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局行政处罚(精选8篇)
1.档案局行政处罚 篇一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知识竞赛试题
一、填空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_(现场笔录)以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所抽样品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复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4.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及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案审委应当由(5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案审委委员应当由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担任。
7、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决定的,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2/3)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对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由(3名)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
8、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明材料)作为证据。收集、提取的证据应当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案件承办人员、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9、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证明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录音、录像和拍照)等方式收集证据。
10、案件调查中发现的涉嫌假冒产品,可以交由(被假冒的企业)进行鉴别。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证后,可以将企业出具的(鉴别证明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1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1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
13、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1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1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按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17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没有规定的,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18、因案件管辖或者其他依法需要报请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的案件,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上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19、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20、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吊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的)、(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告知次日起算,当事人享有在(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
2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要求组织听证。
22、案审办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2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2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未依法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或者未依法组织听证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25、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6案件承办人员在实施当场处罚时,应当收集必要的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等证据,并使用统一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27、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8、当事人未按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缴纳罚款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9、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0、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当事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
二、判断
1、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错)
2、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存档。(对)
3、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期间。(对)
4、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计算在内。(错)
5、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对)
6、期间不包括在途的时间,执法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对)
7、送达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对)
8、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对)
9、送达执法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委托代理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对)
10、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等第三方的见证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 5
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对)
11、留置送达不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情况。(错)
12、直接送达执法文书有困难的,不可以委托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基层组织代为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错)
13、邮寄送达,以邮寄回执上载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对)
14、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报纸、电视或者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
15、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对)
16、《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错)
三、简答题
1、案审办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哪些? 答:
(一)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初审;
(二)召集案审会议,组织整理审理记录;
(三)按照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组织案件承办机构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并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
(四)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复核及听证工作;
(五)组织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批案件的审查;
(六)承担案审委的其他日常工作。
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哪些事项? 答:
(一)案由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查经过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
(四)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提出的申辩事实及理由;
(五)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依据;
(六)拟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七)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案审办应当自接到案件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的初审工作。初审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答:
(一)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
(三)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六)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七)处罚裁量是否合理、公正;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并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4、案审会议按照哪些程序进行? 答: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本次会议审理案件的数量及审理程序等;
