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房产税实施细则

2024-09-20

海南房产税实施细则(共7篇)

1.海南房产税实施细则 篇一

来源: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

二、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房产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

(二)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

(三)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五)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

(六)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

三、购房人提交本公告第二条所列资料后,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并将取得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原件)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购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复核购房人提供的有关信息。

四、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额缴纳房产税的,需提交本公告第二条(一)、(二)、(三)、(六)所列资料(购房人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收齐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后,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当场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五、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应当由购房人本人办理。购房人为二人及以上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购房人代为办理。委托购房人以外的其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应当由同住人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六、年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公式:

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

七、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缴清当应纳税款。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逾期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八、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缴清截至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当月应当缴纳的房产税。

九、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以及未缴、少缴、滞缴应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公告自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海南房产税实施细则 篇二

1 现行房产税弊端突显

我国现行房产税设立于1986年9月, 国务院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规定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收对象, 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房屋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作为既有税种, 房产税征收对象为个人和家庭房产, 依照房产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尽管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房产税收入呈现出扩张趋势, 但其在整个税收体系中, 仍然属于小税种。比如, 2011年房产税税收收入为1102.36亿元, 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为1.2%;2012年房产税税收收入为1372.49亿元, 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4%。另外, 房产税的收入分布也高度不均衡, 目前房产税收入主要集中在大城市。

目前我国现行房产税弊端主要体现在:

1.1 征税范围过窄

当前我国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主要集中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这意味着在我国房产税征税对象中农村房产是被排除在征收对象之外的。同时, 在有限的征税对象中, 还有一大部分属于免税对象, 例如我国的行政机关、事业机构、个人居住用房、个人非经营性用房等都是免税对象,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 当前我国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有限, 征税范围过窄。

1.2 税基逐年缩小

目前我国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 带来了房产的大幅升值, 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实际上是使税基在逐年缩减。

1.3 税率设计僵化

我国现行房产税的税率实行单一比例税率。但是在当前, 我国区域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潮流, 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差异已经越来越凸显出来, 不同地区的居民按照统一的标准来进行房产税的征收可能会导致两个极端的问题, 一是如果按照经济水平发达地区的征收标准来进行征收的话, 无疑会加重经济欠发达地区人民的税收负担。如果按照欠发达地区的税收标准来进行征收的话又会难以体现社会的公平分配。

2 房产税试点初评

为了推进房产税改革, 同时为了抑制房价, 我国于2011年1月28日正式在上海、重庆两地进行房产税的试点, 具体内容如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从2011年1月28日起对在沪居民家庭在沪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沪居民家庭在沪新购的住房征收房产税, 税率因房价高低分别暂定为0.6%和0.4%。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并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了《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规定了从2011年1月28日起对重庆主城九区内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渝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 (含第二套) 以上的普通住房被首批纳入房产税征税对象, 税率为0.5%-1.2%。

从上海、重庆两地房产税试点内容上看, 两地基本上仅对符合条件的增量住房进行征税, 尽管重庆还对一小部分存量住房进行征税, 但是范围很小。这对以前买房的房主无疑是一种变相的税收优惠, 对于现在要买房的房主是不公平的, 尽管他们都是要购买第二套或者及其以上住房的消费者, 但是这确实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两城市的试点方案都选择了差别税率方法, 对超过既定标准的住房征收累进性的房产税, 此举虽然对居民的基本居住需要有一定的保护作用, 但同时由于设计中选择了低税率, 对住房的投机需求没有形成很好的打击, 没有收到抑制房价的效果。更为重大的影响是, 在其他还没有对增量住房进行征税的地区, 购房者看到上海、重庆两地的房产税试点, 会存在着即将开征房产税的心理预期。他们为了少纳房产税, 就会提前购买房产。这样不仅起不到抑制房产投资性需求的作用, 反而会在相当的程度上刺激投资性需求, 进而抬高房价。

3 美国房产税的经验借鉴

美国的房产税是在占有、使用和收益等环节普遍征收的, 对其理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房产税是仅针对房屋评估价值征收;广义房产税是包括了房屋占有、使用、收益等全部环节所缴纳全部税的统称。”

