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应急通信工程

2024-08-04

福建省应急通信工程(共8篇)

1.福建省应急通信工程 篇一

福建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福建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福建省渔业防灾减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系统的综合管理,充分发挥系统的辅助决策作用,保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应急情况下,按“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有效处置各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系统包括省、市、县三级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综合信息管理平台、通信网络、渔船安全救助终端、AIS船载终端和渔港、养殖区视频监控。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负责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四条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是系统建设和管理的主管机关。

省、市、县三级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系统的调度指挥和使用管理。

省、市、县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与应急指挥中心应共同做好辖区内渔船安全救助终端、AIS船载终端(以下简称“船载终端”)配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系统值班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

市级应急指挥中心专职值班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县级应急指挥中心专职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系统日常的运行、维护费用应纳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年度经费预算。

第六条 省、市级应急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级应急指挥中心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七条 省、市级应急指挥中心在接警和处警时,应严格按照接处警流程处置。

第八条 省级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市级系统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市级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县级系统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县级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船载终端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船载终端的使用管理培训列入驾驶类职务船员培训内容。

第九条 船载终端各类业务标识码应根据有关规定实行统一规范管理。

㈠省级应急指挥中心根据沿海各设区市符合入网条件的渔船数分配AIS船载终端业务标识码;

㈡县级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受理船载终端的设备入网、变更、注销申请,核查申请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及时报送市级应急指挥中心审批;

㈢县级应急指挥中心要负责渔船各类业务标识码录入和数据资料管理,建立数据库档案,指定专人管理。每季度向市级应急指挥中心报送上季度辖区内《船载终端变更情况统计表》,在渔船伏休期间(6-9月份)每月上报。市级应急指挥中心在每年4月10日、10月10日前向省级应急指挥中心报送辖区内《AIS设备渔船资料变更情况统计表》,省级应急指挥中心每年4月20日、10月20日前向交通部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省《AIS设备渔船资料变更情况汇总表》。

第十条 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发现系统故障,应及时逐级上报,省级应急指挥中心要及时联系相关单位尽快排除故障,恢复通信联络。

第十一条 应急指挥中心和本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建立通报机制,定期将渔船船载终端使用情况通报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还应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所有渔船动态和终端使用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查明原因。

第十二条 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应急指挥中心提供的情况,通知违规渔船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船载终端的配备安装应纳入渔港监督和船检部门的监管检查范围,执法检查时应将船载终端的配备和使用情况作为重要监管内容。

第三章 船载终端配备和使用

第十四条 所有海上作业渔船必须按第三十条规定配备相应的船载终端。渔船配备船载终端后,驾驶人员应熟练掌握终端的使用、报警功能以及操作方法,并指定专人负责船载终端的保管、使用,定期进行设备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船载终端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渔船在出海生产前,船长应检查所配备的船载终端,确认终端是否正常。发现终端故障,应及时送修,并告知属地应急指挥中心,报备船上其他联系方式;配备公众移动网终端的渔船在出海前应查询通信费用余额,发现不足或欠费,应尽快缴费。

第十六条 渔船出航、生产或在外地锚泊时,船载终端必须24小时开启使用。

第十七条 渔船收到遇险渔船发出的报警信号或应急指挥中心发出救助通知时,应及时回应。在不影响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全力施救。第十八条 渔船在无险情时,不得触发安全救助终端上的报警开关。

第十九条 渔船过户、新增、报废过程中船载终端管理实行以下办法。

㈠过户渔船,卖出方应到其所在地渔业安全应急指挥中心申请注销业务标识码,取得相关注销证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渔船过户手续;买入方需先办理有关船舶检验、登记后,到县级应急指挥中心申请入网注册,凭注册证明按规定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无线电台执照等。终端业务标识码不变的,可不办理注销证明,但用户需对业务标识码进行信息变更。

㈡新增渔船应先安装船载终端,再办理检验、登记,然后办理船载终端入网注册手续,凭注册证明办理其它有关手续。

㈢拆解、报废渔船的用户应到当地应急指挥中心办理船载终端注销手续,再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十条 船载终端实行年审制度,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办理,并在无线电台执照上予以注明。

第四章 系统维护

第二十一条 各级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督促系统维护的单位、运营商和供货商应开通技术咨询热线,及时解答系统用户的技术咨询,并保证在出现故障12小时内响应,确保应急通信不间断和终端的正常使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渔船未配备船载终端或故意不装船、不开机,故障后不及时维修的,经责令整改,但仍未整改到位的,应列入渔船黑名单,燃油补贴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暂停发放、扣减、直至取消;造成海难事故的,依法追究渔船经营者和船长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出海渔船接到台风警报信息后,不按规定时间返港避风的,根据《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实施处罚。

第二十四条 发现其他渔船遇险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予施救或不听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及海上搜救中心救助指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处罚。

第二十五条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船舶动态信息、通信资料和个人隐私。在工作中泄露机密、玩忽职守,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㈠安全救助终端:指具有报警、定位、语音等功能,并且信息能进入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的终端。主要有公众移动通信网的手持终端和船载终端;专用通信网的数传短波电台和超短波数传电台;移动卫星通信网的船载卫星终端。

㈡公众移动通信网:指中国电信建设的CDMA通信网;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建设的GSM通信网。