(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三)案审办介绍案件的初审意见;
(四)参加会议委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五)参加会议委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六)会议主持人宣布案审会议结束。
案件承办人员可以列席案审会议。
5、案审委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并提出哪些处理意见? 答: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或者违法主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对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建议;
(五)对违法行为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者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
(六)对违法行为需要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等处理意见。
案件审理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专家意见。专家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6、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内容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如何做?
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请案审委主任委员批准后送达并执行。
7、当事人提出新的申辩事实及理由的,案审办应当如何做? 答:案审办应当组织进行复核,并报请案审委重新审理。8经复核重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谁批准?
答:主要负责人批准。
9、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不得擅自改变。确有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经案审委重新审理决定,并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谁批准? 答:主要负责人批准。
10、《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自什么时间施行? 答: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11、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哪些处理决定?。
答: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封存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1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及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1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拟作出哪些行政处罚决定之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答: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的;
(三)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
14、有以下哪些情形之一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答:
(一)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依法需要中止执行的;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执行的。
15、有以下哪些情形之一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答: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后,执行完毕的;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案件移送有管辖权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的;
(五)决定终止调查的;
(六)决定终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
1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哪些案件,应当在结案后15日内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备案?
答:
(一)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办的案件;
(二)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五)经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结案的案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于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案件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17、经过听证的案件,案审办应当如何做?
答:经过听证的案件,案审办应当报请案审委重新审理。
18、《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什么时间起施行? 答: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档案局行政处罚 篇二
一、《执行标准》的制定背景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 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在何种幅度内给予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档案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规定, 并赋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一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执法、科学执法、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近年来, 全省各级档案行政部门自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准确适用档案法律法规, 努力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在打击档案违法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 受执法环境和执法者素质等影响, 在档案行政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 处罚随意性大、畸轻畸重、有失公平等现象。为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保护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要求, 结合全省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 黑龙江省档案局制定了《黑龙江省档案局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并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 研究制定了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通过对裁量标准的细化, 有效避免了因条件模糊、人为因素造成的行政处罚随意性, 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现象。同时, 通过规范自由裁量权, 实现同案同罚, 消除档案行政部门与相对人之间的对抗情绪, 进一步营造了良好的档案法制环境。
二、《执行标准》的基本内容
《执行标准》以表格的形式进行编写, 逐项标明违法行为的种类、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违法情节和处罚标准等内容, 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细化标准, 充分考虑各种情节和因素, 不过于灵活, 也不教条僵化, 力求有效实现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阳光操作”。
第一部分“违法行为”, 明确了档案违法行为的种类。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中涉及的档案违法行为进行梳理, 共列举出13种档案违法行为:1.未按规定立卷归档;2.未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3.擅自扩大或缩小档案馆接收范围;4.未按规定开放档案;5.未按规定办理档案登记;6.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7.将国家所有的档案据为己有;8.损毁、丢失国家所有或者列入国家监管范围档案;9.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国家所有或者列入国家监管范围档案;10.涂改、伪造档案;;11.擅自出卖或转让档案;12.倒卖档案牟利者或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13.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
第二部分“法律依据”, 遵循了处罚法定原则。档案行政处罚的类型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种, 其设定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标准》中档案违法行为和处罚幅度的确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3部法律法规, 当适用的法律条款相冲突时, 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第三部分“实施主体”, 确定了《执行标准》的适用范围。《执行标准》的实施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全省各级档案行政部门在执法时都要遵照《执行标准》, 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市 (县)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另行制定标准。
