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改制的申请

2024-10-07

关于公司改制的申请(精选17篇)

1.关于公司改制的申请 篇一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申请报告

吉首市工商局:

感谢贵局多年来对我公司的大力支持,使我公司能够得到顺利发展。公司注册资金1100万元,占地160亩,目前拥有和在建项目有:年产5000吨超细锌粉、30000吨硫酸、能容纳200万吨电解锰渣库和20000吨电解锌在建项目,总资产6000多万元,职工80多人,在电解锌没有建成的情况下,每年纳税100多万元。公司为了发展的需要,经公司内部研究决定同意将原吉首鸿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公司),变更为吉首鸿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变更后租用我公司现有的场地及设备,从事我公司经环评审批同意的矿产品生产和经营,请贵局继续给予大力支持,并出具相关文件手续,便于公司变更登记。

专此报告!

吉首大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2月7日

2.关于公司改制的申请 篇二

甲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公司) 成立于2012年2月8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其中张明 (法人代表) 出资300万元, 占60%;李海出资200万元, 占40%。公司设执行董事 (张明担任) 、总经理、监事各一名, 下设机构有办公室、财务部、销售部、储运部, 现有员工15人。主要销售万钢、冷钢、水钢、贵钢, 上游供应商是市场内的一级代理商, 结算方式主要是现金转账, 下游客户主要是国企和建筑企业, 采用一个月内结清的现金或银行转帐。目前因业务发展需要, 向我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额度授信。假定笔者为该银行的信贷员, 经过调查, 将调查的内容和得出的结论汇报如下。

2调查内容

2.1授信企业 (甲公司) 财务分析

2.1.1偿债能力分析。截至2014年12月, 甲公司资产负债率为24.62%, 比2013年末有所增加, 但仍处于行业较低水平, 增加的原因是甲公司新增了银行融资。流动比率为3.95, 较2013年有下降。速动比率为0.84, 处于正常水平。由此可见, 公司具备较强的长、短期偿债能力。

2.1.2盈利能力分析。2014年销售毛利率、销售净利率与2013年基本持平, 得益于2014年甲公司新增的银行融资较少, 没有受到银行融资成本增高的影响, 没有库存质押的压力。公司的盈利能力较强, 主要原因为下游客户是工地客户, 利润空间较大。

2.1.3营运能力分析。2014年甲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较高, 主要是年末应收账款余额较小, 说明甲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收有保证。存货周转率均较2013年有所下降, 主要原因为钢材市场价格下调, 但公司应收账款不存在坏账、存货不存在积压库存, 营运能力较强。

2.1.4现金流量分析。近两年报表显示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分别为:2014年10522万元, 2013年为15123万元,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逐年增大。近两年现金净流量为负, 主要原因是企业刚起步, 资金用于进货等, 现金及等价物净增加额都为正, 说明甲公司具有稳定可靠经营现金流量, 生产经营业务发展正常, 业务量逐渐增大。甲公司靠本身的现金流完全可以覆盖该笔授信。

2.2授信用途和还款来源分析

2.2.1授信用途。本笔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授信用于采购钢材。我行将根据甲公司提供的具体经营购销合同, 在授信额度范围内给予其提供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持, 具体用途为贸易购销合同项下的资金周转, 主要为采购钢材。

2.2.2还款来源分析。该笔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额度授信的还款来源主要来源于公司的经营收入和经营现金流。 (1) 第一还款能力分析:甲公司销售渠道稳定, 公司2013年销售收入为12871万元, 公司销售收入稳定, 现金流量较大, 预计2014年销售收入将达到15000万元, 公司的销售收入金额增加, 其经营活动现金流将会出现增长。第一还款来源有充分保障。 (2) 第二还款来源分析:本次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授信, 风险敞口为1000万元, 担保方式为钢材质押担保, 钢材质押率为70%, 抵押物足值, 因此本笔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充足。并且本笔授信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做连带责任担保。

2.3仓单质押的监管单位分析本次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采用仓单质押担保方式。仓单质押由甲有限公司租赁所在的钢材市场 (以下简称乙公司) 提供监管服务, 以下对监管单位乙公司进行简要的分析。

2.3.1乙公司经营情况分析

2.3.1.1经营情况简介。乙公司占地面积11.68万平方米, 货场面积8万平方米, 道路面积2.3万平方米, 办公、交易场所建筑面积8500平方米, 市场水电、通讯等设施设备齐全。目前已有18家大型钢材销售企业入驻市场, 周边配套设施齐全, 交通便利, 具有成熟的市场环境。同时, 乙公司经过几年经营, 已经积累起了丰富的管理经验, 入驻企业实力强大, 市场经营前景广阔。

2.3.1.2质押监管业务开展情况。乙公司开展钢材质押业务已有几年的历史, 积累了较丰富的监管经验、科学的监管流程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2.3.1.3财务状况分析。截止2014年末, 乙公司总资产2127万元, 总负债182万元, 所有者权益1878万元, 分别比上年增长4.52%、15.28%、16.86%, 所有者权益增长率远高于负债增长率, 可见公司规模扩张主要依靠所有者权益即自身积累的增长。乙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于租金及管理费收入, 2014年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48万元, 实现利润总额67万元。

