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人员职务的名称(共8篇)
1.招商人员职务的名称 篇一
职务名称双语对照
那么多职务你搞不清它们的英文名字?别着急,这就给你来一个办公室职务名称大搜罗,保证你下次再看到英文的时候不会弄错哦。接下来,我给大家准备了,欢迎大家参考与借鉴。
销售总监 Sales Director
销售经理 Sales Manager
区域销售经理 Regional Sales Manager
客户经理 Sales Account Manager
渠道/分销经理 Channel/Distribution Manager
渠道主管 Channel Supervisor1
销售主管 Sales Supervisor
销售代表 Sales Representative / Executive
销售工程师 Sales Engineer
医药代表 Pharmaceutical2 Sales Representative
保险代理 Insurance Agent
销售助理 Sales Assistant / Trainee3
商务经理 Business Manager
商务专员/助理 Business Executive/Assistant
销售行政经理 Sales Admin.Manager
销售行政主管 Sales Admin.Supervisor
售前/售后技术服务经理 Technical Service Manager
售前/售后技术服务主管 Technical Service Supervisor
售前/售后技术服务工程师 Technical Service Engineer
售后/客户服务(非技术)经理 Customer Service Manager
售后/客户服务(非技术)主管 Customer Service Supervisor
售后/客户服务(非技术)专员 Customer Service Executive
经销商 Distributor
工厂经理/厂长 Plant/Factory Manager/Director
总工程师 Chief Engineer
项目经理/主管 Project Manager/Supervisor1
项目工程师 Project Engineer
营运经理 Operations Manager
营运主管 Operations Supervisor
生产经理/车间主任 Production Manager/Workshop Supervisor
生产计划协调员 Production Planning Executive/Officer
生产主管/督导/领班 Production Supervisor/Team Leader
技术/工艺设计经理/主管 Technical/Industrial Design Mgr./Spvr.技术/工艺设计工程师 Technical/Industrial Design Engineer
实验室负责人/工程师 Lab Manager/Engineer
工程/设备经理 Engineering/Facility Manager
工程/设备主管 Engineering/Facility Supervisor
工程/设备工程师 Engineering/Facility Engineer
电气/电子工程师 Electrical/Electronics Engineer
机械工程师 Mechanical Engineer
机电工程师 Electrical & Mechanical Engineer
维修工程师 Maintenance Engineer
质量经理 QA Manager
质量主管 QA Supervisor
质量工程师 QA Engineer
质量检验员/测试员 QA Inspector
认证工程师 Certification Engineer
安全/健康/环境经理/主管 Safety/Health/Environment Manager/Supervisor
安全/健康/环境工程师 Safety/Health/Environment Engineer
工程绘图员 Project Drafting Specialist
机械制图员 Drafting Specialist
化验员 Laboratory Technician
技工 Technician / Engineer Trainee
电工 Electrician
服装打样/制版 Clothing/Apparel Sample Production
行政/人事总监 Admin/Human Resources Director
人事经理 Human Resources Manager
人事主管 Human Resources Supervisor1
人事专员 Human Resources Specialist
人事助理 Human Resources Assistant
招聘经理/主管 Recruiting Manager/Supervisor
薪资福利经理/主管 Compensation & Benefits Mgr./Supervisor
薪资福利专员/助理 Compensation & Benefits Specialist/Assistant
培训经理/主管 Training Manager/Supervisor
培训专员/助理 Training Specialist/Assistant
行政经理/主管/办公室主任 Admin Manager/Supervisor/Office Manager
总裁办主任 Director of President Office
行政专员/助理 Admin Staff/Assistant
经理助理/秘书 Executive Assistant/Secretary
前台接待 Receptionist
后勤 Office Support
资料管理员 Information / Data Management Specialist
电脑操作员/打字员 Computer Operator/Typ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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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商人员职务的名称 篇二
诚然, 我国《刑法》九十三条已经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做出了规定, 较之旧刑法来说, 其科学合理性和实践操作性都有了很大进步。但值得注意的是, 此前以及后续出台的两高司法解释、相关立法解释或是一些单行刑法中的相关规定, 并非完全基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内部关系混乱、一脉相承性缺乏;加之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使得司法实践对职务犯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出现了诸多不同的解释和运用, 从而导致职务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内涵与外延的理解和界定, 无论是学理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着较大争议和分歧。因此, 本文试图通过强调准确界定职务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重要性、分析“国家工作人员”在理论与实践中的争议, 并提出笔者的思考与建议, 来探析职务犯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之认定问题, 以期满足刑法的适应性需求和裨益我国的司法实践。
一、职务犯罪界定国家工作人员主体的意义
我国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 每一犯罪都由一系列要件构成, 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的有机统一, 职务犯罪的成立也不例外。在职务犯罪中, 主体要件, 即国家工作人员, 其作用尤为突出, 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性不仅是职务犯罪最为显著的特征, 也是区分职务犯罪与一般犯罪的重要标准。职务犯罪的存在有赖于具有特殊身份的犯罪主体的存在, 如果犯罪主体不具备特殊的身份条件, 则不能单独构成职务犯罪, 因此, 准确界定职务犯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对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具有重要意义。
(一) 职务犯罪主体是职务犯罪构成要件的重要方面
首先, 犯罪主体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发动者, 在职务犯罪中, 职务犯罪主体必须有触犯刑法的行为。但无职责则无权, 无权则无行为, 如果犯罪主体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的话, 即使实施了为刑法所禁止的客观上的行为, 也不能被认定为职务犯罪行为, 至多违背了刑法的其他规定, 具备了社会危害性, 从而构成其他犯罪。
其次, 就客体而言, “任何犯罪都是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以其触犯刑法的行为所危害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2, 因而不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以其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不能称之为犯罪的客体。由于职务犯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依法从事公务的”性质, 具有法律赋予的某种职务身份, 犯罪行为与主体所承担的职务或职务活动具有必然的联系, 在其他类犯罪中这种主体与行为的组织、结合方式是不具有的。就贪污罪而言, 贪污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财务的所有者权益, 如果不是其主体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一方面它难以侵犯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这种特殊的客体, 另一方面, 即使侵犯到这样的客体也将构成其他刑法规定的犯罪。这种辩证关系决定“职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这部分社会关系性质不同于其他犯罪行为所侵害社会关系, 它直接危及到国家管理社会和管理公共事务活动的职能, 是对社会赋予的公共权力的公正、廉洁的破坏”3。
最后, 任何犯罪行为除了在客观上具有危害社会性之外, 还必须基于一定心理状态而实施, 即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犯罪主观方面要件是犯罪主体支配其犯罪行为的一种心理状态, 离开了人的主观罪过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就职务犯罪而言, 犯罪的心理态度依赖于职务犯罪主体而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在其不实施职务犯罪时, 不是职务犯罪主体。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决定了其是否实施了职务犯罪, 无论职务犯罪主体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的主观心理, 均是由具有职务犯罪主体资格的人支配自己的意识和意志的结果。
(二) 职务犯罪主体是区分罪与非罪重要标准
在中国的刑法中, 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是认定犯罪的标准, 只有这四个方面都成立时, 才能认定犯罪罪名的成立。任何一项罪名的成立, 其行为都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 而这种犯罪构成四要件揭示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职务犯罪的成立也同样由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决定的。职务犯罪对公共权力的滥用和亵渎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 不管是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或者现在的民主和宪政国家的理论, 人民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政府或者公权力机构行使, 是基于对其信任, 这样整个社会才能正常运转, 如果基于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而被托付的权力被滥用, 追求私人利益的话, 这个社会的运行结构被打乱, 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此时罪与非罪的判断就依赖于职务犯罪的主体要件, 即辨别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
(三) 职务犯罪主体是区分职务犯罪与其他犯罪的重要标准
从现行刑法规定看, 分则对一些具体罪的规定, 行为在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客体方面的规定都相似或相同, 但因行为人在是否具有特定职务身份或具有何种职务身份上的规定有所区别, 将其规定为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如贪污罪与盗窃罪、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受贿罪与商业受贿罪等, 此种情况下, 职务犯罪主体对这些犯罪的区分起到重要的作用。详细来说, 同样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单位的财务, 仅仅因为被告人所在的单位是否具备国有性质以及被告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致使其构成的犯罪在本质上有别, 一个是构成贪污罪, 一个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理论与实践的争议———“身份说”还是“公务说”?
