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24-08-29

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精选8篇)

1.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篇一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培训讲义

章 机构与人员

目录:

 本章修订的目的

 《机构与人员》的主要内容  与98版相比主要的变化  关键条款的解释

《机构与人员》修订目的:

 企业应根据产品品种、管理规模、资源等因素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并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 企业管理层应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的生产流程和管理要求,确保所分配的职权和职责能够生产出符合要求产品所需要的生产、质量和管理活动。

 为了确保产品的质量,制药企业必须有数量足够、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承担药品生产的全部工作;

 从事制药一产与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具有相应权限 职责,明确管理的责任;有书面的程序加以说明;  所有人员都应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经过相应的培训,能对药品质量符合性进行控制。

《机构与人员》主要的内容

 药品生产管理的职能部分的设置与职责明确;  关键管理人员的资质与职责;  人员培训管理;  人员卫生管理。

与98版相比主要的变化

 明确企业的关键人员的控制范围,增设“企业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的名称;将原规范的“企业生产和质量负责人”与“生产与质量部门负责人”统一合并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  增设企业负责人的作用和工作职责条款要求;

 提高了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工作职责,明确了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共同承担的质量责任;

 增设“质量受权人”的资质和工作职责条款要求;

 对培训管理的条款重新编写,增设对培训管理关键要点的控制要求;  对将原规范有关人员卫生的相关条款,重新编写,进行了原则性、系统性的规定。第一节 原则

 组织机构和职责管理是制药企业开展药品生产管理的工作基础,也是药品GMP存在及运行的基础。

 组织机构的设置与企业的规模、人员素质、经营和管理方式相适应。 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与质量管理职责的明确是开展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基础。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

完善条款

 将98版第三条与第七十四条中有关质量管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和独立性设置的要求,进行了条款合并补充修订,增设组织机构图要求;  在修订时,基于规范章节的系统怀,归入到本章机构原则音节中描述,结合本次修订时对质量管理工作的范畴将质量管理部门的工作范围在原有质量控制的基础上增加质量保证的要求。

 企业应以文件的形式明确各级管理机构及相互关系,形成企业组织机构图、部门岗位设置图。

 强调制药企业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设置单独的质量管理部门,以保证质量管理的工作的独立性。

第十七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不得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的人员。 完善条款

 根据98版规范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明确对质量管理部门在组织机构中对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作用。

 提出质量管理的部门工作的范围、对企业GMP系统文件审核工作职责。 该条例明确质量管理的工作范围,并强调其工作职责的独立性。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有明确规定。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过多。

所有有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 完善条款

 根据98版第三条的原则进行重新编写,要求企业配备适当资质的人员,并对人员的资质要求,工作职责的制定和培训等进行了规定。 企业应以文件的形式规定每个部门所有每个岗位在组织内的职责、权限、相互关系及资质要求(包括教育、培训、技能、实践经验)。 本条款规范了制药企业的各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设置障碍的原则要求,应与其工作职能、工作量相适应。

 所有人员均应进行岗位职责的培训,确保其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与经验能够胜任岗位要求。

第十九条 职责通常不得委托给他人。确需委托的,其职责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人员。 新增条款

 增加根据有关工作职责的委托管理规定。

 其目的强化员工工作的专属性,保证从事委托工作质量有效性。 企业应建立工作委托操作流程。

第二节 关键人员

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在其他相关法规中已有规定,本规范不另行规定;

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

 从事药品生产与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必要的技能、经验与知识;  责任到人。

第二十条 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宣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一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 新增条款

 明确企业的关键人员的控制范围,增设“企业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的名称;强调了全职人员。

 鉴于企业的实际现状,以适应不同管理规模企业的实际情况将98版 规范中“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药品一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到“生产管理负责人”;

 将98版本规范中“企业主管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品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质量管理职责落实到“质量管理负责人”;

 在本条款中强调质量管理人员与生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任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为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生产药品,企业负责人应当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保证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

 新增条款

 本规范所规定的企业负责人是指《药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企业负责人;  企业负责人作为企业的最高管理者,需明确其在药品GMP管理中的作用和职责,提出了对企业负责人的要求条款;

 明确企业负责人作为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其工作主要职责是完成质量目标、配备适当的资源、维护质量管理部门的工作独立性等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生产管理负责人

(一)资质

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说明生产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主要职责

1.确保药品按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药品质量; 2.确保严格执行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操作规程;

3.确保批生产记录和批包装记录经过指定人员审核并送交质量管理部门; 4.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5.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

6.确保生产相关人员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培训内容。

 完善条款  对98版第五条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强调专业人员管理专业事务的原则,增加了必要的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的资质的要求,以保证从事药品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必要的知识与教育背景,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资质、职责提出相应地的要求,以确保其有足够的能力履行职责。

 将98版第五条有关生产管理负责人的资质条件最高到本科学历。 考虑到我国高等教育历史发展原因,部分企业从事生产、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实际状况,增加了中级技术职称、执业药师资格也可等同作为资质条件。

 根据GMP中有关生产管理的工作范围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管理负责人的主要工作职责有6项,强调药品的质量是通过生产而实现的。

第二十三条 质量管理负责人

(一)资质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主要职责:

1.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符合经注册批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

2.确保在产品放行前完成对批记录的审核; 3.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检验;

4.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它质量管理规程; 5.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 6.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和检验结果超标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 7.批准并监督委托检验;

8.监督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9.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验证方案和报告; 10.确保完成自检; 11.评估和批准物料供应商;

12.确保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投诉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

13.确保完成产品的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提供稳定性考察的数据; 14.确保完成产品的质量回顾分析;

15.确保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 完善条款

 对98版第五条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增加了必要的质量管理人员的资质要求,以保证从事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具有必要的知识与教育背景,针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资质、职责提出相应的要求,以确保其有足够的能力履行职责。

 将98版规范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资质条件提高到本科学历,考虑到我国高等教育历史发展原因,部分企业从事生产、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实际状况,增加了中级技术职称、执业药师资格也可等同作为资质条件。 根据GMP中有关质量管理的工作范围进一步明确了质量管理负责人的主要工作职责有15项,主要承担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的工作职能。

第二十四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通常有下列共同的职责:

(一)审核和批准产品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等文件;

(二)监督厂区卫生状况;

(三)确保关键设备经过确认;

(四)确保完成生产工艺验证;

(五)确保企业所有相关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六)批准并监督委托生产;

(七)确定和监控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

(八)保存记录;

(九)监督本规范执行状况;

(十)监控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

 新增条款

 强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是全面质量管理的理念,是每一个药品生产企业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 对于药品生产的关键生产质量文件、生产环境、验证实施、人员培训、物料管理、记录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等关键环节强调生产与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共同承担控制的要求。

 其工作承担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的体现对关键的文件的审批应共同审核与批准。如工艺规程、批生产记录、培训计划、培训评估、验证计划与文件等生产质量文件。

第二十五条 质量受权人

(一)资质

质量受权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

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

(二)主要职责:

1.参与企业质量体系建立、内部自检、外部质量审计、验证以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产品召回等质量管理活动;

2.承担产品放行的职责,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要求和质量标准;

3.在产品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必须按上述第2项的要求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

 新增条款

 根据国家局正在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的要求,参考欧盟GMP中有关质量受权人的工作范围、工作职责,结合我国质量受权人试点工作的经验,本次修订时,增加“质量受权人”相关的要求,规定了其资质和工作职责。

