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2024-06-17

浅谈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共7篇)

1.浅谈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篇一

浅析我国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课程名称 《国际经济法导论》 校区仙林校区序号专业班级经济081姓名奚 婷学号 2020108122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发展,国际避税问题在国际税收中变得日益普遍和复杂。我国加入WTO后,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际避税无疑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国家税收权益产生更为重要而直接的影响。因此,加强国际反避税工作,有效防止国际避税十分重要。

一、国际避税在我国的主要表现

1、利用税收优惠避税

为吸引外商投资,国家对外资企业给予了一定税收优惠。少数纳税人想方设法戴上“三资企业”的帽子,利用外资企业的牌子减少纳税义务从而实现避税。税法规定,对外资企业的征收,减免都是从获利起算,因此,许多外商投资企业钻政策规定的空子,人为地调整利润,造成亏损,推迟获利,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有些外商在税收优惠期满后,通过换厂名,搬迁,更换外商老板等手段,改为新企业,再次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如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等。

2、运用转让定价避税。

我国企业缴纳的许多税种尤其是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在国际上较高,这就导致一些企业采取转让定价的手段调整其在不同国家间的利润,进行国际避税。我国企业采用转让定价的手段主要有:高价进原材料、低价作销售收入,转移企业利润,逃避税收;抬高进口设备价格,从中牟利;通过无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采用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进行避税。

3、利用税收征管漏沿避税。

有些本在我国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代表处为逃避我国税收,在办理登记时注明其业务范围仅限于为母公司搜集信息或从事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的活动,从而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常设机构,逃避我国税收;一些外国承包商就将实际是包工包料的工程,假借第三者名义分订包工和包料两个合同,以减少营业税;一些境外咨询机构将在境内从事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均化作境外所得,从而逃避营业税;一些外国公司将应纳营业税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转化为股息的形式等,从而逃避我国的营业税。

4、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

如国外一些飞机租赁公司或航空公司向我国境内航空公司出租飞机时,往往不直接通过本**公司进行,而是在避税港如开曼群岛设立一个基地公司,以该基地公司的名义与我国境内航空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境内公司将租赁款项全部付到避税地基地公司账号下,从而达到逃避母公司所在国所得税的目的。

5、滥用税收协定避税。

一些本来不具备税收缔约国居民身份条件的跨国纳税人(这里指税收协定缔约国之外的第三方),在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设立“导管公司”(无实际经营活动的空壳公司),通过该公司与协定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发生经济上的联系,从而变相以协定缔约国居民纳税人的面目出现,以谋取协定待遇,获得本来得不到的税收优惠,实现避税的目的。

6、利用资本弱化避税。

利用资本弱化避税是跨国公司通过调整外国子公司股权与债权的比例,把股权转变为债权,把投资转换为贷款,把股息变为利息,使子公司股本中债务资本的比例非正常地高于权益资本的比例,结果增加子公司的财务费支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逃避企业所得税。

7、个人所得税的避税。

现阶段我国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尚不完善,征收管理也未能完全到位,而且各地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标准不统一,从而给纳税人避税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外籍人员将本属于工资薪金的收入混淆为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境内外出差补贴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避税;一些企业为使其员工逃避我国个人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把一些本属于支付给雇员个人的报酬等费用作为企业的经营费用,或者将工资收入转化为向境外支付的费用或股息,达到在我国境内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二、国际避税的影响

1、破坏税收公平以及国际经济秩序,损害国际投资环境。

在国际市场上,税负公平是影响竞争胜负的一个重要因素,那些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纳税人,由于其实际税负低于一般正常税负水平,因而获得某种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这就违背了税负公平原则,使那些诚实守法的纳税人陷于不利的竞争境地。而且,一些国际避税港以极低的税负来吸引外国投资,发展本国经济,跨国纳税人则通过在避税港国家(地区)建立所谓的“基地公司”来逃避、降低税负,实现其利润最大化目标。类似经济活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贸易、投资的正常流向,影响全球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损害了公平的国际投资竞争环境,最终不利于国际经济的有序运行。

2、引起国际资本的流动异常

在跨国投资经营活动中,跨国纳税人往往利用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控制企业利润的流向以逃避有关国家的纳税义务,结果会造成国际资本流通秩序的混乱。这不仅损害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益,也使有些资本输入国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不得不采取外汇管制措施,限制本国资本的外流,从而对正常的国际资本流动产生消极的影响。而我国主要是资本输入,近年来日益猖獗的避税活动造成了我国税收权益的大量流失。

三、加强我国反避税

1、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在现今法制社会,法律已成为约束人们主要行为的规范我们要正对国际避税在我国的表现实现突破。立法上要体现反避税的意图,为反避税提供法律依据。我们可以在借鉴国际反避税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一是在《税收基本法》中体现反避税的意图;二是单独制定反避税法律,对避税的概念、反避税措施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形成一套完整、操作性强的税收专门法规。如在贯彻、实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规则的基础上,逐步实行预约定价税制;对其他诸如滥用税收协定、资本弱化、避税港等避税措施相应做出防范规定;考虑到我国境内机构和个人跨国到境外投资的反避税问题,适时制定受控外国公司法。

2、加强部门之间以及国际税收的协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运用电视、报刊、广播等舆论工具,从依法治税的高度,大力宣传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对开展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认识;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要主动与外经贸、海关、物价、工商、商检、银行、公安等部门联系合作,共同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维护国家的税收主权。同时通过各国政府与国际社会的广泛合作才能有效防止国际避税,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作为国际税收合作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反避税具有重要意义。当前,一是扩大情报交换范围,主动向外国税收主管当局提出的税收情报核查要求。二是提高情报核查质量,有效地堵塞漏洞、防止避税。三是要提高情报利用效果,深入调查,及时采取反避税措施,同时从中发现有用的线索,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3、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人员素质

开展国际税收反避税工作不但要求税务人员熟悉财务会计知识和税收政策、理论,而且在国际税收、国际金融、国际贸易、资产评估和外语等方面都要具备相当的水平,而后者更为重要,也是当前的薄弱环节。因此,需要有计划地选送人员重点培训,组织专门培训,提高税务人员反避税能力。充分发挥税务师、审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反避税中的作用,弥补我国专业税务人员不足,素质不高的缺陷,形成反避税合力。

参考文献:

