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

2024-10-19

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共11篇)

1.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 篇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继续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

(1997年9月23日 国税函[1997]5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蒙古、西藏、新疆、宁夏、甘肃、青海除外)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关于汇总缴纳所得税的请示》(中国联通财字[1997]318号)。该公司及所属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61号)批准,1996年度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现经研究决定,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名单见附件),1997年度继续按照规定税率,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名单

抄送: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附件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名单

┌──┬────────────────┬──────────────┐ │序号│

名称

地址

│ ├──┼────────────────┼──────────────┤ │1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 │

│115号(3--5楼)

│ ├──┼────────────────┼──────────────┤ │2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新民大街17号

│ ├──┼────────────────┼──────────────┤ │3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58 │ │

│号华星大厦806

│ ├──┼────────────────┼──────────────┤ │4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1--德街9 │ │

│号中粮广场八层

│ ├──┼────────────────┼──────────────┤ │5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北锣鼓巷千福巷3 │ │

│号

│ ├──┼────────────────┼──────────────┤ │6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三马路165号

│ ├──┼────────────────┼──────────────┤ │7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一段 │ │

│125号国贸中心23层

│ ├──┼────────────────┼──────────────┤ │8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338号国│ │

│际大厦四层

│ ├──┼────────────────┼──────────────-┤ │9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燕子山路2号山东 │ │

│省军转干部培训中心八层

│ ├──┼────────────────┼──────────────-┤ │10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山东省青岛四方区抚顺路宏光宾 │ │

│馆5号

│ ├──┼────────────────┼─────────────-─┤ │11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京广北路7号

│ ├──┼────────────────┼──────────────-┤ │12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湖北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梨园徐东路4 │ │

│5号

│ ├──┼────────────────┼─────────────-─┤ │13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解放东路15号保价│ │

│楼房7号

│ ├──┼────────────────┼─────────────-─┤ │14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泗洲路72号宏图大│ │

│厦九层

│ ├──┼────────────────┼──────────────-┤ │15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府大院北 │ │

│二路中段综合楼四层

│ ├──┼────────────────┼────────────-──┤ │16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太平南路147号6楼│ ├──┼────────────────┼─────────────-─┤ │17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桃源路88号柳林大厦17层│ ├──┼────────────────┼─────────────-─┤ │18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新华路16号信利双│ │

│务大厦6层

│ ├──┼────────────────┼──────────────-┤ │19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望京路燎原桥2号 │ │

│阿波罗大厦一号楼房2层

│ ├──┼────────────────┼───────────-───┤ │20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75号外贸大│ │

│楼18层

│ ├──┼────────────────┼───────────-───┤ │21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沿江东路443号8 │ │

│号楼

│ ├──┼────────────────┼────────────-──┤ │22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航苑航城 │ │

│大厦南座5楼(深圳3--023)信箱│ │

│51分箱

│ ├──┼────────────────┼─────────────-─┤ │23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广西南宁市江南路17号国际经贸│ │

│大厦28层

│ ├──┼────────────────┼─────────────-─┤ │24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港澳工业区科│ │

│技A楼

│ ├──┼────────────────┼──────────────┤ │25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科华北路联通大楼│ │

│四层

│ ├──┼────────────────┼──────────────┤ │26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四川省重庆市中区大坪长江二路│ │

│8号

│ ├──┼────────────────┼──────────────┤ │27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贵州省贵阳市解放路59号

│ ├──┼────────────────┼──────────────┤ │28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东路19号冶 │ │

│金大厦八楼

│ ├──┼────────────────┼──────────────┤ │29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金花北路11号乙 │ └──┴────────────────┴──────────────┘

注:分公司包括其所属公司....

