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补助申请书

2024-06-20

遗属补助申请书(共11篇)

1.遗属补助申请书 篇一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书

尊敬的XX中心小学领导:

本人陈志娇是职工XXX的夫人,70岁。我丈夫因患病于2016年11月14日去世。

现因丈夫生前患老年痴呆症、腰椎病、心脑血管等疾病,多次于县人民医院、省三九脑科医院住院,花费了所有积蓄,还欠下了不少外债。本人目前没有固定工作及收入,加之事已高,体弱多病,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特向上级教育部门申请供养金,希望上级领导酌情考虑本人的困难情况,望予以批准。

申请人: 2016-11-20

2.遗属补助申请书 篇二

赣人字[2005]53号文件《关于调整老红军配偶和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

一、部分老红军配偶生活补助标准的调整

1、调整范围:建国前参加革命,因照顾老红军身体及家庭困难等,经组织决定于1952年至1955年间复员、退伍,现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老红军配偶。

2、调整标准:抗战时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60元。

二、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的调整

1、机关、事业单位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20元调整为320元;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75元、160元统一调整为255元。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因病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不分城镇、农村,由每人每月135元(城镇)、110元(农村)统一调整为180元;因病死亡人员的遗属,也不分城镇、农村,由每人每月115元(城镇)、100元(农村)统一调整为170元。

国有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补助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上述调整后的标准均从2005年1月起执行。经费来源按原渠道列支。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书 篇三

***单位:

我叫**,系已故职工****之子,残疾原为现待业在家,无收入。我父****,****年***月**日正常退休,身份证号码******。家现有*口人(儿子、儿媳、孙女),儿媳***无业,无收入。孙女***现在***小学上学。其家庭生活来源主要是父亲的退休金。我父于***年**月**日因病去世,现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特申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望组织给予批准为谢。

申请人: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 篇四

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一九五七年、一九**年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在联合通知中原则规定可给予临时或定期补助。一九五七年我市也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所遗家属生活困难的,原工作机关可根

据福利补助标准酌情给予临时或定期困难补助。多年来,各单位执行很不一致,互有影响。另外,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原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也显得偏低。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生活困难,有利于安定团结,解除广大工作人员后顾之忧,充分调动积极性,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多做

贡献,现根据一九八○年二月十三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和我市的实际情况,暂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除了按照国家规定对其家属进行一次性抚恤外,如果死者所遗家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临时或定期的补助。

二、补助对象应是依靠死者生前必须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其他必须依靠死者供养的亲属,无生活来源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不服从分配工作的待业子女,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三、遗属生产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地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个别生活困难较大的可略高一些,可按以下精神进行掌握:

1、家住城市(包括家住郊区县城为城市户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的每人每月二十元,最高不超过二十二元。超过三口人以上的,超过人口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补助标准。孤独一人的每月二十五元,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八元。家居农村公社,为城市户口的遗属,应略低 于上述标准。

2、家住农村的遗属,其困难补助标准根据当地社员的生活水平确定,但应低于城市的遗属困难补助标准。

3、对于在保护和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总额一般的不应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四、死者配偶有经济收入的,包括工资、附加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等,扣除四十三元作为本人生活费用(收入不足四十三元的不扣也不补),其余部分作为供养其它遗属的费用,不足规定标准的再给予补助。

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五、在死者遗属中有工资收入的子女,以及死者和兄弟、姐妹共同供养的父母,在计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时,应本着子女均有供养父母义务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 1 处理,不应完全由国家补助。

六、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七、非正常死亡的,除确有犯罪行为而畏罪自杀的以外,他们的遗属如果生活有困难,也可以按上述原则酌情给予补助。

八、遗属家庭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后,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额要适时进行调整。因经济收入增加或补助对象减少,可根据新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九、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行政单位由行政经费支付,事业单位由事业经费支付。

十、过去遗属生活困难标准低于上述规定的,可改按上述规定执行,高于上述规定的可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逐步改按此标准执行。

职工非因工死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直系亲属救

济费

发表时间:2010年06月22日

关键字:职工 死亡

案件简述:

一、案例回放上海某研究所职工黄某的丈夫李某系上海某台资企业员工。2009年春节,李某回乡探亲时,因煤气中毒意外死亡。黄某要求其丈夫所在单位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该单位以非因工死亡家属已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为由拒绝支付。

