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代理记账合同(共12篇)
1.服务合同:代理记账合同 篇一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甲方由于经营需要,现委托乙方为其提供代理记账及纳税申报服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委托事项
1、 根据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2、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3、 根据税法规定及账面记载,及时进行纳税申报;
4、 及时认证进项发票;
5、 对税控系统及时进行抄报税、清卡;
二、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至 年 月。(记账从 年 月开始收费)
三、代理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1、代理记账服务费每月 元,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本季度的服务费。
2、每年1月份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会计用品费 元/年。
四、双方责任
A、甲方责任:
1、甲方应保证提供的相应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的合法、准确、真实、完整。
2、甲方应当在每月4号前将需要记账的原始凭证准备好;由于甲方未及时移交单据导致账务误差的,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
3、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应及时到银行预存税款,如未及时预存税款产生的相关处罚由甲方承当。
4、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条件,及时足额支付代理记账服务费,否则,乙方有权中止服务。
B、乙方责任:
1、按照甲方公司程章程的规定,采用适当的会计制度,对每期经济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2、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日常的纳税申报;
3、乙方对从事此项代理记账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务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4、乙方每月4号前与甲方电话预约原始凭证的交接。
5、乙方应建立代理记账档案,妥善保管甲方的会计资料。
6、乙方如未按约定按时税务申报引起的税务处罚,由乙方承担。
五、相关服务:
1、甲方如需乙方提供约定范围以外的服务,需与乙方协商后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2、协议到期前,双方未提出终止代理协议的,协议有效期顺延一年。
六、违约责任
在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合同或违约的(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需支付另一方违约金20__元。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正规的代理记账服务合同样本
2.服务合同:代理记账合同 篇二
关于房屋销售代理合同的法律属性,主要存在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两种说法。《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房屋销售代理合同中,房地产经纪公司利用自身房产销售、策划、推广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为开发企业提供全程的房产营销策划推广方案,提高房产项目的知名度与吸引力,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报告机会和提供中介服务,符合居间合同的特征。同时,销售代理合同中还有诸如由经纪公司协助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办理客户入住手续、负责客户售后服务工作等事项,而这些工作发生在开发企业与房屋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显然这些工作超出了居间合同的范畴,具有委托合同的特征。因此,房屋代理销售合同中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通常是居间和委托代理的综合服务。解决相关争议,应根据争议性质,适用《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的相关条款。
二、常见法律纠纷
1)代理模式选择:发生纠纷主要为代理模式是独家代理还是排他代理约定不明,特别是在独家代理的情况下,开发企业能否自行销售没有作出明确约定;
2)代理服务范围:对经纪公司的具体服务范围约定不明确发生争议,特别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成功签约后,经纪公司是否提供客户入住手续、处理客户售后服务等后续事项约定不明;
3)酬金计算方式:代理销售合同一般采用佣金计取加溢价分成模式,针对佣金支付期限、支付金额特别是溢价分成金额发生争议较多,主要原因在于对“销售底价”的约定不明(底价为平均底价还是单套底价);还有就是对于开发公司内部认购的或者关联公司客户签约的,是否计算佣金等;
4)签约成功标准:随着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出台,由于国家调控政策导致签约不能或贷款不能的,或者由于开发企业自身原因不与认购人签订买卖合同的,是否属于经纪公司销售代理“签约成功”,容易引发纠纷;
5)退房佣金计算:在经纪公司的工作下,定购人与开发企业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由于贷款不能审批或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等原因,导致买受人选择退房或开发企业依法解除合同的,此种情形佣金如何计算易引发纠纷;
6)双方资质资格:因经纪公司不具有相关资质,所签代理销售合同的效力,代理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如不符合预售条件,签订认购协议后未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如合同无效或解除后双方责任承担等也易发生纠纷。
三、防范措施与合同条款设计
结合上述主要争议事项,房屋销售代理合同在条款设计上要完善,最大限度的防范法律风险,我们认为,完善的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条款:
1)代理销售的标的:对合同项下的楼盘的基本情况作出明确描述,特别是对楼盘取得的诸如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文件予以明确并作出附件列明;
2)代理服务的内容与代理模式:以清单方式将经纪公司服务的全部事项分项列明,对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等作出具有操作性的考核要求;同时,对代理模式即独家代理或是排他代理等作出明确规定,避免出现经纪公司与开发企业、其他经纪公司同时销售情形。
3)销售底价与销售指标:建议对全部楼盘平均销售底价、每栋楼的平均销售底价、每层的平均销售底价及单套销售底价根据需要分别作出约定,同时对外的销售价目表的制定程序应作出约定;销售指标的约定应具体,对总销售指标、阶段销售指标、销售率等可分别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销售底价、销售指标关系到对经纪公司的考核与佣金的支付,应尽量详尽明确。
4)成功销售的界定:应对一次性付款客户、按揭贷款客户的签约成功标准分别作出约定,一般以按约支付首付款并办理完毕贷款手续或者全额支付房款为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应对已成功签约后合同被终止或解除的,是否算作销售成功并计算佣金作出约定。
5)代理佣金及溢价分成的计算:应对佣金的支付标准、支付进度、支付期限等作出具体约定,佣金的支付应与销售底价、销售指标相结合;溢价分成款的计取标准应明确,对所谓“溢价”的参考标准作出明确约定,即是以平均底价、分层底价还是单套底价为基础计算溢价;同时,应对开发公司及关联公司内部认购签约客户是否计取佣金作出约定。
6)双方的权利义务:重点对房产经纪公司的服务内容、开发公司的协助配合事项分项列明,并对费用承担作出约定;同时还应对代理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人身伤害事件的责任承担等事项作出约定。
7)违约责任条款:对开发公司而言,违约事项主要在迟延支付佣金及溢价分成款;对经纪公司而言,应针对销售指标、销售价款的完成情况设定不同的违约条款,特别针对改变售楼方案、任意放盘、减价销售、截留销售款项、私收房款、定金及预订款或向客户额外收取费用、转让代理权或委托分销、超越代理权进行营销策划或代理销售等事项设定开发公司的合同解除权。
8)承诺与保证条款:主要是保证代理方具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保证代理项目具有相关审批手续,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等,避免代理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9)商业秘密保护条款:销售代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各方均可能掌握对方涉及客户名单、管理方法、营销策略、经营诀窍等商业秘密,因此设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约定保密义务尤为重要。
3.服务合同:代理记账合同 篇三
江阴丽尔雅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下称丽尔雅公司)为履行其与韩国然宇公司的信用证结算的FOB合同,于2007年1月24日以传真形式向上海风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下称风航公司)发出订舱通知。该通知单载明:出运货物为棉制针织女式运动套装;托运人为丽尔雅公司;收货人凭韩国工业银行指示;通知人为韩国然宇公司;目的港韩国釜山;运费到付。1月27日,货物装箱后,风航公司安排车辆将三票集装箱服装接运至上港十四区堆场。1月29日,风航公司代丽尔雅公司进行报关,报关单载明货物价值259084.80美元。
1月30日,风航公司给丽尔雅公司签发了抬头为H.O.S.T CO.,LTD 的三票货物提单,均载明托运人为丽尔雅公司;收货人凭韩国工业银行指示;通知人为韩国然宇公司;承运船舶为“天顺”轮;装货港中国上海;目的港韩国釜山;运费到付;WOOIN公司为承运人以及货物唛头等内容。同日,风航公司以自己为托运人将涉案货物交由“天顺”轮运输,并取得了上海振华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代东进运输有限公司签发的三票货物正本提单。三票货物提单载明托运人为风航公司;收货人为WOOIN公司;承运船舶为“天顺”轮;装货港中国上海;目的港韩国釜山;付费到付以及货物唛头等内容。
