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广告语(共11篇)
1.法律服务广告语 篇一
一、海伟国际,只为您的满意。
二、海伟国际,路无边际,有它陪你跑。
三、人生路上的激情,交给海伟吧。
四、行四海,有所为――海伟国际。
五、心随路远,服务首选。
六、海伟国际,汽车服务更仔细。
七、海阔纳百川,路远成伟业。
八、海伟国际,让爱牵动您。
九、世界再大,服务畅行。
十、爱车知音,服务暖心。
十一、行之畅,爱至上,海伟国际。
十二、海伟与你同行,走向国际。
十三、海伟国际,无忧车生活。
十四、路比海宽,业伟国际。
十五、爱车港湾,海伟国际。
十六、行驶,多远都不在担心买车无悔到海伟。
十七、海伟国际,汽车服务更容易。
十八、说走就走,相伴永久海内车友,皆在我心。
十九、好服务,就在海伟国际。
二十、经典车生活,走遍全中国。
二十一、领·海伟国际,秀·汽车科技。
二十二、车的家园,心的满意。
二十三、路太远,就让海伟汽车伴您走。
二十四、海伟国际,您的满意,就是我们的动力。
二十五、引领卓越,动静随心
二十六、车在路中,爱在心中一路有你,服务随行。
二十七、服务领航海伟国际,纵横天地。
二十八、海无际,路无垠,海伟国际伴您走天涯。
二十九、心随路远,服务经典。
三十、海伟国际,人车如一。
三十一、不忘初心,海伟依旧。
三十二、海伟国际保障爱车路上行。
三十三、行有伴,爱相随如爱添翼速度激情,专业品型。
三十四、只要您需要,就有海伟国际。
三十五、天涯海角,行远致伟长风破浪,行远致伟海伟国际,让爱零距离。
三十六、海伟不伴走天下,只是悄悄等着你。
三十七、海伟国际把关,座驾长治久安。
三十八、汽车服务新时代,海伟国际更有派。
三十九、车之伯乐拥有海伟,一路high way!
四十、心有多大,路就有多宽无论行多远,我都在身边。
四十一、海伟国际,一路都是兄弟。
四十二、服务像大海征程四海,雄伟在心。
四十三、车出海伟国际,安全畅行天下。
四十四、海伟国际,爱车的私人保姆。
四十五、海伟伴我一生,天涯海角相随。
四十六、海内之路,伟我独行海伟国际,让车生活简单一点。
四十七、千里之行,海伟相伴――海伟国际。
四十八、海伟国际,车行精制。
四十九、行无际,心永系,海伟国际。
五十、车品位,心体会。
五十一、最懂车,更懂你。
五十二、海伟国际,车走多远,爱总在身边
五十三、心净车无忧一路安行,海伟相伴。
2.法律服务广告语 篇二
一、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相关学说
悬赏广告在学术界大致形成了一下三种观点。
(一) 单独行为说
单独行为说也称单方行为说, 之所以该学说被学术界认可理由有三:第一, 如若采用单方行为说, 广告人之广告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无需他人进行同意或默认, 广告人自此收到广告的约束。相对人在完成特定行为之后才知晓悬赏广告内容的, 广告人不得因此拒绝支付报酬。悬赏广告对广告人的约束力从广告发出之时产生, 不得随意撤回。如果广告人因撤回悬赏而使得相对人遭受损失, 则由广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 如若采用单方行为说, 则广告人不得因相对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拒绝支付报酬, 这更大程度上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第三, 如若采用单方法律行为说, 那么完成广告中约定的行为便是相对人自身的事实行为, 不构成对悬赏广告的承诺。因此, 相对人完成特定行为即可请求支付报酬, 而不须考虑何时完成和在什么情形下完成特定行为的问题, 这有利于悬赏的积极实现, 同时也避免了相对人在广告人不支付报酬的情形下拒绝完成约定行为的弊端, 实现高悬赏广告的社会价值。
(二) 合同说
合同说又称契约说、要约说, 该学说主张悬赏广告是由广告人发出的, 以完成特定行为为内容, 不特定主体为对象的特殊形式的要约。相对人完成特定行为即为承诺, 合同成立, 相对人因承诺而可对广告人请求支付报酬。较之单方行为说, 合同说将悬赏广告看作经双方协商而达成的合同, 其成立是双方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 而非广告人一方行为。此观点在学术界也大收追捧, 原因在于:合同在社会法律关系中扮演这重要的角色, 其最大的特点是合同双方的相对确定性, 合同双方确定, 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明确, 有利于法律双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 折中说
折中说认为将悬赏广告单独的界定为合同或单独法律行为均有不足之处, 该学说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将法律事件按照是否符合合同的构成要件将其分类, 满足合同构成的采取合同说, 剩余的采用单独法律行为说, 这样既能无遗漏的涵括悬赏广告各种情形也能提高处理案件的准确率, 这与我国古代历史中的中庸思想有些相似, 追求两者的平衡以达到取其精华之目的, 满足各方利益。
二、悬赏广告法律性质学说的评析
关于悬赏广告性质的三种学说虽然都有很多论据和事实案例支撑其认定的必要性, 但笔者认为将悬赏广告界定为合同更为适宜, 理由如下:
第一, 悬赏广告来源与债, 而单方行为说违背债法的基本原则。看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 从字面意思便可知债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 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之时已经确定, 如若并非如此那又何谈债之存在。按照单方行为说, 广告发布之时广告人已经成为债务人, 有向相对人给付报酬的义务, 换言之悬赏广告以广告人意思表示成立, 以相对人完成约定行为生效, 也就是说合同成立时债权人还不确定。债权人确定, 债务人不确定, 这违反债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 合同说更加切合我国司法实际。在1993年“张波诉广东中山博士健康食品有限公司悬赏广告案”中,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山博士健康食品有限公司的广告是要约行为, 按照广告的要求, 张波完成特定行为是承诺, 合同以此成立。当时我国有关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学术讨论还处在初级阶段, 所以当时实务人员所做判决也是处在第一线法律工作者通过接触社会民众生活细节而形成的通常认识。该案例后来被录入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辑的《中国审判案件要览》成为典型案例, 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判决的肯定。
