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政策(7篇)
1.竞争政策 篇一
论竞争政策的法律分析 史际春
时间:2011年3月10日
地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王军:同学们,今天的讲座正式开始。今天是我们这个学期的第一场讲座,我知道大家上个学期都参加了很多,上个学期有很多场讲座都很精彩。今天我们请到经济法领域著名的史际春教授。史际春教授在经济法领域造诣非常深,大家都看出来黄勇教授亲临现场就说明问题,他们是学术上的好友,下面我们请史教授给我们开始讲座。
黄勇:各位同学,刚才王军老师已经介绍了,在我们业内,史老师是我最了解的,在经济法业内和竞争法业内都是非常有名的法学家,同时也是经济法研究会的副会长。他现在也是北京市人大代表,和我一样,但是他是北京市人大常委,我是财经委,我们开会经常在一个会场。我看过史际春教授提的议案,有几个我印象很深,比如养狗的问题。北京有什么事,除了找我黄勇以外,还可以找史老师。
史际春在经济法特别是理论的研究方面非常有造诣,大家可以看到他出了若干本经济法的理论书,现在在座的大部分是学过经济法,正在讲竞争法,今天有一半以上是我竞争法那个班的同学,上节课我做了前言,今天您开讲。史老师也和我在《反垄断法》的立法阶段共事过,他有很多独到的见解。除了在美国做访问学者以外,刚刚从日本回来,在日本的研究机构做了大量经济法和竞争法的研究,让我们共同来分享史老师给我们带来的讲座。
史际春:非常高兴见到大家。我今天讲的题目是《竞争政策的法律分析》。
大家是学法学的,不知道是否思考过法和政策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反垄断法》里有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之一就是研究有关竞争政策。今天晚上我想把我这些年思考的“竞争政策和法的关系”的心得体会和大家做一个交流。
最早关注到政策和法的关系,是1985年。当时我们引进了第一本西方国家的竞争法的书,就是金泽良雄写的《经济法概论》。书里说,经济法就是经济政策法,竞争法就是竞争政策法。当时心里咯噔一下,没有仔细地思考,法就是法,什么叫政策呢?真正沉下心来思考这个问题是1996年。
1996年欧盟和我们人大法学院搞一个合作项目,我们人大每年选十个硕士研究生到欧盟去实习。这个合作一直延续到现在,原来全部是人大法学院的学生,现在是全国范围内,每年选十个,你们也可以申请到欧盟去实习,为期一年。第一年他在我们法学院选拔学生,经济法选上了两个,我们教研室还很荣耀。这两个学生就到欧盟去了,和我一直保持着联系。你们在欧盟哪个部门实习?农业政策部门、竞争政策部门。政策部门?干什么?研究有关法规的制定及其实施。比如说竞争政策,各个国家乃至欧盟发布的法律法规也是属于政策研究的范围,也属于浩如烟海的政策性文件。我就想了,发达国家不是法治国家吗?依法治国不就行了吗?干什么还要政策?
去年我们和日本的中川教授有竞争法的合作项目,开了五六次会,他送给我最新的著作《竞争法政策研究》。是不是有点困惑?什么叫政策法?是像政策一样的法吗?还是要由法来落实的政策?什么叫法政策?是关于法的政策,还是包括法在内的政策?看看他的内容,和我们一般竞争法的书差不多,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外国人可能自然而然的就从法发展到政策。可能也没有人去研究那个理论是为什么,但是我们中国人不行。为什么?在我们中国,政策是和人治,是和毛泽东时代“长官拍脑袋”联系在一起的。我的老师这一辈,人民大学现在还活着的75岁以上的老师,他们是50年代入学,入了法律系。学什么?就是学刑事政策、民事政策,就学这两个专业课。其他就是苏维埃国家的法,和苏联闹翻之后也不学了。中国本土的就是刑事政策、民事政策。所以,在中国,不搞清楚政策和法的关系,我们就随心所欲地讲政策法,一定是人治。你给政策一个广阔的空间,人们就不讲法了,很可能会出现这样的现象。所以,我下面分四个问题来展开分析一下,我们头脑里可能已经有了的困惑。
要解决政策和法的关系,竞争政策和竞争法到底是什么关系?要追溯到政策和法的关系。我就回顾入门法学以后,老师给我讲的基本原理。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就是两大类:道德和法。道德是靠人的内心信仰和舆论来保证他实现的,法呢?是由国家的力量来保障而实现的。但是自古以来,在法和道德的中间,有中间地带,我想一想,大概有这样一些:宗教,行规和团体规章,包括党章和经贸大的各种规章制度,家法,我们中国几千年靠什么维系?靠家法维系。国家的统治也是建立在家法的基础上。然后就是政策。
这几种中间地带在社会进步的过程中发生了变化,宗教越是在古代,越是可能与政权的统治联系在一起,然后就是法。哥白尼怎么被处死的?根据宗教处死的。他认为地球是圆的,不行,违反宗教教义。这种启蒙运动、资产阶级革命,现代社会中国家发展的一个基本诉求就是政教分离。除了少数国家以外(塔利班想干什么?建立政教不分的国家),在大多数国家包括我们中国,绝对不能再允许政教合一。所以,我们把宗教归到纯粹道德的范畴里,你信也好,不信也好,纯属于道德。
行规和团体规章比较特殊。随着社会的发展,它成了新的法治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家有没有关注过,思考过,现在国家的发展趋势就是把越来越多的职能交给社会自己去处理。社会自治大发展,但是这个社会自治能够不能够代替国家的统治呢?不行。为什么?任何自治都是小范围的自治。参加行业协会企业的自治,NGO就是特定宗旨范围内的自治,这个自治不能代表公共利益,甚至是和公共利益拧着的。黄老师到下面一节课会给大家讲,方便面集体涨价,这就是社会自治损害了公共利益。所以,一方面国家政府把更多的职能交还给社会,让社会去自治去。北京市立一个养狗的条例管用不管用?不管用。养狗这个东西不应该由法律和政策直接来管理,这是社会自治的事。但是自治不能保证社会利益和公众利益,所以自治要政府主导加司法审查。泰森和人打拳,打不过别人把耳朵咬掉,州体育委员会给他处罚,他不服诉到法院去。州体育委员会不是政府,泰森说州体育委员会对他处罚不合理不公正怎么办?法院来审查体育委员会的规则是否合理。然后再看体育委员会依照这个规则对泰森的处罚对不对。对的,泰森就败诉,不对泰森就胜诉。大家想一想,这是不是代表了社会发展方向的成本最低的法治模式。大多数的事情政府不要管他,法律也不要直接去管。当事人自治、社会自治,出了问题政府加以引导、司法加以审查。你们如果还没有体会的话,你们想一想商事仲裁制度我们已经建立了,就是最典型的社会自治、加政府主导、加司法审查的模式。咱俩发生纠纷了,请一个专家来给我们公断,我们都听他的。原则上,他的裁决就是最终的决断。他要是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呢?我们可以提起司法审查,撤销他的职务。所以经贸大要是处分你们,你们要是不服,诉到法院去,这不是行政诉讼,也不是刑事诉讼,是社会自治的司法审查,法院可以审查经贸大的规章制度对不对,这就好了。现在要么认为是民事诉讼,要么是行政诉讼。如果认为是民事诉讼,不对啊,这是自治管理的行为,认为是行政诉讼,也不能做实体的正当合理性的审查。所以我们学生诉学校的法治困境观念不对,把他理解为代表着社会发展方向的法治模式,一切问题迎刃而解。社会自治,加政府主导,加司法审查。
也就是说,行规、团体规章也纳入了法治的轨道。你说它是法,原则上也不错。我们按照道德和法区分的标准,它最终是可以由国家来保障实现的,由国家来保障这个社会自治正常的运转。在共产主义还没有到来之前,就把它纳入法的轨道了。家法没有了,道德的领域也很难容忍它存在了。现在要讲究男女平等,长幼平等,互相扶持。个人自主自立自强,不能把个体束缚在宗法、家法、吃人的礼教之上。那为什么孔夫子的雕像又在天安门树起来了?因为孔夫子建立的那一套所依赖的社会基础彻底没了,我们现在利用他的精华了。他束缚人的、吃人的那一套已经没有了,科举制度已经没有了,家法、宗法没有了。我们纯粹是把他作为向箴言、诗歌一样来欣赏,所以是好东西,没准吸收一些好的东西,用到我们的学习、生活和工作当中。
只剩下一个政策。政策也是一种行为规范,也是人类社会的一种行为规范。我们通常讲,这种行为规范和法律有什么区别呢?也是国家政府制定的,也可能是法制定的。它的特点是在一定阶段,为了追求一定的目标,原则性、灵活性比较强,不像法有那么强的稳定性、普遍性。差别在这个地方。但是经过我的观察和思考,现代社会出现了法的政策化和政策法治化的趋势或者说潮流。所以,我第二个问题就是法的政策化和政策法治化。
你们有没有注意到这样一个现象,我们的政府就像公司的CEO一样,面对错综复杂、瞬息万变的经济形势,政府必须随时做出判断和决策。金融危机以来,政府如果还是固守法条,像马英九一样就是口口声声依法行政,这个也不能做,那个也不能做,老百姓非得把你骂死不可,非得让你下台不可。是不是这么回事?现在社会的竞争层次不断提高。
