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产科护理学重点归纳(共4篇)
1.妇产科护理学重点归纳 篇一
大一法理学复习总结归纳用,考研也可用以复习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法学
一、法学的含义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
知识系统。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的产生是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主要区别大致如下:
1.指导思想不同。
2.阶级基础不同。
3.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不同。
4.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第二节 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含义
(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
律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
(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
(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1)社会调查的方法。(2)历史考察的方法。(3)比较的方法。(4)逻
辑分析方法。(5)语义分析方法。
除上述法学研究方法之外,由于法理学本身的特点,要学好法理学,在研究
方法上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三)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4.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特征 第一节 法、法律的含义
一、汉语中“法”与“法律”的词义
二、西语中“法”与“法律”的含义
三、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
第二节 法的本质
一、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1)神意论。(2)理性论。(3)规范论。(4)意志论。(5)自由论。(6)事物性质论。(7)民族精神论。(8)利益论。(9)社会控制论。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法的本质所揭示的并不是某个惟一的、终极的要素,而是法内在的一种矛盾关系。这一矛盾关系包括两个相关的方面:其一,从主观方面看,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二,从客观方面看,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前者是法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后者是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的物质制约性和法的阶级意志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法的这两个方面是矛盾的统一体,两者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截然对立起来。若片面强调法的阶级意志性,则可能导致法律的“唯意志论”;若片面强调法的物质制约性,甚至以物质制约性否定阶级意志性,则将导致法律的“宿命论”。只有全面理解它们之间的矛盾关系,才能正确理解法的本质。
第三节 法律的特征
法律的特征是法律在与相近的社会现象(如道德、宗教、政策等)相比较的过程中显示出来的特殊征象和标志。在此意义上,可以把法律的外在特征概括为
如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它表现在:法律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
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从效力上看,具有规范性的法律,不是为某个特定的人而制定的,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它不仅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的。
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法律的普遍性,也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的概括性”,就是指法律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具体
而言,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1)法律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2)法律的效力的重复性。法律的普遍性与法律的规范性密切相关:正因为法律具有规范性,它也就同时具有普遍性;法律的规范性是其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而法律的普遍性则是其规范性的发展与延
伸。
三、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四、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从结构上看,法律这种社会规范又是一个由各个具体的法律规范(规则)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的整体(体系),其内容规定的主要是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模式,即人们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通过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来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
第三章 法律的起源与演进
第一节 法律的起源
一、法律起源的原因
(一)法律起源的经济因素
(二)法律起源的政治因素
二、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一)法律的起源是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
程
(二)法律的起源是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三)法律的起源是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
第二节 法律的演进
一、古代法
(一)奴隶制法
奴隶制法具有这样一些共同特征
1)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制,确认奴隶主阶级经济、政治、思想统治的合法性,确保奴隶主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权。(2)公开反映和维护奴隶主的等级特权,不仅明文规定奴隶的无权地位,而且还规定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3)刑罚种类繁多,刑罚手段极其残酷,刑罚的执行带有极大的任意性,依靠严刑峻罚来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4)长期保留原始社会的某些行为规范残余,如同态复仇和赔偿制度的普遍存在、男性家长的广泛权力等,反映了奴隶制法受传统影响较大。
(二)封建制法
封建制法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1)维护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确认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依附关系,严格保护封建地主的所有权。(2)确认和维护封建等级特权,皇帝(君主)享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大权,贵族、地主分别享有国家管理社会生活方面的特权。(3)刑罚酷烈,罪名繁多,滥施肉刑,广为株连,野蛮擅断。
二、资本主义法
(一)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有三种情况,即三种例证
1)商法的兴起。(2)罗马法的复兴。(3)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出现。
资本主义法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垄断资本主义阶段
和当代资本主义阶段。
(二)资本主义法的本质与特征
资本主义法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是与以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并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因此,资本主义法体现和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
与前资本主义法相比,资本主义法具有以下特点。
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2.维护资产阶级代议制政府
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
(三)法系
1、法系的概念和类别
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对法律的一种分类,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2.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概念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包括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英国法系采取不成文宪法制和单一制,法院没有“司法审查权”。美国法系采用成文宪法制和联邦制,法院有通过具体案件确定是否符合宪法的“司法审查权”,公民权利主要通过宪法规定。
英美法系的特点
1)以英国为中心,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一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它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德国法系是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
大陆法系的特点
1)全面继承罗马法。(2)实行法典化,即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3.两大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由于形成的历史渊源不同,所以在形式和内容方面都有
很多差别:
(1)法律的渊源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指制定法,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职能,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
位。
(2)法律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英美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3)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不倾向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审理方式,奉行干涉主义,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
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需要指出的是,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别是相对的。进入20世纪后,这两种法系已相互靠拢,它们之间的差异已逐渐缩小,融合也在发生。但差异将是长期存在的,某些历史上形成的不同传统还将长期地存在。
三、社会主义法
社会主义法具有如下特点。
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4.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第四章 法律作用 第一节 法律作用的含义
一、法律作用的含义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
法律的作用的实质可以从两方面来认识
1)法律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2)法律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或者说,法律的作用是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自身
力量的体现。
二、法律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它是经过法律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2)两者的作用对象不同。(3)两者的存在方式不同。(4)两者所处的层面不同。(5)两者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
第二节 法律的规范作用
根据法律的规范作用的不同对象,即不同的行为,规范作用可以大体上被概括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五种作用。
一、法律的指引作用
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其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法律的指引是一种规范指引,它不同于个别指引。
法律的指引的种类按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以下几种。
1.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这是根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所进行的分类。
2.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
这是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所进行的分类。
3.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这是根据法律的构成要素所作的分类。
二、法律的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任何社会规范(如道德、政治纪律)都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的作用。
法律的评价可分为两大类,即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前者是指经法律专门授权的国家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他人的行为所作的评价。其特点是代表国家,具有国家强制力,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又称效力性评价。后者是指普通主体以舆论的形式对他人行为所作的评价,其特点是没有国家强制力和约束力,是人们自发的行为,因此又称为舆论性评价。
三、法律的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
为。
四、法律的教育作用
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
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五、法律的强制作用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这种作
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第三节 法律的社会作用
一、法律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
法律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表现在许多方面
1)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2)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3)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二、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上的作用具体表现在这样一些方面
1)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2)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3)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4)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5)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四节 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一、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地位
无论从逻辑还是事实上看,和谐社会的建构都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动和
保障。
二、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一)法律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二)法律通过确认并保障正义标准的实现,协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实
现公平正义
(三)法律可以为诚信友爱的实现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四)法律为激发主体的活力创造制度条件
(五)法律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提供有力保障
(六)法律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为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提供制度支
持
第五节 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在认识法律的作用时,必须注意“两点论”:对法律的作用既不能夸大,也不能忽视;既认识到法律不是无用的,又要认识到法律不是万能的;既要反对“法律无用论”,又要防止“法律万能论”。
法律并非无所不能,它也有其局限性,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二、法律自身特点产生的局限性
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
四、法律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第五章 法律制定 第一节 法律制定的含义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在法学上,立法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法律制定有如下特征:
(1)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
(2)法律制定既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
(3)法律制定既包括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
可活动。
(4)法律的制定是一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二、立法权与立法体制
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法律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
我国独创了一种“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所谓“一元”是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因此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元化的,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立法体系。所谓“两级”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所谓“多层次”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不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和类别。
第二节 法律制定的原则
