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决定(精选11篇)
1.决议决定 篇一
青秀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认真听取和审议了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生产安排和当前春耕生产工作情况报告以及城区人大会调研组的调研报告。
会议认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今年我城区农业生产安排,体现了中央、自治区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符合城区二届人大八次会议决定的农业农村发展目标要求,任务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可行。对当前的春耕生产做到早计划、早部署,春耕生产开局总体良好。
会议指出,当前农业生产还存在春耕生产进度较慢;农业生产成本增加影响农民的积极性;农业基础设施比较落后,水利设施建设存在“重建轻管”;农业供给侧结构性矛盾突出;村级技术人员水平不高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城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会议要求,城区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南宁市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切实组织好今年城区农业农村工作计划,努力实现城区二届人大八次会议确定的农业农村发展目标;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与目前开展的精准扶贫工作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农民种田的积极性,让群众更快地富裕起来;要加强监管,确保农资供应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产开展顺利;继续加大财政投入,为农业稳步健康发展提供保障;结合开展“美丽南宁•生态乡村”活动,不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谐发展,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全城区上下,进一步坚定信心,振奋精神,扎实工作,不断开创我城区农业农村工作新局面。
2.本来无决议 篇二
最常见、最突出的公司内斗往往是控制权之争。会议室是控制权争夺的主战场。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上,各方通过投票分配董事会席位和管理层职位,进行争夺。但这并非唯一战场。投票大战之后,可能硝烟再起。第二战场在法庭。在投票上败下阵来的一方很可能启动诉讼,请求法院推翻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
通过诉讼推翻不公正的公司决议,实质上是国家机制对经济生活中的自治机制的一种干预和矫正。但法官的干预是有限度的。他们的审查范围仅限于决议的合法性,而不考虑决议在商业上是否正确。
公司法第22条规定了“问题决议”的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如果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决议自始无效。如果原告起诉,法院就会认定决议无法律效力。二是,如果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决议并不当然无效。只有当异议股东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决议时,法院才会考虑决议在程序上是否合法、内容上是否符合章程,进而决定是否撤销该决议。
上述条文是公司法于2005年修订时新增的条款。修订生效实施以后,各地法院受理的关于公司决议的纠纷显著增加。很多法院碰到这类难题。比如杭州市上城区法院审理的一个案子。A公司只有王、周两名股东,各占50%股份。2006年A公司取得了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2007年A公司的一份股东会决议指出:A公司设立B公司,上述土地使用权转移至B公司。决议上有王、周二股东的签名。但法院通过司法鉴定查明,王的签名是周伪造的。王请求法院判决该股东会决议无效。法院却犯了难:伪造签名究竟是公司法第22条的哪种情形呢?首先,决议内容谈不上违法,也说不上违反章程;其次,股东似乎并未召开会议,也就谈不上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涉案股东会决议内容不违法,王股东请求法院宣告决议无效不符合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2008]上民二初字第1076号)。王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虽然承认该股东会决议没有体现股东的集体意思,但认为,该决议不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会决议,无法依据公司法对其效力作出判断!故对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08]浙杭商终字第520号)。
想必没学过法律的人凭常识也会提出质疑:本来不存在的决议为什么不能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呢?——是啊,我也觉得奇怪。难道这就是学过法律和没学法律的区别?
当然不是。北京朝阳区法院在审理一宗股东伪造其他股东签名转让人家股份的案子时,就毫不客气地判决涉案股东会决议无效([2009]朝民初字第22485号)。不过,且慢鼓掌,宣告本不存在的决议无效,在逻辑上还是有问题的。就好像你和一个人并未订立合同,而法院却判你们之间合同无效。其次,该判决在法律上援引第22条为依据也是说不通的。因为,决议内容是转让股份,并不违法。
也许有人会说,反正结果是公正的,管他怎么论证呢!对不起,这里还是需要较点真儿。判决结果的论证过程必须遵循法律方法和形式逻辑,否则司法裁判权就太容易被滥用了——也许这才是学过法律和没学法律的区别吧。
那么,怎样处理才是既符合法的形式和概念,又尊重人之常理和常情呢?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是组织成员的多方法律行为。伪造他人签名而炮制的决议,实际上不是真正的决议——换言之,当事人并未形成决议,或者说决议本来就不存在、没有成立。决议是否有效、是否可撤销,是法律问题,而成立与否则是事实问题。上面两个案子都犯了用裁判法律问题的规则审查事实问题的毛病。
3.决议决定 篇三
2012年是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建设承上启下之年,我村在乡党委、乡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提高基层党组织执政能力,围绕乡党委确立的工作思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农业产业化,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建设生态宜居乡村,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为能较好地完成了乡党委、乡政府下达给我村的各项任务,推动全村经济社会发展,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狠抓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创新基层党建工作机制,为经济社会发展引领正确方向、提供有力保障。
(一)以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抓好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一是注重发挥核心引领作用,注重自身建设,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争创先进基层党组织。建立和完善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党建工作年初有安排,半年有检查,年终有考核。按照“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我村制定了《红山窑乡土沟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实施方案》,并下发党小组。调整了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推行目标、任务、效果三挂钩的责任制。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建立 1
和完善了分级负责目标管理责任机制。实行包村领导党建、农业、经济等工作“一揽子”负责制,明确了基层组织建设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按照乡党委与我村党支部签定的《基层党组织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健全和完善了的党支部议事规则,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党支部会议,及时研究部署党建工作任务,以党建工作推进全村整体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强化培训提素质。党员干部学习经常化,主要围绕“每月一主题、每学一心得”的要求,开展党支部、党员学习活动,先后学习了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省市县乡重要会议精神等内容。并采取民主生活会的方式,进行讨论,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断提高村两委班子成员“谋大事、想问题、善决策、求发展”的意识和能力。
三是加强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建设,树立风清气正的良好工作秩序,村两委领导干部没有出现违纪违规行为,无论是工作上还是生活中都为广大群众树立了榜样。
(二)探索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基层党建新亮点 一是建好基层领导班子。在村党支部中扎实开展“四好”(学习、团结、勤政、廉洁)班子活动,全面提升班子建设整体水平,大力整顿党员队伍,以支部书记讲党课的形式对村党支部全体党员进行培训,使得村党员队伍政治素质不断加强,理论水平不断提高。
二是建好基层干部队伍。配合乡政府以党支部为组织实施机构制定培训计划,加大基层干部培训力度;加大基层干部作 2
