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通用5篇)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篇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 证件名称:《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如下:
一、收件
收件部门: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条件:
1、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的项目内容发生变更的;
2、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
3、抵押合同期满,续签抵押合同的;
4、依法继承土地抵押权利的。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抵押合同或相关材料(原件);
4、部分土地使用权抵押物变更的须提交如下材料(原件):(1)抵押部位示意图或抵押物清单;(2)土地估价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证明。
5、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工商更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地上物权属证明文件;
7、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8、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9、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0、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4)抵押权人为银行的需提交金融许可证。
11、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2、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现状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抵押合同或相关材料(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利证》(复印件);
5、房地产开发项目抵押物变更的须提交如下材料(原件);(1)抵押部位示意图或抵押物清单;(2)新增或更换抵押物的须提交抵押双方出具的抵押物未出售证明;(3)地价评估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证明;(4)由测绘部门出具的相应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证明。
6、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工商更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7、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8、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9、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0、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4)抵押权人为银行的需提交金融许可证。
11、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2、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在建工程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需提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抵押合同(原件);
4、抵押物变更的须提交如下材料(原件);(1)抵押部位示意图或抵押物清单;(2)土地估价报告或抵押权人认同的土地价值证明。
5、单位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工商更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7、新增或更换抵押物的须提交抵押双方出具的抵押物未出售证明;
8、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9、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10、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1、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2)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3)自然人提供身份证;(4)抵押权人为银行的需提交金融许可证。
12、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3、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需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收件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收件单》。
经核实该宗地存在查封、冻结等限制信息情况的,不予收件。时限:0.5个工作日
二、受理
受理部门: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标准:同收件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标准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首先核实该宗地的查封、冻结等限制信息情况,对有限制信息的项目,进行退件处理。
予以受理的,对无限制信息的项目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
不予受理的,经科长同意,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应出具《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应在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或《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
篇二:办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提供的资料
一、不改变土地用途的:
1、土地使用证或批准用地文件及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2、转、受让双方的印鉴及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书、任命书复印件一份;
3、转、受让双方的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转让协议(合同、契约等)复印件一份;
5、出让合同及出让金支付凭证复印件一份;
6、地价评估报告书原件一份;
7、宗地图原件一份;
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已通过年检);
9、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10、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书原件一份;
11、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认定一份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认定证明书一份。
注:以上收取的各种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以上11项资料必须提供。
二、改变土地用途的: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包括红线图)复印件1份;
2、改变用途的批复、重新签订的出让合同及出让金支付凭证复印件1份;
注: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需提供相应资料:①分割转让的,还需提供分割转让的协议及测绘资料。②共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共有人同意转让的证明书。
初始土地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土地登记申请者的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三)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无营业执照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1)建国以来各个时期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拨(划拨、出让、处置)土地的批准文件;(2)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除提交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协议书或证明外,还应提交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原始取得证明;(3)无任何手续、擅自占用土地的,属1982年以前用地的,其权属证明为村民小组、居委会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证明。1982年以后用地的权属来源证明为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文件;(4)其他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资料。
(五)土地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地籍调查表及相关资料;
(七)宗地图2份及界址点成果表1份。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初始土地登记时土地登记机关对经初审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申请书;
2、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无营业执照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注: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签注日期);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初始或变更地籍调查相关资料;
5、宗地图2份,界址成果表1份;
6、竣工验收报告(只限预登记到期后换证的);
7、《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件);
8、建设用地批准书;
9、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申请书;
2、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无营业执照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注: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签注日期);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初始或变更地籍调查相关资料;
5、宗地图2份,界址成果表1份;
6、出让用地批准通知书(原件);
7、出让合同1份及出让范围宗地图2份(原件);
8、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表(原件);
9、《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注:新增建设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提供建设用地批文,以招标、挂牌和拍卖方式供地的提供相应成交确认书);
