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普法讲稿

2024-08-15

企业普法讲稿(精选6篇)

1.企业普法讲稿 篇一

有人说,每个人从摇篮到坟墓,时时刻刻都离不开法律。的确,法律和我们每个人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从个人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到企业的生产运营、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都离不开法律。法律约束着人们的行为,它给遵守者带来诸多的“不便”,但从长远和整体的角度来讲,却给整个社会包括遵守者本人带来毋庸置疑的益处。正如交通公益广告中说的那样:“没有红灯的制约,便没有绿灯的畅通。”

法律是生活的百科全书,它告诉我们处世之方、待人接物之法、安身立命之道。我认为,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唯有知法才能守法,唯有让守法成为一种习惯,社会才能更和谐,人生才能更平安!

法律首先应该被理解为是一个公约,一个关于人们在共同生活中如何进行合作、如何解决纠纷、如何建立秩序的社会公约,是一个规定公民可以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的社会公约。既然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废法行事,那么,即使为了追求良好的目的,即使位高权重,也不能违反法律。

我们敬爱的周总理是守法的典范。有一次,总理去开会,在路上,司机违反了交通规则,交警批评司机却耽误了总理开会的时间。同车去的干部想和交警交涉,总理严厉制止说:“这怎么行?交通规则是政府颁布的,政府总理应该带头遵守。总理不遵守,就是带头破坏制度”。直到交警放行,总理一行才离开。守法必先严于自律,这是一种行为操守,更是一种道德修养。

许衡是我国古代著名的理学家。宋元之际,世道纷乱,许衡外出,因天气炎热,口渴难忍。路边恰有梨树,行人都去摘梨,唯有许衡不摘。有人问“何不摘梨解渴?”他回答:“不是自己的梨,哪能去摘?”那人说:“世道这样乱,管他是谁的梨呢。”许衡正色道:“梨虽无主,我心有主。”

我们国家多年的普法教育取得了累累硕果,原来很多对法律一无所知的人,如今都能运用法律来寻求一个说法,就像电影《秋菊打官司》里的秋菊一样,普通人法律意识的觉醒当然值得欣喜,但让守法成为一种习惯,确实还有相当漫长的道路要走。

在现实生活中,像成克杰、胡长清等腐败分子无视党纪国法,恣意践踏法律,给整个社会造成极坏影响的案例,在这里我们暂且不说。让我们一起来看看那些不胜枚举的在不经意间违法的事例吧:让未成年人进网吧是有可能被接受的,个人复印整本出版物也是理所当然的,诸如此类。再让我们反思一下自己,每次过马路,我们是否都走斑马线?每次开车,我们是否都能做到不超速、不抢行?在我们很多人的思想中,遵守不遵守交通法规仿佛没有什么大不了的,这或许正是我国许多城市交通违法率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而在欧洲的一些城市交通状况非常好,少有交通违法事件发生。即便是在无人值守的交叉路口或没有“电子眼”监控的限速路段,汽车和行人各行其道,该停停,该走走,这一切完全出于一种自觉守法的习惯。在这些国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已经成为一种习惯成为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相比之下,我们还相当缺乏这样的守法习惯。

其实,守法习惯,就像每天早晨要刷牙洗脸一样,这种习惯的培养,实际上是一种心智模式的改善过程。教育心理学中有一句经典的名言:“播下一种思想收获一种行为;播下一种行为收获一种习惯;播下一种习惯收获一种性格;播下一种性格收获一种命运。”可见,习惯在思想与命运之间扮演着多么重要的角色。对于守法的习惯,我们也会有一个由陌生到熟悉,从不习惯到习惯,最终熟练运用的深刻体会。意大利哲学家阿奎那说:“习惯具有法律的力量。”守法的习惯,必然会改善我们的心智模式,必然会在潜移默化中影响我们的人生!当“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荣辱观深深烙进我们每个人心中的时候,我们的国家也必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汇溪流以成大海,积垒土方成巍峨”,让我们共同努力吧,让守法成为一种修养、一种品格、一种文化,成为我们每个人的一种习惯!发言稿

尊敬各位师生,大家好!

我是六年级的一名普通学生,通过“五五普法”我学到了很多课本上学不到的法律知识,现在,我就此向大家汇报学习体会。

“五五普法”像一盏明灯,拨开了我心中法律的迷雾;老师耐心的讲解似涓涓溪流滋润着我们干渴的心田。现在,我可以自豪地说,有了“五五普法”教育,我今后的世界更加充满阳光,用一句流行的话叫做:我的未来不是梦!有了明天的法律保护,我的人生再没有后顾之忧。

过去,我经常想,作为一名学生,只有自己学习成绩好就行了;学习了法律之后,我终于豁然开朗:光有好的文化知识还只是好学生的一部分。在今天全国建设和谐社会、和谐家园的进程中,我们每位学生都有义务为建设和谐社会、和谐校园、和谐班级、和谐人际关系做出自己的努力。学生不但要懂法、知法、还要守法,更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还要勇于同违法行为、违法分子作斗争。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无视法律法规、我行我素、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公共财产,败坏了社会风气。这些不良现象的存在是他们不懂法、不知法、不学法的结果。有了今天的普法教育,我们今后学习就更有劲头,我们爱国、爱校、爱社会、爱家庭的情感更重,我们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勇气更强。我们学校的明天更美好,我们学生的未来更阳光。

