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大工伤维权案例(共7篇)
1.几大工伤维权案例 篇一
题要:近日,工人柯师傅向本报热线反映,他在市区一工地干活时,突然从工地架子上掉下,摔成重伤,全身多处骨折。住院期间,包工头拿出5万元钱作为医疗费,后来再不愿意出钱。无奈之下,他找到工程承包方,要求解决医疗费问题,但协商无果。这让他十分困惑。
近期又有不少工人向本报热线反映,工程经层层转包后,工人们在小包工头手下干活,没人为他们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出了严重工伤事故后,巨额医疗费用小包工头又无力承担。
劳动者不幸遭遇工伤,该怎么办?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又将面临怎样的处罚?近日,记者就此走访十堰市劳动部门和相关法律人士。
反映:遭遇工伤索赔难
前面提到的柯师傅,在本市一工地上做临时工,该工程是由一家外地公司承包。去年12月1日,也就是柯师傅来到这个工地干活的第3天,他不幸从架子上摔了下来,全身多处骨折,当天被送进市区一家医院进行紧急治疗。后来,包工头个人拿了5元作为医疗费,柯师傅认为承包商也应出钱,但承包商却予以拒绝。柯师傅的儿子找承包商协商无果后,又去找包工头,包工头拒接电话,人也不知去向。柯师傅说:“从前期治疗到现在我已经花了6万多,把病治好还不知道要花多少钱,这几天还要做手术,但相关责任人都找不到。我想请律师打官司,但律师称,当初没签劳动合同,现在处理起来很麻烦。”
无独有偶,郧县的吴师傅也有类似的遭遇。吴师傅也在一个小包工头手下干活,主要是在建筑工地铺水泥板。上月12日,他在卸水泥板时,不幸从车上摔下来,造成肋骨骨折,现在还住在医院。吴师傅已经花了3800多元的医疗费,小包工头只拿了2000多元。现在工程已接近尾声,吴师傅联系小包工头,但对方说管不了,吴师傅希望晚报能关注此事。
记者通过调查发现,投诉的这些案例中,多数都存在用工方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由于缺乏相关证据,导致赔偿难。
调查:未签劳动合同,工伤难以认定
记者了解到,目前处理工伤赔偿问题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一批劳动法律法规以及《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一个鉴定标准来进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一些私人企业老板法律意识淡薄,不给工人缴纳工伤保险。”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一位负责人表示,目前建筑行业是工伤纠纷的高发领域。虽然相关部门三令五申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一些用人单位总是置之不理。
同时,记者了解到,一些劳动者在找工作时,往往担心自己提出签约,会遭到对方拒绝,而忍气吞声不敢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这也成为造成工伤事故赔偿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很多农民工不懂劳动法律法规,加上他们流动性较大,一些企业也不愿意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史鹏律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一旦在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如果没有其它证据,劳动部门就难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也就难以将事故认定为工伤,导致索赔困难。
警示:用人单位不缴工伤保险,或处3倍罚款
史鹏律师表示,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职工出了工伤事故后,工伤赔偿费用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用人单位可依照《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只出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缴了工伤保险费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费用,用人单位只需出很小的一部分。”史鹏律师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那么出了工伤事故后,原来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的费用,都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工伤严重,赔偿额很高,会给用人单位造成很大的经济负担。
记者查找相关法律资料获悉,《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提醒:遭遇工伤,一定要收集好证据
来自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的一项数据显示,,全市共受理1850起工伤纠纷,完成劳动鉴定850人次,其中一些轻微工伤纠纷,在劳动部门的协调下,劳资双方已自行解决。“没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也没有任何人作证,导致劳动关系取证难,是目前一些工人遭遇工伤后难以获得赔偿的主要原因。”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
该负责人表示,不少农民工法律意识不强。他告诫农民工,平时应多学一些劳动法律知识,并注意收集保存能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资条、工资卡、出入证、考勤表、押金条、工作服等,万一不幸出了工伤事故,也能更好地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不幸遭遇工伤时,受伤职工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收集保存好能证明工伤发生时间、地点、经过、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这是将事故认定为工伤的关键。
那么,当劳动者不幸遭遇工伤后,该如何寻求工伤赔偿呢?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后,可以自受伤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依法认定为工伤后,受伤职工可以就工伤赔偿问题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劳动者工伤维权指引 篇二
陈宁
一、工伤认定的实体问题
工伤认定分为两种情况,一为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况,二为视为同工伤的情况。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这是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一种最基本情形,强调“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大要素,三者缺一不可。需要注意的是,对前述三大要素的理解不能机械化,应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从宽理解。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劳动者工作的时间,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及加班时间(含自愿加班时间)、临时接受工作任务时间、非法延长的工作时间等。
工作场所,是指劳动者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含用人单位围墙内的所有场所),以及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其从事工作的场所,并不限于劳动者从事本职工作的岗位或车间,还应包括一定的合理延伸范围。如劳动者上班时间在工作区域内的厕所方便时摔倒致伤,其受伤地点应当认定为在工作场所。
工作原因,是指劳动者为执行工作任务,包括从事本职工作及必要时的非本职工作,劳动者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亦在此列。如劳动者上班时间在工作区域内的厕所方便时摔倒致伤,如厕方便不仅是劳动者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也是持续、有效的工作所必需,其受伤应认定为系工作原因所致。再如夜班期间,劳动者因生理需求打瞌睡时遭受事故伤害,也应认定为系工作原因致伤。
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急性中毒等事故。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预备性工作是以“与工作有关”为限定性条件,即预备性工作是以开展正常工作为目的的。譬如进入场地、准备工具、进行装备等预备性活动都是开展工作的前提条件。若在开展预备性工作途中又转而去办私事,则与工作无关联,不能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如劳动者在办公楼底楼大厅等候电梯到达办公室,其等候电梯的行为可视为其工作的一种预备状态。
收尾性工作,须是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且与与工作有关。如矿工、环卫工人等从事比较肮脏工作的劳动者,以及从事纺织、玻璃等粉尘较严重工作的劳动者,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劳动者,下班后洗澡和工作有密切联系,可以说就是必要的,应认定为与工作相关的收尾性工作。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如商场保安在看到窃贼现场行窃时加以制止,窃贼恼羞成怒,对保安进行攻击,保安因此受到的伤害即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的暴力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4、患职业病的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我国卫生部和劳动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现行职业病共计十大类、一百一十五小类,大类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及其他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用人单位安排到本单位以外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这里的“外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指不仅离开了本单位,并且到外地去了。第一种情况既包括领导指派的情形,也包括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劳动者自己到本单位以外的情形。第二种情况则必须是领导指派的情形。这里的“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在外出差期间,劳动者因探亲访友,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旅游、娱乐活动造成的伤害,不在此列。“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的“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在上述各种形式的事故中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途中”,包括正常上下班、加班加点或者处理用人单位临时加派的工作任务的途中,同时,在认定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时也应加入“合理性”的标准,应将上下班途中为处理私事的合理绕道也纳入上下班途中,但如果下班后直接目的是逛街或喝酒娱乐,则以到达的第一站期间的路线视为下班途中。
“机动车事故”,包括劳动者驾驶或乘坐机动车、劳动者采用非机动车交通方式但遭受其他机动车撞伤的情形,非机动车事故导致的伤害不属于工伤,如劳动者骑自行车在上班途中与另一骑自行车的行人相撞导致受伤,则不构成工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强调突然发作、情况危急导致当时死亡,不涉及抢救的问题,因此在实践中一般不存在争议。
