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82

2024-07-14

洛阳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82(共12篇)

1.洛阳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82 篇一

四川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提升电子商务事业发展水平,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产业优化布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全省范围内电子商务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和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项目管理的方式,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定额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项目:

(一)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网购网销)平台建设。

(二)支持我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

(三)支持传统商贸流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四川省完成工商注册并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的单位(企业);

(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三年内没有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三)符合当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由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企业),将申请资料报送至所在市(州)和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省级单位(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报。

第七条 市(州)、扩权县(市)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联合行文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扩权县(市)的材料在报省厅的同时,抄报所在市(州)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确定采取专家评审制度,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组织专家评审小组,依据本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本项资金当年规模和经专家评审确定的项目名单确定各项目支持额度,并将资金按预算级次预拨至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可按项目实施进度预拨不超过审定额80%的资金。第五章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调整、撤销与验收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撤销的,项目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预算级次逐级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批复同意进行调整或撤销。调整或撤销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全额退回已预拨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企业向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书面验收申请(申请文件的格式规范另行制发)。

第十七条 各地已建设完成的项目由当地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自行组织联合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完成一周内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对各地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抽查。

项目验收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当地财政局将专项资金全额兑付到项目实施企业。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监管工作,按规定用好专项资金,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采取抽查方式对补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企业)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时进行财务处理,并按要求向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报告本单位(企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各单位(企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总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经拨付的款项,取消该项目实施单位(企业)三年内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2.洛阳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82 篇二

为进一步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快速发展, 充分发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导向作用。2014年末, 浙江省富阳市散装办根据富阳市发改局、富阳市财政局《富阳市散装水泥专项补助资金暂行办法》 (富发改综合[2011]153号、富财基[2011]498号) 文件精神, 在浙江省富阳市发改局统一部署下, 认真组织了政策宣传、申报材料汇总、筛选和初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由富阳市发改局、富阳市财政局进行绩效评审和考核验收, 最终确定了8家企业实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项目补助, 补助资金共计60万元。并要求各企业对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用于项目支出, 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富阳市散装水泥专项补助资金暂行办法》实施4年来, 补助资金对社会和企业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已经日益显现出来, 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促进了企业注重可持续发展, 注重环境保护, 加强安全生产, 科技创新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同时, 也为富阳的工业兴市和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三位一体科学发展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摘自中国水泥网)

3.洛阳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82 篇三

我市召开新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解读会

《洛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即将实行,为帮助各县(市)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正确理解实施该办法,为群众提供准确服务,市住建委于23日上午举办了新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解读会。

解读会上,市住建委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就新办法中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确定的依据、维修资金合理使用、维修资金账户设立和利息的计算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据悉,新办法调整后,我市大多数房屋需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会有所下降,为适应住宅建筑市场波动,兼顾政府规章稳定性,新办法还建立了灵活的调整机制。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吉利区房管局的主管负责人、维修资金归集具体负责人、部分开发企业、物业公司等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洛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2年4月21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为方便社会公众准确理解和使用《办法》,特进行解读。

一、我市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确定的依据

2008年实施的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165号令)规定:住宅首期维修资金按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收取。在制定《办法》时,市政府充分考虑市情和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实际需要,从尽可能减轻群众负担的角度出发,选择了最低比例5%。同时,为了使广大业主明晰住宅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数额,《办法》规定:商品房、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的业主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多层房屋45元每平方米,小高层房屋78元每平方米,高层房屋90元每平方米。计算依据为:根据2011年第四季度“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公布的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指数和“洛阳市建筑工程造价处”公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成本核定的不同类别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乘以5%。

为适应住宅建筑安装成本的市场波动,兼顾政府规章的稳定性,本办法既明确了当前我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具体数额,同时还建立了灵活的调整机制,即首期交存每平方米维修资金数额每两年按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上第四季度的建安成本的5%调整一次。

二、我市目前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状况

2011年我市归集住宅维修资金1.6亿元,而一年维修支出为1015万元。维修资金大额支出主要是房屋屋面、消防、二次供水及电梯维修更换等。其中屋面一般5至6年需要大修一次,而电梯通常5 至8年需要大修、约15年需要更换。由于维修资金是在房屋保修期满

后才可以使用,所以2011年支出的维修资金大都用于2006年以前建成使用的房屋。随着2007年房屋保修期将过,按2012年第一季度维修申报的情况,预计我市今年维修费用将达3000万左右,以后每年还将会成倍增加。

三、我市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与其他地市的比较

目前,全省各地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不一,群众很关心与郑州进行比较。郑州市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是无电梯房35元/㎡、有电梯房65元/㎡。从绝对数看,我市要高于郑州。但郑州的标准制定实施于1999年,在建设部、财政部165号令实施后因故一直未作调整。就全省而言,我市《办法》明确的标准属中等水平。而且与旧标准相比,调整后我市维修资金不会高于以往,且大多数房屋需交存的数额会明显下降。

特别是维修资金的性质属于业主交存,专项用于业主住宅维修。如果交存标准过低只能缩短首期使用年限,出现入不敷出的现象。若发生危及房屋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急需维修资金时,续交资金不到位,房屋将得不到及时维修。

四、关于开发建设单位交存房屋保修金问题

依据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的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应当按设计使用年限保修。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据此,2002年《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明确:开发公司按房屋建设总投资的2%交存维修基金。