2.3.1.4监管业务方式及流程简介。乙公司开展质押监管的对象主要为钢材, 业务的操作流程主要包括前期客户资信调查、书面协议签订、质物验收入库、执行质押监管、质物提货或出仓出库等环节。具体流程如下: (1) 书面协议的签订。 (2) 质押验收入库。a接单接货:出质方应按照入库货物质押清单将质押物送到监管方指定仓库, 并提供货权证明;b三方验货:由出质人、银行、监管方在货物入库前按照银行出具的《出质通知书》进行验货, 验收无误后货物入库。入库完毕, 货物进入监管期间, 同时由监管方按照仓单格式出具《入库单》, 其中正本仓单返还银行, 客户和监管方各保存一份副本仓单。 (3) 执行质押监管。a监管区内的库存管理:质物在监管区内的存放安排调度;b监管区内的库存情况统计:定期对库存情况进行统计核实, 并填写《出入库台账》。 (4) 监管区内库存情况不定期巡查:巡查员对监管区内库存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 根据监管人员所登记的《出入库台账》和《质押物台账》对监管质物进行核实, 并对监管人员的操作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5) 质押物出库。监管方按照银行下达的《放货通知书》和《出库单》进行备货, 由出质方按照《出库单》的相关数量到监管方的监管区域提货。出质人在接收货物时, 如发现货物与《放货通知书》存在数量或质量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物权监管部, 由物权监管部通知业务人员并共同调查处理。

2.3.1.5监管能力分析。乙公司作为钢材市场专业的管理者, 对市场内客户具有很深的了解且建立了良好的关系, 有利于对市场内的钢材贸易企业进行监管。同时公司针对监管专门设计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能有效保证被监管客户质押物的足值, 有效监管客户钢材的出入库, 保证银行贷款的反担保物安全, 因此乙公司具有较强的监管能力。

2.4优势与风险分析

2.4.1甲公司优势分析。甲公司具有较为稳定的上下游关系。经过了两年多的经营, 具有较为稳定的上下游客户。货源方面:与三家实力雄厚的钢材一级代理商建立了稳定合作关系。销售方面, 与五家建筑企业 (其中包含国企) 建立了长期供货关系, 资金回笼有保障。

2.4.2甲公司风险分析。 (1) 政策风险:该类风险在于政府未来有可能出台旨在限制钢材贸易行业发展的相关法规或政策, 但无论是从目前钢材贸易行业对国家经济增长的贡献, 还是从其承担的流通职能来看, 该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较小。 (2) 价格波动风险:甲公司作为钢材贸易公司, 钢材价格的波动对公司影响最大, 既是利润增长点也是风险点。从长期来看, 由于钢材原材料的价格上升, 钢材价格必定会稳步上升, 短期来看, 高铁项目建设及国家加大保障房建设力度, 2015年钢材需求仍然存在。 (3) 质押监管风险:本次授信1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敞口拟采取的担保方式为钢材仓单质押, 如监管不力, 有可能存在质押物价值不足以覆盖风险敞口的情况。

2.4.3风险防范措施。 (1) 对本次授信业务中部分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敞口采取钢材仓单质押担保方式, 该监管方是经总行认可的仓储监管机构, 我部落实质押的钢材数量和价值充足, 并监督质押物的出入库。 (2) 加强对甲公司的库存监测, 督促其合理确定库存控制量, 每月进行仓库库存盘点, 及时了解市场价格变动情况, 关注其可能产生的库存钢材减值风险。

3综合结论

综上所述, 我行认为甲公司符合我行重点营销的优质客户, 所给予的授信额度贷款收益与风险相匹配, 收益能够覆盖贷款风险, 风险可控。因此, 建议给予甲公司银行承兑汇票额度人民币2000万元, 用于购买钢材, 保证金比例50%, 风险敞口合计为1000万元, 授信期限1年, 单笔汇票期限6个月, 手续费按0.05%收取, 担保方式采用钢材仓单质押担保方式, 监管单位为乙公司, 同时追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为本笔授信做连带责任担保。在2000万元额度内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 只要汇票申请人补足敞口部分的保证金后, 对应的银行承兑汇票视为全额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 不占用申请人的授信额度。

摘要:本文简述了甲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额度授信的有关情况。

关键词:承兑汇票,额度授信

参考文献

[1]刘永泽.中级财务会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12 (8) .

[2]张先治.财务分析[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14 (2) .

3.关于公司改制的申请 篇三

案件原由:

1、刘翔3岁已有“刘翔牌”,耐克公司2006年才申请注册“刘翔”商标。

1986年7月,一家名为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向商评委申请注册“刘翔牌”商标,申请注册的种类为服装类,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7年,而此时的运动员刘翔才刚刚3岁。

2006年5月,作为刘翔的赞助商耐克公司向商评委提出注册“刘翔”作为服装类商标,没有获得商评委的核准。商评委的理由是,鉴于“刘翔牌”的存在,且用于服装类商品,无法核准耐克公司再提出注册“刘翔”作为商标。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的“刘翔牌”商标中,“牌”字的显著性较弱,“刘翔”二字最易被人记忆与识别。因此,耐克公司申请注册“刘翔”商标,易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两者之间有关联,商评委据此驳回了耐克公司的申请。