第三, 合同说更适合大众的逻辑思维方式, 也契合与我国《合同法》的基本理论。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明确了要约与承诺的法律关系, 正好符合悬赏广告的思维方式。广告人通过广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要约, 就是希望他人对其进行承诺从而达到成立合同的目的。发布悬赏广告就是发出合同要约, 相对人对特定行为的完成就是对广告要约的承诺, 合同因此成立, 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而在现实生活中, 民众亦将悬赏广告看作特殊形式的合同, 不过只是等待具体的法律规定加以确定。
摘要:笔者在文中用比较的方法阐述单方法律行为说、合同说、和折中说。笔者认为单方法律行为说虽然可以简化悬赏广告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合同说更加契合司法实践, 其规定更加具体, 更有利于司法工作人员权衡判断, 作出合法合理的判断。而折中说模糊了单方法律行为说和合同说, 取两者之精华, 但却加大了司法难度, 将不同情况分属不同学说体系处理, 违背了高效准确的司法精神。
关键词:悬赏广告,法律性质
参考文献
[1]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1.
[2]杨立新.论悬赏广告[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卷[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3.法律服务广告语 篇三
提供广告API吸引大客户
Twitter在向大广告客户献殷勤,很快将允许大广告客户以自动方式直接在其服务上发布大量广告。
Twitter将于今年第四季度提供广告API服务,帮助广告客户和企业发布大量的广告。在开始阶段,这项服务仅面向少数的几个合作伙伴,以测试其效果。
大型在线营销代理公司大多使用谷歌、facebook这类热门网站发布大量广告。通过向这类大型公司敞开大门,广告API服务对于Twitter尚未成熟的广告业务是一个飞跃性的进步,将有助于提升Twitter 的广告业务。
专业人士称,“这将加大广告商参与到该平台的机会,目前广告商要在Twitter上发布广告,需要和销售人员取得联系。” 他希望继续保持匿名,因为新服务的详细资料是保密的。
此举也将可能给Twitter带来消费反弹的风险。牙齿美白、减肥产品等这种极端无聊的广告轰炸式的投放,容易造成用户流失。目前,Twitter对广告已经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以防止用户反感。
Twitter从成立到现在,已经经历了五年的风雨。Twitter正在积极采取措施增加营收。Twitter估值在迅速上涨,外界对Twitter像LinkedIn和Groupon那样上市的预期越来越大。
目前Twitter有超过2亿的用户,但在广告方面落后于Facebook,预计Facebook今年的广告收入将达40亿美元。《纽约时报》报道称,Twitter正计划以80亿美元的估值募资4亿美元。因此,Twitter急需寻找创收的方法。
Twitter的广告新举措目前还有很多细节未确定。消息人士表示,最初,Twitter的广告API将允许广告客户以自动方式发布两种格式的广告,即Promoted Tweets(微博推广)和Promoted Account(用户推广)。
Promoted Tweets允许广告客户在用户发布的140字以内的Twitter消息中插入广告,Promoted Account则允许广告客户向Twitter用户推介自己的帐户。
Twitter是最受欢迎的互联网社交网站公司之一,它拥有超过200多万的注册用户。目前,它在广告投放力度上,仍然落后于Facebook那些规模更大的竞争对手。Facebook预计今年将产生4亿美元的广告收入。
广告界的新生儿
Twitter从2010年4月才开始提供广告服务,目前拥有大约600家广告商。据eMarketer预测,2011年Twitter的广告收入将达到1.5亿美元。
Twitter发言人马特•格拉夫斯(Matt Graves)在一封电子邮件中表示,“我们总是在考虑帮助广告客户提高广告投资回报的方法。”格拉夫斯没有就Twitter的广告API发表评论。
Twitter即将推出的广告API还可以用来开发自主广告服务。Twitter称计划于今年年底引入此服务。
Facebook和谷歌网站提供广告自助服务功能,方便小企业购买广告。广告客户只需在线填写表格就可以设置广告参数,例如在广告中显示的文字、愿意支付的价格。
Groupon、Zynga这类严重依赖网络市场的公司,他们经常需要大宗地进行广告购买。一些代表多个广告主的广告机构,他们也经常运作大型的网络广告,可能涉及成千上万个不同的广告。所以,对于这类需要大量购买广告的大广告客户来说,这类系统是不适合的。
API标准化的技术装置,使得不同的软件程序间的交流和互动成为了一种可能。提供API接口将有助于吸引大的广告营销机构,这些广告机构通常需要大量发布广告,而方式就是通过开发特定工具,直接和网站广告API相连。目前,已经有许多广告公司采用了专门的工具,可以直接连接到Facebook和谷歌广告的API。
4.服务行业广告语 篇四
2、优质服务,双赢双胜。
3、服务至心,质量至金。
4、完美品质,专业服务,坚定务实,诚信缔造。
5、服务您满意,双赢皆欢喜。
6、诚信服务,优质服务。
7、顾客是我们的上帝,服务是上帝的需求。
8、有服务,才有企业。
9、积累昨天,实践今天,而起点就在明天。
10、用心沟通,创造价值。
11、您的需要,我的追求。
12、心要让你听见,爱要让你看见!