学法用法,从我做起

尊敬的各位师生: 大家好!我演讲的题目是:“学法用法,从我做起”。

谈到法律,我想大家都不会陌生,或多或少的对它都有一定的了解。21世纪是一个法制社会,所以我们一定要了解法律的重要性。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将无法正常的运行。也许有些人对此会不以为然,认为人应该拥有自由,而自由是由自己来决定的。可是大家有没有想过,在一个有规则、有规矩的社会中生活,你能不顾一切地去追求这样的自由吗?当然不能!做为一个社会人,你不能完全以自我为中心,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因为在这个社会里,并不是只有你一个人,我们所拥有的自由是在法律约束下的自由,如果没有法律,或者不遵守法律,那么我们也不会拥有自由。法律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我们所做的每一件事都离不开它的束缚。有了法律,社会才有和平和秩序,否则我们将生活在一个混乱的世界,想象一下就知道那是一件多么可怕和痛苦的事情啊!既

然法律是如此的重要,那我们就应该要遵守法律,遵守规则。

我们中国有句古话叫“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就是告诉我们凡事要讲道理,如果我们人人不讲理,那我们的国家将是怎样一幅场面,这个国家怎能还称其为一个国家呢?所以我们一定要培养法律意识,提高我们的法律素质,这是非常有必要的。这就需要我们不但要好好学习它,还要合理的运用,才能更好的遵纪守法,维护自身的利益。

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要从身边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我想如果人人都能从自己做起,首先自己能学法用法,遵守法律,进而再去要求他人,那就会形成大家都来学法用法,大家都遵纪守法的大好局面,这样我们的社会就会有越来越好的治安环境和社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就会大大减少,人民群众就能过上安居乐业的美好生活,我们的国家就会逐步成为健康、文明、法治的国家,这不正是我们普法的目的所在吗? 同学们,为了我们的国家,为了我们的社会,为了我们自己,请记住“学法用法,从我做起”!

我的演讲完了,谢谢大家!篇二:普法演讲稿

“法”伴我行 发言稿 尊敬各位师生,大家好!

有人说,每个人从摇篮到坟墓,时时刻刻都离不开法律。的确,法律和我们每个人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从个人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到企业的生产运营、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都离不开法律。法律约束着人们的行为,它给遵守者带来诸多的“不便”,但从长远和整体的角度来讲,却给整个社会包括遵守者本人带来毋庸置疑的益处。正如交通公益广告中说的那样:“没有红灯的制约,便没有绿灯的畅通。”

法律是生活的百科全书,它告诉我们处世之方、待人接物之法、安身立命之道。我认为,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唯有知法才能守法,唯有让守法成为一种习惯,社会才能更和谐,人生才能更平安!法律首先应该被理解为是一个公约,一个关于人们在共同生活中如何进行合作、如何解决纠纷、如何建立秩序的社会公约,是一个规定公民可以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的社会公约。既然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废法行事,那么,即使为了追求良好的目的,即使位高权重,也不能违反法律。

我们敬爱的周总理是守法的典范。有一次,总理去开会,在路上,司机违反了交通规则,交警批评司机却耽误了总理开会的时间。同车去的干部想和交警交涉,总理严厉制止说:“这怎么行?交通规则是政府颁布的,政府总理应该带头遵守。总理不遵守,就是带头破坏制度”。直到交警放行,总理一行才离开。守法必先严于自律,这是一种行为操守,更是一种道德修养。

许衡是我国古代著名的理学家。宋元之际,世道纷乱,许衡外出,因天气炎热,口渴难忍。路边恰有梨树,行人都去摘梨,唯有许衡不摘。有人问“何不摘梨解渴?”他回答:“不是自己的梨,哪能去摘?”

那人说:“世道这样乱,管他是谁的梨呢。”许衡正色道:“梨虽无主,我心有主。”

我们国家多年的普法教育取得了累累硕果,原来很多对法律一无所知的人,如今都能运用法律来寻求一个说法,就像电影《秋菊打官司》里的秋菊一样,普通人法律意识的觉醒当然值得欣喜,但让守法成为一种习惯,确实还有相当漫长的道路要走。

在现实生活中,像成克杰、胡长清等腐败分子无视党纪国法,恣意践踏法律,给整个社会造成极坏影响的案例,在这里我们暂且不说。让我们一起来看看那些不胜枚举的在不经意间违法的事例吧:让未成年人进网吧是有可能被接受的,个人复印整本出版物也是理所当然的,诸如此类。

其实,守法习惯,就像每天早晨要刷牙洗脸一样,这种习惯的培养,实际上是一种心智模式的改善过程。教育心理学中有一句经典的名言:“播下一种思想收获一种行为;播下一种行为收获一种习惯;播下一种习惯收获一种性格;播下一种性格收获一种命运。”可见,习惯在思想与命运之间扮演着多么重要的角色。对于守法的习惯,我们也会有一个由陌生到熟悉,从不习惯到习惯,最终熟练运用的深刻体会。意大利哲学家阿奎那说:“习惯具有法律的力量。”守法的习惯,必然会改善我们的心智模式,必然会在潜移默化中影响我们的人生!当“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荣辱观深深烙进我们每个人心中的时候,我们的国家也必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汇溪流以成大海,积垒土方成巍峨”,让我们共同努力吧,让守法成为一种修养、一种品格、一种文化,成为我们每个人的一种习惯!

“普法”发言稿

尊敬各位师生,大家好!