2、两商标被认定近似,依“先申请”原则,耐克公司不能再申请注册

耐克公司不服商评委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耐克公司认为,刘翔在中国乃至全球都具有较高知名度,其姓名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利益,其姓名权及其商品化权也应受到法律保护。基于刘翔的巨大知名度和耐克在全球的影响力,消费者不会把耐克公司申请的“刘翔”商标和在先的“刘翔牌”商标混淆在一起。经刘翔本人合法授权,耐克公司有权把刘翔的姓名、形象作为商标进行商业化使用。

商评委坚持认为,不管刘翔的知名度有多高,都不能侵犯在先商标的权利。至于刘翔本人对其姓名权的使用或进行商品化,该委不予置评。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耐克公司的申请商标与此前已经注册的刘翔牌商标构成近似,二者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刘翔确系中国体坛的知名人物,其本人及经过其授权的公民或者法人有权利用其知名度获取商业利益。但在商标注册领域,《商标法》采取先申请原则,即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仅核准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因此,耐克公司即便得到了刘翔的授权,也并不意味着其具有获得在服装商品上注册申请商标的当然权利,法院遂支持了商评委所做的决定,驳回了耐克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第一、我国《商标法》采取先申请原则,即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仅核准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本案中,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早在1986年即在服装类别上注册了“刘翔牌”商标,而耐克公司直到2006年才申请在服装类别上注册“刘翔”商标,由于两商标相近似,如果允许耐克公司注册,那么两个“刘翔”同时在服装产品上存在,势必会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并损害了在先权利人的利益,因此依法是不能允许耐克公司在服装类注册“刘翔”商标的。

第二,姓名权与商标权(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时候确实会产生直接的冲突,其冲突解决的原则通常以权利形成的先后顺序来确定,当姓名权形成在先时,非经授权,则在后的商标权可能无法确立,这也是为什么耐克公司申请注册“刘翔”牌要取得运动员刘翔先生之许可的原因;反过来,当商标权善意地形成在先时,姓名权无法挑战商标权。正如耐克公司诉商评委一案中,商评委代理人所说的:“不管刘翔的知名度有多高,都不能侵犯在先商标的权利。”因为,保护(在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这是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与目的。C

4.关于慰问公司特困员工的申请 篇四

公司领导:

2013年即将过去,这一年里公司全体员工为公司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为进一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体现公司和领导对员工的关怀和照顾,公司拟于春节前上门慰问特困员工,具体情况如下:

一:补助对象

1.补助对象为公司因特殊情况(如员工本人或者员工直系亲属身患重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员工。

2.孤儿、家庭收入微薄 二:工作程序

由各部门负责人申报本部门特困员工,办公室进行审核,最后确定困难慰问名单,届时公司领导进行上门慰问。

三:确定名单

1.某部某某某:由于去年体检为肾积水住院,休病假且家庭收入微薄。

2.某部某某某:家庭贫困,收入微薄。3.某部某某某:聋哑人且父母双亡 四:慰问人员

办公室经理、公司老总以及困难员工本部门负责人 五:慰问方式

办公室购买些许物资,公司领导上门慰问 六:预算 每人200元物资,总计陆百元整(¥600)以上申请妥否,请批复。

综合办公室

5.关于成立公司党支部的申请 篇五

中共***镇党委员会:

我司位于**县**镇***工业园区,成立于2011年,占地面积310亩,注册资金1亿元,主要生产经营****。现有正式员工***人;目前,有党员** 人(包括正式党员**人,预备党员**人)。为了更好的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增加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吸收更多优秀人才到党组织中来,让每一位员工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发挥应有的作用,积极为公司的发展做贡献,把发展企业生产与党建工作齐抓共管,相互促进,按照党章规定,现申请成立公司党支部。

特此申请。

****公司

6.关于公司空调清洗的申请(范文) 篇六

总经办:

空调使用了一段时间后,过滤网和散热片上会积攒很多细菌和微尘,如果不定期清洗会对人体和机器造成伤害。为了员工身体健康,减少疾病传播,减少因空调使用造成的大量电费开支,现申请对公司内所有使用空调进行一次深层清洗,预计费用如下:

公司共有挂机20台,柜机12台,根据维修方报价单,预计清洗费用为7500元(不含维修费),届时,以实际清洗量结算。

以上申请,望领导批准。

7.关于公司改制的申请 篇七

本次继续教育项目名称:“中医临床诊疗技术培训班”, 学员学习经考试合格, 可申请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国家I类学分10分) , 有关事项如下:

1. 请挂号寄来准确的以下个人信息, 不可缺项 (这是办证必备的要求) :

(1) 姓名, (2) 身份证号, (3) 职称, (4) 专业, (5) 学历, (6) 通信地址, (7) 邮编, (8) 单位名称, (9) 联系电话。

2. 考试方式:

凡本刊读者认真学习了今年1、3、5、7、9期刊登的相关内容, 并按要求填写答题卡, 经判卷合格后, 即可获得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及相应证书。

3. 办证费用 (含工本费和邮寄费)

(1) 邮局订户:请邮汇证书款40元, 答题卡及个人信息用挂号信寄至本杂志社, 信内勿夹现金。

(2) 本刊通联站订户:请邮汇证书款35元, 答题卡及个人信息用挂号信寄至本杂志社, 也可由通联站汇总办理, 信内勿夹现金。

4. 截止日期:

2 01 5年1 2月1 0日 (以当地邮戳为准, 杂志社每月集中办理一次)

5. 汇款及答题卡邮寄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南小街领行国际1-2-1 7 03, 邮编:1 00061;收款人:《中国乡村医药》杂志社;汇款附言请注明:学分证书。

6. 联系人:

李颖;电话及传真:01 0-6 7 1 5 5 2 8 3

8.关于公司改制的申请 篇八

《中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广电总局第41号令)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第40号令)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家广电总局、商务部第54号令)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第57号令)

二、审批部门:广电总局

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动画片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中方机构须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中方机构应对联合制作的电视动画片向广电总局同时申报合拍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

3.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

4.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共同确定;

5.电视动画片的国内外版权归中方及外方共同所用。

三、申请程序

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向广电总局申报。其他中方制作机构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经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动画片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

4.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

5.合作协议意向书;

6.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外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履历)、资信证明。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交经过公证的境外第三者担保书。

申请中外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每集不少于15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

3.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名单;

4.境内拍摄景点及拍摄计划;

5.合作协议意向书;

9.关于公司改制的申请 篇九

***工文〔20**〕**号

关于申请批准改选***公司工会主席 的请示

***工会委员会:

*******公司(简称***公司)原工会主席***同志因****************************,目前公司工会主席一职空缺。经公司工会委员会民主选举,由现公司*************同志任工会主席。

当否,请批示。

************公司工会委员会

20**年**月**日

10.关于成立某某公司团支部的申请 篇十

观音阁街道团工委:

某某公司,于某某年某月成立。公司现有员工人,其中35周岁以下青年人,28周岁以下团员人。

为了进一步在青年队伍中开展团的工作,切实提高青年职工的政治觉悟、理论水平、业务能力,拓展青年职工的综合素质,进一步增强青年职工的向心力、亲和力、凝聚力、战斗力,公司特此申请成立某某公司团支部。相信在镇团委的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我们能积极开展团的工作,一定能开创基层团支部工作的新局面。

当否,请批示。

附件:某某公司团支部委员申请名单

某某公司

年月日

附件:

某某公司团支部委员申请名单

团支部书记:某某(周岁,现任)团支部委员:某某(周岁,现任)

11.关于公司改制的申请 篇十一

[关键词] 一人公司制度 缺失 完善

在公司法理论日渐完善,多数国家立法承认一人公司的背景下,我国现行《公司法》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一人公司制度的确立,反映了我国公司立法理念的变化,从过去注重社会交易安全到目前鼓励投资与防控风险并重,结束了长期以来学术界关于一人公司存废的争论。如果既要防止一人公司形同虚设,又要防止一人公司制度被滥用,那么,就需要法律的精妙设计。

一、各国及我国对于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

现代社会丰富多彩的一人公司实践早就摧枯拉朽地突破了公司的社团性限制。自从列支敦士登1925年《关于自然人与公司的法律》第637条公开承认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制度便如同星星之火,逐渐燎原。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自1981年起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股份法》自1994年起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此前一人公司早已暗渡陈仓,数量不菲。据估计,1980年前德国每4家有限责任公司中就至少有1家公司由实质一人股东组成。法国亦自1985年起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EURL),并自1994年开始允许股东一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鉴于欧盟许多成员国已经开始承认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为推动各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欧盟理事会于1989年12月21日通过了《关于一人公司的第12号公司法指令》,并要求各成员国在1992年1月1日之前按照该指令的要求,修改本国公司立法。

日本1990年修改《商法典》,允许投资者设立一人股份公司(第165条),删除了股份公司之设立应由7人以上发起人的法律限制。同年,日本修改《有限责任公司法》,删除了该法第8条有关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股东人数的要求。

我国台湾地区曾常见“人头股东”(名义股东)拥有一股的情形。为符合企业经营实务的需要,我国台湾地区2001年11月修改《公司法》,公开承认一人公司。只不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包括所有民事主体,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包括政府和法人。有学者主张从立法上根本废除公司的社团性,使公司概念同时囊括传统社团法人公司和一人公司,以符合公司法承认一人公司的制度。

我国1993年《公司法》从公司社团性出发,要求有限公司股东为2人以上、50人以下(第20条),股份公司股东为5人以上(第75条)。对设立意义上的一人公司采取了“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态度:原则禁止法人、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破例允许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因其唯一股东是国家,国有独资公司当然是一人公司,而其设立主体又严格限制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外国投资者也可依《外资企业法》在中国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现实生活中,常有投资者为规避禁止设立一人公司之规定而寻找名义股东。此即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我国2005年10月27 日重新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第 五十八条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只 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见我国已正式立法并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我国《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立法的缺失