 条款强调质量受权人为企业的关键人员,主要负责最终产品放行职责。 为保证质量受权人的职责的实现,还规定了质量受权人参与企业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以保证其职责的有效实施。

第三节 培训

 人员是药品生产各项活动的管理者和执行者,是实施GMP的核心要素。 企业应建立、保持良好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建立解决问题和有效沟通的企业文化。根据从事药品质量有影响的工作的性质和潜在风险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历的人员,满足从事管理和各项操作的要求。

 为确保员工保持其业务能力以及对GMP规范理解,定期培训,采取上岗前培训、在岗继续培训,外派培训等多种培训方式提高员工的意识、经验和能力,以保证药品的生产,有效降低风险。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应当有经生产管理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或批准的培训方案或计划,培训记录应当予以保存。

 完善条款  将原98版第六条和第七条的条款,提出培训管理具体要求。 强调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工作,将培训工作纳入公司的日常工作范畴。

 强调生产与质量管理负责人对员工培训的管理承担应有的管理责任;  企业应建立相关的培训管理操作程序,以确保:

-确认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达到所必要的能力(知识、技能、经验);

-让所有人员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GMP要求;-提供培训或采取其他措施以满足这些能力要求和岗位要求;-评价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

-确保员工认识到所从事活动的相关性和重要性,以及如何为实现质量目标做出贡献;

-继续培训以保持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并有记录。

 培训的方案与计划应根据员工的培训需求而制定,培训计划或方案应包括培训的内容、培训目标、培训时间、培训评估、培训记录等培训管理的控制要点。

第二十七条 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应当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要求相适应。除进行本规范理论和实践的培训外,还应当有相关法规、相应岗位的职责、技能的培训,并定期评估培训的实际效果。 完善条款  将98版第六条与第七条条款进行合并,并将原规范仅对从事生产操作、质量检验人员进行培训,要求具备相应的知识、技能的的要求,扩充到对所有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人员的要求。

 明确培训的内容应根据不同岗位的实际培训需求,进行必要的理论、实践、工作职责和必要的工作技能培训。

 对于培训的评估应根据不同的培训内容,可采取课中考核、课后评估、工作阶段性评估等多种评价方式,以确认培训效果。

第二十八条 高风险操作区(如:高活性、高毒性、传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的生产区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 完善条款

 在98版规范第六条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从事高风险操作的人员应具备与风险相当的知识、技能和经验。 明确了高风险操作的类型。

 专门的培训主要是指职业危害、人具职业安全防护、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工作技能的培训。

第四节 人员卫生

 人体是药品生产的最大污染源,良好的人员健康和卫生保证是防止产品受到人为的污染的有交手段。

 为降低人员对生造成污染的风险,企业所有人员都应接受卫生要求的培训,建立详细的人员卫生操作规程,进行定期的健康体检,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二十九条 所有人员都应当接受卫生要求的培训,企业应当建立人员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的风险。

 完善条款

 在98版规范第四十八条的基础上强调所有人员都需要进行相关卫生要求的培训,明确的人员卫生管理的目的,降低人员对药品污染风险。 建立规程的范围见本规范第三十条,程序至少包括:健康检查与身体不适报告、工作着装与防护要求、洗手更衣、卫生要求与洁净作业、工作区人员限制等。

第三十条 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与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的内容。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的人员当应正确理解相关的卫生操作规程。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卫生操作规程的执行。

 新增条款

 明确制定相关员工卫生管理制度控制范围,强调企业应确保员工卫生制度有效执行。

 企业应对从事药品生产的相关人员定期进行药品洁净生产所涉及的卫生知识、基本的卫生操作行为培训。 企业对人员卫生操作的有效执行应提供必要的设施、装置等工作条件,以保证人员卫生操作程序上的有效执行。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人员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以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 完善条款

 98版规范第五十六条对从事药品生产人员健康管理中的身体体检、健康档案、有传染病等痢疾不得接触药品生产的限制要求的条款拆分二个条款分别进行规定。

 提出对从事药品生产人员要保持良好健康状态的原则要求,增加了对新员工体检和员式定期体检的控制要求。

 健康体检项目的至少包括皮肤病、传染病、视力与辨色力(必要时)。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完善条款

 在98版规范第五十六条的基础上提出对有可能患有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的健康管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 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不是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特殊情况确需进入的,应当事先对个人卫生、更衣等事项进行指导。

 完善条款

 在98版规范第五十三条对进入洁净区(室)人员限制进入控制要求条款,进一步明确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人员限制进入的原则,同时也强调人员卫生是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

第三十四条 任何进行生产区的人员均应当按照规定更衣。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

 完善条款

 将98版规范第五十二条对进入生产区人员更衣要求条款中有关工作服的材质、清洗、灭菌等具体的技术要求,根据本章节的主题内容修订为仅对更衣、样式、材质、穿戴方式等控制点提出原则性要求。 对于有关洁净工作服的材质、穿戴方式、更衣流程、工作服的清洗在无菌药品附录中第六章人员第二十四条款中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进入洁净生产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

 完善条款

 原98版第五十四条员工个人卫生基本原则的要求,拆分为三十五和三十七条二个条款进行描述。 对原“进入洁净室(区)不得化妆和佩戴饰物”要求予以保留,将“洁净室(区)”根据修订时统一专业术语的原则修订为“洁净生产区”。

第三十六条 生产区、仓储区应当禁止吸烟和饮食,禁止存放食品、饮料、香烟和个人用药品等非生产用物品。

 完善条款

 在98版规范第五十条的基础上,提出另增加了对不良卫生行(吸烟、餐食)的限制。

第三十七条 操作人员应当避免裸手直接接触药品、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表面。 完善条款

 在98版规范第五十四条员工个人卫生基本原则的要求,提出裸手不得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表面接触的管理要求。

2.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篇二

笔者作为多年的化妆品GMP认证第三方审核员, 从ISO22716:2007《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 (GMP) 》理解的角度, 分别从“组织架构和人员要求”、“产品可追溯性要求”、“产品储存要求”、“外包控制要求”和“偏离的要求”五个大的方面, 分析ISO22716:2007如何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管理。

一、组织架构和人员要求

ISO22716:2007充分考虑了“人”的因素。任何管理的实施都离不开人, 关键部门和岗位的明确要求, 让生产企业能清晰界定职、责、权。ISO22716:2007 (以下简称:标准) 不仅在正文第一条款就对人员要求做出了规定, 而且对于关键部门和岗位的要求贯穿于整个标准。我们逐一罗列, 加以理解。

1、标准条款3.2.1.3“组织架构”

标准要求简述:每一质量部门, 如质量确保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在组织架构中应独立于工厂中的其他部门。质量确保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可以分别运作, 也可以由同一个部门运作。

解析:质量部门负责人的直属上司应是工厂最高管理者, 而不是生产或其他部门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也不应兼任其他部门职务, 以确保其对产品质量把关的职责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有效实施。标准对于“Qualityassurance质量确保”的定义是“为产品满足允收标准提供信心所进行的, 经策划的和系统性的所有必需活动。”标准对于“Control控制”的定义是“对是否符合允收标准进行确认”。即:质量控制为质量确保提供依据, 质量控制和质量确保的工作相辅相成, 密不可分, 质量负责人可以同时兼任质量确保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

质量部门独立性规定的重要性, 笔者将在标准后面条款的理解中进一步阐述, 我们也可以通过这样一个简单的例子来先行体会:

工厂接到一个利润可观的大订单, 客户对于交货期要求相当紧迫, 如果不能按时出货, 工厂将面临违约赔偿和失去与客户长期合作的机会。就在出货前一天, 成品被质量控制实验室检测到细菌总数超标, 由于超标数不多, 而半成品检测结果显示质量良好, 成品最终是否被确定为不合格品需要进一步调查。如果质量负责人的直属上司是生产部或业务部负责人, 或者质量负责人同时是生产部或业务部负责人, 不仅需要对交期延迟承担责任, 也需要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而承担责任, 该如何取舍呢?这批货是否一定能被隔离调查暂不放行呢?

