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学生违纪处分材料的通知11

2024-06-21

关于规范学生违纪处分材料的通知11(精选10篇)

1.关于规范学生违纪处分材料的通知11 篇一

闽教院学[2007]4号

关于规范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程序和呈报材料的通知

各系: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和材料,及时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处理和引导,现将学生工作处工作程序和呈报处分材料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系要严格按照《福建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对学生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规范地呈报有关材料。

二、学生工作处分工作程序

1、学生违纪行为发生,有关系查明违纪事实,搜集事实材料及证物、证词等相关旁证;同时作好学生的思想教育。

2、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处分等级或提出处理意见(事发后10个工作日之内);

3、系向学生工作处呈报所有材料;根据“对违纪学生处分决定书,均以学院名义出具”的要求,对于学院授权由系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1

由系负责草拟处分决定(用红色拟文纸);对于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由系提出处理意见,用“关于给**同学**处分的请示”A4纸打印呈报。具体请见下文二。

4、学生工作处审核系呈报的材料,如有不合规范和程

序的材料退回系重拟;

5、对于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

依据系提交的处分材料负责草拟;

6、将处分学生的处分材料交由院长办公室核稿(涉及

考场纪律的处分还需教科处会稿);

7、院长办公室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材料呈

交分管院领导签发;将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学生处分材料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

8、院长办公室负责编定文号、打印文件并分发给各位

院领导和各有关单位(发给处分学生所在系五份);

9、学生所在系存档一份,送辅导员一份,送达学生两

份(其中一份由学生本人用黑色水笔签名并签注签收日期后收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送交学生工作处存档;另一份由学生本人保管),送达家长一份。

三、对学生进行违纪处分时应当呈报的材料及其要求

1、草拟的处分决定和处分请示

《处分决定》和《处分请示》的正文要遵循以下格式。

在第一行正中写明 “关于给予**同学**处分的决定(请

示)”,接下来空一行后开始写正文的内容。

第一段应依次写明违纪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政治面貌、所在专业、所在年级和班级。

第二段依次写明违纪学生的错误事实、学生违纪后系采

取的教育措施和学生的表现。

第三段依次写明处分的依据,决定给予(或拟给予)处

分的等级。

第四段依次写明学生申诉的权利、期限及受理申诉的机

构等。

如果是请示,还必须包括以下内容:“经系党政联席会议

研究决定,拟给予**同学**处分”。接下来一般空三行后在右侧写明系名称和时间,并加盖系行政公章。正文要求统一用A4纸打印,标题用黑体三号字,正文用仿宋四号字。

2、处分请示的正文及电子文档(word)

3、《福建教育学院学生错误事实核对表》、或教科处

提供的福建教育学院考生违纪记录表、或其它一些能充分证明学生错误事实的材料。

《福建教育学院学生错误事实核对表》中的“错误事实”

栏要求写明违纪的具体时间、地点、过程和情节等;“本人意见”栏由违纪学生本人手写,须写明情况是否属实并签上

本人姓名和时间。“系意见”栏由系领导填写,须写明情况是否属实并签上领导姓名和时间,盖上系行政公章(这里仅是对错误事实的认定,请不要写上处分意见)。

4、《检讨书》

检讨书由学生本人撰写。第一段写明本人有哪些违纪行

为,违反了哪些纪律规定;第二段要对照违纪行为对自己的思想进行剖析,找出根源,并提出自我批评;第三段要对今后的表现作出承诺。落款要签署姓名、写明时间。

5、旁证材料

指与违纪行为的认定有密切关系的材料,如其他人的证

言,书面证据,现场照片等。

以上各种材料均应为原件,若为手写材料均应使用黑色

水笔书写,材料中对相同的事实进行表述时用语应尽量一

致,特别是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关键事实应完全一致。

福建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处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 学生处分程序材料通知

抄报:院领导院长助理抄送:院办、监察处、宣传部、教科处、团委

2.关于规范学生违纪处分材料的通知11 篇二

国税发[1995]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维护政纪的严肃性,加强税务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和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处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抄送:中纪委监察部法规室、中纪委监察部第二纪检监察室

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政纪,促进税务人员为政清廉,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的对象为国家正式税务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税务人员)。

第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违法违纪的行为是;

(一)贪污税(公)款;

(二)行贿、受贿、索贿;

(三)挪用税(公)款及公物;

(四)通谋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五)参与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为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违反税收票证、印章、发票使用管理规定谋取私利;

(六)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

(八)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抗税;

(九)积压、截留国家税款;

(十)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

(十一)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

(十二)收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十三)以权压价购买纳税人商品;

(十四)接受纳税人宴请;

(十五)向纳税人借钱借物、赊欠货款;

(十六)在纳税人处报销票据;

(十七)直接参与经商或利用职务之使帮助亲友经商;

(十八)参与纳税人举办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十九)在纳税人处兼职同时取酬;

(二十)违反规定乱收费;

(二十一)其他违反政纪的行为。

第五条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税(公)款的、索要贿赂和接受他人贿赂的,挪用税(公)款及公物归个人使用的,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第六条通谋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骗取出口退税金额不足1万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二)骗取出口退税金额1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七条 参与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使税款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利用税收票证、印章或发票谋取私利的,按贪污论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