美国的房产税是传统的地方税收, 它的立法权集中于各地方州政府, 联邦政府规定一个最高限额, 不超过这个限额, 全部归属于地方政府, 超过限额部分则上缴联邦政府。各地征收的房产税属于专款专用, 用于本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提高居民公共福利。

鉴于不同情况, 各地方政府制定的税率也是高低不同。“平均在0.8%-3%之间, 并以1.5%左右的税率水平居多。美国广义的房产税还应包含交易税, 大约为房价评估值的2%-4%, 由买卖双方平摊。从美国的房产税制度看, 考虑比较周全, 对未婚和已婚的标准不同, 如对于未婚或单身出售住满2年的自用住宅时, 只要新增收益不高于25万美元可以免税;对于已婚家庭, 新增收益在50万美元以内也可以免税。根据房产所位于地理区域不同, 分别实施不同税率, 如郡税、城市税和学区税三者之间的税率比例为1:1:5。”

美国市场经济成熟, 房地产评估体系完善, 房产税以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为计税依据。房产税是美国的地方税种, 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 因此, 各地的估价标准也不相同。例如:“加州房地产税法规定,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但仅以当地政府专门从事房地产价值评估部门所确定的市场价的40%作为计税依据。此外, 美国实行评估报告复审制度, 有利于保证评估质量和水平;在评估队伍建设上要求结合土地管理、税收征管等培养具有综合素质的人才。”

4 我国房产税改革完善方向

鉴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和房产税的现状, 我国亟需以此为契机进行房产税的改革和完善, 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房产税制的同时, 结合本国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按照十二五期间确定的税制改革原则“宽税基, 低税率, 简税制, 严征管”的要求, 对我国现行房产税进行有目的、有方向的改革和完善。

4.1 扩大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美国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广, 是在占有、使用和收益等环节普遍征收, 而我国房产税的征税范围较窄。现阶段除了上海、重庆两市的房产税试点要对新购住房有条件地征收房产税之外, 其余地区仅仅是对房产保有环节有条件的征收。我国房产税税源明显较美国房产税税源窄, 这样, 我国征收房产税一方面难以有效为地方政府筹集充足的财政资金, 另一方面也难以对房价起到抑制作用。因此要全方位的扩大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不能停留在保有环节而应该扩大到占有, 使用, 收益等环节, 不仅要对符合条件的新增住房进行征收, 还要对存量住房进行征收, 将有纳税能力的个人的非经营性用房纳入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同时对于其他税种要适当地进行停征。这符合我国税制改革原则中的“简税制”的要求。经过改革, 房产税就会发挥其作为财产税的抑制房价, 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从而为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根本目标奠定基础。

4.2 下放部分立法权

美国房产税是传统的地方税收, 其立法权集中于各地方州政府。我国应充分借鉴美国模式, 由各省级政府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税率, 同时中央政府要规定一个最高限额, 超过限额的部分要上缴中央财政。这样, 一方面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各自的财政预算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情况, 制定满足其财政收支的税率, 达到去土地财政化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这是因为各地方政府多征的超过中央规定限额的房产税, 将会无条件地上缴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为了涵养税源, 也不会对个人征收过重的税收。这样将房产税真正培育成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4.3 以房产估价作为计税依据

美国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估价, 具有动态实时的特点。因此, 美国的房产税才能在保证其筹集公共基础设施资金的基础上, 间接对房价进行一定的控制。房产税改革的大方向是要扩大房产税的税基。因此, 现行房产税的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方式的计税依据就要随之进行相应的变化, 尤其是对从价计征方式的计税依据要进行一个大的调整。房产税要以房产估价作为其计税依据, 这样房产税就会有弹性, 对房价就会有良好的控制作用, 原因在于房产的估价是房产评估机构根据房产的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得出的, 具有随房价的变动而变化的特点。

4.4 简化房地产税制

归并、整合现有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和房地产开发领域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合理简化税费, 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为房产税课税税基, 覆盖部分高端消费住房, 实行可以减少征管成本而又跟市场经济适应的新房产税。

