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翻译的论文

2024-11-17

合同翻译的论文(共8篇)

1.合同翻译的论文 篇一

译国译民:中国翻译协会理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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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的种类、结构及语言特点 1.涉外合同的种类、结构

种类: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⑵国际技术转让合同;⑶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⑷国际工程承包合同;⑸补偿贸易合同;⑹中外合作开采自然资源合同;⑺涉外劳务合同;⑻国际租赁合同;⑼涉外信贷合同;⑽国际BOT(Build-Operate-Transfer)投资合同。结构:前言、正文和结尾

前言部分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务或者住所及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前言主要明确合同的主体是谁;合同各方是否具有合法主体资格;合同及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合同履行地点;合同生效、终止、履行日期及争议时的司法管辖权。

例1:一则补偿贸易合同的前言部分

This contract is made and entered into in Beijing this 18th day of March, 2001, by and between ABC corporation, a corporation duly organiz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ith its domicile at Shanghai(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Party A”)and XYZ company, a company incorporat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with its domicile at Atlanta(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Party B”),WITNESSETH THAT: WHEREAS Party B has machines and equipment for Party B’s manufacturing of auto safety belt and is willing to sell to Party A the machines and equipment;„

WHEREAS Party A agrees to purchase from Party B machines and equipment;„ NOW, THEREFORE,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promises and covenants described hereinafter, the parties hereto agree as follows: 译文:本合同于2001年3月18日在北京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成立的,营业地点在上海的ABC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按美国法律注册成立的、营业地在亚特兰大的XYZ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共同签订。兹证明:

鉴于乙方现拥有用于制造汽车安全带的机器设备,并愿将机器设备卖给甲方;„„

鉴于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该机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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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考虑到本协议所述的前提和约定,甲乙双方特此立约:

正文部分是合同的实质性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⑴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种类、范围;⑵合同标的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⑶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⑷合同的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加的费用;⑸合同能否转让和合同转让的条件;⑹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⑺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如仲裁);⑻明确风险责任(如遇不可抗力)、约定保险范围;⑼合同的有效期限,以及可以延长合同期限和提前终止合同的条件。例2:一则技术转让合同的正文部分主要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SECTION1 CONTENT AND SCOPE OF THE CONTRACT SECTION2 PRICE SECTION3 PAYMENT SECTION4 DELIVERY OF DOCUMENTATION SECTION5 MODIFICATIONS AND IMPROVEMENTS OF THE DOCUMENTATIONS SECTION6 VERIFICATION AND ACCEPTANCE SECTION7 GUARANTEE SECTION8 INFRINGEMENT AND CONFIDENTIALITY SECTION9 ARBITRATION SECTION10 FORCE MAJEURE SECTION11 EFECTIVENESS, TERMINATION AND MISCELLANEOUS 第一章 合同的内容与范围 第二章 价格 第三章 支付 第四章 资料的支付 第五章 资料的修改和改进 第六章 考核和验收 第七章 保证 第八章 侵权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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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仲裁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十一章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合同的结尾也称合同的最后条款。一般包括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有时还订立对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如果合同中订有附件,应在合同中另立一章列出附件的具体内容,并在合同的结尾部分明确规定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例3:一则合同的结尾部分:

⑴This Contract is made out in English in quadruplicate and each Party shall hold two copies.⑵Appendixes 1 to 9 to the Contract shall form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Contract and have the same effectiveness as the Contract.⑶This Contract shall come into force after the signatures by the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s of both parties.⑴本合同用英文写成,一式四份,各执两份。

⑵本合同附录1-9,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⑶本合同将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正式生效。2.涉外合同的语言特点

属于庄严文体,以准确严谨为首要特点。无论是在用词、句法结构和行文程式上都有严格的要求。在用词上,不同的涉外合同有不同的专业术语。同一合同中又涉及到不同产品、不同方面的技术或不同工程的术语。合同本身也有大量的合同术语。从总体上来说,涉外合同严谨缜密,在词语的使用上力求准确,句子结构复杂,长句很多,英文合同中经常出现从句套从句的现象,多用被动语态,时态为一般现在时。具体说来,英文合同的语言特点为:

旧体语词的运用:herein、hereafter、thereof、thereto、whereby[e1] [e1]等。

法律词shall的使用:主要表示应当履行的义务、债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使用shall一词,一般说明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强调法律上有强制履行的性质。

大量使用条件句:Should „„;Provided that „„;In the event of „„;等等。

合同中的特定词语和句式:合同的开头见上例1;从介绍当事人开始。然后,进译国译民:中国十大翻译公司“专心翻译,做到极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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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以“WHEREAS „ THEREFORE,„ It is hereby agreed as follows:”开头的陈述部分。短语IN WITNESSETH WHEREOF/THEREFORE则常出现于合同结尾条款中,表示作为所签协议事项的证据。

例4:IN WITNESSETH WHEREOF, the parties hereto have caused this Contract to be executed in duplicate by their duly authorized officers or representatives at the date written above.译文:兹证明,双方授权各自代表,于上述规定的日期,签订本合同。本协议一式两份。

三、涉外合同翻译的标准和原则 1. 用词准确,译文完整。

例:accept-承兑。Acceptor-承兑人.“兹经买卖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成交”中“条款”应译为“terms and conditions”。

空运提单—airway bill.集装箱装货清单—load list.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装货通知单—shipping note 提货单—delivery order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In case of quality discrepancy, claim should be filed by the Buyer within 30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买方提出索赔,凡属品质异议,应于货物到达目的港之日起30天内提出。The date of receipt issued by transportation department concerned shall be regarded as the delivery of goods.由承运的运输机构所开具收据的日期即被视为交货日期。

从4月1日起到10月20日止这一期间内交货,但以买方信用证在3月20日前到达卖方为限。Shipment during the period beginning on April 1 and ending on Oct.20, both dates inclusive, subject to Buyer’s Letter of Credit reaching Seller on or before Mar.20.Payment: By irrevocable L/C at sight to reach the sellers 30 days before the time of shipment.支付:买方应当在装船前30天将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开到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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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文通顺,条理清楚。

One-third of the total amount shall be paid with the order when the Contract is sighed, one third by documentary bills when shipment is effected, and the balance by clean bills when the goods have arrived.合同签订时先预付货款总额的三分之一,装船后凭跟单汇票再付三分之一,剩余的三分之一在货物抵达时凭光票一次性付清。3. 符合合同的文体特点。词语要正式:

句式要符合合同的句式特点: 篇章结构要遵循译入语合同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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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翻译的论文 篇二

1 商务合同特点及翻译原则

商务合同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公文文体, 旨在规范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就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 形成具有法律效力且受法律保护的协议。具有逻辑缜密、结构严谨、主旨明确等特点, 另外在商务合同中使用了大量的长句和被动语态。因此, 在翻译商务合同时, 需要遵从几项翻译原则:一是概念准确、单词单义的原则;二是言简意赅、见词明义的简洁性原则;三是符合合同、法律语言及其术语规范, 以及国家或国际相关标准的规范化原则。在商务合同翻译过程中, 由于合同术语的独创性以及使用语域和语篇功能具有的特殊性, 由此形成了法律合同内的一些独特的语言特点和表达形式, 所以准确理解法律术语和短语的含义, 并在译入语中完整且准确地再现源语的法律信息成为合同翻译中的难点, 译者需要以合适的翻译理论作为其指导工具, 以更好的实现源语文本与目的语文本之间的功能对等并达到译文预期的目的。