第九条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视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不足1万元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二)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在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三)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条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视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未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抗税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超越权限,擅自为私营企业及其他个体经济组织减免税不足1千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下处分;减免税收在1千元以上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上处分。超越权限,擅自为全民、集体、“三资企业”减免税收在5万元以上,或不足5万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下处分;减免税收在5万元以上,且减免税额占全年应上缴税金的10%以上,或不足上述界限,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上处分。擅自决定纳税人级组应缴税款的,比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使国家税收或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根据数额大小,情节轻重,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或第十五条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积压、截留国家税款,累计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不足5万元,但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累计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且占该应入库税款额10%以上或不足上述界限,但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接受礼品超过1个月不上交的,以贪污论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

接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按受贿论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接受礼品两次以上的按累计数额计算。

在涉外公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接受礼品,按有关外事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利用职务之便,接受纳税人的宴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利用职务之便,以权压价向纳税人购买商品的,根据得利多少及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得利不足1干元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二)得利在1千元以上不足5千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三)得利在5千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利用职务之便,向纳税人借钱赊欠货款的,根据金额大小及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足1万元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二)1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向纳税人借物的,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超过6个月未还的,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利用职务之便,在纳税户处报销票据的,以贪污论处,按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税务人员直接参与经商或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亲友经商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利用职务之便,参与纳税人举办的高消费活动的,视情节轻重,数额大小,比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利用职务之便,在纳税人处兼职同时取酬的,以受贿论处,视数额大小,情节轻重,按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其他兼职同时取酬的,比照本条处理。

第二十三条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向纳税人乱收费的,视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有《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六条犯有本规定中未列举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其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可比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认错态度不好,订立攻守同盟,销毁证据,抗拒检查,拒不改正错误的;

(四)屡教不改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行政处分;

(一)主动坦白交待问题的;

(二)认错态度好,积极退赃及其他非法所得;

(三)揭发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挽回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税务人员因贪污、挪用税(公)款、贿赂罪等被判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理的,依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税务人员触犯其他刑律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从重”、“从轻”是指在本规定的处分幅度内按高限或低限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3.关于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的决定 篇三

院(校)各系、部:

根据信息工程系上报学生处“关于戴银为擅自离校,连续旷课达35学时的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认为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符合《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全日制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第三十条第4款的规定,为严肃校纪校规,教育本人,经学生处办公会议研究并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决定:给予戴银为记过处分。根据经济管理系上报学生处“关于白永坤等7名学生旷课的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认为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符合《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全日制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为严肃校纪校规,教育本人,经学生处办公会议研究并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决定:给予白永坤等7名学生以下相应的处分。05财会班白永坤旷课16学时警告处分 05经济信息管理班李冀蒙旷课15学时警告处分 05经济信息管理班蔺雅婷旷课15学时警告处分 05物流管理班张常玲旷课14学时警告处分 05物流管理班田军华旷课15学时警告处分 05物流管理班柳欣旷课13学时警告处分 05经济信息管理班寇宝旷课24学时严重警告处分 望全院(校)学生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校规校纪。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

学 生 处

4.关于规范学生违纪处分材料的通知11 篇四

为了充分体现教育育人的思想和我校人性化管理的工作理念,从为学生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帮助受违纪处分学生改正错误、积极上进。鉴于部分学生受处分后表现良好,对解除违纪学生处分作出如下规定:

一、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尊重老师服从管理;

(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助人为乐,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四)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

(五)考察期内表现良好,无任何违纪行为。

二、学生受处分后,符合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适当提前解除处分:

(一)学习成绩突出或有明显提高;

(二)是班级的优秀学生和干部;

(三)代表班级和学校参加各级各类大型活动、比赛、竞赛等表现突出;

三、本规定适用于因各种违纪行为受到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下纪律处分的学生;从处分时间开始考察时间至少为一学期(半年)。

四、对受到记大过(含记大过)以下处分,符合解除处分条件者,可在半年后解除原处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符合撤销处分条件者,可在一年后解除原处分。毕业前最后一学期受到处分又情节严重者,原则上不予解除。

五、解除处分的程序: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科任教师签署意见,按学校要求上报政教处审核通过后方可生效。

六、学生解除处分后如再有违纪行为将加重处分。

七、学生解除处分后表现良好,处分决定可不记入学生档案。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关于对学生打架处分的决定11 篇五

为严肃校规校纪,教育违纪学生,警示广大学生,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营造和谐的校园氛围。现将我校马超等7名违纪学生处分决定通报如下:

张超,男,1999年7月28日出生,排厦社区水家村人,系我校九年级二班学生;

蒲军,男,1997年12月11日出生,排厦社区胡洛村人,系我校九年级二班学生;

袁珂,男,1998年12月27日出生,排厦社区刘家坡村人,系我校八年级二班学生;

张龙浩,男,2001年7月3日出生,排厦社区水家村人,系我校八年级二班学生;

袁波,男,1998年7月20日出生,排厦社区刘家村人,系我校八年级二班学生;

梁坤,男,2000年3月12日出生,排厦社区安乐村人,系我校八年级二班学生;

梁康,男,1999年4月1日出生,排厦社区安乐村人,系我校八年级二班学生;

焦智强,男,1998年6月18日出生,排厦社区芋芝村人,系我校八年级一班学生。

袁凯,男,1998年12月27日出生,排厦社区刘家坡村人,系我校七年级一班学生;

焦丹,女,2001年7月24日出生,排厦社区焦家村人,系我校七年级一班学生;