㈢专用通信网:指渔业部门建设的为渔业系统服务的通信网。

㈣移动卫星通信网:指利用人造卫星作为中继转发无线电波,在两个或多个地球站之间的通信,从而实现卫星终端的定位、报警、语音等功能,现用于海上应急指挥的移动卫星通信网有北斗卫星通信网、海事卫星通信网等。

㈤AIS船载终端:指具有识别船舶、帮助跟踪目标、为避免碰撞提供辅助信息以及减少口头的强制船舶报告等功能,并且信息能进入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的终端。

AIS系统由船位信息数据库、通信网络、各级指挥监控平台、AIS基站、AIS船载终端以及相关系统软件组成。

㈥各类业务标识码

⒈短波、超短波数传电台终端ID:指短波、超短波数传电台出厂时厂家设定的唯

一、不重复的序列代码,在系统中用于唯一标识该终端。

⒉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MMSI码):是船舶无线电通信系统在其无线电信道上发送的,能独特识别各类台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2.福建省应急通信工程 篇二

关键词:移动监测系统,快速响应系统,巡测路线,正态分布

截至2016年,福建共有2座商用核电厂,在役机组7台,在建机组3台,已成为全国第二的核电大省。随着核电事业高速发展,为保证核电厂环境安全,福建省亦同步加大力气发展辐射环境监测能力,不仅建设了福清和宁德核电厂的外围环境监督性监测系统,能实时监测核电厂正常运行期间周围的辐射环境[1],而且建立了核与辐射应急移动监测系统,能满足核或辐射事故应急时的辐射监测需要。

1 系统的构成

福建省核与辐射应急移动监测系统由省级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和应急监测快速响应系统构成。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对监测车统一进行调度指挥并收集各类应急监测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和输出,必要时与环保部互联互通实时交换数据和信息。快速响应系统为快1、快2、快3三类移动监测车,主要用于现场辐射环境监测和采样。系统框图见图1。

2 系统的功能

核事故发生后需要立即掌握核电厂周围详细的γ辐射剂量率情况,以便进行核应急决策[2]。虽然福建省已在各核电厂的不同方位建设了自动监测子站,但监测车可灵活移动,能监测更广范围的辐射影响情况,因此移动监测系统是发生大气释放事故以后在陆地上进行辐射巡测最有效的工具[3,4]。

快1是经过改装集成、专门装备的专用监测车,体积较大,仪器设备最全。车上装有车载高压电离室、Na I连续监测系统、气象自动监测站、空气采样器等应急监测仪器。能自动连续测量γ辐射剂量率数据、现场气象参数及核素识别;还能进行大气、地表水、土壤、植物样品的采集。

快2、快3移动监测系统是“平战结合”的监测车,体积小,更灵活。应急时将车和仪器设备进行组合,执行应急监测任务。

三类移动监测车通过GPS与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建立连接,使用车载数据通信与处理系统接受指令并上传数据,其中快1的γ剂量率、核素分析、气象参数等自动上传至调度平台。环保部通过调度平台查阅数据和下达指令。

3 系统的应用与分析

由于快1监测车的自动监测设备是随监测车移动的,除定期进行仪器检定外,还应对监测结果进行检验,以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有效性[5]。福建对宁德和福清核电厂分别设置了核应急巡测路线,已定期开展日常巡测,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积累核电厂正常运行时巡测路线的辐射环境水平。

3.1 数据的传输

从已进行的巡测来看,移动监测车的监测数据均能自动传输至调度平台,能正常进行文件的上传和下载,能与调度平台进行音视频通话,系统的稳定性较好。

3.2 数据的分析检验

3.2.1 固定监测点

对快1两辆监测车同时间进行三次固定点(车辆停车场)监测,其极值、平均值及标准差以及用SPSS统计分析得到的直方图及P-P图,见表1。

从表1可知,监测的标准差在2.64~3.54,所有监测的直方图均较接近正态分布。用统计分析的P-P图方法进行正态分布检验,观察6月26日两辆车和9月27日1号车的P-P图,发现数据点和理论直线(对角线)基本重合,说明实际累积概率和理论累积概率是基本一致的,测值基本服从正态分布。而4月23日两辆车和9月17日2号车的数据点和理论直线有部分不重合,进一步分析这三次的去势P-P图即分布的残差图(见图2),发现残差的绝对值都小于0.1,判断测值也基本服从正态分布[6]。通过检验说明移动监测车对固定点的γ剂量率监测误差小,精度高,监测数据是准确的[7]。

3.2.2 巡测分析

由于巡测时随着监测车的移动,辐射场是变化的,因此很难像分析固定点一样去分析巡测路线的监测结果,主要进行数据对比,查看是否有明显偏离值。表2列出部分巡测数据。

由表2可知,使用相同监测车对福清Ⅰ号线进行巡测时,测值的平均值较接近;使用不同监测车对福清Ⅱ号、宁德Ⅰ号Ⅱ号线进行巡测时,测值的平均值相差不超过15%,标准差近似相等且为固定点监测时的4倍左右,说明路线上不稳定的辐射场对测值的统计涨落贡献大。根据宁德和福清核电厂运行前的环境γ辐射本底调查结论,宁德核电厂厂址周围原野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年度)各监测点位测量值在(29.6~140)n Gy/h,福清核电厂道路剂量率测量结果为86.5~133n Gy/h;根据2015全国辐射环境质量报告,宁德核电厂辐射环境监测系统监测子站的测值在67.7~187.2 n Gy/h,福清的测值在78.0~160.0n Gy/h。表2测值与本底比较是处于相同水平的,数据没有明显偏离,说明快1移动监测车的这些巡测数据是可靠有效的。

4 结语

福建省核与辐射应急移动监测系统的建成,使现场监测数据能实时自动发送至调度平台,可用于核事故时配合固定式环境监测系统快速确定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水平与分布状况[8]。在核电厂正常运行时,对系统进行定期的运行维护,开展定期巡测,分析数据的有效性,掌握巡测路线的辐射本底水平,为核应急工作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朱耀明,林明贵.宁德核电厂外围环境γ辐射连续监测系统[J].海峡科学,2015,(06):75-78.

