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道德的行业规范

2024-11-10

职业道德的行业规范(精选6篇)

1.职业道德的行业规范 篇一

一、诚实守信,尽职尽责。

对企业忠诚,具有良好信誉,言行一致。立足岗位。忠于职守,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责任感。勤奋工作,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避免工作失误和疏漏。

在工作中作为企业职工要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地工作。对工作尽心尽力、尽职尽责的人,才会得到丰硕的回报,才会得到别人的认可。相反,不热爱自己的工作、厌恶自己的工作、蔑视自己的工作的人,不可能获得公司的认可和事业上的成功。因为,一个对工作不尽心尽力、不尽职尽责的人,是没有任何资本去获得成功的。

尽心是指把全部的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去。你可以不选择某个行业作为自己的忠诚主体和职业舞台,但是,一旦你选择了一个行业,就必须专心致志地投入到工作中去,即便是你暂时的选择这个行业,你也有义务专心致志地投入到这个工作中去。你必须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只有扎扎实实地做好本职工作,才谈得上职业发展和事业追求。

尽力是指在工作中竭尽全部才力和能力。你对企业的价值就在于你的才力和能力。企业支付给你薪水,而你却不能对企业有所贡献,企业还会继续支付薪水给你吗?你又怎么能说自己对企业忠诚呢?做好做坏是一回事,做与不做是另外一回事。尽力了,却没有实现既定的目标,说明你的能力可能不足,企业对此还是可以容忍的,但企业绝不会容忍你有能力而不去做。

明礼诚信是中国的传统美德,是修身、立业应遵循的.原则要求。诚信为本,必须做到诚挚、诚心、诚朴、诚恳、诚实,为人处事要言行一致,表里如一,真诚实在,信守诺言。在公交运营、服务工作中,要奉行以义取利、以诚守信的经营之道,以乘客满意为最终标准。全体职工都要做到坦诚对待乘客,合情和谐运营;尽心尽意文明服务,尽善尽美树立信誉。

我们所处在一个十分关键的发展时期。当前,我们的面前,挑战和机遇并在,积极迎接挑战,就能赢得机遇。以实际行动,而不是口头语言,迎接挑战,现在比任何时候都重要。我们要在公交这个“关键的发展时期”大有作为,就必须在务实上下工夫。如果说每一代人都有各自的使命的话,那么历史所赋予我们这一代公交人的任务就是迎接挑战,在挑战中争取我们的发展机遇,实现公交质的飞跃。

二、努力学习,提高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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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积极参与企业各种学习培训、技术练兵比武活动。掌握本岗位需要的现代通讯和信息技术,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技术技能等级,成为学习型人才。

企业的发展需要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高素质劳动者。企业综合实力的强弱越来越取决于员工的素质,取决于各类人才的质量和数量。怎样才能体现高素质,通过努力学习,提高每名员工操作技能水平是相当重要的一环。从个人角度讲掌握一门技术和谋生的手段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多掌握一门技能,多学习一些知识其实就是财富,只有打好基础才能运用好自己的财富,作为企业员工只有肯学习、肯锻炼、肯坚持,才能最终成为一名优秀的企业员工。

在工作中我们要提倡“每天都要学习,每天都要进步”,我们要在学习中进步,在进步中加强学习。作为公交行业的现代职工,更应该加强学习,因为我们已经进入了信息社会,网络技术正日益受到人们的广泛重视和应用,正不断深入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作为公交这个现代化的大型企业,网络建设更显重要,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知识更新更快,不加强学习,就会被时代淘汰,就无法完成企业交给的任务,也不能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企业的宏伟蓝图,企业的每一个职工的任务会更重,所以自己要结合担负的任务,多方面、多学科的加强学习,掌握更多的技能,全面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培训只是传授经验、传授工作技能的一种方式,它的落脚点是要干好本职工作。培训是“加油站”、是工作的“倍增器”,我们要按照公司的整体部署,结合自己的本职工作努力工作,举一反三,才能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交出合格的答卷。

三、尊重乘客,文明服务。

牢固树立“乘客至上信誉第一”的服务理念,秉承“服务百姓方便出行”的企业宗旨,努力提高服务技能,积极践行文明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以乘客为尊,视乘客为上帝,是公交行业服务的最终落脚点,也是我们公交职工最基本的道德规范。精心传递亲情、友情信息,精诚恪守便民、利民、为民信条。在服务过程中宣传公交,善用文明用语,熟悉礼仪规范,掌握乘客心理,接待乘客做到热心、耐心、恒心。奥运会,公交承担着光荣而艰巨的任务,每一名职工没有理由不热爱自己的企业和本职工作。