高华国际避税与反避税法律问题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03,4

吴玉蓉我国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研究,科技创新导报,2008/14

杨田华国际避税问题初探,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1月

崔艳辉试论国际避税与我国反避税法规的完善,商业经济,2008年4月

黄寿昌国际避税的相关风险及其防范,财会通讯,2007年7月

2.浅谈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篇二

避税从法律的角度上是合法的。美国最高法院曾指出:“个人通过法律允许的方式, 减少或者完全避免了其应当纳税的税额, 这是他的合法权利, 不容质疑。”避税的后果是造成国家收入的直接损失, 破坏了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 使得社会的收入和分配发生扭曲。各国的税法都在实践中不断的完善和改进, 以避免纳税人利用法律的漏洞[2]。经济全球化带来了种类繁多的避税方式, 因此给反避税工作带来了全新的挑战。本文对国外出现过的各种避税方法和反避税措施进行详细分析, 对我国的税法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常用的避税方法

税收依赖于税法的定义, 但很多时候法律的模糊性成为避税人员可利用的漏洞[3]。例如, 税法上定义了营业费用、个人开销等术语。但在某些国家, 有些个人开销是免税的。这些模糊的定义, 成为了纳税人潜在的避税方式。另外, 有一些广为接受的避税方式, 比如房屋所有权、养老金计划或者个人退休账户, 资金在里面保留规定的时间, 就可以不用纳税。除此之外, 还有很多纳税的灰色地带 (如购买美国市政债券等) [5]。

Craig和Douglas在1995年就提出, 全球化经济竞争已不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 而是几乎所有企业都必须面对的一个严峻现实[6]。由于各国的税制千差万别, 个人和企业得以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合法避税。对于个人, 他们可以把居住地移民至低税率的国家以减少税收, 甚至移至税收天堂例如摩纳哥, 或者成为永远的旅行者 (Perpetual Traveler) 。

在全球化经济的进程中, 诞生了避税天堂的著名术语。避税天堂指的是某个地区或者国家, 它们的某些税收的征收率很低甚至根本没有。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Dhammika Dharmapala研究了避税天堂的特征后认为, 全世界约15%的国家可谓是避税天堂, 它们一般国土较小, 国民富裕。稳定和管理较好的国家比混乱无治的国家更有可能成为避税天堂[7]。伦敦大学的Moran Harari学者经过研究后发现, 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是不同类型税收的避风港, 适合不同类型的个人或者公司[8]。经济国际化造成了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局面。澳大利亚教授Sinclair提出, 只要有国家或者地区为了吸引外资而修改税法, 都可以被视为避税天堂[9]。避税天堂对某些国家的经济影响极其深远, 非洲联盟的报告估计, 撒哈拉以南非洲的国内生产总值的30%已被转移到避税天堂[10], 这是个令人触目惊心的数字。

企业可以在避税天堂建立空壳子公司, 以降低税赋进行避税。这就是离岸公司 (Offshore Company) 、离岸信托 (Offshore Trust) 的来源。个人和企业还可以通过成立离岸的公司、信托、基金的方式, 把收入和利润放在这些法律实体里面, 以此合法的避税, 目前就有很多私人基金会采用这种方式。

企业还可通过转移定价 (其实就是错误定价) , 将成本集中记录在高补贴国家的账面上进行避税, 这种方法在开采业极为常见。例如, 如果某公司在非洲种植食物, 在美国销售。它可以设立三家子公司, 分别为A (在非洲) , B (在避税天堂) 和C (在美国) 。A公司会以极低的价格把产品销售给B公司, 导致A公司在非洲的利润极低, 因此缴纳税收也很低。B公司销售给C公司的产品价格则很高, 几乎和C公司将在美国出售的最终产品的零售价格一样高。这样, C公司在美国的利润也很低, 只需要缴纳很低的税收。非洲学者Khadija Sharife统计, 在非洲的资本外逃 (Capital Flight) 中, 大约60%来自转移定价[11]。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 电子商务 (Electronic Commerce) 也成了避税的方式之一。由于电子商务活动具有虚拟化、数字化, 给避税提供了安全隐蔽的环境。Dayana提出, 互联网跨越了国家和地区的边境, 证明交易的物理存在和税收准则的满足是电子商务纳税的难点[12]。

二、真实案例及数据分析

在世界避税历史中, 曾经发生过一个著名的窗户税的例子。1696年,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执政者希望向相对富裕的人群征税, 当时所得税的征收尚有争议, 他们依据窗户的数量来决定税收的数额。执政者认为富人的房子较大, 因此窗户更多, 应缴纳更多的税。然而, 窗户税在实际中很难普及, 因为它不得人心, 被人认为是向阳光税收 (Tax on Light) , 富人则把窗户密封起来进行避税[13]。过不多久, 窗户税就被废止停止征收了。目前在英格兰, 还存在一些古老的用钢筋水泥把窗户密封的房子, 成为当时民众避税的一个证明。

历史上另一个著名的避税例子是蓄意破坏自家的屋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一些国家开始征收财产税。很多城堡 (例如苏格兰的Fetteresso城堡和Slains城堡) 的主人极力抗议, 他们通过破坏屋顶, 意图避免苛刻的税赋。

经济全球化的今天, 避税的方式更是五花八门。美国历来以严格的税法著称, 据统计, 在1998~2005的7年间, 55%的美国企业使用了各种避税方式, 因此这些企业至少有一年没有缴纳联邦所得税。以全球财富500强企业为例, 根据公开的数据, 2008~2010年之间这些企业平均应缴纳18.5%的利润作为税收, 但是其中30%的公司居然是负所得税。由此可见企业避税的严重性。

2011年, 富时100指数 (FTSE 100 Index) 里的企业有25%通过在避税天堂设立子公司来进行避税。根据美国国会定义的避税天堂、司法管辖区, 这个数字达到98%, 也即几乎所有企业在避税天堂均设有意图避税的子公司。

2012年, 税收正义网络 (Tax Justice Network) 在报告中估计, 全球约有21~32万亿美金隐匿在避税天堂躲开了税赋。如果这些资产每年增值3%并以30%的资本收益税率进行征税, 将产生1 900~2 800亿美金的税收收入。这将使很多名义上负债的政府一跃变成债权国。华尔街的Scott Thurm对美国60家大型公司研究发现, 这些公司在避税天堂隐匿了约1 660亿美金的离岸账户, 躲避了美国应缴利润的40%[14]。

