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行风整顿活动实施方案-2015年1月

2024-09-23

开展行风整顿活动实施方案-2015年1月(精选7篇)

1.开展行风整顿活动实施方案-2015年1月 篇一

东赵乡卫生院

关于开展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整顿月活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袁纯清书记“深化教育、抓好案例、健全制度、优化环境”重要批示精神及全省深入开展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整顿月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区卫生局《关于转发<中共榆次区委办公室榆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次区开展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整顿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区卫字〔2011〕103号)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题目标

以“正风肃纪、创优环境”为主题,以加强教育为基础,以典型示范为引导,以正风肃纪为手段,以健全制度为重点,通过集中教育整顿,旗帜鲜明地弘扬优良作风、纠正突出问题、强化监督检查、狠刹歪风邪气、惩处违纪典型,凝聚发展共识,达到干部思想作风明显改进、为民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社会管理效能明显提高的工作目标。

二、主要内容

(一)广泛宣传动员。各科室要按照院委会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实际,认真搞好宣传动员,做到全员发动、全员参与、全员落实,通过宣传动员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区卫生局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大力倡导求真务实之风、真抓实干之风、调查研究之风和令行禁止、雷厉风行的良好风气。

(二)深入学习教育。认真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全面学习《党章》、《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和《廉政准则》等党内重要法规,深入学习袁纯清同志在省第十次党代会上的工作报告和在省委十届一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对照学习去年省纪委监察厅制定的“五个不准”规定及《贯彻<廉政准则>具体规定》的各项制度。严密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观看“价值观严重扭曲、吃拿卡要、破坏发展环境”典型案件警示教育片《没有规划好的人生》和《“正风肃纪、创优环境”警示教育资料片》,积极开展讨论,坚持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警醒广大干部职工。主要领导同志要认真开展对全体党员干部关于加强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集体谈话。各科室要采取座谈讨论、主题自查自纠报告等多种形式,在干部职工中广泛开展“正风肃纪、创优环境”建言献策活动,群策群力,营造良好氛围,努力在加强作风建设,形成长效机制上下功夫。

(三)强化纪律执行。严格执行省纪委监察厅制定的“五个不准”规定(即:不准上班时间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不准上班时间打牌、下棋、打麻将和玩电脑游戏等;不准上班时间到茶社、歌厅、洗浴等休闲娱乐场所活动;不准利用工

作之便吃拿卡要;不准参与赌博。),狠刹闲话生非的不良风气、拉拉扯扯的庸俗风气、吃拿卡要的恶劣风气,坚决杜绝效能低下、懒政怠政、不负责任、执行不力、弄虚作假、奢侈浪费的人和事,切实维护我局为民、务实、廉洁、高效的部门良好形象。

(四)抓好督促整改。各科室要认真组织对去年“整肃工作纪律”专项行动的“回头看”,重点检查省纪委监察厅制定的“五个不准”规定执行情况,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剖析出现问题或苗头倾向的原因,制定完善整改提高的具体措施。院委会要对各科室履行工作职责、执行工作纪律、开展教育整顿等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坚决纠正各种不良风气,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问题,对在集中教育整顿月活动中发现的顶风违纪的党员干部,特别是严重影响我局声誉的行为,要从严从重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五)弘扬优良作风。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的具体日程安排,严格落实集中教育整顿各个阶段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党的优良传统教育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大力传承和弘扬太行精神、吕梁精神、右玉精神以及我省文博系统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工作作风,以优良的作风提信心、鼓干劲、促发展,切实把广大干部职工的心思和精力凝聚到谋转型、促跨越、保和谐上,使干事创业成为主旋律,使勤政善政廉政成为作风建设的核心要义。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12月5日前)。

组织召开集中教育整顿月活动动员会议,传达区卫生局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整顿月活动文件精神,安排部署集中教育整顿月活动,主要领导和党员干部进行集体谈话。各科室结合实际,进一步开展宣传动员,提出工作要求。

(二)学习教育阶段(12月6日至16日)。

各支部组织学习《党章》、《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和《廉政准则》,袁纯清同志在省第十次党代会上的工作报告和在省委十届一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省纪委监察厅制定的“五个不准”规定和我局反腐倡廉制度汇编中的反腐倡廉制度。组织全体干部职工收看“价值观严重扭曲、吃拿卡要、破坏发展环境”典型案件警示教育片《没有规划好的人生》和《“正风肃纪、创优环境”警示教育资料片》。召开座谈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建言献策。干部职工在参加学习教育期间,每人至少完成一篇学习心得体会。

(三)检查整改阶段(12月17日至25日)。

全体干部职工严格对照省纪委监察厅制定的“五个不准”规定和相关规定,开展自查互查,针对出现的问题或苗头倾向,深入剖析原因,详细制定整改措施。集中教育整顿月活动领导小组织专人对各科室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检查。

(四)工作总结阶段(12月26日至30日)。

针对集中教育整顿月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于12月28日前向区卫生局上报总结情况。对活动中涌现出的具有创新性、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汇编上报区卫生局集中教育整顿月活动领导组,并按照统一要求上报我院集中教育整顿月活动开展情况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为保证集中教育整顿月活动取得实效,成立东赵乡卫生院局集中教育整顿月活动领导小组:

雷保旺同志任组长,魏巧娥同志任副组长,成员有齐海燕、药保平、高增辉、彭述生。

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院开展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集中教育整顿月活动的日常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彭述生同志负责。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要把集中教育整顿月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带好队伍,做好表率,努力在全局形成奋发向上、只争朝夕、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好风气。

(二)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各科室在集中教育整顿月活动中,要把集中教育整顿与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结合起来,与对照年初目标责任制落实及年终考核验收工作结合起来,与日常工作结合起来,扎实推进全局当前和今后的各项工作。

(三)强化执行,巩固成果。要紧紧围绕按照区卫生局提出的总目标,针对我院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把握关键环节,狠抓制度落实,保障执行顺畅。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加强对执行制度和纪律的监督检查,扎实推进作风建设,促进整体工作。

集中教育整顿月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各科室201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东赵乡卫生院

2011年12月

东赵乡卫生院

开展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整顿月活动实施方案

2011年

2.开展行风整顿活动实施方案-2015年1月 篇二

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县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切实加强中心党员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按照县纪委在全县深入开展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整顿月活动要求,特制定《灵石广播电视中心开展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整顿月活动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胡锦涛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县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的要求,以“正风肃纪、创优环境”为主题,以加强教育、正风肃纪为手段,以规范管理、创优环境为目的,在全中心党员干部职工中深入开展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整顿月活动。

二、目标任务

通过集中教育整顿月活动,使我中心管理规范、风清气正,思想作风明显改进、服务水平明显提升、行政效能明显提高、发展环境明显优化。

三、活动时间

2011年12月1日至31日。

四、组织领导

为有效推进这次活动的顺利开展,特成立灵石广播电视中心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整顿月活动领导组。

组长:王荣萍(广电中心主任)

副组长:张福有(广电中心副主任)

吴喜军(广电中心副主任)

黄海滨(广电中心副主任)