袁凯,焦丹于2014年11月11日课间发生口角,袁珂、张超等介入,使矛盾升级,于2014年12日晚在操场张超等人对袁凯进行拳打脚踢,2014年11月13日晚张超等人和袁凯等人在操场继续纠缠打架,2014年11月14日早饭时间,九年级张超、蒲军、梁珂、焦建飞、水鹏飞、杨钊、焦凯、焦凡、马广宁、张强、袁晔等人与八年级袁珂、梁康、梁坤、张龙浩、袁波、焦智强等人在操场发生群殴事件,致使梁珂同学手部发生严重骨折,2014年11月16日下午蒲军、张超、焦凯、水鹏飞、焦建飞等闯入八年级二班对张龙浩、袁永斌等同学进行殴打,2014年11月16日晚,八年级二班袁珂、梁康等同学私藏管制刀具,蓄谋报复,被学校及时发现,随后报警,通知家长到校。

这18名名同学无视校规校纪,拉帮结派,打架滋事,行为恶劣,影响极坏,为教育本人,警示其他同学,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以上同学如下处分:

焦智强,多次发生聚众打架事件,且逃学等屡次违反校规校纪,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张超,袁珂在上周内持续多次打架滋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梁康、梁坤、张龙浩、袁波,在本学期内多次发生校内外斗殴事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蒲军,多次率先参与打架事件,给予记大过处分;

袁凯、焦丹不能正确处理同学矛盾,且拉帮结派,使矛盾升级,致使打架事件发生,给予记大过处分;

水鹏飞、焦建飞、杨钊、梁珂、焦凯、焦凡、马广宁、张强、袁晔等同学,是非不分,不能正确对待同学间的矛盾和友谊,多次参与打架事件,给予记过处分。

以上被记过处分的学生已装入个人学籍档案,确有悔改的决心和表现,可提出书面申请,报班主任、学校审批,撤销其处分。如再有违纪行为,加重处罚。未撤销处分的学生不得评选优秀干部和三好学生、不发放毕业证,以致以后的升学、参军、工作都将受到影响。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学校对待违纪学生的一贯态度,受处分学生一定要深刻反思,吸取教训,严格要求自己,改正错误,争取早日撤销处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学校对待违纪学生的一贯态度,其他同学要引以为戒,做文明学生,共建文明平安校园。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一方净土,打架是破坏我校校园和谐的一大公敌,我校尽管三令五申打架斗殴事件的危害性及严惩制度,但一直以来,学生打架斗殴事件屡屡发生,不仅破坏了学校的正常秩序,给学校带来不好的声誉,而且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伤害,其危害性显而易见,打架斗殴是最容易危及人身安全,酿成治安、刑事案件,甚至葬送自己的美好前程,对于咱们部分同学,由于有争强好胜心理、尤其是男同学,往往通过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来获得一种快感和成功感,这种想法是多么的可笑和无知,正是存在这种想法往往使他们走上违纪违规甚至违法犯罪的道路。今后咱们学校对于打架的事件要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同时也希望咱们同学能够遵守学校的校规校纪,共同维护一个和谐的校园环境,共同打造一个舒心和谐的学习环境。

6.关于全体员工着装规范的通知11 篇六

至全体员工: 为树立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进一步规范化管理,根据公司已下发的《工作服管理规定》,《员工乐捐管理方法》文件相关规定,现就员工统一着装及佩戴工牌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强调和重申。

一、员工

1、上班期间必须统一穿工衣,带厂牌,不准披头散发;

2、不得穿拖鞋上班。

二、职员

1、周一至周五必须穿正装,带厂牌;

2、接总经办通知特殊情况时,需按通知要求统一着装;

3、不得穿拖鞋上班。

以上规定希望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如有违反按《员工乐捐管理方法》相关规定每次乐捐20元,总经办行政部监督执行。本通知自年月日开始执行。

总经办

7.关于规范学生违纪处分材料的通知11 篇七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主要环节和保证质量的重要措施。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特制定如下考场纪律。

(一)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

(二)应考时必须携带学生卡。无学生卡者,需到注册中心补办。如未能及时补办,必须同时携带所在院(系)办理的带有本人照片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三)学生必须提前进入考场。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准再进入考场,逾时以旷考论处。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准交卷离开考场。

(四)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服从主、监考教师调动,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证件放于桌上,以备检查。

(五)学生必须本人参加考试,严禁找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六)带入考场的用品(包括已关闭的手机、电子记事本等)必须集中放在远离考生的地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书籍、记载课程内容的纸张及与考试有关的电子媒体信息随身携带或带入座位(开卷考试除外)。如发现桌面上有他人书写的、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字迹或发现桌内有与考试科目有关的物品,必须向主、监考教师报告,否则,一经发现将按作弊论处。

(七)答卷时不得互借文具和计算器。有特殊情况者需经主、监考教师同意才可借用。

(八)考试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他人提供或获取他人的答题信息。

(九)考试期间不得在考场内喧哗,不得干扰主、监考教师工作,不得擅自离开考场,有特殊情况应向主、监考教师说明,听从处理。

(十)按主、监考教师指定的方式交卷。交卷、收卷过程要保持安静,不得与他人说话。

第二条 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一)违纪行为:

1.考试前提前占座或不服从主、监考教师调动;

2.不带考试证件,且无院(系)证明及身份证;

3.开考后仍将考试必备用品以外的物品,如书包、复习资料、手机、BP机、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等留在座位旁、桌内;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5.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

6.未经同意互借文具和计算器;

