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共15篇)
1.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篇一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务的单位、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价格形式)
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第五条(市场调节价)
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
(二)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室内停车场。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
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机构在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内与购房者或者车位使用者在购房合同或者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
本办法施行前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区,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同意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符合前两款规定条件的住宅区,执行政府定价。第七条(政府定价)
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露天停车场;
(二)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点)、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学历教育学校、殡葬服务等场所配套停车场(含室内和露天);
(三)专业经营的露天停车场;
(四)临时占道停车场;
(五)采用机械式停车等特殊停车方式的停车场。第八条(混合型停车场)
商住楼、综合楼等居民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共用的停车场,应按规划部门的规定,明确住宅户车位数量,优先满足居民住户停车需要。居民住户车辆停放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其他车辆停放,室内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露天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第九条(费用构成)
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由停车场地占用费,停车场设施设备购置、维修费,停车场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税金,因停车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赔偿金,停车场正常运转所需的水电费等费用构成。
第十条(等级划分)
政府定价停车场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分特级停车场和普通停车场。具体等级划分标准及等级通用收费标准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定价原则)
城区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区域、分时段定价原则。市政府价格、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规划等部门根据交通流量及管理需要,划分不同的区域和时段,制定不同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计费方式)
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采取临时停放和包月停放两种计费方式。临时停放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包月停放按月收费。
居民住宅区配套停车场对居民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第十三条(暂扣车辆停放)
事故车辆、行政执法部门暂扣车辆停放,按所在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以任何理由加收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不收费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军用车辆和执行公务的警用车辆;
(二)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
(三)在纳入社区封闭管理的市政道路上正常通行的车辆;
(四)在临时占道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
(五)进入住宅区露天停车场临时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
(六)在各类停车场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辆。第十五条(核准程序)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核准制度。
政府定价停车场经营者凭有关管理部门停车场备案意见书及附表(复印件,下同),按规定的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向所在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领取《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按核准书载明的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经营者凭有关管理部门停车场备案意见书及附表和与业主(住户)约定并签字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到所在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机场、火车站及景区(点)等配套机动车停车场需要高于通用等级收费标准收费的,应当向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停车场设施设备条件及服务水平确定收费标准后,到停车场所在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收费手续。
第十六条(备案程序)
市场调节价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度。停车场经营者凭有关管理部门停车场备案意见书及附表、建筑物使用性质证明文件(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自定的收费标准到所在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领取《市场调节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书》。
第十七条(协商条款)
车辆停放人购买了车位产权,停车场管理者受产权人委托提供相关服务时,应与产权人协商议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各自的权利、义务,并签订书面协议。
车辆停放人要求租用停车场固定车位的,可在核准的包月停车费基础上加收一定的费用。具体加收标准由车辆停放人与停车场业主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明码标价)
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必须规范收费行为,在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明确标示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内容,并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停车发票。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各停车场可按监制要求自行制作,也可到所在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制作成本购买。
第十九条(违反备案及收费服务规定的责任)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无备案手续的;
(二)对不得收费的车辆收费的;
(三)居民住宅区配套停车场对居民住户拒办包月停车的。第二十条(违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规定的责任)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
(三)高于《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载明的收费标准收费的。第二十一条(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任)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第二十二条(复议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1]
2.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篇二
“动车机制”就是绩效管理的PDCA循环, 各环节均实施部门联动, 各部门提供动力机制的模式。在绩效管理的两个核心点即绩效指标设定和考核关系的设定上, 不但由各专业部门参与主导, 而且使绩效管理与日常经营有效结合。