文明服务是企业的外在形象,一个企业要想在社会上获得广泛的知名度、美誉度,与他所提供的服务是密不可分的。公交作为一个特殊的服务性行业,在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更要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做为服务窗口的公交员工,给顾客提供文明,高效,优质的服务是树立信合良好形象的最佳途径。只有心系乘客,树立“乘客至上”的思想,牢记“乘客第一,服务第一,信誉第一”的宗旨,为乘客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服务,使乘客上车舒心,坐车称心,下车开心。以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真诚的服务态度来扩大公交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为天津公交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2.瑞鸽 引导行业规范 篇二

这次瑞鸽在展位上展示的全系列监视器中,有几款是载有3D查找表功能的监视器。这是瑞鸽和美国一家专业公司合作的产物,马健总经理介绍目前所有迪斯尼动画公司后期监视器都使用了该美国公司的软件,瑞鸽通过努力说服美国公司与其合作,将该软件搭载在瑞鸽的监视器上。搭载后的监视器价格会比原来提高20%-30%,但不会像现在市面上有些高百分之一两百,马健强调瑞鸽的目的就是要让大家用得起。据他介绍瑞鸽低端带3D查找表的监视器仅仅1万多元,高端的也仅仅两万多元,低端就是相比高端会省去一些不常用的功能,所以价格会降低下来。

瑞鸽独家研发的箱载监视器又有了很大的改进和提升,此次样机虽然没有在展位上亮相,但是还是带到了CCBN展会,正式发布将在随后的美国NAB展会上,其中配备了17.3英寸全像素监视器,更坚固、使用更简化。独到的调整旋钮面板设计更加节省了空间,可以防尘。马健告诉我们这在全球范围是独创,瑞鸽没有现成可抄,只有不断超越自己。该监视器同样搭载3D查找表,达到709色域标准,当然他表示屏幕要大于这个标准,否则显示不准。同时我们了解到,该箱载使用意大利箱体,内嵌聚苯硫醚填充物,经过裸箱跌落测试都没有出现问题。一切设计都是依据客户的需求,客户怎么使用舒服,瑞鸽就要去实现。

据悉瑞鸽的4K监视器也进展顺利,目前在完善阶段,相信今年下半年的BIRTV展会将会正式亮相。马健总经理告诉本刊,因为4K监视器不同于高清,要将四路图形显示上去,需要BGA的工程师,属于研发层的工程师,在国内这方面的人才属于稀缺资源,同时为了增添功能,让其更加完善,这些都延迟了4K实现的时间表。

马健总经理还透露近期瑞鸽和电影学院技术系合作,将很快在电影学院挂牌成立基地,共同研究用最低的成本让中国的监视器尽快与国际接轨。马总对瑞鸽监视器的质量充满自信,表示现在可以和国外监视器的放在一起对比,从效果来看优于电影学院目前使用的国外监视器。通过和电影学院未来合作建立标准,成立实验室和认证机构,瑞鸽将在业内建立起规范,尽其所能地将责任和义务向规范化引导,向国际化靠拢。

3.职业道德的行业规范 篇三

推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实现烟草行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

摘要:文章阐述了建立和运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意义,提出了烟草企业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方法,并指出推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需注意的几个问题.作 者:李忠平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公司),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00期 刊: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Journal:INNER MONGOLIA SCIENCE TECHNOLOGY AND ECONOMY年,卷(期):,“”(5)分类号:X922 F273关键词:职业健康 安全管理体系 烟草

4.关于规范园林设计行业的思考 篇四

摘 要:主要阐述了园林设计行业现状,园林设计师的培育、执业制度和管理组织,行业法规完善五方面的想法与建议。

关键字:风景园林;园林行业体系;综述

一、行业现状

现代意义的园林(landscape architecture)学科从19世纪50年代发展到今天已经有了更广泛的意义和要求,是艺术和科学的综合体,涉及了建筑、植物、生态、艺术、旅游、环保、地质、地貌、社会经济发展等等方面,需要设计者掌握和具有各个方面的综合素质。园林设计是非常严肃的专业工作,一个不专业、不符合规范、不合理的设计方案足以造成重大的生态环境的破坏。

由于目前我国园林设计市场的不规范性导致了设计者、设计单位良莠不齐的现象。首先很多的非专业的、无经验的、职业素质不高的设计者充斥着设计队伍。其次我国实行设计单位资质分级制,不同资质单位的专业人员配置,场地、硬件设备要求,工作的范围都有严格的规定。但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种专业人员的流动性很大,资质的高低或有无资质都不能准确地反映设计单位的工作能力。