郭廷峰(广电中心纪检组长)

成员:由各股室股长、副股长担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王国琴担任。

五、活动内容和方法

(一)加强学习宣传。各股室要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精心组织,认真学习袁纯清同志在省十次党代会上的工作报告和在省委十届一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起来,大力倡导求真务实之风、真抓实干之风和令行禁止、雷厉风行的良好风气。认真学习《廉政准则》规定的“8个禁止和52个不准”,以及市纪委、监察局发布的严肃工作纪律“6个不准”:不准上班时间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不准上班时间打牌、下棋、打麻将和玩电脑游戏等;不准上班时间到茶社、歌厅、洗浴等休闲娱乐场所活动;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不准参与赌博;不准工作期间中午喝白酒。

(二)弘扬优良作风。各股室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大力传承和弘扬太行精神、吕梁精神、右玉精神,以优良的作风提信心、鼓干劲、促发展,切实把党员干部职工的心思和精力凝聚到谋发展上,使干事创业成为主旋律,使勤政善政廉政成为作风建设的核心要义。

3.开展行风整顿活动实施方案-2015年1月 篇三

开展干部作风整顿活动剖析材料2篇

自全市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以来,自身能够按照单位作风转变活动的计划安排,积极参与到这次活动中,并在认真学习的同时,围绕作风整顿的具体内容,对照自己平时的实际工作及思想动态,认真查摆在思想作风、工作态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此进行认真剖析,找准原因,明确今后的整改方向,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一、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学习不够深入。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新知识、新信息掌握的不及时、不全面、不系统,思想懒惰,不善于挤时间学习,不善于从理论上提高自己,满足于一知半解,为学习而学习,不善于有的放矢、带着问题学,不善于理论联系实际和学以致用。

(二)工作不够主动、业务知识钻研不够。

一是对待工作不够积极主动,在工作中不善于思考,勤动脑筋,只满足于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二是对业务知识的掌握的不够系统,工作只满足于现状,在工作中遇到繁琐、复杂的问题,只能临时抱佛脚。

(三)工作方法简单、创新意识不够。

一是认为把自己份内事情做好就好,工作方法比较简单,工作不够扎实,遇到问题不作深层次分析,思考不深刻。

二是工作创新意识不强,导致思想僵化、观念陈旧,拘泥于条条框框,工作缩手缩脚,不敢闯、不敢试,缺乏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对学习的要求不够高,学习的范围较窄,系统性、深入性不强,从而使得学习的效果不明显。

(二)思维局限,进取意识不够,认为工作上过得去就行,不求冒尖,但求稳而不乱。工作中,不出差错,不给组织添乱就问心无愧,没给自己树立起跨越的高标杆,让自己朝着目标坚定地走下去,缺乏向更高目标追求和奋斗的激情与勇气。

三、今后努力的方向

(一)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一是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理解共产主义理论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将理论学习和工作实践相结合,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素质。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学习统计业务和计算机信息技术等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上素质。

(二)更新观念,开拓创新,努力工作。创新可以激励我们改变观念,创造价值,只有树立创新思想才能摆脱陈旧观念的束缚,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不断推陈出新,工作才会有起色。因此,自己在工作中必须具备勇于创新的精神,做到要组织要求我做为我要主动做,变外力驱使自己认真工作为自己主动地、创造性地工作,认真把领导交办的任务完成好,努力为我局统计信息化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开展干部作风整顿活动剖析材料

自开展干部作风整顿活动以来,本人按照干部作风整顿会议精神,结合我局作风整顿活动的第二阶段安排,我重点从思想意识、纪律作风、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了检查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现检查剖析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治思想意识不够强。表现在:缺乏应有的政治敏锐性和洞察力,不具有一种时不我待的使命感和危机感。不善于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来武装自己的头脑,没有培养自己从政治的角度来观察、分析问题,认识事物只停留在表面,未透过现象看本质,对事物的理解不深刻、不全面。

2、宗旨观念不够牢固。表现在:对待工作不能始终保持热情服务的态度,当手头工作稍多时,性子就有些急燥,如遇到需重复解释的问题时,显得没有耐心,没有合理调整自己的情绪。

3、业务知识不够钻研。表现在:对待工作不够主动、积极,只满足于完成上级机关和领导交给的任务,在工作中遇到难题,不善于思考,动脑,常常等待领导的指示,说一步走一步,未把工作做实、做深、做细,只要求过得去就可以了。对业务知识的掌握不够重视,缺乏一种敬业精神,认为自己已有的一些业务知识可以适应目前的工作了,不注重业务知识的全面性,等到问题的出现再想办法解决。有时由于工作的重复性,涂个省事,照搬照抄,只要按时完成工作就算了事了。在工作中遇到繁琐、复杂的事情,不是自己力求寻找对策,而是等待办法自己出现,缺乏一种刻苦钻研的精神。

4、工作作风不够扎实。

表现在:对待工作有时报有应付了事的态度,没有做到脚踏实地,总想在工作中找到捷径,最好不要花费太多的精力就可以把事情做好。

5、政治理论学习抓得不够,政治思想认识不能紧跟形势的要求。平时只是看文件,报纸,电视新闻等也很少顾及,更谈不上学习政治理论书籍。因而,世界观的改造也就不能及时与党的理论要求相结合。

二、存在问题的形成原因

1、对政治学习“走过场”。停于形式,敷衍了事,平时虽然经常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理论,但思想上未引起高度的重视,学习目的不够明确,学习时缺乏思考,只从字面上理解毛泽东思想,没有意识其思想的精髓,更没有掌握邓小平同志强有力的理论武器,使自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实际脱钩,没有发挥理论的指导作用,只是为了学习而学习,使学习变得形式化、教条化。

2、为群众服务意识的淡薄。未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没有深刻体会“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实质,没有坚持任何时候都要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自己得失的衡量标准。

3、业务水平不高,不够钻研。没有深刻意识到业务水平的高低对工作效率和质量起决定性作用,一方面,自认为搞行政管理工作已有近十几个年头实践经验积累丰富,不去钻研,另一方面,缺乏敬业精神,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得过且过,业务水平要有提高,必需要对业务钻研,而自己在业务方面存有依赖性,认为领导会有集体指示,我不有先急着干,害怕自己先做做不好。自己没有一整套学习业务知识的计划,故在开展工作中比较盲目,有时缺乏一定自信。

4、工作方法简单。只安于表面,把自己份内的事做好就可以了,处理事情方法比较简单,有没有创新精神,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对问题不作深层次的分析,思考不深刻,有时把工作作为负担,未注意到工作方法的完善会给自己的工作带来动力。

三、下一步努力方向整改措施

1、进一步处理群众观念,增强公仆意识。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加强共产主义道德修养,培养为人民利益甘愿作出自我牺牲的精神。其次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以勤勤恳恳、扎扎实实的作风,以百折不饶、知难而进的勇气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各项任务。再次,要继承和发扬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比风格、比奉献,永葆党员本色。