最后, 完善房产评估机制及与房产税征收相关的配套设施。只有具备了完善的房产评估机制, 才能对房产进行合理的估价, 才能把房产估价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评估机构要与房产税的征收机构进行明确的划分, 才能保证权责明晰。与房产税征收相关的配套设施包括财产登记制度等, 我国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 房管部门仅对本地区成交房屋有登记记录, 跨省、地区的私有财产缺乏全国联网管理, 致使税源不全和流失, 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因此, 要完善财产登记制度等与房产税征收相关的配套设施, 建立房产登记资料数据库, 进行全国范围的联网, 使各地区的相关部门可以掌握房屋购买者的信息, 并进行实时监控, 从而保证税源完全, 避免税收流失, 更好地达到预期目标。

参考文献

[1]杜婕, 周丽.推进我国房产税改革的基本思路——兼议美国房产税借鉴[J].价格理论与实践, 2011, (11) .

[2]刘斌.中美房产税比较分析研究——兼论我国房产税改革建议[J].财会研究, 2011, (8) .

[3]高波.中国房地产税制:存在问题与改革设想[J].南京社会科学, 2012, (3) .

3.海南房产税实施细则 篇三

该文件提出,“各地特别是住房供应紧张、房价较高、涨幅较大的城市”,可制定临时性限购多套住房的政策:各地可在国家规定的1~3%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范围内。临时性适当提高征收标准。

同时,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后续可能出台的政策,包括“合理引导个人住房消费、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等有关税收政策”和“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

上述“未雨绸缪”的文字表述。直指当下热点议题:“房产保有税”。

多项税收从紧

“浙江新政比‘新国十条’凶狠!”杭州瀚威咨询机构总经理朱剑波指出,诸如“实名制”购房,首套90方以上房贷最低首付三成,严控公积金二次房贷等条款,都显示出调控力度之大。

而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该《意见》提出“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其他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各地可在国家规定的1%~3%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范围内,临时性适当提高征收标准”。

朱剑波介绍,杭州对个人出售“满五年且唯一的一套住房”一直实行免征个税,但其他情况按最低标准即成交总价的1%征收。如果从紧执行,不排除杭州有可能会提高房屋转让个税税率。

“这个文件也有些原则性的模糊表述。”朱剑波举例说,该《意见》提出“各地特别是住房供应紧张、房价较高、涨幅较大的城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研究实行满足当地居民家庭首次购买自住型普通住房需要的政策和临时性限购多套住房的政策”。

“那么,杭州算不算符合上述情形的城市?”本月起北京开始实行“暂定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北京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的限购措施。

另一值得关注的条款为,“对国家有关部门后续出台的合理引导个人住房消费、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等有关税收政策和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市场人士分析,这至少表明浙江对征收房产保有环节税费的支持立场。

浙大管理学院EMBA中心副主任卢艳峰指出,房产税其实并非新税种,据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减去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其中,房产出租的,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如果房产原值100万元,以后每年要缴纳0.84万元~1.08万元的房产税。

房产税属于现有税种,只是国务院行政法规,不需经过人大批准,只要删除现有法规中“对居民非经营性用房免征房产税”条款,或重新解释“经营性用房”适用范围,就可在短时间内调整税基、税率。地方政府从严征收,只须报经中央相关部门和国务院批准即可。

卢艳峰认为,适时征收“保有税”,或可部分取代土地财政。以杭州为例,土地出让金与房地产税费占到地方财政的35%强。

但搜房焦点网杭州首席代表陈贤锋认为,增加税赋来平抑房价未必成功。数年前,杭州市政府为了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就曾增收20%的个人所得税,但二手房卖家为了转嫁税赋,接连抬高楼盘售价,进而酿成了杭州楼市的新一轮涨价风潮。

国土部紧急督察浙江

除税收外,浙江新政对土地供应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上述《意见》称,“各地要在7月底前编制和公布《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切实保障住房用地供应,其中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城市危旧房与‘城中村’改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不得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予以优先保障。”

同时,近期将在土地招拍挂的基础上,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土地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

此前,浙江部分地区的土地市场乱象引起了国土部门高度重视。

3月10日至4月16日,国土部上海督察局组织45人组成5个督察组,对杭州、湖州、绍兴、台州和宁波市20个县(市、区)开展了土地例行督察。仅一个多月,督察工作就覆盖浙江省区划面积43%。