1 多角度设置经营单元绩效指标
目标是工作的起点也是终点, 因此对目标的理解极其重要。通常, 人们总是希望目标合理, 但是管理学教授陈春花提到“目标一定是不合理的, 因为目标是对未来的预测, 而预测无法合理”。基于自身的能力和资源设定相对合理的目标, 也许目标能够实现, 但也可能出现当目标实现的时候, 企业已经被同行和市场淘汰的情况。对目标而言, 不是探讨其合理性, 而是探讨其必要性。再这样的新常态下, 目标的设置就更不能由人力资源部完全主导。
设置绩效指标时可以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 让各职能部门针对自己的日常业务监督管理, 提升管理的专业性, 从而针对各经营单元提出必要的考核指标和目标值。指标初步确定后上报绩效管理委员会, 由绩效委员会审核整体的绩效指标与权重。这个过程中, 人力资源部门主要起到组织和监督的作用。首先, 人力资源部门要保证整个流程顺畅进行, 确保指标的可衡量性;其次, 人力资源部门要把控各指标标准的难易度;最后, 人力资源部门要监督各部门对公司战略的理解与目标支撑。
很多公司绩效管理目标设定不清晰是因为多数指标全部由人力资源部门设定, 容易在战略理解和管控关键点上形成偏差。由各职能部门设定指标的模式, 一方面让各职能部门更充分的参与到绩效管理中来, 另一方面也督促职能部门更深入的了解各业务单元, 抓住业务管理的关键点。
通过这种方式设定的绩效目标既能够满足战略可衡量的技术要求, 又能够满足公司战略目标分解的经营要求, 考核到平衡计分卡里的各个维度。
2 绩效辅导与沟通的全方位参与
目标不是最关键的, 关键的是实现目标的行动, 也就是寻找资源的行动要合理, 只有行动合理了之后, 目标才会实现。这就要求绩效的辅导与沟通要深入到行动中去。提到绩效辅导与沟通, 通常大家想到的都是领导的沟通, 这对于基层员工没什么问题。但针对经营单元较多的集团性公司, 各经营单元的辅导与沟通就容易出问题, 上层领导时间紧张, 很难保证及时的沟通与反馈。
但相关职能部门作为绩效目标的制定人同时也是其指标的指导监督人, 能够提供更为细致、专业的辅导。而且通过这种方式, 也能倒逼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前置, 让他们深入一线, 深入市场, 增强日常监督和指导。只有把职能工作做深做细, 才能让被考核人认可信服。从而使日常工作沟通指导更倾向于提高公司绩效, 有效避免一般公司的绩效管理与日常经营相分离、绩效管理体外循环的问题。
3 绩效考评与反馈的有据可依
绩效管理工作中, 最敏感的环节当属绩效考评环节。很多企业除经营业绩指标外, 其他指标通过360°考核实现, 这看似增强了考评的客观性, 但在实际工作中, 由于考评人对很多工作不了解, 难免凭印象打分, 打分时不同的人打分的宽严尺度也不一致, 很容易影响考核结果的质量。
经营目标有具体的考核数据, 结果无可厚非。其他考指标应由相关职能部门检查、监督, 日常辅导沟通, 考核时由各职能部门考评他们熟悉的东西, 避免凭印象打分的问题, 使考核结果更具真实性。考核反馈也由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反馈, 人力资源部门综合评价。这种方式能让被考核者清晰地了解工作中的不足, 有助于其后期改进, 提升绩效。在这个过程中, 人力资源部主要发挥组织监督和综合评价的作用, 具体考核则由各职能部门执行。
4 多元评价多元应用
通过以上方式得出的考核结果具有很强的客观性和可信度, 更易被员工接受, 有助于考核结果的广泛应用。
(1) 绩效结果应用于兑现员工的绩效奖金, 该绩效奖金的标准不宜过低, 奖金标准过低很容易打击绩效考核的积极性, 让考评者认为缺乏考核价值。同时也要给员工保留一定的基础工资, 增进员工的安全感和归属感。如果奖金比例过高, 同样也会影响考核打分的公正性, 让考评人员不敢轻易扣分。奖金兑现时既要考虑当期业绩予以奖金标准的兑现, 也要根据其工作对公司战略意义的贡献, 给予超额奖励。
(2) 绩效结果应用于干部任免, 绩效结果的好坏, 管理者承担主要的责任。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干部的降级、免职、保留和晋升。重用业绩完成较好的人员, 尤其是对公司后期发展有战略推动意义的人员, 要给予重点培养提拔。
3.班级管理也需要“动车组” 篇三
组织行为理论表明,一个组织要想获得快速成长和良好发展,必须把组织的目标化作组织内部每一个成员的目标,使总体目标与个体目标重合起来,一致起来,从而调动每一个成员的积极性,发挥群体动力,也就是说,大家拧成一股绳,都出一把力,目标才容易实现。“动车组”效应是对这一理论的生动诠释。同样,自身带有动力推动装置的“动车组”,对我们如何建设一个朝气蓬勃、充满动力的班集体也有着深刻的启示。
发挥“动车组”效应,让每位学生都成为班级发展的动力源。如果只有管理者的积极性,没有学生的主动性,班级就难以前进,管理者也就不可能有很高的工作效率。因此,班主任必须想方设法调动每位学生的积极因素,多为学生设置各种岗位,让每个学生都有上岗“施政”的机会,让个体的积极性和素质才能得到发挥,这样班集体整体的力量也就会得到相应的提高。著名的教育改革家魏书生就曾使用“人人都是班干部”的办法管理班级。他把班级日常工作分成学习、卫生、纪律等多个部分,每部分由一位同学主管,主管人按学号轮流,一周一轮,这样学生就可以 “人人参与管理”,“人人接受管理”,使学生学会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教育自己,自己给自己加劲,“九牛爬坡,个个出力”,班级工作新局面自然就会打开。
发挥“动车组”效应,学生的动力从何而来?作为班主任应了解促进学生积极性的各类动力及其作用,充分运用各种动力,促进班级管理的有效进行。通常影响学生积极性的动力有三个方面:一是精神动力。包括树立远大理想、制订近期目标、评选和表彰先进人物等。它具有很大的影响力。二是信息动力。包括校风、班风、学风。其中树立板样更是一个有效的方法,如学习抗震救灾英雄少年的事迹,了解英雄少年的成长过程,对个人而言,可以从中得到启发和鼓舞;对集体而言,可以产生催人向上的效应,进一步激励班级集体主义精神的形成。三是物质动力。指给予学生精神鼓励的同时,也象征性地给予物质奖励,它是精神鼓励的一种形外补充,运用得当,效果良好。
发挥“动车组”效应,使车头和车厢协调运转,实现动力输出的最优化,还需要科学合理的体制、灵活高效的机制做保证。车头正确引领,车厢有序前行,加速、制动灵活自如,科学的动力编组才能得以实现,动车组效应才能充分发挥。班级管理同样如此。魏书生曾说过,民主管理与科学管理是班集体这只鸟的两翼,缺少任何一方,班集体都无法腾飞。他在班级管理中采用的民主管理策略和以法管理方法是他班级管理中最鲜明的特征之一。民主管理提高了学生对管理活动的认识,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学生参与管理的积极性,解决了学生服从管理、参与管理的问题;以法治班使班级管理形成制度化,走向了自动化。二者结合,不仅没有损伤被管理者的积极性,还在一定程度上解放了学生的个性和创造性,激发了每个学生的动力,使每个学生都成为快速列车上的“动力车箱”。
4.成都机动车号牌管理新政策 篇四
1、在原仅办理转移、注销业务才能使用原车号牌号码的基础上,新增办理迁出业务也可使用原车号牌号码。
2、将原车主购买新车才能保留原机动车号牌号码,扩大至购买二手车也可以使用原车号牌号码。(办理以上业务也可以申请使用新的号牌号码)
二、放宽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时限。
1、将现行的必须使用原机动车三年以上可以保留该车号牌号码的要求,调整为使用一年后即可以申请保留原车号牌号码。(值得注意的是:12月21日至6月20日间,已办理转移、注销、迁出业务的车主,如使用原机动车未满三年,但超过一年的,可以享受自业务办结日起,6个月的保号政策。)
2、将现行的保留原号申请时限由自原机动车转移、注销或迁出后6个月内提出,调整为一年内可以提出(仅适用于206月20日后办理转移、注销或迁出业务的车辆)。
三、拓宽群众选号渠道。
1、提供小型汽车互联网自编自选和公安窗口随机选号两种选号方式,车主可根据自身喜好自愿选择选号方式。
2、小型汽车公安窗口随机选号由“20选1”扩大为“50选1”,使群众选号范围更大,更好保障群众选择权。
四、推行号牌现场制作发放。
目前,成都全市已设立了10个号牌现场制作点,方便群众就近领取号牌,减少往返负担。
五、规范号牌生产制作管理。
209月起,成都市全面应用统一的号牌生产管理系统,进一步强化机动车号牌的溯源性,所有新制作发放的机动车号牌均签注唯一的生产序列标识,确保号牌的唯一性。新号牌生产管理系统的启用,提升了公安机关查处和打击假牌假证信息化、精准化能力,对预防涉车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起到关键作用。
相关问答:
1、原车号牌使用几年可以保留?
改革前:使用3年以上,可自动保留原号牌
新政策:原号牌使用时间调整为1年
2、原号牌可以保留多长时间?
改革前:原车转移、注销或迁出后6个月内原号牌可使用
新政策:原号牌保留时限延长至1年
3、购买二手车可以使用原车号牌吗?
改革前:原车主只有购买新车时才可使用原号牌
新政策:原车主无论购买新车还是二手车,均可使用原号牌
4、购买二手车时,买方是否可以连号牌一起买下?
不可以。购买二手车可保留原车号牌,主要是针对原车主的政策,无论新老政策都明确规定:机动车可以交易买卖,但机动车号牌归原车主所有。
5、原车主身份信息发生更改怎么办? 如果是私家车主,无论是姓名还是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都要先办理变更登记,办理时携带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即可。
6、原车辆号牌在单位名下怎么办?
机动车所有人是单位名称的,如果《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已经换成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的,若单位名称没有变化的,可以直接持《营业执照》将原来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变更为新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果单位名称发生变化,须持工商部门的变更证明办理变更。
7、可以通过那些渠道选号牌?可通过(www.122.gov.cn)“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手机客户端“交管12123”、车管所三种方式选取号牌号码。
8、选号范围有什么变化?