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是指贯彻于整个立法活动过程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准
则。
法律制定的原则,是指立法者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的具体化。
一、合宪性与法制统一原则
(一)合宪性原则
合宪性原则是指法律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和规定,包括立法主体(或权限)的合宪性、内容(或依据)的合宪性和程序的合宪性等。
立法主体的合宪性,是指在所有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法律制定主体都必须有宪法赋予的立法权力,或经过特别授权,且其制定的内容必须是属于该职权范围,不能越权制定法律。凡没有法定职权或未经授权制定法律的行为。均属于无效行
为。
内容的合宪性,是指制定出来的法律内容要符合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和宪法具体规定,不得有同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宪法规定相违背、相冲突、相抵触的内容。
程序的合宪性,是指所有法律的制定过程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法制统一原则
法制统一原则是立法合宪性原则的继续,它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做到整个法律体系内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相衔接且相互一致、相互
协调。这就要求
1)必须统一立法尺度,一切法律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不能违背宪法,地方法规不能与中央法规相抵触。(2)应当注意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相互补充和相互配合,但又要防止重复。(3)应避免不同类别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或同
一类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
二、科学性原则
制定法律必须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
(1)立法必须尊重客观实际,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正确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
(2)立法还应合理地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
(3)科技法律的大量增加要求立法必须增强科学性。
三、民主性原则
立法中的民主性原则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立法内容的民主性;二是立法
过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性。
立法内容的民主性是指法律制定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
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性,首先要求立法主体的组成要民主。其次是立法主体的活动要民主。最后是立法过程要公开。
第三节 法律制定的程序
一、法律制定程序的概念
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及我国的立法实践,我国的立法大致有以下几个基本程序即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等。
二、法律案的提出
法律案,亦称法律议案、立法议案,是具有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法律的制定、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的提案和建议。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的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等均享有立法提案权。
三、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讨论。
四、法律草案的表决
表决是有立法权的机关和人员对议案及法律草案表示最终的态度:赞成、反
对或弃权。
五、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
布,以便全社会遵照执行。
第四节 法律的效力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效力或称法的效力,即法律规范作为表现国家意志的指令对主体行为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性,这种约束力不以行为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并以国家强制力为最终保障手段。
法律的效力包括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效力等级问题,二是效力范围问题。法的适用范围,即法律对哪些人,在什么空间、时间范围内有效。
二、法律对人的效力
(一)法律对自然人的效力
(二)我国法律对中国人的效力
(三)我国法律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三、法律的空间效力
(一)法律的域内效力
1.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2.在局部地区生效
(二)法律的域外效力
四、法律的时间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一)法律生效的时间
(二)法律效力终止的时间
(三)法律的溯及力
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
有溯及力。
第六章 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部门法体系,即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1.法律体系是指一国本国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
2.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国内法所构成的体系
3.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不同类别的部门法(或称
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
4.法律体系是由既相对独立而又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
(二)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法制体系与法律体系。
立法体系与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与法系。
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1)二者性质不同,法学体系属于思想范畴,法律体系属于规范体系。(2)二者的范围不同,法学体系的范围比法律体系大得多,法律体系以一国的现行法为限,而法学体系则可以包容对全部法律现象的理论、历史、比较分析等研究的结果。(3)法律体系与国家主权密切联系,是国家主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而法学体系虽然总是以本国现行法律的理论和实践为重点,与本国的法律体系联系紧密,对应性强,但是它具有跨国性,与多个国家的法学体系之间具有相同性或相通性,相互间可以学习、交流借鉴。法学体系与法律体
系之间也有密切的联系
1)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构成一国法学体系的主要内容。(2)法律体系的发展也是法学体系发展、完善的推动力量。(3)法学体系的发展也会促进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
二、法律部门
(一)法律部门的概念
所谓法律部门,亦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全部法
律规范所作的分类。
法律制度与法律部门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也是两个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
(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1.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
2.法律调整的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补充标准
(三)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1.客观原则
2.目的原则
3.平衡原则
4.发展原则
5.主次原则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以及调整方法的不同,可以把我国法律体系划分
为以下主要的法律部门。
1.宪法;2.行政法;3.民商法;4.经济法;5.劳动与社会保障法;6.科教文卫法;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第七章 法律要素 第一节 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的含义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较高的特点。同时,法律规则也应具有可诉性、合逻辑性、合体系性、可预测性
等特性。
二、法律规则的种类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它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权利性规则是规定一般的主体(如公民和法人)行使权利之规则。职权性规则,是指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之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
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
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2)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
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
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
内容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是指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是指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规定在此问题上
应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规定的规则。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
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是指其规定的内容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又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
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法律规则的结构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法律规则从逻辑的角度看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组成的,以及这些部分或要素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
新的“三要素说”,认为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
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
题。它包含两个方面
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
1)可为模式。(2)应为模式。(3)从另一个角度看,可为模式亦可称为权利行为模式,而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又可称为义务行为模式。它们的内容是任
何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
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行为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根据人们对行为模式所作出的实际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
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总之,在逻辑结构上,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都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的,尽管它们往往不表现于同一个条文当中。完整的法律规则就是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保护规则)的结合。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
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的。
在法律条文中表述法律规则的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类情形: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及其要素
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第二节 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含义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原的综
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区别,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
1.在内容上
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
2.在适用范围上
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
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式上
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all-or-nothing fashion)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
4.在作用上
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作出裁决。法律原则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同时,法律原则通过在法律运行中引入 “自由裁量”因素,不仅能够保证个案的个别正义,避免法律规则“一律适用”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正,而且使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弹性张力,在更大程度上使法律制度保持安定性和稳定性。总之,法律制度在法律原则的支持下,能够比制度的全部规则化具有更强的硬度和适应性。
二、法律原则的种类
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则,在国际范围内具有较大的普适性。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2.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基本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具体法律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
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涉及实体法问题(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等)的原则。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涉及程序法(诉讼法)问题的原则。
第三节 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的含义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指在长期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基础上对经常使用的一些专门术语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概念。
二、法律概念的种类
按照法律概念所涉及的因素,可将其分为四类
(1)主体概念。(2)关系概念。(3)客体概念。(4)事实概念。
第八章 法律渊源与法律分类
第一节 法律渊源
一、法律渊源的含义
法律渊源,又称“法源”或“法的渊源”,通常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也就是指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
二、法律渊源的分类
法律渊源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法律规范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律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的为成文法渊源,不表现为文字形式的为不成文法渊源。(2)从法律渊源与法律规范关系的角度,可将法律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制定法等与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直撩相关的渊源为法律的直接渊源,学说等与法律规范、法律条文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间接渊源。(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法律渊源可以分为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4)根据法律渊源的相对地位而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渊源最主要的分类为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一般说来,法律的正式渊源通常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和国际条约等。制定法又称成文法,系指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法既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判例法表现为法院对于诉讼案件所作判决之成例,此种判例对于法院以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习惯法是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共同关心的问题确定相互权利义务的协
议。
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
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学说等。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制定法,习惯法仅在特殊场合作为制定法的补充,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判例在原则上不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当代中国制定法主要包括: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规章。
7.军事法规和规章。
8.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9.国际条约。第二节 法律分类
法律分类,也称法的分类,就是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
范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
一、法律的一般分类
法律的一般分类是指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可适用的法律分类,它们主要有下列
几种类型。
