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质疑书(共7篇)
1.政府采购质疑书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行为,依法处理供应商质疑,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质疑双方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中,质疑人提出质疑、被质疑人处理质疑,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质疑人是指对所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依
法提出质疑的供应商。
本办法所称被质疑人是指具体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质疑人不得将其他供应商作为被质疑人,但能够提供有效证据或线索证明其他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质疑时可以将其列为相关第三人一
并提出。
第三条 供应商质疑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实行实名制。质疑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利益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教唆供应商进行虚假、恶意质疑。
第四条 质疑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廉洁、实事求是、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 质疑的提出
第五条 供应商认为下列事项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提出质疑:
(一)采购文件存在明显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或违法内容的;
(二)采购文件存在不合理内容并妨碍有效竞争的;
(三)采购文件未按规定程序补充、澄清或者更正的;
(四)不按规定公开采购信息的;
(五)不按采购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程序和要求等组织采购的;
(六)采购程序违反法律法规的;
(七)采购人员或评审小组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八)采购人员或评审小组成员、供应商之间存在串通行为的;
(九)其他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
(十)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质疑人是直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质疑人与质疑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三)质疑事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
(四)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质疑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未进行供应商资格报名或登记(含网上报名登记)的供应商,应视为未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般不得提出质疑,但因供应商资格条件受到限制、报名时间设定不符合有关规定等原因使供应商不能参加报名或登记的除外。
未提交采购响应文件(包括投标文件、谈判响应文件、报价文件等,下同)的供应商,应视为与采购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不得就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后的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
第八条 供应商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对采购公告信息(含供应商资格条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但采购文件在发售或报名截止日后获得的,应当自截止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采购响应截止时间之前提出,否则,被质疑人可不予接受。但上述意思未在采购文件中予以特别提示,或采购公告未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采购文件的发售(获取)和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不符合规定、采购文件存在前后矛盾导致供应商作出不同响应,以及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除外。
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采购结果公告(包括公示、预公告、结果变更公告等)之日起计算。采购组织机构在发布最终中标(成交)采购结果公告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所有进行采购响应的供应商,否则,质疑期限应当自供应商实际知道采购结果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不当,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可以在采购结果公告前提出质疑,被质疑人不得以采购结果尚未公布为由拒绝接受质疑。
第十条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被质疑人名称及联系方式;
(二)被质疑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及采购内容;
(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
(四)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五)提出质疑的日期。
第十一条 质疑书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质疑人因故不能自行办理质疑事项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但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第十三条 质疑人可以采取直接递交、传真或邮寄方式提交质疑书(一式三份以上)。以其他方式提出的质疑,被质疑人可不予接受、答复。
采取邮寄方式送达质疑书的,以邮件注明的收件人实际收到邮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采取传真方式送达质疑书的,质疑人应当取得被质疑人确认收到传真的意见,并及时将质疑书原件送达被质疑人。被质疑人可以实际收到原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在质疑有限期限届满前,质疑书已经邮寄或传真成功的,质疑不视为过期。
第十四条 质疑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当将与质疑相关的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并注明翻译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三章 质疑的处理
第十五条 被质疑人应当指定项目经办人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负责接收供应商质疑,并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公布其联系方式。接收供应商质疑的工作人员应相对独立、固定。