对职务犯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内涵的认识, 理论和实践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学说:
(一) 身份说
身份说认为, 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应当依据其任职状况而定, 必须具备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资格身份, 更多的是强调一种作为某个国家机关或组织的成员身份, 如国家公务员等。身份是行为人从事公务的前提, 否则, 不管行使何种职权, 只要不具有资格身份, 就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二) 公务说
公务说认为, 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衡量标准应当以行为人是否从事国家公务为限, 即只要当事人对与国家利益相关的人、财、物等事项具有组织、管理的职权或实际行使组织、管理职能的, 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 只要行为人所从事的工作被认定属于依法从事公务, 就应当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而无视其是否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约束性。
(三) 统一说
统一说认为, 身份和公务都是必备的要素, 必须把身份和公务有机地结合起来考虑才能正确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两者须相辅相成, 无论只根据哪一方面都是片面的, 只有身份而不从事公务或者只从事公务而没有身份都是不能被认定为国家公务人员的。
综观这三种学说, 尽管“身份说”限缩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即只有在具有特定身份的时候才能认定为职务犯罪的主体, 但是这也造成了某些情形下, 犯罪嫌疑人在被国家聘任或者委派从事公务时犯下罪行, 仅仅因其不具备主体干部身份的而免于本应的责罚, 在国家公务人员量刑较重的刑法体系中, 这样做就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反观“公务说”则刻意强调了职务犯罪主体的内涵, 却忽视了“从事公务”的前提和实质性要素, 即从事公务的合法性来源;若不查明当事人是否合法取得从事公务的资格, 则势必会造成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被无限泛化的倾向。“统一说”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设置了双重标准, “身份说”和“公务说”所侧重的分别是国家人员的形式特征和本质特征, 因此单纯的依照一个标准不足以正确地认定“国家工作人员”。
“统一说”认为, 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也是把“身份”和“公务”相结合, 形成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一方面, 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准国家工作人员, 他们或是公务员或是国有单位的人员, 或是受国有单位委派的人员, 或是其他依照法律取得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必须具备身份上的资格, 否则便无需讨论刑法意义上的“公务”, 如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工人、勤杂人员等。另一方面, 只有在具备上述身份人员从事公务活动的时候, 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故而, “统一说”正确把握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 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标准, 克服了“身份”和“公务”两学说的弊端, 具有折衷性和合理性。
三、职务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立法建议
我国立法中, 对于职务犯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和解释分散于以下几个条文中, 《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通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从体系上看, 比较分散, 不方便查询, 在修订的时候应该予以汇总。
另一方面, 完善相关立法, 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务员的概念。公务员是国家权力的执行者, 是构成职务犯罪的典型主体。但是, 由于现实生活中“公务员”比“国家工作人员”之概念的普及率高, 群众法律意识不到位, 致使人民群众将两者的概念相混淆。实质上公务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是行政法和刑法基于各自立法目的对公权力机关工作人员的不同称谓, 两者的内涵和外延都不同。公务员是我国现行行政法上的概念, 通过《公务员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与解释, 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囊括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中国共产党机关和人民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 并不包括军队人员。然而, 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是为了维护国家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和国家财产的合法权益而专门规定的特殊主体, 从其定义来说,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已超过公务员的范围;从外延来看, 公务员也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 故在认定职务犯罪时, 不能将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务员相混淆。
四、结语
伴随着多名国家级大员的落马, 表现了我国对于贪污腐败治理的决心, 反腐问题作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仍然任重而道远。相关的法律政策不断出台, 涉及到职务犯罪的法律问题也愈显突出, 事实中许多旧的问题依然存在, 新的问题又不断产生。除了认定职务犯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这个问题以外, 如何将单位犯罪更广泛的用于职务犯罪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在这些方面存在的立法漏洞将使得很多贪腐人员逍遥法外, 目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突出特点是犯罪形式复杂, 作案手段比较隐蔽, 以及处处存在的权钱交易和司法机关人员本身的贪腐行为, 使得不能很好的区分罪和非罪, 今后随着国家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和办公数字化程度的提高, 智力型犯罪将会逐步取代原始手段的犯罪, 利用现代化手段进行犯罪将会更为普遍, 如何去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界限仍将是困扰司法人员的普遍性难题。在经济和社会规范的更新超前于立法的情况下,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会不断“推陈出新”。立法固有的滞后性有待于司法系统和学者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袁浩.我国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认定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 2013.
[2]宋蕾, 谢望原.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辨析[J].人民检察, 2013 (17) .
[3]王晓明:《我国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 2011.
[4]赵权.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D].中国政法大学, 2010.
[5]付芳.职务犯罪主体研究[D].河南大学, 2008.
3.试论公职人员的职务侵权责任 篇三
一、公职人员职务侵权的概念
公职人员职务侵权是指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所构成的损害。现实中这种案例一般会发生在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中,在司法领域也会出现不同程度的错捕错判。之所以会发生这种职务侵权的行为,是由于主客观方面出现了违法或违纪问题。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法律规定清晰地界定了公职人员的范围,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我国的国家机关应当包含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在这三类机关中的工作人员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侵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就构成了公职人员的职务侵权,并因此而产生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二、公职人员职务侵权的性质
由于公职人员是界定在国家机关工作或服务的特定人员,而此类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均为公务员身份,是代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因此,公职人员的职务侵权的性质应属于公法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职人员侵权后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方式是赔偿或补偿。但同时由于该类人员侵权性质属于公法范围,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也可以对该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方式有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在现实生活中,应当分清公职人员发生侵权时的状况,若不是在执行公务或履行法定职责,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侵权不应当成为公权侵权,而应当定性为一般的民事案件或其他涉法的个人行为。需要特别指出,公职人员承担职务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行政责任,必须是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形成的,也就是说当时的身份状态是进行公务活动。这里的侵权是从事公事而不是私事,这一点十分重要。
三、公职人员职务侵权的主体
(一)直接的行为人
这是指直接实施了侵权行为的公职人员。现实中主要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法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受上述三机关委托而执行公务的人员也应属此类。我国立法对立法机关(权力机关)工作人员的此类行为没有表述认定,这个问题可以由学界加以研究讨论。笔者认为,立法机关(权力机关)工作人员是可以成为一定事件的侵权主体,只要他们从事了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并且实际上损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以上的行为都是自然人的作为,也就是指公民。
(二)具体的行政机关