苹果公司 (Apple Inc.) 是目前全球市值最高的IT企业, 它的避税方式也是极为巧妙。它通过在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资本收益税的内华达州设立子公司的方式成功在美国本土避税。在国际上, 苹果在爱尔兰、荷兰、卢森堡以及英属维尔京群岛等低税收地区都设立了分支机构, 并通过这些分支机构把利润转入加勒比海地区, 这个会计手段被称为所谓的“爱尔兰面包片夹荷兰三明治” (Double Irish with a Dutch Sandwich) 手段。这样的避税战略使得苹果的国际税率降低到了3.2%。时至今日, 采用此种手段的公司已经达到了成百数千家, 微软、思科、脸谱等都采用了相同的模式, 其中一些公司更是直接抄袭苹果公司的做法。

谷歌公司也一直在使用激进的避税策略, 它通过将国外利润从爱尔兰、荷兰移至百慕大, 仅2007~2009年间就节省31亿美金的税收。精通各国法律的专家团队帮谷歌把海外税率降至2.4%, 这使谷歌成为了美国市值前五名科技公司中以最低税率缴纳税赋的公司。

三、反避税措施

避税在全球企业中普遍存在并且屡见不鲜, 目前来看, 各国的执法力量却是参差不齐。在一些国家例如美国、法国、加拿大、新西兰等已通过一般反避税条款 (General Anti-Avoidance Rule) 。加拿大还利用“国外发生的财产收入规则”来防止某些类型的避税。英国在税收立法中制定了许多条款 (称为“反避税条款”) , 防止企业或者个人利用税收优势的方式进行避税。

各国政府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税收法制。英国曾发生过一个很典型的判例, 即IRC v.Ramsay公司规避资本利得税案, 该案例使英国通过了著名的拉姆齐原则 (Ramsay Principle) , 自此“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被英国作为国家的反避税措施之一。在美国, 曾经发生过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葛利高里诉赫尔维因案件 (Gregory v.Helvering) 。该案件之后, 商业目的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成为两个反避税原则的基础。其中商业目的原则指的是一项交易如果除了避税或减少税收之外没有实质的商业目的, 税法不认可该项交易。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指的是在税法上, 当交易的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不一致时, 纳税人受交易的经济实质约束。

美国拥有相对完善的税法, 美国居民不管身在何处, 在世界何处获得收入, 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法令, 都需要缴纳税收。对美国居民而言, 即使通过转移资产或者迁移到别的国家, 依旧是没法避税的。福布斯杂志披露一些富人为了逃避美国税收, 选择了放弃成为美国公民。德国的规定更为严格, 即使纳税人已失去德国居民身份, 但若仍有经济联系, 则在未来10年内仍视其为税收居民, 依法对其征收有关的所得税。

国际上还普遍对个人或者企业进行国际避税的约束, 比如限制假移居和临时离境、限制转移营业和资产、限制改变经营形式等。但国际避税需要世界上大部分国家达成一致, 加强反避税共识, 制定防止利用避税地对付避税的法规等措施。

为了打击国际避税行为, 大多数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 也即协调相互间税收分配关系的税收协定。双边税收协定是当今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形式。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的差异, 尤其是税制方面的极大差异, 出于维护各自财权利益的需要, 多个国家谈判就有关税收事务达成一个一致的协议是十分困难的, 而两个国家之间就相对容易一些。现阶段国际上所签订的税收协定绝大多数是双边协定。

在民间, 有很多国家成立了反避税的组织。2010年, 当避税在英国成为热门话题时, 英国出现了一个草根运动UK Uncut, 他们反对企业绞尽脑汁的避税行为, 并提醒政府不得削减在公共福利上面的支出。该组织鼓励人们到当地的商店门口抗议避税集团, 例如沃达丰, Topshop服装零售商以及Arcadia酒店集团等。2011年美国爆发了占领华尔街运动, 抗议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贫富差距的日益扩大以及政策在资本避税方面的不作为。

国外的税收实践证明, 目前单凭完善法令法规尚不能有效解决逃税问题, 还应加强税收监管, 建立诚信记录档案, 促使公民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在一个注重诚信记录的社会环境里, 不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和个人将使其诚信记录沾上污点, 后续不可避免在银行贷款、招投标、签订履行合同等经济、社会活动中处于劣势地位。这种无形的威慑力促使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的义务。

避税直接的影响是减少了政府的收入, 政府不断在寻求反避税的手段, 修订税收规则, 力求将避税的影响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税者则不断研究法规的漏洞, 寻找新的避税方式。因此政府和避税者之间的战斗从不间断, 并将一直延续下去。

摘要:经济全球化的今天, 不断有企业和个人利用各国政策法规的漏洞进行避税, 各国反避税的税法也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更新。本文研究了国外企业和个人各种各样的避税手段, 分析了诸多真实的避税案例和数据, 为我国在进行反避税方面提供一些参考, 为税法改革提供经验借鉴。

3.论国际避税与反避税措施 篇三

关键词:国际避税;反避税;纳税人;措施

1 国际避税的概念及其产生原因

1.1 避税的概念

避税是指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许可的限度内,通过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规避和减轻税收负担的管理活动。

1.2 国际避税产生的原因

国际避税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制度上和法律上的因素差异,沉重的税负以及有关法律方面的不完善、不健全造成的。国际避税产生的主要原因有:沉重的税负;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不同规定;差别较大的税收制度。

2 国际反避税措施

2.1 国际反避税的一般惯例

(1)加强反避税立法。从反避税的角度出发,国际上有两个专门的标准来判断避稅是否存在。这两个标准是:实质重于形式;税法是否被滥用。

(2)加强双边或多边反避税措施。国际避税活动至少涉及两个国家,因此,要有效地防范国际避税,也必须依靠国际间的合作。

(3)对应税所得进行必要的调整。任何交易事项,都应当按顺序采取市场标准、比照市场标准、组成市场标准、成本标准等进行合理核定价格。

2.2 国际反避税的具体措施

(1)对自然人进行国际避税的约束。限制自然人避税性移居;限制自然人假移居和临时离境;限制自然人利用避税地公司积累所得。

(2)对法人进行国际避税的约束。第一,限制迁移出境。第二,限制转移营业和资产。第三,限制利用公司组建、改组、兼并或清理避税。

3 对我国反避税措施的建议

3.1 加强征收管理,严格税收管理制度。

(1)普遍实行纳税申报制度。纳税义务人自行如实申报,是征税工作起动的基本环节。

(2)加强调查审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报送的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的两个月内,要专门组织委派熟悉涉外税收政策和企业财务知识、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税务人员专门就企业进销商品的价格、销售劳务收入、成本费用、盈亏等方面进行分析,确定审计目标、审计重点、审计方式等,视企业的申报情况而定。