第十六条 被质疑人收到供应商质疑书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对于质疑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方式提出的质疑,被质疑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不得强行要求质疑人对质疑书内容作出违背质疑人意愿的修改。
第十七条 质疑书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被质疑人认为不补正影响质疑处理的,可以在收到质疑书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质疑人限期修改补正后再提出质疑。限期时间应当充分考虑修改补正所需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工作日。质疑人逾期未能补正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质疑。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质疑事项可不予处理,但被质疑人应当在收到质疑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质疑人不予处理的理由:
(一)质疑人没有直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二)质疑人与质疑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所有质疑事项均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
(四)提起质疑时间已经超过质疑有效期的;
(五)质疑已经处理并答复后,质疑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起质疑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的;
(六)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质疑人认为其质疑符合本办法规定,被质疑人无故拒不接收的,可以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或依法提出投诉。
第二十条 被质疑人收到质疑后,应当进行审查。如果质疑事项涉及其他当事人的,应当将质疑书副本(或复印件)及时送达相关当事人。相关当事人应在收到副本后两个工作日内就质疑事项向被质疑人作出书面说明,负有举证义务的,还应当履行举证义务,提交相关证据。相关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作说明或未提供证据的,被质疑人可视同相关当事人认可质疑事项,并作出有利于质疑人的认定意见。
第二十一条 被质疑人应当认真对待质疑人提出的质疑,对质疑事项及证据应仔细审查、分析核实,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沟通后再逐项答复。
质疑答复应当依法、真实、详尽,有较强的针对性和说服力。
第二十二条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采购文件、采购响应文件、采购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资料、书面记录等均应当作为处理质疑的重要依据并严格保管。
第二十三条 被质疑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质疑事项进行核实:
(一)向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二)委托专业机构或提请有关部门出具专业意见;
(三)邀请专家论证并独立出具意见;
(四)组织原评审小组成员进行复核;
(五)组织质疑人、质疑事项相关的单位或人员进行辩论、质证;
(六)组织听证会进行调查论证;
(七)其他合法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如对评审程序或评审结果提出质疑的,被质疑人可以组织原评审小组成员进行复核。通过复核发现原评审过程或评审结果存在程序违规、审查失误、评分不当、统计错误或其他差错的,应当予以纠正。
复核应有原评审小组不少于五分之三成员到场。因故未能参加复核的成员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评审专家代表其参加复核并出具意见,否则应由被质疑人提请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另行补抽评审专家参加复核。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质疑人应依法直接作出答复,不应组织复核:
(一)对评审程序及评审结果之外的其他事项提出质疑的;
(二)对评审小组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的;
(三)属于商务和技术问题以外的纯法律争议的;
(四)对其他非评审小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质疑的。
第二十六条 质疑处理过程中,质疑人如书面要求撤回质疑的,被质疑人可终止质疑处理。但如发现被质疑采购项目或相关单位及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被质疑人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审查,认为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的,被质疑人应书面答复质疑人质疑不成立,并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八条 经审查,认为质疑事项属实,但未损害质疑人合法权益的,或虽损害质疑人合法权益,但情节轻微且不影响采购结果的,如尚可改正的,被质疑人应当改正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已不能改正,应当书面向质疑人说明情况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被质疑人负有责任的,应当向质疑人表达歉意,并避免今后再发生类似情况。如质疑人要求退出采购活动的,被质疑人应当允许其退出,并退还其缴纳的各类保证金、工本费等。
第二十九条 经审查,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合理性存在问题,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应视项目进度以及问题是否可以改正等,分别作出处理:
(一)未到采购响应截止时间的,应当对采购文件或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正,如对供应商制作采购响应文件有影响的,应当按规定延长采购响应截止时间,但问题已不能改正或即使改正后尚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采购响应已经截止但采购结果尚未公布的,应当对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正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但问题已不能改正或即使改正后尚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结果已经公布但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应当改正后按规定重新确定并公布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但问题已不能改正或即使改正后尚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开始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应当解除合同,改正后重新确定并公布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但问题已不能改正或即使改正后尚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合同当事人应当解除合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采购合同已经开始履行的,应当向质疑人如实说明情况。但政府采购合同主要事项履行完毕前,如果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继续履行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当事人应变更、中止或终止采购合同。