13、为您发展,一路护航。
14、优质的品牌,与你同行!
15、我们是一体的,我们是可以的我们众志成城,我们志在必得。
16、为你、为我、为他,我们竭尽所能。
17、身边有我,心中有你。
18、相互扶持,相互依存,相互礼让,相互迈进。
19、我们的服务,一切为了您,为了您的一切。
20、品质为本,创新突破。
21、做上帝的陪伴者。
22、我的服务就是您成功的起步!
23、自信、诚信;用心、创新。
24、心心相映,程程相协,口口相传,生生之道。
25、让我们为您的成功扬帆助航。
26、热心、知心、贴心、喜心。
27、服务之源,成长之本。
28、这个领域里,我们是您可以信赖的专家。
29、睿智卓识,共图未来。
30、您的需求,我们竭诚服务!
31、没有最好,但我们会做的更好!
32、超越自我、追求卓越。
33、虽然不能100%的完美,但为您会永远追求完美。
34、您的笑容是我们最大的心愿。
35、服务企业,服务人生。
36、您的满意,我的`追求!
37、受您所托,尽我所能。专业服务,品质如金。
38、微笑由心而生!
39、您的满意源于“爱我”!
40、用户的需求企业的目标。
41、我选择,我自豪!
42、精心服务,专业品质。
43、一路同行,服务真诚。
44、做一个有意有社会的人。
45、用爱关心,用心关爱。
5.法律公益广告语 篇五
2.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3.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4.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5.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6.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7.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8.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
9.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10.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11.何事情,只要与自然发颠扑不破的永恒要走向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12.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权利。
13.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14.律是正义与善良之术。
6.社区便民服务广告语 篇六
一、匠心工坊,有忙就帮。
二、专业技术家政,给生活添方便。
三、匠心工坊,用心帮忙。
四、修补洗护不简单,匠心工坊好帮手。
六、生活中的小难题,交给匠心工坊来处理。
七、修补洗护不在行?匠心工坊来帮忙。
八、匠心工坊,生活美满。
九、把生活琐事交给我,让您的生活更美好。
十、广告语:生活有匠心,你我都省心。
十一、匠心工坊,给你家的呵护。
十二、周末很懒,联系一下匠心工坊。
十三、匠心工坊,您家庭的贴心保姆。
十四、匠心服务,生活真我。
十五、生活服务,就(上)找匠心工坊。
十六、生活修理护,匠心工坊部。
十七、生活小难题,匠心都可以。
十八、修补洗护找匠心,麻烦立刻全搞定。
十九、匠心工坊,您生活中繁琐问题的技术顾问。
二十一、有了匠心工坊,不再担心儿子。
二十二、每一个家的背后都有匠心工坊。
二十三、匠心工坊,您贴身的好帮手。
二十四、不愿做?不会做?匠心工坊不用你做。
二十五、情人节送什么,找匠心。
二十六、匠心工坊,做啥啥都行。
二十七、想有一个响亮的标牌吗?匠心工坊将心比心。
二十八、阿姨休假了,匠心工坊好。
二十九、修补洗护,就来匠心工坊。
三十一、做技术性的`家务事儿,找匠心工坊。
三十二、素人阁,当生活给了你拘束,我们给你匠心。
三十三、修补洗护不用愁,匠心工坊解你忧。
三十四、专业精神,为你解难。
三十五、匠心工坊,专注您的生活服务。
三十六、匠心工坊,您身边的解忧杂货铺。
三十七、当生活陷入窘境,来匠心工坊。
三十八、匠心工坊,生活时时晴朗。
三十九、匠心工坊,专助生活琐务。
四十、修补洗护找匠心,服务细致更放心。
四十一、为你专心上班,解除后顾之忧。
四十二、有些家务,家政做不了,我们可以。
四十三、匠心工坊部,生活好帮助。
四十四、服务一站式,满意千万家。
四十五、匠心工坊,打造您繁忙生活中的匠心之作。
四十六、旧鞋焕新,找匠心。
四十七、匠心独运时,家中无难题。