由于这种不规范性导致设计市场的不平衡的竞争。设计单位之间经常以降低设计费率来拿到设计业务,本来设计费率已经取了国家规定费率的下限,这种不正常的竞争更使得设计单位雪上加霜,不堪重负。再加之业主经常要求设计任务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使得设计单位、设计师不能够投入精力进行设计项目前期的充分论证,后期的施工现场指导,最终导致项目进度缓慢甚至破坏自然环境。

不平衡的竞争直接的受害者是中型的设计单位特别是无资质的新兴设计单位。因为大型的设计单位都是改革开放之前已经成立的国有单位,拥有很高的资质,在业主动辄追求高资质、境外设计师的情况下,占尽优势。但是这些单位毕竟是少数,数量上完全不能满足现今我国日益扩大的园林设计市场的要求,以及设计理论的创新。

由于园林设计规范、制度的不完善,使得设计单位在方案与业主单位发生分歧时,常为了单位的生存和设计资金按合同规定比较准时的回笼,难以坚持自己的正确意见,有时甚至变成了业主单位的制图员。同时由于设计单位不能有效的对施工材料、园林小品、灯具、苗木等园林产品的使用和项目竣工验收发表意见,常常使得很多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进入施工中,影响了设计的最终效果。

在园林设计日益对自然环境、城市环境、生态系统产生重大影响的今天,规范园林设计行业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规范园林设计行业笔者认为主要包括园林师的培育、执业认证、管理,设计法规完善等四个方面。

二、园林设计师的培育

现在从事园林设计的设计师专业背景复杂,如:建筑、室内设计、环境艺术、艺术园林、园林建筑、园艺等等。在园林设计行业形成初期这样的现象比较合理。如:奥姆斯特德(Olmsted, Frederick Law, SR.)是作家、自然资源保护论者,安德鲁·杰克逊·唐宁(Downing, Andrew Jackson)是园艺师,哈兰·巴塞洛缪(Bartholomew, Harland)是规

划师、市政工程师,西尔维斯特·巴克斯特(Baxter, Sylvester)是记者、活动家等等。但是在园林行业发展已经比较成熟的今天,我们更需要的是经过严格园林专业培育的职业园林师,我们的培育方式、内容等也亟需进行规范和改革。

2.1 学科的规范

目前我国的园林专业在不同学校名称也不统一,有环境艺术、艺术园林、景观建筑、园艺、园林、风景园林、造园学、风景建筑、景园建筑、园林建筑等,甚至“造园林建筑艺术”等等,五花八门令人困惑。课程的设置也不相同,但毕业后都从事园林设计行业,这样不利于我国园林学科和环境建设的发展。其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已经有明确的说明,园林(090401)属于环境生态类(0904),农学(09)学科门类。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1985)林学名词审定委员会1989年颁布的《林学名词》(1989)的行业规范也有了园林这一明确的规定。我们的各个高等院校应该规范的使用本科专业名称。

但是在进一步的深化研究教育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上园林专业却不是作为一个完整独立的学科而存在的。在这份目录上与园林有关的仅有一个专业和一个方向,即:园林植物与观赏园艺(090706)属于林学类(0907)农学学科门类(09),081303城市规划与设计(含风景园林规划与设计)。这与园林在现代社会经济环境中起到的作用和需要是完全不对等的。对此我们应该及时转变观念,规范园林学科使其成为一个完整的与建筑学,城市规划形成三足鼎立,缺一不可,相互无法替代的学科专业。规划师过于注重系统和规限,建筑师又过于注重个人创造以及争取规限内的自由,园林师将以其全方位的理论与实践能力消除空间的假定和不确定因素,推动多领域的合作。

虽然我们的现代园林行业起步比较晚,有着“国情”的限制因素,但这不应该成为改变的因素。我们的东方近邻已经做出榜样,走在了前列。日本在造园方面传承中国古典园林历史悠久,但是自1964年开始,其建筑学、城市规划和园林设计有了全面的发展。到1985年已经一跃成为此项研究的东方强国,开始输出自己的专业理论和技术,建筑学、城市规划和园林设计专业事务所发展到150家,从业技术人员达两千多名(1985年统计)。

2.2 学制的完善

园林设计是专业性很强的综合体,需要经过严格的全面地专业学习。但是目前我国园林专业的学制和在校学习时间都不符合园林设计专业的要求。我国园林专业实行4年本科学制,一年级大概10月开学,四年级六月毕业,共计44月,期间约有5个月假期,理论上学生学习时间有39个月,约三年零三个月。但是实际上在我国是从二年级才真正开始专业课程的,四年级上半期结束课程,春节不到学生已经在为找工作而奔波了,实际上课时间只有23个月,不足两年。我们就不必说3年学制的园林大专生了,这么短的时间是根本不够的。笔者建议采用5年学制,并且保证专业学习的实际时间,才能切实的培养出比较合格初级园林师。