第三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应当视为问题不能改正或改正后尚有其他不良影响,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一)未向财政部门办理政府采购预算确认(或采购计划)手续,或未按政府采购预算确认书(或采购计划)实施采购的;
(二)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
(三)未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项目全部或主要产品擅自采购进口产品且已实现的;
(四)采购公告未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
(五)采购人员或评审小组成员、供应商之间存在串通行为的;
(六)采购人员或评审小组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七)采购文件存在矛盾,导致供应商作出不同的响应的;
(八)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存在其他问题不能改正或改正后尚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一条 质疑事项属实,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由责任人赔偿损失。当事人之间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三十二条 被质疑人应当在收到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委托专业机构或提请有关部门出具专业意见的,所需时间可不计算在内,但被质疑人应当事先告知质疑人预计所需时间,所需时间预计将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的,还应当抄送同级财政部门。有关当事人在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其他专门意见过程中,故意拖延项目或有其他不当行为的,同级财政部门应依法纠正。
第三十三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一)质疑人和被质疑人名称;
(二)质疑日期、质疑项目名称、编号及基本情况;
(三)对质疑事项的审查情况、具体处理答复意见、相关依据或理由;
(四)作出质疑答复的日期。
质疑答复应当加盖被质疑人单位公章后送达质疑人及其他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质疑处理过程中,被质疑人委托专业机构或申请有关部门出具专业意见的,或者发现有足以导致采购结果无效的情形,应当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
凡质疑的项目,在作出质疑答复之前,一般不得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五条 被质疑人应当将质疑书(包括证据)、撤回质疑申请书、质疑答复等材料在收到或制成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并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的。
第三十六条 被质疑人应当建立质疑档案。质疑过程形成的所有文件或其他介质的材料均应当留存。其保管和销毁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被质疑人应当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视情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告。第三十八条 被质疑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批评,责令整改,视情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告;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其中对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可以移送同级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对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可以暂停“浙江政府采购网”账户,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取消“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一)无故拒收供应商提交的质疑书,或强行要求质疑人对质疑内容作出违背质疑人意愿的修改的;
(二)应当处理的质疑不予处理的;
(三)质疑处理敷衍塞责、词不达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引起矛盾纠纷的;
(四)与供应商、评审专家或其他人员串通,不依法处理质疑的;
(五)质疑答复违背客观事实,处理明显不当的;
(六)应当暂停的政府采购项目未暂停或暂停时间不足,导致较大经济损失或较严重后果的;
(七)质疑处理过程中借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其他专门意见,故意拖延项目或有其他不当行为的;
(八)质疑处理相关文件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送达的;
(九)质疑事项证据确凿、差错明显而拒不改正错误被投诉成立,单位四次及以上,工作人员两次及以上的;
(十)遗失或毁损质疑事项相关的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质疑处理档案材料的;
(十一)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采购单位、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小组成员拒不配合被质疑人处理质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其中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可以移送同级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对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可以暂停“浙江政府采购网”账户,对供应商可以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对评审专家可以取消专家资格。
第四十条 被质疑人工作人员在质疑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被质疑人处理质疑事项不得向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质疑所需委托专业机构或申请有关部门出具专业意见发生的费用,应当由提出主张一方先予垫资支付,最终根据结果由相关当事人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合理分担。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放寒假卡罚3
