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务通关笔记

2024-10-01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务通关笔记(共5篇)

1.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务通关笔记 篇一

2009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_专利代理实务

试题说明

本专利代理实务试题包括无效实务题和申请实务题两部分。第一部分 无效实务题

专利权人郑某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头颈矫治器”,专利号为ZL00201234.5。请求人张某针对该专利于2009年2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对比文件1和2。

专利权人郑某委托甲代理公司于2009年3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请求人张某于2009年4月20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和对比文件3。

口头审理定于2009年6月15日举行。郑某委托甲代理公司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张某委托王某和乙代理公司李某分别作为公民代理和专利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

假设应试者作为甲代理公司的代理人接受指派具体承办该无效案件,要求应试者: 1.撰写2009年3月23日提交给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2.撰写2009年3月23日提交给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意见陈述书;

3.结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对请求人于2009年4月20日提交补充意见陈述书和对比文件是否符合无效宣告程序中的相关规定,以及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是否成立,撰写意见陈述书;

4.出席口头审理时,发表对对方出席口头审理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意见。

应试者撰写意见陈述书;时应当结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进行,并应当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及本试卷所提供的事实进行有理有据的答辩。

第二部分 申请实务题

假设口头审理结束后,郑某提供了一份记载其在上述专利基础上进行了后续改进的技术内容说明,委托甲代理公司代理申请发明专利,应试者接受指派具体办理。要求应试者:

根据郑某所提供的技术内容说明。考虑由该头颈矫治器实用新型专利和对比文件1至3所构成的现有技术,为郑某撰写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所撰写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既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差指南的相关规定,又具有尽可能宽的保护范围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申请人利益。如果所撰写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请简述这些独立权利要求能够合案申请的理由。如果应试者认为该申请的一部分内容应当通过一份或多份分案申请提出,则应当进行相应说明,并撰写出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

答题须知

1.作为考试,应试者在完成题目时应当接受并仅限于本试卷所提供的事实。同时,应试者在完成无效实务题的过程中不必考虑本试卷提供的二份专利文件的真实性,应将其均视为真实、公开的专利文件。

2.有关知识点的正确答案应当以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审查指南》以及相应的《审查指南修改公报》的内容为准。

3.应试者应当将各题答案按顺序写在正式答题卡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

4.本试卷第16至19页为草稿纸,写在草稿纸上的内容不作为正式答案,不用于评卷。考试结束时,草稿纸应当随试卷、答题卡一同交由监考老师收回。

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公告文件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21]ZL专利号00201234.5 [45]授权公告日 2001年8月8日 [11]授权公告号CN 2411234Y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申请日2000.10.8 [21]申请号00201234.5 [73]专利权人郑某 [专利代理机构]乙代理公司(其余著录项目略)权利要求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一种由枕套(1)、枕芯(2)构成的头颈矫治器,其特征在于:中间部位设有近似于头形的凹陷槽(3),凹陷槽下方为头枕(4)、凹陷槽沿头颈矫治器宽度方向的两侧为颈枕(5),其整体尺寸为长50cm—80cm、宽20cm—60cm、高6cm—18cm,制成长方体、圆柱体或长椭圆体三种形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头颈矫治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气囊(6)。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头颈矫治器,其特征在于气囊(6)和振动按摩器(7)之间设置有隔层(8)。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头颈矫治器,其特征在于颈枕(5)内装有振动按摩器(7)。5.一种由枕套(1)、枕芯(2)构成的药枕,其特征在于包括头枕(4)和颈枕(5),头枕(4)和/或颈枕(5)上面缝缀药垫(9),其中装有预防和治疗颈椎病的药物。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药枕,其特征在于药垫(9)内装有重量配比为3:2的茶叶和荞麦皮的混合物。

说明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头颈矫治器 本实用新型属于医疗保健用品领域。

市场上有荞麦皮枕、织物枕及药枕等多种枕头,形状一般是长方体或圆柱体。由于该形状与人体颈椎在自然放松状态下的生理曲线不一致,导致人们在仰卧或侧卧时都不能很好地放松颈椎,容易引发或加重颈椎病。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由枕套、枕芯构成的头颈矫治器,中间部位设有近似于头形的凹陷槽,凹陷槽下方为头枕、凹陷槽沿头颈矫治器宽度方向的两侧为颈枕,其整体尺寸为长50cm~80cm、宽20cm~60cm、高6cm~18cm,可制成长方体、圆柱体或长椭圆体等不同形状。头颈矫治器还包括气囊,颈枕内装有振动按摩器。

图1为本实用新型头颈矫治器的整体透视图; 图2为图1中沿A—A的剖而图。

下面结合附图进一步说明本实用新型最佳实施例的具体结构。

如图1、2所示,该头颈矫治器由枕套

1、枕芯2组成,头颈矫治器的中间部位设有凹陷槽3,凹陷槽下方是头枕4,凹陷槽沿头颈矫治器宽度方向的两侧为颈枕5,头枕4与颈枕5的形状配合可使睡眠者的颈椎处于自然放松状态。此外,该头颈矫治器还可包括气囊6和/或振动按摩器7。中空气囊6位于枕芯2的底部,可通过充、放气调节矫治器高度。按摩器7位于颈枕5内,振动可起活血化瘀作用。头颈矫治器还可包括缝缀在头枕4和/或颈枕5上的药垫9,其中充填有预防和治疗颈椎病的药物,药物为重量配比为3:2的茶叶和荞麦皮的混合物。

此外,为了避免振动按摩器7的振动作用可能被气囊6的缓冲作用所抵消,可在二者之间设置隔层8。隔层8由硬质聚合物例如橡胶材料制成,从而在同时使用气囊和振动按摩器时保证其发挥各自的作用。

本头颈矫治器具有使人感觉舒适和预防、治疗颈椎病的双重作用。说明书附图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具体意见陈述正文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请求人现请求宣告专利号为00201234.5、名称为“头颈矫治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具体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1)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头颈矫治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颈椎乐枕头,包括中间部分有头形凹陷槽,凹陷槽下面的枕芯实体即头枕、颈垫,该颈椎乐枕头可制成长方休、圆柱体、长椭圆体等不同形状,其整体尺寸一般是长350mm—650mm、宽为250mm—550mm、高为60mm—160mm。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其当然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头颈矫治器包括气囊。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通过充、放气来调整枕头高低的气囊,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颈枕内装有振动按摩器,对比文件2公开了枕芯内设置振动机构,并指出该振动机构可单独设置在头枕和颈枕部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该振动机构应用到对比文件1公开的枕头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气囊(6)和振动按摩器(7)之间设置有隔层(8)”,但是,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出现技术特征“气囊(6)”和“振动按摩器(7)”,从而导致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5和1之间共同的技术特征是枕套、枕芯、头枕和颈枕。但上述特征均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属于现有技术,未对新颖性和创造性作出贡献,不构成“特定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5和1缺乏单一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5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1)权利要求5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药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由枕套和枕芯构成的预防治疗颈椎病的颈椎乐枕头,还包括颈垫,颈垫上面缝有装有预防治疗颈椎病药物的药垫。因此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药垫中药物的具体组成。对比文什1中虽然没有公开完全相同组成的药物,但已经给出了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很容易地想到采用同样的技术手段,并能够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1至6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2和5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4和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至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请求人 张某 2009年2月26日