(一)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这是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分类。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不成文法还包括同制定法相对应的判例法,即由法院通过判决所确定的判例和先例。
(二)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的分类。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与义务或职权与职责为主的法律。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
(三)根本法和普通法
这是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为标准而对法律的分类。这种分类通常只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
(四)一般法和特别法
这是按照法律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律所作的分类。-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或特
定地区、特定时间内适用的法。
(五)国内法和国际法
这是以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国内法是指在一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国际法则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其形式一般是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等。
二、法律的特殊分类
法律的特殊分类是仅适用于某一类和某一些国家的法律的分类。
(一)公法和私法
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律,即为公法;而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律
即为私法。
(二)普通法和衡平法
这是普通法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分类方法。普通法专指英国在11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三)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这是实行联邦制国家的一种法律分类。联邦法是指由联邦中央制定的法律,而联邦成员法是指由联邦成员制定的法律。
第九章 法律实施 第一节 法律实施与法律实现
一、法律实施
法律实施,也叫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
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律实施的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律的遵守、法律的执行和法律的适用。
法律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
二、法律实现
法律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达到法律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结果。法律实现是将法的实施的过程性与法的实效的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
念。
综合对法律实效、法律效果和法律效益的评价标准以及微观、中观和宏观的评价标准,对法律实施进行评价主要有以下标准
1)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是否能够按照授权性规范行使权利,按照义务性规范履行义务,是否能够根据法律设定的法律后果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2)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对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3)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各种民事或经济纠纷的发案率及结案率,行政诉讼的立案数及其审结情况;(4)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制观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5)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比较的可比性研究;(6)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7)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8)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第二节 执法
一、执法的含义
狭义的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
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与司法等比较,执法主要有以下特征:
(1)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所属的公职人员,以及法律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及人员。
(2)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
(3)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
(4)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
二、执法的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亦称合法性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执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国家行政机关执法的最高准则。其含义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全部行政管理中要严格依法办事,使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完全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具体来说,第一,执法的主体合法。第二,执法的内容合法。第三,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
坚持这一原则的理由在于:首先,指导国家行政机关正确实施管理。其次,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二)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合理、公正,符合法律的精神和目的,与社会生活的常理一致。要求各种行政措施的采取都要在合法的条件下,同时做到符合科学规律、社会公德、法律目的和公共利益。
(三)效率原则
坚持这一原则就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在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中,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必须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效能,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行政效率和效益。效率原则强调在执法时,要做到迅速、准确和有效。
第三节 司法
一、司法的含义
司法又被称为“法的适用”或“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实施法律的活动,它的主要特点
是:
(一)司法的被动性
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行政权的运行总是积极主动地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个人生活。而司法权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
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
(二)司法的中立性
行政权在它面临各种社会矛盾时,其态度具有鲜明的倾向性,而司法权则具有中立性。司法中立是指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包括政府、政党、媒体等影响,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受这些非法律因素所左右。
(三)司法的形式性
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而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相对于国家权力的目标,行政权结果的实质性是指行政主体期望和追求百分之百地符合这些目标,而司法权并不直接以这些实质目标为自己的目的,它是以制定法既定规则为标准,以现有诉讼中的证据为条件,以相对间隔于社会具体生活的程序为方式,作出相对合理的判断,以接近上述那些目标。
(四)司法的专属性
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具有专属性。行政权在行使主体方面,可以根据行政事务的重要程度、复杂程度指派行政人员或授权给非政府人员处理。司法权不可转授,除非诉方或控方将需要判断的事项交给其他组织,如仲裁机构。
(五)司法的终极性
行政权效力具有非终极性,司法权效力具有终极性。行政权是否合法、合理,不能由行政权主体自己进行判断,需要由行使判断权的司法机关进行判断,司法审查权由此应运而生。行政权只有在少数场合才具有终极性。司法权的终极性意味着它是最终的判断权、最权威的判断权。
二、司法的原则
司法的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主要有下
列几项:
(一)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是法律平等原则在司法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它是指各级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行使司法权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也不论其出身、政治历史、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何不同,在适
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也称司法独立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条根本性原则,也是我国有关组织法和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
该原则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
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
坚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对司法权的监督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司法权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这是司法权正确行使的政治保证。其二,司法权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其三,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之间也存在监督和约束,这种监督和约束是通过司法制度中的一系列制度来体现和实现的。其四,司法权也要接受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还要
接受舆论的监督。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只能以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惟一标准和尺度。
第四节 守法
一、守法的含义
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
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二、守法的构成要素
守法包括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和守法状态等构成要素。
(一)守法主体
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
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二)守法范围
守法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在我国,守法的范围主
要是各种制定法。
(三)守法内容
守法内容包括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两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守法是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的有机统一。
1.履行法律义务。履行法律义务是指人们按照法的要求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2.行使法律权利。行使法律权利是指人们通过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
(四)守法状态
守法状态是指守法主体行为的合法程度。
1.守法的最低状态。守法的最低状态是不违法犯罪。
2.守法的中层状态。守法的中层状态是依法办事,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
3.守法的高级状态。守法的高级状态是守法主体不论是外在的行为,还是内在动机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充分行使法律权利,从而真
正实现法律调整的目的。
第五节 法律监督
一、法律监督的含义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
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法律监督概念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即谁监督(监督的主体)、监督谁(监督的客体)和监督什么(监督的内容),这三个方面的统一构成了完整的法律监
督。
(二)法律监督的主体
法律监督的主体可以概括为三类
1)国家机关。(2)社会组织。(3)公民。
(三)法律监督的客体
法律监督的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各种公务活动,即公权力的拥有者与运用者具体操作公权力的行为。
(四)法律监督的内容
法律监督的内容,主要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的合法性,也就是公权力的拥有者与运用者具体操作公权力的行为是否合法。包括两个方面:行为内容是否合法与行为程序是否合法。根据国家机关的性质及其权力操作的方式和内容,法律监督内容的范围包括: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法性的监督、对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的监督。
(五)法律监督的意义
现代国家的法制是由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和活动构成的完整概念,法律监督是法制不可缺少的特殊组成部分,是法制的重要保障。法律监督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全过程,其意义从根本上说就是维护法律尊严和统一。
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保证国家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建立法的权威。
(2)保障法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维护法的权威。
(3)法律监督是对公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确保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依法办
事的重要手段。
二、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体系是由一个国家各种形式的法律监督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系统。依据监督主体的不同,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构成。
(一)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为主体、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立法监督和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立法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对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及其结果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监督的方式有批准、备案、发回、宣布无效、改变或撤销等等。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的范围广泛,监督的方式主要有罢免、弹劾、提
出不信任案、质询、调查等。
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其监督的客体和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对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
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行政监督,即基于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进行的、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监督的方式有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命令和指示,以及日常的工作检查。专门行政监督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专门监督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政策和命令等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具体包括行政监察
监督、行政复议监督和审计监督等。
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在我国,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
和审判机关的监督。
检察机关的监督被称为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的范围很广,包括法纪监督、经济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所监督。
审判机关的监督称为审判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审判机关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即依审判监督权限和程序对具体审判活动及其裁决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另一方面,对外监督,是依诉讼程序对本系统外的其他国家机关行为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二)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以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为主体进行的监督。
1.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在我国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和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监督。
2.社会舆论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主要指借助传媒手段进行的新闻舆论的监督。
3.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人民群众直接进行的法律监督是当代中国法律监督
体系的基础和力量源泉。
第十章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第一节 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法律解释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是由法律调整的特殊性及其运作的规律所决定的。