1月31日,风航公司向丽尔雅收取了订舱费、装船费(THC)、码头操作费、报关费、运输费等共计8495元,并出具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2月5日,丽尔雅公司将上述费用电汇给迈得公司。
因信用证结算失败,三票货物提单被银行退回丽尔雅公司。4月23日,丽尔雅公司向风航公司发函查询货物去向,要求风航公司保全货物,将货物返运。后确认货物被风航公司韩国代理即WOOIN公司电放至美国,风航公司未履行保全货物的承诺,丽尔雅公司没有取得风航公司返运的涉案货物,也未收到然宇公司支付的贸易货款。
丽尔雅公司涉案货物的信用证第47A条中运输条款记载,货物运输由韩国WOOIN公司负责。事后查证,WOOIN公司在我国交通部门没有办理无船承运人登记和提单登记,没有缴纳保证金,属非法经营。为此,丽尔雅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风航公司赔偿货款损失259084.80美元,退税损失28787.20美元,折合人民币2250288元(按起诉时汇率折算),并承担诉讼费用。武汉海事法院审判认定:没有证据证明WOOIN公司系风航公司所选定,风航公司在提单流转过程中也没有存在失误,但风航公司与丽尔雅公司毕竟存在有偿代理法律关系,风航公司未尽善意管理人之义务就有关重要事项对丽尔雅公司进行必要提醒和报告,存在一定过错。因此酌情判令风航公司承担40万元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48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9800元,由丽尔雅公司负担24503元,风航公司负担5297元。
二、原因分析
此案中,WOOIN公司卷走了货物,然宇公司也有合谋的嫌疑。丽尔雅公司收款未成、货物失控,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其接受FOB合同、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及“影子”承运人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所造成的风险结果。
1.丽尔雅公司对FOB合同风险认识不够。在FOB术语下,买方办理租船或订舱手续,并支付有关运费或租金。在杂货班轮运输中,在装运港办理此类手续,卖方比买方更为方便。因此,在买方的请求下,卖方可以协助办理此类事项。但即使是卖方协办订舱手续,通常承运人还是买方指定的,因为买方支付运费。承运人对货主而言非常重要,因为他在货物装船后就对货物有直接占有权,即使货主手中握有物权凭证——海运提单,但毕竟货在船上,已经离开了货主的直接控制,货主在拥有货物所有权的同时,却对货物只能拥有间接占有权。因此,当买方指定信誉不好,没实力的承运人,如果出现该承运人自己卷走货物或与买方串通无单放货,则货主就会遭受损失。这种情况下打跨国官司结果往往执行难,对方可能本就是没实力的皮包公司或即使有些财产也早就财产转移甚至申请破产保护了。本案中丽尔雅公司对买方指定的承运人WOOIN公司既不了解也没有调查核实,轻易接受FOB合同,导致货物失控。
2.丽尔雅公司忽视了“软条款”的审查。丽尔雅公司在没有对WOOIN公司作为承运人提出异议的前提下,如果能严格审证,发现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并要求对方改证的话,即使对方拒绝改证,至少货物还在手中。可惜的是,丽尔雅公司没有做到,“软条款”的设置让信用证的银行信用化为乌有,导致了收款落空。
3.丽尔雅公司没有对运输代理行提单的风险足够重视。此案中WOOIN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丽尔雅公司签发了提单,但由于WOOIN公司并不拥有或掌握运输工具,它只能通过与拥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他人实际完成运输。因此,WOOIN公司这个承运人只是个契约承运人,或称无船承运人。它以承运人的身份向货主(丽尔雅公司)揽货,接受货主的委托,签发运输代理行提单,简称货代单(House B/L,简称H B/L),实务中称为分单;另一方面,WOOIN公司委托它在装运港的代理——上海分航公司在分单的基础上,以托运人名义向实际承运人(东进运输有限公司)订舱,得到的船东提单(M B/L)在实务中也叫主单。按货代单的操作流程,本案的主单应由装运港货代(风航公司)寄给它在目的港的代理(WOOIN公司),分单则由货主(丽尔雅公司)背书后流转给买方(然宇公司)。正常情况下,然宇公司在支付对价取得分单后,凭分单向WOOIN公司换取主单,然后凭主单在实际承运人(东进运输有限公司)或其代理处换取提货单(D/O)报关提货。由此可见,实际承运人不向货代单的持有人交货,而向持有主单(M B/L)的货代公司交货,所以无船承运人的信誉对货主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可以像信誉差的实际承运人一样,自己卷走货物或和买方串通无单放货。情况更糟的是,如果真的出现这种货物运输欺诈,追究签发货代单的货运公司责任的时候,它显然不像实力雄厚的船东那样有能力负责。为了保障接受货代单的货主的权益,我国规定只有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在交通部进行注册和提单登记并缴纳80万保证金后,货代才能在我国合法开展无船承运人业务,签发H B/L。本案中WOOIN公司在我国属非法经营,提单无效,托运人丽尔雅公司的权益自然得不到法律保障。
三、教训与预防措施
1.争取由我方指定承运人并办理订舱手续。这在C组术语合同中没有问题,CFR、CIF、CPT、CIP合同就应由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2.如果出于各种因素考虑选择FOB、FCA价格条件,可采取以下措施自我保护。先要尽量据理力争承运人由我方指定,F组术语买方的义务之一是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但没有规定运输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承运人必须由买方指定。如果争取不到,承运人还是买方指定了,则必须调查核实承运人的信誉和实力情况,不能因为所谓的运费便宜而答应买方选择自己不了解的承运人。调查的渠道有:
(1)对世界知名的船公司应作为常识知晓。如MSK马斯基海陆、MSC地中海、EMC常荣、CMA达飞、APL美国总统、HANJIN韩国韩进、NYK日本邮船、OOCL东方海外、KLN川崎汽船、ZIM以星、MOL商船三井、HLD赫伯罗特、CSAV北欧亚、YML阳明、HAMBURG SUD汉堡南方、HMM现代商船这些船公司实力雄厚可以放心。(2)中国国际海运网 锦程物流网、班轮公会这些专业网站上有关于海运公司的评价,可供调查用。(3)如果是无船承运人,则必须向交通部核实其是否注册登记。如果无船承运人是菲亚塔(FIATA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成员,则表明它实力雄厚,与国外的代理也有很多合作,可以放心。至于如何辨别承运人是实际承运人还是无船承运人,首先可以向买方询问,要求其提供该承运人的资料或网站。如果该承运人的业务包括兼办货物报关、货物交接、短程拖运,货物转运和分拨、订舱及各种不同运输方式代理,则它就是无船承运人。其次,看提单右上角抬头。船公司提单多是船公司(***shipping line),而货代提单是货代名(**logistic corp, ***forwarder ),如果是菲亚塔成员,则多数会在提单上标注。最后,货代单上往往有for delivery ,pls contact的字样,以便买方联系目的港货代换单。
4.人才服务代理合同 篇四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乙方作为一家合法成立和经营的法人(或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对其代理的区域市场有充分的了解,希望并有能力成为______________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在_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县(区)猎头服务业务的加盟商;
甲方作为______________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的所有权人,同意乙方在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县(区)作为______________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开展各项人才服务业务;
因此: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此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1.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1 乙方应确保自己及客户不以______________人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政策,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应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以及法律责任;
1.2 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向客户提供人才服务时,应保证向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以建立和保持甲方的良好声誉。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客户损失的,应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保证作相应赔偿。
1.3 甲方以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资料为有效联系依据,如乙方的电子邮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资料变动时,须及时以传真方式(单位代理加盖公章、个人代理签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通知甲方予以更新。
1.4 乙方作为该区域的独家代理商,必须在签订代理合同时向甲方支付该区域的独家代理权费(即加盟费)。
1.5 乙方有义务确保市场的正常业务开展,从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个月内,每月必须完成至少_____个客户的开发;自第_____个月起每月至少完成_____个客户的开发。
2.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持续完善代理服务系统,以方便和支持乙方开展代理业务。
2.2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的情况,制定、调整代理价格。
2.3 乙方在签订代理合同时向甲方支付的该区域的独家代理权费(即加盟费),无论任何情况下甲乙双方终止代理协议,甲方均有权不退还。
2.4 从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个月内,乙方不能完成至少_____个客户的开发;自第_____个月起每月不能完成_____个客户的开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结算条款
3.1 乙方所有款项的支付均以有效方式支付给甲方指定的收款人。
3.2 签订代理合同之日,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_元作为该区域之内网络招聘的预付款项。