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1说明书相关内容

一种用于预防、治疗颈椎病的高度可调的颈椎乐枕头。图1为本发明的整体构造示意图; 图2为局部横断面剖视图。

该颈椎乐枕头包括:由丝、棉等织物制成的枕套1,由海绵、荞麦皮等制成的枕芯2;枕头的中间部位有头形凹陷槽;枕芯2下设有气囊3,可通过操作与气囊相连接的气泵7充、放气来随时调整枕头的高低;还可以有衬垫4,通过增减衬垫4可改变凹陷槽的深浅;颈垫5,在其上面可通过缝纫或者粘钩等方式结合装有药物的药垫6,药物由例如麝香、人参等能预防和治疗颈椎病的药物构成。本发明可制成长方体、圆柱体或长椭圆体等不同形态,整体尺寸一般是长350mm—650mm,宽250mm—550mm,高60mm—160mm。

该枕头在实际应用中,可以与其他多种枕用附设装置,例如负离子发生器、收音机等结合使用,互相配合产生更好的效果。由于本颈椎乐枕头采用了气囊,若又采用振动器,则可能导致气囊漏气,而且即使气囊不漏气也会抵消振动器的振动作用,故本颈椎乐枕头不宜与振动器结合使用。

对比文件1附图

对比文件2:

对比文件2说明书相关内容

本发明属于理疗器械,特别是颈椎病治疗枕。图1是本发明所述颈椎病治疗枕的透视图。

图2是图1中的A—A剖而的振动产生部件的剖视图。

本发明的枕芯1内部安装有振动电机

2、振动器3,二者共同构成振动产生部件。振动器3上设有突出部件4,并从枕芯表面上形成的孔中突出一定高度。可以将本发明的振动产生部件和突起部件均布在枕芯上或者单没在头枕部位或颈枕部位,而且突出部件4也可以选择不从枕芯表面突出来。启动电源后,振动电机2带动振动器3振动,突出部件4进一步产生局部按压作用,可以促进与之接触的人体头颈部的血液循环,解决了颈椎保健问题。

该安装有振动器的枕芯可以位于任何形状的枕头主体内。此外,本发明的振动器还可以用于防止使用者打鼾。具体的实施方案是在枕芯内部或外部设置一个音频检测器,用来检测环境中的声音信号,并根据检测到的信号激活枕芯内的振动电机,从而利用突起部件4振动刺激使用者,使其中止打鼾。

对比文件2附图

请求人张某于2009年4月20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

请求人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转来的专利权人于2009年3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现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增加专利法第九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无效宣告理由,增加对比文件3作为证据。具体意见如下: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对比文件3是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名称为保健枕,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从图中可知,对比文件3的枕头包括枕套、枕芯、凹陷槽、头枕和颈枕,且枕头为长方体。因此,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几条的规定。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记载有材料特征“药垫(9)内装有重量配比为3:2的茶叶和荞麦皮的混合物”的权利要求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 张某 2009年4月20日

对比文件3: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外观设计专利公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授权公告号CN310234567D [43]授权公告日2()00.10.17 专利号00301234.5 [22]申请日2000.1.4(其余著录项目略)

有关后续改进的技术内容说明

已知技术披露了能够产生振动从而防止使用者打鼾的枕头,但是存在两方面的不足:一是音频检测器在检测到环境噪音而非鼾声时也会使振动器产生振动;二是振动器产生的振动会使使用者惊醒。两者都会干扰使用者的正常睡眠。

本人对上述技术进行了改进,发明了一种更好的、能够防止打鼾的枕头。

首先,为了克服上述第一方面的不足,在能够防止打鼾的枕头内增设比较器,将使用者打鼾时常见的声音频率段预先设定为标准值,当音频检测器检测到声音信号时,首先通过比较器与预设的标准值进行比较。经判断,属于预设频率段的声音,表明是使用者在打鼾,则启动止鼾装置。

其次,为了克服上述第二方面的不足,提出了两种比振动器更为柔和的止鼾装置。

第一种止鼾装置如图1所示,在枕芯下设与气泵相连的多个气囊。当音频检测器检测到的声音信号经比较器被确认为鼾声时,向气囊控制器输出信号,由气囊控制器控制气泵向其中某一气囊进行充气。通过设定充气、放气的时间和速度,使得多个气囊依次充气、放气,在整体上缓慢、轻柔地晃动枕头,改变使用者的睡姿,从而起到止鼾作用。

第二种止鼾装置如图2所示,在枕头下依次设有支撑板,与支撑板连接的摇动板,以及与摇动板嵌合的底板,底板内设置有与比较器相连的驱动器。当音频检测器检测到的声音信号经比较器被确认为鼾声时,向驱动器输出信号,使摇动板沿枕头的长度方向来回运动,从而使枕头缓慢、轻柔地产生晃动,改变使用者的睡姿,从而起到止鼾作用。

技术内容说明的附图

一、总体考虑

2009年“专利代理实务”试题的考查点有两部分,分别为无效实务以及申请实务;其中,无效实务重点考查应试者在无效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要求、该无效程序中补充证据的递交期限以及无效请求人的委托人的资格等考点;申请实务依托于前述无效请求程序中提供的对比文件以及申请人补充的技术方案,要求应试者撰写出相应的权利要求,即对撰写权利要求书进行的考查。

应试者应当注意,作为对专利权无效的考查,一般都会涉及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书的修改要求的考查,因为在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除了要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这一基本原则之外,还有一些特别的要求,因此,凡涉及无效实务的,这一部分必将是考查对象,请应试者们特别注意。建议将2009年“专利代理实务”的无效实务与2007年“专利代理实务”无效实务进行比对研究,对上述观点的体会将会更深。除上述考查点之外,无效实务中往往也会较多地考查补充证据(对比文件)及结合该补充证据的无效理由的提交期限,即必须在无效请求提交之后的一个月内提交针对前述无效理由的补充证据及补充理由,超出期限所提供的补充证据及无效理由,将视为无效,复审委将不会考虑这些补充材料。还有一点,即是无效请求人所委托代理人的资格问题。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专利代理机构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关于这一考查点,在考试说明的第4点有明确的提示,因此,应试者在答题时,一定将考试说明部分的相关要求理清楚,其中包含有出题人欲对应试者进行考查的相关知识点的信息。