四十九、修补洗护不用愁,匠心工坊帮您忙。
五十、匠心风格,爱尚生活。
五十一、生活琐事操碎心,匠心工坊来帮您。
五十二、家中撞小事,匠心来帮忙。
五十三、匠心工坊,您的生活管家。
五十四、脉脉,成就全活丈夫。
五十五、匠心工坊,为您操心,让您放心,给您安心。
五十六、修补洗护不用愁,匠心工坊全帮您。
五十七、修补洗护,快找匠心工坊。
五十八、洗衣犯愁?来匠心工坊。
五十九、任何困难交给我,你只用把生活过好。
六十、便利一站式,服务全方位。
六十一、我们是有技术水准的高级家政。
六十二、有了匠心工坊,对儿子不再烦心。
六十三、修补洗护哪家强,匠心工坊王中王。
六十四、匠心工坊,专注生活本色。
六十五、生活琐事交给我家政预备队,生活服务佳。
六十六、生活大小事,找匠心工坊。
六十七、匠心工坊,生活爹娘。
六十八、配钥匙,找匠心。
六十九、匠心工坊一站式,修补洗护全搞定。
七十、生活琐务,我们做得到。
七十一、匠心工坊,生活管家。
七十二、工匠在身边,家中无忧烦。
七十三、修补洗护不求人,匠心工坊有匠心。
七十四、生活服务,匠心工坊。
七十五、匠心生活,让你放心。
七十六、匠心独运,智慧工坊。
七十七、修理小拥护,匠心工坊部。
七十八、家居烦心事,找匠心工坊。
八十、生活小拥护,匠心工坊部。
7.对悬赏广告法律效力的界定 篇七
当悬赏广告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在广告人和行为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悬赏广告的权利义务关系, 即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一、广告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广告人的权利
1、接受行为人完成悬赏行为的成果。
在悬赏广告中, 合同标的注重的是悬赏行为的结果, 而不是悬赏行为的过程。这就要求行为人在完成悬赏行为的时候, 必须将这一行为的成果交付给广告人, 否则, 只实施了悬赏行为的过程而没有实现悬赏行为所要求的结果, 等于没有完成悬赏行为。广告人接受悬赏行为成果, 有权利查验悬赏行为成果的完整性和完善性, 对于不符合悬赏要求的成果有权提出异议。衡量悬赏行为成果的标准, 应当以悬赏广告的内容为准, 悬赏广告没有明示成果标准的, 按照确有根据的标准确认, 以防止广告人借机推卸支付报酬的义务。
2、悬赏广告要约发出后, 广告人享有撤销权。
悬赏广告既然为广告人所发出, 广告人就有权撤销, 可以基于广告人的实际需要, 由广告人以意思表示而撤销。这种撤销权的行使, 须在行为人完成悬赏行为之前为之, 悬赏行为完成以后表示撤销的, 悬赏广告仍然有效。撤销悬赏广告须符合形式要求, 应当采取悬赏广告的同一方式进行, 或者采取多数人能够知道的方式进行。撤销悬赏广告的行为符合要求, 即发生撤销的效力, 视为自始无广告, 在有效的撤销行为之后完成的悬赏行为, 则不发生悬赏广告的效力。
(二) 广告人的义务
1、按照悬赏广告的内容, 对行为人给付应当给付的报酬。
一般认为, 悬赏报酬应当是财产或者财产利益, 也有的认为悬赏报酬不仅包括财产和财产利益, 而且也包括精神鼓励或者精神利益。悬赏报酬的内容, 应当依悬赏广告的内容确定, 一般应当是财产或者财产利益。如果悬赏广告的内容就是指定的精神鼓励或者精神利益, 亦未尝不可。给付悬赏报酬, 应当向行为人支付。
悬赏报酬, 实际上是确定的, 即悬赏的报酬只有一份, 而不是不特定的份额。在悬赏广告没有撤销的情况下, 数人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的, 其处理的规则是:第一, 有数人完成悬赏行为, 且可以确定完成行为的先后顺序时, 报酬应归于首先完成此行为的人。第二, 数人同时完成此行为时, 各取得报酬相等的一部分;如果报酬因其性质为不可分割, 或按悬赏广告的内容仅可由一人取得者, 由抽签确定由谁获得报酬。第三, 数人合作取得悬赏所约定的结果的时候, 悬赏人应考虑各人参加于取得结果所起的作用, 将报酬按公平原则衡量, 分配给各人;如果分配显然不公平时, 没有拘束力, 应当由法院判决确定分配。第四, 合作完成此行为, 如果行为人中的一人不承认分配有拘束力时, 悬赏人在行为人之间自己对其权利的争执最后解决之前, 有权拒绝履行义务;但各行为人均得为全体行为人请求将报酬提存。
2、广告人不得任意毁约。