2.政府采购质疑书 篇二
一、法律、法规方面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无效投诉量大幅增加
目前,由于国家没有相关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不合理或无理投诉给予相应的处罚的规定,部分政府采购供应商对所投项目稍有疑问或不理解,即到有关部门进行投诉。而供应商投诉的零成本(投诉失败后,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使有些供应商变得更加肆无忌惮,动不动就到有关部门投诉,小问题能整出大毛病,没问题也能拨弄出几条是非。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间的冲突性,也是导致质疑投诉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政府采购法》实施时间不长,且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出台,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与《招标投标法》或财政部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存有冲突。比如说联合投标的定义,《政府采购法》与财政部第十八号令就分别给出了不同的定义。前者规定参加联合投标的供应商均应满足采购文件的基本资质要求,并出具联合投标声明;而财政部第十八号令要求联合投标体只要主投一方满足采购文件的基本资质要求即可。法律、法规的分歧性,经常会引起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
二、政府采购程序方面
(一)采购方式确定依据的“模糊性”
《政府采购法》只是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五种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予以了框架性的界定,缺乏明确客观的标准。而同类采购项目为什么采用了不同的采购方式,这中间既有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况,也不排除有人为因素影响,而这些也常常是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的原因之一。
(二)采购文件技术方案的“倾向性”
采购文件编制环节在整个采购项目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采购文件制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采购活动能否顺利、公平实施。采购文件编制环节表面上看是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沟通,而实际上采购人由于自身专业知识的缺乏,制作技术方案时需咨询相关的供应商,这就造成了其所提交的技术方案往往是根据某家供应商量身定做的,这样的方案必定会包含倾向性的特殊条件或隐性条款。而技术方案中的倾向性也是最常见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的原因。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打分的“不透明性”
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关法律、法规赋矛了其对评审项目的自由裁量权和不受干扰权,但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不排除有些专家责任心较差,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不按评审规则打分,或随意打分。而根据相关规定,各评审专家的打分情况均属于保密范畴,作为评审专家的使用方——采购机构无权向投标商透露这些信息,最终只能提交评审委员会裁量。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打分的“不透明性”就成为了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的焦点之一。
三、对质疑与投诉的几点建议
(一)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就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有关问题作出更为具体、更为明确的规定,以维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由有关部门牵头,尽快协调解决《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以及财政部有关规定方面的矛盾性和冲突性,实现法律、法规的一致性;
(三)财政监管部门严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选关,加大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培训和考核力度,确保专家队伍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3.政府采购质疑书 篇三
发布时间:2013/4/20
信息来源:中国财经报网
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过程中,投标人(供应商)、潜在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自身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或质疑(招标投标中称为异议,政府采购中称为质疑)。异议或质疑作为法律明确规定的招标采购人具有的维权手段,对于在基本不影响效率的情况下维护投标人或供应商的权益,减轻后序行政监督部门受理和处理投诉的工作压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法不一”的问题,异议和质疑存在一定的差异。
1.称谓差异
1999年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在第65中提出了异议的概念,但是在配套的部门规章中并没有对异议的内容进行充实,客观上造成了招标投标中的异议制度长期处于实质性缺失状态。2002年出台的《政府采购法》提出了质疑的概念,并从立法之初就对质疑的程序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实际上异议和质疑两者是一个概念,只是称谓不同而已。2011年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第22条、第44条、第54条、第60条中对异议的具体操作以作出了规定,体现了借鉴《政府采购法》的立法思路。
2.有权提出主体差异
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第22条、第44条、第54条规定中可以看出,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包括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需要注意的是,不同阶段的主体是不同的: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为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开标阶段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仅为投标人;对于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而《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制度规定,有权提出质疑人为供应商。对于供应商的概念,《政府采购法》第21条界定为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相比之下,招标投标中异议提出的权利主体“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比政府采购中质疑提出的单一权利主体“供应商”,范围更广,定义更为准确。
