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24-07-17

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通用10篇)

1.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篇一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2004年8月30日沪府发[2004]29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维护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其管理。

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不适用本办法;但承租人转租公有居住房屋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是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本市公安、税务、工商、劳动、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属地管理)

本市居住房屋租赁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居住房屋租赁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并组织、协调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立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具体承担居住房屋租赁相关手续的受理工作;社区综合协管队伍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做好居住房屋租赁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五条(基本管理制度)

居住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依法纳税;不具有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居住房屋租赁的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租赁当事人)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是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可以是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出租房屋的条件)

出租的居住房屋除应当符合《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屋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牢固,具备上下水、供电和环境卫生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二)房屋的出入口、通道等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与非出租的房屋实行分门进出或者采取分隔措施;其中,承租的居住人数超过15人的,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八条(人均承租面积标准)

租赁居住房屋,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其中,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

第九条(租赁合同)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租赁当事人(包括承租的同住人)的姓名、住所、有效身份证明及其编号;

(二)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房屋用途;

(四)房屋交付日期;

(五)租赁期限;

(六)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八)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租赁当事人订立租赁合同时,可以使用或者参照使用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相关手续的办理)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生效后,由租赁当事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利证明和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一)出租人应当办理纳税申报;

(二)租赁当事人应当办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三)不具有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包括承租的同住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十一条(登记备案)

赁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材料齐全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应当予以受理。其中,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以下简称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不予发放登记备案证明,并书面告知理由。

按照前款规定发放登记备案证明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予以记载。区(县)房

第十二条(转租)

居住房屋的转租,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居住房屋转租合同订立生效后,转租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租赁变更、解除和续租)

居住房屋的租赁关系依法变更、解除的,或者租赁当事人在租赁期满后续订租赁合同的,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有权查验承租人及其全部同住人的身份证明;租赁期间,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定期查看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在租赁合同中确定承租的居住人数;承租人不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当督促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社区综合协管队伍或者有关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有权查验房屋状况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租赁期间,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出租人定期养护、维修房屋,保持房屋的安全状态。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增加同住人的,应当书面告知出租人;增加的同住人不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当督促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第十六条(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要求)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相关的中介业务时,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居住房屋租赁。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其居间代理的居住房屋租赁信息,定期报送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要求)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其管理服务范围内居住房屋租赁使用的有关情况资料,定期报送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社区综合协管队伍或者有关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违反《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有关规定出租或者转租居住房屋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租赁当事人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税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租赁当事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公安、工商等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居住房屋租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应用解释部门)

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作出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2.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篇二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人们购房时除了关注居住区的建筑地段、房价、区位、交通等因素外, 更关注的是楼盘的绿化和景观等自然环境的营造, 因而对居住区绿化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 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不再限于一个简单的栽花栽草的美化, 而是需要置身于一个融汇着自然、文化、艺术的高品质生活环境。在现代居住区设计中, 一般要求绿化率达30%, 高档居住区甚至要达50%-60%。

二、居住区绿化环境及设计的现状

尽管现代居住区发展迅猛, 但在居住区的绿化建设上尚有不少问题, 概括起来主要有:

1、为绿化而绿化的设计规划观念表现普遍。

一些居住区方案设计粗糙, 仅仅满足了符合规范或绿化法规条例的要求, 草坪、花坛、绿地景观被铁栅栏、围栏包围, 缺乏有情趣、有人情味的可持久的绿化空间设计。

2、居住区绿化设计千篇一律, 无个性可言。

大多数居住区绿化没有特色, 识别性不强, 以致来访的客人很难快速准确地找到他们所处的位置。大都是一片草坪, 中间点缀几棵苏铁或刺柏、红叶小檗镶边等, 缺乏个性, 造成居住区是一样的植被, 一样的空间布局形式。

3、绿化过分重视单一草坪, 而忽略植物群落。

在居住区的绿化上, 有一种过分追求大面积草坪的倾向, 它虽然观赏性强, 但实用性弱, 而且大范围的草坪养护及建植的费用高, 会增加居住区内居民的经济负担。

4、绿化设计与使用后的维护脱节。

不少居住区在正式投入使用后, 因疏于管理和维护, 绿化好的环境遭到破坏而得不到及时维护, 加上水、电供应及太阳能设施等脱节, 使居民区的外环境受到严重破坏, 从而大大降低居住区环境的质量。

