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工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2024-06-16

焊工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共9篇)

1.焊工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篇一

职业危害岗位告知书

先生/女士: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之规定,我院已为放射岗位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并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保护措施。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我院将在放射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您。

三、您所在区域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如防护不当,该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对您的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如下:电离辐射可引起放射病,短时间内接受照射,可引起机体的急性损伤;长时间接受可引起慢性放射性损伤,如皮肤损伤、造血障碍,白细胞减少、生育力受损等;还可以致癌和引起胎儿的死亡和畸形。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您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指导您正确掌握放射线防护相关知识。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医院将安排您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您。体检报告由医院保存,您有权对本资料复印。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医院承担。

六、体检符合从业要求方可从事本岗位工作;在岗期间如出现身体原因不符合从业职业要求时,将调离该岗位。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您有义务履行以下规定:

1.遵守医院制定的本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制度; 2.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3.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4.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

5.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及时报告单位;

6.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配合医院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7.离职时按照规定参加离职职业健康体检。

八、本告知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以上内容本人确认收到并同意。

用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本人签字:

告知书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2.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告知书 篇二

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告知书

(单位名称):

你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明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职业卫生工作,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危害岗位作业操作规程,建立职业卫生工作综合管理(电子)档案,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与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定期开展演练。

2、作业场所有通风、排毒、降温、除尘等防护设施,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应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要隔离;尽量用无毒、低毒物品替代有毒、高毒物品;为员工正确配备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佩戴。

3、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接触有毒有害职工职业健康体检协议,完成检测和体检,并将检测结果向职工公布、体检结果告知职工。

4、按今年1 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与接触有毒有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必须书面如实告知职工作业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5、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的要求,在存在职业危害工作场所规范、醒目地设置职业危害及防护的警示标识。

6、企业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知识培训,企业组织和落实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7、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存在职业危害的,要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

8、落实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

9、填报《职业危害企业基本情况表》,4 月底报所在地安监部门。你单位应向我局承诺: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大企业停产整顿,小企业关闭。

属地安监局

3.焊工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篇三

附件1:

岗位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

同志:

您所从事的热加工桥式起重机操作作业,其作业岗位存在有高温、防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如防护、操作不当,可能对您的生理机能(体温调节系统)、呼吸系统造成损害,导致中暑、尘肺病发生。

我公司已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本岗位职业危害因素采取了防护措施,并配备了符合国家防护标准的工作服、通风、防尘毒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

为预防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职业病及伤害事故的发生,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及《劳动合同法》之规定,请您在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同时,履行以下义务:

自觉遵守本公司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发现职业危害隐患和事故应及时报告,避免职业病及各类伤害事故的发生。

特此告知!

甲方(签章):四川矿山机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法定代表人(盖章): 年 月 日

4.露天煤矿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篇四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矿工健康,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煤矿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煤矿与职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4、煤矿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职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5、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6、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5.煤矿职业危害告知卡内容大全 篇五

一、粉尘

1、健康危害:长期接受生产性粉尘的作业人员,会引发鼻炎、咽炎、支气管炎、皮疹、眼结膜损害等,当吸入的粉尘达到一定数量时即可引发尘肺病。此外,岩尘中含有的二氧化硅还是致癌物质,会增加患癌风险。

2、理化特性:有机性粉尘、无机性粉尘、混合性粉尘

3、应急处理:发现身体异常,要及时送医检查。

4、防护措施:必须佩带防尘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按规定就身体情况进行体检,对防尘设施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防尘设施运转正常。

二、噪声

1、健康危害:长时间处于噪声危害中,会对人体各系统带来严重的影响。产生头痛、脑胀、心慌、心跳加快、易诱发高血压、胃溃疡、耳鸣、听力下降、噪声性耳聋等。

2、理化特性:80分贝以上,对听力有不同程度的影响;85分贝以上,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90分贝及其以上时,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3、应急处理:立即撤离噪声影响区域,及时送到医院检查、诊断。