10、出让金缴纳凭证(市、区各一份);
11、契税交纳凭证(原件);
12、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2.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篇二
一、开禁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之辩
目前, 学界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大致有以下两种观点:
以孟勤国教授为代表的否定说认为, 农村土地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保障的基础, 如果允许农村土地流转将会形成土地集中, 使很多农民无家可归、无田可种。[1]中央财经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办主任陈锡文亦撰文指出,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 但承包林地、四荒地的经营权可以用于抵押。原因在于前者是农民生活的必需品, 而后者是农民维持温饱所需之外的生产资料。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是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谐的必然要求。当前不能将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和农民房产作抵押, 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 必须避免农民“失地、失业、失住房”的情况发生。[2]
以郭明瑞教授为代表的肯定说认为, 农村土地是农民最主要的财产, 为建构有效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 必须强调土地的流转性。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应可以入股、抵押。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能为农民融资提供有效条件。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也应具有流通性, 即农民住房应可以转让且可以抵押, 宅基地使用权也可以随同农民住房流通。只有允许流通, 才能使其成为财产, 才能真正维护农民的利益。[3]王利民教授亦认为, 房屋是广大农民的一项重要财产, 如果禁止以其房屋抵押, 则房屋的交换价值难以实现, 农民自然不能以房屋作抵押获得融资。在农民融资渠道本就有限的情形下, 如果法律禁止以房屋抵押获得融资, 将会影响农民经济活动的进行, 也会妨碍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4]
笔者对该问题持肯定观点, 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来看, 现行法律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制度的限制性规定明显滞后于当前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地方政府主导型的集体“试水”
当前, 随着农业规模经济的发展需要, 农村地区对资金的刚性需求, 已经诱使地方上不断地突破相关的法律限制。值得注意的是, 这些“违法”操作不但经常对当地的农业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甚至还获得了地方政府明确的支持。
安徽省宣城市从1997年就开始, 遵循“积极探索、慎重试验”的原则, 试点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抵押试点。只要“农民自愿”、土地来源合法, 无论乡镇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还是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 一律可以列入房屋产权登记发证范围。农村房屋产权在进一步明晰产权后进入银行作为抵押物, 并允许进行交易。农村房屋产权实现规范流转之后, 当地农民数量庞大的房屋资产, 迅速转化为资金流动起来, 农民融资能力大大提高, 也为部分进城安家农民的闲置资产转让提供了产权保障。山东省寿光市政府于2009年3月出台了《寿光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借款暂行办法》、《寿光市农村住房抵押借款暂行办法》, 为寿光农村土地流转贷款制定了具体的操作指引。当地的金融机构制定了实际的贷款操作规程, 开展了试点, 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福建省三明市也提出, 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贷款, 当地农村信用社积极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业务, 针对农户因缺乏可供担保财产导致融资难问题, 三明市各地农村信用联社先后探索出“公司+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基金担保+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和直接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等方式, 解决农民进行土地规模化的开发资金需求。湖南省在2009年印发的1号文件也显示, 计划将在长沙、株洲、湘潭3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试点, 这是目前由省级政府颁布的最高级别的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试点抵押的规范性文件。
2009年4月16日, 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布的《农村经济绿皮书》指出, 农民住房空置率在30%左右, 可以考虑开放土地抵押市场, 允许农民宅基地永久使用权自由买卖, 允许农民“带地进城”。
金融部门也明确表明了对该问题的态度, 中国银监会在在2008年8月29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认真落实“有保有压”政策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中明确提到要探索包括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在内的, 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问题。2010年8月1日,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出指导意见, 指出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5]
颇为尴尬的是, 我国现行法律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范围的界定是明确的。《物权法》184条规定, 耕地、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具体来说, 可抵押的范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①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②乡 (镇) 、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 (镇)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三、设立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制度的立法建议
1.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建议
在制定《物权法》草案时曾有过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规定, 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稳定收入来源的, 经发包方同意, 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现抵押权的, 不得改变承包地的用途。”后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部门反复研究后认为,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 从全国范围看, 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尚未成熟, 因而在《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稿中删除了这一规定。[6]笔者认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内容设计, 至少应该包括两个方面:
(1)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 不改变集体土地用途。我国《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所有的, 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 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限制抵押权实现后的土地用途, 基于保证耕地面积与农业生产总值不能下降等因素, 立法规定: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抵押人) 到期无法偿还欠款, 抵押权实现后,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受人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按照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并依据我国农村实际情况, 可以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选举具有代表性的成员作为农地所有权的人格化代表, 严格界定其责、权、利, 给予其独立完整的法人产权性质, 由其产权代表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 赋予其稳定承包经营权的责任, 让承包农户吃下“定心丸”。[7]
鉴于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 该项物权不仅拥有用益物权性质的孳息收取权等, 还可设立役权和抵押权;而存在永佃权制度的国家 (或地区) 中, 一般皆允许永佃权被设定抵押。因此, 用益物权之上可以设定担保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农民所享有的长期的土地使用权, 性质和永佃权并无二致, 其内涵包含使用权、经营权、受益权等, 自应包含抵押功能。大陆法系国家对此多有规定, 如《日本民法典》第369条第2款:“地上权与永佃权亦可为抵押权的标的。于此情形适用本章的规定”, 《意大利民法典》第2810条第4款:“抵押权得设立于永佃权及对永佃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 《台湾民法》第882条规定:“地上权、永佃权、及典权, 均得为抵押权之标的物”。
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既可以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保留对土地的耕种, 发挥其利用价值, 又可以帮助权利人融通资金, 增加投入, 从而促进农业发展。不论农村土地辗转至何处, 承包经营权仍然可以独立存在, 与其他物权一样, 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表现为一种具有交换价值的资本, 占有它可以取得相应的利润, 转让它可以获得等价的补偿。也就是说, 农户在土地承包期间可以对承包的土地进行抵押, 实现抵押权的, 不得改变承包地的用途。这种权利安排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在农户手中, 转出去的只是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权能, 一旦抵押合同到期, 农地承包经营权重新回到承包者手中。因此, 笔者认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符合广大农民的利益。
