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社保申报流程

2024-10-05

深圳社保申报流程(通用7篇)

1.深圳社保申报流程 篇一

一、办理条件

⒈员工按规定在深圳市参加了社会保险,其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或住房公积金帐户积累了一定的金额。

⒉员工已按规定办理调出或户口迁离手续。

⒊员工本人前来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

二、须提供的资料

⒈提供填写完整的《深圳市企业户籍员工转移社会保险金申请表》或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转保证明(《申请表》或单位证明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章)。

⒉失业人员或在社保个人窗口缴费的人员,无须提供《申请表》或单位证明,但要提交一份转保申请书(申请书上必须有本人的签名和指模),失业人员还须出示失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⒊出示深圳市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份,如是第二代公民身份证,还须复印身份证背面一份。

⒋《调动通知书》及《户籍迁移证》或已注销的户口簿(验原件,留复印件各一份)等。

⒌如员工调离深圳时间较长,无法提供原深圳市身份证、《调动通知书》、《户籍迁移证》或已注销的户口簿等资料的,可持异地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两份)、新户口本(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及所属地派出所证明前来办理。

⒍提交《职工社会保险证》或《深圳市劳动保障卡》。

⒎员工个人缴费清单1份(打印从员工参保第一个月到最后一个月的缴费纪录,可在所在区社保管理处打印或在个人服务中心商务中心打印)。

⒏转入地社保机构接收函(接收函上须注明帐号户名、开户银行全称及开户帐号)。

⒐受委托代办转保事宜者还须提供由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书上须有委托人的签名及指模,并加盖委托人单位的公章,或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张;有医保或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的,要提供委托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注:开户不满一个月的银行存折和银行卡不予受理),并填写转帐申请书一式两份。

三、办理程序

⒈员工或代办人凭身份证和《申请表》取号排队。

⒉填写银行“借记卡”申请表,复印资料,打印清单,静候叫号。

本地宝重要提醒:网友反映,现在退社保还要求提供四大银行的银行卡(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并且最好不要在退保的八卦路附近办理,因为附近的银行都要求提前三天预约的(就是为了防止专门为了退保而办卡的)。招行的卡都不行的。

⒊听到叫号后到指定窗口打印转移社会保险金单据。

⒋核对无误后在三联单上签名并按指模,注明联系电话。

⒌到财务窗口领取养老保险转出单据,养老帐户金额由社保机构负责转入员工调入地社会保险机构。

⒍在员工本人前来办理转保业务的情况下,员工还须到银行窗口领取银行借记卡(卡内存入医保、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余额);在由代办人前来办理转保业务的情况下,代办人提供委托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并填写转帐申请书一式两联后,在财务窗口另外领取一份结算单据,由社保机构负责将医保和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余额汇入上述帐户。

2.社保各项报销申报流程 篇二

一、门诊

(一)、使用医保卡到门诊看病,实时结算,无需报销。(二)、无医保卡到门诊看病,请使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医疗蓝本)。

1、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个人选择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A类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急诊费用。

2、门诊起付线:一个自然内发生的普通门诊急诊费用累计超过1800元。

3、报销比例: 1800元以上的部分,医院70%,社区90%,封顶线:2万元。

4、所需材料:

 身份证原件;

 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

 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  普通门诊、急诊收费的收据原件、 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处方的原件(处方按日期粘贴在收据后面)。

5、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当月费用次月提交,当年费用需在次年1月前提交。

6、经办流程:一个自然内累计超过起付标准,单位经办人将所有单据录入企业版软件,将生成的电子信息及报表申报到医保中心,医保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支付报销费用。

二、住院

1、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个人选择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A类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

2、住院起付线:一个自然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300元,以后每次650元。

3、报销比例: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7%,三级医院85%,住院累计报销30万元。

4、经办流程:就医时请使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如单位足额交费,个人只需交纳部分住院预付金,即可办理住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要符合医疗保险的范围,出院时医院与个人结算清自费部分金额,统筹基金报销金额由医院与区医保中心结算。

 生育

一、生育津贴

1、所需材料:

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注:以上复印件必须用A4纸。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生育津贴费用。

符合享受晚育(满二十三岁)奖励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在《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中选择享受晚育津贴的对象,且夫妻双方本人签字确认,并由双方单位盖章。