风建设力度,建设一支作风务实、纪律严明的基层干部队伍;加大基层干部为群众服务的制度建设力度,推行群众办事全程代理制,对群众的疑难和上访问题确定专人负责协调解决;加大对党员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设力度,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做到以机制激励党员干部,以实际考评党员干部,以制度管理党员干部。
三是建好党员队伍。抓好党员发展,重点在生产一线、农村致富带头人、外出务工人员中发展党员;注重发展女党员及35岁以下的党员;解决村党支部党员队伍年龄偏大、文化结构偏低、女党员数量偏少的问题;抓好党员教育培训,同时加大对党员科学技术、实用技术的培训,把党员培养成致富带头人和科技领路人;抓好党员服务,关心了解党员学习、工作、生活情况,为党员特别是贫困党员解决各种实际困难和问题;抓好党员管理,坚持“三会一课”、党员评议制度,坚持党员标准,坚决清除不合格党员;以流入的组织为主、流出的和流入的党组织共同管理的原则,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建立外出务工党员信息档案,统一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积极为外出务工党员及家庭解决各种实际困难。
四是建好后备干部队伍。把有文化、懂管理、会经营、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作为农村后备干部进行培养,对条件成熟的后备干部,在村两委换届时予以使用。
“创先争优”活动开展以来,全村上下紧紧围绕“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工作思路,确立了建设经济强村、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新农村建设的奋斗目 3
标,强化举措,扎实推进,全村呈现出经济快速发展、政治安定团结、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开展了“五项活动”:(1)“党性教育”活动。采取重温入党誓词、回顾党的成就、学习党史、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及党支部书记讲党课等形式,对党员进行党性教育。(2)“服务群众”活动。根据自身职能和特点,组织党员开展志愿服务、结对帮扶、走访慰问等活动,深入做好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3)“公开承诺”活动。通过佩戴党徽、党员示范户、党员先锋岗、优秀党员风采展示等形式,把党员身份亮出来,每月进行实事承诺,促进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有计划地在村支部确立一批优秀党员,发挥带动作用。(4)“组织创新”活动。加强村党组织班子、阵地、活动、制度和保障的规范化建设,扩大组织覆盖,强化组织功能,增强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完善村级党建述职、考核、评议制度,推行村级事务“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健全党领导的基层民主自治机制,推进党建工作创新。(5)“新农村建设”活动。我村在乡党委,乡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中央二十字方针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突出产业发展、突出农业基础设施配套、突出农村种植结构转变三大重点开展新农村建设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重点培育基层党组织先进典型,以先进促后进,以典型促创新
在创建过程中,我村坚持不拘泥一种模式,结合自身情况,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找准了党建工作与经济建设的结 4
合点和共促面。通过示范带动,促进了全村基层党建工作有效开展,推动了全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打破“围绕党建抓党建”的思维模式,树立“围绕发展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工作思路,结合全村重点工作,开展了“彰显先进性,决胜主战场”的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号召广大党员在“产业结构调整、新农村建设”重点工作上,积极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活动,大大激发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推动重点工作的稳步开展,使各项工作有了新进展、新突破。
(四)突出管理,创新形式,确保远教工作开展好 自开展远程教育工作以来,我村认真贯彻落实上级远程教育工作的安排部署,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率管理,高质量建用”的要求,着眼于远程教育长期和学用的实效性,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强化措施,规范管理。
二、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一)以农业产业化为核心,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2012年全村上下以新农村建设为重点,以农业产业化建设为核心,以基础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努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着力推进农民增收,重点抓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着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建设。一是重点扶持食用菌种植小区。乡上投资12万元,为土沟村食用菌种植小区架设自来水管道760米,供电线路962米,铺垫砂石路1.3公里。小区内有14户农户投资建成食用菌棚162座,推广立体栽培42座、二次发酵76座,栽培面积达2.8万平方米。预计7月中旬开始出菇,年产双孢蘑菇210.6吨,产值可达126.4万元。二是重点扶持 5
舍饲养殖、暖棚养殖。乡政府给每户暖棚养殖户补贴2500员,统一建设标准化牲畜养殖棚,提高养殖户标准化、规模化养殖意识。
2、大力实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争取上级项目资金,县水利部门为土沟村规划人饮工程,计划套用水沟泉水,初步概算资金480万元。土沟村人饮工程计划新建首部截引工程1处,进水池1座,管道引水工程22km,调蓄池3座,拦河坝350m,过水路面125m,闸阀井2座,防洪护坡150m,防洪护坦3座。争取资金对我村西河上坝干渠土沟斗门支渠1.6公里支渠进行改造,配套建筑物共20座,及灌溉面积1664亩。
3、积极开展农民培训工作。建设新农村,培训懂科技、会经营的高素质农民是关键。村党支部依托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站点对农村党员群众开展党的政策、法规、农业实用技术的培训。通过采取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提高了全村农民的文化素质、科技素质、达到了培训新农民的目的。
三、坚持执政为民,努力改善人民生活
(一)社会劳动保障事业。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职能作用,对村务工人员进行劳务培训,一季度共培训400人,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312人;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新增 54人,积极开展2012年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征收,发放完毕惠农补贴资金。
(二)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扎实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继续抓好“五好文明家庭”评选活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下基础。讲 6
文明树新风成为全村群众的共识,立体型、多层次的文明格局逐渐形成。同时我们按照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认真坚持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六五”普法。
四、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全乡社会安全稳定
(一)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加强体制机构建设,努力构建大平安的管理格局
一是组织机构进一步强化。二是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机制进一步健全。三是平安宣传机制进一步深化。
2、不断强化综治意识,认真做好信访工作
一是将信访工作列入村委会重要议事日程,不等不靠亲自抓;二是不断健全和完善首问责任制和回访制度;三是建立以村治调主任和各村民小组长为主的信访信息网络,力争问题早发现、工作早介入、矛盾早化解。全年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到期办结率达到了100%,未发生一起越级非正常上访事件。
五、2012年工作制度保障
1、完善两个制度。一要完善对群众宣传政策的制度。一定要让老百姓全面知晓中央及地方的各项政策,实行阳光行政,依法行政。二要完善项目落实制度。对每一项工作实行跟踪落实考核制度,对规定任务规定完成时间,对每一项工作一定要在如何落实上想办法。
4.决议决定 篇四
XXXXXXX有限公司(通知)
XX字〔2014〕第001号
NO.MS20140428001
关于五一节放假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员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公布2014年放假安排》,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将劳动节放假安排通知如下:
放假时间为5月1日(星期四)、2日(星期五)、3日(星期六),共放假三天,5月4日(星期日)正常上班。请做好工作安排,放假期间保持手机通讯畅通。
特此通知!