1.我国《公司法》缺少关于一人公司审计操作性的法律规定

对一人公司的财务进行监督是各国普遍采取的措施。如在美国,无论一人公司的规模大小,都必须设置备忘录,年度财务报告和税务交纳须提交供检查。在澳大利亚,专门设立了私人会计公司,负责对一人公司的财务进行监督。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对比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三条中没有“依法”二字,这是否就意味着所有的一人公司都必须在年末均应进行强制审计?如果要求所有的一人公司都须强制审计,首先,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能力能否满足这一要求,这是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我国会计师行业能否压低审计成本,为中小型企业提供经济实惠的审计服务?抑或只是在会计师信用不彰、审计报告质量不高的情况下,为中小型公司的经营制造不必要的负担呢?这种不区分经营内容而要求一人公司都须强制审计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必然会加重一人公司的负担,与新公司法所倡导的鼓励投资创业的初衷也相去甚远,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一人公司正常有序发展。 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考察,笔者认为,即使对一人公司强制审计的规定应予保留,新法在进一步修订时也应当补充“中小企业豁免”的制度。

2.我国《公司法》缺少关于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

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德国、法国、美国等国家在修改公司法时,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也承认一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也规定了股份的转让问题,但缺少股份转让只剩一个股东,以及一个投资者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随着我国民营资本规模化国际化的发展、证券市场的发展、理论的完善,我国应考虑在适当的时候确立一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

3.我国《公司法》缺少一人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及制衡机制的设计

一人公司的风险主要表现在股东的单一性容易造成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财产混同,股东对公司的不当操作等问题。这些风险存在的主要原因在于公司内部制衡机制的缺失。我国现行《公司法》只规定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缺少一人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及其制衡机制的法律规范。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应适用的规定。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由此看来,一人公司内部除了不设股东会外,应当设置董事会、监事会。但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像对国有独资公司那样明确规定一人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人员如何产生、出资人可否担任董事、是否需要有职工代表;监事会或执行监事如何产生,其如何独立行使监督功能。这些问题正是防范一人公司风险的关键所在,也是一人公司立法中的难点。法律的责任就是从风险产生的源头通过制度设计以防范风险的发生。一人公司股东单一性的特点决定了公司制衡机制的设计应侧重加强监事会或执行监事的作用,从一人公司的外部着手。可以考虑规定监事会或执行监事由职工或专业人员担任,为保证其不受制于惟一股东并能独立、公正行使监督权,建立董事、监事的责任追究制度。笔者认为还可以考虑借鉴法国的外部监督机构——会计监察人制度,规定规模较大的一人公司,必须聘任一名会计监察人,负责公司财务监督,并与股东负共同连带责任。

4.我国《公司法》缺少与一人公司某些强制性规定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各国的公司法一般都禁止一个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公司,并禁止一个自然人一人公司再设立一人子公司。同时还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的,所有的利害关系人均可请求解散违法设立的公司。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由于对违反此规定应承担何种责任并无具体规定,因而该强制性规定缺乏相应的法律保证。

5.我国《公司法》缺少一人公司信用体系建立制度

目前在立法上所确立的一人公司制度,从一定层面上讲所面对的风险比较大。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 一人公司将面对极大的困难,甚至会给企业的发展、交易安全的维护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带来相当严重的负面影响。而我国的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至今无信用立法,信用度还不高,公司丑恶不断见之报端,财会报表作假更是司空见惯。股东多元化的公司尚且存在失信问题,建立一人公司对信用体系的挑战性更是可想而知。为了保证一人公司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保护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国外一般都建立一人公司股东个人财产及信用危机、自我交易、关联交易等重要信息披露制度。这些制度对我国设立一人公司制度也有借鉴意义。设立一人公司股东个人财产公示制度,使一人公司信用危机、自我交易、关联交易等信息公之于众,能从法律制度上确保一人公司与其股东相互独立,从而促进一人公司规范运作。为配合公司信用体系的建设,笔者建议还应鼓励民间征信机构建立一人公司的信用档案,促使社会公众对一人公司的财产状况、信用状况了然于胸。这样既可保障一人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又可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从而形成多赢格局。

三、完善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建议

一人公司弊端确实有很多,但是即使是各国法律不承认其合法地位时,它同样以其他的形式存在,也无法对其进行有 效的制约。就我国来说,即使不承认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一人公司也同样大量存在,这已是不可以否定的事实。因此,应该在允许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一人投资设立 的一人公司时,也应该允许设立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一人公司。 我国可以采取单独立法和修改公司法等法律相结合的方式,对一人公司进行规制。下面就完善一人公司制度提出建议:

1.坚持严格的登记、公示及必要的书面记载制度

为了能够使一人公司的债权人在同公司交易时充分了解公司的状况,完全可以规定一人公司在设立时必须予以登记,并记载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上可供公众查阅。并要“严格 规定一人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禁止滥设一人公司”。当然要做到防止一人公司的滥设, 就必须强化登记机关的权力,实行实质审查主义,公示主义。像日本和德国公司法均规定了一人公司惟一股东的登记和公示制度。而且有的国家的 规定更为严格,不仅要求设立时要登记,还要求一人公司公开登记时起的运营状态。