2.3 教学方式的改革

目前我国的园林专业教学方式采用课堂的分科理论教育和实习的综合实践教育。由于资金的不足,一般只有2~3次实习,每次约半月时间,基本上是到一些风景区和环境比较好的城市如:上海、杭州、苏州、广州、深圳等去观摩,在教学体系中占比重较小。

对于园林这样实践性和综合性都很强的专业,这不到10%实习时间实在是微不足道,并且效果也并不明显。另外到企业去实践也不太现实。首先在有限的时间内不能在企业中学到比较综合的、全面的知识,因为企业的业务不能够保证在这段时间内是综合的;其次很多企业只是让实习的学生进行初级的描图工作,很难了解和掌握设计的全过程。

因此笔者建议采用5年学制,拿出30%~40%的时间进行大量的案例教学。这样才能让学生知道不同地形特点、不同气候区域、不同地域文化的园林项目方案的产生过程、实施效果、产生的社会影响等等。

2.4 专业设置的认证

以前基本上只有国家林业部部属的几所高校设立了园林专业,基本上是1~2班,每班30人左右。目前由于园林行业属于朝阳产业,毕业生很好找工作,园林专业也像雨后春笋似的,几乎每一个大一些的院校都设置了园林专业。每年的在校生和毕业生多了很多倍,但是教师的人数并没有随之增长,很多学校教师严重不足,很多毕业一二年的学生任教。这样的情况对于园林设计行业的素质是极大的考验。

我们应该对于一个学校是否具备设立园林专业做出严格审查和认证。主要应该包括四个方面的审查。

第一,园林专业基本课程的设置,由园林、土建、美学、文学、环保五部分构成。园林部分占比较大比例,主要让学生掌握园林的历史、理论、设计方法、元素特征等基本素质如:园林树木学、园林花卉学、中外园林史、园林工程学、假山、中国古典园林、园林水景、园林理论发展等等;土建部分主要让学生掌握基本建筑材料的特性等知识,如:材料力学、地质与地貌学、基本建筑学、给排水等等;美学部分主要培养学生的审美素质,如:素描、水彩、色彩构成、平面构成、立体构成、雕塑、国画等等;文学部分主要培养学生的艺术素质和表达能力,如:园林文学、散文诗词欣赏、中外名著欣赏、游记欣赏等等;环保部分主要培养学生对于气候、生态的素质,如:气候分区特征、园林生态学、土壤与肥料学、病虫害学等等。

第二,每一位专业课教师与所教学生应该达到一定的比例。不然的话,我们培养的园林师就会成为“环境杀手”。

第三,教师任教资格的认定。

鉴于园林专业理论与实践的综合性,合理配置理论教师与实践教师的比例,降低留校任教、工作经验少的教师数量。可以适当外聘有一定工作年限、水平比较高的一线设计是作为兼职教师。这样对于案例教学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这些教师本身就是一个案例库。可以有效地保证学生与外界近距离接触,及时接受最新的信息,了解行业现状,改变课内与课外、毕业前后的专业知识割裂的情况。学生可以更好的更新知识、适应社会的变化。

第四,园林案例资料和图书资料的数量、质量的审查。

三、注册园林师执业制度

目前我国实行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制度已经不能够适应园林设计行业的特点。依据从业时间来认定设计师是工程师还是高级工程师并不能反映和保证设计师的能力。另一方面随着人才的流动,自由园林设计师增多,资质的高低已不能反映设计公司的能力。执业制度对个人信用具有很强的制约效果。如果在执业期间出现信用污点,会遭受严厉的处罚,直至取消执业资格。而要重新取得执业资格的难度很大,有的甚至终身不能再从事相关的工作。实行执业资格的行业一般都比较规范,在社会上也具有较高的信誉度。注册园林师和园林师事务

所的实行已是非常必要的了。

3.1 注册园林师的认证

建议分为助理园林师和注册园林师两级。助理园林师必须是经过认可的园林专业合格毕业的学生,选择一家园林师事务所实习,协助注册园林师工作,不得单独从事园林设计事务。注册园林师是在助理园林师实习期满后(建议2~3年),由领导其工作的注册园林师推荐,经过中国园林师协会(CFLA)的批准后成为注册园林师,可以单独执业,接受CFLA的监督和管理。

3.2 园林师事务所

由一名或多名注册园林师主持的设计单位。注册园林师负责景观项目的实施,业主只要找到园林师事务所,与设计师确定好方案后签订合同就可以了,而方案的具体实施,包括材料的选择、施工单位的选择、现场的管理、进度的控制以及质量的监测等,都由签约的设计师负责。工程完工后,所有的质量问题也都由设计师负责。这种全权负责的方式,迫使设计师对劣质材料、不规范的施工企业避之惟恐不远,从而保证整个行业的规范度。