[2]岳会国.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手册[K].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2.

[3]施仲齐.核或辐射应急的准备与响应[M].北京:原子能出版社,2010.

[4]陆智根,朱晓翔.核应急监测车在田湾核电站应急区域的初步应用[J].中国辐射卫生,2010,(06):211-213.

[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S].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2001.

[6]张文彤.SPSS统计分析基础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7]费业泰.误差理论与数据处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

3.福建省应急通信工程 篇三

关键词:应急卸载;滑坡监测;锚索抗滑桩

1 滑坡区地质环境条件

滑坡区域上属剥蚀丘陵地貌,原有山体呈孤立丘陵状,山头早期被削平修建厂房,厂区地面标高约149m,山体东侧(滑坡所在山侧,坡向NE80°)坡脚开挖修建自然村民房,民房外侧为公路,地面标高约116-117m,上下高差约33m,坡面坡度约30~40°。

滑坡区地质构造较简单,所在丘体基岩岩性为震旦系大岭组云母片岩(AnZ),片理产状SE170°/NE/∠35°。滑坡由第四系全新统(Q4ml) 、更新统(Q4dl-el)松散堆積层及震旦系大岭组云母片岩(AnZ)组成。滑坡后缘为厂区建设施工新近堆填素填土,厚2-4m,成分以残坡积粘性土为主,含有少量强风化云母片岩碎块,稍密,堆填时间约7年,主要分布于滑坡后缘,其下为残坡积粘性土,厚2-5m,中下部为强-中风化云母片岩,其中散体状强风化厚7-10m,碎块状强风化厚10-15m。滑动带位于散体状强风化云母片岩中,面平直光滑。

2 滑坡基本特征

滑坡体周界清晰明确,平面上呈“u”型,面积约3400m2(图1)。滑坡后缘位于坡顶厂区地面,标高约148.8m,拉张裂缝发育,大致呈弧状,最宽处约0.8m。后缘裂缝向两翼延伸,左翼沿SE125°向坡脚延伸,右翼沿SE110°延伸至坡脚,裂缝延伸总长约150m,形成滑坡两侧周界。滑坡前缘位于坡脚挡墙地面,标高约116.5m,上下最大高差约32m,坡脚挡墙由鼓胀开裂至倾斜到最后局部解体。后缘处滑动面较陡,约70-80°,主滑段滑动面受片理控制,位于强风化云母片岩中,面平直,与水平面夹角28-35°。空间上滑坡体厚度前缘较薄,约4-6m,后缘较厚,约8-11m,中部厚8-11m,总土方量约28000m3。

3 滑坡变形特征及应急处置方案

8月初坡体出现滑坡迹象,且变形不断加剧,引起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坡脚居住群众进行转移,相关技术人员随即开展调绘及监测工作,并制定了应急处置方案:对滑坡体中上部分两级进行开挖卸载,第一级开挖坡率1:1.5,第二级开挖坡率1:1.25,中间设置2m宽平台,各级高10m。从野外调查及监测数据反映,8月6日到8月10日期间(坡顶第一级土方卸载期间),滑坡体仍处于变形发展阶段。滑坡体右侧前缘坡脚挡墙整体倾倒,挡墙顶靠在民房墙体上,左侧前缘挡墙继续向前推移约0.7m,墙身解体,块石掉落。坡面“洋葱皮”式剥落现象增多加剧,土体开裂挤出明显,掉落土体量增多。滑坡体后缘卸载开挖坡面裂缝出现,并伴有下错。滑坡左侧前缘挡墙平均位移速率1cm/2h。第二级土方卸载结束(8月14日)后,滑坡体逐渐趋于稳定。

4 滑坡防治工程措施

根据滑坡的基本特征、影响因素,在前期应急卸载的基础上,采用锚索抗滑桩+坡面防护(加固)+排水的措施进行治理。锚索抗滑桩桩长16m,口径1.2m,水平间距2.5m,各桩顶设置预应力锚索,长30m,设计拉力450kN;开挖卸载坡面自上而下采用锚杆框架、截水骨架及种植草灌进行加固或防护。滑坡治理工程主体于2014年10月完成,目前已正常营运1年多,经受大小不同强度降雨的考验,监测数据反映坡体处于稳定状态,初步证明已达到治理效果。

5 结论

①由于早先建设需要,对原始坡体进行开挖,改变自然斜坡的形态与应力平衡,未给予重视,未或仅采用简易支挡措施,受强降雨的影响下,易诱发滑坡发生,尤其对山区开挖坡体上下建筑物密集区应引起高度重视,发现险情及时避让。②对滑体中上部分级开挖卸载,能够有效地遏制滑坡变形加剧,消除隐患,避免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是行之有效,快速易行的方法。③采用削坡卸载、坡脚抗滑桩、坡面防护(加固)及排水的措施对滑坡进行综合治理,效果良好。

参考文献:

[1]张晓斌,江彬.南平市某自然村滑坡治理勘察[R].2013.