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14年4月28日
主 题 词:进一步规范集团公文管理通知 呈报:总经办
抄送:财务部、技术部、行政部、人事部、研发部
5.股东决议书 董事会决议书 篇五
董事会决议
(一)、时间:年月日
(二)、地点:
(三)、与会董事:。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名,实到董事名,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四)、议题:关于本公司申请贷款、申请保证担保及提供反担保之事宜。
(五)、决议
与会董事经审议,表决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1、董事会同意向银行支行借款万元,借款期限为年。
2、董事会同意向河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申请保证担保。
3、董事会同意向河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提供以下反担保措施:
董事签章:
公司(公章)
6.中华全国总工会重要决议(摘要) 篇六
党的十八大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是一次高举旗帜、继往开来、团结奋进的大会。党的十八大描绘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宏伟蓝图,选举产生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开启了共创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更加幸福美好未来的崭新征程。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五届执行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号召全国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作出新贡献。为此,特作出如下决议:
一、用党的十八大精神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不断引向深入
深入学习宣传、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工会组织、广大工会干部和职工群众的首要政治任务。
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聚焦点、着力点、落脚点。准确把握党的十八大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方针政策、重大工作部署,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八大精神上来,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深刻认识道路问题是关系党的事业兴衰成败第一位的问题,道路就是党的生命;正确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根植于中国大地、反映中国人民意愿、适应中国和时代发展进步要求的科学社会主义,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始终坚信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切实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不为任何风险所惧,不为任何干扰所惑,始终做到坚定不移、矢志不渝。
把亿万职工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上来。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时刻牢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依据,全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的总布局,充分认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总任务,始终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千方百计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力量凝聚到实现十八大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上来,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
深刻领会党领导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充分发挥工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从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不断创新新形势下职工群众工作,协助党政努力改善职工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让广大职工群众切身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饱满的工作热情抓好学习贯彻的各项工作。认真研读党的十八大文件,原原本本学习十八大报告和党章,学习习近平同志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委统一部署,结合职工队伍和工会工作实际,开展集中宣讲,抓好学习培训,精心组织新闻宣传和网络宣传,通过特色鲜明、形式多样的活动,推动十八大精神进基层一线、进企业班组、进职工群众,努力把十八大精神学得更加深入、领会得更加透彻、贯彻得更加自觉,真正落实到工会各项工作中去。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学习宣传实践工会发展道路作为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内容,创新方式方法,形成浓厚氛围,不断取得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新成效。
二、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始终保持工运事业正确政治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工会工作领域的具体体现,关系工人阶级利益,关系工会工作全局,关系工运事业发展,是中国工会的生命。工会要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就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当前,世情、国情、党情、会情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们面临的发展机遇和风险挑战前所未有,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职工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会面前。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务必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要指示精神,胸怀理想、坚定信念,锐意进取、竭诚奉献,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奋勇前进。