鉴于目前国家已将“维修基金”改为“维修资金”,并明确其交存主体为业主,而且维修资金在房屋保修期满后才可以使用,两者联系紧密。鉴于《办法》的出台和《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同步需要修订,因此有必要在《办法》中对保修金加以规范。《办法》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交存房屋保修金,数额为当地房屋建设投资(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室外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2%。房屋保修金专项用于房屋保修期内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及室外工程等部位的维修,属于开发建设单位所有。

为缓解开发建设单位资金周转的问题,《办法》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房屋预(销)售许可证时将该项目应交房屋保修金的30%存入房屋保修金专户,待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将其余70%存入房屋保修金专户。

五、关于房屋维修资金的代收

针对当前存在的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业主房屋维修资金后,未及时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引发的多起业主投诉问题,《办法》规定维修资金以业主交存为原则,经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委托,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方可代收,且必须自代收之日起15日内转存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由此可有效杜绝开发建设单位挤占挪用业主维修资金的现象,保障业主维修资金的安全。

六、关于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

根据近几年维修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办法》第三章对维修资金适用范围、项目内容、维修条件、应急解危办法都作了更详细规定,优化了申请程序,缩短办结时间。同时明确:在保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禁止利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七、关于维修资金账户设立和计息

为使业主随时了解交存维修资金结余数额,《办法》规定:开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账户,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立账目,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开立公有住房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立账户,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为实现维修资金保值增值,保证业主的最大利益,《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当年交存或者使用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房屋保修金)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一年的结余部分按银行一年期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八、关于维修资金过户

《办法》中维修资金过户规定更加明确: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结余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超过首期应交维修资金的30%时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受让人应按首期交存标准补交后办理过户手续。

九、关于新老办法的衔接问题

《办法》实施前,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以房款为基数计算。考虑到部分业主购房较早,以旧标准计算的维修资金交存额度低。因此《办法》正式实施后将设定三个月的过渡期,在此期间,遗留问题房屋和未及时办理房产证的业主可根据各自情况选择是按照新标准交存还是按照老标准交存。

4.沈阳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篇四

沈专项办发[2012]6号 2012年8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快服务业优化升级,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意见》(沈政发[2012]29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重点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2]4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沈阳市服务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领域重点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服务业发展专项纳入市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财政预算管理,按项目申报,依程序审批。

第五条 市服务业委负责项目申报、初审,提出项目安排计划,报送市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项办)。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 第六条 落实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对获得国家、省相关专项交错支持的服务业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安排地方配套资金。

第七条 加快重大服务业项目建设。支持敖沈阳市服务业发展规划的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业集聚区、重点产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重大产业项目;支持市重点服务业建设项目。

第八条 加强服务业重点领域建设。支持金融、会展、物流、高技术服务、总部经济、专业服务、现代商贸等服务业重点领域的项目。

第九条 促进生产性服务业综合改革。支持为服务业集聚区、产业基地配套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生产性服务业从主体企业中剥离发展。

第十条 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服务业项目。

第三章 支持重点与标准

第十一条 支持重大服务业项目建设

(一)对获得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市级配套资金。

(二)支持列入沈阳市服务业发展规划的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业集聚区、重点产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对于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的服务业集聚区、产业园区、专业市场等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产业项目,按照近一年期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或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贴息或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项目。对新设立的总投资或年主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项目,按近一年期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或固定资产投资额,按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贴息或补助。

第十二条 支持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支持为服务业聚集区、产业基地配套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照近一年期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或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贴息或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重点服务业领域项目

(一)会展业

1.重点支持在我市举办并对促进本地产品销售或出口、显著提升地区城市形象、对中心城市建设有重要拉动作用的国际、国内知名展会。根据展会举办单位在办展过程中产生的场地租金、宣传费用等经费支出,给予适当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我市首次成功申办或引进国内外规模大、社会效益好、能长期在我市举办的大型会展活动,当年的收益不足以消化成本的,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3.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参加由市政府组织的外埠举办的国家级以上的知名商品展洽活动,并对集中宣传、展示我市形象以及参展、布展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二)物流业

对我市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物流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第三方重点物流项目,根据项目近一年期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或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贴息或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1.从大型制造企业成功剥离出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分离后当年新增的水、电、气等生产要素支出,按实际发生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支持大型制造业企业将产业链两端非主营业务进行分离,对分离后新设立的研发、设计、物流等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生产性服务企业,按近一年期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贷款额或固定资产投资额5%,给予一次性贴息或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选择重点工业企业进行试点,对其将仓储、运输等主要物流业务通过整体招标方式委托给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按照近一年期双方实际发生物流业务金额的1%,给予委托方外委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专业服务

1.对在我市新设立的国际知名的或进入全国同行业100强的设计、研发、咨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按实际开办费或近一年期的运行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我市大型装备制造企业利用产业资源优势,承揽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的总集成总承包单体项目,合同执行后,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五)总部经济 对在我市新设立实行总部纳税的国内外总部机构、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其注册资金全部到位后,给予一次性补助,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200-300万元,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对其征地建设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地区政府给予补助;在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选址的,在区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由市政府再增加20%补助。

(六)商贸流通业

1.积极培育服务品牌,对当年新认定的“中国商业名区(县、镇)”、“中国著名(特色)商业街”、“国家级示范商业街区”、“国家级产业示范基地”等国家级称号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