2、加强自我改造,提高综合素质。目前对我而言,最大的问题是要加强业务学习,只有狠下决心,提高对学习业务知识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自觉、刻苦地钻研业务,务实基础,灵活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热爱本职工作,干一行爱一行,虚心好学,遇到问题多看多问多想,多向周围的同志请教。同时还要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管理知识。我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勇于实践,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高度工作责任感和踏实工作作风,严格、公正、文明地执法,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增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只是的学习,不断用新知识、新文化武装自己的头脑,努力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加强共产主义道德修养,站在讲政治、讲正气的高度要求自己。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抵制各种腐朽落后思想的冲击。

4、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爱岗敬业的事业心,脚踏实地、勤勤恳恳的扎实工作作风完成党和人民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作中多动脑子想办法,敢于管理,大胆管理,坚持原则,不做“老好人”。发扬勇于开拓创新、敢于胜利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多和同事交朋友,努力开拓工作新局面。

5、加强自我改造,自我完善,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当前,尤其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我要切实地把理论学习作为自己的第一需要。按照“精学理论,深学业务,广学知识”的思路,把学习目标量化,计划细化,做到博学而不穷,笃行而不倦。在工作中勇于开拓创新,不墨守陈规,不固步自封,从实际出发,不断探索真理,研究新问题,解决新问题,不断总结和完善已有的经验,提出新思想、新方案,拿出新举措,开创新局面。

4.开展行风整顿活动实施方案-2015年1月 篇四

二0一五年一月

全员创星考核方案

动力车间全员创星考核方案

根据贵冶劳人字〔2013〕47号“印发《江铜贵溪冶炼厂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和贵冶党字〔2014〕12号 “关于下发《2014年江铜贵溪冶炼厂全员创星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精神,为适应工厂改革发展的需要,发挥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激励作用,建立突出业绩、激励充分、约束有力、规范公平的分配机制,促进工厂持续、稳定、和谐发展,加快构建和谐平安贵冶,打造世界炼铜标杆工厂进程,实现基层员工绩效考核的全覆盖,进一步强化考评结果在绩效分配中的应用,并与员工考核定格进行了挂钩。结合车间实际,对车间全员创星考评方案进行全面修订。

一、创星目的

1、以集团公司和工厂“两会”精神为指导,围绕打造世界炼铜标杆工厂为总体目标,构建“效率最高、技术最优、能耗最小、成本最低、环保最好”的工作思路,建立动力车间统一的员工综合绩效考评体系。

2、树立更高目标,形成更好思路,提出更严要求,凝聚全员力量,开创发展新局面。

3、以创“星”为载体,完善员工岗位工作标准,量化员工工作绩效,实现员工绩效与收入的完全对应,引导员工按照行为准则和工作规范开展日常工作,培育员工职业操守,使员工将日常工作逐步转化为自觉行动,实现基层员工绩效考核的全覆盖,进一步强化考评结果在绩效分配中的应用,并与员工考核定格进行了挂钩。

二、基本目标

(一)建立科学的绩效管理体系,提升车间综合管理水平;

(二)打造协作、创新、高效的车间各级组织;

(三)造就一支高素质、高业绩、高效率的员工队伍。

三、基本原则

(一)以工厂发展目标和生产经营计划为依据,层层分解工作任务的原则;

(二)坚持绩效管理逐级考核的原则;

(三)坚持绩效管理程序和结果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坚持绩效管理结果强制分布的原则。

四、创星领导小组

组 长:张 华 蔡学文

副组长:江春明、卢运彬、黄永红 夏小将、钱东强、姚继强 成 员:黄荣意、周印、詹发和、汪文革

五、绩效考核

(一)、1、将全员创星考核方案分为月度考核、考核和其他考核,月度考核为每月综合绩效考核,由车间、工段、班组三级分别按全员创星考核方案对每一位员工进行考核分配当月奖金;绩效考核为年终奖励金的考核,由全年每月全员创星综合考核有效分数累计做为考核分配依据;其他考核为厂部除月度奖励和年终奖励金以外要求考核分配的薪酬,在厂部要求考核时间内按全员创星总有效分数做为考核分配依据。其中:

月度员工考核奖金数=班组当月奖金分值×员工当月全员创星得分(员工当月全员创星得分=岗位基准分+考核分)(工段、班组应自行确定奖金分值并制定相应的全员创

星考核细则)

绩效考核奖金与其他绩效考核奖金:按全员创星考核及排名结果综合分配

2、因个人要求上白班人员,奖金按同岗位的87%计奖,同时参与工段的全员创星考核。

3、因工伤并有医院证明不适合倒班的人员,安排在白班岗位,奖金按同岗位的93%计奖,同时参与工段的全员创星考核。

4、为了更好突出正(副)工段长管理职能,车间原则上对工段加扣奖实行正(副)工段长联挂考核,正、副工段长联挂比例为10%、8%,具体考核情况是否联挂由考评会确定。

5、在工厂双文明考核中加扣分的,按±500元/分兑现。

(二)、考核定格

1、员工绩效考核格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2、员工绩效考核结果按照“优秀”不超过车间总人数10%、“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不低于车间总人数3%进行控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定格为“不合格”: 2.

1、违反厂规厂纪,工厂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2、生产设备安全环保事故、违反综合治理(计划生育、越级上访、以岗谋私、损害企业利益形象)

2.3、全员创星全年实际有效得分小于全年总基准分60%者。

3、考核办法:

3.1、排名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A1=员工全年得星总分数÷(Σ车间员工全年得星总分数/员工总数)

A2=员工个人工作绩效K值÷(Σ车间员工个人工作绩效K值/员工总数)

C=A1×B1%+A2×B2%(其中B1+B2=100)

其中B1=50、B2=50最后依据每个员工的C值从高到低统一进行排名。3.

2、个人工作绩效K值=个人当月有效奖金数÷(车间当月奖金分值×个人岗位基准分); 个人全年全员创星有效得分=个人基准分+总考核分(必须换算为车间的考核分)。个人全年全员创星有效得分按六颗星考核权重累加。

3.3、探亲假休假人员休假期间考核按本岗位基本分计算。3.

4、“不合格”员工以第2条规定为依据确定,“基本合格”人员的考核定格方法: 3.4.

1、全车间按全年C值最少人员依次排序;

3.4.

2、违反厂规厂纪,工厂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有旷工、病事假、迟到早退等违纪行为需扣除当月奖金的人员直接进入3%。总人数超过3%按上述方案。不足3%其余人员按上述方案(3.4.1和3.4.2规定再次排名)排名。

六、创星设置

1、设立六颗星:文明和谐星、学习培训星、生产任务星、安全环保星、创新创效星、遵章守纪星。各星权重比例调整为:生产任务星和安全环保星各占25%,学习培训星和遵纪守法星各占15%,文明和谐星和创新创效星各占10%。车间年底统计全体员工的“六颗星”总得星数,并根据星数、星种加权计算实得星数,例如:某员工全年共得4颗“生产任务星”,10颗学习培训星,该员工的“六颗星”实得颗数为:4×25%+10×15%=2.5(颗)。

2、得星:

2.1、文明和谐星:未发生扣分项的所有人员可得一颗星

2.2、遵章守纪星:未发生扣分项的所有人员可得一颗星 2.