2.实行最低资本金制度, 强化资本充实和维持义务

对于一人公司来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制度是非常重 要的。因为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法人,其对外的责任能力取决于 公司财产的多少。公司的注册资本也就成为了对公司对方当 事人的最低担保。在一人公司中最容易出现资本不实或资本 混同的问题,为了使最低注册资本具有实际意义,还应重视公司注册资本金的充实。资本充实义务的履行,无疑可使最低资 本金制度具有实际意义。强化资本充实义务主要使之股东要完全和适当履行出资义务,防止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在一人公司的场合中公司的资本极易流失使得成立后的公司成为 “空壳公司”或“皮包公司”,所以自公司成立后和解散前皆应力求保有相当公司资本的现实资产,这就需要从加强对公司的监督。但是这种监督不能干涉公司的经营活动,侵犯公司的 经营管理权。

3.确保一人公司财产的独立, 加强财务监督

针对一人公司存在的一人股东容易将公司财产转化为自 己的个人,应该建立严格的一人公司财务制度,加强对一人公 司的财务监督,严格禁止各种自我交易,杜绝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发生不清楚的状况。一人公司属于法人的一种,就必须保证其财产的独立,且严格和个人财产分离。在一人股东主观上存在恶意滥用了公司人格来规避税赋、债权或其他责任的时候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让一人股东承担无限责任,而判断一人股东主观上是否恶意滥用了公司人格的依据就是对 其财务的监督,而这就必须建立严格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公司财务制度,将公司每一笔业务登录在册,形成备忘录和年度财务报告,以便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查,减少公司财产被转移、隐匿的机会。

4.建立一人公司的债务担保制度

这是我国一些学者提出来的。这种制度主要是强化了股东个人的责任, 一人公司的股东除了以其出资额为现对一人公司承担责任外,在公司破产或解散清算时,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承担有限的担保责任。

5.对一人公司的权利能力进行适当的限制

由于一人公司中不存在传统公司内部的三大机构,造成一人公司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制约,对交易安全和经济秩 序的稳定不利,故对不同的一人公司应限定其从事一定范围的行业:国有独资公司应被限定在有关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垄断性、公益性行业或其他重大行业为宜;非国有的一人公司不得从事这些行业的生产经营;对于股东为外国人的一人公司的能力范围可根据维护国家经济独 立原则做出特别限制,防止其对我国经济安全和经济独立的危害。

6.实行公司法人资格否定制度

“公司法人格否定”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 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 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这也就是英美国家所谓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如果没有公司人格否认,公司必会成为某些人规避法律的工具。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使得股东在利益的驱动之下以公司为幌子,借自己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控制为手段,利用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混同,侵犯公司债权人、职工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美国公司法中公司法人资格否定适用的常见理由有:“制止‘欺诈行为’;制止‘非法行为’;制止‘虚伪陈述’;及达到‘公平’的目的。”这些对我们是很有借鉴意义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弥补了公司法人制度的固有缺陷,有效地防范了控制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逃避承担法定或预定的义务,维护了债权人和国家社会利益。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成为消除一人公司弊端的最后也是最有效的的法律措施。

参考文献:

[1]丁婷:《对我国一人公司的法律思考》.《固原师专学报( 社会科学版)》[J],2006. 7

[2]刘俊海:《一人公司制度难点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J],2005. 6

[3]化炜:《一人公司的利弊分析与对策》.《黑龙江对外贸易》[J],2006. 9

[4]黄彬林:《浅析一人公司的弊端及其制度完善》.《大众科技》[J],2006. 7

12.关于公司改制的申请 篇十二

“中医药重点学科人才培训班” (国家I类学分12分) , 学员学习经考试合格, 可申请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 有关事项如下:

1.请挂号寄来准确的以下个人信息, 不可缺项 (这是办证必备的要求) : (1) 姓名; (2) 身份证号; (3) 职称; (4) 专业; (5) 学历; (6) 通信地址; (7) 邮编; (8) 单位名称; (9) 联系电话。

2.考试方式:凡本刊读者认真学习了今年1、3、5、7、9期刊登的相关内容, 并按要求填写答题卡, 经判卷合格后, 即可获得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及相应证书。

3.办证费用 (含工本费和邮寄费)

(1) 邮局订户:请邮汇证书款40元, 答题卡及个人信息用挂号信寄至本杂志社, 信内勿夹现金。

(2) 本刊通联站订户:请邮汇证书款35元, 答题卡及个人信息用挂号信寄至本杂志社, 也可由通联站汇总办理, 信内勿夹现金。

4.截止日期:2 01 4年1 2月1 0日 (以当地邮戳为准, 杂志社每月集中办理一次)

5.汇款及答题卡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南小街领行国际1-2-1 7 03, 邮编:1 00061;收款人:《中国乡村医药》杂志社;汇款附言请注明:学分证书。

6.联系人:李颖;电话及传真:01 0-6 7 1 5 5 2 8 3

13.关于公司改制的申请 篇十三

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通过“三合一”体系认证,具有建筑装饰、钢结构、地基基础、市政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是集建筑、设计、房地产开发、建材经营等为一体的集团公司。可承揽工业、民用等大体量、高层次、大跨度、高标准、精装修的建筑施工任务。

公司注册资本8868万元,净资产近2亿元。拥有各类专业职称人员500多人,其中中、高级职称人员近200人,大中专毕业生超过400人,一、二级注册建造师近50人。公司有大型建筑机械设备400多台(套),年完成产值10多亿元。