4月26日,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与浙江省政府就此召开紧急会议,上海督察局高向军局长指,对督察发现的问题,各级政府要整改落实,撤销违规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追缴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撤销违规的土地登记,该拆除的违法建筑一定要拆除,确保在6月底以前整改到位。

上述《意见》也强调,要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以及炒地行为,对存在捂盘惜售、土地闲置、炒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制新购置土地,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对已经发放的开发贷款要采取保全措施,并暂停审核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4.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 篇四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开征地区范围规定如下:

(一)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不包括所辖县,下同)。

(二)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的所在地(指建成区范围内)。

(三)建制镇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的镇(指建成区范围内)。

(四)工矿区是指尚未设立建制镇非农业人口超过二千人的大中型企业所在地,具体范围由县、市政府确定后,报地(市)政府批准。

第三条 凡在我省开征地区范围内拥有房产产权、使用权、代管权的单位或个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为纳税人),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私有出租房屋应缴纳的税款,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出租者自缴或租用者代扣代缴。

房产产权转移时,产权承受人应督促原产权所有人交清各期税款,否则由产权承受人负责缴纳。

第四条 房产税由纳税人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第五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我省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经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举办的学校、医疗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图书馆(站)、体育场(馆)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二)经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为安置拆房户、受灾户而搭盖的临时性简易房屋。

(三)利用人防工程修建的地下、洞内各种营业性场所。

(四)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六条 已免税的房产,如用于生产、经营和对外出租的,应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与免税人共同使用的房产,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房产,按有关规定划分缴纳或减免房产税。

宗教寺庙是指回教、基督教、天主教、佛教、道教的教堂、寺庙;名胜古迹是指按国务院颁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经县以上政府批准确定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七条 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以房产原值,一律减除百分之二十五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的计算,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帐房不符或没有房产原值可查以及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可按房屋现状,分为框架结构、混合结构、砖(石)木结构、其他结构等若干类,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调整帐务或核定计征。

(二)纳税人新建、扩建、改建、调入、调出、买卖、拆除房屋等,均从变更、转移、竣工或使用之次月起调整房产原值。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其增值部分应加值计算,已拆除的房屋其减值部分可在原值中扣除。

(三)房屋租金包括以各种形式、名称支付的货币、实物和其他偿付方式折价的总和。免税单位和私有出租的房产,以应收租金额为计税依据;城镇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房产,以实收租金额为计税依据。

第八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按月或按季缴纳,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 纳税人在接到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开征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携带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机关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当地房管机关核实的房屋座落、结构、间数、面积、房产原值及使用情况等证明文件,据实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出租房屋有租赁合同的应附送租赁合同副本。

纳税人新建或者购买的房屋应于竣工、使用或营业、出租后三十日内申报登记。

纳税人变更住址、转移产权、变更房产原值、改建、扩建、拆除或者调整租金等,应于变更、转移、竣工、使用或调整后三十日内申报登记。

第十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体制批准减税或免税。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和补充,授权省税务局办理。

5.海南房产税实施细则 篇五

市人民政府同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

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五、税率

(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七、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一)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

八、征收管理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住房的次月。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住房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

(四)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九、收入使用

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维护。

十、配套措施

(一)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均价计算确定。

(二)有关部门要配合征收机关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住房交易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个人住房进行评估,并作为计税参考值。对存量住房交易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值计税。

(三)财政、税务、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要共同搭建房地产信息平台,抓紧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四)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个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五)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六)欠税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十一、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解释。

十二、本办法从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二章 试点区域

第三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 征收对象

第四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第四章 纳税人 第五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第五章 计税依据

第六条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凡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七条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均属征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第六章 税 率

第八条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第七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九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第十条 免税面积的计算。纳税人在《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其中: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暂行办法》施行前的独栋商品住宅,允许纳税人选择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第八章 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当年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应税房产毁损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批,当年可酌情减征或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九章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的次月起。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31日。