[2]李方振,陈瑞明.南平市某自然村滑坡治理工程监测项目阶段性报告[R].2013.

4.福建省应急通信工程 篇四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通知

(闽民救〔2008〕195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

我省即将进入主汛期,今年防汛形势严峻,为贯彻落实《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省领导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要求,切实增强灾害救助快速反应能力,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事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是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级民政部门依法行政,履行救灾职责的重要任务。各级民政部门要从提高减灾救灾能力,充分认识救灾应急储备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部门配合与协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制定救灾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加强与财政、发展改革、国土等部门的协作,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救灾应急物资采购资金。同时,要建立健全部门间救灾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和救灾应急物资调拨与运输联动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三、进一步增加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各地要按照24小时救灾物资到位的目标,根据当地实际,特别要充分考虑应对大灾的需要,在现有储备的基础上,增加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为应对今年汛期,做好救灾应急储备,各设区市民政局都要在6月10日前落实储备救灾棉被5000床、单衣5000套。对食品、饮用水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资,可与有关企业签订应急供货协议,应急期间实行先调拨后结算的办法,确保受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全面救助。

请各设区市加强领导,认真规划,加大对应急物资储备的工作力度,并于6月12日前将应急物资储备落实情况书面报厅救灾救济处。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5.福建省应急通信工程 篇五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115号 【发布日期】2006-05-26 【生效日期】2006-05-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应急办主要职责与业务的通知

(闽政办[2006]1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各驻闽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成立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通知》(闽委〔2005〕47号),省政府办公厅加挂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应急办)牌子,作为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省应急委)的办事机构,承担其日常工作。参照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的职责与主要业务(国办函〔2006〕32号),省应急办主要职责与业务如下:

一、省应急办主要职责

(一)应急与值守,及时掌握和报告省内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办理向省政府、国务院报送紧急重要事项,保证省政府与国务院、各省(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区)联络畅通,指导全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

(二)办理省应急委决定的有关应急工作方面的事项;督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对突发事件的批示、指示;承办省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

(三)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提出省应急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划建议。

(四)负责组织编制、修订《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审核省专项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指导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

(五)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协调指导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国际救援等工作。

(六)组织开展信息调研和宣传培训工作;协调应急管理方面的省内交流与合作。

(七)承办省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应急办主要业务

(一)涉及防汛抗旱、减灾救灾、抗震救灾,以及重大地质灾害、重大森林火灾及病虫害、重大生态灾害事件的处置及相关防范业务,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的预警预报业务。

(二)涉及安全生产、交通安全、环境安全、消防安全及人员密集场所事故处置和预防等业务。

(三)涉及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处置及相关防范等业务。

(四)涉及社会治安、反恐怖、群体性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和防范业务,涉外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等业务。

(五)涉及省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制订与修订,以及设区市总体应急预案、省直部门应急预案的报备等业务。

上述具体业务工作,由本厅各业务处(室)按各自职责负责办理。

(六)涉及国务院应急办下发的文电,由各业务处(室)根据领导批示进行办理。

(七)涉及省应急管理的会务、督查等工作,由各业务处(室)根据领导批示和职责进行办理。

(八)涉及从值班系统上报国务院应急办的文件或材料,由各有关处(室)按领导批示办理完毕后送总值班室,由总值班室负责上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6.福建省重点工程档案验收目录 篇六

按省市重点工程专项验收文件要求主要检查内容明细如下

土建《建筑与结构》工程

〖第一部分〗公用文件

1.施工单位项目章启用函《长期》

2.4.开工报审表/开工报告《长期》

5.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长期》

6.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方案〘包含土方、测量、钢筋、模板、混凝土、地下防水等专项方案〙《长期》〘可以归属于各分部〙

7.技术交底《长期》〘可以归属于各分部〙

8.图纸会审记录《永久》

9.设计变更汇总表/设计变更《永久》〘变更单应盖设计院出图章及注册师资质章;汇总表盖设计单位公章〙

10.工程洽商汇总表/联系单、签证单《永久》〘汇总表盖施工单位公章〙

11.工程定位测量资料《永久》〘单体定位测量〙

12.施工日志《施工单位长期》〘可以考虑不归档〙

13.施工材料质量文件《长期》

13.1设备选型报审〘包含测量仪器、塔吊、施工电梯、搅拌机等设备〙

13.2分包单位资格报审、合同、管理机构〘包含防水、门窗及幕墙等〙

13.3供应单位资质报审〘包含砌墙砖、水泥、钢筋、防水、商品砼等〙

13.4汇总表、材料报审/检验报告/合格证〘排序为河砂、碎石、砌墙砖、水泥、钢筋、焊剂及焊条、防水(可以归属于装饰与屋面)、掺合料(外加剂与粉煤灰)〙

〖第二部分〗桩基子分部:

1.自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长期》

2.混凝土浇捣令/商品砼配合比设计报告(开盘鉴定/调整通知单/配合比设计报告/水泥检验报告、合格证/砂、石检验报告/掺合料检验报告、合格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长期》

3.混凝土施工记录《永久》〘考虑文件组合可附在浇捣令或与砼相应文件组卷同册〙

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表/抗压试验报告《长期》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永久》〘包含钢筋、管桩预制接点;也可附在相对应的检验批后〙

