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体制改革进展(共8篇)
1.市场监管体制改革进展 篇一
县级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实际操作方案探讨
——兼谈放管服效和履职尽责 曹 亮如果说市场监管工作实行三局合一、监管职责回归地方政府,是国家对市场监管体制方面改革的话,那么,对监管执法工作进行内部微调、实行综合执法改革就是市场监管系统内部的机制改革,其目标无疑是通过“放管服”改革实现政府自我革命,用政府减权限权和监管改革,换来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释放。具体到市场监管部门就是要更好地履职尽责、创新监管、服务市场、保障民生、造福百姓。如题所述,上述目标分为两部分:一个是通过“放管服”换来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释放,具体到山西,是“放管服效”,加了一个“效”字,很是到位。改革必须强调效果。一个是通过创新监管,通过综合执法改革,更好地履职尽责。政府目标要求是“放管服效”,部门目标要求是履职尽责,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本文就是要具体探讨作为一个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如何实现上述目标,也为全国县级综合执法改革提供一个抛砖引玉的方案(作者微信号***,愿意聆听各方高见)。
一、先讲一个故事:有一座城,城内有座火山,火山爆发会伤及百姓,所以政府配备了监管队伍。监管队伍的大头目知道这是个风险很大的活儿,任务艰巨、使命光荣,但是他为了全城百姓安危,当然也包括自己的饭碗以及妻儿老小的生计,勇于担当、负重前行,随时准备着顶雷背锅。为了降低火山爆发风险,为了降低背锅风险,他实行了多重监管模式,一是明确日常监管责任(属地管理包片制):在靠近火山最危险的地方设置了辖区监控点(市场监管所),让这些胆大的人巡逻,承诺他们一些荣誉,保证监管全覆盖,就是说每年都要求到各个潜在的风险点至少看一遍。二是明确直接监管责任(专业股室),因为火山成因复杂、各有特点,所以又把专业性强的归类管理,独立出来几个业务防范点,让比较专业的人研究监管,把这些容易出事的责任又在他们头上套了一圈。三是大头目还把身边的助手也和火山前线扯上干系,框定分管领导职责。自己的助手里面既有包片的又有管业务的,不管哪里的火山爆发,都起码会有几个人必须早于大头目先冲上去。尽管如此,大头目还是不放心,他在全单位尽量减少后勤人员,尽量减少吃干饭人员,把能派到火山前线的都让上前线,并且人人带了高级消防车、灭火器,允许小头目随时发现火情随时处置,就地执法、就地灭火。对于实行综合执法改革,基层县局既热烈期待又理解的不太一致:有的说是要把最危险的那些辖区的管理队伍撤走,有的要求可以不用撤走,但是他们不可以带消防车、灭火器,火山可能爆发的时候要规范,就是要规劝火山不要爆发、不要动不动就蠢蠢欲动,火山如果不听话在险情到来时候,地方监管队伍可以上报请示、请求增援。全单位只能有一只队伍带消防车、灭火器,他们虽远离危险区、接到危险报告后,理所应当会配合一线工作,当然,要是不配合或者没有来得及及时配合,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他们未必承担监管责任。机关业务股里,他们都清楚风险在哪里,有时候也发现了危险,但是,因为他们没有执法权,不能灭火,只能转办,只能呼叫执法队……
二、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改革的几个关键点。对于综合执法改革,要用什么方法才能最大化自己的履职尽责能力?一是执法力量和履职尽责部门只能增加不能减少。过去县局全部的执法力量里,股里、所里都承担监管责任。执法的人数多、承担责任的人数多,所以安全系数大。如果执法人数减少,承担责任的人数减少,这样能保障安全的话,那单位把执法人数大幅度削减到几个人,大家都来搞后勤不参与执法,结果会怎样?市场的风险是加大了还是缩小了?二是所里面应该参与监管执法。如果只负责登记职能,不参与监管执法,那这样把登记和执法就分开了。如果不参与监管执法,就没有监管职能,没有监管职能就不应该追究监管责任。三是市场所、执法队、业务股各自的责任怎么框定?市场所没有执法权限,就基本没有监管职能,只凭行政指导和规范,会对经营户有约束力吗?给他们划定日常监管责任合适吗?业务股同样,没有执法权限,就基本没有监管职能,给他们划定监管责任合适吗?最后,只剩下综合执法队,谁执法谁监管,执法队执法那么就承担监管责任,问题是上面给划定和明确的只需要执法,没有提到监管。也就是说,对于市场监管,执法队就是有问题处罚后就可以了,至于一切善后和市场安全,那不是执法队的事。这样的权力划分是不是有些矛盾?四是内部相互配合问题。一谈到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就肯定会出现推诿扯皮。除了明确需要牵头的部门上心外,其他配合的部门就是出来捧捧场凑凑热闹。所以,在一定体制下,相互配合是世界上最难的事。什么事情需要配合完成了,一般就说明不太好完成了。让市场所发现经营户的问题后报告执法队、由执法队处理,这种把简单事情复杂化的办法不知道效果会怎样,不知道有些人的行政管理理论是怎么学的。这里面只能奢求经营户是非常高尚的人、纯粹的人、一个宁愿意自己经济受损失也要等到执法队来处罚的人。或者经营户是死的,不动的,执法队能火速赶到的,才能办到。五是业务培训、上级任务由谁来统一落实?是由股里去参加上级的学习,然后领回任务来交给所里落实?还是交给队里落实?交给所里落实,他们不能执法、也就没有权威,人微言轻,怎么落实完成上级任务?股里参加业务学习,怎么把精神和业务传递给队里,队里又是怎么才能做到精通业务规范执法,这些都还是未知数。六是层阶管理问题。现代管理理论有所谓的扁平化管理,有个简单的管理理论,就是最高首长的指令到达最基层的层级数越少越好。股、队、所,三级已经是够多的了,层阶越多把事情分割的越多,越多越难以管理,越难以高效地实现目标,所谓鞭长莫及。这是个常识问题。七是工商部门股所联动机制是最成熟的监管机制。工商系统战斗30年,积累了属于自己的丰富的管理经验。因为这30年该摔的跤都摔过了,该吃的亏都吃过了。对于其他部门因为年轻而犯的奇葩错误,看在眼里笑在心上,可就是不说。30年中,基本成就了现在股所联动的监管模式,也是相对成功的模式(还有一个更成功的模式,就是成功地废除了对经营户的定期巡查制度,成功地说服了可敬的总理,把定期巡查制换成了双随机,一举推翻了压在工商身上的一座大山),所里是火山前线,承担辖区日常监管责任,属于块块的方面,负有对属地的日常监管责任。股里是业务指导,属于条条的方面,在这个业务方面有权威意见,负有对全县的该项业务的直接责任。股里有更多时间和精力,发现共性风险,总结对策、及早防范,统一规避,股所联动本来这是个完美的组合。
三、非常不成熟的实际操作方案。总体来讲,还是以队(股)所联动最好。
1、所里承担监管工作和责任,可以执法但以规范为主。这样,所里具有执法权,只有认为确实不像话的才上报执法队或者自己亲自处罚。主要是规范经营行为,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也起到了监管效果,保障降低监管风险,保障市场不出事。
2、队里承担过去股里的全部工作。为避免多头执法,要强力压缩执法队伍,以不同业务分队,根据行业风险高低设置,风险高的加强,风险低的保障不空管(比如设置食品生产队、食品流通队、食品餐饮队、药品器械队、工商安全生产队、质检特检队等等)。综上所述,监管机制改革既要严格执行上级规定,又要充分领会上级精神,否则改革不合适受伤的是基层、心痛的是自己。作者
曹亮
山西省太谷县市场管理局
2.市场监管体制改革进展 篇二
1.证券市场监管之必要性分析
1.1 证券市场自身的特殊性。
1.1.1 证券市场的公共性。
公共性是证券市场最为明显的特性, 投资者通过持有股票成为企业股东, 同时, 对企业营运的监督也成为了所有股东的公共产品, 对整个市场参与者来讲, 对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以及证券咨询机构的监督, 也同样是公共产品。另外, 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所带来的利益, 应该为社会公众共享, 不能仅仅只为某一部分人提供权益。
1.1.2 证券市场的社会性。
证券市场处于市场经济的核心地位, 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愈来愈重要。首先从主体上来看, 广大投资者、上市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 涉及社会各方各面。第二, 证券活动已渗透到全球全社会每一个角落, 引发共同关注。第三, 证券市场所爆发的风险, 必然导致社会经济巨大震荡, 其破坏力将引起国家的经济乃至政治危机, 影响社会前进和人类的文明发展。
1.1.3 证券市场内在的不稳定性。
证券市场的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吸引了更多的投资人。这是因为证券市场的不稳定性是由市场结构决定的, 而高风险性的背后往往隐藏着高回报率。
1.2 市场失灵理论在证券市场中的反映。
1.2.1 市场失灵理论及其产生原因。