我国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直属的部、委、局、办等机关。在地方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还包括市、区、县、乡各级行政机关。此外,受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只要有行使行政权的具体行为,也应当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该类组织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由于受托之后进行了具体的行政行为,而该行为确实侵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也可以构成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行政机关比较多,这与其十分繁杂的行政管理活动有关。
(三)具体的司法机关
广义的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监狱劳改机关。一般认为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治安管理、户籍管理、公安服务是其经常性工作。同时,公安机关又是对犯罪行为进行侦察和打击的主力机关,承担《刑事诉讼法》赋予的司法职能。以上这些工作内容与社会有着十分广泛的联系,若公安机关在开展公务活动时,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对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侵害,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是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的。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在审理各类案件时若出现错判、枉法裁判等事实,并对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根据法律规定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若该机关对法律的实施监督不到位、不充分,从而造成有关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或者放纵了违法行为,则该机关也是应当承担责任的。司法监狱劳改机关担负着改造惩罚犯罪分子的责任,若不能严格执行惩罚改造政策和法规,犯罪分子就有可能得不到真正的惩罚和彻底的改造自新,他们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险性还可能存在,出狱后有可能再危害社会。因此,上述4类具体的司法机关都有可能成为具体的责任主体。这一类承担责任的是法人单位。
四、公职人员职务侵权的构成要件
公职人员履行职务时他们是执法者,是特殊主体。此外,他们在具体行为上还必须具备一定的违法性,即执行过程中有违法的言行。他们的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性。以上是公职人员侵权构成的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实践中必须严格掌握认真对待,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准确的评判。
(一)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公职人员是特殊主体,他们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出现了违法的言行,即他们必须是从事与其职责任务相关的活动。若他们不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了侵权行为,则不符合特殊主体的规定,此时的身份应是普通公民或者称为自然人。如果在个人私事上出现侵权,一般应按民事纠纷或其他涉法事件处理。
(二)公职人员的言行有违法的表现
这里的违法是指违反了某一具体的法律规定,即他们在进行公务时违背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出现了不合法的言行,并且这些违法的行为被有关证据固定了下来。在现实案例中公职人员的违法能否认定,这是很重要的调查取证任务。有些案例反映了这方面的复杂和相当的难度,但基于对法治精神的信仰,对正义公平的追求,相信开展调查取证的人员最终一定能发现并固定证据,还原事实真相。
(三)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公职人员职务侵权而造成损害结果,这种情形必须符合时间上的顺序性。即侵权行为发生在先,损害结果在后。时间上有时相差很小,有时相差很大。但这种时间上的先后顺序性不可能逆行。同时认为侵权的言行和损害结果都是客观存在的,有很强的客观表现性,即都是可以用证据证明的。如上,侵权行为是引起损害结果的必要条件,而这种必要条件是唯一的,是这个唯一条件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有了这个前因而发生了一定的后果,这样两者之间的必然联系才得以认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公职人员因自己的违法言行造成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还可以被追究行政责任。若机关法人因不当或违法的施政而造成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受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判断公职人员侵权行为的关键点是看其是否存在违法,这个标准是客观的。我们必须严格细致地结合具体法律条文进行对比,结合各种证据加以认定。当前,全社会各阶层都认识到了法治社会的重要性,国家层面正在确立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来调整社会关系,增进人民的幸福,这是一个重大的执政方略,一定会促进保障全社会的公平正义。在这一大的历史背景下,增强全体公职人员的法治思维观念,必将大大提升执法水平,这是从根本上解决职务侵权的举措。
4.演职员职务名称中英文对照 篇四
co-production 联合拍摄 production 摄制 Consultant 策划 project supervisor 专案主管 executive producer 执行监制 senior producer 总监制 assiatant producer 助理监制 Post-Production Supervisor 后期制 片监制人 Producer 制片人 Production Controller 制片总监 Production Director 监制人 Production Supervisor 制片监制 Co-Producer 联合制片人 Associate Producer 助理制片人 Executive Producer 执行制片 Produced by 制作人 production co-ordinator/continuity 外联制片/ 场记 location manager 外联制片 production administration 行政制 作 administration supervisor 行政主管 marketing producer 制片主任 production manager 制片 production secreary 制作秘书 production accountant 制作会计 unit manager 项目经理 clapper 打拍人,应该是场记 Chief Director 总导演 Director 导演 Assistant Director 助理导演 Associate Director 副导演 Shooting Script 分镜头剧本 Original Story 原著 Adapted by 改编 Based on X’s Y(电影)根据 X(作 家)的 Y(小说)改编 Writer 编剧 Written by / Scripted by 编剧
screenplay by 编剧 script translation 剧本翻译 english subtitles by 英文字幕翻译 Conducted by 指挥 Director of Photography 总摄影 Cinematography 摄影 Cinematography by 摄影 Associate Director of Photography 副摄影师 Cutter 剪辑师 Montage 剪辑(蒙太奇)Film Editing 剪辑 first cameta assistant 副摄影师 camera assistant 摄影助理 lighting assistant 灯光助理 Art Design 美术设计 Scenic Artist 美工师 Art Director 美工师 Associate Art Director 副美工 art directors 美术指导 Art Direction by 美术设计 assistant editor 剪辑助理 Editor 编辑 Animated by/ Animation 动画 animation design 电脑动画制作 Digital Effect 电脑数字特效 visual affect artist 视觉特效师 Visual Effect 视觉效果 Visual Effects Supervisor 视觉特效 Sound Engineer 特效化妆 Special Effect Make-up 特技效果摄 影 Special Effect Supervisor 特技监 制 Visual Effects by 视觉特效 film title designed by 片头设计 senior animator/artist 高级动画师 CG producer 电脑特效监制 animators 动画员 digital intermediate post production 数码后期
senior telecine colorist 高级配光 师 assistant telecine colorist 助理配 光师 digital editorial 数码编辑 assistant digital editorial 助理数 码编辑 digital output technical supervisors 数码输出技术主管 digital output technicians 数码输 出技术员
Costume Designer 服装设计师 Wardrobe assistant 服装助理 properties masters 道具 make-up artial 化妆 Make-up 化妆 Hairdresser 发型师 assitant hairstylist 发型助理 Fireworks 烟火 Lighting 灯光,照明
film music 音乐制作 Mixer 调音员 Recording Engineer 录音工程师 Music by 配乐 original music 原创音乐 Music Composed by 作曲 Music Editor 音乐编辑 Music Supervised by 音乐监制 Orchestrated by / Orchestration 配
器 Original Score 原创作曲改编 Lyrics by 作词 Song by 歌曲创作 Sound Design 拟音,音响效果 Sound Effect 音响工程师 Vocal by 演唱 Audio Coordinator 音响统筹人 Audio Supervisor 音响监制人 Production Designer 艺术指导 Military Advisor 军事顾问 legal consultant 法律顾问
Starring / Co-Starring 主演/联合 主演 Starring 演员表 Stunt 替身演员 The Crew 职员表 Casting by… 挑选角色 special appearance 特别演出
ADR&sound effect 录音及音效 Dubbing 配音/录音,电影译制 set construction 音量工程 sound assistant 录音助理 unit managers()production sound mixers 录音师 ADR recording 配音室 foley artists 效果 foley recording 效果录音 EFX editor 效果剪接 dialogue recording 对白录音 dialogue editor 对白剪接 sound mixers 混音 sound design 音响设计 titles subtitles by 字幕制作 mandrin recording supervisor 国语 配音导演 mandrin recordist 国语配音录制 cantonese dialogue coach 粤语对白 录制 making-of 制作花絮(拍摄)
Best Boy 剧务 Scrip Holder 场记 Set Decorator 布景 Set Designer 布景设计师 Prop Master 道具师 Property 道具 Wardrobe 服装 Costume Design 服装设计