2、标准条款3.3.1.2“管理者职责”

标准要求简述:最高管理者负责推行良好生产规范 (以下简称GMP) 并要求全员参与。

解析:一个企业的命运, 最终掌握在最高管理者手中。工厂在运行GMP过程中资源的需求和文化氛围, 离不开最高管理者的推行。GMP不是质量单位一个部门的事情, 需要所有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贯彻实施。

3、标准条款3.4“培训”

标准要求简述:不论其在组织中的职位高低, 与生产、控制、仓储和装货活动相关的人员均需接受与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培训, 相应的GMP培训需求应得到识别并建立培训规划, 培训需动态更新、持续开展, 人员对于GMP知识的积累应在培训后评估。新进员工根据其工作岗位需求接受GMP理论和操作的基本培训。

解析:标准在条款3.2.1“组织架构”中同时要求了组织架构明细到不同活动区域的人员架构, 并在条款3.3.2“人员职责”中要求所有人员都清楚了解自己在组织架构中的位置、相应的工作和职责。这就为人员培训需求的识别明确了方向, 即不同岗位人员工作和职责要求不同, 其应当接受培训的内容也是各不相同的。除了新进员工统一接受与其岗位相关的GMP理论和操作培训外, 培训是一项持之以恒、动态更新的工作, 目的在于确保人员具有足够的教育培训和技能胜任赋予的工作和履行职责。所以, 每次的培训应当是以培训效果的评价而结束。标准在后面的条款中还特别对于某些关键岗位人员的授权提出了要求。工厂需要关注, 在对关键岗位人员授权之前, 是否对这些人员进行了培训并通过考核确认了能力, 如设备接触和使用人员、不合格测试结果评审和调查人员、抽样人员等等。

4、标准条款3.5“人员卫生和健康”

标准要求简述:略。

解析:对于产品的防护, 离不开人员卫生的操作。这一标准条款不仅要求在工厂内建立卫生制度, 而且从指导员工使用洗手设施、人员工作着装、工作区域内禁止的活动及对人员疾病和伤口的控制等细节都做出了明确的要求。ISO22716为何被称为“规范”, 从这一标准条款要求也可窥见一斑。

5、标准条款3.6“来访者和未培训人员”

标准要求简述:不鼓励将来访者和未培训人员带到生产、控制和仓储等与产品质量紧密相关的区域, 如果实在不可避免, 需要在密切监督并预先告知其对产品的卫生防护要求下活动。

解析:标准不仅对正常活动情况下人员的卫生操作做出了详细规定, 还考虑到了来访者和未培训人员, 恰如其分地识别出所有因人员活动可能对产品质量带来影响的情况, 要求清晰明了, 易于运用实施。

6、标准条款5.8“ (设备) 授权”

标准要求简述:只有授权的人员才可接触或使用用于生产和控制区域的设备或自动系统。

解析:生产和控制区域人员最为集中, 设备接触和使用授权进一步界定了相似岗位不同的职责。

7、标准条款6.5.1“ (原料和包装材料) 放行”

标准要求简述:授权的质量负责人执行原料和包装材料的放行。

解析:因考虑工作的方便, 部分工厂原料和包装材料的检查工作是由仓库管理人员在收货的同时完成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原料和包装材料在投入使用前可以不经质量负责人批准而直接放行。

8、标准条款8.2.2/8.5.3“ (成品) 放行/退回 (产品) ”

标准要求简述:授权的质量负责人执行成品投放市场前的放行和退回产品再次投放市场前的放行。

解析:不合格的产品不应投放市场, 标准在这部分管理的要求是通过独立于其他部门的质量负责人的把关而实现的。

9、标准条款9.5“不合格结果”

标准要求简述:不合格结果应由授权的人员评审并被适当地调查。调查后, 由授权人员给出决定, 特别是关系到偏离、拒收或待定时。

解析:标准条款9整个条款围绕“质量控制实验室”提出要求, “不合格结果”在这里指的是“不合格的测试结果”。调查不仅包括测试准确性的调查, 还应包括造成产品不合格原因的调查。这里“授权的人员”应当是质量控制实验室内部的人员, 可以是质量的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人员, 他们的工作在于为如何处置偏离、拒收或待定的产品提供依据。

10、标准条款9.7“抽样”

标准要求简述:应由授权的人员执行抽样。

解析:授权的抽样人员同样应当是质量控制实验室内部的人员。抽样由授权的人员进行, 不仅可以确保抽样的代表性, 而且可以确保抽样过程对样品和样本的正确防护。

11、标准条款10“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标准要求简述:由授权的人员调查拒收的成品、半成品、原料和包装材料, 由质量负责人批准销毁或返工的决定, 返工的方法需得到批准, 由授权的人员评审半成品和成品返工的结果以验证其符合了允收的标准。

解析:质量负责人对于产品质量把关的独立权限在此标准条款提出了最高的要求, 因为任何返工都意味着生产成本的增加, 任何产品的销毁都意味着损失的产生。如果质量部门在工厂中没有独立于其他部门的地位, 返工或者销毁的决定将很难得到支持和执行。

12、标准条款13.1“Deviation偏离 (管理) ”

标准要求简述:对规定要求的偏离需经过批准并基于充分的资料支持这样的决定。

解析:笔者更倾向于用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对“Deviation”的翻译“偏离”代替“偏差”二字来理解标准中“Deviation”一词, 因为“偏差”较多用于统计学。标准对“Deviation”的定义是“GMP覆盖的任何一个或多个活动, 不论是预期的或非预期的, 当出现偏离特定要求的临时状态时, 进行相关授权的内部组织和职责”。对偏离的管理, 标准强调了授权和批准过程, 并在13.2要求通过纠正措施预防偏离重复发生。如乳化锅中等待出料的沐浴露半成品Ph值高于规定值, 必须再加入酸性物质调节Ph以满足允收标准, 这就偏离了既定的产品配方和加工工序要求。类似的偏离, 相信在许多的工厂都出现过。但是否对偏离有批准要求, 决定了偏离是否能在第一时间受到控制和管理, 决定了产品质量是否能始终按照可接受的质量生产。

13、标准条款14.2.1“产品投诉”

标准要求简述:授权的人员需汇总所有的投诉。

解析:标准条款14.2.5要求投诉需要定期回顾以检查相应的缺陷是否有重复发生的趋势。如果没有授权人员汇总投诉的资料, 定期的回顾和检查将可能因为信息的丢失而不全面, 工厂将很难确保完全避免相同缺陷的重复发生。

14、标准条款1 4.3.1“产品召回”

标准要求简述:授权的人员协调召回过程。

解析:通常只有在产品出现不可接受的缺陷时, 企业才会发起召回。一旦发起召回, 牵动的相关方不仅有工厂内的部门和人员, 还可能有经销商、承运商、最终消费者和官方, 没有授权人员的协调, 将很难及时有效地从市场上收回相关批次的所有产品、将不良产品带来的影响降低到最小。

