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力公司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实施细则

2024-11-04

浙江省电力公司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实施细则(精选3篇)

1.浙江省电力公司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实施细则 篇一

淮南供电保障高危及重要客户安全供用电服务步入“深水区”

本网讯 通讯员 张龙跃 报道 日前,淮南供电公司报请淮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求对仍存有重大用电安全隐患的16户煤矿高危企业实施停电措施,请其明确停电工作流程,协调相关企业做好停电前准备工作。此举使该公司保障高危及重要客户供用电安全服务步入“深水区”,安全管理工作进入攻坚关键期。

本着“高危客户无小事”的安全理念,淮南供电公司从2月份展开为期20天高危客户电网侧安全供电隐患综合排查治理工作。排查治理高危客户电网侧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发现的隐患按分级标准建立一案一档隐患档案,实行分级管理,按专业分工边排查、边整改,及时治理消除隐患;核查国网公司《业扩报装供电方案编制导则》颁布后实施落实情况,核准高危、重要客户的安全档案,确保与现场实际相一致,以避免由于电网侧原因造成高危客户供电中断。

在3月份开展的用电营业普查工作中,该公司有效地将用电服务融入其中,普查期间,对高危行业、重要用电客户的供电设施进行相应检查,发现问题,能解决的,提供指导和帮助,当场给予处理,暂时不能处理的,及时向客户做出提醒,对于将会危及设备安全的缺陷和隐患,告知同时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4月6日-9日,为保障世博会期间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该公司进一步开展世博保供电高危及重要客户专项安全供用电服务活动,以确保用电侧的供电设施可靠运行,杜绝因客户原因导致电网故障。专项服务对所辖区域内102家煤矿等高危及重要客户的一次用电设备的安全运行状况,高低压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巡视查看,检查检测双电源联络及闭锁方式、UPS设备安装及运行情况以及自备发电机的维护试验情况等,指导高危及重要客户按照用电负荷特性以及停电产生的影响完善停电应急处置预案,重点督促客户维护自备应急电源状态,确保自备应急电源随时启用,对未配备应急电源的高危及重要客户,督促其制定应急措施,并按要求备案;对于客户存在的隐患情况,根据程序以用电检查隐患通知单的书面方式再次当场下达给客户。

4月16日--18日,该公司又对专项服务中发现存在的供用电安全隐患进行复查,并将复查情况汇总以文件的形式上报省公司。同时对仍存在重大隐患的16户煤矿高危客户,经核实确认,于4月19 日,汇总向淮南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上报,要求其停产消缺。

在此次报请的材料中,该公司还指出这16户煤矿高危客户目前供电方式以及存在的用电安全隐患,并提出解决的措施手段和计划以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可根据客户情况做调整。同时表示,该公司会全力以赴支持、帮助并配合客户解决供用电安全问题。

高危客户无小事,保障高危客户安全供用电是供电企业和客户的共同责任,为保障世博会可靠供电,为营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淮南供电公司在努力,并依法以责督促和指导客户,力将这种努力坚持持续下去,与高危及重要客户一道共同筑起企业安全可靠供用电的“堤坝”。

2.浙江省电力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一、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三、施工分包管理制度

四、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五、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六、安全奖惩制度

一、安全管理责任制

1.总则

1.1.省公司部下设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1.2.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落实。

1.3.组织基建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1.4.监督指导建设管理单位、监理、设计、施工企业加强基建安全管理,组织和推动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1.5.开展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风险识别、评价、预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工作的落实情况。1.6.落实公司关于分包安全管理的各项具体要求,监督、检查所属企业及在建工程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

1.7.监督、检查基建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提取和使用。

1.8.组织本单位内基建安全相关检查工作,开展本单位投资在建工程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

1.9.对施工条件复杂且采取常规措施难以保证安全的重要危险作业、首次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重大项目,进行跟踪管理。1.10.组织对所属施工企业开展施工安全性评价。1.11.组织本单位内基建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考核与评价。1.12.制定信息上报管理制度,负责收集、分析、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1.13.组织或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1.14.对本单位投资或控股的建设项目履行项目法人安全管理职责,对受委托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职责。2.职责