2 生态翻译学定义

生态翻译学的概念是由胡庚申教授提出的一种新的翻译理论, 它是由翻译适应选择论进化和演变而来的, 以翻译生态与自然生态的类似性和同构性为基石, 以生态学之要义为方法论, 用生态翻译学的范式, 研究各种翻译问题。生态翻译学以“译者为中心”的翻译理论作为其指导思想, 在生态研究视角下把翻译解读为“翻译过程即是译者适应翻译生态环境的选择活动过程”。翻译生态环境在生态翻译学中所指的是原文、源语与译入语所构建的大环境, 是制约译者最佳适应和优化选择的多种因素的集合, 也是译者多维度适应与适应性选择的前提和依据。由此可见, 明确翻译的生态环境对译者做出明智的适应性选择非常重要。生态翻译学认为, 翻译活动就是对原文、读者、翻译委托者文化语境进行多维度综合分析的过程, 在整个翻译活动中, 译者就是在尽力适应与平衡翻译生态环境的各个要素, 获得翻译效果与各个要素协调一致的结果, 最终实现译者与作者、原文与译文、译文与目的语文化的相互协作与整体和谐的效果。为此, 译者必须发挥其主观主导作用, 依据文本环境采用适宜的翻译策略和技巧, 使得翻译过程中各个要素之间关系成为最佳匹配。

3 商务合同中的“三维”转换机制

生态翻译意识到了生态环境下各个要素之间的差异性, 这种差异性彰显于多个维度之下, 可能导致原文与译文、原文与译者以及译文与读者之间产生矛盾, 因此, 只有意识到这些差异性, 才能在翻译过程中进行适应性选择, 解构性的重构, 从而更好地做到实际文体翻译中的通顺和美。生态翻译学摆脱传统的翻译理论的束缚, 不再单纯地将翻译学局限于人文社会科学领域, 而是将其置身于“自然生态环境”这一更为广阔的空间领域进行探讨与分析, 解构翻译的实质就是译者在翻译生态环境下不断地适应和选择的动态过程, 而这种动态的语言转码就是体现在译者在“多维度适应与适应性选择”的原则之下, 实现语言维、文化维和交际维层面的适应性选择转换“。语言维的适应性选择转换”即译者在翻译过程中, 根据特定的翻译环境要素对目的语语言形式在不同层次和方面做出合理的适应性选择转换“;文化维适应性选择转换”则指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应考虑原语文化生态和译语文化生态在性质和内容上的差异性, 关注双语文化内涵的传递“;交际维适应性选择转换”要求译者不但在译文中准确再现原文作者的交际意图, 同时能让读者体会到原文文化内涵产生的交际意图。生态翻译学理论认为, 一篇成功的译品应体现在翻译过程中译者是否作到了“三维”的适应转换, 获取源语、源语-目的语、目的语之间的动态平衡, 从而在每个独立的语言生态中实现最佳适应与选择。商务合同从属于应用文体, 旨在严述事实, 如实传达文本信息, 从而被读者清晰明了的接受, 达成共识, 因此译者在翻译此类文本的过程中, 应能遵照读者的反映, 让其译本可以”适者生存”。该文将结合商务合同文本翻译实例, 阐释如何以生态翻译学的“三维”转换方法指导商务合同的翻译。

3.1 语言维适应选择

语言维的适应性选择转换强调译者在生产译品的过程中对语言形式进行合理的选择转换, 也就是说, 译者须重点考虑包括语言结构和措辞搭配等在内的不同层次和方面的语言形式, 在翻译过程中做出恰当的适应性转换。例如:下面这段合同文本:Any representations, warranties, undertakings and arrangements on the part of the Guarantors shall survive the making of any assignment by the Company hereunder in respect of the obligations and liabilities of Victory under the Sole Agency Sub-contract, the change in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or its/their amalgamation with, or absorption by any other corporation.

在商务合同中, 长句和被动句的使用尤为常见, 这是因为合同意在严谨表述事实, 使用非人称语句可以避免主观臆断, 防止产生歧义。以将该段原文进行英译中的译品生产为例, 如果按照英文的语言习惯和句式在汉语结构中生搬硬套, 就会和汉语表达习惯相抵触, 让读者读起来晦涩难懂, 甚至造成误解。因此, 在翻译过程中, 有必要对词汇、句式和句子结构等进行“选择性适应和适应性选择”的调整, 以符合整体生态环境, 真正使译文“适者生存”。据此, 可将译文生成如下。

保证人的任何声明、保证、承诺、安排的效力及于该公司依照该保证合同或该公司就独家代理分包合同中维克多的债务和责任设定的其他担保文件而进行的转让, 其效力还及于该公司名称的变更, 该公司与其他公司的合并、吸收。

该译文将原文中的被动句式全部变成符合汉语读者习惯的语言表达句式, 给读者客观易懂和易接受的效果, 完成了原文语言到译文语言在翻译生态环境中的适应性转换, 使译文完全符合译语生态环境的要求, 达到“适者生存”的目的。

3.2 文化维适应选择

文化维适应选择强调由于源语文化和译语文化在性质和内容上存在差异, 译者在翻译创作过程中应当关注双语文化内涵的传递与阐述, 避免从译语文化观点出发曲解原文。例如:“must”这个情态动词, 一般情况下可译为“必须, 一定”, 但在商务合同及其他类合同文件中, 该词却很少使用, 这是因为must带有不尊重合同他方, 强迫命令他方履行某事的色彩, 如果在合同中出现的话, 很可能会让以英语为母语的外国方感到难以接受。因此, 译者在翻译的时候应充分考虑两个不同语境的文化因素所造成的差异性, 在文化维上做必要的调整, 寻求符合译语生态环境的词语, 站在译语文化的角度来传递原文信息。有鉴于此, 当在合同中想要表达“权力性义务”内容时, 应以符合英文合同中表述义务性规约的词语“shall”来代替, 如下文:

The Seller shall be liable for any damage of the commodity and expenses incurred because of improper packing and for and rust attributable to inadequate or improper protective measures taken by the Seller in regard to the packing.

该条款的大意是:卖方对因卖方在包装方面采用了不当包装而发生的货物损坏和费用以及因采取了不当的或不充分的保护措施而发生的货物生锈, 应当承担责任。

3.3 交际维适应选择

交际维适应选择要求译者除了语言信息的转换和文化内涵的传递之外, 还应重视原文交际意图是否得以实现。由于商务合同重在客观真实地传递文本信息并且侧重于读者反应, 引起读者共鸣, 因此, 按照纽马克的文本功能理论, 主要归属为信息功能型文本, 旨在使译文读者获得和原文读者同等的信息接收效果。就此层面而言, 交际维的适应性选择转换在商务合同翻译的语用等效方面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 这里所说的侧重于交际维, 不是让译者在适应性选择与选择性适应中只顾及交际维, 而忽略另外两个维度的转换, 而是在当译者在进行选择转换过程中很难同时兼顾三维转换之时, 可以相对侧重放在交际维层面上, 重点关注商务合同中的交际意图是否在译文中得到应有的体现, 能否引起读者的反应, 达到合同内容传递信息的首要目的。例如下面该段:

如买方提出索赔, 凡属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日提出, 凡属数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 对所装货物所提任何异议于保险公司、轮船公司、其他有关运输机构或邮递机构所负责, 卖方不负任何责任。

由于中英文条款表达的差异性, 在翻译此项条款时要注意英文条款的表达习惯和句式, 如, 按中文直译为英文, 而不采用英文合同中特有的句式和用法, 则会让合同一方的外国人感觉合同内容晦涩难懂, 影响双方贸易的顺利进行。该段的对照英译如下:

In case of quality discrepancy, claim should be filed by the Buyer within 30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port of destination, while for quantity discrepancy, claim should be filed by the Buyer within 15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port of destination.It is understood that the Seller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any discrepancy of the goods shipped due to causes for which the Insurance Company, Shipping Company, other Transportation Organization or Post Office are liable.