(3)明确举证责任。不少国家在税收立法中有一个重要突破,即把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我国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在审计、调查业务时,有权要求企业提供有关资料。

(4)实行以纳税人主动上门交税为主、形式多样的征税方式。除了采用一般的纳税人自报缴纳税款方式以外,由雇主或有关单位扣缴是反逃避税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

3.2 积极进行反避税合作,加强税收情报交流

(1)国内反避税合作。反避税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部门,单靠税务机关来加强税收的防避工作是不够的。这就要求海关、商检、工商、外汇等各种经济管理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各方面都要有相互配套的涉外企业管理法规和办法,通过协作,经常加强信息交流,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从各方面堵塞税收漏洞,维护税法尊严,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2)国际反避税合作。我国与有关国家的税收协定中,都有情报交换的条款,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收情报交换规程》,对实施税收情报交换作了明确规定。情报交换可分为日常交换和专门交换。日常情报交换,是指缔约国各方定期交换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纳税人的收入及经济往来资料,以核对跨国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便于核实征收,防范偷税和避税。

(3)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在反避税工作中的作用

首先,要在税法中有明确的反避税条款或法规,使会计师查账时有法可依。其次,要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法规,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反避税义务。此外,还可建立会计师事务所机制,由当地税务部门通过一定形式,公布各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避税义务的情况,以促使会计师事务所认真履行反避税义务。

3.3 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的素质

目前我国税收征管力量十分薄弱,新手多,经验不足。国家应当尽快培养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过硬的税收队伍,在这方面,应做的工作:一是提高税务人员对反避税工作的认识;二是严把税务人员质量关,提高招收税务人员的标准;三要加强现有人员的培训,使税务人员不仅要熟悉税法,还能通晓财务、国际贸易、国际金融等广泛的必要知识;四是建立合理的奖惩制度,强化对税务人员的激励。

3.4 强化税收立法,制定各类反避税条款

4.国际反避税措施及对策 篇四

(一)防止通过纳税主体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的一般措施

1.对自然人利用移居国外的形式规避税收

有的国家规定,必须属于“真正的”和“全部的”移居才予以承认,方可脱离与本国的税收征纳关系,而对“部分的”和“虚假的”移居则不予承认。如德国规定,纳税自然人虽已失去本国居民身份,但仍有经济联系的,应连续对其征收有关的所得税,视其为特殊的“非居民”。

2对法人利用变更居民或公民身份的形式规避税收负担

有的国家对法人的国际转移给予有条件的允许。荷兰曾规定,准许本国企业在战时或其他类似祸害发生时迁移到荷属领地,而不作避税处理,但对于其他理由的迁移,一般认为是以避税为目的,而不予承认,仍连续负有纳税义务。

(二)转让定价调整

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或财产时,利用转让定价来避税是一种普遍运用的方法,而如何定价也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相关部门也会从这一方面下手,确定企业是否通过转让定价来避税。其中的关键环节就是,确定一公平的价格,以此作为衡量纳税人是否通过转让定价方式,压低或抬高价格,规避税收。

调整转让定价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比照没有任何人为控制因素的卖给无关联买主的价格来确定;2.再售价格法,如无可比照价格,就以关联企业交易的买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无关联企业关系的第三方时的销售价格扣除合理的购销差价来确定;3.成本加利法;对于无可比照的价格,而且购进货物经过加工有了一定的附加值,则采用以制造成本加上合理的毛利,按正规的会计核算办法组成价格的方法;4.可比利润法,即把关联企业账面利润与经营活动相类似的非关联企业实际利润相比较,或者将关联企业账面利润与其历史同期利润进行比较,得出合理的利润区间,并据以对价格做出相应调整。

(三)防止利用避税地进行避税的措施

一些国家和地区以其极低的税负,吸引着跨国纳税人去这些地区进行投资经营,这些国家和地区也被称为国际避税地。

针对国际避税地的特殊税收优惠办法,一些国家为维护自身的税收权益,分别在本国的税法中相应做出规定,以防止国际避税发生。其中美国的防范措施规定最复杂,也最典型。美国《国内收入法典》规定,只要在国外某一公司的“综合选举权”股份总额中,有50%以上分属于一些美国股东,而这些股东每人所持有的综合选举权股份又在10%以上时,这个公司就被视为被美国纳税人控制的外国公司,即外国基地公司。而且这个股权标准只要外国一家公司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发生过,该公司当年就被视为外国基地公司。在上述条件下,凡按股息比例应归到各美国股东名下的所得,即使当年外国基地公司未分配,也均应计入各美国股东本人当年所得额中合并计税,这部分所得称为外国基地公司所得,共应缴外国税款可以获得抵免,以后这部分所得实际作为股息分配给美国股东时,则不再征税。

(四)加强征收管理

如何有效地防止或限制国际避税,实际上需要从税收立法到征收管理全过程的协调,仅靠一般的方法是不够的。近几十年来,随着各国税法的不断完善,跨国纳税人为进行国际避税,采取了更加迂回、变通的方法,使国际避税行为更加复杂,这反过来又增加了国际反避税工作的难度。对此,许多国家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征收管理,制定了比较严密的税收管理制度。1.纳税申报制度

严格要求一切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纳税人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自己的所有经营收入、利润、成本或费用列支等情况,这是国际反避税的重要环节。许多国家在其立法中都特别规定纳税人对与纳税义务有关的事项,负有向税务机关报告和举证的义务,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提不出相反的证据,就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执行。

2.会计审计制度

与纳税申报制度密切相关的是如何对跨国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过程及结果进行必要的审核,以检查其业务或账目有无不实、不妥以及多摊成本费用和虚列支出等问题。目前,许多国家都严格了对涉及外国公司会计业务的审计制度,一般都要求外国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所申报的各类报表一律要经过公证会计师的审核,否则不予承认。