7.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8.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 9.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10.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喧哗,干扰主、监考教师工作;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作弊行为: 1.找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2.不服从主、监考教师劝阻,接听或使用手机、BP机等无线通讯工具看信息,或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贮功能的计算器;

3.在桌面上书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字迹;

4.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资料等物品;

5.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7.考试中、或交卷、收卷过程中与他人说话;

8.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它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资料、纸条;

9.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

10.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等信息; 11.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 12.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13.其他与考试答题有关的严重违纪行为。

如出现违纪或作弊现象,主、监考教师一定要掌握好事实证据,客观地认定学生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性质。学生应服从主、监考教师的处理,并在《学生考试(查)违纪登记表》上签字,听候处理。有不同意见时,不得与主、监考教师当场争执,可将意见反映到学生所在院(系),并可进一步提出申诉。

发现有在考试中违纪或作弊的学生,主、监考教师应当场填写《学生考试(查)违纪登记表》,并在考试结束后,将违纪或作弊的情况报告给学生所在系和教务处,同时将《学生考试(查)违纪登记表》和有关证据报送给教务处学籍科。教务处将根据认定的违纪事实进行处理。处理结果由教务处学籍科备案,并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三条 对课程考核过程中学生违纪的处理规定如下:

(一)对考试违纪但无作弊行为者,视情节和学生个人态度予以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对考试作弊者,视情节和学生个人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找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作弊行为特别严重者,或考试作弊受处分后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无故缺考或迟到未准进入考场、违纪被清出考场和作弊的学生,本门课成绩均以“0”分记载,分别注明“旷考”、“违纪”、“作弊”等字样。

(六)对于课程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不准参加补考。一年后根据学生表现,该门课程可申请重修并考试合格才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四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各院系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张榜公布,并将处理材料报教务处备案。对院、系的处分决定,教务处有复议权,复议后意见不统一时,报主管校长决定。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一年、开除学籍处分,各院系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核并由学生工作处会签后报校长办公会决定。最终处理结果由教务处备案,并报送学生工作处。

教 务 处

8.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篇八

1、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处分有以下五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2、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1)一学期内旷课60节者;

(2)违反纪律,不接受管理教育,影响严重者;(3)参与打架,后果较为严重者;(4)有偷窃行为,影响较严重者;

(5)与同学发生矛盾,不依靠学校或家长解决,私下叫无关人员处理,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3、有以下严重违纪情况的学生加重处分:

犯有第2条中某项的缺点错误,处理时不认错,态度不好,或受到学校警告处分后,不能改正缺点错误,继续违反纪律的,视其违纪情况,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4、学生有以下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1)受留校察看处分后,继续违反纪律者;(2)经批准送工读学校者;(3)被公安司法机关收容者;

(4)学生受处分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在教育子女问题上极不负责,不进行教育,不和学校合作者。

5、处分严重违纪的学生,由班主任提出意见,经年级审核提出意见,报政教处提交行政会议审议,由校长室批准,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6、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深刻的认识,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一个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年级长签出意见。政教处同意,校长批准,可以撤销处分。

(学校教育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教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各项工作州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处理违纪学生,要做到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处理适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附中在籍的各类学生。

第四条

通报批评不属纪律处分,通报后如再违犯校纪校规,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损毁他人财物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其财产赔偿部分和医疗费用等的负担可以调解处理。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

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适用于高中学生)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进步显著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表现良好,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继续违犯校纪校规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医疗费及与病伤有关的其它费用。违纪所得财物退还原主。

第八条

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分的,应根据违纪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做出检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的违纪行为,合并加重处分。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第十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十一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情节严重的,(二)有较严重后果的,(三)不认识错误,态度恶劣的;(四)屡犯不改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六)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七)教唆、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法、违纪的;(八)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末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二)动手打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致人重伤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破坏学校正常秩序,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撕毁或涂改学校通告、布告;通知等,妨碍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二)扰乱课堂或会场纪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在学生中传播不健康言行或书籍图片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四)在课堂或公共场所顶撞老师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勒令退学;(五)勾结校外人员打架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六)采用暴力手段威胁师生人身安全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七)传播虚假信息,诋毁老师或学校声誉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八)有意破坏学校设施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按价赔偿学校损失。

第十四条

不注重个人修养,不按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办事的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侮辱女生或其它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盗窃行为的视情节可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

(三)考试作弊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四)经常迟到旷课累计一学期超过21节可勒令退学;不满21节的视认识态度予以相应处分;

(五)累计作业超过四分之一不交的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六)沉迷于网吧和游戏厅,经批评教育仍无悔改的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第四章处分程序

第十五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主要材料包括:

(一)违纪者本人的检讨及所犯错误事实的交待材料;

(二)其他人员或组织的旁证材料;(三)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四)其他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

处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生违纪班级提出处理意见,在要求的时间内,将调查材料、证明材料、违纪者的检讨和处理意见送政教处研究后,上报校长办公室。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报校务会议审定,校长批准;记过以下处分和通报批评由主管副校领导批准签发;

(二)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由所在班级进行考察。留校察看期满前一个月由本人写出总结汇报和解除留校察看的申请,经班级同意后上报政教处;