2.1省公司总经理职责

2.1.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重要文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1.2.组织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并实行严格的考核和奖惩。

2.1.3.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2.1.4.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级各岗位人员安全责任制。

2.1.5.定期主持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委会会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

2.1.6.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符合国家、行业和公司的有关规定。2.2.省公司基建副总经理职责

2.2.1.组织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重要文件,负责具体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2.2.审定本单位基建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并组织落实考核和奖惩。

2.2.3.建立完善本单位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组建基建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基建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2.2.4.组织落实本单位基建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级各岗位人员基建安全责任制。

2.2.5.主持基建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基建安全工作。2.2.6.组织基建安全大检查;主持召开基建安全情况分析会,听取基建管理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2.2.7.确保本单位基建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符合国家、行业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2.2.8.推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持续改进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2.2.9.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中,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

2.2.10.组织或参加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2.3基建部主任

2.3.1.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重要文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2.3.2.协助分管基建副总经理召开基建安全情况分析会,听取基建管理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2.3.3.建立完善本单位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组建基建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基建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2.3.4.组织落实本单位基建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级各岗位人员基建安全责任制。

2.3.5.组织基建安全大检查;主持召开基建安全情况分析会,听取基建管理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2.3.6.确保本单位基建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符合国家、行业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2.3.7.推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持续改进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2.3.8.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中,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

2.3.9.组织或参加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2.4基建部副主任

2.4.1.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重要文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2.4.2.协助主任分管基建安全工作,并对分管的工程负相应安全、文明施工领导责任。

2.4.3.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中,负责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组织贯彻落实。

2.4.4.受主任委托,主持或参加施工企业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4.5.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指导安全工作。2.5基建部质安处处长

2.5.1.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重要文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2.5.2.协助主任分管基建安全工作,并对分管的工程负相应安全、文明施工领导责任。

2.5.3.制定本单位基建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并组织实施。2.5.4.组织基建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

2.5.5.监督指导建设管理单位、监理、设计、施工企业加强基建安全管理,组织和推动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2.5.6.开展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风险识别、评价、预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工作的落实情况。

2.5.7.在组织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同时,组织审查标书和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奖罚条款。

2.5.8.督促工程项目做好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组织推广先进管理方法、施工工艺、技术和设备,解决基建安全技术上的突出问题,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

2.5.9.参加有关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防范措施。2.6基建部安全专职

2.6.1.贯彻、执行国家电力建设安全建设监察、劳动保护方面的政策、方针、法令、法规、制度,协助领导组织和推动基建安全工作。

2.6.2.协助安监部监察全省基建安全工作,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6.3.编制电力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2.6.4.监督指导建设管理单位、监理、设计、施工企业加强基建安全管理,组织和推动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2.6.5.负责的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安全考核、评比和奖惩。

2.6.6.按时上报安全信息月报,编写事故通报、安全月报、安全工作总结。

2.6.7.协助领导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和组织施工企业专职安监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现场施工安全巡回检查。2.6.8.组织基建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

2.6.9.参加工程初步设计、施工组织总设计和工程招投标的审查。

2.6.10.组织所属施工企业制定分包商资质审查、准入制度,建立统一的合格分包商名册并动态调整;负责对所辖工程项目及所属施工企业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督查、评价和考核,实现对分包的全过程管控。

2.6.11.有权向发生事故或严重未遂事故的单位、部门和有关人员查问事故发生全过程情况。2.7基建部质监(质量)人员

2.7.1.在质检活动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2.7.2.在质检活动时,同时检查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事故隐患,并提出整改措施。

2.7.3.参加由于质量原因引起的人身事故调查。2.8基建部建设管理人员 2.8.1.在技术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重要文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2.8.2.在工程检查活动时,同时检查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事故隐患,并提出整改措施。