在普通文体中, 表示假设条件的“如果”, 可以译为“if”, 而在商务合同或其他类法律合同这类特殊的实用文体翻译时, 如果仅简单译为“if”则缺乏法律专业性, 不得显现法律文本的严谨特点, 也会让外国合同一方感到迷惑。所以应按英文中的法律术语习惯译为“in case of, in the event of”等, 顺利达到合同文本应有的信息传达的交际目的。

4 结语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不断加深的大环境下, 各国之间在经济上越来越多的相互依存, 商品、服务、资本和技术越过边界的流量越来越大, 商务合同无疑是保障对外贸易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工具, 因此, 对于商务合同的翻译标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生态翻译学以其生态范式的独特研究视角, 勾画出译品生成过程中的适应性选择维度, 给商务合同的翻译提供了一个新颖的理论指导工具, 虽然生态翻译学的相关理论, 尤其是“三维“转换虽不能解决科技翻译中的所有困境, 但它的运用却为合同翻译的研究拓宽了领域, 也符合全球生态化的趋势。在翻译生态里, 翻译是译者不断积累各种最佳改进的过程, 而这样的进程就形成了最佳适应度的译文, 因此, 译者必须主观能动地适应翻译中各个生态要素的需要, 综合思量, 自主选择, 在源语与目的语两个系统中实现最佳平衡。以生态翻译学的“三维转换”为指导, 商务合同翻译在操作层面上将更具有理论上的参照性。

参考文献

[1]胡庚申.生态翻译学:建构与诠释[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13.

[2]胡庚申.生态翻译学解读[J].中国翻译, 2008 (6) :11-15, 92.

[3]董爱华, 高越.生态翻译学视角下实用文本翻译的语用等效研究[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 (3) :129-132.

[4]郭玲玲.从生态翻译学看”译者中心“翻译观的双重解构[D].西北师范大学, 2013.

[5]杜海宝生态翻译学研究综述[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2012 (2) :78-81.

[6]王义静.合同文本中的等值词对译策略[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 (3) :93-98.

3.商务英文合同的句式特点及翻译 篇三

[关键词] 合同法律文件复杂句翻译

我国与世界各国双边贸易日趋频繁,使得合同翻译成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程序。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因此,合同翻译至关重要,其内容直接影响合同双方的利益。如何做好合同法律文件的翻译,保证中方的利益不因合同文本的翻译而招致损失越发具有现实的意义。其中,由于合同的严肃,严谨,严密性,导致复合句的应用较多,而结构复杂的复合句的翻译恰是保证整体翻译效果和准确性的关键。

一、要翻译好结构复杂的复合句,首先要了解商务英文合同的句式特点

商务合同作为一种实用文体,在词汇使用方而具有与其他文体不同的特,如用词正式规范,大量使用商务术语、法律术语及其他具有法律语言特点的正式词语。因而商务合同的翻译要求译者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在句式结构方面,商务合同也与其他文体迥异。商务合同英语常不以易于理解为目的,大量使用复合句。究其根源,还是源于商务合同英语的文体属性。作为法律文书,商务合同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文字的表达必须完整、细致、严谨、明晰。而英语的复合句,可以包含多个从句。从句之间的关系可能包容、限定,也可能并列平行,因此,在合同中较多使用复合句能够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有限的条款中完整明确地体现出来,确保合同句子结构的严谨性,以及文意的严密、细致。但是复合句中往往包含若干从句、修饰语等等,有时会显得臃肿、晦涩,无疑会增加理解英文合同的难度,与此同时也增加了合同翻译的难度。

二、要掌握商务英文合同复合句的翻译方法

商务合同中英文复合句的出现频率高,句子结构复杂,逻辑性强,无疑给译者增添了许多困难,但是,无论多长的句子,多么复杂的结构,它们都是由一些基本的成分组成的。只要弄清了合同原文的句法结构,找出整个句子的中心内容及各层意思,然后分析各层意思之间的逻辑关系,再按汉语的特点和表达方式组织译文就可以保证合同翻译的准确性。合同复合句的分析方法具体要遵循以下步骤:首先,译者要找出全句的主语、谓语和宾语,即句子的主干结构,其次,要找出句子中所有的谓语结构、非谓语结构、介词短语和从句的引导词,然后再分析从句和短句的功能,即:是否是主语从句、宾语从句、表语从句或状语从句等,以及词、短语和从句之间的关系。最后,分析句子中是否有固定搭配,插入语等其他成分。

例1:

If a Party breaches any of the representations or warranties given by it in Articles 18.1 or repeated in 18.2, then in addition to any other remedies available to the other party under this contract or underApplicableLaws,itshallindemnifyandkeep indemnified the other Party and the company against any losses,damages,costs,expenses,liabilities and claims that such Party or the Company may suffer as a result of such breach.

分析:

第一步,拆分句子:

此长句可拆分为四个意义段,分别是

1)If a Party breaches …in Articles 18.1 or repeated in 18. 2

2)then in addition to …Applicable laws

3)it shall indemnify and …costs,expenses,liabilities and claims

4)that such Party or …as a result of suchbreach.

第二步,句子的结构分析:

1.句的主干結构是主语(It)+(情态动词+动词原形)(shall indemnify and keep indemnified…against)+宾语(the other Party and the Company)。

2.“if”引导的是条件从句,条件句的宾语部分跟随后置定语(given by it in Articles 18. 1 or repeated in 18. 2)。

3.“in addition to”引导的是增补成分,其核心词remedies也跟了后置定语(available to the otherPartyunderthiscontract orunderApplicablelaws)。

4.而“that”引导的则是后置定语修饰紧邻的五个名词。

5.固定结构“indemnify sb. Against …”使某人不受……

根据以上分析,以及汉语的行文习惯(条件在前.结果在后,以及定语在所修饰的核心词之前),以上条款可翻译为:如果一方违反任何其根据第18.1条或18.2条所做的陈述及担保或重述,则另一方除根据本合同或相关法律寻求任何可能的救济之外,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或合营公司因此种违反而招致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开支、责任或索赔。

在对长句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商务合同长句具体翻译方法又可细分为二种:即,顺序法、逆序法和分译法。

(1)顺序法。所谓顺序法就是按照原文的顺序组织译文。在商务合同中,当英语长句陈述的是一连串的动作并按发生的时间安排或逻辑关系排列时,此类长句与汉语的表达方式较一致,可按原文的顺序译出。

例2:

In the event that the Company's operations are reduced substantially from the scale of operation originally anticipated by the parties,or the Company experience substantial and continuing losses resulting in negative retained earnings not anticipated by the Parties in the agreed Business Plan, or in any other circumstance permitted under Applicable Laws or agreed by the Parties,the Parties may agree to reduce the registered capital of the Company on a pro rata basis.