另外,应试者在针对“专利代理实务”的复习时(仅针对“专利代理实务”的复习),可以适当减少对复审实务的关注。笔者认为,“专利代理实务”相关试题中,对复审实务的考查概率不大,这是因为复审实务需涉及专利文件、对比文件、专利局的审查意见、专利权人的对审查意见的答复、驳回决定等相关文件,考查复审实务所需的材料将会相当庞杂,而试卷篇幅又相对有限,再加之复审实务与答复审查意见的考查效果基本相当,因此,“专利代理实务”涉及复审实务的考查的概率将相对较小,供应试者参考。

二、权利要求书修改部分(一)修改原则

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时,除了必须遵守《专利法》第33条规定这一基本原则外,还应当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建议应试者重点研习该部分。所有修改必须是针对无效请求进行,这也是无效请求中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的另一原则,仅对无效请求人所提及的权利要求项进行相应的修改即可。

(二)权利要求修改

分析无效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具体意见陈述书正文”,无效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理由大致有四种:分别涉及了新颖性或创造性(权利要求1、2、4、5、6)、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不清楚(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之间(权利要求1与5之间)不具有单一性、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6)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应试者需熟练掌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规定的专利无效请求的理由,需要提醒应试者注意的是,虽然无效请求的理由与对专利文件的专利审查所涉及的缺陷非常类似,但其中的单一性却并非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即在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中,权利要求之间不具有单一性时,该专利申请将不会获得授权,但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单一性将不会是无效请求的理由,这一点应试者必须牢记。根据这一原则,无效请求理由中的权利要求1与5之间不具有单一性的这一无效理由,将是复审委所不予考虑的理由,一定要在答复时提出,这也是明显的考查点之一。

而对于常见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理由,需要应试者根据所提供的专利文件的权利要求书及对比文件,进行具体的分析,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这一部分将是“专利代理实务”所必考的考查点,不再赘述。

1.针对权利要求1~4的修改

经分析,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确实不具备创造性;事实上,权利要求2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技术特征为附加技术特征,仅为“还包括气囊(6)”,关于气囊的设置,对比文件1中也有体现,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而对于权利要求3,限定的技术特征为“气囊(6)与振动按摩器(7)之间设置有隔层”,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设置”振动按摩器(7),以及气囊(6)与振动按摩器(7)之间设置有隔层是区别技术特征;虽然对比文件2中披露了在枕芯中安装振动器的技术方案,但并未在对比文件1记载的技术方案基础上对本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起到启示作用,这是因为,对比文件1中明确地指出,在枕头中采用了气囊后,不宜再安装振动按摩器;因此,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相比较,权利要求3记载的技术方案明显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记载的技术方案,是在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增设了“振动按摩器(7)”,基于对上述权利要求3的分析,在枕头中不设置气囊时,与对比文件1及对比文件2相比较,并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4限定的技术方案并不具备创造性。综上分析,上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似乎相当明确,删除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3限定的技术方案作为独立权利要求,这样,能保证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大。但应试者需要注意,权利要求2~4之间,并不存在相互之间的引用关系,它们都是引用的权利要求1,因此,权利要求3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后,会存在不清楚之处,具体表现为:“气袭(6)与振动按摩器(7)之间设置有隔层”,但权利要求3中,气囊(6)与振动按摩器(7)并未引用基础,因此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将权利要求3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后,还需克服该权限形式上的缺陷。为克服权利要求3的形式上的缺陷,只能将限定“气囊(6)”以及限定“振动按摩器(7)”的权项与权利要求3进行合并(如果说明书中记载有而权利要求书中并未记载这些技术特征,一般是不允许补入到权利要求书中);基于上述分析,修改方式只有一种,即删除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2~4进行合并。上述修改即保证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又克服了权利要求书中的形式缺陷。

2.针对权利要求5及权利要求6的修改

经过对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分析,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5记载的技术方案中,部分不具备新颖性;也就是说,其中的技术特征“在头枕(4)和/或颈枕(5)上面缝缀药垫(9)”中,如果仅包含“颈枕(5)上面缝缀药垫(9)”时,不具备新颖性;因此,将这一技术方案删除即可。即保留“在头枕(4)和颈枕(5)上面缝缀药垫(9)”以及“在头枕(4)上面缝缀药垫(9)”的技术方案。

需要应试者注意的是,专利权人的专利类型为实用新型专利,但对于权利要求6,明显记载了药垫成分配比的技术特征,这显然是非结构技术特征.这在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撰写中是应当避免的。但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节“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中规定:“在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中,应当考虑其技术方案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因此,上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在无效请求人未提出其他无效理由的条件下,应当认为是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的。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节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节中规定,权利要求6中的方法技术特征是可以作为申辩创造性的理由的。通过对权利要求6所记载的成分配比以及对比文件1所披露的技术方案可知,该权项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显然具备创造性。请应试者一定注意。

(三)针对补充证据及补充理由的答复

无效请求人提出无效请求的日期为2009年3月23日,而在2009年4月20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和对比文件3。显然,补充的证据(对比文件3)及结合对比文件3陈述的无效理由,超出了提出无效请求后一个月的期限。《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规定:“„„(2)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i)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

因此,应试者应提醒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无效请求人所补充的后一无效理由(包含配比的权利要求不符合实用新型的定义)。而针对新修改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为同样的发明创造的理由,却是允许补充的理由及证据。

对于对比文件3,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根据外观设计的定义,以及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定义,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的保护的客体根本不同,因此,上述实用新型专利与对比文件3的外观设计专利不可能是《专利法》第9条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范文

1.一种由枕套(1)、枕芯(2)构成的头颈矫治器,其特征在于:中间部位设有近似于头形的凹陷槽(3),凹陷槽(3)下方为头枕(4)、凹陷槽(3)沿头颈矫治器宽度方向的两侧为颈枕(5),其整体尺寸为长50cm~80cm、宽20cm~60cm、高6cm~18cm,制成长方体、圆柱体或长椭圆体三种形状;还包括气囊(6),颈枕(5)内装有振动按摩器(7),气囊(6)和振动按摩器(7)之间设置有隔层(8)。

2.一种由枕套(1)、枕芯(2)构成的药枕,其特征在于包括头枕(4)和颈枕(5),头枕(4)和颈枕(5)上面,或者头枕(4)上面缝缀药垫(9),其中装有预防和治疗颈椎病的药物。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药枕,其特征在于药垫(9)内装有重量配比为3:2的茶叶和荞麦皮的混合物。