对于“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界定标准,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判断:一是突发疾病的时间,即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非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不属于此类情况;二是是否经过抢救,即发病、抢救是否从工作岗位到抢救的医疗机构之间“两点一线”,若突发疾病后回家休息或办理其他事情后死亡,则不应视同工伤;三是死亡时间,即是否在48小时内死亡,应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若在48小时之外死亡,则不应视同工伤;四是抢救是否起到改变死亡结果的效果,若抢救无法改变死亡的结果,及时死者家属中途放弃抢救治疗,也应视同为工伤。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这里未强调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工伤要素,只要劳动者是在从事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的公益性活动中受到伤害,不论是否在工作过程中,是否因工作原因均应视同为工伤。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对于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致残转业复员到地方工作的劳动者,旧伤复发是由于以前在部队服役期内因战、因公负伤所致,虽与现行工作无关,但也应视同工伤,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的认定不考虑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都应当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给予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影响用人单位依其内部规定对违章操作的劳动者给予处分的权力。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是指伤亡劳动者自身存在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且该行为需具备如下两个条件:一是与劳动者的伤亡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或者是造成伤亡的直接原因,二是经职权部门作出明确的认定,两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劳动者的伤亡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即应认定为工伤。
2、醉酒导致伤亡的
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般饮酒或者醉酒与伤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仍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实践中,自残与自杀的认定属于难题,一般情况,若自残者或自杀者没有留下可以表明其自残或者自杀意图的物品时,很难认定构成自残或自杀,若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劳动者系自残或自杀,则应认定为工伤。
二、工伤认定的程序问题
(一)工伤处理流程图
(二)大连市工伤认定的管辖范围
1、市劳动保障工伤认定管辖范围
(1)在市内四区生产经营并在市(含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其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各类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2)在市内四区生产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地驻连企业;
(3)在市内四区有无军籍职工的驻连部队机关、事业单位。
2、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工伤认定管辖范围
除市劳动保障工伤认定管辖范围外,各区(市)县及先导区劳动保障工伤认定实行经营地管辖,其管辖范围:
(1)在本辖区生产经营的所有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在本辖区(市内四区除外)生产经营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地驻连企业;
(3)在本辖区(市内四区除外)有无军籍职工的驻连部队机关、事业单位。
3、关于特殊情况的工伤认定管辖
(1)一个企业多处生产经营的,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管辖;
(2)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在本市生产经营期间,招用的农民工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均按生产经营所在地管辖;
(3)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或委托各区(市)、县和先导区认定的案件;
(4)区(市)、县和先导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管辖。
(三)工伤认定程序要点提示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有争议的,在工伤认定之前,需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来确定是否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属于补正申请认定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1年受理时效内。
2、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填写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就医资料或住院病案复印件(加盖医务科或病案室章),属职业病的需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和复印件;(3)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4)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注册内容查询卡;(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个案认定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如工会文件、驾驶证、考勤表、委托书、户口簿、购物发票等);(6)其他相关材料。
3、申请工伤认定时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主要包括:(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乘公交车在车内受伤的,需提交公交公司赔偿协议或相关证明;(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需提交医疗机构抢救和死亡证明;(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荣誉证书、见义勇为证书等有效证明;(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1)申请人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至申请工伤认定之日,超过1年受理时效的;(2)事故伤害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3)提供的相关材料当事人姓名与受伤职工真实姓名不一致的;(4)受伤害职工参加外地工伤保险,提供不出外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委托书的;(5)不属于职业病目录所列疾病;属于职业病目录所列病名,但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6)就医资料尚没有明确诊断意见的;(7)非法的用人单位和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其雇用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8)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因现工作岗位性质患职业病的;(9)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到相关单位实习中受到事故伤害的;(10)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应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的;(11)用工主体不明,事故伤害事实证据不清等其他情况。
三、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一)工伤待遇标准(大连地区)
伤残等级工伤待遇项目工伤待遇标准待遇数额支付单位备注
一级至
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为24个月本人工资41160元工伤保险基金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本人工资为工伤事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以1715元为例)。
二级为22个月本人工资37730元
三级为20个月本人工资34300元
四级为18个月本人工资30870元
伤残津贴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1543.5元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1457.75
三级为本人工资的80%1372元
四级为本人工资的75%1286.25
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个人
五级
六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为16个月本人工资27440元工伤保险基金保留劳动关系,适当安排工作。
六级为14个月本人工资24010元
伤残津贴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1200.5元用人单位仅针对不能安排工作的情况。
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1029元
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为16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4848元用人单位职工提出解除、终止合同时支付;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以2803元为准)
六级为14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9242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为28个月本人工资48020元
六级伤残为24个月本人工资41160元
七级至
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为12个月本人工资20580元工伤保险基金
八级为10个月本人工资17150元
九级为8个月本人工资13720元
十级为6个月本人工资10290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20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6060元用人单位职工提出解除、()终止合同时支付
八级15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2045元
九级10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8030元
十级5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4015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为20个月本人工资34300元
八级为16个月本人工资27440元
九级为12个月本人工资20580元
3.患职业病要维权 先申请工伤认定 篇三
王老师:我在一家工场做操纵工,由于车间尘土较多,致使我得了尘肺职业病,我被本地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判定为七级伤残,现在想叨教律师,我是否可以直接告状要求企业给我工伤补偿?