市场失灵 (Market Failure) 是指由于市场本身具有无法改变的局限性, 导致运行失衡, 失去优化资源功能, 进而导致经济效率的降低。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很多, 主要原因为:第一、市场垄断以及不完全的竞争;第二、外部性效应;第三、公共产品;第四、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第五、经济的不稳定和市场波动;第六、收入分配不公。然而, 通过对市场失灵主要原因的分析, 我们发现市场失灵在证券市场中同样存在。
1.2.2 市场失灵在证券市场中的反映。
1.2.2.1 证券经营机构的不完全竞争性。
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特殊性, 决定了其难以完全适用普通工商业的竞争原则, 因为证券经营机构主要是对货币的经营的特殊企业而不同于一般的企业。一方面, 证券经营机构的基本特点之一, 规模经济, 容易导致其自由竞争发展成集中垄断, 从而给消费者在效率、福利上带来部分损失, 同时, 亦在政治、经济中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面, 证券经营机构过于激烈的竞争致使证券体系整体不稳定, 从而危及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
1.2.2.2 证券业外部性效应。
证券业外部性效应明显, 一方面, 证券市场是一种符号经济, 符号经济本身非常容易出现经济泡沫, 导致虚假繁荣;而一旦泡沫破裂, 必然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暴跌, 对金融体系和国家经济造成不利的外部性效应, 甚至引发金融危机。另一方面, 证券业外部性效应还主要表现在证券经营机构的倒闭、破产将对整个证券市场的运行产生影响。并通过货币信用紧缩破坏经济增长的基础, 其连锁反应极有可能引发整个证券市场和金融市场的危机。
1.2.2.3 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
信息作为证券市场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 在指导资本市场资源合理配置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而证券市场中的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现象比其他市场更加突出和明显。证券市场的大股东、中小投资者、中介机构以及证券经营机构等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而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大的原因正是其具有信息劣势。
1.2.2.4 证券市场的分配不公。
证券市场作为高风险和高回报行业, 存在比其他市场更严重的分配不公平。因为证券市场法规、政策的不可能完全公正, 证券市场违纪违规行为导致合法投资者利益受损的同时使得不法分子受益, 同时证券法规、政策中对市场中所有参与主体待遇的差别导致各参与者起跑线不同。
2.中国目前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分析
2.1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形成。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至九十年代初期, 证券市场的发展阶段为区域性试点, 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各地分行担当了证券管理机构。到一九九一年除了由财政部、国家体改委、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外, 还特别成立“全国股票市场办公会议”担当证券市场管理职责。由经贸委、体改委、计委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委派员参加股票市场的监管并对其负责。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同时并入原国务院证证券委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改为由证监会领导, 其证券监管职能移交地方证券监管部门。自此, 极大改善了多头管理弊端, 强化了监管力度。因此,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经历了一个由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的过程。
2.2 目前中国的监管体制模式。
由于各国的经济政治体制、证券市场发展程度以及历史传统差异, 各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随着证券市场监管的发展形成了各自不同的模式, 主要有自律型证券市场监管、集中型证券市场监管、和混合型证券市场监管。当前中国施行的是集中型监管体制模式。主要原因有三点: (1) 目前中国各类证券法规以及监管措施有待完善。投机过度、信息披露失真、内幕交易以及机构欺诈频发, 如果没有一个统一权威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市场难以平稳、健康、高效的运行。 (2) 通过长期经济管理的实践, 总结出, 我国提高证券市场的监管效率, 可以发挥我们已经具有的统一管理的经验优势。 (3)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比较短, 证券行业缺乏自律监管经验。一部分中国证券从业人员的素质偏低, 自律意识比较单薄。
2.3 我国监管体制自身的特色和缺陷。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首先, 我国的证券市场自始是在政府的主导下产生和发展的, 没有自律和市场约束的传统;其次, 我国的证券市场交易早早地实现了无纸化, 没有股权财富和货币财富的概念;第三, 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既非会员制, 也非公司制, 全球仅此两家。第四, 我国的投资者既有散户、中户、大户和超大户等个人投资者, 还有极富中国特色的“大小非”、“大小限”;最后, 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脱胎于大大小小的国企, 一股独大, 缺乏股权文化和投资者保护的熏陶。
我国这种集中统一监管体制具有其自身的缺陷。首先, 容易导致对证券市场的过多行政干预;其次自律组织与政府主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有时配合不协调;最后, 对市场行为的变化常常不能及时反应。
3.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之完善
如上文所述, 我国的证券市场具有显著的中国特色, 这决定了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研究也必须建立在我国的土壤和基础上。
3.1 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管之完善。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这就是证监会的“三定方案”, 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根据此方案规定, 中国证监会属于国家正部级事业单位。证监会作为中国唯一一家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它的职能定位一直受到全国各领域专家的关注与质疑。中国证券市场目前存在诸多违法情况, 相关学术专家研究发现中国证监会从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没有见到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责任。当然, 证监会未能按照其应有定位妥善行使职权又存在多种原因, 其中重要的原因便为其主体定位模糊。
3.1.1 我国证监会的主体定位应符合独立规制机构的内在要求。
根据我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来看, 我国证监会的主体地位被定义为“具有行政主体地位的特殊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目前, 证监会仍未达到独立规制标准, 仍从属于政府部门, 只是在表象上模仿事业单位概念。而在实际中, 证券会既不独立于监管对象, 也不独立于政府。作为证监会直属部门, 其缴费来源、人事管理等与政府机构无异。目前的证监会, 难以真正独立规制的主要原因是其担负了过多的国家政治职能。