上述句子的逻辑关系非常清楚,即:三个假设条件,一个结论,表达顺序与汉语一致。因此,可按照原文的语序进行翻译。参考译文:如果合营公司的经营规模比双方原来预期的规模有大幅度缩减,或合营公司持续遭受严重亏损,导致双方商定的业务计划中所未预期的盈余保留负数,或在任何相关法律允许或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议按原有出资比例减资。

(2)逆序法。所谓逆序法就是逆着原文的顺序翻译。在商务合同中,有些英语长句的表达次序与汉语习惯不同,甚至语序完全相反。因此,根据汉语的习惯,译者必须从原文句子的后面译起。 由于译文句子的前后与原文句子的前后相比,有倒置现象,因此,逆序法又称为“倒置法”。

例3:

The Seller shall not be responsible for the delay of shipment or non-delivery of the goods due toForceMajeure,whichmightoccurduringtheprocess of manufacturing or in the course of loading or transit。

这里原文的行文方式是把信息的重心放在句首,先表明卖方的免责事项(The Seller shall not be responsible for the delay of shipment or non-delivery of the goods),接着再规定由于什么原因引起的不能交货或延迟交货才会免责( due to Force Majeure)。而对不可抗力又做了限定(which might occurduringtheprocessofmanufacturingorinthecourse of loading or transit)。而按照汉民族的思维习惯往往是先谈原因再讲结论。因此翻译时译者应采用逆序的方法将原文表示免责条件的“duetoForceMajeure,whichmight…ofloadingortransit” 移到句首。再者, 英语中的非限制性定语从句(即本句中的which might occur... of loading or transit)翻译成中文时要么仍翻译成定语放在所修饰的词之前,要么处理为别的成分。根据以上分析,原文可翻译为:凡在制造或装船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致使卖方不能或推迟交货时,卖方不负责任。

(3)分译法。分译法就是将原文一个句子分成几个句子来翻译,或者将其中某个较长的修饰成分单独翻译成一句或几句。这是由于在商务合同中有些句子过长,又含有多层意思,而主句和从句或主句与修饰语之间的关系又不十分紧密,如果采用一个汉语句子对原文进行翻译,容易导致句义混乱,这种情况下,译者可以把长句中的从句或短语化为句子分开来翻译。这样做也符合汉语多用短句的习惯,同时也可以使句子意思表达得更清楚明了。

例4:

EitherPartymayterminate thecontract incase of failure on the part of the other Party to fulfill or perform any of its obligations hereunder and in the event that such failure remains unremediedsixty (60) days after the service of a written noticeas described in Article X below by the non-defaulting Party to the other Party specifying the failure in question andrequiring it to be remedied.

原文是商務合同中有关期限和终止的条款,按照先讲结论,即合同任一方具有的权利(Either Party may terminate the contract)然后再列举实施此权利的条件(in case of failure ... and in the eventthat ...)的顺序行文,而汉民族的行文习惯往往是先条件后结论,所以译文在整体上应采用逆序法。但,即:违约行为60天内未改正,60天是从无责任方书面通知送达之日算起,书面通知中无责任方已指出对方违约行为并要求其改正等等。如不对内容进行分解,则可能导致句义混乱。因此,翻译此句时应采用拆译法,以期将原文意思表述清楚。参考译文:如果一方未完成或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未按照下述第X条规定在另一方向其送达书面通知,指出其违约行为并要求其予以改正后六十(60)天内,其仍未子以改正,另一方则可以终止本合同。

商务英文合同为了在有限的条款中完整、明确地表达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大量使用信息包涵量大的复杂长句,给译者造成一定困难。但不管遇到何种类型的长句,译者都可在对原句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汉语行文习惯,采用顺序法、逆序法,以及分译法或同时采用几种方法的方式,准确翻译原文。

参考文献:

[1]张新红等:商务英语翻译(英译汉)[M].北京:高等教育出社,2003

[2]傅伟良:合同法律文件翻译谈[J].中国翻译,2002,(5)

[3]肖石枢:英汉法律术语的特点、词源及翻译[J].中国翻译,2001,(3)

4.合同翻译的论文 篇四

尾部包括合同的备注说明,签约双方的签名,有效期,法规依据等内容。比如:this contract shall come into effect after signing by both parties. this contract is made out in two original copies, one copy to be held by each party.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签约双方的签名通常要在双方约定的所有条款下方,这样才表示双方对所有条款都认同,否则就表示双方只认同签名以上部分的条款。通常,在签字的时候,不仅要有打印的字体,双方还要有手写体的签名。

翻译合同时还有一些常用的词组,这些词组和我们平时所用的有些不同。我们看看下面这些例子:

1. 尽管:在合同中我们通常使用notwithstanding

2. 依据:according to; in accordance with; under; subject to; as provided in; ...

3. 鉴于:hereof; hereto; herein; hereby; hereinafter; hereunder; whereby; whereas; ...

4. 因为:because of; on account of; due to; attribute to; by virtue of; ...

5. 保证:undertake to; represent and warrant; guarantee; warrant; ...

6. 有义务做:be obliged to do sth.; have the obligation to do sth.; shall; be responsible / liable for

7. 完成:effect; ...

此外,对于合同的翻译,还要注意:

1. 词序变化较大,尤其是状语的变化;

2. 使用短语代替从句,应注意结构紧凑;

3. 善于使用被动语态;

5.浅论英文合同的翻译和审核 篇五

英美律师起草的合同无不深深地刻着英美法系私法原理的烙印,即高度私法自治和遵循先例。所表现出来的突出特点就是大多数英文合同篇幅长、惯用冗长句子和法言法语,但逻辑严密并且规律性很强。

一个大项目的英文合同往往都是鸿篇巨制,篇幅达几百页。英美国家实行判例法,大陆法系实行成文法,成文法相对于判例法的重要区别就是比较稳定,而且合同很多内容法律都有直接规定,双方对于法律已经有规定的部分就无须在合同中作进一步的约定。但英美国家推行判例法,推行高度私法自治,成文法大多仅作为参考,不具有强制适用的性质,因此,合同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享有高度订约自由,合同各方可以就任何问题按照自己的意愿作出自己认为合适的约定。订约自由是一项至高的原则,合同条文、文字所直接反映出来的当事人的意愿,法官不得轻易否决,必须予以最大限度的尊重。由于合同文字是法官解释合同文件、探悉合同当事人意愿的唯一依据,故合同各方都力求使合同结构完整、语义严密明确。为使语义严密明确,他们在合同中进行大量的定义,大量使用限定词、定语从句、状语从句,避免使用省略句,也尽量不使用有可能引起指代不明的代词。因此,对于同一个项目合同,按照英美法草拟的合同篇幅常常比按照大陆法草拟的合同篇幅长很多。

其实,英文合同最重要的特点是其严密的逻辑性和很强的规律性。尽管英美法系国家主张私法高度意思自治,但是在草拟合同过程中,过多地偏离先例,除非有非常高水平的律师,否则很难说合同能够严密明确,保证没有任何争议。即使能够找到这样的律师,但为此而付出的律师成本和风险成本太高。因此,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合同还是选择遵从先例,尽量采用先前法官所认可的语言和逻辑结构,这样,合同专业词汇和逻辑结构经过千百年的积累逐渐固定下来,形成了很强的规律性。

由于合同的结构和使用的语言都比较固定,因此合同中每一部分法律风险位于何处,主文条款隐藏哪些主要风险,也都相对比较固定。换句话说,合同风险所处的位置也有很多规律可循。这就为我们分析英文合同提供了可能。

下面就英文合同一些比较关键的部分的审核进行论述,以期在较短的时间内就手头的合同能有大概的印象并提出一些较为中肯的建议。

一、标题的审核

一份完整的英文合同通常分为“标题”、“序言”、“主文条款”和“结尾”四大部分。标题显示合同性质,有两个方面的作用,及表明合同的性质和为以后查询提供方便。英文合同和中文合同一样,不必设定标题,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主要依靠合同各个条款来判断,标题基本上不会产生影响。但是,如果使用了标题,在阅读、分析的时候就要注意:标题部分是否用了subject(视„而定)、draft(草案)、Discussion Draft(讨论稿)、Draft for Internal Circulation(内部稿)、Draft amended(修订稿)等内容。如果标题部分出现subject to contract就表明合同方不打算使该合同生效,还需要进一步签订合同。这样,即使在这个标有“Subject to contract ”的合同上已经签字,也可能置合同效力于不确定中。类似的措辞还包括subject to contract, subject to detail, subject to management approval, subject to credit, indicative terms等。因此,如果合同方确实希望该签署的合同生效,就得将这些subject或draft去掉。