夫妻双方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女方单位填报《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已参加生育保险,且由男方享受晚育津贴,则男方单位须填报《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并进行申报工作。

二、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

1、所需材料:

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  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 所有收据、处方(中、西药费)原件,按日期先后顺利整理齐,(诊疗费4元可报销);

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参保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生育医疗(产前检查)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住院费)

1、所需材料:

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  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 所有收据、处方(中、西药费)、住院费用明细、住院结算清单的原件,按日期先后顺序整理,(诊疗费4元可报销);

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于每月1-20日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 工伤

1、所需材料:

 《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复印无效;  《诊断证明书》及门诊(住院)病例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受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

3、经办流程:

 申请: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上报社保中心;

 受理:工伤认定科接到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单位经办人在30日内补齐材料;

3.关于社保基数申报流程案例 篇三

20XX年社平工资的300%(13428元)作为社保基数上限;

待20XX年社平工资公布后,统一进行补差,补缴社保费差额,补发社保待遇差额。

三、社保基数延迟申报或者不申报并没有什么影响?

错。社保基数未申报前,将暂停社会保险费缴纳,同时暂停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生育津贴、住院津贴、工伤赔偿等)。情节严重者将收到人社局相应处罚措施并计入企业征信档案。(之前文章提到过,详情见重拳整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待20XX年社保基数申报完成后,补缴社保费用,补发社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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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深圳社保医保转出外省办理流程 篇四

1.请问2010年7月1日开始医保也可以随养老保险一同转移到外省吗?

2.转入城市是户口所在地,本人暂无工作单位,可以办理社保转入手续吗?

3.办理流程?

回答的越详细越好,不胜感激。

推荐答案

一、法规依据: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

二、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

三、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2、社会保障卡原件

3、《深圳市企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申请表》或单位离职跨省转移证明

四、办理转移部门:

1、特区内参保人到个人服务中心(福田区八卦二路513栋)办理

2、特区外宝安、龙岗参保人到单位参保所在的社保机构(包括分局和社保管理站)办理宝安分局地址:宝安区新安二路社保大厦二楼

龙岗分局地址: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8031号

相关附件: 流程图.doc

相关附件: 深圳市企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xls实现跨地区顺畅转续 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答记者问12月22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决定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近日,本报记者就贯彻实施《暂行办法》的问题,采访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记者:近几年,社会保险关系,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已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据我所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就此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工作,2009年初还向全社会公布了相关政策要点征求公众意见。现在,《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实施了。您怎么认识这一举措的意义和影响?

负责人: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历经20多年的改革、完善,目前已经覆盖了2.32亿人。按照制度规定,劳动者在什么地方就业就在什么地方参保缴费,他们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与其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额多少密切相关。这种“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机制,在同一地区稳定就业的劳动者中得到普遍实现和认同。但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劳动者来说,在不同地区参保,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还不能顺畅地转移接续;特别是总规模已达1.5亿人的进城农民工,许多人在不同城市和多个时段就业参保,而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使他们在进入养老时利益受损甚至无法得到制度保障。也就是说,多缴多得的机制在他们身上没能实现。这无疑降低了这些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这也是农民工在离开一个城市时选择“退保”的主要原因。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国务院要求在2009年“制定出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惠民政策的体现,是一件利民生的好

事,顺民意的实事。我们可以从3个方面来认识它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一是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暂行办法》规定,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得提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也要按照这一原则处理。这就真正、全面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二是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的养老保险长期实行较低层次的基金统筹调剂制度。

随着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特别是2009年全面实现了省级统筹,劳动者在省内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了制度和体制的基础。《暂行办法》明确了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进一步打破了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垒,必将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也是向着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三是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或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只要参保缴费并达到规定条件,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这对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就业,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具有深远影响。

记者:我们在调查采访中了解到,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非常复杂,涉及到多方面利益关系,既有城镇职工的跨地区流动就业问题,又有农民工往返城乡就业问题;既有各地区明确责任的问题,又有资金调剂平衡问题;既有劳动者就业时的权益累计问题,又有退休时的待遇计算问题。《暂行办法》是如何把握和处理这样纷繁复杂的矛盾的?