5.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篇五
为了给业主创造一个温馨、优美的生活环境,维护园区良好的公共秩序,加强对非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防止发生非机动车被盗和乱停乱放的现象,特制定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2 定义
本规定所指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瓶)车、摩托车、三轮车(含老年车)等。
3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对非机动车的管理。
4 管理职责
4.1 各物管中心安全主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辆的管理。
4.2 各物管中心应根据本项目实际制定相应的《非机动车管理制度》及《非机动车管理人员住宿规定》。
4.3 各物管中心应将制定的《非机动车管理制度》及《非机动车管理人员住宿规定》经本项目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5 管理办法
5.1 各物管中心应根据本项目实际,按照方便业主的原则,设置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场地。
5.2 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应合理配置停车器械和灭火器材。
5.3 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应设专人管理。
5.4 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应设置明显标识,并在现场张贴《非机动车管理制度》。
5.5 各物管中心应指派专人对非机动车辆停放情况进行巡视检查,保持车辆停放有序、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5.6 各物管中心应对非机动车辆实施挂牌管理,严禁在消防通道、公共区域及楼宇内随意停放。
5.7 非机动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应参照北京市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并于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公示,严禁乱收费。
5.8 各物管中心可委托第三方对非机动车进行管理,委托管理的应签订《非机动车停放委托管理协议》。
6 其他
6.1 本规定由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6.吉林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篇六
第一条
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规范非机动车辆的使用、交易,维护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驱动的自行车、三轮车、用于载货的手推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管理。
第四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是非机动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办理非机动车牌(证)照;
(二)办理自行车落籍、迁移、过户手续;
(三)查验非机动车牌(证)照;
(四)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管理本辖区的非机动车停放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自行车购买人须在购买之日起___日内,持自行车专用发票和居民身份证到当地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办理落籍手续;车主须持自行车专用发票(或单位、街道证明信)、居民身份证明到当地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管理机构换领分合式牌照。
第六条
个人之间通过买卖、赠予或其他原因进行交易,需变更自行车车主的,新车主须凭原车主的牌照、自行车专用发票、本人身份证明到当地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禁止非法交易。
第七条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载货用手推车的牌(证)照实行年检制度,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八条
市、县(市)城区范围内非机动车须按规定在指定地点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第九条
凡捡拾的非机动车一律交当地公安机关,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其据为已有。公安机关每年应定期公布检拾和收缴自行车的牌号、车型等,车主可凭有效的合法证明前去认领,对公布之日起___日内无人认领的自行车,公安机关应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条
非机动车在使用期间,使用人应当保持牌照齐全和车闸、车铃、反射器等完好有效,要保持车、牌一体,牌照不得随意拆卸、分离。
禁止在非机动车上安装机械装置。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未办理非机动车落籍、迁移、申、换、补、领非机动车牌(证)照及年检手续的,处以___元至___元罚款。
(二)违反第六条规定,非法从事非机动车交易的,处以___至___元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规定,将捡拾的非机动车留作自用或转让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以___至___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非机动车上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处以___元罚款。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行政其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7.浅析铁路动车组检修设备管理 篇七
从实际情况来看, 检修设备管理水平对动车设备技术的使用和状态影响极大, 直接影响列车安全运行。但是从运行情况来看, 设备管理上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因设备故障问题而影响动车组运行案例屡屡发生。在这种形势下, 探究铁路动车的检修设备管理具有实用意义。
1 设备管理涉及内容
设备管理就是以设备作为对象, 探析设备综合效率, 经过一系列的理论及方法, 从规划、选型、安装等全过程实施科学管理。设备管理属于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工作, 直接影响着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主要内容涉及到:设备的前期管理, 设备的使用与维修管理, 管理设备的技术状态。
(1) 设备的前期管理;设备需求、采购、安装、调试以及验收整个过程的管理, 主要包含了策划设备所需, 采购评审, 设备招标等全过程。
(2) 设备的使用管理;主要包含持证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设备点检及保养, 设备的自检自修等等;而设备维修管理且包含了设备运行状况的跟踪, 设备维修计划的制定, 故障统计等等。
(3) 设备技术状态的管理;就是记录及统计设备的运行和安全检查, 依据设备事故和故障记录建立故障期报表, 并制定出保养设备的周期计划和点检计划。凡是设备发生事故和故障, 必须要详细记载实施维修的管理, 同时将相关故障、设备保养等相关信息登记在设备档案之中。
2 铁路动车组检修设备管理
2.1管理模式分析
现代的维修管理一定要在信息基础上进行, 笔者结合自身工作情况, 探讨现代检修车设备的信息化管理。
MRP延伸成为ERP, 而产品维修具体适用为MEO, PLM为CAX与PDM的集成发展, PLM给MRO及ERP同时提供了技术支持。
事实上在设备管理模块上, 还有企业资产管理、供应链管理、财务关系管理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等。这些管理综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闭环管理模式。
2.2设备管理中的问题探析
从设备管理现状来看, 主要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1) 检修设备市场化程度不高;对于检修设备的新技术与研发来看, 现在我国仅仅少数几个厂家能够自行研发或者引进, 特别是关键技术上厂家更少, 这些因素导致我国检修设备实现市场化程度不高, 自然市场中竞争压力较小, 导致技术开发以及改进上缺乏动力。检修设备相关技术进展微弱, 很难满足动车检修所需。
(2) 检修设备的前期管理系统不健全;因我国动车起步比较晚, 检修设备的前期管理体系根本不健全。这就导致检修设备通用性上极难满足动车检修所需。主要问题在于购置新动车组相关设备之时并未深入调研相关的设备技术以及功能, 造成设备的安装, 调试以及检修时缺乏了技术及检修层面相关知识, 必然影响动车组运行中的稳定性。
(3) 检修设备使用与保养不按照规范执行;对于检验设备, 特别是公用设备, 事实上铁路部门大都制定出了相应检修设备的管理制度, 但是从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观察发现并不乐观, 很多制度几乎就是一纸空文, 根本没有落实。在实际使用中许多操作人员根本不了解设备技术原理, 检修设备也是流于形式, 根本没有深入细致进行保养, 必然影响动车运行中的安全性。
(4) 设备检修的质量较差;动车组中的各种设备技术含量比较高, 自然检修的难度也就大, 检修环境比较多, 这些因素导致检修设备质量较差。因此要满足动车正常不断的运行, 检修时间和运行时间间存在严重冲突。加之缺乏人才, 许多操作人员仅仅是一知半解, 导致操作人员的技能与素质和需求脱节。从实况来看, 维修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 因此检修设备的关键技术能力急需提升。
3 加强检修设备管理措施
(1) 按照所需规范操作
在完善检修设备的准入之时时, 依照市场所需规范操作, 公开消息, 鼓励优秀的企业加入铁路市场, 逐渐形成市场竞争的良性体系, 给厂家一定压力, 激发研发与改进设备的动力。
(2) 加强检修设备的前期管理
其一铁路部门应该提前发布发展规划或者计划, 让设备厂家介入, 做好研发工作。同时还要鼓励厂家大胆引入国外的设备及技术, 同时还要对这些技术进行消化及吸收, 掌握其核心技术, 完善设备的功能, 确保性能可靠, 便于使用与维修方便。
其二铁路相关部门还应该做好设备前期的调研工作, 从设备规划, 选型及购置全面开展, 调查论证设备的功能、技术要求、可靠性等各个方面, 制定合理方案, 避免购置后无法满足现场所需或者设备的能力过程等情况出现。
(3) 规范设备使用与保养
其一要正确使用设备与保养, 严禁超负荷及拼设备、精机粗用等现象出现。
其二要将责任落实到人, 明确设备的管理职责, 发挥操作及管理人员作用, 让设备使用与保养和经济利益挂钩。落实标准、规范保养。
(4) 加强操作人员的培训
事实上, 无论多看优良的检修设备管理都是由人来完成。因此, 必须要加强培训维修人员, 通过培训提升相关人员的技能素质及自身素质。应该定期或不定期聘请专家、学者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通过培训让相关人员能够操作与使用设备, 掌握设备的基本原理及构造母的, 重点在于数控, 微控等相关知识, 通过培训增强维修人员的素质, 这是加强检修设备管理之基础。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朝着一体化发展, 我国加大投资铁路动车系统开发力度, 促进经济发展跟上世界发展节拍。但从实况来看, 因我国动车组运行时间相对较短, 一些技术性问题依然存在, 需要加强动车组检修设备管理确保动车安全可靠运行。本文阐述了动车组中设备管理主要内容, 分析设备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有针对性提出加强管理措施。
关键词:铁路动车组,设备管理,检修
参考文献
[1]李葆文, 徐保强.规范化的设备维修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0.