我是六年级的一名普通学生,通过“五五普法”我学到了很多课本上学不到的法律知识,现在,我就此向大家汇报学习体会。“五五普法”像一盏明灯,拨开了我心中法律的迷雾;老师耐心的讲解似涓涓溪流滋润着我们干渴的心田。现在,我可以自豪地说,有了“五五普法”教育,我今后的世界更加充满阳光,用一句流行的话叫做:我的未来不是梦!有了明天的法律保护,我的人生再没有后顾之忧。

过去,我经常想,作为一名学生,只有自己学习成绩好就行了;学习了法律之后,我终于豁然开朗:光有好的文化知识还只是好学生的一部分。在今天全国建设和谐社会、和谐家园的进程中,我们每位学生都有义务为建设和谐社会、和谐校园、和谐班级、和谐人际关系做出自己的努力。学生不但要懂法、知法、还要守法,更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还要勇于同违法行为、违法分子作斗争。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无视法律法规、我行我素、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公共财产,败坏了社会风气。这些不良现象的存在是他们不懂法、不知法、不学法的结果。有了今天的普法教育,我们今后学习就更有劲头,我们爱国、爱校、爱社会、爱家庭的情感更

重,我们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勇气更强。我们学校的明天更美好,我们学生的未来更阳光。

“学法用法,从我做起” 发言稿 尊敬的各位师生:

大家好!我演讲的题目是:“学法用法,从我做起”。

谈到法律,我想大家都不会陌生,或多或少的对它都有一定的了解。21世纪是一个法制社会,所以我们一定要了解法律的重要性。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将无法正常的运行。也许有些人对此会不以为然,认为人应该拥有自由,而自由是由自己来决定的。可是大家有没有想过,在一个有规则、有规矩的社会中生活,你能不顾一切地去追求这样的自由吗?当然不能!做为一个社会人,你不能完全以自我为中心,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因为在这个社会里,并不是只有你一个人,我们所拥有的自由是在法律约束下的自由,如果没有法律,或者不遵守法律,那么我们也不会拥有自由。法律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我们所做的每一件事都离不开它的束缚。有了法律,社会才有和平和秩序,否则我们将生活在一个混乱的世界,想象一下就知道那是一件多么可怕和痛苦的事情啊!既然法律是如此的重要,那我们就应该要遵守法律,遵守规则。我们中国有句古话叫“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就是告诉我们凡事要讲道理,如果我们人人不讲理,那我们的国家将是怎样一幅场面,这个国家怎能还称其为一个国家呢?所以我们一定要培养法律意识,提高我们的法律素质,这是非常有必要的。这就需要我们不但要好好学习它,还要合理的运用,才能更好的遵纪守法,维护自身的利益。篇三:法制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老师们: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坚持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

首先,我想告诉大家,我之所以选择这样的题目,是因为伟大诗人歌德的一句话,他这样说过:“能够带来安定的无非是两种力量,一种是道德,而另一种就是法治。”当我们谈及“法治”这个严肃的词汇时,大家联想到的可能是厚厚的法典,或许还有冰冷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但我想说,“法治”并非高高在上、遥不可及,它存于无形、温暖地守候在我们的身边。它是人类自由翱翔的风筝线,是和谐校园的守护神。《义务教育法》的出台,让成千上万的失学儿童圆了读书梦;《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使大批被漠视的女童迈进了学堂;《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使广大青少年触摸到了法律的温暖。同样,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也紧紧握住了法治这双亲切而有力的手,为学生、家长、老师、学校系上了一条携手进步的安全带。

古人云:“天下从事者,不可无法仪。”然而近年来,在教育的神圣世界里,阴暗可耻的黑影频频闪现,从北航大学的招生勒索到高考的泄露答案;从厚颜无耻的学术腐败到令人寒心的师德沦丧;从老师体罚学生到学生殴打老师,从虐待儿童到对无辜幼儿的残害,这些嘈杂的声音时时袭扰着我们正常的教育教学环境,学校、家庭无不从心底呼唤,我们需要用法治的力量,来肃净学风;用法治的力量,来规范教学;用法治的力量,来创造和谐校园。

今天,当“法治”的利器真正掌握在我们自己手中的时候,它那劈荆斩棘、荡涤腐朽的力量,让你、让我、让关心教育的每一个人感受到了和谐的光芒。

请看一看我们身边的事:我有位同事因为学生问题与家长发生意见分歧,家长蛮横无理,出口大骂,甚至还想动手打人,我们的老师只能忍受满肚子的委屈而无处“伸冤”,全心的付出换来得却是恶语相加,她那红肿的双眼和委屈的泪水,让我永远无法忘记。老师们,那是一种痛啊!那是伤及内心深处的痛啊!而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出台,让这样的往事不再重现。《教师法》第三十五条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我们当然可以依法疾呼:教师的尊严不容侵犯!当然,这一切并不遥远,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作为一名普通教师,我亲历着“坚持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带来的累累硕果,亲历着学校日新月异的变化——老师们的背影依然那么忙碌,但彰显了更多自信;学生们的笑脸仍然那么清纯,但增添了更多喜悦?? 亲爱的老师们,我们曾经用粉笔塑造过一批又一批学生的灵魂,我们同样能用“法治”撑展起一片属于学生、属于你我、属于整个社会的教育蓝天!教育迎盛世,风好正扬帆!让我们继续携起手来,为教育事业的发展,为发展中的伟大祖国,再次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吧!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篇四:六五普法演讲稿 成长路上,与法同行

演 讲 人

崔华锋 成长路上 与法同行

尊敬的各位评委老师:

大家好!

我是来自交通一所的崔华锋,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成长路上,与法同行》。

有史以来,多少文人墨客用他们的生花妙笔赞颂那些匡扶正义、刚正不阿的廉吏清官。无论是包龙图怒铡陈世美,还是寇相爷开棺解悬案,这曲曲赞歌颂扬了我们中华民族那些早期的“护法者”,颂扬了他们的明镜高悬、执法如山。可是,我认为无论是铁面无私的包龙图,还是一身正气的寇相爷,他们的故事治标而非治本。要想真正杜绝犯罪的发生,则必须进行正确的引导,与其亡羊补牢,不如防患于未然。法律是导航,引领我们在无边的海洋中找到正确的方向;法律是明灯,照亮内心的邪恶,指向光明,依法自律。是的,法律,似乎总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才使这个社会变的有序。正是由于有法律的存在,才使我们的权利得到应有的保障。法律其实离我们很近。错与不错只是一念之差,守法与犯罪也只是一步相隔。我们常常看到、听到这样的新闻:刘某,由于没钱上网,而把手伸向别人的口袋;王某,由于一时冲动,把同事砍成重伤;陈某,由于自己的无知,一根火柴烧掉了整片森林„„而他们最终的结局,无疑是从此跨进了高墙电网的深院之中。