首先,法律解释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
其次,法律解释是寻求对法律规范的统一、准确和权威的理解和说明的需要。
再次,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
最后,法律解释是调节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发展变化之关系的媒介。
二、法律解释的分类
(一)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两种。
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正式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
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是区别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的关键。
(二)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
三种。
(1)限制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
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
(2)扩充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
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
(3)字面解释。这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
缩小,也不扩大。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是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方法。
(一)文法解释
文法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进行分析,以
便阐明法律的内容和含义。
(二)逻辑解释
逻辑解释是指采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结构,以求得对法律的确切理
解。
(三)系统解释
系统解释是指分析某一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和所属法律部门中的地位
和作用,来揭示其内容和含义。
(四)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文件制定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历史背景材料的研究,或者通过将这一法律与历史上同类法律规范进行比较研究来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五)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上述这些方法,有时是综合使用的。在一些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上,解释者往
往同时使用多种方法。
四、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体制是指国家法律解释权限划分的制度。
我国的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和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的基本含义是,在法律解释的权限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解释权,其目的和任务是对“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以及“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的目的和任务在于解决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在三种解释的关系上,立法解释是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基础;在法律解释的效力上,立法解释的效力最高,其他国家机关对
法律的解释效力低于立法解释。
(一)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区别在于对于立法解释的主体即立法机关和立法解释的对象即法律的不同理解。
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部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二)行政解释
行政解释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三)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
会解释或决定。
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完善法律解释制度,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实现依
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节 法律推理
一、法律推理的含义
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法律推理的特征是:
1.它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2.以法律与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即作为推理的前提。
3.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
4.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
二、法律推理的方法
法律推理的方法有两大类:一是形式逻辑方法;一是辩证逻辑方法。法律推理按照这两种方法可以分为形式推理、实质推理(辩证推理)两大类。
(一)形式推理
形式推理是指解决法律问题时所运用的演绎方法、归纳方法和类推方法。
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即根据一般性的知识推出关于特殊性的知识。演绎推理的典型表现为三段论推理。
归纳推理是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知识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
理。
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的某些相同属性,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存在相同点的推理,将它运用到法律适用中,就是类推推理。
(二)实质推理
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它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当作为推理前提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法律适用中的辩证推理具有以下特点:
1.辩证推理是法官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
程。
2.辩证推理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疑难问题。
3.辩证推理是法官对法律或案件客观事实的辩证推理过程,它必须建立在事物多重属性之间的辩证关系这样一个客观基础之上。
4.辩证推理是法官经过对具体事物的矛盾运动的研究而作的复杂的推理过
程。
第十一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含义与分类
一、法律关系的含义
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在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具体贯彻。
(二)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
(三)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
这是按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所作的分类。基本法律关系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反映该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是依据宪法以外的法律而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
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这是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所作的分类。平权型法律关系又称横向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又称纵向法律关系,是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
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三)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这是按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所作的分类。绝对法律关系指的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
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还可按部门法为标准进行分类。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或权义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还有资格的限制,这在法学上被称为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
义务的能力。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
(一)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概念
权利,就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则是设定或隐含于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
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二)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相互关系
1.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权利与义务有过离合关系。
2.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3.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
4.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
5.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
6、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与权利客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须具有独立性。
2.行为。
3.精神产品(非物质财富)。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
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4.人身利益。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法律关系的产生指的是在主体之间出现了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发生了变化;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符合两方面的条件。第一方面的条件是抽象的条件,即法律规范的存在;第二方面的条件是具体的条件,即法律事实的存
在。
二、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1.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
2.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3.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事实进行多种分类,以下是几种最常见的划分方
法。
1.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把法
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2.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按照引起法律后果所需要的法律事实具有单数形式还是复数形式,可把它们划分为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单一的法律事实是无需其他事实出现就能单独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事
实。
事实构成是法律事实的复数形式,是由数个事实同时出现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第一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与分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
式和制裁性方式。
法律责任的特点在于
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2)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
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
1.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
法律责任。
2.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
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我们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1.主体。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责任主体
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
2.过错。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3.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一般认为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4.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对财产、对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
5.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三、归责与免责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简称“归责”,它是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归结、缓减以及免除的活动。
(一)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归责一般必须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其含义包括
1)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它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2)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3)在一般情况下
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
2.因果联系原则。其含义包括
1)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是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事实依据。(2)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有时这也是区分有责任与无责任的重要因素。(3)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3.责任相称原则。其含义包括
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2)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3)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
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其含义包括
1)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
(二)免责
免责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
免责的条件和方式可以分为:
1.时效免责。
2.不诉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
4.有效补救免责。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所
达成的免责,即所谓“私了”。
6.自助免责。自助免责是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
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
7.人道主义免责。在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责主体的法
律责任。
第二节 法律制裁
一、法律制裁的含义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
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
二、法律制裁的种类
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为民事制裁、刑事制
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一)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所确定并实施的,对民事违法者或应该承担责任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二)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或称刑罚,它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行为者根据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
任而实施的惩罚措施。
(三)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根据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程度、实施制裁的方式等不同,行政制裁又可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劳动教养三种。
(四)违宪制裁
违宪制裁是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十三章 法治 第一节 法制与法治
一、法制与法治的含义
(一)法制
法制是法的制定、执行、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总称。
社会主义法制是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的,它包括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
面,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法制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
究”。
(二)法治
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
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
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
4.法治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
就现代社会来说,法治的价值基础和取向至少应包括