2.8.3.督促工程项目做好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组织推广先进管理方法、施工工艺、技术和设备,解决基建安全技术上的突出问题,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2.9基建部技改、配网管理人员

2.9.1.在技改、配网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重要文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2.9.2.在技改、配网工程检查时,同时检查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事故隐患,并提出整改措施。

2.9.3.督促技改、配网工程项目做好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组织推广先进管理方法、施工工艺、技术和设备,解决基建安全技术上的突出问题,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2.9.4.负责的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单位进行技改、配网安全考核、评比和奖惩。

2.9.5.协助领导定期开展技改、配网安全大检查和组织施工企业专职安监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现场施工安全巡回检查。2.9.6.对所辖技改、配网工程项目及所属施工企业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督查、评价和考核,实现对分包的全过程管控。

2.9.7.参加有关技改、配网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防范措施。

2.10基建部特高压管理人员

2.10.1.在特高压工程建设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重要文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2.10.2.在特高压工程检查时,同时检查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事故隐患,并提出整改措施。

2.10.3.督促特高压工程项目做好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组织推广先进管理方法、施工工艺、技术和设备,解决基建安全技术上的突出问题,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2.10.4.负责的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单位进行特高压安全考核、评比和奖惩。

2.10.5.协助领导定期开展特高压工程安全大检查和组织施工企业专职安监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现场施工安全巡回检查。

2.10.6.对所辖特高压工程项目及所属施工企业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督查、评价和考核,实现对分包的全过程管控。2.10.7.参加有关特高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防范措施。2.11基建部技经人员

2.11.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规定。

2.11.2.在组织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同时,组织审查标书和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奖罚条款。

2.11.3.督促工程项目做好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组织推广先进管理方法、施工工艺、技术和设备,解决基建安全技术上的突出问题,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

2.11.4.督促现场各项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到位,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落实到位,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

2.11.5.在审查基建工程任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中,要求有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和奖惩规定。

2.12基建部其他综合管理人员(信息、统计)

2.12.1.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重要文件,协调领导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2.12.2.在编制施工计划时,同时编制安全工作计划。2.12.3.认真学习并自觉执行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规程,去施工现场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二、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基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例行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每年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基建工作会议,布置基建安全工作。

2.公司每季度召开基建安全分析会,总结分析基建安全状况,协调解决基建安全问题,部署基建安全工作。3.建设管理单位、监理、施工企业每年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每季度召开安全工作例会,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要求,总结分析本单位安全工作状况,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和季度安全工作。

4.工程项目安委会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检查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工程项目存在的安全问题。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

5.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施工项目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闭环整改。

6.施工队(班组)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日活动,并应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6.1“安全日”活动主要内容为交流总结一周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检查本周存在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

6.2对一周内所发生的事故或隐患,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认真分析,责任者应在会上作必要的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6.3临时工应参加所在班组的安全活动会,特殊情况,可由用工单位选派责任心强的正式职工负责组织指导他们进行活动学习,并做好记录。

6.4分包施工队应由专(兼)职安全员组织“安全日”活动,发包单位应提供学习资料,并监督、指导他们按规定要求进行活动,并做好记录。

7.各种安全工作会议均应有完整的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

三、施工分包管理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依法规范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基建安全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公司系统建设工程和所属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公司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对施工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等分包管理要求,主体工程不得专业分包。

2.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它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专业分包工程总价不得超过施工合同总价的30%,否则视为违规分包。3.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在合同允许范围内,施工承包商可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等级或劳务分包资质等级的分包商。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 施工承包商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分包。

4.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商的选定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商需由施工承包商组织各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由施工项目部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建设单位批准并备案。5.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履行工程合同义务,做好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管理工作,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6.公司基建部组织所属施工企业制定分包商资质审查、准入制度,在对潜在分包商资质业绩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建立公司统一的合格分包商名册并动态调整。