第四部分“违法情节”, 规范了违法行为档次划分和裁量主要考虑因素。从我们国家规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践来看, 违法行为档次划分有三分法、四分法和五分法。由于档案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比较大、罚款数额也比较高, 《执行标准》将每种违法行为的档次划分为四个等级进行量罚:对前7种违法行为和第13种违法行为设定了不予处罚、一般违法、较重违法和严重违法情节四个档次;对第8~12种违法行为设定了轻微违法、一般违法、较重违法和严重违法情节四个档次。裁量主要考虑因素包括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等。省档案局在总结档案行政执法实践、分析档案行政执法案例的基础上, , 对每个裁量档次列举了具体违法表现情形。
第五部分“处罚标准”, 细化了各档次的处罚额度。。按照合法合理、过罚相当的原则, 对13种档案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作了划分。第1~6种档案违法行为, 具有一般违法情节的, 对单位处以2 000元以上4 000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具有较重违法情节的, 对单位处以4 000元以上6 000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具有严重违法情节的, 对单位处以6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600元以上1 000元以下罚款。第7~13种档案违法行为, 具有一般违法情节的, 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 500元以下罚款;具有较重违法情节的, 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500元以上3 000元以下罚款;具有严重违法情节的, 对单位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罚款。
三、《执行标准》的主要特点
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工作。《执行标准》在起草制定过程中吸取了全省档案系统执法实践中的各种经验教训, 同时也借鉴了一些省市的有益做法。
(一) 积极压缩自由裁量的施行空间, 实现了“自由有度, 裁量有据”。档案行政处罚标准的上限与下限之间存在10倍差距, 如果简单适用最低限处罚标准, 将无形间降低了违法成本, 弱化了档案行政处罚的惩戒功能;如果一味从高适用处罚标准, 虽能实现惩戒目的, 却增加了违法者经济负担, 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 容易引发对处罚决定合理性的质疑。因此, 《执行标准》将每种违法行为细化为四个档次, 对每个档次的违法情节和处罚标准都有较为详细的说明, 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档案法律法规条文的“刚性”与档案行政执法“可操作性”之间的矛盾, 使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变得有章可循。一些基层档案执法人员表示, 《执行标准》减少了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 处罚标准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 执法更有底气了。
(二) 充分重视档案行政处罚的警示教育作用, 设定不予处罚、轻微处罚档次。鉴于《档案法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对前7种违法行为和第13种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前置条件, 逾期不改正的再进行处罚, 《执行标准》对这8种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经责令限期改正就立即改正的, 不再给予处罚。同时, 《档案法》二十四条中对第8~12种违法行为作出了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因此, 《执行标准》对这5种违法行为设定了轻微违法等级, 对于后果轻微的, 只给予警告而免于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 重点细化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事项。比如, 在对档案丢失、涂改、伪造等行为的裁量主要考虑因素细化时, 对违法行为侵害的档案价值以“保管期限”为标准具体划分为永久、定期30年 (或者长期) 、定期10年 (或者短期) 三个等级;对未按规定立卷归档和未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等行为的违法情节细化时, 则根据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长短作出详细的量罚规定。
四、多措并举, 推动《执行标准》贯彻落实
3.档案局行政处罚 篇三
本案实物为一批反映清代和民国时期威海旧城景观和重要建筑物概貌的历史照片底片。共86张。当事人王某在市建委工作期间,与1988年5月27日受市建委《旧城寻踪》电视专题片编写组委托,到市档案馆借走。这批底片均为馆藏孤本,具有很高的历史研究价值,据山东省档案局【1998】86号价值认定书的认定结果,价值人民币15万元。此后,市档案馆曾多次向其催要,当事人均已种种理由为借口,拒不归还,一拖近10年。
在长期催要无果的情况下,我们认为: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档案管理法规,侵犯了国有档案所有权,要追回这批底片档案,非法律手段不足以有效解决。为此,我们于1997年12月18日正式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王某声称,借到该批底片后,于1998年6月整理出一套电视专题片和3套照片样片,其中两套不知下落,自己存有1套,可交还档案馆;底片用完后,交给摄制组工作人员车某保管,可能已丢失,自己对此不负责任。此后,经过进一步调查得知,王某系《旧城寻踪》专题片照片资料主要保管人,底片用完后是否交给车某,既无人证,也无物证。而且车某已经病故,属死无对证。
通过对调查结果的综合分析,我们认为:王某作为一名业余摄影爱好者,对照片价值有一定的鉴别能力,该批底片一般仍在其手中,至于转交车某保存,纯属借口,因为从工作角度看无此必要。再者,即便因转交给车某而丢失,王某作为具体经办人,也应负全责。为此,我们在征询了市法院的意见后,提请省档案局对该批底片进行了价值鉴定,并按照丢失国有档案的情况,依据《档案法》第十条、《山东省档案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对其处以400元罚款,责令其赔偿损失2万元,并向其下达了告知书。《告知书》下达后不久,王某即主动向市档案局承认了底片仍在其手中的事实,并表示将尽快归还给档案馆。12月24日,我们责成专人对其交出的底片进行清点核查,将将其非法占有10年之久的底片档案全部追回。考虑到王某认错态度较好并能够完好无损地将底片归还,我们决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免于处罚。
本案是我们首次运用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查处的档案违法案件,不久取得了明显成效,而且为今后的执法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同时也给我们带来很多深刻的启示。
档案事业的发展必须要走法治的道路。
索要了十多年的档案一年内追回,抵赖了十多年的当事人几天之内就转变态度,主动归还,这充分体现出法治的威力,也有力地说明档案事业的发展必须依靠法律武器的保障,走依法治档的道路。只有把工作方式从依靠政策、依靠经验办事转变到依法办事上来,把档案工作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建立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基础上,才能够真正掌握工作的主动权,有效地解决各种难题。本案中我们与市法院、省档案局联合行为,树立起档案部门的权威和形象。
必须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缺乏足够的查处依据和过硬的查处手段是本案长期得不到有效处理的关键原因。而《档案法》修正案和《山东省档案条例》颁布实施后,我们用了一年多的时间就圆满解决了此案,其原因就在于一法一条例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和档案部门执法监督的职能与权力规定得很明确。而操作性差仍然是目前某些档案法规存在的突出问题,如新闻部门声像档案的管理,就缺乏明确的规范,给基层的管理造成很大的难度。因此,应当把增强操作性作为健全档案法制的关键环节来抓,使档案法规更加完善、更有力度、更便于执行。
必须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
行政执法对档案部门而言,是一个新领域、新课题,要做到适应法律准确、办事程序合法,往往需要综合运用多门法律知识,难度较大,对执法人员提出的要求也比较高。而我们在查办本案过程中,感到来自自身最大的困难也正是法律知识的欠缺。因此,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不久非常必要,而且十分迫切。
必须培养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
王某履行借用手续时,登记的数量为75张,而调查人员结案时,从其手中收回了86张底片,这反映出我们工作中存在着粗枝大叶、轻率大意的问题。
必须严格执行档案查阅管理制度。
4.行政处罚案卷格式 篇四
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 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黑建房[2011]18号)的文件精神,我局于2011年6月20~6月27日在全市认真深入组织开展了房地产市场执法检查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做法
为保证房地产市场执法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切实抓好这次整治工作,我们着重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领导重视,行动迅速。
6月18日,住建局召开了局属机关、股室,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会议,传达了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了房地产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的意义、内容和有关要求,并对这次执法检查活动作了具体的部署和安排,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2、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我局对房地产销售市场执法检查工作非常重视,结合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由叶君福局长亲自带领,抽调局机关、股室执法检查人员组成专项检查组,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为推动检查工作有序、深入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为这次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3、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媒体、网络、工作简报等各种新闻载体,采取在媒体跟踪报道、分发宣传资料和上街法律咨询等形式,广泛深入的开展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营造了大家都来关注、参与房地产管理的良好氛围,收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为搞好执法检查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自查情况与取得的主要成效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开发投资稳步增长,住宅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居民住房条件有了较大的改善,房地产交易市场日趋活跃,开发物业管理逐步规范,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1、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工作:
2011年我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为18个,4930户,总面积为29.56万平方米,目前完成房屋征收户数4190户,已完成房屋征收面积26.35万平方米,棚户区保障性住房开工4437套,开工面积28.84万平方米,开工率为90%。廉租房配建项目9个,800套,总面积4万平方米。目前9个廉租住房项目已全部开工。
我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把解决住房问题作为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连续两年把此项工作列为“十项民生”工程。在棚户区改造中实行了“两统一、四公开、一保障”,即由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实施统一拆迁;在充分考虑区位、结构等因素基础上,将拆迁政策、标准、拟拆迁区域、回迁情况全部向社会公示,实施全程透明操作。对困难群众实行不足40平方米的房屋回迁时补足40平方米,对低保户和残疾人给予特殊补助政策。同时,切实加强拆迁工作监管,确保了“一把尺子量到底”,使拆迁工作真正做到了公平、公正、透明,赢得了群众普遍的理解和支持。我市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了《富锦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推进方案》,对工作任务目标和保障措施进行了明确。强化责任追究。层层签订了责任状,确保任务按时完成。制定规划目标。我市制定并下发了《富锦市棚户区改造五年规划2009-2013》,确定我市棚户区改造的总体目标任务。力争从2009年开始,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我市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2、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升级工作
为全面提升我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化建设水平,如期完成“佳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全面完善现有登记业务,我们对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全面升级。
本次升级开发的目标,主要包含以下四个部分: 原有数据库系统的改造 原有业务系统的改造 原有网络系统的改造
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开发与运行
以上四项工作完成后,还需要对原有的业务数据进行修正,以保证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查询结果的准确性,确保2011年10月末完成与佳市的信息联网工作。
3、三是商品房预售环节的经营行为
我们采取了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等方式,严格按照检查工作的要求对城市规划区内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公司进行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了
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就预售商品房或以认购、预定、排号、收取诚意金等形式变相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2、反本销售、售后包租的行为。
3、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囤积房源、虚假广告宣传的行为。
4、外地中介机构未在当地备案,销售人员无证上岗的行为。
5、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销售许可证、以及销售价格、销售状况等的公示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分项目逐个进行登记,责任到人,限期整改,检查工作专班要跟踪管理,加强督办,使之整治工作落实到实处。从检查的情况来看,这次检查工作基本改变了以前只查不究、重查轻究的现象,加大了依法行政的力度。
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
房地产经纪行业在盘活存量房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有效运行,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我们针对信息隐瞒及披露不充分等问题,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息公示和告知义务;针对业务委托不规范问题,明确规定了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行为;针对房地产经纪服务违规收费问题,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针对交易资金安全问题,规定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针对各种各样的不规范经纪行为,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从业禁止行为。
三、存在的困难和下步打算
一是建设保障性住房任务仍然较重。我市人口基数大,低收入人口相对较多,申请保障住房的人数较多,以目前国家投入标准难以保障困难群众的住房需求。
二是征地拆迁面临的困难较大。由于房屋征收工作时间要求紧,任务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推进速度,导致有些棚改项目无法按计划开工或开工较晚。
三是经纪行为不规范。目前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不规范行为主要有:发布虚假的房源信息,不告知不利于成交的房屋真实状况,诱骗或者强迫消费者交易;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隐瞒房屋真实成交价格,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房地产交易税费;通过违法违规的代收代付方式,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等。以上问题是我们今后一段时间内重点监控、查处的对象。
针对上述问题,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大廉租房配建力度。依据《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建住宅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意见》(佳政发[2009]23号)的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在新建住宅项目中按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二是严格落实相关政策法规。特别是依据《黑龙江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黑政办发[2010]42号)的文件精神,推广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方式,以缓解地方财政压力。三是出台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将棚户区税费减免相关政策落实到位,调动开发单位参与棚户区改造的积极性。四是实行司法前期介入制度。由法院、司法等机关组织人员,在开展征收工作之前,即先期进入棚户区进行政策宣传和讲解,提供优质快捷的法律服务,使广大被征收人理解征收工作,支持棚户区改造。五是通过这次执法检查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引导,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完善相应措施,对顶风作案违规预售的要按政策法律予以顶格处罚,并向社会曝光,严厉查处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六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可处1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对未取得预售许可项目的楼盘一律取缔咨询中心,予以关闭。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切实搞好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严重违法违规案例公开曝光。七是加强对房地产各类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合同管理,推行房地产开发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推广使用《商品房买卖示范合同文本》,依法查处房地产市场合同欺诈行为,切实保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
富锦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5.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篇五
一、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二、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七、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辨而加重处罚。
6.浅谈行政处罚 篇六
大家好,非常感激局党组给我提供与大家一起共同探讨和学习交流的机会,我汇报的主题是浅谈规划行政处罚。由于我从未办理过行政处罚案件,浅谈规划行政处罚诚惶诚恐,如有不当之处,请各位领导、同仁们批评和指正。下面我将从规划行政处罚的依据、原则和规划行政处罚程序两个方面进行汇报。
一、规划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原则
(一)规划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就规划行政处罚而言,就是关于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具体来讲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66号)等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说到依据不得不了解什么是法律、我们国家的立法的目的是什么?行政执法的价值追求是什么?