1)法律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必须是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反映,并且是以维护和促进全体人民的综合利益为目标的。(2)法律必须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3)法律面前一律平等。(4)法律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对一切正当的利益施以无歧视性差别的保护。
二、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一)法治和法制的含义不同
法制主要侧重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而法治除上述要求外,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制约和权利保障等内涵。
(二)法治和法制与人治的关系不同
第二节 法治与民主
一、法治与民主的一般关系
民主政治与法治的联系最为密切,二者相互依存,相互支持,具有内在的共
生关系。
一方面,民主政治的构建和运行必然要实行法治,离开法治就没有民主政治;另一方面,民主又是法治的政治基础,没有民主也不可能有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二、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的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是相互依存、相互包含、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
(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条件和依据,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
义法治的民主。
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
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力量源泉。
(二)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1.社会主义法治确认民主。
2.社会主义法治体现民主。
3.社会主义法治保障民主。
总之,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是密切结合、不可分割的。离开社会主义民主的法治绝不是社会主义法治,离开社会主义法治的民主也绝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正确地认识和处理民主和法治的关系,把民主建设和法治建设统一起来,逐步通过民主法制化和法治民主化的途径,促进民主和法治的同步发展。
第三节 法治国家
一、法律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国家和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它们各有自己特殊的性质和规定性。然而,这两种现象又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表现为相辅相成的一致性和共生性。
法律与国家的关系,还体现为法律与国家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互为条件、相互依存的关系。一方面,法律离不开国家,国家是法律存在和发展的政治基础;另一方面,国家离不开法律,法律是实现国家职能、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
要工具。
(一)国家是法律存在的基础
首先,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
其次,法的实现以国家政权的运行为必要条件。法的实现有三种基本的途径,即行政执法、司法和守法(法的遵守),这三种途径的运用都是以国家政权的存
在和运行为基础的。
最后,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影响着法的形式。
(二)法律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
1.法律确认和宣称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组织和完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
2.法律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
3.法律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
二、法治原则
(一)权利保障原则
权利保障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充分尊重和扩展人权是法治的终极性的目的价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现代法治原则首先要求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即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对一切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平等保护,对一切主体义务的平等要求,对违法行为平等地追究法律责任,不承认任何法外特权。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要求在立法上平等分配各种社会资源。此外,平等还意味着尊重社会主体的多元价值观和生活方式,消除歧视与偏见。法治原则要求在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贯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二)权力制约原则
法治内在地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的分工和有效的制约。
按法治要求对国家权力所进行的分工,通常是根据职能的不同,把国家机关划分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三种类型。
法治所强调的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是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
法治原则特别强调对国家行政权力的制约,要求严格依法行政。
三、法治国家的标志
1.完备而良善的法律体系。
2.严格的执法体制和公正的司法体制。
3.健全的法律监督制度。
4.高素质的执法、司法人员。
5.较高的全民法律意识。
四、法治国家的条件
(一)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
只有在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社会中,依法治国才能实现;当然反过来依法治国本身又是市场经济得以充分发展和有序运行的必要条件。
市场经济对法治的推动作用,可以概括为下列三个方面
1)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有助于培育和激发人们追求自由、平等、财产等权利的法律积极性,而自由、平等、财产等权利又是法治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财产等权利意识的增长,是法治实现程度的基本标志之一。(2)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需要大量的规则调整,从而促进了法律规范体系的健全和完善,而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又是法治的制度基础。(3)市场经济培育了社会的自治能力,造就了一支从外部制约政府权力的经济力量。这支力量的存在和发展,有助于规制政府权力,从而实现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平衡,保证国家权力及
其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
(二)高度的民主政治体制
民主政体是法治国家的根本的政治基础,法治是民主政体发展的必然要求和
结果。这是因为:
1.民主政体为法治国家提供价值基础和理论基础。
2.民主政体为法治国家提供制度基础。
(三)全民较高的文化素养
首先,与人治需要愚昧、无知、迷信和愚忠等非理性文化支持相反,法治则
需要科学精神的支持。
其次,法治国家要求权利观念深入人心,并在社会中得到普及和弘扬。
最后,法治国家的实现还需要发达的制度意识和规则意识。
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中国走向法制现代化的艰辛历程
(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和要求
1.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外部形式要件。
第一,建立完备而统一的法律体系。
第二,保障法律规范效力的普遍性和有效性。
第三,确保严格公正的执法和司法。
第四,法律职业者的专门化和高素质。
2.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质要件。
第一,法律与政治相互关系的制度。
第二,政府权力与责任的制度。
第三,权力与权利相互关系的制度。
第四,权利与义务相互关系的制度。
在实现上述目标和要求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把法治建设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文化历史传统结合起来,采用合理、可行的方式和选择适当的模式,积极稳妥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十四章 法律与社会 第一节 法律与经济
法律和经济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法律的最基本的内容是生产关系,即人们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制度化。其次,法律根据生产关系的要求,构建经济体制,为生产资料的生产、交换和分配提供制度框架。再次,法律还通过权利、义务、责任、制裁等调整手段,规制经济行为,维
护经济秩序。
一、法律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一方面,法律只能在它的经济基础所蕴含的可能性范围内选择,而不能任意地选择;它的性质、内容和发展趋势等,都主要是由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的状况和要求所决定的。另一方面,法律虽然根源于经济基础,但作为一种超经济的力量,它又超越于经济基础,对经济基础既具有依赖性,又具有一定的反作用
和相对独立性。
(一)经济基础对法律的决定作用
首先,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性质。
其次,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基本内容。
再次,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法律的发展变化。
(二)法律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
首先,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选择和确认作用。
其次,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加速或延缓其发展的作用。
再次,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保障和促进作用。
最后,法律对生产关系的某些方面具有否定、阻碍或限制作用。
二、法律与生产力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通过调整生产关系而与生产力发生联系的,而生产力则是通过制约生产关系而制约法律的。生产关系是联系法律与生产
力的中介。
(一)社会生产力通过制约生产关系的变化,决定法律的产生、发展和消亡
(二)法律通过调整生产关系而影响生产力的发展
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运动是不可避免的,而法律正是缓和、消除这一矛盾的主要手段。判断良法、恶法的根本标准,就是社会生产力。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凡是良法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凡是恶法都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法律影响生产力的途径主要有:法律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生产力要素之一的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法律通过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使劳动者对劳动对象的利用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法律通过保护知识产权,确立科学的经济管理规则,使科学技术在生产力中发挥
更为重要的作用。
第二节 法律与政治
一、法律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法律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受制约和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但二者
仍有不同
1)政治通过把利益关系集中、上升为政治关系来反映经济关系,法律以规则、程序和技术形式对经济关系作制度化表现;(2)政治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组织性,法律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规则性和秩序性;(3)政治的控制和调整功能通过政治行为和过程实现,法律通过对主体权利义务的确认和保障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
法律与政治相互关系更为重要的方面是二者的相互作用:
1.政治对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产生和实现往往与一定的政治活动相关,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政治,政治活动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必然在一定程度或意义上影响法律的内容或价值追求发展变化。
2.法律对政治的作用。法律对政治具有确认、调整和影响作用。具体表现为:
(1)法律与政治体制。
(2)法律与政治功能。
(3)法律与政治角色的行为。
(4)法律与政治运行和发展。
二、法律与政策
(一)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一致性和区别
执政党政策与社会主义法作为社会调整的两种基本形式,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一致性,也有着明显的区别,它们都有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中国走向法治化的进程中,必须协调好这二者的关系,使其各自在适当的领域内发挥最大的作
用。
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它们都产生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都体现着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它们的基本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它们所追求的社会目的从根本上说也是一致的。
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二者的意志属性不同。
第二,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
第三,二者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
第四,二者的稳定性程度、程序化程度不同。
(二)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相互作用
执政党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在本质上的一致性以及在外部形式和调整方式上的不同特点决定了二者的相互关系。
第一,执政党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
第二,社会主义法是贯彻执政党政策,完善和加强党的领导的不可或缺的基
本手段。
第三,执政党政策充分发挥作用,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法的实现。
第四,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要求既不把二者割裂、对立起来,也不把二者简单等同。正确认识这二者的关系,就是要看到二者之间的互补性。它们实际上是在功能上互补的两种社会调整方式。
第三节 法律与文化
一、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
(一)法律意识的概念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二)法律意识的分类
法律意识可按不同的标准分类。
1.根据法律意识的社会政治属性,可以划分为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
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
2.从人的认识过程分为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角度,法律意识可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它直接与人们日常的法律生活相联系,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表面的、直观的、自发的反映。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理性阶段,它表现为系统化、理论化的法律思想、观点和学说,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自觉的反映。
3.从意识主体角度,法律意识可以划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个人法律意识,是指具体的个人对法律现象的思想、看法、意见和情趣,它是个人独特的社会地位和社会经历的反映。群体法律意识是指家庭、集体、团体、阶级、阶层、民族、政党等不同的社会集合体对法律现象的意识。社会法律意识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对法律现象的意识,是一个社会中个人法律意识、各种群体法律意识相互交融的产物。
4.从法律意识的专业化、普及化程度,可以划分为职业法律意识和群众法律意识。职业法律意识是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研究与教学人员等专门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意识。群众法律意识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解。
(三)法律意识的作用
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与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对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及
政治法律制度起着不同的作用。
就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而言,其作用又可分为两种:它既渗透到法的制定和实施之中,成为法律调整全过程时刻不可脱离的因素;又可独立于法律调整,发挥社会意识形式所固有的思想教育作用,灌输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形态、价值观,普及法律知识、文化,为实现法律调整、实行法治创造良好的思想、心理条
件。
在法的制定过程中,法律意识起着认识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的作用。
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法律意识起到调整作用,使人们的行为与法律规范相协
调。
(四)法律文化的概念
法律文化一词可以在不同意义上使用。有时它泛指一定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的产物和结晶,既包括法律意识,也包括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是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是人们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习惯。在这种意义上所使用的法律文化一词实际上与法律传统的概念是一致的。
有时法律文化一词限于法律意识领域,而不包括上述含义中属于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方面的内容,仅限于一个国家或民族受到历史条件制约的人们对法的性质、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对其他法律现象的看法和评价,是渗透到
法律生活中的思想传统、思维模式。
有时法律文化一词的含义更窄,仅指法律意识领域中的非法律意识形态的部分,而不包括随着社会阶级内容的变迁而不断变动的部分,它反映了一个民族(无论哪个阶级统治)法律调整及法律意识的特点。