15、标准条款1 5“变更控制”

标准要求简述:授权的人员基于充分的资料批准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

解析:沿用前面“偏离管理”条款中举的例子, 偏离决定作出之后, 应采取纠正措施预防偏离重复发生, 在这个例子中, 修改配方是化妆品生产企业最易采取的措施。在新配方正式发布实施前, 由授权人员批准, 需基于产品质量稳定性验证等相关资料, 以确保变更对产品质量带来的变化是符合要求的。

16、标准条款16.2.1“内审”

标准要求简述:指定的、能胜任的人员以独立的、详尽的方式定期地或按照要求带领内审。

解析:内审是监控GMP实施状况的工具。负责内审的人员需能全面理解GMP, 其管理内审的职责是独立的、不受干扰的, 以确保通过定期的或专项的内审能对GMP运作情况有一个全面的、系统的了解, 利于找到改善的方面。

17、标准条款17.3.3a) “文件”

标准要求简述:文件在使用前由授权的人员进行批准、签名和签署日期。

解析:文件能够沟通意图、统一行动, 文件使用前的批准可避免非预期文件的误用。

二、产品可追溯性要求

化妆品产品的特性决定了可追溯性是质量确保的重要内容之一。标准的可追溯性要求涉及原料的来源和加工过程的历史两部分。笔者通过图一、图二演示标准对于化妆品生产的可追溯性要求。

部分化妆品生产厂从配方保密的角度出发, 对于原料名称的标识常用代号表示。当工厂代号与供应商标注的代号不一致时, 标准要求同时标注供应商信息。较多的工厂为此感到困惑, 既要做到配方保密, 又要符合标准要求, 该如何操作呢?其实, 解决此问题的最佳办法就是在采购合约上与供应商达成协议, 采用统一的原料代码。

三、产品储存要求

标准从储存分区、储存环境、储存标识、储存期限和重新评价几方面, 分别对涉及产品质量的原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不合格品、退回产品和召回产品的储存要求做出了规定。笔者在这里重点介绍标准对原料、包装材料和半成品储存期限和重新评估方面的要求, 这也是较多工厂容易忽略的管理内容。

重新评价时限的规定, 原料和包装材料与半成品是略有不同的。

原料和包装材料储存的环境要求相对半成品低, 其密封状态好、保质期长、可储存的时间长。标准要求明确储存周期, 这一周期应当短于原料和包装材料固有的保质期, 工厂可根据自身仓储的环境和条件来制订, 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和排除因储存环节带来的不良因素, 并促使原料和包装材料在保质期限前使用完。

而半成品的储存介于半成品生产完成到包装完成之间, 处于一个临时的等待状态, 标准要求明确其最长储存期限, 目的在于促使半成品在储存期限到达前完成包装, 当到达最长储存期时的重新评价, 目的在于将不良品控制在包装之前。

四、外包控制要求

标准允许制造、包装、测试分析、设备清洁消毒、虫害控制和设备设施维护方面的外包。为工厂整合优势、确保最终产品质量提供了足够的弹性空间。一个工厂在短期内想要具备所有化妆品的生产能力和相关的卫生确保, 是需要相当雄厚的资金支持的。相对于硬件设施的投入, 在管理方面的投入更易实现。标准分别在外包分包方、外包承接方和外包合同三方面对外包的管理提出了规范要求。

五、偏离的要求

偏离管理仅短短的两句话, 但在标准中单独以一个大的条款提出, 足见其重要性。化妆品生产企业是否有良好的偏离管理机制, 在一方面体现了是否对GMP规范有着良好的执行力, 在另一方面, 体现了是否能持续改进GMP管理方式。

以上五大方面, 是笔者对标准理解提炼的内容, 希望能够帮助化妆品生产企业更好地解读ISO22716:2007, 从而更加有效地推行这一良好生产规范。

摘要:为消除各国或区域间化妆品法规障碍、确保化妆品生产维持最高生产水平以保护全球消费者, 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于2007年发布了ISO22716:2007Cosmetics-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 (GMP) -Guidelineson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 (GMP) 》。笔者作为多年的化妆品GMP认证第三方审核员, 从ISO22716:2007理解的角度, 分别从“组织架构和人员要求”、“产品可追溯性要求”、“产品储存要求”、“外包控制要求”和“偏离的要求”五个大的方面, 分析ISO22716:2007如何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管理。希望能够帮助化妆品生产企业更好地解读ISO22716:2007, 从而更加有效地推行这一良好生产规范。

关键词:ISO22716,GMP,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

参考文献

[1].ISO22716:2007Cosmetics-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 (GMP) -Guide-lines on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

[2].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3.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篇三

【关键词】新版GMP认证;药品企业;药品质量;生产管理

【中图分类号】R-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6)02-0181-01

药品生产包括中药产品、生化药品、化学原料及制剂的生产,步骤精密,专业性强。GMP认证的实施要求企业淘汰落伍的管理办法,优化生产管理队伍建设,改善生产观念、工作方式、队伍建设。新版GMP引入了质量管理体系等新概念,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建立系统、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同时实施风险管理,以科学和风险为基础落实新版GMP认证标准,强化药品质量。

一、对新版GMP认证的解读

GMP认证是我国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版GMP的实施对于强化药品监管、提高药品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有重要意义。在新版GMP中,质量管理体系这一概念得到了突出,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配备足够的资源,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形成严密的质量管理体系[1]。通过GMP认证,药品生产企业得以控制生产中的差错、混淆、污染,实现了药品生产系统的完善及提升,对质量管理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二、新版GMP认证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影响

1.有利影响

首先,新版GMP认证有利于促进我国药品生产企业的国际化发展,我国新版GMP认证的标准是参考欧盟GMP文本制定的,对原料药标准的规定也参考了ICHGMP标准,这有利于我国药品企业向国际化发展;

其次,新版GMP认证有利于药品生产企业集中发展,药品质量不佳,经济效益不好的药品生产企业面临被淘汰的局面,大型药品生产企业吞并中小药品生产企业将促进药品产业的集中和规范;

再次,有利于优化药品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新版GMP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的各项管理标准、质量标准必须与注册申报标准一致,这将大幅度提升药品生产企业管理体系的运作水平,促使药品生产企业各项检测、条例的清晰[2]。

2.不利影响

首先,增加企业耗资,新版GMP认证对企业管理体系、硬件设施的要求有了大幅度提高,企业必须进行大规模的更新,这对于大型药品生产企业来说影响并不大,但对于中小型药品生产企业来说是一笔很大的经济开支;

其次,增加企业人力成本,新版GMP认证对企业人员的资历、学历、经验都有了明确要求,而聘用更专业的人才必然会增加企业耗资。同时,药品生产企业在各种专业培训中的花费也会大大增加;

最后,验证成本、质量管理费用的增加,新版GMP认证要求药品生产企业更为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企业在验证方面的投入也会大大增加,有研究人员曾估计,新版GMP认证实施后药品生产企业的验证成本能够增加一倍甚至更多。

三、新版GMP认证后药品生产企业的管理措施

1.全员参与,塑造质量文化

新版GMP认证强调了全员参与质量控制的重要性,不仅强调生产过程中各个部门的参与,还强调了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企业法人的职责,促使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更为全面。通过新版GMP认证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在线QA管理制度,在产品的研发到销售的各个环节全面控制药品质量,在质量控制的全过程中提升全体员工的质量控制意识,形成全面质量管理的企业质量文化[3]。