2.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 篇二

股权投资涉税问题比较生僻、复杂, 很多税务人员、企业财务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政策把握不准, 主要原因一是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比较复杂;二是股权投资涉及所得税处理情形较多, 比如一般股权转让、重组、清算、现金分红、送股等, 不同业务税务处理各不相同, 只有把每一项政策都搞清楚, 股权投资所得税计算就不那么困难了。下面举例说明一般股权转让、分红的所得税处理。

2008年甲公司花费1000万元购买某单位100万股股票, 占被投资单位总股本500万股20%的股份, 对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2008年分得现金股利100万元;2009年被投资单位以盈余公积1000万元分红10送20股, 甲公司分得200万股。2010年甲公司以3000万元转让该投资, 转让时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状况为:股本1500万元、未分配利润8500万元、盈余公积1000万元、资本公积2000万元。假设以上分红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规定。甲公司该项投资累计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 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 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 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 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和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 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 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 (票) 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 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 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分红处理比较简单。根据以上规定, 甲公司2008年分得的100万元现金股利, 应确认投资收益;2009年送股由于是以盈余公积而非被投资方股权 (票) 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 故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税法上都应确认收入;但由于该股息、红利收入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规定, 该300万元 (100+200) 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要计算出甲公司股权转让所得, 关键是要确认股权转让成本, 一般说来, 股权转让成本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计算方法:一是购买成本1000万元;二是购买成本1000-现金股利100=900 (万元) ;三是 (股本1500+未分配利润8500+盈余公积1000+资本公积2000) ×20%=2600 (万元) 。其实以上三种算法都不正确。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 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不能扣除;而第四条规定可以解读为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 (除资本溢价外) 转增资本要确认收入 (由于股权溢价转增资本是投资成本在注册资金和资本公积的内部划转, 因此不能确认收入, 也不影响计税基础) 。实际上是将转股看作两件事:第一件事是分红, 第二件事是用分红再去投资, 所以转股要增加计税基础。由于被投资企业2009年是以盈余公积转股而非股权 (票) 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 故甲公司应增加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1000×20%=200 (万元) 。所以甲公司的股权转让成本就由投资时的购买成本1000万元和送股收入200万元组成, 不包括其他部分。

有了股权转让成本, 股权转让应缴所得税计算就简单多了。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 (转让投资收入3000-购买成本1000-送股收入1000×20%) ×所得税税率25%=450 (万元) 。

上市公司转增派发所得税如何缴纳

随着A股上市公司2010年度年报出炉, 一些业绩较好的公司为进一步吸引投资, 回馈股东, 相继公布了高送转方案。如甲上市公司拟以当前1亿股总股本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6股同时派发现金股利5元 (含税) 。具体实施方案为以资本公积———股票溢价转增4股, 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12股;以未分配利润派发现金红利。为此, 一些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及个人来电咨询, 上述转送股中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有无相应的政策征免规定?

根据《公司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 (财会[2006]18号) 中《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 可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用未分配利润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但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应关注税收上的不同处理。

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构成企业收入总额。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 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为免税收入。具体而言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 项和第 (三) 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为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税函[2008]159号) 规定, 鉴于以股票方式取得且连续持有时间较短 (短于12个月) 的投资, 并不以股息、红利收入为主要目的, 主要是从二级市场获得股票转让收益, 而且买卖和变动频繁, 税收管理难度大, 因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短于12个月的股息红利收入排除在免税范围之外。也就是说, 对来自所有非上市企业, 以及持有股份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适用免税政策。

(二) 以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 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第一百六十九还规定了,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在税收处理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规定,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 (票) 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 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 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因此, 根据上述规定, 公司以股权 (票) 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或免税收入处理, 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 备案事项应予关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 上述96600万元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属于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 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9]255号) 的规定, 做好相关事项的备案工作并报送相关资料: (1)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 (2) 投资合同或协议书; (3) 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4) 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5) 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 (6)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 明确规定了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 应提请备案, 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 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 一律不得减免税。

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 以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8号) 规定,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 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 不作为个人所得,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资本公积金”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8]289号) 的解释, 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 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 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 发放现金股利和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用税后未分配利润派发现金股东应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对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333号) 规定, 上述行为, 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 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 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 (转增注册资本) 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税与个税缴纳 篇三

企业税征收税种

在德国,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包括企业税、交易税、增值税等,同时企业还需为其分支机构缴纳分支机构利润税。

德国居民企业需为其来源于全球的所得缴税,而非居民企业则应为其来源于德国的所得缴纳不同形式的税费。在这里,居民企业为在德国建立或在德国拥有其进行管理及控制地点的企业。德国的企业税率统一为15%。此外,还按企业税的5.5%征收附加费。德国的纳税年度为自然年度。每家企业都需以上年所得为基础按季预付税费,并且应于次年5月31日提交企业税申报单。若企业选择由税务顾问代为准备的纳税申报单的,允许自动延期七个月至12月31日。