中国有句古语:“不以规矩不成方圆”,从小,父母就教育我们,做人要诚实,要敢于吃苦,做事情要有恒心。教我们如何与他人相处,如何礼貌待人。然而,随着我们年龄的增长,时光的流逝也带走了童

年的稚趣,长大与成熟,我们的心灵是否依然洁净?我们扪心自问,是否时刻绷紧法律这根弦?是否用心去学法、懂法、守法、执法呢?或许你会说:“每一个人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然而,如果我们因此就不去努力做,我们又怎么能够成为合格的交通人呢?

诸葛有言:“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点滴小事,积累成山。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要从身边的点滴小事做起。举个再简单不过的例子,当你在过马路的时候,你有没有严格按照交通规则呢?“红灯停、绿灯行、黄灯等一等”的规定你有没有铭记在心呢?这虽然是一件小事,但也能充分体现公民的素质和修养。唯有了解,才会关心; 唯有关心,才会行动; 人生如画,修养点睛,而法律无疑是润泽流畅的墨汁。这一点对于我们来说是很有用的,正所谓“路不铲不平,事不为不成,人不教不善,钟不打不鸣。”知其行者谨于法,知其法者修其行!汇溪流以成大海,积垒土方成巍峨,让我们共同努力吧,成长路上,与法同行。让守法成为一种修养、一种品格、一种文化,成为我们每个人的一种习惯!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做法制宣传教育的有心人,营造全民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法制氛围。为加快柘皋科学发展、构建和谐柘皋、实现文明巢湖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最后,我想用一句话结束我今天的演讲:

成长路上,有风有雨,坎坷崎岖,遍布荆棘。

与法同行,阳光满地,周道如砥,前途光明!

谢谢大家,我今天的演讲到此结束,希望大家开开心心,健健康康每一天。

2.企业普法讲稿 篇二

一、企业普法教育存在的问题

1. 企业本身对普法教育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首先, 对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认识不够, 重视程度不够。企业是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盈利性经济组织, 这也就决定了企业在一定意义上要有保证自己的财产增值的经营理念, 在这一理念的约束下, 导致了企业普法存在“五难”的问题。即认识难统一、时间难安排、人员难集中、经费难保障、资料难落实等。其次, 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有极少数的企业领导对法治工作在经营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主要体现在, 决定重大问题不讲法, 缺乏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意识。

2. 企业普法教育形式单一, 内容单调。

近几年来, 企业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上, 虽然做了一些工作, 但普法的形式单一, 内容单调。究其原因是在宣传教育形式上没有新的突破, 仍然是靠传统的出板报、发材料、挂横幅、贴标语、办培训班等形式, 缺乏富有时代气息、行之有效的宣传措施, 未能充分调动职工学法的积极性。另外, 在宣传内容上缺乏针对性。不同企业的职工需要什么样的法律, 不同文化素质职工能接受什么层次的法制教育等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大多数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不能做到因人而异, 使不同企业、不同文化素质、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人员接受着统一的法制宣传教育内容,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职工的学法效果。再者, 企业法制宣传教育的队伍跟不上形势的需要。一些从事法制宣传工作人员, 对法律知识学得不深、不透, 知识面不宽, 在宣讲法律时难以做到深入浅出、形象生动, 企业职工听起来枯燥无味, 很难提高学法的兴趣, 阻碍了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

二、要正确认识经济发展与企业法制建设的相互关系

“发展是硬道理”, 经济建设是我们的中心工作, 但我们决不能片面地把企业提到可以超越法律的特殊地位。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一个法制经济, 大量的国外经济发展经验告诉我们, 经济发展必须要有健全的法制来予以保障。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企业开展普法宣传工作, 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管理的能力, 是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重要基础, 也是企业生产经营健康运行发展的法律保障。

三、开展企业普法教育的几点建议

1. 强化组织领导, 完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制度。

多年来普法实践告诉我们, 凡企业经营者对普法、依法治理重视, 那么工作就能在企业落到实处, 就有成效。企业普法、依法治理是一项任务繁重的系统工程, 需要有一套完备的管理、运行和实施机构。为确保企业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要形成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亲自抓、职能部门具体抓、各相关部门协同抓的良好格局。在每一个企业的内部, 根据企业本身机构设置、规模大小等不同情况成立企业内部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实施机构, 负责本企业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争取得到企业决策者的支持, 确保企业普法经费、人员、时间的落实, 确保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广大职工的学法用法效果。

2. 根据企业类型设置普法教育内容。

针对劳动密集型、生产型的企业, 要以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刑法、婚姻家庭法、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为主要内容进行法律知识宣传;对有进出口的外贸企业, 主要是要开展WTO规则和相关制度知识、国际经贸法律知识的教育;针对高新技术企业, 主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商标法、合同法、担保法等系列法律知识的宣传与教育。

3. 在企业内部区分不同层次进行普法教育。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重点学习与其经营管理内容相关的法律知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是推进企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每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本着“干什么、用什么、学什么”的原则, 采用自学、培训、讲座等各种方式适时学习与本职工作联系密切的法律法规。同时, 还要搞好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知识。普通职工要重点学习与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普通职工主要是要学习《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内容, 通过学习, 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和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