意见陈述书范文 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权人于××年××月××日接收到无效请求人针对专利号为0021234.5、专利名称为“头颈矫治器”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具体意见陈述书正文”及所附的证据——对比文件1、2。专利权人陈述意见如下:

首先,由于对比文件1及对比文件2中均未包含公开日期的信息,专利权人请求复审委员会核实上述对比文件的具体公开日期,以便确认是否能作为无效宣告的证据。在上述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能作为本专利无效宣告证据的前提下,针对无效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答辩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权利要求1删除,并将权利要求2~4进行合并,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了权利要求5中“在颈枕上面缝缀药垫”的技术方案。针对上述权利要求的修改,申请人还对应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之间的引用关系。

上述修改完全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修改规定,并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的相关规定。

二、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区别技术特征为,“在颈枕(5)内装有振动按摩器(7),气囊(6)和振动按摩器(7)之间设置有隔层(8)。”因此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1公开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特征最多,二者所属的技术领域又相同,因此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中虽然公开了颈椎病治疗枕中可以设置振动器的技术方案,但是由于对比文件1明确指出了该颈椎乐枕头同时采用气囊和振动器时,可能导致气囊漏气或者抵消振动器的振动作用,因此,对比文件2所披露的振动器不会为解决上述问题带来任何技术启示。而且本实用新型专利在颈枕下设置振动按摩器,既产生振动按摩,又可以调节枕头高低,还避免了振动按摩器的振动作用被抵消,具有进步性。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修政后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气囊(6)”和“振动按摩器(7)”的技术特征,因此,技术特征“气囊(6)和振动按摩器(7)之间设置有隔层(8)”是清楚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由于《专利法》第31条第1款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权利要求5与权利要求1之间不具有单一性的理由。

关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2的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头枕和颈枕上面都缝缀药垫,或者仅头枕上面缝缀药垫,而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在颈枕上缝缀药垫;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关于修改后的从属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采用麝香、人参等能预防和治疗颈椎病的药物,而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3所披露的技术方案却是茶叶及荞麦皮的混合物,并给出了具体的配比,显然,对比文件1所述药物不可能对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3有任何技术启示,因此,相比于对比文件1,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3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无效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由于并没有提供具体的理由,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无效宣告理由不予考虑。

专利权人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针对补充的意见陈述和对比文件撰写的意见陈述书范文 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权人针对无效请求人的补充意见阵述书及所附的对比文件3,答辩意见如下:

由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是专利权人将原权利要求2~4进行合并而得到的,因此,无效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对比文件3)及无效理由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关于无效请求人补充理由和证据的规定。但是,《专利法》第2条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关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因此,两者保护的客体根本不同,因此,本实用新型专利与对比文件3的外观设计专利不可能是《专利法》第9条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另外,无效请求人提供的对比文件3并未记载公开日期,请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核实。

由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是通过删除技术方案的方式修改得到的,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关于无效请求人补充理由和证据的规定,因此对于无效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2所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应当不予考虑。

专利权人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上述专利权有效。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这是作为专利代理人最基本的技能之一,撰写的权利要求书既要具有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又要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这一部分,需要应试者进行大量练习及熟悉权利要求书的相关规定,唯有通过大量练习才能熟练掌握这一技能。

提醒应试者注意的是,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主要是找出合适的区别技术特征,主要是根据交底资料及对比文件分析交底资料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根据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定所要解决的技术手段,在技术手段有两个以上时,应试者就要试图对其进行上位,以撰写出尽可能大保护范围的独立权利要求。对于应试而言,与实际的撰写工作不同,应试者仅根据试卷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撰写即可,即其中的技术特征最好均使用交底资料中给出的原词原句,应试者不必凭空发挥。

权利要求书范文 1.一种止鼾枕头,包括音频检测器和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枕头还包括比较器,所述比较器将使用者打鼾时常见声音频率段预设为标准值,在所述音频检测器检测到的声音信号与所述标准值相同时,所述比较器向所述止鼾装置输出启动所述止鼾装置的信号,所述止鼾装置工作。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止鼾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止鼾装置包括设置在所述止鼾枕头的枕芯下的两个以上的气囊、气泵、气囊控制器,所述两个以上的气囊连接于所述气泵,所述气囊控制器控制所述气泵向其中一气囊充、放气;通过调节各气囊的充气、放气的时间和速度,使枕头产生晃动。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止鼾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进止鼾装置包括在枕头下依次设置的支撑板、与支撑板连接的摇动板、以及与摇动板嵌合的底板,底板内设有驱动器,所述底板在所述驱动器的驱动下,使摇动板沿枕头长度方向来回运动。

2.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务通关笔记 篇二

必然性与可能性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案例一)

摘要: 虽然本专利的这种技术思路可能隐含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但对比文件1对此并未给出明确的教导,也未给出任何相关的技术启示。这只能说现有技术仅给出了采用该申请技术方案的“可能性”,但并未给出采用该技术方案的“必然性”。因此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即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有创造性。【基本案情】

2000年7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657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本决定涉及申请日为1993年11月15日,名称为“采用有桩外壳的压缩机装置”的93114798.0号发明专利申请。

1999年5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经实质审查后,驳回了该发明专利申请,驳回的理由是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有创造性,所依据的对比文件是

US,A,5,141,420(下称对比文件1)

被驳回的权利要求书包括6个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为: 一种压缩机,包括:

外壳(12),装在所述的外壳内的压缩机(14),所述的压缩机有一具有一外表面的机箱,和在所述的外壳和所述的机箱之间的至少一个机械连接(3),所述的机械连接包括在所述的机箱(22)上的一个凹槽(42),及可放入凹槽中的所述的外壳(12)的向内变形部分(102),所述的凹槽(42)具有总的为圆柱形内表面,设成与所述的机箱的所述的外表面垂直,所述的内表面与所述的外壳的向内变形部分(92)的配合可操作以抵抗所述的外壳相对所述的机箱(22)的转动运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外壳的向内变形部分(102)具有部分圆柱形表面,所述的部分圆柱形表面(102)与所述的凹槽(42)的总的圆柱形内表面紧密接触。”

在驳回决定中,审查员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涡旋压缩机,该压缩机包括外壳

14、装入该外壳内的压缩机24,该压缩机有一主轴承26,压缩机主轴承26和外壳14之间有机械连接,该连接包括开设在主轴承上的凹槽和在壳体上设置的向凹槽内变形的部分,而且凹槽有基本上垂直于压缩机主轴承的外表面的面”(见Fig1左下方所示)。“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仅在于所述的外壳的向内变形部分具有部分圆柱形表面,但是,这种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本专业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的,„„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