负责人:处理复杂矛盾,关键是相关各方要明确目标、统一认识。在《暂行办法》的拟订论证过程中,各方面逐步形成了共识,就是要从制度上、体制上根本解决跨地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问题,并为此确定了4条基本原则:一是保障性原则。所有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劳动者,在流动到异地就业并继续参保时,都应当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保障其已参保缴费形成的权益不受损失。二是公平性原则。流动就业人员,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不论是何种户籍,不论曾经在几个地方流动就业参保或间断性就业参保,都应当保障其同样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三是唯一性原则。劳动者在多个地方流动就业,但其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时期应当是唯一的,而不能是多重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应由一个地区统一支付。四是平衡性原则。支付流动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金责任,由各流动转移地通过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部分单位缴费予以分担。

记者:《暂行办法》一共13条,其中有一些很专业的表述。您能不能简单明了地阐述一下,重点是解决哪些问题?

负责人:主要是解决4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跨省转移接续问题。目前,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已经实现或正在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重点,是通过明确规定全国统一的转移资金量、各地责任范围和转移接续程序,实现劳动者在跨省流动就业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第二是异地权益认同问题。《暂行办法》通过规定全国统一的政策,解决了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参保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和累加的问题。第三是解决农民工退保问题。农民工在城镇就业,流动性特点比其他群体更为突出。在他们返乡或中断就业时,今后是不是还回到城镇就业、什么时间回来、到哪个城镇就业,都不确定,加上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顺畅,农民工很难对自己的未来有明确和稳定的预期,因此出现了大量退保的现象。《暂行办法》通过明确城乡一视同仁、权益累加计算的政策导向,给了农民工一个长期稳定的预期,这样,农民工离开城镇时就不用再退保,从而减少了养老保险权益的损失。第四是管理服务方便群众问题。劳动者流动就业,涉及到全国各个地区。如果让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自己往返不同地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费时费力,十分不便。《暂行办法》规定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同时,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还公布了全国县级以上所有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供相关人员查询自己的参保缴费和转移接续信息。这体现了以人为本,大大便利了群众。

记者:据我们了解,原来规定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暂行办法》规定,除了转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12%的单位缴费。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调整?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现在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为工资基数的20%,为什么不全部转移,而只转一部分?这会不会对流动就业人员权益造成损失?

负责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原有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从实践情况看,转入地要承担将来发放转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责任,完全不转单位缴费,长期支付的资金压力较大;而如果单位缴费全部转移,转出地当期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负担过重,也难以承受。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少部分地区低于20%。这样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主要是依据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计算的,与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量没有直接关系;因此,确定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是为了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关系,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记者:我注意到,《暂行办法》规定跨地区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单位缴费,都以1998年1月1日作为一个临界时点,前后不同。这是什么原因?

负责人:这是因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一个“地方先探索试点、尔后全国规范统一”的过程。1997年以前,各地的养老保险在探索“统账结合”模式时,个人账户规模差异较大,高的达16%,低的为3%;单位费率也高低悬殊。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件,明确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为11%(2005年进一步统一调整为8%),同时对单位缴费比例提出了统一要求。因此,《暂行办法》规定,对单位缴费从1998年1月1日起计算转移;对个人账户资金,在这一时点后计算转移全部储存额,而在这一时点前,只计算转移个人缴费部分,即不转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这样对各地转移就业人员比较公平。

记者:劳动者一生在多个地区流动就业并参保缴费,当他们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应当在哪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负责人:这是《暂行办法》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过去,由于地区之间职责不清,个别转出地和转入地有相互推诿的现象。《暂行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即: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总之,要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比如,一个江西的农民工,先后在福建、广东、浙江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国家法定待遇领取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他在3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的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3地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江西省。但如果他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浙江,那么就由浙江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浙江省。

记者:流动就业人员在多个地区参保,各地的工资水平高低各不相同,他们最后的基本养老金应当如何计算?

负责人: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一定系数计算,这对流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劳动者都是一样的,只要多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这部分养老金水平就高。对基础养老金的计算,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就作了统一规定,即以本人各缴费工资与本地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应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由此计算出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再与本地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平均值,作为计发其基础养老金的基数;缴费满15年发给基数的15%,多缴费1年多发1%。《暂行办法》坚持了这一计发办法,只是进一步明确了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参保地的各缴费工资要与最后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这既保证了全国政策的统一,又是一种相对简便的方法。

记者:对部分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设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是怎么一回事?