6.桩基成孔检查记录《永久》〘适用灌注桩、人工挖孔桩〙

7.桩基汇总表、施工记录《永久》

8.试桩记录/会议纪要《永久》

9.桩基静载荷试验、低应变动力检测、混凝土钻芯/选桩会议纪要《永久》

10.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子分部/分项/工程报验单/检验批〙《永久》

注:1.子分部附件:验收会议纪要;结构验收通知单;监督整改通知单及反馈报告;监理质量评估报告;施工验收自评报告;

2.桩基竣工图《归属于竣工图纸》

〖第三部分〗基础分部

注:分部(子分部)附件:验收会议纪要;结构验收通知单;监督整改通知单及反馈报告;监理质量评估报告;施工验收自评报告

1.技术交底《长期》

2.地基验槽记录《永久》

3.土壤密实度试验报告〘包含干密度与击实〙《永久》

4.砂浆配合比设计报告《长期》

5.砂浆施工记录《永久》〘考虑文件组合可附在评定表或与砂浆相应文件组卷同册〙

6.砂浆强度检验评定表、抗压试验报告《长期》

7.自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长期》

8.混凝土浇捣令/商品砼配合比设计报告(开盘鉴定/调整通知单/配合比设计报告/水泥检验报告、合格证/砂、石检验报告/掺合料检验报告、合格证)/出厂合格证《长期》

9.混凝土施工记录《永久》〘考虑文件组合可附在浇捣令与砼相应文件组卷同册〙

10.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表、抗压试验报告(抗渗)《长期》

11.钢筋接头汇总表、试验报告、焊接工证件《长期》〘基础、主体分开汇总〙

12.验收实体检验备案表、钢筋保护层、混凝土强度回弹

13.预检工程检查记录〘技术复核〙《永久》

14.工序交接班记录《永久》

15.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永久》〘包含轴线与标高、楼层放线〙

16.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包含钢筋隐蔽〙《永久》〘最好附在相对应的检验批后〙

17.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报验单/检验批〙《永久》〘拆模报审附在模板拆除检验批后〙

〖第四部分〗主体分部

1.技术交底《长期》

2.砂浆配合比设计报告《长期》

3.砂浆施工记录《永久》〘考虑文件组合可附在评定表或与砂浆相应文件组卷同册〙

4.砂浆强度检验评定表、抗压试验报告《长期》

5.自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长期》

6.混凝土浇捣令/商品砼配合比设计报告(开盘鉴定/调整通知单/配合比设计报告/水泥检验报告、合格证/砂、石检验报告/掺合料检验报告、合格证)/出厂合格证《长期》

7.混凝土施工记录《永久》〘考虑文件组合可附在浇捣令与砼相应文件组卷同册〙

8.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表、抗压试验报告(抗渗)《长期》

9.钢筋接头汇总表、试验报告《长期》〘基础、主体分开汇总〙

10.验收实体检验备案表、楼板厚度、钢筋保护层、混凝土强度回弹

11.预检工程检查记录(技术复核)《永久》

12.工序交接班记录《永久》

13.高程控制《永久》〘包含标高、全高、垂直度观测〙

14.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永久》〘包含轴线与标高、楼层放线〙

1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包含钢筋隐蔽〙《永久》〘最好附在相对应的检验批后〙

16.沉降观测记录《永久》〘包含汇总表、平面布置图、曲线图〙

17.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报验单/检验批〙《永久》〘拆模报审附在模板拆除检验批后〙

〖第五部分〗装饰装修与屋面分部(区分与整合看情况)

1.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2.技术交底《长期》

3.施工材料质量文件《长期》

3.1分包单位资格报审、合同、管理机构〘包含防水、门窗及幕墙等〙

3.2供应单位资质报审〘包含防水、门窗、幕墙、装饰与屋面材料〙

3.3材料报审/检验报告/合格证

4.三性试验、施工图(归属工程准备阶段文件)、计算书《永久》

5.四性试验、施工图(归属工程准备阶段文件)、计算书《永久》

6.外墙砖粘结力试验记录《永久》

7.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永久》

8.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永久》〘最好附在相对应的检验批后〙

9.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报验单/检验批〙《永久》

〖第六部分〗节能分部

1.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长期》

2.施工材料质量文件《长期》

2.1分包单位资格报审、合同、管理机构

2.2供应单位资质报审

2.3材料报审/检验报告/合格证

3.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永久》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永久》〘最好附在相对应的检验批后〙

5.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报验单/检验批〙《永久》

注*第七部分至第十一部分别为建筑给排水、电气、通风与空调、智能建筑、电梯等安装资料目录另附。

〖第十三部分〗竣工文件《永久》

一、竣工验收文件:

1.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告知书;2.竣工验收会议纪要;3.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申请表;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5.预验收会议纪要;6.预验收监督通知单;7.预验收监督整改通知单;8.预验收问题反馈报告;9.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四统表);10.监理质量评估报告;11.施工验收自评报告;12.勘察质量检查报告;13.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二、专项验收文件:

1.节能质量专项验收备案表(包含附表);2.室内环境检测报告;3.出具的专项验收认可文件(包括城市规划、土地房产、消防、环保、电梯、城建档案、防雷、园林绿化、燃气、市政工程设施、白蚂蚁预防等);4.排水许可证;5.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十四部分〗工程声像档案(照片与光盘)《永久》

照片档案(GB/T11821-2002)装10*15㎝相片《开工前地貌照片;开工仪式照片;施工过程的照片(隐蔽工程等);结构验收;竣工仪式;竣工建筑物立面照片;领导人视察检查照片》