2.对当年新建、扩建或改造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和“新网工程”建设业绩突出的项目,按近一年期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对于新建和改造社区菜市场,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本着主办方和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的原则,按照市、区两级财政1:1的比例配套补助。对新建的菜市场按照建设规模划分等级,并在相应等级中按照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率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改造菜市场项目原则上市本级按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90万元。

第四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投资资金补助和贷款利息两种方式。

(一)贴息。经批准支持的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只对项目单位单个项目一年期以上的境内金融机构贷款,给予一次性贴息。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项目,按贷款实际到位额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

(二)补助。原则上对符合条件的投资和经营项目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

(三)贴息或补助同一项目同一内原则上不兼得;同一项目不同政策条款不兼得;对国家及省两年内已给予项目贴息或补助的,原则上不再兼得。

第五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

(三)企业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近二年经济效益较好;

(四)近三年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中无违法违纪行为。第十六条 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

(二)项目具有一定的牵动作用,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

(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四)项目建设计划科学合理,建设资金落实到位;

(五)项目建设条件落实并已开工建设。第十七条 对内已申请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的同一项目,原则不再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

第六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八条 项目由所属区、县(市)、开发区服务业、发改部门审查后联合报送市服务业委。申报材料为: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

(二)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三)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六)项目建设资金有关材料(银行贷款合同、进帐单、付息凭证、自有资金证明等);

(七)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新办企业验资报告、完税证明等);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市服务业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择优排序,编制服务业发展专项项目预安排计划,报市专项办。

第二十条 市专项办组织相关部门分别委托专业咨询设计机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和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专业评估和财务评审。市专项办对通过评估、评审的项目审核后,制定服务业产业发展专项项目资金计划,报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下达计划。

第七章 资金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作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批复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按要求定期以局面形式向市服务业委等相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专项办委托市服务业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及后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按照相关规定,项目专业评估、财务评审费在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重点项目稽查、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等违纪行为,除追缴专项资金外,取消该单位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5.洛阳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82 篇五

编 写 提 纲

一、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1.1 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1.2 项目单位财务情况

2、项目基本情况

2.1 项目背景

2.2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2.3 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2.4 技术工艺

2.5 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技术条件,人才条件,资金情况,土地、规划、环保等方面的落实情况等)

3、申请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3.1 主要理由

3.2 政策依据

二、项目建设方案

1、项目需求分析及必要性分析

1.1 项目的意义和必要性

1.2 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

1.3 产业关联度分析

1.4 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

1.5 市场分析

2、项目技术基础

2.1 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

2.2 已完成的研发工作及中试情况

2.3 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项目关键技术、技术创新内容、与现有技术的比较优势、该重大关键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3、项目建设方案

3.1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主要建设科目、平面布置方案等)

3.2 建设地点

3.3工艺技术路线及技术特点

3.4 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包括资金到位情况、工作量及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形象进度等)

4、项目投资

4.1 项目总投资规模

4.2 投资使用方案

4.3 资金筹措方案及贷款偿还方案

5、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与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分析章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要求进行编写。

6、项目法人基本情况

6.1 法人的所有制性质

6.2 主营业务

6.3近三年财务情况分析(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

6.4 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情况

7、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

(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三、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1、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复印件;

2、项目法人前三年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审计报告);

3、上一完税证明汇总表及完税(免税)证明;

4、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由项目建设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出具,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5、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主要是:前期科研成果证明材料(需经权威机构认证或出具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科技查新报告等);前期科研成果的成熟度,应能够满足产业化试验或产业化示范的要求;

6、涉及新增用地的项目需出具城市规划部门的城市规划选

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7、涉及新增用地的项目需出具国土资源部门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8、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9、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包括:项目法人自筹资金(银行存款证明文件,借款合同,第三方投资者资金证明文件等)保证落实文件;申请贴息的项目还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地方、部门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10、企业或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企业或担保机构上一年完税证明汇总表;

11、有关部门需求必须出具的产品生产、经营许可文件等(如:医疗器械注册证、新药证书、农林畜禽水产新品种审定证书,企业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等);

12、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3、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6.洛阳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82 篇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

为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中央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我们制定了 《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5年5月31日

附件:

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工商、 科技、供销合作、知识产权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 管理。 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 一) 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资金额度; 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 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 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二)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 会同财政部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 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具体包括:

( 一) 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 二) 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 三) 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 四) 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 五) 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 六) 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 七) 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第六条专项资金优先采取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等市场化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和单位予以支持,也可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述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第三章资金分配方式

第八条专项资金原则上以因素法分配,确需考虑专业规划布局、项目特点的,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九条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产业行业布局、支持重点、各地区相关发展指标、工作基础、及当年预算规模、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 地方财力等因素,经测算后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项目法分配资金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选拔,专项资金安排到符合要求的企业或单位。

第十一条需要选择试点地区时,试点地区以有关专业规划布局或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等方式统筹确定。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视业务需要及工作基础,印发工作通知,明确当年专项资金的实施目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重点及工作要求等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符合工作要求及条件的地区,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财政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本省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对各省报送的实施方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预算初步建议进行审核后,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专项资金全部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 应当在7月15日前全部下达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及工作通知要求, 结合前期报送的实施方案,制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于资金下达三个月内报财政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绩效目标、具体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 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等。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备案前应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将项目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报财政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以及中央财政其他资金的统筹使用,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要求,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并及时验收, 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及绩效情况总结。