4. 创新宣传教育方式, 注重普法、依法治理的效果。

企业普法教育关键在于对症下药, 要针对企业的实际, 利用丰富的载体, 灵活多样地开展工作。 (1) 针对职工人数较多、素质偏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普通职工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 (2)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决策层采取案例研讨和专家讲座的方法。定期邀请教授和资深法律工作者为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决策层作法制专题讲座。 (3) 举行法律知识竞赛、制作法制橱窗、分发法制宣传资料等方式开展法制教育。 (4) 利用互联网和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5. 要坚持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有效规避经营风险。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市场竞争的加剧, 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将急剧增加, 只有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才能有效规避经营风险。

3.浅谈现代企业的普法工作 篇三

关键词:六五普法;企业普法;微普法;网络技术;长效化

中图分类号:DF-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02-0024-01

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和飞速发展的互联网信息技术为现代企业普法工作创新带来了新的契机,北京市金正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在做好依法治企,依法从业的同时,高度重视普法工作。企业结合自身经营管理情况,利用互联网交互技术,开展了“金正微普法”系列活动,一年以來共分享各种法律小案例50余个,新法解析2部,法律疑难问题解答3次,在企业中建立了良好的学法用法的工作学习氛围,对促进知识型学习型企业起到了重要作用,员工对这一活动都表示收获颇丰。

1 利用互联网技术将普法推送到员工身边

现代企业的办公环境早已摒弃了过去复杂低效的手工办公方式,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各种文件处理都实现了电子化,无纸化办公已经非常普及。OA协同办公系统、内部微信平台等软件的出现更是让企业的管理工作变得更加灵活。OA协同办公系统和内部微信平台目前正被大多数企业广泛使用。

2013年金正公司引进了OA协同办公系统,这一系统的应用不仅提高了公司内部管理效率,更为普法工作提供了新的平台。OA协同办公系统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利用工作流概念,使企业内部员工方便快捷的共享信息,高效协同工作的办公平台。该系统具有规范流程、信息共享、便于跨部门合作,提高管理效率,缩短管理半径,利于实现全面调动企业资源为实现相同目标而协同合作的优势。在一个企业中,每个名员工都拥有一个OA账号,该账号附有与该员工所处岗位相匹配的权限,他的一切工作流程及工作痕迹都可以通过该系统瞬间送达和留存。

普法工作就是利用OA协同系统的优势,将员工编织在普法工作的环节中去,让每名员工在自己的客户端就可以收到普法教育的内容,根据自身的时间安排和需要进行学习。同时,这一技术的在普法工作中的应用也增强了员工的参与感,员工可以在自己的平台对普法工作的形式,普法活动的内容甚至自身对普法工作的看法发表意见,大大拉近了活动发起者与员工之间的距离,所有的问题与答案也会在员工中同步分享,第一时间将员工带入情景,参与活动中来。

OA协同系统的知识管理功能也为普法工作系统化、科学化提供了新的途径。将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于系统的知识管理模块中,员工可以随时调阅。同时,企业在进行制度整理修订时也可以方便参照相关文件内容,避免错漏,更好的完成制度的过度安排,科学的确保企业制度整体性和完整性的实现。

2 关注企业自身的经营特点,普法工作协助业务 提升

各个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不同,普法工作在内容上也应该有所侧重。集团总部应以公司法、证券法、劳动法、刑法、民法等法律法规为普法重点;生产型企业应以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环保法等为主要内容;工程建设型企业应以建筑法、招投标法等建筑领域法律法规为主;服务型企业则应以合同法、商标法、侵权责任法等为主。

金正公司是一家从事金融服务行业的企业,因其自身的行业特点,如何有效抵抗风险,进行风险防范始终是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关注点之一。企业管理者更将“事前防控”提升到了战略高度。合同法、担保法甚至刑法等涉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普及教育成为是公司普法工作内容的重点。

“金正微普法”系列活动一年来推送的50多个小案例中有近一半的案例是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涉及保证、抵押、质押、合同等员工日常工作需要的各个领域。使用以案说法的形式,让员工在阅读案例时可以有效的结合自身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深入思考,使普法工作收到更好的效果。

同时,公司法律部门还把普法工作与合同审查结合起来,在进行合同审查时,不仅修订合同条款,还对合同承办人员进行合同法律宣传,让员工明白合同条款修改的用意,今后如何避免错误,使员工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做到审查一批合同,培训一批人员。

经过普法工作的开展,公司员工自身的业务水平的到了一定提升,同时也促使公司业务业绩不断增长。

3 关注员工切身利益,普法工作促进构建和谐企业

现代企业不仅承担着提供产品服务的企业责任,也同时承担着一定社会责任。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中心的和谐社会,构建和谐企业是和谐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企业将普法融入到构建和谐企业的工作中来,无疑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最好体现。为此,企业在普法内容中加大与构建和谐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内容,大力宣传与构建和谐企业有关的法治理念。

现代企业的员工普遍知识水平较高,有较强的权利意识和自我维权能力,想要更好的化解矛盾和纠纷,普法工作就要密切关注到员工的切身利益。例如,“金正微普法”系列活动就关注到企业适龄女员工较多的特点,专门针对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问题展开专题讨论,帮助企业和员工之间建立一个良好的沟通平台,为潜在的矛盾提供一个化解渠道,使矛盾在无声无息中得以解决,让和谐在互谅互让中得以实现。

4 关注社会热点问题,普法工作与时俱进

普法工作不仅要关注企业内部员工本身,也需要把眼界放开,对社会热点问题予以关注。企业是社会中的一份子,任何企业或个人都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存在。在我国社会正处于改革转型的关键时期,企业作为改革转型的重点领域对社会热点问题保持一定的敏感度,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新的法律法规将对企业未来发展起到助推作用。

普法工作也应该结合社会热点问题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尤其应该关注对社会发展可能产生巨大影响的新的法律法规甚至司法解释。普法工作的与时俱进不仅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前瞻性的决策依据,同时为员工的生产生活活动提供更好的法律指南。例如“金正微普法”系列活动中,开创了“新法速递”专区,对新出台的关于“民间借贷”、司法执行等司法解释进行宣传,让员工和企业管理人员第一时间掌握法律新动向,便于开展工作和管理决策,让普法教育的效果落到实处。