一个设计师事务所要营业,必须有一定数量具备执业资格的设计师,事务所聘用设计师时不但要审核执业资格,还会查询设计师的诚信记录,诚信记录由中国园林师协会(CFLA)负责,保证了对执业设计师的有效管理。

四、园林师的管理机构和制度

目前我国还没有管理园林设计师的专门组织,或者说功能不够完善。中国风景园林学会(1978成立)是全国风景园林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科普性、非盈利性的全国性法人社会团体,主要从事国内外风景园林学术交流活动,举办规划设计、论文等竞赛活动,推动学术发展,促进国际科技合作。人事厅或建设厅主要对于专业技术职务的认定,管理面比较广,并不能对园林师进行跟踪管理。

因此设立中国园林师协会(CFLA,Chinese Federation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这一专业组织就成为必要,中国园林师协会(CFLA)进行自律管理。主要职能为园林师注册资格的认定,园林师事务所资格的认定,园林师执业业绩和诚信的纪录,园林师执业执照的发放与吊销,设计事故责任的判定,接受业主投诉,行业规范的制定等方面。这些信息对社会公开,以便业主了解设计师,为选择设计师提供帮助。

五、园林设计法规的完善

首先是对于《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2000)有关条文的修改,如第二章资质资格的管理等等。

5.行业管理规范 篇五

本标准规定了沐浴、足浴行业的定义、网点开设的程序和条件以及开业应具备的经营服务场所、设施、卫生、环保、安全、经营管理和业务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从事服务经营的浴场、桑拿中心、浴室、足浴店。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916化妆品卫生标准

GB 9663旅店业卫生标准

GB 9665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T 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一部分:通用符号

GB 10070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7790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

DB31/19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359足浴服务卫生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国务院令(2003)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上海市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简陋锅炉和非法改装常压锅炉的规定》术语和定义

3.1 浴场

配有浴区、餐厅、影视厅、休闲大厅等,运用专业沐浴设备、专业技术技艺为消费者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注:浴场也可称为会馆、俱乐部等。

3.2 桑拿中心

配有浴区和保健按摩区域,运用专业沐浴设备、专业技术技艺,为消费者提供沐浴、保健、休闲等相关服务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注:桑拿中心也可称为会所等。

3.3 浴室

配有浴区和休息更衣区,为消费者提供沐浴、搓背、修脚等服务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注:浴室也可称为浴池、洗浴中心。

3.4 足浴店

提供一定的营业场地,运用专业的技术技艺和专业用品为消费者提供洗脚、泡脚、足部按摩、足部保健等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业要求

4.1行政管理要求

4.1.1网点开设应符合由区(县)商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房地等部门提出的服务网点设置规划,各街道、乡镇根据本地区实际,具体设置落地。

4.1.2网点的物业使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或房地产权证书上载明的用途,具有符合使用性质的房地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1.3网点开设应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通过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所在地街道、乡镇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的评估程序。应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卫生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4.1.4服务网点在装修改造时,应同时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部门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并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开业经营。4.2行业管理要求网点开设应取得上海沐浴行业协会依据本标准所列的专业条件、从业人员岗位技能要求、安全、经营管理要求等项内容的评估意见书,并与行业协会签订行业自律承诺书。专业条件

5.1 经营服务场所

5.1.1场地面积应符合:

——浴场经营服务场地面积不小于4000m2。

——桑拿中心(桑拿部)经营服务场地面积不小于1600m2。

——浴室经营服务场地面积不小于400m2。

——足浴店经营服务场地面积不小于100m2,席位配置不少于10个,且席位面积不得小于5m2。

5.1.2行业标志明显,店招店牌等服务标志按规定设置,完好整洁,且应与执照核准的名称相符合,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均要明示。

5.1.3房屋结构安全,墙体和楼板防水性能强,室内采光,通风良好,地面平整防滑,墙壁保温、隔音。排水设施畅通。

5.1.4足浴店内公共用具消毒间、储藏室、卫生间、更衣室等区域不得低于50m2。不得设暗间。

5.1.5门厅、男女沐浴区域、候浴更衣室、休闲场所(堂口、大厅、房间)娱乐服务区域、操作间、洗涤消毒间、男女厕所、走廊通道、技工休息室等应布局合理。

5.1.6男女沐浴区域、候浴更衣室、堂口、大厅、房间等休息场所空气流通,无异味,有冷暖调温设备。

5.1.7污水应当经预处理后纳入城市污水管道集中处理,不能纳管的应自行处理达到DB31/199标准的规定。

5.1.8中心城区不得安装使用燃用非清洁能源的炉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3271标准的规定。