广告人应当信守自己在广告中指定的各项要约, 除悬赏广告已经被广告人有效撤销外, 不得任意毁约。悬赏广告撤销给行为人造成损害的, 应否给予赔偿, 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德国法和日本法的立法例, 规定如果广告人明知行为人已经着手或者准备着手实施悬赏行为, 而加以损害于该行为人为目的撤销悬赏广告者, 构成侵权行为, 应当按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 对受害人予以损害赔偿。不构成侵权行为的, 不予赔偿;二是瑞士等国的立法例, 规定除广告人证明行为人不能完成其行为外, 对行为人因该广告善意所受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但以不超过预定的赔偿额为限。赔偿范围为损害的消极利益包括为完成悬赏行为准备或者着手所支出的费用及所用的劳动时间。对此, 我国的司法实践应当采纳德国法和日本法的意见, 即构成侵权行为的, 才可予以赔偿, 对于一般的为完成悬赏行为而支出的费用等不应赔偿。因为行为人的准备或者着手, 都是悬赏行为的过程, 而不是悬赏行为的成果。而悬赏广告的有效承诺, 应以交付悬赏行为的成果为准。悬赏行为的成果没有交付, 就还没有构成有效的承诺, 悬赏广告合同就没有有效成立, 对此, 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二、行为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行为人的义务
1、完成悬赏行为的义务。
在悬赏广告合同中, 行为人最主要的义务就是完成悬赏行为。由于悬赏广告合同的特殊性, 行为人的承诺行为和履行的义务是一致的, 即完成悬赏行为既是悬赏广告合同的承诺, 又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行为人履行这一义务, 是一个完整的过程, 即要有一个准备、着手、实施和交付的完整过程。对于这样的行为, 法律要求的主要的不是其过程的完整性, 而是着眼于行为的后果, 即悬赏行为的成果, 行为人应当将悬赏行为的成果交付于广告人, 使广告人因此而实现悬赏广告的目的。这样, 行为人才算完整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2、不得扣押悬赏行为成果的义务。
悬赏广告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 其中包括行为人一方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其含义是, 行为人在完成了悬赏行为之后, 不能因为广告人不履行悬赏报酬义务而扣押悬赏行为的成果。将不得扣押悬赏行为的成果作为行为人的义务, 就将同时履行抗辩权排斥在悬赏广告合同的效力之外, 对于保护广告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是确有必要的。
(二) 行为人的权利
1、悬赏报酬请求权。
行为人在完成了悬赏行为后, 有权向广告人请求悬赏报酬。这种请求权的内容与广告人的给付悬赏报酬的义务相一致, 不必赘述。应当说明的是, 这种权利是实体权利, 行为人可以直接向广告人行使, 要求广告人按照悬赏广告确定的报酬数额给付;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由法院判决广告人承担履行悬赏报酬的责任。合作完成悬赏行为的, 悬赏报酬请求权是连带债权, 任何一个连带债权人都可以起诉, 也可以共同起诉。数人完成悬赏行为的, 最先完成悬赏行为的行为人享有悬赏报酬请求权;在没有查清数人孰为最先完成者, 完成悬赏行为的人都可以起诉, 各自负责举证, 由法院判断谁为最先完成者。数人同时完成悬赏行为的, 各行为人均享有按照份额取得悬赏报酬的请求权。
2、广告人实施欺诈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广告人在悬赏广告通告以后恶意撤销, 给行为人造成损害的, 行为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请求权的产生, 源于侵权行为, 即广告人的恶意撤销构成侵权行为, 基于这种侵权行为, 行为人作为该侵权行为的受害人, 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的范围, 应以财产的实际损失为限。请求权行使的时限, 应受侵权行为的一般诉讼时效约束。
参考文献
[1]陈新华.由本案谈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http://www.chinacourt.org/, 2009.6.15.
[2]崔云峰.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http://www.studa.net/, 2009.6.22.