按省市重点工程专项验收文件要求主要检查内容明细如下

建筑给排水、电气、通风与空调等安装资料

〖第一部分〗公用文件《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1~6、8项应提供(不包括电梯)》

1.施工单位项目章启用函《长期》

2.施工单位项目人员登记表《长期》

3.项目经理任命书《长期》

4.开工报审表/开工报告《长期》

5.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长期》

6.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方案《长期》〘属于主体施工单位应提供专项方案〙

7.技术交底《长期》〘可以归属于各分部〙

8.图纸会审记录《永久》

9.设计变更汇总表/设计变更《永久》〘变更单应盖设计院出图章;汇总表盖设计单位公章〙

10.工程洽商汇总表/联系单、签证单《永久》〘汇总表盖施工单位公章〙

11.施工日志《施工单位长期》〘可以考虑不归档〙

12.设备材料材料质量文件《长期》〘可区分直接归属于电气、给排水、通风与空调等分部〙 12.1供应单位资质报审

12.2设备材料汇总表、材料报审/检验报告/合格证〘重要设备附安装技术和使用说明书,进口设备应提供商检证明和有关中文技术说明书〙

12.3管材、管件进场抽样检查记录〘可附在材料报审〙

13.设备开箱检查记录《长期》〘可区分直接归属于电气、给排水分部〙

〖第七部分〗建筑电气分部:

1.预检工程检查记录〘简称技术复核〙《永久》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永久》〘最好附在相对应的检验批后〙

3.接地电阻测试记录《永久》

4.电气线路、插座、开关接地检验记录《永久》

5.线路绝缘电阻测试记录《永久》

6.电气照明系统通电测试检验记录《永久》

7.电气照明全负荷试验记录《永久》

8.大型灯具牢固性试验记录《永久》〘常规工程取消〙

9.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报验单/检验批〙《永久》

〖第八部分〗建筑给、排水分部:

1.设备试运行记录〘水泵试运转测试记录〙《长期》

2.预检工程检查记录〘简称技术复核〙《永久》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永久》〘最好附在相对应的检验批后〙

4.阀门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永久》

5.管道、设备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永久》

6.系统清洗记录《永久》

7.排水管道灌水、通水能力、通球试验记录《永久》

8.给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永久》

9.卫生器具满水试验记录《永久》

10.消火栓系统试射试验记录《永久》

11.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报验单/检验批〙《永久》

〖第九部分〗通风与空调分部:《3-20项根据项目情况决定》

1.预检工程检查记录〘简称技术复核〙《永久》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永久》〘最好附在相对应的检验批后〙

3.阀门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永久》

4.管道、设备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永久》

5.制冷管道系统吹污试验记录《永久》

6.制冷管道系统气密性试验记录《永久》

7.制冷管道系统真空试验记录《永久》

8.制冷管道系统充注制冷剂检漏试验记录《永久》

9.制冷管道系统充注制冷剂记录《永久》

10.风管严密性(漏光法检测)检测记录《永久》

11.风管严密性(漏风量测试)检测记录《永久》

12.管道系统冲洗记录《永久》

13.冷凝水管道系统充水试验记录《永久》

14.现场组装的空调机组漏风检测记录《永久》

15.系统风量及风口风量调试记录《永久》

16.系统流量及空调机组流量调试记录《永久》

17.空调房间温度、相对湿度及噪声测试记录《永久》

18.消防防排烟系统调试记录《永久》

19.制冷设备运行调试记录《永久》

20.通风与空调系统试运行记录《永久》

21.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报验单/检验批〙《永久》

〖第十部分〗智能建筑分部:《3-7项根据项目情况决定》

1.预检工程检查记录〘简称技术复核〙《永久》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永久》〘最好附在相对应的检验批后〙

3.系统试运行记录《永久》

4.系统(分部工程)检测汇总表《永久》

5.子系统检测报告《永久》

6.系统调试记录《永久》

7.系统电源及接地检测报告《永久》

8.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报验单/检验批〙《永久》

〖第十一部分〗电梯分部:《3-14项根据项目情况决定》

《按每部整理;出厂质量文件及15-17项可整合设备类》

1.预检工程检查记录〘简称技术复核〙《永久》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永久》

3.接地电阻测试记录《永久》

4.绝缘电阻测试记录《永久》

5.电梯负荷试验、安全装置检查记录《永久》

6.电梯负荷运行试验记录《永久》

7.电梯负荷运行试验平衡系数曲线表《永久》

8.电梯主要功能检查试验记录《永久》

9.电梯整机安全性能检验记录《永久》

10.轿厢平层准确度测量记录《永久》

11.电梯噪声试验记录《永久》

12.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运行试验记录《永久》

13.电梯层门安全装置检测报告《永久》

14.电梯电气安全装置检测报告《永久》

《旧施工试验:接地电阻;绝缘电阻;空、满、超载运行;调整试验报告;负荷试运行》

15.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报验单/检验批〙《永久》

16.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报告书《永久》

17.电梯验收检验报告(特种设备检测院出具)《永久》

〖第十四部分〗工程声像档案(照片与光盘)《永久》

1.照片档案(GB/T11821-2002)装10*15㎝相片《施工过程的照片(隐蔽工程等);领导人视察检

7.福建省应急通信工程 篇七

为进一步做好新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验收工作,使项目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颁发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范围