camera and lighting equipment supplized by 器材提供 film stock 胶片提供 print 洗印 sponsored by/ the director wishes to thank 鸣谢 television & entertainment licensing authority 影视娱乐事物管 理处 copies & laboratory copies & laboraory 拷贝洗印加工单位 all events, characters and incidents portrayed in this photoplay are fictional any similarity to any persons, living or dead, or to any actual event is coincidental and unitentional 本片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难免有错误之处,请批评指正)
5.招商人员职务的名称 篇五
制片组:制片主任、现场制片、生活制片、外联制片。导演组:导演、副导演、执行导演、场记。
剧务组:剧务主任、剧务、剧务助理。
摄影组:摄影师、副摄影师、摄影助理、机械员、灯光师、灯光助理。美工组:总美工师、美工设计及服装、道具、化妆等小组。录音组:设录音师和录音员。
制片人(Producer)
也称“出品人”,指影片的投资人或能够拉来赞助的人。影片的商业属性,决定了制片人是一部片子的主宰,有权决定拍摄影片的一切事务,包括投拍什么样的剧本,聘请导演、摄影师、演员和派出影片监制代表它管理摄制资金,审核拍摄经费并控制拍片的全过程。影片完成后,制片人还要进行影片的洗印,向市场进行宣传和推销。
制片人大多懂得电影艺术创作,了解观众心理和市场信息,善于筹集资金,熟悉经营管理。电影生产中有时把制片人称为监制。
用张纪中的话来说就是:“制片人是剧组的第一负责人,就像一个工厂,制片人是厂长,导演是总工程师,他只对艺术负责,制片人对一切负责。制片人的素质、心态直接影响到一部电视剧的品格。做制片人不需要你是专业的精英,最重要的是眼光,能够发现优秀的题材、本子、演员。
1、参与核心创作组,随时把握创作与拍摄进度,从人事、财务、法律等角度为摄制组工作出谋划策。
2、从宏观上调控、保障摄制组的正常运转,以保证在计划周期、预算限额内优质安全地完成摄制工作。
3、与导演一起审核各岗位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与义务能力,决定奖惩,裁决人员的选用与去留,主持各种合同文本的拟订与签约、保管。
4、主管有关摄制工作和摄制组成员组内生活的一切安排,把握与审核摄制组各项开支,按照财务制度负责影片成本核算和经费使用。
5、随时与导演沟通,了解导演的创作意图,负责召集摄制组会议,协调摄制组各部门之间发生的问题。
6、督责生产日报表的填写,并送达制片人和有关部门,以便制片人掌握摄制进度。遇有重大情况随时向制片人请示。
7、督责摄制、洗印、录音、剪接过程中各种文字、胶片、声音资料的保管、调用、存档工作。制片主任(Producer)
职责和工作与制片人基本相同,关键在于制片主任和制片人是雇佣关系,制片主任代表制片人行使影视作品生产期间的行政管理权利。他的职责主要是八个字督促、检查、指导、协调。他要调动和安排好制片班子的工作,发挥各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剧组的合同都要由制片主任来签。主管摄制计划和摄制预算的编制,带领制片组对摄制组的整体工作,除去艺术创作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财、物的事项都要实施有效的管理,是制片人思想与意志的执行者。现场制片(Site producer)
现场制片是管理现场的纪律和保证主创部门的顺利创作的管理人员。与制片人也是雇佣关系。生活制片(Life producer)
生活制片是管理剧组的生活的,后勤的一切,吃喝拉撒睡的管理人员。
据了解,在一些剧组,只要不是大牌演员,就要靠生活制片的管理。因为在剧组,所有演职人员的生活起居、吃喝住行都要从生活制片手中拿钱。外联制片(Outreach producer)
负责协调制片各方,比如各方的投资方、拍摄方等,保证合作拍摄的影片能顺利地按计划、按预算地完成。
执行制片人(Executive producer)
这个称谓在许多电影字幕中经常出现。因为有时一些工作繁多的制片人(比如他同时制作了两到三部影片),其一定分身乏术,于是他就必须要有一个助手(副制片人),其基本上担任了制片人的所有工作。为了表彰其的工作,便有了这样一个称谓:执行制片人
导演(film director)
是电影艺术创作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把电影文学剧本搬上银幕的总负责人,是用演员表达自己思想的人。作为影视创作中各种艺术元素的综合者,导演组织和团结剧组内所有的创作人员和技术人员和演出人员,发挥他们的才能,使众人的创造性劳动溶为一体。
导演的再创作以电影文学剧本为基础,运用蒙太奇思维进行艺术构思,编写分镜头剧本和“导演阐述”,包括对未来影片主题意念的把握,人物的描写,场面的调度,以及时空结构、声画造型和艺术样式的确定等。然后物色和确定演员,并根据体构思,对摄影、演员、美术设计、录音、作曲等创作部门提出要求,组织主要创作人员研究有关资料,分析剧本,集中和统一创作意图,确定影片总的创作计划。导演还要按照制片部门安排的摄制计划(拍摄计划是制片组决定),领导现场拍摄和各项后期工作,直到影片全部摄制完成为止。一部影片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导演的素质与修养;一部影片的风格,也往往体现了导演的艺术风格。
其职责是:
1、组织主要创作人员研究和分析剧本,为剧本找到恰当的表达形式;
2、与制片人和导演组其他成员携手遴选演员;
3、根据剧本和拍摄要求选择外景或指导搭建室内景;
4、指导道具组完成道具的准备和布置工作;
5、指挥现场拍摄工作;
6、指导工作团队完成后期制作,包括剪辑、录音、主题曲、动画、字幕、特效等;
7、与出片方商讨作品的宣传计划。副导演(assistant director)电影导演的主要助手。
在导演的指导下,协助导演完成影片的艺术创作和拍摄工作。
视工作的繁简,一个摄制组可有一个或几个副导演。
在创作方面,主要协助导演进行分镜头剧本的编写。
在影片的筹备阶段和摄制前的准备阶段,协助导演选择演员;联系音乐美工、造型、服装、道具等部门的创作设计;选看外景、排戏等。在影片进入拍摄时,根据导演的意图与指示,检查拍摄现场的准备工作,协助导演指挥现场,直至完成全部影片的后期工作。
有时,根据导演的安排,也分工直接指挥拍摄某些次要的场景镜头或在导演的指导思想下代替导演执行全部现场拍摄工作。
副导演工作
选演员(主要,次要,群众),监督化妆,服装,道具,负责拍摄现场安排群众场面,代理导演现场执行,下达生产通知单等。
一,选演员。
一号,二号主演惯例由导演选择。副导演只是负责联络,看对方是否档期允许,对剧本和导演是否有兴趣合作,而其他主演,重要与次要角色的扮演者,则需要副导演去寻找。
二,安排,指挥群众场面。
拍前与导演商洽并领会该场面的导演意图。进场前监督群众演员的化妆,服装,道具及时到位,到现场后,及时安排群众进入场地,走场,排练,让导演检验,调整.通过监视器了解拍摄中镜内空间范围。对群众演员少说戏,人多往往听不清,以动作作为指示。
三,监管化妆,服装,道具。并非负责,副导演并负不了这个责任,主要是由三部门主管执行,实施。副导演只监管现场的催场,检查化妆,服装,道具是否准确。执行导演(Executive director)
一部影片有两名以上联合导演时,负责现场拍摄工作的导演,称为执行导演。执行导演在工作中贯彻导演组的统一意图。
根据执行导演的具体工作性质,在现代剧组中,通常又被称为“现场导演”。执行导演必须在前期跟编剧和导演组进行交流讨论,在拍摄过程中用画面呈现前期讨论成果。是整个剧组拍摄过程中的“灵魂人物”,掌握着每个镜头的现场通过权。场记(log keeper)主要任务是将现场拍摄的每个镜头的详细情况:镜头号码、拍摄方法、镜头长度、演员的动作和对白、音响效果、布景、道具、服装、化妆等各方面的细节和数据详细、精确地记入场记单。
场记所作的记录有助于影片各镜头之间的衔接,为导演的继续拍摄以及补拍、剪辑、配音、洗印提供准确的数据和资料。场记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协助导演合理规划镜头,防止穿帮、越轴等失误出现。影片完成后,这些记录还可供制作完成台本之用。
一般场记必须准备三样东西,场记板、场记单、剧本。
场记板是在每个镜头开拍时需要打板用的。在板子上记录摄像机将要拍摄的集数、场数、镜数。然后被摄像机拍摄。
场记单,场记单有一定的格式。先写上集数、场数、镜数、条数。再写上拍摄的内容。最后记录时间码。并且要对导演满意的条数做记录。
剧本是对现场的记录导演对画面的要求,比如如何分镜,镜别等等;以及细节之类的,比如:演员在这场戏是穿什么衣服、什么鞋子需要与哪一场戏连戏等等。
做一个场记要时时在导演身边,及时记录导演所说的。工作内容补充:
1、对拍摄的每一个镜头和导演及主要创作人员的艺术处理进行详细的记录;
2、对景号、镜号、拍摄内容、拍摄方法、镜头长度、演员的对话、服装、道具进行核对记录,保证被分割的若干场景和众多的镜头顺利拍摄,为后期剪辑、配音、洗印等提供数据和材料。
剧务主任(Cast affairs director)
电视剧摄制过程中的日常事务负责人,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在制作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做好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工作。因摄制组人员众多,大的组可达一百多人。有些大的场景可达几千人甚至上万人。剧务主任还负责这些人的所在单位及有关个人、家长等方面打交道。他要调动剧务组全体成员,分派各处、及时联系,同时在预定的时间内作好各项准备工作。他们的工作心在两头:一时开拍前,一时拍摄后,所有的“杂事”都由他们全权处理,别人、别的部门概无权过问。
剧务主任领导下的几名剧务,场务各有分工。有的人负责车辆调配,有人负责食物、饮料的采购供应,有的人负责财经与会计共同解决经济账目问题。还有人负责全组人员的车、船、机票、开具各种证明信件等。
6.浅议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 篇六
一、严把财务人员的准入关口
会计、出纳人员的选用,是非常重要的,选用得当,对一个单位的经营管理起促进作用。反之,会给一个单位带来严重损害甚至使其破产倒闭。目前,一些国家机关、国有大公司、国有大型企业,已经实行会计委派制,而大部分国有公司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仍沿用传统的选拔任用制,而出纳人员则未实行委派。一些单位的会计、出纳人员甚至没有会计证等,不具备上岗资格,但因为她以前从事会计、出纳工作而长期从事会计、出纳工作,这就造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公司等单位的会计出纳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标准不一,为会计、出纳人员的职务犯罪埋下了隐患。因此,对会计、出纳人员无论是委派还是本单位选拔任用,都要严格标准问题,不但要具有相应的专业任职资格,而且应该把会计、出纳人员的选拔任用与干部的提拨相提并论,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条件选拔任用,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把预防关口前移到“入口”,防患于未然。
二、树立管理者的榜样作用
管理者的榜样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廉洁自律,二是严格管理。
1、廉洁自律方面: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管理者的不廉洁必然会对被管理者的会计、出纳人员产生心里反差,一旦心律失衡,便会出现你贪我也贪,不贪白不贪的心理,遇有机会小试成功后,会由最初的心悸,变为心安理得,“再接再厉”后便一发不可收拾,大肆侵吞国有、公共财产。再则,管理者如有腐败行为,一般都会被会计、出纳人员所掌握,于是领导在会计、出纳人员面前就会腰干不硬,说不出“硬话”,对会计、出纳人员的错误行为只能是睁只眼闭一只眼,以求得相安无事,即便是会计、出纳的贪婪超过自己也不会制止更不敢告发,避免鱼死网破,结果是将国家财产、公共财产置于无可奈何的放任状况。因此管理者必须先管好自己,以榜样作用去影响别人也才能管好别人。
2、严格管理方面:俗话说“严师出高徒”,严格科学的管理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重要标志和客观需要。财务管理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重要管理手段,其自身有科学内涵。作为管理者应当熟知财务管理的一般规律和管理知识。并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行之有效、切实可行的管理、监督方法、措施,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尽量避免管理上的疏漏,监督的不力、责任追究的虚设等,构建严密的监管体系,营造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会计、出纳之间自觉执行“游戏”规则的良好心理素质,打造“贪”不到的铜墙铁壁。