律师:不可以。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明确划定了职工产生变乱伤害大概依照职业病防治法令律例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所在单元应当自变乱伤害产生之日大概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兼顾地域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环境,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得当延长。用人单元未按前款划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大概亲属、工会构造在变乱伤害产生之日大概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元所在地兼顾地域社会保险部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据此,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举动,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分的职责和权限,人民法院会依此作出裁定,你的告状会因不合适受理的告状条件而被驳回。
张老师:我一好朋友向我借车。我固然内心不想借,但碍于情面,将我的私家车借给了他。但是,他回家处事途中,由于分神驾驶,遇到问题处置不妥,出了交通变乱并造成很大的损失,交通部分认定我这朋友是变乱全责,现在想问律师:我是否应该承当补偿责任?
律师:你作为车主因为在此次变乱中没有任何不对,不消承当补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律例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灵活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产生交通变乱后属于该灵活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灵活车逼迫保险责任限额范畴内予以补偿。不足部门,由灵活车使用人承当补偿责任;灵活车所有人对损害的产生有不对的,承当相应的补偿责任。据此,你朋友由于驾驶进程中处置不妥,被交通部分认定为承当变乱全责,你朋友要在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付范畴之外承当全额的补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自于: 绵阳律师 濮阳律师 http://china.findlaw.cn/mianyang http://china.findlaw.cn/puyang
4.妇女维权案例 篇四
广饶路社区居委会(仿宋小三号字)
【案件基本情况】
家住登州路51号3单元506户的崔波长期遭受着其丈夫的毒打,三天两头只要丈夫一不高兴便拿崔波出气,导致崔波被打的暂歇性耳聋,她提出离婚的申请可丈夫死活不同意,崔波实在受不了了来到居委会,希望居委会帮忙出面调解。(仿宋三号字)
【办理过程及结果】
广饶路社区的兰主任作为专职社区调解员听了崔波的哭诉,马上联系崔波丈夫,可是崔波丈夫看到是居委会的电话便给挂了,没办法,兰主任只有在崔波对象下班后,带着崔波回家找丈夫算账,当晚,丈夫先是欣然答应了兰主任,兰主任走后,崔波丈夫见老婆去了居委会告状便又狠狠的打了崔波一顿,第二天,兰出任不放心去了崔波家,看到崔波在家躺着一动也不能动,只好带着崔波先去看了病,然后兰主任又用崔波的电话拨通了崔波丈夫的电话并警告他如果再有下次我们就要找警察来并诉诸法律手段解决。崔波丈夫看我们动了真格,不敢轻举妄动。并签订了在出现家庭暴力的情况,崔波就可以和丈夫离婚的同意书,2人逐渐重归于好。(仿宋三号字)
【办理思路和策略】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当这个本应温馨和谐的空间被内部暴力侵蚀时,不论是主动施暴的一方,还是在恐惧中承受暴力的一方,在家庭维护失控的同时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妇女则是最主要的受害者。因此,我们从妇女角度出发,先是了解丈夫实施家暴的原因,然后对实施家暴着做理论思想工作,如果家暴者屡教不改则诉诸法律,家暴者改变态度则继续维持。最终帮助整个家庭重归于好。(仿宋三号字)
【工作成效和启示】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是社会安定的有力保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民认识的提高、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作为“娘家人”的妇联组织,建议从以下方面入手做好妇女维权工作。
5.女工维权案例分析 篇五
一、公司真的不能辞退怀孕的女职工吗?
新成立的A公司需要招聘办公室行政后勤人员2名,王某和徐某两位女士应聘了该职位,经面试合格后被A公司同时录用。到A公司报到上班的第一天,公司为王某和徐某办理录用手续,并填写了公司员工登记表,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员工登记表上明确写明,“本人现谨声明,在此表内所涉及的全部资料均属事实,如任何一项情况失实,隐瞒欺骗,贵公司有权立即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合同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王某和徐某也都签了字。两人与公司签订的都为4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在合同履行到第4个月时,公司在偶然机会发现王某提供的毕业证书是伪造的,因此公司决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此时王某出示了医院开具其已经怀孕的证明。而同时,徐某因为怀孕请病假,并且其诊断书上注明此时已怀孕5个月。公司认为王某和徐某在当时面试及录用报到那天填写员工登记表时都有欺骗隐瞒公司行为,因此决定分别解除与该2人的劳动合同关系。王某与徐某不服,认为公司不得在自己怀孕期间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合同,且法律法规也保护女职工的“三期”,但公司坚持认为2人存在隐瞒欺骗行为,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应立即解除合同。双方产生争议。
【点评】在这个案例中,关键是要领会公司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精神实质是: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为由解除合同,但法规规定的,在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范围内,女职工有过失性情形的,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在办理报到手续时填写的员工登记表上已经声明了在表中所涉及的全部资料均属事实,也就意味着她声明自己在登记表中填写的毕业学校以及提供给公司的毕业证书都是真实的,并且也清楚地认识到一旦公司发现员工有任何欺骗隐瞒公司的行为,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相关制度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王某认同这一点,未提出异议。因此,王某尽管提供了医院出具的其怀孕的证明,但显然王某是违反了公司的制度,伪造了毕业证书,公司以次为由可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而不是因为王某怀孕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徐某,公司认为徐某隐瞒了其怀孕的事实,而徐某并未有过失性的情形发生,公司以徐某怀孕为由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因此公司不得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合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情形,其中就包括“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但条例同时规定了女职工在“三期”内,但有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的,用人单位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其中一条就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由此可见,并不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都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具体问题就能按照法规来具体操作,既保护了女职工的权益,也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一、公司真的不能辞退怀孕的女职工吗?