法律文化与现行法、法律实践、法律意识等法律现实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现实是法律文化的载体,法律文化蕴含其中,但是,法律文化又不等于现行法、法律实践以及法律意识,也并非简单地是这些法律现象的总和——法律制度,而是其中所包含的知识、智慧和经验,是其中一切有价值的、流传久远的行为方式或思想方式,是一种文化传统。法律文化不包括现行法、法律实践、法律意识中一切因偶然因素、个别事件而变化的成分以及一切不稳定的、没有持久影响的成分。它是一个国家、地区和民族从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长期起作用的“定势”,是一种习惯。
法律文化不同因素的差别往往可以成为划分不同法律文化的标准。
(五)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现代化
当代我国社会的法律文化主要受到这样几种法律文化的影响,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苏联的法律文化和解放以来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
所形成的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苏联的法律文化和解放以来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文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条件下对不同的社会阶层发挥着不同的影响。总的来说,在我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实践基础上形成的法律文化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更大,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则在其中发挥着潜在的作
用。
总之,在传统法律文化、外来法律文化和中国自己实践基础上形成的法律文化中,既包含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分,也包含着不利于其发展的因素。对它们应采取一分为二的态度。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现代化的研究,应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中国,放眼世界,面向
21世纪。
二、法律与道德
(一)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恶、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观念、规范、原则和标准的总和。
法律与道德之间具有密切联系,二者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同时,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不同部分,法律与道德又有显著的区别。
第一,法律与道德起源和存在的时间不同。
第二,法律与道德的形成方式不同。
第三,法律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
第四,法律与道德的适用范围虽有交叉但不完全相同。
第五,法律与道德的外部约束力不同。
(二)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联系
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之间具有极为密切的联系,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社会主义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社会主义法是传播社会主义道德、保障道德要求实现的有效手段。
1.社会主义道德对法律的作用。
(1)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价值指导。
(2)社会主义道德对法的实施的促进作用。
(3)社会主义道德可以弥补社会主义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不足。
2.社会主义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作用。
(1)社会主义法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把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原则和要求加以
确认,使之具有法的属性。
(2)社会主义法是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重要方式。
2.妇产科常考知识点归纳1 篇二
1外生殖器:又称外阴包括阴阜、大阴唇、小阴唇、阴蒂、阴道前庭。
2大阴唇局部受伤,出血易形成大阴唇血肿
3阴道前庭:两小阴唇之间的裂隙。包括前庭球、前庭大腺、尿道口、阴道口处女膜。
4前庭大:又称巴多林腺。若感染腺管口闭塞,可形成前庭大腺脓肿或囊肿。
5内生殖器:包括阴道、子宫、输卵管及卵巢,后二者称子宫附件。
6阴道:呈上宽下窄的管道,前壁短7~9cm,后壁长10-12cm。其中后穹隆最深,与直肠子宫陷凹相邻,为盆腔最低部位,临床上可经此处穿刺或引流。
7阴道壁:因富有静脉丛,故局部受损伤易出血或形成血肿。
8子宫:呈前后略扁的倒置梨形,重约50g,长7~8cm,宽4~5cm厚2~3cm;容量 5ml。
宫体与宫颈的比例,婴儿期为1:2,成年妇女为2:1。
子宫峡部:宫体与宫颈之间形成最狭窄的部分,在非孕期长约1cm,上端为解剖学内口,下端组织学内口。子宫粘膜层分功能层和基底层。基底层:修复子宫粘膜。
宫颈癌的好发部位:在宫颈外口柱状上皮与鳞状上皮交界处。
9子宫的正常位置:呈轻度前倾前屈位,主要靠子宫韧带及骨盆底肌和筋膜的支托作用。
10子宫韧带 :圆前主颈阔正中,宫骶韧带间接前倾。
12输卵管:卵子与精子相遇场所,可分为间质部、峡部、壶腹部、伞部4部分。
13卵巢:4cm、3cm,重5~6(10-16)g,呈灰白色;左侧略大于右侧.卵巢表面无腹膜。皮质在外层,髓质在中心,无卵泡。
14内生殖邻近器官:尿道、膀胱、输尿管、直肠、阑尾。
15内生殖血管、淋巴及神经:
动脉:卵巢动脉、子宫动脉、阴道动脉及阴部内动脉。
卵巢动脉:来自腹主动脉,左侧可来自左肾动脉。其余来自髂内动脉分支。
供应外阴:阴部外动脉 股动脉发出的分支
淋巴:主要分为外生殖器淋巴与盆腔淋巴两组。
神经:外生殖器:由阴部神经支配。来自:①骶丛分支②自主神经
内生殖器:主要由交感神经与副交感神经所支配。
16骨盆:由骶骨:5~6块骶椎、尾骨:4~5块尾椎、髋骨:2块。
骶棘韧带宽度:坐骨切迹宽度,是判断中骨盆是否狭窄的重要指标。
17骨盆的分界:髂耻线 耻骨联合上缘、髂耻缘及骶岬上缘的连线
坐骨棘:衡量胎先露下降程度的重要标志。
18骨盆的类型:女型占52%~58.9%、男型、类人猿型、扁平型。
19骨盆底:外层 浅层筋膜与肌肉。中层 泌尿生殖隔,内层 即盆隔为最坚韧层。
二女性生理功能
1女性分期:新生儿期 出生后4周内。
儿童期:从出生4周到12岁左右。
青春期:从月经初潮至生殖器官逐渐发育成熟的时期。
性成熟期:自18岁左右开始,历时约30年,性成熟期。
围绝经期:卵巢功能逐渐衰退,生殖器官亦开始萎缩向衰退变更。曾称更年期。我国妇女的绝经平均年龄为49.5岁。
老年期:60岁后,进入老年期。
2月经初潮:13-15岁。月经周期:28-30日。月经持续时间为2-7日,多数为3-6日。经量30-50.每月失血量超过80ml即为病理状态。
3月经血:呈暗红色含血液、子宫内膜碎片、宫颈粘液及脱落的阴道上皮细胞。主要特点是不凝固。4卵泡:300-400个卵母细胞发育成熟。
5黄体:排卵后7-8日(相当于月经周期第22日左右)黄体体积达最高峰。
若卵子未受精,黄体在排卵后9~l0日开始退化。
6卵巢分泌激素:雌激素、孕激素和雄激素等淄体激素。
7雌激素: 排卵前形成第一高峰,约在排卵后7~8日黄体成熟时,形成第二高峰,在月经前达最低水平。作用:促使子宫发育使肌细胞的增生和肥大;增强子宫收缩力;增加子宫对缩宫素的敏感性,内膜增生,宫颈口松弛;宫颈粘液分泌增加,质变稀薄。促进输卵管发育,使乳腺腺管增生,乳头、乳晕着色。促进其他第二性征的发育。正负反馈调节,促进钠与水的潴留
8孕激素: 在排卵后7-8日达最高峰。到月经来潮时回复到排卵前水平。
作用:使子宫肌纤维松弛,兴奋性降低;同时降低妊娠子宫对缩宫素的敏感性,增生期子宫内膜转化为分泌期内膜,宫颈口闭合;粘液减少、变稠。抑制输卵管肌节律性收缩,使阴道上皮细胞脱落加快。促进乳腺腺泡发育成熟。负反馈作用,体温升高。0.3-0.5摄氏度,进水与钠的排泄,9雄激素:是合成雌激素的前体,为雌激素拮抗物
作用:促进蛋白合成,基础代谢增加,刺激骨髓中红细胞增生。促使长骨骨基质生长和钙的保留,性成熟后骨垢关闭,10子宫内膜的周期性变化
1)增生期:第5-14天,在雌激素作用下,子宫内膜上皮与间质细胞呈增生。
2)分泌期:第15-28天,黄体形成后,在孕激素作用下,使子宫内膜呈分泌反应。
3)月经期:第1-4天,孕激素、雌激素降低。
11下丘脑-垂体-卵巢轴:通过神经调节和激素反馈调节实现。
下丘脑分泌: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GnRH),腺垂体分泌FSH(卵泡雌激素)和LH(黄体生成素),黄体分泌孕激素与雌激素。卵巢分泌:雌、孕雄激素。
三 妊娠期妇女的护理
1妊娠的开始:末次月经的第一日。蜕膜的形成:孕卵着床后,子宫内膜发生蜕膜样变,可分:底蜕膜、包蜕膜和壁(真)蜕膜。
3胎盘:由底蜕膜(构成母体)、叶状绒毛膜(胎盘主要成分)和羊膜(最内层)构成。
在妊娠12周末形成,重450-650克,占足月新生儿体重的1/6,直径16-20厘米,2.5厚,中央厚,四周薄,子面光滑灰白色,母面粗糙,暗红色。18-20个胎盘小叶。
胎盘的功能:气体交换、供给营养、排泄废物、防御功能、合成功能(HCG和胎盘生乳素HPL、雌孕怀孕8-10周合成)。
HCG:10天可从母体血清中测出,8-10周达高峰,产后2周消失。
.胎膜:胎膜是由平滑绒毛膜和羊膜组成。
脐带:30~70cm,平均长50cm。1条静脉,2条动脉。
羊水:足月1000毫升大于2000为羊水过多,小于300羊水过少。比重:1.007-1.025PH:7.2不透明。来源:早期母体血清,中期后胎儿尿液。
4妊娠前8周为胚胎,第9周为胎儿。
胎头径线:①枕下前囟经:平均9.5cm;小斜径,通过产道②枕额经:平均11.3cm衔接径线③枕颏经:平均12.5cm大斜径;④双顶经:平均9.3cm胎头最大径线,判断胎儿大小。
5卵圆孔:产后6-8周完全闭锁。红细胞:早期来自卵黄囊。10周后来自骨髓。第一道防线:8周粒细胞,第二道防线:胸腺脾脏产生的淋巴细胞。胎儿期第一个内分泌腺体:甲状腺。受精后第4周可合成激素。肾上腺发育最突出。
6子宫变化: 7cm×5cm×3cm增大至妊娠足月时的35cm×22cm×25cm。宫腔容积由非孕时5ml增加到足月妊娠时约5000ml,子宫重量50克增加到足月妊娠1000克。子宫峡部由非妊娠时1cm长,足月妊娠时形成子宫下段长约8~10cm。
怀孕4周,子宫不规则收缩,子宫腔压力小于15,称Braston-Hicks.卵巢:妊娠黄体可维持10周,10周后功能由胎盘取代,孕3~4个月开始萎缩。
7妊娠循环及血液系统变化:
(1心脏:向左上前移位,心率每分钟增加10~15次,心脏容量约增加10%,心搏出量增加30%。
(2血液:血容量至妊娠32~34周达高峰,约增加30-45%,血浆增加多于红C增加,出现生理性贫血,白细胞增加可达10×109/L以上,主要是中性粒细胞,凝血因子增加,血沉加快。右侧肾盂肾炎多见。
8心理社会变化:惊讶和震惊、矛盾、接受、情绪波动、内省。
3.综合素质重点归纳 篇三
职业理念
第一章 教育观
一 素质教育的内涵 素质教育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单选)2 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单选或材料)
“一种适合儿童的教育,而不是挑选适合教育的儿童”;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老师不放弃每个学生; 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单选或材料)
不光教会学生知识,还有品德等;老师不以一种标准评价学生,评价学生时不止评价一方面。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单选或材料)
因材施教;教师发展学生的特长或鼓励学生发展自己的特长;特长班,兴趣小组等;
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的关系(两者都重要,辩证的关系;全面发展是基础,个性发展是最终目的)素质教育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考的比较多,单选与材料)
创新教育是素质教育的核心(单选);创新体现在教师不仅教学生创新,自己也能创新;教学时要创新,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践活动中教学,自主探究等都是创新; 顺口溜:提素---------个性--------创---------两全(记忆时,需把顺口溜补全)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个性发展---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发展和面向全体学生
这5条都可能考单选题,后四条可能考单选
二 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途径(单选题为主)
(一)宏观----国家政策保障
《国家中长期教育规划改革发展纲要》,《简称纲要》
(二)中观---新课程改革的推进(1)首先课程目标转变 三维目标(考过单选题)
(2)课程结构的均衡性,综合性,选择性 均衡---音体美多点,语数外少点
综合----综合课程,小初高都有,并提其比例 选择---选修课(3)密切联系实际
不要再举雷锋的例子(4)改善学习方式 自主合作探究
(5)建立与素质教育理念相一致的评价与考试制度(重点)1评价主体多元化:自评互评,家长评,老师评
综合素质重点归纳
2内容综合:德智体等全都评
3过程动态:不止评价一次,评价很多次,打破一考定终身,但给学生也带来了压力
4方式多样:笔试,面试等
5素质教育评价的核心理念:发展式的评价,不以学生的现有水平作为唯一标准,要看到学生的发展潜力,潜能。看到学生的能力,未来的潜力,让我们思考评价学生到底是未了什么,为了促进学生更好的发展。不要光评价分数,哪不行而是告诉学生哪样可以变得更好。(语文不差,发展潜力很大)
这五点单选题考的很多
(6)三级管理(基本不考)新课改的教学观(重点,单选或材料分析)
(1)学习者为中心(三个层次)
常考老师鼓励学生参与教学,课堂活动以学生为主体,(学生会这个知识点要求老师讲下一个知识点)
(2)教会知识----教会学习(三层)
强调掌握基本学习过程;掌握学习方法;养成良好习惯(3)重结论更重过程
教学相长;过程促进结果的掌握,结果是为了让学生体验学习过程;老师在课堂随机应变,将课堂问题变为教学资源,容错教育;不把答案直接告诉学生,自己总结答案产生的过程(4)关注学科---关注人
更强调关注学生的情绪生活和情感体验;不光告诉学生答案,更多体验快乐;乐知,快乐学习;教师不光进行教学还发展学生的德育,人格品质的培养。
顺口溜:学习---过人
以学生为中心(没必要把话说的很全,以教师为中心-学生为中心)--学习方法---重过程—关注人(材料题的考点)微观基本不考,和幼儿基本一样
三 素质教育和应试教育的区别(单选)上课的时候举写例子,面向全体,面向部分学生
第二章 学生观
三个考点:以人为本的学生观,全面发展教育的实施,教育公正 以人为本的学生观(幼儿叫育人为本的儿童观)
核心:一切为了每位学生的发展
1学生是发展中的人(单选)
(一)身心发展规律,属于啥规律,阶段性等;
(二)学生有巨大的发展潜能(材料)
学生有不断进步的可能性;老师尊重学生,鼓励学生发展;学生可以发展的更好
综合素质重点归纳
(三)学生是发展中的人(材料)
学生犯错误很正常,老师包容学生的错误,理解学生的错误 后两个知识点往往一起考。学生是独特的人(三点)
(一)学生是完整的人(基本不考)
两个人智商都是160,他们的智商一样吗?不仅要看学生的一方面,还要看学生的各个方面,要从整体上看到学生的不同
(二)学生的自身独特性(材料题或单选)
有的放矢,因材施教,发展学生特长;素质教育要求老师正式学生之间的差异,不要齐步走要百花齐放;学生之间的差异
(三)学生和成人间差异(单选材料)
老师从学生的角度看问题;把成人看做成人,把孩子看做孩子;反复抓,抓反复;别忘了你曾经也是个孩子
学生是独立意义的人
(一)每个学生都独立于教师的头脑之外,不依教师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材料或单选)
因势利导;老师不强制学生做什么,而是引导学生;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学生的思想之上;老师尊重学生的想法
(二)学生是学习的主体 自主学习,因材施教
(三)学生是责权的主体 老师不得侵犯学生的权利 顺口溜:两独一发
(独立意义的人,独特的人;发展中的人)其中的具体条目也需记住。
幼儿:育人为本的儿童观 1儿童是发展中的人 一 身心发展规律性
(3)身心发展快速,幼稚和全面性 孩子骂人,关注孩子发展 2 儿童是独特的人 因材施教 儿童是学习的主体,能动的教育对象 不是以自己的教学与保育为中心; 明确中小学与幼儿一些术语用词的区别
以人为本的教育目标的实现(考察的和涵义是一样的)教育公正:面对全体学生
第三章 教师观
(一)中小学教师职业的劳动特征(单选,一般不考材料)
中小学和幼儿的不太一样,讲课时需注意 强调以下两个重点:
综合素质重点归纳
1.复杂性
复杂性体现在:首先,教育目的的全面性。其次,教育任务的多样性。最后,劳动对象的差异性。
2.创造性
教师劳动的创造性体现在:首先,因材施教。其次,教学上的不断更新。最后,教师的“教育机智”。
复杂性是创造性的基础,目的全面,任务多样,所以要不断更新方法,因为对象不同所以要因材施教。
(二)幼儿教师职业的劳动特征 1.教育对象的幼稚性
不光思想幼稚,行为也幼稚,要保育
2.劳动任务的全面性和细致性(保教结合,保护健康,教学方法)3.教育过程的创造性(和中小学一样)4.教育手段的示范性
5.教学行为的自主性(很重要和中小学不一样,没有大纲,根据学生情况应变,不受到校长等制度的干扰,单选为主)
三、新课程改革背景下的教师观(教师角色及行为转变)教师角色转变考的多一些 主要考材料题也有单选
(一)新课程改革背景下的中小学教师观★
考点:1老师启发式的教学(老师提问,学生回答学生思考)2教师不光教学还育人 1.从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学生学习(和发展)的促进者 2.从教学与课程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 从无到有叫开发课程,建设课程,创设新的课程既是建设又是开发
3.从教学与研究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教育教学反思的研究者 反思自己出现的问题
4.从学校与社区的关系来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社区型的开放教师(指的是教育的终身化一体化)
B.教师行为转变 顺口溜:
你(学生)我(教师)它(教学)他(其他教育工作者)
(二)新课程改革背景下的幼儿教师观
1.教师是幼儿的倾听者、观察者(和中小学的不一样,幼儿需要倾听)
四、教师专业发展
4.教师的心理素养(考了很多次)
(二)教师专业发展的理论 1.教师成长的三阶段理论
(1)关注生存阶段(即关注人际关系)
综合素质重点归纳
(2)关注情境阶段
会将注意力转移到提高教学工作的质量上来(3)关注学生阶段
个别差异,因此教师应该因材施教
考察单选题多
第二部分 职业道德
第一章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节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1997年修订)
一、依法执教
(老师不违法,不侵犯学生的权利,在法律法规部分,)
二、爱岗敬业
兢兢业业 强调老师跟灯泡一样,不做蜡烛
三、热爱学生
四、严谨治学
(08叫终身学习,两者约相等,)
五、团结协作
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六、尊重家长
(平等对待家长,不比家长高一头,家长也不要指手画脚)
七、廉洁从教
(家教,收学生钱)
八、为人师表
第二节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可能考材料题,把职业道德每题讲透
一、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教师要守法,不得侵犯学生权利,打骂侮辱等,2教学时不得有骂党言行)
二、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勤恳敬业,甘为人梯(甘为学生的梯,新老师的梯,)
三、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
(百分之80的材料分析都会考的关爱学生,考形式,对学生好或者不好,爱谁,爱全体学生,怎么爱,严词相继,对事不对人,爱什么,安全,身心健康,学生的权益,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四、教书育人——教师天职和道德核心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怎么教)循循善诱(启发),诲人不倦,因材施教。(育人)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全面评价,发展式的评价)(材料题,老师做到了哪几个环节,好在哪)
五、为人师表——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97年版的廉洁从教)
综合素质重点归纳
六、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单选)
顺口溜:三二 两人一终身(六条职业道德)关爱学生,爱岗敬业,爱过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材料题做题方法 审题方法------明确理论
(1)先读题干(2)回答什么---分析,评述,建议,有几问(3)运用什么知识---教育观,学生观,教师观,职业道德 分析方法------筛选理论,准确定位
分析材料
(1)找到关键信息---教师行为,学生行为,其他人行为(2)根据材料筛选知识点 作答方法-----分条列点,结构完整清晰
(1)答题模板----原理+原理理解+分析材料+如何做(2)答题要求----分条列点,标志词明确(3)总分总
注意:字迹要工整
总 :评价
分1:原理+材料分析 分2:原理+材料分析。。。。。
总 :总结/如何做
注意事项:不要无中生有/不要视而不见
(要学生文中找出体现理论的那句话/对理论掌握不扎实,没有逐字逐句的去观察文中的每句信息)