7.公司基建部负责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分包安全管理的各项具体要求,负责施工企业分包商准入管理,负责动态掌控分包安全信息和控制分包安全风险,负责对基层单位和在建工程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价,负责及时上报分包安全信息。

8.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负责审批施工承包商申报的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及分包申请,严格控制施工承包商的分包工程范围,严格审查分包商资质和业绩,对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进行备案,定期分析上报工程分包管理信息,定期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分包管理检查,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对其分包商的安全管理,负责对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分包管理的考核评价。9.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对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监理制度;审查工程项目分包计划申请;报送工程项目分包情况并备案;审查分包资质、业绩并进行入场验证;通过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监理手段,实施分包安全监理;动态核查进场分包商的人员配备、施工机具配备、技术管理等施工能力,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实施闭环管理。

10.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健全覆盖分包商的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分包商资质审查、现场准入、教育培训、动态考核、资信评价等分包管理制度;配合省公司建立合格分包商名册;明确分包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对分包商及其人员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定期组织、督促分包商开展各类安全、质量活动,做好活动记录。

11.严禁将下列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进行专业分包:送电线路工程的杆塔组立、架线和附件安装;变电工程的构支架组立和一次、二次等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12.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条件,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不得再次分包。其自身的人员数量及素质应能满足安全施工和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并应保持施工人员的稳定。

13.禁止劳务分包人员在没有施工承包商组织、指挥及带领的情况下独立承担拆除工程、土石方爆破、设备材料吊装、高处作业、临近带电体作业,大型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围堰工程、大型模板工程与脚手架(跨越架)工程、大体积混凝土浇筑、、铁塔组立作业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建设单位明确的其他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

14.对分包商的资质审查应在每年年初或新工程开工前进行。重点审查分包商的施工技术能力和安全、质量保障能力和类似工程业绩。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发生过人身死亡和质量事故的分包商,不得继续使用。施工承包商应尽可能与分包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避免人员频繁变动。15.分包商资质审查内容: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分包商施工简历、近三年安全、质量施工记录;

(五)确保安全、质量的施工技术素质(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六)施工管理机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及其人员配备;

(七)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的机械、工器具、计量器具、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八)安全文明施工和质量管理制度。

16.施工承包商每年或在专业分包工程开工前应组织(或监督专业分包商组织)对专业分包商全体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对体检不合格或有职业禁忌症者,以及其它不适合电力建设施工作业的人员应督促分包商及时清退;分包商人员的体检证明须由县级及以上(或等同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严禁分包商录用未成年者。17.工程开工前,施工项目部应组织专业分包商全体分包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凡增补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报监理项目部备案。业主项目部定期检查分包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考试情况。

18.施工项目部必须将劳务分包人员纳入施工班组,实行与本单位职工“无差别” 的安全管理,建立包含劳务分包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培训、意外伤害保险、员工体检等信息的劳务作业人员名册。

19.分包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的全部手续审查合格后,施工项目部负责为分包商作业人员办理带有本人单位、姓名、工种、照片等相关信息的“胸卡证”,并在上岗时佩戴。“胸卡证” 严禁转借他人。

20.施工项目部严格审查专业分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安全施工方案或措施并备案,施工项目部审查后报监理项目部审批,并监督其严格实施。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项目部应按规定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

21.分包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的管理规定。

四、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1.安全检查形式:安全检查分为专项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日常巡视检查、季节性检查等形式,从点到面覆盖施工全过程、全方位。并实行重点检查、定期复查的动态全过程跟踪。

2.检查依据: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电力行业安全规程、规范及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管理制度等。

3.公司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基建安全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防汛、分包等专项检查。

4.建设管理单位,监理、施工企业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5.工程项目安委会每季度组织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查。6.业主项目部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7.系统外工程项目,承揽的监理、施工企业每季度应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在建设周期内,公司视工程具体情况开展安全检查。

8.境外工程项目,承揽的监理、施工企业每年或建设周期内应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在建设周期内,省级公司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

9.基建安全检查以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为主要内容,同时将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纳入检查范围。