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 汪顺生

一、案例回放

上海某研究所职工黄某的丈夫李某系上海某台资企业员工。2009年春节,李某回乡探亲时,因煤气中毒意外死亡。黄某要求其丈夫所在单位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该单位以非因工死亡家属已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为由拒绝支付。

在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黄某及李某的家属向李某单位所在地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过仲裁庭审理,仲裁委裁定李某所在单位向李某的家属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合计9万余元。之后,对方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经过一审、二审,法院仍作出与仲裁裁决结果完全相同的判决。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职工非因工死亡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给死亡家属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

申请人的主张依据是195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 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而被申请人则认为,2006年,上海市已出台了《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24号),申请人主张的丧葬费和直系亲属救济费已被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所替代,申请人已领取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故不同意再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

三、最后的结论性意见

仲裁机构并未采信被申请人的意见,因195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至今并未失效,其中关于职工非因工死亡单位应当支付丧葬补助费及直系亲属救济费的规定仍旧有效。因此,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2010-01-20

鄂人[2009]7号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随着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和物价的不断上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的生活水平相对下降。为解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保障他们的生活需要,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高遗属困难补助费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挂钩的比例。现将调整的比例标准通知如下:

一、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

工作的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省直副厅(局)长、市(州)副市(州)长及相当这一职务(含经批准享受这级待遇的)以上的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并取得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40%的标准确定。

二、因工死亡的职工,其遗属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当 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40%的标准确定。

三、其他居住城市的遗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30%的标准确定。

四、居住农村的职工遗属按居住城市标准的80%确定。

五、上述遗属补助对象孤身一人的,在规定标准的基础 上提高10%。

六、当地民政部门给享受低保人群发放低保金以外的不

定期给予临时补助时,职工遗属对象亦相应享受该项等额补助。

七、按上述方法计算的遗属补助标准低于当地企业职工

遗属标准的,可执行企业职工遗属标准。

八、本次调整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困难补助标准从 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资金来源仍按原经费渠道开支。遗属补助的对象和有关政策仍按鄂人险[1997]109号文件规定执行

九、本文件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湖北省人事厅

湖北省财政厅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申请书例文

困难补助申请

尊敬的农机局领导:

我叫宋淑兰,今年69岁,我丈夫王国良(大修厂职工)于30年前为农机局办事时因公死亡。三十年来,我的生活一直靠农机局和大修厂救济、补助维持生活。我心里也一直在默默地感激党和政府、感激农机局历届领导对我这个孤寡人家的关怀和照顾。

如今,我年岁已大,体弱多病,患有严重的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及冠心病;胃部还做过大手术。多年来,经常去医院看病,每天都得吃药,医药费占去了我大部分有限的遗属生活费,(遗属生活费每月95元)因此,我的生活日益艰难,生活特别困难。眼下,年关将至,为了能使我过一个安静平和、不再为吃喝犯愁的春节,为此,特向农机局领导提出困难补助申请,请您们根据我的目前处境和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以帮助我顺利、心情愉快地渡过今年的春节。

申请人:宋淑兰

二○○六年一月十五日

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工考办))

一)单位呈报资料

1、在职前的工资批件;

2、死亡证明;

3、1993年前退休人员报93年工改表和历次增加离退休费批件等;

4、户口或身份证;

5、在校大学生校方证明;

6、居住地证明;

7、呈报表。

(二)经办人员审批事项

审核各类档案资料,根据鄂人[2002]30号、鄂人险[1999]109号文件,确定金额与执行时间。

(三)承诺时间:随到随办。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民政部/财政部 【颁布日期】 19800213 【实施日期】 19800213 【章名】 通知

现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

定》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本规定》的原则,结合你们地区的实际情

况,制定具体办法下发执行,并报我们备案。

【章名】 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一九五七年、一九**年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在联合通知中原则规定,可给予临时或者定期的补助。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很不一致,互有影响。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生活困难,有利于安定团结,解除广大工作人员后顾之忧,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多做贡献,根据现在的情况和各地的要求,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三、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六、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七、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

根据移风易俗、节约办丧事的精神,治丧费开支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埋葬等费用开支,不分职务级别,每人按800元报销,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节余归家属。

2、直系亲属来事发地办理丧事的路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经单位领导,由单位酌情补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一、补助对象

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无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有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核减补助标准或不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补助标准

(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系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不再改变。

三、补助费的核定

(一)夫妇双方参加工作,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月基本工资在550元以下的,不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超过550元的部分,扣除二分之一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对仍达不到本通知规定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予以补助。