2003年3月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各方在保护家庭承包经营权人合法权益方面应承担的义务, 其在第四节中详细地阐述了对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保护。2005年在起草物权法草案时, 许多学者提出为保护弱势群体——农民的权益, 将农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
相应地, 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抵押也应得到法律的许可。另外, 当农户无法偿还抵押贷款时, 银行取得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银行出于收回贷款的目的一般会流转该农地。所以在农地流转的宏观调控机制方面, 政府也应该出台相关政策, 让银行顺利实现农地承包经营权有条件的转让。目前, 部分地区已经出台了相关的农地流转的具体办法。如山东省寿光市政府于2009年3月就出台了《寿光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借款暂行办法》、《寿光市农村住房抵押借款暂行办法》, 为寿光农村土地流转贷款制定了具体的操作指引。
(2) 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抵押的程序设计。依据《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因处分抵押财产转移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的, 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先办理征地手续, 将抵押土地转为国有, 然后再按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法进行处置。”该规定仅适用经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 对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来说成本高且实践中难以操作, 基于农地承包经营权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 可以将农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抵押作如下程序设计:
首先, 应由土地管理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共同对农村土地承包情况进行登记, 然后将该登记情况作为拥有相应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凭证出示给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农村土地发证工作中, 证件上应注明土地位置、数量、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并且承包农户有几块地就发几个证。然后, 由政府的政策性服务中介为农户评估其要抵押的土地的价值, 并对农民提供相关的农地抵押知识。此时, 只要农户和银行双方同意, 就可以签订书面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在合同中必须强调当要实现抵押权时, 银行只能将该土地转让给该农户同村的其他农户进行农业用途的生产。在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签订的15日内, 由农户和银行的代表持抵押的农地承包经营权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农户和银行的代表身份证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最后, 土地管理机关审查, 进行抵押登记, 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此时,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就正式成立, 其相应的法律效力与一般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效力一样, 只是在抵押权实现时对于银行转让土地有所限制。这一点很重要, 因为这关系到国家农业保护及粮食安全问题。
2.设立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的建议
集体建设用地除依法可以抵押的“四荒”地及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外, 宅基地使用权是禁止抵押的。
《物权法》第153条规定, 宅基地的取得、行使和转让, 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该法第184条规定,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 再申请宅基地的, 不予批准。该法第63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但是,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 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担保法》第37条规定,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 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 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4年12月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 (国发[2004]25号) 第10条中规定,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这一系列规定限制了信用部门对所抵押的农村房产权的变现范围, 即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住房, 农民的房产只能在村民之间变现。虽然这些法律并没有限定作为私有财产的农房的抵押、流转, 但却限制了它存在的基础——宅基地的抵押、流转。如果宅基地不能抵押、流转, 那么, 房屋抵押流转还有什么意义?
《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编中以专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因此, 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必须从用益物权的属性上加以认识。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财产权, 应当是可以流通的。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 法律并没有对农民房屋的转让作出太多限制, 也没有禁止农民以其房屋设立抵押。其主要原因在于:房屋是广大农民的一项重要财产, 如果禁止以其房屋抵押, 则房屋的交换价值难以发挥, 农民自然不能以房屋作抵押获得融资。在农民融资渠道本来就有限的情形下, 如果法律禁止以房屋抵押获得融资, 将会影响农民经济活动的进行, 也会妨碍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而导出农民房屋也不得抵押的结论, 表面上看是保护了农民的利益, 而实际上是限制了农民的房屋所有权, 是损害了农民利益的。有学者认为, 禁止农民住房抵押, 是为了保护农民居住的权利, 防止抵押权实现时导致房屋抵押人无家可归、流离失所。应当说, 这种担忧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 如果不许可农民以其房屋抵押, 农民又何以能够融资呢?而且城镇居民也会出现因抵押房屋的抵押权发生无处可居的情况。其实, 无论是农民还是城镇居民以其房屋抵押的, 都可能会失去住房的风险。但当事人在设定抵押权时是会考虑风险、权衡利弊的, 银行也并非凡以房屋抵押贷款的就一定接受。事实上, 解决居住问题, 也不是只有保留房屋所有权这一途径。在现实中, 是有一些措施可以避免这些风险的。例如, 《寿光市农村住房抵押借款暂行办法》对申请农村住房借款的条件就规定:①借款人依照本办法设定抵押的房屋必须取得由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即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②借款人必须保证设定抵押的房屋在依法偿债后有适当的居住场所。对此可以引申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两点限制性要求:
(1) 抵押人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我国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虽已不断弱化, 但在许多经济欠发达地区, 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仍然很强。故此, 宅基地使用权人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者, 方得将其宅基地使用权抵押。
(2) 限制抵押权实现后的土地用途。若抵押人到期无法偿还欠款, 抵押权实现后, 继受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另外, 在此规定之下可废止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实现时必须征用该集体土地以转为国有化的规定, 因使用权虽在不同权利主体中流转, 但其农用性质不变。取消国有化征用程序, 不仅可以降低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操作成本, 提高整体土地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 还可以避免因集体所有权人无法对征用费补偿达成统一意见, 致使抵押权设定困难, 因而错失个人最佳融资时机等问题。[8]
3.集体建设用地抵押的立法建议
我国法律一直限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现有的唯一合法途径是由国家通过土地征收制度的安排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内在需求, 又使改革集体土地流转立法现状已势在必行。
1999年11月24日, 我国国土资源部批准江苏省芜湖市进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 这是当时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唯一试点地区。[9]一个重大的意义是打开了集体土地抵押权实现的通道。芜湖市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若干意见, 在确定了流转土地抵押权的同时, 解决了以往手续繁琐、抵押价值低等问题, 为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抵押扫清了障碍。在实践的基础上, 2001年, 国土资源部又批准广东省顺德市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2005年, 广东省出台了有关建设用地流转方面的政府规章, 开始从政策层面打开了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局面,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于200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广东省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无须经过国有征收程序, 可以直接进入土地二级市场参与流转, 即在遵循现行农地集体产权的基础上, 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自由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 并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这一被誉为“新土地革命”的举措无疑具有重大现实意义。2008年,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更进一步明确了未来农村土地改革的方向, 即:“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 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 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笔者认为, 未来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时, 集体建设用地改革思路可以遵循以下两点:
(1) 在承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本前提下, 实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 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进一步增加土地的价值, 实现集体和农民土地财产上的利益。只有允许流通, 才能使其成为财产, 才能真正维护农民的利益;只有允许流通, 才能实现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只有允许流通, 才能为农民融资提供有效条件。农民贷款难, 这是不争的现实, 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资产。[10]
(2) 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流转, 使集体和农民成为土地市场的真正权利主体, 并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平等保护。同时, 使作为与国家土地所有权相互独立、平行的集体土地所有权, 真正获得与前者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的法律保护, 实现与国有建设用地的产权权能的对等, 而产权权能的对等是破除城乡土地市场二元结构的基础。[11]
四、结论
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 应该允许抵押。从各地实践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经验效果来看, 已取得的成效有目共睹, 最根本的一条是, 唤醒了集体土地资产的本质属性, 激发了农民运营土地资本的积极性。从解放农村生产力的角度评价说, 开禁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意义, 好比土改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可以称作我国农村土地的第三次革命。
摘要: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三部分组成。根据现行法律规定, 耕地、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抵押,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有条件抵押。鉴于此, 现阶段改革重点应突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性, 将其保障性放在次要地位。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不损害农民权益的前提下, 探索放开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限制。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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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郭明瑞.关于农村土地权利的几个问题[J].法学论坛, 2010,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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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王冠玺, 李仁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范围的再探索[J].山东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0, (04) .
(9) 吴晔, 胡炜, 刘剑.破解新的课题——芜湖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透视[J].中国土地, 2001, (04) .
(10) 郭明瑞.关于农村土地权利的几个问题[J].法学论坛, 2010, (01) .
3.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书 篇三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位于,地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 ]字第 号,土地面积平方米,抵押面积平方米,土地规划用途为 用地,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经土地价格评估,甲方土地使用权价格: 元/平方米,评估用途:土地使用权抵押,评估使用年期 年。
甲方使用土地上的房屋建筑总面积为平方米,产权证号为 字第 号,为 结构,经评估房屋价格为 元。
甲方土地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第二条:甲方同意以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物,抵押价值以土地使用权总地价的 %,作价 万元,为最高额抵押,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抵押期限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违约金以及甲、乙双方应缴纳的有关税费。
第四条:抵押物的占管:
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的责任。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对抵押物做出馈赠、转让、出售、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乙方书面同意转让、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
3、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通知乙方,甲方由此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等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第五条:抵押物的处分:
本宗地土地使用权若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抵押期满, 甲方不能履行债务,乙方占有或处分土地使用权时,处分土地使用
权所得价款,双方一致同意首先向政府交纳该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收益)或租金以及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双方同意处分抵押物方式为:。
第六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1、甲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可以提前收回抵押贷款,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罚息。
2、甲方擅自将抵押物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时,其行为无效。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可要求抵押人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3、抵押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乙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乙方有优先受偿权。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过户登记。
4、甲方因隐瞒抵押物的共有、争议、查封、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所产生的后果,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5、由甲方占管的抵押物发生毁损,导致土地价值减少甚至破坏,乙方可要求甲方恢复土地的原价值或赔偿损失,或减少担保金额。
6、抵押物的受赠人、继承人拒绝偿还贷款本息的,乙方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7、抵押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大丰市国土资源局申办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交抵押权人,否则,其抵押行为无效。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登记、评估、鉴定、公证等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所辖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大丰市土地交易服务中心留档一份。第十一条: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大丰市签订。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甲方 代表人/代理人 乙方 代表人/代理人
(签章)(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xx市土地交易服务中心
年 月 日篇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抵 押 人(以下简称甲方):福建南安颖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戴荣胜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土地使用权抵押事项进行充分协商,特订立以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为清偿债务以合法拥有的座落在南安市康美镇赤岭村南国用(籍)第00090244号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乙方提供经济担保。其四至为:东邻规划路;西邻杂地;南邻康福公路;北邻杂地;抵押土地面积5296.00平方米,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使用日期为2043年02月27日。地上建筑物建有仓库厂房等一并作为抵押物。
二、担保范围:
1、抵押借款的贷款本息。
2、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
3、甲、乙双方应缴纳的税费。
4、其它
三、抵押期限及抵押额:
甲方以上述土地使用权抵押于乙方,期限 月,时间从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抵押地块经评估 年 月 日土地使用权抵押出让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甲方同意以土地使用权总地价的 %,折合人民币 元,大写,为最高额贷款付给乙方。
四、民事责任:
1、甲方对产权的责任。抵押期间,甲方应维护抵押地块土地使用现状的完好。乙方有权按抵押合同约定,检查由甲方占管的抵押物使用状况。
2、甲方占管期间,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的土地出租、变卖、赠与、调换,不得任意改变其用途和再次抵押。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办法。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行为无效。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乙方赔偿,并支付乙方主合同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出现上述情况乙方可提前收回借款。
六、抵押物的处分:
本宗地土地使用权原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抵押期满,抵押人不能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占有或处分土地使用权时,处分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双方一致同意首先向政府交纳抵押人与 福建省南安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规定应交的出让金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七、合同的登记与解除: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需及时共同办理抵押财产的登记手续,甲方 不得无故拖延,登记费用由甲方承担。
2、抵押关系终止,甲、乙双方应在终止之日起二十日(港、澳、台地区或境外当事人在三个月)内,向福建省南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注销抵押登记。
八、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双方议定补充如下:-—————————————————————————————————————————————————————。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并经福建省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登记后生效。
十、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一式一份,甲、乙双方、登记机关有关部门各执一份。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约时间: 年 签约地点:
月日 抵押权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篇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该宗地曾于 年 月 日抵押予,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担保债务为 抵押人(甲方):(人民币大写元。立合同单位: 抵押权人(乙方):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规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予乙方,作为甲方元债务的担保,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双方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共同协商,特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宗地坐落于街号,面积平方米,土地用途,使用年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土地使用证编号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
经评估,并由(备案)使用权总价值为(人民币大写许可抵押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元。第二条 甲方根据土地使用权抵押许可抵押的限
额,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全部(部分)抵押给乙方,土地范围已经双方确认(见附图)。第三条 担保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
第四条 设定抵押之土地使用权担保范围为被担保债务的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有关税费和乙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
第五条 抵押期限(月),自年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六条 抵押期间,已设定的土地使用权由甲方占管。甲方应保证土地的完整。甲方在占管期间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以及作其它权属处分,乙方对抵押物有检查监督权。第七条 发生自然灾害造成抵押物和附着物毁损
时,甲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乙方。
第八条 抵押期间,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应企业兼并、更名、分立或死亡时,应通知对方并由新的企业或继承人、遗产受赠人继续履行本合同。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承担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并于发生变更后三十日共同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第九条 违约责任: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的,当事人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得到对方认可后,应签定本合同补充文本。否则为违约。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变更、解除合同。第十条 甲方逾期不能履行债务或未按抵押合同规定履行债务,乙方有权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乙方申请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书面通知甲方或其他当事人。第十二条乙方可采取转让方式处分抵押物,也可委托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处分抵押物。第十三条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所得款项,按下 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二)扣缴抵押物应当缴纳的税费;
(三)支付划拔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四)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本息、罚金、违约金和乙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
(五)剩余价款交还抵押人。第十四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甲、乙双方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领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甲方债务履行完毕,抵押合同即告终结。甲、乙双方应于履行终结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抵押合同期满,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抵押合同可延期或续期,并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后生效。第二十条本合同,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登记部门壹份。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银行帐号: 法定地址: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约地点: 登记机关(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银行帐号:
4.土地抵押担保合同 篇四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土地抵押担保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土地抵押担保合同1甲方:
乙方:(借款人)
丙方:(担保人)
第一条:总则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借款担保协议书,丙方愿以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甲方,作为履行借款担保协议书借款的担保,为进一步明确合同事项,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抵押房地产
座落: 建筑面积;
房屋、土地用途: 房屋结构:
权证编号: 地号:
抵押房地产价值:人民币捌万元整
第三条:抵押房地产担保方式及担保责任范围
丙方为甲、乙双方签定的借款担保协议书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责任范围:乙方借款数额、利率、贷款期限,丙方详细阅读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
丙方担保以上合同的借款本金(当金)、利息、综合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服务费等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甲方代垫费用和其他费用。本合同有约定具体数额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甲方的收据额为准。
第四条:抵押房地产的占管
抵押期间,丙方承诺对占管的抵押房地产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有义务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抵押房地产的处分限制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将抵押房地产转让、变卖、抵偿债务或以其他交易方式处置,也不得对抵押房地产作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若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丙方保证及承诺
丙方保证对抵押房地产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处分权、占有权,甲、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抵押房地产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第三人抵押、借用、托管、查封、扣压、诉讼等,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
丙方及抵押物共有人愿以其抵押物(房产全部收益)作为偿还本合同借款本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担保。
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抵押物进行抵押,并与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当需要处置抵押物偿还所担保的债务时,愿意无条件地自找住房。丙方对本合同条款已充分理解并保证履行,并承诺对本合同各条款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作出的承诺保证不会以此为由行使抗辩及诉讼权。
第七条:房地产抵押物关系的终止
丙方还清借款本金(当金)、利息,并支付相应费用后,且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抵押合同即告终止。
第八条:房地产抵押权的行使及实现
丙方违反第十条规定,隐瞒事实及提供虚假文书,第二居住地灭失、破产、债务人死亡、动拆迁等可能导致抵押权毁损或部分毁损的,或丙方行使抗辩权、抗诉权,本合同即提前终止,房地产抵押权提前实现。借款期限或借款展期届满后5日内,丙方不履行债务或不能完全履行债务的,房地产抵押权即实现。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处分抵押房地产。本合同具有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不完全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搪行。本合同作为丙方不可撤销授权甲方将抵押房地产提交有关拍卖机构或自行进行拍卖的文件依据,丙方对此放弃一切抗辩权。由于拍卖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拍卖收入中直接予以扣除。