三、居住区绿化的重要作用

居住区绿化为人们创造了富有生活情趣的环境, 是环境质量好坏的重要标志, 它具有4个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是居住区绿化以植物为主, 从而在净化空气减少尘埃吸收噪音, 以保护居住区环境方面有良好的作用, 同时也有利于改善小气候、遮阳降温、防止西晒、调节气温、降低风速, 而在炎夏静风时, 由于温差而促进空气交换。

二是阿娜多姿的花草树木, 丰富多彩的植物布置, 以及少量的建筑小品、水体等点缀, 并利用植物材料分割空间, 增加层次, 美化居住区的面貌, 是居住区建筑群更显生动活泼。

三是在良好的绿化环境下, 组织、吸引居民的户外活动, 使老人、少年儿童各得其所, 能在就近的绿地中游憩、活动观赏及进行社会交往, 有利于人们身心健康, 增进居民间的互相了解, 和睦相处。

四是居民区绿化中选择即好看, 又实惠的植物进行布置, 使观赏、功能、经济三者结合起来, 取得良好的效益。由此可见, 居住区绿化对城市人工生态系统的平衡, 城市面貌的美化, 对人们心理的良好作用都很有意义。

四、居住区绿化的原则

1、绿化配置以植物群落为主, 兼顾草坪。

2、绿化布局兼顾集中与分散。

3、绿化设计的实用性和艺术性。

4、绿化设计功能与形式统一。

5、绿化设计要因地制宜, 巧于因借。

6、居住区绿地规划应以人为本。

7、居住区绿化要适地适树。

五、居住区绿化管理养护的内容

居住区绿化率的提高, 绿化品种的增加, 对物业管理中的绿化管理提出新的要求, 只有正确进行管理养护, 才能使居住区的绿化环境得到保障, 提升环境质量, 进而实现物业的增值。

1、施肥。

按照绿化的种类进行定期施肥, 乔木每年施有机肥料一次;灌木、绿篱、袋苗每季度施肥一次;草本类每季度施肥一次。

2、修剪、除草。

根据植物生长的具体情况, 确定修剪的次数。一般乔木无须造型修剪, 及时剪除黄枝、病虫枝、荫蔽徒长枝及阻碍车辆通行的下垂枝, 及时清理干净修剪物。每周清除树根周围杂草一次, 确保无杂草。灌木、绿篱、袋苗就要求修剪成圆形、方行或锥行的, 每周小修一次, 每月大修一次。剪口平滑、美观, 及时清除修剪物, 及时剪除枯枝、病虫枝, 及时补种老、病死植株, 每周清除杂草一次。草本类每周剪除残花一次、清除杂草一次, 及时剪除枯枝、黄枝。特别是冬季修剪, 全面展开对落叶树木的整形修剪作业;大小乔木上的枯枝、伤残枝、病虫枝及妨碍架空线和建筑物的枝杈都要进行修剪。

3、淋水。

一般植物施肥后都要进行淋水, 确保有效吸收肥料。灌木、绿篱、袋苗、草本类施肥后三小时内淋水一次, 并每天进行淋水一次 (雨天除外) , 水渗透深度10厘米以上, 确保植物的水分充足, 易于生长。冬季绿地内要注意防冻浇水。除了及时淋水外, 还应在大雨过后要及时排涝。

4、补种。

春季是植树的有利时机。土壤解冻后, 应立即抓紧时机植树。种植大小乔木和灌木前作好规划设计, 事先挖 (刨) 好树坑, 要做到随挖、随运、随种、随浇水, 以提高苗木存活率。乔、灌木树种应根系发达, 生长茁壮, 无病虫害, 规格及形态应符合设计要求。并达到生长旺盛, 姿态丰满, 品种优良, 苗源取近原则。观叶植物, 叶色应鲜艳, 叶簇丰满。同时挖种植穴、槽的大小, 应根据苗木根系、土球直径和土壤情况而定。穴、槽必须垂直下挖, 上口下底相等。种植应按设计图纸要求核对苗木品种、规格及种植位置。规则式种植应保持对称平衡, 行道树或行列种植树木应在一条线上, 相邻植株规格应合理搭配, 高度、干径、树形近似, 种植的树木应保持直立, 不得倾斜, 应注意观赏面的合理朝向, 种植密度适宜。种植绿篱的株行距应均匀, 树形丰满的一面应向外, 按苗木高度、树干大小搭配均匀。在苗圃修剪成型的绿篱, 种植时应按造型拼栽, 深浅一致。种植带土球树木时, 不易腐烂的包装物必须拆除。珍贵树种应采取树冠喷雾、树干保湿和树根喷布生根激素等措施。