(二)“基本工资”,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企业单位职工为本人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未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参考工资标准的,可以本人上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作为工资基数)。

对离退休人员,可按离退休时比照在职人员相应项目计发的离退休费,加上其后增加的离退休费核定工资基数。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定后,死者配偶因调整工资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再抵销原核定的生活补助费。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工作人员死亡后,对随住城市的家属,农村有家本人又自愿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车船费、旅馆费、伙食补助费,按现行的差旅费规定执行,行李托运费据实报销。安家有困难的,可酌情发给300—500元的安家补助费。

(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保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过去已核定实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补助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重新核定的补助费低于原核定的补助费的,可继续按原核定的补助费发给。

(四)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补助条件为准。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予以临时补助。

(五)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六)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七)死者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九)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供养亲属不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对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遗属,可视人数的多少,在不超过死者生前3—5个月的基本工资内,酌情发给一次性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一)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工作单位研究确定,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市地级以上报主管部门、县级以下报县(市、区)人事局备案。

(十二)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定期(一般为1年)采取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变化情况,对失去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5.山东省教师遗属补助 篇五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将分三步展开:第一步从1月1日起先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第二步从月1日起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第三步从1月1日起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

这项工作,我们正积极筹备中,待上级明确政策后再进行安排。

2、机关公务员是否可以办理提前退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公务员法》第十四章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参照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不适应上述政策。

3、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国发(78)104号文件规定: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因病或因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申请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办理提前退休。

达不到上述年龄条件的,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申请办理退职手续。

4、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被判缓刑以及缓刑期满重新分配工作的人员待遇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新的工资制度实施后(即7月1日后),对事业单位被判缓刑以及缓刑期满重新分配工作的人员待遇方面的政策也相应做了调整,按照上级人事部门的答复意见,在国家未出台新的办法前,缓刑期间生活费的发放,仍根据人函[]177号文件及鲁人薪[]3号文件确定的原则操作。

自9月1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出台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和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管制的人员,处罚期满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低定三个薪级。

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5、退役的义务兵、志愿兵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如何确定工资待遇?

答:根据潍人薪[2000]2号文件规定,义务兵、志愿兵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按所在单位新确定的工作岗位核定工资待遇。

其中,安排到非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按普通工人确定工资待遇。

安排到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已取得人事部门核发的技术等级证书且确定的岗位与获得的技术等级岗位相符的,按相应技术等级确定工资待遇;未取得人事部门核发的技术等级证书或虽已取得人事部门核发的技术等级证书,但确定的岗位与获得的技术等级岗位不符的,按普工确定工资待遇。

6、新录用公务员,如何确定工资待遇?

答:按照鲁人薪[]10号文件规定,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均实行一年的试用期。

试用期工资按照潍政办发[]8号文件,根据其工作年限和学历、学位确定。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按任命的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标准确定工资待遇。

7、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大中专毕业生,如何确定工资待遇?

答:按照潍政办发[2007]8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双学士大本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本科学历及以下毕业生均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发给见习工资,工资标准按学历的高低分别执行不同的标准;见习期满后按确定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工资待遇。

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参加工作后即确定了职务的,按确定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工资待遇。

8、事业单位工人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如何确定工资待遇?

答:按照业务上级文件规定,这类情况本着就近不就高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以工人对应的薪级工资额就近套入新聘岗位对应的薪级工资额,然后再对应享受新聘岗位的各项津贴补贴待遇。

9、今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如何兑现工资福利及离退休待遇?

答:根据鲁人发[2007]103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从批准登记的下月起,列入参照管理的人员执行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工勤人员执行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达到退休年龄时,按公务员或机关工人的相关政策办理退休手续并计发退休费。

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已确定的基本离退休费和增发离退休费不变,今后继续按照计发离退休费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10、在农村乡镇、村任教的教师如何实行浮动工资?

答:按照国家、省、市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从207月1日起,该项政策不再执行。

而且这项政策我市从来没有执行过。

11、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如何计发退休费?

答:年7月1日后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计算工作年限时,要按照周年周月计算。

12、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后如何计发离退休费?

答: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计算工作年限时,要按照周年周月计算。

13、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如何计发退休费?

答: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与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计算工作年限时,要按照周年周月计算。

14、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人如何计发退职费?

答: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

计算工作年限时,要按照周年周月计算。

15、工资制度改革后,提高退休费计发标准有什么规定?