10.根据公司管理要求或季节性施工特点,开展月、季度及春、秋季等例行检查活动。

11.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对施工机械管理(包括施工机械安全状况准入检查、施工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和日常维护情况等)、分包管理(包括分包资质审查、分包审批、分包施工的过程管理等)、临近带电体作业(包括风险预控措施的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作业过程管理等)等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12.根据管理需要和项目施工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随机检查活动。

13.公司组织成立基建安全巡查组,开展常态化的基建安全检查活动。

14.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问题,应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实行闭环管理;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责任单位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定整改措施计划报上级批准,分阶段实施。

15.各类基建安全管理活动的组织单位,必须制定检查方案、大纲和检查报告大纲,明确工作要求,对检查效果进行总结评价,不断提高安全检查工作水平。

五、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1.为配合上级加强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把握施工现场的整体安全形势,开展风险预控工作,落实基建安全责任,现场业主、监理、施工三个项目部必须严格按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相关文件的要求,做好安全信息上报工作。2.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必须安排专人负责信息上报工作。3.基建安全信息的编制上报由施工项目部负责收集编制,监理项目部监督初审,业主项目部最终审核上报。严格按照《ERP辅助模块-基建管控基建安全月报用户操作手册》的要求进行操作。

4.管控安全月报的填报的截止时间为:施工项目部每月23日,监理项目部每月24日,业主项目部每月25日。电子版安全月报的上报时间为每月25日。

5.各项安全信息必须如实上报,严禁弄虚作假,“重大风险因素”必须根据现场工程进展阶段进行认真分析,拟采取的预控防范措施必须具体且有针对性,当月基建安全管理方面开展的主要工作及下月主要风险及重点工作计划等必须按照规定的字数填写。

6.各单位上报的信息月报,必须经部门领导审阅,提高信息月报的重视程度。

7.电子版安全月报几张表格的填报要求为: 7.1本单位投资项目基建安全信息汇总表(表一):为浙江公司投资在建项目汇总表,填写工程规模、工程数量、公司系统队伍数量、分包单位数量、分包队伍人数、系统外队伍数量、系统外队伍人数、施工项目部数量、形象进度等内容。7.2系统外工程汇总表(表二):填写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外工程建设业务类型,系统外工程建设类业务汇总表中现场人数填写所属企业现场员工和所承揽工程分包人员总数(不含总承包发包队伍人员)。

7.3系统外施工项目一览表(表三):填写系统外施工项目的详细信息。

7.4风险项目一览表(表四):填写下月重大风险因素项目。8.基建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上报执行即时报告制度,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本项目部负责人报告,此后应逐级上报,每级口头电话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各类事故均应在安全信息月报中进行统计上报。

9.基建安全信息的管理报送工作将通过相关评价工作进行考核,对于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将按相关奖惩条款予以处罚。

六、安全奖惩制度

1.公司基建系统安全奖惩工作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责任追究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基建安全工作奖惩机制,推进各级基建安全责任制的落实。2.公司对建设管理单位、监理、施工企业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工作绩效,通过量化评价指标进行考核、评价。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对基建安全管理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对未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和个人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3.公司负责监督、指导监理、施工企业奖惩激励机制的实施。4.监理、施工企业内部应制定基建安全奖惩制度,设立安全管理专项基金,确保奖惩制度落实到位。

5.公司、建设管理单位依据国家电网公司激励约束管理要求,对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核定工程项目合同结算金额。

6.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合同中明确对安全文明施工、违章及未遂事故(事件)的考核要求,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及本规定有关要求,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参建方进行安全考核及评价;合同中应明确安全保证金金额,并作为现场考核资金来源之一。

7.项目安全管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安全工作考核依据之一;业主项目部应对管理评价不合格的项目部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8.业主项目部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以及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项目部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9.监理项目部对现场发生的违章及未遂事故(件),应签发书面通知并进行处罚,报业主项目部备案。