3.3 代理商一旦加盟成功即拥有海合猎头在该区域的独家经营权,可以在该区域内不限量招揽客户,甲方为其在_____网上发布文字广告,乙方每季度向甲方交付人民币_____元资源支持和管理费。
4.违约责任
4.1 除经甲方认可并授予信用额度外,甲方不接受乙方任何形式的欠款。因此如乙方未能按时交纳费用时即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停止与乙方的合作并追究相关的各项责任。
4.2 在合同期间,乙方无正当理由中途解除合同,视为乙方单方面违约,需向甲方缴纳人民币_____元的违约金。
4.3 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进行赔偿。
4.4 如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条款,甲方可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其代理权。
5.免责条款
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甲方不能履行协议,不应视作违约。
6.附则
6.1 在打印或填写过程中,乙方不得更改或删补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更动后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6.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3 由于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通过协商达不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6.4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杭州签署,本合同有效期_____年,合同截止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签权。
6.5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6.6 若合同已过期未及时补续,则合同终止。
6.7 双方均有义务确保不将本合同内容向第三方透露,除非是为了双方共同利益需要这样做。
5.律师服务代理合同 篇五
律师服务代理合同1
(甲方)因一案,现委托重庆市第_律师事务所(乙方)律师出庭代理/代理,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 为甲方第 审代理人。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是:
二、律师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参加诉讼活动,认真负责地履行律师的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国家《关于业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元,标的费 元。
四、乙方为本案调查、出庭所需差旅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全部由甲方负担。甲方向乙方支付差旅费 元。
五、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证据。在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担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和标的费应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和标的费不予退还。
七、如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另行协议。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或其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生效。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撤诉及调查结案)。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师服务代理合同2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鉴于:
就甲方与 货物损失赔偿纠纷一案,甲方现委托乙方作为代理人处理该案,乙方指派 律师为案件的经办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代表甲方与 协商索赔事宜。
2、作为甲方的诉讼代理人,向 提起索赔诉讼。
第二条 委托权限
乙方的委托代理权限包括:
1、代为起诉、应诉;
2、代为调查收集证据,查阅有关材料,申请证据保全和证据调查;
3、参与一、二审诉讼,并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和签订和解协议,参与调解;
4、代为对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和(或)裁定提起上诉;
5、代为对一审和(或)二审法院作出的任何命令和(或)裁定和(或)判决申请复议和(或)申请再审;
6、代为接收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
7、代为接受赔款;
8、代为处理与诉讼和执行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资料、文件和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因甲方方虚假陈述、疏漏陈述而导致的任何损失、责任、或任何不利后果,乙方对此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应为乙方律师的工作提供足够的便利和协助。
3、甲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足额、及时支付本协议第五条所约定的律师费用。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律师作为甲方聘请的律师和诉讼代理人,秉承良好的职业道德,谨慎、勤勉地为甲方服务,竭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汇报案件处理的进展。
3.乙方应恪守职业准则,对于在处理本协议委托事项期间所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披露。
4.乙方接受委托后,应对本协议委托事项全程负责。除非获得甲方许可或有充分、合理的理由,不得解除合同。
5.协商和解或诉讼中和解、调解的金额,须经甲方确认,乙方才能与索赔人达成协议。
第五条 费用及支付
1、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该费用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后的三天内一次性支付。
2、其他案件处理所发生的法院或第三方费用,如诉讼费、检验费、翻译费、公证认证费、证人(检验人)出庭费用等,由甲方承担支付。
3.上述约定之律师费用,包括乙方律师在 内的差旅费和通讯费用。征得甲方事先同意确认,乙方律师为办案需要前往外出差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由甲方另行据实支付。
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于双方盖章、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传真签发具有同等效力。
其它事宜可经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优先效力。
第七条 合同争议解决
因履行该委托代理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如协商解决不成,提请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师服务代理合同3
委托人: 公司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受托人: 律师事务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甲方因与 之间的 纠纷,现委托乙方为诉讼代理人,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由双方遵照履行。
一、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与 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具体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甲方委派 参加诉讼,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2.乙方及 律师声明,在本合同签约时,无任何与本代理产生冲突的事项和业务关系。在本合同履行期内,乙方及律师不得承接可能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业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有法律上的利害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3.乙方指派 律师作为甲方的代理人,不得更换,如确需更换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甲方不同意更换,本合同自行终止,乙方退回已收取的全部代理费。
4.本合同履行期限为一年,委托事项为:【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履行期限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如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补充协议,本合同可继续履行,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另行约定履行期限。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背景材料。
2.合乙方为甲方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工作便利。
3.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4.如甲方认为乙方能力无法完成代理事项,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在解除通知达到乙方时,本合同即告终止,甲方不再支付剩余代理费。但甲方应补偿乙方在合同解除前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保证以律师行业要求的业务标准和职业道德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下的法律服务,并依法切实维护甲方的权益,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迅速的办理甲方委托范围内的事务。
2.乙方保证对其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了解到和获得的甲方未公开的资料或者情况承担保密义务,但经甲方书面同意对外公布的除外。