所以, 如果我们将证监会主体的地位回到原来证监会主体制度设计的可能性的出发点——独立规制机构, 那么证监会的主体地位必须符合独立规制机构的内在要求。经过资本市场多年的积累与完善, 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中, 一些发达国家对独立规制机构的有自己的要求, 而结合我国的国情, 按照独立规制机构的内在要求, 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该是这样的: (1) 证券会独立于行政部门的机构设置, 并且实行自治自律管理; (2) 在证监会内部的监管者必须由多方职能机构委任, 而不是由国务院或其他政府职能机构一方委任; (3) 监管者必须有固定的任职期限; (4) 在证监会内部建立一定的职业标准同时建立一套具有一定标准的薪酬体系, 标准的建立可以参照国外的职业标准和薪酬体系; (5) 证监会的本身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其来源应当全部来自行业收费或者市场征费, 而不是从国家的财政预算拨款或者补贴。只有这样证监会才能真正地实现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的职能。
3.1.2 我国证监会的法律地位需要完善。
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设立的最初, 其目的是这样的: (1) 矫正证券市场中单纯由市场失灵而引发的经济秩序的混乱; (2) 弥补证券市场中大量存在的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等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缺陷; (3) 平衡各种大大小小的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利益失衡, 减少市场摩擦成本。因此, 对于证监会设立的初衷而言, 强化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完善性才是我国证监会法律地位得以完善的根本途径。首先, 加强我国现有的证券相关实体法律的统一性。中国证监会我国唯一一家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和管理的职能部门, 其法律定位需要在我国相关的组织法中得以明确, 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下, 通过实现证监会部门相对完整的规章的行政立法权的授权来加强证监会的独立, 与此同时, 加强如《立法法》、《行政诉讼法》等与证券相关的立法的协调统一性, 也很有必要。其次, 证监会在履行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时, 其程序要突出正当性。其要求如下: (1) 对证券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做出公正、独立的裁决和判决; (2) 对证券市场中违法行为做出的裁判必须依据法律和事实做出, 在最后的裁决报告中, 必须介绍相对方的申辩和质证; (3) 在听证程序前不得与香港各方私下接触, 裁决者必须保持中立, 并禁止单方面的沟通。
3.1.3 我国证监会的职能定位需要明确。
在我国《证券法》中明确规定了, 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依据证券法以及相关与证券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监督与管理, 维护我国证券市场正常秩序, 保障证券市场运行与我国的法律法规不产生冲突。因此, 自从证监会产生以来就背负了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发展证券市场的两全的伟大使命。在对证券市场的监督与管理中发展证券市场, 通过证券市场的发展来促进我国证监会履行其监管的职能, 这种看起来两全其美的使命在实践中却困难重重。对于怎么来平衡证券市场监管职能与发展使命之间的关系, 似乎还没有一个学者能对此有一个自信的答案。就我国而言, 资本市场起步相对较晚, 而近几年, 资本市场的发展速度又非常迅速, 对于这个早熟的婴儿, 其身体素质令人担忧。比如我国资本市场上经常会出现“放则乱, 收则死”的现象, 使得证监会不仅未能真正地履行其监管职能, 也未能真正地达到发展证券市场的美好初衷。因此, 中国证监会必须放弃其中的某一项职能而专致于另一项职能。而对于监管与发展, 哪一项职能更能突出证监会其应有的法律意义, 笔者认为, 发展证券市场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发展市场经济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这一政治和经济的重任不是任何一个独立规制机构所能承受的, 这是国家发展经济的重任, 亦是全社会的责任。所以, 我国证监会应当理性地放弃其发展职能, 转而专注于完善其监管职能, 从而对我国证券市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监管。
3.2 行业自律监管之完善。
3.2.1 厘清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的边界。
厘清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的边界使之达到均衡状态, 我们很有必要将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限定在必要的范围之内。即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适度的监管, 只有在当证券失灵所无法进行自行调节或自我修复时, 证券自律机构的监管对证券市场的失灵未能起到积极的监管作用时, 政府才能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 这种监管应该是一种市场矫正机制, 而不是一种国家宏观调控手段。因此, 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应该以市场失灵为导向, 正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道格拉斯所言“政府从始至终掌握着监管武器, 随时可以出击, 但它永远希望以逸待劳”。
笔者认为, 在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中, 政府的监管应该是被动的、消极的, 其角色更倾向于守夜人;而自律机构的监管应当是主动的、积极的。而介于主动与被动之间, 政府与自律机构这一互动机制如何得以良性运行呢?首先, 政府的职责在于:第一、政府应当利用其掌握的权力资源通过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对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划定一个法律范围, 让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保持在一个合理、合法的范围之内, 使得自律机构既能有效发挥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作用, 又必须与政府保持一定的距离, 只有这样, 才能推进自律机构监管的和谐介入, 并有效地把握其介入的宽度和深度;第二、政府应当通过诉讼阻隔制度减轻证券自律
证券自律机构的职责在于:第一、证券自律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对从业者进行的道德和利益约束, 可以为政府制定相关行政规章提供道德理论基础, 以及为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提供道德实践基础;第二、通过政府对自律机构制定的自律规则的内容和执行情况等行政监管, 证券自律机构从而为自己的自律监管提供指引;第三、证券自律机构应当通过其自律规则的实施来有效地弥补政府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滞后性, 从而有效地带动政府监管的灵活性。
3.2.2 加强自律机构的监管功能。