交易税仅适用于企业的营业所得,所有在德国运营的商业企业都应缴纳此税。交易税的税率由各市政府独立估定,实际税率一般在7%到17.5%之间。个人可将交易税作为抵免额在一定程度上同其个人所得税相抵扣,但企业不享有税收优惠如扣除或抵免。同时,在德国提供的商品及服务,除免税供应品及服务之外,都需由应税个人缴纳销售税/增值税。该税的标准税率为19%,减低税率为7%。除此之外,企业有权选择将向雇员提供的某些服务如食堂、雇员郊游、雇员班车、意外保险及所支付的退休保险,作为附加福利税记入雇员的应纳所得税中。该税按统一税率征收,税率依所提供服务的给予价值不同而在15%到25%之间浮动。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税项包括税率在3.5%到4.5%之间的不动产转让税(RETT)和税率为19%的保险税(包括人寿保险和个人医疗保险)。

应税所得的确认

德国企业的应税所得的确认,是通过确定估计所得后减去所有可扣除项来进行。企业的营业费用一般可在计税时扣除,但也有某些例外如娱乐费用只可扣除70%。对于折旧、存货、资本利得、股息、外国来源所得等具体项目适用于相应的特定规则。

企业的有形固定资产除土地之外,可在其估计使用期限内按税法或行政法规中规定的折旧率进行摊销。对在2007年12月31日后购置的固定商品,只可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余额递减法适用于2007年12月31日前购置的流动资产,并且可于2008年12月31日至2011年1月1日的过渡期间使用。对于资产长期贬值的情况,允许使用特别折旧法。这一减记需在资产价值回升后做相反会计处理。每年可将购置成本价值不含增值税在150欧元到1,000欧元之间的资产进行合并。每年的合并值需在五年内摊销完。这种折旧应采用直线法。新法使纳税人有权选择立即摊销价值低于410欧元的商品。

德国税制中对于存货的规定相对简单,税收定义下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制成品和暂付款项。每项存货都应按取得成本或生产成本计价。可接受的计价方法包括“后进,先出”法(LIFO)和平均成本法。

相较之下,对于资本利得与亏损的规定就更为详尽。原则上,来自于商业资产的利得按正常税率征税。销售土地和建筑所得的利润可免税再投资(转仓优惠)。股东为企业时,销售持有的企业(德国或国外)股票得到的利得免税。相应的,参股量的减记不会对税收产生任何影响。同样由销售该类子企业所产生的亏损也不会在税务计算时列入考虑。按统一比率5%计算将部分资本利得视作不可扣除的营业成本,无关于企业实际产生的费用。当股东为个人或合伙人时,销售作为经营资产持有的股份而产生的利得应缴税,但只需将60%的利得计入个人/合伙人的年总收入中,剩余的40%免税。相应的,只有60%的亏损可以进行扣除。如果将通过合伙经营实现的利得在两年内对股份进行再投资的免予征税(转仓优惠)。

德国企业的股息所得应缴25%的预扣税和应交税费5.5%的附加税。预扣税率可依据税收协议或欧盟法规(母子企业指导)而减低。当股东为企业时,股息所得免税(100%免税)。不过,需籽总股息的5%作为不可抵扣的营业费用一次性加回应税所得中,无关于企业实际产生的费用。此规定对收白德国及外国企业的股息同样适用。对于企业税的征收,无最少持股量和最短持股期的要求。对于营业税的征收,要求从相关自然年度开始起就至少持有15%的参股量。当股东为合伙人时,只有60%的股息所得计入该合伙人的年总收入。其余免税(40%免税)。相应的,同股息直接有关的费用中只有60%可以扣除。

当企业用于产生应税所得的贷款应缴利息,该利息可以扣除。只要不超过当期的利息所得,一般所付利息都可扣除。超额部分最多只有30%税务上定义的扣除利息、税项、折旧及摊销前盈利可以扣除。对不足以适用30%壁垒的超额利息费用,还设有3,000,000欧元容许幅度标准的附加限制。且存在一个将扣除利息、税项、折旧及摊销前盈利向后结转的机制。