3、学习培训星:未发生扣分项的所有人员可得一颗星

2.4、创新创效星:改善工艺与操作、关键性技术研究攻关;技改、技术革新转化为生产力有成果的,获得公司级以上嘉奖的;其它考评组认可的;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获得创新创效得星一颗。

2.5、安全环保星:班员得星,各工段(除工段长和班长)考核得分在前一半的,可获得安全环保星一颗,即50%的班员可得安全环保星。

班长得星,班长车间及工段考核有效得分之和换算成工段得分排名在本工段班长总数一半及以上者,可获得安全环保星一颗,即工段50%的班长可得安全环保星。正副工段长得星,工段长车间考核有效得分排名在车间工段长总数一半及以上者,可获得安全环保星一颗,即车间50%的工段长可得安全环保星。

2.6、生产任务星:班员得星,各工段(除工段长和班长)考核得分在前一半的,可获得生产任务星一颗,即50%的班员可得生产任务星。

班长得星,班长车间及工段考核有效得分之和换算成工段得分排名在本工段班长总数一半及以上者,可获得生产任务星一颗,即工段50%的班长可得生产任务星。

正副工段长得星,工段长车间考核有效得分排名在车间工段长总数一半及以上者,可获得生产任务星一颗,即车间50%的工段长可得生产任务星。

生产任务星和安全环保星出现并列排名情况并且得星总人数超过班组员工50%时,并列员工均不得星(工段、班组在生产任务星和安全环保星排名人数为单数的,可增加一个排名)。

2.7、工段长安全环保与生产任务得星排名只决定于车间对工段长有效考核得分;班长安全环保与生产任务得星排名只决定于车间及工段对班长有效考核得分;班员安全环保与生产任务得星决定于车间、工段及班组有效考核得分,以工段5人计算,若全月平均得分中有2人并列第4,其他人得分没有并列的,则这5个人的业绩排名分别是:第1、2、3、4、4名。则前三名可得1颗星,若全月平均得分中有3人并列第3,其他人得分没有并列,排名为第1、2、3、3、3名的人员,则第1、2名的人员得星,第3名3人均不得星。

2.8、上述1-6项加星依据来源为车间月度全员创星绩效考评通报。

2.9、车间每年将根据员工在“全员创星”中的综合表现进行排名,并将此作为年终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员工在“全员创星”中的排名由员工C值确定。车间、工段、班组应每月公布全员创星实际排名情况。

七、全员创星考评办法

1、车间、工段、班组三级分别制定全员创星考核细则,各级严格按考核细则规定进行考核,下级考核细则必须以上级考核细则为依据;

2、各级考核细则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修订,并需经各级民主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方可实施;

3、车间各分管领导每月对工段及班组全员创星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每月20日前将结果报车间全员创星考评组。

4、工段长每周对班组全员创星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根据检查结果对班组进行考核。

5、班组长每日对班员进行检查,每月依据检查结果对班员进行考评。

6、车间进行总考评。

八、操作程序

1、各班组应不断完善工作标准和考评细则,将指标量化到个人,建立员工“日检日清”考核台帐;

2、逐项对员工进行全员创星绩效考核,奖罚兑现;

3、工段、班组严格按车间全员创星考核记录表的统一格式进行记录;

4、车间、工段、班组三级检查考核,未按要求进行,各级考核人负连带责任;

5、劳资员根据车间全员创星绩效考评情况对奖金、分值进行测算,将奖金总额下发工段、职能组进行分配;

6、车间于次月25日之前进行全员创星绩效考评结果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如有疑问可在1周内向车间反映;

7、全员创星日常考核方案的修订由车间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考核方案的修订须经车间民主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8、挂星标识:党员挂实心五星“★”、非党员挂空心五星“☆”。党员违反文明和谐星和遵章守纪星要求的加倍扣分。

九、本办法考核时间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行。本方案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运行效果进行修订。

十、本方案如与厂部制度相冲突,按厂部规定执行。

动力车间

二O一五年一月

动力车间全员创星考核细则

一、文明和谐星

1、对好人好事讽刺挖苦,拉帮结派,诽谤蛊惑他人,在职工中散布不利于团结、不利于车间工作的言论,助长歪风邪气者,扣20~50分/次,情节严重,从重处罚。

2、在家庭实施暴力行为,扣20分/人•次。

3、不做细致的思想工作,造成矛盾激化或将矛盾上交,扣10分/人•次。厂务公开不规范或未及时公开扣10分/次。

4、对影响职工队伍稳定的不良现象、言论不制止、不报告的视情况每次扣20~40分/次。

5、有不文明语言及行为扣10分/次。

6、在岗位上打架、吵架扣30~60分/次。情节严重,从重处罚。

7、企业文化实施不规范,扣10分/次。

8、未按要求参加各级组织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扣10分/人·次。宣传报道未完成计划,按奖励标准双倍扣罚。宣传报道考核实行年终清算,在综合奖中兑现。

9、完成黑板报任务,每次加10分。

10、党员在紧急特殊事故面前、在不文明行为面前袖手旁观,扣20分/人•次。

11、参加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如相关方面的考试、竞赛及文艺、体育、演讲比赛等)取得前三名名次的,省部级以上获得名次的加20~50分/人•次,厂级、公司级分别加5~10分/人•次。

12、违反社区管理规定扣30~50分/人•次,情节严重,从重处罚。

13、积极参加公司、工厂、车间党政工团组织的各项活动(非直接生产类),视情况累计给工段或班组加分(累计达到3人次/天或3天/人次以上的,按全员创星考核累计时间,以岗位日平均综合奖计算),由考评委确定。

14、不按要求参加公司、工厂、车间党政工团组织的各项活动(非直接生产类),视情况扣5-10分/人•次

15、不在吸烟点吸烟或流动吸烟的扣100分/次,未对施工队伍及外来人员履行告知流动吸烟管理规定的扣5分/次。

16、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加5-50分/人•次,见义勇为视情况加20-100分/人•次,实际考核由考评委确定。

17、未涉及的内容以车间考评结果为准。

二、学习培训星

1、未完成车间培训计划扣20分/项。未组织政治安全学习的扣10分/项•次,班组学习缺主题、讨论,记录不规范,未通知挂靠领导参加,各扣5分/项•次。班组作业手册记录不整洁、不按时填写内容扣5~10分。

2、党员无故不参加党组织生活(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以及党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不按时缴纳党费,每次扣10分。