我在写文章的时候引用过两三次,1999年人类快要进入21世纪的时候,日本的一个教授写了一篇文章,他说21世纪的资本主义不再是个人、企业单打独斗竞争的时代,而是民族、国家及其经济政策竞争的时代。这个话是1999年讲的,十几年来,世界上发生的事情不断印证了这个话的科学性、正确性。
最新的案例,欧盟最近开会要开20几天,要开三个峰会。一个是各国党政领袖峰会,不仅包括政府领袖,还包括重要的政党领袖;一个是17国欧元区峰会;一个是7国欧盟峰会。德国人在欧盟里很傲慢,其他国家对他很生气,但不得不服他,他总是觉得他的法好。你们还研究什么啊?我们德国的很好,拿过去用吧。开会的时候,有的人实在受不了了,你们德国什么都好?纳粹也好吗?他们要搞一个竞争力公约。这个是干什么呢?欧盟各成员国必须保证零赤字,按照国家竞争力的要求来确定本国的退休年龄,按照国家竞争力的要求来限制工资上涨的幅度,严肃财经纪律。哪个国家不遵守这个,欧盟要处罚他。这个是国家、集团之间的竞争,国家的竞争力提高了,欧盟的竞争力不就提高了?对外还要和美国竞争,和中国竞争,和日本竞争。为什么会这样?我给它总结的原因就是高度的社会化导致劳动协作上升到了社会的层面。两个人的劳动就要合作,你们班里办一个事,要不要分工、合作?随着社会化的发展,合作的程度越来越高,现在到了国家的层次,甚至超国家的层次。
有一次坐火车,没有买到卧铺票,急着买了硬座就走了。在我对面是一个农民模样的山东大汉。火车开起来以后,他就和我讲,大哥,愁死我了。我家种的大蒜堆积如山,日本突然决定暂停进口中国的大蒜。大家看,我们国家穷乡僻壤的农民,其生计也和外国政策联系起来,他家种的大蒜就是卖到日本去的。现在谁能帮助他在大蒜没有烂之前找一个出路?乡镇政府不行,县政府不行,省政府也不行。唯一有可能帮到他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赶紧让商务部和日本联络联络,怎么回事?你们赶紧想辙,这是唯一的办法。
我在这个地方要给大家讲一个基本原理。政府、国家是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的天然代表者。除了政府、国家以外,有没有什么其他的组织、政党、机构、团体、个人、企业能够天然地代表社会和公共利益?刚才我讲了,不可能。社会自治总是代表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当然,能不能代表得好是另外一回事。国家是人民自己的,你怎么样去治理,怎么样让你的人民、你自己的政府来代表好你?这是你人民自己的事。不是我们今天要讲的事。
我们今天要讲的就是政府、国家是社会利益的天然代表者。劳动协作上升到社会层面了,这个协作的职能天然地由政府来承担。所以,公共管理渗透到经济生活当中去,政府成了CEO了。在这种情况下,法治模式不得不发生变化。我们的模式有两条,前一条是对的,在私法的领域,法律没有规定的就是允许的,当事人的协议就是法定的。这个现在还对。后面一条讲,在公法的领域,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就是不允许的。这个地方是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政府就不能去做的,做了就是违法。我们的行政诉讼就是按照这个模式设计的。我好几年前在人民大学做讲座时就发现这个困境了。为什么?法律没有规定的,政府做了一件天大的好事也败诉,法律有规定的,政府在这个规定下干了一件天大的荒唐事也胜诉。不要合理性、正当性的审查,政府和人民是不平等的。现在政府内化于社会已经到这样的程度了,人民要求它做CEO,有没有一个英明的立法者可以把政府CEO的职能,我这个地方讲的就是掌管经济政策的职能,给他用法条具体地规定下来。规定的就可以做,不规定的就不可以做,有没有这样英明的立法者?可以肯定地回答:没有。
在这种模式下,政府没有办法做CEO,那怎么办?就是一个新的模式。西方国家也发展出了相应的概念和机制:法律概括授权。法律对政府概括授权,英文的表达就是领导责任、具体责任,给他概括的赋权,授予职责。然后,政府自由裁量。政府自由裁量是不是就是长官拍脑袋?不行,要通过体制内外各种途径和机制,对他进行问责。如果政府的角色担当不好,利益冲突,角色错位、越位、不到位,或者经不起问责,对不起,承担法律上不利的后果,也就是法律责任。这样一来,将政策纳入法治的轨道就有了可能性,同时政策又是政府履行他CEO职能所必需的措施和手段。这样政策就法治化了,政策就有了法治的可能。
在我们计划经济的时候,政策有没有法治的可能?没有。政府什么都是暗箱操作,你想问责也问不了,你也不了解情况,也没有办法问责。司法审查更没有。同时,这个法也不得不按照社会化,以及要由政府来做CEO的要求加以政策化。法的政策化表现在什么地方?第一,法根据形势的要求随时在发展,不断变化,这个变化不亚于我们常常认为的政策的变化;第二,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不能机械地执法,否则就是不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新的院长上任时说了一番话,教授和学者都很反感。我却认为他抓住法的真谛了,他说不能把法庭变成展示和比赛法律技巧的场所。说得很对,要考虑人民群众的感受,不能说法条怎么样、怎么样就判了,也不用讲道理,案情一陈述,根据某法某某条某某款,判决如下。一个案子有十个法条可以用,用哪个?如果不需要讲道理,就给法官吃了原告吃被告留下了空间。讲道理之后,只有一个是最合适的,剩下九个都不对,都要问责。你说不明白,说不清楚,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法越来越不能依赖法典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了。2007年,法国商法典200年,法国的学者进行广泛讨论,一片哀叹,这个法典衰落得一塌糊涂,七零八落。形式上完全抛弃它,对社会上一点影响都没有,现在硬把《公司法》塞进去,让它还活着。让它半死不活地活着吧,没用了。一大堆的法规、规章,在我们国家,地方性法规、还有其他规范性文件,过几天,国务院下一个通知就建立了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的法律就几百个,但是各种实际上发挥作用的规范性文件,我本来以为五六万个,我在光盘里面检索了一下,有人告诉我三十几万个。没有这些东西,法律能不能适用呢?不行。而且规范性文件一多,最后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的法律,时间一长,它来不及立、改、废。立法者不是神仙皇帝,滞后的、矛盾的、错误的、缺漏的、超前的,都不能适用。怎么办?有一次一个德国的行政法学者到我们人大去做讲座。他也非常困惑,他说现在到底有多少法?有哪些法?律师都搞不清楚,教授都搞不清楚,何况老百姓了。这样的现象和法的初衷还有没有任何共同之处?法的初衷是什么?就是把规矩立出来,让大家都知道。不知道的,不可能知道的规范,不能让它被遵守。这是古希腊、罗马确立法治的时候的基本原理啊。现在连律师、教授都不知道到底有多少法,有哪些法了。这个法是不是现行有效的都说不清楚。怎么办?就需要有政策来对既有的规则制度进行梳理,与时俱进。到了2011年就说2011年的话,到了2012年就说2012年的话,不断有新的、政策性的、规范性文件来对既有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作为它的纲领和指南,使得既有的、书面上的法律文本规范有可能实施和实现,否则的话就是一锅粥了。
更要紧的是,法治的进步、发展,使得政策法律化有了可能。毛主席在1958年亲自撰写了《人民日报》社论:《要人治,不要法治》,学法学的同学应该知道这个事。为什么呢?毛主席说得有道理,因为法是人制定和执行的。如果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不管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还是其他形式的立法,如果不能纳入法治的轨道上来,就是人治。所以,如果法治就仅仅被理解为法律,或者再宽一点就是法规,如果这样的话,还是人治。为什么?因为有权有势的人是随时可以对法立改废的,可以随时利用权势对法任意解释的。