一般来源于国外的所得都应缴税。此外,德国有受控外国企业制度。其目的是为确保德国控股企业的利润不会转移至或不是来源于低税收管辖区。任一征收所得税的税率不足25%的国家都视作是低税收管辖区。当德国居民持有一有被动所得的中介企业50%以上的股份或投票权时,如果该企业位于低税收管辖区,则其所得将视作是分配给德国股东并且需按德国股东适用的税率征税。在某些情况下,在国外企业1%的参股量即可开始适用受控外国企业的税收制度。

与其他国家一样的,为避免企业在股息、利息、许可费等预扣税方面由于双重征税而遭受损失,德国政府先后与91个国家签订了有关这些预扣税的协议税率,向这些国家的企业提供免税待遇或减低税率。

个税缴纳

德国居民个人应为其全球的所得缴纳所得税。非德国居民个人仅需为其来源于德国的所得缴税。如果个人在德国有居留资格或其习惯居住地为德国则视为德国居民。后者的情况为个人与相关年度在德国连续逗留超过180天。对可纳税所得减去可扣除项后的结果征收所得税。可纳税所得包括商业所得、农业及林业所得、自营所得、雇佣所得、某些资产利得、投资所得以及租赁和使用费所得。可扣除项包括个人津贴、业务/职业费用和交给特定(保险)机构的缴费。

纳税个人的税费由其雇主从其薪金中分期扣缴。自营个人和无薪金所得的个人按上年实际所得按季分期缴纳。德国个税的起征点为8,004欧元,在此之下的收入不征税,而在8,005到52,881欧元之间的收入适用从14%到42%之间的超额累进税率,在此之上直至250,000欧元的收入适用的税率为42%,在250,000欧元以上的收入适用税率为45%。个人的应税所得超过250,000欧元(已婚夫妇为500,000欧元)的最高税率为45%。

除个人所得税之外,还征收个人所得税5.5%的附加税。德国社会保障缴费都从雇员的薪金及工资中预扣。雇主和雇员一般各自承担总社会保障缴费的50%。从2010年1月1日起,德国政府为更有利于纳税人而对医疗保险缴费进行了改良,将计算所得税时的可扣除度扩大。罗马天主教、德国新教、路德会和犹太教教堂的成员需缴纳教堂税。税率大致等于年应缴所得税的8%或9%,根据居住区域的不同而变化,该税在计算所得税时属于可扣除费用。

4.异地施工,企业所得税在哪里缴纳 篇四

法规规定?

我公司是从事建筑装饰施工,总部在上海。由于全国各地都有工程项目,所以根据相关国家税收规定是营业税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并开据相关发票,企业所得税由我公司开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然后由公司在上海缴纳。

可是目前全国有些地方(例如杭州、青岛、河北省)出了各自的地方规定,在缴纳营业税开据发票的同时必须要求我们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都是按营业收入代征的),我公司为了开据发票只有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在年底汇算清缴的时候,上海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企业所得税不作为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导致我公司重复缴纳企业所得税。

希望税务局领导能够帮助企业解决相关实际问题,在此表达深深谢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08)28号文件的规定,你问题中的地区的做法违反了总局的规定。之前,我们将你的问题已向总局反映,据悉,总局对此问题将制定相关规定。

5.关于缴纳企业年金的请示 篇五

客货中心:

企业年金是指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为更好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而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组成)的“第二支柱”。

公司购买企业年金,对于员工来说,它是由企业退休金计划提供的养老金。其实质是以延期支付方式存在的职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或者是职工分享企业利润的一部分,是多一份养老保障和薪酬福利,保障了员工退休生活,使其多一份归属感。同时,它还是一种理财工具,优惠了员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使财富保值增值更有道。

对于企业自身来说,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企业单位建立良好的员工福利保障制度,充分解决员工的医疗、养老、工伤及死亡抚恤等问题,有利于落实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加市场竞争力,从而吸引优秀人才加盟,同时,又切实保障了员工利益,稳定了现有员工队伍,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企业可根据员工的贡献,设计具有差异性的年金计划,有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员工的潜能,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与此同时,在提高员工福利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同时,利用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还可以为企业合理节税。