3.前序维权手段差异
质疑或异议毕竟是一个较为正式的法律流程,对于招标投标这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是否允许投标人或供应商在这一法律流程前有其他非正式的维权手段,《招标投标法》及其下位法并没有规定,而《政府采购法》第51条明确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很明显,政府采购允许供应商在质疑前先行提出询问,当然这种询问应当是非正式的,相关制度既没有规定这种询问是质疑的前置,也没有要求采用书面方式,在答复方面也没有作出强制性的时限要求。
4.提出异议或质疑的时限差异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2日提出;对于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日提出;对于开标的异议,应当当场提出;对于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有权提出质疑的时间为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相比之下,“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是一个相对模糊、实践中难于判断的概念,招标投标中的异议提出时限规定比政府采购中的质疑提出时限规定更为明确,也有利于招标采购效率的提高。
5.提出和答复的方式差异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异议的提出和答复方式均没有作出规定,而《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制度均明确规定,提出质疑和质疑答复采用书面方式,相对更加严谨。
6.明确提出异议或质疑的针对事项差异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异议事项明确规定的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明确规定的质疑事项包括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相对更加宽泛。
7.受理人差异
《招标投标法》及其下位法规定受理人为招标人,《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制度规定受理人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笔者认为,这是因为政府采购中有集中采购机构这一特殊法律主体,立法时受理人中加入了采购代理机构这一主体。
8.答复对象差异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并未对答复对象作出明确规定,笔者理解为仅限异议提出人;《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答复对象为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相对更加完善。
9.答复期限差异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予以答复;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制度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时限相对要长许多,不利于招标采购效率的提高。
10.答复期间是否暂停招标采购活动差异
4.政府采购质疑书 篇四
供应商:百金(成都)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高店路西段838 号 法定代表人:黄贵芬
委托代理人:李红阳
被质疑人:(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800 号天府四街 66 号航兴国际广场 1 号楼 17 楼、610041、刘女士 028-87797107/87793103 转 882)
百金(成都)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认为甘孜县扶贫和移民局 2018年扶贫村电炒青稞机采购项目(采购编号:5***0045)的采购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向我单位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于 2018 年 7 月 17 日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
详见质疑书
质疑人认为评审过程和成交结果使我公司合法权益收到侵害。
质疑答复:
我单位受理质疑后,及时将质疑书抄送采购人,并及时组织了原评审委员会就质疑事项进行了复议,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就质疑事项与采购人充分沟通,现做出如下回复:
根据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4.评标细则及标准……4.3.3 综合评分明细表第 5 项规定,“根据对投标人提供的项目技术、实施方案(施工质量、验收方案、实施流程等),对项目实施方案内容的合理性、全面性进行综合比较评分:第一名得 15 分,第二名得 9 分,2 第三名得 4 分,第四名得 1 分,其他和未提供的不得分……共同评分因素。”因此,项目技术、实施方案的评分依据是合理性、全面性,系主观理解、判断的范畴,难以进一步进行细化。同时,根据原评审委员会的《复议表》,原评审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中实施方案(施工质量、验收方案、实施流程等)系主观分,需要评审委员会依据其专业能力、经验根据各公司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比较评分。经原评审委员会根据质疑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认为,成都润祥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质疑人在施工质量、验收方案、实施流程等方面的响应相对于质疑人更加合理、全面。因此,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成都润祥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分第一名(15 分),质疑人在经综合评比得分第二名(9 分)。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招标提出的宝贵意见。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5.采购标准作业书 篇五
第一条、目的
本标准作业书的目的是用于保证公司的采购低成本和采购标准的一致性。
第二条、申请单的定义
采购申请单,公司内部使用;采购订单,公司对外使用。
第三条、职责分配
1、请购人
根据部门需求,提出请购要求,提供采购物资的技术要求,规格型号,填写采购申请单并交相关人员核准;物资送到时要参与接收和检验请购的物品。
2、采购人
根据请购人的采购申请单,订购价格合理并与要求相符合的物品及服务。
采购人员负责物料及与生产制造或与开发有关的各种物资的采购,或对承包商的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公司办负责公司后勤、服务类物资的采购。
采购人员应对采购物品的价格及质量负责。
3、财务部
在收到所有需要的物料质检入库确认通知后进行核对,将供货商的发票与采购申请单、采购订单、收货清单等相关单据相对照,进行数量和金额的确认。并按时向供货商付款。
第四条、采购范围
1、产品:指公司委外加工的产品,采购后即交付给客户。
2、生产物料:指与产品生产直接相关物料。
3、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超过人民币1000元以上,同时使用年限超过两年以上的生产、经营设备。如机器、车辆、电子设备等。