2 国家知识产权培训(江苏)基地

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1999年7月7日提出复审请求。

请求人认为:“按照对比文件1是使外壳先变形再把它放置在凹槽中,而本发明是使外壳就地变形而使外壳的内表面往里突出而形成圆柱形表面。因此使外壳材料部分往里突出来产生圆柱形表面并不是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显而易见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组成合议组审理了本案,经合议于2000年5月24日向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合议组认为,在对比文件1中,除了其附图1所公开的内容之外,在说明书中并未对其外壳与凹槽的结构及形成方式作任何具体说明,故请求人所陈述的‘对比文件1是使外壳先变形再把它放置在槽中’这一观点仅仅是一种断言,缺乏具体依据,合议组对此不予支持。

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中,虽然无法直接看出‘外壳向内突出而形成圆柱形表面,该圆柱形表面与凹槽的圆柱形内表面紧密接触’这一技术特征,但是,按照常规的冲压方式,当借助于外力使外壳向内突出时,除了外壳的内表面与凹槽的外缘形成圆形的线接触之外,不能排除外壳内表面与凹槽的圆柱形表面之间会产生某种程度的环形面接触,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上述的‘线接触’与‘面接触’总是同时存在的。这后一种情形正是本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所具体限定的(对环形接触面的定性限定)。

此外合议组还注意到,本专利申请附图1中对部位3的描述与对比文件1附图1中的相应部位是完全相同的,从本专利申请的附图1中也看不出其外壳的内表面与凹槽的圆柱形表面之间存在环形的面接触,只有通过附图3的细节放大才能清晰的体现这一技术特征。这进一步证明对比文件1的附图1包含或隐含了本专利申请附图3中所详细描述的技术特征。

因此,参照对比文件1,具体说,参照对比文件1的附图1,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很容易联想到本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或者说,权利要求1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是显而易见的。”

2000年6月19日,请求人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递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 “本发明的特点在于使用就地打桩的方法使外壳部分向内突出,‘所述的外壳的向内变形部分具有提供使所述的外壳向内部分突出而形成的部分圆柱形表面,所述的部分圆柱形表面与所述的凹槽的总的圆柱形内表面紧密接触’。而在US 5 141 420中没有公开、教导或甚至建议过‘使外壳部分突入形成圆柱形内表面’。”“在普通冲压使外壳产生凹坑时,要避免使外壳突入,因为这会使外壳变弱和/或产生应力集中部分。本发明人发现,如果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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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外壳的突入量,可使‘连接具有更大稳定性’的优点超过了‘外壳变弱和/或产生应力集中’的缺点。因此这是本发明特点所在。”“并且上述讨论是基于对比文件1中采用就地变形的工艺。但是在对比文件1中没有提出、建议或暗示使用这一方法。”因此,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不能否定本发明的创造性。

合议组充分考虑了请求人的意见,作出如下决定:

(1)本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强调了其外壳的向内变形部分具有部分圆柱形表面,所述的部分圆柱形表面与所述的凹槽的总的圆柱形内表面紧密接触,这一点在对比文件1中并未给出明确的教导,因此,“外壳的向内变形部分具有部分圆柱形表面,所述的部分圆柱形表面与所述的凹槽的总的圆柱形内表面紧密接触”是本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

(2)虽然在对比文件1中也采用了使外壳变形而突入凹槽内部的连接方式,但并未公开“外壳的向内变形部分具有部分圆柱形表面,所述的部分圆柱形表面与所述的凹槽的总的圆柱形内表面紧密接触”这一技术特征,或者说对比文件1中存在采用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可能性”,但缺乏“必然性”。因此,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即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6中也包含了上述技术特征(所述的外壳的向内变形部分具有部分圆柱形表面,所述的部分圆柱形表面与所述的凹槽的总的圆柱形内表面紧密接触),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了专利局于1999年7月7日对本发明专利申请所作出的驳回决定,发回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

案例评析: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仅在于所述外壳的向内变形部分(102)具有部分圆柱形表面(92)(见本专利的附图3),这是专利申请人、实审审查员及复审合议组均认可的一个事实。

实审审查员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对于本专业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的,其理由是对于紧配合而言,面接触比线接触的结合效果要好得多,这是本技术领域的一个公知常识。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发出的复审通知书中,基本上采纳了实审审查员的观点。除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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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外还认为:“从本专利申请的附图1中也看不出其外壳的内表面与凹槽的圆柱形表面之间存在环形的面接触”,“按照常规的冲压方式,当借助于外力使外壳向内突出时,除了外壳的内表面与凹槽的外缘形成圆形的线接触之外,不能排除外壳内表面与凹槽的圆柱形表面之间会产生某种程度的环形面接触,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上述的‘线接触’与‘面接触’总是同时存在的。”因此,本专利附图1所公开的信息与对比文件1附图1所公开的信息是相同的,或者说对比文件1的附图1包含或隐含了本专利申请的技术特征。合议组拟维持实审审查员的驳回决定。

在研究了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之后合议组改变了观点。复审请求人认为:

“在普通冲压使外壳产生凹坑时,要避免使外壳突入,因为这会使外壳变弱和/或产生应力集中部分。本发明人发现,如果严格控制外壳的突入量,可使‘连接具有更大稳定性’的优点超过了‘外壳变弱和/或产生应力集中’的缺点。因此这是本发明特点所在”,“并且上述讨论是基于对比文件1中采用就地变形的工艺。但是在对比文件1中没有提出、建议或暗示使用这一方法。”

合议组认为,请求人的上述观点可以得到本专利申请说明书的支持:在该说明书第5~6页记载了将外壳压入凹槽内的具体实施方式,其中包括对冲压工具90的尺寸与凹槽42的配合关系的选择、以及确定柱形定位面92与下壳13材料厚度的关系等,这些措施都是为了防止“外壳变弱和/或产生应力集中”的缺点而采取的。

虽然本专利的这种技术思路可能隐含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但对比文件1对此并未给出明确的教导,也未给出任何相关的技术启示。这只能说现有技术仅给出了采用该申请技术方案的“可能性”,但并未给出采用该技术方案的“必然性”。因此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即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有创造性。(张荣彦)

3.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务通关笔记 篇三

要点:按照独立权利要求+缺陷类型划分

新颖性包括的四个方面:技术方案已经完全被公开、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同。

专利复审委员会:

请求人....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针对专利权人....于....年...月...日申请的、专利号为...、名称为“...”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和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6和7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供如下证据:

1、公开号、中国专利说明书,公开日为

2、....上述...份对比文件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人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一)、1、(1)

一、论述新颖性时,(一定要强调单独对比原则)需要证据支持

例子:权利要求**和**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规定

(一)独立权利要求:

先简单说权利要求1公开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含功能、主题、构成),详细说明包括什么(论述顺序按照权利要求1的顺序),阐述用途(对比文件1第几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完全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具体来说,对比文件1的...(技术特征1)即是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1)...,再论述其他。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主题)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主题)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效果相同,即(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2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做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直接照抄“其特征是”后边的内容...)。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论述创造性时,需要证据支持

例子:权利要求**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规定

(一)针对无新颖性的情况:如上所述,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当然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创造性。

(二)针对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对…进行了限定,以….(效果),但这些都是很容易想到的(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三)针对结合对比:

1)对比文件1和2结合

因为对比文件1与该实用新型技术领域相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所以,确定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从属)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增加了(附加)技术特征为…,对比文件**公开了…(相对应的技术特征),并指出…(位置或者功能,根据对比文件**确定,<为了说明作用相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应用到对比文件1公开的…(主题)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公开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与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新型),不具备创造性。

2)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结合

权利要求*(从属)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增加了(附加)技术特征为…。但这个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为…。从该…(类型)专利提供的背景技术中可以了解到该技术特征,这从另一个侧面更加证实了这个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具有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所披露的…(技术方案)的技术上加入公知常识形成权利要求*的公开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公开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新型),不具备创造性。

三、论述不清楚时,不需要证据支持

例子:权利要求**和**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一)位置、连接关系不清楚:权利要求**是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增加了附加技术特征“…”。但是该…(技术特征)是什么…以及与权利要求**中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如何,仅从其名称是不得而知的,由此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二)引用关系不清楚:权利要求**是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增加了附加技术特征“…”。但权利要求**中根本没有所述的“…”,缺乏引用的基础。因此,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三)泛泛词汇:权利要求**是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具体限定了“…”。其中的“宽、高、低”含义不确定,导致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四、未得到说明书支持

(一)上位概念: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采用了上位概念,发明解决问题是利用了实施方式或实施例中下位概念的共性,而该上位概念概括所包含的所有方式并不都具有该特性,因而权利要求中所采用的上位概念包含了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不能得到相同技术效果的范围,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二)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功能是以说明书实施方式或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方式完成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或者有理由相信该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特定方式不能解决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等。

五、缺乏必要技术特征

独立权利要求**公开了一种…(主题),包括…(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说明书中指出的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或者没有清楚描述);该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是…;缺少该技术特征将导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由上述分析可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没有充分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不符合…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不符合…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请求人:*** **年**月**日

对于同一权利要求若有多种单独对比方式或组合方式否定新颖性或创造性时,均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得到反映,但是应当从其中对容易说明其确实存在相应无效理由的证据或组合方式作为论述的重点。此外,证据与理由的选择应当相适应,即证据能够充分支持选择的理由。

无效宣告请求应当针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提出。

对于那些内容上看既不能否定本专利新颖性,又不能与其他技术结合起来否定本专利创造性、不会导致本专利重复授权的对比文件,也应当舍弃,1996年无效程序实务考试中两篇技术内容明显与本专利相差较远的对比文件就是属于这类应当舍弃的证据。3 9月8日: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书模板:

答复要点:

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书,论述新颖性和创造性; 删除技术方案和未动的从属权利要求,对应论述; 凡是涉及到不清楚的技术特征都要论述“清楚性”。用语:功能词汇、上位概念、对应位置

步骤:阅读申请文件、分析无效理由、考虑答复提纲、撰写 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权人接到专利复审委员会转来的请求人**公司于**年**月**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对比文件1和2,随后又收到请求人于**年**月**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及对比文件3。现针对无效请求人所提出的请求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和证据进行答辩。具体答辩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并将原权利要求4、5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了原权利要求3中“”的技术方案,此外还相应的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上述针对原权利要求4、5的合并式修改、针对原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删除式修改,是在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期限内做出的,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没有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33条、专利实施细则69条的规定,同时也符合审查指南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方式的规定。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相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符合专利法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书清楚限定要求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二、专利法第31条第1款不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理由不予考虑。

三、对比文件**不能破坏独立权利要求**的新颖性(超过举证期限)

无效宣告请求人是于**年**月**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又于**年**月*8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及对比文件…,已经超出了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的期限。而对比文件**是一篇专利文献,并不属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也不是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因此,对比文件**的提交时间超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的举证期限,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其不予考虑。因此,请求人提出以对比文件**为基础的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也就不能成立。

四、对比文件**不能破坏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抵触申请)

申请人提交的对比文件**是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其申请日为**年**月**日,公开日为**年**月**日,均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但其优先权日**年**月**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构成了本专利的抵触申请,只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因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专利权人请求核实对比文件1的优先权是否成立。因为如果其不符合有关优先权的规定就不能享有**年**月**日这一优先权日,也就不能用来评价本 专利的新颖性。(提请专利复审委员会注意的是,请求人提供的对比文件**是由…,因而该对比文件中所记载的能够否定专利新颖性的内容只有在享受优先权的条件下才能适用,鉴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中未包含该对比文件1的优先权副本,因此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对比文件1的有关内容能享受优先权)

最后,即使对比文件1的优先权成立,专利权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具体理由如下:

对比文件1公开了...(简单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述相对于对比文件**的区别在于...(详细说明构成、连接关系等)。由此看出,权利要求**所述…(主题)不同于对比文件**公开的…(主题)。所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五、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一)位置、连接关系不清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明确了“…(与无效宣告请求对应)”,并清楚地记载了技术方案中所包含的各个部件及其位置连接关系及功能,因此该权利要求清楚地限定了要求专利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二)引用关系不清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在“…”的特征之前已经描述了“…”和“…”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三)泛泛词汇: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体限定了“…(技术特征)”。其表明“…(技术特征的解释)”,即“…(宽、高、低)”是指…,其含义是确定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请求人所指出的本专利不清楚之处并不涉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3、4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而且限定部分本身也对挂钩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在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清楚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4的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复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七、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简单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述相对于对比文件**的区别在于...(详细说明构成、连接关系等)。由此看出,权利要求**所述…(主题)不同于对比文件**公开的…(主题)。所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2公开了...(简单说)….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也具有新颖性。

八、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所述…与对比文件…中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不仅…还…解决了…的问题。对比文件…并没有给出任何相关教导或启示,同时也无任何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公知常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具有实质性特点。权利要求**所述…带来了…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具有进步。所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 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也具有创造性。