二、争议的解决

在英文合同中,仲裁是最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各方往往在合同签署时在合同中约定或在争议发生后通过签订仲裁协议等类似文件来约定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由于争议发生后,各方想要达成一致意见比较困难,因此,合同方主要还是采取在签署合同的时候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一旦争议出现,合同方便可根据仲裁条款向仲裁庭申请仲裁。

仲裁分为机构仲裁(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和特别仲裁(ad hoc Arbitration)。基本上世界上承认仲裁的国家都承认机构仲裁,但对特别仲裁,则存在不同态度。比如,中国内地就要求必须采用机构仲裁,不适用特别仲裁。中国对其境内特别仲裁裁决结果不予认可,但对在国外采用特别仲裁方式所得的裁决结果还是认可的。因此,在阅读英文合同过程中,如果发现特别仲裁,应确认仲裁所适用的法律所在地国(地区)承认特别仲裁。由于各国对仲裁条款所适用的法律和整个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是否必须一致存在不同意见,还需明确该仲裁条款究竟适用什么法律。但也可以在争议解决条款部分直接说明本争议解决适用的法律,只是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少见。

目前,国际上比较知名的仲裁机构主要有以下几个:

①国际商会仲裁院(ICC),成立于1923年,隶属于国际商会。

②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它成立于1917年,隶属于斯德哥尔摩商会。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没有仲裁员名册,仲裁双方可以聘请全世界任何地方、具有相当公正,有一定知识程度的人员。它没有官方固定的组织机构,只设一个秘书处,管理受案,分发邮件;它没有固定的书记员,每个案件是临时从律师事务所聘请有经验的律师担任书记员。

③美国仲裁协会(AAA),总部设在纽约,由美国公开社团、美国基金会和一些美国工商团体组成。

④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是按照香港的公司法注册登记的、具有公司性质的民间机构。

⑤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成立于1892年,它是由伦敦市政府、英国女王推举的仲裁员协会和伦敦工商会组成,主要管理人员由仲裁员协会进行管理。

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成立于1956年,在涉外仲裁中发展很快,每年裁决案件量居亚洲之首。

目前,仲裁已经作为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主要途径,这尤其体现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因为,不管诉讼还是仲裁,最后的执行才是关键。由于法院的判决在境外执行一般需要判决地国与执行地国签有司法协助条约或者有共同确认的互惠原则,很多国家都没有类似的司法协助和/或互惠原则,例如,美国就没有和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签订相互承认判决的协议或者加入类似的国际条约,因此,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很容易导致二次诉讼,即在一国通过诉讼拿到判决,再到另一国申请执行,无形中加大了争议解决的成本;但仲裁裁决则不一样,《纽约条约》(New York Convention)的签字国已达137个,中国和美国都是签字国。因此,在他国仲裁裁决结果也可以在中国得到有效执行。但因各国往往把司法看作自己主权的象征之一,因此,对于外国的判决的承认则困难重重。当然,在中国境内仲裁裁决结果到外国执行也比中国法院到外国执行容易很多。因此,从便利执行角度考虑,在国际商事交易中,约定仲裁对中国公司来说无疑是最佳选择。

尽管仲裁解决争议方式有上述优点,但仲裁有一个先天不足的致命弱点,即仲裁在财产保全方面几乎无能为力;而且国外仲裁庭的禁令或者禁诉令,中国法院很难执行。

在对仲裁和诉讼的地点进行选择时,主要应注意仲裁后或者诉讼判决后执行方面的风险和争议解决过程中的成本。比如,如果选择诉讼解决,美国就不是一个理想的诉讼解决地。因为美国几乎没有和别国签订相互承认判决的协议或者加入类似的国际条约,执行判决结果很难,已如前述。另外,美国的司法成本很高,律师收费相对较高。当然,如果因为合同的性质,不得不约定在美国的某个地方解决争议,则最好在合同中约定仲裁,便于执行。

三、适用法律

适用法律约定对合同各方关系重大,如果适用外国法,合同中所表述的有些术语可能和中国法中的某些术语不一致。比如,英国法中的不当得利和中国法中的不当得利就存在较大的差别,德国法中的合伙和中国法中的合伙也不一样。适用的法律不同,合同诉讼时效也不一样,如英国一般是6年,而我国一般是两年;同时,如果适用英国法,可能会涉及对价(consideration),合同是否有效,合同生效后所作变更,和解协议等是否有效,都与对价息息相关。总之,适用法律不仅涉及合同效力、合同各方面的权利义务,而且涉及合同争议的解决等。

合同方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但这种选择不是任意选择,因为法律对某些协议强制适用,不得适用其他法律。比如,在英国伦敦注册的甲公司与在中国浙江注册的乙公司欲在中国广东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双方签订的合资协议所适用的法律就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不容签约方选择,即使选择也无效。而且,如果两个中国公司签订不具有任何涉外因素的合同,一般也只能选择中国法律。

另外,合同方有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律,但也不能避免其他法律的强制适用,即签约方所选择适用的法律和强制性法律一并适用。比如,在中国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甲公司在伊朗有一个炼油厂项目。为该项目的顺利实施,甲公司找到一家根据美国法律在美国注册成立的代理公司乙,签订采购协议,购买菲律宾一个厂家生产的一台压缩机(该压缩机的生产技术来自美国,其中部分压缩机零部件产自美国)。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该采购协议适用英国法。协议签订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遇到了很大的麻烦,并最终使得该采购协议胎死腹中,而甲公司也不得不承担巨额的违约金。原因就在于双方对《美国出口管制法》未予重视。尽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适用英国法,但也无法避免《美国出口管制法》的强行适用。根据《美国出口管制法》,本案中有几个地方满足适用本管制法的条件:首先,乙公司是一家根据美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只要是美国公民、根据美国法律或州法律成立的公司或任何身在美国的公民都必须受该法的管辖;其次,对于出口原产于美国的产品、在美国境内的产品、利用美国技术在美国境外生产的产品或在美国境外生产的产品中的组成部分来自美国且达到一定比例,则应适用该管制法;最后,对于某些产品去往的国家如果是该法中规定的禁运或者限制的国家,也应适用本法。在本案中,乙公司是根据美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应予适用该管制法;而产品尽管产自菲律宾,但是因为该产品的生产技术源于美国,也应适用该管制法;该压缩机最终不是在中国使用,而是运往伊朗适用,伊朗属于该法中规定的禁运国,故该法强行予以适用;法院还认为,该产品有部件产自美国,且已经达到了10%的最低标准,也应适用本法。法院判决对卖方罚款,造成了买方的延误和巨大损失。其实,《美国出口管制法》确实对日常交易产生了很大影响。现在多数合同,只要合同方不涉及美方,合同一般不会约定适用美国法,解决争议的地点也尽量不选择在美国进行。因此,在与美国公司交往过程中,一定注意《美国出口管制法》。即使合同对方不是美国公司,但只要所采购的货物可能涉及《美国出口管制法》,也应尽量小心。

所以,法律适用条款本身并未规定合同方的权利义务,但其对合同方权利义务的影响是巨大的,在阅读分析时应高度重视。

四、违约条款

首先,违反明示的约定比较容易识别,在此不做详述。默示的约定,即当事人未经合同明示,但却被法院认为隐含在合同中的约定。由于默示的约定无法从合同措辞中予以判别,必须通过合同措辞隐含的意思予以确定,因此,合同当事方经常就此发生争议。之所以存在这些默示条款,原因在于: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不可能穷尽所有条款,某些法律规定、国际惯例或生活习惯都不必在合同中一一罗列,因为这已经约定俗成,不必明说,大家也都因该这样去做。如果对这种法律规定、国际惯例和生活习惯也进行规定,则合同可能成为一个包括所有的百科全书,而不是一个可执行的合同。