4、防护措施:按规定佩带个人防护用品(耳塞、耳罩等);对噪声源做隔音降噪处理;合理安排在噪声影响区域作业人员的工作时间;按规定要求做好体检工作。

三、一氧化碳

1、健康危害:会出现剧烈头痛、四肢乏力、恶心呕吐、烦躁;并可出现脑水肿、肺水肿、呼吸衰竭、脑部损害,甚至导致死亡。

2、理化特性:俗称煤气,是无色、无味、无臭、无刺激性气体,比空气略轻,易燃易爆。

3、应急处理:发现一氧化碳中毒病人,应立即将患者以至新鲜空气处,注意保暖。如果患者呼吸、心跳停止,应立即进行心肺复苏。

4、防护措施:加强通风管理;按规定加强有害气体监测;做好个人防护。四、二氧化碳

1、健康危害:绝大多数为急性中毒,主要表现为昏迷、反射消失、瞳孔放大或缩小、大小便失禁、呕吐肌肉痉挛等,甚至出现休克及呼吸停止,严重者甚至即刻窒息死亡。

2、理化特性:无色无味气体,高浓度时略带酸味。比空气重,常聚集在巷道底部,易溶于水。不助燃,不能供人呼吸。

3、应急处理:将中毒者迅速移至新鲜空气中,进行吸氧或高压氧治疗。无上述设备条件下,至少应在压缩空气的保护下快速施救。发现患者呼吸或心脏骤停的应及时进行心肺复苏。

4、防护措施:加强通风管理,浓度超标立即停工撤人;设置警戒,在井下通风不良区域或不通风的旧巷、盲巷外设置栅栏,禁止入内;喷雾洒水。

五、氮氧化物(二氧化氮)

1、健康危害:对肺部产生强烈的刺激与腐蚀。会造成呼吸困难、胸闷、咳嗽、头晕、等,重度中毒咯大量白色或粉红色泡沫痰,甚至出现窒息或昏迷。

2、理化特性:氮氧化物俗称硝烟(炮烟),常温状态中会变成二氧化氮。二氧化氮为浅红棕色气体,在21.2℃会变成红棕色液体,有刺激性气味。

3、应急处理:迅速将病人移至新鲜空气中,松开衣领,保持呼吸道畅通,静卧、保暖、立即吸氧;发生肺水肿时应立即吸氧。

4、防护措施:加强通风监测;井下爆破必须使用水炮泥,风量不足严禁放炮;爆破时人员必须撤离至新鲜风流中,等待炮烟散尽后进入工作面,进行洒水喷雾。

六、硫化氢

1、健康危害:鼻和咽喉有灼热感、眼睛刺痛、水肿、视力模糊、咳嗽胸闷、头痛、呼吸困难,大小便失禁、全身痉挛、呼吸麻痹直至死亡;高浓度吸入可立即昏迷,在数秒内死亡。

2、理化特性:无色,有臭鸡蛋气味,比空气重,易燃易爆,极易溶于水,易积聚在低洼积水处和水沟中,可随水流至远处引起意外中毒。

3、应急处理:应立即将病人移至新鲜风流中,脱去被污染的衣物,静卧、保暖、保持呼吸道畅通,头后仰或侧卧。发现猝死的应立即进行人工心肺复苏。

4、防护措施:加强通风管理;按要求佩戴好个体防护用品;在通风不良和不通风区域设置栅栏警戒,禁止入内;闻到有臭鸡蛋气味时可用湿毛巾捂住口鼻立即撤离。

七、二氧化硫

1、健康危害:慢性结膜炎、鼻炎、咽喉炎、支气管炎、眼结膜充血、胸痛、咳嗽、头晕恶心、喉头水肿、痉挛、肺水肿、窒息、麻痹、昏迷以至死亡。

2、理化特性:无色,有刺激性,毒性很强,吸湿性强,密度比空气大,易积聚在巷道底部。

3、应急处理:应将患者以至新鲜风流中,宽松衣物,静卧、保暖、吸氧,呼吸停止的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情况稳定后及时送医治疗。用生理盐水或清水冲洗眼结膜,并滴抗生素眼药水。