《劳动合同法》颁布的时候,所有人都说它不好。又是在金融危机的时候推出来,想给基层劳动者一个铁饭碗。结果逼着老板少雇人,关门大吉,把他的饭碗给砸掉了。有些领导人碍于面子强行推广《劳动合同法》。钟南山在“两会”上说,我到处走走看看,没有听到一个人说《劳动合同法》好的,你们怎么在这里给《劳动合同法》歌功颂德,怎么回事?领导不让说《劳动合同法》半个不字,但是所有的机制都回到了毛泽东讲话的那个时代。所以,不要把毛主席讲的这个话当做笑话,这个话是非常深刻的。纵使是法,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立的法,也是可以被人操纵的。这就是毛主席说这个话的本意。如果人治都是对的,你的法治又有什么意义?所以,关键就是概括授权、加自由裁量、加问责制的模式。这是西方国家十几年发展出来的概念和制度机制,其中一个具有总括性的概念,就是问责制。
具体来说是三段式:首先是科学合理的角色定位,及其权利运用设置。就是我刚才讲的,领导责任和具体岗位的责任。我们现在要搞大部制改革,就属于这个范畴。把角色科学地定位,权利、义务都科学地设置好。设置好以后,你为了人民的利益,你代表先进生产力的要求,先进文化的要求,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你去自由裁量去吧,干不好我追究你的责任。怎么判断干得好干不好呢?现在社会一个项目、一个事可能是三五年,可能是七八年,事情干下来,董事长、CEO换了好几个,怎么办?要动态的问责。动用体制内外的各种途径和方式问责。体制内的,现在开“两会”,人大监督、政协监督、上下级的监督、行政检查的监督、审计的监督、纪检的监督,体制外的是媒体的舆论,包括你们晚上偷偷到网上去骂娘。担当角色按照法治的要求,必须对任何的质疑、疑问、要求及时做出回应,不能暗箱操作,拍脑门子决策。我们现在引进了引咎辞职,还有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赔偿,刑事责任里包括有期徒刑、死刑。这样的话,法和政策的关系大体上就清楚了。
第三个问题时竞争政策和经济政策。竞争政策是经济政策的组成部分。经济政策就是关于经济的政策,竞争政策是什么呢?是维护、优化、修补市场机制,促进自由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政策。竞争政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基础性的政策。就好比说,民商法是基础,但是自由的交易、自由的投资经营,即美国人叫的自由企业,民商法不能保证自由公平的竞争,为什么?自由竞争领域包含着不正当竞争和不竞争的倾向。竞争太累了,要千方百计地提高质量,还要打价格战,到头来不知道能不能走下来,会不会去喝西北风。想方设法做大做强,把别人排挤掉。比如我们都是卖这个杯子的,我们都卖十元一个,谁卖九元一个,我们打死他。这个是不竞争,是垄断。或者太累了,一锤子买卖算了,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缺斤短两。
但是维护公平竞争不光是竞争政策的事情,这是狭义的竞争政策。还需要产业政策、财政政策、投资政策、消费政策、对外经济贸易合作政策等等的协同配合,这是中意的竞争政策。比方说,我们通过产业政策进行企业改组,成立三个全业务的通讯公司:移动、联通、电信,让他们在这个基础上开展竞争。这个事情本身靠竞争政策,靠《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不行?不行。这必须涉及到产业政策、国有财产投资的经营政策。还有,我们现在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提高劳动者的收入,要消除不同地方、不同人群发展和收入的差距,这个要靠规划、财政政策。而且,在政府承担劳动协作的社会职能这样一种情况下,规划、产业政策、财政政策在经济政策中是占主导地位的。竞争政策是基础,规划、产业政策、财政政策是主导。
2009年奥巴马到中国来访问,《时代》周刊发表了一个社论性的文章。奥巴马到中国去,首先要学的是中国有规划,干什么事情有目标,带动整个国家机器不断运转,所以中国有高铁,美国没有。奥巴马要好好向中国学。美国这么发达,为什么没有高铁?因为市场提供不了高铁,美国政府没有积极去提供。航天飞机、互联网市场也不能提供,所以美国政府提供的,能商业化就商业化,互联网2000年基本上商业化了,交给美国科学国家基金会,也是美国政府设立的NGO。更重要的是,竞争机制正常发挥作用,需要国家实行适当的竞争体制。我们刚才讲的德国力推欧盟签订竞争力公约,这是国家层面上的体制改革,另外对我们国家发生翻天覆地变化起到决定性作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广义的竞争政策。包括类似于欧盟平衡和发展公约,德国现在想推的竞争力公约,也属于这个层面上的竞争政策。从国家体制的角度提高竞争力,维护竞争机制的相关政策都属于这个范畴。那么有没有跟竞争完全扯不上关系的经济政策?没有,多多少少都有一些关系。金融政策,以及我刚才没有提到的,环境和资源政策、消费政策、国家安全政策,可能关系远一点,但是不可能完全没有关系。
在政策法治化和法的政策化的条件下,政策和法怎么样实施和落实?四个字:分权法治。不同的角色,特别是相互有冲突的角色,由不同的机构来掌管。在这个过程中,掌管不同政策的机构之间开展竞争、博弈,最大限度地实现预定的目标和宗旨。而不是像计划经济这样,几分、几毛、几厘,精确地去实现。
大家如果没有感性认识的话,最典型的是中央银行掌管的货币政策。在这个过程当中,它和掌管其他政策的机构博之间弈,最后达成一个协议,从而无限接近预定的目标和宗旨。在这个过程当中,问责制体现得特别明显。2003年的时候,日本银行决定用750亿美元买股票,引起了日本全国上下一片骂声,央行怎么能买股票呢?还买这么多?从不同角度开展问责。这个行长是好样的,我就要买,买定了。过了五年,日本全国上下一片叫好,央行当年此举从根本上解决了日本商业银行呆坏账的问题,经得起考验,行长成了英雄。经不起问责,就成了阶下囚了,或者黯然下台,或者向国民谢罪。
最后,政策和法在渊源上的趋同。在我所描述的这样一种政策和法的关系的图景当中,政策和法可以纳入同一个渊源体系。比方说,竞争政策体系,包含了竞争法的渊源。竞争法体系当然也包括了国务院、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制定的有关规则和指南。政策和法纳入了我们立法法规定的宪法、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立法法没有规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这样一个渊源的体系。当然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国际条约和协定是否作为法的规范?来不及进入国内法的时候,还得用,立法者不是万能的,不可能百分之百地懂,所以也要用。国际惯例就更不用说了。
政策和法还有一点点的差别,就在于执政党的方针政策,和没有表现为规范性文件的、体现在法官与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内心所遵循的某种原则、方针、规则等等。这个没有纳入渊源体系,没有纳入法和政策共同的渊源体系,我们要对此提高警惕,防止其变成少数人为所欲为、不能被纳入政治制度和法治的这样一种倒退为人治的现象。但这并不是不可避免的,我们脑子里有一根弦就可以了,有一根弦就可以把它纳入法治化,靠什么?问责。
我在美国遇到两个法官自杀。他们是很独立的,为什么要自杀?丑闻被媒体揭出来了。他们和中国留学生搞性交易,不过这个留学生也不地道,胜了官司之后,就把这个事情告诉媒体了。媒体一揭露出来,法官受不了,自杀了。这就是问责,把潜规则纳入到法治轨道了。我们有了这根弦,正式的规则和非正式的规则都纳入到法治轨道。我们的竞争法治、经济法治就有希望了。
吴邦国委员长今天宣布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成了,但是谁也没有说我们国家的法治已经建成了。我们国家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成了?没有,还要靠我们努力。政策和法的关系搞不清楚,想努力都没有办法。
我就先发表这样一些观点,剩下的时间和大家交流。
黄勇:刚才史老师深入浅出地从政策和法的关系上进行了展开,下面请大家提问。
提问:史老师您好,我是法学院的学生,您刚才讲竞争政策的法律分析,和我们谈了政策和法的关系,我对您讲的一点特别感兴趣。您说竞争政策和经济政策的关系,在市场中竞争政策是基础,规划、产业政策是主导,但是在西方国家中,在市场中起着主导和规范作用的是竞争政策,而我们国家产业政策的作用更加明显,起码我们公众所知是这样。您对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以及其他说到的政策之间的关系怎么看?