3、无故不参加各级组织举办的技术、业务、安全、党建等类学习培训的,扣10分/人•次。

4、参加各级举办的技术、业务、安全类考核考试不合格,按培训考核方案执行。

5、参加各级组织的技术、业务、安全类考试或竞赛取得名次者,按培训考核方案执行。

6、本工段有班组被评为公司“AAA学习型班组”工段长、班长每人一次性加30分、20分。

7、稳步推进各类学习型组织创建活动并做出突出成绩者,加20分。

8、学习型各类组织创建活动推动不力的,扣20分。

9、短期离岗学习(见车间管理性文件)。奖金为月奖的50%。超过三个月仍达不到上岗要求,逐月递减10%。

10、参加各级技能竞赛取得前三名名次的,省部级以上获得名次的加20~50分/人•次,厂级、公司级分别加5~10分/人•次。

11、未涉及的内容以车间考评结果为准。

三、创新创效星

1、获得公司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每人(主要参与人员)每项加40分。

2、获得公司管理技术成果发布一、二、三等奖者,每人每项分别加50分、40分、30分。

3、省部级刊物发表论文,每人次一项加10分。申报专利加10分/项,获得专利另加40分/项

4、未涉及的内容以车间考评结果为准。

四、遵章守纪星

1、党员大会、团员大会、车间职工大会、车间临时组织的其它会议。迟到者扣2分/人·次;无故缺席者扣10分/人·次。

2、违反厂规厂纪、违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条例,视情况扣10~100分/次。情节严重加倍处罚。

(1)、迟到、早退、看杂志小说、串岗、干私活等违纪现象,每次扣10~20分。(2)、脱岗、睡岗、带酒意上班,每次扣40~100分,情节严重加倍处罚。车间组织检查发现睡岗300元/人•次。(3)、严禁擅自换班、连班作业,发现一次扣50分。

(4)、打牌下棋等严重违纪等现象,扣当月奖金。

工段、班组发生以上现象,工段长、班长按8-50%标准处罚,工段长、班组长自身出现以上现象,加倍处罚。

3、未履行请假程序和规定,扣20分/次,情节严重按厂部规定考核。

4、考勤制度执行情况考核:车间各区域接班人员在接班后半小时内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到,班长必须在每日下班前或下班后完成当日考勤记录,工段、车间将对照核查。(1)当日未按接班要求签名的,扣10分/次。本人未到而由他人代签名的,经查实扣本人及代签人各20分。(2)未做考勤记录的,扣20分/次,考勤和签名不符的,扣责任人10分/人,随意涂改,扣10分,弄虚作假加倍处罚。(3)以上问题工段在次日白班未发现,扣工段10分/次,工段已查实并有记录的,车间不再另行处理。

5、考虑车间生产的特殊性,女职工怀孕7个月后,凭厂职工医院证明,可安排上常白班,其奖金按60%计,多出部分由所在工段(职能组)自行分配。怀孕不足7个月的,本人要求照顾上常白班,奖金按25%计。晚婚假、年休假、女职工产假等不扣奖金; 请哺乳短假(每天班中需回家喂养)期间,车间尽可能安排在白班岗位上工作,奖金按60%计,哺乳假期满回原岗位后,奖金即行恢复原有系数。请哺乳长假的扣除全部奖金,由

所在工段分配。

6、发现被盗有价物料隐匿点,举报被保卫部追回的,奖20分/次;发现盗窃有价物料者,举报被保卫部门及时抓获的,车间奖励20~40分/次;发现本车间员工(民工)盗窃有价物料者,举报被保卫部门及时抓获的,车间奖励40~100分/次,并为举报人保密;凡发现盗窃有价物料者,本人将其及时抓获,并送交保卫部门处理的,车间奖励80~200分/次,向厂部推荐见义勇为先进。

7、为了车间生产的连续性,职工在探亲假期间,原则上一个月的奖金停发,但考虑到实际情况,也可按休假月上班天数给予相应的奖金。两年或两次探亲假合并一次使用的,一个月的奖金停发,另一个月的奖金发一半。

8、工段长、职能组长请假,须经主管领导同意、车间主任批准后方可休假,未按规定办理的,扣40分/次。

9、参与群体越级上访等有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处扣当月以上奖金处罚,工段长、班组长连带扣30—50%

10、以岗谋私、损害企业利益和形象,扣120分/次,情节严重,从重处罚。

11、未按全员创星考核要求(基础资料、考核结果、过程记录等)执行的,以全员创星考核检查表为准,扣5分/项。

12、未涉及的内容以车间考评会为准。

五、生产任务星

1、各区域指标考核见附表《动力车间生产技术指标考核表》

2、投料量联挂指标:当<5947t/d时,每降1吨扣3元;当>6012t/d时,每升1吨加3元。

3、成本考核:责任成本采取月度考核,季度平衡,年终清算的方式进行。

4、坚持汇报和反馈制度:未汇报或汇报不及时扣20~50分/次;或与相关单位沟通不到位、汇报不清楚造成较严重的影响,视情况扣40~200分/次。

5、现场发现问题并及时报告视情况加10~20分;现场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问题视情况加20~50分;发现重大隐患,采取措施得力,避免了设备事故的加50~120分。

6、生产、工艺、设备等存在问题,献计献策并取得效果,加20~100分/次。

7、协助工厂解决生产、设备问题视情况加20—100分

8、工作互相推诿扯皮,现场问题不及时处理,每次扣10~50分。影响生产每次扣50~100分。

9、体系内外审核发生一般不符合项或观察项,每项5分;未及时整改每项扣25分;出现严重不符合项扣50分。

10、未按时上报各类计划、分析、总结或其他车间临时安排的工作,扣5分/次。未上报扣20分/次。

11、不执行标准化作业,违反操作、检修规程扣20~100分/次,影响生产扣50~150分/次。

12、控制不及时,造成设备运行参数异常和跳机,扣20~100分/次。

13、记录和原始报表,明显错误和遗漏扣5分/次;未按时记录扣10分/次。

14、设备存在明显问题未及时发现、发现问题未及时反馈和处理、要求整改的问题落实不到位,扣10~100分/次。生产、设备异常情况和安全隐患(包含发现、发生、处理过程和反馈)未记录,扣20—100分/次,记录不全、不规范扣10~20分/次。

15、作业指令执行不到位(包括对指令内容不清楚)、或未执行扣20~50分/次。

16、工艺纪律检查未进行,扣20分/次;明显问题未发现,扣10分/次。

17、工序服从职责履行不到位,扣10~50分/次。

18、工作不服从安排、消极怠工、扯皮推诿者,扣10~100分/次。

19、一般备用设备无法正常启动,扣20分/台。

20、未按时点检、未按润滑标准进行设备维护保养,扣10分/次。

21、未执行设备动维护和切换计划扣20分/台。

22、设备档案(包括工艺设施)基础资料和记录录入不及时或明显缺漏、错误,扣5~10分/次。

23、组织检修不力或质量把关不严造成设备返修,扣10~50分/次。

24、重点设备备件台帐未施行动态管理,帐物不符,每查出一次扣10分/次。

25、发生一起特大、重大、一般生产设备事故,当事人负主要责任者:分别扣1000分、800分、600分;负次要责任者:分别扣500分、400分、300分;责任工段:(人均)分别扣100分、80分、40分;次要责任,(人均)分别扣50分、40分、20分。