4、低值设备:是指单位价值未能达到固定资产的标准,但其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生产、经营设备。在会计处理上可不作为资本性支出而一次费用化,但对其管理应视同固定资产进行。如办公桌椅,配用工具。
5、低值易耗品:是指成批采购的低价值的耗材。如办公文具、工务零件、电子设备等。
6、长期服务的客户:除上述以外,但有长期供货或提供劳务的供货商。如工厂厂房、环境设施维护,文化宣传,电信服务,域名等。
7、其它非费用报销申请范围内的采购申请。
第五条、申请
1、请购人负责提供采购物资的技术要求,规格型号。
2、请购人应填写采购申请单,并负责交于相关人员核准。
第六条、物料采购审批流程
生产性物料订购审批流程
1、请购人员根据制造管理部的实际生产需求与库存情况制定《物料需求表》;送交仓库填写库存状况后结合最低订购量、安全库存量确定订购数量;由计划员依据《物料需求表》填写《请购申请单》经制造管理部部长复核,主管经理审批,审批后由采购员安排采购。
2、《物料需求表》应包括制造单号、产品型号、制造数量、物料名称、型号/规格/颜色/材质、单位、需用量、库存量、订购量、需求时间、制造单位等数据。
非生产性物料请购审批流程
1、办公用品、劳防用品由使用部门编制《月办公用品、劳保用品使用计划》,经部门主管复核,复核后交仓库汇总并清查库存,结合安全库存量填写《请购申请单》,经主管经理审批。审批后由采购员安排采购。
2、机物料消耗品等由使用部门填写《请购申请单》经部门主管复核,主管经理审批。审批后由采购员安排采购。
3、设备、量/器具的审批流程:由直接指导或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填写《请购申请单》,经部门主管复核,主管经理审批,审批后由采购员安排采购。
4、样品试制物料的审批流程:如技术部生产样品需用某种物料,公司未有此物料或为新增物料时,由技术部人员填写《请购申请单》及图纸资料,经部门主管复核,主管经理审批后交市场部部长,由市场部依组件规格数据要求寻找供货商采购。
第七条、批准
对所有《请购申请单》,必须严格进行逐级核准,《请购申请单》必须有公司主管经理的批准及签字。
第八条、采购订单
1、如果采购员需要采购订单,采购员可凭已核准的请购单,打印采购订单,并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后发给供货商。采购员还需负责采购订单的供货方确认,以保证该订单的有效性。
2、产品及生产物料的保存者,应注意该为公司保密级别较高之档,未经授权者不可查阅。
第九条、合同
如果采购员需要合同,需要公司主管经理以上的人员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和盖上公章后才可对外使用。重要合同内容应经公司法人代表核对。
第十条、供应商的开发及选择(仅适用于产品及生产物料采购)、采购人员应积极调查原物料信息,收集原物料市场行情,积极开发新的供货商。、由采购人员在实施采购前根据各部门提供的物料清单,将那些认为有能力的供货商初步确定为分供方,并经技术质量部审核、会签后加入合格供货商名单。、开发原料新供货商时,应取样经品保部或使用部门检验分析,提出报告,必要时应到现场调查确认其生产技术及质量水平之后,进行详细评估,决定是否列为供货商。、如果是初选的供货商,只有在技术质量部进行首批样品鉴定合格后,才可以接受分供方提供的批量生产品。、采购人根据分供方的物品交付、质量表现、合作态度等按季度评价供方满足要求的能力,并调查、分析、总结。
第十一条、报价及磋商
询价作业 采购人员可通过电话或传真,对物料进行询价,并以厂商之报价单为询价结果。原则上询价需了解两家以上有信誉,有能力经验的合格供货商作为询价优先对象。
2在任何可能和适用的情况下,采购员应根据下列原则就相同层次的物品或服务取得不同的报价:
1)采购金额最少报价数量
2)小于RMB500 2个
3)小于RMB2000,大于RMB500 3个
4)大于RMB2000 3个以上
比价作业
采购大宗物料经过询价作业后,进行价格比价分析。
议价作业
1、采购员应将比价合格之供货商作为分别议价对象,在同供货商进行磋商后,应作好比较记录。、议价过程必须明确交货周期、日产能、是否有最低订购量要求及最低订购量、质量标准、价格条件、包装要求、货款支付周期等。并将最终议价结果作为各类物料之价格索引数据,以备财务及日常工作查阅及管理。、在货物及服务质量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选择报价最低的供货商,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价低者质量有问题,方可选择报价较高的供货商,但必须详细说明原因,以便日后参考。
定价、采购员依据议价结果选择合适的供货商,经资材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签订《采购合同》及《物料定价表》后实施。、涉及技术性的图纸或公司提供的样品,资材部必须同外协厂签订技术保密协议,以保障公司利益。
采购合约
公司视实际需求,必要时采购应对大宗之主要生产物料及交期长、市场短缺原料签订采购合约,规定合约双方权责,保障公司利益。
订购
应根据价格,质量和服务等选择供货商。如果采购员所选择的供货商与生产部门推荐的不一致,应向生产部门发出确认,若生产部门仍坚持用推荐的供货商,则需由总经理批准。
第十二条、《请购申请单》的开立、分发与变更、所有原(物)料的采购必须采用本公司的《请购申请单》。、采购人员在确认供方能够满足本次采购要求前提下,明确供货商名称、制造单号、产品型号、制造数量、物料名称、型号/规格/颜色/材质、单位、需用量、库存量、订购量、交货时间、质量要求等,若采购要求需附图纸、检验标准、包装要求、样本或其它文件,应在《请购申请单》上注明所附档的识别方式。
3、已下达的《请购申请单》如遇客户订单变更需修改或取消,必须在供货商未正式生产前通知供货商,否则供货商有权不予接受修改内容。如供货商已投产需测算数量及金额,报业务部与客户协商处理。订单修改后须编制新的《请购申请单》并注明“修改”字样,或注明原单号作废字样。
第十三条、采购物料的交期控制、采购员在《请购申请单》批准后要与供货商联系确认交期与数量并回传确认函,急单采购要将约定交期回复需求部门,在采购各个阶段以电话、传真形式联络供货商,跟催交期,如有异常不能按既定交期交货时,应以书面形式,注明“异常原因”及“预定交货日期”,呈资材部经理核示后转送需求部门,依需求部门意见拟订对策处理。、仓库人员应根据《请购申请单》提供原(物)料到位的数量与质量信息,提醒采购人员未按交期到货的信息,以及时处理物料采购时出现的一系列异常。
第十四条、验收及入库、采购物资到厂后,供货商将《送货单》交仓管员,由仓管员引导供方将物资存放在待检区。《送货单》必须注明我公司订购数量、送货数量等信息。
2、由仓库管理人员通知技术质量部人员对原(物)料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由仓库管理人员依《请购申请单》对检验物资进行验证。验证内容包括:物料名称、型号/规格/颜色/材质、产品包装、标识、数量等,数量按抽样比例进行量测,遵照孰少孰准严则按比例进行扣除。验证合格后,仓库管理人员依照定置管理进行归位摆放,并依核签《送货单》和《入库单》;检验不合格需退货的填报《退货单》办理退货手续并通知采购员,采购员应及时与供货商联系。
3、入库数量与订购数量必须相吻合,严格执行入库数量上浮比率标准,超出部分填写《请购申请单》部分,通知采购人员予以退回供货商处理。交货数量未达订购数量时,以补足为原则,但不影响订单生产,有利降低库存积压的由仓库主管复核,经主管经理同意,可免补交,短交如需补足时,仓管员应通知采购部门联络供货商处理。
4、由于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但不影响顾客要求,或经过返修和挑选能达到规定标准的特采或降级物资,采购人员应与供货商联系退换或返修,如由我公司特采或降级处理,采购和技术质量部人员应跟踪该批物资对我公司的费用影响,并通知供货商对该批物资进行折价或补偿处理。
5、《请购申请单》、《送货单》必须载明供货商名称、订购单号、物料名称、型号/规格/颜色/材质、单位、订购数量、送检数量、入库数量、单价、金额、备注。、采购人员对照《请购申请单》、《进料单》、《发票》、《合同》等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交采购经理复核后转交财务办理入帐手续。