史际春:这两者的关系非常简单,产业政策是主导,竞争政策是基础。为什么我们一直以来都认为西方国家竞争政策是主导呢?可能这也就是那么一说,实际上不是这样,实际上是产业为主导。日本人上了当,曾经有一度日本全面导入美国的体制。经济法变成了非常非常狭窄的《反垄断法》。日本几十年的发展,产业政策不要了,他当真了,结果后来吃了大亏。现在日本又普遍地认为两者要协调,怎么协调?当然竞争政策是修补市场竞争,最大的特点就是优胜劣汰发挥作用。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人群之间发展不平衡,要靠规划、产业政策作为保障去主导,靠竞争政策解决不了这个问题。
你看看08年以后,美国政府的所作所为。如果竞争政策能够主导的话,它什么也不用干了,那美国就完蛋了。你看它发那么多钞票去掠夺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发行那么多钞票,老百姓都要造反了,因为政府掠夺人民了。用纸券去换真金白银,现在是掠夺全世界,美国人民跟着拿好处。现在大宗商品涨价就是美国人用印钞机把别人的真金白银拿走了。所以,你提的这个问题有那么一说,但事实正好相反。
提问:史教授您好,我们现在知道房地产调控是一个热点的问题,您认为当前我国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竞争格局如何?还有我们政府如何应对房地产竞争的政策?
史际春:房地产是我们国家的支柱产业,现在老百姓民粹思潮一起来,这一点都不敢承认了,弄得房地产行业很难受。你看美国的发展,就是房地产的发展。我们人大有一个教授说,美国的发展不就是往地上比我们多埋了一百年的钢筋水泥吗?我们只要维持每年五亿斤粮,我们中国有希望。现在这个政策很糟糕,今天《半月谈》杂志采访我问这个问题,我说政府限制老百姓购房的条件、限制银行如何按揭,这是赤裸裸的计划经济方式。就像计划经济给我们带来的短缺、人际关系扭曲、争斗一样,现在这个政策也是给我们带来了人际关系的扭曲,破坏社会诚信。假结婚、假离婚、假社保,我和企业搞搞关系,我其实没有交社保,他给我交社保,假的纳税证明,又滋生出一些灰色经济,你没有纳税证明,我给你提供,就像增值税发票一样,很糟糕的事情。我觉得房地产市场就是做好三件事,一件事是反腐败,把国有土地权出让中的腐败狠狠地打,第二普遍开征房产税,必要时开征房产交易税,抑制投资性的购房。他交得起税,愿意买房就买,间接地调控,立足市场机制调控。全世界都收房产税,为什么我们不行?可以培养公民意识,你在这里有房子,你交税,我给你提供服务。第三件事情就是保障房还是要做,房屋再便宜我也买不起,但是总得给他有一个遮风避雨的地方,不能让他流浪,住在桥洞里。这三件事情干好了,让有钱人愿意投资,这是一个基础产业,支柱型的产业。
提问:史老师您好,新自由主义主张的小政府、大社会等理论很盛行,政府主导的体制却往往备受批评。这之间是否相冲突?政府主导的国进民退是否是一种倒退?
史际春:一点都不矛盾。首先当然要修补不正当竞争给市场经济造成的损害,这一点都不矛盾。新自由主义从里根、撒且尔开始,把它落实了。到这次金融危机爆发却已经穷途末路了。现在学者惊呼凯恩斯回来了,自由主义不行了。这是自由主义思潮的必然结果,竞争政策是不是会阻碍自由竞争?刚才说了,不会的,反而会促进竞争。
提问:刚才您说到司法审查的问题,如果说一个政府的经济政策没有很好的产生实际效益,司法审查的整个制度如何构建?
史际春:现在我们国家法制基本上完善了,但是这里有一些重大的缺口,就是没有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我们加入WTO时承诺,凡是和WTO有关的法律的实施,都应该可以司法审查,这当然包括抽象审查。香港最近提出了几个司法审查,都是抽象型的审查。如果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司法审查了,那实际上经济政策的绝大部分都可以审查。除非像“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的不是抽象行政行为,这是一个体制性的决策。美国很多类似的制度都可以纳入法院的审查,战争、外交不能纳入审查,但是也有例外,美国和前苏联签订的反导弹条约,有人提出审查,受理了;小布什打伊拉克,有人提出审查,法院也受理了。美国所有的案件原则上都受理,例外不受理。我们如果能够达到这样,经济政策的司法审查不成问题。
提问:讨论到以前的法治,有一个地头蛇掌握地方的资源,他可以进行垄断。一个皇帝掌握了国家的资源,可以在国家层面进行垄断。有权势的人可以对法律进行修改。是否可以得到这个结论,整个法治史其实是人治史?
史际春:法治史还是法治史,就是从人治向法治过渡的过程。规定法律向人们公开,这就是一个很重要的标志。罗马法庭把法律刻在板子上,放在罗马街头,这就是一个很重要的行为。我给法治下了定义,法治,是遵循由社会主流价值观决定的主流民意、并受其评判和约束的善治。整个社会实际上不断地向这方面发展。江泽民同志有一个最大的贡献,他主动开启了领导人换届制度。当年毛主席即将逝世的时候,整个社会人心慌慌,在电视上看到他见尼泊尔的领导人,看着他快不行了,整个社会很恐慌。如果我们不建立领导人任期制,我们还要不断处在这种情况,人民会陷入重重苦难。所以总体而言,还是约束人治的过程,而不是人治的过程。
提问:我想问一个政府垄断的问题。下面有一个县长说,县政府有权力去调控所有经济和社会活动,老百姓就起诉他到法院。法律已经公开了,老百姓想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但县长说这是行政职能,他有权力来办这个事。
史际春:如果你说的这个事情是具体行政行为就好办了,诉到法院就好办了。如果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老百姓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怎么办?有可能在偏远的地方,司法审查发挥不了作用,就到网上发帖子,让全国几百万人呼应,让那个县长老老实实出来回应。回应不好就下台,给全县人民赔礼道歉。
王军:时间差不多了,最后由黄勇老师做点评。在他说之前,我先说几句感受。今天我们请的是人民大学的资深教授,大家可能听出来一点和经贸大学的老师说话的风格确实不太一样。考虑的问题比较宏观,更加抽象,更加有广阔的视角。下面有请黄勇老师点评。
黄勇:这个感想很对,我了解史际春老师对《公司法》和其他的法律也非常熟悉,也做过实务,今天的题目是谈竞争政策法律化的问题。我个人觉得,可能在这里给我的感受有一点,王军老师讲得非常对,非常真实。我的真实感受是,别看史老师我们很熟悉,我长得比他老,头发比他少,但是他马上就要到60岁了。他今天的语气比较平缓,偶尔露一下峥嵘。其实今天他讲的这个问题带有很多个人激情的东西、感受的东西。他自己形成的观点既有年龄、岁月的东西沉淀,同时又有理论的基础,再有我们谈到,他参加了大量社会的活动,所以才有了今天的成就,既可以宏观,也可以微观。给我们选的题目是宏观的,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宏观更是一种指导,政策就是一种指导,就是一种方针和方向,这个是最重要的。我们经贸大学可能学得更多的是王军老师非常著名的《侵权法》、《合同法》,但是侵权合同如何上升,在政策领域如何结合?还需要像刚才史老师说的,这是一个体系。我们既要有实体操作,同时我们也要有更清醒的头脑,包括你要做什么职业。大家看,人大法学院60周年的时候,是一百个法学院院长的论坛,在人民大会堂,很风光。这就是一种导向,我们经贸大学赶不上,不是说我们的知识赶不上,我们的规模首先赶不上。王军老师当这个院长不过瘾,那里200多人,咱们这里几十人。我们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但是我们这里有很多人大毕业的优秀的毕业生,我的博士后里也有人大毕业的,我从他们身上学到了很多人大的优点。我们任课的老师实际上在上课的时候也是一种文化的传播和融合。我们经贸大学,包括王军老师在人大讲过数次讲座,我自己也在人大参加过很多会议。我们要展现经贸大学,我们也有好的教授。另一方面是两校的融合。今天史老师讲了很多的道理,但是我觉得有一点是我印象最深的,史老师说,今天委员长宣布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我们真正的法治还没有完,而且路很远。官方说还有很多的任务,包括立法,包括实施,但是从我们学者包括个人的感受来讲,中国真正的法治社会需要几代人的努力。
今天我们看到老一辈的法学家给我们传授,实际上是激励我们、鼓励我们、启发我们。不管是政策方面、法学理论方面,还是操作方面,都是很好的启发。因此,大家再次以热烈的掌声感谢史老师。
王军:今天的活动到此结束。
【作者简介】
史际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2.竞争政策 篇二
一、作为市场竞争规则的竞争政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市场秩序是各个市场主体在进入、退出及市场交易过程中所共同遵循的规则, 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正常有序的市场运行状态和格局。市场秩序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竞争秩序。在市场经济中, 竞争的积极作用表现为:是推动商品经济发展的外在动力;对微观经济主体有较强的激励作用;可以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另一方面, 竞争的消极后果表现为:其一, 竞争的优胜劣汰会使生产和资本趋于集中, 但这种集中本身具有两重性, 在一定范围内的集中可能带来规模经济效益, 促进生产的发展, 但超过一定限度的集中便可能造成垄断。而垄断会排除和窒息竞争, 阻碍竞争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 形成垄断价格, 减少产品供应, 降低生产经营效率, 使资源配置不合理、经济失去活力、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到破坏。其二, 竞争中会产生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一部分经营者进行正当竞争的时候, 另一部分经营者企图通过与正当竞争相悖的手段, 不惜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 为自己争取竞争优势。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将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 削弱竞争作用的发挥, 影响社会生产力发展, 破坏广大消费者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都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秩序。而秩序的维持需要借助于制度来实现。制度通过规则规范每一个社会主体的行为, 从而在社会经济系统中实现秩序。规则是用以约束市场主体行为的一系列规范和准则的总和。在市场竞争中, 如果没有规则的约束, 就无法判断竞争者行为的对错当否。因为对与错、正当与不正当总是相对于一定的准则而言的, 只有制定出一系列规则, 竞争者的行为才能有判断的依据, 没有竞争规则, 就不可能有人类理性所需要的竞争。