不断深化对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理解。深刻认识这条道路是中国工会80多年、新中国成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工会工作理论成果与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我们党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重要思想的集中体现,是新世纪新阶段党的工运理论、方针、政策和经验的高度概括,是对马克思主义工运理论的丰富和发展。要深刻认识这条道路是经过长期实践探索,在改革开放新时期特别是在新世纪新阶段逐步形成的,凝结着工会历届领导和广大工会干部的集体智慧和艰辛探索,是中国工会最可宝贵的精神财富,来之不易,弥足珍贵,必须倍加珍惜、始终坚持、不断发展。在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上下功夫,在重大问题上旗帜鲜明,在关键时刻立场坚定,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做到思想上坚信不疑、行动上坚定不移,奋力开拓中国工运事业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理论。这条道路的内涵是:坚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始终做密切党和政府与职工群众联系的桥梁纽带;坚持工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始终做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坚持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始终做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的重要人民团体;坚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始终做发展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重要社会力量;坚持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始终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坚持完善社会主义劳动法律,始终做组织职工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渠道;坚持推动形成国际工运新秩序,始终做推动形成公正合理、民主和谐国际工运新秩序的积极力量;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始终做广大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其核心是坚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根本是坚持工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关键是坚持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深刻理解这条道路的基本要求、重要论断、重大原则、根本经验,深刻领会贯穿于这条道路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始终坚持探索这条道路过程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开拓新境界的科学态度和创造精神,始终保持对我国工会的历史使命、本质特征、政治保证、理论指导、基本职责、自身建设的清醒认识,决不搞与西方工会接轨那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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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破解难题,努力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越走越宽广。把坚持这条道路作为贯穿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工会工作的长期任务,作为关系工运事业全局和长远发展的基础性、系统性、战略性重大工程来抓,不断增强对这条道路的自觉自信。把推动解决实际问题、赢得职工群众信赖作为坚持工会发展道路的检验标准,紧密联系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和职工队伍发展变化的实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积极破解影响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提升职工队伍素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激发基层工会活力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科学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尊重基层和职工群众的首创精神,善于从基层和职工群众中汲取智慧、总结经验,善于研究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不断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工作特点和规律,在实践中不断有所发现、有所创造、有所前进,不断丰富这条道路的实践特色、理论特色、时代特色。
三、充分激发广大职工的创新潜能和创造活力,凝聚起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的强大力量
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我国亿万人民的伟大事业,需要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全体中华儿女万众一心、团结奋斗。要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贯彻落实,在全社会唱响“劳动光荣、工人伟大”的时代主旋律,团结引导广大职工踊跃投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伟大进军,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展现我国工人阶级的新作为。
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活力和竞争力提高到新水平。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大力弘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和劳模精神,广泛开展“当好主力军、建功‘十二五’”创先争优建功立业劳动竞赛,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等活动,扩大小发明、小改造、小革新、小设计、小建议职工参与面,评选表彰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发挥职工技协作用,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推动实现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积极促进完善社会主义劳动法律,不断拓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领域和深度,维护法律权威,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积极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内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组织职工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使广大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更充分更有效的保障。
努力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加强和改进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动学雷锋活动常态化,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职工队伍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技术技能素质,建设先进企业文化职工文化,让职工群众享有健康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使广大职工的精神风貌更加昂扬向上。
大力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贯彻落实党的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主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健全党政主导的维护职工权益机制,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以劳动关系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全面维护职工的劳动就业、工资收入、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权益,深化送温暖和帮扶工作,协助党政解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实现职工体面劳动、全面发展,努力让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切实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