第九条:拍卖
甲、丙双方约定,甲方行使抵押权委托拍卖机构或自行将上述房地产公开拍卖,拍卖收入扣除拍卖费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丙方追索。有关拍卖等手续丙方均委托甲方代为办理。
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因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丙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土地抵押担保合同2抵押人:_____
抵押权人:_____
为确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定的____________(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作抵押。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产抵押。
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地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用作抵押的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区________街(路、小区)_____号_____栋_____单元_____层_____户号,其房屋建筑面_______m2,占地面积_______m2。
第二条根据主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
第三条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上述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小写)。根据主合同,双方确认:乙方债权标的额(本金):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小写),抵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乙方保证按主合同履行其承担的义务,如因乙方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抵押房地产现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甲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的房地产承担维修、养护义务并负有保证抵押房地产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监督。
在抵押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恢复房地产原状或提供给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房地产,在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乙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本息。
第七条抵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租赁抵押房地产不得重复设定抵押,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
第八条抵押期间,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承受抵押房地产方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要要求提前处分其抵押房地产。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变更主合同条款或延长主合同履行期限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在执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或共同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不能协商或达不成仲裁意向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在抵押期间,抵押房地产被拆迁改造时,甲方必须及时告知乙方,且根据具体情况,变更抵押合同或以房地产拆迁受偿价款偿还乙方的本息,并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抵押期满,如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本息,又未与乙方达成延期协议的,按法定程序处理抵押房地产,清偿债务本息。处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本息和承担处理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本息后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并经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登记,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存档一份。
第十七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约各方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约全部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抵押担保合同3立契约书人债权人xxx(以下简称甲方)
债务人xxx(以下简称乙方),兹因土地抵押借款事宜,经双方同意订立各条款如下:
第一条乙方所有下列土地提向甲方抵押借款。
第二条本约抵押借款金额人民币xx万元。
第三条本约抵押借款期间,自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年x月x日止,共计x年。期限届满之日清偿。
第四条本约抵押借款利息,依国家银行核定的放款利率计算,并于每月一日计提利息。
第五条本约抵押借款的土地应提向政府主管机关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并于办妥抵押权设定时,甲方应将全部借款一次交付与乙方。
第六条本约办妥抵押权设定登记后,其土地所有权、他项权利证明书及设定契约书均由甲方收执。
第七条本约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所需的印花税、登记费及代办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本约期限届满前后,若乙方还清借款时,甲方应会同办理抵押权涂销登记,不得借词刁难或故意拖延,若乙方届满不清偿,甲方得依法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的不动产土地。
第九条本约自签订日下生效。
第十条本契约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抵押担保合同4甲方(抵押人):
乙方(抵押权人):
根据《担保法》、《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事宜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现签订合同如下:
本宗地座落于 镇(乡)村(集镇、社区)
街 号,甲方于 年以 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公 用()字第 号。登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m2,用途为,使用年限为 年,使用终止日期为 年 月 日。本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为 m2,建筑面积为 m2。
本宗地土地使用权评估价额为人民币 元,抵押金额为人民币 元,欠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 元,抵押期限为 年,(抵押期限以抵押登记的批准之日起计算)。
1、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乙双方须共同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
2、甲方在抵押期间有权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
3、甲方在抵押期间应保护好抵押物,保证抵押物不受毁损。
4、甲方应在抵押期限内归还贷款本息。贷款本息归还后,甲、乙双方应共同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注销登记。
1、甲方擅自将抵押物转让、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时,其行为无效。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可要求甲方支付抵押金额 %的违约金。
2、由甲方因隐瞒抵押物的共有、争议、查封、扣留或已经设定过抵押等情况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
3、由甲方占管的抵押物发生毁损,导致土地价值减少甚至破坏,乙方可要求甲主恢复土地的原价值或赔偿损失。
4、抵押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期间宣告解散、破产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处分抵押财产所得,由甲方交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乙方有优先受偿权。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1、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随之抵押。
2、本合同自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批准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用于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
4、抵押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按《合同法》处理。
甲方:(印章)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印章)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土地抵押担保合同5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号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自有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人民币________万元整,抵押率为________%,实际抵押额为________万元整。
第三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四条 抵押财产中的________必须由甲方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 抵押财产意外毁坏的风险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合同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抵押财产由乙方提前处分,以所获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1.主合同约定的偿债期限已到,债务未依约偿还或所延期限届满仍不能偿还;或.2.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或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