8.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分析 篇八
关键词:悬赏广告;悬赏广告性质;契约说;单方法律行为说
我国法律对悬赏广告并没有进行系统规定。悬赏广告随处可见,随着悬赏广告的日益增多,由其引发的纠纷和诉讼也时常可见。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并不一致,这种状况既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导致这种现状的根本原因在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认识各异,因此,有必要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与界定。
一、悬赏广告的概念界定
在大陸法系中,《德国民法典》最早对悬赏广告作出了系统的规定。按其规定,悬赏广告被界定为对完成一定行为(或不作为)的人给予报酬的公开许诺,通常以某一结果的产生为目的。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悬赏广告制度的探讨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一脉相承。因此,笔者收集到的论文中,对悬赏广告概念的界定虽表述各异,但本质上没有太大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对悬赏广告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结合该条,笔者认为悬赏广告应当界定为:广告发布人以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所规定行为或提供特定行为结果的任何人给付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悬赏广告由以下要件构成:①广告发布人,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②须以广告方式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③此种意思表示必须具体确定,包含有对完成特定行为或提供特定行为结果的人的奖励条款。④表意人意思表示真实。⑤悬赏广告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悬赏广告主要有以下特点:有偿性、注重结果性、行为人的不特定性。
二、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之争
学界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有多种学说,居于主流地位的主要是两种相互对立学说。
(一)契约说
该说认为悬赏广告是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所发出的要约,行为人完成指定的行为是对上述要约的承诺,从而在双方之间形成合同关系,行为人依合同享有报酬请求权。归纳起来,持契约说的理由大致如下:①从悬赏广告制度的目的和当事人的意思看,悬赏广告更多地体现出双方性的特点;②从民事立法的一般原则来看,契约说更符合民法原理。③从悬赏广告的内容特征看,单方行为说有所欠缺;④从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协调看,契约说更为合理。
(二)单方法律行为说
该说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广告人因单方的意思表示而负担债务,行为人完成一定的行为并不是对悬赏广告的承诺,而是悬赏广告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持该种观点的理由如下:①采契约说,有悖于意思自治原则。②采契约说,不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③采契约说,不利于保护事先不知有悬赏广告而完成了指定行为的人的利益。④采契约说,不利于保护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三)其他学说
要约邀请说认为悬赏广告是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所发出的要约邀请,行为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后对广告发布人发出要约,是否作出承诺是广告发布人的权利。把悬赏广告作此种解释,则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具有不确定性;因为基于此种解释,合同是否成立由广告发布者决定,而实践中广告发布者极有可能在目的达成后反悔。所以,要约邀请说对行为人的保护是极为不利的。
折衷说。该说认为对悬赏广告的性质专门认定为合同性质,或者专门认定为单方法律行为,均有不足。将符合合同调整的悬赏广告作为合同对待,将不符合合同特征的悬赏广告作为单独法律行为对待,就更能够处理好悬赏广告的各种纠纷。该说不可取的原因在于,这种解释实质上就是“和稀泥”。
三、本文的立场
在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上,本文采单方法律行为说。除了前文阐述过的单方法律行为说的理由之外,笔者认为单方法律行为说更为合理的原因尚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若将悬赏广告视为要约,则必有行为人之承诺意思,方可成立合同。但究竟何种情形能认为有承诺,难以确定。其次,采契约说将产生行为人完成广告指定之行为后能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之问题。
悬赏广告具有的浓厚市场气息,其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商品流通、调动社会各界力量来完成组织和个人无法完成的特定任务,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我国立法对悬赏广告规定不够完善,我们应该在现有的立法基础上,探讨并借鉴国外的好的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悬赏广告的相关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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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恒旭.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J].东方企业文化,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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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杨立新,朱巍.论戏谑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后果——兼论戏谑行为与悬赏广告的区别[J].当代法学,2008,(5).
[6]王亚娟.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J].新学术,2008,(3).
[7]顶柱.悬赏广告法律制度探析[J].前沿,2006,(3).
[8]张恒艳,唐正旭.论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0,(12).
9.冷气技术公司服务广告语 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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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植入式广告的法律探究 篇十