2.风险管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新版GMP实施前,药品生产企业缺少风险评估方法,而新版GMP认证则增加了质量风险管理这一概念,并强调了两个原则:(1)质量风险评估要基于科学知识,且要与患者相连接;(2)质量风险管理的形式、投入等应与风险等级相符合。通过新版GMP认证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将硬件设计、人员培训、物料管理、药品研发等纳入到质量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中,产品质量分析、变更控制、偏差处理等都应与风险管理结合,将风险管理变成质量持续管理的重要部分,及时发现制约药品质量的因素,防范药品质量事故,保障药品质量。

3.加强教育,提高员工素质

新版GMP认证对药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应以此为依据继续完善培训体系。首先,对各部门的人员培训需求进行调查,确定哪些人员最需要接受培训,根据其实际水平制定培训计划;其次,丰富培训方式,利用情境培训、实际操作培训、经验传授等方式提高被培训人员的专业技能;再次,建立培训师档案,定期对其培训效果进行评价,优胜劣汰,确保培训效果的有效性,持续性[4]。

4.完善评估,提高质量管理有效性

新版GMP认证对药品企业的生产区环境、生产原料等进行了规定。首先,药品生产企业应对各关键指标进行趋势分析,及早采取控制措施;其次,对药品的质量进行回顾性分析,发现药品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工艺水平;再次,通过文件回顾、物料回顾、产品质量回顾等办法纠正以往存在的问题,也可通过PDCA模式来强化技术管理水平。

结语:

总而言之,新版GMP认证为药品企业提供了规范的管理办法,使所有药品生产企业都能按照统一的标准来生产,其能够消除药品生产企业的不足,保证药品质量。药品生产企业在通过新版GMP认证后,应继续以动态管理的方式不断完善,使自身在药品贸易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 覃向阳,赵倩.中药饮片生产企业GMP认证后加强管理的建议[J].中国药业,2012,21(18):5-6.

[2] 申丽莎,胡启飞,陈国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在我国的实施与展望[J].重庆中草药研究,2010,0(01):33-37.

[3] 陈晓莉.从“齐二药”、“欣弗”等药害事件分析药品生产和监管环节存在的问题[J].中国药事,2015,22(10):871-873.

4.药品质量管理GMP题库多选题 篇四

A.防错设计 B.患者健康危害评价 C.鱼骨图 D.失效模式分析 企业建立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涵盖,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 2 的全部活动。

A.人员 B.厂房 C.验证 D.自检 关键人员至少应当包括:()A企业负责人 B生产管理负责人 C质量管理负责人 D仓储负责人 下列哪些职责属于生产管理负责人()A确保药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药品质量B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C监督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D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 下列哪些职责属于质量管理负责人()A确保在产品放行前完成对批记录的审核

B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 C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确认或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确认或验证方案和报告; D确保完成自检 下列哪些职责属于质量管理负责人()6 A确保在产品放行前完成对批记录的审核 B确保完成自检; C评估和批准物料供应商 D确保完成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下列哪些属于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的共有职责()7 A批准并监督委托生产 B批准并监督委托检验 C确保完成生产工艺验证 D确保药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药品质量 自检()8 A应当有计划 B应当由企业指定人员进行

C应当有记录

D应当有报告 所有药品的生产和包装均应当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有相关记录,以确保药品达 9 到规定的______,并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______的要求。国家标准 B.注册批准 C.质量标准 D.内控标准 在干燥物料或产品,尤其是高活性、______ 或______ 物料或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特殊措施,10 防止粉尘的产生和扩散。A.高刺激性 B.高毒性 C.高致畸性 D.高致敏性 生产期间使用的所有物料、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的容器及主要设备、必要的操作室应当贴签标识或 11 以其他方式标明生产中的产品或物料的______,如有必要,还应当标明生产工序。

A.批号 B.规格 C.物料编码 D.名称 留样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__________

(二)__________

(三)成品的留样:…… 12 A: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留样进行管理;B: 留样应该有标识 C: 留样应当能够代表被取样批次的物料或产品;

D: 成品留样应采用完整包装 应当定期检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并评估其______ 和______。13 A.适宜性 B.有效性 C.通用性 D.适用性 生产开始前应当进行检查,请选出正确的检查项目: 14 A 设备处于待用状态 B 检查记录 C设备处于已清洁状态 D 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上批遗留的产品、文件或与本批产品生产无关的物料 包装开始前应当进行检查,具体项目如下: A. 查看上批产品清场记录 B 检查结果应当有记录。15 C 无上批遗留的产品、文件或与本批产品包装无关的物料。D.确保工作场所、包装生产线、印刷机及其他设备已处于清洁或待用状态。第213条 包装期间,产品的中间控制检查应当至少包括下述内容: 16 A.包装外观 B.包装完整性 C.产品和包装材料正确性 D.打印信息 E.在线监控装置的功能 中药材洗涤、浸润、提取用水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标准,无菌制剂的提取用水应当采用()。17 A 自来水 B 饮用水 C 纯化水 D 蒸馏水 中药材外包装上至少应当标明()18 A 品名、规格 B 产地 C 采收时间 D 调出单位 E 质量合格标志 中药饮片外包装上至少应当标明()A 品名、规格 B 产地 C 产品批号 D 生产日期 E 生产企业名称

F质量合格标志 中药提取物外包装上至少应当标明()20 A 品名、规格 B 批号 C生产日期 D贮存条件 E 生产企业名称 F质量合格标志 G 贮存期限 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A 处理后的中药材不得直接接触地面,不得露天干燥; 21 B 应当使用流动的工艺用水洗涤拣选后的中药材; C 用过的水可以用于洗涤其他药材 D 不同的中药材不得同时在同一容器中洗涤 下列哪些药品要实行双人双锁专库存放()22 A、麻醉药品 B、二类精神药品 C、一类精神药品 D、医疗用毒性药品 下列哪些情形的药品为假药()23 A、超过有效期的 B、变质的 C、没有批准文号的 D、没有生产批号的

下列哪些情形的药品为劣药()24 A、超过有效期的 B、变质的 C、没有有效期的 D、没有生产批号的 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规定,下列哪些是准确的()A、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B、药品通用名称可以选用草书、篆书等字体,但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

C、药品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D、药品通用名称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同行书写的,不得分行书写 药品的内标签应当包含药品通用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内容。包装尺寸过小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 26 格和()等内容。A、产品批号 B、生产企业 C、用量用法 D、有效期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规定,下列哪些药品是不能做广告的()27 A、生物制品 B、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C、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D、军队特需药品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规定,发布药品广告所必须标明的内容是()A.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B、必须标明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的名称 C、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D、药品广告中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但经批准的作为 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规定,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含有以下内容()29 A、无效 B、含有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C、免费治疗

D、最新技术 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或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应受到的行政处罚是()A、没收上述药品

B、没收违法所得 C、罚款 D、追究刑事责任 下列哪些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检验或者审核批准;检验不合格或者未获批准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31 A、疫苗类制品 B、血液制品 C、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

D、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 违反《药品管理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A、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 32 述药品的;

B、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C、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D、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哪些证明()33 A、盖了供货单位原印章的生产国批准生产证明材料复印件

B、盖了供货单位原印章的生产国批准上市证明材料复印件

C、盖了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 D、盖了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适用的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34 A、从事药品生产 B、从事药品购销 C、从事药品使用