8.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篇八
【关键词】机动车排气检测;质量管理;质量保证
众所周知机动车的尾气中含有很多的有害物质,比如一氧化碳、二氧化硫和氮氧化合物等一些会造成大气污染的成分,但是现在目前我国的机动车数量一直在不断地增多,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现象也在不断的扩大,因此,我们一定要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检测质量的管理,保证排气检测质量,使相关管理部门能够了解到目前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具体状况,从中发现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从而减轻机动车排气对空气的污染。
一、现今机动车排气检测中的不足
在我国由于各个地区的发展情况不同,所以拥有机动车的数量也不同,同时也给相关部门的机动车排气检测以及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甚至是在同一个城市当中,各个区县发展的水平也都各有不同。虽然现今我国的机动车排气检测部门所设立的检测站点很多,但是管理模式不够完善,没有制定一个全面的检测标准和规定,使机动车检测站的工作人员不能有据可依,有理可循。而对于某些检测站点所提供的检测数据,监管部门也不能够很好的利用,不能够将数据整体进行归纳分析,各个相关部门所得的数据不能够进行相互分享[1]。
二、常见的机动车排气检测方法
根据我国的相关标准对各个不同类型的机动车设立了不同的检测方法,常见的排气检测方法中需要注意:1、根据机动车的情况不同,使用不同的检测方法,测量发动机的转速,在进行转速检测时,如若使用的是火花塞方式,要将总火花塞与分火花塞区别开来。2、根据标准,检测操控机动车的车速或者是对发动机的转速的控制,保证能够按照標准正常运行。3、对于一些特殊装备的机动车,在进行排气检测之前,要将相关控制功能关闭。4、对于某些机动车具有多个排气管,我们要对每个排气管都使用相关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或者是使用相关技术同时进行检测,然后取测量结果的平均值来作为最终的结果[2]。
三、建设机动车排气检测系统
(一)建设系统的目的和组成部门
因为在禁行机动车排气检测时,使用的方法不同,所获得的数据也有一定的差异,虽然现在各个地方省市都设立了相关的管理规定,但是排气检测的目的依然没有达到,没有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对整个是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我们要通过建设一个机动车排气检测系统,保证机动车排气检测的质量,有效的对机动车排气检测质量进行管理。
在机动车排气检测系统中,主要包括三个部分:排气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排气检测违规处罚管理体系以及排气检测超标强制维护管理体系。在设立三个管理部门之后,要在设立一个数据交换接口,使三个管理部门相互之间能够共享数据,使上级环保部门能够更加确切的了解到排气检测质量,检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解决处理相关问题,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
(二)机动车排气监测质量管理体系
机动车排气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应该由相关环保部门负责建设,定期和不定期的对机动车排气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数据进行评估、分析以及将超标数据公布并进行处罚。
在这个体系当中,可以制定一个排气检测与监控数据的中心的处理办法,将排气检测所得的数据进行整理、归档以及共享;科学的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测实施监管;与相关单位建设一个交流平台,将检测数据进行共享,将整个排气检测质量管理流程规范化;建立一个信息发布平台,将监测获得数据中,超标的数据公布出来,让公众们能够及时的了解认识;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预防在检测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保证机动车排气检测的真实性,使相关部门能够发挥监管作用,获取公正、准确的检测数据[3]。
(三)排气检测超标强制维护和处罚
对某些机动车排气超标的用户应该实行强制维护和一定的处罚措施。这两个相关体系可以由交警部门来进行建设,交警部门可以根据相关环保部门提供的数据,对相关机动车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反馈到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通过信息平台,公布给公众。
交警部门可以建立一个排气超标查处管理系统,并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路检,对超标的机动车主进行处罚;根据环保部门共享的数据进行布防,对排气超标的机动车辆进行处罚;建立一个数据接口,保证与环保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交换,使布防所获得查处信息和超标违法处罚信息及时的传送给环保部门,并由环保部门进行公布。
在建设三个管理体系的数据交换平台时,要经过政府部门的相关信息平台,再进入到各个部门的外网,然后再由安全系数比较高的内外网交换机制,将信息交换到各自的内网当中去,各个部门要保证内网独立,不受到其他部门的影响,目的在于能够让政府部门了解到机动车排气检测质量,认识到机动车排气污染的严重性,加强对于机动车排气检测的力度和投资成本,同时,也是为了能够充分的利用网络资源,更好的服务于公众,并保证相关信息的安全性[4]。
结语
通过建设一个系统的机动车排气检测管理系统,提高机动车检测质量,保证机动车检测数据的准确性、传递的及时性以及管理规范化的状况,真真正正的使机动车排气检测的质量能够得到保证和有效的管理,并且通过强制的维护措施,使机动车排气污染从根源上解决。与此同时,通过利用政府外网,使公众和相关部门都能够通过较低的成本,获取机动车排气检测信息和相关超标查处结果等,加大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和建设管理体系的水平的提升。
参考文献
[1]王科.机动车排气检测质量保证与管理[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3,02:37.
[2]陈伟.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检测与维护网络监管系统研究[J].污染防治技术,2013,04:24-26+34.
[3]梁冰.广州市在用机动车排气复测相关问题探讨[J].广州环境科学,2012,02:25-28+34.
