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2024-07-23

第 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精选7篇)

1.第 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篇一

县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为选好 县第 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选举办法。

一、本次会议选举县人大代表候选人2名,差额1名。

二、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自己信任的人代为填写,并要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填写选票,不得随意更改委托人的意志。

三、选举时选民要亲自到投票站或选举大会会场投票。因老、弱、病、残和其他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或选举大会投票的选民,可设流动票箱参选。流动票箱必须有2人以上负责,并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内投票。

四、因故不能直接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要办理好委托投票手续。被委托代为投票的选民,凭委托证和委托人的选民证(居民身份证)领取选票。受委托代他人投票的不得超过3张。

五、投票选举前,选区应认真清点参选人数,当众宣布清点人数结果,并按选民小组将选票发给选民。选民凭选民证(居民身份证)领取选票。参选选民超过选区全体选民的半数以上方可进行选举。

六、投票前,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并上锁加封。主持人宣布投票后,监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先行

人签字后报告主持人,由主持人宣布选举是否有效。投票张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十三、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当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得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应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得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举的1/3.十四、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结果,报县选举委员会,由县选举委员会确定选举是否有效,选举有效的,有选举委员会公布当选代表名单。代表名单公布后,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报县级人大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确认代表资格。

十五、本办法由选区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县选举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 日

2.第 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篇二

经到会代表民主选举, 吉林省手工业合作联社第八届理事会由29人组成, 他们是 (按姓氏笔画排序) :

王君贤牛来云毛瑞璟冯宇平左福新 (女) 吕凝刘云海刘传波刘国智刘振兴孙玉德孙绍礼任贵秋张学文吴长胜李瑞兴岳平郑超周东彪郎宝君郭文君姚忠龙赵春柏徐世杰殷庆国常明曹志强崔维平傅玉民

二、监事会监事选举结果

经到会代表民主选举, 吉林省手工业合作联社第八届监事会由5人组成, 他们是 (按姓氏笔画排序) :

王世伟王素梅 (女) 甘小平张平鹤魏立昌

大会执行主席 (签字) :

总计票人 (签字) :

总监票人 (签字) :

3.第 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篇三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三十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按照县、乡两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同步进行的原则,在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北京 王瑶)

大户承包退耕还林有新规定

国家林业局前不久下发《关于做好退耕还林工程大户承包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大户承包实施退耕还林的6个关键环节的管理,要对大户承包实施退耕还林的土地来源情况、利益分配情况以及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查,防止大户强租、骗租土地,避免出现利益纠纷;要充分考虑本地生态建设要求和农户的愿望,科学合理地安排退耕还林年度计划;要严格把好大户实施退耕还林地块的作业及设计关,严格执行国家的技术标准,科学确定树种、林种和配置模式,确保生态建设目标;要严格把好检查验收关,严格执行国家的检查验收方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虚报面积等现象发生;要将还林地块及时纳入森林资源管理,落实管护责任,注意防范毁林等事件的发生;要为大户承包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帮助大户解决好技术难题,并积极引导大户发展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带动广大农户共同致富。(河南 杨文兵)

河北出台粮食收购新规

河北省工商局、粮食局前不久联合制定并颁布了《河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自2004年9月29日起,允许跨区收购。

《办法》规定,粮食收购者从事跨地区粮食收购的,只需持有效粮食收购资格证明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到收购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即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收购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审核资格,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河北 陈辉)

福建特困未成年人可获教育救助

福建省民政厅、教育厅前不久提出至2007年要对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和属于城市“三无”(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对象的未成年人,基本实现普通中小学免费教育,对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家庭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基本实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高中教育阶段要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补助。

4.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篇四

选举办法

(草案)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大会选举的组织工作,由大会主席团负责。

三、选举直接采用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差额选举办法。

四、经中共瓦房店市委批准,出席市第七次党代会的代表补选名额1名,提名候选人2名,差额1名。

五、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候选人姓名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和弃权票。赞成的,在其姓名之上小方格内划一个“○”;不赞成的,在其姓名之上小方格内划一个“×”;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在选票后边空格内填写另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之上小方格内划“○”。一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

六、大会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重新进行选举。

七、大会选举时,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代表的半数方可当选。如果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按得票多少为序,依次取足名额为止;如果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 1