第二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二) 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 三) 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

( 四) 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 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社会及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将不定期抽查。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实施细则应进一步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列支范围、项目实施单位遴选条件、 遴选程序、资金支付方式和进度、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及信息公开等内容,突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7.洛阳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82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推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根据《湖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实施方案》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县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试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局管理。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县商务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提出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初步建议书;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负责项目的实施与监管;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会同县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县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县领导的审批意见及时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预(决)算公开、管理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支持县域运营服务中心建设。

(一)通山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及运营。包括服务中心硬件、软件设备投入;服务中心网站建设及服务中心运营等。

(二)通山县电子商务公共推广平台体系建设。包括农村淘宝通山县级服务中心建设;淘宝特色中国通山馆申报及推广;京东商城通山县级服务中心建设;京东特产中国通山馆申报及推广;电信汉货平台通山馆上线推广;阿里旅行旗舰店(网购网销)建设;“耕聚地”社区支持农业项目平台(PATCH1.0版)开发等。

(三)农村产品品牌化、标准化、服务化体系建设。包括公共冷链仓储加工设备采购;农产品公共品牌设计、培育、推广;农特产品宣传微电影拍摄等。

第六条支持县级仓储配送中心建设。包括仓储中心装修、硬件采购; 物流快件管理系统开发等。

第七条支持乡镇综合服务站建设。包括乡镇综合服务站(12个);“一店双铺”电商示范街建设等。

第八条 支持村级服务点建设。包括建立村级服务站(160个);对农村最后“一公里”物流补贴;电商扶贫等; 第九条支持电商业务培训。包括培训招募;“百店千人”培训(分初级、中级、高级、专业班);参加县外培训学习;县域电商论坛等。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县商务局根据本办法确定的支持范围提出资金预算安排计划书,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后的预算方案应在通山政务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分别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县商务局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支出,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依法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十二条 项目启动后,县商务局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资金预拨申请书(需附相关材料),由县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分管领导审批后拨付。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十四条 县商务局要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资金使用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按时做好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项目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商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局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社会及经济效益,并按时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县商务局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对发现的问题要落实责任,督促及时整改到位。凡发生虚报、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8.洛阳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82 篇八

2008年浙江省信息产业电子财政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地 址 : 项目负责人:项目联系人: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制 二○○ 年 月 日

资金申请报告编写简要提纲

一、项目总论(400字以内)

二、项目提出背景、意义及必要性(300字以内)

三、现有工作基础及国内外发展现状趋势(300字内)

四、项目市场前景(300字内)

五、建设方案、内容、地点和期限(600字以内)

六、项目采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等(400字以内)

七、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300字以内)

八、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风险分析与控制(500字以内)

九、项目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人员)(200字以内)

9.洛阳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82 篇九

中国服务外包财政扶持已走过相当长的一段路程,从最早的房租补贴到现在的公共服务平台扶持,服务外包政策某种程度上代表当今中国财政扶持政策水平。不可置疑,中国服务外包政策对外包产业的扶持作用明显,从2007年中央财政设立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以来,重点支持示范城市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增强外包企业业务承接能力、扶持服务外包示范区建设。7年来,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并拨付专项资金达31.5亿元。2008年至2012年,中国服务外包企业承接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由46.9亿美元增长至336.4亿美元,年均增幅超过60%,跃升为全球第二大服务外包接包国,仅次于印度。服务外包企业数量由3 302家增至21 159家,增长5倍多,吸纳从业人员数量由52.7万人增长至428.9万人。这其中财政专项资金持续大量的投入无疑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007年至今,经历一段高速发展和扩展后,中国服务外包企业同扶持政策一样面临战略调整。2013年,中国服务外包行业经历了20年来最大的变故,在美国上市的9家服务外包企业全部从美股市场退市,这个震荡带给了业内人士深重的思考。十年前,中国服务外包企业规模在三五百人的时候,印度企业规模6 000~10 000人。目前中国最大的服务外包企业突破万人的时候,印度第一梯队服务外包企业规模约为15万~20万人。2011到2012年,印度在美国上市的服务外包企业(Infosys、Wipro)年度收入规模均大于70亿美元,净利润率在10%~30%之间 ,人均年销 售收入在4万 ~6万美元之 间。2011~2012年,中国在美国上市的服务外包企业(宇信易诚、柯莱特、软通动力、文思海辉)年度收入规模均小于4亿美元,利润率在10%以下,人均年销售收入大约在1万~3万美元之间。

商务促进资金的大量投入投得准不准、值不值?这是商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面临的最紧迫、最复杂,也是最重要的问题。长期以来,在专项资金支出管理上,资金投放前没有实行绩效预算,项目完成后也不进行绩效评价,预算编制带有较强的随意性。预算分配往往是按基数、按增长率来安排资金支出,而很少考虑财政资金支出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开展服务外包绩效评价势在必行,绩效评价有利于增强促进资金的规范性、分配的科学性,提升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国外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特点