不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倡导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广泛开展职工节能减排活动,增强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努力形成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7.家化瑕疵股东会决议无效? 篇七
现场有小股东要求在投票之前,应该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有投资者呼吁,如果独立董事不发表意见,股东拒绝投票,但会议最终还是没有让独立董事发布意见。
小股东其实是比较熟稔法律法规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六条明确规定,对“提名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另外,《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但上海家化公告显示,公司为股东准备的会议资料中,没有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股东大会会议现场也没有让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这可能违反了《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和《股东大会规则》。
程序瑕疵又称形式瑕疵,是指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决议方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正的程序是实现正义的重要保障,必须严格遵守。正如英国穆斯蒂莱大法官所言:“关于技术问题,我认为坚持规范的程序并不是律师们鸡蛋里挑骨头的发明创造,而是基于那些与会议有关的人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所得出来的认识,即如果不遵守程序就会不可避免地产生混乱、怨恨和争议。”现实中,上海家化股东大会的程序瑕疵也确实引发了中小股东的不满。
事实上,对“提名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要求公司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这并非多此一举。很多股东难有代言人进入董监高行列,不了解董事、高管的作为或业绩,怎么去评判?因此,唯有指望通过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即独立董事的意见,来了解相关董事或高管,如此才能做出较为公正的评价。没有这个意见,中小股东投票就可能无所适从,或者只会听从实际控制人的一面之词。
在成熟市场,有瑕疵的股东大会决议在未生效前可以撤回,而要撤回决议,同样要有相应程序。一般来说撤回也应采取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而且如果瑕疵决议是通过普通决议的方式,撤回也应采取普通决议的方式,如果瑕疵决议是通过特别决议的方式撤回也应采取特别决议的方式。这是因为,通过普通决议所要求的赞成票比例一般要低于通过特别决议所要求的赞成票比例,如果允许以普通决议撤回特别决议,那么部分股东可以借助撤回手段规避立法上对特别决议法定数的要求,造成不公正结果。另外,如果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强行实施有瑕疵的股东大会决议,对此司法就必须介入;在成熟市场,法院对此可作出撤销决议、决议无效或不成立的判决。
目前我国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规定,主要是在《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有所涉及,“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銷”。
如果股东决议程序等有瑕疵,就不能认为是正当的团体意思,应对其效力做否定性评价。上海家化中小股东或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决议。当然,由于目前董事免职采取多数决原则,加上上海家化第一大股东持股26%,即使瑕疵决议被撤销,今后此类决议或可再次通过;但假若中小股东普遍参与,加上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或许也会有逆转发生,程序正义还是有其内在价值的。
8.支部决议范本 篇八
1.xx同志自x年向党支部书面提出入党申请以来,一直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坚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动态。入党动机纯洁,思想进步。(简述入党人的基本情况,支部大会对入党申请人的意见及今后的要求)。经支部大会讨论,认为xxx同志已基本符合共产党员的条件,同意吸收入党。支部大会应到党员x人,实到党员x人,其中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x人,表决结果:同意吸收xxx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的x人,不同意的x人,弃权的x人。
以下红色内容可以修改使用。支部大会讨论结果以第一段所述为准。2.南工院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党支部于x年x月x日召开了关于接收x同志为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xx同志自x年申请入党以来,学习认真努力,成绩优良,待人诚恳,关心集体,和同学关系融洽,经常主动帮助他人,获得了师生们的一致好评。经支部大会讨论表决,以x票赞成,x票反对,x票弃权,同意接收某某同志加入中国共产党,希望XX同志在今后工作学习中改正一些毛躁的缺点,戒骄戒躁,争取更大成绩。
3.xxx年xx月xx日召开全体党员大会,讨论了x x x同志的入党问题,与会同志认为,x x x同志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后,努力以实际行动争取早日成为一名光荣的共产党员。他认真且较系统地学习了党的基本知识,在政治思想上,自觉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始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努力学习和工作,能够自觉用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利用自己的专长热情为同志们服务,乐于助人,工作学习等各方面表现较为突出。不足之处是:性格有些急躁,做思想政治工作时不够耐心。
本支部共有党员x x人,到会x x名,其中有表权的党员x x名,经表决一致同意吸收XX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
9.工作报告决议 篇九
——*****首届****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年**月***日)
******首届十二次职工代表大会认真听取并审议了**总经理所作的《*****》的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会议认为,报告认真回顾和总结了过去一年工作,明确了企业战略发展总体思路、目标任务,部署了今年工作。报告实事求是,任务明确,重点突出,措施有力,体现了科学发展的要求,符合企业实际,是一个富有创新精神、鼓舞人心、催人奋进的报告。会议决定通过这个报告。
会议指出,2012年是平庄煤业做强主业,多元发展的关键一年。全公司广大干部和员工要充分认清形势,牢牢把握发展机遇,凝心聚力,确保企业在做大做强,多元发展上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会议要求,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把握报告精髓,明确本单位的工作重点和任务,进一步强化管理,开拓创新,确保原煤产销****万吨,确保利润实现****亿元,确保实现安全年。
会议号召,广大干部员工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更加振奋的精神、更加开阔的视野、更加务实的作风,坚定信心,第 1 页
万众一心,开拓创新,不怕艰辛,努力实现企业经营创新业绩,安全生产上新台阶,多元发展谋新突破,精细管理求新进展,和谐建设呈新局面,为建设“五型一流”综合性煤炭企业集团而努力奋斗!
10.决议决定 篇十
一、经典案例