4、防护措施:加强通风监测,在通风不良和不通风区域设置栅栏警戒,进行喷雾洒水,闻到有刺激刺激性气体是应用湿毛巾捂住口鼻,立即撤离。作业时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八、氧气

1、健康危害:吸入浓度40%以上的氧气时,会造成胸闷、呼吸困难、肺水肿等;80%以上会造成全身抽搐、昏迷、呼吸衰竭甚至死亡。

2、理化特性:无色无臭,是易燃物、可燃物燃烧、爆炸的基本要素之一。

3、应急处理:迅速脱离现场至新鲜空气处,保持患者呼吸道畅通;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

4、防护措施:保证容器密闭性,避免其接触易燃物、可燃物,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

九、振动

1、健康危害:会造成头晕,恶心、心率和血压降低、腰椎损伤、局部振动病(如振动性白指)等。

2、理化特性:振动频率、加速度、振幅是振动作用于人体的主要危害因素,加速度越大,患白指病的可能性越大。

3、应急处理:根据病情进行综合性治疗,应用药物改善末端循环。必要时进行外科治疗。

4、防护措施:控制振动源,限制作业时间,降低振动强度,改善作业环境,加强个人防护,加强健康监督。患者应注意全身特别是手部的保暖,减少白指病发作。

十、乙炔

1、健康危害:具有弱麻醉作用,高浓度吸入可引起单纯的窒息。

2、理化特性:无色无臭,属微毒类;工业用品有大蒜气味,极易燃烧、爆炸。

3、应急处理:迅速撤离至新鲜空气处,对受污染区域进行隔离封锁;保持中毒人员呼吸道畅通,呼吸停止应进行人工呼吸。

4、防护措施:工作场所禁止烟火,避免长期接触。

十一、电焊弧光

1、健康危害:引起眼睛畏光、流泪、疼痛,重者可导致角膜结膜炎、白内障;皮肤上可导致红斑病,严重的可诱发皮肤癌变。

2、理化特性:其弧光属电磁辐射,光辐射作用在人体,会导致人体组织发生损伤。

3、应急处理:轻度症状无需特殊处理,眼睛受害重者可用地卡因滴眼。

4、防护措施:保障工作场所照明,按要求穿戴好特制护目镜、工作服等个人防护用品。

十二、电焊烟尘

1、健康危害:吸入此类烟尘会导致头晕、头痛、咳嗽、胸闷气短等,严重者会导致烟气中毒或尘肺病。

2、理化特性:含有二氧化硅、氧化锰、氟化物、氮氧化物、臭氧等有毒有害气体、微颗粒的混合烟尘。

3、应急处理:作业中发生不适症状或中毒现象,应立即停止作业,将患者移至空气新鲜处,及时送医。

6.申请职业病诊断告知书 篇六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申请职业病诊断需了解如下相关内容。

一、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者本人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

二、申请职业病诊断的内容必须在法定的职业病名单范畴之内(详见附后)。

三、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其掌握的以下相关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职业病诊断申请书1份(原件):职业病诊断申请书必须写明: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工作经历、接触职业病危害种类,既往身体健康状况,现在主要症状、体征(或中毒过程),以及申请职业病诊断的类型等相关内容。

3、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证明(原件)。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内容;由本人工作单位出具。

4、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由本人工作单位出具。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复印件),由本人工作单位出具。

6、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由本人工作单位出具。

7、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相关住院病例复印件1份;相关医疗机构检查结果报告单1份(复印件);

凡是需由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如果单位拒不提供,请申请人书面告知我单位。凡是复印件请在首页右上角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共几页”并签字确认,单位加盖公章。所有申请材料一经申请提交不在退回,请自留复印件或底稿。

四、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请书面告知我单位。我单位将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前职业病诊断工作将暂时中止。

六、当事人对我单位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卫生局申请鉴定。

七、疑似职业病人在职业病诊断、医学观察期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八、申请诊断过程中如有疑问或问题,可随时当面咨询或电话咨询。