加强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功能, 首先应当在自律机构内部建立一整套职能体系。第一、发现职能。证券自律机构可以通过这一职能发现证券上大量存在的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信息交易等违法现象, 从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对正在预谋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预防, 而要实现这一职能主要依赖以下的途径: (1) 通过对会员财务状况的审核而发现存在风险; (2) 通过常规业务发现违法违规风险; (3) 通过预警系统发现上市公司、证券机构、投资者以及市场的异动。第二、调查职能。 (1) 规定会员在固定期限内对其经营现状以及管理情况作出申报, 并作出探访; (2) 对会员进行随机式抽查; (3) 对已发现的违法违规事实, 有证交所稽核部门进行专案调查。第三、处理职能。 (1) 对违规者进行其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2) 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有效处理, 同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并且对处理的最终结果进行公告与曝光。
综上所述, 要充分发挥证券自律机构的自律监管作用, 让证券自律机构之间运行更加通畅, 从而达到对证券市场进行有效地监管的目的, 增强证券自律机构的独立性是第一步。
3.3 对监管者监管制度之构建。
证券市场的成功发展离不开有效的监管, 但是监管作为一种行政性质的公权力行为, 同样需要监管。实践证明, 对监管者不进行监管, 监管权力就有可能导致寻租和腐败的产生, 阻碍市场的发展。因此, 研究如何构建有效地对监管者进行监管的法律制度极为必要。
3.3.1 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内部制衡。
3.3.1.1 权力分工制衡。
证券市场的特性决定证券监管权限应当集中、监管机构应当独立, 但这并非意味着监管权限应当集中在少数人的手中。根据公共管理学中的分工制衡原理, 对于公共权力的行使, 尤其是对于关系重大的权力, 应当进行适当的分工和分权。在这一方面, 香港的一些实践经验值得我们学习。比如, 在香港证监会, 其对个别部门以及对工作流程的审查, 香港廉政公署每两到三年进行一次。而在香港证监会内部, 其所有决定都必须由两名相关负责人作出。有这样一种监督, 香港自律机构的作弊空间被压缩到最小, 其内部职员的职业素质与自律性自然得到提高。
3.3.1.2 设定合理配置权责。
我国通过颁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程序》等法律法规, 对监管权力进行了合理分配, 这正是通过设定程序和合理组织来保证证券监管权利的合理利用。
3.3.2 对证券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督。
实践证明, 只有将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才能使监管行为本身越来越理性, 才能使得监管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
3.3.2.1 加强人大对行政立法的监督。由于市场发展快速, 对证券市场进行管理就需要赋予证监会一定的立法权, 以适应市场的变化。但是目前其制度的法规却不受全国人大常委会 (立法机构) 和法院的审查, 由于政府立法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即使与宪法或其他法律相悖, 机构和个人也无法请求法院裁决。笔者认为, 对于证券监管的立法审查, 有必要在全国人大建立一个的审查机构:首先, 审查政府立法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授权立法的方式之所以应当继续采用, 是因为这一方式一是符合我国目前的经济转轨的实际状况, 再者符合制定法国家的立法习惯。其次, 审查政府立法的执行效果, 一旦发现政府立法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 应当要求政府立法机构进行废止或修改。
3.3.2.2 加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一方面, 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和网络等新闻舆论途径, 对证券市场中存在的内幕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报道与曝光, 对即将发生的违法行为予以告诫, 从而起到警示与预防证券犯罪行为的作用。另一方面, 可以通过对证券市场犯罪案例进行专业的讲解与分析来提高公众对证券犯罪的认识程度。
3.3.2.3 建立公开听证制度, 完善以及扩大公众对监管者的监督。公开听证制度的建立, 鼓励越来越多的公众参与对证券监管者之监督, 将证券监管者置于公众的眼球之下, 让证券监管者在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过程中做出的实体上与程序上的行为更加透明化。
3.3.2.4通过各类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发挥监督作用, 防范证券违法活动的发生发展。
3.4 证券市场监管国际化的必然性。
3.市场监管体制改革进展 篇三
关键词:保健食品 市场监管体制 对策
中图分类号:F203;F426.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4)24-0000-00
保健食品是一种特殊的食品,它能够改善人体的机能,对于身体健康和病后康复有较好的辅助作用。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健康观念也不断增强,保健食品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追捧,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特殊的食品,保健食品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因而,完善市场监管体制对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1 保健食品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从1995年开始,我国开始颁布一系列法律文件,从此保健食品监管走上了法制化轨道。《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规定,保健食品的审批首先由所在地省局对产品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然后由国家保健食品评审中心的专家提出评审意见,再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初审,最后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做出最后的审批决定。200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牌成立,主要职责之一就是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我国保健食品市场监管主要是对产品审批、生产过程、经营过程、进出口和广告宣传方面实行监督管理,这套监管体系基本涵盖了保健品生产和经营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监管作用。
由于我国保健食品市场监管体制起步晚,基础差,保健食品市场监管体制中仍存在着很多问题。首先,只能分工不明确,管理不集中。保健食品的监管主要涉及食药、工商、质检三个部门,但部门之间的职责存在着重叠和交叉情况,行政成本较高。另外,部门之间有的推卸责任,容易管的事大家都管,难管的事大家都不管。其次,保健食品广告虚假宣传。保健食品的宣传对保健食品的销售有重大的影响,人们多会根据广告来选购产品,但是对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的审查工作还做的很不够,处罚力度较低,起不到敲山震虎的效果。第三,监管资源利用效率低。质检、卫生等部门都有自己独立的检测机构、有自己的检测设备,这样的设备投入提高了资源的浪费程度,检测费用上涨。第四,法律法规不健全。保健食品的特殊性需要有专属的法律法规,但我国还却少这样一部法律为保健食品的监管提供专门依据,导致了部分生产厂家钻法律的空子,无形中忽视了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2 推进保健食品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对策
保健食品监管工作是民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推进保健食品市场监管必须从基础做起,不断深化改革,下大工夫做好每一步的审查工作,重点突破。