3.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单独建立档案。应当保管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原件应交甲方保存,乙方保留复印件,如需使用原件,应履行借用手续,用后及时归还。
四、乙方向甲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
1.向甲方提交案情分析,包括法律分析、证据准备情况、主要法律点分析、对方可能出现的抗辩、处理思路,案件处理目标、需甲方提供的配合事项等。
2.代为起草和准备诉讼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委托书、民事起诉状、书面代理意见、答辩意见、证据目录及说明、相关申请书等。
3.审阅与本案有关的各种材料,就本案事实进行调查取证。
4.代为出庭参加庭审,并就本案程序和实体问题向法院提出主张。
5.依甲方授权代为参加调解,但最终是否同意调解结果应由甲方决定。
6.代为签署、送交、接受及转送各种法律文书。具体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7.根据代理工作的进程,向甲方提交案情分析、案件代理词以及案件总结等书面材料。其中,首次开庭前向甲方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并在开庭后三日内补充完善提供正式代理意见。收到判决书、调解书或执行完结后七日内,向甲方提交案件总结,内容包括案件处理进程法律分析、管理建议。
五、代理方式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方与乙方约定本合同涉及案件采取 普通/风险 代理方式,具体如下:
1.关于前期办案费用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
①本合同签订后至本案终审前,乙方不收取任何费用。
②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 作为乙方前期办案费用。
2.案件处理过程中付费办法:
①经乙方努力,一审判决或仲裁裁决达,甲方应于收到判决书或裁决书及案件总结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②经乙方努力,二审判决达到,甲方应于收到判决书及案件总结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③经乙方努力,再审判决达到,甲方应于收到判决
书及案件总结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④经乙方努力,从被告处取得执行款的,则甲方应于收到执行款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3.其他情况:
如甲方与被告方在诉讼/仲裁期间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甲方应于收到调解书及案件总结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4.乙方受甲方委托,从事与甲方代理事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必要及合理的诉讼费、仲裁费、查询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调查及外埠差旅费、住宿费,由甲方按实际发生额实报实销;其他有关(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办公地区内发生的住宿、交通、通讯、通信、复印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代理费,并赔偿甲方遭受的实际损失:
①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或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②隐瞒与诉讼相对方的关联关系;
③违反有关保密约定;
④丢失重要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原件;
⑤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给委托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⑥未按时参加开庭;
⑦由于乙方的原因,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况。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乙方已收取的代理费不退还,甲方不再继续支付代理费:
①乙方未按时领取法律文书;
②未按时提交给甲方其起草的本合同第4条约定的各类法律文件;
③在没有取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未按时参加甲方召开的与本案相关的会议。
七、通知和送达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2.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在传真发出时视为送达;以邮寄送达的,挂号信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八、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第三地)仲裁委员会对本合同争议享有管辖权。
九、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以书面方式作出或者经双方书面确认有效。
十、其他
1.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有两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6.房产独家代理服务合同 篇六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广西百度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在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及产权共有人的同意后,现将座落于房产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条 甲方确认出售房屋的基本情况和出售条件
1.独家代理销售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房产权属证明为:权属证号:;
3.房产销售底价为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00)。
4.甲方同意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银行按揭付款]、[公积金付款]、[其他]。
5.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费交缴方式[按票据各付各税]、[甲方全额支付]、[甲方不支付]。
6.交房状况及时间:。
7.该房产是否存在共有、出租、抵押、查封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8.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划拨]。
9.其他:。
第二条 甲方义务
1.保证本人对该房产拥有完整处置权。
2.提供房产的权属资料,以供乙方核对。
3.在乙方为甲方提供代理服务过程中,甲方应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4.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内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用。
第三条 乙方义务
1.具备房地产交易咨询信息经纪服务资格,并保证其操作的合法性。
2.核实甲方对房产处置权的真实性并察看该房产。
3.免费为甲方提供房产交易方面的咨询。
4.免费为该房产拟定营销策略及方案。
5.出资为该房产发布出售广告。
6.不低于合同底价出售该房产。
7.未经甲方同意,不泄露甲方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购房定金
1.年月日前,如有买方同意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条件购买该房产,则乙方即可代甲方向买方收取购房定金。
本合同以柳州市房产局制式合同为标准
2.购房定金抵扣完代理服务费后的余额乙方须转交甲方。
第五条 中介服务费给付
1.代理服务费:甲方收到买方购房定金当日,须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人民币元整(¥)。
2.甲方与买方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后,[需要][不需要]乙方代办房产[交易过户]、[水、电、气、数字电视过户]、[银行按揭]、[土地证]、[房产公证]、[其他]手续。3.买方悔约,鉴于甲方可向买方收取违约金和乙方所付出的劳动,甲方同意不向乙方索取已支付的劳务费用。
第六条 法律责任
1.年月日前,甲方不得另行销售该房产。否则,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责任。
2.年月日前,买方以“第一条”约定的条件购买该房产,与乙方签订书面文件并交付定金后,甲方悔约,须承担买方定金的双倍赔偿金。
3.年月日前,非乙方原因甲方终止本合同,须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作为劳务费。
4.甲方逾期支付本协议约定费用,每逾期一日,须按日向乙方支付实际应付款的万分之三作为滞纳金。
5.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客户私下交易的,乙方保留对甲方金额的追偿权。
6.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低于底价出售该房产,除向甲方补足差额房款外,另需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的违约金。
7.其他:。
第七条 文件送达
双方发给对方的通知、文件、资料的送达地址以合同记载的联系地址为准。
第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签约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附加协议解决,附加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
甲方:乙方:广西百度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地址:青云路8号时代商厦705室
电话:电话:2893888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签于柳州市年月日签于柳州市
7.服务合同:代理记账合同 篇七
上世纪七十年代, 随着能源危机的产生, 在西方发达经济国家普遍掀起了能源节约的浪潮。于是, 在七十年代中期, 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节能项目投资机制“合同能源管理” (中国主要称EMC, 国外主要称EPC) 在市场经济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 而基于合同能源管理这种节能投资新机制运作的“节能服务公司” (中国主要称EMCO, 国外主要称ESCO) 的发展十分迅速, 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 已发展成为新兴的节能产业。