5、病虫害的防治。

树木最常见的虫害包括蚧壳虫、刺蛾、天牛等等。冬季是消灭园林害虫的有利季节, 可在树下疏松的土中挖集刺蛾的虫蛹、虫茧, 集中烧死。在冬季防治害虫, 往往有事半功倍的效果。病虫害的防止应该根据季节进行, 如六月中、下旬刺蛾进入孵化盛期, 应及时采取措施, 目前基本采用对50%杀螟松乳剂稀释500倍的液体喷洒的方法进行喷施。

六、结束语

进入新世纪的人本居住区将是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起来, 打破固式化规划理念, 以营造最佳居住环境, 最好居住条件为中心, 使园区规划达到经济功能、环境功能、社会功能的要求, 随着绿化面积的增大, 居住区绿化管理也逐渐走向专业化, 对物业管理来说成为一个综合性的课题。因此了解认识绿化管理的重要性, 掌握绿化技巧是十分必要的。

摘要:从城市居住区绿化环境及设计的现状、居住区绿化的重要作用、居住区绿化的原则、居住区绿化管理养护的内容等六个方面阐述了城市居住区的绿化管理, 提高居民的生活环境。

3.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篇三

十年前,我到省城打工时认识了年近五旬、家财万贯的林某。林某以高价相酬,让我与他同居,任务是为他生儿子。看他出手大方,我就点头应允,随即搬进了他早就准备好的一套单元房中。此后几年,我先后生下了两个女儿,林某不耐烦了,对我越来越冷淡。十年过去了,我的梦也醒了,决定结束这不明不白的生活。我想要他把我和女儿住着的这套房子过户到我名下。请问:我的这种想法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薇薇解答:

没有结婚证,同居十年和同居一年性质上都是一样的,属于非婚同居。为他生儿育女,对于儿女来说,儿女就是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在生活中可能会受到一些人的歧视,但在法律上,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合法夫妻有法定的相互扶养义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你和林某不是合法夫妻,只是非婚同居的男女,这就意味着,你们之间不具有相互扶养义务,分手时,除非他自愿,法律不会强迫林某从他的个人财产中给予你补偿。直接补偿的道路是走不通的,怎么办呢?只能“曲线救国”。

4.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篇四

规定

(2011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闲置厂房、仓库等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安全使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厂房、仓库等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安全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公安局负责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治安、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安全使用等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经济信息化、安全生产、环保、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日常监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安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治安、消防隐患的,应当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时整改。

第五条(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信息报备)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应当将临时宿舍的下列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一)房屋产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管理单位的名称、住所;

(三)房屋坐落地点;

(四)临时宿舍使用总面积。

第六条(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信息报备)

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应当将临时宿舍的下列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一)施工单位的名称、住所;

(二)施工工地地点;

(三)临时宿舍使用总面积。

第七条(临时宿舍的房屋安全要求)提供使用的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消防设施;

(二)保持房屋出入口、通道的畅通;

(三)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住宿对象)

施工工地临时宿舍只能用于本工地工作人员住宿。

第九条(对临时宿舍住宿人员的要求)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住宿人员应当合理使用临时宿舍;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或者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临时宿舍的住宿人员不得有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一)破坏或擅自改变临时宿舍结构;

(二)堵塞、占用消防通道;

(三)私拉乱接电线或者超负荷使用电器;

(四)将违禁物品、危险物品带入临时宿舍;

(五)私自留客住宿;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临时宿舍的责任人)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负责人和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负责人是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安全使用的责任人。

第十一条(对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和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的要求)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和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治安、消防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督促专职管理人员定期对临时宿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和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在临时宿舍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员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部门。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范围内空置房屋的管理要求)

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已完成搬迁的空置房屋不得住宿。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已完成搬迁的空置房屋采取关闭、封闭等措施,并定期巡查。发现在空置房屋内住宿或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搭建临时窝棚住宿的,应当劝其搬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住宿人员信息的登记、报备)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应当登记临时宿舍住宿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将登记信息定期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应当登记临时宿舍住宿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将登记信息定期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十四条(对相关法规有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对未按规定报备临时宿舍信息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备临时宿舍信息的,由区(县)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对施工工地有非本工地工作人员住宿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施工工地临时宿舍有非本工地工作人员住宿的,由区(县)公安部门责令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对未按规定落实相关制度或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和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相关制度的,由区(县)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和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在临时宿舍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员,未立即报告公安部门的,由区(县)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对未按规定登记、报备住宿人员信息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登记、报备住宿人员信息的,由区(县)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5.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 篇五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上海平安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居住房屋租赁行为,切实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针对近阶段“群租”所暴露的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规定:

一、居住房屋应当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分门进出的客厅、厨房间、卫生间等均不得单独出租;一间房间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出租给家庭的,家庭人均承租的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居住房屋的,转租人和承租人均应执行上述规定。

二、居住房屋出租给单位用作集体宿舍,应当符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住宅物业小区内,居住房屋出(转)租给单位用于员工及家属住宿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三、居住房屋不得分割搭建若干小间,按间或按床位出(转)租。违规从事社会旅馆经营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查处。

四、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在受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和居住登记时,应严格进行审核。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不得发放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不得办理居住登记。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居住房屋租赁委托业务时,应当加强对房屋权属证明和室内设计布局的校验,严格按照《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和本规定开展房屋租赁居间代理。违反规定的,由区(县)房地局暂停其网上操作资格,并责令整改。

六、住宅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业主自律管理,及时召开业主大会,根据本规定修订《业主公约》,规范租赁行为,同时明确违反规定出(转)租房屋并严重影响相邻房屋业主正常居住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房屋出(转)租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七、区(县)房地部门应当积极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组织和指导社区综合协管队伍、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加强政策宣传和日常巡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6.房屋居住租赁协议书 篇六

本协议中甲方为出租方,乙方为承租方。

甲方姓名:杨冬梅乙方姓名:

身 份 证:***446身 份 证:

电话:*** 电话:

付款方式:付六押一租期:年

月租金:取暖费:物业费:

★★·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话·网费等乙方消费性费用由乙方自负。

一·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东总屯小区室租赁协议。

二·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当日内,乙方按(季度·半年·一年)的租金交付给甲

方,第二笔租金必须在到期前三十天交付给甲方,此后付款方式类推。

三·在有效承租期内,甲方不得提高租金,不得转租他人。

四·乙方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转租第三方,不得在屋内进行非法活动。

要服从居委会的管理,如经发生,本协议自动终止,后果自负。(损坏甲方

财产要赔偿)

五·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7.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篇七

关键词:绿化工程,施工管理,问题

0 引言

小区绿化工程的施工是将设计图纸变成环境景观的过程。要实现这一飞跃, 就需要有现场管理经验和吃透施工图纸, 并在现场进行二次创作的监理人员, 能在正确领悟设计理念的前提下, 把艺术性与自然生态环境有机地结合起来, 把图纸意境变为实际效果。

1 目前绿化施工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整体施工进度规划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

开工前没有详尽的设计和施工计划, 只有简单的方案和设计图, 就不可避免使其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而设计师和施工人员的前期交流不够充分, 整个设计思路就很难得到完美的体现。而且正是由于这种随意性, 造成监理人员无从管理, 只能临场应变, 导致施工达不到设计效果, 容易造成重复投资和资源浪费。

1.2 地形及土质没有科学的前期处理

合理的土质处理, 科学地进行地形规划, 是居住小区绿化工程的重要基础。但是由于工程造价及工期进度的原因, 在具体施工过程中, 种植的土质大多数情况下没有达到相关技术要求, 比如土壤土层浅、缺乏团粒结构、容易板结、保水保肥能力差, 尤其是道路两侧的绿化带石渣或混凝土残渣多造成透水能力差, 导致目前很多绿地内植物生长不良。

2 提高城市居住小区绿化施工管理质量的措施

2.1 加强施工过程细节的监控管理

(1) 针对规划缺乏系统性的问题, 应该切实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

在掌握设计意图的基础上, 据设计图纸对现场进行核对, 编制施工计划书, 认真做好场地平整、定点放线、给排水工程等前期工作。定点放线的处理一般要求位置准确, 标记明显, 种植坑标明中心点位置, 种植槽标明边线。

加强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之间的沟通。施工人员对设计意图的掌握、与设计单位的密切联系、严格按图施工, 是保证绿化工程质量的基本前提。推行样板大样制度。在关键部位、细致部位全部施工前, 必须先做出样板, 获得批准后, 方可大面积施工。

(2) 推行居住小区绿化工程进度项目监理制, 严把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关。

居住小区绿化工程监理遵循科学准则, 以科学态度, 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工作。居住小区绿化施工监理人员从工程施工到工程竣工验收能够做到全过程跟踪, 发现不合格材料、工序、产品做到及时整改, 保证了居住小区绿化工程每个环节不出问题, 从而保证了居住小区绿化工程施工质量。