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在其余候选人中再次进行投票。如果第二次投票仍不足应选名额或无法确定谁当选时,是否再次投票,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如得赞成票数相等,无法确定谁当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选举,得赞成票数多者当选;如得赞成票数超过半数的候选人接近应选名额时,经大会主席团酝酿,并征得代表同意,也可不再进行选举。

八、选票一律用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填写,符号要准确,位置要端正。选举人将选票写好后,亲自将选票投入规定的票箱。未到会的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替投票。

九、会场设1个投票箱。投票顺序是:首先监票人投票,接着主席团成员和代表依次投票。

十、大会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名。总监票人、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并经代表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监督选举工作中的一切事宜。计票人员由大会主席团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十一、计票结果由总监票人公布。当选人名单,由大会主持人宣布。

十二、选举中其他事宜,由大会主席团研究处理。

5.团代表选举办法 篇五

根据《中国共青团章程》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暂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团员队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共青团第*次团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1、共青团第*次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共*名。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各团支部团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具体名额分配方案附后。

2、第*次代表大会的代表应是有选举权的共青团员(包括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政治立场坚定,思想作风正派,工作业绩突出,密切联系广大团员青年,能够如实反映选举单位团组织和团员青年的意见,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3、第*次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以团支部为单位,由各团支部负责组织进行。团关系在团支部的团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代表的选举,在坚持先进性的同时,应具有广泛性。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团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团内事务的原则,代表产生的比例为团支部团员总数的9%,其中女代表人数不少于25%,由团委向各团支部分配应选代表的名额。根据工作需要和代表人员结构,团委可适当调配部分代表名额。

5、选举出席第*次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程序:(1)酝酿推荐代表候选人。各团支部首先要按照本选举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组织本支部的团员酝酿推荐本支部的 代表候选人。

(2)各团支部根据多数团员的推荐意见,按照不少于应选代表人数20%的差额确定本支部代表候选人。

(3)召开支部团员大会,组织团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本支部的代表。召开支部团员大会时,到会有选举权的团员必须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团员总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代表候选人得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团员人数的一半,方能当选为代表。

6.第 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篇六

中国共产党××镇第×次党员代表大会

代表选举办法(草案)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本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出席中国共产党××镇第×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

三、经党员酝酿讨论并报镇党委审批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公示期满后,经党员大会酝酿讨论确定正式候选人。

四、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30%的比例,确定差额x名,采取直接差额选举的形式选举产生。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排序。

五、大会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数必须达到应到会有选举权党员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须重新进行选举。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的半数为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人多于应选名额时,按得票多少为序,以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果两名以上候选人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当在票数相等的候选人中重新投票确定;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在得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重新进行选举;如果第二次选举仍不能取足应选名额时,不再进行选举。

六、填写选票时,对选票中的候选人,赞成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不赞成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投不赞成票的可另选他人,如另选他人,应在划“×”的候选人姓名下面的“另选他人姓名”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栏内划“○”,不划“○”的视为无效;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七、提名监票人两名,并经大会表决通过。监票人对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八、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7.第 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篇七

3月8日,备受关注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该草案明确规定,要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1。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实现同票同权,意味着中国选举制度将迎来重大改革和完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告诉本刊记者,人大代表最终实现同票同权,是中国选举制度的一大进步,体现了平等原则,意味着每位代表所代表人口数是平等的。

各省代表数量微调

多位宪政学者向本刊记者表示,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代表后,首先影响到的是全国人大代表数在各省市区的分配。

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陈斯喜指出,这次选举法修改后,全国人大代表在分配比例上,各地都有相同的基数,在该基数基础上再按人口多少进行分配。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告诉本刊记者,首先设定代表的名额基数,可以确保人口较少的地区也有一定数量的代表名额,至于基数具体如何确定,还得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对于这个基数,全国人大代表买世蕊希望能小一些,“如果所确定基数过大,会带来地区间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差距过大,导致地区间选举权事实上的不平等,与修改选举法的初衷相违背。”

因为在确定了基数后,还要按照各地人口总数(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具有相等投票权)进行代表名额分配,可以预测的是,北京、上海等城市化程度较高的直辖市,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中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将减少;而河南、四川等人口大省,其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将会增加。