五、未提供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具体说明

请求人认为…不符合…的规定,但是未提供具体说明,属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没有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且在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也未补充具体说明的情况,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理由不予考虑。

综上所述,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均不成立,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

专利权人:*** **年**月**日

对于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的无效理由,应当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除非增加的无效理由是针对那些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无效理由明显不对应的证据进行变更的,或者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增加的无效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增加的无效理由进行了具体说明的。

对于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的无效理由(包括在一个月后提交的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通常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除非所提交的证据是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证据具体说明了相关无效宣告理由,或者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证,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

9月10日注意点:

合并式修改,原独立权利要求增加的附加技术特征用分号隔开;

并列的技术方案头枕和/或颈枕;头枕和颈枕上面,或者头枕上面缝缀药垫; 在描述有益效果时,“既…又…避免了…保证了…带来了…的有益效果” 由于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容易地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想到….;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一定要写)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不能得出采用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启示;(多项不同种类的区别技术特征);

论述时最后一句一定要写上条款项;

论述标题直接写具备…,不要写成“对比文件**不能破坏….” 无效宣告审查期间专利文件修改的规定。9.10遇到的问题:

(1)专利代理实务应试指南P146写到:“若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涉及多个证据的,在说明该无效理由不能成立时应当对所有证据做出分析。”如果依照这个要求,2009年的参考答案在论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时还应结合对比文件2论述。

所以我觉得这句话可能有两种理解:一是务必一一结合证据说明;二是视无效宣告请求书情况而定,比如如果论述无新颖性时采用多篇证据,那么相应的答复也要多篇证据;如果论述无新颖性时只采用了一篇证据,那么相应的答复也只需一篇证据)

(2)在论述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时,在写出区别技术特征后,还用写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带来了什么样的有益效果吗?

比如:2009年考题中论述“相对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区别在于限定头颈矫治器的颈枕内装有振动按摩器,且气囊和振动器之间设有隔层。后面还用论述,“由于该区别特征的引入,使得权利要求1所述的头颈矫治器具有按摩和高度可调、且保证气囊不漏气、两者作用不相互抵消的有益效果”吗?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10.3遇到的问题:

1、判断新颖性时,同样的发明创造

申请日有先后的,在先申请构成抵触申请或已公开的技术构成现有技术的,应当根据法22条进行审查:

确定是否存在抵触申请,不仅要查阅在先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而 且要查阅其说明书(包括附图),应当以其全文内容为准。

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从对比文件中可以直接地、毫无意义的确定的技术内容。

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将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离散数值并且具有该两端点中任一个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但不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该两端点之间任一数值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内,并且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没有共同的端点,则对比文件不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同样申请人或者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日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法9条进行审查:

比较两件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是否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创造性三步法:

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之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效果。。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任何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

10月9日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模板

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审查意见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有15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2项。

1、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增加了技术特征…和…,使其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修改依据来源于说明书[]段和附图[];删除了技术特征…,克服了同一权利要求存在两个保护范围的缺陷,使其清楚限定技术方案。

2、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2-12,修改依据来源于…

3、修改了原独立权利要求2,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3,增加了技术特征…,修改依据来源于…;删除了技术特征…,从而克服了原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缺陷。

4、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2公开了焙烤过的马铃薯薄片,不仅…,缺乏新颖性,所以应当删掉原权利要求4。

5、修改了权利要求中的“”,使科技术语一致。

6、将权利要求3写在方法权利要求之后、设备权利要求之前,使其符合权利要求的形式要求。

以上修改均为超出预案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要落在区别技术特征上面)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指出的原权利要求1和3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意见。

在评价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时,要以说明书全文为依据,而不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中记载的内容。说明书[]段明确记载了…,说明书[]段记载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推知该技术效果同样适用于…(技术方案)。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

三、关于优先权 核实优先权时,应当把在先申请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研究,只要在先申请文件清楚地记载了在后申请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就应当认定该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涉及相同的主题。不得以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包含该技术方案为理由,而拒绝给予优先权。

四、关于新颖性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具备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公开了…。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技术特征“…”,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对比文件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公开了…。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可以看出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技术特征“…”,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对比文件2,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2-12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权利要求,由于修改后 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12也具备新颖性。

2、权利要求13-具备新颖性 ….五、关于创造性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两份对比文件中,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相似,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可以认为是最接近现有技术。

将本申请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技术主题)区别在于:…,具有…的技术效果,从而解决了…的技术问题。

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的技术特征(结合),也没有给出任何相应的技术启示,无法解决上述问题。

对比文件2也不存在应用本发明的技术手段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而是通过…的技术手段,解决…的问题。

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本发明通过…的技术手段,获得了…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对其进行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2-12也必然具备创造性。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六、分案理由及关于分案申请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的说明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请求保护的油炸食品制备方法与油炸食品制造设备属于同一发明构思,并具有相应特定技术特征,具体为:…、设备具有实现该…(方法)的结构特征(即…),因此制作油炸食品的…和..设备权利要求具有单一性,可以合案申请。

如果将关于组合物的内容撰写成方法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则与方法权利要求具有单一性,可以合案申请。然而针对组合物相关内容而言,以分案申请的方式来进行处理优于以从属权利要求的方式进行保护。

如果将组合物单独撰写权利要求,则优于该部分内容与…不具有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与…不属于相同的发明构思,因此关于组合物的发明创造与….不具有单一性,需要以分案的方式提出申请。

分案申请中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该组合物,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2,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分案申请中的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做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也具备新颖性。

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为:

七、综合评述 申请人相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完全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缺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 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如果审查员在继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敬请联系本代理人,申请人及本人将尽力配合审查员的工作。

复习重点:

第二部分-第2-

6、8章(其中的例子)

第四部分-全部(特别是关于修改,证据,无效理由等)易拉罐、电笔、便携式牙刷

4.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务通关笔记 篇四

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以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缴纳营业税。

特殊规定;

1.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

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他的照章征收营业税。

3.对于建筑业的混合销售行为的特殊规定

销售自产货物并且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1)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其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5.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务通关笔记 篇五

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可以不宣告失踪,直接宣告死亡 法人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不用法定代表人承担 法人住所为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是经营活动地

动产依交付转移,不动产所有权必须经过登记或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 债务抵消只要通知对方即可,不用非得征得对方同意 担保方式没有违约金

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明显失公平是可撤销民事行为,不是无效民事行为

指定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是指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无需委托授权 委托代理中止不包括被代理人死亡,法定代理可以因被代理人死亡终结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只能二选一 侵权行为承担方式没有没收违法所得

合同法

合同法适用范围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劳动关系的不按合同法来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地点以收件人算 承诺期限合同不能撤销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合同有效 债务诉讼应该在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