但是,参加企业年金的员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深圳市户籍、人事档案关系正式调入公司、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满一年后本人提出申请的在册在岗正式员工;

二、已退休职工不办理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缴费是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企业缴费按照本企业参加年金员工上工资总额的8%计提,个人缴费按照员工个人上工资总额的1%计提。企业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参加年金计划员工上公司总额的六分之一。

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既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又有利于提升员工工作积极性、增强其安全感,特此申请建立企业年金计划。

妥否,请批示。

易行网公司

6.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 篇六

仍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五条规定:“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外资企业除依照本章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外,还可以依照中国其他法规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可以看出,场地使用费是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缴纳的使用费。财政部于1997年明确场地使用费属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1990年我国开始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后,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务院办公厅分别于1994年、1999年明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7.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 篇七

一、工资或者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这里的工资指的是教师的月工资总和, 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 若2010年2月刘老师的月工资为4000元, 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共计1000元, 那么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是先用总工资减去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费1 0 0 0元, 再减去标准费用扣除数2000元, 得出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元, 然后乘以适用税率10%, 减去速算扣除数25元, 即 (4000-1000-2000) ×10%-25=75, 本月应纳税额为75元。

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年终奖金也是教师收入的一部分, 因此也需要按照相关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这里假设李老师2010年12月所得的一次性年终奖金数为24000元, 那么可以根据以下两种方法进行计算:首先将年终奖金除以12, 即得每个月的奖金数额, 即每个月2000元, 然后再确定计算后的月奖金数所属的税率区间, 假设这里的税率为10%, 且基本税额为1000元, 那么李老师应该每月上缴 (2000-1000) ×10%×12-50=1200元。这里的50元为速算扣除数。但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每月的工资算少于基本税额的话, 其计算方法会有些变化, 应该由总奖金数减去月基本工资减去基本税额的结果, 然后再乘基本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但这两种方法在计算时根据实际情况只能采取一种方法来计算, 否则可能出现结果不一的现象, 在计算总资金时, 要将教师的半年奖、加班将、季度奖等进行综合, 只有这样才能得到精确的计算结果, 也符合国家的基本规定。

三、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劳务报酬也是教师收入的一部分, 它主要是指教师通过一些非雇佣的劳务所得的收入。值得注意的是要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等区别开来, 工资、薪金主要是指个人在公司、企业或者机关学校等组织上任职所得, 因此这里有一个雇佣关系, 而劳务报酬并不存在这里的雇佣关系, 它是教师按个人提供的劳务收取的报酬, 如讲座、翻译、表演等。

当教师的每次劳务报酬总收入不超过4000元时, 那么其应上缴的税额为总劳务报酬总额减去800后再乘上20%;如果教师的劳务超过4 0 0 0但没有超过20000, 那么其应上缴的税额为总劳务报酬乘 (1-20%) 再乘20%;如果每次的劳务收入超过20000元, 那么按照相关的税率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 (1-20%)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稿酬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一) 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在说明稿酬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之前本文在此说明一下每次收入的界定原则。《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 都是明确应该按次计算征税的。由于扣除费用依据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 分别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标准。因此, 无论是从正确贯彻税法的立法精神, 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来看, 还是从避免税收漏洞, 防止税款流失, 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方面来看, 如何准确划分“次”, 都是十分重要的。本文主要分析稿酬中的“次”的划分原则。稿酬所得, 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1.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1-30%) = (每次收入额-800) ×20%× (1-30%)

2.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1-30%) =每次收入额× (1-20%) ×20%× (1-30%)

例:某教师为业余作家, 发表了一篇论文取得一次未扣除个人所得税的稿酬收入3000元, 请计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1-30%) = (3000-800) ×20%× (1-30%) =308 (元) 接上例:该教师又出版了一本书取得一次未扣除个人所得税的稿酬收入20000元, 请计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1-30%) =20000× (1-20%) ×20%× (1-30%) =2240 (元)

五、个人所得税中对于捐赠的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 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纳税人通过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可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0%内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例:某教师取得一次未扣除个人所得税的稿酬收入50000元, 立即从收入中拿出15000元通过教育部门向某希望小学捐赠。请计算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限额:50000× (1-20%) ×30%=12000 (元) 应纳税所得额= (50000-12000) × (1-20%) × (1-30%) =21280 (元)