答:工资制度改革后,按照国家、省、市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要求,提高退休费计发标准,只能执行国家统一下发的文件,其他一律不再执行。

按照鲁人发[]58号规定:1月4日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印发前,已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机关表彰奖励的特殊贡献人员凡符合国发[78]104号、[1988]鲁劳险字第217号、鲁政发[1988]16号、[1991]鲁人退字第1号、[1991]鲁人退字第39号、[1991]鲁人退字第41号、鲁政发[]62号等文件规定,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相应提高退休费比例。

即:曾获国务院等领导机关授予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0%至15%;曾获得省部级领导机关授予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及记一等功的人员,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至10%。

公务员奖励规定印发后受表彰的公务员,除明确享受省部级以上劳模待遇的人员可相应提高退休费比例外,其他受表彰奖励的人员不再提高退休费比例。

按上述标准提高后的退休费,均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16、退职人员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退职人员有两种,一种是按照国发[78]104号退职,其退职待遇大约800元(不含住房补贴)。

第二种是五、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其退职待遇大约490元(无住房补贴,含2006年7月1日增加退职费160元,2007、2008、2010年增加的地区附加津贴精减退职人员不享受)。

近几年按国发[78]104号退职的人员待遇因人而异。

上述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不享受遗属补助待遇。

17、安家费、建房补助费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诸老发[1991]4号,办理退休时还要审批安家费、建房补助费(房屋修缮费)。

现行规定是:无论干部、工人家在城里居住的均可享受150元、在农村300元的安家费;干部如果不住公房、房改房,且有自己的私房,还可享受4500元的建房补助费;工人即使有私房也不能享受建房补助费,只能享受安家费。

18、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按照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计发工资:

①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病假超过6个月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病假人员的各项津贴补贴项目的发放,按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19、职工探亲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范围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探亲假期如下:

①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假期为30天。

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因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给假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③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④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20、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市于20转发了潍坊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年休假的实施意见》,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日工资计算办法为: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21、丧葬补助费是如何确定的?

答:按照省财政厅[89]鲁财行字125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去世后,丧葬补助费标准不分职务级别,每人500元,主要用于骨灰盒等项开支。

22、最新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民发[]192号文件规定,烈士和因公牺牲的: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病故的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调整标准自8月1日起执行。

事业单位目前还没文件规定调整。

23、最新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按照鲁人发[]22号文件规定:

A 、补助范围:工作人员牺牲或者参加工作5年病故后,对死者当年符合条件的遗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

父、夫年满60周岁,或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母、妻年满50周岁,或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子女,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遗属系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无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列入补助范围。

B、补助标准:根据潍人社发[]82号文件规定: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

目前,我市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级标准为450元。

即在此基础上再上调50%,即675元,烈士遗属为1013元,离休遗属887元,因公死亡遗属810元。

调整标准自7月1日起执行。

C、下列遗属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

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死者遗属中,因触犯刑律或被判刑或管制的,管制期间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取消;

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去世后,其供养的遗属不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在不超过死者生前3至5个月的基本工资内,酌情发给一次性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另外,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遗属是否符合条件为准,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又符合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给予临时补助。

24、目前,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是否调整?

答:按鲁老干[] 2号文件,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到每人每月30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调整为每人每月2100月,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调整为每人每月1700元,自1月起执行。

6.遗属补助申请书 篇六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身亡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本人无固定收入、生活确有困难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子、女、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失去劳动能力],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居民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需要提供的材料:

1、死亡证明(火化单及收据)。

2、遗属工作、学习、生活困难证明(由居住单位出具,正在上学的由学校出具。)

3、死者及遗属的户藉证明(死者要注明已故,遗属要注明与死者关系,否则要提供户籍本、结婚证等材料。)

以上材料须在去世一周内报生前所在单位(教管办)。

7.遗属补助申请书 篇七

已故人列抚恤费、埋葬费和遗属困难补助金所需有关材料

一、由家属提供的材料

1、由已故人员家属向原单位提出申请书两份:一份是关于办理抚恤费、埋葬费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已故人员姓名、年龄、原工作单位、死亡原因、时间等);一份是关于办理遗属困难补助金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已故人员姓名、年龄、原工作单位、死亡原因、时间以及遗属受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死者的关系等)

2、已故人员居住地村民委或社区出具的死亡证明。(包括已故人员姓名、具体死亡时间)

3、已故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4、乡计生办出具的遗属与死者的关系及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书;