(1)完善现场稽查制度。要对保健食品的生产和经营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明确稽查内容,严格监督生产和经营的过程。要针对不同经营方式的保健食品采取不同的检查办法,对于像网购、电话电视销售等五固定场所的药追根溯源,不能让他们游走在监管的真空内。另外,要重点监管出现问题较多生产企业,定时检查,坚决制止其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2)推进专家评议制度的形成。要积极地、主动地联系业内的专家,组织他们在技术上给予一定的支持,评议、评审保健食品的生产和经营的环节,保证生产和经营企业有资格开展相关的业务。首先,要保证评议专家有较高的水平、有正直的作风,评审过程不收外界的影响,做到公正、客观地评议。其次,要严格评审保健食品的生产准入,按照法律的要求制定评审的程序,严格评审申请企业的产品配方、加工工艺等。第三,要组织专家评议产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考察产品的市场前景、社会效应和生态效应。第四,定期和不定期地抽查生产经营者的业务活动,对不规范者要提出警告,勒令其改正。
(3)制定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要推进保健食品的市场监管体制的改革,必须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建立起一道坚实的法律保护屏障。目前的保健食品市场还很混乱,如果只依靠一些督促性的软措施则不能起到理想的效果,因此,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相关责任人要严惩不贷,对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人也要追究责任。惩罚并不是最终的目的,是为了以儆效尤,让其他的生产经营者合法开展相关业务。
(4)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推进保健食品市场监管体制的改革需要民众的大力参与,要积极地引导他们参与保健食品的市场监管,是推进监管体制改革的有效途径。有关部门要重视群众反应的问题,要有专人负责群众的举报工作,查实无误后要给予奖励。
3 结语
保健食品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必须加快推进其市场监管体制的改革步伐,做好每一步的监管工作,要求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生产和经营,从而提高保健食品的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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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4-11-15
作者简介:赵建章(1971—),男,汉族,河北衡水人,本科,主管医师,毕业于唐山煤炭医学院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现就职于河北省衡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研究方向: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
4.市场监管体制改革进展 篇四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263号 【发布日期】2006-12-11 【生效日期】2006-12-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方案
(闽政办[2006]26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福建省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根据我省种子管理体制的现状,提出如下具体贯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海峡西岸现代农业建设,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意见》精神,按照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完善法制建设,强化行业管理,培育现代企业,做大做强我省种子产业,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工作目标
通过贯彻《意见》,实现如下工作目标:一是强化种子市场监管。进一步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强化种子管理职能,提高管理队伍素质,增强种子市场监管能力,提高行业指导和服务水平。二是做强做大种子企业。把隶属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剥离出来,实现政企分开、事企分开,通过深化国有种子企业改革,做强做大种子企业,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分类指导,实现政企分开、事企分开
《种子法》实施五年来,我省种子产业发生了重大变化,种子市场经营主体呈现多元化,对目前尚隶属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其不同现状,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
1.对于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2.对于企业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一是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内部改革,妥善解决人员安置,清产核资,依法注销经营单位。原企业的资产主要用于人员安置和增强种子管理机构的综合实力,提高管理水平。二是结合实际,采取职工持股、引进投资者等多种形式进行改革改制。改制中对资不抵债、无力解决职工安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拨出专项资金妥善解决。改革改制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同级财政、国资部门进行监督。种子生产经营机构改制完成后,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
上述改革必须在2007年4月底前完成。到期未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二)做好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对分流的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按规定做好社会保险参保或关系的接续。对辞退的人员,企业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经济补偿金、职工安置费用、社会保险费用等改革成本主要来源于本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变现收入、划拨土地处置变现收入以及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和建筑物收入等,如有缺口,除由主管单位负责统筹解决部分资金外,可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来解决。对国有种子企业的亏损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三)健全管理机构,强化管理职能
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特别是要强化省、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建设。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农作物品种试验和审(认)定、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种子市场管理等职责。对于一些地方种子管理职能弱化、分散的,要在2007年2月底之前重新赋予种子管理机构履行其管理种子工作的职能,以确保种子市场的有效监管,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技术服务,提高管理水平