第十七条

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的善后工作: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即日办完离校手续,通知其家长领回。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末及的违纪行为,需给予处分的,根据具体情节,参照本条例的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纪律和教学秩序,保证教书育人工作的顺利进展,根据山东省《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我校治校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学生违犯校纪,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影响或损失,给予下列之一处分,并出示布告,通知家长;处分共分五级: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二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限时一年,期满,如仍表现不好,不能解除处分,可延至毕业前,如表现仍不好,则处分不予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如一年期满,仍无悔改表现,严重违纪者,则开除其学籍。第三条·以大字报、小字报、散发传单或串联、演讲、匿名信等形式,煽动他人闹事,破坏学校秩序,或扰乱社会治安者,则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四条·在校内外蓄意挑起事端,结伙打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1、合伙胁迫、拦路,堵截、围追、恐吓他人,无伤害,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处分。

2、合伙打人,有轻微伤害,认错态度较好,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合伙闹事,打群架,致人伤害,情节稍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认错态度较好,主动坦白者,可给予记过或严重警告处分。

4、合伙策划闹事,打人,情节严重,致人伤害,态度不好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凡犯以上条理之一者,除给予处分外,视其情节影响,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第五条·故意损坏公物、设施或他人财物者,除按规定给予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1、造成损失在10元以下者,视其态度,给予警告处分。

2、造成损失在10—100元,影响较大,视其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损失在100元以上者,影响较大,手段恶劣,视其态度,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偷窃国家、集体、他人财物,除追回赃款、物外,按下列规定处分:

1、作案价值在10元以下者,认错态度尚好,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10—50元者,视其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作案价值在50—100元者,视其态度、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者,手段恶劣,视其态度,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以前有处分,而又作案偷窃者,不论作案价值大小,递加一级处分。

6、作案未遂者,视其情节、影响以及本人态度,给予警告处分。

7、作案后,伪造现场,或栽赃他人者,从重处分;

8、凡犯以上条例之一者,除给予处分外,视其情节以及影响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第七条·有盗窃、投毒、放水、凶杀等严重违法行为,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八条·吸烟、喝酒等不良行为。

1、上学期间,在学校吸烟或喝酒者,经批评教育,认错态度较好者,可免于处分。

2、上学期间,经常吸烟或喝酒,多次教育,不思悔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因吸烟或喝酒给予处分,后又重犯,则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谈恋爱,看黄色书刊、录像、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

1、上学期间,与本校或外单位的谈恋爱、写情书,影响较大经教育能断绝关系,或主动提出,恳请老师、同学帮助解决者,免予处分。

2、凡有上述行为,不听劝告批评者,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

3、因谈恋爱,引起不良后果,影响极坏,给其开除学籍处分。

4、上学期间,不论在何时何处,看黄色书刊、录像者经批评教育,认错好,给予记过处分;态度不好,则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一 学期旷课(含 自习在内)可按 下 列规定给予处分:

1、累记旷课1-3天,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4-7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8-10天,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11-14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旷课15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请假期限已过,而无特殊情况或返校后又不补办请假手续者按旷课论。

7、在校期间,不请假擅离学校达1天以上者,通知学生家长。第十一条·考试作弊,按下列规定处理:

1、初次作弊,情节不严重,如接受批评,不再重犯,可免予处分。

2、作弊较严重,或合伙胁 同作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私自改动试题答案或涂改分数者给予记过处分。

4、学校对作弊者,视其态度、情节扣该卷10-20分。

第十二条·顶撞、辱骂或殴打教师,可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因有违记行为,不听老师批评教育,当面顶撞态度粗野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当面顶撞、无理取闹、辱骂或殴打老师,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3、故意伤害、污辱或殴打教师,手段恶劣,影响极大,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破坏校规校纪,可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课堂或自习时,多次取闹致使他人无法学习,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经常迟到、早退或无故在宿舍玩闹,视其情节给以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十四条·犯有以下行为者,可给予加重处分:

1、违纪后,不听劝告批评,态度蛮横、粗野者。

2、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3、隐瞒情节、说谎、出尔反尔者。

4、造谣中伤,恶意攻击报复他人者。

5、知情不报,或包庇坏人坏事者。第十五条·处分管理呈批程序:

1、学生中间发生违纪现象,应立即报告班主任或级部主任调查处理,并把处理意见写成书面材料,呈报学工处,由学校行政办公会审定。

2、处分决定公布前,应通知班主任和学生家长,找违纪学生进行谈话教育,通知其违纪处理决定,制定帮教措施,学生处分记入学生档案。

学生违纪处分试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育管理工作。保持学校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和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陕西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文,依据《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违犯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留校察看

(六)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仍表现不好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须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初中学生一般不予开除学籍处分,严重者送工读学校。

第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司法、公安等部门处罚者:

(一)被判以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由于过失犯罪,被判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布缓期执行者,视情节、事实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含留校察看处分。)

(三)因犯罪实行少管、劳教的初中学生,满16岁的可按规定手续予以开除,少管、劳教期满后,已满16岁的,按其少管、劳教前就学年限发给相应的学历证明,不满16岁的,学校按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对待。

(四)因故被收容审查,查实事实情节后,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故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事实,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因故处以罚款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七)凡以各种方式进行赌博(如用现金、票、券、证、卡等,或提供赌具、赌场者,初犯给予记过处分,屡犯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造成严重损失或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百元以上或偷窃自行车一辆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虽作案价值不足百凶,但多次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凡经公安部门确认或学校治安部门确认系撬窃者,虽未得逞,应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拦路抢劫、勒索钱财、物品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对小偷小摸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第六条:对损坏、破坏公共财物和设施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批评教育;若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者,应给予警告处分。