上诉人(原审被告):A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某
一审查明:原告东某系被告佳动力公司的股东,并任总经理一职。A公司股权结构为:东某持有49%股权,南某持有40%股权,西某持有11%股权。三位股东以南某为董事长共同组成董事会。A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会行使包括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等职权;董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才有效;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2009年8月17日,A公司董事长南某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三位董事均出席,会议形成了“鉴于总经理东某擅自挪用公司财务用于个人借贷赚取利息,造成公司资金周转不灵损失巨大,现免去其总经理职务,即日生效”等内容的决议。该决议由南某、西某及监事北某签名,东某未在该决议上签名。
东某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公司董事会决议。
二、本案的审判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该公司董事会决议所依靠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就东某“擅自挪用公司财务用于个人借贷赚取利息,造成公司资金周转不灵损失巨大”这一事由未能提供相应证据,A公司作出该决议所根据的事实无法认定其真实性,董事会决议所依据的事实存在严重偏差,故该决议可撤销。因此东某要求撤销A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张应予支持。
原审宣判后,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东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经审理认为,从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以及决议内容看,A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决议符合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决议内容中“鉴于总经理东某擅自挪用公司财务用于个人借贷赚取利息,造成公司资金周转不灵损失巨大,现免去其总经理职务,即日生效”的陈述,仅作为董事会解聘东某总经理职务的原因,而解聘东某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本身并不违反公司章程,解聘事由的真实性不在法院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的审查范围。因此,原告东某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三、综合分析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从该规定看,公司决议可撤销的原因包括: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综上,上述三个可撤销原因是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案件中的重点审查范围。在决议操作过程中表现为:1.召集程序瑕疵。常见的召集程序瑕疵包括但不限于①召集人不适格②未按照规定期限发送召集通知③未采用规定的方式发送召集通知等。2.表决方式瑕疵。常见的表决方式瑕疵包括但不限于①未达到法定的表决比例②参与表决的主体不具备表决资格③表决权行使受到不当干扰等。3.决议内容瑕疵。《公司法》将违反章程列为公司决议可撤销的原因,而非无效的原因。须特别注意,《公司法》在上述常见的决议瑕疵的相关规定中,规定前两点瑕疵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情况下股东可提起撤销之诉,而后一点瑕疵仅适用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时股东可提起撤销之诉即在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审查决议内容是否符合章程的规定,而不是审查其真实性。
A公司董事会决议解聘东某总经理职务的原因如果不存在,并不导致董事会决议可撤销。首先,根据立法精神,公司对其运营享有高度自治,有关机关原则上不干涉公司运营决策;其次,A公司章程中并未对董事会聘用或解聘总经理的权限作出限制,即无任何理由董事会也可解聘总经理,该章程条款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故应认定合法有效,因此A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赋予其聘用或解聘总经理一职的职权免去东某总经理一职。综上,法院应当尊重公司自治,无需审查A公司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的原因的真实性。
四、关联拓展
上述情况中,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董事会无正当理由在聘任期限未届满之时解聘经理,并给经理造成损失的,被解聘者可以向公司请求赔偿损失。若与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则可依据劳动合同向公司要求赔偿或补偿,被解聘者需另行提起诉讼。
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期限为60日。公司法规定了60天的除斥期间,此期间为不变期间,股东自公司有关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吕涛、高超群供稿)
11.决议草案 (模联) 篇十一
议题:应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起草国:俄罗斯、埃塞俄比亚、中国、玻利维亚、乌克兰、叙利亚、苏丹、巴西、秘鲁、印度尼西亚、印度、海地、柬埔寨、阿富汗、洪都拉斯、古巴、肯尼亚、科特迪瓦、老挝、也门、塞尔维亚、伊朗、格鲁吉亚、爱尔兰、文莱、阿尔巴尼亚、约旦、索马里、冈比亚、塞内加尔、安哥拉、黎巴嫩、沙特、巴基斯坦、刚果布、尼泊尔、阿联酋、黑山、阿尔及利亚、东帝汶、朝鲜、刚果金、尼加拉瓜、科特迪瓦、马里、摩尔多瓦、罗马尼亚 附议国:吉尔吉斯斯坦、希腊、马尔代夫、塞拉利昂、莫桑比克、利比亚、南非
联合国大会,回顾近些年在伊拉克、阿富汗、达尔富尔地区、卢旺达等地出现的战争混乱状态及其调节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深信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对人类和对文明的存续造成威胁,因此规范应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已迫在眉睫,回顾《日内瓦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及共同第三条、《罗马规约》第八条、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三)
(四)(五)款、《世界人权宣言》、《防止种族灭绝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公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和有关规定,承认目前国际社会对上述文书的具体落实程度还远远不够,需要切实加强有关机构的作用效力,以便更好地落实,还承认目前国际社会对于发生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家的援助没有很好的规范,认识到对此进行合理合法的规范是当务之急,注意到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提出的有关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界定和解决的新思,充分肯定这些方案并要进行进一步创新以便使其方法得到更广泛推广,认为在应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方面,国际社会必须制定有效的界定、预防、应对、善后机制,以确保国际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有更高的效率并将损失降低,殷切希望各国团结一致建立以联合国为中心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全球合作体制,呼吁要加强联合国与区域性组织的协调与合作,以便更好地应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根据《联合国宪章》、《日内瓦公约》及其相关议定书采取措施,第一条 完善 对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界定:
(一)依据 武装对抗双方中非政府武装团体的身份进行界定;
(子)申明 若其中非政府武装团体为恐怖组织,则该冲突不应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丑)申明 若其中非政府武装团体为宗教组织;
(甲)若该国为定有国教的、政教合一的国家,且该冲突的影响仅限于本国之内,则应属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乙)若该国家未定有国教但宗教信仰自由,则该冲突仅视其是否影响到他国同宗教教徒,界定其所属;
(丙)若该宗教武装团体为国际极端宗教组织支持下发生武装冲突的,则该冲突应为国际性武装冲突;
(寅)申明 若其中非政府武装团体为雇佣兵团,则该冲突不应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卯)申明 若其中非政府武装团体处于外国势力的实际控制之下,并以之达成
其国际性目的,则该冲突不应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二)依据 冲突影响程度进行界定;
(子)申明 若该冲突涉及到他国主权,则该冲突不应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涉及主权的概念应为:
(甲)破坏该国政府及他国政府合作的工程项目,例如合作铁路建设等;(乙)侵犯到他国边界;
(丙)影响该国合法政府刑事国家主权的行为;
(三)依据 冲突涉及的他国政府进行界定,若该冲突涉及到第三国侨民安全,根据侨民伤亡率及死亡人数双方面计量达到一定标准,则此冲突应为国际性武装冲突;
(四)依据 对冲突造成影响的非政府第三方势力进行界定,若该冲突对非政府第三方势力造成实际伤害,包括且不限于对其运输工具的袭击,则该冲突不应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五)申明 以上任意界定条款,只要有一条认定其为国际性武装冲突,即如此视之;
第二条 完善 对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预防措施:
(一)预防 因经济问题导致社会矛盾尖锐的国家发生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子)申明 对于因金融危机而导致国家社会矛盾尖锐的国家:
(甲)呼吁其债权国适当延长贷款期限;(乙)呼吁其贸易国部分降低对其关税;
(丙)呼吁国际金融机构及其他国家为其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丑)申明 对因贫困而导致国家社会矛盾尖锐的国家:
(甲)呼吁国际金融机构及其他国家为其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乙)呼吁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优先关注社会矛盾尖锐的贫困国家;(丙)呼吁联合国派遣金融专家协助该国发展经济;
(寅)敦促 国际金融组织,例如世界银行等,在缓解该类国家社会矛盾中加强发挥积极作用;
(卯)强调 战前预防体制对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前预防经济恶化的重要性:
(甲)各国际金融组织加强对于战乱国的关注;
(乙)望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每隔10~15个月应向联合国大会及人权理事会递交一份关于世界动荡地区的经济评估报告,以此来为向其提供人道主义经济援助提供便利及条件;(丙)呼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动荡的地区的相关国家纳入其特别提款权的范畴,以防止因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而导致的区域乃至全球经济危机;(丁)各国际金融机构及金融评级机构加强对战乱地区的金融监测,如应密切关注国际游资的走向,而预防体制的成员国则应该密切监测各国国内的金融市场,避免因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所引发的市场恐慌及区域性金融危机;
(二)预防 因政治问题导致社会矛盾尖锐的国家发生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子)呼吁 该类国家尽快调整相关政策;
(丑)建议 在相关调查基础上,由联合国相关专家为其提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
(三)预防 因宗教信仰问题导致社会矛盾尖锐的国家发生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子)申明 若该国为定有国教的、政教合一的国家:
(甲)呼吁该国政府在扶持国教的同时,保护民间宗教,允许民间宗教的发展,减少对民间宗教的信仰干涉;
(乙)申明 若该国家未定有国教、宗教信仰自由,该国政府尽快协调双方宗教势力,为双方宗教首脑提供交流的平台,促进争议以交涉的形式进行解决,坚持各宗教一律平等、国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缓解国内宗教矛盾;
(四)预防 因民族问题导致社会矛盾尖锐的国家发生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子)呼吁 该类国家尽快调整相关政策;
(丑)呼吁 各民族首领尽快进行和平会谈,促进各层次的积极交流,保证各民族的权利,缓解国内民族矛盾;
第三条 完善 对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人道主义援助的相关措施:
(一)确定 人道主义援助的范围:人道主义援助应包括对受灾地区的医疗器材、医疗药品、食品、帐篷、衣物及其他生活必需品的物资援助;应包括相关医疗人才、心理医师、神职人员等援助团队;可以包括支持当地重建的必要物资,但不应包括可以直接投入武装冲突中的军民两用物资;不应包括 任何未获得联合国批准的军事援助,例如派遣军事力量、派遣军事顾问、提供武装援助等;
(二)确定 人道主义援助的条件:人道主义援助,(子)应确认 在某一地区发生了冲突、出现受灾群众后,基于人道主义对受灾群众做出物资上或物流上的支援,其主要目的应是拯救受灾群众的生命,舒缓不幸状况,以及维护人类尊严;
(丑)应遵循 相关援助规则,在受援国相关的办公机构接受到援助申请后,根据不同需要进行有侧重的援助计划;
(寅)应确保 受援国政府或受援助地区实际控制团体,在行政上明确安排相关部门与政府、非政府援助团队的活动,包括与其充分的联络、协调、相互监督等;
(三)确定 人道主义援助的来源:
(子)确保 人道主义援助应来源于个人、商业组织、政府及其他非政府组织的捐赠;
(丑)申明 援助来源应是多方面的,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出现单一国际实体垄断性人道主义援助;
(四)确定 人道主义援助的方式:
(子)声明 人道主义援助应保持包括个人及企业的捐助或直接援助、政府间的直接援助、非政府组织依靠募捐的直接援助在内的多种援助方式;
(丑)明确 对于红十字会玉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等国际人道组织所主持的人道主义援助,应保持其独立性,避免他方势力对其进行干预;
(寅)明确 对于政府间的直接援助,应在非垄断性的基础上,在行政上积极联系,确保物资调配的高效性;
(卯)呼吁 在多种援助途径的基础上,各个人、企业及政府将独立援助变更为向国际人道主义组织捐赠物资,加强国际人道主义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援助环节的作用,加强物资的统一调配,提高援助功效;
(辰)申明 为保持高效性,物资援助应由包括且不仅限于附件二中所提及的多种途径运输,优先考虑航空运输并依据实际情况佐以其他相应的运输方式;
(巳)呼吁 在人道主义物资援助的运输过程中,建设物资运输的快速通道,确保快速通畅的物资运输,保证援助的实效性;
(五)呼吁 各国在一切上述条款的基础上,加强各种现有国际组织,包括国际人道组织、国际金融组织、国际基金会、联合国等机构等在人道主义援助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 完善 对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区域性国际组织发挥地缘优势相关措施:
(一)加强 地缘优势性国家及地区性国际组织在对发生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家的人道主义援助方面的积极作用:依靠其地缘优势,(子)依据 第三条第二款第丑项,在最快的时间内对发生武装冲突的地区予以必要的物资援助,解决该地区的燃眉之急;
(丑)协助 当地进行难民安置;
(寅)直接派遣 包括相关医疗人才、心理医师、神职人员等援助团队;(卯)强调 对扩大冲突规模的武器装备的运输的限制的必要性;
(辰)再强调 对发生武装冲突的地区的援助性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
(巳)注意到 在物流方面运输各国际实体对发生武装冲突的地区的援助物资的重要性;