负责人:对于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流动就业的,一般来说,他(她)们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经不可能在新参保地缴费满10年,因而也不可能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所以,《暂行办法》规定,对这部分人员,除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之外,原则上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而在原参保地保留其关系。同时规定,可在新就业参保地为其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都转回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累计计算其参保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减缓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载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也使这部分人员异地就业参保有了保障,可以增加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权益。

记者:《暂行办法》实施后,基层社保经办机构几乎每天都要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承担了很大的责任和繁重的工作。怎样才能实现办理工作的规范化,提高时效和便民程度?

负责人:实施《暂行办法》是全国统一的行动,我们已经拟定了各级社保机构经办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的统一规程。其中最重要的是4个环节:第一是发凭证。农民工离开原就业地,只要本人有要求,就要及时发给全国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这是农民工累计养老保险权益的“存折”,也是政府对劳动者郑重承诺的载体。第二是接电话。我们已在网上公布全国所有县级及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转移接续工作的联系电话,要求各地必须确保电话畅通,只要事关转移接续,就要认真接听和办理。第三是办手续。流动就业人员在新就业地参保缴费,本人提出转续申请,相关就业地社保机构必须按《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续手续,不能延误,更不能相互扯皮推诿。第四是转资金。各地必须坚决执行《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资金转移基数和比例,实现“全国一盘棋”。在此基础上,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随时随地查询本人参保缴费信息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记者:有些农民工返乡后不再返回城镇就业,对他们过去在城镇参保缴费的权益,有什么保障措施?

负责人:对回乡后不再返城就业的农民工,《暂行办法》规定的总原则是,其在城镇参保缴费的记录和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计发基本养老金;如果没有满足规定条件,也可以把城镇参保的相关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总之是不让他们已有的权益受损。但鉴于新农保制度刚刚开始试点,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城乡间的具体衔接政策,国家将另行研究制订。

主要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5.深圳工伤鉴定、认定申报流程 篇五

【参考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发文字号】:GB/T 16180-

【生效日期】:5月1日

【标准简介】

11月2日,国家发布《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标准共分十级,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查询人员可通工伤情况对比《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确认所属工伤等级。

工伤认定与鉴定流程

【受理机构】: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理部门】:工伤保险科或各区社保管理站

【咨询电话】:12333

工伤认定流程

【申报】

所需资料:《工伤认定申请表》、首诊病历本、身份证、劳动合同(或暂住证、工作证、工卡)、旁证材料。

1、单位申报:发生工伤(死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应产即将伤者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于30日内书面向工伤保险部门报告伤(亡)事故情况并提交上述资料;

2、个人申报:单位未在限期申报的,个人可在伤(亡)事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向工伤保险部门提交上述资料并报告事故情况。

【受理】

1、确诊之日起一年内,未提出申请的,将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2、资料不齐的,工伤保险科将出具《收件回执》和《补齐材料通知书》告诉申请人补齐资料;

3、资料齐全并符合相关法规的,工伤保险科将受理申请,并发出《受理回执》给予申请人。

【调查】

1、工伤保险部门将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单位、员工或家属须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

2、单位有意隐瞒伤亡事故真相,提供虚假证据材料或拒绝配合调查的,工伤保险部门可以拒绝支付该项工伤保险待遇,转由用人单位负担。

3、个人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将收到《关于伤亡事故处理的通知》,并且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相反证据供调查人员核实,未能提供的视为事件认可。

【认定】

1、工伤保险部门应在正式受理后60日内做出认定结论,开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并对仍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开出《深圳市工伤员工医疗期告知书》,通知用人单位、员工或其亲属。

2、对认定为工伤并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同时开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帐通知书》和《深圳市工伤保险住院结帐单》,通知工伤约定医院允许其记帐医疗(门诊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先垫付,医疗终结后到工伤保险部门核销)。

3、对认定为工伤并需要治疗的未参保职工,则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销。

劳动能力鉴定流程

【受理部门】: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所需资料】:工伤认定书、病历资料、鉴定申请书、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被鉴定人一寸彩色照片2张。