D、从事药品监督管理 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在采购药品时,应当向对方索取以下哪些资料()A、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B、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C、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D、销售人员提供的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 验证是为了()36 A.GMP认证的需要 B.实施GMP的一部分

C.保证药品质量 D.证明生产过程的可靠性 验证的意义是()37 A.降低偏差风险; B.降低生产缺陷成本; B.C.应对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

D.证明生产工艺处于受控状态; 工艺验证主要是对()38 A.生产设备的适用性; B.成品检验方法的符合性;

C.特定条件下工艺的合理性;D.成品质量产生差异和影响的主要工艺条件; 清洁验证的关注点是()39 A.清洁方法和程序;

B.清洁剂和清洁效果;C.清洁对象和地点; D.残留物检测仪器和方法; 设备的设计确认主要内容有()

A.设备的性能参数; B.符合GMP要求的材质; C.结构便于清洁和操作 D.选型符合国家标准、满足药品生产需要; E.尺寸大小符合要求; 空气净化系统验证的主要项目()41 A.风管安装确认; B.过滤器检漏; C.尘埃粒子数和微生物数; D.风速、换气次数;E.温湿度、压差指示;f.操作人员卫生和洁净服清洗; 注射用水验证主要项目有()42 A.输水管道和储罐的材质;B.输送方式和循环温度;C.使用方式和使用环境;

D.酸碱度和总有机碳检测;E.微生物和热原检测; 药品生产企业的验证项目不包括()43 A.厂房设施;B.生产设备;C.生产工艺; D.组织机构; E.环境卫生; 关于设备确认正确的表述包括()A.设计确认是检查设备或系统适用于预期目的的活动;

B.安装确认是有文件有记录各种审核和检查,证明设备或系统安装或改造是否正确; C.运行确认是有文件有记录的各种审核和检查,证明设备能够按预期的目的运转;

D.性能确认是有文件证明设备及辅助系统连接后,能有效地、稳定地运行,结果符合批准的工艺和质量标准; 纯化水系统验证的主要项目有()45 A.原水质量; B.制水系统安装确认;C.储罐和管道材质; D.用水量及用途;E.清洗及消毒方法;F.纯化水质量检测; 洁净区要求()46 A.与室外大气压>10pa、不同洁净级别之间>10pa; B.温度要求18—26度;

C.湿度要求40—75%; D.沉降菌万级:100cfu/4h,10万级50cfu/4h 设备安装确认主要内容有()47 A.计量器具、仪表的灵活性和精确度; B.安装地点和环境适合性;

C.辅助、配套系统是否相匹配; D.相关文件已建立;E.拆卸安装、操作方便 性能确认主要内容有()48 A.观察设备空转正常; B.设备运转速度、工艺参数的波动;C.产品内、外观质量情况;D.操作安 全和保护功能;E.清洗器的功能及使用情况; 工艺验证的主要内容有()A.工艺参数的合理性、准确性;B.生产控制手段的可靠性、重现性;

C.厂房设施、设备的适用性; D.中间产品、成品质量的符合性; E.主要原辅料、内包材变更 验证的组织机构是()50 A.质量管理部门;B.验证领导小组或验证委员会;

C.验证实施小组;D.生产管理部门 回顾性验证适用于()51 A.试生产和新产品; B.无菌制剂;C.设备验证; D.已上市非无菌产品 关于验证的正确表述包括()A.设定验证标准原则:合法性、国际公认惯例、质量保证;

B.验证必要条件:基本具备GMP条件;

5.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篇五

事宜公告

2013年12月31日 发布

2013年12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无菌药品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有关事宜发布了公告。

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规划,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的生产必须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修订药品GMP要求。

公告指出,自2014年1月1日起,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车间一律停止生产。其2013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产品,可继续销售;2013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最终包装,但尚未完成检验的产品,可继续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2013年12月31日前已通过新修订GMP认证现场检查并已公示的无菌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车间,2014年1月1日后,仍可继续生产。但是,其产品应在取得新的《药品GMP证书》后方可销售。2014年1月1日后,尚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无菌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车间,仍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认证;通过认证后,方可恢复生产。继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确保新修订药品GMP实施标准的一致性。截至2013年12月31日,已有796家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全部或部分车间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全国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共1319家,已通过认证的企业占60.3%,这些企业生产的品种覆盖《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收载的全部无菌药品;国家医保药品目录(2013年)中收载的无菌药品覆盖率也达98.7%;总体产能已达到2012年无菌药品市场实际需求的160%以上,能够满足市场供应。通过新修订药品GMP实施,我国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障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明显增强,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产业结构优化趋势明显。

公告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加强对无菌药品生产的监督检查。对已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要加大跟踪检查力度;对尚未通过认证须停止生产的,要严防出现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一旦发现问题,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修订)》解读与问答

2013年12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无菌药品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的发布标志着新修订药品GMP的实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了使各界全面了解、准确把握新修订药品GMP实施的有关情况,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2014年1月1日起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停止生产

解读: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原卫生部79号令,报请国务院同意,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通知规定2015年底前全部药品生产企业应达到新修订药品GMP要求,其中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修订药品GMP要求。根据实施规划过渡期的有关要求,2013年12月31日是企业可以执行98版药品GMP生产无菌药品的最后期限,2014年

1月1日起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无菌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车间)必须停止生产。

二、无菌药品生产企业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情况如何?

答:我国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共计1319家,截至2013年12月31日,已有870家提出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申请,占全部企业总数的66%;其中855家已完成现场检查。通过检查并公告的企业有796家,占全部企业数量的60.3%。

三、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企业药品产能和品种能否满足我国药品市场供应?

答:按2012年我国药品市场需求估算,目前我国已通过的新修订GMP认证企业的无菌药品4种主要剂型的总体产能已达160%,完全能够满足市场需求。从品种分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收载无菌药品171个,全部都有已通过认证的企业生产。《国家医保药品目录》(2013版)及临床常用药品分别收载无菌药品629个和563个,已通过认证的企业分别可以生产其中的621个和556个,均占98.7%。目前尚未覆盖的个别品种,也已完成了产品储备。总体来看,能够有效保证药品市场供应。据近几年统计,正常情况下每年都会有一些品种(包括各种剂型)出现供应短缺现象,如甲巯咪唑、人凝血因子Ⅷ、蛇毒抗血清等都是由原料、价格、市场等原因造成的,与新修订药品GMP的推行并无内在联系。

四、如何界定停产?停产后企业能否继续申请认证?此前生产的产品后能否继续销售?