竞争规则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保护正当竞争, 反对或禁止不正当竞争;二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 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从现实的情况看, 竞争规则对正当竞争的保护通常只是作一些原则上的说明,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不少具体规定。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主体在工商业领域任何与诚实惯例相悖的行为。诸如市场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不正当的价格竞争行为和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等。所谓垄断行为是指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损害消费者权益, 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1] (P8-9)
竞争规则的确立固然可以通过道德的、舆论的、行政的、经济的、自律的等多种方式实现, 但是最普遍和最有效的方式是政府采用法律的手段来实现。由于法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 并靠国家权力强制执行的行为规范, 因此它是一种控制竞争的非常有效的手段, 如今已成为世界各国对竞争进行社会控制的最主要形式。在历史上, 19世纪末, 西方国家的垄断问题日益严重。垄断作为自由竞争的结果和产物, 一方面严重阻碍了自由竞争, 构成了对自由竞争的反动, 另一方面导致了市场势力的膨胀和滥用, 严重损害了中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并对自由、公平等社会理念构成了威胁。在这种情况下, 西方国家对竞争领域中的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 并力图通过竞争规则予以调整和规制。确立竞争规则的目的是使所有参与竞争的经济当事人都按照共同的规范和准则来从事经营活动, 以保证竞争行为的公平和公正。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谢尔曼法》, 从而掀开了现代各国竞争立法的帷幕。德国于1896年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这是世界上最早作为特别法来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范。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 从这个意义上说, 市场关系就是竞争关系。正如美国学者马歇尔·霍华德在其《美国反托拉斯与贸易法规》一书中所阐述的那样:“只要存在对竞争的不正当限制或者对消费中、购买中合理判断的严重障碍, 那么, 实际的政府干预就是必要的, 这种社会的控制与其说是对自由企业体制本身进行限制, 还不如说是用来扩大企业在市场上的总体自由。作为基本指南, 反托拉斯法为商业的市场进入、扩展和存在提供了有效便利。”在美国, 有学者将反垄断法视为“美国经济的基石”;在日本, 有学者将反垄断法尊称为“经济宪法”;在德国, 则有人将竞争法奉为“市场经济的大宪章”。
竞争规则的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第一, 建立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为有效竞争创造完善的社会条件。市场秩序是各个市场主体在进入、退出及市场交易过程中所共同遵循的规则, 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正常有序的市场运行状态和格局。一般说来, 愈是发育成熟的市场, 其市场运行就愈井然有序;反之亦然。市场秩序是在竞争中形成的, 市场秩序的建立有赖于竞争秩序的形成。同时, 只有在正常的市场秩序中, 自由、公平的竞争才能生存。竞争规则的制定与实施既有利于竞争秩序的形成, 促进各市场主体的正当交易, 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 从而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良好市场秩序, 为竞争的开放、统一和有序扫清障碍;又有利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为优胜劣汰机制的实现提供社会基础。
第二, 有效地保护和鼓励正当竞争, 使竞争机制的作用正常发挥。竞争只有公平才是合理的。市场交易的主体、手段以及对象的多样性, 使得市场行为纷繁复杂。但是无论规模大小、经济实力强弱, 市场主体都只能在财产、技术、管理水平上进行竞争。采取损人利己的不正当竞争方式, 甚至垄断行为, 则会破坏竞争秩序, 导致竞争机制的紊乱和失调, 最终造成市场混乱。现代竞争规则的目的, 就是通过确定公平竞争的原则和制度, 为具体竞争行为提供模式、规范, 引导竞争者公平竞争。同时, 现代竞争规则通过对各种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止, 纠正违法行为, 恢复被破坏了的竞争秩序, 最终使市场交易能够有序进行。
第三, 维护合理的市场结构, 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赖于有效的竞争, 而有效的竞争离不开合理的市场结构。合理的产业结构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不合理的企业规模和减少竞争者数量, 以及对竞争对手实行压制, 则会干涉企业自由, 排除竞争, 破坏合法的市场结构, 使竞争机制作用失效, 直接影响经济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阻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制约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竞争规则通过实现国家调控与市场调节的有机结合, 通过对企业兼并的控制对已经形成的垄断力量的排除, 以及防止经济势力过度集中等制度, 达到保护企业自由, 体现经济自由, 维护合理的市场结构的目的。
第四, 打破行政性垄断, 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市场。在我国, 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及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它扭曲市场交易, 保护落后, 使资源不能合理配置, 不仅使生产经营者处于不公平地位, 而且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市场经济内在地要求消除地方分割和部门及行业壁垒, 通过竞争使各种社会资源在全国范围内合理地流动与配置。所以, 打破行政壁垒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以维护有效竞争为宗旨的竞争规则在这方面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第五, 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不仅侵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而且也往往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现代竞争规则的发展历史表明, 它在孕育的最初阶段, 只是为了保护经营者的利益而创立的。随着20世纪30、40年代消费者运动的兴起, 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逐渐为人们所认识, 于是在各国竞争立法当中都强调对这两种利益的保护。可以说现代竞争立法服务于保护经营者、保护消费者及为全体公众的利益而保护竞争这三重目的。
随着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 中国竞争政策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对中国市场中的企业而言, 中国的市场竞争规则也基本形成。中国的市场竞争规则对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对企业运营环境的考察
企业尽管其组织形式、规模、产品、地域、技术不同, 但都从事同一基本活动, 即将投入转变为产出 (商品或服务) 。如图1所示。
企业外部环境是指影响企业的各种外部因素。它们大体上包括政治环境、法律环境、经济环境、市场环境、社会文化环境和技术环境 (如图2所示) 。其中, 政治环境既包括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执政党的性质、政局的稳定性、政府的方针和政策等因素, 也包括国际政治局势、国际关系和目标国的政治环境等。法律环境主要包括政府制定的对企业经营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和法规等。经济环境是指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时所面临的外部经济条件。经济环境主要包括国家经济形势、经济基础结构、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和企业的经济发展状况、宏观经济政策等。市场环境是指企业所处的市场中那些影响企业利益的因素总称。市场环境除了包括潜在进入者、替代品、消费者、供应商和在位竞争者外, 还包括企业所处产业的特征等因素。社会文化环境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居民教育程度和文化水平、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审美观点、价值观等。技术环境大体上包括社会科技水平、社会科技力量、国家科技体制和科技政策。
简单的说, 企业是一种转换系统, [2] (P2) 企业的外部环境是通过各种途径影响着企业活动。不仅影响转换过程本身, 而且也影响资源的获取过程、产出的创造和消费过程。 (如图3所示) 。[2] (P3)
企业外部环境的特点可以归纳为:外部环境因素经常是相互关联的;企业外部环境因素的数量和种类很难穷尽;外部环境具有不稳定性。
在投入转变为产出的过程中, 企业在多层面的环境中运行, 环境与企业的活动相互影响。环境通常是复杂的、不稳定的。了解外部环境及其对企业运营的影响, 对研究和开展企业活动是至关重要的。