1.法律:法律是社会规则的一种,通常指:由国家制定
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即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法律是维护人民权利的工具。
2.立法的目的:从大的方面说是为了依法治国。通过立法用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人们清楚自己的行为规则,明确应该怎么作、不应该怎么作、违反了法律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处。比如刑法上“杀人偿命”、民法上“欠帐还钱”,就是人们口语化的法律准则,人们只有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才能创造出一个安定和谐的生活环境和社会环境。
3.行政执法的价值追求: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公正(公开)、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无救济既无处罚和受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是其六大原则。而最能体现行政处罚价值追求的当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即作为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行政处罚以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对行政违法行为施以处罚的同时,从行政效率优先和节约行政成本出发,只要达到了纠正相对人违法行为特别是教育了其他被管理者的目的,行政处罚的价值应视为最大化的实现了。
如何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一方面是要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进行惩罚,另一方面也要教育他们自觉遵守法律,行政处罚主要是通过对违反行政法义务的
行政相对人进行惩罚,从而对其本人及其他行政管理相对人产生威慑作用,抑制并预防将来可能的对行政管理秩序的侵害。所以处罚本身具有很强的教育作用。这种教育作用,一是通过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处罚并对其进行思想教育,使其从思想上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做到以后不再违法,以达到教育目的;二是通过实施行政处罚,以国家强制力所产生的威慑作用对其他行政相对人起到警戒作用,使其悬崖勒马,自觉守法,从而收到预防教育的效果。但是,教育须以处罚为后盾,教育代替不了处罚,对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在给予处罚时予以帮助,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制止、预防违法行为侵害社会的功效。
为什么我提以上几个概念,就是想从思想上,让大家形成一种共识。现在行业中或社会上有传言说,开发商违法应该从轻处理,不然会影响XXX的经济发展,我想说这种认识是片面的、错误的,我们执法部门不能“放水养鱼”,所谓“放水养鱼”是指政府监管部门为能持续收取罚款,而纵容违规企业持续生产经营,以保持监管部门稳定的罚款来源。“养鱼执法”违背了行政执法应当遵守合法、合理、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在这种养鱼执法说之下,政府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荡然无存,更有可能会沦为机构、部门的“创收”工具。说通俗点就是,我们不能为了城市短期的经济发展,而纵容开发商的违法行为。如何做好执法工作呢?我想概括
起来就是八个字:“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既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我们部门执法的要求。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要求:有法可依(前提);有法必依(中心环节);违法必究(必要保证);执法必严(关键)。
(二)原则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和处罚依据,严格执行上级和我局有关处罚裁量权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及过罚相当的原则。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隐私。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依法实施回避制度。
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4)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要求回避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 的,应当记录在案。
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由局长或者分管局领导决定。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没有申请回避,但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局长或者分管局领导可以指令回避。
二、规划行政处罚程序
谈到规范规划行政处罚程序,我们必须了解什么是行政处罚,什么是规划行政处罚,什么是违法建设,它们的种类或者表现形式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
1.什么是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行政处罚的主要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什么是规划行政处罚: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城市规划及其法律规范和规划许可,尚未构成犯罪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简单的讲,就是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实施的行政处罚。规划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警告;
b罚款;
c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等);
d责令停业整顿(包括责令在规定时限内停止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e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什么是违法建设?
指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违法建设工程的统称。主要包括七个方面:
(1)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上进行永久性的建设;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3)未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
(4)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擅自变更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的建设工程;
(5)违反批准文件规定的临时建设工程;(6)超过规定期限拒不拆除的临时建设工程;(7)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职责和权限,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批准的建设项目。
以上七种情况,归纳起来就是:无证、违证、逾期、越权。
4.违法建设有哪几种表现形式?
(1)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2)不按规划批准内容施工,擅自移位和扩大建筑面积的;(3)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的;(4)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私自改变设计、改变结构、改变造型的;(5)未经规划管理部门验收,边装修边投入使用的;(6)建筑项目属于有关部门越权审批的。
(二)规范规划行政处罚程序
由于此次学习有很强的针对性,要达到以案说法的目的,会对现实操作过程中的处罚案件进行剖析,由于本人没办理过处罚案件是个新手,说的有不当之处可能会让一些同仁不舒服,在此表示歉意,请各位同仁谅解。言归正传,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3.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执法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我个人认为简易程序不适用于规划行政处罚案件,因为
简易程序的核心是办案机关可以不经立案、调查取证、听证、核审等程序,由执法人员代表办案机关对违法当事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简单来说就是:
1、调查取证;
2、立案;
3、下达整改通知;
4、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
5、法律规定的应组织听证,下达听证通知书;
6、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对拒绝执行的下达催缴通知;
8、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规划行政处罚程序
我个人认为一个完整的规划行政处罚程序应包括:立案、调查、核审、告知与申辨、决定、执行、终结;另外还有听证程序和送达。
1.立案
(1)通过批后监督检查、验收,或者依据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等途径发现违法建设行为。
(2)对于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给予与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3)确认违法主体、违法事实后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4)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审查批准。
2.调查(1)调查取证
a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应首先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这一过程应记录在调查笔录首页首项。
b调查及现场勘测不得少于两人,且都须在笔录上签字。c调查、勘测笔录应详细记录被调查人的身份、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以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
d调查笔录应采用一问一答形式。调查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e调查笔录应问明违法建设项目土地权属问题。f调查笔录对违法建设事实应有详细记录。如建筑定位、建筑平面、建筑立面、门窗设置、建筑总高度、层高等是否改变及如何改变。