至于变化幅度,陈忠林认为只会是微调。即使四川、山东、河南等农业人口大省,预计代表增加数不超10人。理由是,现行是每96万农村人口选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城市则是每24万人口选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实行“城乡同比”后则变为统一基数,就存在现行城乡比例标准一升一降,相互冲抵后,一个省(区)代表团的人数变化是不大的。只是农业人口大省代表人数增加的幅度明显一点。

对于基层代表比例是否会因此次修法而显著增加,不少学者表示还有待具体细则出台,现在尚不能准确预测。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告诉本刊记者,中国选举制度比较复杂,城乡同票同权,不代表以后全国人大代表中农民代表比例就能占到一半,“农民代表比例不会因此显著增加。”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也表示,农业大省代表人数增多,并不意味农民代表就多了,比例的调整与实际农民代表的人数并无直接关系。

这也为此前人代会的数据所证实。1995年,我国修改《选举法》后,省区和全国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统一修改为4:1。但实际中并未做到。当届全国人大代表中,按照《选举法》的规定至少应有农民代表815名,但实际上只有252名。

也是考虑到这个问题,此次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指出,这次修改选举法,从制度上保证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比例,其目的是扩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基础,强化人大的监督权,扩大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途径,是对人大制度发展的新探索。

从“可以”到“应当”

在更多的学者看来,如何从程序上确保人大代表选举的公正性,选举出有代表性的代表,比单纯关注代表数量增加与否更有意义。

不久前的一次修法研讨会上,中央编译局研究员高新军表示,据他了解,一些农民代表从未提出过议案,也从未举手表示过反对,“(这样的代表)无法代表农民利益”。

他认为,代表要有自己的见解,要把自己看作地方的政治家,要代表老百姓的利益,表达老百姓的心声。

针对这些问题,草案明确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而现行法律只是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莫纪宏认为,这是一大进步,“从‘可以’到‘应当’,意味着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而不再可有可无,这有利于选民深入了解候选人,鉴别候选人参政议政的能力。”

此外,此次修订的不少条款,明显意在解决实际问题。2008年,“亿万富翁”梁广镇同时担任广东云浮市和广西百色市两地人大代表,引发广泛关注。

草案因此明确,“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还规定,“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莫纪宏指出,如此规定,是要防止有人身兼两地人大代表。他认为,身兼两地人大代表违背了选举法的平等精神,最直接的问题是,两地同时召开会议,代表如何能保证参加,并行使表决权?

姜明安告诉记者,此次选举法修改,在程序性规定方面有了明显进步。他表示,期待更多的竞争性选举规则会在随后的细则中出台。

不过,也有学者表示担忧。在一次会议上,高新军指出:“如果说在现行人大中基层代表比例低的话,实现竞争性选举后,农民代表能够选上的机会或许会更低。”

流动人口选举待解

本刊记者了解到,民间呼声极高的流动人口选举权保障问题,在这次《选举法》修改中被暂时搁置。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指出,暂不做规定是因为这一问题牵扯面广,比较复杂,我国户籍制度改革正在推进中,现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条件还不具备。

此前,全国人大法律委主任委員胡康生表示,各地可以按照中央有关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据国家统计局监测,2009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近2.3亿,具有城镇户籍的流动人口可能也有数千万。由于现有《选举法》依然按户籍人口为主进行登记、选举,这部分流动人口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受到很大影响。

蔡定剑在东莞市虎门镇调研时发现,按照选举法规定,流动人口可以回原居住地选举,也可以开户籍地证明,在当地参加选举,“但开证明的操作性很差。”

他表示,现在当地人多是老板、主管、会计,而外地人多是打工者,“劳资双方发生纠纷时,当地政府可能就不会严格监督工厂。如果当地有农民工代表,他们的权利或许能得到更好的维护。”

蔡定剑认为,户籍改革还需很长时间,他建议,可以先让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工作单位所在地行使选举权。

姜明安指出,按户籍以外的标准行使选举权并非不可行。“就像居住证政策,要取得居住证,需要居住两三年,人家都住了这么久,当然要给他选举权。”

莫纪宏说,该标准难以施行的原因在于,农民工流出地和流人地在票源问题上有分歧,地方人大怕票源不足,导致投票结果无效,会强行要求选民回户籍地投票,“但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他表示,保证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即可,“今后,选民在哪儿登记,你就让他在哪儿选举,要给选民选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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