9.上海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篇九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车执照(以下称非机动车牌证):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人力三轮车;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
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实行自愿登记,其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申请登记上牌)
对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单位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的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凭证或者其他非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
(三)非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应当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登记上牌的特殊要求)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仅限于符合条件的下肢残疾人员申请登记上牌,每人可以登记一辆。
人力三轮车仅限于市政、环卫等单位因作业需要申请登记上牌。
第十七条(登记上牌)
对申请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非机动车牌证;不予登记上牌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非机动车牌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八条(变更登记)
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更换车身、车架的;
(二)因质量原因更换整车的;
(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更换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动力装置的;
(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发生变动的。
第十九条(转移登记)
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非机动车的受让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人力三轮车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第二十条(注销登记)
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被盗、遗失、灭失或者因质量原因退车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牌证换领、补领)
非机动车牌证损坏、灭失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换领或者补领非机动车牌证。
第二十二条(外省市非机动车登记)
外省市号牌非机动车需要在本市通行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本市非机动车牌证。
第二十三条(信息公开和便民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非机动车登记的条件、程序、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等方式,为市民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非机动车登记管理,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其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十五条(登记办法)
10.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篇十
(2001年9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08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有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以下简称助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管理。
燃油助动自行车的牌证申领、检验、过户、转让、报废及其管理,按照《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非机动车的通行,按照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主管与协管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是本市非机动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的非机动车管理。
本市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设立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实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本市工商、交通、商业、建设、房地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注册登记)
非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注册登记,并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牌证后,方准上道路行驶。
无牌证或者牌证失效的非机动车,不准上道路行驶。
第六条(总量调控)
本市根据公交优先、有利交通畅通的原则,对除自行车外的非机动车号牌的发放实行总量调控。
除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便民服务等特殊需要外,本市停止核发人力三轮车号牌。人力三轮车号牌发放的具体范围,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本市对非机动车的通行,可以采取限制通行区域、分隔通行时间等交通管理措施。
第七条(申领材料)
申领非机动车牌证,应当向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非机动车来源合法证明。其中:
(一)申领人力三轮车牌证的,须提供单位证明和营业执照;
(二)申领残疾人专用车牌证的,须提供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有关证明;
(三)申领助动自行车牌证的,须提供助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本市保险机构出具的助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车船使用税缴纳凭证。
申领本市助动车牌证的车主,必须年满16周岁。
第八条(牌证的发放)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申领非机动车牌证条件的车辆,发给非机动车牌证。
非机动车号牌必须按照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非机动车牌证不准转借、涂改或者伪造。
第九条(非机动车检验)
助动自行车、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应当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定期检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十条(转让和过户)
转让自行车、助动自行车、残疾人专用车的,应当由受让人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一条(禁止行为)
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
(二)拼装非机动车;
(三)擅自更换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的发动机。
第十二条(无主非机动车处理)
因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的非机动车,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车主发出领车通知。自领车通知送达之日起60日内,车主未来领取的,暂扣的非机动车作为无主车处理。
对群众拾交、公安部门查获失窃或者长期无人认领的非机动车,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找车主。公安部门查明车主的,应当在15日内通知车主前来认领,自领车通知送达之日起60日内车主未来领取的,作为无主车处理;公安部门在15日内未能查明车主的,应当予以公告,公告后60日内仍无人认领的,经市公安局批准后,可以作无主车处理。
公安部门应当将认定无主非机动车的情况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非机动车信息管理)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非机动车资料、档案管理和信息采集工作,建立非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网络。非机动车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主、车辆的基本资料;
(二)非机动车的过户、转籍资料;
(三)非机动车的丢失、失窃资料;
(四)无主非机动车的处理资料;
(五)市公安局认为应当采集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停车场地设置)
火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地,地铁、轻轨等客流量大的站点,医院、大中学校、大型商场、步行街、影剧院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场所单位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非机动车停放专业服务机构管理。非机动车停车场地的设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由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管理。
禁止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
第十五条(停车场地管理)
非机动车停车场地的设置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二)对管理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业务知识的培训、教育;
(三)发现无号牌或者长期停放无人认领的非机动车,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四)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实行停车收费管理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因管理不当造成非机动车丢失、损坏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地的设置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停车人义务)
