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政策执行情况自查自纠报告

2024-11-10

关于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政策执行情况自查自纠报告(精选4篇)

1.关于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政策执行情况自查自纠报告 篇一

吉林市社科联所属社团组织

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精神,促进社团组织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吉林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受吉林市社科联业务主管和指导的社会科学类社团组织。

第三条 吉林市社科联负责所属社团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审核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评比、达标、表彰是指以社团组织名义主办或协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社团组织在其办事机构内开展的评先评优除外。

第五条 各社团组织除举办优秀论文、优秀作品评选以外,不得举办其它任何形式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六条 社团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合法性原则。举办的活动应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及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应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国家的政策导向。

(二)坚持面向会员的原则。各类评比表彰活动应在会员范围内开展。不得面向基层政府举办;不得超出登记的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举办;社团组织单独举办评比表彰活动,不得面向非会员单位。

(三)坚持谁主办、谁出资的原则。严禁以营利为目的,将活动委托营利机构主办或承办;严禁向会员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或在事后组织要求参与对象出钱出物的活动。

(四)坚持文明、节俭原则。举办的活动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注重社会效益。

(五)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举办的活动必须有公开的方案、公平的标准、透明的程序、民众参与的监督。

第七条 社团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后方能开展相关活动。

第八条 社团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提交以下审核备案材料:

(一)开展活动的申请书(应载明项目名称、范围、规模、周期、活动起止时间、表彰奖励形式、经费来源及数额、组织方案等内容);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举办活动的文件依据;

(四)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五)会员名单;

(六)社团组织评比、达标、表彰审核备案表。

第九条 社团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第八条所列的全部材料。

第十条 社团组织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每届至少间隔一年。按照一项一报的原则,每届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审核备案。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后20日内,作出相关审核备案的决定;不同意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函告业务主管单位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单位对社团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审查监督管理,促使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能够保证质量,防止流于形式,杜绝不正之风,提高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社会公信力。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监督管理的内容:

(一)监督检查社团组织在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

(二)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督促社团组织按照其章程和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三)监督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遵循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和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数量和数额,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增加经费开支。

第十四条 社团组织未经审核备案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为名谋利的,或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牵头,联合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切实纠正有关违规问题。

第十五条 社团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按有关法规条例进行处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未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的;

(三)面向基层政府举办的;

(四)向被评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索要赞助、要求购买社团组织服务的;

(五)超出活动地域、活动领域和业务范围规定的;

(六)以营利为目的,将活动委托营利机构主办或承办的;

(七)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第十六条 业务主管单位在对社团组织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审查审核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行政、廉洁自律,不得损害社团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吉林市社科联所属社团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查备案表

吉林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二O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吉林市社科联所属社团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查备案表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

2.关于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政策执行情况自查自纠报告 篇二

市纪委:

近日,按照市委反腐办《关于开展贯彻《廉政准则》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办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对照《廉政准则》有关规定逐项排查,广泛开展自查自纠,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全办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和《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取得明显成效。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保动员工作全面覆盖。在室务会议领导下,成立了以……任组长,分管干部工作的……同志任副组长,其他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廉政准则》贯彻执行情况自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干部科负责牵头落实。各成员按照工作分工深入开展自查自纠,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去年2月,召开全办干部职工大会,紧密结合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对学习贯彻《廉洁准则》进行了全面动员部署,进一步明确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目的意义,强调要把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作为当前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好。通过动员,全体干部职工进一步增强遵守《廉政准则》自觉性和主动性,深刻认识到《廉政准则》中的8个“禁止”、52个“不准”,是干部从政的“红灯”、“高压线”,并纷纷表态要严格执行 《廉政准则》各项规定,牢牢把握是与非的“临界点”、行与禁的“分水岭”,做到“不闯灯、不碰线”。此外,为确保我办下属单位干部职工能够严格执行《廉政准则》的规定,不断加强廉政建设,年初与下属单位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下属各单位的责任职能,明确要求下属单位要加强对贯彻实施活动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加强干部廉政教育,强化干部作风建设,切实保障《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