(二)有意破坏公共财物和设施,造成后果者,除加倍罚款外,并给予记过以上分处。第七条:对肇事、预谋、策划、参与打架,提供凶器或伪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

①动手打人但未致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②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③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二)预谋、策划者

①预谋、策划勾结校内同学殴打同学未酿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酿成后果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②策划勾结校外他人,在校内外殴打同学,未酿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酿成后果者,给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①凡参加打架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②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给予记过处分,若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伪证者

①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②当事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条件和凶器者

①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②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③在打架中,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八条:一学期无故旷课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累计4节或旷课半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5——10节或旷课一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11——15节或旷课二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16——20节或旷课三天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五)旷课累计21——25节或旷课四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累计26——30节或旷课一周者,劝其退学。

第九条:对考试作弊者,该科该次成绩以“零”分计算,并给予处分。

(一)平时测验作弊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期中、期末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代替他人答卷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偷窃试卷、答案或偷改答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考试作弊而受到处分后,再次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条:对违犯校纪、校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严重干扰课堂纪律,或与任课教师吵闹,影响正常教学活动者,视其情节,予以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自习课堂,打扑克、猜拳行令,打打闹闹等滋拢学习秩序者,视其情节,经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携带易燃、易爆(如烟花爆竹等)危险品到校,无故在校园点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非法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其他管制刀具到校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私拆、隐匿他人信件,或写恐吓信,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均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私藏他人学习用品(如书包、课本、练习本等),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对同学进行堵截、威逼、搜身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传看、手抄淫秽书画、黄色书刊,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教学区内(教室、走廊等)打球、踢球者,在墙壁上乱写、乱画者,在黑板书画下流骂人语言或不文明不健康画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在校内酗酒、吸烟者,给予警告处分,在校外造成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辱骂老师者,用下流语言伤害女同学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二)在校内骑车或自行车乱放,批评后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法规校纪、校规者,若能主动交待问题或揭发问题,认识态度好的学生,可减轻或免于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识态度差或设法隐瞒者;

(二)多次违纪或受过处分者;

(三)在校外违纪。破坏学校声誉者。

第十三条: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相类似的条款给予相应处分。第十四条:处分决定报批范围和程序

(一)记过以下处分,由年级组长报政教处讨论决定;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由政教处上报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

(二)处分通知签发前,应通知被处分者,被处分者如有不服,可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向主管部门书面申诉,主办部门应在七日内复审并作出决定。

(三)学生的处分决定应通知家长。记过以上处分决定应归入本人档案。处分撤销后,仍应在学籍卡和学生本人档案中注明:处分、处分时间和撤销处分时间。

第十五条:受处分的学生若改正错误,可申请撤销处分。本人应写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年级组讨论签注意见后,报请第十四条

(一)所规定审批部门予以讨论决定。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为严明校纪,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如下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一、处分方式:

①通报批评 ②警告 ③严重警告 ④记过 ⑤记大过 ⑥留校察看 ⑦劝退 ⑧开除

二、凡受处分者,经过一段时间观察不改者,记入学生档案,并通知家长。

三、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报执法机关依法惩处。

四、处罚条例:

1、穿奇装异服,男生留长发,女生烫发、穿高跟鞋、佩戴首饰者,限期改正,不改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2、在校生要团结互助,彼此尊重,不准打架骂人,不准说粗话脏话,如有打架骂人,挑动闹事造成极坏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严重的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3、学生必须遵纪守法,对携带或私藏公安部门严令禁止的枪械、管制刀具者,给予相应校纪处分,严重的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5、爱护学校公共财物,如发现有意破坏门窗、水暖供电等教学设施,打破玻璃,毁坏桌凳等,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记过,并赔偿损失。

6、男女同学保持正常的同学关系,有早恋行为者,予以教育并通知家长,教育不改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劝退、开除。

7、有抽烟、饮酒行为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通知家长予以劝退。

8、各类考试中作弊者,部内通报批评,作弊学科记为零分,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9、学生要尊重师长,与老师、领导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正当方式交换,如有取笑顶、撞辱、骂行为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10、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保持良好的校内环境卫生,不乱扔废物,不污染环境,不随地吐痰,违者令写出检查或当众批评,情节严重者,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

11、要爱护学校环境,不准攀折花草、树木,违者罚款,并给予校纪处分。

12、在校期间学生不得私自离校,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经门卫检查方可离校。若采取不正当方式或翻墙逃离学校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13、严格掌握课外阅读和欣赏范围,不准看黄色、凶杀刊物及非法印刷品,无家长带领不准进录像厅、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等,违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14、本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中学生行为规范》,违者给予教育,屡教不改且情节严重者给予校纪处分。

15、学生必须按时作息,住校生不得提前起床或就寝,熄灯后不得说话、吃东西、听录音,严禁影响他人休息,违者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警告、记过或取消住校资格。

16、要自觉维护就餐秩序,不准有意破坏餐厅纪律。打饭不排队、故意起哄拥挤、严重浪费粮食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特别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17、不准在教室、楼道及其它公共场所大声吵闹、喧哗,本班学生不得到其它教室走动,违者批评教育。

18、住校生课间不得无故回宿舍,走校生不准到学生宿舍。学生在宿舍一律不准使用有关电、火的不安全物品,违者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警告处分。