10.违章与事故考核罚款应纳入安全管理专项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11.发生事故(事件)或重复发生同一类型未遂事故(件)的项目部,取消参与上一级评先评优资格。

12.业主项目部对设计企业、监理、施工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综合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经建设管理单位审核后上报省公司,考核结果与招投标挂钩。

13.公司基建系统发生事故(事件),应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等级,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事件)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考核。

3.浙江省电力公司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实施细则 篇三

【发布日期】2001-02-23 【生效日期】2001-02-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甘肃省电力公司开展

“电力市场整顿和优质服务年”活动实施细则

(2000年2月23日)

为了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依法规范电力市场秩序,进一步提高供电质量和服务水平,国家电力公司决定,2001年在全公司系统开展“电力市场整顿和优质服务年”活动。

贯彻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开展电力市场整顿和优质服务年活动的决定》,是进一步推进省公司的改革发展,落实“人民电业为人民”的宗旨,提高电力系统整体素质,树立电力企业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举措。为了把《决定》落到实处,省电力公司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一、建立电网调度信息公开制度

1.坚持电网调度“公平、公正、公开(三公)”,维护并网发电厂和电力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1)同类型火电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接近。

(2)根据各供电企业预计的次日96点用电计划,预计次日全网用电计划。

(3)依据刘家峡水电厂出库流量,按照梯级经济调度及电网调频需要的原则,安排次日刘家峡、盐锅峡、八盘峡、大峡及碧口水电厂的计划发电曲线。

(4)根据各火电企业上报的次日可调出力及电网的安全稳定约束条件、年月度发电计划,由火电平衡全网的用电。

(5)火电机组需要参与调峰时,一般按经济调度和资源优化配置原则调整。

(6)水电受水位、水情等因素限制而需火电计划做相应调整时,在保证电网安全约束前提下,按经济调度和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增减出力。

2.每月15日发布月度、季度、年度电网调度信息。

3.开设“三公”调度信息网页,发布电网调度信息,提高调度信息的及时性和透明度。

(1)发布方式:在甘肃省电力公司信息网站上发布。

(2)发布信息内容:

①电网结构情况;

②电网安全运行约束条件;

③并网运行机组的技术性能,包括:额定容量、最大出力、最小出力、进相运行情况; ④按类型分别发布发电企业实际上网电量、计划完成情况和发电利用小时数,并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说明;

⑤省际间电量交换情况;

⑥次月发电企业上网电量计划,来水预测,发电企业机炉检修情况;

⑦全网实际用电量及用电增长情况,次月用电量预测。

二、二、规范供电企业经营行为

1.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收费规定,不得随电费代收国家明令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费、保证金等。

(1)所有供电营业场所公开国家现行电价标准及有关收费的规定,接受客户监督。

(2)为开拓市场,扩大电量销售,减轻客户负担而制定的价格优惠政策,在营业场所公布并通过有关媒体及时向社会广泛宣传。

(3)不随电费代收国家明令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费、保证金等,若有违犯,严肃处理。

2.严禁自立名目或标准收取与用电有关的费用。在城乡电网建设和改造中,不得以任何形式自立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

(1)不自立名目或自定标准收取与用电有关的任何费用。属延伸服务项目的收费,执行省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承揽用户自建工程的收费,执行国家及省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定额标准及有关规定。客户有权审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收费有异议时,依法提请中介机构审定。

(2)在城农网改造中,户表工程执行省物价局制定的客户资产改造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管理。供电企业不得再向客户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3)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四到户”,属供电企业的资产全部由供电企业投资改造,不得向客户分摊改造费用。

(4)农村电网中由乡镇及以下电网供电的用户新增用电容量,免征供电贴费。

(5)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免征供电贴费。

3.严格规范公司系统员工用电行为,严格规范公司系统多经企业用电行为。

(1)公司系统员工用电全部实行“四到户”。

(2)公司系统多经企业用电必须装表计量,并按国家电价标准及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计收电费。