二、多措并举,确保准则学习入脑入心。一是坚持干部集体学习制度。认真组织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入学习《廉洁准则》,筑牢廉洁从政的思想政治基础,进一步增强了全办干部职工反腐倡廉和廉洁勤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去年8月,通过“月末讲坛”形式,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观看《廉政准则:“52个不准”》录像片,逐一学习了“52个不准”的基本内容,并要求全办干部职工对照“52个不准”,认真分析自身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进一步提高廉政风险防范意识。二是坚持室务会议成员中心组学习制度。去年11月,召开室务会议,集中学习了中纪委、中组部《坚决刹住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关于12起违规违纪用人的典型案件的通报》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室务成员对严肃组织人事纪律、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重要性的认识,坚决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三是开展典型引路。把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与开展学习省优秀驻村挂职干部李彬以及李朗红、胡玉荣、徐丽珍、付秀国等先进典型先进事迹结合起来,做到“学有方向、赶有榜样,做有标杆”,引到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增强岗位自律意识,让《廉政准则》的宣传学习收到实实在在成效。四是开展 警示教育。去年8月,组织观看拒腐防变教育片——《慎独慎微警示录》,通过反面典型和深刻说理,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加强自身修养,做到慎独慎微,维护共产党员先进性和政治本色,营造清风正气、勤政廉政的干事创业氛围。五是开展知识测试。去年3月,组织全办干部职工,集中参加《廉政准则》知识测试。组织全办18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了《廉政准则》知识考试,通过率达100%。通过考试检验学习《廉政准则》的效果,深化对《廉政准则》的了解和把握,增强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做好廉洁自律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自觉性,达到了以考促学、以学促廉的目的。六是借助手机短信平台,开展了“学准则、守廉规、促提升”短信学习活动。将“八个禁止”、“52个不准”编制成手机短信,每周一、四发送给全办党员干部,方便党员干部随时随地自学、自查、自省、自律。目前,已累计发送《廉政准则》手机短信480多条。此外,紧密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和学习型组织建设,通过宣传栏、滚动电子屏、“月末讲堂”、办公室QQ群、党小组会议等渠道,组织党员深入学习《廉政准则》,营造了知廉、守廉、倡廉、促廉的良好氛围。

三、深入整改,确保自查自纠取得实效。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围绕建设“勤廉高效”的干部队伍,要求全办干部职工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廉政纪律。一是将《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多次召开室务会议进行强调,要求室务会议成员在抓好本职分管业务工作的同时,抓好所属党风廉政工作。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反腐倡廉工作,办主要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领 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积极营造一个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身上有责任的齐抓共管工作格局。二是领导干部认真对照《廉政准则》中的“8个禁止52条不准”,深入查找,认真整改;每个干部对照《廉政准则》要求和岗位职责,查找廉政风险点,逐一梳理,真正做到消除盲区,不留死角。三是结合办公室工作特点,在重大节日前都召开大会或室务会议,强调廉洁自律工作,要求全办干部职工尤其是市委领导跟班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市委领导和办公室形象。四是规范资产管理和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认真做好《干部调动离任资产移交和资金归还工作》,对2009年以来的6位处级干部调动离任,均要求填写《资产(资金)移交(归还)清单》,保证干部调动离任手续的完备。五是始终坚持以“三个一”(带头执行党规党纪一项都不放松、一点都不放宽、一条都不违背)为标高,以近年来我市发生的一系列腐败案件为戒,要求全办干部职工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到思想上不放松、工作上不懈怠、生活上不放纵,始终自重慎微、自警慎权、自励慎行,切实树立清正廉洁形象。目前,我办干部职工均无从事盈利性活动,无经商办企业,无从事中介活动,无插手工程项目,无收送“红包”等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四、实事求是,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一是严格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去年11月,召开中心组学习会,组织室务成员深入学习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 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两项法规制度,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和重要意义,熟知报告事项及各项具体要求,切实增强接受监督和如实报告的自觉性。去年以来,共分发两项报告表30多份,没有发现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二是认真按照《2010年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坚持“一岗双责” 的责任制,发放《宁德市县(处)级领导干部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考评表》10多份,要求各室务成员按照工作职责和责任分工,对履行“一岗双责”,落实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总结。三是坚持述职述廉制度。组织全办处级党员领导干部以“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为主题,开展民主生活会,围绕主题、联系实际,认真对照自查,积极撰写本人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述职述廉报告,并在会上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今后整改的目标、方向和措施,进一步增强了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自我约束力,时刻保持干净干事的政治品行。