3.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 主合同债务人按期偿还债务的,抵押权终止。经抵押登记的财产,乙方应偕同甲方到登记机关办理核销登记。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财产毁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抵押财产。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乙方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原状,并可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该债权总额________%的违约金。
3.甲方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权限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被担保总额________%的违约金。
5.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印章)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印章)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
抵押财产清单:________
抵押人名称:________
地 址:________
电话/传真:________
抵押物名称:________
土地抵押担保合同6出借人/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借款人/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
名 称:
法人代表: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就乙方以 使用权提供担保一事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信守。
第一条 抵押物基本情况
本房产座落于,甲方于 年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登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用途为 用地,使用年限为 年,使用终止日期为。
第二条 借款金额及支付方式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小写 元,如实际借款金额有出入,以划款凭证为准。甲乙双方于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抵押登记,并办理合同项下债权公证。抵押登记和债权公证办妥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甲方把上述借款打到乙方指定账户。
第三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乙方主要用于支付工程款,整个借款期间,甲方指派专人定期监督借款资金用途,乙方给以配合。如乙方确需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四条 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
1.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本合同生效日为甲方借出款项实际到达乙方指定账户之日。
3.乙方指定账户为:
开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3.期满时乙方应将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全部结清;如乙方需续借,应提前15日提出申请,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再续签协议;如果乙方提前还款应提前15日提出申请,在双方协商一致并经甲方出具同意函后乙方才可以提前还款,但是已付利息不予以退还。
4.借款年利息为:,即每月利息为: 元。
5.利息支付方式:。
6.乙方应在借款到期后将借款本金并按月将利息汇入以下指定账户:
开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第五条 抵押登记
甲乙双方于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抵押登记,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完成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文件交甲方保管。
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乙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5日内协助甲方到法定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到期不偿还借款的本金也不续签借款合同,乙方构成违约,乙方除了按照合同利息约定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按借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违约金。
2.如乙方有任何一期借款利息未按期足额支付,即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要求乙方提前清偿全部债务,清偿全部债务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证书、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乙方担保财产等。
3.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视情况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并可要求乙方支付借款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4、乙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借款总额百分之十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乙方声明及保证
乙方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乙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甲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合同的所有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权。
二、乙方提供的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资料、信息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乙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甲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负债(包括或有负债)、违约行为、诉讼、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乙方披露。
三、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处分权。该抵押物是依法可以转让的,且不存在任何争议,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质押或者被采取其它强制性措施。
四、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一切义务对其继承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及上级单位任何指令的影响。
第八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九条 抵押权的实现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决定向公证处申请对合同项下的债权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共同确认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之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白了解,没有误解。如果抵押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全部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息和费用,抵押权人有权向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抵押人对公证处签发执行证书放弃提出任何疑义的权利,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的事实,以抵押权人出具的有关收支证明为准。抵押权人持执行证书和本合同的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押人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并自愿放弃对该执行的抗辩。
公证处按如下方式向借款人核实债务履行情况:
土地抵押担保合同7立契约书人债权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债务人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土地抵押借款事宜,经双方同意订立各条款如下:
第一条乙方所有下列土地提向甲方抵押借款。
第二条本约抵押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万元。
第三条本约抵押借款期间,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共计___年。期限届满之日清偿。
第四条本约抵押借款利息,依国家银行核定的.放款利率计算,并于每月一日计提利息。
第五条本约抵押借款的土地应提向政府主管机关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并于办妥抵押权设定时,甲方应将全部借款一次交付与乙方。
第六条本约办妥抵押权设定登记后,其土地所有权、他项权利证明书及设定契约书均由甲方收执。
第七条本约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所需的印花税、登记费及代办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本约期限届满前后,若乙方还清借款时,甲方应会同办理抵押权涂销登记,不得借词刁难或故意拖延,若乙方届满不清偿,甲方得依法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的不动产土地。
第九条本约自签订日下生效。
第十条本契约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抵押担保合同8甲方:(贷款人)
乙方:(借款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于****年**月**日向乙方发放借款****元,借款期限日止,借款利率为月%,乙方在每月***日前付当月利息,利息一月一结。
三、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如有政府征用的情况,甲方有权对于补偿款予以提存或者乙方提前偿还全部借款。
四、出现主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已到,乙方未依约归还甲方借款及利息的,甲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乙方担保抵押财产。
1、甲方处理抵押所得借款,按乙方购买每亩土地价格的价格索取土地使用权,抵押价格按每亩*****万元,共****亩,共计人民币*****万元整。
2、甲方处理抵押所得借款,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索偿。
五、乙方未返还甲方借款或不能按时付利息前,该抵押具有不可撤销性。乙方自愿放弃抗辩权、诉讼权、仲裁权,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强制执行,这是乙方的意思表达、承诺。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自协议生效之日乙方无权变卖、转移、转赠、转卖、抵押财产。
七、在抵押协议期限内,乙方抵押财产因其保管不善造成损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抵押财产。