近年来,公司依靠科技进步、强化管理,坚持走质量兴业之路。已创“白玉兰”杯、“钱江杯”等多项省市级优质工程,并荣获中国优秀企业、中国信誉企业示范单位、浙江省进沪施工优胜企业、浙江省重质量守诚信示范企业、浙江省建行特级信用企业、浙江省工商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浙江省档案管理达标先进企业等称号。

为了更好的做大做强企业,公司将申请企业名称变更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特此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如无不妥,请批复为盼。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4.关于公司改制的申请 篇十四

市委、市政府,市交通局:

我们是城区出租车的实际车主。近年来,随着城区建设的迅猛发展,人口的增加,出租车数量的供不应求,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带来了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中的严重不足,现有的挂靠公司力小单薄,无能为力,对出租车的管理没有切实可行的手段和措施,只有看之任之,抗事故风险能力极弱。由于上述原因存在,造成了经营管理上的大难题。比如诸多常见的挑客、拒载,宰客、不打表乱收费以及车辆带病运行,车身脏、乱、差,安全事故频发、违规停靠、非法营运泛滥,客运市场无序竞争等现象让出租汽车行业饱受诟病,从而导致乘客意见大、投诉案件多、严重的损害了城市形象,造成了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为彻底改善现有状况,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提升城市形象,更新管理观念,打破挂靠公司旧的管理体制,切实解决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中深层次的矛盾问题,改善营运环境,实现现代经营管理。经过,我们全体车主充分讨论、协商、论证、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交函运〔2009〕336号文件关于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出租汽车行业的若干意见》第13条“发展规模化经营。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车主入股等方式,按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公司。实行公司化经营”的精神,以及四川省绵阳市在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中探索出新思路,新举措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城区实际,彻底改观出租车营运环境,营运形象,创造良好的营运氛围,为城区增光添彩,让政府放心、百姓 满意。拟成立一个具有现代化管理的完全公司化经营的出租汽车股份制公司,具体方案如下:

一、彻底消除挂靠经营,组建全新经营模式。将出租车全体自愿车主作为股东,组建公司。其车辆产权与经营权作为投资股本,以车代股,车主认股不认车,“两权归企”,实行完全公司化经营,统一管理。

二、制定现代制度,强化科学管理。对安全生产和营运管理业务,实行全天候统一管理单车监控,制定和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以及具有可操作性的现代管理和营运制度。

三、任用德厚技高人才。依法依规,按照有关规定在城区内招聘一批高标准、高素质、高技能的驾驶人员,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驾驶员队伍。

四、公司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工商登记,建立相应内部管理机构,严格自律,遵章守纪,有序地依法经营。

五、按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之有关规定,搞好企业员工社会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体系,足额投保各种社会养老保险。

成立公司是我们的迫切愿望、强烈要求,特此申请。请求政府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批准为感。公司成立后将是一个经得起市委、政府、全体市民检验的具有现代科学管理,高度文明的出租汽车企业。

呈:中共市委、市政府,市交通局。请批示。

15.关于公司改制的申请 篇十五

本次继续教育项目名称:“中医临床诊疗技术培训班”, 学员学习经考试合格, 可申请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 (国家I类学分10分) , 有关事项如下:

1.请挂号寄来准确的以下个人信息, 不可缺项 (这是办证必备的要求) :①姓名, ②身份证号, ③职称, ④专业, ⑤学历, ⑥通信地址, ⑦邮编, ⑧单位名称, ⑨联系电话。

2.考试方式:凡本刊读者认真学习了今年1、3、5、7、9期刊登的相关内容, 并按要求填写答题卡, 经判卷合格后, 即可获得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及相应证书。

3.办证费用 (含工本费和邮寄费)

(1) 邮局订户:请邮汇证书款40元, 答题卡及个人信息用挂号信寄至本杂志社, 信内勿夹现金。

(2) 本刊通联站订户:请邮汇证书款35元, 答题卡及个人信息用挂号信寄至本杂志社, 也可由通联站汇总办理, 信内勿夹现金。

4.截止日期:20 15年1 2月1 0日 (以当地邮戳为准, 杂志社每月集中办理一次)

5.汇款及答题卡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南小街领行国际1-2-1703, 邮编:100061

收款人:《中国乡村医药》杂志社;汇款附言请注明:学分证书。

6.联系人:李颖;电话及传真:010-67155283

16.关于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思考 篇十六

[关键词]一人公司;债权人;法人人格否认

我国2006年1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做出了特别规定,从注册资本、再投资、法人人格否认等方面对一人公司的债权人进行了特殊保护,但笔者认为仍然存在不足之处,规定过于简单,对一人公司的债权人保护存在隐患。

一、注册资本较低

在出资方面,我国新《公司法》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高7万,而且要求投资者“实缴”、“一次交清”。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作用,但是笔者认为与公司有限责任给一人股东违法操纵带来的巨大利益相比,只能是杯水车薪。法律不断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市场,不断的降低市场准入的门槛,已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是在公司法人人格的制度框架下,较低的注册资本却无形中成为了很多人规避责任的途径。一人公司合法化后各地纷纷涌现的一人公司现象,可以说在短时间繁荣了市场,但是市场的长期繁荣需要实力的保障,到底现在有多少一人公司存活下来,他们为市场提供了多少效益,值得研究。