三、严肃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财务工作的审计,除了单位内部的审计部门外,国家机关、国有大型企业还要接受各级审计机关的专门审计。不管是单位内部的审计还是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审计,都是对财务人员工作内容的阶段性监督,应当是有效的监督方式。实践中一些经过审计的单位仍挖出了蛀虫。这说明审计走了过场,原因有三:一是,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人员属一个单位或同属一个平级单位,审计人员打不开情面,或受到干扰,甚至来自上级的干扰,其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必打“折扣”。二是,审计人员往往处于被动位置,就事论事,你提供什么资料,我就审计什么资料,而对单位及其会计、出纳人员隐匿的资料无从发现或者根本不去发现。特别是对财务人员使用的收据,不主动去收集,其内容自然躲过审计,帐面不会发现问题。三是,审计方法不科学,一些经济活动频繁的单位,如商场、医院,每天都发生大量的现金收入,这些单位为强化监督对每天的现金收入有专人进行稽核,即每日审计,由于稽核人员对计算机(电脑)数据真实性的依赖,往往被计算机欺骗,出现审计结果不真实。针对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强化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审计法》有关规定,对审计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强化财务人员的监督职能
财务工作中会计、出纳人员相互监督,《会计法》已有明确的规定,从监督的效果上看它是最具体、日常化,易操作的监督,只要财务人员正确履行《会计法》规定的义务,认真落实本单位制定的科学的财务制度,即可最有效地防止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而实践中会计、出纳人员之间要么因为长期共事相互信任,放弃监督,要么因为一方与单位主要领导关系特殊,不敢监督,要么因为相互之间都握有“把柄”不能监督。如某报社出纳挪用公款案,犯罪嫌疑人在长达3年多的时间内挪用公款50余万元,而会计人员不知晓,原因就是会计不审核开户银行兑帐单,更不将兑帐单装入凭证,银行帐户上的余额只是虚假的数字而已。97刑法实施后,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状态,结果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案件得不到打击。99年刑法修正案将刑法168条修改为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为办理财务人员玩忽职守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以此为据,一方面司法机关在查办贪污、挪用公款案件的同时应加大对财务人员玩忽职守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特殊预防手段,强化财务人员的相互监督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通过宣传教育方式,对财务人员进行玩忽职守方面的宣传教育,强化其不履行特定监督责任就有可能触犯刑法,承担法律后果意识。“强迫”财务人员履行监督职责。
五、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是一套科学的管理体系,财务资料是科学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份,资料之间以及保管、持有、提供、记录资料的人员之间都具有严密的逻辑关系,从而产生相互制约关系,其中隐含着监督关系。《会计法》对比从宏观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会计法》不可能对每一个单位的财务工作内容作出具体的详细规范,这就必然要求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科学的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细则,以使本单位的财务工作有章可循无漏洞可钻。随着财务工作内容的变化,财务管理制度也必须适时进行修改,以适应变化后的财务工作的管理需要。否则漏洞一出,国有资产必遭劫难。实践中大量存在与此相反的情况,一是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财务的领导对财务工作不熟悉,在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时“先天不足”存有漏洞。二是财务工作内容已发生产化而制度依然照旧,出现制度上的不适应。如某单位出纳利用该单位引进微机进行财务操作和管理后,财务及其管理人员对微机操作软件不熟悉,还未发现软件缺陷的漏洞,在微机上做“手脚”短短5个月贪污公款20余万元。因此建立健全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是构筑防范职务犯罪的重要屏障。
六、铲除腐败温床“小金库”
所谓小金库是指违反《会计法》规定对应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的各种收入,截留隐匿后不计入单位财务进行核算,不存入单位银行帐户,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活期帐户(存折)用于单位违规支出的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企事业单位私设的“小金库”其资金依然是国家财产,是“隐形”的国家财产。国家虽然三令五申明令禁止私设“小金库”,但因“金库”有其特殊的作用,结果是屡禁而不止。
小金库”的存在一方面使一部分国有资金失去国家财政的宏观监控,出现大量违规支出破坏国家财政金融秩序,同时也为违法犯罪提供温床。因其用途都是见不得人的“灰色”、“黑色”支出,很难想象这种见不得人的支出会对管理它的财务人员产生良好的自律意识。如某国企出纳员在保管“小金库”过程中,帮助单位主要领导在“小金库”处理各种走不进“大帐”的支出,握有领导的“短处”,在自己的要求得不到领导满足后,卷起“小金库”6万余元扬长而去。又如某省级金融机构下属房开公司的财务部会计与公司老总有“特殊”关系,在保管公司50余万“小金库”过程中,先是将50多万元的定期储蓄利息大胆的送给丈夫做生意,进而又应丈夫的要求将50多万元定期存单用于向银行抵押贷款,投入商海,结果全军覆没。再如,某血站出纳员在保管业务回扣的“小金库”时,单位领导对其经常性的教育是不能对任何人透露“小金库”的秘密,既然“小金库”是秘密的就是自己用也无人知晓,因此“小金库”成了该出纳的钱袋想用就用,想用多少就用多少。当其发现已用10多万元而无法填补时,则一走了之, 9年后才被抓获。上述案例表明“小金库”的存在一害国家二害小家,有关职能部门应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将“小金库”的危害结果告知财务人员,使其远离“小金库”。
七、增加财务工作的透明度
7.招商人员职务的名称 篇七
1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争议
和丰富的素材。
2.3培养英语口语能力的策略
(1) 提高英语教师的专业水平。高职院校要大力支持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 制定英语教师进修、轮修计划, 确保教师的知识更新、观念更新。英语教研室可以定期组织“英语沙龙”, 加强全校英语教师的口语训练, 有条件的院校可以聘请外教对英语教师进行定期的口语培训, 使其口语交际能力增强, 适应教学的要求。
(2) 注重情景式教学方法的应用。情景对话训练法是训练口语最基本的方式, 也是牢固掌握并运用基础知识的基本方法之一, 情景对话可以使人完全进入某种场景, 扮演某种角色进行学习和练习。在这种环境中, 可以不受拘束地运用特定语言进行特定场合的交际, 甚至可以发挥和创造。在情景对话中学到的东西在遇到其他相同或相似的场合时, 就会不假思索地随时说出。更重要的是, 通过情景对话学习英语, 可以同时从听、触、视觉中获得信息。让教师的“教”成为一种引导, 而学生的“学”成为课堂活动的主体, 使课堂成为以学生为主, 运用口语交流的活跃的学习场所, 从而形成互动的教学模式。
(3) 帮助学生克服心理障碍。鼓励学生大胆开口讲英语, 使学生明白英语是一门语言交际工具, 学英语不是单纯学语法而是要使用它来进行交流。要学会说, 不要顾及语法是否正确, 只要让别人听懂就行, 多给学生开口说英语的机会。有条件的院校可以请外教给学生上口语课, 使学生消除心理障碍, 信心大增, 兴趣大大提高, 这样其口语交际能力就会水到渠成地上一个新台阶。
(4) 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除了营造一个良好的课堂语言环境外, 还应大力改善课外的语言学习环境。电教中
1997年,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规定不明确, 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难以处理。2000年4月2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下简称为《立法解释》) , 该《立法解释》规定, 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等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规定管理等7种行政管理工作, 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可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主体。此《立法解释》的出台本来应该让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应该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实践和理论界的争心和计算机中心的开设是外语教学的两大辅助手段。电教中心可以提供内容丰富、语音纯正的英语磁带、光盘、录像带等音像材料;计算机中心则可以利用多媒体技术辅助教学, 让学生更多地接触真实的语言环境, 身临其境, 潜移默化, 带着一种轻松愉快的心情学英语。这样, 学生学到的不仅仅是书本上的英语, 而且也是用于交际和工作的英语, 使口语交际能力得到提高。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 也是改善高职院校整体外语环境的有效手段之一。
(5) 改革英语口语测试手段。强化口语培养不论是学校、教师还是学生本人, 对全国或者省、市组织的统一考试都十分重视。可能是限于条件, 口语测试一直没有。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组织研究, 就高职高专英语口语能力测试的标准、方式及内容等有关事项制定方案并尽快落实。
总之, 高职高专英语教学的主要目的是在有限的学时内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英语实际运用能力。高职院校的英语口语教学也应在这一教学目的指导下, 确定合理的教学目标, 改变过去的教学模式, 采用科学的课堂教学方法, 开辟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 努力提高学生的口语交际能力, 从而为社会培养更多的合格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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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尘埃落定, 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 发现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身份比较复杂, 所从事的公共事务种类繁多, 加之该《立法解释》采用列举式的规定, 难免挂一漏万, 而其中使用“等”、“其他”字眼, 使得《立法解释》存在很大的模糊性, 司法实务部门遇到有关案件时仍难以处理。
1.1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范围的争议
在刑法学界, 关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主体范围的争议是最大的, 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根据性质可分为两类, 一是村级自治组织成员, 即村民委员会成员;二是村级党组织成员, 即村党支部成员。另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除了以上两类外, 还应当包括村民小组成员。
1.2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范围的争议