三、对市场和政府关系的初步思考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 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这不仅为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 也给我们思考竞争政策和企业发展环境这一问题指明了方向。
其一, 政府和市场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相互关联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 政府是社会活动的管理者, 市场是把政府同各类微观经济活动主体联系起来的桥梁、配置经济资源的基础环节。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决定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走向和运行质量。政府行为往往表现为经济管理和宏观调控, 市场功能常常表现为供求波动、价格自发调节和竞争, 两者紧密关联、相互交织、缺一不可。政府行为不可能至善至美, 市场功能也不可能完美无缺, 两者都有长处和短处, 需要协调互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关键是寻求政府行为和市场功能的最佳结合点, 使政府行为在管理经济、弥补市场功能失灵的同时, 避免和克服自身的缺位、越位和错位。
政府通过提供竞争政策为企业制定“游戏规则”, 其作用体现在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在良好和公平的竞技场上, 获胜的企业不仅给消费者和社会带来物美价廉的物品和技术进步等福利, 企业自身也收获可观的利润和进一步的发展。在市场竞争中, 政府作为竞技场中的裁判应该尽职尽责, 既不能缺位, 也不能越位和错位。
其二, 正确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用和市场作用的长处和短处。市场经济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具效率和活力的经济运行机制和资源配置手段, 它在市场利益的激励性、决策的灵活性和信息传递的有效性等方面具有其他机制和手段不可替代的功能优势。但市场经济也有其短处, 如外部性、竞争的不完全性以及宏观经济运行的不稳定性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既要重视政府的作用, 也要重视市场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 政府的经济职能主要包括计划统筹、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国有资产管理。但是, 政府管理和调控的范围和力度如果超出了弥补“市场失灵”、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 或干预的方向不对路、形式选择失当, 结果非但不能纠正“市场失灵”, 反而会抑制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
由于市场经济是复杂的, 市场上的一些商业行为也是复杂的。这使得竞争政策执行具有技术性和政策性的特点。政府在政策执行中常常会发生两类错误:一是实际的执行打击了公平击败竞争对手的诚实竞争者;二是没能禁止破坏公平竞争的行为。第一类错误属于干预过度, 第二类错误属于干预错位。这两类错误都将影响企业的正当权益。
四、结论和建议
综上所述, 对于中国竞争政策的执行者来说, 为了避免在市场竞争监管中的“缺位”、“越位”和“错位”, 除了进一步明确自己的权力和职责界限外, 宣传竞争规则, 培育竞争文化以及加强自身业务素养是一项更为长期的任务。对企业来说, 要想在复杂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主动和获胜, 就应该了解和熟悉企业外部环境和竞争政策等市场竞争规则, 并且会用规则保护和捍卫自己的利益。
摘要:作为市场竞争规则的竞争政策对于建立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有效地保护和鼓励正当竞争, 正常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 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其所依赖的外部环境, 企业的外部环境是多方面的, 具有关联性和不稳定性。政府的竞争政策为企业制定了“游戏规则”。在市场竞争中, 政府作为竞技场中的裁判应该尽职尽责, 既不能缺位, 也不能越位和错位。
关键词:竞争政策,企业发展环境,竞争规则
参考文献
[1]周军.市场规则形成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5.
3.高考政策微调竞争更加公平 篇三
变化一 外语听力全国不统一要求
从今年开始,普通高校招生外语听力测试不再全国统一要求。改为由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教育实际自行决定测试的考试形式、考试时间和计分办法,并将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相关高校。如在高考中进行外语听力测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播放设备正常运转,并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预案,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变化二 考生诚信记录首次进入电子档案
按照规定,作为高等院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等,而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将首次进入考生的电子档案。另外,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变化三 所有加分名单都要公示
对于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享受加分照顾政策的考生都必须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项目分值。
变化四 独立学院招生广告须先经审核
2005年教育部进一步规范独立学院招生行为。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独立学院要全面如实介绍学校办学性质、条件和收费标准等招生信息,不得做任何可能误导考生的宣传和承诺。独立学院招生广告须经申办高等学校和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发布。严禁未经省招办审批擅自组织生源和未经省招办批准拟录取名单擅自寄发录取通知书。
变化五取消高水平运动员预科
4.运营竞争VS战略竞争 篇四
一、酒业运营竞争定位
中国酒业在企业营销管理、流程规划、组织结构和运作上都有很大提升的余地,常会出现一些关键的运营环节制约了企业不能进一步发展。在此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在运营竞争上创新,通过一个工具、模型或是一个观念,就能很好地解决企业的运营问题,使效益得以倍数提升。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看到早期“盘中盘”模式给安徽酒业乃至全国酒业的贡献。
由于改善运营效益的做法是通用而现成的,企业通过基于运营效益的改善,通过营销咨询公司提出解决之道往往不是最难,有难度的是如何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实施,一旦企业找到适合企业发展的营销模式或工具,通常能解除当初的发展瓶颈,释放出一波成长潜力,
这就是企业基于“运营竞争”的定位。
中国酒业最为常用、最熟悉、也最为习惯的是依靠“运营竞争”优势来获取企业运营效益的,企业惯常以某一个或者连续的营销活动来带动运营效益的增长,并依靠运营效益来代替战略。这种竞争定位短期内确实为很多企业带来丰厚的回报,但运营竞争的定位对企业的直接挑战就是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否则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就会很容易走向同质化,而同质化的最终结果必然是零和竞争、一成不变或不断下跌的价格。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当水井坊高端定位成功后,国窖1573和舍得酒快速跟进;当口子窖终端模式应用成功后,迎驾酒、黄鹤楼酒、陕西太白酒、衡水老白干酒等全国地方名酒也迅速导入“盘中盘模式”,不惜重金投入到终端竞争的鏖战;当高炉家酒的“美元促销”刮起成功风暴后,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地方白酒企业也在快速上演玩“币”风暴。
5.论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的区别 篇五
——法学1402班林芷苓1110314216——
一、概念
1.自由竞争指可以自由进行资本投入、转移和商品买卖的竞争。实质是自由地追逐剩余价值的竞争。
2.公平竞争指竞争者之间所进行的公开、平等、公正的竞争。公平竞争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它可以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使他们不断完善管理,向市场提供质优价廉的新产品。
二、产生的根源与优势
1.自由竞争是工业革命时代垄断资本主义的基本特征。工业个名的高产使得国内市场无法完全消化这些产品,于是产生了产品剩余。为了让被剩余的产品能够充分发挥它们的价值,那么最好的办法以及资本主义的必然趋势就是开拓海外市场。然而在与海外交易的过程中,过多的政府干预不仅仅家中了政府的负担,也加大了市场拓展的阻碍。
因此,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到了“自由竞争”一法,强调让市场自由贸易、竞争、经营。
私人资本家可以自由参加或退出各种行业的经济活动;市场上价格的形成是自发的,它反映供求状况的变化,可将稀缺的资源分配给生产者,也可把商品和劳务分配给消费者;企业之间自由地竞争。自由放任的经济活动和资源的配置完全由市场机制来推动,国家或政府的经济职能仅限于保护自由竞争,保障私有财产,建立某些必要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2.资本主义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下,确实大有获益,但是这样的快速发展并不长久。自由竞争产生的不正当经营、垄断行业使得市场竞争无序化,自由竞争片面地追求社会经济利益的增长,却没能真正意义上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股票投机过度、信贷消费过度等都造成了市场的虚假繁荣,终成一只“披着狼皮的羊”,且自由竞争的经济思想是整个社会生产处于无政府状态,于是经济危机爆发了。