二、再投资限制笼统

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规定从几个方面保护债权人利益。第一,一人公司大多是由一人股东负责经营和管理,为了使该一人股东的利益与公司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全心致力于公司的发展和壮大,公司法限制该一人股东对外设立新的一人公司。第二,一人公司出现股东滥用权力、过度操纵公司的可能性比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大很多,因此,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限制该一人股东对外设立新的一人公司,其实是将一人股东的个人全部财产作为其避免滥用权力、过度操纵公司的担保。笔者认为,此规定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仍有待完善之处:假设一人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再投资对外设立新的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此时该自然人也有可能参与该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和经营,其财产也要为该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过度操纵提供担保;或者一个法人在投资设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后,又对外投资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此时,该法人要经营、管理两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其法人财产要对两家公司提供“担保”。这些情况的产生对债权的侵害是同样的。

三、组织机构单一

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但是一人公司从本质上仍然属于公司,享受公司有限责任的种种裨益,从权力制约上一人公司甚至比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更需要规制以达到公司内外部利益的平衡,一人公司在与传统公司法社团性基础的理论相背离的情形下,却必须适用现行法为社团性公司设计的一系列法规,我国一人公司也不例外。我国一人公司没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其一人股东可以同时担任董事、监事、经理、财务等职位,该股东的意志披上法律的外衣成为股东会的决议,该股东即使自我交易、自己代理及双方代理、竞业等需要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均可由该单一股东做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即可。由此看出,我国虽然承认了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但是对于一人公司的组织机构和权力制衡规定却一片空白。在一人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下,这些制度的欠缺对于公司的债权人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法律在这里过分的强调了市场繁荣却忽视了市场安全。

四、过程监管缺乏

新《公司法》对于一人公司过程监管几乎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相同。我们“窥一斑而知全豹”,仅从公司的财务会计监管来了解:两类公司都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但是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了股东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知情权并同时制定了此知情权的保障途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股东知情权的担忧,但是否可以考虑赋予一人公司债权人知情权,在债权人会议时向债权人公开公司的财务会计情况?对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法定的公积金为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任意公积金没有限制,而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当中,实际上一人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可以由股东决定。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一人公司同样缺乏这方面的约束,使得一人股东实际上拥有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解聘权,此“生杀大权”决定了一人股东对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会计师事务所实际上要“看股东脸色”,在一定程度上对其报告的客观性有所影响。

五、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模糊

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一人公司的适用上看,新《公司法》有了巨大的突破,该突破在于采用了

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但是,即使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有了完美的结合,我们也不能高枕无忧。因为我们看到,首先,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一个事后的补救制度,法律的作用不仅仅是惩罚,还有预防;其次,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个案的否认,而财产混同不是只损害个案中债权人利益,对公司所有的债权人的利益损害是同等的,仅仅对提出主张的个案进行了法人人格否认,对其他债权的损害却还在继续中;最后,公司法对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举证责任倒置仅规定了财产混同的情况,而未提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过度操纵公司等现象的举证责任倒置,事实上股东滥用权力、过度操纵在一人公司中极为普遍,此类行为所导致的结果可能是公司财产流失而不一定是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因此现行法律的规定不全面,应当考虑完善。

[参考文献]

[1]赵德枢..一人公司详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王天鸿.《一人公司制度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徐涛.浅论对我国一人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法制与经济,2008,(1).

[4]刘斐.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潜在风险及其立法防范.法制与社会,2008,(6).

[作者简介]洪冬,鸡西大学。

17.关于构建公司邮件办公系统的申请 篇十七

公司领导:

为提高公司各部门工作效能,建设开高效型企业,提高办事效率,降低费用成本,推进公司现代化建设进程。

一、邮件系统的优势

1、无纸化办公:通过邮件系统的导入对现有日常办公中的信息发布、内部通信、流程审批、文档管理、企业管理等进行统一的信息化管理,真正意义上实现无纸化办公

2、节约运营成本:改善了公司信息发布的效率。发文等文件累事务工作逐个部门找人签字的繁琐工作,现在可以通过邮件系统快速解决。减少报销时间,减少纸张用量,完善文档管理,完善行政资源管理,提高办公效率。

3、实现异地企业内信息的传递:出差可通过手机端,电脑端等多手段,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传递和反馈。

二、传统办公方式的劣势

1、文件归档、存储与检索能力差。

2、收发文件较多,容易出现文件遗失问题。

3、大量的文件下发过程需要专人进行跟踪,经常因一两个人外出而影响整个文件的执行,浪费人力且效率低下。

4、工作的相关资料不能有效和统一的管理,不能完整的保存并归档。

5、缺乏统一,高效,便捷的信息展示平台。

三、项目技术方案

1、腾讯租用服务器与域名,报价:50个用户,7250元/年;

2、网易租用服务器与域名,报价:50个用户,7200元/年;

3、新干线服务器与域名,报价:50个用户,3500元/年。我公司现阶段人员较少,规模不大,所需办公模块应用不多,建议使用新干线方案。

四、项目推进计划

项目计划2015年5月开始实施,1个月内完成上线,并根据企业相关业务流程不断优化。

以上是关于公司邮件办公自动化系统项目的启动申请报告,妥否,请领导批示。

上一篇:医疗安全奖罚制度下一篇:外贸英语函电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