法律法规 8个单选题,需记忆即可拿分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每年考1-2题,法条考5-6题
第三部分 教育法律法规(记忆,解读)
第一章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考的比较多
一、教师的权利
(一)教育教学权 最基本的权利 1.教师教育教学活动不可剥夺 2 老师有权组织我们的教学 3 进行教学改革和实验
综合素质重点归纳
(二)学术研究权(考的不多)2.在不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参加有关学术交流活动,参加有关学术团体并在团体中兼任职务;
(三)指导评价权(指导评价的是学生)
3.教师的指导评价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别人有建议权,但无干涉权,经常考到)
(四)报酬待遇权(考的不多,不光是工资,绩效也是工资,休假,医疗保险都是)
(五)参与管理权(对学校有权批评建议,不得人身攻击,通过工会参与学校管理,理论上是学校的最高权利机关)
(六)进修培训权
2.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必须在完成本人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根据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看题中有无明确说影响工作)
二、教师的义务(考的很少)
(一)遵纪守法(老师自己守法,也要交学生守法)
(二)教师的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五)保护学生合法权益(老师自己不侵犯学生的权利;有人侵犯学生权利,教师要制止)
(六)提高业务水平(即进修培训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保护
材料或单选,该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哪项权利,总的梳理学生的三大权利,把易混淆易错的权利帮学生区分,一、人身权(最常考,有17条在民法里,常考4条)
1.生命健康权(学校设施的不安全,或者学校管理疏忽,故意伤害导致的学生伤亡,学生的身心受到了侵犯和伤害,焦虑了,打出血了,考试的时候会问主要侵犯的是什么权利)2.隐私权(辱骂,体罚主要侵犯的是人格尊严变相体罚,起外号)3.人身自由权(关禁闭,留校,老师搜查学生东西)4.人格尊严权
二、财产权
不得没收学生的东西;乱收费,收班费,在家长会上收钱是正确流程,罚款;知识产权里的财产权,获奖以后不给奖品
三、受教育权
1.参加教育教学权(常考,设备,设施,学生最基本的权利;不让学生听课,补作业,外面听课;体育课不能不上,)
2.获得经济资助权(奖学金,考的少)3.获得学业证书权
(1)获得公正评价(相对公正)4.申诉起诉权
5.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常考,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开除学生)
法条法规 6道题,前四个法律每年都考。
第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选)(最常考)第二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节选)(最常考)第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节选(常考)第四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选)(常考)
综合素质重点归纳
第五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节选)幼儿园不考5.第六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节选)可能考责权,考法理 第七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节选)考的最细 第八部 《儿童权利公约》(节选)中小学不考 第九部 《幼儿园工作规程》(节选)中小学不考
学生受到伤害,谁负责任
1因果责任,谁是事故的原因,谁负责任,但这种情况除外: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出现了事故,老师不是故意的,那是学校负任责。教师出去了,学生打架,学校负责任 学校责任:行为不当,管理疏忽,问题处理不当,未进行安全教育,场地不安全(学校的场地不安全,操场有个坑),教师过错(与职务有关的教学行为,不是故意犯的)当事人责任:摊主,商店老板等 教师责任: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学校无责任:不可抗力,无行为不当。不可抗力:天灾人祸。假期学生擅自回学校受伤害,学校无需负责人。没过错无需承担责任,道义上学校会给出一些适当赔偿。10岁以前,不承担责任;10岁承担可承担的责任。老师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中。承担赔偿责任:主要赔偿责任监护人
14岁以前,不判刑法。招录指雇佣,雇佣的年龄是16岁。最新的:未成年人18岁以前,不公开审理
文化素养9个单选题。
第一章 文化常识 第一节 传统文化
一 月相和变化
考型:
给一个诗句,看里面有没有月亮,月亮的俗称
二 节气
考型:
考过顺序,分类,根据时间分(至,立),根据降水分(大雪小雪),根据温度分(大暑小暑等)农业生产分(惊蛰),时节,天气晴朗(清明)
综合素质重点归纳
三 干支纪年
考型:
天干10地支12,一甲子为60年;西方100年是一个轮回,给一个年份问明年是什么年
四 特殊称谓
考型:
以下代指医生的是,杏林,悬壶济世等;戏曲:梨园等 女性金叉,豆蔻年华,男性三十,四十,男20岁以前有名,20岁以后有字(字是别人叫你的字号,开始进入社交场合才有的),对父母别称的是
五 传统节日
考型:
古诗句,问你什么节,习俗有哪些
可补充些习俗及典故,猜灯谜(很多爱情故事都和元宵节有关),乞巧节
六 民族习俗
考型:
给个节日,哪个民族过得。解放以后才有的傣族 给个服饰,哪个民族(单选)七 成语典故(考的比较多)
考成语讲的是谁的事,具体哪件事等,如项羽典故的是。
第二节 地理名胜
考型:地理常识但考的比较少
第二章 艺术成就(比第一章考的少)
第一节 美术
一 中国绘画考的比较少,山水画,水墨画即为国画 重点:
画家,代表作。重要的洛神赋图,(相当于维纳斯),步辇图,阎立本宫廷画师;宋代前画工,画师,画匠;接订单,功底好但意境不好;宋代白描画马李公麟;赵孟頫老婆写的我弄词;《富春山居图》;齐白石,徐悲鸿,画作名称,法国西式绘画传统与中国的相结合,中央美院前身是他创立的。
外国绘画考的比较多
综合素质重点归纳
考型;:
达芬奇拉斐尔的圣母画的不一样
画风特点;米开朗琪罗别人激他不会画画只会雕塑,他就画了创世纪 拿破仑;米勒(画农民);印象派考的比较多考的多,特点画的是光,画的不清楚):梵高,高更画野人;毕加索。
二 文字和书法
考型:
文字的考法:给个图片,问你是什么文字;知道哪种书法什么时期的;书法家书圣等
(楷书和现在最像,草书看不懂,行书介于楷书和草书之间,隶书方方正正圆滚滚,没勾)
商代:甲骨文,周代在青铜器上的叫金文;秦代小篆,汉代隶书,曹魏楷书,魏晋行书。草书比楷书更早。
王羲之,兰亭序,行书(天下第一行书);
三 雕塑
考型:
考时代和出土地;
石窟常考,四大石窟,雕和塑的区别,敦煌等;外国雕塑知道名字即可,考的不多。如何区分希腊和罗马的,罗马含蓄。
四 手工艺
考型:
青铜器(考的少,年代和出土。方方正正的是商代的,圆的周代,春秋战国华丽)。马踏飞燕。中国旅游的标志
二 陶瓷器
考型:
1.陶器(一般不考)2.瓷器,考一些磁器口
唐代“南青北白唐三彩”:“南青”指越窑的青瓷,“北白”指邢窑的白瓷,“唐 三彩”指洛阳出土的彩陶俑。
三 玉器 基本不考
四 纺织品
考型:
四大名绣知道产自哪。苏绣,蜀绣最有名。
综合素质重点归纳
五、建筑
考型:
(哪个国家的,干什么用的,介绍些特色民居,皇家建筑等,重要的建筑及地位等,大雁塔,大慈恩寺里玄奘的舍利,)
第二节 音乐
考型:
乐器的分类,西方考的较少
一中国音乐 钢琴是击弦乐器,给一种乐器问是哪一种 著名音乐家:伯牙(不姓俞),嵇康(竹林七贤之一),聂耳,冼星海,二、外国音乐(曲子,作品,地位)巴勒,海顿等
第三节 戏剧影视
考型:
一 戏剧(可能考戏剧的选段,或者戏剧的特征)给个人物,是哪部戏里的等;戏剧名家四大名旦等,擅长什么角色,他们的作品及地位,及作品里的代表人物
二 电影(知道有哪些奖项,奖杯就可以)
三1.世界四大电影奖项
美国奥斯卡奖、威尼斯金狮奖、戛纳金棕榈奖、柏林金熊奖。2.华语三大电影奖项
大陆金鸡奖、香港金像奖、台湾金马奖。
第三章 文学常识 考型:
考作者,先秦文学没作者考地位,诗经风雅颂,什么意思得理解,风骚:风和离骚,散文的流派,什么叫编年体,断代史,国别体;给一首诗问是谁写的 重点: 1.鲁迅 哪个不属于鲁迅的人物形象 东方的莎士比亚 汤显祖,老舍,莫言 2 外国古典文学:主要考人物和对应关系 高尔基,海明威,马尔克斯,3.儿童文学作品:哪个国家的,如安徒生童话是哪个国家的
第四章 历史常识
考型:
考故事,问是什么时候发生的,重点有:秦朝考统一,两汉张骞出使西域,抗战,二战有关
综合素质重点归纳 的事
第五章 科技常识
考型:
科技成就和人物对应关系;给个图片问是什么发明;时间,领域,成就 生活中的常识考一题
信息技术
(注:基本出俩道题 考办公软件的比较多,word excel等的操作)考情:2道题,办公软件是考试重点 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
(一)计算机的发展史
冯·诺依曼—“计算机之父”,需记忆计算机ENIAC(埃尼阿克)问世时间1946年。第一代电子管时代;第二代晶体管时代;第三代中小规模集成电路时代;第四代大规模和超大规模集成电路时代;第五代人工智能计算机时代。若问:“微型计算机诞生在什么时代?”答:第四代
(二)计算机系统组成
常考:五大功能部件:运算器、控制器、存储器、输出设备和输入设备。若问:既属于输入有属于输出的是?答:显示器、磁盘 内存:一断电RAM里的数据就会丢失。ROM现在很少用
(三)工作原理(考的可能性很小)
(四)计算机应用常识 1.常见文件名后缀
2.计算机病毒(只考概念和特点)是一种程序
(五)计算机网络的基本概念
考的越来越少,只需要知道一些常识即可 功能:只需要知道“数据传输”“资源共享”(共享的包括软、硬件)分类:只需要了解“按联网距离分类:局域网、城域网、广域网” 因特网通信协议
TCP/IP协议:需要要知道这个协议也叫“传输控制协议” Internet应用层协议:考过。
WORD操作(需要了解课程所在地考核的版本)Word窗口的组成(插入——改写)
(二)Word基本操作(现场操作展示)文本选取
查找和替换文本 文档的显示方式
问:下面可以显示标尺的视图是?(只有阅读版式视图不能)问:既可以显示垂直标尺又可显示水平标尺的是?答:页面视图 字符格式和段落格式 页面设计 图文排版
综合素质重点归纳
对比各种环绕方式让学员感受不同。考试时可能会给出图片要求选出是哪一种方式。Excel的使用
(一)Excel基础知识 扩展名.xls(易考);一个工作簿中默认3张,最多255张 Excel基本操作 单元格中输入数据:例输入“001”要先输入一个单引号“’”(一定要是英文输入状态下的);输入分数时要先输入一个0,再输入一个空格,然后输入分数,否则是以个日期格式的数据 补充:条件格式(03班最多设置3个)公式与函数的应用
公式创建以“=”开头(易考)
D2:F2指的是从D2到F2,包含E2。D2是相对地址,$D2是绝对地址,按F4可以切换 求平均数函数AVERAGE(number1,number2„),参数不超过30个 求和函数Sum(number1,number2„)条件求和函数sumif 统计函数count(只统计述职,例如写“缺考”就不计算)排位函数pank 等等
数据的管理与分析
进行数据统计之前要对数据进行排序(考点)
补充:插入图标,07版可以直接插入,03版需要一步步操作 PowerPoint的操作
拓展名.ppt,打开直接放映的文件的拓展名.pps 母版的优点:统一、便捷
走进写作 一 命题趋势
从形式上分类
(一)命题作文
中心思想给定,题目给定,最简单的,即命题作文
(二)话题作文
和命题作文有相似的地方,即中心思想是明确的,只需再编个题目即可。
(三)材料作文
三种题型中最难的一种,因为要确定立意。
总结:在第一环节要介绍:一 出题形式;二 明确难易程度
二 作答要求
综合素质重点归纳
议论文,三要素,论点,论据,论证。(论说文也是议论文的一种,按议论文写)
观点明确:标题,开头(点题),结尾(点题)要体现文章观点,即第一最后一自然段。分析具体:事实论据和理论论据(名人格言名言警句)条理清晰:写4-7个自然段
语言流畅:不要有病句,生动,排比,比喻 题目自拟:标题没写扣两分
立意自定:有陷阱,自定是从材料中来,而不是自己乱编。
三 评分标准
立意:立意跑题,则下面都不要看了,10分一下。是写作的第一关,是我们讲课的重点 资格性考试,相对来说比公务员事业单位作文容易
结构:①结构的完整(这篇文章总分总的结构,总分的结构会让阅卷老师以为你你没写完,分总,时间很短,看23分钟看不出你的观点)
②结构的均匀(中间段落字体大体相当,议论文中心观点和分论点,即分论点字数相当;分论点至少有一个来自材料;材料中有提示要从材料中找分论点,可加分;若分论点材料中没有可自己编)
卷面: 整洁,可给学生展示一些卷面,更直观
语言: ①(规范 生动)不明觉厉,人艰不拆,这些网络用语少用。语言不生动:采用比喻;排比;用引言。
②经常用到的比喻排比给学生展示,讲义里的名言警句给学生背。
四 常见文体
一 议论文(论说文)是必考的论点
论据 实施论据,理论论据
论证
二 记叙文 可考可不考的
六要素 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事件。这六要素可不必全在文章里。
写作方法 一 审题立意
(一)立意的基本要求:
(1)立意要贴切(最好从教育观,人生观的角度:12,13,11 高考作文的简单变革;统考后从教育观的角度考察更多)(2)立意写偏分数就不太高
(二)立意的基本方法:
综合素质重点归纳
A 关键词分析法
(1)找关键词(看高频和高端(很抽象的概括性很强)词汇)(2)找逻辑关系(3)解析关键词的含义:
中心观点:
在材料里只找出一个分论点,那么剩下两个我们自己编
也有三个分论点都编的情况,最难也最好写,言之有理,自圆其说即可
步骤推理很重要---步骤推理中得出分论点,是上课的难点,要给学生讲清楚。
B主体分析法
(1)主体(2)做法(3)目的(4)引申义 目的:找出文章的中心观点,找出分论点。
总结:(1)两个方法最重要的是找出分论点。(2)编分论点的思维(分论点从材料找不到时)
围绕中心观点,写作思路: 1 从为什么的角度切入 2从怎么办的角度切入 3 从教育观角度进行切入
注:学员素质好的也可以从既有为什么又有怎么办的角度出发
二 结构布局
A 五段三分式
P1 开头(点题)P2 分论点1 P3 分论点2 P4 分论点3 P5结尾(点题)
注:三个分论点间是有逻辑关系的 分论点递进式可给范文
(例如:学生,班级,学校,教育领域四个中选三个写)
B 分论点并列式 谁前谁后无所谓 模板:
(例如:1教师的专业知识,2道德品质(要细化,关爱学生),3老师良好的心理素质)
C 一个论点+多个论据式
P1 开头 P2 论据+评述 P3 论据+评述 P4 结尾 案例:《谈骨气》
注意事项:论据需典型,评论需深刻
综合素质重点归纳
D 正反对照式的结构:
1、开头
2、好处
3、好处(弊端)
4、弊端
5、结尾
E 起承转合式
1、开头
2、过渡段(问题、原因)
3、分论点一
4、分论点二 5 分论点三 6 结尾
逻辑推理
考情——题量,学段,逻辑,类比,图推 2道题
一、逻辑——形式推理
逻辑体系——概念-命题-推理
概念的关系:全同、全异、交叉、包含(是)概念的限制:从大到小(动物到猫)概念的概括:从小到大(猫到动物)
命题的概念:表示判断的句子(判断)
命题的分类:直言命题(只有一个判断)和复言命题(只是奥两个判断,或、且,、只有才)
或和且——a或b,两个至少选一个(两者都有可能)
a且b,两个都成立
所有是和有些非 所有非和有些是
推理——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
【谁推谁】——前推后
【充分】考上——>(推出)报名【必要】,考上是报名的充分条件,报名是考上的必要条件
前推后,否后推否前 否前、肯后不能推
只有才,【后推前】------进场——>买票
矛盾:并非 / 否定(一句话前加并非就是矛盾)
A或B 和 非A且非B A且B 和 非A或非B(吃米饭且吃面条)A——>B 和 A且非B
真假话——找谁和谁矛盾——(只要连句话有矛盾,则必定一真一假)
朴素逻辑
4.保险学重点归纳 篇四
3风险的分类:①按风险的性质:纯粹风险是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没有获利机会的风险;投机风险是指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机会的风险;②按风险的载体分类:人身风险,财产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③按产生的原因分类: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
4风险管理:指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识别和衡量,采用合理的经济和技术手段对风险加以处理,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目标)的一种管理过程。风险管理的过程: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风险管理效果评价。风险管理的基本类型:①控制型风险管理方式(是损失形成前防止和减轻风险损失的技术性措施,它通过避免、消除和减少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以及限制已发生损失继续扩大,达到减少损失概率、降低损失程度,使风险损失达到最小之目的):避免、预防、抑制、分散;②财务型风险管理方式(通过提留风险准备金事先做好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来降低风险成本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自留风险、转移风险。
5可保风险:保险人可接受承保的风险,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风险,是风险的一种形式。可保风险的要件:风险必须是①纯粹的;②偶然的;③意外的;④大量的;⑤风险发生必须是应有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6保险是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保险的基本功能:①风险分散与转嫁功能;②经济补偿与给付功能;③资金融通功能;④社会管理功能。7商业保险: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但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8保险的分类:①按保险性质分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政策保险;②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9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为了实现经济保障的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保险合同的特性:保险合同是①双务合同;②补偿性合同;③射幸性合同;④附和合同;⑤个人性合同;⑥条件性合同;⑦最大诚信合同;⑧要式合同。保险合同的要素:①主体: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②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③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条款(基本条款、附加条款、保证条款、法定条款、协会条款)
10(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指直接参与保险合同订立,确立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的行为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关系人:指与保险合同有一定的经济利益关系,而未直接参与保险合同订立的人。保险合同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
11保险人具备条件:①依法定程序取得经营资格的法人;②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营。投保人具备条件:①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②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③投保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付保险费。受益人具备条件:①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②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指定的人。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受益人与继承人两者性质不同,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而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权,是继承取得。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但继承人则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12保险合同的客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客体的表现形式:有形标的:人、物;无形标的:责任、信用、预期利益。保险合同内容(主要条款的分类):基本条款,附加条款,保证条款,法定条款,协会条款。
13保险合同的基本形式:投保单;暂保单;保费收据;保险凭证(同一般保险单);保险单(最基本最重要的书面形式);批单。
14保险合同的分类:①按保险标的价值确定与否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②按风险转嫁(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的方式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③按保险标的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④按业务承保方式分为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重复保险合同、共同保险合同。