【案例】新成立的A公司需要招聘办公室行政后勤人员2名,王某和徐某两位女士应聘了该职位,经面试合格后被A公司同时录用。到A公司报到上班的第一天,公司为王某和徐某办理录用手续,并填写了公司员工登记表,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员工登记表上明确写明,“本人现谨声明,在此表内所涉及的全部资料均属事实,如任何一项情况失实,隐瞒欺骗,贵公司有权立即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合同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王某和徐某也都签了字。两人与公司签订的都为4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在合同履行到第4个月时,公司在偶然机会发现王某提供的毕业证书是伪造的,因此公司决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此时王某出示了医院开具其已经怀孕的证明。而同时,徐某因为怀孕请病假,并且其诊断书上注明此时已怀孕5个月。公司认为王某和
徐某在当时面试及录用报到那天填写员工登记表时都有欺骗隐瞒公司行为,因此决定分别解除与该2人的劳动合同关系。王某与徐某不服,认为公司不得在自己怀孕期间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合同,且法律法规也保护女职工的“三期”,但公司坚持认为2人存在隐瞒
欺骗行为,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应立即解除合同。双方产生争议。
【点评】在这个案例中,关键是要领会公司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精神实质是: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为由解除合同,但法规规定的,在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范围内,女职工有过失性情形的,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在办理报到手续时填写的员工登记表上已经声明了在表中所涉及的全部资料均属事实,也就意味着她声明自己在登记表中填写的毕业学校以及提供给公司的毕业证书都是真实的,并且也清楚地认识到一旦公司发现员工有任何欺骗隐瞒公司的行为,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相关制度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王某认同这一点,未提出异议。因此,王某尽管提供了医院出具的其怀孕的证明,但显然王某是违反了公司的制度,伪造了毕业证书,公司以次为由可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而不是因为王某怀孕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徐某,公司认为徐某隐瞒了其怀孕的事实,而徐某并未有过失性的情形发生,公司以徐某怀孕为由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显然违反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因此公司不得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合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情形,其中就包括“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但条例同时规定了女职工在“三期”内,但有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的,用人单位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其中一条就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由此可见,并不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都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关键就在于掌握好条例的实质,具体问题就能按照法律法规来具
体操作,既保护了女职工的权益,也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未孕承诺”合法吗?
【案例】2002年8月苏某被上海某证券公司招聘、录用担任秘书一职,合同期限一年,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期内不得怀孕,如果怀孕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2003年10月苏某被检查出怀孕了,但苏某为了这份工作没和公司人事部门报备,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妊娠反应的增大,被人事部门有所察觉,便找苏某谈话,苏某将事实和人事部门负责人说了;然后过了一个月左右,公司以劳动合同有约定为理由解除了与苏某的劳动关系。苏某不服,认为虽然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但公司不得在自己怀孕期间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合同,且法律法规也保护女职工的“三期”;但公司理由是女职工由于生育子女而离岗、抚养孩子影响企业工作的连续性,增加了单位的成本支出,所以在录用前已经说明并在劳动合同中与苏某约定在先,另外苏某知道自己怀孕了也不向公司说明,存在隐瞒欺骗行为,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应立即解除合同。双方产生争议。【点评】在这个案例中,关键是要领会公司与员工约定“未孕承诺”的合法性。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协商约定。本案中的承诺书,要求劳动者承诺在劳动合同期内不得怀孕,这是法律不允许的。因此合同的这一条本身就属于无效条款。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在劳动关系已经建立后,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怀孕女职工不仅是劳动者,还承担了重要的社会责任,社会有义务为女职工提供特殊保护。其次对于用人单位所提到的“欺诈”,法律有明确界定。根据《<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8条,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诉另一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显然,苏某,在工作一年后才怀孕,且并未给公司造成影响,也不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公司不得与苏某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虽然有用工自主权,但是必须在合乎法律的前提之下,所以用人单位无权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三、外来人员保胎期有工资吗?
案例】外地来沪在A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和约的张某怀孕了,在例行的产前检查中医生建议张某休息保胎3个月,张某给公司出具了医院开据的证明,公司同意张某在家休息。但是在家休息保胎的3个月,公司并未支付张某工资,理由是张某属于外来人员,户口不在上海,因此无权享受孕产期工资。张某不服。
【点评】根据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的复函》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生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生育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他生育待遇。因此,A公司不能以张某户口不在上海为由,在其休息保胎时停发工资。张某应该在休息保胎时也能按公司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得到相应的病假工资。
四、产假期间是否应缴纳社保?
【案例】女职工王某于2005年1月顺利产下一宝宝,在休完4个月产假后回到公司继续上班。同年7月,王某收到社保中心邮寄来的“二00四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结算单”中发现,2004年4月至2005年3月之间,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月数只有9个月。王某向公司人事部询问,公司给的答复是,王某从2005年1月起休产假的4个月中,是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的,因此这期间公司也停止缴纳王某的社会保险费。王某不服,提出争议。
【点评】公司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个人缴纳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由于产假期间,职工是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的手续,因此在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方法可由企业与职工协商:即,工资水平在市平均工资300%以上的,可由企业代扣代缴;工资水平在市平均工资300%以下的,可由企业先垫付,以后在工资中扣回;也可由职工将应缴纳的金额用现金交给企业代缴。
五、未婚先孕可作为违纪处理吗?