《立法解释》规定,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下列行政管理工作, 属于刑罚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活动:
(1)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 社会捐助村自治事务款物的管理;
(3) 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 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 代征、代缴税款;
(6) 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 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的还有哪些工作属于《立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在实践中也有不小的争议。
1.3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在实体法适用上的争议
在现实中, 特别是涉及侵吞、挪用有关款物的行为时, 当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侵吞挪用的款物既有公共财物, 又有本村的集体收益资金时, 应当对其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款, 但是当适用不同法律条款分别计算数额如果都达不到成立犯罪的数额要求, 而合并计算其侵吞、挪用数额, 却已超出其某一具体犯罪规定数额的情况下, 对其应如何处理则成为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的问题。
1.4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定性和管辖权的争议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行为定性的争议, 还直接涉及到案件管辖权的问题。由于职务侵占罪等非贪污贿赂类罪和贪污贿赂罪分属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管辖, 因此, 这类案件在侦查过程中, 由于定性争议, 极易引起公检两家互相争夺案源或者互相推诿。
2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界定及解决
如何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行为准确定性, 如何正确适用法律解决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争议, 前提是正确把握有关立法、法律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精神。
2.1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范围的认定
(1) 村党支部人员属于《立法解释》规定中所指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 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 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此处所说的“基层组织”与《立法解释》中的“基层组织”应属于同一个法律概念。另外, 根据我国宪法序言的规定和政治生活的实践,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政治领导力量,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更是在法条中明确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即村党支部, “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因此, 按照政治生活的实际, 如果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组织, 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可以构成贪污贿赂罪, 而对其实施领导的村党支部人员反而不能对其职务行为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根据我国的政治和法制实践, 执政党的组织与其所领导的法律意义上的组织, 一般而言, 在刑法上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即行使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同的责任;但因立法技术原因, 立法文件往往不在法律文件中将党的组织进行表述, 但人们均将党的组织赋予与同级法律意义上的组织相同的性质。因此, 将农村党支部人员视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 是符合法律精神的, 这在司法实务中基本无争议。
(2) 村民小组长可以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从立法精神上, 《立法解释》规定, 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 只有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七种行政管理工作时, 才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活动。依照《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民委员会本身不属于行政管理机关, 而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是《立法解释》规定, 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 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七种行政管理工作时, 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活动,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可见, 《立法解释》在界定国家工作人员时, 并不是看该人员在形式上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资格身份, 而主要是以有关人员在实际上是否从事了公务活动。所以村民小组长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七种行政管理工作时, 也应当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至于有学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与《立法解释》存在矛盾, 并据最高法的该《批复》否定村民小组长能够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的观点, 是值得商榷的。其实最高法的《批复》与《立法解释》并不矛盾。两个解释中村民小组长侵占的财产对象不同, 前者村民小组长侵占的是村民小组的集体财产, 后者村民小组长侵占的是《立法解释》规定的七种行政管理工作中的财产, 即国家财产, 所以前者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而后者应当认定为贪污罪。
由此, 在司法实践中, 检察机关应改变以往对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挪用公款行为采取的消极回避态度, 而应进一步正确适用法律, 加大对村民小组长贪污贿赂犯罪的查处力度。
(3)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能否构成渎职罪的主体。根据刑法规定, 贪污贿赂类犯罪与渎职犯罪的主体要求不一样, 前者的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 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准国家工作人员, 而后者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于颁布实施的《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 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 可以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渎职罪的主体作了一定的扩充解释, 但是这里存在的争议的是,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七种行政管理工作时, 是否属于“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立法解释》中明确规定, 从事七种行政管理工作, 是“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而不是受人民政府的委托代表人民政府行使职权。“协助”与“受托”不同, 后者是接受全面委托, 在全面行使职权的同时也应承担全面责任, 而前者仅是起到协同、辅助的作用。人民政府并非是全面委托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行使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职权, 因此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不应作为渎职犯罪的犯罪主体。
2.2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范围的认定
依法从事公务, 全国人大《立法解释》将其限制在七项范围之内。其实质是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唯有在这七种事务中, 才存在依法从事公务的可能, 因而才可能成立贪污贿赂犯罪。除了这七种之外, 其他不能成立职务犯罪。因此在办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过程中, 必须严格依据法律和《立法解释》的规定, 区分清楚依法从事公务和村内自治事务这两种情况。除了上述七种事务被严格限定为“依法从事公务”外, 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 是指人大《立法解释》的七种事务之外的村内公益事业和公益服务等自治事项, 既非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 亦非企业经营性质的村自治事务建设和公益服务活动。据法制日报2000年4月26日第二版《村公共事务管理工作不属公务》一文报道:4月25日, 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草案二次审议稿, 将“村公共事务管理的工作”从解释草案中删去。原解释草案规定, 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本解释列举的八项刑侦管理工作时, 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些部门和地方提出, 村委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具有政府行政管理的性质, 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范围, 而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自行管理村公共事务的工作是村民自治范围的事, 不宜纳入依法从事公务的范围。法律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 删去了该项中“村公共事务管理的工作”的内容。据此, 根据立法解释的制定过程看, 村内自治事务已明确不属于依法从事公务。在此种活动中,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 不能成立职务犯罪, 但可以成立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3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实体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途径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既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受贿, 又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分别对其单独计算数额, 都达不到犯罪标准, 但对其数额合并计算时, 其数额已远超过贪污、职务侵占、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犯罪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时, 应如何处理。对此类问题简单地将其一律不作为犯罪, 或者牵强地把不构成犯罪的情况按犯罪处理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必须针对具体案件做认真、细致的调查和了解, 在取得确凿证据, 事实清楚的前提下, 根据案件情况作出具体的处理, 由于实践中该类实体法律适用问题主要出现在贪污、职务侵占和挪用公款、挪用资金四个罪名当中, 故这里仅对这四个罪进行讨论:
第一,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涉嫌贪污与职务侵占, 虽然从贪污或职务侵占数额上都已接近刑法对该罪规定的数额, 但是因为单个犯罪的数额都达不到刑法的规定, 对其决不能按犯罪处理。因为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其基本内容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如果不严格遵守刑事立法的规定, 就是对刑法基本原则的破坏, 是对国家法制的破坏。
第二,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涉嫌贪污、职务侵占以及挪用公款、挪用资金, 其中某一项已符合刑法关于上述四罪中某一罪的立案标准要求, 就应考虑对其按所构成的一罪定罪, 并把其他严重违法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根据其社会危害程度适用与其相适应的刑罚。
2.4 关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在立案、侦查中的管辖问题
对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挪用款物, 实施了不同种类的犯罪, 分别应由公安、检察机关管辖时, 按“两高”三部一委的有关司法解释, 应对案件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即“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 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 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 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现实中, 要解决案件的立案管辖问题, 首先必须对上述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主罪与次罪予以明确。对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受贿以及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于主罪与次罪的区分, 应当注意考虑到犯罪的数额及其直接危害后果。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犯罪在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有关犯罪构成要件及司法解释中, 其客观方面都有一定数额的要求, 其犯罪数额的大小以及由此所引起的其他社会危害的大小应作为区分主罪与次罪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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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招商人员职务的名称 篇八
2008年1月至2013年6月,银川市两级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案件72件91人,其中,公安系统51人占56%,法院24人占26.4%,司法行政系统14人占15.4%,检察人员2人占2.2%。所立案件中,贪污贿赂案件26件35人,占立案总件数的36%,总人数的38.5%。渎职侵权案件46件56人,占立案总件数的63.4%,总人数的61.5%。
1.涉案罪名相对集中,贪渎交织现象严重。在查处的案件中,涉及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四种罪名的70人占76.9%。其中,贪污16人,受贿17人,玩忽职守21人,滥用职权15人。其他罪名较少,徇私枉法7人,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渎职4人,虐待被监管人员3人,民事枉法裁判2人,徇私舞弊减刑2人,刑讯逼供1人,非法拘禁1人,挪用公款2人。司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犯罪的背后往往隐藏着索贿、受贿犯罪。犯罪人在利用职权徇私情的同时,又大肆敛财,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法律的尊严。
2.涉案的部门和人员相对集中。从案件分布来看:公安系统主要集中在经侦、刑侦、缉毒、看守所、基层派出所等部门;法院主要集中在执行、审判以及基层法庭;司法行政系统主要集中在监狱及基层司法所。部门负责人或单位的骨干及关键岗位人员42人占46.2%,他们一般都掌握一定的决策权或者处分权,往往成为被拉拢腐蚀的重点对象。一些干警对工作不负责而失职渎职或为了谋取利益而滥用权力等。如:宁夏第二强制戒毒管理科副科长闫春荣收受他人贿赂将三名强制戒毒人员放出被判处有期徒刑。
3.公安系统犯罪人数居多,协警犯罪所占比重较大。在立案查处的72件91人中,公安系统35件51人,占立案总件数的48.6%,总人数的56%。在51人中,协警25人,占立案总人数的49%。
4.渎职侵权现象严重。在查处的72件91人中,渎职侵权案件46件56人,占立案总件数的63.4%,總人数的61.5%。尤其是监狱和基层司法所,立案查处14件14人,其中,渎职侵权案件13件13人,占立案总件数和总人数的92.9%。其次是公安系统,在立案查处的35件51人中,渎职案件25件34人,占总件数的71.4%,总人数的66.7%。渎职现象特别严重,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和极坏的影响。
5.“诉讼掮客”的出现严重干扰司法公正。近年来,“诉讼掮客”十分活跃。在查处的司法腐败案件中,律师搞灰色代理向法官行贿,已成为了一种潜规则。如查办的哈少宁受贿案,就是因为康乐公司法律顾问白某的从中“引荐”,才导致哈少宁走上犯罪的不归之路。甚至一些“诉讼掮客”与法官之间形成了利益链条。如马彦生受贿案中,从中“引荐”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其他人员多达19人(其中,律师10人),在其受贿的220余万中,“掮客引荐”就达91.5万元,占41.6%。
6.窝案、串案突出,危害性极其严重。一名官员落马,往往会带出一批官员甚至是高级干部,即所谓的“群体效应”。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三名执行法官就因一案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一起徇私舞弊减刑、玩忽职守窝案中,银川监狱直属一分区区长王力、七监区监区长李立群、监狱刑罚执行科科长赵龙以及狱政科、医院等部门六人被判刑。兴庆区检察院查处的王献海、韩鹏等人行贿案中,受贿人马彦生犯罪金额高达220余万元,涉案单位和个人多达70余个,犯罪时间从2004年至2011年长达7年之久,犯罪行为涉及银川、吴忠、固原、石嘴山、中卫五市,几乎所有的基层法院都被牵扯其中。共有30余名法官,1名检察官,10名司法行政人员被追究了责任。近50名司法工作人员同时“触犯法律的高压线”,其性质之恶劣、影响之严重,在宁夏司法史上堪称前所未有,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的特殊性是构成这类犯罪的前提和基础。究其原因,既有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观环境的影响,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权大于法的思想作祟,特权思想严重。我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官本位”思想严重,特权思想根深蒂固,司法工作人员也深受“权大于法”的人治观念影响。有的司法工作人员自视身份特殊,高人一等,在执法过程中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工作方法简单、粗暴,耀武扬威,肆意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有的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或失职渎职,以致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如2006年6月,被害人童某被人砍成重伤,民警吴某在办理此案过程中不提请立案,其调入兴庆区分局某派出所工作时,又私自将案件材料带走,致使此案长达四年未能侦破,导致被害人多次上访,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以案谋私,追求物欲。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平时不注重政治理论学习和党性修养,价值观念发生扭曲,思想发生偏差,法制观念淡薄,私欲恶性膨胀。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潮影响下,进而萌发利用职务之便行贪污受贿之念。再加上一些单位一味追求任务的完成,忽视了对其工作人员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以及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教育,致使一些人经不住腐朽思想和社会不正之风的侵蚀,把手中的权力当做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如兴庆区公安分局富宁街派出所民警徐全明知被害人伤情为重伤和田某是嫌疑人,却不立案侦查,致使田某不受法律追究。
3.司法准入机制的不健全,人员素质较差。司法准入机制随着法制的健全和完善,经历了漫长的推动过程。从历史的角度看:由于司法准入机制的长期失严,使司法队伍鱼目混杂、良莠不齐,一些文化水平低、责任心不强,靠“任命”式获得检察官、法官资格的人依然在执法办案,且占有非常大的比例,甚至是中层领导或办案主力。在查处的案件中,专科及以下文化程度52人占57.1%,如:金凤区法院原执行庭庭长曹某因明知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的盗窃犯罪人张某未被交付执行,而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被告人处于失控状态又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同时,曹某签字借出的张某案审判卷宗未及时归还,导致卷宗丢失,曹某因涉嫌玩忽职守被相对不起诉。这并没有引起他的重视,之后,又两次因丢失卷宗材料被行政处罚。从现状看:一是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依然在办案第一线行使与己资格极不相称的法律职权,有的甚至规避统考准入,被任命为检察长、院长类职务,迂回取得法律资格。二是通过“司法考试”人员不经过熟悉岗位技能实战演练、参与出庭审判等岗位锻炼,就直接承办案件,独当一面,出现了理论与实践脱节的情形,容易导致渎职失职类犯罪产生。三是由于人员短缺,工作压力大,司法机关的临时聘用人员较多,尤其是在公安和法院,存在大量的临时聘用人员。这些人员不属于司法机关在编人员,单位平时对他们疏于管理和教育,使其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和执法观念。如:2011年5月西夏区公安分局协警员靳某,在值班期间,因内勤牛某叫其去加油,靳某在没有确认当班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明知协警员不得驾驶警车,却违规驾车加油,结果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司机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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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理和制度存在缺陷,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由于司法机关人事管理和运行机制不完善、不科学,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给一些人可乘之机。