5.1.9边界噪声应符合GB12348标准的规定;如有振动影响的,应符合GB10070

标准的规定。

5.1.10空调安装使用应符合GB17790的规定。

5.1.11安装、改装店招店牌应符合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5.1.12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5.1.13图形标志应符合GB/T10001.1的规定。

5.2 经营服务设施

5.2.1沐浴场所

5.2.1.1一般要求

a)沐浴区域应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各类浴种的沐浴设施。

b)应有与沐浴区域相配套的候浴更衣室、男女厕所、操作间、洗涤消毒操作室。

c)更衣橱牢固,配有双锁,号牌字迹清楚,使用安全方便。有为宾客保管寄存贵重物品的服务设施。

5.2.1.2浴场

a)沐浴区域应设置两种浴种以上的浴池和冲淋设施。

b)应有相配套的休息厅(室)、包房、按摩服务场所及其它服务设施。并配有舒适的家具、影视音响设备、冷暖空调等能为宾客创造舒适环境的设施。c)配有为宾客泊车的场地。

d)能够提供餐饮、美发美容、娱乐、健身、保健等多种服务。

5.2.1.3桑拿中心

a)沐浴区域应配有桑拿设施及其它浴种相适应的服务设施。

b)应有相配套的休息厅(室)、包房、按摩服务场所及其它服务设施。并配有舒适的家具、影视音响设备、冷暖空调等能为宾客创造高雅舒适环境的设施。c)配有为宾客泊车的场地。

5.2.1.4浴室

a)各等级的厅室布局整齐匀称,有冷暖保温设施或其它相应的措施。b)各等级厅、室外及休息服务场所的沙发、浴位、茶几、搁脚凳,牢固安全、配比适当,铺设的毛巾、枕巾、垫巾等保持清洁卫生,符合卫生标准。c)各等级厅、室为宾客服务而提供的大小毛巾、茶具的数量配比适当,提供经紫外线消毒的木梳、剪刀等用品。

5.2.2足浴场所

5.2.2.1有与足浴区域相适应的男女厕所、操作间、洗涤消毒操作室。

5.2.2.2服务场所的沙发、茶几、搁脚凳牢固安全,铺设的毛巾、垫巾等保持清洁卫生,符合卫生标准。

5.2.2.3配置供足浴用的容器、茶具、毛巾、拖鞋、足浴液。

5.2.3按摩服务场所

5.2.3.1有明显标志,按摩房内不得安装调光开关。

5.2.3.2按摩室的墙、门上应有透明玻璃,从室外向内观察无死角,不得装有妨碍视线的门罩、窗帘及影响视线的粘纸或图案。

5.2.3.3男女按摩房门锁开关应装置在室外,不得装有反锁装置。

5.3 服务卫生要求

5.3.1服务场所微小气候、水质、空气质量、照度、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GB9665的规定。

5.3.2入口处应有禁止性病、皮肤病及其它传染病患者就浴的文字或标志。

5.3.3浴巾、上身巾、下身巾、面巾、浴衣、拖鞋等严格执行一客一换,严格消毒,实施上下内外四分开的消毒制度,并达到GB9663中表2的规定。浴盆、修脚工具应一客一消毒,用具器械应每日消毒。

5.3.4更衣箱应在每天营业结束后清洁消毒。

5.3.5池水应循环过滤消毒。池水浊度、水温要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5.3.6提供的洗发膏、护发素、沐浴液和其他护肤化妆品要符合GB7916的规定。

5.3.7消毒设施设备齐全,使用各种仪器、器械、设施及饮水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卫生标准。

5.3.8保持良好通风,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使用集中通风空调系统的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5.3.9厕所和垃圾箱(桶)应及时清洗消毒,做到无积水,无异味,厕所内有座式便器的宜提供一次性垫圈纸。

5.3.10足浴店应符合《足浴服务卫生要求》(DB31/359)的规定。

5.3.11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持《健康合格证》上岗,操作符合卫生要求。

5.3.12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做到内外环境整洁。室内配有垃圾箱(桶)。

5.4 人员职业资格要求

5.4.1上岗人员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具备由国家认可的发证部门核发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5.4.2足浴店应配备3名以上具有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保健按摩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安全要求

6.1 消防安全条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规要求,建筑结构应不低于Ⅱ级耐火等级要求。消防设施齐备完好。紧急出口的设置应符合消防有关规定,畅通无阻碍,有明显标示。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有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

6.2 锅炉安装使用符合环保、消防、安监、质监等部门有关规定。

6.2.1使用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应符合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6.2.2使用常压锅炉,应符合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上海市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简陋锅炉和非法改装常压锅炉的规定》规定。