第十五条、原料退货作业、对于经30%抽样合格已进厂的不合格原料的退货,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对于供货商运到厂的货物,在品保检验过程中,若有部分不合格(30%以下),由品管部在《质量异常处理单》中注明退货原因、退货数量,及时与采购部联系,采购部负责通知供货商作出处理,挑选出来的不合格原料随车退货。、退货原料应专区放置,并挂牌标示,以防误用。
到公司的不合格原料的退货,具体操作如下: 根据主管部门意见,由采购通知客户,具体退货数量、退货原因、在客户确定无异的情况下,由采购部负责协调处理。仓库将填好上述项目的《退货单》交主管部门,核实确定无异议后,并交供货商代表确认签字。原材料按该《退货单》通知供货商办理装车退货。
第十六条、付款
1、采购员应在原(物)料收货后单月底或下月初要求供货商提供对账单与财务部核对帐务,防止出现差错。、采购人负责采购物品的付款申请(限货到付款及短期付款),应在付出传票后必须附上下列单据:
1)发票
2)经过核准并已收货签收的送货单。
3)如有采购订单、合同副本和客户送货清单也请附上。
4)如是预付款,可在付清余款时附上全额发票;如有特殊情况,送货单可以后补。
在可能的情况下,付款应始终要求月结不付现金。
在可能的情况下,采购员应始终要求供货商提供增值税发票。
第十七条、带款提货及预付货款管理(本款提货人不得是新进员工)、在部分原物料紧张处于卖方市场时,供货商坚持要求先款后货,因而需要带款提货,其所需货款须由市场部、财务部和主管经理严格审查批准方能办理。、带款提货必须确保采购资金的安全,须待货物发出并拿到有效凭证后方可办理付款。钱货两清,资金不能受损失。、汇票特户和信用卡转帐,在具体付款之前,须经市场部部长审核,呈报主管经理批准,由财务部授权办理。
4、如发生付款后进货量不足等情况造成公司多付款或供货商欠款,市场部部要责成具体经办人员尽快追回,必要时应采用法律手段追回。
必要的原物料预付货款应遵循以下几点:
1、必须是信用良好的固定供货商,对贸易公司性质的供货商不得采用预付货款的结算形式。
2、信用良好的第三方为供货商提供担保,是采购工作者必须努力的工作任务之一。
3、必须事先派专人,如派采购、仓管人员一起去实地调查供货商的实物供应,质量保证情况和目前的经济状态等情况,并将调查报告提交主管经理。
4、必须有完整的正式合同,重要合同须经国家认可的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在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交货地点,交货期限,质量标准,和在需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范围内履约。
5、预付款的额度控制,须由采购人员、主管经理会议决定,对每一项预付款都应在会议上专题研究,予以额度上的限制,以及作出既要保证生产的需要,又要保证货款安全的相应对策。
6、原物料预付货款支付以后,市场部和财务部必须同时明确专人负责该项原物料和货款的追踪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按天或周,或旬将记录提交给采购、主管经理,直至该合同履行完毕。
第十八条、供货商的管理和分类
1、每一笔采购业务,都要进行采购成本分析,交部门主管审阅后存盘以充实供货商的数据库。
2、供货商的分类。根据供货商的信誉状况、货源稳定性(数量、质量)、资金状况、发运能力等方面进行分类。例如把供货商分为A、B、C、D四大类:A类指信誉良好、货源稳定、资金充足以及发运通畅的厂商;B类指信誉良好、资金充足及发运通畅但货源较不稳定的厂商;C类指信誉较好,资金充足或发运较通畅、货源不稳定的厂商。D类指资金较充足或发运较通畅、但信誉一般或差、货源不稳定的厂商。
3、对于时常出现交货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交货数量不足,延误交期,售后服务不良等情况的供货商,应立即通知其改善,并按规定扣款。如未能改善者,采购部应另行开发新的供货商。
第十九条、信息收集与分析
1、市场部应掌握主要原料的产地分布,当年收成、加工期、交易管道、运输方式、质量、库存及国家产业政策、市场供求关系等信息。
2、采购员须以电话、传真等多种方式,随时向供货商询价,以了解原料市场行情变化情况。
3、采购员在实施原料采购中,须坚持货比三家之原则,根据供货商历次供货的信誉、交货期、价格、应变能力等因素,选择理想的供货商及合理的采购价格。
4、对包装物、劳保用品、办公用品、零配件、器材等,采购员应根据公司的要求、标准,采取供货商报价,深入厂家了解产品质量等办法,广泛收集信息、然后选定三家以上供货商进行议价。
5、采购员将下月所需原物料的数量、价格、可选择供货商等数据汇总后,提供给主管经理决策,每种原物料的可选择供货商不得少于两家。
6、采购员须随时注意市场行情变化,如遇价格上涨,则可适当考虑多进货,如遇价格下跌,则适时要求供货商降价,并及时掌握最新价格。
第二十条、存档
对于各次采购,采购员应保存下列档:
1、请购申请单
2、销货清单(原件或复印件)
3、采购订单副本或合同
4、付出传票副本
第二十一条、附件
1、请购申请单(各部门提请填写《请购申请单》,需向市场部打印领取)
2、采购订单
第二十二条、其它规定
1、任何员工不得接受礼物,邀请和类似的好处。
6.政府给力图书“韩流” 篇六
韩国只有5000多万人口,除韩半岛外再也没有以韩国语为官方语言的国家,图书出口似乎没有天然的优势。其实,韩国是出版历史悠久的国家之一。韩国出版印刷的世界最早的金属活字本《直指心体要节》《训民正音》《承政院日记》《仪轨》《高丽大藏经》等六部书,已经成为联合国世界文化遗产,并行销世界。
二战以来,韩国又成为世界上在较短时期内迅速实现现代化、产业化、信息化的年轻而又活跃的国家。图书也伴随着韩国大众文化的流行,出口海外的数量逐年增多。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韩国出版物开始出口到日本,2000年以后出口范围又扩大到中国,2004年扩展到了泰国、印尼、越南等国家,2009年以后,韩国出版物的出口范围已经遍及全世界。韩国出版物之所以像其大众流行文化“韩流”一样在世界迅速扩散,与韩国政府实施的诸多有效措施分不开。
韩国早在2003年2月27日就开始实施《出版及印刷振兴法》,韩国政府大力开拓出版业国际市场,力图把韩国的出版业做成国际文化产业。韩国政府认为,由于国内市场规模有限,要实现出版业的大发展,必须开拓国际市场。在《出版及印刷振兴法》中,韩国政府还提出了出版业的基本战略:瞄准国际大市场,把以中国、日本为重点的东亚地区作为登陆世界的台阶,大力开发,促进出口,利用国内市场收回制作成本,通过海外市场赢利。针对大部分韩国中小出版社缺少出口经验,因为进行出口业务的出版社大都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大型株式会社,韩国政府投入巨额资金扶持中小出版社积极拓展出版物出口业务,只要这些出版社愿意开展出口业务并拥有良好的图书资源,政府就给予积极的支援。
韩国政府在推动出版物出口具体操作层面上,也推出了诸多有利于韩国出版物出口的办法和措施。
首先,韩国政府借助“韩流”影响力开发出版物名牌产品。“韩流”主要包括韩国电视剧、电影、歌手表演、动漫、畅销书等,尤其是随着电视剧、电影、网络小说的兴起,相应图书也随之畅销。由于电视剧、电影、动漫起到了传播作用,使人们对相应的图书产生了购买欲望。同时,借助于“韩流”中涌现出来的影视明星、歌星、流氓兔等明星效应,大力推广带有韩国文化色彩的图书产品。正是韩国政府巧妙地利用了时下正在大受世界欢迎的“韩流”,集中力量开发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出版物,从而取得更大的国际市场效益。
其次,韩国政府集中研究出版物重点出口国家,开发适销对路的图书。韩国把出版物出口重点锁定在东亚,尤其是中国和日本。根据2010年底的数据,从韩国引进图书最多的国家和地区依次是中国、日本、泰国。韩国出口图书中儿童类图书最多,占36%,其次是漫画,接下来是实用类图书。韩国政府对以上重点出口国都有精心研究,如韩国向中国主要出口的图书是儿童、文学、实用书等。因为韩国政府认为,同韩国一样,中国受儒教的影响大,家庭非常重视通过教育获得成功。而且,中国因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普遍拥有独生子女,因此,中国家庭对儿童教育投资较多。另外,中国出版市场中最落伍的体裁之一就是儿童图书,种类单一,装帧水准、纸张和印刷质量远不如韩国。为弥补这一空隙,韩国政府已经引导许多出版社积极投身并瞄准了中国的儿童图书市场。在世界范围内,韩国政府也通过驻外文化院和企业办事处,以及网络等多种手段,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特点,开发不同产品。如,在亚洲地区,主要通过韩国影视、音乐、游戏、动画等大众流行文化带动起来的“韩流”,开发同期出版物;在欧美地区,则先将游戏、动画产品打入主要市场,再开发相关图书。