这种基于能源服务合同的市场化节能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 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这种合同能源管理在目前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发展, 所提供的内容是全面的, 包括能源信息和控制系统、能源审计、安装、设备运行和维护、有竞争优势的金融、油和电的采购, 该合同可以帮助客户减少能源费用、转移风险、集中精力于核心业务。
作为一种市场机制所引导产生的行为, 由于各种环境和商业的因素, 使得能源服务合同在市场上得以被认可, 并且也得到了较好的发展, 但对能源服务合同的研究, 仅限于政府或者有关企业的文献, 而没有更深层次提高到经济学的角度加以研究。目前, 在我国和发达国家都出现了各种阻碍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因素, 使得我们有必要回过头认真分析、研究能源服务合同。
一、能源服务合同的运作模式及特征
我国推行能源服务合同管理的新机制还处于初级阶段, 很多机制设计方面都还有缺陷;回顾发达国家的节能服务市场, 节能服务公司在提供这种能源服务合同时, 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
1、节能量保证支付模式。
这种方式是在项目合同期内, 节能服务公司向企业承诺某一比例的节能量, 用于支付工程成本, 达不到承诺节能量的部分, 由节能服务公司负担;超出承诺节能量的部分双方分享, 直到节能服务公司收回全部节能项目投资后, 项目合同结束, 先进高效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 以后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企业享有。
2、节能效益分享模式。
在节能改造项目实施完成时, 经节能服务公司与企业双方共同确认节能效率后, 在项目合同期内, 双方按比例分享节能效益。项目合同期结束后, 先进高效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 以后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企业享有。
3、能源费用托管模式。
节能服务公司负责改造企业的高耗能设备, 并管理其新建的用能设备。在项目合同期内, 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能源费用和管理费用承包企业的能源消耗和日常维护。项目合同结束后, 同样也是将先进高效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 以后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企业享有。
4、能源管理服务模式。
企业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规划、整体节能方案设计、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和节能设备安装调试。节能服务公司不仅提供节能改造业务, 还提供能源管理服务。公司拥有一批熟练的工程技术人员, 他们具有先进成熟的能源管理技术与经验, 能够制定严格的能源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并且提供设备操作、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等一条龙服务。在节能设备运行期内, 节能服务公司通过能源管理服务获取合理的商业利润, 而企业获得先进节能设备能耗降低所带来的成本和费用降低收益。
以上四种模式, 基本上涵盖了节能服务市场的全部形式。综合分析这些不同的模式, 我们要确定能源服务合同的必要特征, 即关键能源设备在长期合同的期限和条件下决策权的让渡, 包括期间维持和改善设备性能的动机。而根据以上四种模式的详细介绍, 我们不难发现, 与传统的节能模式相比, 长期合同之后, 作为承包商没有动机也没有方法来保证后期交付时的设备性能;而作为新机制的能源服务合同, 由于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归根到底来自于在合同期间的节能量收益, 使得收益和设备之间建立起了联系, 使得节能服务公司在长期合同期间有动机也有激励来维持设备的长期高效运行, 改善设备的性能, 以期达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二、能源服务合同的生产成本
在能源服务合同这种机制中, 节能服务公司以盈利为目的, 在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后, 向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融资、工程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项目运行维护、节能量监测等一系列的综合性服务, 并通过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收回投资和获取合理的利润。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
提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医疗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医院必须增强生存与竞争意识, 一方面要满足广大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需求, 另一方面必须考虑如何提高经济效益, 实现医院持续、快速发展。
关键词: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持续快速发展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医疗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笔者认为, 医院应以追求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 同时也要不断地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 促进医院持续、快速发展。为此, 在日益激烈的医疗市场竞争中, 医院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我们所要研究的问题。
产业, 其特殊性在于它销售的不仅是产品或技术, 更重要的是ESCO还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节能服务。
能源服务合同能够降低最终能源服务的生产成本的程度取决于节能设备改进的技术潜能, 以及合同期内维修、更新、运行、保养和控制的配送效率等。间接费用节省主要来自能源采购费用、运行和保养的人工费用和材料费用、新设备的投资费用以及财务费用。与传统的企业或部门自控方式进行节能的方式不同, ESCO之所以能节省费用, 原因有二:
1、规模经济。
由于ESCO在能源管理方面非常专业, 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使得多名职员有潜力达到显著规模经济。例如, ESCO可通过覆盖多个客户点的单一供应合同来得到油、电采购价格的大额折扣。同样, ESCO更容易获取相关领域的信息、训练有素的劳动力和管理专家, 并通过杠杆作用将职员个体服务于一定客户的利益放大。这些职员能够运用他们的客户组织内部所不拥有的专业技能, 快速分享在不同客户所得到的学习经验。
2、市场动机。
能够想像若能源管理是内部控制方式, 相关职员缺乏参与市场竞争的动机, 而高级管理人员又缺乏足够的监控激励去评估职员的生产效率, 这样使得能耗水平相当高。能源服务合同作为一种外购方式, 其主要优势并不在于性能激
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文/苏静
一、强化市场观念, 树立经济意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随着卫生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 医院必须强化市场观念, 树立市场经济的意识, 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首先, 医院应增强成本意识。医院应建立以节支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成本管理责任制, 将成本管理落实到科室、岗位和个
励, 而是在于外部供应商的竞争性报价和规模优势。竞争性报价所获得的节省成本依赖于能源服务市场的竞争性。由于不同国家能源服务市场竞争水平的不一样, 而导致不同的竞争期望值, 进而成本也会有所不同。
三、能源服务合同的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经济学的核心问题是企业为什么将可以在市场进行的交易内部化。威廉姆森在其所开发的理论框架中认为:“当一项商品或服务通过可分离的技术界面时, 交易发生。处理过程的一个阶段或组装活动终止, 另外一项又开始启动了”。威廉姆森识别了与不确定性、复杂性和不对称信息混合在一起的有限理性, 以及在少数情形下存在的机会主义, 在如上情形中, 将产生交易的不效率性, 并将随着所采用的治理机制而变化。其核心, 即交易成本理论主要关注于特定的经济环境中, 如何根据给定的交易最有效地选择治理形态。影响选择的关键属性是不确定性、交换频率和促使交换进行的资产专用性。交易成本包括与规划、改变、实施以及监控任务完成相关的成本。
具体来说, 能源服务合同是从第三方外购的一项或多项能源服务, 在能源服务合同的准备、谈判、制定、签署、监控和实施阶段, 客户和承包商都会产生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经济学将这种复杂性缩减为人, 增强职工的经营意识, 有效充分地利用资源;医院应控制和审核费用支出, 通过成本核算, 加强审核力度, 规范支出管理, 降低成本费用。在安排支出时, 能够保证重点, 尤其是要使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支出保持合理的比例, 使医院的支出趋于科学化、合理化, 减少资源浪费;医院应有
少量的相关变量, 内部变量是资产专用性和任务复杂度, 外部变量是能源服务市场的竞争性和契约产生的制度。
一般来说, 资产专用性越强, 交易成本越高;任务复杂性增加, 交易成本也随之增加;同时, 市场竞争性增加, 交易成本降低;而与契约有关的制度环境保障性增加, 交易成本降低。
四、结束语
能源服务合同市场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 基于以上能源服务合同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的研究, 要培养和发展能源服务市场, 我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而其中涉及如何规范市场竞争程度以及有关的制度环境建设等因素, 应该加以更深层次的研究, 并制定出相关的解决之道。同时, 还应多加强与发达国家的经验交流, 从中吸取成功因素, 努力提高我国的能源服务市场质量, 以及能源服务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连春琦, 赵世强.建筑业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新机制的探讨[J].建筑经济, 2007.7.