6.2.3其它锅炉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要求,不得超参数使用。

6.2.4不得擅自拆装、移动锅炉设施或改变锅炉结构及功能。

6.2.5对使用上述6.2.1条款中所指锅炉的锅炉房的设置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并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

6.2.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应经过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6.2.7附属的仪器仪表应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6.3 消防和使用特种设备,都应有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演练。

6.4 应有齐全的供暖、保温、通风系统和供应冷热水设备,有明显的标志。上下水道及闸门开关等设备完善安全。不得使用易破、易燃物品作间隔和装饰。

6.5 电器线路的铺设、平面布局及装修用料应符合消防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0。

6.6 职工生活区应与经营场所分开。

6.7 增设浴客住宿过夜应申领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已取得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的沐浴企业应按规定对过夜浴客身份证进行登记。

6.8 应有保证宾客沐浴安全的防范措施,应张贴忠告、告示、警示宣传牌,应做好宣传、巡视、救治工作。从业人员岗位技能要求

7.1 经营管理人员

了解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各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规范经营。掌握企业管理、经营项目的有关专业知识及专业技术。

7.2 按摩技术人员

7.2.1按摩技术人员应在按摩区域提供按摩服务。

7.2.2具有判断宾客身体状况的一般能力,避免过程中造成异外事故发生。

7.2.3掌握人体各部位肌肉、穴位施术的一般手法,能够运用专业技术进行服务。

7.2.4应正确使用按摩器械、用品和工具。

7.3 修脚技术人员

7.3.1熟悉修脚的操作规程和脚病的卫生防治,掌握各类修脚刀具等设备的使用和保养与消毒方法。

7.3.2能够运用专业技术,稳妥进行足部保健。

7.4 搓背技术人员

应掌握搓背技艺,了解人体各部位特点,能够使用适当的手势和技术,作到手平力均。

7.5 其他服务人员

7.5.1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熟悉本行业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

7.5.2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7.5.3具有鉴别传染性皮肤病的知识。

7.5.4应能妥善处理宾客沐浴“晕池”等突发事件。经营管理要求

8.1 严格按照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的规定组织经营和管理,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各工种的操作程序、质量标准、服务规范。

8.2 广告宣传应符合《广告法》,不得夸大、虚假和欺诈。

8.3 有完善的财务制度、营业结算制度和保护宾客财物的制度。

8.4 各工种服务人员的配置应与经营项目和接待能力相适应,上岗人员应穿着整洁的工作服并佩戴标志。

8.5 卫生消毒设备设施保持齐全完好,有检查和维修制度。

8.6 应明示本企业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营业时间和注意事项。

6.新兴行业用工亟待规范 篇六

承包经营系内部行为

快递员维权需找对“东家”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郑某经站长李某招聘到某快递公司(以下简称快递公司)朝阳7站工作,担任快递员,每月平均工资6000元,由站长李某以现金形式发放。工作时,郑某所用手机登记用户为快递公司,手机所用套餐是快递公司办理的集团套餐业务,每月由快递公司支付费用。郑某工作时穿着的工作服及驾驶的快递车辆上均印有快递公司名称。郑某在某快递公司朝阳7站工作至2015年2月13日。郑某向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赔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等各项费用。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支持了郑某的部分请求。快递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主张郑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支付郑某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2月13日期间的工资18000元和2014年未休年假工资2758元。

【裁判结果】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快递公司与站长李某签订《责任经营协议》是内部承包行为,快递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将承包事宜告知郑某等员工,郑某也表示并不知晓承包事宜,因此,快递公司应对郑某承担相应的用工责任。

另外,郑某使用的手机号码是快递公司办理,登记使用者也为快递公司,费用由快递公司支付,快递公司提交的《责任经营协议》也显示快递公司曾对快递员提供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规章制度,并要求按照某快递公司标准提供快递投递服务。 综上所述,快递公司在郑某提供劳动过程中对其进行了用工管理,法院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示】

劳动者在从事快递行业时,应当找准“东家”。一些快递公司采用交由个人承包经营的模式,致使快递员找不到有权签订合同的“甲方”。对此,劳动者应尽量与快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日常工作中强化证据意识,注意对制服、快递车辆、通讯工具、加班时间、日常培训材料等与工作相关材料的保管。

快递公司应树立依法用工意识,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用工标准,明确公司招聘与个人承包经营之分。对于由公司招聘的劳动者,公司应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缴纳社会保险,避免在法院确认劳动关系后需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所多支出的双倍工资及其他补偿。对于由个人雇佣的快递员,在维权时适用民事法律中的有关雇佣关系的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快递公司应与承包个人通过书面协议、店面通知等形式向快递员告知实际用工者。

此外,快递公司应根据行业特点,申请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工时制,以便根据行业特点更好的调整快递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对于超出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应当计为加班时间,支付加班费用。