[关键词]:植入式广告 商业广告 监管 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植入式广告的涵义
植入式广告是在经济、文化发展中出现的一种新的广告营销形式。植入式广告又称植入式营销,是指将产品或品牌及其代表性的视觉符号甚至服务内容,策略性地融入电影、电视剧或电视节目中,通过场景的再现,让观众留下对产品及品牌的印象,继而达到营销的目的。
当下,植入式广告正在成为营销的利器,电影、电视、音乐、话剧、游戏,甚至图书领域都有了植入式广告的身影。然而,面对植入式广告的爆发式增长,我国在立法、监管等方面都存在缺失,没有相关职能部门能对植入式广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做出准确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相关立法也并未对这一新的广告形式有所规制。电视、电影等植入广告合适与否、如何界定,争议颇多。对此,有必要从法律视角进行解读,以确保植入式广告的规范发展。
二、植入式广告的特性及属性
植入式广告具有依赖性、关注度高、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力,它的联想度和认识度高的特点。植入式广告的广告主需要付费,才能将其产品或品牌安插到影视节目中,目的是为了提高品牌知名度,从而提高产品销量,符合目的性和有偿性的标准。植入式广告是通过影视作品表现的,依托了一定的媒介。广告主与影视制作单位之间签署委托协议,存在委托关系。因此,植入式广告符合我国《广告法》对商业广告的认定标准,应属于商业广告。
植入式广告作为商业广告,当然必须满足广告可识别性的一般要求。植入式广告作为商业广告最为基本的准则是:广告必须被明示,必须是可辨认的,消费者能够将广告与中性的信息相区分,任何广告不管是形式或使用的媒介,都必须清晰易辨,当一则广告在含有新闻或文章的媒介上发布时,它应轻而易举地被认作是广告。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三、植入式广告的法律监管的思考
对于植入式广告规范其“经营行为”,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必须通过立法对植入式商业广告进行界定。我国相关部门先后单独或联合发布过《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均未就植入式广告作任何规定。由于现有法律体系不完善,使植入式广告或植入式商业广告游离在法律规范之外,而行政执法机关或权威部门也没有对植入式广告作过权威性解释或合理性评估,还没有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对植入式广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作出准确评估,所以,应对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修订,增加植入式商业广告界定的法律条文,或以“专项管理”的规章明确植入式商业广告的规制规定,让植入式商业广告的规范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一)《广告法》对植入式广告进行规范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广告法》对广告行为的规范贯穿广告行为始终,从广告经营者的准入到广告制作前的审查制度,广告内容的监管,广告费用的公布,再到广告制作后的备案制度等等。而就植入式广告的发展现状而言,存在一些与《广告法》的要求不相符合或者难以适用的情形。因此,在适用《广告法》对植入式广告进行规范时不仅应坚持其商业广告的本质,还应强调其自身的特殊之处。
(二)加快制定有关植入式广告的法规
笔者认为,我国制定植入式广告法律规定时,应结合我国植入式广告发展现状,借鉴欧盟《影音媒体服务法令》规定。影视作品和有关节目中出现植入式广告,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不得影响媒体服务提供者的节目内容和编辑独立;(2)不得直接鼓励购买商品与服务,尤其是在采取某些促销措施的情况之下;(3)不得过度突出呈現商品;(4)观众必须被明确告知节目中存在植入式广告。在节目开头、结尾适当标出节目包含植入式广告;(5)烟草产品、处方药、医疗器械等不得采取植入式广告形式。
(三)发挥民间团体作用,进一步走向行业自治
日本广告业的规模仅次于美国,位居全球第二,但日本在广电规管体制方面,非常重视民间自律(媒体与广告主)。日本民间放送联盟所制定的《放送基准》第 148 条对于广告的播放时间提出明确限定,以总量管制的方式,限制其广告发送时间必须在每周播送时间的 18%以内。在此规定的前提下,广告与电视的界线就必须划分清楚。
(四)对可植入式商业广告实行有差别及分类性管理
一方面是执行严格的准入式管理,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一些条款规定衔接,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植入”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商业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另一方面则是强化行业协会作用,引导行业自律。应该充分发挥与植入式商业广告有密切关系的影视传媒界的作用,引导其成立专业的植入式广告企业协会,在广告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可以通过制定相关专业技术标准的方式,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植入式商业广告内容认定相关的技术守则、评估体系,同时还需要通过建立自律制度等形式,既遵循行业职业操守,又尊重公序良俗,把行业协会真正办成为广大植入式广告经营者拥戴、联系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桥梁、接受广大受众和社会监督的专业团队,以促进植入式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军林 《植入式影视广告的法律思考》,载《中国广告》,2008年第4期,李静 《试论植入式广告的法律引导》
11.开发商预售广告失真法律分析 篇十一
一、商品房预售广告的现状
商品房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 一方面, 商品房这一产品具有很强的个性化。另一方面, 在某种程度上产品之间具有一定的替代性。在这种情况下, 房地产开发商拥有可观的市场优势, 并通过广告宣传来影响购买者的决策, 以取得最大利益。据统计, 我国房地产行业广告支出由1999年的42.51亿元, 排行业广告第五位, 到2002年其支出达到101.39亿元, 跃居行业广告第一位。在房地产预售广告快速增长的同时, 广告的质量问题也随之日趋突出, 虚假销售广告已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在预售行为发生时, 预售商品房尚未建成, 购买者作出购买决策主要依赖于开发商所披露的信息, 而广告披露信息则是目前主要披露方式。在广告宣传的内容当中, 尤以对交易中的特定事项及商品房内在联系有关的描述, 对购买者行为有重大影响。同时, 在交易合同里, 开发商往往不会把那些对购买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单方声明写入合同之中。商品房市场目前以多层公寓为主打产品, 对这种区分所有权的房地产, 开发商会将他们卖给不同的业主, 而开发商使用的格式合同, 又不会将所有的部分和周边环境一一列入合同之中。交易中消费者又高度依赖于开发商事先通过广告所披露的信息。这些广告的具体陈述常见的有:一是周边环境方面的陈述, 此类信息与商品房的可使用性及市场价值紧紧相连;二是对商品房自身品质的陈述, 如装饰标准等, 这涉及商品房美观性与使用功能, 也影响购买时购买者所愿支付的价格, 对双方合意的形成有重大影响;三是与交易条件及购买动机相关的陈述, 如售后包租, 保值投资等, 此类陈述对诱发交易具体成交有较大的促进作用。所有这些陈述就算具体明确, 在目前的法律中它们只是作为要约邀请, 只要未将其写进合同, 就不存在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预售商品房具有经验品的性质, 有些部件只有使用后才能鉴别, 有些部分如基础部分的质量, 墙体结构等就是使用后相当一段时间也难发现它的缺陷。加上商品房价格昂贵, 普通购买人一般不存在重复购买, 声誉和形象对重复购买的激励是有限的, 故开发商虚假广告比较突出。