被要债的不认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应该承担举证责任,抗辩对来找要钱的

地点不明的,给钱按收钱那方所在地,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所在地

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债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让未经受让人同意不得转让

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受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有确切证据说明之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的除外

受托人转委托的,仅对第三人选择和对第三人的指示负责

民事诉讼法459

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尽可能就地进行 调解一方反悔,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及时判决 民事诉讼终结就是一方各种死 回避不包括证人,包括当事人本人

民诉基本制度包括,合议制度、回避制度、二审终审制度和公开审判 商标民事纠纷与著作权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可以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发生地和被告住所法院有管辖权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不用特别授权,但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行 外文证据不能只交中文译文、外国形成的证据,需在该过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与该国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判断事实的根据,为出庭的证人证言不见得不行 超过举证期限而提交的证据,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组织质证 特殊举证责任中制造的得失新产品,制造产品不行

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 接受财产保全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诉讼中财产保全可以申请,也可以法院自行决定,诉讼前也可以申请保全 诉前申请财产保全应向财产所在地法院

延期申请就三个,还有个其他,别和中止诉讼混了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受理,已经受理立案的驳回;无管辖权的不受理,受理立案后才发现的移交当地;撤诉或被驳回后,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条件应该受理

原告叫你不来按撤诉,被告不来可以缺席判决;宣判前原告撤诉,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一律不公开审理;涉及离婚案件,商业秘密的可以申请不公开

上诉得交上诉状,二审应当组成合议庭

二审发现问题直接依法改判,和解的方法两个,不包括改判 同级之间提出检查建议,也可以找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抗诉 再审申请发生法律效力六个月内

再审的中止原判决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不中止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陪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应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

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能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复议法

诉讼了的不能再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既要合法性,也要审合理性

行政案件手诉讼费,行政复议不收任何费用

行政处分或人事任命、或民事调解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可以附带审查各种规定,但不能审规章,法规

行政复议期限是自知道行政行为60天,不包括应该知道 不一定非得提交书面申请

行政复议决定要延期要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审批,不是上级机关 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审查时发现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30日内依法处理,没权处理的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 被申请人只是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不能自己找证据,不是绝对不能自己找证据 人民法院不能自行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被申请人找不出证据就撤销该行政行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 有个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行政复议不能和解或调解

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复议决定的,行政部门或上级机关应责令其限期履行 不干的是做出具体行为行政机关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变更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机关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法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可以起诉;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提起诉讼的

行政诉讼期间原告不能请求停止执行,被告可以 违反法定程序不是停止行政执行的理由 证人不用回避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起诉讼 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归中级,省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归基层

复议只有改了才能在复议所在法院管辖,维持原来的复议是被告,但复议的法院不管

法院要求追加,原告不同意,法院通知其以第三人的省参加诉讼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能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收到诉状10日内提供证据

被告在做出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过程中都不能自行搜集证据 二审新证据质证,一审认定但仍然有异议的也质证

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或期满不决定的,15天内起诉,因不可抗力,障碍消除十天内起诉,法院7天内决定是否受理,7天内不能决定的就受理 有提出了诉讼和复议,先受理的管,同时受理的自己选 不能以部门规章为依据

对财产保全不服的只能复议,不能上诉 二审对认定事实有争议的,应开庭审理,对适用法律有争议不管

二审应该对,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季遗漏了必须参加的诉讼当事人或诉讼请求且该请求不是行政赔偿的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法院或上级法院申诉 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抗诉的应该再审,按照监督审判原则决定再审的,应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对别人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组织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任何一个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著作权法

汇编作品没说必须经著作权人同意

著作权管理组织是非盈利组织,应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 以特定人经历为题材写的自传体作品,著作权归特定人所有,不归作者 特殊职务发明,单位不是拥有全部著作权,设计人有署名权 改编权可以转让,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不受限制 发表权、修改权和署名权一样不能转移 文字作品的权利没有出租权

合作者之一死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权利由其合作者享有 表演、电影、复制、网络传播保护期是创作完成后五十年,不是作者死后五十年,出版的版式权保护期十年

外国人写的不给钱不能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出版

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不得行使

转让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没说必须得备案

职务作品自己所有的,两年内不能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15日报社、30日期刊,自发出起三十天没收到打算刊登的可以寄给别地 报社期刊对文字性修改不用通知著作权人

表演者不能许可他人出租录像制品并收钱,因为录像制品不归他 专有出版权是合同权,不是著作权 著作权组织以自己名义为成员主张权利

抄袭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东西,侵犯作者和改编翻译的著作权,不侵犯杂志社的著作权

剽窃他人作品应付民事责任

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与目标程序是同一作品

受条例保护的计算机软件条件:1有开发者独立开发 2已被固定在有形物体上

商标法

注意有不允许使用和不允许注册之分

不允许使用:红新月、国家、夸大宣传带有欺骗性 不允许注册:明显缺乏特色,直接表示其用途 商标注册没有要求新颖性,实用性,富有美感 商标注册文件的内容不应涉及实质性内容 更改标志应该从新提出申请,不能靠变更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不服的先找商标评审委员会复议,再不服的再上诉 对已经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应该由商标局确定

异议不成立授予商标权的,取得商标专用权应当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满开始算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不包括与核定商品类似的商品上使用

商标有效期十年,核准注册之日起算,期满前12个月核准续展注册 被撤销或无效一年内对相同商标注册不予核准

延展注册商标自上一次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例如98年3月23日核准,应在07年3月22日至08年3月22延展,08年3月23日开始计算下一个十年 经裁定商标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取得专利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计算

转让应该共同去商标局办手续,转正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之日生效 自行变更商标或所有人,地址的,商标局可以撤销其商标 商标局随时可以宣告无效,别人提出宣告无效受5年限制,其他人对商标权异议的找商标评审委员会

对商标的纠纷找工商局行政管理部门,不找商标评审委员会 注意行政责任没有赔偿侵权人责任

可以找商标局或者商评委或者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不是全体社会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一般对商标局是复议,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法院起诉

其他相关法律

植物新品种应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 首次商业利用两年内不申请的,不再受理

电路图布图设计处理侵犯专有权行为的行政部门是国知局知识产权行政部门 对已经投放市场的布图再次商业利用不用作者同意也不给钱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不包括集成电路布图

海关备案每次有效期10年,届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要扣货物得知识产权人应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收货人或发货人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金后海关应该放行

扣留后认定没侵权的,各种费用由知识产权人承担

相关国际条约 巴黎公约

不得以专利产品的销售或制造违法而拒绝授予专利 巴黎公约不包括版权、植物新品种 巴黎公约保护包括发明人证书

优先权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当天不包括在内 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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