19、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坚持出全勤,有事履行请假手续,违者校纪处分。

20、对所有违纪行为的处分,一律在全校公布,通知家长,到毕业仍未撤消的处分记入本人档案。

9.8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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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码:1/10 1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在读高职学生,并作为学院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的依据。2 规定内容 2.1总则

2.1.1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优化办学环境,为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1.2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况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种: 2.1.2.1 警告; 2.1.2.2 严重警告; 2.1.2.3 记过; 2.1.2.4 留校察看; 2.1.2.5 开除学籍。

2.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2.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2.2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2007-9-1发布

2008-1-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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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2.2.4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2.2.5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2.2.6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2.2.7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2.3

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法规,除受到有关部门的依法处理外,学院将视其情节和性质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2.3.1 被劳动教养或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3.2 被公安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处以行政拘留处罚者,视其情节及悔改表现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3.3 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记过处分;

2.4

偷窃、冒领、抢劫、勒索、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已经受到司法部门处理的,按第三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司法部门未作处理的按以下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2.4.1 公安部门、院保卫处确认有盗窃行为,但未窃得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4.2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经教育后已退赔,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处分;否则,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4.3 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悔改表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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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处理。

2.4.4 窝赃、销赃及协同作案者,比照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 2.4.5 团伙作案,为首者加重处分,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2.5

凡吸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6

坚决取缔带封建迷信、帮会色彩的非法“同乡会”等组织,严肃处理其举办的各种非法活动。对参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7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2.7.1未伤及或轻微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以上(含轻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7.2策划或纠集他人参加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7.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给予记过处分; 2.7.4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处理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打架并提供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7.5为打架斗殴提供工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2.7.6对纠集校外人员结伙打架斗殴为首者,从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减轻一级处分。

2.8 男女交往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2.8.1男女同学在公共场所交往举止不得体者,给予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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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侵犯人格侮辱异性,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2.8.3在异性宿舍留宿、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9 有酗酒、赌博行为者,视具体情节给予以下相应纪律处分: 2.9.1酗酒滋事,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9.2凡参与赌博,提供赌具、赌场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10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具体情节给予以下相应纪律处分: 2.10.1涂写污秽语言,勾画污秽图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10.2隐匿、观看、传播、贩卖淫秽书画、影碟、录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

2.10.3登陆非法网站或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所禁止的内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2.11 私拆他人信件、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2.12 考试违纪处分

2.12.1在考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2.12.1.1未将带入考场的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放在指定位臵的; 2.12.1.2未在考试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2.12.1.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2.12.1.4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的;

2.12.1.5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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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

2.12.1.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2.12.1.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2.12.1.8用考试规定以外的纸、笔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2.12.1.9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2.13

在考试中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2.13.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13.2 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13.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13.4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2.13.5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2.13.6 交换试卷,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的;

2.13.7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2.13.8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2.14

对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 2.14.1 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14.2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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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3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 2.14.4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2.15

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16

按教学、教育管理计划,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十学时以上者按以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每天按6学时计算): 2.16.1 旷课累计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16.2 旷课累计达11—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16.3 旷课累计达21—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2.16.4 旷课累计达31—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16.5 旷课累计41学时以上(含41学时)者,按自动退学处理。2.17

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一定的影响、危害者,给予记过处分: 2.17.1 在餐厅、宿舍、教室或其它公共场所哄闹、燃放鞭炮、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2.17.2 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者;

2.17.3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2.17.4故意损坏学院公共财物者,除给予上述处分外还要赔偿经济损失。2.18

学生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制度,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2.18.1无正当理由晚归或未经允许留宿外来人员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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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以上处分;在一学年内,学生夜不归宿一次给予警告处分,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次给予记过处分,三次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18.2 不按规定住宿,未经允许擅自调换宿舍,或强占宿舍房间、床位,经劝说拒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18.3在宿舍内违反规定私接电源线、网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在宿舍内随手向窗外倒水、倒饭、乱丢垃圾等高空抛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因上述违规行为而引发火灾等事故的除赔偿全部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2.19 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纪律处分: 2.19.1未经学院有关部门同意随便张贴内容不健康的字画者; 2.19.2涂改、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 2.19.3诽谤、造谣、故意中伤他人声誉者; 2.20

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和有关处理规定:

2.20.1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的,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2.20.2在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按情节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类处分者,则给予延长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2.20.3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按情节受到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2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轻处理:

2.21.1违纪后积极承认错误,配合案件处理的; 2.21.2积极检举揭发其他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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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凡受纪律处分者,不再享受以下奖学、助学待遇:

2.22.1凡受纪律处分者,在本内不得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待遇,取消评选本各种奖励的资格;

2.22.2凡在勤工助学期间受纪律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终止其勤工助学工作;

2.23 毕业生的处分,除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外,附加以下处理条款: 2.23.1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已超过三个月者,若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允许该生在离校前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经所在系审核同意,报学院批准,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

2.23.2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不足三个月者,学业结束时,暂且以结业处理。结业后一年内待处分期满后,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处重新核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2.23.3毕业班学生在办离校手续期间,若出现破坏公物、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等违纪事件的,学院将根据本规定把相关处分文件,寄发学生报到单位的人事部门,协同处理相关事宜。3 对违纪学生处分的审批和报批程序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有关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学生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会议审批。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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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考试违纪学生可先行公布作弊通告,再按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1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包括处理意见、处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送交本人(未成年学生还应当告知学生监护人),学生本人应当在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应当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和至少两名同学签字证明。无法送达的在院内张贴并登报公告,公告之日起七日,即视为送达。