第三,韩国政府在国外建立图书等文化产品出口办事处。为促进韩国文化产品出口,开拓国际市场,韩国政府在多个国家建立文化产品出口办事处。目前,韩国政府在北京、东京已经设立办事处,在美洲、欧洲重要国家也增设了文化产业国际办事处。韩国许多出版社通过这些办事处,加强出版物国际市场调研和开发,开展市场宣传推广和营销、组织活动。韩国政府还充分利用先进的网络、外国代理商,开发直销、合作经销等多种手段,逐步构建起出版国际营销网。
第四,韩国政府积极组织出版社参加国际性书展,并开展跨国出版合作。现在,韩国政府每年都会拿出20亿韩元左右的资金支持出版企业参加在中、日、美、法、德、芬兰、瑞士等国举办的有关图书、音乐、动画、漫画、游戏、数字化文化产品的展销活动。近年来,韩国政府支持文化企业与其他国家“共同制作”产品,联合出版、合作拍片等日益增多,其主要目的是解决资金不足,学习先进技术,打入国际市场。
第五,韩国政府在出版物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积累了一套成熟的经验。目前,韩国的出版物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已经形成以企业为主,政府、行业中介等非政府组织和驻外经商机构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并且,从对相关国家的制度研究和海外知识产权侵权现状的调查等基础工作开始,到面向出口主导型企业和海外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宣传,再到维权一线的法律咨询与援助、费用补贴、侵权调查与查处等,已经形成了完整的知识产权维权系统。韩国专利厅为鼓励中小出版企业在海外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积极主动地进行维权,保护本国知识产权在海外免遭侵犯,并为他们适当提供费用补贴。
7.材料采购招标书 篇七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拟对以下材料进行采购招标,具体要求如下:
一、招标单位: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
二、工程概况:本工程是******工程,工程预算在**亿元左右,计划在**年之内完工。
三、招标日程安排
1、招标文件发放时间:201*年*月*日至201*年*月*日,地点:*************。
2、招标答疑时间:201*年*月*日。
3、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各投标单位将投标文件一式2份于201*年*月*日12:00时前递交至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招标采购中心。(提前一个月)
四、招标内容及范围:
1、AH-70沥青
暂估数量:100吨
要求:(1)、针入度60-80(0.1mm);2)、延度(5㎝/min,10℃)≥ 15㎝;(3)、软化点 ≥46℃;(4)、蜡含量≤2.2%;(5)、质量变化≤±0.8%;(6)、残留针入度比(25℃)≥61%;(7)、残留延度(10℃)≥ 6 ㎝。
2、橡胶改性沥青
暂估数量:300吨
要求:(1)、粘度 177℃,(Pa.s), 1.5-4.0;(2)、针入度≥25;(3)、软化点≥54;(4)、弹性恢复(25℃)≥50%。
3、SBS改性沥青
暂估数量:25吨 要求:(1)、针入度 30-60(0.1mm);(2)、延度(5㎝/min,5℃)≥ 20㎝;(3)、软化点 ≥60℃;(4)、质量变化≤±1.0%;(5)、残留针入度比(25℃)≥61%;(6)、残留延度(5℃)≥ 15 ㎝;(7)、弹性恢复(25℃)≤75%;(8)、贮存稳定性离析,48小时软化点。
4、木质素纤维
暂估数量:20吨
要求:(1)筛分析:充气筛分析;(2)纤维长度:6mm;(3)通过0.15mm筛:(70±10)%;(4)普通筛分析:<6mm,通过0.85mm筛(85±10)%;(5)通过0.425mm筛(65±10)%,通过00.1106mm筛(30±10)%;(6)灰粉含量(18±5)% 无挥发物,PH值7.5±1.0;(7)吸油率 纤维质量的(5.0±1.0)倍;(8)含水率 <5%(以质量计算)。
5、沥青砼抗剥落剂
暂估数量:1吨
要求:(1)、密度(20℃)0.96±0.02(g/㎝³);(2)、沸程 ≥170ºC~180;(3)、闪点(开口)≥230℃;(4)、燃点 ≥240℃;(5)、抗水性(a、常温 不溶解,b、沸水微溶,回收率≥95%);(6)、pH值(a、常温样︰水=1︰100 7.0~8.0,b、沸水;样︰水=1︰100 7.0~8.0);(7)、脂溶性 乙醇(常温)不溶解;(8)、三氯乙烯(常温)溶解。
6、防裂贴
暂估数量:6000m
要求:(1)、拉力 N/100cm ≥80KN;(2)、伸长率% ≥40;(3)、软化点 85℃~115℃;(4)、不透水性:0.2Mpa下≥30min;(5)、粘附性 ≥4.0;(6)、高温抗剪Mpa(50℃)≥0.12。
7、重油
暂估数量:300吨
8、矿粉
暂估数量:150吨
29、砂石 规格0-5mm,5-10mm,10-15mm,15-20mm 暂估总数量:10000 m
上列暂估数量招标方有权根据所承接任务量进行调整。
五、投标须知:
(一)、投标单位资质与合格条件要求:
1、各投标人均为合法、诚实守信有实力的供应商。同时各投标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招标内容相对应的专业资质的供应商。
2、服务质量优良、与项目配合较好。
(二)材料验收要求
1、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设计及行业标准要求。
2、供方必须提供全面的技术资料及相应的技术服务。
3、如所供材料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不合格,由此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以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方承担。
4、材料供应时间要求:满足工程施工进度的要求。若因供货不及时影响工程进度所造成的损失由供货方承担。
5、材料数量验收方式:采取现场过磅计重的方式。
(三)、材料价款结算与付款:
1、以上招标所有材料单价为到场包干价(包含上、下车及运输费、发票费用)。
2、按施工现场实际验收数量结算。
3、每月25日对账、开票,对账开票后50天内招标方于次月月底前支付投标方上月的供货款额的80%,如投标方要求改变结算方式,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对报价及资金支付进行说明。
4、支付形式为网上银行支付,故要求投标单位名称、合同签订单位名称、发票单位名称,收款单位名称和帐号均一致。
35、送货到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施工现场。
(四)、投标文件要求
同一供应商供应超过两种及以上材料应对招标材料分别进行投标。
投标书应包含报价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资料。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红章。标书应加盖单位章法人代表人印鉴,并密封。
六、开标、评标
1、开标:在招标单位招标监督小组的监督下开标。投标书未签字盖章的或投标书未密封的或未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未提供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标书作废标处理。
2、评标:选择合理低报价、履约能力强、诚实守信、有一定资金实力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七、中标与合同签订
1、招标单位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前述投标办法评选出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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