答:为了准确界定停产行为,考虑到部分企业生产的连续性,《公告》中明确,以完成最终包装为标志来确定停产行为,即对于2013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最终包装,尚未完成检验的,可继续进行检验工作,合格后予以放行,允许其继续上市销售。疫苗类产品按要求需要进行批签发,2013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并送批签发的疫苗产品,在批签发合格后仍可上市销售。

未通过GMP认证的企业,2013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也就是说在2014年仍会有2013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的产品陆续上市。

对2013年12月31日前,已通过认证现场检查并进行公示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仍可继续生产,待取得新《药品GMP证书》后产品方可销售。

企业停产以后,如完成GMP改造,可以继续申请认证。对于放弃认证的企业也可以,自主选择品种技术转让、企业兼并重组等方式有序退出。

五、新修订药品GMP的实施对于我国医药产业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答:新修订药品GMP充分参照世界卫生组织、欧盟等国际先进标准,对无菌药品生产的要求有了较大的提升,更重要的是强调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强调药品生产全过程的风险控制,更加有效地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新修订药品GMP的稳步实施,为医药产业的优胜劣汰、兼并重组提供了历史性的机遇。部分规模小、效益差、产品无市场、质量管理水平落后的企业,将逐步被淘汰出局。生产上规模、管理上水平、市场占主导的优势企业也利用本次机会,调整了品种布局,提升了产业集中度。以大容量注射剂为例,我国排名前5位的生产企业,已占有全国市场近50%的份额。

新修订药品GMP有效促进了我国制药工业与国际接轨,加快了我国医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步伐。截至2013年底,我国已有160家企业的450个原料药、103家企业的143个制剂品种通过国外药品GMP认证检查。2013年10月9日,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的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通过世界卫生组织疫苗预认证,首次

进入国际采购目录,具有里程碑意义。

六、2014年1月1日后,未通过认证企业的停产是否会对行业造成冲击?答:根据统计,全国制药五百强企业中涉及注射剂生产的仅有22家未申请新修订药品GMP认证。100强中99家已经通过,仅剩的1家也已提交认证申请。新修订药品GMP是技术要求的提升,更是产业发展到新阶段市场做出的选择。不过,我们对于尚在改造暂时停产的企业并没有关闭认证的大门。只要企业提出认证申请,在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基础上,将继续组织认证检查,通过认证后可以恢复生产。

七、在新修订药品GMP的实施过程中是如何保证认证检查工作质量的?答:在新修订药品GMP整个实施过程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及时颁布相关附件和认证检查指南,修订原有质量手册及34个程序文件,并新增4个文件,从制度方面进一步完善了药品GMP认证检查。加强检查人员的业务和纪律培训,新修订药品GMP实施以来,2011年首先培训了117名检查组长,然后培训了163名骨干检查员,后期对600名检查员进行了新修订GMP相关培训。2012年、2013年采用多种形式陆续对长期从事检查工作的550名药品GMP检查员进行再培训,包括无菌理论学习与现场操作结合、与世界卫生组织共同举办8期疫苗专项培训、世界卫生组织派专家对我国检查员的检查进行观察检查和教学检查等方式,确保了药品GMP认证检查员的检查能力。

药品检查质量体系不断完善。2011年初,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疫苗监管体系通过了世界卫生组织对我国国家疫苗监管的评估。2012年药品认证管理中心通过ISO9000认证,药品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获得专家的好评。

明确检查认证的技术标准和纪律要求。对认证检查的结果实行公示制度。对认证检查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实施过程执行标准和纪律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八、下一步总局将采取什么措施监督未通过认证企业确保停产措施到位?答:下一步总局要求:

各地要认真落实《公告》要求,凡是未通过认证的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车间,必须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请各地立即通知未通过药品GMP认证的企业,一律按《公告》要求停止药品生产活动。各地应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应停产企业或生产车间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对应停产企业进行全面梳理并逐一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停产状态。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停产情况和检查情况进行汇总,于2014年1月10日前报总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同时要密切关注停产企业状况,凡发现未按规定停产的,应按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各地要对应停产企业的原辅料、包装材料等进行严密监控,采取切实有效的管控措施。特别要加强对停产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生产企业的原、辅材料的监督管理,采取严控措施,加贴封条,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给社会带来危害。

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公告》要求落到实处。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的问题,及时报总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

九、为什么要实施新修订药品GMP?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是国际通行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基本准则,是药品生产必须遵循的重要技术标准,已成为国际上评价药品质量保

证体系和参与药品国际贸易的一项基本内容和标准。药品GMP对药品生产中原辅料采购和检验、生产投料、制剂加工、质量检验、仓储保存及产品出厂放行等生产全过程的条件和方法进行科学、合理、规范的规定和要求,从而确保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持续稳定地生产出合格药品。

我国在1988年开始逐步推行药品GMP。经过1992年和1998年两次修订和依法实施,在2004年7月1日实现了所有药品均在符合药品GMP条件下生产的目标。通过实施药品GMP,我国药品供应保障水平大幅提升,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是,原有药品GMP已颁布实施10多年,受当时经济发展和技术条件所限,其中有些规定过于宽泛,有些制度存在缺失,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可控的目标要求,在理念、制度和标准上已经落后于国际上较为先进的药品GMP标准。为了全面提升我国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药品生产更加规范、质量更加可控,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必须对我国药品GMP进行修订并推动实施。

十、新修订药品GMP的特点是什么?

答:此次药品GMP修订工作从2005年启动,本着公开透明、从国情出发、优先提高质量管理和人员素质的原则,在参考世界卫生组织药品GMP标准基础上,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实际,并针对我国药品质量现状和以往药品质量事件暴露的问题进行修订。

新修订的药品GMP由正文和附录组成,更加注重质量管理的细节,篇幅内容由原来的88条增加至313条。新修订药品GMP相比原有药品GMP,标准要求更高,内容更加全面,制度和措施更加具体可操作,基本达到了世界卫生组织药品GMP标准。

新修订药品GMP的主要特点是:一是明确要求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在组织机构、职责、程序、活动和资源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保证药品GMP的有效执行;二是提高了企业从业人员资质要求,明确将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列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人员;三是细化操作规程、生产记录等文件管理规定,增加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四是提高了无菌药品生产环境标准。采用了世界卫生组织最新药品GMP的空气净化A、B、C、D分级标准,并增加了生产环境在线监测要求。同时,按生产区、仓储区、质量控制区和辅助区分别对厂房设施的设计提出要求,对设备的设计、安装、维护及使用等方面也做出具体规定。五是围绕质量风险管理增设一系列新制度。引入质量风险管理的概念,分别从原辅料采购、生产工艺变更、操作中的偏差处理、发现问题的调查和纠正、上市后药品质量的监控方面,增加了如供应商审计、变更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等新制度和措施,对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主动防范质量事故的发生。

十一、实施新修订药品GMP的目标是什么?

答:实施新修订药品GMP,一方面可以全面提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水平,从源头上强化药品质量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医药行业的准入条件,淘汰落后生产力,有利于医药产业做大做强,从而推动医药产业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同时有利于,推动我国药品生产企业转型和与国际接轨,加快医药产品进入国际主流市场。

十二、新修订药品GMP的实施规划是什么?

答:新修订药品GMP发布实施后,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11年2月,就制定了详细的实施规划。规划充分考虑了企业升级改造的过渡时间和品种

风险因素,确定了分两个阶段实施的计划。一是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的生产,要求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修订药品GMP的要求;二是除无菌药品外的其他药品,均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修订药品GMP的要求。届时,未在规定时限达到要求的企业(车间),不得再继续生产药品。

十三、实施新修订药品GMP的促进措施有哪些?