3.所得核定制度

许多国家采用假设或估计的方法确定国际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征税可以基于一种假设或估计之上,这不是对税法的背弃,而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采取的有效办法。如在纳税人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或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可以由税务机关参照一定标准,估计或核定一个相应的所得额,然后据以征税。此举的目的多是为了避免跨国纳税人利用不准确的成本或费用避税,同时也可以简化征收手续。

4.加大处罚力度

避税会为企业带来收益,因此,跨国纳税人会尽可能的利用相关规定中的漏洞来进行避税,以期获得利润。而处罚措施力度不够大,不足以对避税人造成威慑,因此这一行为也会屡禁不止,加大处罚力度无疑是一个不错的方式。如美国从1996年就转让定价违法问题增加处罚规定,对调增所得税净额达500万美元以上,按其调增额分别罚款20%-40%。力度之大,令避税企业望而生畏。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对避税的查处大多只进行调整,很少处以罚款,使得避税企业产生了侥幸心理,为此,我们建议在今后反避税税制建设中,加强对避税的处罚性规定,加大反避税力度,堵塞税收漏洞。

5.浅谈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篇五

系:

经济贸易学院

业:

国际商务

级:

13国商1

号:

***

名:

指导教师:

梁碧波

提交日期:

2016 年 3 月20日

广财经大学教务处

姓名

洪嘉

学年论文成绩

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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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浅析国际电子支付与国际税收反避税问题:

目 录

一、引言..........................................................................1

二、文献综述.....................................................................1

三、国际电子支付的特点............................................................2

1、无纸化、数字化、信息化..........................................................2

2、隐秘性高,可追朔性低............................................................2

四、国际电子支付对国际反避税问题的影响.............................................3

1、国际避税的概念及国际反避税的传统手段............................................3

2、国际电子支付对传统国际反避税手段的冲击..........................................4

五、总结..........................................................................5

六、参考文献:.....................................................................5

中文摘要

随着计算机技术广泛应用于金融、贸易、物流等领域,电子商务得以在全球各国各地迅速发展。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跨境电子商务也应运而生。而作为电子商务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一一支付结算,也在朝着电子化信息化方向发展,国际电子支付也随之成为世界学者研究的热门问题。本文从国际贸易与税收的角度出发,探究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下的国际电子支付特点,分析其对国际税收造成的冲击,尤其是对国际避税问题的影响,并分析电子支付冲击下的国际反避税手段。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 国际电子支付 国际反避税

Abstract With the increasingly intensive application of computer technology in finance, trade, logistics and other fields, electronic commerce has been developing rapidly all over the world.Under the situation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cross-border e-commerce has emerged as the times require.As an important part of e-commerce, payment and settlement also move into a trend of computerization and informationalization.The international electronic payment, therefore, has become a hot issue in the world.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tax, this study explor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international electronic payment which is now influenced by the development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Furthermore, the impact that electronic payment has brought on international tax, especially on 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 is also analyzed.Finally, international anti-avoidance measures are also discussed with consideration about the impact of electronic payment.Key words:cross-border e-commerce;international electronic payment;international anti-avoidance

浅析国际电子支付与国际税收反避税问题

一、引言

随着科学技术广泛应用于金融、贸易、物流等领域,电子商务得以在全球各国各地迅速发展,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跨境电子商务也应运而生。跨境电子商务,即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而作为电子商务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一一支付结算,也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的进步而朝着电子化信息化的方向发展。国际电子支付,是在基于开放的网络平台中运作,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通信手段,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完成国际间的信息传输和款项汇兑,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国际电子支付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等类型,包括电子信用卡、电子货币、电子支票等几种支付工具。国际电子支付具有流动性强、隐秘性高、高效便捷等特点,但在国际电子支付的冲击下,国际税收偷税漏税的问题也日益严峻。本文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国际电子支付这一环节入手,分析国际电子商务的特点及其对国际税收造成的冲击,尤其是对国际避税问题的影响,并分析电子支付冲击下的国际反避税手段。

二、文献综述

随着电子支付的广泛应用,国际电子支付早已成为世界学者研究的热门问题。其中主要有:

杨松(2015)在跨境电子支付服务风险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中对跨境电子支付的风险及立法现状进行了分析,进而针对跨境电子支付服务风险提出构建以中央银行监管为主体的多层次监管结构。

杨国华(2013)在电子商务发展与税收问题方面的研究中以电子商务的特点为研究起点,着重分析电子商务对税收原则及税制要素的挑战,提出应加快税务稽查和征管系统信息化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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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江(2013)通过对跨境电子商务涉外经济主体管理方式,及电子支付所引发的外汇资金流动问题与管理措施进行研究,为在国际贸易信息电子化的环境下把握贸易真实性提出建议。

从众多学者的观点中,我们对国际跨境电子商务的支付方式的创新与改革、信息化与电子化有一定的了解,同时也能看到国际电子支付带来的包括安全问题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使我们更加深入思考在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电子化带来的种种好处的同时,其无可避免的弊端及解决的方法。

三、国际电子支付的特点

1、无纸化、数字化、信息化

近几年,国际贸易无纸化、信息化趋势明显,跨境电商前景可观。刚刚过去的2015年双11,有一个数据格外引人关注——阿里巴巴旗下跨境出口平台速卖通披露,双11期间其平台上跨境出口共产生超过2000万笔订单,覆盖到214个国家和地区。(数据来源:中国财经网

http://finance.china.com.cn/roll/20151119/3452023.shtml)除了速卖通,在亚马逊、eBay等跨境电商平台上,也活跃着大量国内的中小商户。跨境电商的火热,自然引来跨境支付业务的商机。

传统的支付是以面对面的支付和以现金或纸介质凭证为主的支付方式,而电子支付则是通过数字化方式来传输信息。随着支付类电子技术的不断提高及支付终端设备的不断改良,传统的支付口令逐渐被电子支付命令取代,国际贸易中涉及的交易信息、物流信息、支付信息、税务信息等都被压缩成二进制数据记录储存下来,如电子现金交易中,可以把现金数额转换成为一系列的加密序列数。在支付方式电子化的同时也出现了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电子单据等等无纸化交易凭证。