在进行分项工程质量评定时, 一定要坚持标准, 严格检查, 避免出现判断错误, 每一分项工程检查验收时不可降低标准。还要严格控制居住小区绿化材料的质量, 合格与否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

2.2 加强施工过程的技术管理

针对地形及土质没有进行科学的前期处理的问题, 应该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 土层的处理会影响到绿化带地坪是否起伏排水、排涝等问题, 严重的甚至会影响整体景观效果。

根据笔者多年从事绿化施工经验来说, 在一般情况下, 增高150~200mm较为合理。在居住小区绿化的地形改造时, 如果先将表土去除再进行地形堆砌, 则不能为植物提供良好的生长条件。因此, 在表土采掘及恢复过程中, 应尽量避免重型机械进入现场压实, 以免使土壤团粒结构遭到破坏;尽量使铲车按照一个方向挖掘表土, 最好直接平铺在准备栽植的地方, 避免临时堆放引起地表固结;表土施工不宜在雨后进行, 应确保地面干燥, 避免机械反复碾压;在表土平铺时, 应进行很好的耕耘, 以避免在复原的地面形成滞水层;采用深拼法可保证土被风吹日晒, 而实现复原土膨软的目的。

(2) 重视种植土壤的处理工作。土壤处理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植物今后的生长。

居住小区绿化一般是在建筑施工完成后进行, 由于景观建设时对原有的土壤结构破坏严重, 一些绿化施工单位将掺有建筑垃圾的土壤直接用于绿化种植, 所以在种植前要对其进行理化性质化验分析, 从酸碱度、孔隙度、透水透气性以及持水性等进行分析、测试, 再采取相应的消毒、施基肥等措施。

绿地土壤整理应根据不同绿化种类来决定表土最低厚度;并控制好土壤硬度, 确保团粒结构良好, 必要时可设置暗渠等排水设施, 以确保根系充分伸长和维持良好的通气性、脱水性及排水性。同时, 应根据绿化植物种尖, 调整土壤酸碱度, 以保证土壤p H值控制在最佳范围;此外, 还应通过试验对土壤进行检测, 以保证内部矿物质、有机质及水分等适宜植物的生长。

(3) 对原有树种保存。

对于原有树木确需保存的, 在土建施工前应采取措施进行围挡, 以免因踩踏、焚烧等造成损伤;如采用草袋来保护树木的树干、树皮等, 以防止机械损伤;在更换便道板或树穴板时由于采用石灰、水泥等建筑材料作为垫层材料, 会引起土壤碱化进而危害树木的正常生长。为避免该现象, 在施工中应先将树穴用土围起来并做成20~30cm的土丘, 避免石灰侵入。若施工垫层需进行洒水养护, 则应及时将树穴围起或将水导向他处等。

(4) 加强后期植物的养护工作。

后期养护措施不到位也是常见的情况, 比如:不设支撑或支撑不合理, 起不到支撑效果, 造成树木倒伏, 影响成活率, 造成安全隐患;没有及时中耕除杂, 导致绿化杂草丛生, 养护成本倍增;没有正确进行浇水、施肥, 造成营养元素流失、土壤板结, 导致绿地植物缺素症状明显, 病虫害严重等, 严重地影响绿化景观。在绿化养护期内, 应及时更新复壮受损苗木, 并能按设计意图和按植物的特性, 喜阳、耐旱、耐湿等分别养护。还要根据植物生长不同阶段及时调整, 保持丰富的层次群落结构, 在养护期内负责清理杂物、浇水保持土壤湿润、追肥、修剪整形、抹不定芽、防风、防治病虫害 (应选用无公害农药) , 除杂草、排水除涝等。

2.3 加强施工过程的人员管理

一个好的施工队伍、施工人员不但要牢牢把握施工质量、安全, 而且能够在具体的施工中善于发现问题、善于提出处理、解决问题的设想和建议。作为居住小区绿化工程的具体实施者, 施工人员的素质表现在二个主要的方面, 即敬业的服务意识和专业的业务水平。目前居住小区绿化工程建设队伍, 大都为临时组建, 缺乏长期配合的经验, 很难保证施工质量。由于施工管理水平低, 造成返工率高, 施工进度慢, 管理成本高, 树木成活率低, 造成不必要的浪费。还有由于胡乱施工, 造成对环境污染。