15投保人的义务:①缴纳保险费的义务;②通知义务(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通知义务);③预防损失和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保险人的义务:①确定损失赔偿责任;②履行赔偿给付义务(赔偿金的内容和赔偿金的支付方式);③督促、指导、预防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义务。16保险合同的变更:指在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保险单的主体、内容及效力等有所改变。合同无效: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①原因分: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②范围分: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③时间分:自始无效与失效。合同的解除: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当事人一方做出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合同的中止: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内,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归于停止。合同的复效: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合同的终止:指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合同终止的形式:①合同因履行而终止;②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③合同因解除而中止;④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17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指保险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意思理解发生歧义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通常的理解方式,对保险合同内容或文字的含义予以确认或说明。种类:①文义解释原则;②意图解释原则;③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④批注(批单)优于正文的解释原则;⑤补充解释原则。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18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所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的要件:保险利益必须是①合法的利益;②经济上的利益;③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19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物质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因此,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所反映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利益。①财产所有权;②财产经营权、使用权、承运权与保管权;③财产抵押权和留置权。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害关系。①自身关系;②亲属血缘关系和合法赡养与收养关系;③经济利益主要包括雇佣与债权债务关系。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区别:①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最严格的。一般要求投保人从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应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利益额度(海上保险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受损失具有保险利益即可);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②对保险利益价值的计算方式不同: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价值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标准,投保人对标的价值超出部分不具有可保利益;人身保险可保利益价值确定取决于投保人经济能力。20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和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主要内容:告知、保证。告知: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双方不得隐瞒任何有关的重大事项。(对投保方:①在签订合同时,投保人必须主动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和其他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②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风险增加,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③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④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告保险人;⑤在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让时,投保人必须通知)(对保险方:①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须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②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是旅行赔偿或给付义务)保证: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的承诺或确认。保证的种类:①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②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对保险方的主要内容: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弃权: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险人一旦弃权,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禁止反言:指保险人明知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或者事实存在,却以其言辞或行为误导不知情的投保人或保险人相信保险合同无瑕疵,则保险人不得再以该因素或者事实的存在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提出抗辩。告知与保证的区别:①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许诺的与事实一致;②保证对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③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21近因:指引起损失事故发生最根本、最有效、其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一定是在实践上或空间上与产生损失最近的原因。近因原则:指若保险标的损失事故发生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2损失补偿原则: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保险标的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而充分的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因其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但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①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②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③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能用货币衡量。保险人赔偿的限额:以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保险利益为限。
23损失赔偿方式:A比例赔偿方式(保险人按照一定的比例对被保险人的保险损失进行计算赔偿金额的方式):①采用不定值保险,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②采用定值保险,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保险标的受损价值/损失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B限额赔偿方式(第一损失赔偿,指保险人在承保时把责任或损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小于或等于保险金额的损失;第二部分是大于保险金额的损失,也称第二损失):①当实际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②当实际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例外:①定值保险(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②重置保险(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24代位追偿原则: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权利代位产生的条件:①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②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③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的权益范围:以其对被保险人佩服的金额为限,如果保险人从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的金额大于其对被保险人的追偿,则超过的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①法定方式;②约定方式:权益的去的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磋商、确认。
25物上代位: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产生基础:物上代位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以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超过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委托: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委托条件:①委托必须有被保险人提出;②委托硬是保险标的的全部;③委托不得附有条件;④委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⑤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是委托的前提。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围: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去的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26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条件:①同一保险标的;②同一保险利益;③同一保险期间;④同一保险危险;⑤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个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式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27财产保险:指以各种财产物质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因在保险期限内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而造成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目的的一种保险业务。特点:保险标的、利益、金额确定、期限、合同的特殊性。分类:财产损失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
28财产损害保险: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特点:①风险结构不同;②风险管理有特色;③赔偿方式不同。29运输货物保险: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承保其因自然灾害或意外属股所造成的损失的一种财产保险。特点:①保险单可以随提货单的转移而转让;②保险标的可与被保险人分离;③运输货物保险一般为定值保险;④保险期限的特殊性;⑤业务规则的国际性。机动车辆保险特点:①赔偿方式主要是修复;②采用绝对免赔额赔偿;③实行无赔偿优待方式;④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为强制保险。车辆损失保险费=基本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30人身保险:指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保险期满时,又保险人像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分类:按保险范围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31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特点:①人险具有长期性;②人险合同为给付性合同;③人险不存在超额保险、重复保险、代位追偿问题;④部分人险的保单具有投资和储蓄性;⑤精算技术方面利用生命表进行定价等一系列寿险计算技术;⑥保费缴费为均衡保费制。
32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由于外来的、突然的、剧烈的事故造成身体的伤害,并因此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时,由保险人按金额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的一种保险。特点:期限短、灵活性较大、保费低廉。33意险与人险区别:①二者的可保风险不同;②人险是纯粹的定额给付性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问有无损失或损失程度大小,都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合同同时终止;而意险中,保险事故发生时,死亡保险金的给付按合同约定,残疾保险金则按保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支付,合同不一定终止;③费率确定不同;④保险期限不同;⑤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同。
34健康保险:以被保险人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担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患疾病、生育或发生意外事故受到伤害时所导致的医疗费用或收入损失进行补偿的在一种保险。特点:①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②精算技术;③健康保险的给付;④经营风险的特殊性;⑤合同条款的特殊性;⑥健康保险的除外责任。
35再保险:指保险人为了分散风险而将原承保的全部或部分保险业务转移给另一个保险人的保险。再保险的作用:①分散风险;②扩大承保能力;③控制责任,稳定经营;④降低营业费用,增加运用资金;⑤有利于拓展新业务。危险单位:一次危险事故可能涉及的最大损失范围,确定比较复杂。自留额:转移风险责任的一方或分出保险业务的公司叫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分出公司自己负责的那部分风险责任叫自留额。分保额:承受风险责任的一方或接受分保业务的公司叫再保险人或分入公司,转移出去的那部分风险责任叫分保额。36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①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具有经济补偿性或者保险金给付性;保险合同具有责任分摊性,或补充性。其直接目的是要对原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进行分摊;②保险费支付不同:在原保险合同中,除了奖励性支付外,是单项付费的,即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费;在再保险合同中,保险人须向再保险人支付分保费,再保险人须向原保险人支付分保佣金。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关系:①共同保险属于直接保险,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再保险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②共同保险中各家保险公司是横向关系,比关联关系;再保险是纵向关系,串联关系。
37比例再保险是指分出人与分入人相互订立合同,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分保方法。成数再保险: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保险金额的分割比率,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在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之间进行分个的在保险方式。特点:手续简便,节省人力和费用;合同双方的利益一致;缺乏弹性;不能均衡风险责任。溢额在保险:指分出公司先确定每一危险单位自己承担的自留额,当某笔业务保险金额超过分出人的自留额时,才将超过部分分给再保险人。特点:灵活确定自留额,均衡风险责任;比较繁琐费时。
38险位超赔再保险:以一次事故中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和分入公司最高责任限额的在保险方式。事故超赔再保险:以一次事故发生的赔款总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责任额与分入公司最高责任限额的再保险安排方式。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指按赔款与保费的比率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的一种保险方式。
39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较:①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额为基础分配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而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赔款为基础,根据损失额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②比例再保险按原保险费率计收再保险费,且再保险费为被保险人所支付原保险费的一部分,与再保险业务所占原保单责任保持同一比例。非比例再保险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再保险费以合同的净保费收入为基础另行计算,与原保险费无比例关系。
40临时再保险合同是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分保接受人,经协商达成协议,逐笔成交的分保合同。对于临时再保险的业务,分保接受人没有义务一定接受。合同再保险合同是由分出人和分入人以预先签订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一定时期内对一宗或一类业务进行约定。预约再保险合同是介于合同再保险合同和临时再保险合同之间的一种再保险合同。对于合同中规定的业务,分出人有权选择是否分出,但一旦分出,分入人必须接受。即预约再保险对分出人有临时再保险合同性质,对分入人有合同再保险合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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