应税住房转让的,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一并征收当年个人住房房产税。第十六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住房所在地。纳税人有多处应税房产,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住房的坐落地点,分别向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七条 国土房管部门应在《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存量独栋商品住宅的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基础信息包括: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身份证件号码、产权共有情况、联系电话,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楼盘)名称、楼栋号,合同交易价格、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等。

国土房管部门实时将新购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和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新购住房的合同签订时间、房产权属登记日期、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在重庆拥有住房情况等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及时建立“一户式”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档案。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提供的户口簿,确定应税住房的家庭人员。家庭人员以纳税人共同户籍记载的人员为准。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按照征收范围内纳税人及家庭人员拥有住房情况,确定扣除免税面积。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依据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提供的重庆市户籍,或者营业执照,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确定其是否为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应税住房的坐落地址、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申报期限等通过直接送达、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纳税人。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主动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提供减免税要件和其他纳税资料,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事项。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征收档案信息比对,核实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进行税款征收,并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源泉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个人住房房产税,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受托代征单位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第二十九条 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在办税场所或者通过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对欠税的纳税人进行定期公告,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可以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查阅、调取应税住房所有人与纳税相关的资料、凭证,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如实提供。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应税房产情况及其他个人隐私信息保密,除税收违法行为信息外,不得对外泄露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章 配套措施

第三十四条 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以国土房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欠税信息传递给国土房管部门,由国土房管部门对欠税的住房予以交易限制。交易限制待纳税人缴清欠税后解除。第三十六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纳税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财政、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建设等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获取第三方的涉税信息资料,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等方式,宣传个人住房房产税,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

国务院出台新八条

第三波调控突袭:二套房首付六成,三套房一律停购

国务院出台新八条 要求各地一季度公布今年房价控制目标 业内人士称新政比预料来的更早更严厉但更具操作性

国八条

■ 各地设今年房价控制目标,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 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 个人购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

■ 二套房首付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

■ 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闲置土地及时收回使用权

■ 扩大限购范围,本地二套房家庭和外地一套房家庭将停购

■ 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约谈问责机制

■ “严打”虚假消息散布者

早报记者 周祺瑾

第三波调控又紧锣密鼓地向房地产市场袭来,此次调控比许多业内人士所预料的更早、更严厉、更细。

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宣布共计八条政策措施(简称“国八条”),以求“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继续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最新出炉的政策措施中,最引人注目的有:2011年各城市合理确定本地区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住房营业税;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推广以“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等等。

相比去年4月份出炉的号称“史上最严厉的楼市调控措施”——《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俗称“国十条”),有业内人士评论称,没有最严,只有更严。

各地设房价控制目标

“国八条”第一条提到,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对此,中国指数研究院副院长陈晟说,个人认为房价上涨的合理速度应该控制在大于CPI上涨、小于GDP增长。

华东师范大学房地产系主任华伟表示,这种目标的制定,理论上是可以方便地方政府调控房价,但由于地方政府无法准确把握每年货币的发行量、流动量,以及各类商品价格上涨的幅度,因此要制定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把握起来困难不小。

取消差额营业税

根据“国八条”,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做法被喊停。

“国八条”提出,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税收漏洞。

汉宇地产总经理施宏叡表示,原本营业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差价的20%,另一种是房价总额的1%~2%。在一些地区,中介通过帮助客户制定阴阳合同,导致买卖的差价只有区区几万元,大大规避税收。这可以解释,为什么会推出按照销售收入全额征税的做法。

陈晟则称,这是对近日出台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一种强化,主要是规范中介行业一些不合规的做法。“但相对于按照房价总额征收营业税,差额征收更能有效堵截投机,只是目前评估机制尚不完善、中介操作失范,取消差额营业税也是一种无奈之举。”

对“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施宏叡说,推广二手房评估,这是堵截税收漏洞的关键,因为目前避税的方式主要是通过作假交易价格。此举可以遏制一定的投资和投机,但也意味着购房者交易成本的提升。

二套房首付提至六成

此次调控再次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国八条”明确,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

对此,施宏叡认为,二套房首付从五成提升至六成,对于普通购房者而言压力不小。嘉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销售及物业管理总经理谷文胜说,二套房首付比例的上调,对于一些资金实力较强的购房者而言影响并不大。目前供求关系依然十分尖锐,关键是房价上升预期如果得不到改变,购房者仍会涌入楼市。