非机动车停车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停车场地各项管理规定;
(二)接受停车管理人员的管理,按指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
(三)不在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停放的地方停放非机动车。
第十七条(非机动车交易管理)
从事非机动车收购、寄售、典当和拍卖业务的,应当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机动车收购、寄售、典当和拍卖业务。
第十八条(非机动车修理管理)
从事经营性非机动车修理业务的,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登记。禁止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修理摊点。
第十九条(市容环境管理)
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的,设置单位应当征求市容管理部门的意见。
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和修理摊点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不得影响周边市容环境卫生。
第二十条(综合管理)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部门做好辖区内非机动车停放、修理、交易等方面的综合管理工作。对擅自设立非机动车停放场地、无证修理摊点和非法交易市场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对违章非机动车可以暂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无牌证或者牌证失效的非机动车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除按照《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处理外,对能够提供车辆来源合法凭证的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驾驶人员处警告或者5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安装非机动车号牌或者转借、涂改、伪造牌证的,对驾驶人员处警告或者5元以下罚款;
(三)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上道路行驶的,对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驾驶人员处警告或者5元以下罚款;对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下罚款;
(四)非机动车擅自加装动力装置、拼装非机动车或者擅自更换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的发动机的,对驾驶人员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非法财物;
(五)在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停放的地方停放非机动车的,对驾驶人员处警告或者5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占用道路设立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修理摊点的,对当事者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七)未取得《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非机动车收购、寄售、典当和拍卖业务的,予以取缔,对当事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其他处罚规定)
未按规定做好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和修理摊点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按照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处理。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经营非机动车收购、寄售、典当、拍卖或者修理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人员,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11.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篇十一
日前,交通运输部网站发布了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决定,对原《管理规定》做了十处修改,包括车主可自主选择维修保养地点、建立配件可追溯制度、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生产企业有义务公开车型维修信息等。
去年9月18日,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此次修改《管理规定》体现了交通运输部对汽车维修行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视,也是《指导意见》的进一步政策落地。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修改后的管理规定已于8月8日起开始实施。《管理规定》的修改,将有利于打破汽车后市场领域内汽车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的垄断地位,建立更加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售后服务。
“指定维修”成为历史
修改后的《管理规定》中新增的一条款规定:“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虽然此前的《管理规定》中也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不过,“指定维修”现象一直存在。此前,汽车生产企业为了维护品牌形象,往往指定4S店来进行维修保养,而4S店也常常宣扬“若不在我这里保养,出了质量问题概不负责”。
因此,即使价格更高,消费者也必须选择在“指定”地点进行维修保养。新的《管理规定》实施后,“指定维修”有望成为历史。此外,除了召回、质量“三包”责任外,消费者还可自由选择维修地点。
建立配件追溯制度
当前我国汽车后市场品质良莠不齐,对于消费者来说,最担心的是在维修保养中用到质量不合格的配件。修改后的《管理规定》提出,要建立配件追溯机制,以解决消费者对配件质量的担忧。
《管理规定》中关于配件的要求修改为:“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这样一来,不论是在4S店还是路边店维修,所使用配件均有可追溯的来源,杜绝了“挂羊头卖狗肉”现象发生,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管理规定》的修改中,增加了“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的规定,还明确了“同质配件”的定义。《管理规定》指出,“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其实,在十部委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中就提到了“打破维修配件渠道垄断,鼓励原厂配件生产企业向汽车售后市场提供原厂配件和具有自主商标的独立售后配件;保障所有维修企业、车主享有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汽车的权利,促进汽车维修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的自主消费选择权”。《管理规定》中对“同质配件”定义的明确,将更加有助于破除维修配件的渠道垄断。
维修技术须公开
在汽车售后维修服务领域,除了配件的质量外,维修企业的技术水平也令消费者担忧。因为一些品牌的核心维修技术是未公开的,因此,品牌授权的维修点一直处于垄断地位。
不过,在去年十部委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中就曾提出,“建立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保障所有维修企业平等享有获取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权利,促进汽车维修市场公平竞争,提升汽车维修质量,确保在用汽车行车安全和尾气排放达标”,其中还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汽车生产企业要在新车上市时公开汽车维修技术资料。
此次对《管理规定》进行修改时,有关方面再次提出“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中国工业报记者发现,在今年2月时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于维修信息公开的规定为:对于乘用车和客车,应在2017年1月1日前,公开自2008年7月1日起获得CCC认证并上市销售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对于货车,应在2017年1月1日前,公开自2015年1月1日起获得CCC认证并上市销售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时间要求比《指导意见》中有所延后,且该办法至今仍未正式发布。而在《管理规定》中对 于维修技术信息的公开也只规定企业“有义务”来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整车厂能否充分主动公开信息还值得考量。因此,想改变整车厂商对汽车维修技术性信息的垄断,并非易事。
此次对于《管理规定》的修改还细化了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的相关要求,比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机动车生产厂家或者第三方开发、提供机动车维修服务管理系统的,应当向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开放相应数据接口”,以及“机动车托修方有权查阅机动车维修档案”等。
显然,汽车维修电子数据的开放和共享,为建立覆盖全国的“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奠定了基础,让汽车维修服务更加透明,有助于维修技师了解机动车的整体状 况,同时也成为健全汽车维修数据档案、促进汽车“三包”、二手汽车公平交易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有效手段和依据。
据悉,《管理规定》中还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电子维修档案,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纳入了责令整改和予以通报的行为之列。
12.浅议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 篇十二