【案例】周某在某航空公司担任空中乘务员,在单位组织的体检中检查出周某怀有6周的身孕,而此时周某刚结婚登记才1个星期。公司依据规定,对未婚先孕的职工将取消飞行资格并做违纪处理,随即停止了她的空中飞行资格,并做了待岗处理,仅按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同年11月,周某顺利产下一子。同月,公司通知周某劳动合同已到期,但由于周某在哺乳期,公司将合同顺延至哺乳期结束。次年11月,公司在周某哺乳期结束后开具了退工证明。周某不服,认为自己在婚姻登记时并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了,结婚怀孕并未违纪。航空公司认为,周某未婚姻登记就怀孕的事实存在,就是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定,所以作出违纪待岗的决定。
【点评】由于周某在哺乳期内,航空公司在周某合同期满后,将合同顺延至其哺乳期结束的做法是正确的。而且航空公司关于未进行婚姻登记而怀孕的,取消飞行资格的规定应当属于有效合法的公司制度,但是如果将这一条作为待岗的理由,依市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劳动报酬却是不正确的。因此航空公司必须补足周某在待岗期间的工资,或者依照公司疾病工资的标准来补足其差额。
六、女员工的工资为何比男员工低?
【案例回放】刚从大学毕业的姑娘小李和其他应届毕业生一样,在各大招聘市场穿梭,寻找着合适自己的工作。但是另她失望的是,在很多的符合她专业的职位要求上都特意注明
了只限男性。好不容易,小李应聘了A公司,经过层层面试,被A公司录用了。但是在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小李无意间从同事那里得知,和她同时被公司录用的其他应届毕业生的工资都比她高。同样的工作内容,同样的工作时间,却是不同的工资。小李不解,向公司人事部询问,得到的回复却是,因为同时被录用的其他毕业生都是男生,而公司认为小李现在的职位更适合男性来工作。小李不服。
【点评】根据《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年实施意见》规定,任何单位在招聘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职工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对女性附加不合理条件;所有企业在管理和分配制度上要落实男女平等原则,实现男女同工同酬。因此A公司对待在同一岗位的小李,采取了不同薪酬不同待遇的方法,是违反国家相关法规的。此外,一些公司在招聘人员方面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聘用符合条件的女性,也是不正确的。
七、哺乳期内女工可以安排夜班吗?
【案例】在服装加工厂工作的女工钱某于2004年3月份生下一子,钱某休完产假后回到公司工作。在2004年12月份,由于公司接到一批服装加工的紧急订单,需要职工加班,甚至职工需要上夜班来赶出这批订单。钱某提出意见,认为自己还在哺乳期,不愿加班。公司认为现在正好是特殊情况,公司需要职工加班,如果钱某不原服从公司安排的,就作违纪辞退处理。钱某不服,双方产生争议。
【点评】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也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等等。因此服装公司的做法显然违反了以上这些办法、条例。
八、哺乳期可以调整工作岗位吗?
【案例】马小姐服务于世界500强的某一家生产型企业,担任财务部主管一职务。马小姐在2005年5月产检后,医生建议她需要保胎,医院并开具了医学证明,马小姐向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在家待产;同时企业请了一个临时工替代马小姐的工作。2006年元月马小姐休完产假后回单位上班,但她原有的工作岗位已有新人代替。马小姐找到人事部门询问,得到回答是:由于马小姐在家保胎待产期间公司请了一个临时工替代了岗位,一段时间后公司发现替代马小姐岗位的临时工工作能力很强,就从临时雇佣转为正式员工了。公司考虑到马小姐在哺乳期间每天有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因此需要重新安排马小姐的岗位。但马小姐知道公司有相关规定,即岗变薪变的原则。双方发生了争议。
【点评】公司的做法显然是不正确的。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公司必须和马小姐就岗位变更一事达成一致,单方面将马小姐的工作岗位做了调整是无效的,马小姐不同意岗位的调整,因此,合同应当按照原工作岗位继续履行。
九、怀孕期间未及时办理请假手续能否作为无故旷工处理?
【案例】周某2000年3月与某快速消费品一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为
2000年3月15日至2002年3月14日。2002年1月16日周某经某镇人民医院检查为早孕,且有流产征兆。医院随即开具病假证明,要求其卧床休息。次日,周某委托其丈夫将病假证明送至单位,办理请假手续。但公司不同意,一定要周某有市医院的病假证明。周某家人解释周某住所离市区较远,且目前医生嘱咐其必须卧床休息,希望公司能考虑特殊情况。但公司对病假证明不予认可。2002年1月24日公司以周某从1月16日至1月24日已累计旷工达9天为由,对周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诉人从3月5日病假期满后,在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仍未上班。镇医院开了病假证明。申诉人认为被诉人无故旷工,与事实不符。
【点评】公司与周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因病不能上班,应当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但周某在早孕期间,因先兆流产,在家卧床休息。周某与公司说清情况后,公司一定要求周某开具市区医院的病假证明是过于强求。公司知道也应当知道周某不能来上班的原因是怀孕所引起的,将不开指定医院的病假证明视为无故旷工,缺乏事实依据。周某在说清了理由,讲明了情况后,公司不应当再以周某旷工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间内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用人单位对“三期”内的女职工应当给予照顾和关爱,不能视同一般职工病事假来对待。
十、公司是否可以一点都不插手产假期间工资吗?
【案例】何某在一跨国公司担任财务部经理,劳动合同期限从2002年10月20日至2007年10月19日。何某2004年的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2005年4月份起,公司以6099元为基数为何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同年10月份,何某产下一宝宝,并在区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了申领生育生活津贴手续。产假结束后,何某回到公司工作,并要求公司支付产假期间每月1901元(8000元-6099元)的生育生活津贴差额。公司不同意,认为何某在产假期间是由社保机构发放生育生活津贴,公司无须支付劳动报酬,更谈不上差额部分。
6.维权案例分析主持词 篇六
开场白:
男:没有金戈铁马,没有烽火狼烟,维护权益的战争没有鲜血,没有
嘶鸣,没有轰轰烈烈,但是却永不停息。
女:维权是冷静的思索,维权是坚定的执着,维护权益的过程没有放
弃,没有后退,没有唯唯诺诺,有的只是坚持到底。
男:11支参赛队伍,乘风破浪,披荆斩棘,一路走来5支队伍站到
了现在的舞台上!