5 普法工作长效化,营造企业法治文化

传统的普法工作常常以“法制宣传日”“法制宣传月”等集中式普法教育为主要形式,而要真正取得更好的普法效果,让法治精神,法律观念深入人心,日常宣传工作的作用不可小觑。“金正微普法”系列活动采取每周一个小案例或小专题的形式,以案说法、大众讨论,实现了普法工作的长效化、日常化。每周固定的时间,员工都会收到推送到自己平台的普法教学案例或者专题问答的内容,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说教与熏陶相结合,法理与情理相结合,寓教于乐,使原有的集中式的普法宣传教育固定下来,最终形成了以“金正微普法”为品牌的特色普法活动。该活动让员工每周都能获得新的法律知识,有新的思考,在其中营造了良好的学法用法的氛围,形成企业特有法治文化。

参考文献:

[1] 闫新学.借“五五”普法东风 固风险防范体系——普法与企业经营管 理谈[J].经济研究导刊,2010,(34).

4.普法守法演讲稿 篇四

大家早上好!

12月4日是我国的法制宣传日。今天我国旗下发言的题目是《严

以律己,做遵纪守法的好学生》。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无论做什么事都要有个规矩,否则就什么也做不成。对国家、社会来说,这个规矩就是法律。

作为新世纪的小学生,我们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自觉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逐步培养法律素质,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我们要善于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自觉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我们要热心宣传法律法规,以正确的法制观念去影响身边的人,带动周围的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同学们,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知法守法,与法同行,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必经之路。让我们行动起来,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自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为推进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5.相邻权普法讲座讲稿 篇五

大家好,今天很高兴和大家坐在一起共同学习、共同进步,那今天我要跟大家讲的是相邻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相邻权的定义

何为相邻权?我相信大家都有邻居,有邻居呢就会产生一种关系,叫相邻关系,那法律规定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的不动产呢通俗点说就是房屋之类的不能随意移动的东西。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该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简单点说就是在日常生活中在我们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能损害到邻居的权利。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相邻”意味着只要他人不动产的使用对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产生影响,或者说对本人不动产的使用影响到他人不动产使用的整个辐射面积和空间,都可称作“相邻”。如建物区分所有中,一楼产生噪音,六楼被感知,仍可谓一楼与六楼相邻,可径直基于相邻关系行使相邻权。在比如在村子里,因某一工厂的施工,产生噪音或者废弃物,以此比邻受到辐射的村宅,也可居于相邻关系行使相邻权。

二、相邻关系的具体类型:

1、邻地利用关系

所谓邻地利用关系是指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行使自己的不动产权利而必须利用其相邻人的不动产,则相邻之不动产权利人不得基于其所有权或使用权而予以禁止,但利用人必须选择给对方造成最小损失的方式并给对方以补偿。

2、用水和排水关系

我国《物权法》第86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1)用水关系。上流土地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自行改变水流的方向,也不得擅自堵截自然水流或者以其他方式使得水流干涸,从而确保下游土地权利人能够依照习惯用水方式获得相应之水流的利用。

(2)排水关系。①自然排水。自然流至之水,低地所有人不得妨阻。因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于自然流至之水,有义务进行承受,而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则有自然排水权。②人工排水。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人工排水,原则上无使用邻地的权利。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设置屋檐或其他工作物,使雨水直注于相邻之不动产。

3、妨害妨免关系

所谓妨害妨免关系是指不动产所有人在行使自己之不动产权利时不得给相邻之不动产权利人造成不应由其忍受的妨害。注意根据相邻关系不动产所有人有义务容忍相邻之不动产所有人为了行使其不动产权利而不得已造成的一定程度之妨碍,但是超出此必要限度的妨害则构成对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权利的侵害。

4、越界关系

(1)建筑物越界。土地所有人在自己土地上建造建筑物,越过边界而占了相邻土地,相邻之土地所有人不得要求其拆除,即不得行使其妨害排除请求权,但是可以要求其赔偿或者以合理的价格购买该占用部分的土地。

(2)树木等越界。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自己土地上种植树木等其根系或者枝叶越界进入相邻之土地内,该相邻土地之权利人有权请求其铲除。

三、常见的相邻权纠纷案例:

1、通行过道要留开 方便邻里是原则

薛女士家所在的小巷有三户人家,由于平时都没有和巷口的邻居搞好关系。去年邻居家在修建时将围墙拓展,仅仅留下了1米的出入通道。现在薛女士的车无法开进去。

分析与建议:薛女士的邻居侵犯了其相邻权中的邻地通行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相邻权人从自己的土地通行创造条件,使其相邻权能够得以实现。譬如:留出能够使其正常出入的通道,不得在通道上设置障碍或者进行封堵,造成相邻权利人通行困难,甚至无路可走。我国法律对该权利作了详尽的规定如:《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物权法》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对于你邻居的侵权行为,首先应当与其积极协商,协商不成,请当地居委会、街道进行处理,若处理不成,可起诉至当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拆除妨碍你通行权的围墙,使道路恢复原状。

2、采光权利受侵害 赔偿损失多方面

马女士自建了三层楼房,前年她家对面开建一幢更高的楼层。现在大楼修好了,马女士家的阳光全被遮挡了。

分析与建议:采光权属于相邻权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相邻人在建造建筑物时,应当与邻人的建筑物留有一定的距离,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以免影响邻人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一般情况下,法院基于拆除或修整大楼费用成本过高及容易产生浪费的原因,会判决开发商以金钱赔偿的方式承担侵害其相邻权的责任。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3、楼上鱼池楼下愁 侵害权利要赔偿