3 结束语

土质的前期处理, 直接影响到了植物及其以后的生长趋势, 因此首先要对其进行细致的实验分析, 针对透气透水性, 土壤酸碱度等物理指标进行测试, 再采取相应的消毒杀菌、施加肥料等手段。只有严格地遵守施工守则, 按照每道工序的先后秩序施工, 合理地进行前后环节的交接才能保证施工质量。还需要一个好的施工队伍, 通过不断改进施工设计把整体的美景最直接的反映给人们, 使小区的入住者融入到绿荫丛丛花香鸟语小桥流水的美好环境中, 尽情地享受美好环境所带来的愉悦。

参考文献

[1]马胤.浅谈居住小区绿化质量管理[M].工程管理, 2005

[2]刁家盛.住宅小区绿化施工和监理控制.建设监理, 2008, (5)

[3]陈劲东.住宅小区景观规划中的绿化设计.建设监理, 2009

[4]王丽颖.对北方住宅小区绿化、景观设计的探讨.建设监理, 2004

8.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篇八

9.1 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_________日内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乙方可以减少租金或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9.2 因甲方未在该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9.3 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4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_________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9.5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损失】。

9.6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提前退租天数的租金的_________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甲方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另行支付。

第十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10.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10.2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11.1 租赁期间,甲方需抵押该房屋,应当书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承诺该房屋抵押后当事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该房屋前_________日书面征询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意见。

11.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签字后_________】生效。双方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按规定共同向房屋所在地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因甲方逾期未会同乙方办理登记备案影响乙方办理居住登记的,乙方可按规定单独办理租赁信息记载。

11.3 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双方应按规定及时向原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因甲方未会同乙方办理登记备案或变更、终止登记备案的,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11.4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1.5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11.6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_________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持一份,_________【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局受理处一份(办理登记备案或信息记载后,由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转交),以及_________、_________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署) 乙方本人(签署):_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经纪机构名称:_________

经纪人姓名:_________

经纪人执业证书号: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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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篇九

1 绿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1.1 规划设计的不合理

城市小区建设之初, 都会对小区的基本设施进行规划和设计, 而且必须保证一定比例的绿化建设, 这是保证城市小区居民生活质量的必要条件。但是, 由于城市地价的升高, 在具体施工设计过程中, 一些开发商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利润, 往往将城市绿化用地设计为其他用途。比如减少小区绿化用地用来扩建停车场等其它附属设施等。其次, 即使城市居住小区的绿化用地没有被占用, 由于设计人员的水平和素质不同, 一些设计人员在进行设计时并没有进行实地考察, 对于绿地的建设规划不合理, 导致在施工时根本无法进行施工;还有一些设计人员对于绿化植物的选择和设计运用不当, 对绿化植物的习性并不了解, 对绿化植物的选择和设计千篇一律, 从而造成建设后的绿地质量不达标, 影响后期的维护与管理。

1.2 建设施工质量管理不足

在当前绿化施工过程中, 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不够, 在对设计与规划进行施工时, 对于没有按照设计图纸与标准的现象未进行及时纠正, 造成施工质量的下降;其次, 对于施工人员的技术与水平没有统一的标准与要求, 施工人员的施工水平不够, 缺乏专业的指导, 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质量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另外, 为了赶施工进度, 小区绿化的建设与小区建筑工程同步进行, 在对绿化用地的整地处理和土质控制上不能达到标准, 容易造成绿化植物生长过程中的死亡, 大大降低了绿化建设的质量。

1.3 后期维护与管理工作不到位

小区工程完成后, 小区的物业工作包括绿化建设一并交付给小区管理部门进行管理。自此时开始, 小区绿化的管理和维护就要需要另外一个部门来进行管理。但是在现实的工作中, 建设方只负责对小区绿化进行设计与施工, 一旦交工后就不再承担小区的绿化工作, 造成交接的脱节现象, 有可能使小区绿化工作形成无人管理的状态。绿化地内杂草丛生, 绿化植物参差不齐、被随意破坏现象屡屡发生。每到夏季, 还会招来很多的蚊虫等, 给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很大影响, 使小区的绿化设施失去了原有的作用与意义。

2 提高绿化建设的措施与建议

2.1 提高对设计工作的重视

设计是行动的基础与参考, 要想提高小区绿化的建设质量, 首先要重视建设之前的设计与规划工作。在对设计人员进行选择时, 一定要参考设计者以往的经验与成果, 要求设计人员进行实地勘察, 对居住小区的地形、绿化地土质、其它基础设施等进行合理的规划。在对绿化植物进行选择的时候, 要充分了解当地的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的影响, 选择合适的植物品种进行种植;最关键的一点, 就是在进行绿化地的设计时, 一定要注意配套的灌溉、排水、井盖等设施的合理规划。以保证后期的维护与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2 加强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