由于默示条款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否存在这样的默示条款往往取决于法官的认知水平和先例,而这种认定往往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故当事方的权益也就相应地存在一定

风险。不过,经过几百年的实践经验,对于合同存在哪些方面的默示约定已经积累了很多案例,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在这些默示约定中,最重要的是要求“满足目的”(fitness for purpose),这是1979年《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卖方行为如果属于商业行为,则其货物必须具有令人满意的质量(还可能包括一个默示条款,即货物满足其目的)。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指出,“满足目的”一般指“满足通常的目的”。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产品将用于某种特殊的目的,则该合同就隐含一个默示条件,即产品应符合该特殊的目的。应此,读者经常会在货物买卖合同签约背景部分,有时也在合同的正文部分,看到签约方对签约目的所作的约定。当然,合同当事人也可能在合同的正文部分明确表明,一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应当满足合同目的,但这就成了明示条款,而非默示条款。

对于某些专业性很强,风险性很高的行业,一般要求产品提供方承担“合理的技能和谨慎”的默示义务。比如,在工程设计合同、船舶建造设计、飞机设计、奥运场馆设计合同中,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目的并明确要求设计方提供的产品应满足合同目的,否则设计方的义务一般只需满足“合理的技能和谨慎”(reasonable skill and care)的默示义务。由于“满足合同目的”和“合理的技能和谨慎”的标准差别很大,设计方和客户之间经常就此在合同中进行非常艰难的谈判。总的来说,“满足合同目的”义务比“合理的技能和谨慎”义务要严格很多。尽管“合理的技能和谨慎”不是普通人的“合理的技能和谨慎”,只是在专业(professional)领域中必须具有“合理性”(reasonable),即“普通的技术人员的标准”(standard of the ordinary skilled person),并且这种“合理性”不能太高,不是最高要求,只是在签订合同时的标准,设计师只需按照签约时适当的标准进行设计,就满足了“合理的技能和谨慎”标准。这种标准通常是一些行业标准,如建筑行业的GB50319-2000,船舶设计行业的《最新船闸电气设计规范与船舶设计制造质量检测技术标准》。满足了“合理的技能和谨慎”标准,即使设计方存在过失(negligence),并且没有达到“满足目的”,也不承担责任;而“满足目的”则正好于此相反,即使设计方满足了“合理的技能与谨慎”标准,且设计方不存在任何过失,但如果没有达到“满足目的”的标准,设计师仍必需承担违约责任。而对这种设计合同中设计方究竟应该承担什么标准的义务,国际惯例也不一样。所以,在阅读审核对要求一方应满足所谓的“合同目的”(intended purpose of this contract)方面的约定应引起高度注意。有时,合同方为了排除这种默示条款的不确定性,往往在合同中选择明确约定排除隐含条款。

合同当事方只要在合同中明示地排除默示条款的适用,一般这种排除都是有效的。因为在英国法下,法院一般认为,当事人援用惯例是为了实现法律而不是为了破坏法律,所以默示条款不得与明示条款相冲突或抵触,并且在合同解释规则部分首先提到的就是按照合同字面意思解释。如果合同当事方明确约定不适用某个惯例,则必须适用该合同条款,而不是惯例,从而将默示条款排除在外。

其次,对于违约补救方式,在分析英文合同时,有时对是否存在违约及违约类型并不十分清楚,如果贸然决定采取不当的补救措施,可能会适得其反。比如,如果合同使用“warranty”,则当货物出现瑕疵时,卖方可以直接起诉卖方违反该“warranty”条款,要求损害赔偿。但如果是“indemnity”,则当货物出现瑕疵时,买方必须先进行维修,然后向卖方索赔该维修所花费用。如果合同明确使用的是“warranty”,当货物出现瑕疵时,买方径直对其进行维修,则很可能卖方对此维修费用不予认可,买方就可能无法就此维修费向卖方成功索赔,除非合同其他条款对此另有规定。

再次,对于预期违约赔偿金。预期违约赔偿金在英美法系国家适用非常广泛。因为,英国法主张,对非违约方的补偿应以非违约方的损失为限,并且不包括非违约方的间接损失,对违约方不主张惩罚。因此,在英国法上,罚金被认为是不可执行的,只有预期违约赔偿金才可以执行,非违约方不能仅仅因为违约方的违法行为赚取利润。但中国法不一样,中国法

中对违约方可以实施惩罚,非违约方可以因此获得利益,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双倍赔偿等。一旦出现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违约方就得按照该预期违约赔偿金额赔偿非违约方,非违约方不必再劳神费力去举证自己所遭受的损失。当然,在真正赔偿时,违约方也可能拒绝赔偿,而向法院主张该约定损失太高,已经远远超过了非违约方的实际损失,因此,这是一个惩罚性条款,不具有可执行性。但提出这种主张,举证责任就在违约方,违约方首先要举证该约定补偿数额高于买方的实际损失,违约方为此举证亦需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很可能最后判下来的赔偿金额也没有比预期损失金额小多少,因此合同各方一般也只能选择尽可能不违约,或在违约时按照该预期赔偿金额予以赔偿。但该限额不是越高越好,要看是否符合预期违约赔偿金这个概念本身,即必须是真实的违约损失,如果畸高,超过了真实的违约损失,很可能被法院判为存在惩罚性罚款,这与英国法相悖。违约方可能会举证这是罚金(penalty),因此不具有可执行性。

总的来说,阅读分析英文合同,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始终牢记客户的要求。

维护客户利益,促使客户利益最大化是律师不懈的追求。即使客户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也要将那些极端不合理、可能存在极大风险的条款找出来,帮助客户规避这些风险。因为,即使对方处于非常强势的地位,他也不得不将合同条款的合理性考虑在内,如果一味地强势,可能导致整个合同都被判无法执行。

第二,整体地阅读与分析英文合同。

阅读与分析英文合同,必须从宏观出发,综合考虑整个合同的各个条文,而不能仅局限于某一个具体的条文。合同的某个具体的条文只是整个合同微观的组成部分,如果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矛盾冲突,法官在解释合同时就必须采取整体解释,解决合同中各相关条款间的协调及超越问题。

第三,始终牢记合同适用的法律是什么,再逐条对合同条款的风险进行分析。

适用不同的法律可能对双方权利义务影响至深。在阅读与分析英文合同每一个条文时,都必须充分考虑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第四,对不同的应该采取不同的阅读与分析策略。

对于某些集团公司内部协议,约定由母公司提供服务或关联公司之间进行采购。由于这是一个集团战略,读者在阅读与分析时也必须考虑和兼顾这种集团战略,只要保证该内部协议不触犯法律即可(比如,这种集团公司内部的交易如果因价格畸高或畸低被法院或税务机关认定为关联交易,从而遭致税务部门的查处或罚款,甚至触犯刑法等),而不必花很多时间对每一个条文进行深究。但对其他各种外部协议,则应就每一个条款每个字眼进行字斟句酌,挖掘并排除可能存在的风险。

6.英语商贸合同的词汇特征及其翻译 篇六

英语商贸合同的词汇特征及其翻译

英语商贸合同是对当事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的`一种法律性文件,因此要求用词准确严谨,条理清晰规范.合同语体的翻译必须适应合同英语的特点,译文中的遣词造句一定要符合语体的需要.本文从十个方面对合同英语的词汇进行分析,以探讨英语商贸合同的词汇特征及其翻译.