伴随着改革开放愈趋深化、高校扩招在校生数日益增多、校企合作开展范围愈加广泛,以往高校宁静的校园日趋喧嚣,尤其是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给高校校园机动车管理带来亟待解决的难题。直面当下高校校园现状,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现状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新老校区建设标准不一
自1999年全国普通高校扩招,全国高校新建、扩建建设随之展开。现今大多数高校都在原校区校址基础上扩建或是另行选址建设新校区。大多数老校区建设年代在五六十年代甚至更早,新校区建设一般都在2000年后,因时代原因导致新老校区建设标准不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功能区分。建设于建国后的多数高校,在其自身发展过程中无不带有时代的印记,以单位为显著特征的建设思路就是将本单位人员衣食住行大包大揽,具体体现在不少高校老校区除了基本的教学、行政、学生宿舍、食堂、浴室、体育活动场所外,还兼办有附属幼儿园、附属小学甚或附属中学,教职工家属区等。随着国内机动车日益普及,高校附属中小学教育资源的优质与稀缺都导致老校区交通压力剧增。另外随着住房改革,原先福利分房制度下的教师住宅已成为个人资产,老校区教师住宅居住群体已不再单纯是高校教师,社会人员逐步取代原单一性住户群体。而在新校区建设中,更多将校区功能定位于产学研,注重高校基本的教学与科研两项主要的功能。针对部分新校区远离主城区,在大学城、高教园区聚集区由政府牵头兴建教师住宅区、政府或社会办学的幼儿园、小学、中学,同时兼具社区医院、菜场、超市等配套设施。
2.道路宽度。高校机动车停车方式构成比例中,占据主要比重的是路内停车和集中停车场停车[1]。多数高校老校区内道路多为双向两车道,宽度为6m左右。仅能满足基本的小型乘用车辆会车要求,在学生上下课等人流密集时,将导致人车汇流、人难行车难走的局面。对于消防车辆、医护救援车辆等大型专用车辆而言,需要提前或及时做好疏导,才能满足车辆通行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路内停车将导致交通拥挤。 对于新校区而言,在总体规划中一般考虑了学校远景发展需要(一般为十年,以核定发展规模为纲),校区道路较为宽敞, 一般为10m左右,这为路内停车提供了可能性。
3.集中停车位与可扩潜力。集中停车位无疑是高校校园内规范停车最优选择,但无论是老校区还是新校区,集中停车位主要集中在行政办公楼、体育馆等行政性事务及对外交流活动楼宇周边,对于教学楼、实验楼等场所周边设置的不多。从可扩展潜力看,老校区一般地处城市繁华区域,寸土寸金,集中停车位扩建困难。新校区虽大多地处郊区,可扩展空间广阔,但需要在综合停车高峰与低谷需求、校区可容纳机动车数量与学校综合发展的前提下审慎的进行,单纯为满足停车需求建设集中停车位可能导致重复建设、异地重置等固定资产浪费现象。
(二)规划及设计前瞻性不足
当下高校校园机动车行车难、停车难是全国机动车数量激增背景下的一个缩影。在校园总体规划或是单体设计中, 设计师偏重于建筑物功能满足性,对停车位等附属设计仅仅在满足规划设计要求的最低限,很少能从使用者使用机动车实际可能量上去进行设计,缺少实际调研而以可能滞后的规划设计标准进行的设计或许仅仅是满足了规定要求但不符合实际使用需要,必然带来使用中的两难困境。
(三)建管缺乏联动性
高校内机动车通行及停放困难在很大程度上是管理方面的问题[2]。建设一般由基建部门负责,管理则有两种模式:学校保卫处单独管理或学校委托管理公司代为管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学校自管或代管对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都很少从实际使用数量需求上进行思考分析,仅仅是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收费,违停车辆告知;基建部门除了在整体规划中对校园停车设施进行主动需求性分析,对既成事实的校园停车需求很少分析,仅仅是对破损设施进行维护。这就导致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与管理缺乏联动性,失去主观能共性的管理是没有创造性的管理,不能解决停车难的实际情况。
二、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原则
如何解决好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难的问题,做好停车设施的基建工作,首要明确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基建管理原则,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以人为本,管理先行
高校校园机动车主要来源是教职工私家车、社会车辆。 正常教学期间以教职工车辆为主,毕业季、开学季及重大活动社会车辆数量激增。本着高校产学研特性及可预判性的机动车数量增减,制定动态的高校校园机动车管理措施。以城区公交、校内公交方式提升校园通行便捷性,倡导绿色交通。
(二)结合实际,应地制宜
不同高校地形地貌差异较大,应地制宜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是实事求是的具体体现。若是已建成校区,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以重点区域展开调研,合理利用现有场地建设集中式停车场、立体式停车场以有效利用土地。若是拟建建筑,机动车停车设施可综合考虑地下停车场、架空停车场甚至是顶层停车场的方式。当校区内有较大高差,对于综合性建筑可利用地形,将顶层设置为停车场。
(三)绿色校园,人车和谐
高校校园是高校师生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目前大多数高校校园生态丰富,青松碧水营造出怡人的学习环境。虽然校园内机动车数量日益增多,但不能以损失校园环境为代价扩修道路、兴建停车场。有效利用现有场地,兴建林间停车场,采用植草砖都是绿色校园可采用的有效措施。在校园大门附近集中设置大型停车场,校区内以校园电动公交的方式贯穿各个区域,减缓校园内交通管控压力。
三、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措施
(一)建章立制
我国现行交通法规对高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权、 行驶速度、处罚细则均无明文规定[3]。但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不能因此停滞。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应从校园总体规划发展出发,从需求、建设、维护、管理四个方面明确各方职责,并由某一部门牵头各参与方协调的方式明确任务分工。在管理中区别对待日常态与特殊态时期不同的车辆管理规定。建立起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的长效机制才能有效缓解校园内停车难的症结。
(二)合理规划
规划不是一劳永逸的事,合理规划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是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不能将现有的问题全部归结为过往的规划,也不能在后继发展中无视可能发生的变化。高校校园内的停车位数量不是高校自身的事,应当将其纳为城市发展的大视角中去,在城市改造过程中,将包括高校在内的周边企事业单位停车难等问题综合解决。这将极大缓解闲时停车位浪费,忙时停车位一位难求的局面。
(三)综合利用
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可综合利用各类可利用资源, 大致有以下几类途径:(1)利用宽阔路面划分停车位,进行路内停车;(2)利用宽阔路边草地,以植草砖等方式进行路面硬化,进行路外停车;(3)整合办公教学车辆停放频度高区域, 建设集中停车场;(4)建设校区集中停车场,校区内采用步行、自助自行车或校区公交方式通行;(5)新建建筑结合人防工程考虑地下停车场或底层架空停车场;(6)尝试综合立体地下停车场与多层框架式停车场修建。
四、结论
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是一项综合管理过程,应充分考虑实际校区使用需求,综合城市建设发展,以管理求实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后继发展中充分考虑可能发展才能解决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问题。
摘要:随着经济建设与高校自身发展,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日趋紧张,增加了高校校园机动车管理压力。从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现状出发,分析目前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紧张症结,提出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原则,给出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措施,以期解决高校校园机动车停车设施相关问题。
13.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篇十三
为全面、真实了解我市城区非机动车管理现状,巩固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促进我市城区非机动车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更加富有成效,近日,xx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江巢生率内司工委及部分常委会委员,对我市城区非机动车管理现状进行了一次专题调研。现将本次调研成果汇报如下:
一、工作现状
非机动车管理工作包括:整治和规范非机动车不走规定车道、乱闯红灯、路面乱穿行、逆向行驶、超载、乱停乱放等交通乱象。其中,电动车是主要管理对象。自去年创建文明城市以来,我市城区道路通行秩序得得到了一定改善。但由于市民素质、安全意识、法律意识低下,依法行驶、规范行驶还未形成一种自觉习惯,加之执法力量有限,因此,非机动车交通违法现象具有反复性,乱闯红灯、不走规定车道、逆向行驶等现象依然大量存在。
1、成立专门组织。为加强统一管理,市公安局在城区三个辖区中队管理的基础上,成立了非机动车管理中队,现有民警2人、辅警12人,专门从事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2、出台整治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市区非机动车管理,努力打造安全、畅通、有序的市区道路交通环境,市公安局制定了《xx市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明确了重点管理区域、重点整治对象和主要交通违法行为。对于重点路段、路口,采取定岗、定人、定责,实行“网格化”管理。
3、加强舆论宣传。一是加强媒体宣传,交警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开展交通安全专题宣传;二是强化全面宣传,通过宣传单、网络、微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进行全面宣传;三是依托活动宣传,借助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活动,并邀请媒体记者深入一线采访和曝光,强化集中整治的宣传报道。
4、严格路面管控。一是对于实行机非分离的路段、路口,重点加强对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行驶、逆向行驶、越线停车等违法行为进行查纠;二是对于未实行机非分离的路段、路口,重点加强对非机动车乱闯红灯、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进行查纠;三是对于市区商场、菜市场、学校、医院等交通流量大的主次干道,重点整治非机动车乱停乱放行为。
