、上报工作信息、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工作记载、统计和考核的情况,对照考核标准赋分;

(三)集中考核采取集中听取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记录、行政执法卷宗材料等对照考核标准赋分。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还应征求外部意见,包括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电话、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社会监督员、举行民意测验和征求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意见等。

第八条 对执法工作卓有成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应在评议考核结果中适当加分。

(一)行政执法工作被水利部、省水利厅、市政府等上级部门评为先进的,加5分;

(二)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查处重大案件,在全市有重大影

响的,且成绩较突出的,加5分;

(三)落实依法行政工作扎实,有创意,且有典型经验,被上级机关推广的,加5分。

第九条 行政执法年终评议考核由局水政法规处组织实施。

第十条 行政执法考核将分为四个等级:

(一)优秀:综合得分90分以上;

(二)良好:综合得分80—89分;

(三)及格:综合得分70—79分;

(四)不及格:综合得分低于70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水政法规处组织被考核机构负责人深入被考核机构现场进行;

(二)填写评议考核表,形成评议考核意见;

(三)向被考核机构反馈初步评议考核意见;若被考核机构对有关考核分值有异议,请书面申诉函告局水政法规处;

(四)水政法规处形成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情况报告,报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考核为优秀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由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表彰;考核为不及格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凡是考核为不及格的执法机构,一律不得评为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和精神文明单位。

7.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篇七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好范文,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区政府关于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的有关要求,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

政执法评议考核与公务员的考核、部门业务考核同步进行。

第三条乡政府成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考核评议领导小组。由乡政府法治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及评议考核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学习宣传法律法规、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各项制度的建立、执法队伍建立、执行法律情况、错案责任追究情况等方面。

第五条评议考核对象为政府各组成部门及其全体行政执法人员。

第六条评议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

1、对乡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考评由各部门自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考评小组评定,考评以各部门执法职责为依据。

2、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考评,先由个人自评、各部门初评,最后由考评小组评定,考评以“执法人员定期考核评议表”为依据。

第七条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考评采用百分制,按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责任书进行量化考核。考评结果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种,90分以上者为优秀;60分至90分者为称职,60分以下者为不称职。

第八条奖惩

l、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内容之一,得分低于90分的,不得参加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2、考评结果与公务员考核挂钩。

3、考评结果作为干部政绩考核、职务晋升、工资晋级的重要依据。

4、在评议考核过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或者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执法评议考核反馈 篇八

信息分类: 执法依据 发布日期: 2009-12-03 10:45:56 信息索取号:D00650-0701-2009-0255

文件编号: 银办发〔2006〕1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责任部门: 办公室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人民银行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通过内部评议考核和外部评议对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和执法成效进行评价,并对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有效监督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职能部门,是指依法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内设职能部门。

本办法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由本行监察部门、法律事务部门、人事部门和内审部门组成评议考核小组进行。监察部门具体负责评议考核小组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人民银行上级行认为必要时,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组成评议考核小组对下级行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二章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方式、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采取内部评议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内部评议考核是指在人民银行系统内进行的评议考核,包括个人自我考评和组织考评。

个人自我考评是指执法人员对本人在执法工作中的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

组织考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评议考核小组通过审查本行执法职能部门的执法工作总结和本行执法人员的执法自我考评报告,评查执法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等方式,对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进行的评议考核。

第九条 外部评议是指人民银行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充分听取有关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银行执法工作的意见和评价。

外部评议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情况调查表、设立公众意见箱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职能部门指派的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二)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是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三)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是否在法定权限内行使执法职权;

(四)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是否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定程序,全面履行公示、告知等义务;

(五)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承办执法事项时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准确;

(六)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承办的执法事项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七)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以及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被提起行政诉讼的结果;

(八)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标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没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并且在执法工作中受到有关单位的好评,或者其创新的执法工作方法使执法质量和执法效率显著提高的,或者在执法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绩并得到评议考核小组认可的,评议考核为优秀。

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没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评议考核为合格。

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虽然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但已经及时纠正,并且没有造成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损失的,评议考核为基本合格。

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并且没有及时纠正的,或者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引起行政争议的,或者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给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评议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评议考核小组对执法职能部门评议考核的结果,应当作为执法职能部门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执法人员评议考核的结果,应当作为执法人员公务员考核或者行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执法人员被评议考核为不合格的,其考核等次不能评定为优秀。

第三章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程序

第十三条 个人自我考评应当由执法人员对本人的执法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向执法工作期间所在的执法职能部门提交个人自我考评报告。