5、遗属受助人的户口本和近期一寸免冠相片2张;

二、由单位提供的材料

1、已故人员原工作单位根据已故人员家属报告,村公所或居委会、派出所的证明,向机关事业单位保险所提出办理抚恤费、埋葬费书面报告。(属乡镇教师的由乡中心学校出具证明,证明内容含姓名、具体死亡时间。)

2、已故人员的工资变动卡。

8.遗属补助申请书 篇八

文件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冀人发〔2007〕70号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保障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机关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 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 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

1、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

2、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的遗属;

3、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以及副省级及其以上干部的 遗属。四、一些具体规定

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工作人员死亡时是否

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凡工作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 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

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4、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及时了解遗属经 济变化情况,根据情况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的工作人员去世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与在职去世的工作人员一样,补助费由支付工资和退休费的单位发给。

6、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严格审批手续,由本人申请,填写补助审批表(单位、遗属各存一份),经死者生前单位群众评议,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人事部门审批。省直单位由主管部门批准。上述补助费,分别从死者生前单位的行政费、事业费中支付。如果原单位撤销、合并,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或合并后的单位继续发给。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掌握。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财政厅

9.职工遗属补贴申请书 篇九

××县×××乡中心完小:

申请人:姓名×××,性别×,××族,现年×岁,中专文化,身份证号码:××××××××××××××××××。系××县××××公司下岗职工。联系电话:×××××××××××。

我丈夫×××原系×××中学教师,××××年×月×日因公死亡。我于××××年×月×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一直未找到工作。儿子大专毕业后也未找到工作,一直在家待业。现母子俩生活无依无靠,还要赡养年近八十的公公婆婆。丈夫未去世前,虽然我已下岗,但丈夫有工资,生活勉强过得下去。自从丈夫去世之后,家庭生活一落千丈,只能靠我平时给人打零工艰难地维持一家四口的生活。因为打零工收入低廉,又不稳定,目前已经走到连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的境地。所以特向有关部门申请职工遗属补贴,望领导按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解决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人:×××

10.遗属补助申请书 篇十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内劳社字[2009]6号

【颁布时间】 2009-12-15

【实施时间】 2009-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

(内劳社字[2009]6号)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直属各大企业

一、为缓解物价上涨对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遗属生活的影响,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计算基数统一确定为100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算比例为:具有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5%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5%计发;非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0%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0%计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

二、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执行中的其他问题仍按内劳社字[2007]3号文件执行。

11.老复员军人遗属补助审核 篇十一

一、案由

2009年5月27日,某单位报送《关于发放老复员军人遗属生活补助的报告》,要求给符合条件的老复员军人遗属共计1243人,发放当月遗属补助255300元。

二、经审核,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人员不符合享受条件:经逐一核对,有23名去世退役军人为1954年10月31日以后入伍人员,其遗属不是政策规定享受对象;有7名遗属为企业退休人员,已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应核减遗属补助经费6000元。

2、遗属不应享受孤老补助:67名遗属为孤老对象,但不应享受孤老复员军人增发的100元/人、月的待遇,应核减补助6700元。

3、相关乡镇缺漏部分新增遗属身份证复印件。有8个乡镇因新增遗属对象年纪较大未办理身份证,未能提供45名遗属身份证复印件。

三、处理结果

1、本次送审优抚对象遗属补助,共核减不属优抚对象遗属补助发放范围的资金12700元,应实际拨付242600元; 2、45名遗属无身份证,请乡镇经办单位协助老年人到派出所申请办理。

四、结论分析

优抚对象遗属补助享受对象仅限于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复员军人及残疾军人遗属,不是所有去世的复员、退休军人遗属都属于享受对象;申请对象只要符合享受条件,每个遗属享受标准统一;因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发放到人,银行新开存折时必须使用享受对象的身份证复印件与公安部门人口信息进行联网核查,这就要求新增享受对象必须有身份证。

五、政策依据

复员军人身份界定: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人员,包括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

复员军人遗属补助确定原则:

特定的复员军人遗属享受。享受对象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复员人员去世后,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本人,复员军人子女不在享受范围。

六、审核重点

(一)遗属身份的认定。根据复员军人《复员证》确定该复员军人配偶是否属政 1

策规定享受对象,根据复员军人配偶是否有工作单位确定其是否应享受遗属补助。

(二)补助标准的审核。按政策规定统一标准,根据本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遗属补助。

上一篇:模拟联合国入门下一篇:面试管理层问题及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