项先生最近发现他家屋顶老掉皮,一打听才知道他楼上的邻居在家里砌了一个鱼池养起了金鱼。为此项先生找邻居理论,邻居说自家养金鱼的池子做过防水处理,根本不会漏水,所以拒绝拆除。

分析与建议:首先建议通过第三方调停协商处理,比如找物业、居委、街道、司法所等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如果对方置之不理,可以以侵犯相邻权为由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因为邻居修建鱼池导致项先生家房顶掉皮的行为侵害了其相邻权,同时破坏他的房屋装饰的完整性,也侵害其财产权。可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停止侵害,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4、阳台太近不方便 侵害隐私和通风

尚女士家在某个老旧小区,一家和一家楼房的间距本来就近。可去年她邻居家将三楼的一间房屋加装出一个阳台,那阳台距离尚女士家的窗户不到1米。房子的主人一天还不拉窗帘光着膀子乱转。尚女士的孩子小看到这些很不雅观。

分析与建议:邻居的行为侵犯了尚女士的相邻权,其扩建阳台的行为本就违反了相关规定,且其扩建的后果已经影响了其正常生活,根据《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建议向街道和社区反映,要求其拆除阳台,若其置之不理,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相关法律处理。

四、如何处理相邻权纠纷

1、协商调解

大家是否听过六尺巷的故事?讲的是清朝康熙大学士张英的家人因重修府邸时,因院墙与邻居吴氏发生争执,所以写信给当时在京作官的张英,要求他让当地官府帮其家人撑腰。张英收到信之后,随即回诗一首:千里送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长城万里今尤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张英家人收到信之后当即决定把院墙向后退让三尺,其邻居知道后深受感动也向后退让三尺。两家之间便空出六尺,六尺巷因而得名。六尺巷典故,告诉人们,在和人相处中要学会忍让,一时的忍让可以让彼此之间关系更加和睦,投桃报李,你作了让步别人也会敬你之意而做出退让,最终达到皆大欢喜的效果。这是邻里和人际交往中的一种非常有效的策略。

相邻权纠纷中当事人都是邻居,甚至有些还是亲戚,在生产生活中朝夕相处,本着和平友好相处的态度互相退让、协商一致,是最佳的解决方式。一般情况下,发生居民间的相邻权纠纷,可以通过自主协商,或者找如物业公司、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片区民警等的第三方介入调解,解决矛盾。

2、行政处理

对于因废气、噪声、粉尘给相邻人造成一定的损害而引起纠纷,可分两步投诉,①可以向房管部门投诉,确系违法出租的,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出租行为。②如果系饮食服务行业在从事经营活动之前必须事先征得周围居民的同意,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完成相关排污手续,才可依法从事经营。其它的小店也需要排污许可证,如果没有,可向综合执法局或工商部门要求查处。③噪声问题,应该向环境执法机关投诉,让环境执法机关对其制止或依法处罚,同时也等于为将可能发生的诉讼收集证据。

3、司法处理

准备好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居住房屋的相关权属证明、侵权行为的证据、造成损害事实的证据等相关材料及起诉状,前往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针对不同情况主张“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

6.新环保法普法讲稿 篇六

下面就从5个面对新《环保法》与大家进行沟通探讨。

一、新《环保法》的出台背景

一是适应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二是顺应社会各界期待的需要。旧环保法已经不适应当前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需要,环保部门的专项立法和地方立法都在等待“新环保法”出台。近年来,各级人大代表议案、专家学者著述呼吁修订,人民群众期待加快解决雾霾、饮用水、土壤等突出环境问题,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极大关注等都催生了新《环保法》的出台。

三是解决环保领域突出问题的需要。旧环保法理念过时,对于保护和发展的关系认识不清;制度过时,不适应环保立法需要;部分内容严重滞后;处罚过软,违法成本低已经成为环保法律法规的痼疾;衔接不顺,与部分后期制定的单项法等不衔接。而现行环境管理体制也存在诸多问题,横向看,环保有关职能“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纵向看,一些地方政府“先污染后治理甚至不治理”的思维依然顽固,导致部分地方环保部门的执法难于落实。

二、新《环保法》的突破

新《环保法》的修订出台充分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和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创新的新方向,更体现了我国政府“向污染宣战”的决心和信心,在三个领域内有重点突破:

突破一:推动建立符合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新《环保法》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经济政策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对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环评限批,分阶段、有步骤地改善环境质量等。这些规定将成为推行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发展模式,促进中国经济绿色转型的重要依据。

突破二:推动多元共治、联防联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新《环保法》在推进环境治理现代化方面迈出了新步伐,它改变了以往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方式,体现了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其中,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公民进行违法举报,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新《环保法》规定,国家建立跨区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机关优先绿色采购;国家建立环境与公众健康制度;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同时明确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和保护公民举报环境违法,拓展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范围。

突破三:加重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环保监管职权是一把“双刃剑”,新《环保法》一方面授予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环保部门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可以查封扣押,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可以责令限产、停产整治。针对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设计了罚款的按日连续计罚规则,违法者受到处罚后,逾期不改的可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并且没有上限额度;针对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企业责任人,引入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它也规定了对环保部门自身的严厉行政问责措施,履职缺位和不到位、虚报慌报瞒报污染情况、违规审批、包庇违法、发现或接到举报违法未及时查处、违法查封扣押,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依法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开除,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三、新《环保法》的亮点 新《环保法》主要呈现六大亮点: 亮点一:立法理念有创新

新《环保法》立法理念有大的突破,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并明确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大对生态保护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新《环保法》还突出“保护优先”原则,将保护环境确立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将“保护优先”列为环保工作要坚持的第一基本原则,提出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突出强调经济社会发展要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同时,围绕生态文明要求各地采取强硬的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环保考核制度和环境信用制度等。