女:从之前的两场初赛,各个队伍拼搏努力,各显其能,烽烟过后5
支精英在此一决雌雄!
男:董悦,你听过一句话叫磨刀不误砍柴工么?
女:明白,你是说比赛前要先放松一下。恩,那就在激烈的比赛前欣
赏一段舞蹈。
男:对,但是,不是所有的舞蹈都叫作街舞,不是所有的街舞都叫
POPING。下面请欣赏权益部王盛伟,韩韫带来他们的精彩。(一段舞蹈过后)
女:他们的表演的是不是很精彩,那接下来我们的活动会比这更精彩。男:下面请允许我们介绍到场嘉宾及评委。
()
女:下面我们来认识一下到场的参赛选手及各班的啦啦队。()
(中间的文艺活动)
男:下面请各位选手及啦啦队休息一下,我们的工作人员正在统计分数。
女:(随意哼哼一句)
男:唱的不错啊~
女:那是~我是谁?
男:说你胖你还喘起来了。。下面看看什么叫实力派的演唱。
男:哎,董悦,明天我要去客运中心接人,你知道咋去不? 女:知道,先告诉我接谁?
男:那个….是吧….你知道的…
女:好吧…我就当知道啦……坐56路车去。
男:56路,恩,以前没听说过啊。
女:那当然,56路还是有一段传奇的。这也算咱们学校维权的一段实例。
VCR引导词
遇见:是我上错了车还是你下错了站,我不要又一次情深缘浅的擦肩而过,我要的是一场刻骨铭心的《遇见》。
咖啡厅的故事:当亲情遭遇生命的抛弃,当疾病渴望血缘的垂怜,两个拥有同样起点却各奔东西的生命,在宿命的天空中是否会擦出绚烂的交集。
兼职的悲惨命运:生活常会跟我们开一些玩笑,面对这些玩笑,笑永远比哭高明,哭了你就输了,笑了你就赢了。面对《兼职的悲惨命运》,你们是笑呢?还是哭呢?
房东房客: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你有张良计,我有过墙梯,看《房东房客》打出一场搞笑的侵权战役。
发卡:妈妈我想对您说,话到嘴边又咽下,妈妈我想对您笑,眼里却点点泪花。烛光里的妈妈,你的黑发里泛起了霜花。女儿又女儿的报答,千言万语汇聚到我送您的《发卡》。
幻灯片解:
结束词:
男:维权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维权是我们永恒的话题。
女:本次维权晚会即将圆满落幕,通过此次活动,我们不仅仅是简单的一笑而过,更重要的是希望大家有更深刻的收获。
男:面对侵权,我们要拿起武器,挺身而出,绝不退缩。
女:下面我们郑重由请本次维权案例分析获奖单位。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最佳维权团队奖。
男:维权征文获奖者分别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下面有请主席颁奖。
女:让我们再次对获奖团队和个人表示祝贺。此次维权案例分析活动到此圆满落幕了,感谢大家的到来。
7.业主向开发商维权案例 篇七
强烈要求修改东方名苑《商品房预售合同》
目前,安阳市房屋住宅开发公司通知东方名苑团购房单位,要求各购房户于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按户型完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签订,并办理交款手续,逾期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并交纳房款的购房户,剩余房款按通知规定截止日期,根据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滞纳金。
通知称,这一决定是由东方名苑建设领导小组做出,那么,我们所有购房户要问,领导小组的领导们,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内的具体内容你们仔细阅读了吗?里面的条款内容对所有购房户公平吗?
众所周知,东方名苑为团购房性质,土地为2003年由六局委购买,委托安阳市房屋住宅开发公司进行建设,并由全体业主垫资建设。项目于2012年10月就开工建设,目前业主已垫付超过50%房款。但项目的进展却不容乐观,其中发生许多由于开发公司的责任而导致的事故,如建材丢失、楼房失火等,这些情况与广大团购房业主通告了吗?开发商准备隐瞒我们到哪一天?我们这个小区开工建设的时间,正是建材市场行情不好的时段,所有的建材价格几乎降至低谷,但我们的房价却在一涨再涨,这个问题你们与所有的团购房业主解释了吗?如今在所有问题都未明了,你们却急匆匆要求大家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而且将不签订的所有责任全部推到团购房业主的身上,你们觉得合适吗?是不是将所有业主的智商都归为零?你们还有公平可言吗?