3.2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渤海石油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3.3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通过处分达到教育本人和大多数学生的目的。3.4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3.4.1违纪证明材料; 3.4.2本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 3.4.3调查及综合报告(含处理意见); 3.4.4处分决定书;

3.4.5处分决定同本人见面后归入学生本人档案。4

10.关于规范学生违纪处分材料的通知11 篇十

中专部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建设,树立良好的学风,优化育人环境,维护教育,教学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结合中专部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凡违犯中家的有关政策,法令和学院的校规,校纪,都要酌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四条凡触犯刑律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或经审查确有过错的,分别按下列情况,给予不同的处分。

(一)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或送经劳动教养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有错不够处罚但确有问题,视其性质,给予记过处分。

(四)被处以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被处以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条 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

(一)策划和组织打架者

1. 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后果轻微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邀约校外人员来校滋事,打架斗殴者没有造成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 造成轻微后果,干扰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 后果严重,严重干扰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无论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动手打人者。

1. 未致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虽未打伤人但性质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 致他人轻伤,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 致他人轻伤,情节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致他人重伤,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参与打架者

1.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趁乱故意袭击他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动用凶器打人者

1. 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2. 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凡打人致伤者,都要承担医疗费和与此相关的费用。在打架中损坏的公私财物,肇事者必须照价赔偿。

(七)介入打架双方以“私了”的方法,(如拿钱、请吃饭等形式)来解决矛盾者,视其后果的轻重缓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打人致残或触犯刑律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六条凡在校内外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者,除没收其赌具和赌金外,分情况给予不同的处分。

(一)属于初犯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多次参与赌博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经常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因赌博导致打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明知他人赌博,为其提供赌具、赌资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因赌博导致偷盗、欺诈或其他违纪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条 偷窃、骗取、欺诈、抢夺公物及参与销赃、窝藏者:

(一)偷窃、骗取价值在20元——200元以内者,给予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偷窃、骗取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偷窃、骗取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偷窃、骗取钱、财虽然数量不大,但多次作案,影响极坏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欺诈、抢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给偷窃、骗取、欺诈、抢夺提供情况、工具或参与销赃、窝藏、包弊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道德品质败坏者

(一)以流氓行为侮辱、猥亵妇女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凡有卖淫、嫖宿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在营业性歌舞厅参与“三陪”活动,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诽谤、诬陷他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收看或者传播淫秽书画、录像和其他淫秽物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谈恋爱者

(一)谈恋爱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谈恋爱,经教育不改,且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条 违犯学校纪律者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

1.10——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21——4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41——6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61——8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81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期间旷课累计达三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考试、考查纪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课堂上打瞌睡、讲话、看小说等做与本课无关的事,且多次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自习课在教室嬉戏、追逐、打闹、下棋、玩扑克等妨碍他人学习的行为,且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违犯教学纪律者

(一)在课堂捣乱、有意顶撞老师,干扰正常教学秩序的,给予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在校内、外实习、参观或劳动,不听从指挥,不按操作规程办事,损坏器材、设备、图纸、资料,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违犯下列生活纪律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一)吸烟屡教不改者。

(二)午休、就寝无理取闹、吹拉弹唱、猜拳行令、高声收放音乐、下棋、玩扑克等,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者。

(三)在教室或公共场所打赤膊、穿拖鞋不听劝阻者。

(四)穿奇装异服、化妆、配戴耳环手饰不听劝阻者。

(五)随地吐痰、乱抛果皮、纸屑、乱倒垃圾、乱倒污水情节恶劣者。

(六)往墙上乱贴、乱画、乱钉乱挂、故意撕毁学校布告、墙报、专刊,涂改学校书写的通知者。

(七)未按规定请假擅自在外住宿,以及深夜返校翻越校门、围墙、窗户等。

(八)乱倒饭菜,浪费粮食不听规劝者。

(九)擅自留宿他人者。

(十)私接电源、私自安装各种电器,在寝室、教室烧电热器具者。

(十一)不接受教师、值周生检查、督促,并无理取闹者。

(十二)任意破坏生活、教学、文娱、体育、卫生、消防器材和一切公共设施设备者。第十三条吸毒、流毒和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四条教唆或者胁迫、诈骗他人违纪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对各种违纪行为明知不报,隐满事实,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欺骗组织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经教育仍坚持错误的。

(二)对检举揭发的有关人员施以人身攻击和打击报复的。

(三)违纪后隐满事实,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欺骗组织的。

(四)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五)原有处分未满撤销,再次违纪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处分或免于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好,并在行动中有悔改表现的。

(二)向组织上如实提供情况和检举揭发他人错误行为的。

(三)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八条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经半年以上考察确属表现好,由本人提出申请,班委讨论,班主任签署意见,经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批,方能撤销其处分。

第十九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条演戏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退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入学前是在职职工,退回原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其后又撤销其处分的,处分材料只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未撤销其处分的处分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二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是学生干部的,视其违纪性质、情节和所受纪律处分的种类,可免除其现任学生干部职务。

第二十三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未撤销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奖学金及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尚列举到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类似条款予以处分。

第二十五条凡受处分的学生,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写出通告,张贴上墙,予以全校

通报。

第二十六条对学生违纪处分,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事实、重证据、重影响、重结果。

第二十七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受处分学生,班主任和校学生干部应加强教育和管理,促其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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