g执法人员应当全面收集原审批资料,包括批准总图、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审批图纸(施工图、红线图)、放(验)线结果报告单、建筑面积复核表等的复印件。
h执法人员现场查勘后,应当在与现状相符的图纸上签字注明。
i执法人员不能查明建筑定位的,应通知规划设计信息服务中心测绘队,实测成果作为定位依据并存入案卷。
j书写笔录和填写法律文书应当使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和
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不能使用圆珠笔或者铅笔。
k调查笔录、勘测笔录及相应图纸应当让被调查人核对。如记录有误或者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更正或者补充。调查笔录、勘测笔录及相应图纸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其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更正、涂改、补充之处,应有被调查人签名和盖章)。拒绝签名的,由在场人及调查人员签名证明。
l调查单位收集的证据应真实、齐全。
证据应包括以下几种:书证、物证(包括照片、影视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鉴定结论、现场勘察笔录以及复印并核对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建设批准等相关材料等。案例一:
这是查处永定区南庄坪街道办事处三眼桥居委会无证新建的综合办公楼的行政处罚案卷,在案卷附件中缺少了以下几组证据:1.物证不齐,缺少了违法建设现场照片、影视资料;2.证人证言;3.现场勘察笔录;4.机构代码证;5.法
人代表证书。由于证据不足,难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界定。
案例二:
这是查处永定区街道办事处教场居委会违证扩建的综合办公楼的行政处罚案卷,在案卷附件中缺少了案例一中的几组证据以外,还缺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相关的许可资料。
(2)案件调查终结,填写案件调查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影响规划实施程度、处罚建
议、处罚依据(包括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引用)等。填写处罚审批表连同案件材料,报核审部门进行核审。
在此我要强调的是调查报告是办案执法人员写出反映全部案件情况和处理意见,呈请有关机构、领导或上级机关审核的书面报告,是对整个案件的总结,是提请案件审理的基础。所以,案件调查报告必须全面、准确、规范。我查阅过部分案卷,发现几乎所有案卷的调查报告,只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进行了说明,未对违法建设影响规划实施程度进行分析,就直接给出了处罚建议,且未引用自由裁量权基准条款。在此我个人认为处罚建议是一件严肃的事情,执法人员对违法建设在提出处罚建议时应根据不同的规划影响程度,客观全面的进行分析后再写,我们不能就超出原规划许可的建筑面积多少拟写处罚决定,还应将其他的内容如实纳入处罚建议。如:1.位移或者扩大底层建筑面积导致相邻间距发生变化,对四邻的通风采光、消防安全是否影响,产生影响应怎么处理;2.停车泊车建设未达到原许可的数量,应怎么处理;3.原由航空部门进行了航空限高审批,又突破了原审批同意的建筑高度,应怎么处理;4.绿化率减少的,应怎么处理;5.其他各种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不到位的,应怎么处理;6.建筑外形(风格)改变、外墙装饰改变、占压道路红线、超出用地界线等,应怎么处理;这些要素都是拟写处罚建议时应一并考虑纳入处罚建议的。
如何写好调查报告,我认为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a 标题。是案件调查报告的特定化内容,由“当事人+案由(违法行为类型)+调查终结报告”组成。一般表述为“关于×××一案调查报告”,也可简化为“案件调查报告”。
b 正文。是报告的主体部分,反映整个调查报告的核心内容。一般包括以下6个方面:
(a)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的经过。包括受案的经过、立案时间、批准立案的机关;承办人员的组成,调查的时间、范围、方法步骤和主要问题、结果等。
(b)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单位的全称,并写明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以及经济性质、经营方式、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地址、工作单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c)案情及违法事实。主要是调查所得内容的叙述,这是调查终结报告最为重要的部分,应具体写明案发时间、地点,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危害以及影响等情况。特别要把重要情节、疑难问题、关键所在作重点的叙述。其书写形式,可以按案件发生和发展的顺序写,也可以按照调查阶段划分的时间顺序写,还可按照违法的问题类别写。在叙述违法事
实时,应列举证据,说明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才能作为证据。(d)相关问题的说明。这部分重点写与本案有关联的其它违法事实。即当事人是否有过“前科”,是否被其他部门处理过。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等数据的计算依据和明细等。(e)案件分析定性。在叙述违法事实的基础上,从有关法律法规的高度审视案情,通过综合分析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定其违法的性质。一般包括4个方面内容:一是根据违法事实,引用有关法律法规的条款来确认违法案件的性质。二是根据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对违法行为的认识态度和其它法定情形,依照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提出应从重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条件。三是当事人意见,包括当事人对查证核实的违法行为认定与否,提请考虑的因素等。如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有异议或提请考虑因素,承办人应在报告中进行说明,并提出是否采纳的理由。四是争议要点,承办人对案件如有意见分歧应予叙述,以供领导审批参考。
(f)处理意见。在违法事实确实存在和对违法事实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是否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认定当事人违法的依据,具体写明违反哪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二是作出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款;三是逐条列出具体处罚建议和拟执行处罚
建议。处罚的意见一般应按照违法性质、违法事实和处罚形式分项提出。必须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并应当根据案卷证据材料反映的当事人的情节,说明提出具体量罚幅度和种类的理由。
落款。由案件承办人分别签名,写明成文时间。
3.核审
对于核审的主体,是由监察支队还是由局法制科进行核审,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设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是必须由执法机关的法制部门进行核审;根据局三定方案,行政执法案件核审由监察支队进行核审。由于这方面涉及到机构设置职能设定等方面的问题,我不想做多的表述,统一用核审部门进行替代。
(1)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a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b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c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d定性是否准确;
e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f处罚是否适当;
g程序是否合法。
(2)核审部门对案件核审后,应提出以下书面意见:
a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
适当的案件,同意执法人员意见。
b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修改。
c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补正。
(3)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纠正。
(4)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
(5)对核审部门提出的意见,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6)核审部门与执法人员就有关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报请局主要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局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告知与申辩
目前我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的告知程序,是以权利告知书的形式进行的。权利告知阶段应履行下以程序:
(1)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根据《行政处罚法》
32、41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
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2)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根据《行政处罚法》32、41、4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当时人要求举行听证,并且确实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
5.决定
(1)对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a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b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c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包括自由裁量权基准条款的引用);
d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f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日期。
g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处罚机关的印章。