就目前情况来看,所有的事情已本末倒置,事实已经是所有团购房业主任由开发商宰割。
目前部分业主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根据提供的合同样本,发现该合同缺失公平性,存在众多对团购房业主不公平的条款,设有欺诈陷阱,因此我们所有团购房业主强烈要求修改东方名苑《商品房预售合同》。
一、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我们所有业主要求开发商提供以下书面材料并予以公示,让所有业主都能清晰看到所有内容并作出正确的判断:①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②按照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③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④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二、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说明”条款第3条,“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因此我们所有业主要求修改东方名苑《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我们的合理全法权益,在不公平条款未做出修改之前,我们所有业主将拒绝签订合同,并且不会支付任何滞纳金,因为出现这种后果是由房屋开发公司造成的,应由房屋开发公司来承担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
三、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出现的证件要求开发商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具体条款及内容规定要求向所有业主公示,不得以不签订合同就不让看合同进行推脱。
四、经过认真比对安阳市东方名苑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其他开发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发现其存在众多对广大团购房业主极为不公平的条款,我们要求有如下几条,要求对不公平合同条款进行修改:
1、合同双方当事人
在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现了出卖人的委托代理人,作为业主,我们要求直接和出卖人(即安阳市房屋住宅开发公司)签订合同,不允许出现委托代理人。
2、合同“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中,写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3年03月08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5年08月24日。
东方名苑小区的开工日期是说改就可以改的吗?我们在交第一次房款后就破土动工了,为什么合同上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不符?我们要求按实际开工日期进行填写。
竣工日期约定为2015年08月24日,这个竣工还仅仅是主体工程完成,那么我们就要问了,一个主体工程的建设就耗了近三年的时间,你们不觉得小区的竣工时间拖延太久了吗?其他由开发商垫资的商品房建设时间也不过两年,何况我们业主垫资的团购房呢?最初我们团购房时,单位告知大家说是2015年06月交房,而且现实情况也是在2013年底时所有楼房均已封顶,但目前却变成了2015年08月24日主体才施工完成,请给大家一个说法。我们要求施工完成时间按最初约定进行更改。
3、合同“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中,规定房屋单价均价订为3300至3500左右,与最初约定增加过多。
东方名苑项目介绍时承诺:“团购价格采用综合建设成本加10%利润加2%企业管理费构成”,那么作为业主我们要求审计所有成本来确定房屋价格并向所有业主公示,且审计全程有业主代表参与(业主代表由广大业主来推选,不能由开发公司和团购单位指定),并经全体业主代表签字认定。在审计过程中不能将由于开发公司的责任而造成的成本增加让所有业主来承担,如房管局提前交房款的利息、建材失窃、楼房失火等,这些经济损失应由开发公司来承担,均不能计算在建设成本内。
4、合同“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中,写明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计算。
东方名苑小区的各户型建筑面积与此次签订合同时均有较大增加,请解释面积增大的原因,是房屋使用面积增加了,还是其他原因?实际测绘面积与设计面积有差异是比较正常的事情,每个小区均如此,但一般也就差异个
一、两平方,为什么我们这个小区测绘面积与设计面积有如此大的差异?开发商应将面积及测绘过程进行公证。
5、合同“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中,规定使用公积金贷款付款方式的,买受人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承办公积金贷款机构提交申请手续的材料,并签署相关文件,缴纳相关费用。买受人须在公积金中心或出卖人通知(含书面、电话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完公积金贷款所需一切手续。如因买受人原因买受申请的贷款未在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获得贷款机构审批同意并将款项汇入出卖人帐户的,买受人则应当在出卖人书面或电话通知后10日内将剩余房款一次性支付给出卖人,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按合同第7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执行。如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的(拒绝提供贷款所需的个人资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若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按合同第7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执行。
此条款不公平,约定在签订合同之日后办理相关贷款手续的期限太短,违约责任仅仅有买受人承担显然是极其不公平的,要求修改。所有业主均希望越早交房越好,不会无故拖延办理手续。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所需耗费的时间不是由我们业主决定的,这样产生的逾期违约责任不应由买受人来承担。
6、合同“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中,规定逾期时间规定为60日内,逾期后支付的违约金为每日万分之一。
与其他商品房相比,逾期时间过短,其他商品房规定为60日内,而该合同内为90日,要求变更;逾期后支付的违约金比例较高,其他商品房规定为每日万分之0.5,而该合同内为每日万分之一,要求变更。
7、合同“第八条 交付期限”中,规定出卖人在2016年10月31日前,将具备五方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除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2、其他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条件(例如因国家政策变化、城市规划变更、政府强制命令、因区域供电网络无法保障本合同中商品房所在小区的用电等原因)造成延期交付房屋的;
4、施工中遇到不能及时解决的异常困难和重大技术问题。
该条款极为不公平,要求按业主的意愿进行修订。
首先,东方名苑小区在我们交首付时就向各位业主承诺为2015年6月份交房使用,而现在却定为2016年10月31日前,拖延太久,要求修订日期,为2015年10月以前,否则出卖人应按日给付各位业主延期交房费用每日每平方0.5元。
其次,将区域供电网无法保障划入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条件明显不合理,是在为出卖人不作为找借口,此条款应删除。
再者,第4项中何为施工中遇到不能及时解决的异常困难和重大技术问题,如遇困难、技术问题不能解决是说明你这个出卖人没有能力来承担该小区的建设,说明你的资质存在硬伤,说明你在为你的无能来找借口,强烈要求将此条款删除。
8、合同“第十一条 交接”中,规定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房并在安阳相关媒体刊登交付公示,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拖延交房时间的,本商品房的交付时间为出卖人《交房通知书》中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买受人未办理手续的,《交房通知书》中的入伙期限届满之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动转至买受人。条款中再一次体现了出卖人仅为自己利益着想,想方设法将风险转嫁给买受人的意图。出卖人必须保证、确认买受人收到《交房通知书》,买受人验收房屋达到交房的条件后方可进行交房。在安阳相关媒体刊登交付公示不得作为通知买受人的一种方式,交付时间也不得以《交房通知书》中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来计算,将房屋风险责任自动转到买受人更是无稽之谈,要求将此条款删除。
9、合同“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中,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2种方式(出卖人按约定标准完成)处理。
此条款更加不合理,强烈要求进行修改。
首先,在附件三内容中各标准约定不合理:(1)、公共部分交房标准未注明电梯情况、车位及地下室情况;(2)室内部分交房标准中门窗未注明品牌,未标注真空玻璃,未注明阳台封闭情况、使用材料情况。这些情况必须在附件三的各相应标准中详细说明,与最初设计不相符、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我们均拒绝签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出卖人来承担。