(二)加强 地缘优势性国家及地区性国际组织在对发生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家的人道主义干涉方面的积极作用:依靠其地缘优势,(子)促进 交战双方停止武装冲突,进行友好谈判;
(丑)提醒在第五条第一款所涉及的前提下,对发生武装冲突地区采取必要的军事干涉,例如划定非战斗区、维护保护区的安全等;
(寅)强调在第五条第一款所涉及的前提下,协助发生武装冲突的国家维护社会安定,为人民生活提供必要的保障;
(卯)申明 在联合国判定有必要立即执行人道主义干涉、但维和部队调遣仍需时间时,可由地缘优势性国家及地区性国际组织提供部分武装部队临时代行维和部队的职责直至与正式维和部队交接完毕;
(三)加强 地缘优势性国家及地区性国际组织在帮助社会矛盾尖锐的国家调节社会矛盾方面的积极作用;
(子)依靠 其地缘优势中对于他国民族文化及宗教信仰方面的相似性,发挥国内民族及宗教势力,缓和当地民族及宗教矛盾,缓解局势;
(丑)呼吁 对于因经济问题而导致社会矛盾尖锐的国家,与其商道想通的及与其有债务关系的地缘优势性国家,予以政策上的援助,例如适当降低关税、延长贷款时限等;
(寅)呼吁 对于因政治问题而导致社会矛盾尖锐的国家,曾有类似问题的地缘优势性国家,在当地政府的意愿之下,协助当地政府调整政策,缓解社会矛盾;
(四)明确 区域性组织在预防机制中的作用及其可采取的措施;
(子)建议 区域性组织采取以下措施来妥善解决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丑)强调 对于那些经常发生战乱的国家或地区,允许区域性组织成立属于自己的常备维和部队,但前提是需征得区域性组织成员国的同意,且该部队需恪守联合国维和部队行动准则,并建议将这支部队置于联合国的监督之下;
(寅)重申 各区域组织应该协调其成员国在进行资源调配,向有陷入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或将陷入非突的成员国进行一二级援助,尤其是二级援助应在局势或损失扩大以后启动(包括向区域组织的常备维护部队提供非杀伤性装
备,如防弹衣、防暴盾等),将物资调配至事发国周边国家,再进一步进行一级援助以保证物资的持续供给(关于一级及二级援助的解释请参考联合国非洲达尔富尔混合行动的安南的三级援助);
(卯)提请 成员国之间应由区域性组织的协调下常进行物资及难民的转移、保护平民等维和演习;
(辰)建议 有能力的区域性组织拟建一个像非盟那样的非洲大陆预警机制;
(甲)强调此区域型组织只是在原有的基础扩大职权,切其是联合国的附庸组织;
(乙)提醒几点此组织的相关准则,区域性组织下的任何成员国不应以非突为借口干涉他国内政,应在战时保持立场中立,其援助对象只应为难民; 各国应该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去处理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在战时,建议区域性组织的常备维和部队只应在外交调节等非强制措施失败的情况下动用,且在介入过程中只应限制于“维持和平”中所规定的保护平民、划定安全区及难民营;
(五)加强 地区性国际组织内部成员国的联系,加强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实体间,尤其是与联合国的联系,尽可能发挥其作为组织的优势,达成成员国间的相互协调,减轻其成员国国内的社会矛盾;
第五条 完善 对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人道主义干涉的相关措施:
(一)确定 对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人道主义干涉的前提:
(巳)国家或政治集团之间根据受援方的要求而提供的军事上的支援活动;(午)一国国内存在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且该国已失去控制能力或该国本身就从事之;
(未)人道主义干涉应坚持其根本目的不是改变该国对外行为而是改变其对内的反人道行为;
(申)该武装冲突涉及到对人道主义援助团队的攻击;
(二)确定 对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人道主义干涉的程度:
(子)允许 对发生武装冲突的地区进行调停:
(甲)呼吁 国际组织、地区性国际组织及地缘优势性国家应充分考虑交战双方的利益冲突并折衷争端各方对立的主张和要求,缓和或平息他们之间的敌对情绪,使争端双方达成协议;
(乙)呼吁 进行干涉的国际实体应促进冲突发生国家的局势由武装冲突向和平谈判转变,并为达成这一目的,为冲突双方提供谈判交涉的平台;
(丙)要求 进行干涉的国际实体应确保督促冲突双方势力再达成停火协议后,进一步落实各项长期和平协议,减轻两者间的分歧,缓解社会矛盾;
(丁)声明 再达成长期和平协议后,进行干涉的国际实体应确保该国局势的和平稳定,并在和平再度遭受破坏时,依据相关条例,在国际社会的监督下,对违约方采取适当的惩处手段;
(戊)明确 对违反人道主义的武装势力采取必要的军事手段,对于上述武装势力有权采取军事行动的部队必须拥有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
第六条 完善 对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保护非战斗人员的相关措施:
(一)确定 对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难民保护措施:
(子)秉承 人道主义援助的基本原则,当冲突发生地区出现当地实际控制组织无法妥善安置的数量的难民时,应提请联合国难民署采取相关措施,引导
难民,确保每个人有权在另一个国家寻求避难,找到安全的避难所;
(丑)呼吁 各国及国际组织为解决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产生的难民的安置问题,进行包括商品及资金、公众设施的协助建设、难民的居所建设、难民的工作安排等方面的援助,例如开设职业介绍所,提供相应的高效土木工程加固修复方面的技术援助,予以贸易上的援助政策;
(寅)呼吁 对于发生武装冲突的地区存在地缘优势性的国家及地区性国际组织,为永久性解决难民的困境,予以相对应的政策、技术、顾问及建议作为参考,积极协助回国难民重归该国的工作,从而扭转难民复发的情况;
(卯)申明 对于可能涌入冲突发生地区邻国的难民,由地区性国际组织予以其引导难民安顿所必须的人力物资,包括且不限于建设住所所需的资金、直到难民就业前的安置费用及物资消耗等;
第七条 完善 对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关于善后的具体措施:
(一)确定 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及难民的措施:
(子)依据 第六条第一款内容,协助当地政府,积极促使当地难民重新就业,扭转难民复发的情况;
(丑)建立 临时的居民安置点,收容受灾居民;
(寅)统计 受灾居民的数量及受灾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国际人道主义援助组织反映,获取必要的物资以求妥善安置;
(二)协助 当地政府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其应包括:
(子)建设 医疗卫生设施,培训医师及医护人员,输送必要的医护物资、卫生用具、食品药品等,直到足以独立运转前实施定期维护,积极与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联络,加强国际组织在此方面的积极作用;
(丑)建设 文化教育设施,输送教职工人员并培训教师及职员以与未发生武装冲突地区无异的标准,输送教材、教具等教学用品;积极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联络,加强国际组织在此方面的积极作用;
(寅)建设 交通设施、邮电设施、水电设施等;(卯)协助 修复与维护冲突中受损的设施建筑,申明对于因冲突而造成的设施建筑的受损,若当地政府没有能力或没有技术进行有效的修复,则应由持有相关技术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予以援助,此援助可以是无偿或有偿的;
(三)协助 稳定冲突后国内社会局势;
(四)确定 对受灾妇女儿童的特殊保护;
(子)增加 面向妇女的就业岗位,为妇女提供就业机会;(丑)完善 相关的医疗救助和人身保障;
(寅)搭建 临时学校,保障当地受灾儿童及时恢复教育课程;(卯)给予 儿童必要的心理引导;
(辰)帮助 儿童寻找失散家属,未找到监护人的儿童交由亲属代抚养或由政府成立的孤儿收容组织统一收养。
(五)完善 经济方面的善后援助:
(子)呼吁 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下属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取得联系,加大国际金融组织在经济方面的善后援助中的积极作用;
(丑)发挥 地缘优势性国家及地区性国际组织在区域性经济这一方面的优势,促进当地经济区域内部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促进发生冲突地区在冲突结束后的经济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