(一)美国绩效评价具有明显的法制化特征

进入21世纪,西方政府较为普遍建立起整体性的绩效管理,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形成了整体性绩效评价的框架。美国的政府绩效评价具有明显的法制化特征,相关的法律制度不仅包括《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联邦采购简化法案》、《项目评级工具》,也包括州与地方政府的一些绩效评价的立法。美国联邦政府高度重视绩效评估,建立了从项目评估、部门评估到跨部门评估等比较完善的绩效评估层级体系。上层对部门绩效目标及评价方式全程控制,自上而下串联统一部门绩效目标,形成以结果为导向的跨部门的目标体系。

(二)英国绩效评价形成成熟的“七步走”流程

政府绩效预算最早由英、美开始,90年代西方国家在预算管理方面纷纷实施绩效预算,如加拿大、丹麦、芬兰、挪威、新西兰、荷兰、澳大利亚等国得到推广,绩效预算成为各国政府预算改革的发展趋势。英国绩效预算发展形成了相对成熟的“七步走”流程。即设立绩效目标、分配预算资金、预算绩效监督、二次提交绩效报告、绩效审计、使用绩效信息。在英国,战略目标、绩效目标和具体的绩效指标在政府与各部门签订的公共服务协议中明确规定。各政府部门在获得预算资金的同时也签订各自的协议PSA,明确规定部门用这些资源要落实协议中规定的绩效结果。为了便于权力机构和政府领导阶层和公众及时了解各部门完成绩效任务的进展情况,政府部门每年两次向议会提交绩效报告,权力机构通过审计机构提交的绩效报告加强对政府的监控,同时绩效报告也为未来政府部门预算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中介机构是绩效评价的巨大力量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政府绩效评价主体的选择呈现多元化的趋势。美国为了克服单一的考评机构带来的诸多缺陷,形成了三个层次的评价机构:一是上级机关;二是政府自身;三是民间机构。美国上级评估机构主要有联邦人事总署、联邦审计总署。美国民间机构对政府的绩效评估是推动政府绩效评估的巨大力量。美国中介评价组织的发展大致经历四个阶段。辅助企业建立阶段、服务功能系统化阶段、企业化运行阶段、集成产业化阶段。民间评估机构每年对各州、市政府进行绩效评估,并发布评估报告。顾客服务至上原则,美国公民可以直接参与政府绩效评价。国外政府在政府绩效评价发展进程中,对政府的信息化建设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特别是美国,它以自己先进的信息技术为支撑,运用现代化的信息设备,大大提高了其信息技术应用和信息传递网络化的快捷程度,使绩效评估中信息反馈和信息处理的及时性大为改善。

(四)建立全国统一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建立全国统一的督导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是英国加强对政府资金监控的重要策略,全面绩效考核由国家审计署具体负责。国家审计署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提出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的框架结构和基本方案,并及时向地方政府和社会公布。英国通过对地方政府进行全面绩效考核,极大地调动了地方政府提升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也加强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宏观调控,保证了中央的重大政策在地方的执行和落实。考核制度具有“六大”特点:一是全面绩效考核由独立的、权威的部门来执行;二是地方政府全面绩效考核是一个开放式的、公开透明的体系;三是注重考核结果的追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落实整改建议;四是注重考核地方政府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及其执行情况;五是严格考核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和能力;六是通过特殊的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绩效考核的效果。

三、济南的实践

济南市对服务外包绩效评价进行了大胆推进和尝试。为充分发挥商务促进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资金使用,建立科学、有序的绩效评价体系,根据《市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市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意见》,济南市商务局委托中介机构,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对2012年度市服务外包专项资金进行了绩效评价。评价分自评和复评两个阶段进行。截至2013年12月31日,获得2012年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中有127家上报自评报告和自评表。根据“按不低于上年专项资金总数的40%、业务类项目总数的30%随机抽评、复评”的要求,最终确定抽查49家企业单位,占总单位个数的37.12%;抽查资金占市级补助资金总额的72.43%;抽查培训机构8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单位6家、服务外包企业35家;同时对8个县市区商务局进行了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见图1、图2。

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分为管理绩效和重点项目使用绩效两个层次,评价指标分为“管理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项目绩效评价参考指标”两类。管理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包括组织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项目绩效、信息宣传五个方面的10项指标。项目绩效评价参考指标包括项目组织、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实施效果等四个方面的11项指标。实施效果包括经济、社会、生态和加分项等相关指标。(详见表1)

四、问题及建议

(一)绩效评价过程中暴露的问题

1.碎片化评估暴露致命缺陷

现在中央和省级财政扶持资金采用了切块因素方法,这种方式应该建立在地方完善绩效评估机制之上。但是目前地方政府绩效评估既缺乏有关法律的指导,又处于“各自为战”的状态,“碎片化”的创新试验模式日益暴露出其固有的弊端, 地方实际评估过程中, 缺乏全国统一评估标准、评估的内容和评估指标根据政府部门本身需要而定,地方绩效评估始终处于低层面被动应付状态。地方财政绩效评估仅限于对某个专项资金的评估, 没有任何整体推进的计划,制度创新,制度建设缓慢。

2.绩效评价机构是最大盲区

评估主体的选择,直接关系着评价结果的有效性,是绩效评估的首要环节。地方绩效评价面临的最大苦恼是寻找不到能胜任政府绩效评估服务的专业中介机构,若政府面对的专业评估主体长期缺位,这种政府主导的单向自身评估就会导致绩效评估的扭曲。绩效评估的不连续性以及第三方绩效评估服务组织参与的间断性,使中介评估很难对政府绩效做出持续、理性、科学的评价。