五、全面梳理,确保制度规定健全完善。针对反腐倡廉的工作重点和关键环节,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定,确保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取得实效。一是根据《公务员法》和中办《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对原有的考勤制度和请休假制度重新修订,印发了《进一步完善机关工作人员考勤与请(休)假制度的通知》,对办机关工作人员的考勤、出差、请(休)假进行了严格规定,强化了工作纪律与组织纪律,机关作风建设得到了有效改进。二是对机关机构设置进行科学调整,进一步明确科室职能、权限和分工,有效整合机关服务资源,做到分工不分家。出 台《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关于健全完善“八大机制”服务宁德跨越发展的意见》(办文„2010‟5号),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的超前谋划、重大决策的落实、突发事件的处置、公文处理的规范、重大调研活动的协作、重大文稿的统筹协调、干部的管理激励、后勤工作的保障等8个方面工作运行制度,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严格考核督查,推动各项工作机制有效落实。各科室根据“八大机制”目标要求,结合科室实际,细化项目内容,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推进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开展。三是根据省、市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市委办机关干部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规范了干部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工作,鼓励干部通过刻苦学习改善专业知识结构,提高机关干部的自身素质和能力。四是按照《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对原有的绩效考评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下发了《中共宁德市委办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评办法》,使干部评价工作逐步精细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调动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治庸治懒治散,转变工作作风,提升“三服务”水平,营造一个改革创新、积极向上、蓬勃发展的良好环境。

3.关于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政策执行情况自查自纠报告 篇三

关于印发《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2011-00227 文号:湘办发[2011]19号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主题词: 所属主题: 公开责任部门: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 发文日期:2011-06-07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6月7日

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级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充分发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和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国评组发„2011‟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遵循严格审批、合理设置、严控规模、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第三条 省委、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负责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省协调小组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纪委、省委宣传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公务员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日常工作。

各市州也应设立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本地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审核和管理工作,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社团)举办的面向各地区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已经批准设立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如需调整或变更,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但未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七条 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章 申 请

第八条 全省各级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设立、调整或者变更,主办单位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按归口分别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协调小组受理。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由主办单位申报。其中,省直以厅局级为单位申报;市州及以下单位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市州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审核报市州党委、政府同意后统一上报。

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可单独申请,但一般应在活动开展前30天申报。

第九条 申请设立新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注明项目名称、主办单位、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参评总数、评选名额、奖项设置、评选条件、奖励办法、组织领导、经费来源和组织工作方案等);

(二)举办活动的法律政策等理由依据;

(三)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核备案表;

(四)财政拨款项目应有经财政部门同意的预算安排或有效证明文件。

已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调整或者变更项目名称、主办单位、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奖项设置等,应提出申请。

第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在报送上级文件中涉及的评比达标表彰事项,不作为项目申请或开展活动的依据,应接规定提出申请。

第四章 审 批

第十一条 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以省委、省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省委、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原则上按批准保留的项目总数控制,一般不得开展临时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十三条 设立、调整或者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对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项目名称应当规范明确,与活动的主题、内容和规模相适应,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及“湖南省”、“全省”等字样;

(三)项目范围与本地区管辖范围或本部门职能范围相一致;

(四)项目周期设置科学,每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每届一般应间隔两年以上;

(五)项目奖项设置科学合理,原则上不得设置子项目;

(六)项目评选程序严格、合理;

(七)项目规模适当,名额从严控制。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分别将各地区各部门报省委、省人民政府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请示转省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省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规定,研究提出初审意见;

(三)省协调小组一般在每年3月上旬集中审核提出拟批复意见,并在有关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涉密项目等可不公示。如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开展活动的,可单独审核;

(四)省协调小组将审核意见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属于以省委、省人民政府名义主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于3月底前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属于省级以下单位主办的,批复主办单位,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五)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审批结果。

第五章 实 施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按批准的项目内容开展评比达标表 彰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设立相应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第十六条 对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应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主办单位应就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计划生育、审计等部门意见;就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 以省级机关名义开展的各类表彰活动一般不评选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含本级)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含本级)党委或者政府,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以市州级机关名义开展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参照执行。

对于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表彰,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行政奖励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主办单位应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评选条件、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等在适当范围内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切实提高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度。涉密或者不宜公开等事项可按规定不予公示。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主办单位承担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全部费用,严禁主办单位将活动委托给营利机构举办或承办,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通过网络、短信、出版物、新闻媒体等方式向参与投票的公众收取费用,或在事后组织要求参与对象出钱出物的活动。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需经费主要由单位自有资金解决,财政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补助。

其他单位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需经费由单位自有资金解决。

第二十一条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申请财政拨款或者财政补助的项目,严格实行“先预算、后支出”,主办单位应认真测算费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报送财政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财政部门不安排表彰奖励经费,一经审批,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不准超标准超范围使用,严禁挪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切实加 强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协调小组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违规违纪问题。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对擅自开展或者超出批准内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令主办单位停办整改,财政部门不予安排活动经费;

(二)对在活动中向基层、企业和群众收取费用,搞摊派拉赞助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令主办单位一律全额退回所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对借活动之名挥霍浪费、滥发钱物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主办单位通报批评,责令收回滥发的钱物并上缴财政,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对拟不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可以申请退出,并报省协调小组备案。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或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省协调小组应研究提出撤销意见,按归口分别报经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已经撤销的项目,由省协调小组向社会公布,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二十七条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退出或者撤销后,如再次申请同类项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主办单位应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九条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主办单位和各市州,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跨举办的活动,也可在活动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组织的主要情况(是否按照经批准的组织工作方案进行)、受表彰单位和人员名册、经费决算情况、活动效果评价等。