“政策的关键是在提醒市场,政府会通过各种手段挤压投资和投机,这种信号的释放对楼市会产生不小的影响。”施宏叡说。

限购升级:二套以上停购

“国八条”特别引人关注的一条是:“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陈晟分析,这是限购令的再次升级,是结合信贷政策对手头充裕的投机客的再一次挤压。之前上海规定只能新购一套住房,而现在则是手中有2套以及以上,就不能再在本区域买房。“相比之前无疑更为严厉。”

华伟说,限购政策短期内控制需求是有效的,但关键是执行,新颁布的限购令中还有很多漏洞,不能在本行政区域购房,完全可以选择在其他城市购房,一些投资客可以通过注册公司、借用他人名义购房。

政府显然也意识到了问题所在。

根据“国八条”,各地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如滞后,地方相关负责人将被约谈问责。

“限房价、竞地价”压地价

此次调控针对土地市场也推出了一些新的调控手段。其中提到,大力推广以“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对此,陈晟分析,这意味着未来推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出让公告中,还要规定该地块入市的价格。在限房价的基础上,再让各个开发商竞拍。这种方式将大大压缩开发商利润空间。

6.海南房产税实施细则 篇六

关键词:房产税的定义,房产税收税的制度

1 房产税的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 按房价或房屋出租租金的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收。房产税是世界广为征收的税种。在中世纪的欧洲, 房产税就已成为封建王朝收入的一项重要手段, 且有多种名称, 如“灶税”、“窗户税”等。据查在《周礼》中就有“廛布”之称, 唐代的间架税、清代和中华民国时期的房捐等也就是现在所说的房产税。

1950年1月国务院 (原政务院) 公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规定全国统一征收房产税。6月, 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称为房地产税。1951年至1986年, 先后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4]。

2 中国房产税试点税收的方式

中国的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是由房屋的产权人缴纳, 产权的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未确定产权的, 由房产的代管人或使用者缴纳[1]。

在我国房产税试点地区, 房产税是按照房产的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的减除数目的大小,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情况自行规定。如有的房屋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 就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来判定。房屋出租的, 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我国房产税的税率是如何缴纳?

(1) 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 税率是1.2%。 (2) 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 税率是12%。 (3)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可以不用缴纳房产税。 (4) 如果纳税人纳税有困难的时候, 可以由本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减少或免除房产税[5]。例如上海市, 市民在新购房且第二套以上的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在上海购买第一套的住房需要交房产税。而上海居民的家庭人均不超过60平米的, 新购买的住房暂且不征收房产税。税收的基础暂时按照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适用税率暂时定为0.6%。当住房的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年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的2倍 (包含2倍) 的, 税率暂时变为0.4%。上海房产税的计税方式为纳税人年应纳房产税税额 (元) =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 (建筑面积) ×新购住房单价 (或核定的计税价格) ×70%×税率。

3 加拿大房产税收的方式

加拿大最古老税种之一就是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是地方税, 从英国对加拿大殖民统治时期就已出现, 至今已有130多年的历史。在加拿大, 税制是分税制的, 类似于美国。分税制就是房产税省、市、县都是分级征收。征收对象是拥有房屋、土地的房主, 而不是承租人。

加拿大的房地产税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因为加拿大的土地面积非常大, 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又各不相同, 各个地方财政对房地产税的依赖程度也不相同, 因此各地区对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也不相同。通常, 加拿大主要是对土地、建筑物及永久性的构筑物征收房地产税。大部分地区, 除了征收营业性房地产税外, 对市政区居民、农村居民住宅也同样征收。而有的地区对农业用地和林业用地也征税。房地产税收对象几乎涵盖所有类型的房产、地产, 甚至设备和设施。

加拿大房产税的税率是如何缴纳?