【流程】

1、申请人提交资料;

2、资料齐全,符合条件下达《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

3、申请人携带通知书到指定时间、地点进行鉴定;

4、申请人凭回执和身份证到原鉴定医院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鉴定结论;

6.深圳社保申报流程 篇六

(一)首次资助申请审批流程

(二)后续资助申请审批流程

备注:

(一)申请条件:

1、在我区工作并已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3 年以上;

2、已获得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给予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资助。

(二)资助标准: A 类人才可享受150 万元奖励补贴;B 类人才可享受100 万元奖励补贴;C 类 人才可享受80 万元奖励补贴。A、B、C 类人才是指根据《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

确认办法(试行)》、《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试行)》经市人力资源保

障部门认定的相应等级人才。

(三)申请材料:

1、首次申请海外高层次人才资助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套资助申请表》;

(2)我区企事业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人被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为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证明材料;(4)申请人已享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奖励补贴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在我区缴纳3 年以上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6)海外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7)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海外高层次人才后续资助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套资助申请表》;(2)在职工作证明;(3)当年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4)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放奖励补贴的证明;(5)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受理部门:区人力资源局(受理窗口设在区人才服务中心,地址:深 圳市宝安区宝城48 区上川一路60 号,电话:27788501)。

(五)受理时间:首次受理时间为获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奖励的次季度,后续资助受理时间为首次资助获批的次年第一季度。

7.深圳社保问答 篇七

1、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要注意什么?

(1)网上申报时要分清单位的组织形式是公司还是个体户,需正确选择类别。如果组织形式是公司,《深圳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上“缴交社会保险费账号的开户银行账户”必须填写单位的对公银行账户;如果组织形式是个体户,《深圳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上“缴交社会保险费账号的开户银行账户”可以是个体户负责人的个人银行账户。(2)《深圳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需法人签名并盖单位公章。

2、单位参保状态异常该如何处理?在办理“单位恢复参保”业务时,要注意什么?

单位参保状态异常通常是因欠缴社会保险费造成的,单位应尽快到企业征收窗口结清欠费,并办理恢复参保手续。

在办理“单位恢复参保”业务时,要注意所提供的单位营业执照与组织机构代码证必须在有效年审期限内。

3、外籍人员(包括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参保,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外籍人员需通过单位参保,参保时需带以下材料到企业征收窗口办理(注: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1)《深圳市社会参保登记/变更申请表(职工及个人缴费人员)》(加盖单位公章);(2)外国人需提供有效《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或《外国常驻记者证》原件及复印件;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不需提供此项;(3)港澳台人员需提供有效《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专家身份在深圳就业的,需提供《港澳台专家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有效证件:外国人需提供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需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台湾居民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能否给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参保?会有什么后果?

不能。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包括给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参保、伪造虚假材料参保),或者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行为无效。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金按原缴费渠道予以退还。用人单位有过错的,由市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处以违规人数每人1000元的罚款,并将用人单位的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单位员工的医疗保险参保类型能随时更改吗? 不行。用人单位可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形式(一档、二档、三档),用人单位为员工选择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形式,在医疗保险(从当年7月1日到次年6月30日)内不得变更。

6、注销中国境内户籍的人员能否沿用原身份证件参保?

不能。我市参保人在正常参保期间注销了境内户籍(含深圳户籍),迁往国外或台、港、澳地区的,不得使用已注销的境内身份证件继续参保,其继续参保的社会保险关系无效;仍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凭外国人、港澳台人士就业登记证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到社保窗口办理信息变更及继续参保手续。

7、单位员工的身份证号码已被其他人占用参保,该怎么处理?

单位经办人需填写《深圳市社会参保登记/变更申请表(职工及个人缴费人员)》(加盖单位公章)并携带员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企业征收窗口申请调查。

8、单位可不可以为员工在网上办理“身份证号正常升位”业务?

可以,单位用单位的社保编号和密码登录企业网上申报系统→单位企业信息变更→员工信息变更→其他信息变更→身份证号正常升位,进行操作就可以了。

9、女性参保人变更参保身份(由工人变成干部或由干部变成工人),会影响退休年龄吗?