(2)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a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b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c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6.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应督促当事人履行或依职权强制执行,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将案件资料移交法制部门。
7.终结
行政处罚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结案报告,报局领导审定结案,并及时将立案审批表、处罚审批表、证据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执行情况等材料立卷,及时移交档案室归档。
听证程序
1.执法机关在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听证范
围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听证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执法机关提出。执法机关法制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自听证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执法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日期、地点;听证一般由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人员或者执法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听证规则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
送达
1.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权利告知书、听证通知书等有关文书,应当直接送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2.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下列规定送达:
(1)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人已向执法机关指定代收入的,由代收人签收;
(3)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3.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当事人不服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位领导、同仁们,规划行政执法工作具有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历史责任重的特点,不仅要求规划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规划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而且执法队伍开展的每项工作,必须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专业人员提供的依据,并要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进行。规划执法
工作不当,不仅存在现时的危害,从长远角度看,还有着潜在的影响,它最终将危害整个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影响城市发展。
7.论行政处罚的认定 篇七
在我国台湾, “行政处罚”也被称作“行政罚”, 且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罚”包括了行政刑罚、行政程序罚、惩诫罚及执行罚 (行政强制执行) 。狭义上的“行政罚”则以秩序罚为主要内容, 故又称为行政秩序罚, 是指行政机关为维持行政秩序, 对违反行政义务者, 予以刑罚以外的处罚。
我国现行《行政处罚法》中也没有对行政处罚进行定义。综合各种教材中对行政处罚的定义可概括为: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制裁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由此可见我国行政处罚的四个基本特点:
第一,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依法具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第二,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 行政处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 行政处罚具有制裁性。
但实践中, 仅以上述四个基本特点并不能完全划清行政处罚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界限, 不能将其作为认定行政处罚的唯一标准。
二、从“高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的处分”看行政处罚认定的标准及意义
(一) 案例
2002年底, 重庆某高校两名大学生因同居怀孕被学校勒令退学, 两学生不服向人民法提起诉讼, 最终两审法院均以“学校处分不是行政处罚, 不属法院受理范围”为由驳回起诉。以上案例中, 法院的判决都将“开除学籍、勒令退学”表述为“处分”, 而学校开除学生学籍的行为实质是什么呢?
首先, 行政处分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依照法律和有关规章, 给所属的有轻微违法或违纪行为人员的一种制裁, 属于内部行政行为, 由行政主体基于行政隶属关系依法作出, 但不涉及其外部权利即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开除学籍, 勒令退学”是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一种限制, 而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 具有“外部性”。由此可见该种行为不属于行政处分。其次, 行政处罚是一种国家行政管理行为, 通过限制或剥夺违法者的基本权利对违法者进行惩罚。“开除学籍, 勒令退学”虽名为处分, 却为对学生受教育权的限制, 实质为处罚。但当前, 被学校开除学籍的学生并不能依照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面对学校此种“处分”时, 得不到司法救济。
(二) 行政处罚的认定标准
笔者认为, 行政处罚的认定与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和成立是两个问题。因此, 行政处罚的条件、依据、权限和程序是否合法关系到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与是否为行政处罚无关, 认定行政处罚时, 应该把握行政处罚的本质, 具体可根据以下标准加以判断:
1.该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积极做出。消极的不作为不可能是行政处罚, 这也是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的区别。
2.该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制裁性或惩罚性。通常这种制裁又以限制剥夺行政相对人权益或科以一定义务的形式呈现。
3.该制裁的内容是对相对人已经获得的利益的限制剥夺。《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列举了六种行政处罚的种类, 这些具体的种类在学理上又可划分为四大类:人生罚, 财产罚, 行为罚, 申诫罚。
4.该制裁具有外部性。行政处罚往往针对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外部权利, 如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综上所述, 在实践中, 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是行政处罚时, 应从行为本质出发, 若全部满足上述标准, 则为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可以根据行政处罚相关规定进行救济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完善我国行政处罚认定相关规定的建议
(一) 我国行政处罚认定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
目前, 造成行政处罚的认定存在大量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首先, 我国行政处罚法中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什么是行政处罚, 也缺乏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使实践操作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 对行政处罚的种类的分类不利于实践操作。目前, 我国仅在《行政处罚法》中将行政处罚分为七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最后,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缺乏限制, 行政处罚设定杂乱。
(二) 完善我国关于行政处罚认定相关规定的建议
1.以法律形式予以界定
在法律中明确界定行政处罚是准确认定行政处罚及正确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所必须的。结合行政处罚的原则及行政处罚的目的、价值, 笔者认为, 我国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制裁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完善关于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
笔者认为在相关法律中可从行政处罚所涉及的权利角度将行政处罚的种类可分为:精神罚、财产罚、行为罚及人身罚四大类以取代现行法中的列举分类, 以此将各种具体的处罚形式包含其中。
3.在实践工作中, 认定行政处罚应从其本质出发, 不应只凭其名称对其定性。具体而言, 应该以政处罚所具有的所有特性为标准, 即该行为是否具有积极性, 制裁性, 外部性, 终局性, 且行为内容为对相对人已经获得的利益的限制剥夺。
摘要:行政处罚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而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界定行政处罚的标准使得实践中许多名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实质是行政处罚的情形存在。笔者认为认定行政处罚应从该具体行政的实质出发, 不能仅凭其名加以判断。本文结合具体案例来分析行政处罚的街道, 并阐述具体认定标准, 并对我国认定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构想。
关键词:行政处罚,认定,标准
参考文献
[1]陈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监督[J].法制与经济 (下旬) , 2010, (06) .