26、辖区内出现较大设备故障(以车间考评会确定),扣50—200分/每起。

27、工段要对班组进行能源成本综合排名,并按排名考核。未执行扣20分/次。

28、圆满完成机械、电气、工艺等设备的更新、改造工作,加20—100分/项,重大改造项目可视情况加倍奖励。

29、未涉及的内容以车间考评结果为准。

六、安全环保星

1、发生一起工亡事故(含厂内交通事故),当事人负主要责任扣1000分;负次要责任扣500分;主要责任工段(人均)扣100分;次要责任工段(人均)扣50分。发生一起重伤事故(含厂内交通事故),当事人负主要责任扣800分;负次要责任扣400分;主要责任工段(人均)扣80分;次要责任工段(人均)扣20分。发生一起轻伤事故(含厂内交通事故),当事人负主要责任扣600分;负次要责任扣300分;主要责任工段(人均)扣40分;次要责任工段(人均)扣20分。

2、外协人员发生工亡(伤)事故者按第一条次要责任考核。

3、作业人员不按安全环保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按《动力车间劳动防护用品穿戴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考核。

4、隐患不按要求整改、整改情况不及时反馈,扣10分/项。

5、发生事故未及时报告、事故分析未按“四不放过”进行,扣60分/次。

6、未开展工段、班组二级安全隐患排查,扣20分/次,明显问题未查出扣10分/项。

7、未执行作业许可制度、安全措施不落实,扣20分/次。

8、配电箱和操作盘内存放其他异物,扣10分/次。

9、电气设施防雨措施不到位,开关箱门未关严、线路接线不规范、线头裸露、开关无盖,扣10~20分/次。

10、链轮缺罩、孔洞无盖、栏杆残缺、作业场所照明不够,扣10~20分/次。

11、氧气、乙炔瓶混放,与火源水平距离不够,扣5分/次。

12、危险化学品储存、堆放、使用、运输和废弃处置不当,扣60分/次。

13、检修作业未执行挂牌、摘牌制度,扣20分/次。执行不规范扣10分/次。

14、消防器材、设施未定人管理,维护保养不当,扣5分/次。

15、厂房内骑自行车入内穿行、车辆乱停放扣10分/次。

16、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扣20~200分/次。

17、压力容器、压力表、安全阀等需年检安全器具未按规定年检,扣20分/项,年检资

料未妥善保管,扣10分/项,特种设备安全装置失灵、不全,扣150分/项,压力容器未经报批,擅自进行拆解、修理、改造扣120分/次。

18、酸、碱、油、废液池溢流、烟囱冒黑烟泄漏造成污染扣20~120分/次,不及时上报加扣40分/次。

19、废油、废脂未集中或定期回收,每发现一次扣10分,擦机布、吸油毡使用后未收集到时指定点,扣10分/次。

20、工艺清扫、检修现场未对污染物采取环保收集措施扣20分/次,随意丢弃和处理化学药剂、油脂清洗液,扣20分/次。

21、环保问题整改不力,扣20~60分/次。

22、造成外排超标扣60~200分/次。事故责任人承担50%以上责任。

23、造成污染事故500分/次。事故责任人承担50%以上责任。

24、发生环保责任事故1000分/次。事故责任人承担50%以上责任。

25、对工厂绿化擅自移动、砍伐、管理不到位的扣20~40分/次。

26、在发生生产故障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了安全环保事态的扩大,加50~120分/次;对生产、工艺、设备等涉及安全环保中存在的问题,献计献策并取得效果,加20~100分/次。现场发现安全环保问题并及时报告视情况加10~20分;现场发现安全环保问题并及时解决问题视情况加20~50分;

27、发生一起特大、重大、一般火灾事故。当事人负主要责任者:分别扣1000分、800分、600分;负次要责任者:分别扣500分、400分、300分;责任工段:(人均)分别扣100分、80分、40分;次要责任,(人均)分别扣50分、40分、20分。

28、责任区发现长明灯、长流水、长冒气、空调、通风设备等能源浪费现象,扣20分/次。设备有跑冒、滴、漏现象不及时处理的扣5~10分/每处。重复发生的问题加倍扣分。

29、责任区内有杂物、烟头、垃圾、痰迹、蜘蛛网、墙壁乱涂乱贴,室内物品未按定置管理要求摆放;仪器设备积灰、渗漏、破损、锈蚀、不及时清扫或不及时处理的扣5~10分/每处。重复发生的问题加倍扣分。

30、现场管理综合检查中的不合格项扣5分/项;当查出的问题总数超出车间《动力车间现场管理实施与考核办法》中所规定的指标上限时,不合格项扣5分/项,超出部分另扣10分/项。

31、生产作业现场规范有序,加5~10分/每处;发现安全隐患加5分/次,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的加10~200分/每次;制止“三违”行为的,加5~10分/每次;制止乱堆、乱扔、乱放废弃物资,避免环境污染的加5~10分/每次;

32、当月各工段和设备组联合检查未发生扣分项,正、副工段长分别加10分、8分。

33、车间安全环保检查参照《动力车间安全环保、现场管理综合检查办法》。

34、未涉及的内容以车间考评结果为准。

动力车间

5.开展行风整顿活动实施方案-2015年1月 篇五

学雷锋全民志愿服务行动月活动总结

为了营造“邻里守望、和谐幸福”的社会氛围和“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风尚,我校在3月5日发起了以“邻里守望 志愿同行”为主题的学雷锋热潮。根据少先队部的具体策划,同学们以班为单位,开展班级建设,组织各项活动,把雷锋精神落到实处,取得了可喜的成效。现将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学校高度重视、广泛宣传雷锋精神

为弘扬雷锋精神,倡导社会文明新风、加强我校精神文明建设,在收到文件通知后,我校高度重视,交由教导处、少先大队部负责具体实施,并要求全校按照活动方案组织好相关活动。另外,我校通过国旗下的讲话、校园广播、宣传专栏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带领学生走进雷锋、了解雷锋的感人事迹,寻找雷锋的足迹,营造了浓浓的学雷锋精神的校园气氛。

二、精心组织、开展主题活动

在3月5日这个特殊的日子里,我校少先队部发起倡仪,进行一场以“邻里守望,志愿同行”为主题的活动的起动仪式,活动内容含优秀少先队员代表宣读学雷锋活动倡议书、少先大队辅导员公布学校学习雷锋活动月方案、校长对新时代学生学雷锋的要求,由此拉开学校学雷锋活动月的序幕。

三、组织学雷锋活动,学习雷锋精神

学雷锋就要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以实际行动,发扬雷锋精神。在寻找雷锋足迹,了解雷锋事迹的过程中,同学们被雷锋的高尚品格和崇高精神深深感染,纷纷用实际行动向雷锋学习。有的主动给树浇水,有的主动帮园工打扫生活区等。在这个月中,我校组织开展了“春到校园,美在马小”的清洁校园大行动,全体师生积极参与。学校还通过“手牵手”结对活动,让老师主动与困难学生牵手,在生活与学习上给困难学生以帮助。同时,我校还组织了各班学生干部清扫学校附近的街道、马路,以及清理社区垃圾;还组织部分学生志愿者到敬老院看望孤寡老人,不仅带去了慰问品,还帮助老人们打扫了卫生。我校通过此次开展的活动,很好地向社会展现了雷锋精神和我校师生学雷锋精神的风貌,把雷锋精神在社会生活中传播,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四、与时俱进,推动学雷锋活动常态化

坚持与时俱进,着力推动学雷锋活动常态化,让学雷锋活动真正落实到实处,不留于形式,让学雷锋从身边的小事做起。

1、每班进行对学校校园绿化和卫生区进行划分包干,组织各班级学生进行美化校园志愿服务活动;

2、各班安排两节主题班会课(①观看微视频——雷锋回来了;②学雷锋精神主题班会);

3、在全校师生中开展“邻里守望,志愿同行”主题活动,让同学们始终保持一颗与人为善、助人为乐、互帮互助的爱心;

4、各班出版学雷锋精神的宣传板报。同学们每天利用课余时间参加校内志愿服务活动,以实际行动去服务校园、服务同学邻里。

通过本次系列活动,雷锋精神在同学们的心中扎下了根,并不断引导着他们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用实际行动去发扬雷锋高尚的风格,弘扬雷锋可贵的精神。让雷锋精神永放光芒,让学校处处盛开雷锋之花!