会,女性参保人身份是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是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

10、参保人办理“身份证号变更”业务,如果需要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要注意什么?

需出具公安部门身份证号码变更专用证明,且证明上的公章应为公安部门户籍专用章。

11、参保人如何查询社保缴纳情况?

有三种查询方式:(1)致电12333查询;(2)通过社保金融自助终端机自助查询;(3)登录社保服务个人网页http://e.szsi.gov.cn/siservice/,注册后,可查询社保缴纳信息及办理相关业务。

12、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三档与之前的综合医疗、住院医疗及农民工医疗有什么差别? 医疗保险一档、二档及三档分别对应之前的综合医疗、住院医疗及农民工医疗,但缴费比例及待遇享受上略有不同。

第二部分:单位社保费征缴类

1、如何将养老保险关系从外地转移到深圳?

填写《深圳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结算申请表》(单位员工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参保人员需本人签名),并携带外地社保局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到所属的社保分局征收窗口办理。

2、外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深圳时,发现某个时间段,参保人在外地和深圳都有参保缴费,该怎么办?

参保人需选择退掉一个地方的重复缴费时段,并提供以下资料:

(1)《深圳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结算申请表》(单位员工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参保人员需本人签名);(2)《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外地社保局开具);(3)身份证和社保卡(验原件、收复印件);

(4)书面申请书(需要说明退掉哪个地方的重复缴费时段);

(5)银行卡或存折(需要深圳中行、农行、工行、建行四大国有银行开户的,验原件、收复印件);

(6)如果选择退深圳的缴费,还需要填写《深圳市社会保险补退/合并申请表》(单位员工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参保人员需本人签名)。

3、原行业统筹企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能不能转到深圳?

如该行业统筹企业在我市登记注册或地址在我市,且该人员已离开行业统筹企业,并已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后可以申请将原来的行业统筹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

4、如何将社保关系从深圳转移到外地?

提供参保人的身份证原件,到就近的社保部门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然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到接收地社保局申请办理转移。

5、打印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是不是说明社保关系已经转出深圳?

不是。《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只是表明参保人在深圳的参保缴费情况,只有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到接收地的社保局申请办理转移,才能将社保关系转出深圳。

6、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后如何办理公积金销户提取?

公积金业务不属于我局业务,参保人需咨询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12329)或前往办理销户提取的银行窗口咨询。

第三部分:养老保险类

1、符合什么条件,才能按月享受深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1)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

2、深圳企业职工按月享受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申领时间是什么?

在达到退休年龄当月的任意一个工作日,向参保关系所在地社保分局养老保险科提出申请。如果符合条件,则从受理申请的次月开始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如未及时申请办理的,此前的养老待遇不予补发。

3、深圳企业职工如何申领按月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

(1)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社保分局养老待遇审核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并签收受理回执、收件回执;

(2)受理申请的次月,本人持收件回执和身份证到社保分局养老保险科签收《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养老保险待遇决定书》;

(3)签收《决定书》后采集指纹,并制作退休证。

4、深圳企业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1)《深圳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原件一份;(2)有档案材料的员工,提供本人档案材料;

(3)经本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正式调入本市的员工或属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需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身份证、户口本、深圳开户的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仅限中行、工行、建行、农行、深发展/平安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5)属归侨的人员还应提供市侨务机构出具的归侨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6)获得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提供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和评审材料。

5、符合什么条件才能领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6个月的参保人或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6、供养亲属具体是指哪些人员?

供养亲属是指:死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靠死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面情形之一:(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7、非因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要由谁来办理申领手续?

由死者法定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办理,法定继承人也可委托他人来办,需提供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四部分:医疗及生育保险类

1、参保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停交或欠交医疗保险费,什么时候停止享受待遇?

参保人办理了参保手续,自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后次月的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每月20日前申报参保的,按当月参保处理;每月20号后申报参保的按次月参保处理。参保单位、参保人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但可以继续使用社保卡(个人账户)余额。

2、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员工医疗保险缴费中断,医疗保险待遇怎么核算?