如果说设计与规划是建设的前提条件的话, 那么施工工作就是城市居民小区绿化建设的核心与关键环节。加强施工质量管理, 是提高小区绿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首先, 要保证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 严格按照施工设计与施工标准进行施工。其次, 在绿化施工的各个环节要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与监督, 特别是对于那些具有特殊种植要求的景观的施工阶段进行指导, 以保证绿化用地在土壤、土质、绿化植物的种植方法等方面的规范操作, 从而保证小区绿化设施的质量。

2.3 完善落实后期维护管理工作

作为居民小区的绿化工程, 设计与建设的工期相对于使用后的维护与管理来说要短的多, 最重要的环节还是维护与管理环节。在小区居民入住以后, 主要靠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对绿化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来保证绿化基础设施的质量。建设完工后, 建设方一定要与小区物业部门做好交接工作, 防止现场出现无人管理。一旦物业管理部门接手以后, 就要尽到对绿化设施管理和维护的责任。这是一项需要支出较大的工作, 需要物业管理部门拿出较大的人力与财力进行维护与管理的, 包括浇水、修剪、造型、防水涝、病虫害管理以及防止人为破坏等方面的管理等。其次, 作为小区居民, 也要提高对绿化设施进行保护的意识, 自觉爱护小区内的绿化基础设施, 从而为建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做出贡献。

3 结束语

总之, 城市居住小区的绿化基础设施的管理是一项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工作, 也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工作, 它既能给我们提供新鲜空气美化环境, 又能使我们的心情得到放松。要想得到一个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 就要重视对小区绿化基础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在对小区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管理等各个环节加强质量控制, 同时在自身思想认识上提高对绿化植物的保护意识, 使每个人都参与到管理工作中来, 为建设和谐、温馨、舒适的生活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肖金.探析生态绿化在城市居住小区景观设计中的应用[D].浙江农林大学, 2011.

[2]刘文聪.株洲市中华仁家居住小区景观设计[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4.

10.非居住用房租赁合同 篇十

非居住用房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房屋情况

1-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以上简称该房屋)。该房屋面积为

平方米,该房屋用途为商铺。

该房屋预售合同(附平面图)见合同附件(一)。甲方已向乙方出示其合法拥有该房屋产权的有效证明:**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号为)。待甲方之房地产权证办出后,应及时向乙方提供该房屋之房地产权证之复印件。(为预售合同选项)

该房产的(附平面图)见合同附件(一),甲方已向乙方出示其合法拥有该房屋产权的有效证明;**房地产权证原件(产证编号:)。居间方河南省房多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提供了该房产的产权调查原件,1-2甲方作为该房屋所有权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1-3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三)[备注:如果客户对用电、用水有特别的需求,需列明,并说明办理不下来怎么处理]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时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及相关管线设施,否则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4乙方在租赁期内,凡涉及该房屋产权、土地权益争议概由甲方负责解决。乙方自行负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二次装修的消防、城建等的申办工作,如须甲方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或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提供租赁证明,或需加盖有关证明章,甲方应积极予以配合。甲方未配合办理上述手续或未提供租赁证明,或因为该房产不能办理乙方租赁该房产2-1款导致乙方无法申领相关证明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归还乙方已支付的租金或保证金,并且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5000元

整作为赔偿。

1-5甲方应确保其对所出租的房屋享有出租的权利,如在租赁期内,该房屋发生所有权全部或部分的移转、设定他项物权或其他影响乙方权益的事情时,甲方应保证所有权人、他项权利人或其他影响乙方权益的第三者,能继续遵守本合同所有条款,反之如乙方权益因此而遭受损害,甲方应付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

1-6甲方保证没有以该房产地址为注册地址的公司营业执照存在。

二、租赁用途

2-1甲方向乙方披露该房屋不属于

小区会所范围。双方同意按该房屋产权证(或预售合同)上记载的房屋性质租赁该房屋使用,即乙方租赁该房屋作为

使用(该用途根据乙方的实际用途填写),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2在租赁期内,未事前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使用用途。

2-3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行为。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

****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甲方向乙方提供

****年**月**日起至

日止的免费使用期,以供乙方装修之用;房屋租赁期自

。甲方须按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详见附件二)交付乙方使用。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该房屋供乙方使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日租金的百分之一向乙方偿付延期金,并且租期相应延后,逾期

天,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除了应按本条规定支付延期金以外,还应归还乙方已支付的租金或保证金,并且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整作为赔偿。

3-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满前壹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租金为,该房屋租金