三、三、公开服务承诺,规范服务行为

1.公开服务承诺和服务程序。客户办理用电手续实行“一口对外”,不得因内部管理问题拖延送电时间。

(1)在营业场所公开办理用电服务的程序和办理时限,用电客户可通过多种途径对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进行监督。

(2)客户办理用电手续实行营业场所“一口对外”受理。各供电企业应建立切实可行的内部运转机制,明确各类用电业务办事的责任及时限要求,不得因内部管理问题拖延向用户送电时间。

(3)营销信息系统投运后,省公司及供电企业领导通过信息网络直接监督各供电营业窗口的办事进程及时限。2.提供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务。设立统一报修电话。迅速响应,及时处理,尽快恢复供电。

(1)各供电企业向客户提供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务,报修电话向社会公布,条件许可时可设立统一的报修电话或特服电话。

(2)报修服务值班人员接报修电话五次震铃内必须摘机应答;故障抢修人员到达故障现场的时限:城区45分钟;农村平原地区90分钟,边远山区180分钟。

(3)完善电网结构,选择优良设备,在城区逐步实现故障自动隔离,非故障自动恢复供电的装置系统。

(4)尽快处理故障,恢复供电。一般事故处理时间城区不超过2小时,农村不超过3小时。为减少对客户的停电时间,要积极开展带电作业。

(5)重大事故处理应严密制定方案,尽量减少对客户停电的时间。

3.供电设施计划检修停电,提前7天向社会公告停电的区域、线路及停电和恢复供电的时间。计划检修兑现率不低于98%。

(1)做好联合检修计划,减少停电次数。计划检修,提前7天向社会公布停电区域、线路名称及编号、停电和恢复供电的时间,重要用户以书面形式予以通知。

(2)精心组织好检修工作,不得无故延长检修时间。

(3)临时检修停电应以最快速度向社会紧急公布,重要用户逐个予以紧急通知,并做好通知记录。

(4)尽量避免临时检修,计划检修兑现率不低于98%。

4.在报装工程中,对客户自建工程不指定设计,不指定施工队伍,不指定设备材料采购。

(1)在报装工程中,供电企业办事人员不得向客户指定客户自建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队伍和采购设备材料。客户有权自主决定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队伍和国家经贸委推荐的或具有资质的厂家生产的合格电气设备。

(2)供电企业应以良好的服务、优质的质量标准、合理的工程造价及较快的工期来赢得客户的信任,承揽客户工程项目。

四、四、提高供电质量,推出便民利民措施

1.提高供电安全可靠性和客户端电压合格率。

(1)通过加强管理和电网改造,不断提高供电可靠率。由于2001年城农网改造项目停电因素,实现客户年平均供电可靠率:城市不低于99.82%;县城不低于99.45%,农村河西地区不低于99.32%,中部地区不低于99.20%,河东地区不低于98.86%。

(2)供电可靠率的统计严格按国电公司规定办法进行。

(3)积极采用设备状态检修,优化调度运行方式,合理配置变压器容载比,提高供电可靠率。

(4)居民电压合格率:城市不低于95%,农村不低于90%。对于因电压质量影响居民用电的供电线路,各供电企业在城农网改造中列入计划。城农网改造结束后,不允许出现因电压质量而影响居民生活用电的问题。

(5)因供电企业作业造成居民用电电压突升而烧坏居民电器者,供电企业负责修理或赔偿。

(6)每年对配电变压器低压端和低压线路末端实测电压2次,以监测电压质量。

(7)及时调整变压器分接开关,合理配置电容器,提高电压合格率。

2.全面推进“一户一表”工程,实现供电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1)在城市户表工程中,对合表用电的居民生活用电,必须全部改造为“一户一表”,实现“四到户”。

(2)对转供电的居民生活用电,要改为供电企业直供,并实现“一户一表”,做到“四到户”。

(3)对由物业管理部门供电的居民生活用电,供电企业要争取政府部门支持,改为由供电企业直供,并实现“一户一表”和“四到户”。新发展的居民生活用电,必须实现“四到户”。