第三十条 各市州、省直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省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审核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从严控制,由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规定,并负责审核和监督管理。原则上不批准境外组织机构在境内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4.关于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政策执行情况自查自纠报告 篇四

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

根据市纪委、市监委派驻第七纪检监察组《关于开展“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筑驻第七组发﹝2021﹞4号)文件精神和局党委工作要求,XXX党委第一时间责成XXX纪检部门牵头、办公室(党办)、财务科、人事科配合,严格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贯彻执行情况

(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立情况。一是20XX年8月,XXX按照市委第四巡视组对XXX反馈的巡视意见,研究制定了《XXX市城市综合行政执法XXX“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细化了“三重一大”的具体内容,明确了“三重一大”的议事范围、决策程序、议事要求、责任追究。二是XXX“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和决策方式严格按照《XXX市综合行政执法XXX党委议事规则》相关程序执行,会议由XXX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实行一题一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形成党委会决议。

(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情况。一是在“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坚持由XXX党委统一领导,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涉及“三重一大”议题均提交XXX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二是涉及XXX“三重一大”议题,XXX党委严格按照会前酝酿决策、会中集体决策及会后执行决策三个阶段进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确保民主决策。事项决策前,开展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会中,班子成员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意见、说明理由,并形成会议记录;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三是XXX“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严格按照《XXX市综合行政执法XXX党委议事规则》相关规定执行,由办公室(党办)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专题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按程序审阅后报党委书记签发。四是XXX“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各党委委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明确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党委书记实行末位表态制。

(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情况。一是XXX党委始终坚持把是否认真执行“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作为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每年坚持把执行“三重一大”情况写入个人述职述廉报告。二是XXX作为市局二级单位,XXX党委在涉及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均提前向局党委请示报告,待局党委同意后再提交XXX党委会研究讨论。三是XXX党委把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对年终优秀等次评选、上级评先选优人选推荐、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职级使用、积分制考核、办公楼搬迁等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四)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一是XXX党委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不存在不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或不按决策执行、执行不力等问题。二是XXX党委在决策讨论过程中,参会委员均能有效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不存在随意性、盲目性,坚持原则不够问题,但是在个别临时提交的议题上,存在酝酿不够充分,会上讨论时间过长的情况。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自查,发现我单位在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制度更新不及时。20XX年5月,根据我市城市执法体制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需要,市编委对XXX的“三定方案”进行了重新修订,XXX职能部门发生调整、执法事项范围扩大,XXX未能及时根据新三定方案和《XXX市纪委市监委派驻第七纪检监察组被监督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重新修订完善XXX“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二是监督力度有待加强。20XX年9月,经市纪委同意,免去了XXX纪检监察室主任(兼职)职务,此后,XXX纪检监察室主任空缺。20XX年3月,市编委撤销XXX纪检监察室,核销监察室主任职数,设纪委书记1名(正科长级)。经局党委研究决定,XXX纪委书记已于今年X月到XXX工作(调动手续办理当中),从20XX年9月至2021年4月,XXX纪检工作均由专职纪检员负责,其中20XX年XX月至20XX年12月抽调市局直属机关纪委工作,导致在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过程中,监督方式和监督力度都有一定程度的弱化,没有充分发挥纪检部门监督职能。

三是未建立年度“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计划。2020年以来,XXX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了较大调整,于今年7月才配齐党委领导班子,导致年初未能及时建立今年年度“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计划。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完善制度内容。结合XXX三定方案和《XXX市纪委市监委派驻第七纪检监察组被监督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实际,从工作实际出发,修订完善XXX现有的“三重一大”制度,细化“三重一大”的决策范围、事项和权限。既保证决策权力受到制约,又保护和调动决策者的工作积极性,兼顾民主和效率。

二是强化监督制约。自觉接受上级纪委的监督和指导,严格按照市局纪委要求报备。自觉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不断在监督方式和公示制度上加以创新。目前,XXX纪委书记已经到岗,XXX将进一步完善XXX“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将纪委监督职责写入议事规则,并严格执行修订后的制度,充分发挥纪检部门监督作用。

三是加强学习宣传。通过召开专题学习会、邀请相关领域专家讲课等方式学习“三重一大”制度的相关政策,使领导干部深入领会“三重一大”主要精神,切实提高对“三重一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感,增强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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