其次,达不到约定标准的情况,我们所有业主要求按照以下方式来处理,即出卖人按约定标准完成,并赔偿买受人因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10、合同“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中,规定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已交付部分的建筑区域内的水、电通;
2、天然气按相关部门通气时间执行。如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双方协商处理。
此条款明显存在欺诈陷阱,强烈要求修改。
首先,水、建筑区域内的水、电通,但不能使用,业主难道可以不使用水、电就生活吗?天然气按相关部门通气时间执行,若三年、五年甚至十年都无法通气怎么办,到时我们找谁去申诉?电梯压根就没有提及,到时我们每天步行上、下三十多层楼吗?公共道路与绿化未提及,难道我们一直生活在泥泞中吗?车位、地下室未提及,难道我们买了车位、地下室也不能使用吗?因此业主要求达到的使用条件更改为以下内容:(1)水:交付使用时达到使用条件;(2)电:交付使用时达到使用条件;(3)天然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达到使用条件;(4)电梯:交付使用时达到使用条件;(5)车位、地下室:交付使用时达到使用条件;(6)社区内公共道路与绿化在小区建成6个月后投入使用。
其次,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那是你出卖人的责任造成的,我们业主不同意与你协商处理,要求出卖人不仅按相关标准完成,还应赔偿买受人由此带来的各项损失。
11、合同“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中,规定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项处理: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赔偿买受人损失。
此款项不合理,我们业主要求作以下修改:若买受人选择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10%赔偿买受人损失;若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必须为买受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12、合同“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中,规定自出卖人公告告知买受人办理手续期限期满之日逾期不办理的,将从公告告知之日起计算保修期。
此条款不合理,要求更改。若由于出卖人交付房屋的标准等没有达到规定要求,买受人拒绝办理手续,难道也包含在逾期的行为内吗?很明显,这是不公平的,条款应改为“从办理完商品房交接手续算起计算保修期”。
13、合同“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中,规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统一管理;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统一管理;
5、本项目除公共设备系统及其专用房屋,未出售、未公摊房屋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公共区域的经营权归出卖人所有;
6、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户外广告位、广告规划设置权、经营权归出卖人所有,买受人不能影响公共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
此条款更加不公平,我们业主出资购买的楼宇屋面和外墙面难道任由物业公司随意破坏吗?我们出资建设的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权归出卖人所有,合理吗?我们出资建设的楼宇难道任由出卖人在我们窗户外设置广告吗?因此,我们业主强烈要求修改不公平条款,修改为:第1、2项中仅保留屋面、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去掉物业公司统一管理;第5项中未公摊房屋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公共区域经营权及其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第6项该商品房所在小区户外广告位、广告规划设置权、经营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公共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不能影响买受人的正常生活使用。
14、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1种方式(提交安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此条款不合理,我们业主不接受,要求更改为:按下述第2种方式(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15、合同“附件四 合同补充协议”中,所列规定存在更多的不公平、不合理项目,强烈要求进行修改。
首先,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及证书应缴的契税等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出卖人、买受人双方各自承担,在出卖人通知一周内,买受人需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不合理,通知一周内不合理,我们业主要求更改为30日内。
其次,规定“(1)中央空调的使用,业主需与东方名苑地温空调投资商签订供热供冷协议,房价中不含地温中央空调投资商所投资部分,该投资部分所有权归投资商所有”存在欺诈。
最初东方名苑项目介绍时就已经注明房价中包含:设计中土壤源地能中央空调系统、雨水及中水回收系统、太阳能热水及照明系统、智能化管理系统、采用住宅水、电、燃气、空调分户、分类计量与收费,大量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绿化用水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并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这些投资我们所有业主已经全额支付,哪来的房价中不含地温中央空调投资商所投资部分,这分明是一种商业欺诈行为,故条款中“房价中不含地温中央空调投资商所投资部分,该投资部分所有权归投资商所有”应改为“房价中包含地温中央空调投资商所投资部分,该投资部分所有权归业主所有”。如果经过招标,有地温中央空调投资商免费安装投资该设施,那么我们的房价应该重新计算,扣除相关部分费用。
第三,规定“(2)本合同中如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方式„出卖人在承担担保责任的同时,有权行使以下权利„,双方一致同意由安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相关争议”不合理,要求进行修改。
若未还款,出卖人可以到法院起诉,但无权收回房产另行出售,故要求进行以下修改:删除“有权行使以下权利”后括号内“包括但不限于”;删除第2项“出卖人在接到银行的书面通知后3年内均有权随时解除与买受人签订的本合同,收回所卖房产另行出售。买受人所付房款扣除出卖人代偿款项、违约金等相关款项后退还买受人。”;第3项中改为“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而行使追偿权的,双方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解决相关争议”。
第四,规定“
(三)交房前„未付清的(包括但不限于„),”不合理,要求在合同中删除“包括但不限于”。第五,规定“
(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本小区„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要求在合同中明确:物业公司公开招标时,必须征得50%以上业主书面同意,才能确定物业公司。
第六,规定“
(八)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会所和地下车位产权归出卖人;小区幼儿园单独核算成本,产权归出卖人;买受人所购买的地下车位仅指该车位的使用权。”不合理、不公平。
既然所用土地归全体业主,那么这片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的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另外,我们购买了地下车位,不是购买的使用权,如若购买使用权,我们每月向出卖缴纳一定的租金即可,何必要购买呢?所以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地下车位产权也应归买受人所有。
第七,规定“
(十一)买受人确认:买受人在本合同中所注明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是由出卖人根据本合同向买受人转达信息的约定地址。出卖人向上述地址以特快专递发出或以电话方式通知的讯息一经发出,即视为买受人已经收到。如因买受人地址或联系电话变更但未书面通知出卖人而导致相关信息无法及时送达买受人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不合理,要求删除。
第八,根据东方名苑项目最初向我们做出的承诺,我们广大业主要求增加条款“天然气、暖气、太阳能、水、电初装费由出卖人承担。”
希望安阳市房屋住宅开发公司在制定合同时公平一些,不要再做一些文字游戏,我们广大业主在未得到满意的答复之前是有权拒绝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必须由出卖人承担。
再提醒安阳市房屋住宅开发公司一下,你们是安阳市房管局的下属单位,安阳市房管局职工的房款你们早收了两年,挪用也是你们的行为,给付利息是你们的意愿,不要企图将这一部分开支强加到我们其他业主头上,收起你们卑劣的手段。对待所有的业主要一视同仁,目前房管局的购房户还未进行换票,这次我们不会再轻易上当,我们签合同必须在所有房管局购房户签完《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后,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安阳市房屋住宅开发公司承担。
所有团购房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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