(4)对企、事业单位供电的居民生活用电,可根据具体情况,先无偿接收企、事业生活供电设施,由供电企业在城网工程中予以改造,由供电企业直供,实现“一户一表”和“四到户”。

(5)将企、事业单位向职工供电改为由供电企业直供,要坚持企、事业单位自愿的原则。

3.建立技术支持系统,解决客户报装报修难、咨询查询难、交付电费难的问题。

(1)省公司统一规划和建设全省营销管理信息系统,各供电企业积极筹建客户服务中心。

(2)信息系统投运后,客户可以同城异地进行用电申请和咨询查询;在逐步实现与银行系统计算机联网后,客户可自主选择方便的银行交纳电费。

(3)在规范化服务的基础上,以提高柜台及客户代表处理用电业务能力为目标,从服务功能、服务手段上进行改革创新,提高回复客户各项查询和咨询的速度,缩短客户的等待时间。必要时可增设临时办事柜台。

(4)2001年营销信息系统在兰州供电局开发并试运行,下半年开始在全省推广,2002年完成推广。

五、五、加强行风建设,欢迎社会监督

1.坚决反对以电谋私行为,不得发生个人或法人以电谋私的腐败现象。

(1)坚决执行有关严禁以电谋私的若干规定,严肃查处以电谋私的行为,典型违规违纪事件要予以曝光。各供电单位要有查处以电谋私行为的具体惩处标准和办法。

(2)各供电企业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借办用电手续之机为小团体谋利益。如有发生,省公司将追究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3)坚持服务质量追踪检查制度。各供电企业按月、季、年统计追踪检查结果,报省公司优质服务年活动办公室。

2.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讲文明,讲礼貌,推行文明用语。

(1)认真实施《甘肃省电力公司行风建设三年规划》,并着手制定“十五”行风建设规划,继续开展供电规范化服务活动,已达标的示范窗口,要巩固成绩,不断提高;未达标的供电窗口务必按期达标。

(2)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文明礼貌,在营业窗口继续推行50句文明用语和普通话。对发生与客户在窗口争吵的事要严肃处理。

3.聘请国家公务员,社会知名人士,客户代表担任社会用电服务质量监督员,对公司系统开展“电力市场整顿和优质服务年”活动进行监督。公司和公司系统各单位定期听取意见,切实改进工作。

(1)省电力公司及各供电企业按管理层次分别聘请政府公务员、社会知名人士、客户代表担任社会用电监督员,对规范电力市场秩序和供电服务进行监督。

(2)每半年召开一次监督员会议,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3)各供电企业领导要坚持定期站柜台及走访客户和政府机关的好做法,直接听取客户和政府意见。

(4)各窗口要设立用户意见簿,对客户意见要认真分析、及时处理。4.向社会公布供电服务投诉和举报电话。投诉电话应在5天内答复,举报电话应在10天内答复。

(1)各供电企业向社会公布800免费投诉电话,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客户对供电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投诉和举报。

(2)省公司及各供电企业都要有专(兼)职人员受理客户的电话投诉或举报,并遵守投诉或举报有关纪律,做好投诉或举报记录。

(3)省公司及各供电企业领导要认真对待客户的投诉或举报工作。投诉电话应在5天内答复,举报电话应在10天内答复。

六、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省公司及基层各供电单位都要成立“电力市场整顿和优质服务年”活动领导小组,由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纪检监察、生产、调度、营销、农电等部门参加,统一部署,加强协调。

2.切实加强和各种新闻媒体的联系,广泛宣传,加强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

(1)利用《甘肃电力报》、甘肃电力有线电视台进行电力法规宣传,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规事件、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窃电行为予以曝光。

(2)利用各种媒体报道甘肃电力系统“开展电力市场整顿和优质服务年活动”的做法和经验,加强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

3.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4.严肃查处、纠正公司系统电力市场交易和供电服务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对违规违纪事件要公开曝光,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护短。举报事件经调查核实,要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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