八、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行为无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的借款,并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借款总额的10%的违约金。
九、使用权人对抵押物必须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乙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甲方赔偿,并赔偿甲方主合同借款总额的10%的违约金。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
十一、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份,乙方*份,效力相同。
十二、提示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协议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含义认识一致。
本协议系无异义债权文书,如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项下第四条和第五条中约定进行解决,乙方自愿接受。
甲方(贷款人)盖章:
乙方(借款人)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签约地点:
年月日
土地抵押担保合同9立契约书人债权人x x x(以下简称甲方)债务人x x x(以下简称乙方),兹因土地抵押借款事宜,经双方同意订立各条款如下:
第一条 乙方所有下列土地提向甲方抵押借款。
第二条 本约抵押借款金额人民币x x 万元。
第三条 本约抵押借款期间,自x x x x年x月x日起,至x x x x年x月x日止,共计x 年。期限届满之日清偿。
第四条 本约抵押借款利息,依国家银行核定的放款利率计算,并于每月一日计提利息。
第五条 本约抵押借款的土地应提向政府主管机关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并于办妥抵押权设定时,甲方应将全部借款一次交付与乙方。
第六条 本约办妥抵押权设定登记后,其土地所有权、他项权利证明书及设定契约书均由甲方收执。
第七条 本约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所需的印花税、登记费及代办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 本约期限届满前后,若乙方还清借款时,甲方应会同办理抵押权涂销登记,不得借词刁难或故意拖延,若乙方届满不清偿,甲方得依法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的不动产土地。
第九条 本约自签订日下生效。
第十条 本契约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书人
甲方:x x x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乙方:x x x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x x x x年x月x日
-----
抵 押 人:_____
抵押权人:_____
为确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定的____________(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作抵押。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产抵押。
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地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区________街(路、小区)_____号_____栋_____单元_____层_____户号,其房屋建筑面_______m2,占地面积_______m2。
第二条 根据主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
第三条 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上述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小写)。根据主合同,双方确认:乙方债权标的额(本金):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小写),抵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_。
第四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 乙方保证按主合同履行其承担的义务,如因乙方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抵押房地产现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甲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的房地产承担维修、养护义务并负有保证抵押房地产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监督。
在抵押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恢复房地产原状或提供给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房地产,在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乙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本息。
5.土地抵押借款合同 篇五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借款人/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土地抵押向乙方借款事宜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信守。
第一条 抵押物基本情况
土地位于 ,甲方于 年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 。登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用途为 用地,使用年限为 年,使用终止日期为 。
第二条 借款金额及支付方式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甲乙双方于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抵押登记,并办理合同项下债权公证。抵押登记和债权公证办妥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甲方把上述借款打到乙方指定账户。
第三条 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
1.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本合同生效日为甲方借出款项实际到达乙方指定账户之日。
3.乙方指定账户为:
开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4.期满时乙方应将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全部结清;如乙方需续借,应提前15日提出申请,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再续签协议;如果乙方提前还款应提前15日提出申请,在双方协商一致并经甲方出具同意函后乙方才可以提前还款,但是已付利息不予以退还。
5. 本合同抵押借款利息,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并于每月一日计提利息。
7.乙方应在借款到期后将借款本金并按月将利息汇入以下指定账户:
开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第四条 抵押登记
甲乙双方于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抵押登记,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完成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文件交甲方保管。
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乙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5日内协助甲方到法定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到期不偿还借款的本金也不续签借款合同,乙方构成违约,乙方除了按照合同利息约定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按借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违约金。
2.如乙方有任何一期借款利息未按期足额支付,即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要求乙方提前清偿全部债务,清偿全部债务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证书、请
求人民法院执行乙方担保财产等。
3.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视情况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并可要求乙方支付借款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4、乙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借款总额百分之十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乙方声明及保证
一、乙方提供的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资料、信息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乙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甲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负债(包括或有负债)、违约行为、诉讼、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乙方披露。
二、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处分权。该抵押物是依法可以转让的,且不存在任何争议,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质押或者被采取其它强制性措施。
第七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八条 抵押权实现的费用
甲方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拍卖或诉讼有关的费用;
二、其他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抵押债权数额的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九条 合同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条 抵押权撤销
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提前归还抵押债权的,抵押权即自动撤销,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抵押解除手续。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各方需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于甲方借出款项实际到账之日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各项应付款全部结清之日终止。
本合同共4页,一式5份,甲方2份,乙方1份,公证处1份,土地登记机构1份。 附件:抵押物宗地图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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