5、加强专门领域车辆管理。加强快递行业和外卖行业电动车管理,市安监局、市城管委、市公安局联合下发《xx市从事快递行业电动三轮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对全市17家快递企业共387台快递三轮车实行“三统一、一规范”管理,对多家快递企业快递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对辖区外卖行业车辆统一喷涂专用标识及编号,一车一档、一人一档。
二、存在的问题
(一)宣传教育不够到位。虽然已经开展了大量宣传工作,但是还存在宣传手段不多、形式不够灵活、宣传存在死角、效果不够明显等问题。
(二)市民安全意识淡薄。由于非机动这类群体人数多、分布广、成分复杂,且市民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较低,造成乱闯红灯、逆向行驶、不走规定车道、乱停乱放等诸多有悖文明交通的违法乱象时有发生。
(三)执法环境不够理想。由于非机动车基数较大,且配套交通设施不够完善,加之相关法律法规约束条款较少,导致民警在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时,群众抵触情绪较大,因此执法难度大、困难多。在这种执法环境下,容易造成执法不能和疏于执法的不良局面。
(四)道路设施不够完善。目前,我市老城区大多数道路属机非混合型,或者机非分离却未实现隔离,如:东风路、人民路等,导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乱象。部分实现机非隔离的路段,存在开口设置不科学现象。
(五)“非标车”大量存在。目前,我市有大量“非标车”和“三无车辆”在市场上销售,设计时速超标、车身重量和体积超标等,此类车辆非正规厂家生产,行驶过程存在较大交通安全隐患。
(六)事故处罚难度较大。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于非机动车均未购买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也未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拒不接受交警处罚的有关强制性措施,因此,交警在处理此类案件认定事故责任时,通常都定责于机动车一方,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驶。
三、工作建议
(一)加强宣传,增强守法意识。一是对非机动车违法行驶人加强宣传教育。执法人员在现场依法处罚的同时应加强宣传教育,可在临时点组织现场学习,同时可让违法行驶人协助交警现场执勤;二是对学生加强宣传教育。由于上放学期间父母驾驶电动车接送孩子行驶在机动车道现象非常多见,因此,交警部门应该联合教育部门,采取“小手拉大手”,通过印发一封信、督促学校开设安全教育课、邀请交警部门到校讲课等形式,加强对在校学生的宣传教育;三是利用重要路口、商场和小区门口的电子显示屏对全体市民开展常态化宣传。
(二)部门联动,加强源头控制。一是由公安、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行动小组,对全市无牌无证销售非机动车、超范围销售非机动车、以及销售“三无”非机动车店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打击、取缔上述违法经营行为。二是开展非机动车登记上牌工作,根据《xx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对全市非机动车开展登记上牌工作,从源头进行管理。
(三)从严整治,加强执法管理。一是开展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在执法力量有限的情况,下突出主干道、重要路段、重要时段,加强日常监管。同时,根据实际需求,交警部门集中时间和人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坚决严厉打击各种交通违法行为。为加强整治效果,对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且并负主要责任的,执法人员应对非机动车违法行驶人从重处罚。二是加强快递和外卖行业车辆监管。建立快递外卖企业从业人员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对多次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配送员推送至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通报全行业清退和禁入,通报主管部门纳入不良企业信用记录。三是实行购买非机动车保险。交警部门应与保险公司对接,积极探索研究非机动车保险购买模式,规范和完善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四)加大投入,完善道路交通设施。一是侧重重点道路的交通设施、科技装备建设,依托科技手段实现全天候执法,提升科技治理力,切实为路面民警、辅警减压减负。二是对我市城区部分机非车道未分、人流量大的重点路段,应尽快纳入改造提升计划,最大范围实现机动车、非机动车各行其道。
14.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篇十四
编号:ZX-05-04-08 秩序工作手册版号/修改状态:A/0
非机动车管理员岗位职责
1、执行非机动车场管理制度。
2、在非机动车进入车场时,观看锁具是否完好。
3、监督车辆停放情况,使车辆码放整齐。
4、维护车场秩序,看护好停放车辆,盘查车场闲杂人员。
5、维护好车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6、检查车场设备、设施情况,如有损坏及时报修并做好记录。
7、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15.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篇十五
配件仓储作业流程是指配件在仓库中从入库开始到出库过程中必须经过的、按一定顺序相互连接的作业环节。按其作业顺序主要经过接运、卸车、检验、入库、存储、保养、装卸搬运、分拣、发运等环节。
总体来说, 配件的仓储作业流程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入库作业:入库验收, 核对入库单, 登记, 装卸、堆放。
库内作业:配件合理分类, 定期检查库存配件, 确保配件保管条件, 维护仓库清洁。
出库作业:配件出库单据齐全, 数量、规格准确, 出库车辆、路线选择经济, 出库单据归档。
2 配件入库管理
配件入库作业流程图1:
2.1 配件验收
验收程序:验收准备, 凭证核对, 实物验收。
配件的验收入库是仓储的重要内容, 实物验收是验收工作的核心。复核配件数量是否与入库凭证相符、配件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配件包装是否保证配件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对于有些配件需要进行内在质量和性能的检验, 仓储人员应积极配合检验部门完成验收工作。严格的验收不仅为配件的管理和使用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而且也为可能发生的退换及索赔行为提供依据。经过有效的验收, 可以避免配件积压, 保证配件的质量, 减少经济损失。
2.2 入库验收发现问题的处理
验收过程中发现诸如证件不齐、数量短缺、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问题, 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2.2.1 数量不符:
由收货人在凭证上做好记录, 按实际数量签收。
2.2.2 质量问题:
当配件出现质量问题时, 应同承运方清查检验, 明确责任, 并用承运方编好记录或出具证明, 作为索赔的依据。
2.2.3 包装问题:
包装有水渍、玷污、损坏等情况时, 应进一步检查内部细数和质量, 并做好记录, 单独堆放, 以便处理。
2.2.4 有配件无单据:
及时联系有关部门, 待单据到齐后再验收入库。
2.2.5 有单据无配件:
将单据退回注销。
2.3 入库交接
配件经数量和质量检验合格后, 由管理人员安排卸载配件、入库堆码, 同时办理交接手续, 接收配件和相关文件, 并签署有关单据, 划清运输部门和仓库的责任, 由仓储有关人员进行配件的登帐、建立档案, 以完成入库交接工作。
3 库内作业
3.1 配件的存放方式
配件的存放需要分区域, 分类存放。按照动车组车型的不同, 动车配件的存储分为三大区域:CRH2、CRH5、CRH3。根据配件的特性、包装方式、形状及保管要求, 遵循方便作业及充分利用仓容等原则确定配件的存放方式。配件存放的方式主要有:地面平方式、托盘平放式、直接码垛式托盘堆码和货架存放式。
3.2 盘点
配件经历入库、在库、出库三种状态, 在作业过程中会产生误差, 会使库存资料数据和实际数据不相符合。为了有效控制配件的数量和质量, 要对配件定期进行清点和测试, 这个过程称为盘点。盘点是仓储环节的重要内容, 通过盘点可以查清库存数量, 使账面数据与实际数据相符, 可以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并通过改善仓储作业流程和作业方法来解决问题, 从而降低配件的物流成本, 提高人员素质。
盘点的作业内容: (1) 查数量:通过点数计数查明在库货物的实际数量, 核对库存账面资料与实际库存数量是否一致。 (2) 查质量:检查在库配件的质量, 有无超过使用有效期, 必要时需要对配件进行技术检验。 (3) 查保管条件:检查保管条件与配件要求的保管条件是否一致, 如货物堆码是否合理稳固、库内温度及湿度是否符合要求等。 (4) 查安全:定期检查消防器械和安全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盘点的方法: (1) 账面盘点法:将每一种配件分别设帐, 对配件的入库和出库详细的记录, 不必实地盘点即能随时从电脑上查悉配件的存量。通常量少单价高的配件适合这种盘点方法。 (2) 实地盘点:根据盘点的时间频度又分为期末盘点及循环盘点。期末盘点是指在期末一起清点所有配件的数量、质量和安全防护设施的状态, 并及时更新账面配件的状态。而循环盘点是在每一天、每周即做少种少量的盘点, 到了月末或者季末对配件进行一次盘点的方法。 (3) 盘点作业流程图如图2:
4 配件出库作业
出库作业流程图如图3:
配件的出库必须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使配件的仓储时间降到最低, 保证配件的安全性能, 提高仓储管理效力。配件需按以下程序出库: (1) 订单审核:配件的出库凭证, 需由相关业务部门签字或者盖章。仓库接到出库单时, 对数据的内容进行全面核对, 如证件上的印鉴是否齐全, 有无涂改, 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等。确认无误后再进行出库信息处理和拣货作业。 (2) 拣货作业:配件的拣货一般需要机动车辆, 根据经济和便捷的方法选取车辆和运输路线, 尽可能迅速、准确的将货物分拣出来。 (3) 配件出库信息处理:得到出库单、送货单后, 将完整的出库信息输入到系统中, 及时更新配件的在库信息, 这是确保库存信息准确无误的基础。
5 结束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 企业生产要素获取与产品营销范围的日益扩大, 建立高效的物流系统以降低物流费用和保证产品质量, 已经成为一个企业竞争的核心。对于动车段, 如何提高配件仓储工作效率, 降低仓储成本, 从根本上提高物流管理水平, 保证配件运用质量, 从而确保动车检修的质量, 已经成为动车段发展方向的重要因素。在以后的生产中, 动车段在配件仓储管理系统上, 会不断地完善配件管理系统, 提高配件管理人员从业素质, 让仓储技术在安全生产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摘要:2012年, 北京动车段要完成对CRH2、CRH5、CRH380型动车组三级修自主检修的生产任务, 随着生产要素和维修服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如何提高检修质量和效益, 优化资源配置, 改善工作环境, 实现必换件、偶换件、互换件的合理仓储与配送, 成为动车检修配件仓储的首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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