第十四条 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执法人员提交的个人自我考评报告和本部门执法工作的情况以及本部门外部评议的结果进行总结,并向本行评议考核小组提交本部门的执法工作总结和本部门执法人员的自我考评报告以及外部评议的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外部评议应当由执法职能部门在本部门的执法工作总结前进行。

第十六条 评议考核小组应当根据本行执法职能部门提交的执法工作总结和外部评议材料,及时组织对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考评工作。

评议考核小组成员应当对执法职能部门的执法工作总结和外部评议反映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对执法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和执法成效作出评价,提出评议考核意见。

评议考核小组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评查执法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等方式,对执法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和执法成效进行评议。

第十七条 评议考核小组对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执法职能部门或者执法人员已经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只对执法职能部门或者执法人员进行评议,待结案后再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应当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下级行的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银行的监察部门报告本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情况,接受上级行的监督。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上级行应当加强对下级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将下级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结果作为对下级行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附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的监察部门应当在每年二月底前将本辖区上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监察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参加评议考核的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情况,内部评议考核和外部评议的情况,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况,改进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建议,以及其他有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9.执法评议考核反馈 篇九

2012年7月16日

尊敬的张局长、各位领导:

今天张局长及各位亲临高港检查我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这是对我局依法行政工作的一个促进。为此,我代表分局表示衷心的感谢。2012年是“十二五”关键之年。我局在市局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突出以人为本,加强服务发展,着力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综合能力,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执法监督,健全各项执法制度,整肃执法队伍,不断推进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的进程,未发生过一起执法过错、错案和公路“三乱”现象。现将我们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汇报如下:

一、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我们按照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对照执法文书评比标准,不定期对运管所的执法文书进行了评查。

1、文书评查到位的方面。从评查情况来看,运管所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方面,都能遵循《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秉公执法,较好的树立了交通行政执法的形象,保证了法律法规的正确实

施。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

(一)注重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主体均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人员均持有行政执法证件。

(二)行政执法的内容和实施依据比较准确。在实施的过程中能够做到当事人情况详细,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准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比较适度。

(三)行政执法程序比较规范。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履行了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处罚决定审批、处罚决定事先告知、送达等程序;行政许可案件履行了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程序。

2、文书评查中存在的不足。认真对照文书评分细则,在文书的制作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部门存档的文书未加盖行政章;二是内部审批流程在文书中体现不清晰,有的实施行政许可的审查、决定程序在卷宗中无法体现;三是行政处罚执行存在一定不足。少数行政作出从轻、减轻处罚的案件,不具备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

3、整改措施。针对文书评查,我们要求运管所制定切实可操作的整改措施,加强执法人员的考核。

二、《行政强制法》学习培训工作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分局领导对此次学习活动给予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

议进行部署,提出具体要求,并带头参加学习活动。全局掀起了学法、用法、守法的高潮,为进一步提升全局干部的法律知识水平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2、多措并举,认真开展活动

(1)开展行政强制法培训讲座。为确保取得实效,讲座特邀请区法制局领导对全局干部职工进行了《行政强制法》集中培训和辅导,整个讲座理论联系实际,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对于帮助执法人员深入学习掌握《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实质和内容,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2)组织全局干部职工进行考试。为深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结合我局2012年法制培训计划,我局组织全体干部进行了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以行政强制法中与交通执法工作联系紧密的有关内容为重点,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考试后由法制科进行了阅卷及统计。此次考试做到了以考促学,全面检验干部学习成果的目的,促进了干部职工认真学法、全面知法、严格守法和准确用法。

(3)注重学习工作相结合。部门领导和干部职工根据自身工作特点,搞好工作安排,挤出时间学习法律知识。学习期间,运管所撰写了学习总结,每名执法人员就学习内容联系实际工作撰写心得体会。同时,注意将学习和工作相融合,确保学习、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4)积极自查清理。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开展行政强制清查活动,对现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凡涉及行政强制

措施的内容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及时修订完善。经过认真检查,我局未制定有关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与此同时,我局也在积极探索制定对实施强制措施的监管制度。

3、加强交流,及时总结提高

在已有的学习成果基础上,我局将继续发扬成绩,克服不足,加强与各单位之间的交流,及时总结推广、相互学习借鉴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