(一)省级以上资金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利用其它资金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标准和时间建成,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县(市、区)水利局申请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否则不能交付使用。如三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应先申请工程投入试运行,竣工验收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验收依据和方法

(一)国家出台的有关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等方面 的政策性文件。

(二)《福建省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暂行)》、福建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批准的实施方案(或初步

设计)等技术文件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文件。

(三)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规范。(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验收采取建设单位自验、县级验收、省、市级抽验的方式。工程验收时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工程、群众测评等方法进行。

三、县级验收

(一)建设单位(以下达投资计划为准,一般以乡镇为单元)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质量负责。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监理(或质检)、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及时组织自验, 合格后,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报告,并申请验收。

(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尽快会同发改、卫生等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委员会,对列入省级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计划的工程逐项进行验收。对有饮水安全工程任务的乡、镇进行全面验收,特别是对薄弱环节进行重点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向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提交报告验收情况,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水利厅、省发改委备案。

(三)验收内容及评分标准

1、验收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建设;建设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工程建设资金执行情况,包括国家补助资金、市

配套资金和县(市、区)配套资金到位情况,乡村群众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等;工程运行管理机制及管理制度建设情况(验收准备材料附件1)。

2、评分标准(附件2)。评分采用百分制,分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验收步骤

1、听取汇报。由建设单位汇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总体情况。集中供水工程要有工程建设总体报告、竣工报告;施工单位的施工总结报告;管理单位的管理办法、试运行报告。对抽验的小型工程要有综合报告。

2、审阅文件。审查提交的各种文件、资料、财务报表、工程图表等有关资料。

3、现场验收。对工程类型、完成效果、工程质量、运行管护、效益发挥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4、群众测评。重点是对工程质量、水质、水量、水价、管理、服务等是否满意进行测评。

5、通过验收。验收委员会根据验收内容及标准进行评分,提出验收意见。

四、省、市级抽验

(一)省级根据各地实施项目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抽验。省

级抽验由省水利厅商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省、市有关部门进行。按工程形式、工程投资等从各地上报的工程项目中随机抽出验收的工程项目。对新建的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要全部进行抽验。

(二)省、市级抽验除对工程进行验收外,还将对解决人口数量进行抽样核实。对项目村验收检查要有受益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

(三)省、市级抽验内容根据县验收情况,视工程规模、投资大小而定。

本验收办法由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准备的资料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的综合报告,包括规划设计情况、工程施工情况、工程竣工情况、工程管理情况、财务决算情况;集中供水工程(一般联村以上项目)要有规划设计、施工、竣工、管理、财务决算报告,可装订成册;单项小型工程(一般单村及其以下项目)要求有一个简要的工程建设情况报告。

(二)乡、镇完成工程总体分布图,建设项目计划和完成工程情况统计表,工程项目竣工情况登记表,单项工程情况卡片(以村建档建卡,存档备查)等。

(三)所有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图表,设计修改部分文件、图表,设计批复及设计变更批复文件(单项小型工程设计文件备查)。

(四)竣工决算报表:包括单项工程主要技术指标表,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及决算表和单项工程决算表,单项工程交付使用财产表。

(五)县级审计部门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报告。

(六)建设单位对每项工程的自验报告(备查)。(七)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文件。

(八)工程建设大事记。

(九)反映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影集(贴粘式)。影集中要有每处工程的照片及文字说明。

(十)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须按上述要求全部提供,其他小型饮水安全工程,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适当简化。

附件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评分标准说明

一、组织领导(5分)

1、将饮水安全工程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层层签订了责任状(2分);否则为0分。

2、饮水安全工程组织机构健全,并有主要领导挂帅(3分);否则为0分。

二、前期工作(10分)

1、以当地的自然、经济条件为基础,对水源和建设方案充分论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选择了适合当地的工程形式,并根据省里的要求提出了全县饮水安全规划(5分);否则为0分。

2、所有工程项目有设计文件(5分);工程中出现无设计的工程时,按有设计工程数占验收工程总数的比例评分。

三、任务完成(15分)

1、全部完成了责任状签订的饮水安全指标,工程项目全部完成(10分);达到任务的90%(8分);达到任务的80%(6分);达到任务70%(4分);其余为0分。

2、工程建设项目与省下达计划相一致,或虽不一致,但履行了有关手续(2分);否则为0分。

3、所有工程都实现了当年建设当年全部受益(3分);在验收工程中,当年受益人口比例达到总受益人口的90%以上(2分);比例达到80%以上(1分);80%以下为0 分。

四、工程质量(25分)

1、所有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施工组织健全,有施工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的签订了施工合同或实行了招投标制(5分);验收工程中,90%以上的工程符合上述要求(3分);75%以上的工程符合上述要求(2分);75%以下为0分。

2、所有工程实际供水能力达到工程设计要求(3分);90%以上的工程实际供水能力达到设计要求(2分);75%以上的工程实际供水能力达到设计要求(1分);75%以下为0分。

3、所有工程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5分);否则为0分。

4、所有工程布局合理,按设计图纸及有关标准施工,工程配套设施齐全,结构尺寸达到设计要求(4分);75%以上工程布局合理,按设计图纸及有关标准施工,工程配套设施齐全,结构尺寸达到设计要求(2分);75%以下为0分。

5、全部工程土建质量全部达到建筑有关标准,主要建筑物无渗水、垮塌、不均匀沉降现象(3分);75%以上工程土建质量达到建筑有关标准,主要建筑物无渗水、垮塌、不均匀沉降现象(1分);75%以下为0分。