8.浅析物业服务合同的完善 篇八
关键词 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 行政权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名化
物业服务合同并不在《合同法》所列举的 15 种有名合同之列,尽管它是复合性合同但仍然是无名合同。而对于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问题,无名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以及分则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参照适用最为接近的有名合同或者适用总则的相关规定。但相较于有名合同的适用问题,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就显得确定性不足。尽管目前学界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委托合同、复合性合同性质的认知已渐成共识,但反对的声音也一直未曾停息,导致法律实务方面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样一种结果的出现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有有悖于法制统一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威胁着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故此,将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名化,使得其法律适用问题有一个行之有效的衡量标准,为实务操作提供制度支持和保障就显得弥足珍贵。
笔者认为将物业服务合同有名化的现实基础已然存在,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将随着社会法制化程度不断深入而出现的新类型的合同,通过特别立法使其典型化、有名化的做法已被普遍运用,值得借鉴。
二、完善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性质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曾有“社会公益团体说”、 “法人组织说”等,无论哪种学说都曾试图赋予业主委员会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
但自《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其性质已经明确,即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法律性质应当属于非法人组织。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大多被实用性的认为它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一般而言,业主委员会并不天然享有诉讼权利,而是必须有业主的明确授权,作为受托人参与诉讼。所以,尽管 2003 年最高院曾经批复承认过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但最终由于其缺乏能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这一观点在并未被广泛接受,而且笼统的赋予业主委员会的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有违诉讼平等的嫌疑,也确实有不当之处。但不容忽视的社会现实是,正是由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处于较为尴尬的局面,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业主的自治权也就很难实现。一些弱势的业主委员会甚至成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傀儡,当然也有个别强势的业主委员会,公然忽视物业服务合同,另辟蹊径,武力解决问题。为避免物业服务纠纷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赋予业主委员会一定的诉权,以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也是必由之路。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业主委员会有限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失为一个不错的尝试和探索,如赋予其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但却限制其作为被告的诉讼角色出现,尽管如此,对于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的角色出现时,也应当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可以规定其行为不得参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一旦其行为超越物业管理活动的范围就将其认定为越权的无效行为。
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讲,目前虽然存在理论和制度上的阻碍,但仍应谋求一得当途径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当然笔者也一再强调鉴于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制度原则上的缺失,法律在赋予其诉权的同时一定要加以限制,防止诉权被恶意扩大化的利用,反过来损害业主的利益。具体立法操作可以从以下角度来加以规范:明确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范围、规定相应诉讼主体资格的启动程序、简历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都可以在立法中进行借鉴。
而当下我国的地方性立法与实务操作层面逐渐接受了业主委员会参与诉讼的现象,当然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也是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的,其在性质上可以归属于权利保护当事人,所谓权利保护当事人是指为保护他人权益而参与诉讼也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也就是将依法对特定权利事项享有管理权或者处分权的人归入当事人范围。究其原因,业主委员会设立目的在于保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是业主合法权益的代言人,依法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管理和服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具有一定程度上公共权利管理者的身份。而从程序当事人的角度来分析,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利于扩大司法救济的途径,能更充分的保障业主的诉权,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诉权有被滥用的嫌疑,这种理论还处于初始阶段,尚未涉及法律规范的层面,而笔者也认为前一种理论依据也就是权利保护当事人学说,能赋予业主委员会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更多的现实合理性。
三、严格规范行政权的介入
由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导致物业服务合同受到较多的公权力的干预,尤其是行政权的介入。当然行政权的介入确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物业服务终究是业主的私事,但凡事项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就不应当进行较多的行政干预,即使介入也最好以指导或者监督的形式来进行,但《物业管理条例》却出现了大量的强制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业主行使自治权,故此需要严格规范行政权的介入。
笔者认为规范行政权的介入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着手:(1)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行政权应充当“平衡角色”,相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优势地位,此时行政权应充分参与到诸如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物业费的收费幅度等事关业主切身利益的事项,充当好业主的保护伞;(2)规定行政权的具体行使程序,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要确定具体指导的部门和程序并负有相应的问责机制,如此才能使业主大会在公正的环境成立,走上良性的运行轨道。(3)行政权对于物业服务的介入应注重监督手段的运用而非直接行政干预,可采取事前监督、日常监督、事后监督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已达到良好的效果;(4)物业服务企业更替阶段要加强行政权的介入,以保障新企业的及时进入,保证业主日常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
9.专利申请代理服务合同 篇九
甲方(委托方): 住址/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受委托方): 住址/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互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专利申请代理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甲方名称为(暂定名)的设计或技术,进行 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申请共个。
第二条、乙方负责甲方的专利撰写、外观拍照制图,申请申报、审查补正、答复审查意见,直到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授权通知或申请结案为止。
第三条、本次专利代理服务采取分步骤收费方式,具体项目为: 3.1、专利规费共元,包括外观设计元,实用新型元,发明元。3.2、专利撰写费元,专利制图费 元。
3.3、专利申请代理费 元,包括外观设计元,实用新型元,发明 元。3.4、其他:。
3.5、以上项目共计费用元,写作元整。第四条、付款方式
签订协议后,乙方即时收取甲方专利代理服务费用元。
第五条、甲方如果委托乙方进行专利申请前检索,乙方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信息内进行初步检索,正常情况下乙方须在24小时内出检索结果,并提供给甲方供参考。
第六条、由甲方提供之专利经检索通过后,甲方须在内向乙方提供有关专利申办资料,办理专利申请。
第七条、甲方须保证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并对自身技术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负责,乙方应善意、及时的为甲方提供申请过程的代理服务,双方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第八条、甲方若有变故,如企业变更、重组、地址变更、联系方式变更等,必须及时通知乙方,如因甲方没有及时通知乙方,而造成的后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第九条、本合同履行期间,非因乙方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代理费不退还;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无故终止合同的,全额退还甲方已交代理费。