种子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服务性,必须有强大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作保障。一要加强队伍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种子执法管理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学法、懂法,依法行政;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人员要持证抽检,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品种试验人员要逐步推进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做到科学、准确、有效。二要进一步强化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设。充实、完善省、市两级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及县级种子质量标准检验室的检验设施,促进上档次、上水平,提高种子质量检验能力,为种子质量监督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三要进一步强化品种试验推广体系建设。提高品种试验点和示范、展示片的标准化水平,扩大试验推广的作物种类,确保品种审(认)定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为良种推广提供技术保障,为科研育种单位、种子企业和广大农民搭建服务平台。
(五)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在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审批的具体工作中,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的思想,加强实地考察和专业性技术审查,把好企业市场“准入关”,并加强对持证企业的跟踪监督管理,对于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坚决予以撤销许可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实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检查与指导相结合,持之以恒地开展种子质量抽查和市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四、实施步骤
(一)再学习阶段(2006年12上旬)。于12月上旬召开设区市农业局长和种子管理站长会议,进一步认真学习《意见》内容,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
(二)成立领导小组(2006年12月中旬)。省政府成立福建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区)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于12月20日前将领导小组名单上报省农业厅。
(三)制定方案阶段(2006年12月下旬)。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制定政企脱钩、健全种子管理体系、加强市场监管的工作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的实施方案要同时报省农业厅备案。
(四)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1-4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和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合力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时研究贯彻《意见》和落实方案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把《意见》和具体方案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2007年5月上旬前,各设区市要将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总结上报省农业厅。
(五)省级验收和整改阶段(2007年5-6月)。省农业厅等有关部门将对各地实施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迎接农业部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充分认识做好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政(事)企分开、人员安置、国有资产保全、种子管理队伍建设、企业改制重组等多方面工作,直接关系种子产业的发展,而且事关社会的安定稳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目标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指示和《意见》要求上来。要把贯彻落实《意见》的要求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科学行政的重要举措,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二)成立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成立福建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的副省长任组长,省农业厅、编办、发改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资委、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制定方案,抓好落实,扎实稳妥地推进改革进程,确保按期完成改革任务。
(三)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保证实施方案顺利推进。一是处理好人员分流与社会稳定的关系。在人员安置和财产处置方面,严格要求依法办事,顾全大局,周全细致,稳妥推进,讲求和谐,确保社会稳定安定。二是处理好政企脱钩与种子供应的关系。目前个别县级国有种子公司的种子供应量在当地仍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这些县(市、区)在改制过程中,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种子市场的供求情况,既要正确引导我省大型种子企业进入本地市场供应种子,又要防止不法分子乘机制售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三是处理好体制改革与种子储备的关系。种子储备是事关粮食安全、社会稳定的大事、要事。目前,个别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公司承担着部分种子储备任务,在这次改革过程中,要逐步将这些种子储备任务有序、顺畅地转承到种子管理站,保质保量完成储备任务。
5.市场监管体制改革进展 篇五
加强市场监管 规范巡查 提高监管效能
为进一步强化市场管理工作,实现职能到位,县局对市场巡查工作采取了每月通报制,由市场局牵头与经检局、企业监督股、消保股、食品股、商广股对全县工商所市场巡查打传、清无、农资、食品、商标广告、消费维权工作情况及巡查记录内容进行评审,进一步规范巡查人员填写市场巡查记录,使市场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市场局同时每天通过网格化监管系统对各所市场巡查情况进行网上督查,查看各所对系统监管数据责任人分配、市场主体行业划分、数据录入内容和实际情况、以及数据录入完的完整性、巡查处理意见和结果等内容。对记录缺项、内容不完整或有逻辑性错误的的及时告知巡查人员提出补充、修正、删除,指导巡查人员如何记录一份完整有效的巡查记录。通过指导、督查、整改等各种措施,促使得工商所运用系统数据统计自动提示与实地检查有效的结合提高市场监管效能。带动了执法办案工作较好开展。截至目前,全局通过市场巡查查办案件680件,
6.市场监管 篇六
处理举报的注意事项:(1)程序上注意事项:来电接待,应保持举报电话畅通,在铃声响3声前接听电话,“您好”,其次告知对方接听人员单位、部门名称和本人姓名;同时做好记录准备。(2)接待中注意三个环节:①仔细聆听;②耐心答复;③准确告知;(3)行动时注意事项:①反应快速;②处理准确;③服务热情;(4)严格遵守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纪律,做到公平公正,严格保密。2 联合执法检查的总结X(1)标题(2)正文 ①基本情况、成绩和做法;②存在问题; ③今后打算(3)注意事项 ①实事求是。②详略得当、突出重点 ③内容有鲜明个性
联合执法检查的实施:(事先安排;按规定程序;烟草带头作用;做好协调工作)