九、此件一式两份,一份交由申请人,一份由申请人签字后我单位留存。

XX市职业病防治所

7.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书 篇七

员工 年 月 日,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单位组织了(□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经 医院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标准,对你进行了相关项目健康检查,有关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告知你如下:

1、□“未见职业病异常”

2、□“异常”:主要表现,详情请查看体检表。

被检查人签字:(摁手印)告知人:

xxxxxxx

职业危害防治科(盖章)

年 月 日

………………………………盖骑缝章……………………………….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书(本人留存)

员工 年 月 日,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单位组织了(□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经 医院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标准,对你进行了相关项目健康检查,有关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告知你如下:

1、□“未见职业病异常”

2、□“异常”:主要表现,详情请查看体检表。

告知人:

xxxxxxxxx

职业危害防治科(盖章)

8.焊工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篇八

出租车驾驶员职业伤害预防措施告知书

1、胃病

驾驶员应做到合理安排车辆行程,做到间隔4-5小时用餐一次,定时定量,坚持“衡、软、缓、淡”的饮食习惯。长时间开车时必须常备些新鲜水果、糕点和饮用水。保持稳定情绪,减轻生理、心理负担。情绪不稳定或长期过度紧张,会导致中枢神经紊乱,并对内脏器官的功能产生消极影响,首当其冲的就是胃。

2、肩周炎

做徒手体操,做肩关节3个轴向活动,用健肢带动患肢进行练习;做器械体操,利用体操棒、哑铃、肩关节综合练习器等进行锻炼;做下垂摆动练习,躯体前屈,使肩关节周围肌腱放松,然后做内外、前后、绕臂摆动练习,幅度可逐渐加大,直至手指出现发胀或麻木为止。

3、腰痛

尽量减少震动,驾驶员腰病产生的重要原因在于汽车发生的震动,应避免旧车“超期服役”,及时更换陈旧、麿损的零部件,对汽车定期维修保养。

保持正确的驾车姿势,确保腰椎受力适度。驾车时双眼平视,座椅的靠背向后微倾,坐垫略向前翘起。臀部臵于坐垫和靠背的夹角中,以在操作时不向前移为宜。

持续驾车期间多一些间歇性休息。一次驾车时间一般不宜过长,否则身心疲惫,既影响行车安全,又会危害健康。在驾车过程中,一般每隔2小时可停车休息,这样可以帮助肌肉消除疲劳并起到复原作

用,从而减少震动带来的危害。

强运动,腰背肌力量薄弱,久之就会引起腰椎变形,常见症状有腰腿疼痛、无力、麻木。

4、震动病

为了预防震动病,必须认真保养好减震器,使其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并正确使用轮胎花纹;在驾驶车辆时应平顺柔和,避免野蛮操作;将驾驶座位调整至适当的位臵,最好在座位靠背上装配富有弹性的垫子,以起到分散震动冲击的作用;在握方向盘时用力要适度,最好戴纱手套,使手掌与汽车的接触成为间接接触,以缓冲震动的作用和刺激。

5、颈椎痛、急性颈扭伤

首先调整好汽车驾驶座,使方向盘和踏板容易够得

到;驾车时要坐直,臂部尽量靠紧椅背,上身挺直,膝盖略屈,但不

可妨碍操纵方向盘;必要时可调整后视镜角度;操纵方向盘时手臂应稍弯曲;若将方向盘看成一个时钟面,左手应握在9点至10点之间,右手则握在2点至3点之间。

预防急性颈扭伤:要避免突然和强行、过度扭转头颈部,倒车时尽量用反光镜观察车后的情况;若确需扭头时,首先应适当调整坐姿,以使颈部不致过度扭转,连续扭头时间不宜过长;平时开车时应避免急刹车及突然加速,以防头颈部与躯干移动速度不一致而产生颈部肌肉痉挛。