在加拿大, 地方政府财政管理部门每年初都要对本年度的财政中支出做出预算后, 减去房地产税以外的其他收入, 差额的部分就是本年房地产税应纳税款的总额。之后再根据应纳税款总额和辖区内应税房地产评估价值总额的比例来确定当年房地产税税率。对于自住房产, 省一级政府一般是免收房产税的。地方政府 (市政区) 也有权力批准对特定财产给予免税, 如政府自用的房地产、学校、公立医院、墓地或教堂。例如在安大略省多伦多市每隔数年便会进行一轮市场价值评估, 假如一幢房产的市场价值提高, 税款也会随之提高, 相反, 市场价值降低, 税款也会随之降低, 税款计算方法均为:税率*评估现值。为了照顾市内收入低的老人、残疾人, 多伦多市议会决定减少他们3%的房产税加幅。在多伦多市里有很多老人在以前购买了房子, 近几年房产的市场价值大幅度提升, 让他们支付了极高的税率。因此市议会提议, 对于年收入在2.5万元以下的老人及残障者, 如果他们的房产价格在29.5万元以下, 可以免收本年的房地产税加幅3%的影响。在此约有1.8万户市民受到这项优惠政策而市政府的财政收入减少了150万元[6]。

4 中国和加拿大的税收方式的差异

我国和加拿大相比, 我国的房产税税收制度比较统一, 每个地区不会有太大的差异, 税收基础都离不开房屋原值, 扣除的部分按照各个地区自行拟定。我国的征收对象为房屋的产权人和没有产权的承租人。而加拿大的税收基础各个地区都不相同, 每隔几年还会对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加拿大的征收对象为房屋、土地的产权人, 而没有承租人。我国对于国家机关和公共产业免税, 加拿大也是一样, 但是加拿大的学校、医院是不用交房产税的。我国对于收税有困难的家庭可以减少或免除房产税, 但在加拿大大部分地区是没有这个政策, 只有少数的地区有对于残疾或收入低的老人和残疾人实行减税。

5 我国房产税的发展趋势

我国房产税的税收制度应该要有个统一, 不同地区的税率可调节, 对于第一套自住住宅100平米以内的可以免税, 100平米以上的超出的部分交少量的税款, 从第二套住宅或高档住宅, 要全额交税, 这样可以减少土地、房屋的使用力度。对于无职业、无收入的家庭交税有困难的, 收入低的老人或残疾人, 应该适当的减少或免除房产税。对于国家机关、医院、学校等, 应该适当的减税或免税, 把这笔钱用在教育、医疗等方面。我国实行房产税可以降低目前住房的销售价格, 引导住房资源向满足基本要求的小户型发展, 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 缓解城镇土地紧张的局面, 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人们的投资需求[2]。

参考文献

[1]吴佩江.税法教程新编[M].科学出版社, 2009.03.

[2]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国内外经济动态》课题组.房产相关税收的国际比较.中国宏观经济运行和政策模拟实验室.

[3]吴迎新, 王智雄.论我国房产税的功能与改革[J].北华大学学报, 2012, 13 (3) .

[4]金勇军.中国税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1 (9)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1 (1) .

7.纷纷扰扰房产税 篇七

不是不想说,而是说也说不明白。有关房产税,这大半年来就没消停过。

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要加快研究完善住房税收政策,引导居民树立合理、节约的住房消费观念。此表述被外界看做是房产税即将开征的标志;

3月24日,重庆宣布拟征收特别房产消费税;

4月6日,财政部公布2010年工作要点,提出将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着力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推进财税制度改革,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房产税制度;

5月17日,国税总局宣称地方政府无权出台房产税;

5月31日,坊间流传上海房产税方案已上报中央;

6月12日,国税总局声称暂不对普通住宅征收房产税。

这还没完。就在记者发稿前,有关人士在财政部举行的地方税专题工作研讨会上表示,作为地方税改革的一部分,房产税试点将于2012年开始推行。不过,该人士并未透露具体试点城市。

有分析认为,目前地方税种收支两条线,如果将房产税用于其他方面,将无法达到预期目的。同时,房产税的推出,势必伴随着其他税种的合并。这些因素正是房产税试点一再推后的原因。

此前,在传闻的试点城市中,上海、重庆、武汉等均被提及,但有关部门迟迟未予公开。外界普遍认为,上海最有可能先吃“螃蟹”。

上一篇:早教中心各岗位职责下一篇:五年级下册第二单元分课时教学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