(1)按照联合执法工作方案的安排,由执法检查组具体实施检查方案。(2)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3)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和牵头、带头作用。(4)要做好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协调和配合。3 市场监管对象的识别: 市场监管对象分类:(1)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2)烟草专卖品批发企业(3)烟草制品零售商(4)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企业
(1)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的特征: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主要括卷烟厂、雪茄烟厂、烟叶复烤厂、卷烟纸生产厂、烟用丝束厂、滤嘴棒成型厂、烟草专用机械厂等所有与烟草制品生产有关的企业。其共同特征为:①企业类型为国有企业。②合法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③主要从事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活动。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活动。
(2)烟草专卖品批发企业的特征:①企业类型为国有企业。②合法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③主要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从事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经营业务。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有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如卷烟、雪茄烟批发企业只能在本省或本市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烟草制品零售商的特征:①企业类型可以为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主体的各类企业,但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除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②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③主要从事卷烟、雪茄烟、烟丝等烟草制品的零售业务。④在零售许可证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4)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企业的特征:①企业类型为国有企业。②合法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③主要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免税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拍卖和批发业务。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场资料的性质来划分,市场资料一般分为以下五类:
(1)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主要包括卷烟零售户有关许可证申办和管理的一些资料,如新办申请、补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停业整顿通知书等等,另外还包括检查中发现的零售户信息变更而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况。如企业或店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地址等基本信息的变化情况记录,以及卷烟零售户停业、歇业的情况记录。
(2)零售户违法经营类。主要指对卷烟零售户各种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记录的一些法律文书和资料。包括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当场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以及零售户、消费者的举报记录、投诉记录等资料。
(3)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类。主要指在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时,对一些内部不规范经营行为所记录的一些资料。包括电访员违反规定进行电访、客户经理违规向客户推销卷烟、送货员送货不到位、没有给零售户送货票据、以及定少送多、定多送少等违规经营情况的记录。(4)零售户经营情况类。主要是零售户异常销售的情况记录。
(5)其他情况类。主要指卷烟零售户对我们卷烟营销和专卖管理工作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以及需要我们帮助解决的一些困难和问题的情况记录。
市场监管对象信息的采集:基础信息采集:a.企业名称或者个体工商户字号;b.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c.经营地址;d.专卖许可经营的内容或范围;e.烟草专卖许可证号及有效期限。特殊信息:
生产企业:a.生产烟草专卖品所用原辅材料的购进情况;b.计划生产数量;c.实际生产数量;d.所生产专卖品的销售情况;e.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及处理情况。
批发企业:a.烟草专卖品的购进情况;b.烟草专卖品的销售情况;c.违法违规经营及处理情况。
零售商:a.烟草制品的购进情况;b.日常经营情况;c.零售许可证的使用情况;d.违法违规经营及处理情况。进出口业务企业:a.日常购销情况;b.违法违规经营及处理情况
采集方法:①日常检查、②专项检查、③举报和投诉、④市场调研、⑤信息网络 5 市场监管对象信息维护的程序
(1)市场监管员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市场调研、信息网络等方式采集到市场监管对象信息,在认真进行归纳和整理后,上报专卖监督管理部门;(2)专卖监督管理部门信息管理员或证件管理员进行认真审查后,提出信息维护意见上报专卖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3)专卖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反馈给信息管理员和证件管理员进行维护调整。6? 市场检查总结的撰写
1、检查日志(1)主要内容:a.检查日期、b.检查地域、c.检查户数、d.检查情况(详尽)、e.市场分析(透彻)、f.问题建议(中肯)、g.检查人员(2)注意要点:①基本内容要齐全、②检查情况要详尽、③市场分析要透彻、④提出建议要中肯。
2、周总结:(1)主要内容:a.检查周期、b.检查地域、c.检查户数、d.检查情况、e.市场分析、f.问题建议(2)注意要点:①归纳一周检查情况时要准确、②市场分析要客观、③问题建议要突出重点
3、月度市场检查工作总结的撰写要点:一是要突出数据的应用,从本月与上月一些数据的对比中,总结成绩、分析问题。二是要突出工作中的问题和经验。三是要在总结中对下月的检查工作做出简要安排。
4、季度市场检查工作总结的撰写要点:一是要概括总结本季度市场检查的整体工作情况。二是要认真分析本季度零售市场管理方面的问题。三是要对下季度的检查工作做出简要安排。
5、市场检查工作总结的撰写要点:一是要全面总结本市场检查的工作情况。二是要详细总结本的工作措施。三是要认真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四是要对下一步工作做出简要安排。
市场检查总结的行文格式一般为:(1)标题,即表明是什么样的总结。(2)抬头,抬头一般为所呈报的单位或部门。(3)正文,主要包括:①市场检查的基本概况;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③市场检查情况分析;④检查工作中的问题或不足;⑤改进措施或下一步工作打算(4)落款(5)撰写日期
7专卖管理信息分析的内容:市场分析是了解、认识和掌握市场规律的重要工具,是专卖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也是控制市场的重要手段。内容包括:(1)零售户经营态势的分析(2)辖区卷烟销量的分析(3)卷烟销售结构的分析 信息分析的基本要求:信息分析的一般步骤包括以下六个步骤:(选择课题;搜集资料;鉴别筛选;分类整理;分析研究;成果表达)①选择课题;②搜集课题相关的信息;③鉴别筛选所得信息的可靠性、先进性和适用性,并剔除不可靠或不需要的资料;④分类整理,对筛选后的资料进行形式和内容上的整理:⑤利用各种信息分析研究方法进行全面的分析与综合研究;⑥成果表达,即根据课题要求和研究深度,撰写综述、述评报告 基本要求: 讲求实效,注意采取科学方法