亮点二:治理要求更严格

新《环保法》在经济投资、教育、科技等方面,增加了对重大投资进行环境风险调查,包括重污染企业必须全面实施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内容;确立了政府的主导责任,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各级政府既要对地方经济发展负责,更要对地方的环境质量负责,让政府在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确立了企业的主体责任,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承担“谁污染、谁治理,谁污染、谁付费”的责任,将改正违法排污、实施整治的主体责任落实到排污企业,以排污企业自律作为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实施的基础,让排污企业对自己的环境行为负责,出现了环境损害,自己承担责任,更加突出排污企业的主体责任,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解除与否不再依赖于环保部门的核查、验收等程序,而是取决于排污企业自身,可以极大地调动排污企业的整改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求排污企业对整改的效果负全责,加强了排污企业自律;确立了第三方连带责任,明确规定严格追究环境监测服务、环境影响评价、治污设施运行维护机构等第三方连带责任。

亮点三:监管手段出硬招

新《环保法》增加了环保查封、扣押和限产、停产等处罚措施,改变以前环保监管部门没有执法硬招的时候遇到的尴尬境地。对违法排污这些设备,规定了可以掌控可以查收,这些措施有利于查封违法行为,也可以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行政代执行,即如果让你治理污染你不治理的,我找人给你治理,费用你承担。明确各地要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于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政府必须公开企业信息,降低企业信用等级,并从土地供给、银行融资、供电供水和财政补助等领域采取综合性调控处罚手段。查封、扣押,就是对违法排放污染物企业,可以查封、扣押设施设备;限产、停产就是对企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可以责令企业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

亮点四:法律责任超严厉

新《环保法》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上不封顶。“按日计罚”这一记重拳是针对企业拒不改正超标问题等比较常见的违法现象而采取的措施,目的就是加大企业违法成本,这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处罚规则。新《环保法》明确对环境违法企业必要时可以采取行政拘留,没有环境保护评价就要拘留,你偷排污染物拘留,你如果伪造、造假也要拘留,包括瞒报、谎报数据也要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严格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五:监管模式开始转型

过去的环境监管是以点源为基准,一个个企业去监管,现在我们的环境污染是区域性、流域性的,包括农村面源污染等。新《环保法》对流域性、区域性的农业面源、水和大气等污染防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更加强调要建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特别是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当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强化了对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的区域联动治理和应对。

亮点六:突出社会公众参与

老《环保法》分为准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附则总共六章。新《环保法》改为七章,在法律责任之前增设了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公益诉讼专章,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依法公开环境公共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企业违法类信息的义务;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举报和诉讼环境保护的权利,鼓励公民进行违法举报、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社会组织依法参与;严格环境公益诉讼,明确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此举对增强公众保护环境意识,树立公众参与理念,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和作用。

四、新《环保法》5个配套办法,让新环保法成为一部有牙齿的法律

(一)按日计罚实施,罚到违法企业破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解读:针对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按日连续计罚”,上不封顶,打破了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的限制,对违法排污企业来说,无疑是一把利剑,超标即违法,违法即受处罚,按日计罚的制度设计核心就是责令排污者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而不是“限期改正”,就是不给排污者留有限期内“合法的”违法排污的空间。按照《办法》规定,企业存在以下五类环境违法行为,而且受处罚后拒不改正的,环保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2.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3.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4.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5.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二)实施查封扣押,治污手段更加硬朗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解读:新《环保法》实施前,国家层面的法律未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污染企业的权力,因而在以往执法过程中,对肆意污染、破坏环境并拒不配合执法等环境违法行为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客观上放纵了违法行为。现在,长期饱受执法手段“偏软”困扰的基层执法人员可以硬起来了,可以对不法排污企业实施查封,对实施污染环境的设备予以扣押。根本目的,就是要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及时遏制污染状态的蔓延与扩大。按照《办法》规定,企业存在以下六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可以对违法企业实施查封、扣押:

1.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2.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4.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5.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三)限产停产整治,严惩超标超总量排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解读:实行限产、停产整治是针对以往不法排污企业超标、超总量排放屡教不改给予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也解决了目前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实施往往对企业的不利影响比罚款更大,对不法排污企业来说是致命的打击。以往国家层面的法律并未对适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范围给与明确的规定,导致执法实践中实施限产停产整治“畏手畏脚”,这次的办法将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方便了执法实践的操作。在此基础上,该办法又规定了责令停业、关闭的适用范围,企业一旦触犯,就会停业、关闭。犹如给不法排污企业悬起了利剑,具有极大的震慑作用。按照《办法》规定,排污企业存在超标或者超过总量排放等违法行为的,环保部门可以对违法企业实施限制生产;排污企业存在以下六类环境违法行为的,环保部门可以对违法企业实施停产整治:

1.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2.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3.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4.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5.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行政拘留,实施限制人身自由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解读:在以往的环保执法实践中,企业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并把罚款并不当回事,判处污染环境罪又够不上。环保部门对于环境违法的处罚,始终无法摆脱一个字的束缚—“软”,始终不能指向具体实施环境违法的行为的个人,新《环保法》改变了这种尴尬的局面,将处罚对象直接指向违法排污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采用限制人身自由方式惩处环境违法行为,即实施“双罚制”,既追究违法排污企业责任,又追究行为人个人的责任。按照《办法》规定,企业存在以下六类环境违法行为的,环保部门可以将该案件送至同级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违法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1.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拒不执行的行为:(1)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2)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3)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2.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行为:(1)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2)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场排污,但有证据证明在被责令停止排污期间有过排污事实的;(3)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4.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的:(1)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2)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3)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4)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5.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1)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2)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3)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4)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5)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6)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7)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6.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等。

(五)信息公开,保障公民知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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