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目前来说还不够完善, 因此需要在以后进行改善, 建立更多的税收方式, 从而使得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更加容易。另外,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比较困难也和我国公民税法意识比较淡薄有关, 要想使我国在个人所得税上征收更加容易, 就必须努力提高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 这样才能使纳税人能够进行主动纳税, 更全社会形成纳税的风气, 也切实健全我国税收体制。

综上所述, 学校教师税率的计算方法需要按照具体的情况选择不同的计算方法, 在实际计算时, 首先对教师的收入进行归类, 即区分收入是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 然后根据不同的计算方法对收入进行计算,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教师正确上缴应缴的税额。

摘要: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办法也越来越成熟, 近几年我国的税收有了明显的增加, 它也逐渐成为了各个地方政府收入的关键来源, 学校是重要的税收单位, 本文对学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进行讨论, 从而得到学校教师个人所得税比较详细的计算法规。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学校,教师

参考文献

[1]、陈巧高.等学校个人所得税问题浅析[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22-24

[2]、丰建兰.浅析学校个人所得税筹划原则[J].财会通讯:综合 (中) 2010年第12期, 38-40

[3]、李玲玲.个人所得税账面问题剖析[J].财会学习2007年第11期, 44-45

[4]、王翠, 王生贵.当前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的缺陷及改进探讨[J].会计师2010年第2期, 19-20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J].中国工会财会2010年第2期, 38-40

[6]、王雷, 薛梦溪.试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J].北方经贸2011年第9期, 50-53

8.企业税与个税缴纳:日本 篇八

企业税征收税种

日本对企业征收的税种多种多样,有与其他国家相似的企业税、消费税等,也有日本独具一格的一些地方税种。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日本将总部或总公司位于日本的企业视作本国企业,定义是在日本根据企业法或其他特别法规组建的企业需要将其总部设立在日本。该类本国企业需要为其全球的所得纳税。而外国企业为所有非本国企业的企业。总部或总公司位于日本以外的企业即为外国企业,即使其在日本进行商业经营。在日的外国企业需要为其日本来源所得纳税,包括与在大陆架开采石油相关的所得。外国企业将依据其所得类型以及该外国企业在日本进行的活动范围,来为其日本来源所得缴纳企业税或最终预扣税,但外国企业不需为其清算收入纳税。日本企业的国家税率都为30%(从2012年4月起改为25.5%)除非企业的实收资本为10亿日元或以下,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前800万日元的所得仅按18%的税率征税(从2012年4月起按15%计提)。对于为应对2011年地震余波而设立的额外基金,从2012年4月起的三年间国家企业税率还需加征国家企业税纳税义务10%的附加费率。日本的税收按年计征,所采用的纳税年度一般需在企业构成文件中进行说明,且一标准年即为一日历年。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其他会计期间也是准许的,包括12个月或以下的期间。外国企业的日本分支机构被要求采用其外国总公司所使用的会计期间。当提交最终企业纳税申报单时需缴纳最终税,通常需要在会计期间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完成。可以要求延迟提交时间但该类延期需缴纳7.3%或以下的利息。若企业的会计期间长于六个月,则需要进行中期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通常情况下,暂缴税按上年纳税义务的一半来计算,但若是为了反映两年一度的当年经营结果而避开的中期纳税申报可享有扣除额。

除企业所得税外,日本企业还有义务由卖方缴纳销售额4%的消费税,包括进口商品及服务。仅有有限的一些商品和服务为零税率。土地租赁、教育及医疗待遇可适用税收减免。发票收据人为非居民的出口和某些特定服务为零税率。

此外,日本还由地方政府对企业征收居民税和机构税。其中居民税为地方县级及市级税收。此类税收对进行税收抵免前的企业税按百分比计算,由各县和各市在规定所列举的范围中自行选择适用的居民税率。而机构税也是由郡县自行选择征收的税负,该税基于按企业税所计算的商业所得及清算所得,在进行某些调整如去除在外国进行经营的所得后征收。新近推行的以规模大小为基准来征税的政策仅适用于收入资本大于10亿日元的大型企业,且适用于2004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对于这类大型企业,其机构税包含基于应税所得征收的传统机构税和新近推行的基于资本等(即收入资本和资本盈余)以及增加价值(即工资、利息和租赁费用)征收的机构税。其税率以企业是否为大型企业且收入资本大于1 0亿日元为依据,并根据各县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应税所得的确认