6、所有管道和机电设备安装规范(2分);主要管道和机电设备安装规范为(1分);管道和机电设备安装不规范为0分。

7、所有材料、设备质量可靠,产品有合格证书,并且材料设备是按要求采购的(3分);85%以上材料设备达到上述要求的(1分);达不到85%的为0分。

五、资金投入(15分)

1、省级以上补助资金按计划足额到位,及时兑现(3分);否则为0分。

2、市、县两级配套资金到位额达到省规定配套资金总数的100%以上的(4分);配套资金到位额达到省规定配套资金总数的80%以上(2分)。

3、群众自筹资金到位(3分);群众自筹资金到位80%以上(1分)。

4、设立专账(2分);否则为0分。

5、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财务规定,无违纪违规现象,审计合格(3分);否则为0分。

六、工程管理(30分)

1、地方政府制定了适合当地实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并确定了专门管理人员(4分);否则为0分。

2、工程都落实了产权和管理主体(4分);落实了90%以上(3分);落实了80%以上(2分);落实了70%以上(1分);70%以下为0分。

3、工程都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完备的管理设施,完整的管理运行记录(4分); 90%以上(3分); 80%以上(2分); 70%以上(1分);70%以下0分。

4、工程都按国家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了水价,进行了“水价、水量、水费”公示,并按核定的水价足额征收水费(4分),落实了90%以上(3分);落实了80%以上(2分);落实了70%以上

(1分);70%以下为0分。

5、工程都核定了基本水量和最高水量,并按相应标准收费(2分),比例达到80%以上(1分);80%以下为0分。

6、工程都提取了大修和折旧基金,并有操作性较强的使用管理办法(3分),落实了80%以上(2分);落实了70%以上(1分);70%以下为0分。

7、对工程的水质要进行水质监测,对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质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分析化验(2分);比例达到80%以上(1分); 80%以下为0分。

8、工程都有完善的水源地和水工程保护措施(2分)比例达到80%以上(1分); 80%以下为0分。

9、工程基础资料齐全,并有完整的档案(2分);工程基础资料齐全,但未整理归档(1分);工程资料不全(0分)。

10、群众对工程管理评价的测评。满意(3分);比较满意(2分);不满意(0分)。

附表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综合评分表评分内容组织领导工程建设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层层签订了责任状。组织机构健全,并有主要领导挂帅。前期工作有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的规划。有工程设计。完成了责任状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指标。任务完成工程建设项目与省下达计划一致,或有变更,但履行了有关手续。工程建设实现了当年建设当年受益。施工组织健全,有施工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工程实行了招投标制或签订合同。实际供水能力达到工程设计要求。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工程质量工程布局合理,按设计图纸及有关标准施工,配套设施齐全,结构尺寸达到设计要求。土建质量达到建筑有关标准,主要建筑物无渗水垮塌、不均匀沉陷。管道和机电设备安装规范。材料、设备质量可靠,且是在农水协作网网员单位采购。省级以上补助资金按计划足额到位,及时兑现。市、县两级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及时兑现。资金投入群众自筹资金到位。设立专帐。符合有关财务规定,无违规违纪现象,审计合格。地方政府制定了适合当地实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并确定了专门管理人员。都落实了产权和管理主体。都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完备的管理设施,完整的运行记录。都按国家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了水价,进行了“水价、水量、水费公示”,并按核定的水价足额征收水费。工程管理都核定了基本水量和最高水量,并按相应标准收费。都提取了大修折旧基金,并有操作性较强的使用管理办法。对工程的水质要进行水质监测,对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质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分析化验。都有完善的水源地和水工程保护措施。工程基础资料齐全,并有完整的档案。群众对工程管理评价的测评。总分分数分配评分******100

验收负责人签字:

8.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篇八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决策到竣工投产预计或者实际支出的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计入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相关经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计价规范与标准、计价定额、造价指标与指数、价格信息以及工程计价规定等。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发布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其中,计价定额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发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发布本行政区域价格信息;对全省统一计价定额缺项且具有地域特点或者工程建设亟需的项目,可以编制发布补充计价定额。

前款规定的价格信息和补充计价定额应当在发布后1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反映建筑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并充分听取工程建设各方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适时调整计价依据。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相关数据标准,包括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机械数据标准、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标准等。

第十三条 鼓励开发、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

软件开发单位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三章 建设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按照工程实施的不同阶段分为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决)算。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其不同阶段的工程造价应当按照相应的计价依据编制。

第十五条 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鼓励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

第十六条 政府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应当设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得上浮或者下调。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当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

第十八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创建优质工程的,实行优质优价政策。

第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当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发包方、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第二十一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当按照规定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工程价款结算,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能够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的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实行分段即时结算。

发包方应当在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提出结算审核意见;审核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28个工作日确定。

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结算无争议部分价款,当事人同意先行支付的,可以先行支付;有争议部分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已竣工验收或者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方擅自使用的工程,发包方不得以存在质量争议为由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拒绝、逃避或者拖延支付到期工程价款的,承包方可以暂停施工,并可以相应顺延工期。

第四章 执(从)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控制和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确保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造价员资格证书,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执(从)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从业过程中,行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资格证书或者从业印章;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以及本企业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本机构代理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成果文件质量及执(从)业人员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建设工程计价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人员实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和查处情况。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制度。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己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

(二)发包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规避计价中的风险。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资金,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者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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