调查中发现,相当一部分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落实措施不到位,对于重点单位、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风险点查找不全面、不准确,风险防控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个别单位干脆没有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如:永宁县公安局查找风险点1条,而刑侦、缉毒、经侦、治安等9个部门风险点是“零”。没有查找到风险点,也就没有相应的防范措施,容易发生职务犯罪;有的单位严重缺乏办案力量,导致一些临时聘用人员长期代行法官、检察官、公安民警、司法工作人员职权,自身产生角色错位,加之这部分人员工资待遇较低,工作强度较大,在单位属于“好使唤”的人员,容易产生心理失衡,逐步走上吃、拿、卡、要,甚至犯罪的道路。如:西夏区分局文昌路派出所协警员李瑞军,在被辞退后,又因工作繁忙,被叫回帮助办理案件。2011年6月李瑞军和另外两位协警员姚铭、陈瑞阳在未经领导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出警将贩卖考试作弊器的刘某、李某抓获,并将罚没款2.1万元私分,构成贪污罪。调查中还发现,银川市公安局及下属分局招聘协警员高达2000余人,已具有相当规模,而公安部门对于协警的管理制度只是散见于一些规章条例。这些规章条例大多内容空泛,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在落实和监督管理方面,很难实现应有的约束力。这些管理监督方面的漏洞,使职务犯罪有机可乘。而一旦发现他们有违法违纪等问题时,用人单位则简单地将他们除名,且不留案底,导致一些人被A单位辞退,又迅速被B单位方录用,极易成为司法、行政执法队伍的乱源,引发一系列犯罪行为。
5.打击不力、惩处不严。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查处与被查处双方均为司法人员,查处起来存在畏难情绪。一是群众不敢举报。由于司法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和地位,有些群众特别是自身或者是亲属有过错的群众,在利益受到侵害后,为了息事宁人而不到有关部门举报。二是查处难度大。有些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带有浓厚的“因公”情结,有时责任难以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界定,查处此类案件时,说情多、阻力大,致使有些案件查得不深不透。三是个别司法机关为了“遮丑”或者为了保持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往往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发案后不向有关单位移交。四是量刑较轻,不足以警示震慑犯罪。从判决结果来看,相当一部分案件被判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从而使一些人产生了漠法心里。五是对行贿犯罪和行贿行为的放纵。行贿和受贿是犯罪共同体,他们互为条件,相互依存,引起受贿的直接原因是行贿。但在现实中,行贿犯罪越来越被“轻刑化”甚至免刑化。調查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大多是被动性受贿,有的案件当事人在办案人拒贿后,将贿款置于办案人员办公室后迅速逃离,办案人员无奈将该款上交单位纪检部门,但是,单位处理结果令人遗憾:无一例外,单位纪检部门将所有上交的现金、礼品等全部退还行贿人或作为执行款处理。这些贿赂款,少则一次性给办案人员缴纳了几百元电话费,大多数则是一次性的给予办案人员人民币2万元左右,最多的达到了5万元,这种处理方法,无疑放纵了行贿犯罪,也为受贿犯罪打开了方便之门,影响执法公正和法律尊严。
6.犯罪黑数问题严重。就司法工作人员来说,其处于整个司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是犯罪的裁判者和惩治者,也是法律的守护神。为什么还会有一些人“知法犯法”、“以身试法”呢?这是因为他们有一种侥幸心理,这种心理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犯罪黑数的存在。职务犯罪的侦破是“以人找事”,即通过对某人的举报来查找他的犯罪事实,而显然并不是所有的职务犯罪都能够被发现和举报。因此,职务犯罪的定罪概率究竟有多大,谁也说不清楚。但一般来说,应该比刑事犯罪定罪概率要低得多。犯罪黑数的大量存在,破坏了刑罚的必定性,致使一部分人员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总是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预防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
犯罪的预防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层次、多角度的预防措施才能起到遏制犯罪的作用。
1.突出教育的基础作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一是突出教育的前瞻性。围绕司法工作发展,把反腐倡廉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触角延伸到司法系统各个层面和各个环节,紧密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在全系统内开展加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加强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筑牢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防线。二是突出教育的针对性。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领导干部是权力的掌管者和行使者,是被拉拢腐蚀的重点对象,只有重点抓好领导干部的教育,才能增强整个集体的免疫力。还要针对不同职务、不同年龄结构、不同文化层次、不同工作岗位的特点各有重点、分层次教育。对领导干部,主要突出权力观教育,引导他们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立党为公、执法为民;对于重点岗位、重点部门的人员,主要进行党的宗旨教育,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调查显示:渎职案件占立案总件数的63.4%,总人数的61.5%,属于司法系统案件高发区。因此,要教育广大干警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彻底解决精神怠慢、不在状态、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增强责任意识和履职尽责观念,树立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切实把每项工作作为自身应当做、必须做、要做好的事;对于聘用人员,要关心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工作、生活情况,适当提高他们的收入,定期开展谈话,了解他们的社交圈,把管理、监督工作延伸至八小时之外。三是突出教育的实效性。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制方式防止腐败,结合传统方法与现代手段、思想灌输与启发式教育、理论教育与形象化教育、正面典型引导与反面案例警示结合起来,使教育形式生动活泼,寓教于乐,增强教育的亲和力、吸引力,从而增强教育的效果。
2.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素应主要包括思想道德教育机制、法规制度约束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同时从手段、辅助和保障作用考虑,还要包括规范权力运行机制、查办惩处机制、廉政测评预警机制、廉政激励机制、组织领导机制等内容。一方面应突出系统性、前瞻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坚持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工作起点和工作目标的高度一致性,以制度建设为主线,以全面防范为体系目标,以解决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建立“文化+制度+科技”的立体预防工作机制,彰显体系的整体功能。另一方面,应立足现实,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建立健全准入机制,把好“入口关”。在招录考试中,应增加德育的内容以及工作责任心、事业心的测试,真正使品德高尚、有能力、有责任、能担当的人员进入司法系统;加强临时聘用人员制度建设,严格控制聘用数量,对于有违法违纪的及时予以处理,并予以登记、落有案底,以防此类人员再次被录用;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干警思想动态定期分析机制、公平竞争的激励机制,构建完备的制度体系。着力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实现制度的刚性,保证制度的落实。在监督制约机制上,必须以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为监督重点,紧紧抓住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综合运用党内监督、国家专门机关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有效防止职务犯罪现象发生。建立健全重大案件跟踪、立案、撤案、不起诉、判无罪案件等监督制度;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从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入手,全面排查,科学评估,找准廉政风险,为制定科学严密、有效管用的防控机制打好基础;全面推行警务公开、检务公开、审判公开等制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发动全社会都来监督政法队伍的执法活动;强化人大监督,接受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领导;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对司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犯法的现象应严肃查处,绝不放纵犯罪。
3.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增强法律威慑力。惩治是预防腐败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也是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要始终坚持一手抓预防、一手抓惩治,把查办案件作为工作的主业来抓,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使广大干警严格遵守纪律,克服侥幸心理,最大限度地降低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几率。加大举报知识的宣传和举报奖励力度,使群众知道怎样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懂得怎样举报犯罪,提高他们举报职务犯罪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消除犯罪黑数。加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监督,严格控制不起诉案件和缓刑、低刑判决。严格减刑、假释的审批条件和程序,完善保外就医的条件和审批手续,以法律的威严震慑犯罪,减少犯罪。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查处力度。检察机关必须加大查处力度,逐步解决行贿犯罪普遍量刑较轻,甚至大量行贿犯罪人未被追究的问题。消除行贿人认为刑不上行贿者的心理。使犯罪人的法律风险和道德损失大于其非法收入,即增加其犯罪成本,从而达到威慑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作者单位: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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