[2]王晓璐.共犯理论能否在行政处罚中适用[J].法制与社会, 2011, (04) .
8.档案局行政处罚 篇八
关键词:行政处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现状
一、 对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基本认识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条重要原则,其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被处罚人说服教育,同时对被处罚的行为、处罚的理由和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告知社会公众。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教育与处罚被处罚人相结合。教育与处罚均以违法行为的存在为前提,教育的方式主要是说服,向被处罚人说明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被处罚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自己、对他人都不利,使其接受教训,不再违法。二是处罚被处罚人与教育社会公众相结合。处罚要讲究社会效益,对被处罚的行为和处罚的理由和结果,以一定的方式加以宣传,从而使人们了解哪些行为是违法行为,哪些行为是合法行为以及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人们自觉守法。
二、对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现状
近年来,许多地方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背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只罚不教、重罚轻教的现象日益普遍。有些执法者“以罚代教”、“以重罚代轻教”,把处罚作为行政执法的第一目的,会导致行政管理实践中“一头沉”的结果。
(一)杜绝“只罚不教”
行政执法的目的和功能在于通过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他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这样保证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秩序。达到这一目的有两个手段,一个是教育,一个是处罚。[1]在现实的执法实践中,一方面由于执法者工作方式的的简单化,不愿意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另一方面,也由于利益的驱动,少数地方和部門将处罚作为执法的主要手段,甚至为处罚而处罚,这样的执法活动危害是很大的:
(二)不处罚才是行政处罚的理想目标
对于行政执法,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从立法目的角度理解,处罚手段的运用,其最终目的是达到公众行为不再出现需要处罚的情形。如果处罚不是为了这一最终目的,势必导致处罚的现行目的不明确或出现偏差。当处罚目的不明确时,会出现为了罚款而处罚和为了指标而处罚的情况。上述情况的出现,一是会引起公众对法律的不满、怨声载道,甚至出现对抗举动;二是使法律威严在公众心目中下降;三是也不利于今后执法工作的开展。
(三)处罚本身即是一种教育
处罚要从教育的目的出发。《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在法律的名称上都突出了是处罚的法律。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和重要手段。[2]如果对违法行为不处罚就是行政机关的失职,就是放纵违法,就无法保护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正确适用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几点建议
针对行政处罚实践中重处罚轻教育的现状,正确适用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重点在于突出教育手段的作用,将教育贯穿于行政处罚全过程,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落实:
(一)做好处罚第一步
正确适用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第一步就是合理执法,行使行政处罚权。这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执法者应严格依法行权,改进执法方式,执法有据,执法合理,做到罚无所怨,群众理解,公众信服;二是注重处罚与纠正违法行为的结合,在处罚的同时,避免单纯的惩罚主义,重在“纠正违法行为”方面下功夫,发挥处罚对当事人的警示教育作用。
(二)在法律文书中突出教育这一执法手段
具体说,在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对违法行为就予以指出,并在“现场笔录”上固定下来。在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时,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体现出对违法行为构成的指控,违反法律的条文,以及给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性等内容。[3]为了实现处罚过程中加强教育作用的目的,笔者建议,可以借鉴《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22条的规定,促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借鉴的具体方法是:首先,将这个规定推广到所有的卫生执法中,不限于食品卫生。其次,将“巡回监督检查”扩展到行政处罚领域。再次,建议在将《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22条规定中的“指导意见”适用到行政处罚时增加规定“加强教育”。
(三)重视事后宣传教育工作
做好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结束后的相关工作,使行政处罚发挥更大的教育作用。建议行政机关建立相关的制度规范,适时采取适当形式,将行政处罚案件加以公布,进行宣传。例如通过一些刊物、广播刊登宣传一些案例分析的文章,对案例进行点评,这对宣传法律规范,教育广大人民自觉守法有重要的意义。
(四) 完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程序条文规定
第一, 规定教育为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 在工作总体进程中,教育应当在处罚之前,而不应当在处罚之后;处罚应当建立在教育的基础上,并作为教育的有力后盾。应当把教育程序设计为硬性的必经程序,规定不经此程序或者此程序没有履行到位的行政处罚为程序违规,责任人应受到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二,形成固定教育模式,规范执法方式。要有落实教育内容的具体方式要求,应结合各项告知内容形成明确、规范的教育模式,让被处罚人在接受处罚前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性质、处罚条款、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有一个清楚的了解。
第三,建立相关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规定办案人不经教育程序和不按规定程序教育的相关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将其作为单位和个人工作考核的硬性指标;建立健全办案记录和监督检查记录,随案卷归档等。
参考文献
[1]李健和.新编治安行政管理学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102.
[2]李健和.新编治安行政管理学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176.
[3]罗豪才.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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