2、隐秘性高,可追朔性低

由于电子支付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的特点,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在国际贸易中电子支付方式的使用比例增长迅速,外汇局最近一次数据披露显示,截至2015年8月末,全国共有26家支付机构参与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累计办理跨境收支51.9亿美元,办理结售汇52.6亿美元。2015年前8个月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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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总额是2014年全年的2.2倍。(数据来源:中国财经网http://finance.china.com.cn/roll/20151119/3452023.shtml)

尼尔森报告显示,中国使用电子支付的比例远超世界各国。仅2015年第一季度,电子支付业务增长迅速,移动支付业务涨幅明显。根据金融时报统计,2015年第一季度,我国银行机构共处理电子支付业务227.39亿笔,金额772.54万亿元,支付机构处理网络支付业务142.82亿笔,金额9.11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20.75%和84.75%。(数据来源:和讯网http:///)。但与此同时,国际电子支付的种种风险也逐渐暴露出来,如电子支付的软硬件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具体如电子扒手、黑客攻击、病毒破坏,还涉及隐私保护等。在这种形势下,为提高国际电子支付的安全性,保证跨境电商活动的有序进行,无论是各国政府还是企业个人都着力于建立电子支付环境的安全防护体系,提高支付信息的传递加密技术。再加上网络的虚拟性,使得国际电子支付具有隐秘性高、可追朔性低的特点。

四、国际电子支付对国际反避税问题的影响

1、国际避税的概念及国际反避税的传统手段

国际避税一般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各国涉外税收法规和国际税法的漏洞,在从事跨越国境的活动中,通过种种合法手段,规避或减少其在有关国家纳税义务的行为。最常见国际避税手段有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滥用国际税收协定、利用避税地避税等等。[1] 国际避税问题由来已久,这个问题的存在损害相关国家的切身经济利益,导致国际贸易中各国间摩擦不断,因此国际社会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来防范、严惩跨国纳税人的避税活动。在长期的反避税斗争中,国际社会已经有一套完整的反避税手段,其中最主要的手段有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其他手段还包括立法对付国际避税地、制定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法规或条款、限制资本弱化法规、限制避税性移居、限制利用改变公司组织形式避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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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电子支付对传统国际反避税手段的冲击

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改变了传统国际贸易形式,传统的国际反避税手段并没有因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做出相应而充分的补充和完善,而国际电子支付的发展,为国际贸易中的进出口双方国的避税活动提供了有利的机会和条件。

首先,国际电子支付相较于传统的国际支付结算方式,具有无纸化、数字化、信息化的特点,在国际贸易中,电子支付将原本以有形财产进行支付结算转变为以数字信息提供,虚拟的资金给税收的应税数额核定以及税收的稽查工作增加了难度。跨境电子商务中涉及的交易信息、物流信息、支付信息、税务信息的数字化、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使得税务机关即使确定了纳税主体也难以有足够的、可查的依据去核定应收的税。比如,作为交易证据签订的买卖合同、作为支付凭证的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出现,而电子凭证对比纸介质凭证而言,又可以轻易修改,并且不留修改痕迹。这使会计核算里讲究的账证一致失去了基础,也使得在审计中的凭证审查工作没有了意义,税收征管工作便与国际电子支付脱节了。

其次是国际电子支付的隐秘性高,流动性大,随着计算机电子支付加密技术的发展,超级密码、用户名双重保护、匿名转账,虚构收入来源地等隐藏信息的手段层出不穷,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基本没有什么有效的方法与途径去追查其交易商品、具体资金的各项细节。电子货币的转移不易被追踪及监督,税务机关收集跨境资料的工作便会难上加难。

最后,众所周知,国际电子支付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的优点,但是,恰恰是这一优点,使得跨国企业可以通过国际电子支付方式在其世界各地成立的子公司之间迅速调整国际收入,分摊成本费用,在账面上减少高税收地区的子公司的利润,增加税收优惠地区尤其是国际避税地的子公司的利润,从而使整个跨国企业的国际税收最小化、实际企业利润最大化。可以说,国际电子支付使得转让定价这一避税手段变得更加容易。

全球化时代,跨国业务不同公司间,利用网络,资产“乾坤大挪移”无比容易。网络交易的兴起,不再依赖实际地理位置,跨国公司能更加灵活地分配业务。法国税法则规定对汇出境外的股息、利息等所得征收30%的预提税。同时为协调美、法两国税收利益,两国签订税收协定,规定发生在两国之间的同类所得只征收5%的预提税。德国莱希德公司贷款给美国克林娜公司,每年克林娜公司需向莱希德支付200万美元的利息。为减轻预提税负,莱希德公司在法国租用一个邮箱,冒充法国居民,使利息的预提税税率由20%降为5%。利用邮箱方式滥用税收协定避税,按莱希德公司在两国的正常身份,200万美元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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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预提税40万美元;冒充法国居民后,仅负担预提税10万美元。

西班牙麦哲纶服装公司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建立一个麦哲纶信息中心,麦哲纶信息中心负责为该服装公司搜集北欧国家编织服装的信息。西班牙政府与荷兰政府的税收协定规定,此类搜集信息、情报的机构为非常设机构,不承担纳税义务。然而,麦哲纶信息中心在实际运作中执行的职能已远远超出了简单的搜集信息。麦哲纶服装公司承担了有关借贷和订货合同的谈判和协商,但因为未在合同和订单上代表麦哲纶服装公司签字,因而,荷兰税务部门无法据以对其征税。

五、总结

跨境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国际贸易形式,使国际商务活动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际电子支付作为跨境电子商务中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正在经济全球化与金融信息化的推动下蓬勃发展,成为一个规模经济产业。国际电子支付以其方便快捷高效、无纸化信息化数字化程度高,隐秘性高及可追溯性低的优点,而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被广泛支持与采用。但是,随着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国际电子支付的的使用比例越来越高,这种支付方式的弊端也逐渐暴露,如使用国际电子支付的安全问题,如国际避税问题。国际避税的优点恰恰为跨境纳税人提供了有利的机会和条件。在国际电子支付的冲击下,笔者认为,在专注于各国国内的完善国际电子支付的税收法律,填补涉外税收法规中的漏洞,加强对跨境电子支付服务的监管之外,还应提高税收稽查、税收监管的信息化电子化程度,建立税收电子稽查、电子监管、电子征管机制。加强国际间反避税协作,如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同监管、进行有效的税收信息交换共享等