作 者:邓丽娜  作者单位:湖北大学知行学院 刊 名: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英文刊名:CHINA HIGH TECHNOLOGY ENTERPRISES 年,卷(期): “”(9) 分类号:H3 关键词:商贸合同   词汇特征   翻译  

7.论商务合同翻译中的语用完善 篇七

1商务合同与语用失误

国际商务合同翻译在不断的实践中形成了其固有的语言风格, 其所承载的信息就是语言文字表面所传递的信息, 不能有任何的引申含义。从语用学的角度来看, 语用失误是:“the inability to understand what is meant by what is said” (不能通过听到的话来理解其含义) , 这是英国著名的语用学家Thomas Jenny给语用失误下的定义。我国的语用学研究者对语用失误的解释是:语用失误现象是会话人 (或语用人) 因缺乏准确理解或有效使用语言的能力而造成表述或理解失误。语用失误又分为语用语言失误 ( pragma-linguistic failure) 和社交语用失误 (social-pragmatic failure) 。语用语言失误是因为语用者缺乏正确理解或恰当使用会话双方当时共用的语言形式和语言功能来表达用意的能力而产生的失误。当说话人在某一表述中使用的语用方式系统性地不同于将语言作为母语使用的说话人在这一表述中经常使用的语用方式时, 就会产生失误。因此, 从事商务合同翻译的工作者在翻译国际商务合同时, 尤其要注意选词专业、正式、准确, 使译文结构严谨、逻辑严密、言简意赅, 与合同使用者间的语言保持一致, 避免任何歧义及误解。

2准确选词避免语用失误

英语作为国际通用语言, 其词汇具有非常丰富的含义。同一个词或者词语在不同的语境中具有截然不同的含义。例如:instrument of payment (支付工具) , instrument of pledge (抵押契据) , instrument of ratification (批准证书) , instrument of credit control (信用管制手段) , instrument of acquisition (购置凭证) , 译者在翻译时则应该依据相关专业知识以及上下文推理出其准确含义;同时, 有些词在普通英语和商务合同英语中使用的不同则更应该加以注意, 不能盲目参照词典中的解释, 以免导致语用失误, 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例如“collection”、“confirm”、“accept”、“tolerance”和“more or less”在普通英语中通常被译为“收集”、“确认”、“接受”、“承受”和“大约”, 而在合同中, 这些词则是商务术语, 分别是“托收”、“保兑”、“承兑”、“公差”和“溢短装”的意思。下面再看例句:

原文: (合同) 条件中的标题和旁注不应视为条件的一部分, 在合同条件或合同本身的理解或解释中也不应加以考虑。

译文1:The headings and marginal notes in these conditions must not be believed part of conditions or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in the interpretation or explanation of these conditions or of the Contract itself.

译文2:The headings and marginal notes in these conditions shall/may not be deemed part thereof or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in the interpretation or construction of these conditions or of the Contract itself.

析:译文1在普通读者看来几乎没有什么错误, 但是放在合同文本中则有几处还需进一步的商榷。这里的误译究其原因, 主要是没有认真研读目标性文本, 对合同术语的含义未能准确把握且缺少翻译实践造成的。其一:“must”的误用。“must”在合同中用于强制性义务 (必须做什么) , 而“may (shall) ”则用于禁止性义务 (不得做什么) 。从原文中, 我们可以看出, 合同其中一方并没有强制另一方做什么, 而只是对某些方面进行了限制而已, 因此应将“must”改为“may/shall”, 从而体现合同条款内含法律的威严性和约束性;其二:“believe”的误用。虽然“deem”与“believe”在意思方面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 然而若将其放入专业性文本中, 其用法则不尽相同。“deem”常用语被动语态, 在合同中是“认为”或者“视为”的专用语, 而 “believe”则没有此用法;其三:“explanation”的误用。“explanation”与“construction” (construction在普通英语中作“建筑”讲, 在合同文本中则为专业术语, 作“解释”讲) 同义, 然而在合同文本中“construction”比“explanation”正式, 为了保证合同文本的严谨性, 译者在翻译的时候选用construction则更为妥当。其四:Thereof (其) 这类古体词语的使用除了能体现其庄重严肃之外, 还可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使意义更加清楚、简明。

3使用专业术语避免语用失误

专业术语是商务英语形成一种相对独立体裁的保障, 是商业贸易及谈判的各个专业环节的保障, 是保证原文交际者的思想和意图能够得到准确传达的基础, 因此, 翻译工作者在翻译时必须深刻理解原文术语的含义, 并把它们规范准确地再现在译文中, 以使双方迅速达成共识。例如:“依据合同相关规定”一般说“pursuant to provisions contained herein”或“as provided herein”等, 而不说“according to relevant terms in the Contract”。

原文:Without prejudice to any rights which exist under the applicable laws or under the Subcontract, the Contractor shall be entitled to withhold or defer payment of all or part of any sums otherwise due by the Contractor to the Subcontractor.

错误译文:承包商依据适当的法律或分包合同在对拥有的任何权利不带成见的条件下, 应该有权扣留或暂缓支付在不同情况下应由承包商支付给分包商的任何全部或部分金额。

分析: “prejudice”一词本身具有“成见、偏见、歧视、损害”, 等意, 而“without prejudice to”则有“不使 (合法权利等) 受损害”之意, 这一短语在合同中经常出现。如: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generality of Article 4.1, … (在不违背第4.1条一般原则的情况下, …)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Contractor's entitlement to interest under Sub-Clause 60.10 and to terminate under Sub-Clause 69.1, … (在不影响承包商按第60.10款享有利息的权利和第69.1款有关终止合同权力的情况下) ,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Contractor's right to suspend/terminate this Agreement, … (在不影响承包商暂停、终止本协议的权力的情况下, …) 等, 都是商务合同中经常使用的词句。熟练掌握这些词句后, 这段文字就不难翻译了。

正确译文:在不影响按适用法律或分包合同享有任何权利的情况下, 承包商有权扣留或暂缓支付承包商应付给分包商的全部或部分到期金额 (李全申, 1998) 。

同时, 为了准确描述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商务合同中除大量使用商务类专业术语外, 也使用了较多的法律类专业术语。商务合同中这类法律专业术语不以大众是否理解或接受为转移, 它是商务合同语言准确表达的保障, 是其独有的现象。对于初涉商务合同翻译的人而言, 在翻译时除切忌望文生义外, 还需准确的记忆并使用此类词汇。

4准确使用介词“和/或”连词避免语用失误

众所周知, 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而合同双方常常使用介词“或/和”连词来对时间进行限定, 因此英译与时间有关的文字时, 则应非常严格慎重地处理, 一点看似细小的错误将可能给公司或企业打来巨大的财产损失或者法律投诉等问题。

本合同签字之日一个月内, 即不迟于12月15日, 你方须将货物装船。

译文1: Your party shall ship the goods within one month since the date when this Contract is signed, namely, by December 15.

译文2:Your party shall ship the goods within one month since the date when this Contract is signed, namely, on December 15.