二、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法律性质
商品房预售中广告的法律地位类似于一般广告。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该意思表示要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法》第15条规定: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预售商品房广告一般大都声明有随时修改的权利, 并且不规定有效期限, 发送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根据这些情况很难认定预售广告为要约。退一步讲, 即使在预购方承诺购买后, 也不能使商品房买卖行为立即成立, 双方还要签订书面合同书才能成立。再说, 开发商进行预售广告宣传时, 不必要有特定的资质要求, 而进行预售时, 则要符合特定条件, 取得预售许可证。换一句话说, 做预售广告宣传时, 开发商还不一定有资格预售。所以房地产预售广告, 不会因购买者的承诺自动进入合同。虚假广告违背了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应尽的义务, 如果否认广告宣传的作用, 对预购人 (消费者) 是极端不公平的。开发商发出要约邀请, 应尽到先契约义务, 不能随心所欲虚假陈述。预售商品房的特征是没有统一规格, 特定的标准, 特别是工程施工、装修都具有随意性。再加上公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不确定性, 产品个性化很浓, 预购人只能依据销售广告来判断购买意向, 对所购房屋产生合理期望。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 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而这只会在交付时才有, 也意味着在缔约前购买人只能基于对预售广告的合理信赖, 来理解广告中对房屋质量的陈述。关于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各种情况, 在合同中根本不会出现。开发商对这方面的陈述, 如果没有法律约束力, 那么在广告中虚假行为会更加严重。所以, 规制在广告中的虚假陈述, 明确开发商缔约前信息披露义务, 完善缔约过失责任, 是应对商品房预售中的虚假广告的一条有效途径。开发商对在这一陈述中所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现有法律规制的不足
对于开发商在广告中的不实陈述从广告法的角度来看, 《广告法》要求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其第9条明确要求对商品的性能, 用途质量, 价格……有表示的, 应当清楚明白, 也就是对商品房的产品说明也应当清楚明白:清楚明白意味着该说明具有不可撤销的约束力, 否则怎能叫清楚明白?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 欺骗误导消费者, 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能否认定广告为虚假广告在商品房预售交易中有独特的难题。因为预售房是期房, 开发商的广告宣传是在他的规划, 设计的基础上进行的, 是对将来的预测。现实生活中常见规划赶不上变化, 怎能要求预测与实际完全一致, 也就是说很难认定广告是虚假的。还有, 头脑精明的开发商常为规避责任, 在广告之后的预售合同中规定:本合同构成双方关于买卖该房产的全部协议内容, 并取代在这之前提供的一切广告宣传材料。一句话, 广告所言全无效, 可购买人只得有苦难言。
我们再看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在第二条明文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第22条第2款中: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 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状况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第39条中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更进一步, 第49条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规定看似规定完善, 可在司法实践中对商品房预售法律适用有分歧。有些地方法院以商品房购买者不属于消费者为由拒绝适用49条。就是适用双倍赔偿也因规定欠完善也难以完全如愿。显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缺陷, 对商品房预售购买人保护力度不够。至于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广告广告中的商业吹嘘, 它是在基本事实基础上的适当夸大,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吹嘘是在所难免的。在商品房预售广告中, 常见有环境优美, 升值潜力无限, 等吹嘘, 对这些内容缺乏具体规制标准, 又不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 更是无法对其进行有效法律约束。
四、法律规制的完善
在商品房预售广告宣传中, 陈述内容虽然不能作为要约一样对待, 但是对预售商品房的环境、质量、使用价值及其功能应像产品说明一样, 同样对开发商具有法律约束力, 不管开发商是否在宣传中使用了“担保”或“保证”这类字眼, 只要他就商品房及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 就构成了一种明示的质量担保 (2) 。当然, 开发商的宣传内容还必须符合法律要求, 设计与施工及工艺要求也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另一方面, 因开发商提供的是格式合同, 广告中的内容是预购人进行购买决策所要考虑的因素, 也应当为格式合同所默示。因为开发商使用的格式合同若没有将广告要约邀请的内容列入其中, 且开发商提出的格式合同文本 (要约) 又没有否定这些要约邀请, 那它将进入要约之中, 在买方接受后成为当事人的合意。开发商在广告宣传过程中损害他人的行为得不到制约。任何权利均具有利己的属性, 法律能够支持的只是基于社会公德的权利利用。开发商对人对己都不能推卸所应承担的法律和道德上的双重义务, 任何以不道德为目的的利用法的形式损害他人的行为都是对权利的亵渎。
总之, 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开发商预售广告的法律规制, 赋予预售广告以明示的质量担保效力, 或将那些没有被格式合同文本 (要约) 所明文否定的那些要约邀请视为要约。只有这样才能震慑预售广告失真的不良现象, 也必将促进广告业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摘要:商品房预售广告领域虚假行为遍地开花, 欺诈横生, 主要源于预售商品房带有经验品的特点, 预售广告的法律性质为要约邀请, 且现有法律规制存在不足。今后, 我们可赋予预售广告以明示的质量担保效力, 或将那些没有被格式合同文本明文否定的要约邀请视为要约, 进一步完善开发商预售广告失真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商品房预售,广告失真,明示担保,法律规制
参考文献
[1]苗天青: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虚假广告行为及其规制.经济问题探索, 200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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