3.评估技术和指标体系滞后

现阶段的绩效评价在很大范围内局限于对传统财务数据的考评,重视传统静态财务指标,用传统行政管理学的“效率”作为标准,衡量缺陷日益凸显。这种效率理论侧重于资金扶持的成效,而不注重管理的结果与影响,具有十分明显的纯经济性和数量化倾向。从目前各地实践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过多,指标的繁杂造成指标划分不明确,执行难度较大,评价之前未充分考虑到指标信息获取的技术上的可能性,导致实际评估操作从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三个方面存在大量指标无法具体量化问题,绩效评价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反映全面的绩效情况。

4.绩效评价结果束之高阁

绩效评价结果的合理运用是财政绩效工作的核心和归宿,更是绩效预算和事后绩效评价的有机结合点。现阶段地方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意识淡薄,政府绩效评价可信度低,结果运用范围狭窄,运用方式简单化,绩效评估结果与预算挂钩在使用频率和使用权重上很低,绩效评价结果有效运用缺乏配套的保障措施。许多政府所实施的绩效评估往往在得到评价结果后被束之高阁,对评估结果不进行反馈又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运用。

(二)建议

1.推进“整体评估”体系的建立

财政资金绩效评估作为预算管理制度创新的突破口,越来越受到政府重视,“整体评估”意味着一种区别“碎片化”绩效评估模式,即财政资金评估自上而下形成统一的绩效评价制度体系, 通过立法统一绩效标准和指标体系, 建立绩效评估的制度框架,成立专门负责推行政府绩效评估的咨询协调机构 ,从顶层设计和整体建构出发, 合力推进绩效评价由局部性向整体、由分散性向协调性转变。在绩效评估顶层制度设计中,配套制度、评估机构、标准化指标体系与评估技术等四个方面是实施评估的核心要素。

2.设立绩效评估机构扶持专项资金

英国国家审计署绩效审计平均每年能产生4亿英镑的效益,每花费1英镑的审计成本,将会直接给社会带来8英镑的节约。国内迫切需要培植一批具有较大规模、较强实力、较高执业水平,能满足国内绩效评估需求,并能参与国际竞争的绩效评估机构。政府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与政策,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建立全国性、区域性和专业性的层级评估机构。积极探索与境外评估机构合作等多种方式,大力引进国外绩效评估机构,探索整体委托建设与运营方式,积极培育,逐步形成专业化、社会化、网络化的绩效评估服务体系。

3.构建多层次、立体化评价指标体系

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设计是绩效考核中的难点和关键问题,指标体系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关系整个绩效考核的成败。传统的、单一的成本、效率、产出等指标已经难以反映出绩效状况。综合性的绩效评价体系具有多重的价值标准、多向的维度,地方政府资金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设置重点包括四个维度及其细化内容;经济发展维度、社会发展维度、资源与环境维度、行政效果维度。建立统一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和评估标准,科学地设定考核评价指标,评价指标体系要具备科学性、系统性、通用可比性、实用性、目标导向性五大特点。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4.建立“以结果为导向”预算模式

10.洛阳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82 篇十

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文资[2012]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近几年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部对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中央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

(三)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等予以支持,并向中西部地区、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七)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支持方式包括: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三)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补贴。

(四)绩效奖励。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奖励。

(五)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重大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财政部按照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的文化产业重点工程和项目。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印发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九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当是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部门或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材料、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项目执行进度安排、申请资金额及预算安排、地方财政资金支持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中央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

(三)地方申报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报财政部。

第十二条 财政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组织、立项、评审等工作,并根据评审结果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十三条 财政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

第四章 一般项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项目,是指申请人按照本办法所确定的支持方向自行申报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印发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及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部门或事业单位。

第十七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除需按要求提交资质证明和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付息凭证等复印件。

(三)申请保费补贴的,需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复印件。

(四)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合同、原始凭证等复印件。

(五)财政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中央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

(三)地方申报单位向地方财政部门申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

(四)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 中央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及归口管理单位的一般项目申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一般项目申报工作。

第二十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要建立规范的项目审核机制,重点是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项目数量是否超出有关限制条件;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第二十一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在对申报项目初步审核、遴选的基础上,按规定向财政部汇总报送本部门或本地区申报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组织成立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有关申请材料,重点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项目可行性、实施计划及准备情况;项目投资概算、自筹资金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等,在此基础上提出扶持项目预算安排建议。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建议,结合预算管理要求及专项资金规模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后,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建立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库,对获得补助资金的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有关材料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按上述要求直接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以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三)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1.洛阳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82 篇十一

2010-07-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信息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2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决定》(黑发[2007]17号)以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发展我省信息产业,促进新型工业化,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提高科技型(信息产业类)中小企业创新能力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规范操作的原则。

(二)遵守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三)集体决策、预算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信息产业项目进行审查、论证、审核,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审查、管理、监督。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促进新型工业化的发展,主要包括:

(一)向国外客户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外包(ITO)和业务流程服务外包(BPO)的企业。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和软件业的电子信息企业。

(三)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产品性能,用智能化控制、精确化管理降耗减排的企业。