第十条、甲方专利获得国家专利局授权通知后,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关系随即终止,甲方如需委托乙方继续进行专利登记费、专利年费的交纳、监督、代缴年费等后续服务,须另行约定或签订相关协议。
10.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合同 篇十
1.乙方的责任期间自货物装上乙方指定的运输工具时起,至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货物到达地交付收货人时止,货物在此期间发生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或实际承运人承担。
2.自甲方将承运货物交付至乙方运输时,该货物的灭失和毁损风险转移至乙方,自乙方将承运货物交付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后,该货物的灭失和毁损风险转移至甲方或货物的收货人。
第九条 资格与能力
乙方应确保具有和维持从事本合同相关业务的合法资格和能力,也应确保其所委托的转运人也具备转运业务相关的运输资格和运输能力。
第十条 装卸、仓储和保管
1.甲方货物自交付乙方运输后,乙方应全程负责货物在交付收货人前的所有装卸、临时的仓储以及货物的保管;
2. 装卸、仓储和保管应以确保货物安全的方式进行。
3. 乙方凭甲方指定的提货凭证到甲方指定仓库提货,并由甲方负责装车,乙方应清点装车货物及数量是否与《货物运输委托书》记载相符,货物交付乙方后,发生货物不符、数量缺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单证
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甲方办理有关进出口所需的全部单证,除需甲方亲自办理的除外;
2.乙方应以合法、最大的谨慎和有利于甲方的原则办理相关单证,不得违法或不合规办理;
3.甲方对相关单证的办理和转移有明确指示的,乙方应按甲方的指示办理,甲方未明确指示的,可按习惯或有利于甲方利益的原则办理;
4.乙方应按照甲方指示开具货运提单,货运提单正本应直接交付甲方,在未经甲方明确指示前,乙方不得擅自将提单交付给除甲方外的任何第三人。
5.乙方代办的全部单证应完整移交给甲方。
第十二条 变更或取消
1.甲方在下达《货物运输委托书》后、货物实际装船前,有权变更或取消订舱和《货物运输委托书》,但由造成的乙方应赔偿船公司或航空公司的实际损失以及乙方支付给他人的其它费用损失,由甲方予以赔偿。
2.乙方在完成租船和订舱后,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租船和订舱,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甲方交付违约造成的对客户的赔偿,因船公司或航空公司原因导致需变更或取消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另行安排运输而额外支付的运费和其它费用。
第十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1甲方有择优选择贷代的权利;
1.2甲方有变更或取消发运的权利;
1.3甲方有依法和按约获得相关单据、证明和文书的权利;
1.4甲方有索赔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1甲方有依法提供有关货物进出口信息及文件的义务;
1.2甲方有依法遵守有关进出口法律法规的义务;
1.3甲方有核对相关信息和单证的义务;
1.4甲方有按约向乙方支付费用的义务。
第十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1乙方有按约获得运输费用和佣金的权利;
1.2乙方有拒绝接受货物运输委托的权利;
1.3乙方有权代表甲方依法进行报关、报验及代办相关进出口单证的权利;
1.4乙方有因甲方违约按约向甲方索赔的权利。
2.乙方的义务
2.1乙方有依法办理本合同相关服务事项的义务;
2.2乙方代为甲方办理本合同相关服务事项应本着谨慎和有利于甲方的原则进行;
2.3乙方有核对装箱货物和数量信息的义务;
2.4乙方有及时通知甲方核对有关信息和单证的义务;
2.5乙方有向甲方移交相关单证、文件和凭证的义务;
2.6货物在交付收货人前,乙方有对货物进行仓储和保管的义务;
2.7乙方有不得倒箱的义务;
2.8乙方有向按约甲方赔偿损失的义务;
2.9乙方有协助甲方向实际承运人索赔和向承保人理赔的义务;
3.0乙方有及时报告货物运输过程各种信息的义务;
3.1依法或按约应由乙方承揽的其它义务。
第十四条 交付逾期和不能交付
1.因乙方原因导致货物交付逾期三个自然日以上的,每逾期交付一日,按货值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货值总额的3%,乙方能证明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
2. 由于自然灾害、交通或海运事故造成无法准时提货或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3.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货物不能交付收货人而导致货物重运或返运的,由乙方承担额外产生的运费和其它费用。
第十五条 索赔
1.货物交付乙方运输后,因任何原因造成的货物损毁或灭失或丧失利用价值的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按照货物原值进行索赔,赔偿额度按实际损失额度赔偿;货物投保保险的,货物实际损失与理赔损失有差额的,乙方赔偿差额部分的损失。
2.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导致甲方受到国家机关处罚或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索赔。
3.未经甲方许可乙方擅自将货运提单正本交付除甲方外的第三人的,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国家或当地政府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 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签约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签约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事项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 货物运输委托书和费用价格确认单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5.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一份。
委托人(甲方): 代理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时间: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合同范文篇三
(以下各项务必认真填写,不填写的用斜线划去。) 甲方(承运人): 乙方(托运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之原则,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运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运形式
1、乙方委托甲方运输(包括代理运输,下同)发往全国各地的货物,运输方式包括 :
定时达;□普通汽运。(单选或多选)
2、甲方应依乙方指定方式运输,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二、代表条款
1、甲方指定 __代表甲方处理与乙方相关货运事宜;该代表变更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
2、经乙方指定的物流人员(附件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字确认相关文件之行为或其它履约行为视为乙方行为。
三、计量规则
货物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按一千克计算。若体积重量大于实际重量,按体积重量计算。
四、价格条款
1、甲方所公布的价格如有变动,则乙方同意一律按甲方最新公布价执行,如有异议应在发货时提出。
2、乙方有权享受甲方推出的价格优惠活动,优惠方案作为本合同附件。如乙方确认按附件享受优惠,则不得再享受其他优惠。
3、本合同适用的价格不包含政府规费、紧急附加费等其它费用。
五、接货与收货
1、甲方负责在乙方指定地点接货或接收乙方送货,乙方要求上门接货的须应甲方要求支付接货费。
2、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装货,告知甲方货物名称、性质、数量、装货时间、地点等;大票货物应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甲方。对于不能安全、合法运送之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危险物品、违禁物品,下同),甲方有权拒绝接收。
六、包装条款
1、乙方负责包装的货物必须按行业有关标准进行包装,使其适合运输;甲方不得擅自改动乙方包装。
2、甲方负责包装货物或协助乙方进行发货前的打包、装箱等工作的,乙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11.“会员卡”消费服务合同的再分类 篇十一
关键词:合同类型;服务型;购物型;综合型
一、导论
有关会员卡消费服务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是一个较为新兴的研究领域,这与它的日常使用度和社会存在量不相匹配。消费领域中广泛存在的会员卡无论是名称,还是功能,抑或是发行方式都表现出了明显的多样性。由于这种多样性,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对会员卡有多种分类方式。传统的会员卡合同分类有预付式和非预付式,准入式和非准入式两种。根据消费者获得会员卡是否需要预先支付后续消费价款或费用为标准,可以将会员卡分为预付式会员卡与非预付式会员卡。①根据持卡人获取会员卡的目的是为获得在办卡商家消费优惠权利,可以将会员卡分为准入式会员卡及非准入式会员卡(优惠性会员卡)。但合同解除的条件主要是对合同履行程度的判定,而合同的履行以合同内容为基础。所以要研究会员卡的合同其他法律问题,不得不从合同内容的具体类型进行甄别,以判定合同解除的适用条件。
会员卡是商家进行营利的手段,它主要表现为赋予持有会员卡消费者一定优惠或特定权利,以大批吸收、聚拢、稳定消费者的形式。购得有形物品和取得无形服务是会员卡合同内容的两大类别,如麦德龙、沃尔玛等大型超市和新世界、百盛等大型商场推出购物型会员卡;又如美容美发行业、健身保健行业、娱乐消费行业推出的服务型会员卡。购物型会员卡和服务型会员卡主要是以消费者的对待给付是否为物理上消费物品为标准划分的,即消费者的对待给付换的的是物品还是服务。
二、购物型
作为继续性合同的会员卡消费服务合同的具体的合同内容是不确定的,时间的流逝会增添新的权利和义务,但合同订立之时合同内容的类别是明晰的。首先,购物型会员卡在合同订立之时,消费者是以取得带有优惠性质的消费物品为合同目的,给付商品和支付对价是此种会员卡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也就是说在合同订立之初已知出售合格商品为商家的主要义务,获得合格产品为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如此才能按其合同内容完全履行合同权利、义务。
其次,购物型会员卡合同下的合同标的多为种类物,当出现给付瑕疵时完全可以替代给付,如果是食品还可以用《食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救济。若给付标的为特定物,无法进行替代给付,也可以退换或修缮继续履行并请求损害赔偿。此时,在没有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不宜使用合同解除,以维护合同严守原则,保护合同稳定性。
再次,不乏有学者要提出质疑,在购物型会员卡合同下亦有大量以服务作为合同内容出现的情况。比如商家所提供的场所、服务人员、免费停车和管理箱包等内容,对这些合同内容的不满意能否构成解除合同的条件。笔者认为,购物型会员卡合同的“服务内容”应为附随义务,主要功能是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是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辅助功能)和维护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上利益(保护功能)。违反附随义务或附随义务的履行有瑕疵不会对合同目的的实现有终局性的影响,故不应成为解除合同的条件。