三、执法监督工作

1、强化监督,内外集合。一是内部监督不留空白。我局成立了执法监督领导小组,明确局办公室为执法监督机构,配备了执法监督装备。上半年,我局开展了执法文书检查活动,抽查了部分许可和处罚档案,对检查中存在的不足拿出整改措施。二是外部监督真心诚意。我们将行政执法的内容实行政务公开,在局门厅设立公示牌、举报电话、意见箱。同时,我们聘请了8名区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人士担任交通系统作风建设监督员,经常听取他们对交通执法工作意见和建议,并主动地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以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此外还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健全制度,夯实基础。每年我局都制定了详实的执法工作方案,并层层签订了执法工作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切实做到了谁主管谁负责,把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个中队、窗口,每个岗位。同时,我局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监督制》执法“四

制”的工作要求,逐步健全和完善了的《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投诉举报处理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考核制度》、《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奖励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公约》,为营造良好的依法行政环境提供了保障。

四、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措施

1.坚持依法行政,力求在执法效能有新的提高。突出抓好三项工作:一是严格执法程序,做到执法合法。针对执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关键环节,进一步细化各类执法标准,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环节,进一步完善权力公开、阳光执法运行机制,确保依法、有章可循,推动交通执法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二是强化执法责任,做到执法公正。执法过程中公开、公正、透明,努力达到权责一致、违法必究的责任意识,全面推行交通执法责任制,用制度制止和纠正那些不履行职责、滥用权力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杜绝影响交通执法形象、影响交通执法事业发展大局的行为;三是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同案同罚”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

2.坚持以人为本,力求在为民服务有新的举措。要紧紧围绕“构建和谐交通”的执法理念,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建立健全社会利益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深入基层开展调研。一是拓宽服务群众的渠道。进一步简化许可手续,对行政许可流程进行优化,实行“许可一条龙,服务一站式”,打造便民服务平台,提高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二是讲究执法方式,柔性管理执法。努力营造和谐执法环境,多宣传教育,对一般的违法行为,以说服教育为主,在纠正违章时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三是推出便民利民措施,切实为民办实事。准确把握群众的实际要求,以服务为主线,以管理为先导,推出便民利民的措施。

10.江苏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篇十

(苏政办发〔2007〕99号 二○○七年八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关对评议考核对象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的检验、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编制部门、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下,会同有关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评议考核机关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时,应当充分听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意见。

第九条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其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地方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考评结果抄告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条 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该部门上级管理部门的评议意见,考评结果抄告上级管理部门。

第三章 评议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内容、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等。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主体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设立,主体资格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合格,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内容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执法权限;

(二)行政执法依据适用正确;

(三)认定事实准确,证据充分,证据、材料的收集和采用合法、规范;

(四)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合法,自由裁量权运用适当;

(五)改变行政执法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

(六)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程序情况主要包括:

(一)执行立案、受理有关规定;

(二)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行政执法身份;

(三)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

(四)依法举行听证;

(五)依法履行回避义务;

(六)遵守法定时限;

(七)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八)遵守其他法定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文书使用齐全、填制规范;

(二)行政执法案卷按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三)行政执法案卷内容体现依法行政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维持率;

(二)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判决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评议考核标准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为主。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由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组成。通用标准应当依据规范行政机关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执法的共同要求确定。专用标准应当依据由本部门组织实施和参与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业务工作和岗位职责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确定。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省级通用标准,由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省级专用标准,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报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实际,依照省级标准,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明确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具体标准,或者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对原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章 评议考核方法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组织考评、自查自评、互查互评等方法,做到日第二十二条 内部评议考核是指评议考核机关对评议考核对象组织的考核活动。内部评议常评议考核与评议考核有机衔接、内部评议考核与外部评议有机结合。

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三)对执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

(四)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

第二十三条 外部评议是指评议考核机关组织行政管理相对人、社会各界进行的评议活动。外部评议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一)召开座谈会;

(二)发放行政执法测评卡;

(三)设立公众意见箱;

(四)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

(五)设立行政执法测评点;

(六)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其中,通用标准分值占百分之三十,第二十五条 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主动征求人大、政协、审判、检察等机关的意见,第二十六条 评议考核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开展评议考核,提高评专用标准分值占百分之五十,外部评议情况分值占百分之二十。

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评议考核。

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六章 评议考核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七条 根据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得分情况,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确定考核等次。考核得分与考核结果的具体对应办法,由考核机关确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与依法行政考核、目标管理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公务员考核等有机结合,避免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重复评议考核。相关考核涉及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直接使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 对行政执法成绩突出,在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对在评议考核中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责成其认真分析原因,明确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有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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