是否虚假报销引争议

医药企业用工亟待规范

【案情简介】

2004年3月15日,马某与某医疗器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销售员。2011年,马某升任该公司区域销售经理,每月报销金额的上限为8000元,超过部分需要找领导审批。2013年7月8日,某医疗器械公司曾与马某协商将她调到生产部门,马某没有同意。双方还曾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因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2013年8月,医疗器械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载明,马某在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差旅费用报销中存在虚报住宿天数、报销事由与发票明细不符、擅自伪造酒店住宿水单、不同月份发票联号等问题,并以此认定马某虚报及伪造票据申报金额达22899元。依据《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医疗器械公司单方解除了与马某之间的劳动关系。马某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公司支付报销款、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劳动仲裁委支持了马某的部分诉讼请求,某医疗器械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医疗器械公司未能提供曾向员工公示过《员工手册》的证据,且未提供《员工手册》是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证据。此外,该医疗器械公司在通知马某解除劳动合同时,尚未取得书面证据证明马某存在严重票据造假的行为,仅凭电话查询住宿信息就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该处理行为缺乏依据,法院不能认定马某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因此某医疗器械公司解除与马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应当支付马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同时判决某医疗器械公司支付报销款项。

【法官提示】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中的销售人员,俗称“医药代表”。我国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与其销售人员存在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委托代理关系,根据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委托,销售药品并从中获得劳务报酬。另一种是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同时须履行相应责任与义务。

针对第二种劳动合同关系,医药销售人员因其行业的特殊性,常常需要出差,报销相关费用。在工作中,劳动者尤其应注意保管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的正规发票,树立维权意识。同时,因为工作时间不固定,所以在工作时,应注意对工作时间的统计,区分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此外,劳动者还应关注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

医药销售企业应在公司相关规定中,明确销售人员外出时的就餐、住宿标准,同时规定提供虚假发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通过培训等形式向劳动者明示。此外,根据工种特点,向所在地区的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部分工种适用不定时工作制。

农家乐员工宿舍内中毒

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被驳回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4日,刘某被招聘到十三陵某种植中心工作,工作岗位为伙房管理员,工作内容为做饭、择菜、蔬菜看护、卫生打扫、伙房物品看管等,月工资3000元。农家乐观光园租用种植中心的部分土地进行经营活动。2014年11月13日早上,刘某在农家乐观光园宿舍被发现一氧化碳中毒,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后经医院诊断,刘某为一氧化碳中毒迟发脑病、脑梗死、高血压病3级。刘某中毒后,农家乐观光园的法定代表人赵某向刘某丈夫转账支付了刘某的工资。刘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种植中心存在劳动关系,被裁决驳回。刘某不服诉至法院。庭审中,刘某坚持称其系与种植中心存在劳动关系,与农家乐观光园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种植中心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nlc202309080951

【裁判结果】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认可其是赵某招聘并由赵某向其支付了工资,赵某作为农家乐观光园法定代表人也陈述刘某是其招聘到农家乐观光园工作,刘某虽称其为种植中心工作,但其提交的照片仅显示为种植中心简介,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与种植中心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刘某要求确认其与种植中心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对于劳动者与农家乐等小微企业甚至是个体工商户之间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应明确用工主体,在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时,法院通常会考虑下列因素:(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

十年两种用工关系

驾校教练部分待遇获支持

【案情简介】

王某自2004年2月至2014年10月在北京某驾校担任教练,2014年11月,王某年满60周岁,驾校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并向王某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王某诉至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因王某已过退休年龄,仲裁裁决不予受理。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驾校向其支付年终奖、加班费、失业保险金、未休年休假、养老保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万余元。驾校认可王某自2004年入职,但主张王某曾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协议,王某是劳务派遣公司派至驾校工作的。王某则表示对劳务派遣毫不知情。

【裁判结果】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社保缴费记录显示2008年5月至2009年12月、2010年2月至2010年10月均由某劳务派遣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结合驾校提供的劳务派遣协议,法院认定,2008年4月至2010年10月间,王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驾校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至王某达到退休年龄,驾校与王某在2010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7日存在劳动关系。由此,法院结合王某的实际情况,判决某驾校向王某支付年休假工资及养老待遇损失共2559元,某劳务派遣公司向王某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60元。

【法官提示】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入职后,切莫认为双方形成永久固定的劳动关系模式。尤其是曾涉及劳务派遣用工时,劳动者更要注意劳务派遣约定的时间、用人单位的变化、社会保险交费主体的变更,避免出现人在被派遣单位,却与派遣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尴尬情形。同时,对于用工单位而言,应完善劳务派遣制度,将协议履行状态及时告知被派遣者,在用工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劳务派遣机制,并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摘自《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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