在日本,企业的所得通常根据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进行确认,但会依据税法进行一定的调整。所得及费用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录,并从总收入中对所有合理费用、成本及亏损进行扣除。对娱乐费用的扣除有限制。下面就各税前扣除规定进行介绍。

日本的税制中规定,所有有形资产都可计提折旧,但不包括土地及指定无形资产。有形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可由纳税人来选择是直线法或余额递减法。然而,建筑物只可使用直线法。无形资产一般按直线法分期计提。无论是直线法还是余额递减法,法规对资产的折旧计提期间都有所规定。成本为10万日元或以下的小额资产可作为费用进行扣除。除普通折旧之外,增加初次折旧额及加速折旧法等特殊形式的折旧也可适用于某些情况。

税法认可的存货计价法包括物品单独成本、先进先出法、变动或直线平均价格、最近购货价、零售价及成本或市场价格的较低者。重要的是,税收方法必须复制法定记账所采用的方法。

提交“蓝皮纳税申报单”的企业可享有亏损结转待遇。一般而言,亏损可向后结转7年(从2012年4月起改为9年;不过对于大型企业每年可结转的亏损限制在各年应税所得的80%)或向前退结1年。向后结转条款对于1992年4月1日后结束的会计期间已经终止。然而,处于蓝皮纳税申报状态的企业且收入资本为10亿元或不足10亿元的(大型企业的子公司除外)可将其当年会计年度的净亏损向前退结至上一年。亏损仅限于其起始会计年度后五年内,各会计年度所发生的亏损。

对于来自全球其他国家的所得,日本企业需在其取得之时进行纳税。然而,企业通常可要求为其所付的外国所得税在企业及居民税征收时进行税收抵免(直接抵免)。对于位于低税收或零税收国家或管辖区且不分配利润的子公司,其利润在日本母公司处按权责发生制进行征税,且考虑一切适用的相关外国税收抵免。

对于日本企业来源于全球其他各国的股息、利息所得,日本还同48个国家签署了避免双重税收的协定,以在最大程度上对本国的企业在税收上面给予优惠。

个税缴纳

9.个人所得税缴纳标准2022年 篇九

1级:不超过3.6万元的,3%

2级:超过3.6万元至14.4万元的部分,10%

3级:超过14.4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20%

4级:超过30万元至42万元的部分,25%

5级:超过42万元至66万元的部分,30%

6级:超过66万元至96万元的部分,35%

7级:超过96万元的部分,45%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税计算公式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年度总收入-专项扣除-起征点 -其他扣除)乘以相应税率-速算扣除

个税免征额是50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五险一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五险一金)-5000

扣除标准: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0.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 篇十

1、带上自己的二代身份证去任何一个地税局都可以查询,如果工作人员不给查直接打12366投诉。

2、必须是第二代身份证,一代查不了。

3、或者是登陆http://gs.tax861.gov.cn/index.htm,注册成功后,拿自己的二代身份证去地税局激活,激活后可以网上查询。

个税缴纳可在网上查询

你能够随时知道自己每个月上缴多少个税吗?近日,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从现在开始,纳税人可先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实名认证手续(即申领注册码),地税机关会根据纳税人身份证件号码由系统自动产生一个网上操作注册码,这样纳税人就可以在网上查询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

以前缴纳个税,大多是单位会计代扣代缴,个人只在工资单上看到代扣数额,其他都是糊里糊涂的。但为了方便纳税人快捷地了解自身最新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省地税局开发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网上查询打印系统,在全省地税系统推广应用。据介绍,通过这个系统,对已经进行明细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浙江地税网站查询本人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缴纳情况。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已领取网上操作注册码并已注册登记的用户名和密码可直接使用,无需再次申请办理实名认证。而办理实名认证手续申请后,就可以利用浙江地税开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网上查询打印系统”,像查询电话费详单一样,通过浙江地税网站查询本人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缴纳情况,诸如日常明细申报(含限售股、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12万元自行申报、查补税等数据,以及所得项目、申报收入额、所得所属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已缴纳税款、税款缴纳日期、扣缴义务人、征收机关等情况一目了然,还可对查询结果进行打印。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查询结果的打印件仅供纳税人查询、了解本人纳税情况,不作为法定证明使用。地税部门不再通过邮局打印邮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如需法定格式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凭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完税证明。