答:针对实施初期出现的部分地区推进慢,企业等待观望等状况,实施进展不平衡的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无菌药品生产要在2013年底实现预期目标,任务尤为紧迫。因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卫生部从药品技术转让、招标采购、药品价格以及鼓励兼并重组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快新修订药品GMP认证,鼓励药品生产向优势企业集中。

2013年2月和10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做好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过渡期间企业文号转移等工作,连续下发相关通知,鼓励企业药品技术有序流动,推动新修订药品GMP顺利实施,促进企业资源优化配置。

6.食品规范GMP实施的意义 篇六

GMP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推广实践证明,GMP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科学而严密的生产管理系统。它的实施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确保食品质量。GMP 对从原料进厂直至成品的储运及销售整个生产销售链的各个环节,均提出了具体控制措施、技术要求和相应的检测方法及程序,实施GMP管理系统是确保每件终产品合格有效途径。

2.有效地提高食品行业的整体素质:GMP要求食品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生产设备,科学合理的生产工艺,完善先进的检测手段,高水平的人员素质,严格的管理体系和制度。在食品企业推广和实施GMP的过程中必然要对原有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进行改进,对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进行重新培训,无疑对食品企业的整体素质的提高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3.有利于食品参与国际贸易竟争。GMP的原则已被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认可并采纳。推广和实施GMP在国际食品贸易中是必要条件,是衡量一个企业质量管理优劣的重要依据,因此实施GMP能提高食品产品在全环贸易中的竟争力。

4.提高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企业进行监督的水平,对食品企业进行GMP监督检查,可使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外地对性。

7.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篇七

1 人员方面

从事兽用生物制品制造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人员、维修人员)均应根据生产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卫生学、微生物学等专业安全培训。从事人畜共患病生物制品生产、维修、检验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应接种相应疫苗并定期体检,从事生产操作的人员应与动物饲养人员分开。生产和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兽医、药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其在日常的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其职责。专职质量检验人员要具有本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卫生学、微生物学和岗位培训,并获得兽药监察机构核发的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其质量检验部门负责人任命、变更要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省级兽药监察所备案。

2 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和工艺用水

细胞的制备、半成品制备中的接种、收获及灌装前不经除菌过滤制品的合并、配制、灌封、冻干、加塞、添加稳定剂、佐剂、灭活剂等均在10 000级背景下的局部百级操作。半成品制备中的培养过程,包括细胞的培养、接种后鸡胚的孵化、细菌培养及灌装前需除菌过滤制品配制、精制、添加稳定剂、佐剂、灭活剂、除菌过滤、超滤等环节均在10 000级背景下进行。鸡胚的孵化、溶液或稳定剂的配制与灭菌、血清等的提取、合并、非低温提取、分装前的巴氏消毒、轧盖及制品最终容器的清洗和消毒、发酵培养密闭系统与环境需在100 000级下操作。

有菌(毒)操作区与无菌(毒)操作区应有各自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来自病原病原体操作区的空气不得再循环或仅在同一区内再循环,来自危险度为二类以上病原体的空气应通过除菌过滤器排放,对外来病原微生物的空气排放应经过高效过滤,其滤器性能要定期检查。操作生产用注射用水应在制备后6 h内使用;制备后4 h内灭菌,灭菌后72 h内使用或者在80℃以上保温、65℃以上保温循环或4℃以下存放。其管道系统应便于清洁和灭菌。

3 生产过程

在生产日内,没有经过明确规定的去污染措施,生产人员不得由操作活微生物或动物区域进入操作其他制品或微生物的区域。与生产过程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控制区,必须进入时,要穿着无菌防护服。

操作烈性传染病病原、人畜共患病病原、芽孢菌应在专门厂房内的隔离或密闭系统内进行,其生产设备需专用,并有符合相关规定的防护措施和消毒灭菌、防散毒设施。对生产操作结束后的污染物品应在原位消毒、灭菌后方可移出生产区。如设备专用于生产芽孢孢子形成体时,当加工处理一种制品时应集中生产。在某一设施或一套设施中分期轮换生产芽孢制品时,在规定时间内只能生产一种制品。

在生产过程中应避免厂房和设施对原材料、中间体和成品的潜在污染。以动物血、血清或脏器、组织为原料生产的制品必须使用专用设备,并与其他生物制品的生产严格分开。用弱毒(菌)生产各种活疫苗,可以交替使用同一生产区、同一灌装区或灌装、冻干设施,但必须在一种制品生产、分装或冻干完成后进行有效的清洁和消毒,清洁消毒效果应定期验证。

使用二类以上病原体强污染性材料进行制品生产时,对其排除物应有有效的消毒设施。用于加工处理活生物体的生产操作区和设备应便于清洁和去除污染,能耐受熏蒸消毒。

用于生物制品生产、检验的动物室分别设置。检验动物房应设置安全检验、免疫接种和强毒攻击动物室。动物的饲养管理的要求,应符合实验动物管理规定。生产、检验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弃物、动物粪便、垫草、带毒尸体等应具有相应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

4 原辅料

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检验原料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2008年1月1日起,所有菌(毒)中制备与鉴定、禽用活疫苗生产及疫苗检验使用鸡、鸡胚强制执行SPF级标准,必须经17种病原(13种病毒,2种细菌,2种支原体)的检测,结果阴性方可使用。实行鸡胚SPF化是保证产品纯净、安全有效的重要因素之一。

动物源性的原材料使用时要详细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动物来源、动物繁殖和饲养条件、动物的健康状况。用于疫苗生产、检验的动物应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规程》规定的生产、检验用动物暂行标准。

需建立生产用菌毒种的原始种子批、基础种子批和生产种子批系统。种子批系统应有菌毒种原始来源、菌毒种特征鉴定、传代谱系、菌毒种是否为单一纯微生物、生产培育特征、最适保存条件等完整资料。原始种子由中国兽药监察所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保管;基础种子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制备、鉴定、保管和供应;生产种子由生产企业自行用基础种子进行复壮繁殖、鉴定和保管。

生产用细胞需建立原始细胞库、基础细胞库和生产细胞库系统,细胞库系统应包括细胞原始来源、群体倍增数、传代谱系、细胞是否为单一纯化细胞系、制备方法、最适保存条件、控制代次等。

5 质量检验

兽用生物制品企业设立的质量监察部门应直属企业负责人领导,负责对物料设备质量检验、销售及不良反应的监督与管理,对生物制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严格按照《兽用生物制品规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10年版》的规定进行检验。每批产品放行前均需经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同意批签发后,方可放行出库销售。

菌(毒、虫)种的制备与鉴定、制品的制造与检验用兔、豚鼠、大鼠应符合国家一级(普通级)标准,小鼠应符合二级(清洁级)标准,生产、检验用猪、犬、羊、牛等质量应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规程》的有关规定。所有制品用的试验动物除符合上述相应规定外,还应无本制品的特异性病原和抗体。一级动物的生产与实验环境应符合开放环境要求,二级动物的生产与实验应符合亚屏障环境,SPF鸡的生产应符合亚屏障环境要求,SPF鸡试验应在隔离环境中进行。

6 其他方面

兽用生物制品的包装应根据《兽用生物制品规程》通则中“制品组批与分装规程”和《标签、说明书与包装的规定》,要求进行管理。有患传染病的员工,禁止直接参与分装工作。

兽用生物制品的设备验证包括:制备系统,厂房洁净级别、灭菌设备(蒸气消毒柜和干烤箱)、除菌和超滤设备、冷冻干燥设备、发酵设备等主要设备。

7 结语

8.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篇八

资料显示,灵康药业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集医药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创新型集团企业,已在肠外营养类、抗感染类以及消化系统类等领域拥有多个市场占有率位居前列的品种,并拥有多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储备和在研产品。2014年公司实现收入5.76亿元,其中肠外营养药、抗感染药和消化系统药占比分别为37.70%、37.60%和15.84%。

公司主导产品涵盖肠外营养药、抗感染药和消化系统药三大领域。截至2015年1月末,公司共计取得了84个制剂品种共180个药品生产批准文件,产品种类丰富,其中50个品种被列入国家医保目录,13个品种被列入国家基药目录,有27个新药品种和117个仿制药品种在申请临床批件或生产批件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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