年3月30日

6.开展行风整顿活动实施方案-2015年1月 篇六

一、指导思想

通过在广大学生中开展以“与爱同行 学会感恩”为主题的感恩教育系列活动,引导广大学生时刻牢记祖国恩、师长恩、父母恩,增强社会责任感,做到常怀感恩之心、常行报恩之举,鼓励青少年积善成德、明德惟馨,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从而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成为忠于祖国、服务社会、关怀他人、道德高尚的有用之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起强大的精神力量和有力的道德支撑。

二、活动时间

2015年11月1日—11月30日

三、活动内容

在广大学生中开展感恩教育主题活动,要从爱心教育开始,分别以“感谢父母养育我”、“感谢老师教育我”、“感谢祖国培养我”、三个单元为主题,开展一系列实践活动,鼓励、发动学生从做好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入手,感恩父母、感恩老师、感恩祖国。

四、活动主题

“与爱同行 学会感恩”

五、活动安排

第一周:(11月2日—11月6日)

1、通过周一国旗下演讲,宣读《感恩教育倡议书》。

2、利用学校的电子大屏,以“感恩”为主题宣传感恩标语。

2利用红领巾广播站播放感恩歌曲。

3班级出一期感恩教育专题板报,创设校园感恩氛围。(一二年级感恩父母、三四年级感恩老师、五六年级感恩祖国)(11月12日检查)

第二周:(11月9日—11月13日)

1、利用阅读课读感恩故事。(三至六年级每班上交一篇阅读心得。

2、开展制作“感谢父母养育我”、“感谢老师教育我”、“感谢祖国培养我”手抄报活动。(五至六年级每班上交两幅作品。第三周:(11月16日——11月20日)

1、“感谢父母养育我”、“感谢老师教育我”、“感谢祖国培养我”主题班队会活动。(每班上交一份班会课教案、照片)

2、开展诵读感恩诗歌活动,各班利用雅行教育小班会诵读适合本年级的感恩诗歌。

第三四周:(11月23日——11月27日)

1、进行传统文化教育。结合我校本学期利用雅行小班会弟子规的学习,班主任讲授孝德文化,让学生明白“孝”的含义和重要性,从内心深处体念父母辛苦,从而自觉养成孝敬父母、勤俭节约、努力上进的良好习惯,形成校园孝德文化氛围。

2、开展“感谢父母养育我”、“感谢老师教育我”、“感谢祖国培养我”实践活动。(每班上交一张活动照片)

六、活动要求

1、各班要充分认识在队员中进行感恩教育的重要意义,精心设计、认真组织、积极落实。

2、开展活动要立足学生实际,符合少年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要以体验教育为基本途径,组织引导队员在学校生活、家庭生活、社会生活中获得感恩教育的真切感受。

昌吉市第六小学德育处

7.开展行风整顿活动实施方案-2015年1月 篇七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56号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8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1月 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

(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4年8月27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区、特定地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和在镇设立的工作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村庄规划审批和其他规划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村庄规划编制和其他规划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 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时,应当将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为重要依据。未经规划委员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市人民政府不予批准。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设立和调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专业委员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的审议。

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规划委员会对审议的表决事项实行票决制。每次参加会议人数应当不少于各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参加会议的委员均享有表决权,表决议题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进行,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会议的委员赞成方可通过。

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城乡一体、优化布局、生态文明、节约资源、集约发展和传承岭南特色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制定、实施本市城乡规划:

(一)坚持多中心、组团式、网络型的城市空间结构,引导城市各功能区合理分工、协调发展,构建城乡一体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

(二)科学控制人口和用地规模,加强城乡空间管制,划定城市开发边界、生态控制线,加强生态隔离,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

(三)城市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科学确定城市功能,紧凑布局,集聚发展,同步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

(四)旧城区的规划建设应当注重优化城市功能和改善人居环境,增加基础设施和公共空间,严格控制居住人口和建设总量;

(五)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加强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名镇名村、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自然遗产等的保护;

(六)加强国家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推进广州与珠江三角洲城镇群的区域协调发展。

第七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因规划变更导致的政府补偿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其他城乡规划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在专门场所及时公布,并作为政府网站或者常设的专门场所长期公布的内容,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作为规划管理和城乡建设的依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本市应当加强城乡规划信息化应用,强化规划成果电子数据的质量控制,建立城乡规划信息资源库,提升城乡规划的科学水平,实现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规划管理信息的共享。

第十二条 规划、国土房管、建设、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科技信息化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以及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组织构建本市的城乡规划体系:

(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编制城市发展战略规划;

(二)在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为分阶段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每五年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三)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特定地区编制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其余地区按照功能分区和组团编制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纳入分区规划统筹编制;

(四)在城市总体规划、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根据需要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层次的城市设计和专项规划。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用以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类专业规划的编制。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和报送审批。

第十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布局确定规划管理单元,按照规划管理单元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明确管理单元的主导属性、用地功能、建筑总量、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配套规定等强制性内容以及明确规划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规定等强制性内容。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市村庄发展阶段差异性和发展模式差异化的原则确定编制村庄规划的范围。镇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规划编制应当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优先保障村民合理需求,科学划定功能分区。

第十八条 在制定或者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围绕整体城市形态和特色、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新区开发、社区环境、交通等内容组织编制城市设计。

对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建筑、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和景观控制等需要作出特别规定的,在制定或者修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对建筑、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和景观控制提出的规划管理要求,应当纳入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层次的城市设计,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的审批程序执行。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层次的城市设计,可以按照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审批程序执行,或者纳入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一并审批。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市人民政府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实施计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实施。

各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编制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利用和储备供应等方面的计划。

第二十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人民防空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市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并制定保护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编制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和制定保护措施应当征询公众意见。

生态控制线划定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系统完整、因地制宜、永续发展的原则,保障城乡生态安全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管理现状,与生态保护红线相衔接,实现生态、生产、生活并重和可持续发展。