6.浅谈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篇六

(一)跨国公司的定义。

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国际公司、超国家公司和宇宙公司等。跨国公司主要是指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垄断企业,以本国为基地,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世界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从事国际化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垄断企业。

(二)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内涵。

所谓转移定价,是指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各国子公司之间或各国子公司之间转移产品和劳务时所采用的特殊的定价方法。之所以被称其为特殊的定价方法,是因为这种价格的制定不受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它不是独立的各方在公开市场上按竞争原则确定的价格,而是公司根据谋求全球利益最大化目的和其它全球战略而制定的偏离正常市场价格的内部交易价格。

二、在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避税现状分析

(一)在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操作方式。

1.实物交易中的转移定价。实物交易中的转移定价具体包括产品、设备、原材料、零部件购销、投入资产估价等业务中实行的转移定价,其主要手段是采取“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借此转移利润或逃避我国税收。

2.货币、证券交易中的转移定价。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关联企业间货币、证券借贷业务中采用的转移定价,通过自行提高或降低利率,在跨国公司内部重新分配利润。

3.劳务转让中的转移价格。劳务交易不同于商品交易,其价格弹性大、成本和成效难确定,价格转移具有更大的隐蔽性。一方面外方向中方收取高额的服务费,以增大成本费用,减少利润逃税避税;另一方面外方对中方所提供的服务,则少报甚至不报服务费,以减少中方利润。

(二)在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避税手段。

1.利用各国所得税税率的不同而避税

利用税率上的差异实现避税是跨国公司常用的避税手段之一。当高税率国家的子公司向低税率国家的子公司出售产品或服务时,采用定低价;当高税率国家从税率国家进口产品或劳务时,采用定高价。通过各种“高进低出”的做法,在所得税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可减少所得税的税负。

2.通过避税港实施避税

避税港是指所得税税率特别低或不征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如巴拿马、列支敦士登、巴哈马群岛等。这些国家和地区出于一定经济目的的考虑,有意识地实行远低于国际一般税收水平的税收制度。许多跨国公司在这些国家和地区设有大量的子公司,并通过子公司低价收购、高价卖出,因此取得了双方利益,从而减轻了总公司的税负。

3.通过关税环节避税

对于按“从价税”或“混合税”计征的关税来说,跨国公司在进行内部交易时,可利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子公司,以较低的发货价格,减少纳税基数和纳税额,降低进口税,从而达到减少关税的目的。

三、在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反避税规制的政策建议

(一)认真实施新企业税法,完善转移定价税制立法。

1.认真实施新的企业税法,税企密切合作。我国新的`企业税法在2008年1月1月开始实施,终于统一了内外企业所得税收制度。统一税前列支标准,做到税负公平,但在过渡期一定会遇到各种问题,实施中会有一定困难,这就要求税务部门和企业密切合作。

2.完善我国的转移定价税制。针对目前转移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应该制定完 善、规范、全面、权威、专门的《转移定价税制实施细则》,至少包含:关联企业认定、业务范围、调整方法、可比价格资料的获取、详细的分类调整、税务当局的权力、相应调整、处罚规定、调整期限、预约定价制、资本弱化制度等。

(二)借鉴国外经验,稳步推行预约定价制

1.转移定价避税的国际治理。世界各国转移定价税制较为成熟的做法包括:严格审核关联企业的认定、完善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建立资本弱化税制、制定预约定价制度等。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其转移定价相关性法规比较完善,在执行措施、管理水平和预约定价协议的推行等方面处于世界前列,体现了相当出色的成效。

2.与我国实际相结合,稳步推行预约定价制。我国引进预约定价制时间较晚,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规模小的特点,我国在制定预约定价操作规程时可以借鉴美国、加拿大等的做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专门制定适合于中小型企业的预约定价规则。

(三)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

1.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为保证在国际税收协定背景下转移定价调整的顺利实施,避免因转移定价调整造成不可避免的国际双重征税,我国应该与更 多的国家签订国际税收协定。

2.形成亚太地区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组织。针对我国还未与税收流失最严重的台湾等地区签订税收协定以及我国在转移定价征管方面还存在很多缺陷,缺乏国 际行情、信息的情况,应形成亚太地区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组织,使包括转移定价在内的国际税收问题得以顺利处理。

参考文献:

[1]吴学君.论跨国公司转移价格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及对策[J].苏州商论,2005(8).

7.新时期国际避税浅析 篇七

【摘要】随着国际经贸活动的日益深入和频繁,国际避税问题亦日益严重,深刻影响到了所在国的经济利益以及国际投资秩序的稳定,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首先阐述了国际避税的概念及其危害,并在分析了目前存在的国际避税类型之后,对我国应采取的反国际避税措施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国际避税;税收策略;解决对策

1.国际避税的概述

一般认为,国际避税是纳税主体利用各国的税法差异,以各种合法手段在不同国家间,通过课税主客体的转移或不转移来减少国际纳税额的行为。据有关资料显示,因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每年我国要承担超过300亿元的损失。在对外经济合作交流的过程中,外方经常采取各种不合理的方式,比如抬高原材料进口价格、压低产成品出口价格,从中赚取高额的差价,使中方股东蒙受沉重的损失。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内外商投资企业承受着不同的税收负担,这一现象已经造成了某种程度的不平等,如果外资企业再进行避税,那么这种人为的待遇失衡就更明显了。如果放任国际避税的任意发展,对内资企业以及那些奉公守法、照常纳税的其他外资企业来说就是一种不公平,将使他们在市场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另外,跨国纳税人为逃避税负而经常采取各种手段转移利润,还会扰乱国际资本的流动秩序,妨碍正常的国际经济交流活动。

2.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国际避税的方式为跨国纳税人通过滥用有关国家税法、国际税收协定,利用它们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来实现不纳税或少纳税,从而达到规避纳税义务的目的。当前,国际避税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2.1 转移定价避税

跨国纳税人经常采用转移定价避税这种方法来规避国际税负。转移定价方式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故意压低境内公司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租赁和转让无形资产等的价格或费用,或故意提高境外公司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等的价格或费用,使国内公司的利润减少,转移集中到低税国家(地区)的关联公司。转移定价有多种表现方式,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采取抬高商品定价的策略,转移收入从而进行避税;二是通过购置与租赁公司的固定资产,来影响其产品成本费用;三是通过转让或使用有形或无形资产,采用不合常规的价格来转移利润,进行避税;四是通过关联公司之间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贷款利息费用、管理费等转移利润。