用人单位应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而未参加的,其员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用人单位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并补缴相关费用后,参保人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办法支付。

3、如果医疗保险缴费中断,连续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连续缴费年限是参保人在本市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连续时间。参保人在医疗保险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时间合并计算;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员工参加医疗保险,在补缴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后,补缴前后的参保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参保时间。

4、参保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或基本医疗保险三档),能享受门诊待遇吗?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及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在本市绑定的社康中心看门诊(含急诊),享受以下待遇:

(1)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费用,分别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

(2)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的费用,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单项最高不超过120元;

(3)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批准转诊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或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急诊抢救门诊医疗费用,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本条第(1)、第(2)项规定支付费用的90%报销。需要说明的是,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内(从当年7月1日到次年6月30日)支付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5、社保卡(个人账户)里的钱可以在药店买药吗?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本市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可用于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

6、社保卡(个人账户)里的钱可以给家人使用吗?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的钱超过本市上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就可以为其已参加我市医保的父母、配偶及子女支付一些指定的医疗费用,这种途径称为“家庭通道”。使用“家庭通道”的方式为:进行了社保卡家庭成员关联、被授权人的个人账户必须为零或无个人账户,就医时只刷被授权人的社保卡即可使用授权人的社保卡个人账户余额。

7、要进行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关联,如何操作? 有三种方式:

(1)登录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http://e.szsi.gov.cn,进入社会保险服务个人网页按提示自行关联(该网页需要先注册,注册成功后方可使用);

(2)授权人凭本人身份证、社保卡以及家庭成员的社保卡到所属社保分局医疗与生育保险科办理关联;

(3)在医院医保办或社康中心通过网上医院进行关联。

8、自行到市外医院住院,产生的费用能报销吗?

能,参保人未办理转诊、备案在本市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市外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分别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支付标准的90%、70%支付(住院起付线为1000元)。

9、在市外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可以报销吗?

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备案的,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属于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可以凭发票、清单及病历到所属社保分局报销,在个人账户余额中扣减。

10、在本市参保但长期在外地生活,想在外地看病应该办理什么手续?

本市户籍参保人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在市外长期居住的,可在其长期居住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向所属社保分局备案。

本市直通车企业参保人长期派驻在市外工作的,可在工作所在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向所属社保分局备案。

11、参保人除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还参加了其他地区的医疗保险,报销过的发票可以再拿来深圳报销吗?

不能。参保人应当凭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申请报销,对已报销过的凭证不予审核报销。如参保人有购买商业保险机构的医疗保险的,请先到社会保险机构报销后,再到商业保险机构报销医疗费用。

12、办理了门诊大病认定登记,可以享受门诊大病待遇吗?

享受门诊大病待遇时间与门诊大病认定申请时间或社保机构核准门诊大病时间挂钩: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从其门诊大病认定申请之日起享受门诊大病待遇;连续参保时间未满36个月的,从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门诊大病之日起享受门诊大病待遇。

待遇支付比例与连续参保时间挂钩:连续参保时间未满12个月的,支付比例60%;满12个月未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75%;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90%。如参保满36个月,地补基金支付记账比例90%;不满36个月的,地补基金支付记账比例为80%。在2013年12月31日前已核准的门诊大病,待遇按原标准执行。

13、医疗保险中断参保影响哪些医保待遇?

每个医疗保险(从当年7月1日到次年6月30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按参保人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确定,连续参保时间不满半年的、满半年不满1年的、满1年不满2年的、满2年不满3年的、满3年不满6年的、满6年以上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是本市上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倍、2倍、3倍、4倍、5倍、6倍。参保人在1个医疗保险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在医疗保险内累计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参保年限,将影响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我市目前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连续缴费6年以上的参保人可享受最高30多万元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但参保不到半年的参保人只可享受最高6万余元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制度这样设计,是为了体现公平,鼓励大家参保,连续参保时间长的人能得到较好的保障,对投机的人有一定约束。

第五部分:工伤保险类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应在什么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

(1)用人单位要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在职工被确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申请;(2)如果用人单位未按前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有何法律后果?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哪些伤(亡)职工可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补偿?

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职工经认定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2)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3)医疗终结期满;

(4)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已经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出境人员发生工伤,其待遇如何处理?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工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及享受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待遇。

5、工伤职工能否自愿不做劳动能力鉴定?

不能。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工伤治疗可以使用医保卡吗?