分析:在仔细研读了这两个译文之后, 我们不难看出, 这两个译文只有一处不同, 即by与on的使用。在英译合同时, 为了避免产生歧义, 被对方钻了空子, 常常使用一些有限定作用的结构来界定细目所指定的确切范围。因此, 当英译终止时间时, 比如“在某月某日之前”, 如果包括所写日期时, 就用介词by;如果不包括所写日期, 即指到所写日期的前一天为止, 就要用介词before。 译文一选用介词by, 说明12月15日包括在内;而译文二选用介词before, 则说明装船日期应在12月15日之前, 不包括12月15日。译者在翻译时一定要根据上下文, 弄清楚合同书写者的真正意思, 然后再翻译, 以免因语用失误引起法律纠纷。

5结语

商务合同是商务活动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体现, 它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以上对几个译文的翻译, 我们可以认定, 虽然商务合同语言具有独特性, 但是其使用仍遵从一般的语用原则, 只是更侧重于“严谨”、“准确”, 即语用原则中的“质准则”和“量准则”, 这样便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译者应熟练掌握其语言特点其使用, 从而尽可能地避免因语用不当导致一方不应有的损失或者时间上的延误。

参考文献

[1]Yule, G.Pragmatics[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2]陈苏东, 陈建平.商务英语翻译 (英译汉) [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8.

[3]胡壮麟.语言学教程 (修订版)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1.

[4]廖瑛, 莫再树.国际商务英语语言与翻译研究[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5.

8.涉外经济合同翻译的理解与表达 篇八

[关键词] 涉外经济合同翻译 准确严谨

涉外经济合同属于法律性公文,所以英译时,有些词语要用公文语词语、特别是酌情使用英语惯用的一套公文语,就会起到使译文结构严谨、逻辑严密、言简意赅的作用。在起草合同文件时对于一些关键词的理解有时还应使用定义条款加以说明。准确严谨的合同译文应具备以下两个要素:一是词语准确,二是正确的表达。因此合同文件中的词语是构成该合同文件最基本的单位,对它的一些主要词语的准确翻译,是英译合同文件的基础。下面就从用词和表达两方面来论述如何准确严谨地英译涉外经济合同。

一、合同中副词的使用

例1:本合同是由依法成立的A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和依法成立的B公司(以下简称“卖主”)于2000年3月18日签订。

This contract is entered into as of the March 18th,2000, by and between A, a corporation organized under the law (hereinafter called the ”Purchaser”), and B, a corporation organized under the law (hereinafter called the“seller”).

例2: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以XXX 方式签订合同,并就如下条款达成一致。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 through friendly negotiation,have signed this contract on a basis of XXX and agreed on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

以上两个例子中使用了hereinafter,below副词,以此增强合同的庄重性和严肃性。这种公文语惯用副词为数并不多,而且构词简单易记。常用的这类副词是由here、there、where等副词分别加上after、by、in、of、on、to、under、upon、with等副词,构成一体化形式的公文语副词。例如:

从此以后、今后:here after;

据此:here by;

在其上:there on\there upon;

对于这个:here to;

在上文:here in above here in before;

此后、以后:there after;

在其下:there under;

对于那个:whereto;

在下文:here in after here in below;

在上文中、在上一部分中:there in before;

在下文中、在下一部分中:there in after.

此外还有一些与之对应的关系副词的复合词。如:

借此:where by,为此:where for

在那种情况下:where in,关于那人: where of

这些词用来确指合同中的某一方或合同双方,这样行文准确,从而提高合同文书的正式性。使用副词给人以自古至今合同就有传统,不容轻易改变的含义。这些复合性副词几乎成了合同文体的一种词汇标记,是这类文本的一大特色。

二、词义在上下文中的一致性

一个合同词在不同的场合,译成英文有不同的含义,要正确理解合同原文的词义,必须注意词义上下文的一致,切不能拘泥于字面上的一致,如只保持字面上的一致,译文往往不能准确达意。请看下面句子:

“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解释”在词典上可译成,“construe”,“explanation”,“exposition”,“interpretation”,但这个句子的“解释”是指对合同条文的正式解释,应选择“interpretation'’,较为恰当。故译成“In case of any divergence of interpretations,the English text shall prevail”。

英译涉外经济合同时,常常还由于选词不当而导致词不达意或者意思模棱两可,有时甚至表达的是完全不同的含义。因此了解与掌握极易混淆的词语的区别是极为重要的,是提高英译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现把常用且易混淆的六对词语,用典型实例论述如下。

1.shipping advice与shipping instructions

Shipping advice是“装运通知”,是由出口商(卖主)发给进口商(买主)的。然而Shipping instructions则是“装运须知”,是进口商(买主)发给出口商(卖主)的。另外要注意区分vendor(卖主)与vendee(买主),consignor(发货人)与consignee(收货人)。上述这三对词语在英译时、极易发生笔误。

2.abide by与comply with

abide by与comply with都有“遵守”的意思.但是当主语是“人”时,英译“遵守”须用abide by。当主语是非人称时,则用comply with英译“遵守”。

例如: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All the activities of a joint venture shall comply with the provision of the laws,decrees and pertinent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 initialed text与referendum contract

“草签文本”和“草签合同”,这两个术语中的“草签”的含义是不同的。前者是指“缩写签字”,草签时当事人只签其姓名的第一个字母,所以“草签文本”应译为,“initialed text”,而后者的“草签”是构成对条款的认证,但尚不具有法律效力,应译为“referendum contract”。

4.ex与per

源自拉丁语的介词ex与per有各自不同的含义。英译由某轮船“运来”的货物时用ex,由某轮船“运走”的货物用per,而由某轮船“承运”用by。例如:

由“维多利亚”轮运走/运来/承运的最后一批货将于10月1日抵达伦敦。

The last batch per/ex/by S.S. “Victoria" will arrive at London on October(S.S.:Steamship)

5.by与before

当英译终止时间时,比如“在某月某日之前”,如果包括所写日期时,就用介词by;

如果不包括所写日期,即指到所写日期的前一天为止,就要用介词before。

例如:卖方须在6月15日前将货交给买方。

The vendor shall deliver the goods to the vendee by June l5.(or:before June l6,说明含6月15日在内。如果不含6月15日,就译为by June l4或者before June l5。)

6.formal agreement与official statement

这两条术语就不能盲目地套用,必须弄清楚他们之间的不同含义。formal agreement

应译作“正式协议”,而official statement应译作“正式声明”。

三、译文的表达

句子理解之后,紧接着就是表达的问题。在翻译中应尽量避免受汉语思维习惯的影响,要多注意两种语言的差异,使译文准确,流畅。但是翻译合同文书应该以“严谨准确”为宗旨。如果流畅和准确发生矛盾时,应选择后者。现举一个不当例子分析如下:

例:签订经济合同的通常做法是由有关当事人中的一方提出签订合同的建议,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主要条款的具体内容。

The usual way of signing an economic contract is that one of interested parties puts forward his suggestion that a contract be signed and clearly sets forth the specific contents of major provisions in the contract.

分析:此句的主要内容是“签订合同时,通常的做法是提出签订合同的建议,规定合同的内容”,因此,先将“签订经济合同”译成状语“in the course of signing an economic contract”,再译“通常的做法是”为“the usual practice is”。中间的“由有关当事人中的一方提出签订合同的建议”应译为“for one of the interested parties to…”;另外“建议”应改用“propose”加名词从句,比“put forward a suggestion”显得更加严谨些。

四、结束语

涉外合同翻译涉及的问题很多,但最重要的问题乃是理解与准确表达。在英译合同文书的过程中,译者必须深入理解原文中的每个词语在具体上下文中的含义,着重领会合同文件语言的准确性;在表达时,要对每个经过挑选的词、句進行仔细推敲,选择出最确切的表达方式。因此,在翻译涉外经济合同时一定要坚持准确严谨的原则。翻译的道路还很长,译者只有不断积累翻译的技巧,增加翻译的实践,才能使英语翻译真正为我们的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Beaugrande, R. de & W. Dressler. 1981. Introduction to Text Linguistics[M].London: Longman

[2]蔡基刚:英汉汉英段落翻译练习[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1

[3]陈宏薇:新实用汉译英翻译教程[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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