2.2 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

国际避税地,也称为避税港或者避税乐园。国际税务专家肖温和爱德华克对避税港下过一个定义:“避税港是这样的地方,人们在那里哟不过有资产活着取得收入不必负担税收,或者只负担比在主要工业国家轻得多的税收”。 国际避税最常见的手法就是跨国公司在国际避税地虚设经营机构或者场所转移收入、转移利润,从而实现国际避税。当前世界上被看作是避税港的国家和地区有百慕大、巴哈马、瑙鲁、马恩岛、列支敦士登、香港、澳门等几十个。

2.3 滥用国际税收优惠避税

滥用国际税收协定,是指非税收协定缔约国的主体通过在税收协定缔约国设立中介公司的做法,获取其本无法享有的该税收协定中的税收优惠。为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缔约国间往往要做出相应的约束和让步,从而形成适用于缔约国主体的税收优惠条款。然而国际避税活动是无孔不入的,一些原本无享受某一特定税收协定优惠法定资格的非缔约国主体,采取各种巧妙的手法,通过设置导管公司、利用双边关系设置控股公司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从而达到减轻其在国内纳税义务的目的。非缔约国主体滥用税收协定,主要体现在减轻或规避非居住国对消极投资所得征收的预提税方面。

2.4 利用资本弱化避税

资本弱化是指企业通过加大借贷款(债权性筹资)而减少股份资本(权益性筹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资本弱化的表现一般有两个方面:一是资本结构不合理,在公司设立时就存在出资的不到位,借入资金过多,甚至出现虚假出资;二是公司设置后资本金实质减少,跨国公司抽取资金而不是充实资本。跨国纳税人往往利用资本弱化的第二个方面进行国际避税。在我国涉外企业中,外商自有资金一般所占比重都较低,即使在扩大生产规模过程中,也尽量运用国内外银行贷款作为投入资本,从而降低税务成本,最终达到避税目的。

2.5 利用电子商务避税

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总称,是在现代互联网技术与传统信息技术相结合的背景下形成的动态商务活动。跨国公司为了避免成立常设机构,往往利用电子商务的隐蔽性逃避所得税;利用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通过虚拟避税地营业的方式来逃避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利用电子商务对税基的侵蚀性,通过隐蔽进出口货物的交易量和提供的劳务量来逃避关税。网络传输的快捷性使得关联企业的各成员在特定商品的生产销售上拥有更充裕的筹措时间,关联企业可以在各成员国间有目的的调整收入,分摊成本费用,从而轻而易举地完成转移定价、逃避税款,达到整个集团的利益最大化。

3.我国反国际避税的措施

针对目前国际避税十分严重的现象,各国政府纷纷采取了相应的应对措施,但是内容往往过于笼统,不够明确,可操作性较差。本文在经过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提出如下反国际避税的改进措施:

3.1 加强打击转移定价

借鉴国际上防范国际避税的成功经验,我国要逐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尽量减少税收立法上的漏洞,来有效地防范外商的国际避税行为。

3.2 严格限制和监管基地公司

针对跨国纳税人在避税港建立基地公司而进行国际避税的做法,各国当局纷纷建立起相应的避税港对策税制,对基地公司进行严格的限制和监管。管制措施主要有以下三类:(1)明确规定禁止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英国法律规定,如果有国内公司在避税港设立子公司或将部分营业迁至避税港,不仅仍按英国居民公司征税,而且根据实际情况,对于公司及其负责人还将给予刑事处罚。(2)明文禁止非正常的利润转移。比利时法律规定,如果比利时居民公司向位于避税港的关联企业支付款项,如此项行为属于非正常的利润转移,则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一律不予扣除。(3)明文规定取消延期纳税待遇。所谓延期纳税制度,即对外国子公司的国外所得,在汇回本国的母公司前可以不予征税,并对其何时汇回不作限制。该项制度在很多国家的税法中均有规定,但是该规定往往造成大量资本滞留于避税地,并再投资于该地长期享受优惠。因此,美、德等多国已经取消了设有基地公司的跨国纳税人的延期纳税待遇。

3.3 不断修订完善国家间的反避税协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国际化和跨国公司活动规模的迅速扩大,各国的经贸往来日趋密切,单纯依靠本国力量进行反避税斗争的难度越来越大,这就需要加强国际间合作,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以便更有效的防范和应对国际避税现象。同时,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对现有的国际协定不断进行修订与完善,及时弥补存在的漏洞,不给国际避税活动以任何可乘之机。

3.4 对资本弱化予以严格规制

在我国现行税收体制下,仅仅依靠正常的交易原则来管制资本弱化,存在着诸多困难和问题。针对跨国纳税人人为地弱化企业资本而增加贷款融资比例来虚增利息支出以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我国税法可以通过明确规定企业的资本金与债务比率的方法来加以限制。如果企业的资本金与债务比率低于法定比率时,超过部分的债务所负担的利息不能在企业成本费用中扣除,而应从税收角度视同权益,作为股权投资的股息处理而课征股息所得税。为了克服正常交易原则在管制资本弱化方面的软弱性,美、英、法等许多发达国家尽管在其转移定价税制中已确立了正常交易原则和方法,但仍同时专门规定了固定比例法。

3.5 加强国际反避税队伍建设

首先要加强国际反避税机构建设,组建一个高效率、专业化、致力于国际反避税任务的专门机构;其次要提高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专业培训和专门培训,提高反避税人员的工作能力。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加入WTO后的进一步对外开放,外来投资和对外投资等国际经济贸易往来不断增长,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健全我国的反避税法律制度已成为我国税收和外贸立法中的一项紧迫而又重要的任务。

参考文献

[1]李新远.国际避税与国际避税地浅谈[J].甘肃农业,2006,(4).

[2]付伯颖.反国际避税与协调投资环境问题研究[J].地方财政研究,2007,(4).

[3]应小陆,赵军红,吕立伟.国际避税与我国反避税法规完善[J].商业时代,2007,(18).

[4]崔艳辉.试论国际避税与我国反避税法规的完善[J].商业经济,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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