年内不变,第四、五年的月租金的增幅比例由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增幅不应超过调整前租金的百分之叁(3%)(租金增幅条款根据具体情形拟定)。

4-2乙方应于每月一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及本合同约定的应乙方支付的费用。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1%支付滞纳金。逾期达

天,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保证金,乙方除应支付本条规定的滞纳金外还须在三天内迁出该房屋。

4-3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租金按

个月为壹期支付,第一期租金共计人民币

元整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支付,以后每期限租金乙方应于每月一日前向甲方支付,先付后用(若乙方以汇款形式支付租金,则汇出日为支付日,汇费由汇出方承担),甲方收到租金后,应予以书面签收,并于之后的日内向乙方提供正式合法的房租发票。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5-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相当于两个月的租金,即(人民币)

元整。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或收据。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5-2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费(标准是)及经营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维修费、租赁税等原由房屋出租方支付的费用,仍由甲方承担。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内部装修和门店的装潢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租赁期间,如遇房屋漏水等因房屋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甲方负责修复。乙方须合理使用该房屋的附属设施及设备,如由于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负责修缮。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属于乙方装修范围内的设施或设备除外)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十五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承诺乙方在向甲方租赁该房屋时,租赁房屋的____(具体部位见附件四)可用于悬挂、安装灯箱、招牌和安装空调室外机。如乙方在上述部位无法安装,由甲方负责最终予以解决;如不能解决或因该房产的原因(如邻里关系等)不能进行装修,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归还乙方已支付的租金或保证金,并且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整作为赔偿。

6-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属于乙方装修范围内的设施或设备除外)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3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叁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6-4除本合同附件(三)外,乙方另需装修或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属及其维修责任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7-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的当日返还该房屋,如有留置任何物品,在未取得甲方谅解下,均视为放弃,任凭甲方处置,乙方绝无异议。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当时日租金的贰倍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7-2租赁期满后或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后,乙方可将增设或添置的可拆动产部分自行拆迁,并保证不影响房屋的完好及正常使用,然后按照现状交房即可。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8-1乙方有权对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将转租合同原件提交甲方一份。

8-2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由于乙方转租或分租该房产造成的纠纷概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

8-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欲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甲方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甲方承诺其在转让该房屋产权时应保证受让人能继续履行本合同,否则须承担乙方由于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所遭受的损失。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9-1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三)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市政动迁原因使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有关部门给予的有关装修,设备搬迁等方面的补偿,甲方同意归乙方所有。)

(四)该房屋损毁、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9-2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当时月租金的倍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包括但不限于2.1款约定的用途);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甲方该房产内存在以该房产地址为注册地的营业执照存在,导致乙方未能在2个月内办出营业执照的;

(四)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房屋用途的;

(五)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六)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备注,允许转租的该违约条款删除】

(七)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

个月的;

(八)乙方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行为

十、违约责任

10-1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叁日内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并变更有关租金条款,减少租金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双方恢复原状,互不付违约责任。

10-2因甲方未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10-3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4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当时月租金的叁

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0-5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当时月租金的叁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甲方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另行交付。

十一、其他条款

11-1租赁期间,甲方需抵押该房屋,应当以书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承诺该房屋抵押后当事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该房屋前十日内书面征询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意见。

11-2本合同自双方或其有权代表签字后立即生效。生效后的15日内,由甲方负责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由甲方负责在本合同变更终止之日起的15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因甲方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或变更、终止登记备案的,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11-3承租人应于房屋返还之日起十日内(具体期限由双方商定)办理营业执照的迁移或注销。若承租人逾期搬离或逾期迁移、注销营业执照的,则每逾期一日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00元;造成出租人其他损失的,承租人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打印文字有同等效力。

11-5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11-6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1-7、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章处书写的联络地址即为本协议下任何书面通知的送达地址,若因受送达方拒收或联络地址错误无法送达的,均按照付邮日(以邮局邮戳为准)视作通知方已依本协议给予书面通知。若任何一方联络地址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

11-8甲方承诺该房屋在前办出小产证。届时不能办出小产证的,如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此造成乙方营业执照未能按时办出,乙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返还原状;如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则视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相应损失及退回已支付的保证金。(期房,没有产证限制条款)

11-9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伍俩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联络地址:                联络地址:

电  话:                电  话:

人:                代

人:

间:  年  月  日

间:

****年**月**日

合同附件一:

商品房预售合同(附平面图)/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附平面图)

双方身份证件复印件

合同附件二:

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

合同附件三:

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

合同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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