公平竞争概念的提出源于1929 年-1933 年的经济危机。凯恩斯为为美国罗斯福新政提供了理论依据——用政府行为去宏观调控经济的发展。
国家干预经济成为一种必然,实现赤字财政政策,增加政府支出,以公共投资的增量来弥补私人投资的不足,有助于把经济运行中的“漏出”或“呆滞”的财富重新用于生产和消费,从而可以实现供求关系的平衡,促进经济增长。用政府这双无形的手,合理调配社会资源,有效减少垄断现象以及保护本国企业。
三、价值理念不同
1.自由竞争追求的价值理念
放任自由与形式平等,追逐经济利益快速增长
2.公平竞争追求的价值理念
相对自由与相对平等,追求经济利益稳定发展
四、适用原则不同 1.自由竞争的适用原则
6.竞争政策 篇六
20世纪70年代以来, 随着冷战的结束, 全球化的程度日益深入, 国际间的经贸往来渐趋频繁, 日本、西德、意大利等战败国在战后迅速崛起, 以东亚四小龙为代表的新兴工业国家也在国际竞争中成功的取得了自己的一席之地。美国在国际经济中的统治地位首次遇到挑战, 英国的国家实力则逐渐走向衰落。
国际间的竞争力格局出现了新的变化, 这使得主要发达国家对国际竞争力的研究趋向活跃,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 哈佛商学院迈克尔·波特教授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开始崭露头角并逐渐风靡全球。
迈克尔·波特认为, 在国家层面上, “竞争力”的惟一意义就是国家生产力 (波特, 2006, P.6 ) , 而“一个国家能持续并提高本身生产力的关键在于, 它是否有资格成为一种先进产业或重要产业环节的基地” (波特, 2006, P.18 ) , 因此, “产业是研究国家竞争优势时的基本单位。一个国家的成功并非来自某一项产业的成功, 而是来自纵横交织的产业集群。一个国家的经济由各种产业集群所组成, 这些产业集群弥补并提供竞争优势 (当然也可能造成竞争劣势) , 反映了经济的发展” (波特, 2006, P.69~70 ) 。
一个国家为什么能在某种产业的国际竞争中崭露头角?波特认为答案必须从每个国家都有的四项环境因素来讨论, 即①生产要素, ②需求条件, ③相关产业和支持产业的表现, ④企业的战略、结构和竞争对手。这四项关键要素构成一个双向强化的“钻石体系”, 关系到一个国家的产业或产业环节能否成功。但同时波特也指出, 在国家环境与企业竞争力的关系上, 还有“机会”和“政府”两个变数不容忽视。 (波特, 2006, P.67~69 )
2 对国家竞争优势理论的评议
波特不愧是战略大师, 《国家竞争优势》一书布局宏大, 构思缜密, 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针对国际竞争力演变的极具解释力的分析框架。“钻石体系”发前人所未发, 10个国家翔实的案例分析深入浅出, 对竞争优势生产要素导向、投资导向、创新导向、富裕导向四个发展阶段的动态刻画清晰客观, 令人信服。
波特的伟大之处还在于他视野的宽广。由生产要素, 需求条件, 相关产业和支持产业的表现, 企业的战略、结构和竞争对手四要素所构成的钻石体系使打造国家竞争力的脉络清晰可寻, 但同时他也充分的意识到机会和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这样的补充使“钻石体系”的普适性受到削弱, 但这也可以看作是波特为确保“钻石体系”有效性而采取的保护性措施。产业升级换代的机遇并不是经常存在的, 但在日本消费电子产品赶超美国的时期, 这一因素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是在电晶体替代真空管的历史机遇下, 日本消费电子企业利用其后发优势, 迎头赶上。 (Chandler, 2001 ) 同时, 政府政策会影响到国家竞争优势, 而且, 它的影响力可正、可负 (波特, 2006, P.602 ) 。全球化不但没有削弱国家角色在国际竞争中的重要性, 恰恰相反, 全球化或企业国际化只会使国家角色更加重要。国家之间的特征与文化差异非但不会受到全球竞争的威胁, 反而会被证明是企业在全球竞争中成功所不可或缺的部分 (波特, 2006, P.28 ) 。
迈克尔·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是划时代的, 但即便是这一理论, 仍然无法为国家提升国际竞争力提供一幅详尽的路线图。在国家竞争优势的发展过程中, 市场机制的规范化运作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 虽然经济学是具有普适性的准科学范畴, 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方式却因时因地而异, 仅就钻石体系四要素中的需求条件而言, 日本人的消费习惯就跟美国人有霄壤之别。迈克尔·波特也明确的意识到文化差异乃至所谓的民族特点在塑造国家竞争优势过程中发挥着非同寻常的作用 (波特, 2006, P.719 ) , 同时, 机会和政府这两个难以把握的因素也给这一过程增添了很多扑朔迷离的色彩。在规范性理论解释失效的地方, 历史的偶然以及政府的意志却往往能够提供有说服力的合理性说明, 迈克尔·波特所提及而无法予以展开的部分, 恰好由钱德勒一类企业史或者经济史专家进行了补充。如果说由四要素构成的钻石体系是对市场运行机制的客观描述, 那么, 机会和政府双要素的存在则为国家干预经济活动预埋了管道。
3 一种基于国家竞争优势理论的产业政策观
在《国家竞争优势》一书中, 迈克尔·波特对“产业政策”一词没有做清晰的界定, 这使得他在表述自己观点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前后矛盾之处。
在“再版介绍”中, 迈克尔·波特旗帜鲜明的指出, 《国家竞争优势》反对产业政策。所有有生产率的集群都支持繁荣。国家应该放弃重点扶持某些特别产业的做法, 取而代之的应该是对国家目前现存和刚出现的集群都应该一视同仁。 (波特, 2006, 再版介绍, P.7~8 ) 但是, 也是在同一本书里, 迈克尔·波特说, “政府制定产业政策的主要目标是:“发展提高生产力的人力资源和资本” (波特, 2006, P.602 ) , 似乎又默认了产业政策存在的合理性。
就像迈克尔·波特在《国家竞争优势》一书中较多的谈到“产业集群”而没有援引其出处一样, 或许原创性的作者在过于关注“国际竞争力”这一核心概念的同时难免会挂一漏万, 但为了我们以下讨论的方便, 我们需要对“产业政策”一词做出清晰的界定。
在这里我们援引周叔莲、裴叔平等对产业政策下的定义:严格的经济学范畴意义上的产业政策, 是指国家 (政府) 系统设计的有关产业发展, 特别是产业结构演变的政策目标和政策措施的总和;产业政策是国家干预或参与经济的一种较高级形式, 它是从整个国家产业发展的全局着眼而系统设计的较完整的政策体系, 而不仅仅只是关于某一两个产业的局部性政策 (周叔莲、裴叔平等, 2007, P.35 ) 。
从这一产业政策的定义出发, 结合迈克尔·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 我们试图梳理出关于国家在制定产业政策过程中应遵循的几个一般性原则。
定理1、国家生产力意义上的竞争优势由国家产业上的竞争优势所体现。
定理1是同义反复, 迈克尔·波特在其《国家竞争优势》一书中对定理1所表述的内容反复强调, 此处不再赘述。定理1是国家制定产业政策的理论起点, 为国家制定产业政策提供合理性说明。在全球化时代里, 一个国家要想在国际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 必须成为国际上一种先进产业或重要产业环节的基地, 而在这个过程中, 产业政策发挥着或正向、或负向的作用。
原则1、在竞争优势的不同发展阶段, 国家应分别采取不同的产业政策。
迈克尔·波特正确的指出, 政府在国家竞争优势上, 影响最直接也最大的是:生产要素导向和投资导向这两个阶段 (波特, 2006, P.654 ) 。在这两个阶段, 国家分别处于经济起步和快速发展时期, 政府应充分调动手头的资源, 积极的创造生产要素, 有效的分配现有资金, 通过多种渠道积累资本, 提高教育水准, 改善基础设施, 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考虑对重点产业的扶持, 以发挥后发优势, 尽快缩小跟发达国家的差距。
然而, 当国家希望从早期的投资导向阶段进入创新导向阶段时, 企业必须成为发展动力的主角 (波特, 2006, P.654 ) 。在创新导向阶段, 企业运作应实现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 对外贸易也应该从出口资源密集型、劳动密集型产品转变为出口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产品。在这一阶段, 国家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通过市场竞争有效配置资源, 提高企业效益。企业走向前台, 产业政策则退居幕后。
当国家进入富裕导向阶段, 因国民更青睐从事服务业而导致制造业劳动力素质下降, 以及社会工资、福利普遍较好, 国民缺乏动力冒风险创业等诸多原因, 其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将受到削弱, 为了重振国际经济实力, 富裕导向阶段的国家将不得不重新启用产业政策, 以求振衰起弊, 图东山再起。
原则2、在市场机制与产业政策之间, 产业政策是次优选择。产业政策是市场失灵或者市场面临被国外产品挤占情况下政府采取的阶段性经济干预措施, 国家在不得已采取产业政策的同时, 应尽量避免对国内市场竞争关系的扭曲。
在此我们不难理解迈克尔·波特在谈及产业政策时的矛盾心态。恰如周叔莲、裴叔平等所指出的那样, “各国实行产业政策的情况有很大不同。有的国家公开声明并自觉地实行产业政策, 比较典型的是日本。有的国家虽未明确声明制定产业政策, 但实际上实施了产业政策, 并对产业发展产生了较显著的作用, 大多数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属于这种情况。有的国家在经济政策的主观取向上反对产业政策 (并反对各种形式的经济计划) , 但在实行的国家干预中也包含有许多产业政策或类似于产业政策的因素, 美国就是这类国家中的一个典型。” (周叔莲、裴叔平等, 2007, P.37 )
作为在自由主义学术传统下成长起来的美国学者, 迈克尔·波特开宗明义的宣称, 《国家竞争优势》反对一切产业政策。市场无疑是配置资源最有效的方式, 但在国家层面上, 在全球化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 后发展国家如果不对幼稚产业实行保护, 虽然也许该国具备发展相关产业的巨大潜力, 相关产业将夭折于胚胎之中;同时在某些产业面临升级换代的过程中, 在相关产业拥有相对优势的先进国家如果不能居安思危, 未雨绸缪, 在相关产业上的优势将轻而易举的被其它国家赶超。