划定生态控制线,应当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生态控制线的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上层次城乡规划为依据,并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坚持政府组织、专家论证、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交通、文化遗产、安全等基础资料,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组织编制的需要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城乡规划审批前,审批机关可以委托承担规划编制任务以外的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对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和其他规定,不得隐瞒真实情况、采取修改地形图和标注虚假尺寸等手段编制城乡规划,不得提供虚假的规划编制成果。

第二十五条 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专业规划。其中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各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纳入城乡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发展改革、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送审批:

(一)上层次的城乡规划修改对下层次城乡规划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因国家、省、市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有明显缺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城市发展战略规划进行修改。

修改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性质、职能、目标、空间布局、空间开发管制、区域协调、规划区范围、规划期限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编制修编纲要、修编方案,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执行。

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细化、完善,不涉及前款规定内容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后,制定细化、完善的方案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九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以不小于一个规划管理单元为最小范围进行方案论证。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等制度。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规划编制单位或者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的行政许可申请条件和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行政许可。

第三十二条 在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加建、改建、危房原址重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无需申请的除外。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自身建设特点、性质、规模等,明确无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但外立面整饰、危房原址重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等不发生四至关系改变的建设工程除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放线后组织验线。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两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附件自行失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用地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自行失效。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取得施工许可。依法无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应当在一年内开工。逾期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逾期未开工、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自行失效。

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应当约定竣工期限、延期条件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竣工的违约责任。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竣工。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竣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延期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竣工期限未竣工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因不符合条件未获批准的,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因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或者防灾减灾应急需要搭建的辅助性建筑物、构筑物及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允许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申请临时建设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准临时建设工程时应当明确使用期限,但本条例实施前批准的不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后一律不得延期。临时建设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临时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兴办企业,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历史文化名村的乡村建设还应当遵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意见、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意见等材料,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取得施工许可;依法无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应当在一年内开工。逾期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逾期未开工、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自行失效。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原规划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原规划许可机关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核实,并查验其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和测绘单位的测量报告。符合的,应当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涉及确定市政基础设施的规模和位置的,应当征求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等生产经营企业的意见,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合。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和位置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不得擅自改变。

第四十条 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使用性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确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而需要改变一定区域内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现行土地政策规定,同时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竣工并经各项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变更房屋权属登记中房屋用途或者开展经营活动,涉及规划管理许可事项的,应当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 以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处置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和土地权益的,负责处置的机构应当在处置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了解有关规划情况,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的情形外,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改变容积率,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改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别和减少其规模。

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导向的工业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

取得规划条件后,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两年内未出让土地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两年内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原许可机关批准前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审定后应当公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拟定修改方案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应当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涉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修改的,在批准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三)经审定的商品房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修改涉及产权人的专有部分或者产权人所在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关产权人的同意。

第四十五条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后,在许可决定的有效期内,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依法修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因公共利益修改规划许可的,由政府予以补偿;因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修改规划许可的,由规划修改的申请人予以补偿。

政府实行补偿的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开发权益置换。货币补偿的,按减少部分建筑面积的前期投入予以补偿;开发权益置换的,由用地单位申请将减少的建筑面积等价值置换至用地单位自有产权、规划用途类似的其他地块。前期投入、开发权益等价值置换应当由财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委托第三方评估核定。

第四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审批时,应当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实行统一受理、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制度。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可以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进行核实,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核实,对经专家评审应当予以保护的建筑进行预先保护,并要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

单位和个人向其他部门和单位报告的,接到报告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全市统一的受理报告的电话和电子邮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预先保护的建筑。

第四十八条 城市、镇旧城区房屋整体或者主体结构安全、能够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房屋,应当结合旧城更新规划逐步统筹更新,在旧城更新规划实施前可以进行原状维修。

经鉴定为局部或者整幢危房的房屋,可以凭房地产权属证明、房地产现状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原址重建或者改建,但不得增加具有合法产权的原有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扩大基底面积、改变四至关系和使用性质,且应当符合历史文化保护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涉及他人利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其意见。

第四十九条 本市鼓励并规范建筑公共开放空间的规划建设,增加城市公共空间,提高可达性和舒适性,改善人居环境和微气候。

建筑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标准和规范,符合地下空间规划,依法办理用地、规划等相关审批手续。

规划要求新建地下工程与相邻在建或者已建地下工程相连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连通,相邻地下工程所有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新建地下空间,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功能、范围、高度、层数和面积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广城市雕塑、城市色彩等城市公共艺术。

城市雕塑等城市公共艺术建设的设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

第五十二条 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包括公众对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的参与。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为公众参与创造便利条件。

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信息公开、互动包容的原则,采取公示、展览、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规划展示固定场所,免费向公众开放,并配备方便查询的设施、设备,为公众查询和了解规划信息,参与和监督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提供便利。

第五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义务监督员制度,从公众中选聘义务监督员。

义务监督员开展下列监督工作:

(一)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收集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存在的问题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

(三)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改进工作、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取公示、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对公众意见进行收集、整理和反馈,并在报送组织编制机关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和理由。

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在当地主要报刊、本部门网站、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示栏上发布城乡规划草案征求意见公告,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城乡规划草案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意见,其中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交通规划和工程地质环境影响等重大专题的,还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研究论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将有关申请在政府信息网站上予以公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认为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在当地主要报刊或者本部门网站上进行批前公示,并明确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行政许可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外公布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制的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方便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建设工程规划公示公布工作。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在受理举报后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束后七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公众意见予以处理,并在处理结束后七日内将处理情况向提出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反馈:

(一)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意见,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据并与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划事项直接相关的,应当予以研究处理;

(二)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意见,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据,但与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划事项无直接关系的,可以在其他规划管理工作予以借鉴;

(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意见,但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的,不予采纳;

(四)超出规定期限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主动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众和舆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其中应当包括上一规划委员会运行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市建立规划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违法建设的查处。

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规划监督检查中的具体任务和目标,加强对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巡查中发现商品房建设项目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告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暂停办理其规划许可业务:

(一)对已作出的违法建设处罚决定未执行完毕的;

(二)已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立案但未作出违法建设处罚决定的违法建设行为的。

第六十二条 本市建立以区人民政府为属地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工作主体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联动制度。城乡规划、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联动制度的要求落实历史文化名城的日常监管和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责任制,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对本辖区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政府网站上向公众公布检查情况:

(一)规划许可、审批情况;

(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工作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辖区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六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发现辖区内的建设活动违反城乡规划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区人民政府报告。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辖区内的建设活动违反城乡规划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报告。

第六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诚信档案制度,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城建档案管理等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等应当建立企业诚信档案,进行信用评价和监管。

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报告相关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六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城乡规划或者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

(二)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和有关营业证照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到举报后不受理、核实、处理,或者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公众提出的意见不处理,或者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处理情况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法建设行为的,依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和其他规定编制城乡规划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采取修改地形图和标注虚假尺寸等手段编制城乡规划的;

(三)提供虚假城乡规划编制成果的。

第七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规划许可的,除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而无法撤销的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该项行政许可,并依法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批准改变竣工并经各项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建筑物的用途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用途;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改正为止。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擅自损坏、拆除预先保护的建筑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已经损坏或者拆除房屋在查处时当地相当等级房屋市场价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未在施工现场对外公布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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