工伤医疗不使用医保卡,但可以办理工伤住院记账或现金支付再报销手续。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企业返聘的退休人员可以参加工伤保险吗?

不可以。《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因此,对于此类人员,企业可以选择参加其它的商业保险分散单位所承担的风险。

8、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如何处理?

发生事故后,(1)用人单位应尽快将伤者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救治;工伤认定后,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可向社保机构申报核销或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

(2)除抢救外,必须到就近的工伤保险约定医疗机构治疗。属抢救的,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到工伤约定医院机构进行治疗。

(3)发生事故后,用人单位必须在30日内向社保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如逾期,申请前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关于确认金融社保卡金融账户作为社会保险费用缴纳和待遇领取账户的温馨提示

一、为什么要使用金融社保卡的金融账户作为社会保险费用缴纳和待遇领取账户?

金融社保卡是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行、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金融社保卡既是一张社会保障卡也是一张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金融账户”),即一卡两用。

目前参保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或者申领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养老金、医疗费用报销、失业金等)等业务(以下简称“社保业务”),需到社保局业务受理窗口(以下简称“社保窗口”)提供银行账号办理,当银行账号因各种原因变更时,若未及时到社保窗口申报,将影响参保人社保业务的办理。

参保人选择金融社保卡金融账户作为社保业务办理账户后,若金融社保卡因各种原因重办、变更时,金融账户可同步变更,参保人不需亲自往返社保窗口办理账户变更。

而且,金融账户免收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每月持金融社保卡在深圳市内ATM机跨行取款前三笔免收手续费;退休人员亦可根据自身需求在金融社保卡发卡银行免费领取对账折,以便查询养老金发放情况。

二、如何确认金融账户为社保业务办理账户? 金融社保卡的金融账户需在发卡银行激活后方可使用

(一)已持有金融社保卡且金融账户已激活的参保人。

自2016年4月14日起,参保人可通过社会保险个人服务网页系统(https://e.szsi.gov.cn/siservice/)、微信平台(尚未开放,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金融社保卡合作银行网点等渠道确认金融账户作为社保业务办理账户(次日生效)。确认成功后,该金融账户成为参保人今后社保业务的办理账户。金融账户未确认的,原向社保窗口提交的银行账户仍作为社保业务办理账户,但社保窗口不再受理账户变更业务。

(二)已持有金融社保卡但金融账户尚未激活的参保人。

自2016年4月14日起,已持有我市金融社保卡但尚未激活金融账户的参保人,可持身份证、金融社保卡前往发卡银行办理金融账户激活手续。金融账户自激活之日次日起,成为参保人今后社保业务的办理账户。

(三)未办理金融社保卡的参保人。

自2016年4月14日起,新办理的金融社保卡在领取时同时激活金融账户,次日该账户默认为参保人社保业务的办理账户。

三、金融账户处于非正常状态期间可使用备用账户办理社保业务 金融账户因挂失、注销、冻结等各种原因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参保人可前往金融社保卡办理银行各网点申请增加本行其他借记卡账户或中、农、工、建、招五家银行的借记卡账户作为备用账户(社保窗口不受理备用账户的申请和变更),备用账户可根据需要随时变更,以保证社保业务办理。

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参保人如何使用金融账户办理社保业务?

(一)可与成年人一样确认金融账户为社保业务办理账户。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参保人(以下简称“未成年人”)首次办理参保登记时提交的是监护人的银行账户,未成年人办理金融社保卡后,可与成年人一样确认本人金融社保卡的金融账户为社保业务办理账户。金融账户确认成功后,今后所有社保业务均通过该账户办理。

(二)可选择增加本人借记卡账户或监护人的同行借记卡作为备用账户。未成年人可增加本人的借记卡账户作为备用账户,也可以增加其监护人的同行借记卡账户作为备用账户。若增加监护人的借记卡账户作为备用账户,需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监护关系证明材料、未成年人社保卡和身份证前往金融社保卡发卡行办理。

四、温馨提示

个人自助缴费的参保人,近期进行过如下操作:

1.确认金融账户作为社保业务办理账户;2.启用或变更备用账户; 3.申请金融社保卡补卡或换卡;

却收到扣费失败信息,可能的原因是确认金融账户之前,系统扣费信息(含原银行账号)已生成并进入支付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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