国家在不得已采取产业政策的过程中, 应注意保护市场的竞争机制。为了有效的应对国际竞争, 国家会有针对性的扶持相关幼稚产业或者相关产业中的大型企业, 追求规模效应。与此同时, 国家应该意识到行业垄断的危害性, 极力避免托拉斯的形成。在相关产业成长壮大到有实力参与国际竞争的程度时, 国家更应该放开管制, 甚至积极的引进国外竞争者, 以更快速的提升本国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在产业政策与市场机制之间寻求平衡, 成为考验每一届政府治理能力的经济难题。
原则3、制造业在一国产业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在迈克尔·波特看来, 一个国家的成功并非来自某一项产业的成功, 而是来自纵横交织的产业集群 (波特, 2006, P.69 ) 。任何一个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 都是由机械工业、专业元件与最终消费产品产业共同组成的。机械工业、专业元件等产业通常具有积累效果, 这些产业一旦成型, 原本单薄的产业集群自然会往各个产业环节扩张, 形成更庞大、更丰富的范畴。 (波特, 2006, P.519 )
制造业构成一国产业肌体的骨架。没有资源, 可以从国外购买, 正如迈克尔·波特指出的那样, “战后产业成功的国家有一些共同点, 它们大多遭遇强大压力和困境, 可以应用的资源也不多” (波特, 2006, P.556 ) 。资源的匮乏使这些国家无法从事资源密集型产业, 而不得不把注意力投向高附加值及技术含量高的制造行业。
在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社会舆论导向下, 重提制造业的重要性更有其现实意义。相比制造业需要长期投入, 不断积累, 服务业能更快捷的给个人带来成就和满足。发达国家的青年人更愿意从事金融证券、律师、公关娱乐等行业, 对在国民经济运行中远为基础性的工程技术类产业则少人问津。原则3所提示我们的其实是在一国国民经济诸行业中, 制造业在经济总量上应该占有一个足够高的比例, 该国的国际竞争力才是可持续的。
原则4、产业政策可以随时调整, 教育方针及对产业的资金支持则应该始终如一。无论在何时何地, 政府都应该做而且都能够做的事情是:发展提高生产力的人力资源和资本。
迈克尔·波特反对在创新导向阶段针对个别产业采取保护性措施, 但同时他也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设定了一般性准则。他认为, 政府制定产业政策的主要目标是:发展提高生产力的人力资源和资本。
人力资源是生产要素, 一个国家想要经由生产要素建立起产业强大又持久的竞争优势, 则必须发展高级生产要素和专业性生产要素 (波特, 2006, P.75 ) 。国家必须大力发展基础教育, 并且有针对性的发展技职教育, 同时国家应该鼓励民间部门积极参与到生产要素的创造过程中, 鼓励民间办学及企业办学, 以利于人才的培养和学派的形成。
资本是金融环境, 国家应该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尤其应该注意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而不是让资金被大型垄断企业所独占, 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形成良好的产业竞争局面。
4 小 结
以上我们给出国家在制定产业政策时的理论起点以及可资参考的4项原则, 其中定理1从国家竞争优势的角度出发为国家制定产业政策提供合理性解释, 4项基本原则则试图为国家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一条有迹可寻的线索。
虽然本文是基于国家竞争优势理论探讨国家产业政策的制定, 但同迈克尔·波特一样, 我们认为, “ (狭隘的) 产业政策认为国际竞争力是一种零和的观点, 而钻石理论则认为竞争力是一个正和的观点” (波特, 2006, 再版介绍, P.8, 括号内“狭隘的”三字为笔者所加 ) 。
世界各国地理上的离散使得某些产品无法在国与国之间自由贸易, 但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却使得全球经济一体化表现为一种趋势。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角度出发审视国与国之间产业上的竞争, 我们认为其实质跟国内同一产业不同企业之间的竞争并无二致。国内同一产业不同企业之间的竞争现在升级为国与国之间同一产业之间的竞争, 其实质也无非是全球范围内同一产业在不同企业之间的竞争。国家力量以产业政策的方式介入, 使全球范围内企业间的竞争更加激烈, 这也令在全球范围内向消费者提供更加物美价廉的产品成为可能。
结局就是迈克尔·波特所说的, “国家的经济繁荣不是一国扩张, 另一国失守的零和游戏。如果经济发展的过程是良性的, 所有国家的生活水平可以同时提高而不相斥” (波特, 2006, P.719 ) 。就这样的结局而言, 同迈克尔·波特一样, 我们乐观其成。
参考文献
[1].Alfred D.Chandler Jr.Inventing the Electronic Century[M].The Free Press, 2001
[2].迈克尔.波特.国家竞争优势[M].北京:华夏出版社, 2006
7.竞争政策 篇七
品牌是一国综合国力和经济实力的集中体现。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国家经济崛起的过程就是本国品牌发展壮大的过程。在2005年《世界品牌500强》中,美国有249席,占49.8%。二战后的二三十年,德国、日本能够从战争废墟中快速恢复和发展,是与大品牌的成长和崛起分不开的,大众、丰田、本田都是在这一时期发展壮大的。作为亚洲四小龙的韩国,能够创造出著名的“汉江奇迹”,成功秘诀之一也是品牌。它们培育了三星、现代、LG、SK等全球知名品牌,从而在电子、汽车等领域形成了较强的国际竞争力。日本前首相中曾根康弘曾指出:“在国际交往中,索尼是我的左脸,丰田是我的右脸。”反过来说,如果没有品牌作龙头,就必然处于国际分工的低端,没有竞争力,在国际交换中就会流失大量的利益。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长和科技水平的提高,自主品牌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涌现出一批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品牌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我国有170多类产品的产量居世界第1,但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却少有世界水平的品牌。在2005年度《世界品牌500强》中,美国有249个,法国有46个,日本有45个,而我国只有4个,是典型的“制造大国、品牌小国”。另外,品牌价值也很低。《商业周刊》公布的全球最具影响力品牌中,可口可乐的品牌价值为673.9亿美元。我国企业还望尘莫及。因此,我们一定要把实施品牌战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一是要树立一批自主品牌的典型。虽然我国自主品牌的发展时间不长,但是一些企业也初步形成了一批比较有影响的著名品牌,有的正在跨入世界级品牌的大门。比如海尔、联想、华为、长虹、宝钢、万向等就是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涌现出来的,青岛啤酒、同仁堂等老字号也焕发出了新的市场活力。这些企业在创建品牌的过程中,走过了艰苦的道路,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值得其他企业学习借鉴。它们本身也代表了民族创新的能力。在实施品牌战略的过程中,要注重发挥榜样的作用,相关政府部门要采取市场化的办法,推出一批发展自主品牌的先进典型,带动品牌建设工作全面展开。
二是为品牌企业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商务部和财政部今年已拿出7亿元,专项用于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支持名牌企业参加知名展会、在目标市场投放广告、设立营销机构、建立售后服务体系以及拓展营销渠道。在研发和自主创新方面,商务部对名牌企业开发设计新产品及在海外注册商标和专利,给予了支持;发改委、财政部也针对名牌企业建立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新产品研发、技术改造等方面采取同等优先政策。
三是帮助企业进行品牌宣传。我们要在国内外定期举办自主品牌展会,专门推介我国的名牌产品,不断提高展会的档次和水平,力争办成有国际影响的品牌性展会。在广交会等现有大型展会上扩大自主品牌展区,隆重推出品牌产品。今后相关政府部门在组团出访时,要吸纳著名品牌企业到国外进行推介,扩大我国自主品牌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欢迎名牌企业积极报名参加。
四是推动名牌企业“走出去”。我们要多方面为名牌企业在国外投资建立研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提供便利。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地走出去,这有利于原产地多样化,也有利于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经贸关系,增加当地就业,实现互利共赢。国家的政策要和企业的积极性结合在一起,为企业在全球拓展业务提供服务。
五是要开展“品牌万里行”活动。相关政府部门要联合主要媒体和有关中介机构组成专门的班子,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品牌万里行”活动,通过系列的舆论宣传和舆论监督,推动我国的自主品牌建设。
六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知识产权是品牌成长的基础性条件。我们保护知识产权不是因为外来的压力,而是自身发展的需要。没有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自主品牌就难以发展。按照中央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我国政府要开展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侵犯商标、抢注专利、剽窃核心技术等行为,并将建立侵犯知识产权举报制度;各省、市、自治区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及时受理包括损害品牌权益的各种侵权案件,在全国形成一个经常性的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