(四)中小企业共性信息技术研发服务机构和创新资源共享服务机构。

(五)国家服务外包产业有关资金的配套。

(六)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资金的配套。

第六条 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

(一)技术服务机构相关支出。指承担政府公共服务而发生的支出;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培训服务费用支出;信息产业园区招商费和项目前期费用等。

(二)项目经费。指用于项目本身的经费支出,包括服务外包项目、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项目、软件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以及企业信息化项目。

(三)项目管理费。指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所发生的费用。项目管理费用由省信息产业厅编报预算,省财政厅核定。

第三章支持方式与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根据使用的性质及特点,分为资助资金、贴息资金和配套资金。

(一)资助资金。原则上,资助资金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50%。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1.用于中小企业公共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资助;

2.用于重点电子软件产品和重点信息产品产业化前期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资助;

3.用于重点服务外包企业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资助;

4.用于企业信息化项目资助。

(二)贴息资金。根据列入项目预算贷款额的5%或当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发生的利息额贴息。贴息期限为1年。

1.用于从事电子信息生产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或生产启动贷款的贴息;

2.用于服务外包企业开展服务外包业务的贷款贴息;

3.用于企业信息化改造项目贷款贴息。

(三)匹配资金。用于当年我省获得国家专项基金的配套资金,原则上按国家到位资金的50%予以匹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用于国家服务外包产业有关资金的配套。

2.用于国家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资金的配套。

第四章申报程序及申请条件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每年10月末前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下一项目申报指南,包括服务外包业、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以及企业信息化等类别。各市县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指南将下需要支持的项目报省级项目库。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市、县级企业申请专项资金,通过专项资金申报专网(网址:)申报,同时将书面材料分别报所在市、县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市、县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进行推荐,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公章,分别报省信息产业厅3份和省财政厅1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三)中、省直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直接将材料报送省信息产业厅3份和省财政厅1份。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市场为导向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面向社会提供开放式服务,具有高效的服务模式;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较为完善的技术条件;

(四)具有较强的专业科研技术队伍和提供技术服务的人员。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缴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

事信息技术与产品研制、开发、生产、服务以及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二)必须成立一年以上,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研发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3%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三)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能够按要求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月份财务快报和财务决算。

(四)具有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技术开发企业的科技人员占企业人数30%以上,具有科研开发、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生产能力。

(五)申报资金合理、可行,并保证持有项目所需资金60%以上的自有资金。

第十二条 在同一内,一户企业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一种支持方式。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黑龙江省发展信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申报表(见附件1);

(二)黑龙江省发展信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见附件2);

(三)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等);

(六)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有关法定证明材料,如技术报告、监测报告、专利证书、用户使用报告等;

(七)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需提交由开户银行贷款部门和贷款审批银行出具的承贷意见书;

(八)地方财政部门匹配资金的项目及有投资主体同意投资的项目须出具地方财政部门的证明文件和投资伙伴同意投资的承诺证明;

(九)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参考资料,如列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境保护证明、奖励证明等。

第五章审批与拨付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分别由省信息产业厅进行技术审查,由省财政厅进行企业财务情况审查。

(二)技术审查和财务审查均合格的项目,由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进入项目库,分类列入下一项目预算。

(三)列入预算的项目,由省信息产业厅按照省级预算编审规定,于每年12月分类填报《黑龙江省发展信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申报表》(见附件1),以函件形式报送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核准后,分类对市、县财政部门和有关中、省直企业下达项目预算通知,同时抄送省信息产业厅。

(四)市、县财政部门接到项目预算通知后,通知有关项目企业,并对无偿资助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进行确认,以正式文件提出资金申请。经市、县财政部门确认的贷款贴息项目,由省财政厅进行核查。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核查情况办理拨款,市、县企业项目资金下拨到市、县财政部门,中、省直企业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

(一)对无偿资助项目,原则上采取分期拨款的方式。对50万元以上的项目,第一期拨付资金总额的60%;第二期拨付资金总额的40%。对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第一次最多拨付30万元。自有资金投入不到位的项目不予拨付后续资金。

(二)对企业信息化项目,采取事后补助的方式,按照项目预算金额,根据企业实际支出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拨付。

(三)对贷款贴息项目,根据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情况拨付。

(四)对匹配资金项目,根据国家资金到位凭证,以及项目进展情况拨付。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由省信息产业厅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合同,对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总体目标;

(二)经济效益指标;

(三)技术和产品质量指标;

(四)项目实施阶段目标;

(五)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六)其它约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由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合同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专项资金,并在收到款项后按项目预算及时足额将资金划拨到项目承担企业。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企业收到省级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应单独核算,并作以下财务处理:

(一)对取得的无偿补助资金和匹配资金,计入“资本公积”。

(二)对取得的贷款贴息资金,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预算通知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履行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信息产业厅报送有关项目实施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认真履行合同,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按要求向所在市、县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企业月份财务快报和财务决算。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核减、停拨或追回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罚: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

(二)滞留、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三)项目实施中违反会计制度。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12.长沙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十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工发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市工业经济发展的资金。主要包括: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工业节能专项资金、信息产业建设专项资金和政策奖励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

成立由主管工业副市长任组长的市工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落实和监督市政府确定的工发资金规模、使用计划和预算安排。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负责领导小组各项工作的落实和相关部门工作协调、督查。同时,市工信委负责工发资金计划编制和落实、项目归口管理和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工发资金预算安排和落实,参与工发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并做好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第四条