11.企业炒股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篇十一

一、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以下简称旧条例)第五条第(五项)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以下简称旧细则)第三条对条例第五条第(五)项进行了具体规定,规定中明确: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从上述条例及实施细则可以看出,旧条例及细则实施期间,金融企业炒股需缴纳营业税,但非金融企业炒股是不需缴纳营业税的。

新的实施细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以下简称新细则)不再区分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和个人,所有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的纳税人均应缴纳营业税。新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这就意味着,新条例及细则和旧条例及细则相比,扩大了转让金融商品的纳税人范围,把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也纳入了征税范围。具体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9〕》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从新条例及实施细则分析我们知道,从新条例及细则实施开始,所有企业,不论是金融企业还非金融企业,进行金融商品买卖业务都应该缴纳营业税。

二、企业“炒股”与“股权转让”的区别

企业“炒股”,是指股票转让行为而非股权转让。一般情况下,股票买卖与股权转让的区别主要在于转让对象是特定的还是不特定的。对于股票交易时没有特定对象的股票转让行为,属于股票买卖行为;对于股票交易时已确定特定对象的股票转让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股票买卖以获取利差为目的,它属于金融业范围,因此被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对这点,《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已作出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股票属于有价证券,被列入营业税中金融商品的范围。

因股权不是能够在市场上流通的有价证券,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履行民法上规定的一系列要件,才能转让。股权转让不属于金融业范围,因此,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961号)和《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都作出了规定。

三、企业炒股缴纳营业税的规定符合目前经济金融形势发展需要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过来作用于经济基础。经济决定税法,税法又反作用于经济,这是一条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股票市场逐步成熟与壮大起来。在个人股民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很多企业因为逐利或资金管理的需要,也加入到炒股的队伍中来。在2008年以前,非金融企业充分享受了股市发展过程中因炒股“免征营业税”带来的成果,也充分经历了股市动荡过程中带来的风险。因企业资金庞大的特点,企业炒股行为不但扩大了股票市场的风险,同时也反过来对经济发展产生不稳定的因素。随着中国金融体系的国际化进程加快,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成为必然。有序、健康的资本市场,需要规范盲目逐利行为,需要保证资金的安全。因此,通过将企业炒股行为纳入到营业税征税范围,一方面控制本国企业资金对股市的影响,另一方面控制国外热钱对我国股市的影响。通过税制体系的完善反过来作用于经济体系是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必然。

四、企业炒股缴纳营业税符合“公平税负”的原则

纵观东西方税法,税收法制建设中“公平税负”原则都是非常重要的。所谓公平税负,就是以税收负担的公正、平等为目标的税收制度准则。“公平税负”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立法公平,二是执法公平。立法公平是起点,没有立法公平,就没有税收公平。这里的公平,是指相对的公平。

我们知道,在资本市场早期,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一般是由特定的机构或者企业去做的,也就是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去做的,所以当时的营业税条例规定:金融企业进行金融商品转让需要缴纳营业税。而当前的资本市场已经变化,越来越多的企业有投资业务了,有些就是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及债券,并且不排除某些企业在市场行情向好的情况下以炒股谋利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原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存在税负不公平的地方就显现出来:(1)从纳税地位看,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同样作为资本市场参与者,在股市中权利义务是平等的;(2)从赋税分配看,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在股市中获取盈利的机会是相同的,都是受股市及投资对象经营情况的影响,两者都不能自己创造利润。既然两者处于平等地位,在原营业税条例中却被赋予不同的纳税义务,无疑这种税制体系不符合“公平税负”的原则。新条例及细则通过对这一点进行修改完善,真正体现了“公平税负”的立法原则。

上一篇:古诗爱情经典语句下一篇:小学五年级健康教育全册教案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