方法: 信息的定性分析方法:比较法、相关关系法、综合法。信息的定量分析方法:概率统计法 9 零售业态识别的方法
(1)分析关键要素:对收集到的业态分类基础信息进行进一步的整理分析。重点分析对零售业态划分起着关键性作用的条件、依据、标准等信息。①经营商品的品种 ②经营场所和规模 ③经营方式 ④目标客户情况、店堂设施的情况、主要的服务
(2)做出业态判断:根据采集分析的信息和确定的特征标志,对应国家标准《零售业态分类》,将某一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形态划分到具体的业态类别之中。对于关键要素存在交叉的经营形态,应当根据主要特征进行识别。对于发现存在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经营形态,不能划分为一类零售业态,可以进行关注和分析研究。各种烟草零售业态的标志特征:
1、食杂类(无明显品牌形象、4个基本特点:居民区及农村地区、100以内平方、柜台和开架结合、12小时、无信息系统或初级)
2、便利店(应急食品如食品日用小百货,商业中心区、居民区车站等公共活动区、100平方米左右、自选结算收银处统一进行、16小时、信息程度较高、连锁。
3、超市,(出口付款形式、面积20-6000平方米大型在6000以上、自选销售(烟草制品柜台销售、出入口分设在收银统一结算)
4、商场(若干大类商品,2000~6000平方米之间、市、县商业中心历史聚地、柜台和自选结合、王府井百货商场)
5、烟酒商店(烟、酒)
6、娱乐服务类,(下午、晚上、可以叫点购买)
7.政府监管市场还是参与市场 篇七
北京所谓的“公办中介”起源于2011年7月在北京海淀区试行的二手房交易新平台,二手房交易均必须通过这个新平台进行。北京市住建委表示,做这个平台的目的是:“通过为当事人提供房源核验、房源发布、网上签约、资金监管等各项服务,提高存量房买卖房源信息的真实有效性和确保交易资金安全”。
为了从源头上解决中介市场虚假信息的问题,新平台增加了房源核验和信息发布功能。
这个新平台上线之后,海淀区的所有中介放出的房源,都必须拿到建委进行房源核验,而后才能发布在北京建设网、首都之窗等五大信息发布平台上;而所有通过中介达成的二手房交易,资金往来必须经过新平台的监管。
新平台还赋予了房源核验另一个功能,就是核验生成唯一编号后,该房产的状况、价格、联系方式等就自动出现在五大信息发布网站上,供买房者挑选。没有编号的房源,原则上不允许中介公司对外发布广告。
相比北京其他区县,海淀区实行的网签之前的房源核验极大提高了交易的安全性,再也没发生到过户时才发现法院冻结等问题的案例。
但对于这样的做法,中介公司也是各有不同的看法,有些认为这样做披露了客户的商业秘密,有些则认为这样提前核验房源真实性对大家都有利。
撇开一些枝节问题不谈,笔者认为:北京海淀区已经试行了两年多的这个交易平台的最核心特征是保证了在其上面发布的房源的真实性和唯一性。房源真实性问题是笔者在本专栏曾经多次讨论过的问题,就在上个月的专栏还专门讨论了这个问题。其实房源应该是真实的,就和我们每天吃的粮食必须是真实的一样,本是天经地义的事。虚假房源的发布者也并非想把这种虚假的房源销售出去(那是不可能的事情),而只是希望通过虚假房源来吸引买家的注意力,但这样的结果的确是扰乱了市场,也白白消耗了买家的精力。
政府通过这样的方式杜绝虚假房源,越来越多的中介公司也在用自己的方式尽量避免出现虚假房源,因为越来越多的中介公司认识到:只有诚信才能持续经营。
不过,现在争议最大的还不仅是所谓“公办中介”的问题,而是这个“公办中介”由谁来办。
2012年5月,北京市出台了一个文件,鼓励政府成立国有房屋租赁经营机构。一家国营性质的“北京房地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随之宣告成立,背后的股东是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所、北京市保障房建设投资中心以及北京财政局主管的北京产权交易所。
这家公司计划要做的事情,同样也是信息发布、房源核验、网上交易、资金监管。“跟海淀试点有所不同,我们希望把二手房交易服务这件事情从政府平台转到企业平台上来。”股东之一的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所所长臧美华坦陈,“只是,建委尚未放手。”
当然,对于这家国营性质的平台,北京建委的意见也很明确:这个“平台”是企业性质的,参与市场平等竞争,不具备行政职能,也不可能去监管市场。
这种做法显然引起的争议会更多,但这或许正是往MLS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因为MLS实际上就是由企业运营的一个独家委托房源的信息发布和交易平台,只不过在美国运营MLS的企业往往是和地方房地产中介协会关系密切,而与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并无任何瓜葛。
8.必须重建市场监管体系 篇八
乳品行业众多企业生产含有三聚氰胺奶粉的事件令人震惊。震惊之余,人们需要思考,如何从制度上避免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政府所能做、也必须做的是对食品、药品、质量检测等重要的监管体系进行改革,解决类似监管失灵的问题。
市场是一个扩展过程。人们最初的交易活动是在熟人社会进行的。在这里,种种自发形成的监管体制会约束生产者有效地控制产品质量,诚信经营。随着交易范围逐渐扩展,交易对象越出熟人社会范围,出现陌生人的合作与交易活动。比如浙江母亲用三鹿奶粉喂养自己的孩子,中国的动物饲料会出口到美国。
这个时候,熟人社会形成的市场监管机制显然将无法发挥作用,陌生人社会的合作与交易活动需要一种新的监管体系,使得生产商能够约束自己。这种监管的第一个层面是商人的自我约束,它包括企业家的伦理自我约束,与商人自治的制度规范。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需要伦理基础,这一点,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同时,真正自治的行会、行业协会也可以提供某种程度的自我监管。近些年来国内频繁发生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的安全事件,与当代中国企业家的商人伦理及生产环节所涉及之人的职业伦理之匮乏,密切相关。
但是,改进商人伦理之事,缓不济急,当下立刻就可以做、而且属于政府分内的措施,是变革政府的食品、药品、质检等监管体系,使之更能有效地对公众利益承担其应有的责任。
目前政府設立了几套质量监管体系,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体系、卫生防疫体系。然而,这些监管体系都有两个共同而致命的缺陷:高度行政化,而行政化又导致其真正行使监管权的基层机构地方化。
身处一线发挥有效监管作用的,当是下级监管机构。但是,按照目前的制度安排,各级监管机构在行政上主要由各级政府管理,其人事、财政都由地方政府控制,政治上也主要由地方政府管理。国家监管部门与省以下相关机构只存在“业务指导”关系。在这样的架构下,地方监管机构同地方政府的关系极难分割,很难独立于地方政府的执政目标。
而近些年来,各级政府卷入到以GDP和财政收入为主要指标的政绩竞争中,为在这场竞争中获胜,政府会自然地选择“亲商”政策,在消费者的安全、公众利益与企业的利益之间,政府几乎本能地倒向企业,因为企业给政府带来的利益是显而易见的。
在这种情况下,下级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往往难于发挥。监管机构“积极配合”地方政府,乐于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也就成为一种“潜意识”反应,这就意味着,对企业某些可能危害消费者安全的活动麻木不仁。少数更恶劣的甚至可能帮助这些企业向上级监管部门隐瞒信息。
也就是说,地方监管体系陷入严重失灵状态。企业似乎不用担心政府的监管,尤其是那些得到各级政府青睐的企业。这样,企业会漫不经心地损害公众利益,即便被发现,其所付出的代价也比较低,甚至谋求在监管机构与地方政府协助下蒙混过关。这必然诱导企业放纵自己,将机会主义策略永久化。
这样的监管体系实在有必要进行重大变革。事实上,人们早就意识到监管失灵问题,并提出对地方监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但这也许是不够的,垂直管理只能部分地增加监管机构相对于地方政府的独立性,而且,很不完整。
可取的改革之道是将相关监管机构改造为独立监管机构。使它们成为名副其实的Agency,打破中央、地方监管机构之间的隔阂,整个监管体系实体化,也即,把地方监管机构改造为中央监管机构的派出执行机构,从而使之不再受制于地方政府,可以无所顾忌地行使监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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