对工发资金支持项目,建立项目库,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等六个环节进行动态管理,实行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章 使用原则

第五条

工发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项目原则。重点支持成长性好、投资规模大、投入产出比高的企业项目,突出支持产业带动能力强,对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强示范引导作用的项目。

(二)促进创新原则。支持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及通过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建设。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瞄准国际先进水平,加大技术引进力度,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三)鼓励配套原则。围绕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促进本地主机企业、配套企业之间配套合作向更深层次发展,不断壮大配套规模。重点鼓励主机企业成规模采购本地配套产品,配套企业成规模提供本地主机企业配套件,引领产业集聚发展。

(四)扶持产业原则。根据国家、省、市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将高端制造、电动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材料、生物医药和电子信息产业等领域作为培育重点,支持其快速发展。

(五)规范管理原则。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纪检、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资金的筹集拨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求执行。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工发资金主要支持工业企业和为工业企业服务相关机构,支持的工业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工业发展重点要求,能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两型产业建设,有利于带动就业和提供地方财源。按分类主要用于:

(一)产业发展专项。主要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项目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延伸产业配套链的工业企业。对重特大工业招商项目,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特殊支持政策。

(二)技术改造专项。支持生产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具有合理经济规模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实现内涵式扩大再生产;支持企业改善装备条件,引进购买国内外先进设备,提高劳动生产率。

(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着力推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服务,支持创业基地建设,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着力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和市场网络建设,主要用于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信贷风险补偿、担保机构补贴、上市扶持和风险补贴、股权融资奖励、服务体系建设补助和成长型中小企业扶持等。

(四)技术创新专项。重点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核心体系建设、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技术创新产品产业化、重大创新项目及关键和共性技术的研发项目实施建设以及企业信息化改造项目等。(五)工业节能专项。主要用于工业企业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示范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与培训、节能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同时,对促进循环经济建设,淘汰落后产能和两型企业建设给予支持。工业节能资金的使用,参照《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六)信息产业建设专项。主要用于支持信息产业化和产业信息化及三网融合内容产业和终端产业建设等。

(七)政策奖励专项。主要用于市委、市政府出台的鼓励工业经济发展的相关奖励政策兑现,以及境外参展、招商、申请技术专利的配套奖励。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七条

工发资金支持方式为有偿使用、贷款贴息、补助、奖励等,除奖励外,原则上同一企业同内不重复安排。

第八条

有偿使用主要用于新型工业化发展项目、重大工业招商项目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办公会议确定的重大工业产业项目,可依法采取借款、投资、入股等方式。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投资总额较大、贷款比重较高的项目及银企对接项目,同一项目的贴息一般不超过200万元。贷款贴息期限和额度根据银行实际贷款金额和现行贷款利率及贷款贴息的资金规模等因素核定。对重大项目大额贴息资金(金额超过200万元),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总额的80%,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剩余的20%。

第十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设备购进、产品开发以及产业化建设项目,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实际投资总额按一定比例核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重大补助项目(金额超过200万元)按市委、市政府决定、批示和会议纪要执行,并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总额的80%,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剩余的20%。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利税大户、企业上台阶、产 业配套奖励、循环经济建设补贴等相关奖励政策的落实。

第五章 申报与审查

第十二条

申报工发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注册地在长沙,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备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具备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章纳税,及时向财政等部门提供财务报表、纳税证明和数据信息;(三)项目具有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企业各出资人按约定出资到位,项目自筹资金必须到位;

(五)项目申报的其他条件,按各项目申报文件执行。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资金申报表;(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上完税证明(新建企业除外);(六)项目资金构成证明材料;

(七)申报文件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每年4月份以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统一联合下发各类资金申报通知,各区、县(市),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工业经济局(产业发展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含工业园区项目)联合申报。各区、县(市),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工业经济局(产业发展局)负责项目资料的接收,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以联合行文的形式上报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中央和省在长项目直接向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申报;市属企业项目由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申报。

(二)市工信委负责项目汇总,并按要求报市工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审核;市工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会审和组织专家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和项目资金安排意见报市工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三)市工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工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意见,将项目资金安排情况在《长沙晚报》和长沙工业网上公示。(四)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根据市工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批示,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如有异议,由市王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报市工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最终审定。

(五)其他因特殊情况需分期分批申报项目资金的,按照上访程序办理。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工发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报告和验收制度。市工发资金扶持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项目承担企业应向市工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报告工发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投产达产情况。凡使用市工发资金50万元以上项目竣工后,须向市工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市工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有关办法由市工信委、市南下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企业收到相关补贴资金后,必须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第41号令)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税法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市工信委、项目资金使用单位为工发资金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应按财政部门绩效评价的要求开展自评和综合评价,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按照国家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执行。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同级财政和工业主管部门要求,上报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上报情况、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工发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及未达到绩效考核要求的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将采取警示整改、撤销项目并追回全部工发资金等办法处理,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经警示整改不到位的单位,相关部门3年内不得对其安排、批准各类财政专项资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工发资金,凡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工发资金预算安排和使用全过程应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及工发资金使用单位要主 动配合审计部门工作。审计部门应提高审计效率,推进审计资料和结论共享,避免重复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未明事项,依照项目资金申报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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