可见,购物型会员卡的合同内容主要是物品的给付和对价的支付。并且,标的物为可替代或退还、修复的物理存在物。
三、服务型
服务型会员卡合同的主给付为无形服务的提供和对价的支付。如健身会馆提供场地、器材、教练等是为了实现债权人达到健身效果、享受健身过程的合同目的,是确保合同履行的必要内容。故服务型会员卡合同解除权的获得就要以服务内容的满意程度来衡量,债权人对服务内容的不满意可能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从而产生解除权,撼动合同效力的根基。
服务型会员卡合同,在履行合同时很难对给付瑕疵进行客观判断,对服务的满意程度具有不可量性,为一种主观观感。区别于服务型会员卡合同对给付瑕疵的判断,消费者购买的消费品可直观感知,并且有国家执行标准和业界执行标准的规定。虽然服务不满意是构成此类合同解除权生成的重要条件,但基于其主观臆断性和不可量性对其的适用应该谨慎为之。
服务结果的满意度对合同效力具有终局性的影响。服务作为合同内容出现,其服务效果是衡量合同履行情况的唯一标准。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做出作为债务内容的给付,并因此使债权目的达到而归于消灭。合同的履行需要有履行的行为(给付行为),在服务型合同中,提供服务就是履行合同。债权人对服务效果的否定是确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判断因素,故此时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四、综合型
综合型会员卡是指,会员卡消费服务合同的内容集物品交付和服务提供于一身的合同类型。但是,绝对不可以简单理解成购物型会员卡和服务型会员卡的简单集合。综合性会员卡合同内容往往是在提供服务的同时附带物品的给付,或者,给付物品的同时夹杂服务内容。例如:在美容美发行业中产生的年卡,主要是用于美容美发服务的消费,但是这种服务的过程中常常伴随着美容美发产品的出售。又如,化妆品产业为宣传推销产品,常常在实体店面设立化妆服务人员。服务人员会根据消费者的购买意向进行产品介绍,并提供为消费者实时化妆的服务,以便消费者现实感受产品魅力。
以上两例是生活中常见的会员卡合同类型,但是这种类型的合同内容丰富,购物与服务的性质掺杂其中,只是所占比例不同(又或说合同目的不同)。第一例中,美发的烫染和皮肤的护理服务是合同主体意将实现的合同目的。而第二例所述的化妆、护肤产品的买卖才是合同目的。
五、结语
合同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在当今社会交往中成为法律关系搭建的主要桥梁,重要性显而易见。本文选取了会员卡合同类型分类为视角论述,希望对会员卡相关问题的继续研究能有所助力。
注释
①张春普:《对会员卡法律关系性质的探究》,载《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1年5月第三期。
12.服务合同:代理记账合同 篇十二
一、关于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
深圳市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服务内容共约定了十五项服务内容, 具体包括:物业服务制度, 共用部位、设施及附属建筑物等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公共绿地的养护和管理, 清洁服务, 秩序维护及安全防范, 消防服务, 电梯的维护和管理, 制定应急预案等。物业服务合同将物业服务标准赋予双方自由约定。
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服务内容共约定了六项服务内容, 具体包括:物业服务制度, 共用部位、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绿地和景观的养护和管理, 清洁卫生服务, 公共秩序和安全防范。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服务标准提供了不同的参考标准。
上海市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服务内容共约定了七项服务内容, 具体包括:共用部位及设施的维护, 公共绿化养护服务, 清洁卫生服务, 公共秩序维护, 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 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服务标准提供了具体的参考标准。
笔者认为:深圳市物业服务合同在服务内容约定上与其他两地相比较为细化, 但对物业服务质量的标准约定完全交由双方自行约定, 在业委会或业主一方缺乏专业知识指导的前提下与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约定服务标准, 会为将来双方矛盾的爆发埋下隐患, 北京市与上海市均在示范文本中提供了明确的参考标准, 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约定不明的困境。
二、关于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
深圳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收费包括包干制与酬金制两种方式, 同时对于酬金制物业服务费的开支项目、酬金的提取与审计有明确的约定。
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收费同样包括包干制与酬金制两种方式, 对于两种收费模式的物业费开支项目均有明确约定, 同时对于酬金制物业费的计提方式有明确约定, 但未能明确关于酬金制物业费审计的相关内容。
上海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收费同样包括包干制与酬金制两种, 但是对于酬金的开支项目与审计均未能约定, 仅对酬金提取作了约定。
笔者认为:就物业服务费收费方式来看, 三地均约定了酬金制与包干制两种收费模式。就物业费收费而言, 业主最为关心是物业费的具体用途, 尤其是在实行酬金制的小区中, 赋予全体业主对于物业费开支的监督权显得尤为重要。
三、物业服务费的调整
深圳市物业服务合同提供了五种物业服务费的调整标准, 而北京市与上海市物业服务合同中均未提及物业服务费的调整标准。
笔者认为:在当前物业服务企业成本逐年上升的情况下, 单方限制物业费上调完全不符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 在物业费无法上涨的情况下, 物业服务企业势必从采取减少人员数量等方式降低成本, 最终会影响到业主的自身利益, 因此物业服务费不能完全依赖政府定价, 应当引入合理的调整模式。
四、共有部位设施的收益及分配
深圳市物业服务合同明确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经营的条件与监督方式, 同时也提供了可供业主选择的经营收益分配方式。
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明确了业主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经营收益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并将收益分配方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自行约定。
上海市物业服务合同则侧重于明确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设施经营管理费收费标准, 将收益分配方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自行约定。
笔者认为:北上深三地的物业服务合同范本对共有设施设备的经营过于简单, 侧重于对业主权利的保护, 而忽视了物业服务企业在其中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 进而无法激发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共有设施设备的积极性, 这实际上最终也影响了业主权利的实现, 不利于整个物业的保值增值。
五、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
深圳市物业服务合同侧重于强调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有知情权、提出意见与建议的权利、依法监督的权利, 同时也明确了业主委员会负有协调遗留问题, 按照规定缴纳、使用、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督促业主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同时也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物业服务计划、告知业主物业服务的相关情况、妥善使用物业档案资料、公示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则强调业主、业主大会的监督权、知情权。同时明确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妥善使用物业档案资料的义务, 尤其着重于强调对业主个人信息的使用。
上海市物业服务合同则强调业主委员会对业主装修、物业费缴纳以及物业使用的监督。同时强调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财务公开义务。
笔者认为:权利义务条款属于最为核心的条款, 也是判定各方是否违约的基准, 从有利于合同执行的角度, 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细化且明确, 值得提出的是, 北京市率先提出了对业主个人信息的保护, 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业主个人信息被滥用。
六、违约责任约定
深圳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物业服务公司未完成服务内容、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服务内容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违约责任。
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双方对物业服务质量有争议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 同时也约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质量不达标、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标准以及将业主信息用于物业服务活动之外的违约责任。
上海市物业服务合同则约定了物业服务质量及内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违约责任的前提在于两个, 一是违约责任约定明确, 二是违约事实存在, 因此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可以解决其中一个关键, 另一个关键则需要在物业服务标准及合同内容中明确具体解决。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引入了第三方评估机制作为服务质量的评判标准, 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七、停车及装修管理
深圳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停车服务费的相关标准, 同时要求必须签署停车服务协议, 并要求业主在装修时应当签署装修服务协议。
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装修服务协议, 但未就停车管理做出规范。
上海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但未就装修管理做出规范。
笔者认为:装修与停车管理与每个业主都息息相关, 而且也是矛盾激化的重灾区, 规范装修与停车管理在整个物业管理过程中尤为必要, 就三地示范文本而言, 均未能提供彻底有效的解决方案。
为方便阐述三地物业服务合同的利弊, 笔者将北京市、上海市以及深圳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与全体业主密切相关的内容进行了对比 (如下表) 。