6、耳聋、视力疲劳

驾驶员最好在平时不妨碍驾驶安全的情况下。关闭车窗,或在车上播放舒缓的音乐。

汽车驾驶员驾车时精力高度集中,透过车前玻璃,车两旁路边的房舍、树木、田园等静止物,在车轮滚滚向前瞬间快速向后退去,尤其是在睛天太阳光线强烈的情况下,这种“动”的光波刺激一量让长时间疲惫行车的驾驶员接受,便要消耗很多视紫质。

预防措施:驾驶员在停车后尽量眺望远处或绿色植物,以缓解眼 部疲劳,或者做眼保健操;驾驶员常饮茶能加速视紫质合成,有效保护视力,对保障行车安全能起到积极作用。

7、其他疾病

首先,饮食营养要调理得当。驾驶员的能量和体力消耗较大,因此,在饮食营养方面应以高蛋白、适量脂肪、多维生素、多纤维素类食物为主,多吃水果、蔬菜类食品,行车途中要多饮白开水或淡茶水。

其次,要注意劳逸结合,防止透支健康。驾驶员要学会忙里偷闲进行休息,尤其应该保证每天都有足够的睡眠时间。

再次,要坚持加强体育锻炼。每天早晚可坚持跑步、做健身操等户外活动。善于利用等客人的空档时间,走出驾驶室,呼吸新鲜空气,做些松驰脊椎、腰部、关节和四肢的活动。

9.焊工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篇九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

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指导和规范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做好《规范》的宣传和落实工作。

各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按照《规范》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及档案材料,设置和维护好警示标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要把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各项要求,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惩处,确保按期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2015年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11月13日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

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本规范所指的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六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见附件1)。第八条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规范第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书面告知文件要留档备查。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十三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一)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对皮肤有刺激性或经皮肤吸收的粉尘工作场所还应设置“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产生含有有毒物质的混合性粉(烟)尘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戴防尘毒口罩”;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等警示标识,在开放性同位素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裂变物质”;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禁止入内”、“当心中毒”、“当心有毒气体”、“必须洗手”、“穿防护服”、“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并标明“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警示标识;

(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或腐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腐蚀性”、“遇湿具有腐蚀性”、“当心灼伤”、“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戴防护眼镜”、“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注意高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

(七)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戴防护镜”等警示标识;

(八)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等警示标识;

(九)存在低温作业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低温”、“当心冻伤”等警示标识;

(十)密闭空间作业场所出入口设置“密闭空间作业危险”、“进入需许可”等警示标识;

(十一)产生手传振动的工作场所设置“振动有害”、“使用设备时必须戴防振手套”等警示标识;

(十二)能引起其他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XX危害”等警示标识。

第十四条 生产、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生产、使用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线设在生产、使用有毒物品的车间周围外缘不少于30cm处,警示线宽度不少于10cm。

第十五条 开放性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贮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第十六条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除按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示例见附件2)。

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1.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

2.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

3.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

第十七条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必须在使用岗位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示例见附件3),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十八条 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当心中毒”、“当心电离辐射”、“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等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除按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条 为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依法在设备或者材料的包装上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二十一条 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泄险区启用时应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等警示标识。第二十二条 维护和检修装置时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第四章 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设置

第二十三条 公告栏应设置在用人单位办公区域、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告知卡应设置在产生或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附近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四条 公告栏和告知卡应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尺寸大小应满足内容需要,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内容应字迹清楚、颜色醒目。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多处场所都涉及同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在各工作场所入口处均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六条 工作场所内存在多个产生相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的,临近的作业岗位可以共用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和告知卡。

第二十七条 警示标识(不包括警示线)采用坚固耐用、不易变形变质、阻燃的材料制作。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绝缘材料。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产品)包装上,可直接粘贴、印刷或者喷涂警示标识。

第二十八条 警示标识设置的位置应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井下警示标识应用反光材料制作。

第二十九条 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或可移动的物体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第三十条 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第三十一条 警示标识的规格要求等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执行。

第五章 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维护更换 第三十二条 公告栏中公告内容发生变动后应及时更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7日内更新。

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应在工艺变更完成后7日内补充完善相应的公告内容与警示标识。

第三十三条 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档案材料,并将其存放于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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